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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重設備、機具安全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23 09:40:05 查看人數:19

      起重設備、機具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起重設備、機具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確保起重機器、小型機械、工器具使用安全,防止各類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風電場范圍內的起重機器小型機械、工器具及起重吊具安全管理制度。

      3 引用標準: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4內容

      4.1職責:

      4.1.1風電場專業庫房管理員負責起重機器、小型機械、工器具使用安全的管理,安全員負責建立起重機器、小型機械、工器具使用安全的管理臺帳和檔案記錄。

      4.1.2風電場專業庫房管理員負責對起重機器、小型機械、工器具進行統一標識,定期進行外觀檢查(時間間隔不超過30天)和發放前的檢查,并確認是否完好。

      4.1.3借用人應在起重機器、小型機械、工器具出庫前進行外觀檢查,并確認該工器具完好可用。

      4.1.4風電場安全員負責對起重機器、小型機械、工器具的定期檢驗工作(時間間隔不超過6-12個月)。

      4.1.5風電場專業人員負責起重機器、小型機械、工器具的維修工作,不能維修的交安全員統一聯系外部維修單位進行維修或更換。

      4.1.6風電場安全員負責監督起重機器、小型機械、工器具檢測、檢驗工作,專業庫房管理員負責起重機器、小型機械、工器具的保管、檢查和維修等工作。

      4.1.7按公司計劃統一采購、管理和大修;由租借部門負責租借和管理,保證起重機械 、小型機械的性能完好,各租借部門負責使用、維護、修理、檢查、安全部門監督指導。

      4.1.8在2000元以下的小型工器具,起重作業工器具、吊具由物質部門按公司計劃統一采購、管理、租借或發放。

      4.1.9起重機械 、小型機械由物質部門供應,安全部門負責進行檢查,驗收、報廢工作,必要時邀請同級技術、質檢部門參加驗收。

      4.1.10安全監督部門負責對小型機械工器具、吊具生產廠家、供應商的選擇、評審和監督檢查工作。

      4.2定義;

      a.小型機械是指施工班組獨立使用的除施工設備以外的施工機械。安裝小型機械,坡口機、套絲機、往復機、彎管機、切割機、太鉆、砂輪機等

      b. 小型機具是價值在2000元以下,能獨立發揮作用的需動力或無需動力的機器、工具。

      c.起重作業工器具,吊具是指起重繩索、索具、吊帶、吊具起重鉗、卸扣、吊鉤、吊環、鋼絲繩夾、起重滑車、各種倒鏈(平拉葫蘆、千斤頂)等。

      e. 起重機(crane)屬于起重機械的一種,是一種作循環、間歇運動的機械。一個工作循環包括:取物裝置 從取物地把物品提起,然后水平移動到指定地點降下物品,接著進行反向運動,使取物裝置返回原位,以便進行下一次循環。

      f.起重機械由起升機構(使物品上下運動)、運行機構(使起重機械移動)、變幅機構和回轉機構(使物品作水平移動),再加上金屬機構,動力裝置,操縱控制及必要的輔助裝置組合而成

      4.3采購要求;

      a.物質供應部門必在國家定點正規生產廠家單位或信譽較好的供應商采購,具有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合格的小型機械,工器具和零件在同等價格以上優先考慮。

      b.起重作業工器具的采購必須是經公司有關避免確定的廠家。

      4.4機具使用要求;

      a.機具應由了解其性能并能夠熟悉操作知識的人員操作。

      b.機具的轉到部分及牙口、刃口等尖銳部分應裝設防護罩或遮攔,轉動部分應保持潤滑。

      c.機具的壓力表、電流表、壓力表、溫度計、流量計等檢測儀表,以及制動器、限制器、安全閥等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完好。凡安全防護裝置不全或已損壞的應停用,安全防護裝置完全閥等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完好。凡安全防護裝置不全或已損壞的應停用,安全防護裝置恢復完善后方可使用。

      d.機具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查,嚴禁使用已變形、已損壞、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機具。5.機具應按其出廠說明書和名牌的規定使用。必須超名牌使用時,應經核算,采取措施并經試驗確認安全可靠經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可使用。

      e.電動工具必須接地良好,并安裝漏電保護器。

      f.機械操作人,在機械運轉中,不得打鬧、閑談、吃臨食、不得酒后開機,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隨時注意和檢查機械各部分運轉情況,發現異常現象及時停機處理。如發現機械存在影響安全方面的缺陷并不能立即排除時,應立即報告,推延不報或硬性使用的,操作者應為事故負責;有關專業接到報告后妥善處理,否者操作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g.每臺小型機械、工器具應在醒目位子貼掛簡明的安全操作規程,說明主要操作規程和安全注意事項及負責人。

      h.小型起重工器具、吊具:1.一般鋼絲繩應符合gs1102的規定并有產品檢驗合格證。2.鋼絲繩應防止打結或扭曲;切斷鋼絲繩應防止繩股散開的措施;鋼絲繩應保持良好的潤滑狀態。潤滑劑應符合該繩的要求并不影響外觀檢查;鋼絲繩每年浸油一次。3.鋼絲繩不得直接套掛連接,應按規程、規定連接。4. 鋼絲繩不得直接套掛連接,其許可應力不得大于0.98kn/cm2,用作綁扎繩時,允許用應力應減低50%。5.卸扣的使用不得橫向受力,卸扣的銷子不得扣在活動性較大的鎖具內。不得使卸扣處于吊件的轉角處,必要時應加襯墊并使用加大規格的卸扣。

      4.5滑車:

      a滑車應按名牌規定的允許的載荷使用。如無名牌、則應經計算和試驗后方可使用。

      b.滑車使用前應進行檢查。如發現吊鉤磨損達到原尺寸的10%,槽地磨損3mm以上,以及有裂紋、輪緣破損等情況著,不得使用。

      c.在受力方向變化較大的場合和高處作業時,應采取吊環式滑車;如采用吊鉤式滑車,必須對吊鉤采取保險措施。

      d.使用開門式滑車時,必須將開門得鉤環鎖緊。

      4.6起重機器機具管理制度:

      a.起重設備只限于熟悉使用方法并經考試合格的人員員使用.起重機械和起重工具的工作負荷,不準超過銘牌規定。

      b.起吊,搬運大型或精密試驗設備(試品)應事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由有經驗的專人負責領導進行,參加工作的人員應熟悉起吊搬運方案和安全措施.起吊搬運時只能由1人指揮.

      c.各式起重機的技術檢查,每年至少1次.應檢查有無保險裝置,聯鎖裝置和防護裝置是否完好;檢查繩索,鏈條,吊鉤,齒輪和傳運裝置的狀況與磨損程度和固定物狀況;對電力傳動的起重機,還應檢查接地狀況。

      d.起吊工作開始前,應由工作負責人或指定專人檢查工具,機具及繩索質量是否良好,起重機械的載荷,制動,限位,聯鎖及保護等安全裝置必須靈活可靠,不符合要求者嚴禁使用。

      e.起重物品必須綁牢,吊鉤鋼絲繩應垂直掛在物品的重心上.禁止使用吊鉤斜著拖吊重物.起吊重物稍一離地,就須再檢查懸吊及捆綁情況,確認可靠后方準繼續起吊。

      f.工作人員不得隨起吊物升降.起重機正在吊物時,任何人不準在吊物下停留或行走,起重現場作業人員,必須戴安全帽。

      4.7檢查、維護、試驗:

      a. 起重機械、小型機械、工器具及起重工器具、吊具應有專人進行檢查、維護、試驗、并應隨機掛貼安全操作牌。

      b.應有專人負責保管,定期進行維護保養和堅定。修復后的起重機械 、機具應經試轉鑒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c.維修、調整必須在停機后進行。

      d.待修與完好的起重機械 、小型機械、工器具必須存在干燥、無害氣體和腐蝕性化學品場所并用標簽或色標加以區別。

      4.8下列情況必須報廢:a.以檢查、試驗及修理后起不到使用要求的。b.修理費用已超過重新采購和制造價格。

      第2篇 起重作業和起重設備設施管理制度

      1. 總 則

      1.1 為加強和規范公司系統電力建設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依據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1.2 本文件提出的各項措施適用于公司系統的電力建設施工企業和公司系統投資建設的電力工程中的起重機械安全管理。

