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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入設備作業安全管理制度(九篇)

      發布時間:2024-01-26 09:42:16 查看人數:45

      進入設備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進入設備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進入設備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發生缺氧、中毒窒息和火災爆炸事故,保證職工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凡在生產區域內進入或探入爐、塔、釜、罐、槽車以及管道、煙道、隧道、下水道、溝、坑、井、池、涵洞等封閉、半封閉設施及場所作業統稱進入設備作業。

      第三條 凡進入設備作業,必須辦理《進入設備作業票》。進入設備作業票由車間安全技術人員統一管理,車間領導或安監部門負責審批。未辦理作業票,嚴禁作業。

      第四條 進入設備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注明作業時間,不得在無監護人或作業時間以外作業。

      第五條 進入設備作業票辦理程序。

      1.進設備作業負責人向設備所屬單位的車間提出申請。

      2.車間技術人員根據作業現場實際確定安全措施、安排對設備內的氧氣、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進行分析;安排作業監護人,并與監護人一道對安全措施逐條檢查、落實后向作業人員交底。在以上各種氣體分析合格后,將分析報告單附在《進入設備作業票》存根上,同時簽字。

      3.車間領導在對上述各點全面復查無誤后,批準作業。

      4.進入設備作業票第一聯由監護人持有,第二聯由作業負責人持有,第三聯由車間安全技術人員留存備查。

      5.進入危險性較大的設備內的作業時,應將安全措施報廠領導審批,廠安全監督部門派人到現場監督檢查。

      第六條 監護人的職責。

      1.監護人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情況及作業人員,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懂急救知識。

      2.作業單位和設備所在單位不是同一單位時,雙方應各出一名監護人。

      3.監護人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落實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暫不進行作業。

      4.監護人應和作業人員擬定聯絡信號。在出入口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系,發現異常,應及時制止作業,并立即采取救護措施。

      5.監護人要攜帶《進入設備作業票》,并負責保管。

      第七條 進設備作業人員的職責。

      1.持批準的《進入設備作業票》方可作業。

      2.無《進入設備作業票》不作業。

      3.進設備作業任務、地點(位號)、時間與票不符不作業。

      4.監護人不在場不作業。

      5.勞動保護著裝和器具不符合規定不作業。

      6.對違反本制度強令作業或安全措施沒落實,有權拒絕作業。

      第八條 作業票應一天一開,當日有效。全面停車大修期間,作業票有效期不超過3天,間斷作業要重新分析。

      第九條 在進入設備作業期間,嚴禁同時進行各類與該設備相關的試車、試壓或試驗工作及活動。

      第十條 對工藝上裝催化劑行裝有特殊要求的進設備作業時,要采取特殊預防措施,并經廠領導批準。

      第十一條 進設備作業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1.車間領導指定專人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內容應包括所從事作業的安全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救護方法等。

      2.對所進設備要切實做好工藝處理,所有與設備相連的管線、閥門必須加盲板斷開,并對該設備進行吹掃、蒸煮、置換合格。不得以關閉閥門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3.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設備,必須在停機后切斷電源,在開關上掛“有人檢修、禁止合閘”標示牌。并設專人監護。

      4.取樣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設備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應保證設備內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氣體液度和含氧合格(當可燃氣體爆炸極限大于4%時,指標為小于0.5%,爆炸極限小于4%時,指標為小于0.2%;氧含量19.5%~23.5%為合格);有毒有害物質不超過國家規定的“車間空氣中有毒物質的最高容許濃度”的指標。設備內溫度宜在常溫左右,作業期間應每隔四小時取樣復查一次(分析結果報出后,樣品至少保留4小時),如有1項不合格,應立即停止作業。

      5.進設備作業,必須遵守動火、臨時用電、起重吊裝、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進設備作業票不能代替上述作業各票,所涉及的其它作業要按有關規定辦票。

      6.對盛裝過能產生自聚物的設備,作業前必須按有關規定蒸煮并做聚合物加熱試驗。

      7.設備的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便于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8.進設備作業一般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經廠安全監督部門批準。

      9.進設備作業所用照明應使用安全電壓和安全行燈,在金屬設備內及特別潮濕場所作業,其安全行燈電壓應為12v以下且絕緣良好。

      10.進設備作業的人員、工具、材料要登記,作業前后應清點,防止遺留在設備內。

      11.設備外的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和滅火器材。

      12.作業人員進設備前,應首先擬定緊急狀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設備內人員每次作業時間不宜過長,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13.為保證設備內空氣流通和人員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可再采取強制通風方法(不允許通氧氣)。

