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工貿企業勞動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保證安全生產,改善勞動條件,預防職業病發生,保護勞動者的健康,使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病危害進行相應的防護用品配備,加強員工勞動防護用品和保健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發放及保健品的發放管理,適用公司內各部門、車間。
三、職責
3.1 生技部
3.1.1 負責勞動防護用品標準和保健品發放標準的制定,并根據危害因素的變化進行完善與修訂;
3.1.2 負責勞動防護用品臺賬的建立和計劃的登記、匯總工作;
3.1.3 負責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的監管和驗收;
3.1.4 負責勞動防護用品和保健品采購、發放的審批。
3.1.5 負責相關勞動防護設施運行質量的檢查與維護。
3.2 采購管理部門
負責勞動防護用品計劃的及時采購,并確保其質量要求。
3.3 倉庫
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保管與發放。
3.5 各部門、車間
3.5.1 負責本部門、車間崗位人員勞動防護用品的造冊發放和使用情況的日常檢查;
3.5.2 負責本部門、車間勞動防護、應急用品的維護管理和貫徹公司的相關管理規定。
四、管理內容與要求
4.1 勞動防護用品和保健品購置與發放
4.1.1 公司根據生產過程中,因化學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而產生的有
害因素和勞動過程中及作業現場的安全衛生設施不良產生危害因素,免費為生產人員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并不以貨幣形式或其他物品替代。
4.1.2 安全管理部門按照《四川省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又結合企業實際確定每個崗位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每個工種的具體標準是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的依據。
4.1.3 公司勞保防護用品按月及實際在崗人員發放,各部門、車間每月10日前將發放人員、標準、數量填寫《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登記臺帳》表報安全管理部門門,經辦公室匯總審核后,開具領料單,到倉庫領取發放,公司安全領導小組監督檢查發放情況。
4.1.4 發放勞保用品必須嚴格執行《勞動保護用品配備標準》,任何部門、車間不得擅自克扣或減少發放標準。因克扣或減少員工勞動保護用品而發生的工傷事故,要嚴肅追究責任。
4.1.5 對生產中特殊情況下需要領用的勞動用品,應按程序由本單位負責人、車間主任或公司分管生產的副總經理簽字后,到安全管理部門門辦理有關手續。
4.1.6 員工在公司內崗位變動時,其享有的勞動保護用品可隨身轉帶。工種變化的勞動防護用品(除特殊工種外),安全管理部門有權作出相應調整。
4.1.7 員工因特種作業確需配置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須經部門或車間負責人申報,經安全管理部門門認定后配置或借用。
4.1.8 保健費要按照規定標準嚴格管理,定期發放。防暑降溫食品要按時發放,不得隨意延期。
勞動防護用具(品)的使用與保管
.1 員工進入生產裝置或施工作業現場,必須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否則按違章處罰。
.2 對員工人為不穿戴防護用品而造成身體傷害的,除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外,同時追究相關管理人員責任。
.3 對員工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安全管理部門門及各車間必須定期
或不定期的檢查和抽查,對檢查出來的問題及時通報處罰。
.4 對使用方法比較復雜的防護用品,安全管理部門門應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使其能夠正確掌握與使用。
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
.1 公司配置的一般性勞動防護用品如安全帽、防護眼鏡、耳塞、防毒口罩、防護服、紗手套、膠手套等由員工自行保管。
.2 公司配置的特殊型勞動防護用品如安全帶、安全網、防護面罩、過濾式面具、空氣呼吸器、特種手套、絕緣手套、絕緣膠靴、絕緣墊等必須實行定置管理,不得人為損壞和挪著它用。
.3 對特殊型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管理部門門和各車間均須同時建立臺帳。
.4 對特殊型勞動防護用品應定點存放在安全方便的位置,并落實專人管理,做到防潮、防高溫、防銳器損壞。
.5 對特殊型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前必須進行嚴格檢查,建立定期檢驗、維護保養制度,發現失去安全效能的立即報廢、更換。
.6 因工作原因造成損壞的特種型防護用品,由安全管理部門審批,更換。對非因工造成勞動防護用品損失的按原價賠償。
.7 有毒有害崗位應配發一定數量的公用防護用具,在檢修設備或處理應急情況使用,確保職工身體不受侵害。
.8 勞動防護用品入庫前必須經過驗收,對不符合質量要求的驗收人有權拒收,未同意讓步接收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5 相關文件
《勞動保護用品配備標準》
6 相關記錄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臺帳
第2篇 工貿企業現場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生產現場人員和作業符合要求,實現優質、高效、安全、衛生生產。
二、 適用范圍
適用于生產現場所有管理、操作人員。
三、 機構與職責
3.1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制訂本管理規定,責成各生產現場嚴格貫徹執行本規定;
3.2安全員每月進行一次生產現場管理的監督檢查、定期考核;
四、工作程序
4.1.1 嚴格按照工藝規程、操作規程的規定進行生產加工。
4.1.2 操作人員上崗前應進行培訓,使其熟悉工裝/設備及工具之正確使用方法和防范意外的方法。
4.1.3 各種工裝設備及工具應經常檢查、保養,確保遵守使用規定。
4.2 工作現場之整理整頓
4.2.1 定置管理
a) 人員定置:規定每個操作人員工作位置和活動范圍,嚴禁串崗;
b) 設備定置:根據生產流程要求,合理安排設備位置;
c) 工件定置:根據生產流程,確定零部件存放區域,狀態標識和流程圖;
d) 工位器具定置:確定工位器具存放位置和物流要求;
e) 工具箱定置:工具箱內各種物品要擺放整齊。
4.2.2 定置管理實施要求
a) 有物必有位:生產現場物品各有其位,分區存放,位置明確;有位必分類:生產現場物品按照工藝和檢驗狀態,逐一分類;
b) 分類必標識:狀態標識齊全、醒目、美觀、規范;
c)按區域定置:認真分析繪制生產現場定置區越,生產現場所有物品按區越標明位置,分類存放;不能越區、不能混放、不能占用通道。
4.2.3 整理整頓要求
a) 整理:效率和安全始于整理。把要與不要的人、事、物分開。對于生產現場不需要的堅決從生產現場清除掉;
b) 整頓:在整理的基礎上,把生產現場需要的進行定置管理;
c)清掃:生產加工部位除隨時清掃保持清潔整齊外,工作臺附近不得有雜物。
d) 清潔:每個員工持證上崗,儀容整潔大方。
e) 素養:上班時間未經主管同意不得擅離工作崗位、在非指定場所嚴禁抽煙;每個員工要養成良好工作作風和嚴明的紀律,不斷提高全體員工自身的素質。
4.3 生產現場安全管理
4.3.1操作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安全教育,操作規程教育,使其熟悉工裝/設備及工具之正確使用方法和防范意外的方法。
4.3.2 生產現場油、電、機械傳動等容易產生安全事故的部位,必須有醒目的警示標志、標牌;對易燃品(如包裝材料)存放區,必須按照過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法規的規定,配備安全防范設施。
4.3.3 操作人員要正確使用勞保用品,確保起到安全防護作用,嚴禁違章作業。
4.3.4 生產現場一旦發生安全事故,要采取應急措施,盡可能的確保人員安全,減少經濟損失。
第3篇 工貿企業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各類危險性作業活動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適用范圍
2.1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各部門、各單位。
2.2在公司管轄范圍內從事危險性作業的外委施工單位、承包單位、供貨單位等相關方。
三、 定義
3.1危險作業指在生產或施工區域內進行的起重吊裝、有限空間、臨時用電作業、特殊物項運輸、惡劣天氣時室外作業、危險區域動火作業、高處作業、交叉作業、動土作業、其他危險區域的危險作業等作業項目。
四、職責
4.1安全管理部門
4.1.1 編制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4.1.2 按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根據公司實際界定危險作業的范圍;
4.1.3 監督危險作業許可制度的執行,對不遵守許可制度的單位進行督導,開具不符合項糾正措施,進行安全績效考核。
4.2生產管理部門
4.2.1 特殊危險作業開工前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
4.2.2 組織作業單位有關人員對危險作業進行技術磋商,確定安全可靠的風險預防措施;
4.2.3 危險作業前組織或參與方案或安全技術交底。
4.2.4 對危險作業過程中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2.5 必要時會簽危險作業許可證。
4.3.各部門、相關方
4.3.1 認真學習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專業管理制度;
4.3.2 對需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的特殊危險性作業向技術部門提出申請,提出具體要求。
4.3.3 認真履行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對在本區域內進行的危險作業進行監督、檢查,會簽作業許可證。
4.3.4 公司各相關部門負責對接口相關方的危險許可的監督管理。
4.4.審批人員的職責
4.4.1對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進行審查。
4.4.2檢查并督促各項措施的落實。
4.4.3督促相關人員履行其職責。
4.5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
4.5.1提出并督促落實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
4.5.2 組織進行安全教育。
4.5.3 加強對作業現場的檢查與指導。
4.6監護人的職責
4.6.1監督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4.6.2 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4.6.3 對違章作業及時糾正。
4.6.4 在發生危險時采取救援措施。
4.6.5 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和清理。
4.7作業人員的職責
4.7.1 嚴格執行、落實有關安全措施,不違章作業。
