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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四篇)

      發布時間:2024-02-15 15:22:06 查看人數:52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1、承擔鍋爐、壓力容器安裝工作單位其資質、安裝許可證必須滿足相應要求。

      2、鍋爐、壓力容器安裝前,必須向有管轄權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登記,在鍋爐、壓力容器安裝過程中,應根據設計和設備的技術文件及有關規程的規定進行。

      3、鍋爐、壓力容器在使用前,必須向有管轄權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登記,取得使用證,才能將設備投入運行。

      4、使用壓力容器,必須建立壓力容器技術檔案,并歸檔。

      5、根據鍋爐、壓力容器的數量和對安全性能的要求,設置專職技術人員,加強對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

      6、對運行的鍋爐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定期檢查。

      7、鍋爐最大負荷不得超過鍋爐額定容量;

      8、鍋爐的各部位壓力不超過規定的允許壓力;

      9、熱水鍋爐經常注意壓力和溫度不超過允許規定數值、并根據室外氣溫的變化隨時調整熱水溫度。

      10、鍋爐、壓力容器的各種表盤應整潔、刻度清晰,各種檢驗合格證上的有效日期應完整、易辯識。

      11、鍋爐房運行人員應熟悉鍋爐安全知識,按章作業。

      12、鍋爐運行期間司爐工、水處理員應嚴格執行下列制度

      a 鍋爐安全操作規程

      b 鍋爐房安全制度

      c 鍋爐房設備維修保養制度

      d 鍋爐房巡回檢查制度

      e 鍋爐節能運行制度

      f 鍋爐事故報告制度

      g 司爐工交接班制度

      h 司爐班長崗位責任制

      i 司爐工崗位責任制

      j 鍋爐水質化驗監督制度

      k 水處理人員崗位責任制

      l 鍋爐房清潔衛生制度

      m 鍋爐房安全保衛制度

      13、司爐工負責記錄鍋爐及附屬設備的運行紀錄、交接班紀錄、設備檢修保養紀錄、事故記錄,水處理員負責記錄水處理設備運行及水質化驗記錄。以上記錄必須清晰、完整、準確。鍋爐的運行記錄應保存一年以上。

      14、鍋爐運行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爐。

      a 不斷加大給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繼續下降。

      b 給水泵全部失效或給水系統故障不能向鍋爐進水。

      c 水位表或安全閥全部失效。

      d 鍋爐元件損壞且危及運行人員安全。

      e 燃燒設備損壞,爐墻倒塌或鍋爐構架被燒紅等嚴重威脅鍋爐安全運行。

      f 其他異常情況危及鍋爐安全運行。

      15、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運行操作、檢驗、焊接、焊后熱處理、無損檢測人員應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并在有效期內。

      16、修理和改造鍋爐、壓力容器,必須具備必要的安裝設備工具、技術力量和檢驗手段,并經有管轄權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查批準。

      17、檢修人員在鍋爐筒體內進行工作時,鍋爐外面應有人監護。

      18、在用鍋爐的安全閥每年至少校驗一次。

      19、對鍋爐、壓力容器的受壓部件進行重大修理和改造,應符合安全監察規程的有關標準后實施。

      20、鍋爐壓力容器退役后重新啟用,應進行檢驗和安全性能評估,并辦理審批手續,并應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按在役管理。

      21、當發生以下情況時,鍋爐應報廢:

      鍋爐損壞嚴重,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鍋爐壓力容器監察機構檢驗中給予判定報廢。

      22、對于報廢的鍋爐必須立即停止運行,到有管轄權的鍋爐壓力容器監察機構辦理注銷手續,所在單位物質設備部按照機械設備管理有關規定進行報廢處理。

      23、鍋爐、壓力容器事故處理

      鍋爐、壓力容器一旦發生重大爆炸事故,使用單位應在第一時間向 九局哈大鐵路客運專線工程作業隊調度及安全質量部報告,安全質量部向上級有關部門進行通報。

      第2篇 進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和《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實施安全質量許可制度的進口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中的鍋爐壓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以下統稱鍋爐壓力容器)。《目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以下簡稱商檢局)于實施前兩年公布。

