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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礦山安全科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2-08 21:04:05 查看人數:12

      礦山安全科管理制度

      第1篇 礦山安全科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采礦場安全管理工作,促進各生產(施工)單位及

      員工安全生產的自律性,從根本上消除各種安全隱患,杜絕

      違章作業,結合公司頒布的獎懲細則特制定本考核細則。

      第二章 獎 勵

      第二條 全年無安全事故,杜絕重大安全隱患,根據公司頒布的獎賞細則給予獎勵。

      第三章 考 核

      第三條 安全事故管理

      1、發生一起重傷事故(2人以內,含2人),處罰事故部門

      5000-20000元;

      2、發生一起輕傷事故(2人以內,含2人),處罰事故部門

      1000-5000 元;

      3、 發生一起職業病傷害事故(2人以內,含2人),處罰事故

      部門5000-10000元;

      4、不嚴格執行事故匯報制度的,按照《生產安全事故處罰暫行

      規定》(國家安監總局42號令)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條 作業現場安全管理

      1、作業現場有浮石未經檢撬或檢撬遺漏,作業人員冒險作業

      的,每發現一處處罰該部門500元;

      作業現場的炮煙等有毒有害氣體超標時,在未及時通風或通

      風不徹底的情況下冒險作業的,每次處罰該部門1000元;

      3、高空作業人員未配備安全帶等防護設備的情況下冒險作業,

      每次處罰該部門500元;

      4、 運輸途中扒乘礦車的,每次處罰該部門200元;

      5、在非特殊情況下,井下打干眼或出干渣的,每次處罰該部門

      500元;

      6、不執行規程要求,單人作業的,每次處罰該部門200元;

      7、出入礦井登記制度執行不規范的,每次處罰該部門200元;

      8、未經許可在井下擅自動火的,每次處罰該部門500元;

      9、需支護而不支護并冒險作業的,每次處罰該部門100-500元;

      10、提升容器人貨混裝、超員提升的,每次處罰該部門1000元;

      11、提升容器的防墜、防撞、阻車、罐簾等設施不齊全或失靈的,

      每次處罰該部門500元;

      12、井壁結冰,清理不及時的,每次處罰該部門500元;

      13、電氣設備、設施及纜線未按照規范使用、敷設的,每次處罰

      該部門300元;

      14、巷道開拓、采場、作業場所及人行天井沒有照明或照明不足, 發現一處處罰責任單位300元。

      15、井下供電線路吊掛不齊、不規范,接線處有線頭裸露,處罰300元。

      16、井下標識牌未按要求使用的,每次處罰該部門100--200元;

      17、地井、水倉、溜井及廢棄巷道未按規范進行防護或封閉處理

      的,每次處罰該部門200元;

      18、定期檢查絞車繩,如發現有漏檢情況每次處罰該部門500元;

      19、絞車司機必須持證上崗,發現有無證上崗的每次處罰該部門1000元;

      第五條 爆破安全管理

      1、爆破警戒不到位的,每次處罰該部門500元;

      2、火工品在運輸和存放過程中混裝混放,每次處罰該部門

      5000元;

      3、剩余火工品不按規定進行退庫或私藏的,每次處罰該部門

      5000元;

      4、裝藥時吸煙動火的,每次處罰該部門2000元;

      5、不按《爆破安全規程》作業的,每次處罰該部門200元;

      6、井下臨時存放火工品的炸藥、雷管箱不上鎖或箱內有其它雜 物混放,處罰責任單位1000元;

      7、火工品管理混亂:出庫、使用、退庫記錄未按規定填寫,對責任人處罰500元。

      第六條 文明生產管理

      1、作業現場存在臟、亂、差的現象,每次處罰該部門500元;

      2、生活區存在臟、亂、差的現象,每次處罰該部門1000元;

      3、井口物料擺放、設備存放不規范的,每次處罰該部門500元;

      4、鍋爐房、空壓機室、卷揚室、火藥庫等重點部位違反環境衛

      生其他管理方面規定的,每次處罰該部門200-500元。。

      第七條 勞動保護用品、用具及使用佩戴管理

      進入生產工作面及施工現場不戴安全帽,接塵崗位不戴防塵

      口罩的,每次處罰該部門500元;

      2、電工、焊工、司爐工以及其他特種作業人員操作不正確佩戴

      和使用防護用品及用具,每次處罰該部門200元;

      3、兩米以上高空作業未采取防墜落保護措施的,每次處罰該部

      門200元;

      4、違反其他勞動保護用品使用的,每次處罰該部門100-300元。

      第八條 其他安全管理

      1、飲酒上崗,班中飲酒,醉酒上崗的,每次處罰該部門500元;

      2、工作時將閑雜人員帶到工作崗位的,每次處罰該部門100元;

      3、不服從安全員和生產管理人員對違章違紀行為制止或無理狡

      辯取鬧的,每次處罰該部門500元;

      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未按要求持證上崗的,每發現一人次罰款500元,并勒令停止作業。

      未按要求認真執行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每發現一次罰款500元。

      未按要求執行國家消防法律法規及各項消防管理制度的,視情節給予200-2000元的處罰。

      第九條 安全基礎工作管理

      1、未建立安全管理機構并且專職安全員不配置的,對該單位停產整頓并處罰該部門500元;

      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安全組織構成未上墻公示的,每次處罰該

      部門500元;

      各項安全環保記錄未按照規定進行填寫、上交的,每次每項

      處罰該部門500元;

      三級培訓率未達到100%,按每漏培一人(次)100元對該部

      門進行處罰;

      5、各種管理檔案或臺賬未建立或不健全的,每缺少一項處罰該部門500元;

      6、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或未給員工參加工傷保險的,少一人(項)處罰該部門200元。

      第十條

      對于當月發生的違章行為處罰金額將在當月的工程款中扣除,本規定自發布起實施,望各施工單位周知。

      井建工程部

      2023年1月5日

      第2篇 礦山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措施制度

      第一條公司所屬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二條公司礦山建設工程的設計文件,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并按照國家規定經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準;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批準開工生產。對已經在進行生產的,要進行安全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條礦山建設工程必許按照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準的設計文件施工。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竣工后,由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驗收,并須有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參加;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驗收,不得投入生產。

      第四條各生產車間或作業面必須有與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和通訊設施。每個礦井必須有兩個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間的直線水平距離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

      第五條各生產車間開采必須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條件,執行開采不同礦種的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并在進入生產現場入口處醒目地樹立操作規程和安全要求。

      第六條各生產車間設計規定保留的礦柱、巖柱,在規定的期限內,應當予以保護,不得開采或者毀壞。

      第七條各生產車間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不得使用。

      第八條各生產車間必須對機電設備及其防護裝置、安全檢測儀器,定期檢查、維修,保證使用安全。

      第九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要會同各生產車間必須對作業場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和井下空氣含氧量進行檢測,保證附合安全要求。

      第十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要會同各生產車間必須對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隱患采取預防措施:

      (一)冒頂、片幫、邊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塵爆炸;

      (三)沖擊地壓、瓦斯突出、井噴;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災、水災;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業發生的危害;

      (六)粉塵、有毒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害物質引起的危害;(七)其他危害。

      第十一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要會同各生產車間對使用機械、電氣設備,排土場、矸石山、尾礦庫和礦山閉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應當采取預防措施。

      第十二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要會同各生產車間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十三條各生產車間廠長、主管副總對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公司綜合管理部對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公司總經理對全公司的安全生產負總的管理責任。

      第十四條公司定期向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發揮職工的監督作用。公司職工必須遵守有關礦山安全的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職工有權對危害安全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十五條公司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生產安全的合法權益,組織職工對礦山安全工作進行監督。公司違反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工會有權要求企業行政方面或者有關部門認真處理。公司召開討論有關安全生產的會議,工會代表參加,工會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六條公司工會發現企業行政方面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發現危機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公司行政方面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公司生產管理部匯報公司領導后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七條公司礦山生產車間必須向職工發放保障安全生產所需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八條公司各礦山生產車間不得錄用未成年人從事礦山井下勞動。

      第十九條公司礦山生產車間對女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得分配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

      第二十條公司綜合部負責組織各生產車間落實制定礦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組織落實。安全保衛部參與督促檢查。

      第二十一條公司建立由專職或者兼職人員組成的救護和醫療急救組織,配備必要的裝備、器材和藥物。在條件限制的情況下,充分與所屬地政府和醫療機構合作。

      第二十二條公司必須從礦產品銷售額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分配給各生產車間。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必須全部用于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不得挪作他用。由公司綜合部、安全保衛部會同財務部共同管理費用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公司各生產車間要無條件接受政府安全生產堅督管理部門對礦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監督職責:

      (一)檢查礦山企業和管理企業的主管部門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參加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三)檢查礦山勞動條件和安全狀況;

      (四)檢查礦山企業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五)監督礦山企業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情況;

      (六)參加并監督礦山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職責。

      第二十四條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礦山安全監督人員有權進入公司任何礦山生產車間,在現場檢查安全狀況發現有危機職工安全的緊急險情時,根據要求各礦山生產車間要立即處理。

      第二十五條如發生礦山事故,公司各部門必須立即組織和無條件地參與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對傷亡事故必須立即如實報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如發生一般礦山事故,由公司負責調查和處理。

      第二十七條如發生重大礦山事故,公司所有人員必須無條件接受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會和礦山企業按照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調查和處理。

      第二十八條公司對礦山事故中傷亡的職工按照國家規定給予撫恤或者補償。

      第二十九條礦山事故發生后,應當盡快消除現場危險,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F場危險消除后,方可恢復生產。

      第3篇 礦山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一、?工傷事故的分類

      1、輕傷事故:指只有輕傷的事故;

      2、重傷事故:指有重傷沒有死亡的事故;

      3、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較大事故事故:指造成3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5、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6、特別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事故的上報

      1、?發生工傷事故后,負傷者或最先發現的人員,必須立即報告班組長、工段長(作業隊長)、廠(坑、采區、隊)長或車間主任等有關領導,有關領導必須立即轉報至礦(公司)生產安全部門和主管礦長(經理)。

      2、?發生傷亡事故的礦山企業應立即按有關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如實報告事故情況。

      3、?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各類特大事故發生后,相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必須在6小時以內逐級報告至國家局調度中心;一次死亡39人各類重大事故發生后,相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在12小時內逐級報告至國家局電鍍中心;一次死亡1-2人各類非煤礦山事故發生后,相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在24小時內逐級報告至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三、?事故的調查

      1、?事故調查的目的是:掌握師傅情況,查明事故原因,擬定改進措施,分清事故責任,提出隊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情況和填寫事故調查報告書;

      2、?發生傷亡事故的單位,首先要組織搶救傷員,保護好現場,如因搶救傷員或防止事故的擴大而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作出標志或有詳細記錄。隊事故現場的處理,必須經過當地勞動、公安、工會等部門同意,方可進行。

      3、?按照事故類型分級進行處理

      (1)?輕傷事故,由車間主任指定生產、安全技術人員進行調查,填寫“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分報礦長或礦級有關領導。

      (2)?重傷事故,由企業主要領導組織企業生產、技術、安全的部門和工會組織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3)?發生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按照規定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調查處理。

      4、?事故發生后在事故的調查處理中要認真落實事故的四部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和責任,調查分析不清不放過;隊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和有關責任人沒有嚴格審查、處理部放過;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指定有效防范措施和措施不落實不放過。

      5、?在事故調查中,要分清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破壞性事故:

      (1)?責任事故:系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

      (2)?非責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的因素而造成的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未知領域的技術而引起的事故;

      (3)?破壞性事故:系指為達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6、?事故調查的程序:組織調查組、明確任務與分工;調查事故現場、調查事故前生產情況及事故經過;進行必要的技術鑒定和試驗;事故原因分析;提出防范措施;責任分析;提出事故責任人處理意見;填寫調查報告書;結案存檔。

      7、?通過事故調查,查明下列事項:

      (1)?事故發生的時間(年、月、日、班次、時、分)和具體地點;

      (2)?受傷的人數、受傷部位、性質和程度;

      (3)?導致事故發生的起因物(如建筑物、構筑物、機械設備、安全防護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物質、材料、貨物、環境、氣象等),與被傷害人直接接觸造成傷害的危險物記憶事故類別;

      (4)?事故的后果和事故的經濟損失;

      (5)?事故發生時,受傷害人的作業名稱及其工作內容、共同作業人員的任務及其分工、相互間聯系和聯絡、作業時工藝條件、操作方法、設備工作參數(如壓力)、設備有無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前有無異常反映和征兆、發現異?,F象的判斷和處理;

      (6)?受傷害人和與事故直接有關人員(坑長、區長、隊長、車間主任、工段長、班組長、安全員、有關業務人員)的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工種、級別、工齡、本工種工齡、受過何種技術培訓與安全教育等;

      (7)?安全管理方面:有無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安全活動情況;有無防止事故的安全措施護管理辦法等;

      (8)?施工、檢修有無安全注意事項、工程項目安排是否合乎安全要求、施工設計方案中有無安全措施、措施是否有針對性、檢修是否有計劃安排、有無技術交底等。

      (9)?事故現場的圖紙和照片。

      8、? 事故發生后,所在單位必須做到:

      (1)?盡一切可能搶救人員和財產,制止事故發展和擴大;

      (2)?重傷及以上是否要認真保護事故現場,不得認為破壞和隨意清理,在未得到上級有關部門許可前,不得恢復現場。

      四、?分析事故原因

      發生工傷事故后首先要分析發生事故的。工傷事故發生的原因很復雜,涉及面很廣,總的來說是由于人為的、技術的、物質的及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具體有以下幾方面原因:

      1、?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

      2、?缺乏基本的安全生產常識,不懂操作技術知識和缺乏識別事故隱患征兆的能力;

      3、?身體上、精神上的缺陷或處于過度疲勞、思想不集中的狀態下工作;

      4、?工作環境惡劣、勞動條件差(如邊坡不穩、未處理浮石,撬幫問頂不夠、巷道缺乏有效支護、通風不良等);

      5、?作業方法不安全、勞動組織不合理;

      6、?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制度不健全;

      7、?防護、保險、信號等安全裝置缺乏或失靈;

      8、?設備及其附件陳舊、破損、處于不安全狀態運轉;

      9、?個體防衛用品缺乏和使用不當;

      10、?安全檢查制度不嚴,對不安全因素和查出的問題整改不力;

      11、?其它原因。如由于科學技術發展水平和監測手段所限,無法預料和控制的突然災害事故造成人員傷亡。

      五、?事故責任分析:

      在查清工傷事故情況,分析事故原因(找出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后,必須對事故進行責任分析。對事故發生的責任者在以教育為主的同時要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指對事故的發生有必然因果關系的)、主要責任(指對事故的發生居主要地位和作用的)、一定責任和領導責任。根據情節和后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行政處分,直接追究刑事責任。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處分意見確定后,向上一級部門呈報,并按有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1、?確定事故責任的原因:

      (1)?因設計上的錯誤和缺陷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設計者負責;

      (2)? 因施工、制造、安裝和檢修上的錯誤或缺陷而發生的施工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裝、檢修、檢驗者負責;

      (3)?因工藝條件或技術操作確定上的錯誤或缺陷而發生的施工或形成嚴重后果的,由工藝條件和技術操作的確定者負責;

      (4)?因施工、檢修的施工組織設計及安全措施不健全或無針對性、可靠性而發生的施工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施工組織者負責;

      (5)?因官僚主義錯誤決定、瞎指揮而造成的事故的,由指揮者負責;

      (6)?已發生事故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的,由有關領導負責;

      (7)?因缺少安全規章制度而發生的事故,由主管此項工作的人員和生產組織者負責;違反規定或操作錯誤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負責;但未經學習,不懂操作安全致使而發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負責;

      (8)?指派無持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而造成的事故,由指派者負責;

      (9)?因缺少安全防護裝置而造成的事故,由生產組織者和設備部門負責;因隨便拆除安全防護裝置而造成的事故,有拆除者或決定拆除者負責,缺少安全防護設施而發生的事故有生產組織者負責;

      (10)?對已發生的重大事故隱患,車間(坑區、采區)能夠解決但未及時解決而造成的事故,由車間(坑區、采區)主管領導負責;車間(坑區、采區)無力解決但已呈報有關部門,仍未能解決而造成的事故,由貽誤部門領導負責。

      2、?凡是發生下述工傷事故的應首先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1)?工人沒有經過安全教育和及時培訓就上崗操作,因而發生工傷事故的;

      (2)?缺乏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或規程不健全造成工傷事故的;

      (3)?安全設施、安全信號、安全標志、安全用具不全、不齊、不潔造成工傷事故的;

      (4)?設備嚴重失修、嚴重超負荷,造成工傷事故的;

      (5)?在施工、檢修項目安排上,在不能保證安全生產的情況下就下令造成工傷及事故的;

      (6)?對事故熟視無睹,不認真采取措施,造成重復發生同類傷亡事故的;

      (7)?違章指揮,強令或親自冒險操作,造成工傷事故的;

      (8)?由于挪用安全技術措施經費而造成工傷事故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追究肇事者或有關人員的責任:

      (1)?由于違章指揮或違章、冒險作業,造成工傷事故的;

      (2)? 由于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操作規程造成工傷事故的;

      (3)?發現有發生事故危險的緊急情況,不立即報告或不積極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減輕工傷事故的;

      (4)?由于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或擅自啟動機器設備造成工傷事故的;

      (5)?超越各種警示標志造成工傷事故的;不執行操作證、操作牌、操作票造成工傷事故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對有關人員從嚴處罰:

      (1)?在發生工傷事故后,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

      (2)?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象、弄虛作假,甚至嫁禍與他人的;

      (3)?事故發生后,由于不負責任,不積極組織搶救或搶救不力,造成更大傷亡的;

      (4)?發生事故后,不認真吸取教訓,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

      (5)?違反已制定制度規定的程序,濫用職權,擅自處理或袒護、包庇事故責任者的;

      (6)?事故發生后,故意破壞現場或改動現場物品位置的。

      六、?事故的建檔與統計

      1、?事故發生后,有關避免已將事故調查清楚,對事故責任者進行了處理,發生事故地位制定并落實了改進措施,經過批準后這起事故可以結案。

      2、?結案后應將事故資料全部歸入安全部門檔案,并填寫目錄以備查考。檔案資料應包括下列內容:

      (1)?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2)? 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

      (3)?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

      (4)?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的詳細材料;

      (5)?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

      (6)?物證、人證調查材料;

      (7)?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8)?醫療部門對傷亡情況的報告;

      (9)?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10)?受處分人員的檢查資料;

      (11)?事故調查分析會議記錄;

      (12)?有關本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文件。

      3、?企業安全管理部門應對所發生的工傷事故運用科學統計方法進行事故統計,建立詳細的事故統計分析檔案資料。

      第4篇 礦山火工材料庫安全管理制度

      礦山公司火工材料庫安全管理制度

      1、火工材料的管理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執行。

      2、火炬材料購回時,保管員必須清點實物,帳物相符后,在收貨單上簽字確認,及時入庫。

      3、炸藥和雷管必須分庫存放,雷管要存放在保險柜中。

      4、火工材料應做到雙人驗收,雙人出庫,雙門,雙鎖,雙本帳。

      5、保管員要將發放的火工材料及時登記入帳,帳冊應有爆破員和安全員同時簽字,剩余火工材料及時返庫,并做好退庫登記。做到帳物相符,帳帳相符。對無爆破證的人員拒發火工材料。

      6、火工材料只能使用于本礦區生產,嚴禁丟失、倒賣和轉借他用,違者送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7、火工材料庫不得有明火和其它易燃物品,庫房內保持整潔、干凈,沒有雜物。

      8、火工材料庫門口要有醒目的警示,要配備消防器材。

      第5篇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規范

      一、崗位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崗位安全管理制度,是規范職工在生產活動中站標準崗、干標準活、減少或避免危險因素、實現安全生產的重要措施之一。崗位安全管理制度主要有:崗位安全職責、交接班制度、安全確認制度、安全活動日制度、設備點檢制度、防火制度、地下礦山出入井掛牌制度等。

      (一)崗位安全職責

      (1)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勞動紀律以及其他各項規章制度,不得擅自脫崗、離崗、串崗。

      (2)認真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不違章作業,拒絕違章指揮。發現違章作業、冒險蠻干的行為,要立即制止;發現隱患,自己能處理的自己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問題要立即報告班組長或有關領導。若隱患危及自身安全時,可立即停止工作,撤離到安全地點。

      (3)愛崗敬業,應熟知本崗位生產工藝、機械設備的技術性能、安全操作規程,會使用、維護設備,并能處理常見故障。

      (4)機械設備實行專人專機,除特殊情況外,不得任意轉借他人操作。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5)認真檢查本崗位的設備、工具和作業地點,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向班組長匯報,在設備檢查時要設置明顯的檢修標志牌。

      (6)認真做好機械設備的維護保養工作,使設備處于良好狀態。

      (7)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認真履行交接程序,填寫好各種記錄,交接班必須在崗位上進行。

      (8)團結互助,積極參與事故搶險救災,搶救傷員。

      (9)按時參加班組安全活動。

      (10)不準帶病作業。

      (11)關心愛護新工人,指導新工人進行安全生產。

      (二)交接班制度

      交班人應提前半小時做好交班準備,接班人應提前15分鐘到達交班現場做好準備。接班人未按時到達,交班人不能離崗。交班人在交班前,應將生產現場和設備運行狀況填寫好,做好交接班記錄;清點好材料、工具和備件;做好生產現場衛生。準備交接班。交班人應交如下內容:

      (1)本崗位生產及安全情況;

      (2)存在的問題;

      (3)其他有關應說明的事項;

      (4)填寫好交接班記錄。

      接班人應和交班人一起在工作現場交接班。接班人在聽取了交班人員的情況介紹后,應對設備進行啟動試車,確認設備正常和現場環境良好后,向交班人了解上一班安全情況和下一班應注意的事項。

      交接班實現“五不交”:

      (1)生產設備運行情況不清不交;

      (2)機械設備潤滑不良不交;

      (3)工具擺放不整潔、數量不清不交;

      (4)事故隱患和設備故障未排除不交;

      (5)記錄填寫不清不交。交接班經雙方認可一致,并在交接班記錄本上簽字后,交班人方可離崗。

      (三)出入井制度

      (1)出入井者,必須遵守出入井掛牌登記制度,入井時先登記后入井,出井時先出井后登記。

      (2)凡飲酒、精神失常、視覺不清、聽覺不靈者或有其他生理缺陷而不宜下井者,嚴禁下井。

      (3)勞動保護用品穿戴不整齊、不規范者,不準下井。

      (4)下井后應走人行道,注意來往車輛,不準把工具和材料堆放在軌道上。

      (5)井下人員不得在井內乘坐非載人車輛。

      (6)禁止一人在井下放炮和作業,不準一人進入偏僻地段和危險區。

      (7)作業前應了解清楚爆破時間、地點、警戒范圍,在爆破前必須撤離危險區域。

      (8)愛護安全生產設施、安全裝置、安全警示標志牌;嚴禁觸動非本人的設備;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9)嚴格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違章作業,不冒險蠻干,發生事故和未遂事故及時上報。

      (10)工作前應首先“敲幫問頂”,工作中隨時檢查,發現頂、幫松動或落石,應立即撤離到安全地點,并設置警戒和照明標志。

      (11)如遇突然停電時,應立即停止工作,退到安全的地點。

      (12)不準在井下生火取暖、大聲喧嘩、打鬧、睡覺和串崗。

      (四)安全確認制

      安全確認制是指操作者在操作前,對自己操作的設備、設施技術狀況和工作現場進行認定,確認安全可靠后,進行準確操作。

      (1)操作確認制。個人在操作或控制某個對象之前,應認定該操作不會引起人員傷害和連鎖性有害反應或他人不知道的關聯動作,工作環境的有害因素確實已經排除。非連續工作崗位或非連續工作時間,每日上班時首先檢查確認設備狀況是否完好,環境是否安全,下班離崗前檢查本崗位生產狀況是否完好、有無事故隱患,尤其是作業現場是否有片幫冒頂、透水的危險。

      (2)聯系確認制。是指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在不同地點協同進行作業時,必須通過電話、信號、聲響等方式進行聯系,避免一方操作對另一方產生傷害,如一方在檢修,另一方誤送電,導致檢修人員發生觸電事故或設備動作發生機械傷害事故。

      (3)行走確認制。無論是在露天還是在井下,行人都應沿著規定的人行道行走。前進時要注意前方是否有坑、溝、溜井、障礙物等,頂板是否有浮石,是否有冒頂的危險,聲光、信號等標志是否正常,在拐彎或穿過電機車軌道時,應前、后、左、右看清楚,確認安全后方可前進。遇到危險情況要避讓,并及時處理、報告。嚴禁人員為抄近路而跨越鐵路軌道、運輸機皮帶、坑、溝、溜井等。

      (五)點檢制度

      點檢制度是指操作工人每班對生產設備按點檢卡進行檢查的制度。檢查力方法是通過人的感官、簡單的工具以及安裝在設備上的儀表及信號標志(壓力表、溫度表、電流表、電壓表、油壓表、氣壓表等),對設備規定的部位按預先設定的周期和技術標準進行詳細的檢查、診斷。其目的是及時發現問題,采取相應的措施,消除或減少故障的發生,預防帶病作業,避免人員及設備事故。

      (六)班組安全活動制度

      班組安全活動制度,是指班組通過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安全活動,以此提高職工安全素質和安全生產技能,激發職工搞好安全生產的積極性。班組安全活動的主要形式有:每天班前會講安全注意事項、班后小結安全工作、每周一的安全活動日、事故現場分析會、班組安全競賽、提安全合理化建議、辦安全黑板報、出安全專刊或安全簡報等多種形式的安全活

      二、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安全生產檢查制度,是指各級領導和工段技術人員以及崗位生產工人,定期或不定期對生產系統進行全面檢查的一項制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是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其目的是通過檢查,了解各部門、各車間的安全生產管理情況,發現生產現場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管理上的缺陷,以及不安全的工作環境等,以利采取措施,及時解決和糾正,防止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

      (一)安全生產檢查的方式

      1.定期檢查

      定期安全生產檢查,是指有計劃、有組織、有目的地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檢查的周期根據礦山企業的實際情況確定。一般為:集團公司一次/半年、礦一次/季、車間一次/月、工段一次/周。

      2.經常性安全生產檢查

      經常性安全生產檢查是指個別的、日常性的、巡視性的檢查。這種檢查一般是在施工生產過程中、現場大型生產設備檢修,作業工作面有嚴重的危險因素等情況下進行。

      3.季節性及節假日前安全生產檢查

      這種檢查是指針對季節性氣候條件的變化,按以前發生事故的規律對易引發事故的潛在危險重點進行檢查。如防汛、防凍、防中暑、防雷電、防煤氣中毒等檢查。由于節假日(春節、元旦、國慶節、五一節等)前后,是事故多發期,因此,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生產檢查。

      4.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

      專業性(專項)安全檢查是指針對某個專項問題,如施工生產、大型設備、設施、作業現場的生產條件等,存在的普遍性安全隱患進行檢查。

      5.綜合性安全生產檢查

      綜合性安全生產檢查一般是指礦組織安全專業部門及有關部門對下屬單位進行的全面綜合性的安全生產大檢查。

      (二)安全生產檢查的主要內容

      (1)查領導。是否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各項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在組織生產時是否認真執行國家規定的“五同時”(即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在組織、指揮生產時,是否有違章指揮行為;當安全與生產發生矛盾時,是否把安全生產放在第一位;對安全檢查查出的隱患是否及時整改等。

      (2)查工人。是否熟知本崗位“三大規程”(即技術規程、安全操作規程、設備檢修規程)的內容;安全生產的操作技能水平高低狀況;生產現場安全、文明生產情況等。

      (3)檢查電氣設備是否完好,電氣線路和設備的安裝是否符合規范要求;電工安全用具是否符合規程規定;電氣裸露設備是否采取絕緣、屏護或間距,以及防止觸及或過分接近帶電體的防護措施;是否采取防止短路、接地等預防電氣事故的安全措施。

      (4)檢查機械設備、鍋爐、壓力容器設備的防護裝置、保險裝置是否完好;設備是否按規定的要求安裝、設備的技術性能狀況是否良好、能否正常運行、有無超負荷運行作業等情況。

      (5)檢查露天礦邊坡穩定狀況,作業現場是否有危險因素。

      (6)檢查井下巷道、支護是否符合要求;頂板是否穩固;通風設備、設施是否完好;通風質量是否良好,瓦斯、粉塵濃度是否達標等。

      (7)建筑施工場地的檢查。建筑施工場地是否按規定設置圍墻和鐵柵門,設置安全標志牌;工地現場的洞、溝等是否填平,是否有防護設施;腳手架的搭設和安全網或防護擋板等的設置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建筑使用的起重機械設備是否保持完好,鋼絲繩、離合器、制動器、保險裝置、安全防護裝置等是否良好。

      (8)礦內機動車輛檢查的主要內容有:

      ①轉向裝置、制動裝置、傳動裝置是否符合技術要求。

      ②車輛的前后燈光是否齊全,亮度是否良好。

      ③各連接部位是否有松動現象

      ④輪胎氣壓是否符合規定。

      ⑤車輛的各潤滑點是否注入潤滑油。

      (9)廠房內工作環境檢查的主要內容有:

      ①廠房內照明是否良好。

      ②廠房內的溫度、濕度是否達標。

      ③廠房內通風是否良好。

      ④特種作業地點是否懸掛安全警示牌。

      ⑤廠房內安全通道是否符合規定的寬度。

      ⑥危險通道是否設置安全防護欄桿。

      ⑦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點,是否制定了防火防爆安全措施,并備有各種消防器材(如火火器、沙袋、蓄水池等)。