      1.3 本文件所稱的起重機械主要指電力建設中常用的大型起重機械和中小型起重設備,其中大型起重機械包括: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履帶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混凝土布料機、施工升降機、纜索起重機、塔帶機、輸變電用牽張設備等;常用中小型起重設備包括:鋼索液壓提升裝置、簡易升降機、吊籃、卷揚機、電動葫蘆、手動葫蘆、千斤頂等及其他起重機械。其中對牽張設備和中小型起重設備的安全管理,可根據情況執行本文件中的適用執行。

      2. 組織與職責

      2.1 施工單位是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對起重機械從購置、租賃、安裝、維修、檢驗、使用、拆除到報廢全過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施工單位經理是本單位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企業應明確生產副經理或總工程師為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的分管領導,具體負責起重機械的全過程安全管理。

      2.2 施工單位起重機械安全管理體系由施工單位本部、施工項目部、起重機械使用單位三個層次構成,各個層次的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職責如下:

      2.2.1 施工單位本部

      施工單位本部必須設置機械管理部門,對企業施工生產中的起重機械和一般機械進行歸口管理;是起重機械專業安全管理部門,重點負責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

      施工單位機械管理部門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和上級頒發的有關起重機械管理的政策、法規和管理制度,并結合本單位特點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2).負責建立單位起重機械安全管理體系、機械崗位責任制和制定起重機械安全目標或安全指標;負責對各施工項目部和起重機械使用單位下達的安全指標和技術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匯總,并組織評價、考核和獎罰。

      (3).會同單位有關部門編制企業技術裝備規劃,并負責編制和參與審定機械設備購置計劃,負責單位起重機械安裝維修資質認證工作。

      (4).負責或參與編制重要機械和起重機械的選型、購置、大修、改造、報廢、租賃等方面的安全及技術經濟論證方案,組織起重機械技術檢測和鑒定工作;辦理起重機械使用登記手續和報廢注銷手續。

      (5).負責為施工項目部配置、租賃起重機械,并組織運輸、試驗、驗收,確認滿足施工要求。

      (6).負責組織編制和審查本企業所用施工機械和起重機械的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審定起重機械安拆、大修改造作業方案,參與編制或審查項目施工組織設計中機械配置和大型吊裝方案。

      (7).負責組織單位層面的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使用、維修、運輸、試驗等過程的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安全控制措施的編制,并對作業過程中的關鍵工序進行旁站監督和指導。

      (8).負責組織編制單位起重機械事故綜合應急預案;審查和指導施工項目部起重機械事故專項應急預案和起重機械使用單位現場處置方案的編制和演練。

      (9).按有關規定負責單純機械事故和機械未遂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機械事故并造成人員傷害事故的調查處理,并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主管部門。

      (10).負責對各施工項目部、起重機械使用單位的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狀況和管理情況進行定期或專項檢查、評價和考核,并指導、追蹤、督查缺陷整改情況。

      (11).配合組織對起重機械作業人員的培訓及考核取證;建立起重機械作業人員臺賬,并進行動態管理。

      (12).負責機械設備購置費用、折舊費、大修費的使用管理,加強經濟核算,不斷提高起重機械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13).負責建立單位施工機械總臺賬和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并實施動態管理。

      (14).負責制訂單位起重機械原始記錄、檢查表、統計報表、機械和相關人員臺賬、機械合同等標準資料格式,并對相關基礎資料進行收集、匯總、存檔。

      (15).參與工程項目分包合同審查,重點審查分包單位自帶起重機械的數量與安全狀況、以及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責任方面的條款。

      (16).負責組織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競賽評比表彰,總結、交流、推廣先進管理經驗。

      (17).負責組織對新型或進口起重機械的相關技術、先進管理經驗及方法的引進消化和推廣工作。

      2.2.2 施工單位施工項目部

      施工項目部項目經理是項目施工中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設置項目生產副經理或總工程師為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分管領導,具體負責項目施工過程中起重機械安全管理;施工項目部必須建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體系(網絡圖)、機械安全崗位責任制和起重機械安全目標。

      2.2.3 施工單位起重機械使用單位

      施工單位應設立起重機械專業生產經營(或租賃)單位(如機械租賃公司、機械化施工公司等),簡稱起重機械專業單位。施工企業的起重機械專業單位應具有安裝、拆卸和維修起重機的專業人員。

      施工單位的各公司、各工地、各分包隊等使用起重機械的單位,簡稱一般機械使用單位。一般機械使用單位應根據使用起重機械的數量,適應起重機械安全管理需求,設置專職或兼職機械管理員。

      起重機械專業單位和一般機械使用單位在本文件中統稱起重機械使用單位。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是起重機械安全使用的保障單位,應接受企業機械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和考核。起重機械使用單位與施工項目部間應按照企業內部規定或相關合同協議,明確雙方的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職責,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接受施工項目部的監督管理與考核。

      2.2.4 施工單位起重機械使用單位主要職責:

      (1).根據施工單位的管理制度,結合現場的實際,制訂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辦法或細則及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機械安全崗位責任制。

      (2).制定本單位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目標,并分解至作業班組和崗位。

      (3).建立起重機械臺賬,掌握所使用起重機械數量和安全技術狀況,保證全部起重機械完好并取得安全檢驗合格證。

      (4).負責編制所使用的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維修保養規程、檢查檢驗規程、安拆作業指導書、作業方案和維修計劃和方案,并按規定上報審批。

      (5).負責對本單位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及參與起重機械作業的有關人員安全教育、培訓與安全技術交底,建立起重機械作業人員臺賬,定期向企業機械管理部門提出認證或換證計劃,保證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6).負責根據起重機械的作業類別(安裝、拆卸、試驗、操作、維修、檢查、檢驗)、作業過程、環境條件進行危險源辨識,并根據辨識結果制訂安全措施。

      (7).負責編制起重機械事故現場處置方案,并按規定上報審查;配合一般起重機械事故的調查處理。

      (8).負責對起重機械結構件、零部件在安裝前及拆卸后的檢查,對在用起重機械進行定期和經常性檢查,對查出的隱患進行整改、驗收,對存在的重大隱患缺陷上報企業機械管理部門及起重機械所在施工項目部。

      (9).負責建立所使用的起重機械動態檔案,填寫起重機械安裝、變換工況、試驗、運行、保養、維修、安全技術交底、故障處理、檢查及缺陷整改記錄、拆卸、停用、事故記錄和交接班記錄等,并根據記錄進行統計、分析和總結。

