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預防性安全檢查制度
1、按照深入開展安全生產“三項行動”的要求,遵循“查大系統、治大隱患、防大事故”的原則,重點檢查企業應急預案的制定、培訓、演練情況;應急物資配備與存儲情況;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或簽訂救援協議情況。
2、重點檢查礦井通風系統是否合理,通風設施是否完善,通風設備是否完好及礦井反風演習情況;突出礦井瓦斯抽放系統運行情況和綜合防突措施的執行情況;火區管理情況和防滅火措施的落實情況;水害防治措施的制定與執行情況。
3、重點檢查是否實現機械通風及通風系統是否合理;通風設備、設施是否完善;提升運輸設備是否安全可靠;防滅火措施是否制定并嚴格執行;水害防治措施的執行情況。
4、重點檢查觀測或監控設施是否完善可靠;庫區周圍是否存在山體滑坡、垮塌和泥石流隱患;是否存在超量儲存、超能力生產等情況;從事尾礦庫放礦、筑壩、排洪和排滲設施操作的專職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
5、重點檢查生產裝置正常開停車和緊急停車安全規程的建立與執行情況;在檢修、維修作業中,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等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安全距離、消防設施和應急器材的配備情況;儲罐區的安全制度、安全儀表與報警裝置的運行情況。
第2篇 某礦預防性安全檢查制度
預防性安全檢查主要目的是要對井下的所有機電設備、設施、工作面的工程質量等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排查和及時加強安全防范。
1、安全大檢查由安監科負責牽頭,分管安全副礦長負責組織領導
2、礦級領導、各單位第一責任人和相關人員必須按時參加,確有特殊情況的,必須向分管安全的礦長請假并征得同意后,委托本單位其他管理人員參加,凡不請假不參加者,罰款50元/人一次;凡遲到或早退者罰款20元/人一次。
3、安全大檢查時視不同情況,分區域或專業組進行,每個檢查組必須對本區域或專業范圍內進行全面認真檢查,不得留死角、空缺,否則,處罰組長50
元/次,組員20元/次,并無條件返工。檢查發現的隱患必須采取有效措施現場
立即處理。
4、安全大檢查后,及時召開安全檢查整改會,會議必須形成書面記錄備查。對現場無法立即處理的隱患,以書面形式提出整改措施、期限,落實負責人,由安監科負責追蹤 復查。凡無故在限期未整改的隱患,對責任單位處以50元/次的處罰,并責令限期整改,若因隱患整改不及時從而引發事故,對責任人必須從重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3篇 a礦預防性安全檢查制度
預防性安全檢查主要目的是要對井下的所有機電設備、設施、工作面的工程質量等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排查和及時加強安全防范。
1、安全大檢查由安監科負責牽頭,分管安全副礦長負責組織領導
2、礦級領導、各單位第一責任人和相關人員必須按時參加,確有特殊情況的,必須向分管安全的礦長請假并征得同意后,委托本單位其他管理人員參加,凡不請假不參加者,罰款50元/人一次;凡遲到或早退者罰款20元/人一次。
3、安全大檢查時視不同情況,分區域或專業組進行,每個檢查組必須對本區域或專業范圍內進行全面認真檢查,不得留死角、空缺,否則,處罰組長50
元/次,組員20元/次,并無條件返工。檢查發現的隱患必須采取有效措施現場
立即處理。
4、安全大檢查后,及時召開安全檢查整改會,會議必須形成書面記錄備查。對現場無法立即處理的隱患,以書面形式提出整改措施、期限,落實負責人,由安監科負責追蹤 復查。凡無故在限期未整改的隱患,對責任單位處以50元/次的處罰,并責令限期整改,若因隱患整改不及時從而引發事故,對責任人必須從重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4篇 礦山預防性安全檢查制度
為強化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基礎工作,加強礦山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現就應急救援隊伍開展預防性安全檢查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1.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繼續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年”活動,按照“預防與應急并重,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的工作要求,充分發揮應急救援隊伍在預防性安全檢查、重大隱患排查中的作用,促進安全生產狀況持續穩定好轉。
2.工作目標。