      三、隱患整改制度

      隱患整改是消除現場危險因素、確保安全生產的重要一環。各級通過安全檢查,查出的隱患按照“四定”(定項目、定措施、定整改時間、定責任人)、“三不交”(班組能整改的不交工段,工段能整改的不交車間,車間能整改的不交礦)的原則,進行整改。

      四、安全教育制度

      安全教育是為了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提高職工的安全綜合素質,為保障安全生產奠定基礎。安全教育的形式分為以下幾種:

      (1)對新人礦的職工進行“三級”(礦、車間、班組)安全教育。

      (2)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教育。

      (3)調換工種人員的安全教育。

      (4)復工安全教育。

      (5)外來實習代培人員的安全教育。

      (6)外單位調入礦內人員的安全教育。

      (7)全員每季進行一次再培訓的安全教育。

      五、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管理制度

      勞動保護用品是保護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所必需的一種防護用品,因此,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以及勞動部的相關法規對職工勞動保護用品作了明確規定,礦山企業應按照法律、法規的標準,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管理制度。

      六、設備管理制度

      設備是礦山企業獲得經濟效益的主要生產工具,因此,礦山企業必須制定詳細的設備管理制度。設備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如下:

      (1)購買新設備的要求。

      (2)新設備的安裝規定。

      (3)設備操作規范。

      (4)設備使用期限。

      (5)設備的更新。

      (6)設備大、中、小修及日常維修的時間及技術要求。

      七、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安全生產獎懲制度,是調動各級組織、激勵個人搞好安全生產的一項極為重要的措施。因此,礦山企業應重獎那些安全生產搞得好的單位和個人,對重生產、輕安全,不能正確處理安全與生產的關系,對事故時有發生的單位及個人應予以重罰,以教育廣大職工提高遵章守紀、按章辦事的自覺性,促進安全生產。

      第6篇 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條、本礦職工在工作時間內生產區域中所發生的和生產有關的傷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均按本制度認真執行。

      第二條、工傷事故分類。

      1、一般傷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較大傷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重大傷亡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特別重大傷亡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三條、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最先發現的人,必須立即報告坑長及礦長等有關領導。發生一般傷亡事故以上,礦長必須在2小時內,上報告市安全生產監督局和勞動、工會、檢察等有關部門。

      第四條、發生傷亡事故,應保護好現場,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拍照、詳細記錄和繪制事故現場圖。傷亡事故現場,必須經安全生產監督局或事故調查組同意,才能清理。

      第五條、輕傷事故發生后三天內,由坑口負責填報《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給安全生產科。發生重傷事故后,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查明原因。明確性質(責任事故、自然事故、),分清責任,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和擬定防范措施,撰寫事故調查報告書,分別上報。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按事故的嚴重程度分級負責:

      1、輕傷事故和一般未遂事故,由生產安全科負責組織。

      2、重傷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由礦長負責組織。

      3、一般傷亡事故以上,由市安全生產監督局會同當地勞動、檢察、工會共同調查。

      第六條、全面開展事故的經濟損失統計工作。在調查事故時,應對事故所造成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按實際情況如實計算,不得遺漏,并填入事故“登記表”、“調查報告書”和“月報表”中及時上報。

      第七條、在查清傷亡事故情況后,必須對事故進行責任分析。通過事故調查所確定的事實,根據事故發生的物質原因、人為原因和管理原因,按有關人員的職責、分工和在生產過程中的作用,追究其所負的責任,并按事故所造成的影響和經濟損失大小,提出恰當的處理意見。

      第八條、確定事故責任者的原則

      1、因設計上的錯誤和缺陷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設計者負責。

      2、因施工、制造、安裝和檢修上的錯誤或缺陷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裝、檢修、檢驗者負責。

      3、因工藝條件或技術操作確定上的錯誤或缺陷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者,由工藝條件或技術操作的確定者負責。

      4、因官僚主義、違章指揮所造成的事故,由指揮者負責。

      5、已發生事故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類似的事故重負發生的,由主管礦長負責。

      6、因缺少安全規章制度而發生的事故,由生產組織者負責;因違反規定或操作錯誤的而造成事故的,由操作者負責;但未經學習,不懂安全操作知識而發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負責。

      7、因缺少安全防護裝置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生產組織者負責;因隨便拆除安全防護裝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或決定拆除者負責。

      8、對于已發現的事故隱患,坑口能解決但未及時解決或上報,而造成事故,由坑口主管坑長負責;坑口無力解決且已呈報礦部,未及時解決而造成事故,由主管礦長負責。

      第九條、凡發生下述傷亡事故的,首先追究主管礦長的責任

      1、由于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或操作規程不健全,職工無章可循的。

      2、發布的指令、命令、決定、規章制度違反國家安全生產法規或違背本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違章指揮、強令職工或親自冒險作業造成傷亡事故的。

      3、對職工不按規定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未經考核合格就分配上崗操作造成傷亡事故的。

      4、安全設施不齊全、設備失修或超負荷運行造成事故的。

      5、勞動組織不合理,擅自加班加點作業,職工因過度疲勞而造成傷亡事故的。

      6、發生事故后,不積極搶救或事后不認真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事故擴大、傷亡程度加劇或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

      7、新建、改建、擴建以及技術改造項目不執行“三同時”規定,不按規定提取或擅自挪用安全技術措施費用;對重大事故隱患不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

      8、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各種經濟承包責任制中,對安全生產條件審查不嚴造成傷亡事故或職業中毒的。

      第十條、事故發生后,當有關部門已將事故調查清楚,對事故責任者進行了處理,擬定并落實了改進措施,該起事故應予結案,事故結案的審批權限如下:1、輕傷事故由安全生產科審批。

      2、重傷事故由礦長審批,礦安全生產科備案。

      3、死亡一人以上的傷亡事故報市安全生產監督局審批。

      第十一條、事故統計及數據處理。

      1、及時準確報送傷亡事故統計月、季、年報表,按報表所列內容如實逐項填寫。

      2、對本礦的大量事故資料和數據進行加工、整理、利用數據統計科學原理及事故控制原理,推行安全系統工程管理方法,預測控制事故,找出事故發生的原因規律及預防方法指導安全生產。

      第7篇 礦山工程防火防爆防塵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礦山工程有限公司防火、防爆、防塵、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增強公司員工防火、防爆,防塵、防毒安全意識,消除火險隱患和爆炸源,避免和消除火災、爆炸事故和塵、毒危害的發生,確保生產正常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防火、防爆,防塵、防毒安全管理部門及安全職責

      第二條防火、防爆,防塵、防毒安全管理部門設在安環部。

      (一)、公司防火、防爆安全管理由公司警消隊負責。管轄范圍:全公司所有防火區域及防火設備設施。

      (二)、防塵、防毒安全管理部門由安環部負責管理,生產部負責防塵、防毒的年度計劃制定,措施方案的實施及監督工作。

      第三條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安全職責

      (一)、防火、防爆管理安全職責

      1、公司防火防爆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① 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公司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公司的消防安全情況;

      ② 將消防工作與本公司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③ 為本公司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④ 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2、車間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① 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及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本車間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車間的消防安全情況;

      ② 建立本車間的消防安全管理機構并提供組織保障;

      ③ 組織本車間的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存在的問題;

      (二)、防塵、防毒管理安全職責

      ① 粉塵、毒物、噪聲等職業病危害測定點的確定原則、測定項目、測定方法按國家規定進行。

      ② 粉塵濃度檢測周期每年一次,毒物、噪聲作業場所每年測定一次;高溫作業每年暑期測定一次;放射源每年測定一次。

      ③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結果存檔,并及時向員工公布。

      ④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⑤ 粉塵作業場所的生產設備、防塵設施須正常投入運行。從事粉塵作業的員工必須按規定佩帶防塵口罩,定期更換。

      ⑥ 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

      第三章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

      第四條生產裝置

      (一)根據公司生產特點,使用化學物品的火災和防爆危險性等級分類要求,廠房布置、建筑結構、電氣設備的選用、安裝及有關的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程、規范的有關要求。

      (二)在工藝裝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及易造成塵毒危害的設備區域。充分設置超溫、超壓、濃度等檢測儀表、報警(聲、光)和安全聯鎖裝置等設施,并要保證其可靠性。

      (三)所有自動控制系統,應同時并行設置手動控制系統。

      (四)在可燃氣體的放空管出口處設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設置截止閥,以便在放空管出口處著火時,切斷氣源滅火。

      (五)輸送易燃物料時,應控制適當的流速盡可能避免產生靜電,設備、管道設有防靜電措施。

      (六)用于易燃、易爆氣體的安全閥及放空管必須將其導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第五條動火用火規定

      (一)各單位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提出申請,經公司生產副總、安全主管部門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外一律為禁火區。

      (二)設立固定動火區的條件和要求

      1、固定動火區應設置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上風向。

      2、固定動火區應設置在距易燃易爆廠房、罐區、設備、窨井、排水溝、水封井等,不應小于30米。

      3、生產正常放空或發生事故時,可燃氣體不會擴散到固定動火區。

      4、固定動火區內不準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雜物,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

      (三)在禁火區內,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它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熾熱的長期作業(如:中心化驗室用的電爐、烘箱、酒精爐、電熱器等)均須辦用火證, 生產區內禁止用電爐、煤氣爐取暖、熱飯等。

      (四)用火證上應明確負責人,有效期、用火區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證一律由安全主管部門審批。

      (五)在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產生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

      (六)動火作業中要嚴格執行公司的《安全生產動火制度》。

      (七)生產廠區內嚴禁吸煙。

      第六條消防組織與設施

      (一)公司各單位要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采取先進的防火、防爆的救災技術、實行目標管理。

      (二)各車間應設立防火安全領導組及在其領導下的義務消防組織。

      (三)消防組織應根據公司生產特點、生產檢修情況和季節變化,擬定消防工作計劃,實行消防目標管理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結合事故預想進行演練。

      (四)公司內設置的固定或消防設施要設專人管理,并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定期進行試運行。

      (五)各單位消防器材要設置在明顯、取用方便又較安全的地方,要經常檢查,需換藥劑、修理、更新的及時解決,建立健全有關臺帳。

      (六)禁止機動車輛進入易燃易爆生產區和易燃易爆化學品庫,凡必須進入上述區域的機動車輛,應配裝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七)廠區內不準隨意存放非生產用液化石油氣瓶,行政部和更衣柜內不準存放酒精,汽油等易燃易爆液體。

      (八)易燃易爆場所禁止使用撞擊易產生火花的工具,禁止穿能產生靜電的化纖織物衣物和帶鐵釘的鞋。

      第七條火警報告與火災處理

      (一)公司內不論任何單位,一旦發生火災要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報告的內容要講明單位,起火地點、火勢、起火原因、火災危險性等不得延遲。

      (二)起火后,單位領導要冷靜指揮本單位義務消防員和員工采取相應措施,按滅火的基本辦法如切斷電源、隔離、冷卻、窒息等措施,同時用滅火器、蒸氣、水等進行搶救,防止火勢擴大和蔓延。

      (

      三)火災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

      滅火后在公司統一領導下,生產部一方面盡快組織恢復生產,一方面在主管經理的領導下,組織有關單位對火災事故進行調查、取證。對著火原因、責任進行分析判斷,寫出詳細調查報告,報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并提出處理建議。然后會同主管經理召開分析會,對著火的性質、原因、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停產損失、進行分析研究,對主要責任者,單位負責人及有關部門和人員做出處理決定,通過事故分析,接受教訓。

      第八條 防塵防毒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崗位分布

      (一)粉塵作業崗位

      1、備煤車間所有生產作業崗位。

      2、煉焦車間皮帶工、涼焦臺操作工、機電車間煉焦工段和備煤工段、脫硫包裝崗位。

      3、電焊工崗位。

      (二)毒物作業崗位

      1、煉焦車間所有崗位。

      2、化產車間所有崗位。

      (三)噪聲作業崗位

      1、公司所有泵房、空壓機房、粉碎機房、鼓風機房。

      第8篇 非煤露天礦山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為全面落實本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云南省安全生產條例》、《云南省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1、本單位依法承擔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活動;定期組織開展安全檢查;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依法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監控;排查和治理安全生產隱患;統一協調管理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2、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責任。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和應急隊伍,按規定配備符合安全生產工作要求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3、制定規章制度和建立檔案責任。建立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編制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并為從業人員建立違規操作、安全事故、職業病和不良嗜好等個人檔案 。

      4、安全投入責任。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確保資金投入滿足安全生產條件需要,達到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按照規定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按時足額繳納保險費;保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資金投入;保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符合“三同時”的規定;依法為從業人員提供勞動防護用品。

      5、教育培訓責任。依法組織從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確保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后上崗作業。

      6、事故報告和應急救援責任。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和相關信息,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并組織演練,做好事故搶險救援和善后工作。

      7、建立健全層級清楚、職責明確、權責對等、獎懲分明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明確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班組長及各個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9篇 礦山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幫助員工正確認識和掌握安全生產的規律,提高安全生產技術水平,提高安全意識,杜絕各類事故發生,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安全教育培訓的分管領導和部門、種類范圍和內容要求

      第二條 安全教育培訓的分管領導和部門

      (一)、安全教育培訓的分管領導由分管人力資源部的副總經理負責。

      (二)、公司安全教育培訓的管理由人力資源部負責。

      第三條 安全教育培訓的種類范圍和內容要求

      (一)、安全教育培訓的種類范圍

      1、凡新入公司或調換工種的員工(包括臨時工、農民工、外來施工人員等),上崗前必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三級安全教育是指對新員工入公司、新調入員工、離崗半年以上重新上崗人員、外來學習(實習)人員及其他人員進行的公司、車間和班組三級安全教育。

      2、對公司全體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全員培訓)。包括:黨群、行政各部門,各工段(班組)、各崗位、各級管理人員。

      3、對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資格培訓)。

      (二)、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要求

      1、三級安全教育的內容:公司級安全教育要著重進行安全思想教育和勞動紀律教育,公司安全規章制度,勞動保護方針政策,典型事故案例教育等;車間級安全教育著重進行安全技術基礎知識教育;班組安全教育著重進行現場安全操作教育。

      1、公司級教育培訓內容

      ① 講解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② 學習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基本知識。進行一般的電器機械方面的安全知識教育。

      ③ 介紹本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勞動紀律。

      ④ 介紹本公司安全生產方面的一般情況,學習本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⑤ 介紹作業場所存在的風險、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本公司易燃、易爆、要害崗位及其注意事項

      要求:公司級安全教育時間不少于24小時,經考核合格后,方準錄用。

      2、公司級教育培訓內容

      ① 介紹本公司安全生產概況、工作性質及職責范圍。

      ② 介紹本公司的生產特點。講解工藝流程,機械設備狀況;預防事故的措施,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勞動保護用品,消防器材的性能及使用方法等。