      (10).負責起重機械安裝過程的質量檢驗,參與起重機械軌道或基礎的驗收。配備常規的檢測儀器,建立檢測儀器臺賬,檢測儀器需經檢定合格。

      (11).按維修保養規程,定期對起重機械進行維護保養,使其處于完好狀態。

      3 起重吊裝作業“十不吊”制度

      第1條 指揮信號不明不準吊。

      第2條 機械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時不準吊。

      第3條 現場光線陰暗看不清吊物起落點不準吊。

      第4條 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負荷不準吊。

      第5條 斜牽斜掛不準吊。

      第6條 散物捆扎不牢或物件裝放過滿不準吊。

      第7條 吊物上有人不準吊。

      第8條 埋在地下物不準吊。

      第9條 棱刃物與鋼絲繩直接接觸無保護措施不準吊。

      4 完善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與記錄資料措施

      4.1 施工單位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與使用制度;

      (2)租用與分包工程自帶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

      (3)起重機械維修制度;

      (4)起重機械安裝維修隊伍管理制度;

      (5)起重機械安拆作業指導書編制、審查與執行制度;

      (6)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管理與考核制度;

      (7)起重機械檢驗儀器、工器具管理制度;

      (8)機械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9)對施工項目部、起重機械使用單位的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評價考核制度;

      (10)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和技術資料管理制度。

      4.2 施工單位至少應具備以下規程、標準和定額:

      (1)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2)起重機械保養和修理規程;

      (3)起重機械設備技術試驗規程;

      (4)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藝規程;

      (5)起重機械安全、質量檢驗標準;

      (6)起重機械安全檢查標準;

      (7)輸變電工器具安全檢查標準;

      (8)起重機械企業自檢用“安全技術檢驗報告書”;

      (9)對施工項目部和起重機械使用單位的起重機安全管理的評價標準。

      (10)起重機械事故綜合應急預案和各種安全措施。

      4.3 施工單位至少應制訂以下主要工作計劃:

      (1)起重機械及工器具購置更新計劃;

      (2)起重機械大修、改造年度計劃;

      (3)起重機械定期檢驗檢測計劃;

      (4)起重機械作業人員的培訓和取證計劃;

      (5)起重機械安全檢查和評價計劃;

      (6)起重機械事故綜合應急預案演練計劃。

      4.4 施工單位至少應有以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記錄資料,并保證其完整、齊全和準確:

      (1)起重機械臺賬;

      (2)起重機械作業人員臺賬;

      (3)企業對現場起重機械安全檢查記錄和缺陷整改驗收記錄;

      (4)上級部門對現場起重機械安全檢查缺陷整改追蹤記錄;

      (5)對施工項目部和起重機械使用單位的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評價和機械管理評比記錄;

      (6)起重機械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7)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培訓、考試、考核和獎懲記錄;

      (8)有關機械安全會議、專業會議等記錄;

      (9)其他有關記錄、通報、文件等;

      (10)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其內容包括:

      4.4.1 原始資料部分

      (1)購置合同、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合格證;

      (2)新型(新產品)和超大型起重機械型式試驗合格證;

      (3)使用說明書、有關圖紙等設計文件;

      (4)使用登記證明。

      4.4.2 動態資料部分

      (1)安裝告知書、安拆作業指導書、檢驗報告書;

      (2)過程檢驗記錄、安裝后企業自檢報告書、技術交底簽字記錄;

      (3)負荷試驗記錄、特殊檢驗報告(有關焊縫探傷、應力測試、校核計算等);

      (4)大修鑒定和修竣驗收記錄、技術改造記錄、報廢鑒定和手續;

      (5)基礎或軌道驗收記錄、特殊工況作業記錄(超負荷作業、雙機抬吊等);

      (6)主要零部件更換記錄、維修記錄;

      (7)故障記錄、事故及未遂事故記錄。

      4.5 施工單位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根據本文件明確的施工企業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和規程、計劃的要求,結合實際制訂本單位具有可操作性的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及細則(或辦法),其中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起重機械安全使用、安裝、拆卸、維修、保養、檢查整改、人員培訓、安全獎罰、作業指導書與措施編審、檔案資料管理、測量儀器使用管理等。

      4.6 施工單位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根據本措施中企業起重機械資料管理要求留存的記錄資料外,至少還應具有以下管理資料:變換工況記錄、運行記錄、交接班記錄、操作和維護人員變更記錄;測量儀器臺賬、測量儀器使用規程等。

      4.7 施工單位施工項目部應圍繞起重機械進場準入、安拆隊伍資質及人員資格管理、作業指導書編審與執行、起重機械安全檢查與缺陷整改、起重機械使用管理等重點管理內容制定有關管理制度或細則,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4.7.1 起重機械(機具)進場準入制度,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進場告知和手續(調入、租賃、分包隊自帶等);

      2.準入條件(整機、待安裝的零部件檢查標準);

      3.準入驗收工作程序。

      4.7.2 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和安拆隊伍準入制度,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準入條件(七種人員資格證件及相應安拆資質);

      2.準入審查工作程序。

      4.7.3 起重機械安拆作業指導書審查制度(包括外租、分包單位的安拆隊伍),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編寫要求(編寫標準);

      2.送審工作程序;

      3.實施要求。

      4.7.4 起重機械安全檢查(評價)制度(包括外租、分包隊的安拆隊伍),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檢查方式(如巡檢、旁站監督、月檢查、專項檢查、安全評價等);

      2.檢查(組)人員組成;

      3.檢查時間;

      4.檢查范圍、內容;

      5.檢查標準和檢查記錄;

      6.檢查小結和結果處理;

      7.整改驗收(期限或措施)。

      4.7.5 機械考核獎罰制度,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獎罰標準;

      2.執行工作程序。

      4.7.6 停機維修和停機封存制度,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告知原因、預計期限;

      2.鑒定確認;

      3.采取措施。

      4.7.7 起重機械和起重機械作業人員退場管理制度,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退場告知要求;

      2.退場手續辦理。

      4.7.8 機械資料管理制度,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項目部存檔內容(目錄);

      2.收繳和整理期限;

      3.借閱辦法。

      4.8 施工項目部應收集或留存的起重機械管理資料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4.8.1 有關起重機械法規、標準和上級有關文件等。如國家行政法規(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建筑起重機械監督管理規定等)、技術法規(所用起重機械、鋼絲繩等技術規程標準等)、上級文件(本企業有關機械安全施工文件和安全評價標準等)。

      4.8.2 本項目部機械管理體系網絡圖、機械安全崗位責任制、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

      4.8.3 進場起重機械(機具)名細(或臺賬),整機(或機具)檢查驗收表、待安裝機械零部件檢查表、整改驗收單,安裝告知書、檢驗報告書和安全檢驗合格證復印件等。

      4.8.4 進場起重機械作業人員登記臺賬和資格證件復印件;安拆隊伍的資質證件復印件。

      4.8.5 已批準的起重機械安拆作業指導書、并附有負荷試驗報告和交底簽字記錄;地基、軌道、附著驗收記錄、過程檢驗記錄和企業自檢報告書等;機械其他方案和措施(如機械改造、變換工況、雙機臺吊、超負荷作業等);重要維修改造方案;特殊檢驗報告(焊縫探傷、應力測試、校核計算等);機械防風、防雷電、防撞措施等,應附有交底簽字記錄。

      4.8.6 巡檢、旁站監督、專項檢查、月檢查、安全評價等檢查記錄表、整改通知單、驗收單、月檢小結、通報和對各起重機械使用單位的機械安全管理考核記錄,以及上級檢查報告和整改完成記錄等。

