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塵毒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保障職工從事生產勞動過程中的生命和健康,滿足公司長期發展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工程處(項目部)、及分、分公司。
3、職責:
1)公司安全管理處負責《塵毒、射線安全衛生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完善工作。
2)公司所屬各工程處(項目部)、物資處、分公司及同級工會負責本制度的執行。
3)公司安全管理處會同同級人力資源部、工會對本規定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4、過程描述:
1)鑒于公司無射線操作工種和場所,故本制度中射線安全衛生管理制度暫不制定。
2)從事在有焊塵、煙塵、粉塵環境下的施工人員,必須是身體健康,無嚴重呼吸系統疾病,無心血管疾病和肝、腎疾病。
3)施工現場(送電的水泥桿焊接,變電的水泥桿排焊、電纜溝蓋板焊接、電纜支架制作等)集中焊接場所,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要求,有效控制焊塵、煙塵等有害物質對人體的損害。
4)從事電焊、氣焊、氬弧焊、噴漆、鑿巖機械操作的人員每年應進行一次職業性體檢,做到早發現、早診斷、早治療。
5)在有毒塵環境下作業的人員,必須配備和正確使用該作業專用防護勞保用品,防護用品不齊備者,不得從事該作業。
6)對施工現場焊接作業,噴漆作業,鑿巖機械的工作人員,各工程處(項目部)應組織專門的個人防護用品使用知識培訓,并經常對操作人員使用的個人防護用品情況進行檢查,不完善之處,應及時整改和糾正。
7)推廣先進工藝,改善產品結構,使用低塵低毒電焊條,噴漆工藝中采用無苯稀釋料,鑿巖機械采用濕式作業法,改善作業人員的施工環境。
8)在有高溫或粉塵下工作、在有化學物品和毒物下工作 (蓄電池、調酸、充放電、六氟化硫、氬弧焊等)的人員,應注意個人衛生,每天工作結束應及時淋浴和洗漱,施工現場應設置淋浴和洗漱設備。
9)施工現場的加工棚應保持空氣流通,光線充足,應有效控制砂輪機、切割機等機具工作時所產生的金屬粉塵飛揚。場地應保持清潔和一定濕度。
10)以上未盡事宜,以國家、行業標準、規定為準。
第2篇 塵毒射線安全衛生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保障職工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施工單位各級領導要加強防塵防毒、射線工作的領導,把這項工作擺到重要的議事日程上。在切實改善勞動條件的同時,對施工管理人員、操作人員要加強安全技術、勞動衛生和防塵防毒知識的培訓和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員工的安全技術素質。
第三條 所有的建設項目,其塵毒治理和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四條 計劃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在編制和審批下達投資計劃時,必須同時提出防治塵毒和安全設施的要求。
第五條 各有關單位應制定安全文明施工、防塵防毒、射線源的管理辦法,確保防范于未然。
第六條 從事有塵有毒的工作時,施工人員必須要有高度的責任感,必須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塵毒擴散。工作完畢后,清理現場時嚴禁從高處甩垃圾、拋物,應用編織袋裝好往下運。嚴禁野蠻行為的發生。
第七條 從事射線工作的人員,主管領導應指定專人負責,專人保管,確保放射源的密封性達100%。
第八條 儲存放射源的地方應懸掛“危險”警告牌。
第九條 各施工單位領導要加強防塵防毒的監督檢查工作。落實治理塵毒的技術措施與放射源的保管措施。
第十條 各級領導要關心愛護從事防塵防毒、射線工作的員工,體現黨和政府的溫暖,按有關規定執行勞動保護法規。
第3篇 塵毒安全衛生管理制度
1 目的
明確塵毒安全衛生管理的職責和適用范圍,規定塵毒危害防治的程序和要求。
2 范圍
適用于分公司范圍內作業現場的塵毒防治與管理。
3 職責
3.1 分公司總工程師負責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指導編制人員將塵毒危害防護納入施工組織設計。負責審核專業公司申報的列入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內的塵毒危害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項目。
3.2 勞動人事科負責組織對新錄用員工的職業健康教育。負責建立員工健康檔案,按規定時間組織對員工的健康檢查。及時調整不宜繼續從事有塵毒危害作業人員的崗位。制訂塵毒危害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監測塵毒危害場所;監督檢查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環境和塵毒危害防護用品、用具的采購、發放、使用情況。確定享受營養津貼的崗位和發放標準。