4.7.2 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對于違章指揮有權拒絕。
4.7.3 正確使用和佩戴安全防護用具和用品。
五、作業安全管理內容
5.1 從事危險作業的相關人員,必須按相關規定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履行作業許可審批手續。
5.2危險動火作業(簡稱動火作業)
5.2.1 危險動火作業指在公司危險范圍內進行的電焊、氣焊、氣割、切割、磨光等產生明火的作業。動火作業按動火危險程度分為特殊動火、一般動火二級。特殊動火需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
5.2.2 特殊動火
凡屬下列情況的動火均為特殊動火:
①高處交叉動火作業;
②有限空間內動火;
③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裝置、容器、輸送管道、儲罐等部位或其他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④帶壓不置換的動火作業;
⑤節假日、夜間等特殊時期進行的動火作業;
⑥冬春季枯草季節在枯草地附近2米范圍內進行的動火作業或風力較大、作業中有可能引燃周圍易燃物品的室外動火作業。
5.2.3進入有限空間動火作業,必須同時遵守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要求;高處作業動火,必須同時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的要求。
5.2.4動火作業過程中,如果作業條件發生異常變化,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動火作業許可證同時廢止。符合作業條件恢復動火時,必須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5.3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5.3.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指進入設備、容器、管道、儲罐、地溝、鍋爐、地井、煙道、專用貯料池等進行檢驗、檢測、維修、養護等有可能造成窒息和中毒的有限空間作業。
5.3.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填寫危險作業許可證,要進入的設備與生產系統必須可靠隔斷(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許采用關閉閥門、加水封等辦法代替)。并清洗、置換。作業單位要做好嚴密的組織安排,分工明確,責任到人。由設備所屬單位對進入設備人員進行必要的技術交底和安全教育。
5.3.3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確保清洗置換合格或有良好的通風設備,并指定專人進行檢測,保證有限空間氧含量在19.5%--23%范圍內,有害氣體成分在國家允許范圍之內。作業中應對有限空間內氣體連續監測。容器、設備內作業時間不宜過長,應輪換休息。
5.3.4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時,應盡量避免使用電動工具,必需使用時,要按相關規定制定安全措施,電動工具外殼要可靠接地、導線絕緣良好,并配備漏電保護裝置,使用者必須穿戴絕緣鞋和絕緣手套。
5.3.5 有限空間作業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換氣通道,通風不良時,要強制通風。禁止用氧氣吹風。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穿戴安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配戴空氣呼吸器。
5.3.6 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并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
5.3.7 有限空間內作業,照明電源必須是36v以下的安全電壓,如在潮濕場所內或煤氣設備內作業,照明燈具的電壓不得超過12v。容器內照明必須符合防爆要求。
5.3.8 在設備內作業結束時,須認真檢查,確認設備內無人、無工器具等,方可撤離。
5.4 危險高處作業(簡稱高處作業)
5.4.1 定義高處作業:指在距離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發生墜落事故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5.4.2 高處作業的分類
5.4.2.1 特殊高處作業
(1)在陣風風力為6級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2 )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
(3) 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4 )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6 )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7 )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5.4.2.2一般高處作業
(1) 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進行的高處作業。
(2) 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3)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4)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設備模塊、結構模塊等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的高處作業。
(5) 在塔、釜、爐、罐、設備模塊、結構模塊等容器、設備內進行的高處作業。
5.4.3 高處作業的管理規定
5.4.3.1 原則上不批準進行特殊高處作業。如遇緊急情況必須處理時,須將安全防護措施落實到位后方可進行,確保作業人員安全。
5.4.3.2 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報危險作業許可證,審批人員應到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批準。
5.4.3.3 高處作業人員作業前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和勞動紀律差、班前、班中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5.4.3.4 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扎好安全帶,帶好安全帽,不準穿硬底鞋。
5.4.3.5 高處作業必須設專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對高空作業人員的作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5.4.3.6 作業開始前,作業人員必須檢查作業場所欄桿、扶手、跳板、腳手架等設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否則,不準進行作業。不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設備不得使用。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鋪
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5.4.3.7 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準往下投擲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墜落傷人。
5.4.3.8 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高空作業現場必須設立圍欄或其他明顯安全界標,無關人員不準在作業點下面通行和逗留。高空作業和架空電力線路必須保持安全距離,以防觸電。
5.4.3.9 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暢通,根據現場情況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
5.5 能源介質作業
5.5.1 能源介質作業:因檢修或其他作業須徹底切斷有毒、有害物質的來源,而進行的抽堵盲板的作業。
5.5.2 檢修單位根據檢修計劃和生產工藝需要,制定抽堵盲板方案,于檢修前兩天報生產部和安全管理部各一份。檢修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抽堵盲板方案的安全可靠性負責。生產部和安全管理部負責對方案審查,如需變動應及時通知制訂方案的單位進行修改。
5.5.3 抽堵盲板作業必須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后方可進行,抽堵與其它單位相連接的盲板時須做好通知與確認,作業前必須經生產部批準。
5.5.4 抽堵盲板時管道(容器)內的溫度要小于60℃;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溫、腐蝕等介質的管線(容器)抽堵盲板,必須在完全卸壓后進行。真空管線抽堵盲板前必須調到常壓。
5.5.5 氧氣、氮氣、乙炔等介質的容器(管道)檢修時應用盲板可靠切斷,保證作業安全。如對可燃可爆氣體管道進行抽堵盲板時,應避免使用鐵質工具,并配備消防器材。
5.5.6 帶煤氣抽堵盲板不應在雷雨天及夜間進行,作業時,必須有煤氣防護人員現場監護,并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和檢測儀器。
5.5.7 作業中需照明時,應采用36伏以下安全電壓。如在高處作業,還必須執行高處作業有關規定。
5.6 危險臨時用電作業(簡稱臨時用電作業)
5.6.1 臨時用電作業:是指除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之外的基建施工、檢維修、設備安裝等需要從配電柜、變壓器等電氣設備而接入的臨時性用電。
5.6.2 工程檢修需在正式運行的電源上接臨時用電前,應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在危險性較大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生產、檢修施工需要時,應辦理臨時用電危險作業許可證,并經審批。
5.6.3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拉接臨時電源,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臨時電源使用前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6.4 拉接、拆除電源線等用電操作,須由有操作證的專業電工負責。作業時必須兩人以上,懸掛停電牌,并明確監護人,監護人技術等級必須高于操作人。必須按規定穿戴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5.6.5 除臨時用電接線盤外,其它配電盤禁止拉接臨時用電。如特殊情況確需在工藝配電拉接臨時電源線,應經生產部同意。否則,不準接線。
