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工貿企業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的管理制度
一、目的
規范公司安全警示標志管理,充分發揮安全警示標志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避免事故的發生,依據《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2897-2008)和《安全色》(gb2893-2008)的有關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有生產、辦公場所。
三、職責
3.1 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所需安全警示標志由各單位根據風險評價結果向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使用計劃,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審批,并報經總經理批準后統一購置,由公司安全員負責實施。
3.2 安全警示標志的維護與管理。各使用單位應建立安全警示標志檔案,做好安全警示標志檔案,做好安全警示標志使用、維護、和管理,并列入日常檢查內容;如發現有變形、破損、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標志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四、 安全警示標志的分類
4.1在不準或制止人們的某種行為的場所必須設置禁止標志。其含義是禁止人們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標志。禁止標志的基本形式是帶斜杠的園邊框,白底紅字。
4.2在提示注意可能發生危險的場所必須設置警告標志。其含義是提醒人們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標志。其基本形狀為正三角形邊框,黃底黑字。
4.3在必須遵守的場所必須設置指令標志。其含義是強制人們必須作出某種動作或采取防范措施的圖形標志。其基本形狀為圓形邊框。蘭底白字。
4.4在示意目標方向的場所必須設置提示標志。其含義是向人們提供某種信息(如表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的圖形標志。基本形狀為正方形邊框,綠底白字。
五、 安全警示標志設置原則
5.1 安全警示標志應按照能夠起到提示、提醒的目的,安全警示標識應設置
在醒目的地方和它所指示的目標物附近(如易燃、易爆、有毒、高壓等危險場所),使進入現場人員易于識別,引起警惕,預防事故的發生。
5.2 各單位在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同時,根據公共場所和生產環境的不同,設置相應的公共信息標志,如緊急出口、注意安全等。
5.3 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要與環境相諧調,應設置在醒目的地方,并保證標志有足夠的亮度和照明;有燈光的,其照明不應是有色光。
5.4 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應避免濫設和不規范使用,在同一地域內,要避免設置內容相互矛盾和內容相近的標志。用適量的標志達到提醒人們注意安全的目的,設置圖形符號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
5.5 安全警示標志設置應牢固可靠,不宜設在門窗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不得妨礙正常作業和避免造成新的隱患。
六、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方式
6.1 附著式:將標志直接附著在建筑物等設施上。
6.2 懸掛式:將標志懸掛在固定牢靠的物體上。
6.3 柱式:將標志固定在柱桿上。
七、 其他要求
7.1 安全警示標志是公司公有財產,每位員工都有義務加以愛護,有責任對損壞其行為加以制止。
7.2安全警示標志的配置使用應列入各級安全檢查的內容,生產管理部門負責安裝,各部門負責日常維護,保持整潔,防止沾污和損傷。
7.3 地表安全警示標志由于不可抗力(風 雨 雷 電)損壞請各單位告知安全管理部門,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其修繕或更換。
7.4安全警示標志的使用、發放、回收由安全管理部門歸口負責并做好發放記錄,作廢回收的標識,盡可能地再利用,不能利用,可作廢品處理。
第2篇 工貿企業生產設備設施拆除和報廢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杜絕生產設備設施拆除和報廢管理過程中發生的安全事故,規范安全生產管理,保護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生產設備設施拆除和報廢過程。
三、職責
3.1 總經理負責生產設施拆除和報廢審核。
3.2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拆除和報廢過程中的作業證審批,安全監督。
3.3 設備管理部門負責生產設備設施拆除和報廢的具體實施。負責組織進行風險分析,制定拆除計劃,落實風險控制措施,落實現場管理工作。
3.4 拆除工作人員進行具體拆除工作,對本職工作負責。
四、管理內容和要求
4.1 拆除和報廢生產設備設施,由總經理進行審批。
4.2 拆除作業前,拆除作業負責人應與需拆除設施的主管部門和使用單位共同到現場進行對接。
4.3在拆除生產設施前,作業人員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識別,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風險評價,評價要認真、仔細、到位。
4.4根據風險評價結果制定詳細的拆除計劃或方案,經安全管理部門審核,總經理批準后執行。并辦理拆除設施交接手續。
4.5拆除單位要認真落實安全措施,按計劃或方案進行。
4.6拆除過程中注意事項:
4.6.1 在拆除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安全作業管理制度》要求進行作業。
4.6.2 凡需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應先清洗干凈,分析、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拆除作業。
4.6.3 拆除時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內的順序進行,禁止數層同時拆除,不準用挖、掏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應保持穩固。拆除的物件不準自上部向下拋擲。
4.6.4 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規和標準進行作業,嚴禁違章作業。
4.6.5 作業現場必須有拆除單位安全監護人員。
4.7 報廢
4.7.1 有毒物品用后的包裝箱、紙袋、瓶、桶等必須嚴加管理,統一回收,登記造冊,專人負責管理。
4.7.2 欲報廢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仍存有危險化學品的,應清洗干凈,分析、驗收合格后,方可報廢處置。
第3篇 工貿企業設備設施的檢修、維護、保養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了科學地管理好公司的設備,使設備的維護管理工作有組織、有計劃、有原則、有標準、有規程地進行,以達到設備的使用壽命長、綜合效能高和適應生產發展需要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生產過程中使用的所有設備設施。
三、職責
3.1 公司設備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公司范圍內設備維護的歸口管理和統一計劃安排,要建立設備維護方面的各項制度和章程,協助和配合各部門強化責任意識,使設備的維護和保養能按照公司規范要求得到貫徹執行。
3.2 各設備使用部門負責人要按照公司關于設備維護保養的方針、政策和本制度的規定要求,對本部門的設備管理進行細化,并在執行過程中從嚴要求,經常檢查,加強考核。
四、管理內容和要求
4.1設備的使用
4.1.1為了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行和延長設備的使用壽命,提高工人的操作技能,防止設備的非正常損壞,提高生產效率,必須實行定人定機和培訓上崗的規定。a.嚴格實行定人定機原則,由車間提出設備操作人員名單,經主管部門同意執行。b.設備操作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專人專機負責,并嚴格執行各工種安全操作規程。c.設備操作人員必須進行三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后,才可上崗工作。
4.2設備的三級維護保養管理
4.2.1 三級維護保養的內容:a.日常維護保養:班前班后由操作工人認真檢查設備,擦拭各個部位和加注潤滑油,使設備經常保持整齊、清潔、潤滑、安全,及時消除各種泄漏現象,班中設備發生故障,應及時排除,并認真做好交班記錄。b.一級維護保養:以操作工人為主,維修工人輔導。按計劃對設備進行局部拆卸和檢查,清洗零件,疏通管路,更換磨損的零件,調整設備各部位的配合間隙,緊固設備各個部件。c.二級維護保養:列入設備的檢修計劃。以維修工人為主,操作工人配合對設備進行部分解體檢查和修理,更換或修磨零件,清洗、換油、檢查修理電氣部分,使設備技術狀況達到設備完好的要求。
4.2.2 實行“三級維護保養制”、必須使操作工人對設備做到“三好”、“四會”、“四項要求”,并遵守“五項紀律”。 三好:管好、用好、修好;四會:會使用、會保養、會檢查、會排除故障;四項要求:整齊、清潔、潤滑、安全;五項紀律:培訓上崗,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經常保持設備清潔,并按規定加油潤滑;遵守設備交接班規定;管理好工具、附件;發現異常,立即停車,自己不能處理的問題應及時通知相關人員檢查處理。
4.2.3設備維修人員必須每天定期進行設備巡檢,發現問題立即解決,不得無故拖延檢修時間。對違規操作設備人員,維修人員有權制止。
4.3設備的交接班規定
4.3.1凡多班制生產的設備,必須執行交接班規定。生產班組應設立交接班記錄簿,并認真填寫雙方簽字。
4.3.2交班工人在下班前,應將設備和工作場地擦拭打掃干凈,并向接班工人詳細介紹設備運行情況,以及設備故障的檢修,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簿。如無接班人,應告知班組長。
