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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井下爆破安全管理制度(五篇)

      發布時間:2024-02-13 12:48:01 查看人數:87

      井下爆破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井下爆破安全管理制度

      一、井下爆破工作必須由專職爆破工擔任,所有從事井下爆破作業人員必須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必須持證(爆破證和安全資格證)上崗。

      二、入井前,爆破工必須對自己領用的炮器、便攜儀等進行認真檢查,保證儀器靈敏可靠。

      三、放炮母線長度根據撤人距離要求必須符合以下規定:采煤工作面不少于50米;煤巷不少于75米;巖巷、半煤巖巷,不少于100米,且嚴禁出現明接頭。

      四、嚴格執行“三人聯鎖”和“一炮三檢”放炮制度。

      五、“三人聯鎖”放炮實施換牌時,應嚴格按下述程序進行。

      1、爆破工在檢查連線工作無誤后,將警戒牌交給班組長,并將放炮母線與連線進行連接,最后離開放炮地點。

      2、班組長接到警戒牌后,在檢查頂部、支架、上下安全出口、風量、堵塞物、工具設備、灑水等放炮準備工作無誤,符合放炮條件時,負責清點人數、布置警戒,組織人員撤到規定的安全地點躲避。警戒設置后,生產班組長將命令牌交給瓦檢工。

      3、瓦檢工按規定檢查瓦斯確認符合放炮條件,接到生產班組長放炮命令牌后,監督放炮警戒設置是否符合規定,檢查無誤后將放炮牌交給爆破工。

      4、爆破工接到放炮牌后,要求生產班組長在一炮三檢記錄對應位置簽上放炮意見及其姓名,爆破工檢查無誤后,爆破工將放炮母線與炮器連接準備放炮。放炮工作必須在通風良好、有掩護的安全地點進行。

      5、放炮通電工作只能由爆破工一人完成。放炮前,爆破工要認真檢查網路是否導通。在網路正常后,爆破工必須發出放炮警號,高喊數聲“放炮”或鳴哨數聲,至少再等5秒,方可放炮(放炮信號:一聲停、二聲放炮、三聲撤除警戒)。

      6、放炮后,爆破工必須立即取下炮器鑰匙,并將放炮母線從電源上摘下,扭結成短路。

      7、放炮后,待工作面炮煙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檢查員和班組長必須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等情況。如無異常,方可撤除警戒,通知警戒線以外人員返回,恢復工作,三牌各歸原主。

      六、破警戒把口規定:

      1、采煤工作面:撤人距離:煤30米,煤巖50米。

      采煤工作面設兩道警戒線:

      (1)上付巷設一道警戒線,警戒線距上安全出口30米(回風側),班長派把口工警戒把口;輔助放炮員(副炮手)監督,并測量每炮回風流瓦斯濃度。

      (2)放炮地點以下(進風側)設一道警戒線,此警戒線隨放炮移動而移動,爆破工和班長在警戒線外進行爆破作業。

      當在安全出口進行爆破作業時,下付巷警戒線設在距安全出口30-50米處。

      放炮期間,出現特殊情況,如崩倒支架、壓死溜子、冒頂,爆破工必須將母線從炮器接線柱上摘下并扭結成短路,生產班長在接到放炮員通知后,方可召集人員進入現場處理。

      2、掘進工作面:撤人距離:煤巷掘進面:直巷75米;彎巷:50米;巖巷(半煤巖巷)掘進面:直巷100米;彎巷:75米。臨時作業(崩底、擴修等)地點:根據作業地點的巖性,依照采、掘面撤人距離規定,確定撤人距離。

      新掘巷道、臨時作業(放炮)地點、貫通(需放炮)制定措施時,必須附作業地點放炮把口示意圖,并注明警戒位置、距離、把口個數,施工單位要按照規定配齊“兩牌一繩”,否則,嚴禁作業。

      班組長和爆破工必須熟悉通往爆破地點100米范圍內通道和巷道狀況,親自布置把口工擔任警戒工作。警戒把口要求如下:

      ⑴每個警戒點派2個人,到達警戒位置后,其中一人警戒,另一人返回向班組長報告該地點警戒到位。

      ⑵當把口人員有限,每個警戒點不足派出兩人時,每點可分別派一名把口工到指定警戒位置,由班組長親自巡視把口地點,落實把口人員到位情況,待把口人員全部到位后方可返回,除換牌外,生產班組長要在爆破記錄本上簽上“口已把好,允許放炮”命令,且要簽上姓名、當時的時間。

      ⑶爆破工接到放炮牌后,將放炮母線與連接線進行連接,最后離開放炮地點,必須撤到警戒線以外進行放炮。

      ⑷把口人員在未接到撤除警戒命令前,不得私自進入警戒區或撤除警戒,撤除警戒命令由班組長負責安排專人通知。

      ⑸嚴格執行“一炮一警戒制度”。

      七、“兩牌一繩”:

      1、放炮警戒牌:放炮警戒牌(尺寸250×200mm)標明:“正在放炮、嚴禁通行”字樣。要求字跡清晰、牌板規范。

      2、警戒位置牌:(尺寸250×200mm)標明:“撤人距離××米”要求:警戒位置必須固定在距離爆破地點符合有關規定的警戒位置,該牌由生產區隊技術人員負責定期挪動。

      3、警戒拉繩:

      警戒拉繩一律采用直徑不小于0.8cm的麻繩,長度要求不小于把口地點的巷道寬度。

      凡發現無證把口,對把口人員罰款30元;爆破作業把口地點警戒牌(警戒位置牌、放炮警戒牌)數量不足或不規范、字跡不清、爆破作業把口地點無警戒拉繩或不符合要求,罰款50元;撤人距離不符合規定,罰款100元。

      八、火工品管理要嚴格執行“專人、專號、專箱”制度,嚴防火工品流入社會。

      九、裝藥前必須清除炮眼內的煤粉、巖粉,再用木質或竹質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不得沖撞或搗實,炮眼內的藥卷之間必須相互密接。

      十、裝藥后,必須把雷管角線懸掛和扭結,嚴禁雷管腳線、放炮母線與運輸設備、電氣設備以及采掘機械等導電體相接觸。

      十一、腳線的連接要采用串聯方法,由爆破工或經過專門訓練的班組長協助爆破工進行;爆破母線連接腳線、檢查路線和通電工作只準爆破工一人操作。

      十二、在有瓦斯或有煤塵爆炸危險的采掘工作面,應采用正向爆破。在掘進工作面應全斷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斷面一次起爆的,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并嚴格執行分次裝藥、分次放炮,嚴禁一次裝藥、分次放炮。

      十三、在采煤工作面放炮,要根據工作面條件的要求,嚴格執行掐口炮;煤巷、巖巷工作面放炮前必須堅持使用臨時支護和超前支護。

      十四、嚴格按規定處理殘爆和拒爆。發現殘爆、拒爆不立即停止作業,罰款100元;發現殘爆、拒爆不通知放炮員而擅自處理,罰款500元;不經生產班長簽字(“炮已放完”、姓名、時間),放炮員離開爆破作業地點,對放炮員罰款30元;不符合放炮條件或放炮工作結束而生產班長不簽字者,對生產班長罰款50元。

      十五、未經放炮員允許,私自撤除放炮警戒,罰款100元,罰生產班長50元;放炮員不制止,罰放炮員30元。

      本制度由安全監察部監督執行。

      第2篇 井下爆破作業及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

      為加強井下爆破作業及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工作,現特制定井下爆破作業及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

      一、井下爆破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一)井下所有爆破作業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并嚴格落實“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爆破制度;

      (二)爆破器材、引爆雷管炸藥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井下爆破工作必須由專職爆破工擔任,爆破工必須持證上崗;

      (三)必須認真落實“一炮三檢”制度,在裝藥前、爆破前、爆破后對爆破地點及附近20米的瓦斯情況進行檢查,在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0%,并無局部瓦斯積聚(體積超過0.5m3瓦斯濃度達到2.0%以上)時進行爆破作業;

      (四)石門揭煤、巷道貫通等重點環節爆破作業必須制定專項安全措施,并按規定報批,由帶班領導現場監督實施,嚴禁未經審批情況下爆破;

      (五)井下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雷管。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2種不同品種的炸藥;