      14.在特殊情況下,作業人員可戴長管面具、空氣呼吸器等,但佩戴長管面具時,一定要仔細檢查其氣密性,同時應防止長管被擠壓,吸氣口應置于空氣新鮮的上風口,并有人監護。

      15.出現有人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搶救人員必須佩戴空氣式防護面具進入設備,并至少應有一人在外部做聯絡工作。

      16.以上措施在作業期間發生變化,應立即停止作業,待處理并達到作業的安全條件后,方可再進入設備作業。

      第十二條 進入設備作業票是進設備作業的依據,不得涂改、代簽,要妥善保管,保存其為1年。

      第十三條 其他非生產區域的進入設備作業,可參照本制度。

      第十四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可參照國家有關標準、制度、法規執行。

      第十五條 本制度從1997年4月1日起執行。

      附:進入設備作業票

      進入設備作業票編號:

      設備名稱作業單位
      作業人姓名作業地點
      作業時間自年月日時分

      至年月日時分

      作業內容
      安全措施:

      1.所有與設備有聯系的閥門、管線加盲板斷開,進行工藝吹掃蒸煮。

      確認人:

      2.盛裝過可燃有害液體、氣體的設備,分析其可燃氣體,當其爆炸下限>;4%時濃度應<0.5%,爆炸下限4%時濃度應<0.2%;含氧19.5%~23.5%為合格,有毒有害物質不超過國家規定的“車間空氣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最高允許濃度”指標。

      3.設備打開通氣孔自然通風雨小時以上,必要時采用強制通風或佩戴呼吸器;但設備內動焊缺氧時,嚴禁用通氧氣方法補氧。

      確認人:

      4.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確認人:

      5.帶攪拌機的設備要切斷電源,在開關上掛“有人檢修,禁止合閘”標志牌;上鎖或設專人監護。

      6.所有照明使用安全電壓,電線絕緣良好。特別潮濕場所和金屬設備內作業,行燈電壓應12v以下。使用手持電動工具應有漏電保護。確認人:

      7.進入設備內作業,外面需有專人監護;并規定互相聯絡方法和信號:

      確認人:

      8.設備出入口內外無障礙物,保證暢通無阻。確認人:

      9.盛裝能產生自聚物的設備要求按規定蒸煮和做聚合物試驗。

      確認人:

      10.嚴禁使用吊車、卷揚機運送作業人員。確認人:

      11.作業人員必須穿符合安全規定的勞動保護著裝和防護器具。

      確認人:

      12.設備外配備一定數量的應急救護用具。確認人:

      13.設備外配備一定數量的滅火器材。確認人:

      14.作業前后登記清點人員、工具、材料等,防止遺留在設備內。

      確認人:

      15.對進設備作業人員及監護人進行安全應急處理、救護方法等方面教育,并明確每個人的職責。確認人:

      16.涉及到其它作業按有關規定辦票。確認人:

      其它補充措施:

      確認人:

      氣體分析數據
      確認人意見
      監護人意見
      安全技術人員意見
      車間領導審批意見

      注:1.此作業票按進設備作業規定手續辦理。

      2.與本次作業有關的具體措施后劃“√”。

      3.作業票一式三聯,第一聯由監護人持有,第二聯由作業負責人持有,第三聯由車間安全技術人員留存備查。

      監護人的職責:

      1.監護人應熟悉作業區域內的環境,工藝情況及作業人員,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懂急救知識。

      2.作業單位和設備所在單位不是同一單位時,雙方應各出一名監護人。

      3.監護人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要進行檢查,發現落實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暫不進行作業。

      4.監護人應和作業人員擬定聯絡信號,在出入口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系,發現異常應及時制止作業,工立即采取救護措施。

      5.監護要攜帶《進入設備作業票》,并負責保管。

      進設備作業人員的職責:

      1.持批準的《進入設備作業票》方可作業。

      2.無《進入設備作業票》不作業。

      3.進設備作為的任務、地點(位號)、時間與票不符不作業。

      4.監護人不在現場不作業。

      5.勞動保護著裝和器具不符合規定不作業。

      6.如果有人違反進設備作業管理制度強令作業或安全措施沒有落實,有權拒絕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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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篇 設備進入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進入設備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發生缺氧、中毒窒息和火災爆炸事故,保證職工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凡在生產區域內進入或探入爐、塔、釜、罐、槽車以及管道、煙道、隧道、下水道、溝、坑、井、池、涵洞等封閉、半封閉設施及場所作業統稱進入設備作業。

      第三條 凡進入設備作業,必須辦理《進入設備作業票》。進入設備作業票由車間安全技術人員統一管理,車間領導或安監部門負責審批。未辦理作業票,嚴禁作業。

      第四條 進入設備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注明作業時間,不得在無監護人或作業時間以外作業。