4.3.3接班工人在上班前到崗,發現交接記錄薄內容和實際情況有差異,應提出意見,必要時可拒絕接班。并及時向班組長匯報處理。如設備在接班后發生問題由接班人負責。
4.3.4班組長在接到匯報后,應及時采取措施解決問題,重大事項應向生產部報告。
4.3.5維修人員也應該執行上述交接班規定。
4.4 設備的檢修
4.4.1 專業維修工人,實行設備包修制:
1) 班組包區域,個人包機組。
2) 每個設備區域和每一臺設備都要制訂和懸掛維護檢修責任牌。區域內要懸掛班組長責任牌,單機懸掛個人責任牌,填寫檢查維修責任者職責。
4.4.2 專業維修者有下列職責:
1) 區域包修的責任班組,應按車間制定的區域設備檢查點,分解落實到單機包修的個人,定時、定點進行巡回檢查包修。
2) 包機的個人應根據車間規定的每臺設備檢查點的檢查情況詳細填寫記錄,交車間設備組存檔備查。
3) 車間設備組應根據定時定點檢查的記錄,安排和落實該設備的預修計劃,并報設備科備案,及時排除設備事故或設備故障。
4) 操作、維修人員在實踐中,發現有不妥和失誤之處及時向車間設備組反映,設備組應立即深人現場察看,進行修改。
第4篇 工貿企業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了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管理,規范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作業,保障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我廠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和在我廠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作業人員包括:電工、司爐工、機動叉車駕駛員、危化品使用操作押運員等其他相關作業人員等工種,以下統稱為特種作業人員。
三.職責
3.1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特種作業人員日常監管和組織培訓、取證管理工作。
3.2各部門負責本部門特種作業人員的取證培訓申請、日常安全操作生產管理工作。
四.工作程序
4.1、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包括電工作業、焊接與熱切割作業、高處作業、制冷與空調作業、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為加強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特制訂本制度
、公司辦公室和特種設備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檢查工作,并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對無證人員、復審不合格人員、逾期未經復審人員均不得安排從事特種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職責:
.1 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本企業的規章制度,遵守作業操作規程,保證安全作業;
.2 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作業工具和設備,認真維護保養;
.3 作業工具、設備發生故障,影響安全作業或發生險情時,應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報告有關部門和人員;
.4 努力學習所從事作業的安全技術知識和技能,不斷提高技術水平;
.5 拒絕違章指揮,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6 工作范圍必須與所持作業證相適應。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 年齡滿18周歲,切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2) 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和技能;
4) 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
.1 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參加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
.2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執行。
.3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有效期為6年,每3年復審一次,連續從業十年以上,經原發證部門或者異地相關部門同意,復審時間可延長至每6年1次。
.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操作。外來施工人員及外來施工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本公司有關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證件自動失效:
1) 未按規定接受復審或復審不合格的;
2) 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違章操作記錄達3次以上的;
3)涂改、轉借或轉讓《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的;
4) 經確認健康狀況已不適宜繼續從事所規定的特種作業的;
5) 調離本工種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從事作業的。
、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本制度的監督檢查。
第5篇 工貿企業安全生產例會制度
一、目的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二、 適用范圍
公司所有部門及班組。
三、 機構與職責
3.1 主要負責人
負責定期組織召開安全領導小組會議(或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
3.2 安全管理部門門
負責本公司的安全生產會議管理,監督本制度的執行。
3.3相關部門
公司各部門、車間在日常工作中貫徹執行本制度。
四、管理內容與要求
4.1 會議分類
4.1.1、公司級會議。公司或公司指派職能部門組織召開的安全會議,包括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安全生產例會、政府安監部門等有關部門在公司的安全工作會議。
4.1.2、部門級安全會議。部門或部門指派下屬裝置崗位專業組織召開的安全會議,包括部門安全例會,事故報告會等。
4.1.3、車間級安全會議。各車間組織召開的安全會議,包括例會,事故分析會等。
4.1.4、現場會議。在生產現場召開的安全會議,包括調度會議,交接班會、現場事故分析會等
4.2 會議內容
4.2.1、公司級會議:集中學習新的安全生產法規、條例及有關文件精神,總結前期安全工作,安排下期安全工作任務,上級指示傳達,各部門的安全生產情況匯報。重大事故安全分析,分析安全生產形勢、提出應對措施及其他重要事項等。
4.2.2、部門級安全會議:集中學習新的安全生產法規、條例及有關文件精神,總結部門前期安全工作,安排下期部門安全工作任務,傳達公司最新指示,事故案例分析等。
4.2.3、車間級安全會議:集中學習安全生產法規、條例、公司規章制度、部門規定,公司、部門最新指示,事故案例分析等。
4.2.4、現場安全工作會議內容根據安全生產情況,可自行安排。
4.3 會議要求
4.3.1、會議要求講究實效,主持人要在會前充分準備,確定議題,提出意見。
4.3.2、發言和交換意見要內容具體,語言簡明扼要。
4.3.3、會議內容要有記錄,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要形成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問題要由相關部門迅速賦予實施。
4.3.4、參會人員應準時到會,因事不能到會(或不能準時到會)應提前向會議組織部門請假。會議組織人員應在開會前5分鐘到達會議地點,與會人員應在開會前3-5分鐘到到達會議地點。參加會議人員填寫,由會議組織部門進行考勤。
4.3.5、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部門定期組織召開安全生產例會。
1)安全生產委員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例會,正常情況下公司每月下旬召開安全生產工作例會。
2)車間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會議,可與其他會議合并召開。
3)班組采用班前會、班后會形式召開班組會議,也可與班組安全活動結合進行。
4.3.6、會議主持人由主管生產安全的人員擔任。公司級安全會議由總經理、分管安全副總經理擔任,部門級安全會議由部門負責人擔任,車間級安全會議由車間主任擔任。其他現場會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4.4 會議記錄及跟蹤
4.4.1、各級安全生產會議的組織者負責完成會議記錄或紀要,并妥善保管;
4.4.2、會議組織者或會議指定部門(或人員)負責對會議決議的跟催,并負責向會議主持人或相關領導匯報。
五 相關記錄
安全生產會議記錄
會議紀要
第6篇 工貿企業事故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了嚴格事故管理,及時準確地報告、調查、統計與分析、回顧、書面報告樣式和表格等內容,按照“四不放過”原則,總結經驗教訓,采取防范措施,減少和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發生的各類事故。
三. 職責
3.1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本制度的制定,并監督、檢查本制度的執行。
3.2 公司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成員負責公司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3.3 部門責任者對本部門發生的各類事故須在規定時間內向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成員報告。