      (六)井下爆破必須使用發爆器,發爆器必須使用礦用防爆型。發爆器由通風區負責統一管理、發放。必須定期校驗發爆器的各項性能參數,并進行防爆性檢查,不符合規定的嚴禁使用。發爆器的把手、鑰匙或電力起爆器鏈接和的鑰匙,必須由爆破工隨身攜帶,嚴禁轉交他人;

      (七)必須嚴格落實探放水措施,嚴禁在突水預兆情況下進行爆破作業;

      (八)必須使用水炮泥和炮泥封堵炮眼,嚴禁裸露爆破或明炮、糊炮,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長度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二十九條的要求;

      (九)爆破工必須把炸藥、電雷管分開存放在專用的爆炸材料箱內并加鎖,嚴禁亂扔、亂放,爆炸材料箱必須放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電氣設備的地點。爆破時必須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十)必須按規定處理大塊煤(矸)和煤倉(眼)堵塞,嚴禁采用炸藥爆破方式處理;

      (十一)對頂板(頂煤)預裂爆破必須在工作面前方未采動區域進行,嚴禁在工作面架間(后)爆破;

      (十二)在掘進工作面應全斷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斷面一次起爆的,必須采取分次打眼、分次裝藥、分次運煤的安全措施,每次爆破時都必須執行“一炮三檢”;

      (十三)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嚴禁在1個采煤工作面使用2臺發爆器同時進行爆破;

      (十四)爆破前由跟班隊長負責向調度室匯報現場瓦斯、煤塵、支護等情況,調度室值班人員要認真做好相關記錄工作(填寫“井下爆破專用記錄本”),并匯報值班主任,經值班主任核準同意后下達準許爆破命令,嚴禁擅自爆破;

      (十五)每次爆破前,爆破工必須做電爆網路全電阻檢查,嚴禁用發爆器打火放電檢測電爆網路是否導通,同時認真檢查爆破地點及周圍的安全情況,當有支架損壞、空頂、瓦斯濃度超限、放炮眼異常時,不準爆破作業;

      (十六)爆破前,所有人員必須撤到安全距離以外,班組長負責布置專人在警戒線和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所有通道上安全地點擔任警戒工作,警戒線處應設置警戒牌、欄桿或拉繩,爆破工必須最后離開放炮地點選擇安全地點起爆,起爆地點到爆破地點的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具體規定;

      (十七)爆破前班組長必須清點人數,確認無誤后下達起爆命令。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須先發出爆破警號,至少再等5秒,方可起爆;

      (十八)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煙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檢查工和班組長必須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情況,詳細排查有無拒爆、殘爆等情況。如有危險情況,必須立即匯報調度室并根據安全技術措施及時處理。

      (十九)處理拒爆、殘爆時,必須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并盡量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能處理完畢,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班組長、爆破工交接清楚,下一班放炮員和班組長必須檢查爆破地點及附近的安全情況,有隱患問題時要立即處理。

      (二十)爆破作業完畢后,當班剩余的炸藥、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負責詳細清點、記錄,并立即按規定交回火藥庫,火藥庫值班人員要認真清點并做好記錄。

      二、爆破材料安全管理制度(礦未設置井下爆破材料庫,所有井下爆破材料均在地面火藥庫存放)

      (一)爆破材料入庫

      1.每次爆炸材料入庫,保管員必須驗收登記,核對提料單數字是否相符,包裝是否完好,如有差異,必須及時匯報查出原因;

      2.炸藥和雷管必須分別存放在各自壁槽內,并使標簽向外并標明日期,以便按進庫先后順序有序發放,不許積壓。

      (二)爆破材料保管

      1.火藥庫保管員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并熟悉火工品的各項性能和三大規程規定,同時嚴格實行雙人雙鎖、24小時值班制度;

      2.火藥庫保管員在工作期間保管員必須穿棉布或抗靜電衣服,嚴禁攜帶煙火,同時賬目要日清月結,做到賬、卡、物、資金、手持卡相符;

      3.火藥庫庫房(含爆炸材料發放室)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做好防火、防水、防盜、防鼠工作,保證通訊渠道暢通,確保設施完好,措施齊全,組織落實、使用方便,定期清掃庫房內外,保持良好的衛生和工作環境;