      4.8.7 機械事故和機械未遂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4.8.8 機械事故應專項急預案及演練計劃、記錄和評價報告、改進意見;現場停機維修、封存手續等。

      4.8.9 施工項目部應留存租賃機械名細、租賃合同協議。

      4.9 輸變電工程業主項目部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起重機械和主要機具進場安全確認登記制度;

      (2)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和安拆隊伍進場申報審查登記制度;

      (3)起重機械安拆作業指導書審查制度;

      (4)起重機械安拆監督管理制度;

      (5)起重機械和重要機具安全狀況定期檢查制度;

      (6)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定期評價考核制度;

      (7)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資料管理制度。

      4.10 業主項目部的起重機械安全資料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起重機械相關國家行政法規、國家技術標準和安全規程;

      (2)起重機械安全管理體系網絡圖;

      (3)業主、項目監理有關人員的機械安全崗位責任制;

      (4)對項目監理、施工單位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定期評價考核記錄、通報;

      (5)起重機械事故綜合應急預案和演練、評價記錄;

      (6)有關起重機械安全文件(專業會議、上級檢查、評價情況、整改上報等)。

      4.11 項目監理單位的起重機械安全監理程序或細則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起重機械和主要機具進場安全確認登記監理程序;

      (2)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和安拆隊伍進場申報審查登記監理程序;

      (3)起重機械安拆作業指導書審查監理程序;

      (4)起重機械安拆和負荷試驗監理程序;

      (5)起重機械和重要機具安全使用監理程序;

      (6)起重機械和重要機具安全狀況定期檢查程序;

      (7)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定期評價考核細則;

      (8)現場起重機械事故綜合應急預案及演練細則;

      (9)現場起重機械安全監理資料管理辦法。

      4.12 項目監理的起重機械安全監理資料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現場所用起重機械登記臺賬和其安全檢驗合格證(或檢驗報告書)復印件;

      (2)進入現場起重機械(整機)安全狀況復查確認表;

      (3)進入現場待安裝起重機械散件安全狀況復查確認表;

      (4)現場起重機械作業人員臺賬和其資格證復印件;

      (5)進入現場起重機械安拆隊伍的相應資質復印件;

      (6)起重機械狀況月檢查記錄、總結、通報或紀要;

      (7)機械缺陷整改通知單、停工令和整改驗收單;

      (8)起重機械作業危險源辨識及安全防范措施審批留存件;

      (9)起重機械安拆作業指導書的審批留存件;

      (10)有關起重機械重要作業的旁站監理記錄;

      (11)起重機械基礎、軌道和附著審批、驗收等資料;

      (12)現場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評價(年度或階段)報告、記錄、通報;

      (13)起重機械事故綜合應急預案演練評價記錄及改進建議。

      5. 起重機械安裝與拆卸管理措施

      5.1 起重機械安裝與拆卸必須實行專業化管理,從事安裝與拆卸作業的單位必須取得相應起重機械安裝維修資質,并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作業。

      5.2 從事起重機械安裝與拆卸的專業單位應指定施工負責人、技術、安監、檢驗及其他管理人員,并明確管理界限和責任。上述人員必須接受與起重機械相關的專業培訓,具備相應的能力和資格。

      5.3 作業中的指揮、司機、司索、機械安裝工、電氣安裝工、焊工應配套齊全,必須取得起重機械作業人員資格證,并按證件類別規定作業范圍,明確過程責任。

      5.4 起重機械安裝與拆卸中所用的機械設備、計量儀器、工具材料必須經檢查、檢測,并處于合格狀態。

      5.5 起重機械安裝與拆卸必須編制作業指導書,安裝與拆卸應分別編寫。作業指導書編制人員必須是起重機械專業工程師,并經安拆單位許可確認。

      5.6 起重機械安拆作業指導書應經按施工企業有關制度中規定的權限審批。作業過程中施工方法及人員變更,應對變更部分重新編制和審批。

      5.7 起重機械安裝前,施工項目部必須持有關資料到工程所在地區的地市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辦理安裝告知書。

      5.8 應由施工負責人主持,由技術人員對全體參與作業人員進行全員安全技術交底,要交清作業內容、作業流程、技術及質量控制要點、安全控制要點及責任分工。交底要針對不同的作業類別進行,并重點對危險點源及控制措施的交底。

      5.9 作業過程中必須嚴格按批準的作業指導書中的工序工藝流程、施工方法進行;組織分工明確,施工負責人、技術人員、安監人員必須堅守崗位,不得離開作業現場。

      5.10 施工項目部機械管理專責人員應對關鍵工序進行指導把關;項目監理工程師對關鍵工序工藝過程進行旁站監督。

      5.11 安裝過程中要做好安裝記錄和過程檢驗記錄,上道工序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進入下道工序。

      5.12 起重機械安裝后,安裝單位必須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對起重機械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自檢合格,并出具自檢報告書。

      5.13 起重機械自檢合格后,應向監督檢驗機構申請檢驗,并取得安全檢驗合格證。

      5.14 安拆作業完成后,起重機械安拆單位應進行后評價。從作業方案的科學性、交底的清楚性、組織分工及責任的明確性、執行的全面性與合規性、危險點源辨識的準確性及控制措施的有效性、人員技能和素質的滿足性等方面進行評價和總結。

      5.15 大型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作業指導書應按以下綱目要求編寫:(安裝和拆卸相同部分內容要求,本綱目沒有重復寫出,凡不同的內容均寫出安裝和拆卸不同的要求)

      5.16 安全措施

      首先根據安全規程和說明書要求編寫一般性安全要求;然后根據實際作業過程,辨識每一作業工序工藝及作業場所中所存在的危險因素和環境因素,分析出重大危險源和重大危險環境因素,并提出對應的控制措施。要求列出危險因素(或危險點)和危險環境因素的辨識和評價表。

      5.17 附圖與計算

      在工藝中出現雙機抬吊、超負荷起吊、增設臨時支架、利用輔助卷揚機、架設攬風繩和地錨、大長件或異形件的吊點位置、特殊吊裝等,文字往往很難敘述清楚,需要圖式和必須校核計算等,不能省略,更不能只憑經驗和估計。

      5.18 拆卸后的零部件檢查:拆卸作業完成后應檢查各機構、結構和零部件的磨損、損壞及缺陷情況,做出記錄,作為拆卸作業指導書的附件,便于下次安裝前的維修或更換。

      5.19 交底簽字頁

      在安裝和拆卸作業前,作業指導書必須進行交底,要求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必須全員簽字,不得只有少數人簽字或代簽;為避免簽字混亂,難于核查,應管理人員、各工種分別設簽字欄。由于交底簽字是在作業指導書審查批準以后,所以交底簽字頁,全員簽字后可作為作業指導書的附件。

      5.20 危險點和安全措施要清楚

      1.不能只有一般安全要求,如上高空要帶安全帶、進現場要帶安全帽等簡單要求;

      2.危險點(源)辨識要清楚;

      3.安全措施要明確。

      6. 老舊起重機械安全管理措施

      6.1 本文件中所稱老舊機械是指實際使用年限超過 12年,但尚未達 到使用說明書規定的使用年限,還仍在使用的起重機械。

      6.2 起重機械的報廢

      起重機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

      6.2.1 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的;

      6.2.2 達到安全技術規范等規定的設計使用年限或者報廢條件的。

      6.2.3 凡在工程現場使用的老舊起重機械,必須按以下程序進行整治:

      6.2.3.1 開展對老舊起重機械的專項檢測,其檢測內容:

      (1).外觀檢查(結構變形、油漆爆裂、腐蝕程度、焊縫外觀、螺栓連接、主要零部件磨損情況等);

      (2).形位公差測量(主要直線度、圓柱度、平行度、垂直度、傾斜度、同軸度、對稱度、位置度、圓跳動等);

      (3).對臂架、橫梁、底架等重要結構主要受力焊縫進行焊縫探傷,并出 具探傷報告和腐蝕測厚報告;

      (4).空載性能測試(起升、降落、變幅、回轉、行走等測試。檢查各機構和操縱、控制系統是否有異常);

      (5).額定負荷試驗和超負荷試驗,試驗過程中和試驗后重點檢查如整機結構、焊縫、螺栓、機構等;

      (6).對本單位沒有能力檢測的內容,應當請權威機構核算和進行應力測試,作出鑒定結論。

      6.2.4 老舊起重機械使用管理要求:

      (1)凡屬于本文件規定的老舊起重機械,雖已取得安全檢驗合格證,但未經權威機構出具鑒定報告的,一律降低負荷至 80%額定負荷以下使用。

      (2)經過整治的老舊起重機必須進行額定負荷試驗和超負荷試驗,按整治結論要求使用。

      (3)嚴格使用條件,并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4)加大檢查頻次,對主要受力結構和受力焊縫采取必要的專人監控措施。

      (5)制定專項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

      7. 起重機械安全教育和培訓措施

      7.1 施工單位應組織本單位相關人員參加相應的法定取證培訓,做到起重機械相關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7.2 施工單位各層次應積極開展有關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學習和教育,增強法制觀念和守法意識,杜絕違法行為。

      7.3 施工單位應對各級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和使用人員進行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標準方面的培訓教育,不斷提高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的業務技能和管理水平。

      7.4 對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的培訓教育內容:

      (1)有關起重機械安全管理法律法規;

      (2)有關起重機械安全規程和技術標準;

      (3)電力建設所使用的各種起重機械構造原理和性能特點及電氣、液壓控制原理;

      (4)各種起重機械安全裝置原理及檢驗標準;

      (5)電力建設所使用的各種起重機械安拆實例;

      (6)起重機械事故案例;

      (7)現場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識。

      7.5 各施工單位應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每年制定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和各類作業人員的培訓計劃,除取證培訓外,每年應舉辦不少于一期的培訓班。每次培訓后應做好總結和記錄,對培訓效果進行評價。

      7.6 項目部應根據現場實際需要舉辦不定期起重機械安全管理、法律法規、事故案例等短期培訓班,培訓對象主要是業主項目部、項目監理、施工項目部、起重機械使用單位的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相關人員。

      第3篇 建設起重設備管理制度

      建設集團起重設備管理制度

      一、起重機械應由使用單位的設備部門負責管理,列入設備考核范圍,指定專人負責,逐臺建立設備登記卡,根據本單位設備情況制訂起重機械的定期檢查規定。

      二、對新安裝、改裝、大修、起重機械的安全技術標準,必須符合gb3811-83《起重機設計規范》等規定,提出技術資料,經單位有關部門進行聯合驗收合格后,方能使用。起重機械的技術參數和電氣控制系統都不得任意修改,確需修改時,一定要事先提出設計方案,并經有關部門和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使用。

      三、起重機械要裝置必要的安全裝置和勞動保護設施,如制動器、卷揚器限制、行程限制器、安全夾軌鉗、重量限制器、力矩限制器、緊急開關、安全門聯鎖、安全通道、安全電壓保護性接地或接零、安全信號、安全防雷、安全防護、安全保險等裝置。

      四、應當建立和健全關于起重機械設備的登記維修保養,定期檢驗、安全操作規程和交接班等制度,并教育有關人員認真執行。

      五、應根據使用情況,規定一年或兩年作一次技術檢驗。檢驗時,應當檢查金屬構架各種動力設備、傳動機構、電氣設備、安全裝置、制動器、鋼絲繩鏈條、吊鉤鏈銷和緊固件是否完好,安裝得是否妥當和磨損程度等情況,并且對起重機械作靜負荷試驗和動負荷試驗。

      六、對裝拆時必須嚴格遵守國家頒布的gb4387-84《廠內運輸安全規程》和1956年勞動部發布《裝卸、搬運勞動作業條件的規定》等規定,裝拆時經有關部門審批同意后方可進行,在安裝、拆卸過程由管理部門安全員監督和專人指揮下進行,要設置安全警戒線,安裝后,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浙江ff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第4篇 起重設備機具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確保起重機器、小型機械、工器具使用安全,防止各類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風電場范圍內的起重機器小型機械、工器具及起重吊具安全管理制度。

      3 引用標準: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4內容

      4.1職責:

      4.1.1風電場專業庫房管理員負責起重機器、小型機械、工器具使用安全的管理,安全員負責建立起重機器、小型機械、工器具使用安全的管理臺帳和檔案記錄。

      4.1.2風電場專業庫房管理員負責對起重機器、小型機械、工器具進行統一標識,定期進行外觀檢查(時間間隔不超過30天)和發放前的檢查,并確認是否完好。

      4.1.3借用人應在起重機器、小型機械、工器具出庫前進行外觀檢查,并確認該工器具完好可用。

      4.1.4風電場安全員負責對起重機器、小型機械、工器具的定期檢驗工作(時間間隔不超過6-12個月)。

      4.1.5風電場專業人員負責起重機器、小型機械、工器具的維修工作,不能維修的交安全員統一聯系外部維修單位進行維修或更換。

      4.1.6風電場安全員負責監督起重機器、小型機械、工器具檢測、檢驗工作,專業庫房管理員負責起重機器、小型機械、工器具的保管、檢查和維修等工作。

      4.1.7按公司計劃統一采購、管理和大修;由租借部門負責租借和管理,保證起重機械 、小型機械的性能完好,各租借部門負責使用、維護、修理、檢查、安全部門監督指導。

      4.1.8在2000元以下的小型工器具,起重作業工器具、吊具由物質部門按公司計劃統一采購、管理、租借或發放。

      4.1.9起重機械 、小型機械由物質部門供應,安全部門負責進行檢查,驗收、報廢工作,必要時邀請同級技術、質檢部門參加驗收。

      4.1.10安全監督部門負責對小型機械工器具、吊具生產廠家、供應商的選擇、評審和監督檢查工作。

      4.2定義;

      a.小型機械是指施工班組獨立使用的除施工設備以外的施工機械。安裝小型機械,坡口機、套絲機、往復機、彎管機、切割機、太鉆、砂輪機等

      b. 小型機具是價值在2000元以下,能獨立發揮作用的需動力或無需動力的機器、工具。

      c.起重作業工器具,吊具是指起重繩索、索具、吊帶、吊具起重鉗、卸扣、吊鉤、吊環、鋼絲繩夾、起重滑車、各種倒鏈(平拉葫蘆、千斤頂)等。

      e. 起重機(crane)屬于起重機械的一種,是一種作循環、間歇運動的機械。一個工作循環包括:取物裝置 從取物地把物品提起,然后水平移動到指定地點降下物品,接著進行反向運動,使取物裝置返回原位,以便進行下一次循環。

      f.起重機械由起升機構(使物品上下運動)、運行機構(使起重機械移動)、變幅機構和回轉機構(使物品作水平移動),再加上金屬機構,動力裝置,操縱控制及必要的輔助裝置組合而成