      ③ 介紹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要求:車間級安全教育時間不少于24小時,經考核合格后,方準分配班組。

      3、班組級教育培訓內容

      ① 介紹班組安全生產概況、工作性質及職責范圍。

      ② 本崗位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安全制度等。

      ③ 介紹崗位生產工藝流程、生產設備、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及安全注意事項。安全裝置、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性能、作用及防火器材正確使用方法等。

      ④ 介紹工作環境及易發生事故或者有中毒危險的地方。

      要求:班組級安全教育時間應不少于8小時,經考核合格后,方準上崗。

      2、公司員工內部調動工作崗位的安全教育。調換車間的必須重新進行二級和三級安全教育,本車間內班組崗位之間調換,必須重新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3、對特殊工種的安全教育培訓

      凡從事電氣檢修、鍋爐司爐、電(氣)焊、廠內機動車輛駕駛、起重工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技術訓練,并經主管部門(安監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培訓考核發證后,方可上崗操作。

      4、危險性較大工種崗位,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小時。

      5、安全管理人員(包括主管領導)必須經過主管部門的安全教育培訓(資格培訓)及安全資格認證,才能擔任安全管理崗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已取得資格證的,每年必須進行一次原領證主管部門組織的再培訓學習,并在三年有效期內按規定進行換證學習。

      6、公司每年組織全體員工進行一次全員安全教育培訓,重點培訓國家、行業頒發的關于安全的法律、法規、規定、標準;本企業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知識;典型事故案例剖析(包括全國、全省、行業、本企業的事故案例)等。由公司安全環保部統一安排,各單位組織全體員工分期參加培訓學習,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對考試不合格者應進行補考,補考合格后方可上崗。培訓時間應不少于24小時,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四條 新工藝、新產品、新設備、新技術投產前要根據新的安全操作規程對有關人員進行專門安全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第五條 經常性的安全教育。內容主要有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規程、崗位技術操作規程、安全技術基礎知識,其中:安全技術基礎知識主要包括:電氣安全技術基礎知識、急救知識、安全用具使用及保管知識,防火防爆安全技術基礎知識,防火和滅火技術、消防用具的性能和使用知識,機加工安全技術基礎知識(包括車、鉗、刨、銑、磨、鉆、沖等),電、氣焊安全技術基礎知識,起重、吊車、鏟車、裝載機、升降檢修車及其它機動車輛安全技術基礎知識等。經常性的安全教育應采用多種形式。

      (一)、利用安全活動日、班前班后會、安全會議、事故分析會、安全學習培訓班以及放映勞動保護科教電視錄像等對全體員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要力求生動活潑,形式多樣并結合公司的勞動競賽評比和員工的文化生活進行各種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各級領導要隨時掌握員工思想情況。如由于時間緊,任務重而容易違章作業;生產順利事故少而容易產生麻痹大意;由于家庭有意外情況,所引起激動情緒以及節假日前后易發生事故的規律;有針對性地把安全教育工作做到前面,防患于未然。各部門、名單位都要在生產現場、施工現場,設置安全警示牌,充分利用黑板報、標語、廣播等形式進行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營造一個良好的安全氛圍和環境。

      (二)、各單位要堅持每周進行一次安全教育活動,做到有計劃、有目的、有要求、有步驟,單位領導要親自參加。應結合本單位崗位、生產特點、機械設備狀況、預防事故措施、崗位上各種安全規程制度、安全裝置、工具及個人防護用品、使用方法及單位發生過的事故及外單位事故及教訓,學習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從而提高廣大員工對安全生產重大意義的認識和安全技術水平,加強遵守紀律,遵守規章制度的自覺性,避免事故發生。主要內容有:

      1、傳達公司有關安全指示,會議內容等,通報安全生產情況,檢查有關安全生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

      2、分析事故發生原因,吸取事故教訓,提出防范措施。

      3、進行有關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知識的教育。

      4、交流推廣安全操作先進經驗。

      第六條 事故教育培訓。發生事故后,根據“四不放過”和“三對待”的原則,組織事故現場會,員工大會或事故分析會,對員工進行針對性的教育,從中吸取教訓,防止類似事故重復發生。

      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嚴肅處理不放過,沒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過。

      三對待;外單位事故當作本單位事故對待,小事故當作大事故對待,未遂事故當作已遂事故對待。)

      第七條 重大、危險檢修項目施工前教育培訓。在進行重大、危險性較大的檢修項目施工前,必須認真編制施工方案,制定安全措施,對施工檢修人員進行施工技術方案交底和安全檢修教育,使全體施工人員明確方案,了解險情,熟悉現場,掌握安全措施,提高安全意識,確保安全檢修。

      第八條 安全再教育培訓。對違章作業的事故責任者,應根據情節令其在所在單位下崗停止工作,進行安全學習,接受安全再教育培訓3-5天。學習期間一般只發生活費。

      第九條 特殊工種安全教育培訓。對企業特殊工種(包括電工、焊工、司爐工、水處理工、廠內機車司機、起重工等),應根據省、市及縣安全教訓中心的時間安排進行培訓和復訓,并要求參加者滿足培訓時間、內容,培訓后經考試考核合格后,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方可上崗,否則不得上崗操作。

      安全作業證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危險作業的安全順利進行,杜絕中毒、觸電、墜落、物體打擊等四大災害事故的發生,物制訂本制度。

      第二章 分管領導和部門、種類范圍及資格要求

      第二條 安全作業證分管領導和部門

      (一)、安全作業證的分管領導由分管設備動力部的副總經理負責。

      (二)、公司安全作業證的管理由設備動力部部負責。

      第三條 安全作業證的種類范圍和資格要求

      (一)、安全作業證種類

      1、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

      2、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

      3、吊裝安全作業證;

      4、動土安全作業證;

      5、斷路安全作業證;

      6、高處作業安全作業證;

      7、設備內安全作業;

      8、動火安全作業;

      (二)、安全作業的范圍

      1、帶煤氣作業,如抽堵盲板或折換閥門、蓋板、堵板等。

      2、進入有毒氣超過允許濃度的化工設備、容器槽罐內進行作業。

      3、進入溫度超過60℃的設備,容器等內部作業。

      4、進入煤倉、煤塔、焦倉內作業。

      5、帶電作業。

      (三)、安全作業資質要求

      1、所有安全作業中的特種作業,必須由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的操作人員進行,其它人不得從事此項作業。

      2、其它作業人員,須取得企業內部培訓合格后發放的安全作業證人員進行,新進廠員工、見習期員工不得從事主要操作事項。

      第三章 審批的方法和要求

      第四條 凡進行“危險作業”的,應在作業前一天辦理“安全作業證”,事先制定安全措施,由車間主任簽字,經有關部門檢查審批后,方可進行。

      第五條 危險作業前,負責人應向作業人員講解《作業證》中規定的各項安全措施,交待作業安全注意事項,并督促全體人員認真遵守,同時必須查明所規定的安全措施已落實后,方準開始作業。

      第六條 危險作業,都應在白天進行(除臨時搶修外)。

      第七條 嚴禁單人作業,必須有監護人。

      第八條 危險作業受各級安全員和有關人員的檢查、監督、發現不符合安全措施或冒險蠻干現象有權停止作業。

      第四章 安全作業證的檔案管理

      第九條 安全作業證由作業所在車間至至設備動力部進行填寫審批備案,然后由作業車間主任簽字后至安全部門進行審批,在所指定安全監護人負責完善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作業,在作業完成后由監護人簽字后交回設備動力部存檔保存。

      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及時發現和查明生產中存在著的各種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隱患,以便督促整改,監督各項安全規章制度的實施,促進生產的安全順利進行。

      第二章 安全檢查內容

      第二條 查思想:查對安全生產的組織是否合理,查安全生產的責任是否到位,查對安全生產的知識是否普及等。

      第三條 查制度:查各單位安全生產制度的建立健全情況、

      第四條 查紀律:查崗位上勞動紀律的執行情況,有沒有做與生產工作無關的事,有無擅離崗位或其它違紀現象發生。

      第五條 查領導:查領導是否重視安全生產,是否模范執行、帶頭遵守各項安全規章制度。

      第六條 查隱患:查各類事故隱患及不安全因素,現場毒物濃度粉塵濃度是否超標,安全標志是否齊全,全設施是否完善,工藝、電氣、設備、儀表以及以往所檢查出來的整改項是否整改等內容。

      第七條 安全檢查的方式

      (一)綜合性安全生產大檢查

      1、公司綜合性安全大檢查每年不少于四次,由主管安全生產的公司領導、負責召集有關部門組成檢查組,集中進行檢查。(全公司范圍)

      2、各車間綜合性安全檢查每月不少于1次由各車間負責人負責召集本單位有關人員組成檢查組進行檢查。檢查和整改情況報安全主管部門。

      (二)專業性安全生產大檢查

      1、專業性安全生產大檢查由專業部門處室負責,召集有關人員參加,定期進行。

      2、每年檢查的主要專業為:壓力容器的安全檢查、工藝操作的檢查、電氣安全檢查、車輛安全檢查、機械設備安全檢查、消防工作安全檢查、勞動衛生安全檢查等。

      (三)季節性安全生產大檢查

      根據季節的特點和變化進行的安全檢查。春季以防火、防爆、防雷擊為重點;夏季以防雨、防洪、防暑降溫為重點;秋季以防寒、防中毒為重點;冬季以防凍、防滑、防中毒、防火為重點。由安全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各部門進行檢查,檢查結果和防范措施要進行匯總,上報安全生產部。

      (四)所有生產崗位員工要在崗位責任制等各項制度中明確規定安全檢查的內容、時間、要求、方法和手段。

      1、操作規程中規定班前、班中、班后檢查的內容和要求。

      2、巡回檢查制應明確,定檢查點、定檢查路線、定檢查時間、定檢查人員;查工藝變化、查異常情況、查跑、冒、滴、漏、查安全隱患,認真做好記錄。

      (五)各級領導人員和生產指揮人員是否都結合自己的工作業務經常深入生產第一線督促檢查安全生產情況。各職能部門人員、工程技術人員都應結合自己的業務、深入生產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及時處理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安全問題,對安全生產負責。

      (六)各專業部門及生產單位,都在形成日常性、定期性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節假日前后更在對一些隱患多發工序進行重點檢查。

      第八條 事故檢查

      發生事故或未遂事故后,針對事故教訓應展開普遍性的專題檢查,以防止類似事故重復發生。根據“四不放過”的原則,確定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九條 安全檢查的方法

      安全檢查要依靠群眾,要堅持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全面檢查與專業檢查相結合;經常性檢查與臨時性檢查相結合;檢查與整改相結合;要堅持邊查邊改,發現隱患有關部門要立即定方案,定時間、定人員安排整改。

      第十條 安全檢查中存在問題及隱患應及時進行處理和整改。

      (一)、對于檢查中發現的“三違”現象,應視情節嚴重,給予現場批評教育、違章處罰、公司通報等處理,并納入安全考核。

      (二)、對于發現的安全隱患,應下達隱患整改通知單,提出具體要求及時進行隱患整改,避免因未及時進行隱患整改而發生任何事故。隱患整改應符合公司隱患整改管理制度要求。

      (三)、對于在隱患整改中做出顯著成績者,應予表揚和獎勵。對于查出的隱患問題,有關領導和人員如漠不關心,不予解決或延誤的要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或處罰。

      隱患整改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我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的發生,落實各類事故隱患檢查、治理和上報的責任,為公司生產經營創造良好的安全環境,長期保持穩定的安全生產形勢,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內容

      第二條 隱患整改必須嚴格遵循“五定”原則,即:定臨時防范措施,定整改時間,定整改方案,定整改負責人,定資金來源。

      (一)、定臨時防范措施應根據實際采取切實可行的應對辦法,防止隱患范圍擴大,保證人身和設備的安全;

      (二)、定整改時間應根據是否對人身安全可造成危害,設備隱患的損壞程度和是否危及其它設備的安全運行,備品備件是否齊全,在規定時間內能否全部整改等情況來決定;

      (三)、定整改方案必須按照整改要求符合現場及設備實際情況,消除隱患必須按整改方案進行;

      (四)、定整改負責人應明確整改車間或部門負責人,車間或部門應明確檢修班組負責人或專業人員;

      (五)、定資金來源應根據隱患的輕重緩急,設備損壞程度,是否威脅人身安全等實際情況,由公司主管領導及財務部門優先安排隱患整改資金,??顚S?保證隱患整改正常進行。

      第三條 隱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查各級人員安全責任的落實情況。

      (二)、查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安全重點部位、安全防護裝置的控制情況和應急措施的落實情況。

      1、危險化學品重點查具有易燃性、易爆性、毒害性、腐蝕性等物品,對其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物處置等過程中的監控;

      2、重大危險源及安全重點部位重點分別為粗苯工段,焦爐換向室、煤氣冷鼓工段以及鍋爐房;

      3、安全防護裝置重點查防護罩、安全閥、限位器、報警器、自動連鎖等裝置。

      (三)、查安全教育情況,落實安全教育、培訓的效果。

      1、查新員工上崗是否經過三級安全教育,是否持有安全操作證;

      2、查在崗員工是否經過年度安全法律及安全知識考試,成績是否合格。

      (四)、查設備設施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

      (五)、查隱患整改資金的落實情況。

      第四條 隱患檢查的周期及要求:

      (一)、公司組織的安全隱患檢查每月進行兩次,各車間每周進行一次;

      (二)、安全隱患檢查應持表逐項進行,并做好檢查記錄;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應及時下達整改通知單進行限期整改。

      第五條 公司、車間分別建立事故隱患整改臺帳。公司級臺帳設在安全環保部,車間級臺賬設在車間。

      第六條 制定生產經營計劃時,必須優先安排事故隱患整改計劃。整改項目一經確定,各職能部門必須認真抓好資金、設計、施工和驗收工作的落實。

      第七條 各級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嚴格履行安全職責,經常深入車間現場進行安全監督檢查,安全管理人員要嚴格遵循程序化安全檢查表及有關規定,有安排、有檢查、有結果、有記錄。

      第八條 積極配合上級安全生產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對事故隱患進行檢查。

      第九條 各單位要對本單位的各類事故隱患組織定期、不定期的排查,掌握隱患的存在、分布情況,分析產生隱患的原因。

      通過分析確認產生隱患的原因后,應根據造成隱患的原因提出整改意見、要求,限期整改。由于存在技術性問題或備品備件短缺等原因不能按期整改的,存在隱患的單位必須采取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在保證安全生產的前提下提出延期整改計劃和臨時防范措施,報知生產部、機動部、技術部等有關部室,并在安環部備案后,進行延期整改。

      各級在隱患整改中不得有推諉現象,做到“三不推諉”(班組能解決的不推諉到車間;車間能解決的不推諉到公司)。對于有意推諉,敷衍了事,不主動消除隱患的單位或個人,要視情況給于批評教育和處罰,對于責任人員建議人力資源部給于辭退處理。