3.4 安全管理部門承擔需要向上級政府部門通報的安全事故報告工作。
3.4 辦公室負責各類事故的綜合整理和歸檔。
四. 各類事故的界定
4.1人員傷亡事故:由于企業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及領導指派到企業外從事與本企業有關的活動所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其中按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可分為以下等級:
1) 特別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 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以上數字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生產事故:在操作過程中,因違反工藝規程、違章指揮及管理原因、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或由于誤操作或操作不當造成停(減)產、跑料、串料、油氣泄漏、化學危險品泄漏、原輔料、半成品或成品損失,但沒有人員傷亡的事故。
質量事故:成品、半成品不符合國家或企業規定的質量標準,原輔料或產品因保管、包裝不良而變質等造成經濟損失和影響公司聲譽的事故。
設備事故:在生產過程中,造成生產裝置、機械器具、動力設備、電力通訊設施、儀器儀表、鍋爐壓力容器、輸送設備、管道及建(構)筑物,等發生故障或非正常損壞,造成停機、產量損失或修復費用達到規定數額的,但沒有人員傷亡的事故;
火災事故:在生產過程中,失去控制的燃燒(包括由于爆炸物品、易燃可燃液體、可燃氣體、蒸汽、粉塵以及其他化學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引起的燃燒),并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燒毀的事故;
爆炸事故:發生化學性或物理性爆炸,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爆鳴事故:指發生爆鳴現象,僅造成輕微的經濟損失(少于1000元)和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事故。
未遂事故:因操作不當,維護不周等原因,已經構成事故發生條件,足以釀成災害,幸虧發現及時或僥幸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事故。
污染事故:“三廢”、化工原料及有毒有害物質由于排放或處理不當,造成環境污染,使周圍員工、居民和行人等受到危害或影響。
工傷事故:員工(包括合同工、臨時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自然事故:凡屬外界原因而發生不可抗拒的災害,或尚未認識到技術原因,造成人身傷害或經濟損失的事故。
破壞事故:凡屬人為因素,為達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直接經濟損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及善后處理支出的費用和毀壞財產的價值。
傷亡事故損失統計:因負傷累計休工天數折合金額,按企業職工平均日工資×休工天數。
五. 事故管理的分工
5.1各類事故的管理,在總經理統一領導下,由各部門責任者負責。各職能部門在各自業務范圍內對分工管理的事故,負責調查、登記、統計和報告。
5.2 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各類事故的綜合統計上報和日常管理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
5.3 質量事故由技術部門負責管理;設備事故由技術部門與工程部門負責管理,其它事故均由安全管理部門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管理。
5.4 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所管的事故,可按起始原因判定事故類別。在界限不清時,由公司指定一個部門負責管理。
六. 事故報告程序
6.1 火災、爆炸、人身傷亡類重大事故報告
6.1.1 事故最先發現者,除采取必要的緊急措施處理外,應立即啟動公司報警系統,并快速向公司領導及主管部門報告,
6.1.2公司總經理或其代理人在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啟動公司《事故應急預案》,并立即奔赴現場,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6.1.3 總經理或其代理人和安全領導小組在對事故現場進行基本了解后,立即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快速向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規定的事故報告制度,屬于4.1項的生產安全事故,必須在一小時內報告當地政府相關部門,非死亡但屬重傷的生產安全事故必須在24小時內通報。
6.1.4 應對發生死亡、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場給予妥善保護。
6.1.5 事故處置后,公司安全管理部門立即配合政府事故調查組,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并在60天內向政府部門和母公司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6.2 緊急處置類事故報告(沒有涉及人員死亡)
6.2.1對發生的事故,如:火災、大量原料產品泄露造成環境污染、設備爆裂、員工重傷等屬于必須立即處置的緊急類事故,發現者除采取必要的緊急措施和處理外,應在啟動公司報警系統同時立即向部門責任者及公司領導和關聯部門報告,
6.2.2公司總經理在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啟動公司《事故應急預案》,并立即奔赴現
場,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險工作,抑制事態擴大,防止人員受傷和財產損失。
6.2.3 上述事故緊急處置結束后,由所在部門負責,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成員參與,進行事故調查,作成事故調查報告,向母公司通報,必要時提交政府部門。
6.3 其他類事故報告
員工輕傷、產品生產質量、設備故障等日常發生的非嚴重性事故,由發生部門于24小時內使用事故回顧記錄報公司總經理和各職能部門責任者,事后在三天內提交事故報告書。
6.4 事故報告和提交要求
6.4.1對待事故報告必須嚴肅認真,填寫內容仔細,不能弄虛作假或隱瞞不報。對事故情節復雜,不能按期上報者,應事先說明原因。其中需要上報政府的報告須體現以下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事故發生原因和事故性質;
(六)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6. 對外單位人員在本公司勞動、實習時發生的事故,由本公司協助外單位作成報告提交至政府部門,但非累計在公司事故統計表中。
6. 凡因公負傷者必須及時去醫院檢查,經醫生診斷為需要休息者,須持有休息證明方能填寫工傷事故報告。如工傷者從發生事故受傷起,一個月內未能確定為重傷者,按輕傷事故統計,若一個月以后,由輕傷轉為重傷或由重傷轉為死亡,則不再按重傷或死亡事故上報,也不再作專題調查報告。
6. 屬外界原因或由于自然條件造成的事故,也要按規定上報,但不作為公司責任事故。
七.事故的搶險與救護原則
1 發生事故后,必須積極搶救,正確處理,防止事故蔓延擴大。搶險時應注意保護
現場;
2 發生重大事故時,搶險人員必須聽從現場搶險救援總指揮的統一指揮,按《應急
救援預案》進行現場搶險和警戒工作,不許擅自行動。
3 當有政府救援部門參與搶險時,本公司搶險人員,要服從政府部門總指揮的指揮,公司內部實施的非嚴重火災、爆炸、死亡、重傷的一般事故搶險,要服從公司總經理或其代理人的指揮。
4 對有毒有害物料大量外泄的事故現場或火災場所必須設立警戒線,搶救人員應佩戴合適的防護面具,對中毒或灼傷人員,應盡快組織急救處理。
5 在醫務人員未趕到現場前,現場人員不得停止對受傷害人員的搶救和護理。
八. 事故的調查與書面報告格式
1 成立事故調查組的有關要求:
輕傷事故以及需向政府勞動保障辦公室門申報工傷認定的其它人身傷害事故,可由事故單位安全主管及其他有關部門、車間負責人、車間安全員、工段長等有關人員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
發生重傷事故,則由事故單位所屬企業安全主管部門組織企管、人力資源、工會等有關部門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事故單位所屬企業安全主管部
門可以授權或者委托事故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
發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由企業安全主管部門組織企管、人力資源、工會等有關部門成立企業內部事故調查組,配合地方人民政府進行事故調查;
1.1事故調查的程序應包括現場調查、技術鑒定等過程;
1.2事故調查取證要求包括:有關物證收集、事故事實材料收集、人證材料收集、事故現場攝影、拍照機事故現場圖繪制等。
2 職責、權利
2.1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部門和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和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
2.2 各部門應嚴肅認真地調查和分析事故,找出事故發生的原因,查明責任,確定整改措施并限期落實。
2.3 對政府部門未參與的一般事故調查,由事故發生部門組織、公司安全領導小組成員參與召開事故分析會,找出原因,吸取教訓,提出防范措施,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并報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2.4 類似6.1對重大事故,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安監部門、公安部門和檢察部門等有關單位進行調查和分析。找出原因,查明責任,制定防范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公司關聯部門和人員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與取證,不得阻撓或故意破壞。