      第三條 《目錄》實施后,凡向我國出口《目錄》中的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外國廠商或其代理人(以下統稱申請人),須按本辦法規定取得勞動部頒發的進口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質量許可證書。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鍋爐壓力容器的外資企業應遵守我國國內的制造許可制度。

      第四條 進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質量許可制度,由勞動部組織實施。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部鍋爐監察機構)負責受理申請及證件管理工作。勞動部授權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檢測研究中心或認可有條件的檢驗單位(以下統稱指定檢驗單位)具體負責安全質量許可的審查、檢測和許可后的日常檢查等工作。

      第二章 安全質量許可方式

      第五條 進口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質量許可,分為“工廠許可”和“型式許可”兩種方式。

      “工廠許可”主要是指通過對工廠的制造、檢驗條件和質量保證體系的審查和考查,確認其對產品安全質量的保證能力和程度。

      “型式許可”主要是指通過對產品樣品的設計、制造和安全質量等的審查和檢測,確認該類型產品安全質量的可靠性。

      適用“工廠許可”和“型式許可”的產品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實施指南》(以下簡稱《實施指南》)中列明。

      第六條 對《目錄》中的鍋爐壓力容器產品,部鍋爐監察機構根據產品結構復雜程度和生產方式等的不同,確認安全質量許可方式。

      對需實施“工廠許可”的產品可加施或改施“型式許可”,也可對需實施“型式許可”的產品加施“工廠許可”。

      第三章 申請

      第七條 《目錄》公布后,申請人即可向部鍋爐監察機構提出進口許可書面申請,列明申請許可的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種類名稱、產品生產地點、安全質量許可方式,以及近期向中國出口產品情況(包括正在洽談貿易合同的情況)。

      第八條 部鍋爐監察機構在受理申請并確認許可方式后,通知指定檢驗單位向申請人寄送空白《申請表》和有關資料。

      第九條 申請人必須按照要求向指定檢驗單位填報《申請表》,并提供所要求的文件資料。申請人所提供的申請表、資料與信函,均應用中文或英文書寫。

      第十條 已獲得“工廠許可”的申請人,如改變生產地點或生產條件、質量保證體系有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申請許可手續;已獲得“型式許可”的申請人,如生產地點或產品的設計、制造、驗收條件等有改變,也應重新辦理申請許可手續。

      第四章 審查

      第十一條 “工廠許可”的審查,包括對文件資料的審查和對工廠生產現場的檢查;“型式許可”的審查,包括對文件資料的審查和對產品樣品的全面檢測,必要時進行工廠生產現場的檢查。

      審查工作由指定檢驗單位按照《實施指南》組織進行,部鍋爐監察機構可派員參加。

      第十二條 資料審查,主要審查申請人所提交的文件資料是否齊全、準確、有效,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是否符合樣品檢測和工廠檢查需要,以及控制產品安全質量的要求。審查結果不能符合要求的,由指定檢驗單位直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時改進、補送或中止審查;對符合要求的,可通知申請人提供樣品檢測或做好接受工廠檢查的準備。

      第十三條 樣品檢測,是對樣品的材質、結構、強度和安全性能進行檢驗與測試。

      第十四條 工廠檢查,主要是結合典型產品制造、檢驗和性能測試,對工廠的生產與檢驗條件、生產工藝和質量保證體系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五條 樣品檢測或工廠檢查結果不符合要求的,由指定檢驗單位直接書面通知申請人,詳細說明不符合的項目和檢測(檢查)結果;或者寄發補充通知,說明改進要求以及改進后重新送樣檢測或對工廠復查的期限。

      第十六條 最終審查結果符合安全質量許可要求的,由指定檢驗單位向部鍋爐監察機構報送審查報告。

      第五章 安全質量許可證書與標志的審批和使用

      第十七條 部鍋爐監察機構在核準各項報告和資料后,報勞動部簽發相應的安全質量許可證書并商國家商檢局統一發布公告。安全質量許可證書及通知書,由指定檢驗單位寄發給申請人。