      第十條 隱患項目竣工并運轉基本正常后的一個月內,要由公司安全環保部會同有關專業技術部門共同驗收。對于上級督辦的隱患項目要將隱患整改計劃的執行情況按規定及時上報焦化控股公司安監局。

      第十一條 對不立即處理有危及人身安全或可能發生爆炸、著火的隱患,應立即采取措施。必要時應停機、停工、停產和撤離人員,按操作規程和事故預案進行緊急處理。在條件允許時應先報有關部門和領導批準后執行。

      第十二條 安全環保部及各級安全管理人員對有權下發《安全檢查隱患整改通知單》,并督促有關單位接單后將《安全檢查隱患整改通知單》內所列隱患在期限內整改完畢,否則由此導致的事故責任由被通知單位自負。對隱患整改不及時的單位,安全環保部有權對其進行《道兒煤業福利有限公司績效管理辦法》(安全部分)的考核或在公司年終評比時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應追究隱患單位的領導和管理管理人員責任。

      第十三條 公司、車間要定期對所轄范圍的隱患整改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同時由公司安全環保部進行對已經整改的項目進行復查,車間應把隱患整改計劃的執行情況于每月的26日前填表上報公司安全環保部(隱患統計截至到每月的25日)。

      安全施工和檢修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施工安全性和設備的生產能力及安全可靠性,及時消除缺陷和隱患,確保設備的正常運轉,實現安全生產,特制定安全施工和安全生產檢修制度。

      第二章 管理內容

      第二條 設備檢修包括檢修前的準備、工藝處理、檢修、竣工、驗收等環節。

      第三條 設備檢修前的準備

      施工檢修單位須明確如下職責:

      (一)組織落實

      建立設備檢修領導組,勞動組織要合理,要明確檢修安全負責人。施工檢修單位人員要做到任務清楚,心中有數。

      (二)教育落實

      1、施工前要對所有參加檢修人員進行安全教育,重溫各種安全檢修的規章制度,進行技術交底,使其明確檢修內容、質量標準、人員分工、注意事項、存在的危險因素和由此采取的安全技術措施等。

      2、教育員工在檢修中,必須按規定配備有關勞動保護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帶、絕緣工具、護具等,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品,嚴格遵守安全技術規程和本工種的安全技術規程,聽從現場負責人的指揮和安全管理人員的指導。

      3、教育員工在施工時,必須按規定方案或檢修票證上指出的范圍、方法、步驟進行,不得任意超越更改或遺漏,如出現異常情況時,要及時匯報,經檢查確認后,才能繼續工作。

      (三)措施落實

      1、檢修前施工負責人應會同安全人員,生產單位負責人,對檢修現場檢修的設備,安全技術措施,進行檢查,否則不許施工。

      2、檢修使用的各種票證,如:動火證、停電票、設備檢修任務書等要按規定辦理齊全,安全措施要全面,有針對性,并經各級有關人員簽字批準。

      (四)物資落實

      1、檢修前必須指派專人對檢修工作中使用的各種工具、設備,特別是起重工具,腳手架、登高工具、通訊設備、照明設備、電氣焊設備、電動手提工具及搬運機械等進行詳細檢查,保證安全可靠,絕緣良好,接地設施完好,安全裝置齊全,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2、檢查安全警告牌,禁止合閘牌,禁動牌懸掛部位要準確醒目。

      3、檢查施工現場的危險因素,對陳舊的登高爬梯、欄桿、平臺扶持物、支承物及鐵篦子,水池上的蓋板等均應認真細致檢查,有無放置不到位,損壞腐蝕、脫焊現象,要提前處理,消除缺陷,做到安全可靠。

      4、消除檢修現場易燃、易爆物質、障礙物和地面上的突出物,以及能引起滑跌的油污,冰雪等一切影響安全檢修的隱患,并保持現場和消防道路的暢通。

      5、通風設備、照明設備、氣體防護器材和消防器材要由專人進行準備和檢查。

      第四條 設備交出前的處理和檢查

      (一)交出檢修的設備容器管道由生產工段負責處理,必須切斷水、電、氣、液、汽的來源,與生產系統相連通的部位,必須加堵盲板,確保與生產系統有效隔絕,然后經置換清洗,空氣分析合格后,符合安全要求,方可辦理設備交出手續,交付檢修。

      (二)交出檢修的設備,空氣分析合格標準:氧氣含量20-22%,有害物質含量不超過允許濃度。

      (三)高溫易燙傷的物料及具有危害性的物料,應有水處理清洗干凈,保證對人體無傷害。

      (四)設備帶有余壓的,一定要泄盡余壓,進行檢修的設備,必須切斷電源,重要閥門要掛禁動牌。

      (五)施工現場,設備孔、預留孔、鐵篦子,蓋板、窨井地溝等一切被揭開的孔洞必須加設圍欄,設醒目警告標志,夜間應有臨時照明示警,檢修后應立即恢復,將蓋蓋好。

      第五條 檢修竣工安全規定

      (一)檢修完畢,施工單位恢復施工被拆除和損壞的安全防護設施(如防護罩、安全裝置、平臺欄桿、蓋板)等,拆除腳手架和臨時電線,設備上、屋頂上,地面上的雜物、垃圾,清除干凈,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

      (二)檢查檢修項目、測試項目、有無遺漏的。

      (三)設備、管道、容器封閉前必須指定專人檢查,檢修工具與材料是否留在設備容器內,檢修的設備和管道有無堵塞是否暢通。

      (四)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試壓,試漏,試安全閥,試儀表和聯鎖的靈敏度,進行單體試車和聯動試車。

      (五)檢修單位和設備使用單位并有設備管理部門,技術管理部門參加,進行驗收交接工作。

      第六條 施工檢修單位要明確檢修的種類,對其大修、中修、小修、搶修和維修都要有相應的檢修程序。同時遵循相應的規程和規定。

      檢修工作中自覺地執行檢修工作“十不修”制度

      (一)沒有按規定辦理檢修審批手續的不修。

      (二)檢修任務不明確,設備和材料沒有合格證,材質不明的不修。

      (三)正在運行的設備不修。

      (四)沒有放掉壓力的設備不修。

      (五)沒有辦理停電手續,沒有可靠的切斷電源的不修。

      (六)沒有辦理交出手續,未經“確認”的設備不修。

      (七)沒有與生產設備有效地隔絕,沒有有效地切斷有毒和易燃物質來源的不修。

      (八)腐蝕性強,灼燙傷等物質,沒有清洗合格的設備不修。

      (九)進塔、入罐、下窨井,進入密閉設施,沒有定期分析和專人監護的不修。

      (十)沒有安全防護措施的不修。

      第七條 整個施工檢修,從開始的準備階段到檢修過程和驗收投運,都要有現場記錄,記錄中要對設備及附件的維修、更換仔細登記,必要時要注明型號、數量、規格和簡圖描述。

      防火、防爆、防塵、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增強公司員工防火、防爆,防塵、防毒安全意識,消除火險隱患和爆炸源,避免和消除火災、爆炸事故和塵、毒危害的發生,確保生產正常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防火、防爆,防塵、防毒安全管理部門及安全職責

      第二條 防火、防爆,防塵、防毒安全管理部門設在安環部。

      (一)、公司防火、防爆安全管理由公司警消隊負責。管轄范圍:全公司所有防火區域及防火設備設施。

      (二)、防塵、防毒安全管理部門由安環部負責管理,生產部負責防塵、防毒的年度計劃制定,措施方案的實施及監督工作。

      第三條 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安全職責

      (一)、防火、防爆管理安全職責

      1、公司防火防爆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① 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公司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公司的消防安全情況;

      ② 將消防工作與本公司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③ 為本公司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④ 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2、車間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① 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及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本車間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車間的消防安全情況;

      ② 建立本車間的消防安全管理機構并提供組織保障;

      ③ 組織本車間的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存在的問題;

      (二)、防塵、防毒管理安全職責

      ① 粉塵、毒物、噪聲等職業病危害測定點的確定原則、測定項目、測定方法按國家規定進行。

      ② 粉塵濃度檢測周期每年一次,毒物、噪聲作業場所每年測定一次;高溫作業每年暑期測定一次;放射源每年測定一次。

      ③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結果存檔,并及時向員工公布。

      ④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⑤ 粉塵作業場所的生產設備、防塵設施須正常投入運行。從事粉塵作業的員工必須按規定佩帶防塵口罩,定期更換。

      ⑥ 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

      第三章 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

      第四條 生產裝置

      (一)根據公司生產特點,使用化學物品的火災和防爆危險性等級分類要求,廠房布置、建筑結構、電氣設備的選用、安裝及有關的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程、規范的有關要求。

      (二)在工藝裝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及易造成塵毒危害的設備區域。充分設置超溫、超壓、濃度等檢測儀表、報警(聲、光)和安全聯鎖裝置等設施,并要保證其可靠性。

      (三)所有自動控制系統,應同時并行設置手動控制系統。

      (四)在可燃氣體的放空管出口處設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設置截止閥,以便在放空管出口處著火時,切斷氣源滅火。

      (五)輸送易燃物料時,應控制適當的流速盡可能避免產生靜電,設備、管道設有防靜電措施。

      (六)用于易燃、易爆氣體的安全閥及放空管必須將其導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第五條 動火用火規定

      (一)各單位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提出申請,經公司生產副總、安全主管部門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外一律為禁火區。

      (二)設立固定動火區的條件和要求

      1、固定動火區應設置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上風向。

      2、固定動火區應設置在距易燃易爆廠房、罐區、設備、窨井、排水溝、水封井等,不應小于30米。

      3、生產正常放空或發生事故時,可燃氣體不會擴散到固定動火區。

      4、固定動火區內不準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雜物,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

      (三)在禁火區內,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它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熾熱的長期作業(如:中心化驗室用的電爐、烘箱、酒精爐、電熱器等)均須辦用火證, 生產區內禁止用電爐、煤氣爐取暖、熱飯等。

      (四)用火證上應明確負責人,有效期、用火區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證一律由安全主管部門審批。

      (五)在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產生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

      (六)動火作業中要嚴格執行公司的《安全生產動火制度》。

      (七)生產廠區內嚴禁吸煙。

      第六條 消防組織與設施

      (一)公司各單位要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采取先進的防火、防爆的救災技術、實行目標管理。

      (二)各車間應設立防火安全領導組及在其領導下的義務消防組織。

      (三)消防組織應根據公司生產特點、生產檢修情況和季節變化,擬定消防工作計劃,實行消防目標管理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結合事故預想進行演練。

      (四)公司內設置的固定或消防設施要設專人管理,并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定期進行試運行。

      (五)各單位消防器材要設置在明顯、取用方便又較安全的地方,要經常檢查,需換藥劑、修理、更新的及時解決,建立健全有關臺帳。

      (六)禁止機動車輛進入易燃易爆生產區和易燃易爆化學品庫,凡必須進入上述區域的機動車輛,應配裝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七)廠區內不準隨意存放非生產用液化石油氣瓶,行政部和更衣柜內不準存放酒精,汽油等易燃易爆液體。

      (八)易燃易爆場所禁止使用撞擊易產生火花的工具,禁止穿能產生靜電的化纖織物衣物和帶鐵釘的鞋。

      第七條 火警報告與火災處理

      (一)公司內不論任何單位,一旦發生火災要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報告的內容要講明單位,起火地點、火勢、起火原因、火災危險性等不得延遲。

      (二)起火后,單位領導要冷靜指揮本單位義務消防員和員工采取相應措施,按滅火的基本辦法如切斷電源、隔離、冷卻、窒息等措施,同時用滅火器、蒸氣、水等進行搶救,防止火勢擴大和蔓延。

      (三)火災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

      滅火后在公司統一領導下,生產部一方面盡快組織恢復生產,一方面在主管經理的領導下,組織有關單位對火災事故進行調查、取證。對著火原因、責任進行分析判斷,寫出詳細調查報告,報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并提出處理建議。然后會同主管經理召開分析會,對著火的性質、原因、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停產損失、進行分析研究,對主要責任者,單位負責人及有關部門和人員做出處理決定,通過事故分析,接受教訓。

      第八條 防塵防毒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崗位分布

      (一)粉塵作業崗位

      1、備煤車間所有生產作業崗位。

      2、煉焦車間皮帶工、涼焦臺操作工、機電車間煉焦工段和備煤工段、脫硫包裝崗位。

      3、電焊工崗位。

      (二)毒物作業崗位

      1、煉焦車間所有崗位。

      2、化產車間所有崗位。

      (三)噪聲作業崗位

      1、公司所有泵房、空壓機房、粉碎機房、鼓風機房。

      2、所有皮帶操作工,機修車間機加工操作人員。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易燃易爆物質以及有毒危險化學品的使用、貯存、運輸的安全管理,確保員工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和公司財產安全、保護環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危險化學品的管理

      第二條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范圍

      公司范圍內所生產的焦爐煤氣、粗苯、焦油;各單位使用的氧氣瓶、熔解乙炔氣瓶及其它易燃、易爆氣瓶,化產車間使用的原料:洗油、硫酸、堿等,中心化驗室使用的易燃、易爆、易腐蝕物品及有毒試劑等。

      第三條 危險化學品的基本管理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車間應配備有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的人,擔任專職安全員,并經主管部門(安監局)進行安全資格培訓取證后,方可上崗。

      (二)、公司內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三)、粗苯的生產、貯存、銷售要嚴格執行公司關于“洗脫苯工段及油庫有關安全規定”。

      (四)、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在使用、儲存,生產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五)、銷售部、油庫灌裝人員要在操作中嚴格把關,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要查驗用戶的準運證、押運證,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它容器是否合乎規定,不符合要求的用戶禁止銷售。

      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管理

      (一)、所有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實行雙人發,雙人保管制度。

      (二)、經批準使用煤氣的單位,必須對有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使其熟悉煤氣特性、中毒癥狀及防護知識,并建立安全負責制度。

      (三)、煤氣在點火時,應先點火后開煤氣,以防發生爆炸,點火后應認真檢查所有孔眼是否都已點著,防止煤氣中毒等事故的發生。

      (四)、氧氣瓶、乙炔瓶間距不得小于七米,兩者離火源不得小于十米,乙炔瓶使用時要直立,嚴禁傾斜或躺倒使用。氣瓶存放須分類,

      第五條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檔案管理

      (一)、化產車間建立粗苯、硫酸出、入庫檔案。并于每月25日截止,月底前上報安環部當月入庫檔案備案。

      (二)、中心化驗室建立化驗用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檔案。

      (三)、有關車間應建立氧氣瓶、乙炔瓶、二氧化碳瓶、氫氣瓶、氮氣瓶等的使用記錄。記錄內容:領用日期、使用部門、氣瓶名稱、數量、領用人簽名、外觀檢查完好情況等。

      第三章 責任及處罰

      第六條 公司對各單位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情況定期進行考核,評比,并納入公司考核進行獎懲。