      第五條 進入設備作業票辦理程序。

      1.進設備作業負責人向設備所屬單位的車間提出申請。

      2.車間技術人員根據作業現場實際確定安全措施、安排對設備內的氧氣、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進行分析;安排作業監護人,并與監護人一道對安全措施逐條檢查、落實后向作業人員交底。在以上各種氣體分析合格后,將分析報告單附在《進入設備作業票》存根上,同時簽字。

      3.車間領導在對上述各點全面復查無誤后,批準作業。

      4.進入設備作業票第一聯由監護人持有,第二聯由作業負責人持有,第三聯由車間安全技術人員留存備查。

      5.進入危險性較大的設備內的作業時,應將安全措施報廠領導審批,廠安全監督部門派人到現場監督檢查。

      第六條 監護人的職責。

      1.監護人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情況及作業人員,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懂急救知識。

      2.作業單位和設備所在單位不是同一單位時,雙方應各出一名監護人。

      3.監護人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落實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暫不進行作業。

      4.監護人應和作業人員擬定聯絡信號。在出入口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系,發現異常,應及時制止作業,并立即采取救護措施。

      5.監護人要攜帶《進入設備作業票》,并負責保管。

      第七條 進設備作業人員的職責。

      1.持批準的《進入設備作業票》方可作業。

      2.無《進入設備作業票》不作業。

      3.進設備作業任務、地點(位號)、時間與票不符不作業。

      4.監護人不在場不作業。

      5.勞動保護著裝和器具不符合規定不作業。

      6.對違反本制度強令作業或安全措施沒落實,有權拒絕作業。

      第八條 作業票應一天一開,當日有效。全面停車大修期間,作業票有效期不超過3天,間斷作業要重新分析。

      第九條 在進入設備作業期間,嚴禁同時進行各類與該設備相關的試車、試壓或試驗工作及活動。

      第十條 對工藝上裝催化劑行裝有特殊要求的進設備作業時,要采取特殊預防措施,并經廠領導批準。

      第十一條 進設備作業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1.車間領導指定專人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內容應包括所從事作業的安全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救護方法等。

      2.對所進設備要切實做好工藝處理,所有與設備相連的管線、閥門必須加盲板斷開,并對該設備進行吹掃、蒸煮、置換合格。不得以關閉閥門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3.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設備,必須在停機后切斷電源,在開關上掛“有人檢修、禁止合閘”標示牌。并設專人監護。

      4.取樣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設備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應保證設備內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氣體液度和含氧合格(當可燃氣體爆炸極限大于4%時,指標為小于0.5%,爆炸極限小于4%時,指標為小于0.2%;氧含量19.5%~23.5%為合格);有毒有害物質不超過國家規定的“車間空氣中有毒物質的最高容許濃度”的指標。設備內溫度宜在常溫左右,作業期間應每隔四小時取樣復查一次(分析結果報出后,樣品至少保留4小時),如有1項不合格,應立即停止作業。

      5.進設備作業,必須遵守動火、臨時用電、起重吊裝、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進設備作業票不能代替上述作業各票,所涉及的其它作業要按有關規定辦票。

      6.對盛裝過能產生自聚物的設備,作業前必須按有關規定蒸煮并做聚合物加熱試驗。

      7.設備的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便于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8.進設備作業一般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經廠安全監督部門批準。

      9.進設備作業所用照明應使用安全電壓和安全行燈,在金屬設備內及特別潮濕場所作業,其安全行燈電壓應為12v以下且絕緣良好。

      10.進設備作業的人員、工具、材料要登記,作業前后應清點,防止遺留在設備內。

      11.設備外的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和滅火器材。

      12.作業人員進設備前,應首先擬定緊急狀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設備內人員每次作業時間不宜過長,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13.為保證設備內空氣流通和人員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可再采取強制通風方法(不允許通氧氣)。

      14.在特殊情況下,作業人員可戴長管面具、空氣呼吸器等,但佩戴長管面具時,一定要仔細檢查其氣密性,同時應防止長管被擠壓,吸氣口應置于空氣新鮮的上風口,并有人監護。

      15.出現有人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搶救人員必須佩戴空氣式防護面具進入設備,并至少應有一人在外部做聯絡工作。

      16.以上措施在作業期間發生變化,應立即停止作業,待處理并達到作業的安全條件后,方可再進入設備作業。

      第十二條 進入設備作業票是進設備作業的依據,不得涂改、代簽,要妥善保管,保存其為1年。

      第十三條 其他非生產區域的進入設備作業,可參照本制度。

      第十四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可參照國家有關標準、制度、法規執行。

      第十五條 本制度從1997年4月1日起執行。

      附:進入設備作業票

      進入設備作業票編號:

      設備名稱

      作業單位

      作業人姓名

      作業地點

      作業時間

      自年月日時分

      至年月日時分

      作業內容

      安全措施:

      1.所有與設備有聯系的閥門、管線加盲板斷開,進行工藝吹掃蒸煮。

      確認人:

      2.盛裝過可燃有害液體、氣體的設備,分析其可燃氣體,當其爆炸下限>4%時濃度應<0.5%,爆炸下限4%時濃度應<0.2%;含氧19.5%~23.5%為合格,有毒有害物質不超過國家規定的“車間空氣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最高允許濃度”指標。

      3.設備打開通氣孔自然通風雨小時以上,必要時采用強制通風或佩戴呼吸器;但設備內動焊缺氧時,嚴禁用通氧氣方法補氧。

      確認人:

      4.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確認人:

      5.帶攪拌機的設備要切斷電源,在開關上掛“有人檢修,禁止合閘”標志牌;上鎖或設專人監護。

      6.所有照明使用安全電壓,電線絕緣良好。特別潮濕場所和金屬設備內作業,行燈電壓應12v以下。使用手持電動工具應有漏電保護。確認人:

      7.進入設備內作業,外面需有專人監護;并規定互相聯絡方法和信號:

      確認人:

      8.設備出入口內外無障礙物,保證暢通無阻。確認人:

      9.盛裝能產生自聚物的設備要求按規定蒸煮和做聚合物試驗。

      確認人:

      10.嚴禁使用吊車、卷揚機運送作業人員。確認人:

      11.作業人員必須穿符合安全規定的勞動保護著裝和防護器具。

      確認人:

      12.設備外配備一定數量的應急救護用具。確認人:

      13.設備外配備一定數量的滅火器材。確認人:

      14.作業前后登記清點人員、工具、材料等,防止遺留在設備內。

      確認人:

      15.對進設備作業人員及監護人進行安全應急處理、救護方法等方面教育,并明確每個人的職責。確認人:

      16.涉及到其它作業按有關規定辦票。確認人:

      其它補充措施:

      確認人:

      氣體分析數據

      確認人意見

      監護人意見

      安全技術人員意見

      車間領導審批意見

      注:1.此作業票按進設備作業規定手續辦理。

      2.與本次作業有關的具體措施后劃“√”。

      3.作業票一式三聯,第一聯由監護人持有,第二聯由作業負責人持有,第三聯由車間安全技術人員留存備查。

      監護人的職責:

      1.監護人應熟悉作業區域內的環境,工藝情況及作業人員,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懂急救知識。

      2.作業單位和設備所在單位不是同一單位時,雙方應各出一名監護人。

      3.監護人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要進行檢查,發現落實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暫不進行作業。

      4.監護人應和作業人員擬定聯絡信號,在出入口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系,發現異常應及時制止作業,工立即采取救護措施。

      5.監護要攜帶《進入設備作業票》,并負責保管。

      進設備作業人員的職責:

      1.持批準的《進入設備作業票》方可作業。

      2.無《進入設備作業票》不作業。

      3.進設備作為的任務、地點(位號)、時間與票不符不作業。

      4.監護人不在現場不作業。

      5.勞動保護著裝和器具不符合規定不作業。

      6.如果有人違反進設備作業管理制度強令作業或安全措施沒有落實,有權拒絕作業。

      第3篇 進入設備受限空間作業安全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進入設備(受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發生缺氧、中毒窒息和火災爆炸事故,保證職工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凡在生產區域內進入或探入爐、塔、罐、槽車以及管道、煙道、隧道、下水道、溝、坑、井、池、涵洞等封閉、半封閉設施及場所作業統稱進入設備作業。

      第三條凡進入設備(受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設備(密閉空間)作業許可證》(樣式附后)。未辦理作業許可證,嚴禁進入設備作業。

      第四條進入設備(受限空間)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注明作業時間,不得在無監護人或作業時間以外作業。