5.6.6 臨時電源線不得搭靠工藝設備、管道等,應合理架空敷設或穿管,嚴禁明鋪供電線路。臨時用電線路架空時,不能采用裸線,架空高度在裝置內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橫穿道路時要有可靠的保護措施,嚴禁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臨時用電線路。采用暗管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必須設有“走向標志”及安全標志。電纜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時應采取保護套管、蓋板等措施。設置在戶外的電氣設備、電源箱應采取可靠的防風、防雨、防雷措施。
5.6.7 使用手電鉆、砂輪等手持電動工具,必須絕緣良好,并配上漏電保護器,應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防止觸電事故。
5.6.8 外委施工臨時用電由基建辦負責組織,并遵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要求。
5.7 危險起重吊裝作業(簡稱起重吊裝作業)
5.7.1起重吊裝作業:在公司制造車間、施工現場等區域內進行的大中型設備或不規則物體的安裝、拆除、維修工程施工所需的吊裝作業。主要指常規吊裝10噸以上的重物,吊裝形狀復雜或剛度小或比徑比大或精密貴重的物體,汽車吊裝重量20噸以上的重物及在易燃、易爆、高壓線路等危險區域的起重吊裝作業。
5.7.2 從事起重吊裝作業前,應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作業單位須制定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和方案。并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和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及車輛禁止進入工作現場。懸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5.7.3 夜間吊裝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雪、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5.7.4 起重吊裝作業人員必須持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必須佩戴安全帽,高處作業時遵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吊車駕駛員作業期間身體狀況要良好,精力要集中,不準有分散注意力的行為,以免造成起重傷害事故。
5.7.5 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要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5.7.6 起重作業人員作業前必須熟知施工方案、起重設備性能、操作規程、指揮信號和安全要求。起重吊裝作業必須明確分工、統一指揮,禁止無人指揮或多人指揮。要嚴格執行起重作業“十不吊”。
5.7.7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點,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
5.7.8 起重吊裝作業時,起重機具包括被吊物與高壓線路導線之間應保持安全距離:1kv以下的距離≥1.5m;10kv的距離應≥2m; 35kv的距離≥4m。
5.7.9 起重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
后,再平穩吊起。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每臺起重機都不得超載。吊運過程應保持鋼絲繩垂直,保持運行同步,以防吊機吊載不均,造成吊機傾覆事故。
5.8 危險交叉作業(簡稱交叉作業)
5.8.1 交叉作業:車間或施工現場兩臺起重機械同時進行的起重交叉作業、安裝時上下高空交叉作業以及兩個相關單位在同一區域內進行的交叉作業。混合型危險起重吊裝作業、高空交叉作業、特殊動火作業等危險性較大的交叉作業需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
5.8.2 起重交叉作業的管理規定
5.8.2.1 按照國家和行業的有關標準規范以及起重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在起重作業過程中,作業區域內不允許有其它無關起重的作業進行。
5.8.2.2 作業區域的設定為依據吊車作業半徑劃分,在其臨近位置有其它工種作業時,作業區域的圍護要盡量做到最小、最有效,并留出一條人行通道。
5.8.2.3 在無法避開交叉作業時,必須提前向安全管理部申請批準,同時要做到:
5.8.2.3.1 在作業現場必須有安全員全程監護。
5.8.2.3.2 吊臂、吊物正下方不允許有作業人員和其它無關人員。
5.8.2.3.3在吊臂旋轉過程中,其下方不允許任何人進行任何作業;只有在吊臂停止,吊物落位開始安裝時,其它作業才可進行。
5.8.2.3.4 作業區域不允許有任何無關作業人員隨意穿越。
5.8.3 安裝交叉作業的管理規定
5.8.3.1在每一層高空交叉作業下方必須設置有效的隔離措施。
5.8.3.2 焊接點下方必須設有防火毯或接火盆,以防止火花濺落灼傷下方的作業人員。
5.8.3.3 管廊下方必須裝上安全網,防止高空墜物造成對地面人員的傷害。
5.8.3.4 上方的管材、鋼梁必須要有可靠的固定。
5.8.3.5 攜帶到上方的所有的作業工具必須裝入到工具袋內,所有的工具、
零散材料不能堆放到鋼梁、腳手架跳板及其他高空作業平臺上。
5.8.3.6 所有的高空作業平臺、走道必須設有踢腳板。
5.8.3.7 在高空作業的下方必須設置有效的圍護,并設專人監護。
5.8.3.8 各作業單位在進行交叉作業前要簽訂交叉作業安全管理協議書或有相關安全責任劃分記錄。
六、危險作業的審批權限與程序
6.1 現場檢查,制訂安全措施;
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對危險作業內容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對危險作業現場認真檢查,對作業過程開展風險評估,對作業過程可能存在的工作危害,制定并采取相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6.2 填寫作業許可證:
申請單位作業具體負責人填寫許可證上有關內容。
6.3 安全措施確認簽名:
安全措施分別由監護人和作業人員檢查確認,并簽名。
6.4 安全管理員審查:
安全管理員到現場檢查有關安全措施落實情況,審查簽名。
6.5 審批:
作業單位負責人(如主管)、作業單位上級負責人(如部門負責人、公司領導)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后,簽發作業許可證,準許作業。必要時特殊危險作業需經有關管理部門會簽提出審核意見。
6.6 作業許可證的時限:
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7天,作業許可證不能延期使用。
第4篇 工貿企業設備設施變更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了規范本公司設備設施變更的管理,消除或減少由于變更而引起的潛在事故隱患,提高工作質量,促進變更管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特制訂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生產過程中設備設施的永久性或暫時性變化。
三、職責
3.1設備管理部門全面負責設備設施的變更。
3.2變更申請人負責填寫《設備設施變更申請表》,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變更申請的審核。
3.3設備管理部門負責設備設施變更實施過程的監督及變更完成后的驗收。
四、管理內容
4.1設備變更要求
4.1.1 設備設施的更新改造。
4.1.2 安全設施變更。
4.1.3 更換與原設備不同的設備或配件。
4.1.4 設備材料代用變更。
4.1.5 臨時的電氣設備變更等。
4.1.6 監控、測量儀表的變更。
4.1.7 其他需要變更的設備設施。
4.2 設備變更流程
4.2.1 由車間人員對有需要變更的設備進行檢查、確認。對達到變更需求的設備進行記錄,填寫《設備設施變更申請表》并提交部門負責人。
4.2.2 設備管理部門負責人對需要變更的設備現場審核,確認無誤后在《設備設施變更申請表》上簽字確認。并提交安全管理部門。
4.2.3 安全管理部門接收到《設備設施變更申請表》后審核簽字,
4.2.4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后方可對需要變更的設備進行更換。
4.2.5 變更實施前,變更的部門對變更實施過程進行風險分析,制定控制措施后實施變更。
4.3 記錄、保存
4.3.1 對于設備設施變更的要及時對其所填寫的申請、審批文件,進行保存、歸檔。
4.3.2 由檔案管理部門負責對變更資料進行保存、歸檔。
第5篇 工貿企業事故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了嚴格事故管理,及時準確地報告、調查、統計與分析、回顧、書面報告樣式和表格等內容,按照“四不放過”原則,總結經驗教訓,采取防范措施,減少和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發生的各類事故。
三. 職責
3.1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本制度的制定,并監督、檢查本制度的執行。
3.2 公司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成員負責公司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3.3 部門責任者對本部門發生的各類事故須在規定時間內向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成員報告。
3.4 安全管理部門承擔需要向上級政府部門通報的安全事故報告工作。
3.4 辦公室負責各類事故的綜合整理和歸檔。
四. 各類事故的界定
4.1人員傷亡事故:由于企業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及領導指派到企業外從事與本企業有關的活動所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其中按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可分為以下等級:
1) 特別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 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以上數字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生產事故:在操作過程中,因違反工藝規程、違章指揮及管理原因、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或由于誤操作或操作不當造成停(減)產、跑料、串料、油氣泄漏、化學危險品泄漏、原輔料、半成品或成品損失,但沒有人員傷亡的事故。
質量事故:成品、半成品不符合國家或企業規定的質量標準,原輔料或產品因保管、包裝不良而變質等造成經濟損失和影響公司聲譽的事故。
設備事故:在生產過程中,造成生產裝置、機械器具、動力設備、電力通訊設施、儀器儀表、鍋爐壓力容器、輸送設備、管道及建(構)筑物,等發生故障或非正常損壞,造成停機、產量損失或修復費用達到規定數額的,但沒有人員傷亡的事故;
火災事故:在生產過程中,失去控制的燃燒(包括由于爆炸物品、易燃可燃液體、可燃氣體、蒸汽、粉塵以及其他化學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引起的燃燒),并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燒毀的事故;
爆炸事故:發生化學性或物理性爆炸,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爆鳴事故:指發生爆鳴現象,僅造成輕微的經濟損失(少于1000元)和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事故。