      第十八條 申請人收到通知書后,按通知書要求提出所需安全質量許可鋼印標志的數量,并將安全質量許可產品的銘牌式樣和產品(或工廠)商標式樣寄送指定檢驗單位。安全質量許可鋼印標志由指定檢驗單位寄發給申請人。

      第十九條 獲得安全質量許可證書的進口鍋爐壓力容器,應按照《實施指南》規定在每臺產品的銘牌或規定部位打上安全質量許可鋼印標志,并在產品的合格證明中附上安全質量許可證書復印件。

      第二十條 安全質量許可證書自簽發之日起,四年內有效。有效期滿前四至六個月,原申請人應按本辦法提出書面申請復查、換證。未提出申請的,期滿后由勞動部商國家商檢局公告原安全質量許可證失效,原申請人應繳回安全質量許可鋼印標志。

      第六章 許可后的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獲得安全質量許可的《目錄》中的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到達我國境內時,按我國《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實施產品安全性能質量監督檢驗。

      第二十二條 獲得安全質量許可的申請人,在向我國出口《目錄》中的鍋爐壓力容器時,須將產品的名稱、數量及我國的收用單位的名稱、地點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檢測研究中心備案。

      第二十三條 指定檢驗單位應派員對獲得安全質量許可的鍋爐壓力容器制造廠的制造、檢測條件、產品安全質量和安全質量許可鋼印標志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的抽查。

      第二十四條 發現申請人有下述情況之一者,由指定檢驗單位報請部鍋爐監察機構同意后,通知申請人暫停使用并封存安全質量許可鋼印標志:

      1.?進口產品,經檢驗有兩批不合格的;

      (二)從制造廠抽封的樣品,經檢驗(包括擴大抽樣復驗有兩批不合格的;

      (三)不遵守第十條規定或不接受第二十三條規定的。

      請求恢復使用安全質量許可鋼印標志時,申請人應向部鍋爐監察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在對制造廠或產品重新檢查合格或者確認其違反本辦法的做法已經得到糾正,并經部鍋爐監察機構批準后,由指定檢驗單位通知申請人恢復使用安全質量許可鋼印標志。

      第二十五條 發現申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指定檢驗單位報請部鍋爐監察機構呈報勞動部批準后,吊銷申請人安全質量許可證書,并收回安全質量許可鋼印標志:

      (一)擅自在未獲安全質量許可的鍋爐壓力容器上使用安全質量許可鋼印標志的;

      (二)出具虛假的安全質量證明或數據報告的;

      (三)不執行第二十四條關于暫停使用并封存安全質量許可鋼印標志處理的;

      (四)被通知暫停使用并封存安全質量許可鋼印標志超過兩年未恢復的。

      吊銷安全質量許可證書,由勞動部商國家商檢局發布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半年后,原申請人方可重新提出進口許可書面申請。

      第二十六條 進口、銷售、安裝和使用無安全質量許可證書和安全質量許可鋼印標志的《目錄》中的鍋爐壓力容器,或偽造、變更、轉讓安全質量許可證書和安全質量許可鋼印標志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對我國依據本辦法派往制造廠執行安全質量許可審查與監督檢查工作的人員,申請人應提供工作上的方便,并協助辦理執行公務所需的入、過境簽證手續。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應按照規定支付各項費用。

      第二十九條 指定檢驗單位按申請人的要求對其產品的設計、制造和檢測技術等加以保密。

      第三十條 實施本辦法所需的《實施指南》和各種有關表、卡,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檢測研究中心制定并呈報勞動部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質量許可制度實施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第3篇 鍋爐壓力容器氣瓶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加強單位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保護員工人身和財產安全。

      2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單位在用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適用于單位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3 引用規范性文件

      勞鍋字[1991]8號 《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勞人鍋[1988]2號 《鍋爐房安全管理規則》