      4.3采購要求;

      a.物質供應部門必在國家定點正規生產廠家單位或信譽較好的供應商采購,具有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合格的小型機械,工器具和零件在同等價格以上優先考慮。

      b.起重作業工器具的采購必須是經公司有關避免確定的廠家。

      4.4機具使用要求;

      a.機具應由了解其性能并能夠熟悉操作知識的人員操作。

      b.機具的轉到部分及牙口、刃口等尖銳部分應裝設防護罩或遮攔,轉動部分應保持潤滑。

      c.機具的壓力表、電流表、壓力表、溫度計、流量計等檢測儀表,以及制動器、限制器、安全閥等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完好。凡安全防護裝置不全或已損壞的應停用,安全防護裝置完全閥等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完好。凡安全防護裝置不全或已損壞的應停用,安全防護裝置恢復完善后方可使用。

      d.機具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查,嚴禁使用已變形、已損壞、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機具。5.機具應按其出廠說明書和名牌的規定使用。必須超名牌使用時,應經核算,采取措施并經試驗確認安全可靠經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可使用。

      e.電動工具必須接地良好,并安裝漏電保護器。

      f.機械操作人,在機械運轉中,不得打鬧、閑談、吃臨食、不得酒后開機,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隨時注意和檢查機械各部分運轉情況,發現異常現象及時停機處理。如發現機械存在影響安全方面的缺陷并不能立即排除時,應立即報告,推延不報或硬性使用的,操作者應為事故負責;有關專業接到報告后妥善處理,否者操作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g.每臺小型機械、工器具應在醒目位子貼掛簡明的安全操作規程,說明主要操作規程和安全注意事項及負責人。

      h.小型起重工器具、吊具:1.一般鋼絲繩應符合gs1102的規定并有產品檢驗合格證。2.鋼絲繩應防止打結或扭曲;切斷鋼絲繩應防止繩股散開的措施;鋼絲繩應保持良好的潤滑狀態。潤滑劑應符合該繩的要求并不影響外觀檢查;鋼絲繩每年浸油一次。3.鋼絲繩不得直接套掛連接,應按規程、規定連接。4. 鋼絲繩不得直接套掛連接,其許可應力不得大于0.98kn/cm2,用作綁扎繩時,允許用應力應減低50%。5.卸扣的使用不得橫向受力,卸扣的銷子不得扣在活動性較大的鎖具內。不得使卸扣處于吊件的轉角處,必要時應加襯墊并使用加大規格的卸扣。

      4.5滑車:

      a滑車應按名牌規定的允許的載荷使用。如無名牌、則應經計算和試驗后方可使用。

      b.滑車使用前應進行檢查。如發現吊鉤磨損達到原尺寸的10%,槽地磨損3mm以上,以及有裂紋、輪緣破損等情況著,不得使用。

      c.在受力方向變化較大的場合和高處作業時,應采取吊環式滑車;如采用吊鉤式滑車,必須對吊鉤采取保險措施。

      d.使用開門式滑車時,必須將開門得鉤環鎖緊。

      4.6起重機器機具管理制度:

      a.起重設備只限于熟悉使用方法并經考試合格的人員員使用.起重機械和起重工具的工作負荷,不準超過銘牌規定。

      b.起吊,搬運大型或精密試驗設備(試品)應事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由有經驗的專人負責領導進行,參加工作的人員應熟悉起吊搬運方案和安全措施.起吊搬運時只能由1人指揮.

      c.各式起重機的技術檢查,每年至少1次.應檢查有無保險裝置,聯鎖裝置和防護裝置是否完好;檢查繩索,鏈條,吊鉤,齒輪和傳運裝置的狀況與磨損程度和固定物狀況;對電力傳動的起重機,還應檢查接地狀況。

      d.起吊工作開始前,應由工作負責人或指定專人檢查工具,機具及繩索質量是否良好,起重機械的載荷,制動,限位,聯鎖及保護等安全裝置必須靈活可靠,不符合要求者嚴禁使用。

      e.起重物品必須綁牢,吊鉤鋼絲繩應垂直掛在物品的重心上.禁止使用吊鉤斜著拖吊重物.起吊重物稍一離地,就須再檢查懸吊及捆綁情況,確認可靠后方準繼續起吊。

      f.工作人員不得隨起吊物升降.起重機正在吊物時,任何人不準在吊物下停留或行走,起重現場作業人員,必須戴安全帽。

      4.7檢查、維護、試驗:

      a. 起重機械、小型機械、工器具及起重工器具、吊具應有專人進行檢查、維護、試驗、并應隨機掛貼安全操作牌。

      b.應有專人負責保管,定期進行維護保養和堅定。修復后的起重機械 、機具應經試轉鑒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c.維修、調整必須在停機后進行。

      d.待修與完好的起重機械 、小型機械、工器具必須存在干燥、無害氣體和腐蝕性化學品場所并用標簽或色標加以區別。

      4.8下列情況必須報廢:a.以檢查、試驗及修理后起不到使用要求的。b.修理費用已超過重新采購和制造價格。

      第5篇 起重設備交接班管理制度范本

      1 目的

      為加強起重設備安全生產管理,保證設備安全運行。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起重設備。

      3職責

      資產管理部負責編制、修改、補充該制度,并對制度的執行實施監督、考核。

      設備使用部門嚴格按制度的要求貫徹執行。

      4 實施細則

      4.1 交班操作人員負責對自己當班使用的設備安全裝置、設備運轉、設備保養及發現的異常情況和維修情況填寫到交接班記錄中,記錄維修情況時要注明維修日期及人員。

      4.2 接班操作人員負責對起重設備進行檢查,并與交接班記錄逐項核實并簽字,如交班記錄與實際不符可拒絕簽字。

      4.3 如有故障發生,操作人員同時要記錄維修人員到達現場日期和維修日期。

      4.4 交接班記錄要如實、認真填寫,如果弄虛作假或填寫不正確、不認真,每發現一次處罰責任人50元~100元。

      5 記錄的保存與歸檔

      交接班記錄由設備使用部門負責保存,保存期限為一年。

      第6篇 起重設備管理制度范例

      第一條:各種起重機應裝設,標明機械性能的指示牌,并根據需要安設卷揚限制器,載荷控制器,聯鎖開關等裝置,軌道式起重機應安置行走限位器及夾軌,使用前應檢查試吊。

      第二條:鋼絲繩在卷筒上必須排列整齊,尾部卡牢,工作中最少保留三圈以上。

      第三條:不得任意更改起重機的性能。

      第四條:操作中要聽從指揮人員的信號,信號不明或可能引起事故時應暫停操作。

      第五條:起吊時,起重物下不得有人停留和行走。

      第六條:起吊物件應拉溜繩,速度要均勻,平穩,禁止突然制動和變換方向,起吊物件,應高出障礙物0。5米以上,下落應低速輕放,防止傾倒。

      第七條:物體起吊時,禁止在物件上站人。

      第八條:建立建全起重機的維修保養,定期檢查,安全操作制度,并教育有關人員認真執行。

      第九條:橋式起重機應設專職司機駕駛,有專人負責掛鉤和指揮(需有操作證)。嚴禁無證駕駛及指揮。

      第十條:起重機的工作地點要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和暢通的吊運通道。禁止吊物從人頭上方越過。