未遂事故:因操作不當,維護不周等原因,已經構成事故發生條件,足以釀成災害,幸虧發現及時或僥幸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事故。
污染事故:“三廢”、化工原料及有毒有害物質由于排放或處理不當,造成環境污染,使周圍員工、居民和行人等受到危害或影響。
工傷事故:員工(包括合同工、臨時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自然事故:凡屬外界原因而發生不可抗拒的災害,或尚未認識到技術原因,造成人身傷害或經濟損失的事故。
破壞事故:凡屬人為因素,為達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直接經濟損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及善后處理支出的費用和毀壞財產的價值。
傷亡事故損失統計:因負傷累計休工天數折合金額,按企業職工平均日工資×休工天數。
五. 事故管理的分工
5.1各類事故的管理,在總經理統一領導下,由各部門責任者負責。各職能部門在各自業務范圍內對分工管理的事故,負責調查、登記、統計和報告。
5.2 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各類事故的綜合統計上報和日常管理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
5.3 質量事故由技術部門負責管理;設備事故由技術部門與工程部門負責管理,其它事故均由安全管理部門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管理。
5.4 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所管的事故,可按起始原因判定事故類別。在界限不清時,由公司指定一個部門負責管理。
六. 事故報告程序
6.1 火災、爆炸、人身傷亡類重大事故報告
6.1.1 事故最先發現者,除采取必要的緊急措施處理外,應立即啟動公司報警系統,并快速向公司領導及主管部門報告,
6.1.2公司總經理或其代理人在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啟動公司《事故應急預案》,并立即奔赴現場,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6.1.3 總經理或其代理人和安全領導小組在對事故現場進行基本了解后,立即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快速向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規定的事故報告制度,屬于4.1項的生產安全事故,必須在一小時內報告當地政府相關部門,非死亡但屬重傷的生產安全事故必須在24小時內通報。
6.1.4 應對發生死亡、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場給予妥善保護。
6.1.5 事故處置后,公司安全管理部門立即配合政府事故調查組,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并在60天內向政府部門和母公司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6.2 緊急處置類事故報告(沒有涉及人員死亡)
6.2.1對發生的事故,如:火災、大量原料產品泄露造成環境污染、設備爆裂、員工重傷等屬于必須立即處置的緊急類事故,發現者除采取必要的緊急措施和處理外,應在啟動公司報警系統同時立即向部門責任者及公司領導和關聯部門報告,
6.2.2公司總經理在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啟動公司《事故應急預案》,并立即奔赴現
場,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險工作,抑制事態擴大,防止人員受傷和財產損失。
6.2.3 上述事故緊急處置結束后,由所在部門負責,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成員參與,進行事故調查,作成事故調查報告,向母公司通報,必要時提交政府部門。
6.3 其他類事故報告
員工輕傷、產品生產質量、設備故障等日常發生的非嚴重性事故,由發生部門于24小時內使用事故回顧記錄報公司總經理和各職能部門責任者,事后在三天內提交事故報告書。
6.4 事故報告和提交要求
6.4.1對待事故報告必須嚴肅認真,填寫內容仔細,不能弄虛作假或隱瞞不報。對事故情節復雜,不能按期上報者,應事先說明原因。其中需要上報政府的報告須體現以下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事故發生原因和事故性質;
(六)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6. 對外單位人員在本公司勞動、實習時發生的事故,由本公司協助外單位作成報告提交至政府部門,但非累計在公司事故統計表中。
6. 凡因公負傷者必須及時去醫院檢查,經醫生診斷為需要休息者,須持有休息證明方能填寫工傷事故報告。如工傷者從發生事故受傷起,一個月內未能確定為重傷者,按輕傷事故統計,若一個月以后,由輕傷轉為重傷或由重傷轉為死亡,則不再按重傷或死亡事故上報,也不再作專題調查報告。
6. 屬外界原因或由于自然條件造成的事故,也要按規定上報,但不作為公司責任事故。
七.事故的搶險與救護原則
1 發生事故后,必須積極搶救,正確處理,防止事故蔓延擴大。搶險時應注意保護
現場;
2 發生重大事故時,搶險人員必須聽從現場搶險救援總指揮的統一指揮,按《應急
救援預案》進行現場搶險和警戒工作,不許擅自行動。
3 當有政府救援部門參與搶險時,本公司搶險人員,要服從政府部門總指揮的指揮,公司內部實施的非嚴重火災、爆炸、死亡、重傷的一般事故搶險,要服從公司總經理或其代理人的指揮。
4 對有毒有害物料大量外泄的事故現場或火災場所必須設立警戒線,搶救人員應佩戴合適的防護面具,對中毒或灼傷人員,應盡快組織急救處理。
5 在醫務人員未趕到現場前,現場人員不得停止對受傷害人員的搶救和護理。
八. 事故的調查與書面報告格式
1 成立事故調查組的有關要求:
輕傷事故以及需向政府勞動保障辦公室門申報工傷認定的其它人身傷害事故,可由事故單位安全主管及其他有關部門、車間負責人、車間安全員、工段長等有關人員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
發生重傷事故,則由事故單位所屬企業安全主管部門組織企管、人力資源、工會等有關部門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事故單位所屬企業安全主管部
門可以授權或者委托事故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
發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由企業安全主管部門組織企管、人力資源、工會等有關部門成立企業內部事故調查組,配合地方人民政府進行事故調查;
1.1事故調查的程序應包括現場調查、技術鑒定等過程;
1.2事故調查取證要求包括:有關物證收集、事故事實材料收集、人證材料收集、事故現場攝影、拍照機事故現場圖繪制等。
2 職責、權利
2.1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部門和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和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
2.2 各部門應嚴肅認真地調查和分析事故,找出事故發生的原因,查明責任,確定整改措施并限期落實。
2.3 對政府部門未參與的一般事故調查,由事故發生部門組織、公司安全領導小組成員參與召開事故分析會,找出原因,吸取教訓,提出防范措施,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并報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2.4 類似6.1對重大事故,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安監部門、公安部門和檢察部門等有關單位進行調查和分析。找出原因,查明責任,制定防范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公司關聯部門和人員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與取證,不得阻撓或故意破壞。
3 防范措施要求
3.1 技術措施:對設備、設施、操作從安全管理的角度考慮設計、檢查和保養措施,減少或消除物的不安全狀態。
3.2 教育措施:加強職工的安全教育,使職工掌握防止事故的有效方法和知識,消除或減少人的不安全行為。
3.4 管理措施:認真貫徹實施有關的法令、標準、規范,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各種安全生產制度,組織安全管理檢查,落實隱患整改,實施經濟考核。
4 調查報告編寫要求
4.1事故調查組人員在全面分析事故后,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調查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等基本情況:包括單位名稱、單位概況、日期、類別、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傷亡人數、傷亡人員情況、經濟損失、事故等級等。
(二)事故經過
(三)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四)事故的預防措施
(五)事故責任者及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六)調查組成員名單及調查組成員簽字
(七)附件,包括圖表、照片、技術鑒定等資料
九. 事故處理
1 任何事故的處理應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
2 調查結束后,主管部門應按照調查組提出的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認真整改落實,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3 調查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3.1對嚴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又不聽勸阻的人員,或由于失職造成的重大事故責任者,應給予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3.2 對蓄意制造事故,造成嚴重后果,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應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3.3 對防止或搶救事故有功的單位或個人,應予以表彰、獎勵。
4 由管理部勞資管理負責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及《工傷保險條例》,對事故中的傷亡人員進行傷亡嚴重程度的鑒定,同時進行相應的賠償處理。
5 事故處理意見決定后,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監督事故處理的執行情況,并將執行情況反饋,納入事故檔案材料。
6 事故處理后,安全管理部門應將事故詳情、原因和處理結果以最有效的形式在本公司職工中通報,使廣大群眾能吸取教訓,增強安全意識。
7 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90日內結案,如因特殊情況,政府安監部門同意延期的事故處理時間最遲不得超過180天。
十. 事故統計與分析