3.3 安全保衛科參加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塵毒危害防護設施的布置,對塵毒危害防護設施布置和塵毒危害防護用品、用具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審核、匯總各分公司、專業公司申報的列入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內的塵毒危害防護設施計劃。參加對新錄用員工的職業健康教育。
3.4 工程管理科負責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同時布置塵毒危害的防護設施,并在施工中組織落實。推廣使用無塵毒危害或塵毒危害低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工程管理部負責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塵毒危害防護設施的布置。負責采購列入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且屬于固定資產的塵毒危害防護設施。
3.5 專業公司負責在編制專業施工組織設計時,按職業健康管理要求安排塵毒危害防護設施,負責在作業指導書中,對防護設施作具體布置。負責編制申報列入年度或工程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內的塵毒危害防護設施計劃。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和安排,布置塵毒危害防護設施,負責塵毒危害防護設施的管理,教育并檢查、督促員工按規定使用塵毒危害防護用品、用具。
3.6 采購供應科負責按規定要求采購、保管、發放塵毒危害防護用品、用具。
3.7 工會和員工代表參與對塵毒危害的監督和管理。
4 資源需求
4.1 從事塵毒危害防護管理、檢查及應急人員。
4.2 塵毒危害防護所需的設施、防護用品、用具、營養津貼等。
5 工作流程
5.1 錄用新員工
5.1.1 新員工在錄用前由勞動人事科組織對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對體檢不合格的人員不得錄用。不安排有職業禁忌癥的員工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5.1.2 由勞動者人事科組織對新錄用人員進行職業健康及防護知識教育。教育從業人員嚴格執行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職業健康防護用品、用具;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塵毒危害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5.2 職業健康防護用品
5.2.1 分公司按國家規定為員工配備職業健康防護用品。
5.2.2 員工在勞動過程中應根據規定正確使用職業健康防護用品,以保護自身身體健康,免受塵毒危害。
5.3 施工現場防護
5.3.1 分公司、專業公司每年年底,根據下一年度施工作業計劃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結合塵毒防治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執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管理制度》。
5.3.2 分公司、專業公司根據經審批的項目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專業設計,對可能產生塵毒危害的場所,設置通風、除塵、防毒裝置。并落實專人維護、保養,保證防護裝置正常、有效地運行。
5.3.3 優先采用無塵毒危害或塵毒危害低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
5.3.4 在可能產生塵毒危害的場所,由專業公司按《安全標志管理制度》規定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對可能發生急性塵毒危害事故的作業,除做好預防措施外,應在作業指導書中編制應急預案進行控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等,并列入向作業人員安全交底的內容。
5.3.5 對噴砂除銹、木材加工、砂輪磨削、水泥拆包、翻倉、攪拌、石料破碎、油漆、防腐、接觸有毒化學危險品、容器內焊接切割等作業,應采取通風除塵、濕式作業、密閉隔離、加強通風、派專人監護等措施,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并在作業場所、作業時間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或減少對作業者及他人的危害。
5.3.6 施工現場的道路采用灑水車或人工灑水,減少揚塵。
5.3.7 防塵防毒設施指定專人操作、維護和保養,不得隨意停用或拆除。
6 監測和改進