通過組織應急救援隊伍開展預防性安全檢查,促進各類風險隱患的深入排查治理,超前防范事故;各級應急救援隊伍根據所在區域主要風險隱患和重大危險源特點,熟悉救援環境,開展有針對性的應急演練,提高應對和處置突發事件的綜合能力。
二、組織和實施
預防性安全檢查工作由安全培訓部會同其他業務科室共同完成。各部門要針對礦區內存在的重大危險源狀況,制定并下達年度預防性檢查工作計劃,每年至少應組織2次預防性安全檢查活動。
安全培訓中心要定期組織應急救援隊伍定期性開展預防性檢查,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開展預防性安全檢查工作的考核、考評制度,完善工作機制,交流工作經驗,并對在預防性安全檢查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預防性安全檢查的具體工作由應急救援隊伍實施。應急救援隊伍應根據集團公司相關部門下達的年度預防性安全檢查工作計劃,制定本隊預防性安全檢查實施方案。要按照實施方案,做好與日常值備班工作的統籌安排,適時開展預防性安全檢查工作。
三、檢查的范圍和重點內容
1.檢查范圍。
預防性安全檢查的范圍包括:我礦井上下各類重大危險源,以及礦山周邊區域可能面臨的問題。
2.檢查重點內容。
煤礦企業:重點檢查礦井通風系統是否合理,通風設施是否完善,通風設備是否完好及礦井反風演習情況;突出礦井瓦斯抽放系統運行情況和綜合防突措施的執行情況;火區管理情況和防滅火措施的落實情況;水害防治措施的制定與執行情況。
四、工作要求
1.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應急救援隊伍開展預防性安全檢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強對應急救援隊伍開展預防性安全檢查工作的組織領導,主要負責人要親自研究部署,指導應急救援隊伍有序、有效地開展好此項工作。對存在安全隱患的部門,要下達整改指令,督促其及時整改落實。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要登記建檔,明確專人跟蹤督辦。
2.各部門要自覺接受和積極配合應急救援隊伍對本單位的安全檢查,主動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圖紙資料和規章制度,對應急救援隊伍的檢查不得拒絕和阻撓。對查出的問題和重大隱患要制定整改措施,明確整改時間,落實整改責任和資金,及時解決問題和消除隱患。
3.各應急救援隊伍要通過開展預防性安全檢查工作,熟悉我礦生產和救援環境,了解企業的主要隱患和重大危險源及其應急預案,有針對性地研究和制定科學的應急救援與處置方案,配齊相應的應急救援裝備,開展應急救援演練,不斷提升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綜合救援能力。
4.各部門要認真研究和總結應急救援隊伍開展預防性安全檢查工作的經驗和存在的問題,逐步規范和完善檢查的內容、標準、程序和方法,不斷提高預防性安全檢查的效果。
第5篇 安全生產預防性經濟處罰實施細則制度
1 目的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規范安全生產過程中的人員遵守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對自己、對家人、對公司、對社會負責,有效預防控制安全環保違法違規行為,遏制傷亡事故的發生,確保安全生產和職工的安全與健康,制訂本細則。
2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黔南州煙草專賣局(公司)所有從業人員以及進入我公司的外來單位或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的預防管理。
3職責
3.1各級綜合辦負責對本單位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教育。
3.2各項目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外來施工單位或人員進行相關方告知,并對其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教育。
3.3各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并作出處理。
4處罰標準
4.1公司員工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自覺遵守公司的勞動紀律和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在確保安全生產的基礎上,開展工作。
4.2管理人員和公司員工,因工作失職,經教育不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200至500元經濟處罰。
4.2.1違犯公司規章制度,損害公司或員工利益的;
4.2.2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造成人身傷害或國家財產損失的;