11事故處理結案后,安全管理部門應建立事故檔案,各職能部門應按分工整理登記和保管好事故資料,并記入臺帳。對所有事故調查分析的資料,如現場檢查記錄、照片、技術鑒定、化驗分析、會議記錄、綜合調查材料及登記表、報告書等,應妥善保管。應將有關資料整理歸檔,以備查考。
12事故統計內容主要包括事故發生單位的基本情況、事故發生的起數、死亡人數、重傷人數、急性工業中毒人數、單位經濟類型、事故類別、事故原因、直接經濟損失等。
13根據統計情況分析,制定和修改有關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應急預案。
十一.工傷認定及工傷評殘
11.1 事故中造成重傷的人員,由政府勞動督察部門依照《工傷認定辦法》和有關材料,辦理工傷認定。
11.2 勞動督察部門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確定重傷人員享受相應的待遇。
十二.事故回顧
12.1 對本單位發生的事故,要將事故情況及調查處理情況通報到每個人,吸取事故教
訓,提高安全防范意識;
12.2 不定時對近期同行業事故進行及時傳達學習;
12.3定期組織對本單位歷年的事故和同行業企業發生的事故情況進行收集、整理與統計分析,探尋事故發生的規律,為安全管理提供決策參考。
十三.相關文件
13.1 國務院關于《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
第6篇 工貿企業教育培訓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了使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強預防事故、控制職業危害和應急處理的能力。需要建立相應的安全教育培訓管理制度來約束從業人員熟悉掌握。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的安全生產教育與培訓。
三、機構與職責
3.1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安全教育培訓,確保操作人員的專業培訓和持證上崗:①收集操作人員上崗證;
②特種作業操作證應按期復審;
③資料及記錄保存完好。
3.2財務部定期識別安全教育培訓需求,制定各類人員的培訓計劃。負責對由安監局組織的培訓或者非單位內的培訓報名,主要有: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報名。
四、工作程序
4.1培訓需求識別
4.1.1 管理人員的培訓:包括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安全生產專業知識和安全生產工作經驗,并經專門的安全培訓機構培訓考試考核取得資格證書;
企業負責培訓的管理部門,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持證情況進行登記。主要包括姓名、資格證書號、培訓時間,有效期限。在資格證書到期之前3個月,向安監局批準的具備相應資質的培訓機構開始報名培訓,經考試合格,換取新的資格證書,以保證資格證書在有效期內。更換主要負責人(如法人代表變更等)應先對新的主要負責人進行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后,方可變更。
4.1.2 其他人員的培訓管理,主要包括:
4.1.2.1新入廠員工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包括培訓計劃和內容);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
4.1.2.2 從業人員在本生產經營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區、隊)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包括培訓計劃和內容);從業人員在本生產經營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三個月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區、隊)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
廠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1)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2)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3)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4)有關事故案例等;
5)事故應急救援、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及防范措施等內容。
車間(分廠)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1)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2)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
3)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5)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6)本車間(工段)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7)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8)有關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班組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1)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2)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
3)有關事故案例;
4)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4.1.2.3 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
4.1.2.4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包括培訓計劃和內容);
特種作業包括:
1)電工作業(高壓電工作業、低壓電工作業、防爆電器作業);
2)焊接與熱切割作業(熔化焊接與熱切割作業、壓力焊作業、釬焊作業);
3)高處作業(登高架設作業、高處安裝、維護、拆除作業);
4)制冷與空調作業;
5)煤礦安全作業;
6)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作業;
7)石油天然氣安全作業(煤氣作業);
8)冶金(有色)生產安全作業;
9)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
10)煙花爆竹安全作業;
11)安全監管總局認定的其他作業。
特種作業發證由安監局發放,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書由質監局發放。
4.1.3其他培訓教育,主要包括:臨時性安全教育,比如,對從事危險性較大的檢修項目;從事臨時性的工作;外來單位人員到公司進行施工或承包檢修作業等;
4.1.3.1在外來參觀、學習等人員進入現場之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當對其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告知。主要內容包括:本單位存在的危險源、危險部位以及注意事項和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情況。現場需有專人陪同,陪同人員可根據參觀、檢查人員多少配備,一般不少于兩人。
4.1.3.2對相關方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相關方進入現場要服從企業的有關安全規章制度。每次相關方進入現場之前要對其進行培訓,并簽訂安全協議。對經常進入企業的相關方要定期進行培訓,并在安全教育培訓制度中列出相關的培訓要求和方案、以及具體的培訓組織單位和培訓內容,
4.1.3.3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應經職業健康培訓。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培訓,讓從事有害作業的人員了解本崗位的職業危害,讓從業人員清楚自己從事的崗位對自己的危害,嚴格執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4.2安全教育培訓計劃
培訓需求要考慮不同層次。確定單位內部的培訓的需求,可從管理人員和生產崗位上的員工兩個方面考慮。對于管理人員要從其所在管理崗位所必需的安全生產管理知識以及提高其安全管理水平來確定培訓需求;對于生產崗位上的員工,要從其所必須掌握的安全技術、技能確定培訓需求,特別是對特種作業人員要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知識培訓,進行資格考核。培訓需求識別完成后,建立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計劃。
4.3培訓形式
4.3.1日常安全教育:
由公司財務部和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所有員工每年進行一次或多次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教育的主要內容包括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管理、安全技術、勞動衛生、消防知識、典型事故案例等;還應結合不同工種特點教育。教育時間根據實際情況定。
4.3.2特殊工種的安全教育: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企業按上級有關部門的要求,提供安全技術教育和培訓的機會。
4.3.3重大安裝、檢修項目施工前教育:
企業進行重大、危險性較大的安裝、檢修項目施工前,安全管理部門必須認真編制施工方案,制定安全措施,負責對參加施工人員進行施工技術方案交底和安全檢修教育,使參加施工人員明確方案、熟悉現場、了解險情、掌握安全措施,確保安全施工。
4.3.4內部換崗或離崗一年以上員工的安全教育:
員工換崗、車間外調入的按三級安全教育辦法,由新車間和班組負責教育;車間內部換崗,由新崗位班組負責三級安全教育。
4.3.5現場教育及事故案例教育:
現場教育是發生嚴重違章或嚴重事故后的教育培訓,事故案例教育是針對別人發生的嚴重事故進行教育。對照檢查員工的安全思想和安全行為,吸取教訓,找出差距,不斷提高遵章守紀的自覺性,防止事故發生。
4.3.6經常性安全教育
1)對安全技術培訓,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每年安全教育時間不少于20小時。
2)可利用企業報、黑板報、宣傳窗、張貼畫等形式不間斷地組織稿件、購買資料予以宣傳教育。
3)根據需要布置安全警句和安全標志牌,提醒員工注意安全生產。
4.3.7四新安全教育培訓
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后,方能進行獨立作業。
4.4 安全培訓效果評估和改進。效果不大或者起不到培訓目的的要改進,以保證達到培訓的目的。同時對培訓和檢測過程要有相應的記錄,建立檔案,以備查詢。比如對操作規程的培訓,可通過試卷考試,看看員工掌握情況,并根據考試結果不斷改進培訓方法,進一步使員工掌握本崗位的操作規程。做好培訓記錄,主要是培訓時間、培訓內容、主講人員以及參加人員(可以做成簽到表),或者這些內容均已表格形式完成,有培訓記錄。
4.5建立培訓檔案和安全教育培訓考核記錄。按一人一檔的原則,為每個從業人員建立培訓檔案。