      4.爆炸物品必須分類擺放整齊,不得堆放雜物(包括爆炸物品包裝物),庫內嚴禁堆放易燃物品,嚴格禁止火源存在,并注意防潮,保持室內外清潔衛生;

      5.炸藥、雷管必須分庫存放,并按生產日期先后分別存放,做到擺放整齊,嚴禁擠壓碰撞、摩擦,嚴禁不同類型產品嚴禁同庫存放,對過期的爆炸物品要及時匯報;

      6.經常檢查,防止變質、自燃、自爆和被盜,隨時清理庫區周圍的雜草,嚴禁煙火,要有明顯的標志牌,庫內不準存放和使用鐵質用具;

      7.除保管員外,在庫區外應設置保衛值班室安排專人實行24小時值班,并在庫區內配備警犬,切實加強警戒保衛工作。

      (三)爆破材料發放與清退

      1.保管員在發放前要仔細核對使用單位和爆破員的身份證件,并親自對爆破員發放火工品,在發放過程中嚴禁其他人員進入庫房;

      2.保管員每次發放前必須認真核實火工品領用審批單據,確保手續齊全,單據字跡清除工整、數據準確無誤,并認真做好相關臺賬記錄,并嚴格監督落實領取人員簽字認可;

      3.保管員在發放前要認真檢查所發放火工品,嚴禁發放含水分超過百分之五和硬質的不能用手搓松的炸藥,同時產地類型不同的炸藥、雷管禁止一次發放;

      4.凡發放的雷管,必須經過逐個電阻測試和編號,測試不通和無編號雷管嚴禁發放,并單另存放做好記錄,按規定及時匯報處理;

      5.生產班組需領用的炸藥、雷管等放炮器材,必須由班組長開取領料單,經隊組負責人和礦有關部門領導審核簽字后方可允許發放,由經過培訓的放炮員到庫房領取炸藥、雷管,用炸藥箱當著保管員分別裝好上鎖后運到井下工作面,當班未用完的必須在出井時立即退庫,退還火工品必須有放炮員、安全員、隊組負責人簽字認可實際使用量和退回量。嚴禁任何人無據領用和發放火工品,嚴禁將炸藥、雷管帶回宿舍,嚴禁個人保管炸藥、雷管。

      (四)爆破材料運送

      1.炸藥、雷管在地面或井下運送途中,嚴禁重壓和敲擊,禁止吸煙,禁止攜帶一切點火物品,不準與帶電物體、纜線相接觸;

      2.領取到火工品后應直接運送至指定工作地點,嚴禁途中無故逗留;

      3.爆破員在運送過程中,攜帶炸藥箱人員嚴禁與攜帶雷管人員同行,同時不能與除護送人員以外人員同行,與其他人員至少保持20米的安全距離;

      4.要保證炸藥箱、雷管箱完好無損,在運送途中要鎖好炸藥箱、雷管箱,嚴禁中途打開;

      5.在罐籠內運送爆炸材料,應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①雷管和炸藥必須分開單獨運送;

      ②必須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

      ③罐籠內只準放1層爆炸材料箱,且放置穩定不得滑動;

      ④在裝有爆炸材料的罐籠內,除爆破工及護送人員外,不得有其他人員;

      ⑤運送炸藥、雷管時,罐籠升降速度不得超過2m/s,運送其他爆炸材料不得超過4m/s,且在啟動和停止時要保證罐籠平穩;

      ⑥接班等人員下井密集時間段內嚴禁運送爆破材料。

      第3篇 井下爆破作業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

      為加強井下爆破作業及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工作,現特制定井下爆破作業及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

      一、井下爆破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一)井下所有爆破作業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并嚴格落實“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爆破制度;

      (二)爆破器材、引爆雷管炸藥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井下爆破工作必須由專職爆破工擔任,爆破工必須持證上崗;

      (三)必須認真落實“一炮三檢”制度,在裝藥前、爆破前、爆破后對爆破地點及附近20米的瓦斯情況進行檢查,在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0%,并無局部瓦斯積聚(體積超過0.5m3瓦斯濃度達到2.0%以上)時進行爆破作業;