4.2.3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指揮或者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斗毆影響生產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4.2.4對制止和批評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的人進行打擊報復,甚至拉幫結派搞不正之風的;
4.2.5工作不負責任,損壞設備工具造成停產或影響產品質量的;
4.2.6偷拿、盜竊、窩藏國家財產,損公肥私,損人利己的;
4.2.7嚴重違犯社會治安秩序的;
4.3公司員工違犯安全生產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100至200元經濟處罰。
4.3.1在生產和工作中,違犯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事故的。
4.3.2當班發現事故隱患不報,或弄虛作假,故意拖、漏報,企圖逃避責任而導致事故發生的。
4.3.3不合理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經教育仍不整改的。
4.3.4在發生事故、災情(火災、洪災)等特殊情況下,不及時報告,不積極參與救災,出現臨陣脫逃甚至乘機作亂的。
4.4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分別給予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以記大過、降級、降職、開除留用、開除等行政處分和相應經濟處罰;觸犯刑律的,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4.4.1對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經營)的規定及本細則,造成重大以上事故的(含重大事故)。
4.4.2不重視、不支持安全工作,安全管理混亂,安全措施不力,造成重大以上事故(含重大事故)及特大主要責任交通事故的;
4.4.3 對重大事故隱患整改不力的,又不及時采取積極有效防范措施,造成重大以上事故的(含重大事故);
4.4.4 發生事故時,不積極組織搶救;事故后不采取積極有效整改措施,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
4.4.5 因設計上的錯誤和缺陷導致重大以上事故的(含重大事故);
4.4.6 因施工、安裝及檢修的錯誤和缺陷而發生重大以上事故的(含重大事故);
4.4.7 盲目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發生重大以上事故的(含重大事故);
4.4.8 因違反安全規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規程發生重大以上事故的(含重大事故);
4.4.9因隨意拆除或損壞設備的安全防護裝置而發生重大以上事故的(含重大事故);
4.4.10 歪曲事實真相,企圖推卸事故責任的。
4.5危險源分級控制管理不符合以下要求,扣責任單位2000~5000元,扣責任領導300~500元:
4.5.1 對本單位危險源開展危險辨識、評價并有針對性地實施分級控制管理;
4.5.2 新投產建設工程在試生產期間,組織開展危險辨識及危險源分級控制工作;
4.5.3 建立危險源控制點的管理檔案,各項基礎資料齊全;
4.5.4 各級責任部門按職責分工對各級危險源進行檢查與控制管理;
4.5.5 對危險源控制點運行中的失控因素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并及時報告;
4.5.6 作業區域責任人對分管的a、b級危險源檢查滯后(每月25日為界)或到位未簽字,扣責任人工資100元/次;
4.5.7 作業區域每月3日前將上月《危險源控制點信息卡》報送安監股,每季度報安監科,否則,扣責任單位責任人工資100元/次;
4.5.8 對危險源控制點的事故隱患按“四定”(定項目、定措施、定責任人、定完成時間)要求落實整改。
4.6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責任單位主要領導、責任者扣發3至6個月獎金的經濟處罰。
4.6.1新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工程及技術引進項目的安全、消防設施沒有與主體工程做到“三同時”; 對重大事故隱患,州局(公司)以上單位組織的安全大檢查已提出要求和整改意見,或接到地方政府勞動、公安消防部門的“隱患整改通知書”后無特殊原因逾期不改的,或下次檢查再次出現的;
4.6.2鍋爐、壓力容器、電梯的檢驗、安裝、改造、維修等不符合國家標準,接到“隱患整改通知書”在限期內不整改的;
4.6.3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安全檢查、巡查等制度的;