3 防范措施要求
3.1 技術措施:對設備、設施、操作從安全管理的角度考慮設計、檢查和保養措施,減少或消除物的不安全狀態。
3.2 教育措施:加強職工的安全教育,使職工掌握防止事故的有效方法和知識,消除或減少人的不安全行為。
3.4 管理措施:認真貫徹實施有關的法令、標準、規范,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各種安全生產制度,組織安全管理檢查,落實隱患整改,實施經濟考核。
4 調查報告編寫要求
4.1事故調查組人員在全面分析事故后,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調查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等基本情況:包括單位名稱、單位概況、日期、類別、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傷亡人數、傷亡人員情況、經濟損失、事故等級等。
(二)事故經過
(三)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四)事故的預防措施
(五)事故責任者及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六)調查組成員名單及調查組成員簽字
(七)附件,包括圖表、照片、技術鑒定等資料
九. 事故處理
1 任何事故的處理應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
2 調查結束后,主管部門應按照調查組提出的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認真整改落實,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3 調查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3.1對嚴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又不聽勸阻的人員,或由于失職造成的重大事故責任者,應給予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3.2 對蓄意制造事故,造成嚴重后果,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應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3.3 對防止或搶救事故有功的單位或個人,應予以表彰、獎勵。
4 由管理部勞資管理負責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及《工傷保險條例》,對事故中的傷亡人員進行傷亡嚴重程度的鑒定,同時進行相應的賠償處理。
5 事故處理意見決定后,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監督事故處理的執行情況,并將執行情況反饋,納入事故檔案材料。
6 事故處理后,安全管理部門應將事故詳情、原因和處理結果以最有效的形式在本公司職工中通報,使廣大群眾能吸取教訓,增強安全意識。
7 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90日內結案,如因特殊情況,政府安監部門同意延期的事故處理時間最遲不得超過180天。
十. 事故統計與分析
11事故處理結案后,安全管理部門應建立事故檔案,各職能部門應按分工整理登記和保管好事故資料,并記入臺帳。對所有事故調查分析的資料,如現場檢查記錄、照片、技術鑒定、化驗分析、會議記錄、綜合調查材料及登記表、報告書等,應妥善保管。應將有關資料整理歸檔,以備查考。
12事故統計內容主要包括事故發生單位的基本情況、事故發生的起數、死亡人數、重傷人數、急性工業中毒人數、單位經濟類型、事故類別、事故原因、直接經濟損失等。
13根據統計情況分析,制定和修改有關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應急預案。
十一.工傷認定及工傷評殘
11.1 事故中造成重傷的人員,由政府勞動督察部門依照《工傷認定辦法》和有關材料,辦理工傷認定。
11.2 勞動督察部門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確定重傷人員享受相應的待遇。
十二.事故回顧
12.1 對本單位發生的事故,要將事故情況及調查處理情況通報到每個人,吸取事故教
訓,提高安全防范意識;
12.2 不定時對近期同行業事故進行及時傳達學習;
12.3定期組織對本單位歷年的事故和同行業企業發生的事故情況進行收集、整理與統計分析,探尋事故發生的規律,為安全管理提供決策參考。
十三.相關文件
13.1 國務院關于《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
第7篇 工貿企業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一、目的
職業衛生工作是企業安全、健康、環境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為認真貫徹執行《職業病防治法》,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員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
三、職業危害防治職責
3.1主要負責人職責
3.1.1設立職業危害管理機構,并提供人力資源;
3.1.2定期召開職業健康工作會議,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
3.1.3組織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1.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及時消除職業危害事故隱患;
3.1.5保證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實施;
3.1.6組織建立并實施本單位的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1.7及時、如實報告職業危害事故。
3.2主管職業危害負責人職責
3.2.1明確對本企業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具體職責和任務;
3.2.2組織職業危害防治檢查及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的要求;
3.2.3組織制定、修訂和審定各項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檢查其執行情況;
3.2.4明確在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的組織、實施責任。
3.2.5各部門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3.3職業危害崗位防治職責
3.3.1參加職業危害防治培訓教育和活動、學習職業危害防治技術知識,遵守各項職業危害防治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發現隱患及時報告;
3.3.2正確使用、保管各種勞保用品、器具和防護;
3.3.3不違章作業,并勸阻或制止他人違章作業行為,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并及時向單位領導匯報;
3.3.4當工作場所有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危險時,應向監督管理人員報告,并停止作業,直到危險消除。
四、職業衛生告知及職業病報告制度
4.1聘用作業人員時,將在生產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產生的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及相關權益如實告知作業人員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欺騙。
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產生職業病種類、后果及其預防,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作業現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規定》的規定組織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
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設置警示標志;
五、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5.1按照安監總局《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規定,向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5.2存在或者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項目按照衛生部發放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確定。
5.3職業危害項目申報的主要內容是:
5.3.1生產經營單位的基本情況;
5.3.2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的情況;
5.3.3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和強度的情況;
5.3.4作業場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布情況;
5.3.5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5.3.6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從業人員的管理情況;
5.3.7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5.4公司應當每年組織一次職業危害項目申報。當出現下列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按照本條規定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