      第五條進入與盛有有毒、有害、易燃、可燃或能令人窒息的氣體、液體容器或管道相連的設備(密閉空間)必須采用盲板隔離,盲板要有標識與登記。

      第六條進入設備(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

      1、進入設備(受限空間)作業負責人向相關的工藝部門提出申請。

      2、工藝部門負責對要進入設備進行隔離、清洗、吹掃、空氣置換等工藝處理,工藝值班長負責填寫進入設備作業許可證,工藝值班長根據作業現場情況,組織作業負責人等有關人員落實作業條件和其它補充措施(與本次作業有關的具體措施前劃“√”,其中1—10條由工藝監護人員確認簽字;11—16條由作業負責人確認簽字;其它補充措施按照分工范圍,分別由工藝監護人員和作業負責人確認簽字),安排對設備內的可燃氣體、氧氣、有毒氣體的濃度進行分析,安排作業監護人,并與監護人一起對作業條件逐項檢查、確認,負責向作業人員交底。在設備內部氣體檢測分析合格后,將分析報告單與盲板隔離圖(或表)附在進入設備作業許可證存根上。工藝部門經理助理以上領導在對上述各點全面復查無誤后,在進設備(受限空間)許可證上簽字。

      3、安全管理部門主管最后確認無誤后簽字批準作業。特殊情況下由公司主管領導審批。

      4、以上任何簽字不允許別人代簽。

      5、進入危險性較大的設備內作業時(如進入裝有催化劑等有特殊要求的設備作業時),要采取特殊預防措施,進入設備作業許可證要經生產部門經理審查、批準。

      第七條進入設備(受限空間)作業化驗分析

      1、進入設備作業必須對氧含量進行化驗分析;其它分析項目由工藝值班長確定。

      2、取樣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設備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都要取樣,保證設備內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氣體濃度和含氧量合格(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時,指標為小于或等于0.5%,爆炸下限小于4%時,指標為小于或等于0.2%,氧含量19.5—23.5%為合格),有毒有害物質不超過國家規定的“車間空氣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最高容許濃度”的指標。設備內溫度宜在常溫左右,作業期間應至少每隔4小時取樣復查一次(特殊要求分析結果報出后,樣品至少保留4小時,分析報告單附在作業許可證存根上),如有1項不合格,應立即停止作業。分析合格后,如超過1小時才作業,必須再次進行化驗分析。

      間斷作業則需要重新分析,重新辦理許可證(間斷30分鐘及以上為間斷作業)。

      3、化驗工負責進設備的相關分析工作,填寫化驗報告單,在《進入設備(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上簽字。

      第八條作業監護人的資格與職責

      1、作業監護人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和工藝情況,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懂急救知識;

      2、作業監護人在作業人員進入設備作業前,負責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落實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暫不進行作業;

      3、作業監護人應清楚進入設備作業人數,與作業人員確定聯系信號,在出入口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系,嚴禁離開作業現場。在發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制止作業,并立即采取救護措施。

      4、作業監護人不得隨同進入設備,如有特殊原因監護人必需離開則進設備作業暫時停止,人員必須撤出設備外,直到監護人到崗進設備作業才可恢復

      第九條進入設備(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職責

      1、持進入設備(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方可作業;

      2、進入設備(受限空間)作業的任務、地點(位號)、時間與作業許可證不符不得作業;

      3、作業監護人不在場監護不得作業;

      4、勞動保護著裝和器具不符合安全規定不得作業;

      5、對違反本制度強令作業或安全措施沒落實時,有權拒絕作業;

      6、進入設備(受限空間)作業應控制進入作業人員數量和連續作業時間。

      第十條進入設備(受限空間)作業期間,嚴禁同時進行與該設備相關的試車、試壓、試驗等工作及活動。

      第十一條進入設備作業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1、工藝部門領導指定專人對監護人和作業人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內容應包括所從事作業的安全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等;

      2、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設備,必須在停機后切斷電源,在開關上掛“有人檢修、禁止合閘”標示牌,并設專人監護;或采取摘除保險等措施;

      3、進入設備作業,必須遵守用火、臨時用電、起重吊裝、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進入設備(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能代替上述作業許可證,所涉及的其它作業要按有關規定辦理許可證;

      4、設備的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便于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5、進入設備作業一般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經公司批準;

      6、進入設備作業所用照明應使用安全電壓和安全行燈,在金屬設備內及特別潮濕場所作業,其安全行燈電壓應不超過12伏且絕緣良好;

      7、嚴禁將非防爆及非安全電壓電氣帶入設備。

      8、進入設備作業的人員、工具、材料要進行登記,作業前后應清點,防止遺留在設備內;

      9、設備外的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和滅火器材;

      10、作業人員進入設備前,應先擬定緊急狀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設備內作業人員每次作業時間不宜過長,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11、為保證設備內空氣流通和人員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可采用強制通風方法(不允許直接通氧氣);

      12、在特殊情況下,作業人員可戴長管式面具、氧氣呼吸器等,但佩戴長管面具時,一定要仔細檢查其氣密性,同時防止通氣長管被擠壓,吸氣口應置于空氣新鮮的上風口,并有專人監護;