      勞鍋字[1992]4號 《鍋爐運行狀態檢驗規則》

      質技監局鍋發[1999]202號 《鍋爐定期檢驗規則》

      勞鍋字[1990]8號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勞鍋字[1990]3號 《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

      質技監局鍋發[2000]250號 《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勞鍋字[1993]4號 《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3號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規定》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2號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

      4 職責

      4.1 單位主管生產副總負責領導、組織、協調公司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4.2 生產部負責對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運行進行監督檢查。

      4.3 安全管理部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的購置、安裝、使用、維修、檢驗、報廢的管理。

      4.4 安全管理部對鍋爐、壓力容器的正常安全運行負責,并負責進行日常管理。

      4.5 質保部負責對鍋爐用儀器、儀表進行報檢、驗證,并負責保證檢測的準確性。

      4.6 使用部門安全管理人員負責不定期的對在用鍋爐、壓力容器、進行安全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4.7 操作人員必須持有特種設備操作證,方可操作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操作時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5 控制(管理)內容

      5.1 鍋爐安全管理

      5.1.1 安全管理部嚴格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要求對鍋爐實施安全技術管理。

      a) 鍋爐的購置、安裝、驗收必須符合勞部發[1996]276號《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勞鍋字[1991]8號《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有關規定。

      b) 建立鍋爐設備技術檔案,按有關規定對鍋爐進行注冊、登記、編號、辦理使用證等工作。

      c) 鍋爐檢驗、安全閥校(檢)驗,必須符合勞鍋字[1992]4號《鍋爐運行狀態檢驗規則》、質技監局鍋發[1999]202號《鍋爐定期檢驗規則》中的安全技術要求。

      d) 組織鍋爐安全檢查、操作人員進行培訓,達到專業安全技術標準要求后,持證上崗。

      e) 對安全管理部提出鍋爐大修計劃由生產部負責組織審查,報單位經理批準后,組織實施。對大修后的鍋爐必須按各項法規要求檢驗合格,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定后方可使用,檢驗資料報行政部備案。

      5.1.2 鍋爐的安全運行管理、維護保養、檢查、維修。

      a) 鍋爐操作和運行人員必須持證作業,嚴格遵守設備運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司爐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規定。

      b) 安全管理部檢修人員必須按照勞部發[1996]276號《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勞鍋字[1991]8號《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和鍋爐專業標準要求對鍋爐進行檢查和維修。

      c) 對鍋爐房的安全管理,必須符合勞人鍋[1988]2號《鍋爐房安全管理規則》的規定要求。

      d) 安全管理部必須責成專人對鍋爐各種日常運行記錄進行檢查。

      5.1.3 對鍋爐的儀器、儀表在運行中由計量檢定人員隨時進行檢測驗證。對鍋爐的儀器、儀表發現問題及時報檢。

      5.2 壓力容器安全管理

      5.2.1 安全管理部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壓力容器進行安全技術管理,壓力容器使用單位運行過程中確保維護、保養工作落實規定要求,并隨時進行巡視檢查。

      a) 使用單位根據需要提出的購置壓力容器計劃必須由生產部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審核,報單位總經理批準后,組織實施。

      b) 壓力容器的購置、安裝、驗收必須符合勞鍋字[1990]8號《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有關規定。

      c) 建立壓力容器設備技術檔案,并對壓力容器進行注冊、登記、編號、辦理使用證。

      d) 壓力容器檢驗、安全閥校(檢)驗,必須符合勞鍋字[1990]3號《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的要求。

      e) 負責組織壓力容器安全管理、操作人員的專業安全技術培訓,并持證上崗。

      f) 監督檢查操作人員對壓力容器的安全運行進行檢查、維護。

      5.2.2 壓力表檢測

      計量室必須按規定隨時對壓力容器的壓力表檢測校正,確保檢測準確性。

      5.3 生產部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規程、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負責對鍋爐、壓力容器、氣瓶的安全運行和安全狀態進行監督檢查。

      5.4 鍋爐、壓力容器、發生事故后,按照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2號《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6 記錄表式