5.4.1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的,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
5.因技術、工藝或者材料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在技術、工藝或者材料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5.生產經營單位名稱、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六、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6.1積極開展職業衛生教育培訓工作,提高職工的職業病防范意識和自我保護的技能。
6.2新職工進企業,必須先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知識教育培訓;轉換工作崗位,也應進行相應的職業衛生知識教育培訓。
6.3開展日常教育工作,充分利用班前、班后會及其它空余時間,進行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6.4結合事故案例開展職業衛生教育。
6.5結合生產特點開展國家的有關職業衛生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學習和培訓。
6.6做好學習培訓的記錄。
七、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維護檢修制度
1各類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防塵、防毒、防噪聲、防高溫等設備設施)要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部門、裝置(專業)要實行定人員,定崗位,定檢管責任。
2各相關部門、裝置(專業)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
3發現職業危害防護設備(設施)有異常情況應及時查找原因并配合維修工進行修復,使之正常運行有效。
八、從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1公司必須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導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2公司應當對職業危害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確保防護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已經失效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3嚴格執行《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等標準規范要求,根據接觸不同職業危害因素發放相應種類和數量的勞動防護用品。
4車間負責個人防護用品的發放,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公用、應急防護用品的放發。放發標準由安全委員會制訂。公司招聘的臨時工,農民工其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視同崗位正式工。
九、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
1公司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定期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職業危害防治檔案,及時向員工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2在日常的職業危害監測或者定期檢測、評價過程中,發現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相關部門、裝置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和治理,確保其符合職業健康環境和條件的要求。
十、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11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員工,安全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員工。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公司承擔。
12任何部門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
發現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13檔案管理部門應當為員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員工離開公司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辦公室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8篇 工貿企業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一、目的
為了更好地貫徹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 適用范圍
公司所有生產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 機構與職責
3.1.企業法定代表人對實現本單位、本部門的安全管理目標負總責。
3.2.各級生產負責人對實現安全管理目標負直接領導責任。
3.3.各級各部門的管理人員按各自的安全職責,為實現安全管理目標努力工作。
3.4.班組負責人對生產中安全生產負總責,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法規、法令和公司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強領導,群防群治,確保安全生產。
四 、工作程序
4..1懲罰
4.1.1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者,按嚴重程度扣除安全績效得分2-10分。
4.1.2發生一人次輕傷事故,扣罰事故主要責任人100元;扣罰事故次要責任人50元;扣罰責任班組長30元;
4.1.3同一班組在一個月內連續發生兩起以上輕傷事故的,第二起事故扣罰事故主要責任人200元;扣罰事故次要責任人100元;扣罰責任班組長50元;
4.1.4發生一次兩人以上輕傷事故的,扣罰事故主要責任人300元;扣罰事故次要責任人200元;扣罰責任班組長100元;
4.1.5因安全隱患未及時整改而發生輕傷事故的,扣罰責任班組長300元;
4.1.6發生生產性重傷一人事故,扣罰事故主要責任人800元;扣罰事故次要責任人400元。扣罰責任班組長300元;扣罰事故班組安全員200元;扣罰分管領導800元。
4.2獎勵
4.2.1獎勵的范圍
4.2.1.1在安全技術、工業衛生方面積極采取先進技術,提出重要建議被采用有明顯的效果者,有發明創造或科研成果,成績顯著的。
4.2.1.2認真貫徹公司的安全生產方針、規章、制度,在預防事故、安全生產過程中作出顯著成績的;
4.2.1.3制止違章指揮、制止違章作業避免事故發生者。
4.2.1.4遵章守紀、模范執行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標準化動作的操作者。
4.2.1.5及時發現或消除重大事故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發生者。
4.2.1.6在安全管理崗位上盡職盡責,有創新做出貢獻者。
4.2.1.7發生事故時,積極搶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擴大,使職工生命和公司財產免受或減少損失的;
4.2.1.8積極參加公司、車間組織的各種形式的安全生產活動、安全生產競賽,成績優異,被評為先進車間、部門、班組、個人;
4.2.1.9被評為上級各級部門的安全生產積極分子給予表彰和獎勵; 4.2.1.10按照公司要求,認真開展安全管理工作,全年未發生重大事故的部門;
4.2.2獎勵的類型
獎勵實行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物質獎勵可發給一次性獎金、獎品或晉級,精神獎勵包括記功、授予榮譽稱號等。
4.2.3獎勵程序
4.2.3.1安全生產先進班組和個人,由車間(部門)填寫《安全工作獎懲考核表》上報安技部門,經審核后報公司領導批準通過。
4.2.3.2對第4.2.1條有關人員和單位的獎勵,由車間和班組提出,經安全部門審查,報公司領導批準執行。
第9篇 工貿企業領導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強化企業生產過程管理中的領導責任,進一步改進和加強安全生產現場管理,更好地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的要求,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內部日常管理。
三、術語、定義
1、領導:是指企業主要責任人和領導班子內的其他成員。
2、現場帶班:是指企業值班領導對本班內所有作業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現場全過程的監督和管理。
3、值班:是指企業領導在節假日期間為有效處置各類突發事件而專門進行的值守和監督的管理行為。
四、職責
1、企業生技部負責本規定的制訂和企業領導值班與現場帶班表編排;負責本規定的具體開展情況的監督落實;負責對違反本規定人員的考核。
2、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本單位領導現場帶班、值班表的編制;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帶班值班工作的安排和監督落實。
3、帶班領導的主要職責:
(1)監督檢查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2)檢查、糾正作業現場出現的“物”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管理缺陷及作業環境不良的狀況;
(3)督促檢查現場出現的事故隱患的整改情況;