      第十一條:起重機的明顯部位標明最大起重量,禁止超負荷使用。

      第十二條:起重機工作時,禁止上下人員,不準從事檢修工作,禁止從一臺起重機跨越到另一臺起重機上去.除停車檢修外,禁止軌道上走人。

      第7篇 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維護保養管理制度

      塔機應當每天停機后對機械進行一次例行保養,傳動部分應有足夠的潤滑油,對易損件必須經常檢查、維修或更換。對機械的螺栓,特別是經常振動的零件,如塔身連接螺栓應經常進行檢查是否松動,如有松動則必須及時擰緊或更換。

      1:機械設備的維護和保養

      1.1各機構的制動器應經常進行檢查和調整,在摩擦面導上,不應有污物存在,遇有污物必須用汽油或稀料洗掉。

      1.1減速箱、變速箱、外齒合齒輪等各部位的潤滑以及液壓油均按潤滑油表中的要求進行。

      1.3要注意檢查各部鋼絲繩有無斷絲和松股現象,如超過有關規定,必須立即更換。

      1.4凡開式齒輪傳動必須有防護罩,行走開式齒輪因下部有外漏部分,因此要經常檢查軌道的清潔,使沙粒泥土等不致進入齒輪而損壞齒輪。

      1.5經常檢查各部的連接情況,如有松動,應予擰緊。塔身連接螺栓應在塔身受壓時檢查松緊度,(可采用旋轉臂架的方法去造成塔身受壓狀態),所有連接銷軸都必須有開口銷,并張開。

      1.6經常檢查各機運轉是否正常,有無噪音,如發現故障,必須及時排除。

      2:液壓爬升系統的維護和保養

      2.1使用液壓油應嚴格按潤滑表中的規定進行加油和換油,并清洗油箱內部。

      2.2溢流閥的壓力調整后,不得隨意變動,每次進行爬升之前,應用油壓表檢查其壓力是否正常。

      2.3應經常檢查各部管接頭是否緊固嚴密,不準有漏油現象。

      2.4濾油器要經常檢查有無堵塞,檢查安全閥在使用后調整值是否變動。

      2.5油泵、油缸和控制閥,如發現滲漏應及時檢修。

      2.6總裝和大修后初次啟動油泵時,應先檢查入口和出口是否接反,電動轉動方向是否正確,油壓是否正常,吸油管路是否漏氣,無誤后空載運行油缸幾次,排出油缸內氣體后,再進行升降作業。

      2.7在冬季起動時,要開開停停往復幾次,待油溫上升和控制閥靈活后,再正式使用。

      3:金屬結構的維護和保養

      3.1在運輸中應設法防止構件變形及碰撞損壞。

      3.2在使用期間,必須定期檢修與保養,以防銹蝕。

      3.3經常檢查結構連接螺栓、焊縫以及構件是否損壞、變形和松動等情況。

      3.4每隔1-2年 噴刷油漆一遍。

      4:電氣系統的維護和保養

      4.1經常檢查所有的電線、電纜有無損傷,要及時包扎和更換已損壞的部分。

      4.2遇到電動機有過熱現象要及時停車,排出故障后繼續運行,電機軸承潤滑要良好。

      4.3各控制箱、配電箱等要經常保持清潔,及時清掃電氣設備上的灰塵,并保持電氣設備干燥。

      4.4各安全裝置的行程開關觸電開關動作必須可靠,發現問題應及時修復和更換,否則起重機嚴禁使用。

      4.5每年搖測保護接地電阻兩次(春、秋),保證接地電阻不大于4ω.

      4.6電機電刷,其接觸面要保持清潔,當磨掉原電刷高度的2、3時,應更換。

      5: 塔機分級保養制度的規定

      第8篇 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為充分發揮機械設備在施工生產中的作用,切實做到科學管理、合理使用,貫徹管理為使用服務,使用要加強管理的原則,從根本上克服只顧使用忽視管理的傾向,特制定如下制度。

      1、機械設備應按照有關技術資料和出廠說明的規定進行安裝。安裝前應向操作人員進行詳細的安全技術交底,由安裝隊長、技術員、安全員在現場指揮安裝。

      2、凡經過大修改造重新組裝的機械設備,在使用前應進行技術試驗和安全裝置檢驗,雖經試驗未取得合格簽證前不準投放使用。

      3、大型吊裝設備試驗前應做一般技術檢驗、空載試驗、額定荷載及超載試驗,在試驗前先對整機的外觀進行全面檢查,看潤滑油是否充足,機件的裝配是否牢固,工作裝置與試驗項目是否符合要求。

      4、設備試驗與負荷試驗,主要試驗機械設備的起動性能、動力性能、經濟性能、操作性能等,對試驗中所發生的問題進行認真分析與處理,以便作出是否合格,能否使用的決定,試驗合格后應按照技術試驗記錄本逐項填寫,由參加人員共同簽字任何。

      5、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保養規程,做到精心保養,正確操作,合理使用,并做到“四懂、三會、二精”,即:懂原理、懂構造、懂性能、懂用途;會操作、會維修、會排除故障;精心保養,精心操作。

      6、機械操作人員必須聽從指揮,端正服務態度,保證作業質量。并對機械設備進行定期安全檢查,如發現有故障,應立即停止使用,以確保設備和操作人員的安全。

      第9篇 起重設備管理制度

      第一條:各種起重機應裝設,標明機械性能的指示牌,并根據需要安設卷揚限制器,載荷控制器,聯鎖開關等裝置,軌道式起重機應安置行走限位器及夾軌,使用前應檢查試吊。

      第二條:鋼絲繩在卷筒上必須排列整齊,尾部卡牢,工作中最少保留三圈以上。

      第三條:不得任意更改起重機的性能。

      第四條:操作中要聽從指揮人員的信號,信號不明或可能引起事故時應暫停操作。

      第五條:起吊時,起重物下不得有人停留和行走。

      第六條:起吊物件應拉溜繩,速度要均勻,平穩,禁止突然制動和變換方向,起吊物件,應高出障礙物0。5米以上,下落應低速輕放,防止傾倒。

      第七條:物體起吊時,禁止在物件上站人。

      第八條:建立建全起重機的維修保養,定期檢查,安全操作制度,并教育有關人員認真執行。

      第九條:橋式起重機應設專職司機駕駛,有專人負責掛鉤和指揮(需有操作證)。嚴禁無證駕駛及指揮。

      第十條:起重機的工作地點要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和暢通的吊運通道。禁止吊物從人頭上方越過。

      第十一條:起重機的明顯部位標明最大起重量,禁止超負荷使用。

      第十二條:起重機工作時,禁止上下人員,不準從事檢修工作,禁止從一臺起重機跨越到另一臺起重機上去.除停車檢修外,禁止軌道上走人。

      第10篇 機械設備管理責任人起重機械維護、保養等管理制度

      1、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部門頒發的各項機械設備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負責檢查本項目施工中的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落實整改。

      2、協助分管經理編制施工現場機械設備管理方案、規章制度。

      3、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特種作業人員的技術培訓和考核、復審工作,對違反機械操作規程的作業人員提出處理竟見。

      4、嚴格執行公司的機械設備修理、保養、檢查制度,掌握現場機械設備的使用、維護及保養計劃的執行情況,并積極解決其中存在的問題。

      5、定期對現場機械設備實行安全運行檢查,切實做好隱患整改工作。

      6、負責參與現場中小型機械的入場、安裝、檢測、驗收工作,并做詳細的文字記載。

      7、監督檢查機械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工作,落實安全交底、安全檢查、交接班等系列管理制度,認真做好各項原始記錄。