      13、出現有人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搶救人員必須佩戴隔離式防護面具進入設備,并至少有1人在外部做聯絡工作;

      14、以上措施如在作業期間發生變化,應立即停止作業,待處理并達到安全作業條件后,方可再進入設備作業。

      第十二條進入設備(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1、進入設備(密閉空間)作業許可證一式四聯,第一聯為安全管理部門存檔,保存期為一年;第二聯存放在密閉空間的所屬部門(工藝部門);第三聯由監護人持,監護時隨身攜帶;第四聯;由作業人員持,作業時隨身攜帶;

      2、進入設備(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是進入設備作業的依據,不得涂改、代簽,有的欄目不需要填寫時,一律用“/”表示;

      第十三條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4篇 機動車、人員進入罐區和設備區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機動車輛、人員進入罐區和設備區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1、 凡進入罐區、設備區的機動車輛,必須佩戴標準阻火器,經站長同意(消防車、救護車除外)后,方可進入。

      2、 外來人員進入罐區和設備區需進行安全教育、佩戴防護用品后方可進入,并填寫《外來人員登記本》

      3、 進入罐區、設備區機動車、人員做完相關工作后立即離開罐區。

      4、 罐區安全管理人員在車輛進入罐區及設備區前,要對機動車輛車況、阻火器、駕駛員證件嚴格檢查,禁止不符合標準、無照、非司機駕駛車輛進入罐區。

      5、 機動車輛進入罐區、設備區后,必須按指定路線行駛,不得隨意改變行駛路線。

      6、 進入罐區后,如果出現火災、爆炸或泄漏等事故,必須立即停車熄火,聽從有關人員的指揮。

      7、 非防爆電瓶車、機動三輪車、拖拉機、翻斗車等不準進入罐區。

      第5篇 進入設備內部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范圍

      1.1 為加強進入設備內部作作業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所屬各部門,同時也適用于各外來施工單位和人員。

      2. 管理內容

      2.1. 凡進入化工設備內部如:檢修塔、釜、槽、罐、管道以及下水井、池、地坑、爐膛或其它設備內部檢修作業,均稱進入設備內部作業。

      2.2. 進入設備內部檢修必須《進入設備內部作業的八個必須》認真辦理設備內部作業許可證,許可證由設備使用部門(生產裝置)審批。

      2.3. 與進入設備內部作業相連接的設備,管道必須進行系統隔絕,加盲板(抽插盲板必須按圖進行)置換蒸煮,分析合格,氧含量19.5%~21.5%,有害物小于空氣中最高允許濃度。

      2.4. 進入設備內部作業或有轉動機械的設備內檢修,應切斷電源,同時懸掛“有人作業,請勿合閘”的警告牌,必要時應有專人監護。

      2.5. 空分車間或制氧設備內檢修,防止設備內富氧狀態,也應進行氧含量測驗,氧含量19.5%~21.5%為合格。

      2.6. 進入設備內部作業需要動火時,除氧含量、有毒有害測爆分析合格外,必須執行動火制度辦理好動火證。

      2.7. 高塔型設備內作業,必須執行高處作業安全規定,辦好高處作業證,系好安全帶。

      2.8. 設備內部作業多數屬金屬容器潮濕場所,使用電壓不得超過12伏,照明一律利用12伏安全型防爆燈或帶有漏電保護器的電源。

      2.9. 使用長管式面具,隔絕式面具,空氣式呼吸器等,必須在氣防站專業人員的監護下進行,面具管不能折疊、壓迫或堵塞,長管氣口應位于上風口。

      2.10. 設備內部作業前應打開所有人孔(或通風口)保持設備內空氣暢通,必要時應向設備內進行強制通風,通風設備必須是防爆型軸流風機,嚴禁使用管道空氣或氧氣作通風氣源。

      2.11. 進入設備內部作業,要選擇牢固可靠的工具,進入人數工具等要記錄在案,作業結束封人孔前應清點人數、工具,防止人和物遺留在設備內。

      3. 本制度未盡事項,參照上級公司相應安全管理制度執行。

      4. 使用上海氯堿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進入設備內部作業許可證》表式

      5. 《進入設備內部作業的八個必須》

      一、 必須申請、辦證,并得到批準;

      二、 必須進行安全隔絕;

      三、 必須切斷動力電,并使用安全燈具;

      四、 必須進行置換、通風;

      五、 必須按時間要求進行安全分析;

      六、 必須佩戴規定的防護用具;

      七、 必須有人在器外監護,并堅守崗位;

      八、 必須有搶救后備措施;