(4)針對本班次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合理的安排布置。
(5)組織處置本班次中出現的緊急情況和生產安全事故,遇到險情時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的命令。
五、管理內容
1、值班和現場帶班的工作形式
2、企業領導現場帶班制,是由負責帶班的領導,對正常工作時段內本單位全過程所有作業活動進行現場巡查與監督管理。
3、企業領導值班,是由負責值班的領導,在節假日(8時—17時),在規定的辦公地點進行值守,檢查指導、協助解決問題及信息收集和反饋。
4、正常情況下領導值班和現場帶班時間不應超過8小時。值班或帶班結束后應給予相同工時的換休。
六、企業領導帶班制的具體規定
1、企業辦公室負責每月27日前編制完成下月的現場帶班表(標注帶班領導手機號碼),經企業負責人批準后執行,并報送企業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2、帶班表必須明確規定工作日的帶班領導,不得出現人員遺漏和空缺。
3、企業辦公室建立并保管領導現場帶班記錄,由帶班人員填寫在帶班過程中發現并處置的有關事項。
4.、領導帶班必須規定時間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或中途離崗。
5、每日值班領導必須與下工作日值班領導進行工作交接,并做好記錄,簽字確認。
6、嚴禁領導帶班空崗。確有特殊原因無法當班時,必須向企業負責人請假,并由企業辦公室安排其他領導值班,同時向安全管理部門通報變動信息。
7、當班領導必須嚴格履行工作職責,認真做好當班中的各項安全生產工作。
七、考核
1、企業辦公室或子(分廠)未按時編排帶班表或有遺漏、空缺的;或未按時報送備案的,考核責任人50元。
2、未安排領導帶班,考核單位主要負責人500元。
3、現場帶班人員出現以下事項的,考核責任人300元。
(1)遲到、早退或中途離崗的;
(2)無故不帶班或因故無法帶班但未請假導致空班的;
(3)未進行領導帶班工作交接的;
(4)不填寫相應記錄的;
(5)不認真履行帶班和值班工作職責的;
4、因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或因指揮實施現場應急處置措施不當導致事故擴大的按企業相關制度執行。
5、發生事故而沒有領導現場帶班的,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第5條的規定對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
八、本制度由企業辦公室負責解釋。
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10篇 工貿企業規章制度的管理制度
一、目的
本制度制定主要是規范企業文件的管理,規范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從制定到銷毀整個技術流程,確保對安全生產管理有效運行起作用的都是現行有效版本。
二、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內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管理。
三、 機構與職責
3.1辦公室是公司規章制度的綜合管理部門,其職責是:
3.1.1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
3.1.2負責公司各種規章制度的分類編號。
3.1.3負責主辦或會簽發布及廢止有關規章制度或文件。
3.1.4負責協調各種規章制度之間的相互銜接關系,并在內容上不斷完善。
3.1.5負責編制規章制度年度修編計劃,并組織實施。
3.1.6有權代表公司解釋有關規章制度。
3.2安全管理部門是公司規章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3.2.1負責組織實施公司有關規章制度修編計劃。
3.2.2負責審核有關本專業的規章制度及會審、會簽其他部門有關規章制度。
3.2.3負責草擬頒發或廢止有關規章制度或文件。
3.2.4有權監督所屬部門及職工對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
四、 程序
根據《文件的管理制度》的程序和內容要求建立所需要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控制物的不安全狀態和人的不安全行為。
制度制定過程中要考慮以下因素:
國家的政策和社會發展需求;
法律、法規要求和國家、行業標準及規范;
國家批準的國際公約和標準;
風險評估結果或隱患排查治理的情況;
管理的流程與控制要求;
相關方要求;
與企業發展相關的外部信息,如行業要求等;
企業文化及企業管理的慣例等。
4.1規章制度的編制
4.1.1規章制度的名稱,一般應反映兩方面的內容,即規章制度的主要內容和種類;
4.1.2規章制度中的具體規定應明確允許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必須做什么以及違反這些規定應負的責任;
4.1.3應明確具體實施部門及其相應的檢查監督責任;
4.1.4規章制度的制定應符合有關的技術要求,規章制度在內容上必須具有合法化,明確的操作性、適用性和可延續性,概念準確、言語簡明,在形式上要求規范化、標準化;
4.1.5起草規章制度應注意與相關規章制度的協調和銜接,并就規章制度之間對同一事項的不同具體規定作出專門說明;
4.2規章制度的發布
4.2.1規章制度編制完成后應由起草部門向規章制度管理部門遞交規章制度的草案,應經該部門負責人簽發;幾個部門聯合起草的,應經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會簽;
4.2.2規章制度管理部門在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就規章制度草案的主要內容進行審查;
4.2.3經制度管理部門審查后,采取以下方式發布:
①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經安全生產委員會討論通過后發布;
②安全作業指導書,必須先提交職工代表組長會議討論通過后,經過管理部門研究,由主要負責人簽發;
③除上述規章制度外,本公司內的其他基本規章制度,由部門負責人提交主要管理部門討論通過后,由主要負責人簽發;
④本公司內的具體規章制度(指專業或技術性強、要求相關部門或部分員工遵守、執行的制度),由部門負責人提交主要管理部門討論通過后,由主管領導審定,主要負責人簽發。
4.3規章制度的使用
4.3.1、規章制度一經頒布,即為本公司的技術法規和管理法規,全體員工必須嚴格貫徹執行,不得違反,違者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處分。對已確定的規章制度,在沒有正式修訂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搞“靈活變通”,不得借故不執行。
4.3.2、每個生產工作人員、業務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都應認真學習各種規章制度,定期參加各類人員的學習和考試,并達到合格。
4.4規章制度的評審、修訂
4.4.1.在下列工作情況發生變化時,制度管理部門應督促相關部門修訂規章制度:
在下列情況時應及時對相關規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修訂:
1)當國家法律、法規、規程、標準廢止、修訂或新頒布時;
2)當企業歸屬、體制、規模發生重大變化時;
3)當生產設施新建、擴建、改建時;
4)當工藝路線和裝置設備發生變革時;
5)當上級安全監督部門提出相關意見時;
6)當安全大檢查、風險評價過程中發現涉及到規章制度層面的問題時;
7)當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復事故原因,發現制度因素時;
8)其他有關事項。
原有規章制度修訂后,相關部門應組織新訂的規章制度培訓;員工工作崗位變動時或新員工上崗前,也應組織相關培訓,并進行考核。
4.4.2.為確保本公司規章制度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一致性,規章制度管理部門應定期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現有的規章制度進行評審。經評審的規章制度,由制度管理部門根據情況,通知有關部門進行修訂、廢止、歸并。
第11篇 工貿企業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規范安全生產目標的管理,明確目標與指標的制定、分解、實施、考核等環節內容,為了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方針,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杜絕重大事故,避免和減少一般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xx省安全生產條例》及上級有關加強安全生產的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的安全生產目標的管理。
三、術語與定義
安全生產目標的管理是指企業在一個時期內,根據國家等有關要求,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安全目標、層層分解,明確責任、落實措施,定期考核、獎懲兌現,達到現代安全生產目標的科學管理辦法。
四、機構與職責
4.1總經理負責組織制定本年度的安全生產目標、指標,并對其審核、批準。
4.2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定期對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評估和考核,依據考核結果及時調整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的實施計劃,實施計劃的調整和修改應上報負責人,經總經理批準后對實施計劃進行調整修改、實施。評估報告和實施計劃的調整、修改記錄應形成文件形式加以保存。
4.3各部門、車間主要負責人對本部門、車間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承擔本部門、車間目標任務的組織實施,其從業人員對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負崗位責任。
五、管理內容與要求
5.1 明確安全生產目標的制定、分解、實施、考核等環節內容要求。安全目標的制定根據安全生產方針、管理評審的結果、生產和過程績效、標準化系統自評結果,改進安全生產管理存在的不足之處,起草安全生產目標,征求基層部門意見后由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5.2安全生產目標所需考慮要求.