      (四)石門揭煤、巷道貫通等重點環節爆破作業必須制定專項安全措施,并按規定報批,由帶班領導現場監督實施,嚴禁未經審批情況下爆破;

      (五)井下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雷管。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2種不同品種的炸藥;

      (六)井下爆破必須使用發爆器,發爆器必須使用礦用防爆型。發爆器由通風區負責統一管理、發放。必須定期校驗發爆器的各項性能參數,并進行防爆性檢查,不符合規定的嚴禁使用。發爆器的把手、鑰匙或電力起爆器鏈接和的鑰匙,必須由爆破工隨身攜帶,嚴禁轉交他人;

      (七)必須嚴格落實探放水措施,嚴禁在突水預兆情況下進行爆破作業;

      (八)必須使用水炮泥和炮泥封堵炮眼,嚴禁裸露爆破或明炮、糊炮,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長度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二十九條的要求;

      (九)爆破工必須把炸藥、電雷管分開存放在專用的爆炸材料箱內并加鎖,嚴禁亂扔、亂放,爆炸材料箱必須放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電氣設備的地點。爆破時必須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十)必須按規定處理大塊煤(矸)和煤倉(眼)堵塞,嚴禁采用炸藥爆破方式處理;

      (十一)對頂板(頂煤)預裂爆破必須在工作面前方未采動區域進行,嚴禁在工作面架間(后)爆破;

      (十二)在掘進工作面應全斷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斷面一次起爆的,必須采取分次打眼、分次裝藥、分次運煤的安全措施,每次爆破時都必須執行“一炮三檢”;

      (十三)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嚴禁在1個采煤工作面使用2臺發爆器同時進行爆破;

      (十四)爆破前由跟班隊長負責向調度室匯報現場瓦斯、煤塵、支護等情況,調度室值班人員要認真做好相關記錄工作(填寫“井下爆破專用記錄本”),并匯報值班主任,經值班主任核準同意后下達準許爆破命令,嚴禁擅自爆破;

      (十五)每次爆破前,爆破工必須做電爆網路全電阻檢查,嚴禁用發爆器打火放電檢測電爆網路是否導通,同時認真檢查爆破地點及周圍的安全情況,當有支架損壞、空頂、瓦斯濃度超限、放炮眼異常時,不準爆破作業;

      (十六)爆破前,所有人員必須撤到安全距離以外,班組長負責布置專人在警戒線和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所有通道上安全地點擔任警戒工作,警戒線處應設置警戒牌、欄桿或拉繩,爆破工必須最后離開放炮地點選擇安全地點起爆,起爆地點到爆破地點的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具體規定;

      (十七)爆破前班組長必須清點人數,確認無誤后下達起爆命令。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須先發出爆破警號,至少再等5秒,方可起爆;

      (十八)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煙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檢查工和班組長必須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情況,詳細排查有無拒爆、殘爆等情況。如有危險情況,必須立即匯報調度室并根據安全技術措施及時處理。

      (十九)處理拒爆、殘爆時,必須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并盡量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能處理完畢,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班組長、爆破工交接清楚,下一班放炮員和班組長必須檢查爆破地點及附近的安全情況,有隱患問題時要立即處理。

      (二十)爆破作業完畢后,當班剩余的炸藥、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負責詳細清點、記錄,并立即按規定交回火藥庫,火藥庫值班人員要認真清點并做好記錄。

      二、爆破材料安全管理制度(礦未設置井下爆破材料庫,所有井下爆破材料均在地面火藥庫存放)

      (一)爆破材料入庫

      1.每次爆炸材料入庫,保管員必須驗收登記,核對提料單數字是否相符,包裝是否完好,如有差異,必須及時匯報查出原因;

      2.炸藥和雷管必須分別存放在各自壁槽內,并使標簽向外并標明日期,以便按進庫先后順序有序發放,不許積壓。

      (二)爆破材料保管

      1.火藥庫保管員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并熟悉火工品的各項性能和三大規程規定,同時嚴格實行雙人雙鎖、24小時值班制度;

      2.火藥庫保管員在工作期間保管員必須穿棉布或抗靜電衣服,嚴禁攜帶煙火,同時賬目要日清月結,做到賬、卡、物、資金、手持卡相符;