第7篇 工貿企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強化我公司安全生產,使安全設施能夠及時有效地投入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三、職責
安全設施“三同時”具體工作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落實。
四、管理內容
1、凡新建、改建、擴建、技改、革新項目,在編制方案、設計、施工、驗收時都必須有保證安全生產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設施,這些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2、凡引進先進的工藝裝置和技術,必須同時引進先進的安全、職業衛生、環保、消防設施和技術或在國內配套相應水平的設施和技術。
3、公司應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總體開工方案、開工前安全條件確認和竣工驗收六個階段,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規范管理:
(1)在進行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必須進行安全條件論證;
(2)設計單位在進行初步設計時,應同時編制《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并報主管部門審核通過;
(3)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審查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安全設施的設計,并確保施工質量;
(4)按照國家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規范進行驗收,不符合安全規程和國家或行業標準的不得驗收和投產使用;
(5)建設項目正式投入運行后,安全設施必須與生產設施同時投入使用;
(6)安全設備設施的變更應經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履行變更程序,作好變更記錄,并對變更全過程進行風險管理。
(7)安全預評價報告、安全專篇、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應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五、管理要求
1、新建、改建、擴建、技改、革新等項目的設計,必須執行以下規定:
(1)設計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衛生、環護、消防等設計規范和標準。
(2)設計采用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產品時,必須有鑒定報告。
(3)新產品轉入批量生產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采用成熟的工藝方法。
2)工藝條件的選取應符合安全要求。
3)具備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可靠的控制手段、報警裝置及發生事故的緊急處理裝置等)。
4)設備選型和建構筑物,應符合防火、防爆、工業衛生等標準和規定的要求。
5)設計文件要有安全可靠性評價。
2、審查初步設計或方案時,應有安全、職業衛生、環保、消防部門參加評審工作,凡未經上述部門簽署同意的,財務部門有權拒絕付款。
3、凡引進先進的工藝裝置和技術,必須同時引進先進的安全、工業衛生、環保、消防設施和技術,或在國內配套相應水平的設施和技術。
4、施工過程中,應有人負責安全、衛生、環保、消防設施的施工監督檢查,及時糾正施工中的缺陷。
5、公司相關各部門參加竣工驗收工作。凡安全、衛生、環保、消防設施沒有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試車,或經考核達不到原設計要求的,項目均不能驗收。
第8篇 工貿企業三違行為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了強化現場安全管理,有效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以下簡稱“三違”),引導和教育員工形成良好的安全行為習慣,確保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公司安全生產的相關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二、 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所有人員及進入公司轄區內的相關方人員。
三、術語與定義
3.1違章指揮:是指違反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條例、規程、標準、制度及公司規章制度的指揮行為。
3.2違章作業:是指在勞動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的行為,包括工藝技術、生產操作、勞動保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程、規則、章程、條例、辦法和制度以及有關安全生產的通知、決定等。
3.3違反勞動紀律:是指違反勞動生產過程中為維護集體利益并保證工作的正常進行而制定的要求每個職工遵守的規章制度的行為。
四、 機構與職責
4.1安全管理部門重點組織查處作業中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等行為,組織“三違”人員的再培訓。
4.2生產管理部門重點組織查處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五、 管理內容與要求
5.1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應結合各類檢查及時查處“三違”行為,對查出的“三違”行為除向責任部門發出書面整改通知書外,并根據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安全生產獎懲制度》等給予處罰。
5.2 各部門人員對發現的“三違”行為均可報告相應的安全管理部門。
5.3 因“三違”行為導致險肇事故的,根據《安全生產獎懲制度》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5.4對違反“三違”紅線的責任人員予以直接待崗學習;屢查屢犯者(6個
月內個人累計出現3次以上),除對責任人員加倍處罰外,可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實行待崗學習,凡待崗學習人員須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5.5 各類“三違”人員待崗學習,按公司入廠三級教育要求進行,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h,并對其進行考核。
5.6若“三違”人員對其“三違”事實有爭議時,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核實。
5.7經核實不屬于“三違”行為或與事實不符時,需取消對當事人違章行為的處罰;“三違”行為經核實屬實的,對行為人或單位從重處罰。
5.8非本公司人員發生“三違”行為時,接待部門和責任責任應及時制止并批評教育。如不聽從勸告,應立即勸其離開生產區域。
5.9員工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對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設施、設備和施工作業場所有權拒絕作業并向上級報告。
5.10鼓勵員工對“三違”現象進行舉報。對舉報“三違”行為的員工按《安全生產獎懲制度》進行獎勵,被舉報部門或個人不得對舉報人進行任何形式的打擊報復。
附 “三違”行為認定范圍
一、“三違” 紅線
1、因“三違”行為造成重大險肇事故的責任者;
2、群體性違章行為責任者;
3、瞞報、謊報、遲報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者;
4、易燃、易爆區吸煙或攜帶煙火(火種)的責任者;
5、未經安全教育上崗作業人員;
6、非特種作業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7、危險作業未經審批,安全措施未落實進行作業責任者;
8、發現隱患,未報告、排除的冒險作業人員;
9、擅自啟用查封或報廢設備責任者;
10、擅自決定變動、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裝置和設施。
二、 典型“三違”行為
1、違反勞動紀律
(1)班中睡覺;
(2)班中打架斗毆;
(3)固定崗位脫崗、竄崗;
(4)酒后上崗;
(5)作業時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6)不執行交接班制度;
(7)帶班干部無故不到崗位;
(8)跨越安全圍欄或超越安全警戒線;
(9)其他違反勞動紀律行為。
2、違章指揮
(1)允許、批準未經安全培訓并考試合格的人員,從事生產工作;
(2)無有效安全設施或措施或安全措施與現場實際不符、安全措施不完善,強令職工作業;
(3)違反規程、規定,越權指揮運行操作和事故處理;
(4)允許批準購置未經國家指定機構鑒定和檢測合格的安全工器具的;
(5)管理職責范圍不清,該指揮的不指揮,不該指揮的插手指揮,或越權指揮;
(6)擅自變更經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
(7)其它指揮性違章行為。
3、管理違章
(1)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不健全、人員配備不能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的;未建全安全生產制度的;
(2)主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或證件失效的;
(3)未按公司制度和要求組織召開各類安全會議的;
(4) 未按公司制度和要求進行隱患排查和安全檢查的;
(5)新建、擴建、改建項目未按“三同時”要求進行的;
(6)已運行的設備沒有安全操作規程;
(7)機構變更、設備變更或系統改變后,相應的規程、制度、資料沒有及時進行修改的;
(8) 對新工人未進行健康檢查、三級安全教育或健康檢查、三級安全教育不合格就安排上崗作業的;
(9)對設備、設計存在的隱患不及時整改或未制定應急措施;
(10)未制訂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已制訂的預案無可操作性的;
(11)管理人員發現“三違”行為不制止、不匯報的;
(12)工作負責人在工作期間未指定能勝任的人員臨時代替就離開工作現場;
(13)其它管理違章行為。
4、電器違章作業
(1)停送電作業未執行監護制度;
(2)停電檢修作業時,電源側未懸掛警示牌;
(3)使用不合格的絕緣工具、電氣安全用具、測量儀表和防護用品;
(4)電器設備在運轉中拆卸修理;
(5)裝設接地線不符合標準;
(6)帶負荷拉開動力配電箱的閘刀開關;
(7)使用金屬外殼電動工具、不裝漏電保護器;
(8)在電纜溝、橋架、大型設備內部工作,不進行審批且不按規定使用安全電壓行燈照明或無人監護;
(9)現場電氣開關設備護蓋不全、導電部分裸露;
(10)電氣安全工具、絕緣工具未按規定進行定期試驗;
(11)電力設備拆除后,仍留有帶電部分未處理;
(12)臨時用電設備無接地(零)的;
(13)檢修電氣設備(施)時未停電、驗電、接地及掛牌操作;
(14)安全電壓燈具與使用電壓及要求不符;
(15)其它違反電氣作業規定的。
5、起重違章作業
(1)開車前未檢查就直接開車的;
(2)使用不完好的起重機、吊索具的;
(3)未按規定打鈴發出警告信號的;
(4)直接用5檔快速提升吊物的;
(5)吊物不按吊運路線行駛的;
(6)用限位器作為斷電停車手段,同時開動三個機構運行;
(7)指揮信號不規范,違章指揮吊運的;
(8)吊運壓力氣瓶、易爆物品的;
(9)有棱角物件無防切割措施吊運的;
(10)斜拉外掛吊運的;