5.2.1法律法規和上級部門等相關方的意見;
5.2.2同行業管理指標;
5.2.3歷年安全生產統計數據和上一年安全生產目標完成情況;
5.2.4財務、車間等相關部門的要求;
5.2.5可選擇的安全技術方案。
5.3安全生產目標制定的原則
5.3.1符合原則:符合相關法規標準和上級要求;
5.3.2持續進步原則:比以前的稍微高一點,跳起來,夠得著,實現得了
5.3.3三全原則:覆蓋全員、全過程、全方位;
5.3.4可測量原則:可以量化測量,否則無法考核兌現績效;
5.3.5重點原則:突出重點、難點工作。
5.4 安全生產目標的分解
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將安全生產目標分解到各部門,確保目標和指標實施。
5.5 目標的實施
5.5.1 實施計劃是安全生產目標實施的途徑和方法,應明確實施目標、工作內容、內容質量要求、責任人;
5.5.2 實施計劃分級實施,做到上一級與下一級相互銜接;
5.5.3 實施計劃頒布后需修改和調整,由那一級計劃執行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交予上一級部門進行審核,批準后方可變更;
5.5.4 目標和實施計劃應以文件形式頒布,調整和修改記錄應以文件形式加以保存,以便審查。
5.6目標的考核
5.6.1每季度、半年對各部門、車間安全生產目標實施進行檢查,保存記錄作為季度考核評價的依據,并由安全管理部門對其進行目標實施計劃的考核;
5.6.2 每季度對各部門安全生產目標實施過程進行監測,隨時了解情況,協調解決出現的矛盾和問題,并及時向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報告目標完成情況;
5.6.3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每年對安全生產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評估,形成評估報告,作為下一年安全生產目標制定的依據。
5.7安全生產目標評審及修訂
通過對安全生產目標完成的效果進行考核和評估,并根據考核結果分析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的適宜性,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安全生產目標進行修訂。
5.8獎勵與處罰
經考核,達到安全生產先進的車間、部門進行獎勵;達到安全生產合格車間、部門,不獎不罰;對安全生產不合格的車間、部門進行適當罰款。連續三年安全生產不合格車間、部門,主要負責人在公司安全生產會議上討論過后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12篇 工貿企業電氣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規定了安全用電的基本要求,對電氣安全管理、臨時用電、防止人身觸電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實現優質、高效、安全、衛生生產。
二、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用電部門、工程部門,也適用于在公司外來施工單位。
三、 機構與職責
3.1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制訂本管理規定,責成各生產現場嚴格貫徹執行本規定,由電工負責落實;
3.2安全員每月進行一次生產現場管理的監督檢查、定期考核;
四、工作程序
4.1具體要求
4.1.1 對電氣裝置、設備和線路進行設計、施工或改造時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電氣的現行國家標準和安全規定。
4.1.2 電氣作業人員是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后,才能獨立上崗操作。
4.1.3 必須嚴格執行電氣操作票制和臨時用電申請許可證制度。
4.1.4 手持式電動工具要嚴格執行現行國家標準和有關規程的管理、使用、檢查、維修等安全規定。
4.1.5 生產廠房等重要位置的防雷設備裝置,應定期檢查測試,保證符合安全標準。
4.1.6 電氣設備應嚴防水、蒸汽及酸堿等腐蝕,以免造成絕緣損壞甚至斷電事故。
4.1.7 各部門應認真維護電扇、空調、照明日光燈、電源插座、出口安全燈等電器設備的安全使用,如損壞應及時聯系修復。
4.1.8 除工作需要外,公司內禁止使用電爐、電飯鍋等用電器具。
4.1.9 凡在公司內需臨時用電,應由使用部門(包括外施工單位)在使用前辦理臨時用電申請許可證,按照“誰使用,誰辦票”的原則辦理工作票。
4.1.10 在易燃易爆危險區域一般不準使用臨時用電。若確實需要,應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由安全員審核同意才能許可。
4.1.11 臨時用電線路必須符合電氣安全規程,其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月。
4.1.12 臨時用電線路一般為架空、敷設裝置內不低于2.5米,跨越道路不低于6米,不準用金屬管材作電線支撐。
4.1.13 臨時線路的絕緣必須良好無破損,接頭牢固可靠,有漏電保護器作保險裝置,室外開關有防雨設施,開關距地面不低于1.3米。
4.1.14 使用臨時用電的部門,必須遵守臨時用電的規定,不得任意變動地點和作業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量,否則安全員有權停止其使用。
4.1.15 在停止工作期間,應切斷全部電源,臨時用電的設備、機械和照明等拆除后不應留有可能帶電的導線。
4.2工廠電力線路的安全檢查
電力線路是電力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擔負著輸送電能的重要任務,應加強電力線路的安全檢查和運行維護,減少發生電氣事故的可能性。
4.2.1架空線路的安全檢查
對廠區架空線路,一般要求每月進行1次安全檢查。如遇大風大雨及發生故障等特殊情況時,還需臨時增加安全檢查次數。架空線路的安全檢查應重點檢查以下項目:
4.2.1.1電線桿子有無傾斜、變形、腐朽、損壞及基礎下沉等現象。
4.2.1.2沿線路的地面是否堆放有易燃易爆和強腐蝕性物質。
4.2.1.3沿線路周圍,有無危險建筑物。應盡可能保證在雷雨季節和大風季節里,這些建筑物不致對線路造成損壞。
4.2.1.4線路上有無樹枝、風箏等雜物懸掛。
4.2.1.5拉線和板樁是否完好,綁托線是否緊固可靠。
4.2.1.6導線的接頭是否接觸良好,有無過熱發紅、嚴重老化、腐蝕或斷脫現象;絕緣子有無污損和放電現象。
4.2.1.7避雷接地裝置是否良好,接地線有無銹斷情況。在雷雨季節到來之前,應重點檢查。
4.2.2.電纜線路的安全檢查
電纜線路一般是敷設在地下的,要做好電纜的安全運行與檢查工作,就必須全面了解電纜的敷設方式、結構布置、走線方向及電纜頭位置等。對電纜線路一般要求每季度進行1次安全檢查,并應經常監視其負荷大小和發熱情況。如遇大雨、洪水等特殊情況及發生故障時,還須臨時增加安全檢查次數。電纜線路的安全檢查應重點檢查以下項目:
4.2.2.1電纜終端及瓷套管有無破損及放電痕跡。對填充電纜膠(油)的電纜終端頭,還應檢查有無漏油溢膠現象。
4.2.2.2對明敷的電纜,應檢查電纜外表有無銹蝕、損傷,沿線掛鉤或支架有無脫落,線路上及附近有無堆放易燃易爆及強腐蝕性物質。