      3.火藥庫庫房(含爆炸材料發放室)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做好防火、防水、防盜、防鼠工作,保證通訊渠道暢通,確保設施完好,措施齊全,組織落實、使用方便,定期清掃庫房內外,保持良好的衛生和工作環境;

      4.爆炸物品必須分類擺放整齊,不得堆放雜物(包括爆炸物品包裝物),庫內嚴禁堆放易燃物品,嚴格禁止火源存在,并注意防潮,保持室內外清潔衛生;

      5.炸藥、雷管必須分庫存放,并按生產日期先后分別存放,做到擺放整齊,嚴禁擠壓碰撞、摩擦,嚴禁不同類型產品嚴禁同庫存放,對過期的爆炸物品要及時匯報;

      6.經常檢查,防止變質、自燃、自爆和被盜,隨時清理庫區周圍的雜草,嚴禁煙火,要有明顯的標志牌,庫內不準存放和使用鐵質用具;

      7.除保管員外,在庫區外應設置保衛值班室安排專人實行24小時值班,并在庫區內配備警犬,切實加強警戒保衛工作。

      (三)爆破材料發放與清退

      1.保管員在發放前要仔細核對使用單位和爆破員的身份證件,并親自對爆破員發放火工品,在發放過程中嚴禁其他人員進入庫房;

      2.保管員每次發放前必須認真核實火工品領用審批單據,確保手續齊全,單據字跡清除工整、數據準確無誤,并認真做好相關臺賬記錄,并嚴格監督落實領取人員簽字認可;

      3.保管員在發放前要認真檢查所發放火工品,嚴禁發放含水分超過百分之五和硬質的不能用手搓松的炸藥,同時產地類型不同的炸藥、雷管禁止一次發放;

      4.凡發放的雷管,必須經過逐個電阻測試和編號,測試不通和無編號雷管嚴禁發放,并單另存放做好記錄,按規定及時匯報處理;

      5.生產班組需領用的炸藥、雷管等放炮器材,必須由班組長開取領料單,經隊組負責人和礦有關部門領導審核簽字后方可允許發放,由經過培訓的放炮員到庫房領取炸藥、雷管,用炸藥箱當著保管員分別裝好上鎖后運到井下工作面,當班未用完的必須在出井時立即退庫,退還火工品必須有放炮員、安全員、隊組負責人簽字認可實際使用量和退回量。嚴禁任何人無據領用和發放火工品,嚴禁將炸藥、雷管帶回宿舍,嚴禁個人保管炸藥、雷管。

      (四)爆破材料運送

      1.炸藥、雷管在地面或井下運送途中,嚴禁重壓和敲擊,禁止吸煙,禁止攜帶一切點火物品,不準與帶電物體、纜線相接觸;

      2.領取到火工品后應直接運送至指定工作地點,嚴禁途中無故逗留;

      3.爆破員在運送過程中,攜帶炸藥箱人員嚴禁與攜帶雷管人員同行,同時不能與除護送人員以外人員同行,與其他人員至少保持20米的安全距離;

      4.要保證炸藥箱、雷管箱完好無損,在運送途中要鎖好炸藥箱、雷管箱,嚴禁中途打開;

      5.在罐籠內運送爆炸材料,應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①雷管和炸藥必須分開單獨運送;

      ②必須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

      ③罐籠內只準放1層爆炸材料箱,且放置穩定不得滑動;

      ④在裝有爆炸材料的罐籠內,除爆破工及護送人員外,不得有其他人員;

      ⑤運送炸藥、雷管時,罐籠升降速度不得超過2m/s,運送其他爆炸材料不得超過4m/s,且在啟動和停止時要保證罐籠平穩;

      ⑥接班等人員下井密集時間段內嚴禁運送爆破材料。

      第4篇 爆破材料安全管理制度礦未設置井下爆破材料庫,所有井下爆破材料均在地面火藥庫存放

      (一)爆破材料入庫

      1.每次爆炸材料入庫,保管員必須驗收登記,核對提料單數字是否相符,包裝是否完好,如有差異,必須及時匯報查出原因;