(11)卸載時吊物未放置穩妥就落鉤卸載;
(12)多人綁掛時,無人負責指揮或多人指揮;
(13)起吊后身體置于吊物之下的或手扶吊物吊運的;
(14)吊運時,安全通道上有人,未發出警示信號或招呼通道人員離開的;
(15)吊物上有人的;
(16)其它違反起重作業規定的。
6、焊接違章作業
(1)防護用品未穿戴或穿戴不到位,穿化纖工作服上崗的;
(2)焊接場所10m以內存在易燃易爆物品(采取隔離措施的除外);
(3)使用損壞的設備、設施、工器具(如減壓閥、焊、割炬、回火閥等);
(4)對機械設備進行電弧焊時,設備的保護接零(保護接地)未拆除的;
(5)在禁火區內、金屬容器內和金屬結構上及易觸電等危險比較大的場所焊接作業前,未經危險作業審批,未采取專門的安全措施就進行作業的;
(6)電焊機的電源線、二次輸出線不符合規定的;
(7)電焊機外殼保護接地(或接零) 不可靠的;
(8)一個開關控制兩臺電焊設備的;
(9)使用廠房的金屬結構、管道或其它金屬物搭接代替導線使用。
(10)電焊機超負荷運行;
(11)工作結束后未切斷電源的;
(12)電氣焊在同一場所作業時,氧氣瓶未采取絕緣措施,乙炔氣瓶未采取接地措施;
(13)使用中的氧氣瓶、乙炔瓶等壓力氣瓶的安全距離不符合規定;
(14)壓力氣瓶曝曬的;
(15)未采取措施即對盛過油、漆等易燃液體的容器施焊;
(16)其它違反電焊氣割作業規定的。
7、高處違章作業
(1)高處作業不使用安全帶或安全帶未掛在牢固的構件上及不戴安全帽;
(2)無人監護進行作業的;
(3)使用未按定期試驗合格的登高工具;
(4)梯子架設在不穩固的支持物上進行工作;
(5)繩梯未掛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認真檢查;
(6)在雷雨、暴雨、濃霧、六級及以上大風時進行高處作業;
(7)穿硬底鞋或帶鐵掌的鞋進行登高作業;
(8)冬季高處作業無防滑、防凍措施;
(9)采用梯子登高作業未設人扶梯;
(10)交叉作業未采取有效隔離措施;
(11)其它違反高處作業規定的。
8、機械違章作業
(1)運行中將轉動設備的防護罩打開,或將手伸入遮欄內;戴手套或用抹布對轉動部分進行清掃或進行其它工作;
(2)在機械的轉動、傳動部分保護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觸摸運轉中機械的轉動、傳動、滑動部分及旋轉中的工件;
(3)試運轉設備時,沒有進行聯系,或沒有啟動警告鈴;
(4)非操作工操作相應設備的;
(5)沒有使用或不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如使用砂輪、車床不戴護目眼鏡,使用鉆床、打錘時戴手套等;
(6)未正確著裝,在現場穿高跟鞋、涼鞋、褲頭、背心、裙子等,女職工未將辮子或齊肩發盤在工作帽內;
(7)用手代替手動工具,用手清除切屑,不用夾具固定、用手拿工件進行機加工;
(8)有轉動切削的機械戴手套、留長發,工作服的三口(領口、袖口、下口)未收緊的,護目鏡未戴好;
(9)從中間抽取堆放物品的;
(10)其它違反機械作業規定的。
9、運輸違章作業
(1)機車變更作業計劃以口頭形式傳達;
(2)調車作業中運行速度過快時上下車;
(3)進入有電力網的區域作業站位太高;
(4)坡道上摘解車輛未采取止輪措施;
(5)作業過程突然關閉信號改變進路;
(6)扳道員未嚴格執行“一看、二扳、三確認、四顯示”制度;
(7)作業前未調試或作業中擅自關閉平面無線調車系統;
(8)不按信號行車;
(9)公路運輸超速行駛、超載行駛、疲勞駕駛、酒后駕駛;
(10)高速急轉彎;
(11)貨物碼放不整齊、不規則,貨件未采取防傾倒、防掛落等措施的;
(12)裝卸物件時,松散貨物上站人,貨車車幫下站人,野蠻裝卸車作業的;
(13)貨車運輸時,隨車人員位于駕駛室頂或物件與前欄板之間的;
(14)其它違反運輸作業規定的。
10、防火防爆違章作業
(1)在重點防火部位內動火作業,不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
(2)在制氧站內動火作業前,不按規定進行氧含量分析;
(3)對有壓力、帶電、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4)當制氧、汽化設備上的閥門和儀表、管道連接接頭等處被凍結時,用鐵錘敲打或明火加熱;
(5)在制氧設備或管道上檢修時,工具或手套上帶有油脂;
(6)直接與氧氣、液氧接觸的管道、閥門、儀表等未嚴格脫脂,未使用專門的無油檢修工具;
(7)猛開或猛關氧氣管路閥門;
(8)在設備運行和有壓力情況下,敲打、拆卸或焊接等;
(9)氣瓶充裝前和充裝后,充裝單位持證作業人員未逐只對氣瓶進行檢查;
(10)充裝過期氣瓶或報廢氣瓶;
(11)檢驗氣瓶前,檢驗人員未對氣瓶的介質處理進行確認;
(12)封閉空間內在未進行良好的通風之前人員進入,進行電焊、氣焊工作,入口處無人監護;
(13)在容器內工作,容器外不設監護人或監護人離開現場;在金屬容器內,使用電器時沒有防觸電措施,照明燈工作電源電壓超過安全電壓,220伏電燈作行燈使用;
(14)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不定期檢查試驗;
(15)防火重點部位的消防器材配備不全,不符合消防規程規定要求,且無警示標志;
(16)其它違反防火防爆規定的。
11、建筑施工違章作業
(1)未執行交底制度,未經教育上崗作業;
(2)進入現場人員未戴安全帽,穿硬底鞋、高跟鞋、拖鞋或赤腳;
(3)外墻施工未采用落地式雙排鋼管腳手架,外側無全封閉密目式安全掛網;
(4)樓梯口、電梯口、預留洞口未設置圍攔、蓋板、架網,正在施工的建筑物出入口和井字架、門式架進出料口,無板棚或網庫棚;
(5)陽臺周邊,屋面周邊,框架工程樓層周邊,跑道,斜道兩側邊,卸料平臺的外側邊未設置1.0m以上的雙層圍或搭設安全網;
(6)模板或腳手架上集中堆放物品。拆除模板及腳手架時,無專人監護,未設置設警戒標志;
(7)腳手架立桿基礎未設墊木;
(8)施工機械設備安全裝置不齊全使用;
(9)電源未采用三相五線制,未做到“一機一閘一漏電保護裝置”;
(10)未經安全負責人批準,私自動火,用電;
(11)其它違反建筑施工作業規定的。
第9篇 工貿企業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了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管理,規范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作業,保障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我廠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和在我廠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作業人員包括:電工、司爐工、機動叉車駕駛員、危化品使用操作押運員等其他相關作業人員等工種,以下統稱為特種作業人員。
三.職責
3.1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特種作業人員日常監管和組織培訓、取證管理工作。
3.2各部門負責本部門特種作業人員的取證培訓申請、日常安全操作生產管理工作。
四.工作程序
4.1、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包括電工作業、焊接與熱切割作業、高處作業、制冷與空調作業、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為加強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特制訂本制度
、公司辦公室和特種設備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檢查工作,并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對無證人員、復審不合格人員、逾期未經復審人員均不得安排從事特種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職責:
.1 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本企業的規章制度,遵守作業操作規程,保證安全作業;
.2 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作業工具和設備,認真維護保養;
.3 作業工具、設備發生故障,影響安全作業或發生險情時,應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報告有關部門和人員;
.4 努力學習所從事作業的安全技術知識和技能,不斷提高技術水平;
.5 拒絕違章指揮,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6 工作范圍必須與所持作業證相適應。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 年齡滿18周歲,切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2) 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和技能;
4) 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
.1 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參加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
.2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執行。
.3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有效期為6年,每3年復審一次,連續從業十年以上,經原發證部門或者異地相關部門同意,復審時間可延長至每6年1次。
.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操作。外來施工人員及外來施工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本公司有關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證件自動失效:
1) 未按規定接受復審或復審不合格的;
2) 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違章操作記錄達3次以上的;
3)涂改、轉借或轉讓《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的;
4) 經確認健康狀況已不適宜繼續從事所規定的特種作業的;
5) 調離本工種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從事作業的。
、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本制度的監督檢查。
第10篇 工貿企業班組崗位達標管理制度
一、目標
企業開展崗位達標工作,主要以基層操作崗位達標為核心,不斷提高職工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使職工做到“三不傷害”(不傷害自己、不傷害別人、不被別人傷害);規范現場安全管理,實現崗位操作標準化,保障企業達標。
公司對從業人員崗位標準要進行文件化制定下達,做到明確具體;同時貫徹落實國家、地方及行業等部門制定的崗位標準。
二、職責
2.1 各部門、車間對本單位所屬班組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其中包括指導、督促、檢查、考核等責任。
2.2 安全生技部負責督促各部門、車間做好班組安全管理工作,并組織其它職能管理部門開展對班組安全管理的檢查、指導和考核工作。
2.3 辦公室負責公司對班組安全培訓工作的管理。
三、管理內容與方法
3.1崗位職責描述;
3.2崗位人員基本要求:年齡、學歷、上崗資格證書、職業禁忌癥等;
3.3崗位知識和技能要求:熟悉或掌握本崗位的危險有害因素(危險源)及其預防控制措施、安全操作規程、崗位關鍵點和主要工藝參數的控制、自救互救及應急處置措施等;