      第6篇 進入設備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進入設備(受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發生缺氧、中毒窒息和火災爆炸事故,保證職工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凡在生產區域內進入或探入爐、塔、罐、槽車以及管道、煙道、隧道、下水道、溝、坑、井、池、涵洞等封閉、半封閉設施及場所作業統稱進入設備作業。

      第三條凡進入設備(受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設備(密閉空間)作業許可證》(樣式附后)。未辦理作業許可證,嚴禁進入設備作業。

      第四條進入設備(受限空間)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注明作業時間,不得在無監護人或作業時間以外作業。

      第五條進入與盛有有毒、有害、易燃、可燃或能令人窒息的氣體、液體容器或管道相連的設備(密閉空間)必須采用盲板隔離,盲板要有標識與登記。

      第六條進入設備(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

      1、進入設備(受限空間)作業負責人向相關的工藝部門提出申請。

      2、工藝部門負責對要進入設備進行隔離、清洗、吹掃、空氣置換等工藝處理,工藝值班長負責填寫進入設備作業許可證,工藝值班長根據作業現場情況,組織作業負責人等有關人員落實作業條件和其它補充措施(與本次作業有關的具體措施前劃“√”,其中1—10條由工藝監護人員確認簽字;11—16條由作業負責人確認簽字;其它補充措施按照分工范圍,分別由工藝監護人員和作業負責人確認簽字),安排對設備內的可燃氣體、氧氣、有毒氣體的濃度進行分析,安排作業監護人,并與監護人一起對作業條件逐項檢查、確認,負責向作業人員交底。在設備內部氣體檢測分析合格后,將分析報告單與盲板隔離圖(或表)附在進入設備作業許可證存根上。工藝部門經理助理以上領導在對上述各點全面復查無誤后,在進設備(受限空間)許可證上簽字。

      3、安全管理部門主管最后確認無誤后簽字批準作業。特殊情況下由公司主管領導審批。

      4、以上任何簽字不允許別人代簽。

      5、進入危險性較大的設備內作業時(如進入裝有催化劑等有特殊要求的設備作業時),要采取特殊預防措施,進入設備作業許可證要經生產部門經理審查、批準。

      第七條進入設備(受限空間)作業化驗分析

      1、進入設備作業必須對氧含量進行化驗分析;其它分析項目由工藝值班長確定。

      2、取樣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設備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都要取樣,保證設備內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氣體濃度和含氧量合格(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時,指標為小于或等于0.5%,爆炸下限小于4%時,指標為小于或等于0.2%,氧含量19.5—23.5%為合格),有毒有害物質不超過國家規定的“車間空氣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最高容許濃度”的指標。設備內溫度宜在常溫左右,作業期間應至少每隔4小時取樣復查一次(特殊要求分析結果報出后,樣品至少保留4小時,分析報告單附在作業許可證存根上),如有1項不合格,應立即停止作業。分析合格后,如超過1小時才作業,必須再次進行化驗分析。

      間斷作業則需要重新分析,重新辦理許可證(間斷30分鐘及以上為間斷作業)。

      3、化驗工負責進設備的相關分析工作,填寫化驗報告單,在《進入設備(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上簽字。

      第八條作業監護人的資格與職責

      1、作業監護人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和工藝情況,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懂急救知識;

      2、作業監護人在作業人員進入設備作業前,負責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落實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暫不進行作業;

      第7篇 機動車人員進入罐區、設備區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機動車輛、人員進入罐區和設備區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1、 凡進入罐區、設備區的機動車輛,必須佩戴標準阻火器,經站長同意(消防車、救護車除外)后,方可進入。

      2、 外來人員進入罐區和設備區需進行安全教育、佩戴防護用品后方可進入,并填寫《外來人員登記本》

      3、 進入罐區、設備區機動車、人員做完相關工作后立即離開罐區。

      4、 罐區安全管理人員在車輛進入罐區及設備區前,要對機動車輛車況、阻火器、駕駛員證件嚴格檢查,禁止不符合標準、無照、非司機駕駛車輛進入罐區。

      5、 機動車輛進入罐區、設備區后,必須按指定路線行駛,不得隨意改變行駛路線。

      6、 進入罐區后,如果出現火災、爆炸或泄漏等事故,必須立即停車熄火,聽從有關人員的指揮。

      7、 非防爆電瓶車、機動三輪車、拖拉機、翻斗車等不準進入罐區。

      第8篇 進入設備作業安全制度

      1.目的

      為加強進入設備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發生缺氧、窒息和火災爆炸事故,保證職工生命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使用范圍