4.6.4未按規定上報安全工作開展情況表和事故隱患治理統計分析表的;
4.6.5重大事故隱患未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的;
4.6.6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擅自施工生產的;
4.6.7未建立自然災害預警機制、值班制度的;
4.6.8未編制相關安全措施應急預案的;
4.6.9安全施工防護措施落實不到位的;
4.6.10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呼吸器材的。
4.6.11易燃易爆物品未建立管理制度的;
4.7 違反交通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處理
4.7.1違反交通規則,其罰款和費用由駕駛人負擔。
4.7.2違反交通規則造成車輛損壞等情況,由車輛駕駛員及其直接責任人承擔一切后果。
4.7.3如違反下列規定,處直接責任和相關責任人500元的罰款;
4.7.3.1駕駛員不得任意將車輛交給非本車駕駛員使用駕駛;
4.7.3.2本系統駕駛員上崗證未按期年審駕駛本系統車輛的;
4.7.3.3未經批準擅自因私出車的;
4.7.3.4將車交給公司職工或非公司人員學習汽車駕駛的;
4.7.3.5由于駕駛員使用不當或疏于保養,而導致車輛損壞或機件故障,所產生的修理費,應依情節輕重,由駕駛員負擔;
4.7.3.6 任意放置車輛導致違犯交規、損毀、失竊,由駕駛人賠償損失,并予以處分;
4.7.3.7 在維修過程中,駕駛員對修理費用作假,一經核實不予報銷,并處以此費用的2倍罰款;
4.7.3.8嚴禁用油卡為其他單位或私人的車輛加油,一經核實,此月車輛用油費由駕駛員承擔;
4.7.3.9駕駛員不得將車輛交給機動車輛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員駕駛,一經發現,處駕駛員1000元的罰款;
4.7.3.10全年交警部門累計違章處罰扣分超過(含10分)10分的,取消年度安全獎,達12分的,取消行業駕駛員上崗證;
4.7.3.11單位領導私自出車,除按貴州省政府規定處理外,還要按煙草行業有關規定處理。
4.8消防安全
4.8.1對以下違反消防安全制度、規定的單位(個人)作出100元的處罰:
4.8.1.1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
4.8.1.2未定期召開安全消防會議,無參加會議人員簽字,無會議記錄的;
4.8.1.3對單位責任消防區域,無定期組織防火檢查記錄的;
4.8.2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違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對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罰:
4.8.2.1在禁煙區、收煙棚內、煙葉倉庫內吸煙的,對區域責任人分別作出100元、200元、500元的罰款;
4.8.2.2對開展危險作業未按照《危險作業管理規定》進行審批,視其情節對危險作業實施部門負責人作出200至500元罰款;
4.8.2.3隨意動用滅火工具,不聽勸阻者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00元的處罰,對毀壞消防設施者作出罰款200至1000元的罰款;
4.8.2.4對能及時整改的火險隱患拖而不改,以致造成火災者,對部門負責人作出處罰500至2000元的罰款;
4.8.2.5違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三同時”管理的,對項目實施部門作出罰款2000元的處罰;
4.8.2.6違反施工現場、倉庫消防管理規定的,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00元的處罰;
4.8.2.7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未經消防部門同意,擅自更改建筑物用途的,對責任部門作出罰款500元的處罰;
4.8.2.8不保護火災現場或者在起火原因調查和火災報告核定過程中提供虛假情況的,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00元的處罰;
4.8.2.9對擅自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的,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00元的處罰;
4.8.2.10對違反爐具使用管理規定未辦理爐具使用許可證,擅自使用爐具的,對部門負責人罰款100元,當事人罰款200元處罰;
4.8.2.11使用爐具取暖下班或人離開未切斷電源的,對部門負責人罰款100元,當事人罰款200元處罰;
4.8.2.12取暖設備附近放置、懸掛、覆蓋易燃易爆物品,烘烤衣物等可燃物的,對部門負責人罰款50元,當事人罰款100元處罰;