      第七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單位未按照公司有關規定履行職責,組織實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或者拖延、推諉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撤職的處分。觸犯刑法,依照刑法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罰或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安全設施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安全設施的管理工作,有效預防人身傷亡事故以及職業病的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國家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及管理條例,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生產、工作現場的安全設施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規定

      第二條 安全設施作為防止人身、設備事故,消除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等危害的安全技術措施和職業病預防衛生技術措施,必須按照有關安全設施管理標準進行規范管理,務求安全性、時效性、可靠性。如:安全網、腳手架、防護欄桿、防護罩、通風防塵設施,各種限制、聯鎖、保險裝置以及安全標志、標牌必須齊全有效。

      第三條 設備動力部負責公司安全設施、裝置的管理、維護、檢修、檢驗職責。

      第四條 設備動力部對公司內安全設施、裝置要定期進行監察,逐步完善,及時增設、更新、安全設施、裝置,有計劃有步驟地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

      第五條 生產現場及作業過程中,作業人員在有危險或存在不安全因素的環境下工作,必須設置安全設施、裝置的加以保護,安全設施不全、不完善,不得進行作業。對于裝有安全設施的停用設備,在設備啟動前必須及時投入和使用有關安全設施、裝置。

      第六條 安全設施、裝置不得隨意拆除、移動或挪作它用。由于操作人員亂動或挪作它用,所發生的后果概由操作人員及所在的單位領導負責。

      第七條 新設置的安全設施、裝置必須認真按照審定批準的措施方案和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規定進行安裝作業,各種安全設施設置完成后,必須組織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八條 特殊情況需要停用安全設施、裝置時,應由有關部門及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并采取相應的臨時安全措施后,方可停用。停用安全設施、裝置在重新啟用前,應檢查其是否具備運行和使用條件,經確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條 需要拆除的安全設施、裝置必須經公司有關部門、公司領導批準后,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方可拆除。

      第十條 對于安裝或拆除較復雜和具有危險性的安全設施、裝置工作應有安裝或拆除方案,經批準后方可開始作業,并派專人安全監護。

      第十一條 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時,必須同時完備相應的安全設施、裝置,并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對安全設施、裝置的設置要求

      (一)、工作現場安全設施要做到“三必有”即:有邊就有欄,有孔(洞)必有蓋,有工作項目必有安全設施。

      (二)、技術措施要求設置的安全設施必須設置。工作操作運行現場的機械、電氣設備,安全防護裝置應齊全、可靠、有效。

      (三)、工作現場及其周圍的懸崖、陡坎、深坑及高壓帶電區等均應有防護設施及警告標志;坑、溝、孔洞等均應鋪設與地面平齊的蓋板或可靠的圍欄、擋腳板及警告標志。

      (四)、工作現場永久性的平臺、樓梯、臨時搭設的腳手架外側均應設1.05米高的欄桿和18厘米高的擋腳板,且堅固美觀大方。

      (五)、重要場所、危險場所、安全通道中裝設了事故照明或應急燈的應進行定期檢查,確保完好無缺。

      第十三條 對安全設施、裝置的日常檢查和使用維護

      (一)、安全設施、裝置在使用過程中,應經常進行檢查維修,確保其安全可靠。公司內生產工作安全設施、裝置應由動力分廠進行維護、管理。

      (二)、對較為復雜,技術含量較高的專業安全防護裝置,應委托專業公司進行日常與定期維護。

      (三)、對一些有關安全運行的設備設施和安全附件(如壓力表壓力閥等),要定期到有資質的部門進行檢驗。

      (四)、建立健全安全設施的檔案臺帳,做到一設施一臺帳。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單位。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設備動力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安全費用投入保障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專項措施經費的管理,充分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益,進一步推動安全管理工作的全面開展,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安全費用的提取標準及使用范圍

      第二條 安全費用的提取標準以生產企業本年度化產品及焦爐煤氣實際銷售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逐月提取:

      (一)、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至100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0萬元至1000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三條 安全費用的使用范圍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其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設備設施是指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支出;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

      (六)、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三章 安全費用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安全費用的類別及管理

      (一)用于安全設備、儀器購置費及安裝費,由設備動力部管理。

      (二)用于安全管理調研、資料費,由安全環保部管理。

      (三)用于宣傳費,由后勤部管理。

      (四)用于安全培訓費由人力資源部管理。

      (五)用于勞動保護費,由安全環保部和供應部管理。

      第五條 安全費用的保障措施

      (一)為了保證安全資金的有效投入,每年第四季度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該計劃核心是安全技術措施。列入年度自有資金計劃。

      (二)安全環保部編制下一年安全費用計劃,報企業管理部將安全管理費用列入下一年全公司生產經營綜合計劃。

      (三)根據安全生產實際情況,隨時調整自有資金計劃,確保安全資金的有效投入。

      第六條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主要內容

      (一)用于防止事故發生的安全技術及措施。

      (二)用于減少事故損失的安全技術及措施。

      (三)用于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

      第四章 安全費用的檢查

      第七條 安全費用的檢查落實

      (一)制定安全項目實施計劃(包括:項目內容、項目費用、項目開工時間、項目負責人、項目監督考核部門)。

      (二)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的費用由安全環保部負責審批。

      (三)安全技術措施項目實施完工后,由安全環保部、設備動力部參加驗收。

      (四)對新購置的安全檢測儀器、防護器具,由安全環保部確定型號、規格。

      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職工要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結合我公司具體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分管領導和部門

      第二條 勞動保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發放由分管行政的副總經理負責管理。

      第三條 勞動保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發放由行政部負責

      第三章 防護用品發放原則

      第四條 防護用品是保證職工安全與健康的輔助設施,供職工在生產過程中使用。

      第五條 當勞動條件或工種變更時,要依照制度予以相應調整,勞動護品隨工作崗位的不同而應當發放相適應的勞動護品。

      第六條 工種相同而勞動條件不同時,可視具體情況,發給相應的防護用品。

      第四章 勞動保護用品(具)及保健品采購管理

      第七條 勞動保護用品及保健品的采購,生產廠商須具備相應的生產資質和特種芝保用品的生產經營資質。

      第八條 采供過程中要驗明生產經營資質且具有國家統一的標準認證方可采購。

      第五章 勞保用品發放、使用及報廢管理

      第九條 公司及各單位和管生產的領導和安全員,要經常檢查上崗人員防保用品使用情況,并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正確使用防護用品的教育。

      第十條 指定專人管理防護用品工作,管理人員要堅持原則,嚴格按照公司規定執行,不得擅自提高和更改標準或虛報冒領。

      第十一條 凡新進入我公司的人員,要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方可辦理領用上崗防護用品手續。

      第十二條 行政部統一發放職工防護用品,各單位專管人員負責到安保部按期報領,工種一律按人勞部人事令為準,各單位自行變更的工種,一概不予發放。

      第十三條 在本公司內崗位變動時,原發到個人手中的防護用品,如不適應新崗位的作業環境,應交回原崗位的防護用品,方可發放新崗位的防護用品,否則,不予發放。

      第十四條 時調動生產崗位或外借、公傷、病假、事假、產假、停薪留職等休息一個月以上者,扣發當月的防護用品,如連續離崗三個月以上者,大件防護用品如雨衣、防寒衣、工作服、鞋等都應按離時間延長使用期限。

      第十五條 公司每年夏季根據實際情況,發給全公司人員一定數量的防暑降溫用品,發放時間為每年的六月中旬至七月初,過期調入人員不予補發。

      第十六條 新組建部門、新增設工種,新需用防護用品,本根據申請試發,再按實際作業狀況,隨時予以調整。

      第十七條 公用防護用品使用完畢后,應立即歸還,不得長期占有私用,更不準借調動之機將防護用品為已有。

      第十八條 臨時工防護用品的發放,均以人勞部簽訂的臨時用工協議書為準,在扣除一定數量的押金后予以發放。

      第十九條 職工到領用防護用品時,必須憑個人防護用品卡到所在部門領取,調換工種時,應將防護用品手冊隨工作關系轉到新單位。

      第二十條 勞保護品在超過使用時間后,可視為報廢,職工可采用交舊領新的方式更換。

      第六章 防護用品補發、賠償的暫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 個人用的防護用品要妥善保管,如丟失,原則上不予補發。如需補發須經車間簽注意見,有關部門審批。

      第二十二條 個人領用的防護用品 ,按規定如不交舊,使用期限不足三分之一時,折款90%,使用期上限不足一半,下限超過三分之一時,折款70%。使用期限超過一半,不足四分之三時,折款50%,使用期限滿四分之三,未滿使用期限時,折款30%。

      第二十三條 因參加事故搶修等特殊作業,防護用品受到損壞而不能繼續使用時,應按實際情況補齊受損物品,但必須以舊換新。

      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事故的管理,預防事故發生,保障國家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 各類事故分類及主管部門

      第二條 事故分類

      (一)生產事故

      (二)設備事故

      (三)質量事故

      (四)交通運輸事故

      (五)火災事故

      (六)爆炸事故

      (七)工傷事故

      第三條 事故等級

      (一)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4000元以上的事故,屬重大事故。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上至4000元(含本數)的事故,屬于一般事故。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200元以上至1000元(含本數)的事故,屬于微小事故。

      (四)職工重傷或多人事故的劃分,按國家有關法律及條例執行。

      第四條 各類事故主管部門

      (一)設備事故、生產事故由動力設備、生產部門負責。

      (二)爆炸及工傷事故由安全環保部門負責。

      (三)因改變工藝設計、操作指標或不完善造成的事故和產品質量事故由生產部、質量管理部門負責。

      (四)火災事故、交通事故由安保部負責。

      第三章 搶救與救護

      第五條 公司發生事故,必須積極搶救,正確處理、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第六條 發生重大事故時,公司領導應直接指揮,有關部門協助做好現場搶救的指揮和警戒命令、聽指揮,不許擅自行動。

      第七條 對有毒物料大量外泄的事故場所或火場必須設立警界線。搶救人員應佩戴防護器具,對燒傷、燙傷及中毒等受傷人員,醫護人員應進行急救處理。

      第四章 管理分工與報告程序

      第八條 公司各類事故管理,由主管安全的副總負責,各職能部門在各自的范圍內對分工管理的事故,負責調查、分析、登記、統計和報告。

      第九條 凡發生事故,最先發現者應及時向基層領導及調度報告,事故單位隨即調動由調度通知有關部門分析處理;對重大傷亡、火災、爆炸事故,公司領導應立即用快速方法向上級機關報告。

      第十條 發生事故的單位,應按規定填寫事故報告,報送主管部門,報告時間一般事故不超過三天,重大事故不超過七天;對重大火災、爆炸事故,企業應寫出調查報告書,并于事故后二十天內報送上級機關。

      第十一條 傷亡事故的報告按國家有關規定、規程執行,凡外單位或機關黨校在企業勞動、實習、培訓發生傷亡事故時,由公司進行統計上報,但要說明傷者的單位,姓名和來廠原由。凡因工負傷人員,當時不能確診為重傷,從受傷時起一個月內,仍不能確定為重傷者,按輕傷事故統計,若一個月后,由輕傷者轉為重傷或重傷致死,則不再按重傷或死亡上報,也不再做專題調查報告。

      第十二條 安全環保部門負責全公司各類事故的綜合統計和存檔。各單位將事故報告一式三份填好處理意見后報該事故的分管職能部門,職能部門審查后拿出處理意見,報主管領導批示后,一份送安全環保部門,一份返送回事故單位,一份送本單位存檔(工傷事故經安全環保部報人力資源部審批,必要時可經工會)。

      第五章 調查與處理

      第十三條 發生事故后,要本著“四不放過”的原則,主管領導和有關車間、部室、應嚴肅認真調查和分析事故,找出事故發生的原因,查明責任,確定改進措施,指定專人限期貫徹執行,并對事故的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四條 對微小事故和一般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后,由事故單位和主管職能部門的領導組織召開事故分析會,對重大事故,公司領導應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和分析,必要時應邀請上級主和管部門或當地勞動、公安部門和工會組織有關單位參加。

      第十五條 各職能部門應按管理分工建立事故檔案、臺帳,負責整理、登記和保管好事故資料,對所有事故調查分析的資料,如現場記錄、照片、技術登記、化驗分析、會議記錄、儀表記錄、旁證材料、綜合調查材料及登記表,報告書等妥善保管。

      重大事故的登記表應寫明事故的單位名稱、部位、傷害情況作業概要、事故概況。

      第十六條 對嚴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又不聽勸阻的人員或由于瀆職造成重大事故的責任者應給予紀律處分,直到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對蓄意制造事端,造成嚴重后果,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應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對搶救事故有功的單位或個人,公司應給予表彰或獎勵。對消除事故隱患,杜絕事故發生,在安全生產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事故處理原則

      第十九條 直接經濟損失在200元以下(含本數)事故,扣罰責任人當月20%崗位工資、通報批評。

      第二十條 直接經濟損失在200—1000元(含本數)事故,可根據情節和態度好壞,扣罰責任人當月50%崗位工資,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第二十一條 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4000元(含本數)的,扣罰責任人當月崗位工資,賠償事故經濟損失的3%,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第二十二條 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4000元以上,扣罰責任人當月崗位工資,賠償事故經濟損失的5%,給予行政記大處分,解聘待崗。

      第二十三條 造成經濟損失萬元以上,按前款處理后,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四條 造成重傷、死亡、重大傷亡事故,專案查處。

      第二十五條 性質惡劣的微小事故可按一般事故處理,性質惡劣的一般事故可按重大事故處理。

      第二十六條 對違章、違規、違制操作和指揮,雖未造成經濟損失,但情節嚴重,影響較大,(包括未遂責任事故),由事故單位和主管職能部門根據情節提出處理意見,報主管領導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經查證,對事故隱瞞或拖延不報的責任單位,從重嚴肅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職業健康衛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職業病防治法》,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改善員工的生產作業環境,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內容

      第二條 職業衛生管理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標準和辦法等。

      (二)、總經理全面負責職業安全與衛生工作,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把職業安全衛生列為總經理任職目標的考核內容之一。

      (三)、在總經理的領導下,成立職業衛生領導組。安環部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

      (四)、車間主任、工段長、班組長負責實施以作業環境管理為中心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五)、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員工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存。依法定期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作出監測、評價,監測、評價工作應有依法取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并定期向員工公布。

      (六)、依法執行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查制度,按照《職業病防治法》進行預評價、審查認可、職業病控制效果評價,驗收認可等程序。

      (七)、在生產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及工作場所有毒有害因素檢測結果。

      (八)、向員工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的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

      (九)、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員工進行職業衛生健康教育、培訓。

      (十)、依法履行向員工提供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

      (十一)、依法在職業病危害因素崗位設置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警示線等。

      (十二)、根據職業健康防護要求,做好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工作,確保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種類及數量符合職業衛生要求,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維護,保證其完好率及同步運行率能符合國家職業衛生要求。