      8、積極協助處理現場機械事故,組織落實“三不放過”的措施。

      第11篇 起重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制度

      起重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是方便日常憐理、提供工作見證的重要資料,根據《條例》規定,本單

      位安全技術檔案的符理應做到:

      i.起重設備管理部門(憐理人員)應建飲壞臺起重機械的技術檔案,內容至少包括:

      a)《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表》:

      b)起重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最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電氣原理圖等隨機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c)起爪機械驗收檢驗、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

      d)起重設備的口常使用狀況記錄:

      c)起重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最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口常維護保養記錄:

      o起重設備的運行故障與事故的記錄和應急救援演習記錄;

      g)產品訂購、安裝、改造及維修保養合同;

      h)設備改造、大修方案,改造、維修情況記錄;

      i)“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復印件.

      z. 起重設備均應進行統一編號,以便口常管理。

      3.相關人員應及時填寫有關記錄,并存入相應的技術檔案。

      4.技術檔案由起重機械安全竹理人員負責保管,其他人員如需使用,應辦理借用登記手續,用完后及時歸還。

      5.起重設備技術檔案為永久保存,只有當該起重機械報廢或拆除后技術檔案方可銷毀。

      第12篇 起重機械設備、施工機具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公司的施工機械,車輛和維修,加工設備是公司生產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完成各項施工生產任務的主要手段,因此,設備管理是企業管理工作不可忽視的重要環節,其設備素質和操作技術水平直接關系到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一條? 為了加強設備管理,更好地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施工企業機械設備管理規定,促進設備管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系列化,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設備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對施工機械設備實行“綜合管理”,做到合理裝備,正確使用,精心維護,科學檢修,適時更新,不斷改善和提高本企業技術裝備素質,充分發揮設備效能,確保發揮設備效能,確保各項施工生產任務的完成。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的“機械設備”,系指公司的起重機械設備、施工機具。

      第二章? 設備配置及管理機構設置

      第四條? 設備配置根據施工需要實行大型集中,大中型專業固定的管理原則,做到有利于管理,有利于施工生產的機械化作業,有利于充分發揮設備效能,有利于調動各級設備管理人員的積極性。

      第五條? 各公司應根據本單位設備配備情況和承擔工程任務特點建立健全設備管理機構。并配備足夠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并保持相對穩定。

      一、各級都要有一名領導主管設備管理工作,做到:定期聽取工作匯報,貫徹國家施工企業機械設備管理規定,對設備發展規劃、更新、改造、機械、人員設置等重大問題做出決策,滿足施工需要,促進企業向施工機械專業化方向發展。

      二、公司設備管理部門的職責:

      1、貫徹國家施工企業機械設備管理規定,并根據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相關的管理制度。

      2、監督設備安全生產,合理使用,并參與設備事故的分析和處理工作,參與重要工程施工組織設計。

      3、對下屬公司的設備從購置使用到報廢處理的全過程實施管理、監督。

      4、負責對下屬企業設備報廢,處理審批工作。

      5、對專用設備的管理和使用進行技術指導和設備維修管理進行業務指導。

      三、各分公司設備管理使用單位職責:

      1、貫徹執行上級頒發的規章、制度、規則,并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制定管理細則,隨時檢查落實情況。

      2、參與本企業施工組織設計編制,平衡調配設備;負責大型設備的安裝、使用、維修及拆卸;監督、檢查設備的安全生產,合理安排設備使用和維修、保養工作;負責設備事故分析、處理工作。

      3、負責編制設備年、季、月維修計劃,檢查設備月保養、維修計劃落實情況,對主要大型設備實行跟蹤管理。

      4、對施工現場安裝的設備,進行驗收和試運轉工作。

      5、負責安裝后自驗合格的設備進行上報,申請有關部門驗收,發證。

      6、建立設備技術檔案和臺帳,掌握設備分布情況,并定期進行清查,做好設備各種原始資料的統計和積累,準確,及時地填報各種統計報表。

      7、負責設備的更新、改造、報廢、處理工作,辦理資產變更手續。

      8、抓好“三定”(定人、定機、定崗)制度落實工作。

      9、參與機械操作的技術培訓,辦理設備操作人員操作證的申領工作,機務人員持證上崗。

      四、“機務人員”是基層設備管理工作人員,其素質情況直接影響設備基層管理工作。機務人員要經過專業培訓,持證上崗,其職責:

      1、執行上級下發的各種管理制度,完成施工現場生產任務和設備管理、維修、使用、保養任務。

      2、制定設備的月、季保養、維修計劃,并抓好落實。

      3、負責設備“三定制度‘”交接班制度“的落實工作。

      4、填寫好當日設備使用、維修、交接班記錄。

      5、建立設備履歷卡、臺帳。

      6、采取措施,降低設備使用費用。

      7、負責設備各種原始資料積累及設備建檔工作。

      8、負責設備的安全使用,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堅持持證上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參與設備事故的分析、處理工作。

      9、對設備進行定期檢查,總結設備管理,使用經驗。

      第三章? 設備資產管理

      第六條? 設備購置管理

      一、設備購置必須與本單位的生產發展需要相適應,量力而行。

      二、購置的設備,要對設備的技術性能,規格型號等進行認真選擇、論證,做到品種適用,性能可靠,便于維修保養,符合環保要求,嚴禁購置非定型產品。

      三、新設備到貨后,要進行清點、驗收、試運轉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與供貨單位聯系處理,避免造成經濟損失。

      第七條? 設備固定資產管理

      凡新購,自制設備,單機價值在2000元以上,耐用期超過兩年者,都要組成固定資產進行統一管理。

      第八條? 設備管理號碼編定

      一、凡屬固定資產設備,按規定統一編制管理號碼。

      二、設備報廢,該設備管理號自行消除,嚴禁繼續使用,以免混淆。

      三、設備管理號碼采用阿拉伯數字組成,按公司下發資料要求編號。

      四、各類設備采用掛牌、編號使用。設備的掛牌、編號要與設備管理資料牌、號相符合。

      第九條? 設備帳、卡的建立。各公司的設備要采取分類、分臺、分型號建立設備帳、卡(設備檔案),內容:購置可行性報告、購置批件、驗收記錄(裝箱單、技術資料、說明書、合格證、圖紙等)、試運轉記錄、設備檢驗報告、設備履歷簿)。

      第十條? 設備報廢

      一、設備凡具備下列之一者,均可申請報廢。

      1、設備主要結構、部件已嚴重損壞,雖經修理其能力仍然達不到技術要求和不能保證安全生產的。

      2、維修費用過高,在經濟上不如更新合算的。

      3、因意外災害或事故,設備受到嚴重損壞已無法修復的。

      4、技術性能落后,耗能高,沒有改造價值的。

      5、非標準專用設備及國家列為淘汰機型或超過使用年限無配件來源的。

      二、設備報廢程序

      1、對需報廢的設備,設備管理部門和設備使用單位,組成“三結合”(主管領導、技術干部、技術人員),技術鑒定小組進行全面的技術鑒定。

      2、根據“三結合”技術鑒定小組對設備鑒定情況,報設備管理部門,設備管理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對需報廢的設備進行核查,經核查、勘測,鑒定無誤后,正式下文批復報廢。

      起重設備、機具安全管理制度(十二篇)

      1目的:為確保起重機器、小型機械、工器具使用安全,防止各類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2 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風電場范圍內的起重機器小型機械、工器具及起重吊具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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