4.2.2.3對暗設及埋地的電纜,應檢查沿線的蓋板和其它覆蓋物是否完好,有無挖掘痕跡,路線標是否完整。
4.2.2.4電纜溝內有無積水或滲水現象,是否堆有雜物及易燃易爆物品。
4.2.2.5線路上各種接地是否良好,有無松動、斷股和銹蝕現象。
4.2.3.車間配電線路的安全檢查
要搞好車間配電線路的安全檢查工作,也必須全面了解車間配電線路的布線情況、結構形式、導線型號規格及配電箱和開關的位置等,并了解車間負荷的大小及車間變電室的情況。對車間配電線路,有專門的維護電工時,一般要求每周進行1次安全檢查,其檢查項目如下:
4.2.3.1檢查導線的發熱情況。
4.2.3.2檢查線路的負荷情況。
4.2.3.3檢查配電箱、分線盒、開關、熔斷器、母線槽及接地接零裝置等的運行情況,著重檢查母線接頭有無氧化、過熱變色和腐蝕等情況,接線有無松脫、放電和燒毛的現象,螺栓是否緊固。
4.2.3.4檢查線路上及線路周圍有無影響線路安全運行的異常情況。絕對禁止在絕緣導線上懸掛物體,禁止在線路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4.2.3.5對敷設在潮濕、有腐蝕性物體的場所的線路,要定期對絕緣進行檢查,絕緣電阻一般不得低于0.5μω。
4.3 架設臨時電氣線路規定:
4.3.1 各部門需要架設臨時電氣線路,必須先提出臨時線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4.3.2 臨時線路使用期限超過15天的,必須更改為正式電氣線路。
4.3.3 臨時電氣線路安裝完后,要經使用保管人驗收合格才能使用,在使用期限內,由使用保管人負責保管,使用保管人應經常檢查,發現問題請電工解決,他人不得亂動。安裝電工在使用期內每星期至少檢查一次。
4.3.4 電焊機、砂輪機等產生明火的電具接線,應具有相應等級的動火證后,電工方可接線。
4.3.5 經審批同意架設的臨時線路不應架設在可燃、易燃物的上方,與水管、蒸汽管、門窗等應有0.3米以上水平垂直距離,與道路交叉處離地高度不低于6米。架設在戶內離地高度不低于2.5米,戶外不低于3.5米,并按照要求距離進行固定。
4.3.6 臨時電氣線路到期后,由原安裝人拆除,嚴禁使用保管人私自拆除。
4.4移動電具安全管理規定:
4.4.1 移動電具包括:電風扇、排風扇、手電鉆、電錘、手提砂輪機、移動水泵、云石機、電焊機等,以及其它類似的單相、三相流動使用的電器用具。
4.4.2 移動電具要求專人負責保管、維修及檢查,檢查內容有:電具本身有無損傷,絕緣電阻是否符合要求,電源引線有無破損、老化、絕緣不良現象,導線規格是否合適,插頭、插座是否齊全,有無破損,相線和保護接地的接法是否統一,金屬外殼或金屬支架接地是否可靠。
4.4.3 移動電具的引線及插頭都必須完整無損。220v和380v電壓的移動電具引線分別使用三芯或四芯絕緣良好的橡套或塑套銅芯軟導線,中間不得有接頭,要保證電具金屬外殼接地。
4.4.4 使用220v或380v電壓的手電鉆等手提式電動工具,必須配用1∶1隔離變壓器或漏電保護開關。
4.4.5 工作行燈的電壓不允許超過36v,在特別潮濕的地方和金屬容器內部等危險場所使用的行燈,應用12v電壓,其電源由雙圈變壓器供給,并將變壓器金屬外殼、鐵芯及二次線圈一端可靠接地。220v電源線長度不超過5米,禁止使用自耦變壓器代替行燈變壓器。
4.4.6 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的移動電具必須采用防爆型。
4.4.7 移動電具電源線必須架設在牢固的物件上,其線穿過道路時高度不低于6米。
4.4.8 搬運移動電具時,一定要先切斷電源。
4.5電氣檢修安全
4.5.1 電氣檢修必須按照電氣檢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簽發人簽發,經工作許可人許可,并辦理許可手續后方可作業。
4.5.2 一般情況不準帶電作業(無論高壓與低壓),停電后應在電源開關處上鎖后,掛標示牌。工作未結束或未得到許可,禁止任何人隨意拿掉標示牌或送電。
4.5.3 必須帶電檢修時,(限500v以下設備),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4.5.3.1 必須經工程部負責人批準。
4.5.3.2利用絕緣物可靠地將鄰近各相分離開,并穿戴好絕緣鞋、手套、帽子,不準穿汗背心及卷起袖子工作。
4.5.3.3 在主管領導或電氣技術人員直接監護下進行工作。
4.5.3.4工作點附近各相與地相連的金屬物必須隔開,以免觸到。
4.5.3.5 應由一定經驗的電工擔任,并遵守有關安全規程,監護人認真監護,但監護與操作人要有一定的距離,最近不得小于2-3米。
4.5.4 在停電設備和線路上裝設地線前,必須放電、驗電、確認無電后,在工作地段兩端掛接地線,凡有可能送電到停電設備和線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線,也要掛接地線。
4.5.5 停電、測電、驗電的檢修作業,必須由負責人指派有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否則不準進行作業。
4.5.6 對有兩個以上供電電源的線路檢修時,應采取切實可靠的措施,防止誤送電。
4.5.7 對地下直埋電纜檢修時,應切實避免傷及臨近電纜。
4.5.8 變電室運行及檢修現場規定:
4.5.8.1 凡參加變電檢修的一切人員,均應遵守本規定。
4.5.8.2 當接受檢修任務時,檢修人員應對工作內容、安全措施、施工要求了解清楚。
4.5.8.3 在檢修工作進行前,應作好充分準備,查看現場,了解設備情況。
4.5.8.4 檢修中嚴格執行有關安全規程,適當安排好檢修人員,掌握進度,保質保量完成任務。
4.5.8.5 檢修后應認真做好記錄,負責向運行人員辦理交付驗收工作。
4.5.8.6 工作結束后,參加檢修人員應清查工具及清理施工現場。
4.5.8.7 檢修負責人應對設備的檢修質量和施工安全負全面的責任。
4.5.8.8 檢修人員應對所做工作直接負責。
4.5.8.9 凡檢修后的設備,不允許帶缺陷情況投入運行。
4.5.8.10 變電設備的檢修為三種類別:1、大修。2、小修。3、事故檢修。
4.5.9動力及照明檢修作業規程:
4.5.9.1 在檢修500v以下線路的各種電動機時,應采取下列措施:
拉開開關與斷路器將電動機從線路電網中斷開。
待電動機完全停止后,在配電盤對應的開關操作柄上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標示牌。經測驗確證無電后方可檢修。
4.5.9.2在靠近6kv及以上設備作業時,須注意下列各項規定:
4.5.9.2.1帶電體只允許在工作人員的任何一面,如兩面都有帶電體,禁止作業。
4.5.9.2.2帶電體與工作人員的距離,無論伸手或揮動工具都不可小于0.7米。
4.5.9.3在轉動的設備旁工作時,應注意下列規定:
4.5.9.3.1 轉動設備與工作人員距離無論伸手及揮動工具都有不可小于0.7米。
4.5.9.3.2禁止任何人觸摸正在轉動的各類設備。但若必須靠近時需采取防護措施。
4.5.10電氣安全用具有關規定。
4.5.10.1 絕緣手套每6個月試驗一次。
4.5.10.2 (1)高壓絕緣手套的試驗電壓為8kv,持續時間為1分鐘。
(2)低壓絕緣手套的試驗電壓為25kv,持續時間為1分鐘。
4.5.10.3 絕緣靴每6個月試驗一次。
4.5.10.4 絕緣靴定期試驗電壓為15kv,持續時間為10分鐘。
4.5.10.5 高壓驗電筆每6個月試驗一次。
6-10kv試驗電壓為40kv;20-35kv試驗電壓為105kv,時間為5分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