      第三條 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崗位

      (一)、粉塵作業崗位

      1、備煤車間所有生產作業崗位。

      2、煉焦車間皮帶工、涼焦臺操作工、機電車間煉焦工段和備煤工段、脫硫包裝崗位。

      3、電焊工崗位。

      4、焦炭貯存運輸所有崗位。

      (二)、毒物作業崗位

      1、煉焦車間所有崗位。

      2、化產車間所有崗位。

      (三)、噪聲作業崗位

      1、公司所有泵房、空壓機房、粉碎機房、鼓風機房。

      2、所有皮帶操作工,機修車間機加工操作人員。

      第四條 作業場所管理

      一、粉塵、毒物、噪聲等職業病危害測定點的確定原則、測定項目、測定方法按國家規定進行。

      二、粉塵濃度檢測周期每年一次,毒物、噪聲作業場所每年測定一次;高溫作業每年暑期測定一次;放射源每年測定一次。

      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結果存檔,并及時向員工公布。

      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五、粉塵作業場所的生產設備、防塵設施須正常投入運行。從事粉塵作業的員工必須按規定佩帶防塵口罩,定期更換。

      六、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

      第五條 職業健康檢查

      對從事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實施職業健康檢查,為從事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職業中毒和職業病患者建立個人健康檔案,檔案歸職業健康行政部管理。

      (一)、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目的是掌握新員工健康狀況,及時發現健康損害,評價健康變化與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關系,記錄新員工既往工作過的用人單位的起始時間、用人單位名稱和從事的工種、崗位。從中發現職業禁忌,分清責任,根據檢查結果,評價新員工是否適合該工種作業,決定是否錄用。

      1、凡從事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上崗前必須接受就業前健康檢查。

      2、上崗前健康檢查項目,按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3、上崗前健康檢查確認具有職業禁忌癥的員工,不得上崗從事該項職業病危害作業。

      4、人力資源部將體檢結果存檔保存。

      (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通過定期和不定期職業檢查是及時發現健康損害和對健康的影響,評價健康變化與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關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和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

      1、凡從事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必須定期進行就業中健康檢查。

      2、健康檢查項目按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

      3、發生職業禁忌癥者或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及時通知人力資源部調離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4、公司應當為員工創造符合職業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員工獲得職業保護。

      5、對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員工應當按照規定安排復查和醫學觀察。

      6、對確診為職業病的員工,必須調離有害作業崗位,并給予治療。

      (三)、離崗時和應急的健康檢查。了解員工離崗時發現的健康損害和健康狀況,從而分清健康損害的責任,正確評價員工的健康狀況、健康變化是否與職業病危害因素有關,對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員工進行調離,并采取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和相關醫院進行醫學觀察。

      1、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離職員工必須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2、離崗時檢查項目按照在崗期間檢查項目進行。

      第六條 職業衛生教育

      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進行職業衛生教育,可分為上崗前教育、在崗期間教育。教育周期每年不小于8小時。

      (一)、上崗前必須人人接受職業衛生教育,其內容是:

      1、職業衛生一般知識和法規知識。

      2、本崗位職業衛生防護知識。

      3、上崗前職業衛生教育不合格者不能上崗作業。

      二、在崗期間必須人人定期接受職業衛生教育,其內容是:

      1、本崗位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濃度。

      2、主要職業病危害及其防治技術。

      3、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的原理及其防護技術。

      三、從事有害作業的班組長、工段長、車間主任,乃至副總經理,總經理必須接受職業衛生教育,具體內容是:

      1、特種崗位及危害的職業衛生教育。

      2、職業衛生深度預防技術教育。

      3、企業職業衛生發展規劃技術教育。

      4、職業衛生法律、法規教育。

      第七條 職業衛生檢測

      (一)、按照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由有資質的職業病防治部門,定期對公司有職業病危害因素環境進行檢測

      (二)、對裝有氣體報警裝置的粗苯、油庫、焦爐地下室等場所定期進行檢測,把檢測結果記入專用記錄本。

      (三)、給粗苯、油庫、焦爐地下室等場所配備攜帶式氣體濃度檢測儀隨時進行檢測、觀察,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八條 考核辦法

      (一)、在公司組織的綜合檢查中,若發現沒有對員工進行職業衛生健康教育培訓的單位要對其進行考核,并在當月獎金中兌現。

      (二)、對職業病防護設施損壞的或不及時修復的單位,要根據情形給予一定的處罰。

      (三)、對于跑、冒、滴、漏嚴重或不及時處理的要在當月的考核中給予處罰。

      (四)、年終評比中要對職業病防治管理先進單位給予表彰獎勵。差的單位取消評先進的資格。

      安全獎罰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省、市關于安全生產責任制有關安全獎懲的規定,推動安全生產工作開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規定

      第二條 安全生產應列入經常性綜合獎勵的重要考核制度內容之一,有關部門在制定經濟責任制時必須擬訂詳細的考核辦法,并貫徹執行。

      第三條 安全獎懲規定與安全生產責任制及經濟利益掛鉤方式進行考核。

      第四條 在開展季度或百日安全競賽活動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根據競賽獎勵辦法的規定,經公司安委會評定,給予適當的獎勵。

      第三章 安全獎懲行為及考核辦法

      第五條 凡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職工,由公司給予一次性獎勵。

      (一)、認真執行國家或上級有關勞動安全法規規定、指示。

      (二)、積極治理職業性危害,使本單位百分之八十以上有毒有害作業低于國家規定標準,并能鞏固的。

      (三)、認真抓好安全基礎工作,開展各種形式的安全活動和安全技術教育,使生產上升,事故大幅下降的單位。

      (四)、發現事故預兆,采取困斷措施,避免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有功人員。

      (五)、在事故搶救中,使人民的生命和國家財產少受損失者。

      (六)、在勞動安全方面有重大發明創造或科研成果者。

      (七)、對勞動安全工作提出切合實際,行之有效的重大合理化建議者。

      第六條 獎勵分為:表彰、記功、授予榮譽稱號、晉級或發給物質獎。

      第七條 對下列情況下之一的職工,經批評教育無效后,由公司給予行政處分 。

      (一)、因個人工作失職,造成設備操作、火災、污染、交通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達200元以上千元以下者。

      (二)、違反勞動紀律累計三次者

      (三)、凡發生重傷以上事故,火災爆炸事故、重大設備、操作、交通事故的車間部門,不得評為先進集體。發生事故責任者,不得評為先進個人。

      第八條 要做好安全獎懲記錄臺帳,把所有獎懲作為員工聘任升職等的條件。

      第四章 附 則

      安全生產例會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安全工作行之有效地開展,發揮安全例會及時收集各部門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動態、及時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的優勢,科學有效指導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安全例會內容

      第一條 安全例會每月召開一次。時間為每月月初的第一個工作日,月初為較長節假日的會議召開時間前移。

      第二條 由安環部負責組織,生產副總主持召開。主要參加人有總經理、各副總經理、總會計師、各車間主任、安全員、企管、生產、供應、銷售、行政部等有關人員。參會人員因故不能按時參加的,應及時請假,經生產副總經理同意批準后不參加或由部門副職參加。

      第三條 主持安全例會的人員應全面掌握安全工作情況,及時解決會上提出的問題,使安全例會真正發揮作用。

      第四條 安全例會上傳達學習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以及上級指示精神,總結上個月的安全工作,布置下個月的任務,同時利用安全例會交流各部門工作經驗。

      第五條 各部門參加例會的人員在參加會議前,要全面了解本單位的安全生狀況,存在的什么問題,要求協調解決哪些問題,要反映到會議上,以便決策、解決。

      第六條 參加會議后,要將會議精神,利用車間安全活動時間及時向本單位員工傳達,對會上布置的工作要認真貫徹執行。

      第七條 安環部要有人記錄會議內容,并存檔保存。

      第三章 公司安全例會內容

      第八條 車間主任每月主持召開一次安全會議,要進行安全講話應結合本車間、崗位生產特點,機械設備狀況,預防事故措施車間各種安全規程、制度、安全裝置、工具及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方法,公司各車間、崗位發生過的事故及教訓,外單位事故及教訓,學習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指示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提高廣大員工對安全生產重大意義的認識和安全技術水平,提高自我保護意識,逐步使員工由“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進而達到“我會安全”。

      第九條 例會主要具體內容

      (一)傳達貫徹上級和公司領導有關指示,通報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精神。

      (二)檢查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貫徹和執行情況。

      (三)分析研究事故發生原因,接受教訓,提高防范措施。

      (四)進行有關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的知識教育。

      (五)交流推廣安全操作先進經驗,進行防護用具、消防器材的實際操作示范。

      (六)發動群眾提合理化建議,討論解決安全工作中的缺陷與不足。

      (七)表揚安全生產中的好人好事,批批各種錯誤傾向。

      (八)會議內容要作記錄存檔。

      第四章 工段(班組)安全活動

      第十條 常白班員工每周一定為班組安全活動日,倒班員工第一個白班定為安全活動日。

      第十一條 要充分利用安全活動日,認真組織員工學習貫徹公司、車間有關安全指示精神,進行安全教育,總結一周來班組安全情況,進行事故案例分析等。

      第十二條 安全活動要有記錄。

      第10篇 礦山建設安全檢查制度

      礦山建設公司安全檢查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員工工作的一般規定:

      一、安全檢查內容

      1.查有無進行三級安全教育,教育培訓、考核記錄是否全面;

      2.查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3.查安全操作規程、制度是否公開張掛或放置;

      4.查下井掛牌登記、班前會記錄是否完整;

      5.查井下作業場地和坑口露天工業場所文明生產情況;

      6.查在布置生產任務時是否有無布置安全工作;

      7.查安全防護、保險、報警、急救裝置或器材是否完備(檢查重點:①民爆物品倉庫消防器材和報警裝置,②民爆物品臨時存放庫,③坑口鐵門,④電氣設備安全防護罩,⑤運輸設備、提升設備鏈接、制動與保養,⑥放礦格篩及漏斗等等);

      8.查井下照明、架線及開關線路是否按要求鋪設;

      9.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是否穿戴齊全及正確使用;

      10.查工作銜接配合是否合理;井下礦車、斗車車速及運行間距是否合乎規定要求;

      11.查運輸、掘進巷道、采場頂板和邊幫排險是否徹底;有無“冒頂片幫”跡象。

      12.查保安礦柱是否開裂、變形,及礦柱上下對應情況;

      13.查采場懸礦是否陡峭、超高;

      14.查采場出礦是否做到了灑水除塵;

      15.查封閉區域、溜井口等防護欄是否完整、牢靠,是否懸掛了警示標志;

      16.查爆破員加工民爆器材是否按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操作;

      17.查民爆物品保管、領用是否按規定程序進行,出入庫臺帳登記是否清晰、準確;

      18.查安全整改措施是否落實和實施。

      二、安全檢查形式

      1.崗位員工日常性自查;

      2.專職安全員及坑口負責人日常跟班檢查;

      3.每月10日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成員及專職安全員分組參與的安全生產大檢查。

      4.每月20日由公司會同香鎢安環部、技術部進行的聯合安全大檢查。

      第11篇 煤礦安全事故分析礦山監察安全管理制度

      一:煤礦;安全事故;分析;對策

      我國是世界上最主要的采煤國之一,煤礦多,分布地域寬,涉及面廣,就業人員多,是世界上其它國家無法相比的;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煤礦安全管理的難度。近年來,受經濟快速發展的強勁拉動以及煤炭作為我國基礎能源和重要原料的戰略地位的影響!煤炭產量激增,未來仍將處在高位增長階段,而與此同時,煤礦安全事故也頻發不斷,特別值得關注的是!過去經常見諸中小型鄉鎮煤礦的礦難,現在卻開始向國有大礦蔓延,給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造成巨大損失,在國內外產生惡劣影響。本文就我國近年來國有大礦事故頻發的根源作分析以及提出相應的對策。

      (一)超能力生產與設備老化

      2004 年我國煤炭產量為19.56 億噸,但其中有安全保障能力的只有12 億噸,其余將近8 億噸的煤炭是在沒有安全保障的條件下生產出來的。2005 年我國原煤產量可能按近22億噸,沒有安全保障的煤炭產量將會更高。什么是有安全保障的煤礦生產能力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研究中心發布的《全國國有煤礦安全保障能力調研報告》將此定義為:一是生產具有合法性,證照齊全;二是安全管理體系完整有效;三是礦井生產系統協調、合理;四是礦井災害防治系統健全,安全技術措施完備;五是應急救援體系完整有效。按照此標準,許多國有煤礦在某些方面都難以達標。

      當前,煤炭價格大幅上揚,受行情看好與高額利潤刺激,煤炭行業超設計能力生產與頻繁“擴能改造”現象成風,許多煤礦紛紛挑戰生產能力的“極限”,這不僅造成大量資源浪費和加速煤炭資源枯竭,更成為煤礦安全事故頻發的“禍首”。

      據統計,在全國27 個產煤省區中,有20 個省區超產,其中19 個省區超產10%以上,有些甚至達到了50%。據國務院安委會煤礦安全檢查組對某省四大煤業集團進行的安全生產大檢查顯示,這些煤炭企業2004 年超產情祝十分嚴重,最多的超產達800 萬噸,最少的超產也達400 萬噸以上,而在這些企業的2005 年生產計劃中仍表現出了相當嚴重的超產傾向,這都將為煤礦的安全生產帶來極大的隱患。超能力生產另一個突出表現是嚴重的超通風能力生產。據某煤業集團提供的資料,該集團目前所屬的四個礦井都存在超通風能力生產情祝,超產范圍在20%~32%。在當前煤炭如此緊俏的形勢下,全國其他煤炭集團所屬礦井平均超通風能力也基本在20%左右。然而,由于我國煤炭賦存和開采條件差,95%以上都是井下開采,高瓦斯和瓦斯突出礦井按近一半,因此煤礦通風能力是安全生產的前提,對此國家早就提出“先抽后采,以風定產,監測監控”方針。如果煤炭生產企業將通風能力置于不顧,勢必給安全生產埋下極大隱患。

      談到煤礦的安全生產能力,讓我們追溯歷史,不難發現其中諸多歷史的深層次原因。自上世紀80 年代初起,由于國家實行“有水快流”政策,小煤礦濫采亂挖現象十分嚴重,煤炭生產逐漸出現供大于求局面而到了1993 年國家實施宏觀調控政策,煤炭市場則呈現蕭條景象。加之1997 年亞洲金融危機,到1998 年煤炭市場陷入歷史最低潮。20 多年來,煤炭工業滿足了國民經濟發展對煤炭的需求,但十幾萬煤礦工人為此付出了生命代價。目前,1/4 的礦井通風壓力偏大或通風困難,只有60%的國有煤礦建有集中監測監控系統,國有煤礦高瓦斯礦井只有60%建立了瓦斯抽放系統,而且主要是原國有重點煤礦。1/3 的煤礦存在防塵設施不足、老化的問題,部分國有煤礦機電設備超期服役。根據對某省四大礦業集團的調查,其主要設備超期服役率高達40%,其中上世紀50 年代的設備占30%,機電固定設備新度系數僅為0.5。各地煤礦的防災減災能力很難令人滿意。近年來,國家在煤炭的安全生產上不論從財力物力人力上,都下了大功大,使了大力氣。2000 年到2003 年國有煤礦安全資金投入總計124.14 億元,雖取得了一些成效,但遠遠沒有滿足產量猛增的需要。