      《鍋爐大修檢驗記錄》 安全管理部保存三年

      《壓力容器檢驗記錄》 安全管理部保存三年

      《各種儀表檢驗記錄》 質保部保存三年

      第4篇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1

      1、承擔鍋爐、壓力容器安裝工作單位其資質、安裝許可證必須滿足相應要求。

      2、鍋爐、壓力容器安裝前,必須向有管轄權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登記,在鍋爐、壓力容器安裝過程中,應根據設計和設備的技術文件及有關規程的規定進行。

      3、鍋爐、壓力容器在使用前,必須向有管轄權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登記,取得使用證,才能將設備投入運行。

      4、使用壓力容器,必須建立壓力容器技術檔案,并歸檔。

      5、根據鍋爐、壓力容器的數量和對安全性能的要求,設置專職技術人員,加強對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

      6、對運行的鍋爐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定期檢查。

      7、鍋爐最大負荷不得超過鍋爐額定容量;

      8、鍋爐的各部位壓力不超過規定的允許壓力;

      9、熱水鍋爐經常注意壓力和溫度不超過允許規定數值、并根據室外氣溫的變化隨時調整熱水溫度。

      10、鍋爐、壓力容器的各種表盤應整潔、刻度清晰,各種檢驗合格證上的有效日期應完整、易辯識。

      11、鍋爐房運行人員應熟悉鍋爐安全知識,按章作業。

      12、鍋爐運行期間司爐工、水處理員應嚴格執行下列制度

      a 鍋爐安全操作規程

      b 鍋爐房安全制度

      c 鍋爐房設備維修保養制度

      d 鍋爐房巡回檢查制度

      e 鍋爐節能運行制度

      f 鍋爐事故報告制度

      g 司爐工交接班制度

      h 司爐班長崗位責任制

      i 司爐工崗位責任制

      j 鍋爐水質化驗監督制度

      k 水處理人員崗位責任制

      l 鍋爐房清潔衛生制度

      m 鍋爐房安全保衛制度

      13、司爐工負責記錄鍋爐及附屬設備的運行紀錄、交接班紀錄、設備檢修保養紀錄、事故記錄,水處理員負責記錄水處理設備運行及水質化驗記錄。以上記錄必須清晰、完整、準確。鍋爐的運行記錄應保存一年以上。

      14、鍋爐運行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爐。

      a 不斷加大給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繼續下降。

      b 給水泵全部失效或給水系統故障不能向鍋爐進水。

      c 水位表或安全閥全部失效。

      d 鍋爐元件損壞且危及運行人員安全。

      e 燃燒設備損壞,爐墻倒塌或鍋爐構架被燒紅等嚴重威脅鍋爐安全運行。

      f 其他異常情況危及鍋爐安全運行。

      15、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運行操作、檢驗、焊接、焊后熱處理、無損檢測人員應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并在有效期內。

      16、修理和改造鍋爐、壓力容器,必須具備必要的安裝設備工具、技術力量和檢驗手段,并經有管轄權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查批準。

      17、檢修人員在鍋爐筒體內進行工作時,鍋爐外面應有人監護。

      18、在用鍋爐的安全閥每年至少校驗一次。

      19、對鍋爐、壓力容器的受壓部件進行重大修理和改造,應符合安全監察規程的有關標準后實施。

      20、鍋爐壓力容器退役后重新啟用,應進行檢驗和安全性能評估,并辦理審批手續,并應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按在役管理。

      21、當發生以下情況時,鍋爐應報廢:

      鍋爐損壞嚴重,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鍋爐壓力容器監察機構檢驗中給予判定報廢。

      22、對于報廢的鍋爐必須立即停止運行,到有管轄權的鍋爐壓力容器監察機構辦理注銷手續,所在單位物質設備部按照機械設備管理有關規定進行報廢處理。

      23、鍋爐、壓力容器事故處理

      鍋爐、壓力容器一旦發生重大爆炸事故,使用單位應在第一時間向九局哈大鐵路客運專線工程作業隊調度及安全質量部報告,安全質量部向上級有關部門進行通報。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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