      2.1凡在生產區域內進入或深入管道、風道、下水道、電纜溝、坑、磨機等封閉、半封閉設備及場所作業統稱進入設備作業。

      2.2凡進入設備作業,必須所有安全措施準備好后方可以作業。

      2.3進入設備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注明作業時間,不得在無人監護或作業時間以外作業。

      3.監護人的職責。

      3.1監護人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情況及作業人員,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懂急救知識。

      3.2作業單位和設備所在單位不是一個單位時,雙方各出一個監護人。

      3.3監護人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落實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暫不作業。

      3.4監護人應和作業人員擬定聯系信號,在出入口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系,發現異常,應立即制止作業,并立即采取救護措施。

      4.設備作業人員的職責。

      4.1監護人不在場不作業。

      4.2勞動保護著裝和器具不符合安全規定不得作業。

      4.3對違反本制度強令作業或安全措施不落實,有權拒絕作業。

      4.4在進入設備作業期間,嚴禁同時進行各類與設備相關的試車、試壓或試驗工作及活動。

      4.5對工藝要求有特殊要求的進設備作業時,要采取特殊預防措施,并經公司領導批準。

      4.6進入設備作業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5.安全保證措施

      5.1車間領導指定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內容應包括所從事的安全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的處理、救護方法等。

      5.2帶有轉動部件的設備,必須在停機后切斷電源,在開關上掛“有人檢修、禁止合閘”警示牌。并設專人監護。

      5.3進入設備作業,必須遵守動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

      5.4設備的出入口不得有障礙物,應保障其暢通無阻,便于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5.5進設備作業一般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經生產技術部分管領導批準。

      5.6進設備作業所用照明應使用安全電壓和安全行燈,在金屬設備內及特別潮濕場所作業,其安全行燈電壓應為12v以下且絕緣良好。

      5.7進設備作業的人員、工具、材料要登記,作業前后應清點,防止遺留在設備內。

      5.8設備外的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和滅火器材。

      5.9作業人員進設備前,應首先擬定緊急狀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設備內人員每次作業時間不宜過長,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5.10為保證設備內空氣流通和人員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可再采取強制通風方法(不允許通氧氣),開排風機等。

      5.11以上措施如在作業期間發生變化,應立即停止作業,待處理達到作業的安全條件后,方可進入設備作業。

      6.本制度未盡事宜,可參照國家有關標準、制度、法規執行。

      第9篇 燒結廠進入容器、設備內部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加強檢修人員進入容器、設備內部作業的安全管理,有效地控制人身事故發生,保障生產、檢修、作業的安全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2.主題內容和適用范圍

      2.1 本標準規定了進入容器及設備內部作業的具體要求。

      2.2 本標準適用于全廠各部門。

      3.管理職能

      安全監督科負責本辦法的制訂、監督檢查與實施,收集匯總對本制度提出的修改建議并進行修改審定。

      4. 管理內容和要求

      4.1 作業前首先對容器、設備內部或地坑、地溝內采取用壓縮空氣、蒸汽清掃或鼓風等措施進行通風換氣,防止中毒和窒息,嚴禁用純氧進行通風換氣。

      4.2 作業過程中要設專人監護和聯絡工作,必須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嚴禁單人獨自作業。

      4.3 對由于防爆、防氧化不能采用通風換氣措施或受作業環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風換氣的場所,作業人員必須配備并使用空氣呼吸器。

      4.4 當有墜落危險時,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使用安全帶。

      4.5 在每次作業前,必須仔細檢查呼吸器具和安全帶,發現異常立即更換,嚴禁勉強使用。

      4.6 在密閉容器內使用氬,二氧化碳或氦氣進行焊接作業時,必須在作業過程中通風換氣,在氧氣濃度保持在18%以上,或者讓作業人員使用空氣呼吸保護工具。

      4.7 電氣照明或其它設備等符合國家安全作業標準。

      4.8 進入煤氣設施時,必須測定一氧化碳的濃度,并根據測定結果采取相應的措施,在作業場所的空氣質量達到標準后方可作業。

      4.9 作業過程中要備有預防中毒、窒息等急救措施。

      4.10 帶入容器、設備及地坑內的工具,工作完畢,必須如數清理查驗取出。

      4.11 關閉容器、設備孔門或蓋板時,必須確認其內部無人或無其它物料后方可進行。

      5.檢查與考核

      各部門要嚴格遵照執行此制度,作業中違反此規定發生事故按照有關制度考核。

      進入設備作業安全管理制度(九篇)

      第一條 為加強進入設備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發生缺氧、中毒窒息和火災爆炸事故,保證職工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凡在生產區域內進入或探入爐、塔、釜、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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