      (二)安全管理與監督不到位

      長期以來,原國家勞動部一直是國家職業安全監察的執法主體。1998 年政府管理體制改革之后,新成立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不再履行這一管理職能,煤礦安全監察及安全生產綜合管理職能,交由國家經貿委新設立的安全生產局承擔。由于煤礦事故頻發,1999 年12 月30 日,國務院批準了《煤礦安全監察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設立一個專門機構-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履行全國煤礦行業安全監察職能。2001年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在國家經貿委安全生產局基礎上成立,與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合署辦公,一個機構,兩塊牌子,行使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職能,歸國家經貿委管理,但涉及煤礦安全監察方面的工作,仍以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的名義實施,煤礦安全監察工作的體制不變,煤礦安全監察實行垂直管理,分級監察的管理體制。

      在安監局成立后的4 年時間里,煤礦安全“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基本格局確定,但在實踐當中出現了一些不完善的問題,主要表現是,如何把國家監察與煤礦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機地結合起來,如何提高安全監察執法的權威性,如何發揮地方政府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等諸多問題。一位從事煤礦安全工作的資深人士評論說,“管生產的管安全,把己經與國際按軌的由勞動部門作為第二方進行監督的安全生產體制,改得反而缺乏第二方監督了,大批安全工作者無奈離去或者改行”。而直接主管安全監察工作的地方政府也設有類似機構,主要監管地方國有煤礦、或者私有的小煤礦。然而,有關專家指出,當前地方機構存在一個普遍性的問題是,對這些屬于當地政府稅收來源的煤礦企業,地方政府的“保護情結”依然嚴重,很難真正起到第二方監督的作用,直接關系中國煤礦職業安全的第二方監管還面臨相當大的挑戰。

      (三)煤炭高素質人才嚴重缺乏

      煤炭人才緊缺是礦難頻發的另一個重要原因。由于煤炭行業技術人才多年流失,缺乏補充,各地煤礦人力資源青黃不接,處于“斷檔”狀態。這不僅制約了煤炭產能提高,還嚴重影響到煤礦安全生產,使煤礦陷入“擴產一事故一減產”的怪圈,成為我國能源安全問題的一個“瓶頸”。某省一位安全監察局局長說,幾乎每一起礦難的背后都可以找到煤礦人才缺乏的身影。大部分煤礦事故都與井沒有專職技術員、礦工不懂安全規程違規操作有關。國家總局副局長王顯政在通報遼寧阜新“2·14”特大瓦斯事故調查處理結果時指出,這起事故的直按原因就是由于工人違章帶電檢修,產生電火花引起瓦斯爆炸。煤礦人才緊缺直接導致安全生產無人落實。煤礦采區技術員在處理突發事件、確保井下安全生產中不可或缺,以前每個采區一般有2~3 名技術員,但現在很多煤礦采區沒有了技術員,僅有的幾個懂安全、通風和機電的,都集中到生產科去了。

      沒有專業的技術員,生產方案拿不出來,安全措施制定不了,制定了也落實不上去,有重大危險源無法識別,有效的安全裝置不會使用,很多不該發生的事故就發生了。比如,近年來,各地都加大了安全生產投入,很多煤礦都裝上了“瓦斯報警斷電儀”,這本來可以有效減少瓦斯爆炸事故,可是由于沒有技術人員及時調試,這些昂貴的儀器就像聾子的耳朵一樣形同虛設。不僅如此,煤礦人才緊缺還使得產能難以提高。由于基層礦井沒有技術員,很多原來由技術員把關的采掘方案都交給了總工程師,不少工程由于人手緊缺,造成采掘接替脫節,不得不中途停工。關于煤礦人才緊缺的原因,恐怕是眾所周知的。上個世紀90 年代煤炭專業畢業生就業難,煤炭行業艱苦、高危,煤校招生困難,不得不壓縮甚至取消煤炭類專業。

      目前,全國煤炭行業原有的10 余所煤炭專業院校在大學生就業政策由包分配改為雙向選擇后,為適應市場需求紛紛改名換姓,脫去了“煤炭”、“礦業”的外衣,其煤炭類專業的學生比例由原來的70%下降到不足10%,造成全國煤炭企業采礦、機電、通風等專業人才只出難進,普遍出現了技術人才緊缺問題,有的煤礦甚至十幾年沒進過一個大學生而陷入“人才斷檔危機”。煤炭是我國的基礎能源、主要能源,國家應站在維護能源安全的高度,充分認識到煤礦人才問題的緊迫性和重要性,在加大對煤炭產業扶持力度,增強煤炭產業競爭力、吸引力的同時,加強輿論引導,出臺優惠政策,創新培養模式,使更多的學生就讀煤炭專業、就業煤炭行業。只有這樣,才能切實解決煤炭生產與安全的瓶頸問題,才能有效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

      當然,我國煤礦事故頻發的原因遠遠不止這些,造成礦難的原因是復雜的和多方面的,有歷史的深層次原因,也有當前煤炭供求關系的影響。因此,治理煤礦事故要多管齊下,既要治標,又要治本。只有標本兼治,才能真正從源頭上杜絕礦難的發生。

      二:煤礦監察健全制度安全管理

      1 問題的提出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五條規定:“煤礦安全監察應當以預防為主,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有效糾正影響煤礦安全的違法行為,實行煤礦安全監察與促進安全管理相結合、教育與懲處相結合?!边@是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進監察工作中必須遵循的方針,所以,探討如何實現煤礦安全監察與促進安全管理相結合,是搞好安全監察,從根本上提高我國煤礦安全生產水平的根本出路。

      我們進行安全監察的目的,在于依照有關煤礦的法律法規,運用法律手段,及時發現和消除現場的事故隱患,保證煤礦實現安全生產。但是,我們煤礦安全監察員不可能時時刻刻都盯在現場,實現煤礦的安全生產最主要的還是依靠企業自身加強企業的安全管理。因此,必須著力于構建企業安全生產的自我約束機制,充分調動和挖掘企業搞好安全生產的內部潛力。這是因為,企業是安全生產的主體,搞好安全生產決定性因素在于企業內部的安全管理水平的高低,如果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得不到提高,缺乏安全生產的自律意識,那么,任何外部的監督檢查,都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因此,如何通過安全監察,促進安全管理是我們作好監察工作的新課題。

      2 煤礦安全監察與安全管理的關系

      通過我們的安全監察發現,國有重點煤礦的安全管理機構比較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等管理制度比較完善,相對來說,安全管理水平比較高,但與國外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特別是職工的安全意識、技術素質比較低下,安全裝備水平普遍較低,煤礦企業領導的管理水平大多數還停留在計劃經濟時期的粗放型管理水平上,難以適應現在安全形勢的發展;與國有重點煤礦相比,地方煤礦,特別是鄉鎮煤礦在安全管理方面,是比較原始的,一些鄉鎮煤礦甚至沒有起碼的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人員,在安全管理制度上,有的甚至是空白,在裝備上有的還停留在非常原始的生產水平上,在職工的素質方面,大多數是臨時工、季節工,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技術素質非常低,煤礦企業管理人員的管理水平也相當落后。試想,處于這樣的煤礦企業管理水平,如果煤礦的安全執法監察不與企業的安全管理相結合,單純的安全執法力度再大,也無法實現煤礦安全的根本好轉。

      對于煤礦安全來說,煤礦安全監察與煤礦企業的關系,是外因和內因的關系。提高煤礦的安全生產水平關鍵的因素在于煤礦企業本身。這是因為:一是煤礦是安全生產的主體,安全貫穿于煤礦一切生產活動之中,所以說日常的安全管理決不能脫離企業的經營活動而獨立存在,也就是說煤礦的安全管理水平提高了,安全生產水平才會有提高;二是搞好煤礦的安全生產在于企業是否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也就是說煤礦是否有安全生產的自律意識,完全依靠外部的監督,自身沒有安全的自律意識,是不會搞好安全生產的;三是煤礦生產的主體是煤礦職工,因此職工是否有較高的安全意識、技術素質成為搞好煤礦安全生產的關鍵。煤礦安全生產活動的實質是同井下現場的各種自然災害和違章現象作斗爭,提高職工的自身素質,建立安全生產自我約束機制,提高每一個職工的安全意識是實現安全生產的關鍵;四是在安全生產管理中,起決定性因素的也是最為基礎的是企業安全管理機構是否完善,管理層是否具有現代化的管理意識,只有企業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機構,領導層具有較高的安全管理意識,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才能提高;五是現場的裝備水平也對煤礦安全生產起到了極為關鍵的作用。

      煤礦安全監察不僅可在現場及時地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制約煤礦的違法行為,而且要通過行政執法,依靠法律手段,強制性地促使煤礦建立健全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管理機構,加強考核,加大對煤礦的安全投入,提高煤礦的裝備水平,加強對職工的安全教育,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技術素質,從而提高煤礦安全管理水平。所以說煤礦安全監察作為外因對于煤礦安全生產實現根本性的好轉將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3 加強安全監察促進煤礦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1)嚴格監督監察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落實。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是煤礦的各級安全生產管理者落實黨的安全第一的方針和有關煤礦法律法規的責任制度,是企業的一項最基本的責任制度和所有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它的建立健全和考核落實,使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煤礦法律法規在現場得到正確答案,它使每一個管理者明確了安全管理責任,增強了安全管理的責任心,能夠真正做到依法辦礦、依法管礦;業務保安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是煤礦的專業部門和個人根據部門和個人專業的范圍,在制度上確保專業范圍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如果部門業務保安做得好,每一個人在崗位上都能夠按章作業,每一個專業都能夠得到安全生產,那么全礦也就做到安全生產了;事故隱患排查與治理制度是落實“預防為主”的重要基礎工作,它要求每一個專業和部門在一定的時間周期進行生產現場的事故隱患排查與治理工作,各專業和部門在一定的時間內根據排查出的事故隱患,制定措施,落實時間、資金、人員、責任,限期整改,并進行驗收,使事故隱患真正消滅在萌芽狀態之中;事故責任追究制是發生事故后對事故責任者根據責任的大小進行責任追究的制度,它促使煤礦管理者增強責任心,使管轄范圍內的安全工作達到標準要求,實現安全生產。

      安全投入和職工的安全培訓和教育等都對煤礦安全工作有著直接的關系,也必須作為重點進行安全監察。

      (2)監督監察現場生產情況。煤礦安全管理的結果反映到現場,就是現場是否具有較好的工程質量和完善的安全設施,職工是否具有較高的安全意識和技術素質,一句話,現場是否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有關煤礦的法律法規是否真正落實到現場。當然在現場的安全監察過程中,會發現事故隱患和違反法律法規的現象,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制止違法行為,防止事故的發生。

      (3)監察煤礦的安全管理機構是否健全。安全生產是一門綜合性的系統科學,是一項全面性、系統性很強的工作,涉及到生產過程的方方面面和諸多專業的正確配合。在生產的過程中,每個方面,每個過程,每個專業,每項工作和每個人、每個部門有缺陷或有漏洞,都會給煤礦的安全生產造成不安全因素。當前由于一些煤礦企業盲目的追求改革,減少機構,裁減了一些必要的煤礦安全管理機構,如有的煤礦將企業的內部監察機構裁減了,大大削弱了企業的內部制約機制,特別是一些鄉鎮煤礦沒有技術科、安全科、調度室等一些煤礦必須具備的安全技術管理機構,這樣就造成了煤礦安全管理機構的不健全,使煤礦的安全管理無法正常進行,現場的事故隱患不能及時發現和消除,時刻存在發生事故的危險,這是煤礦最大的事故隱患。

      第12篇 礦山建設安全保衛制度

      礦山建設公司安全保衛制度

      為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確保公司財產安全,特制訂本制度。

      一、安全保衛工作,要認真落實責任制??偨浝硎枪景踩Pl的第一責任人,應把安全保衛工作切實提上議事日程,進行研究、部署,對本公司的安全保衛工作負全責。

      二、成立以總經理任組長、分管安全保衛總經理助理任副組長、各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安全保衛工作領導小組,定期檢查安全保衛工作,技術科科長、辦公室主任、坑長、財務科科長分別是生產調度中心、公司辦公中心、各坑口、辦事處的安全保衛責任人。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解決。

      三、根據實際需要,分管安全保衛的總助兼職安全保衛干事,負責安全保衛工作,切實負起安全保衛責任。

      四、落實防火措施,各生產坑口、炸藥庫、辦公中心等重要場所設置的消防器材,不得用作他用,專人應定期檢查消防器材是否完好無損;配備的各種滅火器,要按規定期限更換滅火藥物;教育公司員工提高防火意識,自覺履行防火義務,不在野外生火,不在重要場所用火、抽煙;特別注意冬春兩季工作和生活場所的雜草清除,嚴防山火發生。

      五、抓好安全用電:

      1、電線、電器殘舊不符合規范的,應及時更換;

      2、嚴禁擅自私接電源和使用額外電器,不準在辦公場所使用電爐;

      3、炸藥庫、配電房、民爆臨時存放點等重地,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非專業管理人員,不得隨意進入。

      六、落實防盜措施:

      1、坑口大門是查禁盜礦分子的重要關卡,門衛必須堅守工作崗位,對出入坑口人員例行檢查,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井下,嚴禁非生產時間人員通過鐵門出入井下;

      2、炸藥庫報警裝置應當保持完好,保管員要時刻保持高度警覺,不擅離職守,妥善保管好民爆物品;

      3、辦事處防盜工作由財務科科長負責,經常檢查防盜門安全性能,不準陌生人進入室內,保險柜內不準存放大額度現金。

      4、山上辦公中心每晚要關好大門,辦公室無人時要關好門窗和電燈;

      5、公司財物不得隨便放置,重要文件及貴重物品必須鎖好;

      6、車輛停放時應采取必要的防盜措施。

      七、安全保衛人員要有高度的責任感,經常檢查、督促安全保衛措施的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消除隱患。因對工作不負責任而造成事故的,一律追究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八、全體員工都有遵守本制度及有關安全規范的義務。凡違章造成事故的,一律追究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礦山安全科管理制度(十二篇)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采礦場安全管理工作,促進各生產(施工)單位及員工安全生產的自律性,從根本上消除各種安全隱患,杜絕違章作業,結合公司頒布的獎懲細則特制定本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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