      2.炸藥和雷管必須分別存放在各自壁槽內,并使標簽向外并標明日期,以便按進庫先后順序有序發放,不許積壓。

      (二)爆破材料保管

      1.火藥庫保管員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并熟悉火工品的各項性能和三大規程規定,同時嚴格實行雙人雙鎖、24小時值班制度;

      2.火藥庫保管員在工作期間保管員必須穿棉布或抗靜電衣服,嚴禁攜帶煙火,同時賬目要日清月結,做到賬、卡、物、資金、手持卡相符;

      3.火藥庫庫房(含爆炸材料發放室)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做好防火、防水、防盜、防鼠工作,保證通訊渠道暢通,確保設施完好,措施齊全,組織落實、使用方便,定期清掃庫房內外,保持良好的衛生和工作環境;

      4.爆炸物品必須分類擺放整齊,不得堆放雜物(包括爆炸物品包裝物),庫內嚴禁堆放易燃物品,嚴格禁止火源存在,并注意防潮,保持室內外清潔衛生;

      5.炸藥、雷管必須分庫存放,并按生產日期先后分別存放,做到擺放整齊,嚴禁擠壓碰撞、摩擦,嚴禁不同類型產品嚴禁同庫存放,對過期的爆炸物品要及時匯報;

      6.經常檢查,防止變質、自燃、自爆和被盜,隨時清理庫區周圍的雜草,嚴禁煙火,要有明顯的標志牌,庫內不準存放和使用鐵質用具;

      7.除保管員外,在庫區外應設置保衛值班室安排專人實行24小時值班,并在庫區內配備警犬,切實加強警戒保衛工作。

      (三)爆破材料發放與清退

      1.保管員在發放前要仔細核對使用單位和爆破員的身份證件,并親自對爆破員發放火工品,在發放過程中嚴禁其他人員進入庫房;

      2.保管員每次發放前必須認真核實火工品領用審批單據,確保手續齊全,單據字跡清除工整、數據準確無誤,并認真做好相關臺賬記錄,并嚴格監督落實領取人員簽字認可;

      3.保管員在發放前要認真檢查所發放火工品,嚴禁發放含水分超過百分之五和硬質的不能用手搓松的炸藥,同時產地類型不同的炸藥、雷管禁止一次發放;

      4.凡發放的雷管,必須經過逐個電阻測試和編號,測試不通和無編號雷管嚴禁發放,并單另存放做好記錄,按規定及時匯報處理;

      5.生產班組需領用的炸藥、雷管等放炮器材,必須由班組長開取領料單,經隊組負責人和礦有關部門領導審核簽字后方可允許發放,由經過培訓的放炮員到庫房領取炸藥、雷管,用炸藥箱當著保管員分別裝好上鎖后運到井下工作面,當班未用完的必須在出井時立即退庫,退還火工品必須有放炮員、安全員、隊組負責人簽字認可實際使用量和退回量。嚴禁任何人無據領用和發放火工品,嚴禁將炸藥、雷管帶回宿舍,嚴禁個人保管炸藥、雷管。

      (四)爆破材料運送

      1.炸藥、雷管在地面或井下運送途中,嚴禁重壓和敲擊,禁止吸煙,禁止攜帶一切點火物品,不準與帶電物體、纜線相接觸;

      2.領取到火工品后應直接運送至指定工作地點,嚴禁途中無故逗留;

      3.爆破員在運送過程中,攜帶炸藥箱人員嚴禁與攜帶雷管人員同行,同時不能與除護送人員以外人員同行,與其他人員至少保持20米的安全距離;

      4.要保證炸藥箱、雷管箱完好無損,在運送途中要鎖好炸藥箱、雷管箱,嚴禁中途打開;

      5.在罐籠內運送爆炸材料,應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①雷管和炸藥必須分開單獨運送;

      ②必須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

      ③罐籠內只準放1層爆炸材料箱,且放置穩定不得滑動;

      ④在裝有爆炸材料的罐籠內,除爆破工及護送人員外,不得有其他人員;

      ⑤運送炸藥、雷管時,罐籠升降速度不得超過2m/s,運送其他爆炸材料不得超過4m/s,且在啟動和停止時要保證罐籠平穩;