4.8.2.13對玩忽職守造成火災,后果嚴重,觸犯刑律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4.9內部治安違法違規
4.9.1對違反《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有如下行為的,給予責任單位(部門)及責任人處罰500至2000元:
4.9.1.1忽視治安保衛工作,不履行職責,玩忽職守,以致發生重大形式案件或重大治安事故的;
4.9.1.2對防火、防盜、防破壞、防治安災害事故工作中漏洞和隱患,在提出意見后,仍不整改造成經濟損失的;
4.9.1.3對發生的違法犯罪案件,治安災害事故隱瞞不報或弄虛作假的;
4.9.1.4對違反用火、用電、易燃易爆物品等安全管理制度,致使發生火災、爆炸事故的;
4.9.1.5對違反保密規定,對涉密文件、圖紙、檔案不嚴密保管,以致發生盜竊或丟失的。
第6篇 預防性安全檢查制度范本
為強化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基礎工作,加強礦山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現就應急救援隊伍開展預防性安全檢查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1.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繼續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年”活動,按照“預防與應急并重,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的工作要求,充分發揮應急救援隊伍在預防性安全檢查、重大隱患排查中的作用,促進安全生產狀況持續穩定好轉。
2.工作目標。
通過組織應急救援隊伍開展預防性安全檢查,促進各類風險隱患的深入排查治理,超前防范事故;各級應急救援隊伍根據所在區域主要風險隱患和重大危險源特點,熟悉救援環境,開展有針對性的應急演練,提高應對和處置突發事件的綜合能力。
二、組織和實施
預防性安全檢查工作由安全管理部會同其他業務部室共同完成。各部門要針對礦區內存在的重大危險源狀況,制定并下達年度預防性檢查工作計劃,每年至少應組織2次預防性安全檢查活動。
安全管理部要定期組織應急救援隊伍定期性開展預防性檢查,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開展預防性安全檢查工作的考核、考評制度,完善工作機制,交流工作經驗,并對在預防性安全檢查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預防性安全檢查的具體工作由應急救援隊伍實施。應急救援隊伍應根據礦下達的年度預防性安全檢查工作計劃,制定本隊預防性安全檢查實施方案。要按照實施方案,做好與日常值備班工作的統籌安排,適時開展預防性安全檢查工作。
三、檢查的范圍和重點內容
1.檢查范圍。
預防性安全檢查的范圍包括:我礦井上下各類重大危險源,以及礦山周邊區域可能面臨的問題。
2.檢查重點內容。
煤礦企業:重點檢查礦井通風系統是否合理,通風設施是否完善,通風設備是否完好及礦井反風演習情況;“一通三防”工作管理情況和防滅火措施的落實情況;水害防治措施的制定與執行情況。
四、工作要求
1.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應急救援隊伍開展預防性安全檢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強對應急救援隊伍開展預防性安全檢查工作的組織領導,主要負責人要親自研究部署,指導應急救援隊伍有序、有效地開展好此項工作。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單位,要下達整改指令,督促其及時整改落實。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要登記建檔掛牌管理,明確專人跟蹤督辦。
2.各單位要自覺接受和積極配合應急救援隊伍對本單位的安全檢查,主動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圖紙資料和規章制度,對應急救援隊伍的檢查不得拒絕和阻撓。對查出的問題和重大隱患要制定整改措施,明確整改時間,落實整改責任和資金,及時解決問題和消除隱患。
3.各應急救援隊伍要通過開展預防性安全檢查工作,熟悉我礦生產和救援環境,了解企業的主要隱患和重大危險源及其應急預案,有針對性地研究和制定科學的應急救援與處置方案,配齊相應的應急救援裝備,開展應急救援演練,不斷提升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綜合救援能力。
4.各單位要認真研究和總結應急救援隊伍開展預防性安全檢查工作的經驗和存在的問題,逐步規范和完善檢查的內容、標準、程序和方法,不斷提高預防性安全檢查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