6.1 施工班組及作業人員在作業前認真檢查塵毒危害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確保其完好、有效。
6.2 由勞動人事科在必要時對有塵毒危害的場所進行檢測。
6.3 根據《職業健康管理》程序的規定,由勞動人事科建立員工職業健康檔案。每年組織無損探傷、焊接、切割、熱處理操作等人員,每一年組織中級以上職稱、其他一般接觸有毒有害作業的人員、每二年組織一般員工進行職業健康體檢,體檢結果由人力資源部(衛生所)如實書面通知員工并錄入員工職業健康檔案。當員工被確診患有職業病后,人力資源部應根據職業病診斷機構的意見,安排其醫療或療養。在醫療或療養后被確認不宜繼續從事原崗位工作的,由人力資源部負責按規定處理。
6.4 公司人力資源部(衛生所)對員工職業健康檢查的結果形成分析和趨勢報告,對存在的問題由人力資源部組織制訂糾正與預防措施。
6.5 各級在安全檢查的同時,檢查作業場所的塵毒危害防護設施的完好性和有效性,檢查塵毒危害防護用品、用具的配備和使用情況。對安全檢查中存在的塵毒危害問題,下達《安全檢查中存在問題的整改計劃》,按“三定”(定人、定時間、定項目)原則落實整改。
7 相關和支持性文件
7.1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號
7.2 《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
7.3 《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第1部分:火力發電廠》dl5009.1
7.4 《職業健康管理》程序
7.5 《安全施工管理》程序
7.6 《安全設施管理制度》
7.7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7.8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及發放辦法》
8 記錄
8.1 安全教育通知單
8.2 新進廠人員三級安全教育卡片
8.3 安全檢查中存在問題的整改計劃
8.4 隱患整改反饋單
第4篇 某建筑企業塵毒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塵毒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1.從事在有焊塵、煙塵、粉塵環境下的施工人員,必須是身體健康,無嚴重呼吸系統疾病,無心血管疾病和肝、腎疾病。
2.從事電焊、氣焊、氬弧焊、噴漆、鑿巖機械操作的人員每年應進行一次職業性體檢,做到早發現、早診斷、早治療
3.加工廠電焊車間,施工現場集中焊接場所,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要求,車間、場所應有良好的通風裝置及空氣凈化措施等防塵裝置,有效控制焊塵、煙塵等有害物質。
4.在有毒塵環境下作業人員,必須配備和正確使用該作業專用勞動防護用品,防護用品不齊備者,不得從事該作業。
5.加工廠電焊車間,施工現場焊接場所,噴漆作業,鑿巖機械的施工負責人,應經常檢查施工場所環境的通風、空氣凈化裝置等情況,對操作人員使用個人防護用品情況進行檢查,不完善之處,應及時整改和糾正。
6.推廣先進工藝,改善產品結構,使用低塵低毒電焊條,噴漆工藝中采用無苯稀釋料,鑿巖機械采用濕式作業法,改善作業人員的施工環境。
7.在有高溫或粉塵工作、易臟工作或有化學物品或毒物工作中(蓄電池。調酸、充放電)應設置淋浴和洗漱設備。
8.施工現場的加工棚應保持空氣流通,光線充足,應有效控制砂輪機、切割機等機具工作時所產生的金屬粉塵飛揚。場地應保持清潔和一定濕度。
第5篇 塵毒噪及射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項目部負責對本項目施工現場射線作業的綜合管理工作,通過合理安排施工工序,采取適當措施(如:為施工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改變施工式藝或作業方法)降低射線作業所造成的職業危害。
第二條 項目部安監科及綜合辦保衛部門負責對射線作業的監督、檢查工作,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第三條 各從事射線作業的單位負責具體的管理工作,應提前采取必要措施,施工中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及時上報項目部予以處理。
第四條 在加強射線作業個體防護的同時,應通過技術開發做出相應的工藝調整,減少作業人員接觸射線源。
第五條 射源的運輸、保管必須報請當地公安、衛生部門批準。
第六條 從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員應經相應的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第七條 自行運輸時,應使用專用機動車輛并由專人押運,押運人員應具備必要的射線防護知識;
第八條 在現場搬運射源時,搬運人員距射源應不小于0.5m,抬起高度不得超過膝部,上下梯子時應使用起吊工具。
第九條 應存放在專用的貯藏室內,不得與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的物品一起存放;