      ⑥接班等人員下井密集時間段內嚴禁運送爆破材料。

      第5篇 井下爆破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一)井下所有爆破作業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并嚴格落實“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爆破制度;

      (二)爆破器材、引爆雷管炸藥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井下爆破工作必須由專職爆破工擔任,爆破工必須持證上崗;

      (三)必須認真落實“一炮三檢”制度,在裝藥前、爆破前、爆破后對爆破地點及附近20米的瓦斯情況進行檢查,在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0%,并無局部瓦斯積聚(體積超過0.5m3瓦斯濃度達到2.0%以上)時進行爆破作業;

      (四)石門揭煤、巷道貫通等重點環節爆破作業必須制定專項安全措施,并按規定報批,由帶班領導現場監督實施,嚴禁未經審批情況下爆破;

      (五)井下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雷管。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2種不同品種的炸藥;

      (六)井下爆破必須使用發爆器,發爆器必須使用礦用防爆型。發爆器由通風區負責統一管理、發放。必須定期校驗發爆器的各項性能參數,并進行防爆性檢查,不符合規定的嚴禁使用。發爆器的把手、鑰匙或電力起爆器鏈接和的鑰匙,必須由爆破工隨身攜帶,嚴禁轉交他人;

      (七)必須嚴格落實探放水措施,嚴禁在突水預兆情況下進行爆破作業;

      (八)必須使用水炮泥和炮泥封堵炮眼,嚴禁裸露爆破或明炮、糊炮,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長度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二十九條的要求;

      (九)爆破工必須把炸藥、電雷管分開存放在專用的爆炸材料箱內并加鎖,嚴禁亂扔、亂放,爆炸材料箱必須放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電氣設備的地點。爆破時必須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十)必須按規定處理大塊煤(矸)和煤倉(眼)堵塞,嚴禁采用炸藥爆破方式處理;

      (十一)對頂板(頂煤)預裂爆破必須在工作面前方未采動區域進行,嚴禁在工作面架間(后)爆破;

      (十二)在掘進工作面應全斷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斷面一次起爆的,必須采取分次打眼、分次裝藥、分次運煤的安全措施,每次爆破時都必須執行“一炮三檢”;

      (十三)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嚴禁在1個采煤工作面使用2臺發爆器同時進行爆破;

      (十四)爆破前由跟班隊長負責向調度室匯報現場瓦斯、煤塵、支護等情況,調度室值班人員要認真做好相關記錄工作(填寫“井下爆破專用記錄本”),并匯報值班主任,經值班主任核準同意后下達準許爆破命令,嚴禁擅自爆破;

      (十五)每次爆破前,爆破工必須做電爆網路全電阻檢查,嚴禁用發爆器打火放電檢測電爆網路是否導通,同時認真檢查爆破地點及周圍的安全情況,當有支架損壞、空頂、瓦斯濃度超限、放炮眼異常時,不準爆破作業;

      (十六)爆破前,所有人員必須撤到安全距離以外,班組長負責布置專人在警戒線和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所有通道上安全地點擔任警戒工作,警戒線處應設置警戒牌、欄桿或拉繩,爆破工必須最后離開放炮地點選擇安全地點起爆,起爆地點到爆破地點的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具體規定;

      (十七)爆破前班組長必須清點人數,確認無誤后下達起爆命令。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須先發出爆破警號,至少再等5秒,方可起爆;

      (十八)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煙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檢查工和班組長必須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情況,詳細排查有無拒爆、殘爆等情況。如有危險情況,必須立即匯報調度室并根據安全技術措施及時處理。

      (十九)處理拒爆、殘爆時,必須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并盡量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能處理完畢,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班組長、爆破工交接清楚,下一班放炮員和班組長必須檢查爆破地點及附近的安全情況,有隱患問題時要立即處理。

      (二十)爆破作業完畢后,當班剩余的炸藥、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負責詳細清點、記錄,并立即按規定交回火藥庫,火藥庫值班人員要認真清點并做好記錄。

      井下爆破安全管理制度(五篇)

      一、井下爆破工作必須由專職爆破工擔任,所有從事井下爆破作業人員必須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必須持證(爆破證和安全資格證)上崗。二、入井前,爆破工必須對自己領用的炮器、便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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