第十條 存放容器必須經過計算和實測復核,確認符合要求并標明射源名稱后方可使用。在距容器0.5m處的劑量率應低于3毫雷姆/小時。容器必須加鎖,且應定期進行檢查,并設專人管理。
第十一條 施工現場不得存放射源,如因特殊情況必須在施工現場停留的射源,必須報項目部,并做好防范工作。
第十二條 操作人員必須熟悉射線機的性能,掌握操作知識; 射線機安置處及周圍環境必須干燥,安放時應避免強烈振動; 射線機應有可靠的接地;射線機在第一次試用或停放較長時間后再用時,必須進行一次x射線操作訓練;射線機的射口側應設鉛質濾光隔板。
第十三條 射線探傷作業現場必須用安全警戒繩圈出警戒區,懸掛警告標志,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作業區。
第十四條 射源處于工作狀態時,工作人員嚴禁離開現場。射源應由一人操作,一人監護。
第十五條 在高處進行探傷作業時,應搭設工作平臺,并有防止射源墜落的措施。
第6篇 塵毒、射線安全衛生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保障職工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施工單位各級領導要加強防塵防毒、射線工作的領導,把這項工作擺到重要的議事日程上。在切實改善勞動條件的同時,對施工管理人員、操作人員要加強安全技術、勞動衛生和防塵防毒知識的培訓和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員工的安全技術素質。
第三條 所有的建設項目,其塵毒治理和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四條 計劃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在編制和審批下達投資計劃時,必須同時提出防治塵毒和安全設施的要求。
第五條 各有關單位應制定安全文明施工、防塵防毒、射線源的管理辦法,確保防范于未然。
第六條 從事有塵有毒的工作時,施工人員必須要有高度的責任感,必須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塵毒擴散。工作完畢后,清理現場時嚴禁從高處甩垃圾、拋物,應用編織袋裝好往下運。嚴禁野蠻行為的發生。
第七條 從事射線工作的人員,主管領導應指定專人負責,專人保管,確保放射源的密封性達100%。
第八條 儲存放射源的地方應懸掛“危險”警告牌。
第九條 各施工單位領導要加強防塵防毒的監督檢查工作。落實治理塵毒的技術措施與放射源的保管措施。
第十條 各級領導要關心愛護從事防塵防毒、射線工作的員工,體現黨和政府的溫暖,按有關規定執行勞動保護法規。
第7篇 塵毒噪射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項目部負責對本項目施工現場射線作業的綜合管理工作,通過合理安排施工工序,采取適當措施(如:為施工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改變施工式藝或作業方法)降低射線作業所造成的職業危害。
第二條項目部安監科及綜合辦保衛部門負責對射線作業的監督、檢查工作,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第三條各從事射線作業的單位負責具體的管理工作,應提前采取必要措施,施工中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及時上報項目部予以處理。
第四條在加強射線作業個體防護的同時,應通過技術開發做出相應的工藝調整,減少作業人員接觸射線源。
第五條射源的運輸、保管必須報請當地公安、衛生部門批準。
第六條 從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員應經相應的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第七條自行運輸時,應使用專用機動車輛并由專人押運,押運人員應具備必要的射線防護知識;
第八條在現場搬運射源時,搬運人員距射源應不小于0.5m,抬起高度不得超過膝部,上下梯子時應使用起吊工具。
第九條應存放在專用的貯藏室內,不得與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的物品一起存放;
第十條存放容器必須經過計算和實測復核,確認符合要求并標明射源名稱后方可使用。在距容器0.5m處的劑量率應低于3毫雷姆/小時。容器必須加鎖,且應定期進行檢查,并設專人管理。
第十一條施工現場不得存放射源,如因特殊情況必須在施工現場停留的射源,必須報項目部,并做好防范工作。
第十二條操作人員必須熟悉射線機的性能,掌握操作知識; 射線機安置處及周圍環境必須干燥,安放時應避免強烈振動; 射線機應有可靠的接地;射線機在第一次試用或停放較長時間后再用時,必須進行一次*射線操作訓練;射線機的射口側應設鉛質濾光隔板。
第十三條射線探傷作業現場必須用安全警戒繩圈出警戒區,懸掛警告標志,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作業區。
第十四條射源處于工作狀態時,工作人員嚴禁離開現場。射源應由一人操作,一人監護。
第十五條在高處進行探傷作業時,應搭設工作平臺,并有防止射源墜落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