3.4行為安全要求: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作業,執行作業審批、交接班等規章制度,禁止各種不安全行為及與作業無關行為,對關鍵操作進行安全確認,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時拒絕作業等;
3.5裝備護品要求:生產設備及其安全設施、工具的配置、使用、檢查和維護,個體防護用品的配備和使用,應急設備器材的配備、使用和維護等;
3.6作業現場安全要求:作業現場清潔有序,作業環境中粉塵、有毒物質、噪聲等濃度(強度)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要求,工具物品定置擺放,安全通道暢通,各類標識和安全標志醒目等;
3.7崗位管理要求:明確工作任務,強化崗位培訓,開展隱患排查,加強安
全檢查,分析事故風險,銘記防范措施并嚴格落實到位;
3.8 班組安全檢查
3.1 日常工作中的巡查:班組長(安全員)進行班中巡查重點要放在工作繁重,危險性較大的工作項目。同時對安全思想不牢固或思想有波動的員工要多加關心、督促。
3.2 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
查思想:員工安全意識是否牢固,是否保持危機感意識;查領導:各級管理人員是否重視安全生產,始終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查設備:生產設備、設施和安全工器具有無安全隱患;查教育:新進廠人員、實習人員、調崗人員是否按要求進行安全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查違章:有無隱瞞事故、障礙和人身傷害事件,有無違章和違反勞動紀律的現象;查勞動防護用品:勞動防護用品是否合格,是否按規定發放,是否按規定佩帶和使用。
3.3 每年季節性檢查分春季安全大檢查和秋季安全大檢查兩次。春季安全大檢查要結合迎峰度夏安全特點,查防雷、防暑降溫、防電氣絕緣受潮、防洪、防汛等;秋季安全大檢查要結合冬季特點,查防火、防爆、防小動物、設備防寒防凍以及防交通事故等。
3.4 班組安全檢查要逐步提高規范化水平,結合自己管轄的設備、設施、專責區域編制安全檢查表格,列出檢查欄目、合格標準和要求,每項指定專人逐項檢查。檢查后匯總成冊,上報部門。對查出的問題要有整改措施,限期完成并接受上級檢查驗收。
3.5 利用各種科學手段提高設備巡檢質量,及早發現和消除設備缺陷。
3.9 班組應具備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臺帳
3.1 上級部門下發的國家法律法規、公司安全管理文件、和公司編制的安全規程、消防規程;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及文件等。
3.2 班組制訂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其中包括班內各崗位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各類工器具、安全用具、登高器具、特種設備等檢查標準、維護制度和操作規程。專業檢修(運行)規程應每人一本。
3.3 班組應建立相應的安全臺帳,主要包括:現場設備巡回檢查和消缺管理記錄臺帳;危險點分析和預控措施卡片;工器具、安全用具、登高器具、特種設備檢查記錄臺帳;檢修工藝作業指導書;安全隱患檢查記錄臺帳;班組安全活動記錄臺帳;危險點分析記錄;安全培訓教育方面的記錄臺帳(其中包括班組成員的安規、檢修或操作規程考試成績;工作票和動火票負責人名單;特種作業持證上崗人員名單等);班組成員安全生產獎懲和違章作業記錄等等。
3.4 每個班組必須建立重要安全文件和有效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清單;并根據公司和部門的要求進行及時更新。要認真記錄各類安全管理記錄臺帳,做到字跡工整、內容齊全、保存完好。
3.10 班組安全生產
3.11 班組內的機電設備、安全器具、車輛和工作現場必須做到無隱患,安全防護裝置、設施齊全可靠,嚴禁帶病作業。
3.12 工作前必須按規定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杜絕工作中的違章行為。
3.13 班組內每項作業和操作,每個員工都能認真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各項規章制度,無冒險蠻干,無違規操作。
3.14 每一項工作中應履行安全互保責任,互保雙方要對對方人員的安全健康負責,做到四個互相即:
互相提醒:發現對方有不安全行為時,要及時提醒糾正,工作中要呼喚應答;
互相照顧:根據工作任務、操作對象,要合理分工,互相關心、互創條件;
互相監督:監督對方嚴格執行勞動防護用品穿戴標準,嚴格執行安全規程和有關制度;
互相保證:保證對方安全生產作業(操作),不發生人身傷害事故。
3.15 特種作業人員從事相關操作,必須持證上崗,持學習證人員必須在具有相應資格人員的監護下工作,不得安排無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3.16 嚴格執行兩票三制管理制度,班組重點要抓好過程管理工作。
3.17 員工必須通過專項的安全教育培訓,對危險因素和控制措施要熟知、掌握,并有能力勝任,才能進入危險區域工作。
3.18 新上崗員工(含換新工種人員)必須明確專人監護,負責其安全工作,在監護期間不得獨立作業(操作),安全監護期不少于3個月。
3.19 工作負責人要把監護工作放在首位,隨時提醒小組成員的工作方法,注意事項,及時制止違章作業。
3.110 要根據班組生產工作內容和環境的變化,及時對危險源的預控措施卡片進行修改和補充,并使員工及時熟知和掌握。
四、強化班組崗位達標建設
切實加強生產班組安全管理和崗位操作技能的提升,必須將達標建設常規化。要求將班組安全管理作為崗位達標的重要內容,從規范班前會、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教育等班組安全活動入手,將各項安全管理措施落實到班組,將安全防范技能落實到每一個班組成員,強基固本,真正把生產經營建立在安全基礎之上。
五、豐富達標形式,推動崗位達標創新。
企業可采取開展班組建設活動、危險預知訓練、崗位大練兵、崗位技術比武、全員持證上崗、師傅傳幫帶等切合實際、形式多樣的活動,營造“全員參與崗位達標,人人實現崗位安全”的活動氛圍,不斷提升職工的安全素質,推動崗位達標工作。
做到“崗位有職責、作業有程序、操作有標準、過程有記錄、績效有考核、改進有保障” 。
第11篇 工貿企業隱患評估分級制度
一、目的
建立公司隱患評估分級的依據。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所有隱患分級。
三、主要內容
3.1按照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度,事故隱患可以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
3.2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3.3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3.4依據公司目前的實際狀況,本公司選擇采用定性的分析評估方法,確定事故隱患等級。
3.5按照隱患整改能力的管理級別確定:班組級、車間級、公司級。分別指的是立足于在相應的組織范圍內能夠將隱患控制和整改,當自身力量不足以解決時,隱患就上升到上一級的管理層面去解決。
3.6其中的公司級隱患中的某些隱患,如果屬于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企業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則應當列為重大事故隱患,其余為一般事故隱患。
第12篇 工貿企業績效評定管理制度
一.目的
驗證各項安全生產制度措施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檢查安全生產工作目標、指標的完成情況。
二.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安全生產標準化績效評定管理工作。
三. 職責
3.1企業領導:組織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全體成員參與,按職責進行明確分工,確定評定各環節的主要負責人,并協調各部門積極參與到評定工作中;
3.2 安全生產主管部門:是企業評定的主管部門和具體組織實施部門。在創建初期,經過一段時間企業安全標準化管理系統的運行后,即可組織進行評定。在通過標準化評定后,每年實施落實至少一次的企業標準化自主評定工作。主要職責:負責編制安全生產標準化績效評定方案和報告;監督檢查各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工作;督促各相關部門制定糾正和預防措施計劃,并跟蹤實施情況;負責安全生產標準化績效評定工作相關記錄的分發、保存和建檔;根據評定結果和安全預警信息提出持續改進意見和工作規劃。
3.3 各職能主管部門和生產單位:對分管專業進行績效評定,形成分管專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績效評定分級報告,上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要求:根據各自的具體職責,搜集相關信息和證據,分析一個周期來本部門、本單位在安全管理方面的主要情況,對于所發現的問題,要認真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針對性分析,找出下一步安全管理必須改進的環節對癥下藥;根據績效評定報告實施整改與改進。
四.績效評定角度與輸入
4.1標準化績效評定頻次和周期
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標準化績效評定,相鄰兩次績效評定的間隔時間不超過12個月。在發生死亡事故或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進行評定。
各項安全生產制度措施的適宜性、充分性、有效性的評定,應從以下角度加以關注:
.1 適宜性:所制訂的各項安全生產制度措施是否適合于企業的實際情況,包括規模、性質和安全健康管理的特點;所制訂的安全生產工作目標、指標及其在企業內部能得以落實的方式是否合理,具備可操作性;與企業原有的管理制度相融合的情況,包括與原有的其它管理系統是否兼容;有關制度措施是否適合于企業員工的使用,是否與他們的能力、素質等相配套。
.2 充分性:各項安全管理的制度措施是否滿足了《基本規范》的全部管理要求;所有的管理措施、管理制度能否確保pdca管理模式的有效運行;與相關制度措施相配套的資源,包括人、財、物等是否充分;對相關方的安全管理是否有效。
.3有效性:能否保證實現企業的安全工作目標、指標;是否以隱患排查治理為基礎,對所有排查出的隱患實施了有效治理與控制;對重大危險源能否實施有效的控制;通過制度、措施的建立,企業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的要求;通過安全標準化相關制度、措施的實施,企業是否形成了一套自我發現、自我糾正、自我完善的管理機制;企業員工通過安全標準化工作的推進與建立,是否提高了安全意識,并能夠自覺地遵守與本崗位相關的程序或作業指導書的規定等。
績效評定輸入
.1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收集日常評定考核的結果,糾正、預防措施的跟蹤驗證方面的信息。日常對各職能部門的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管理是否到位了,對下屬各生產單位的安全檢查是否有“代勞”的現象,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的安全管理人員是否在安全檢查環節還存在著“保姆”現象,是否“以罰代管”,各級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是否合理,安全監督管理的梯級是否健全,安全管理“點、線、面”之間的配合是否合理有效,這些是安全生產主管部門評定的重點。
.2安全管理部門收集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標準執行,安全生產目標完成情況的信息。
.3安全管理部門提供上次績效評定提出的糾正、預防措施實施的跟蹤情況。
.4辦公室收集人力資源、教育培訓方面的信息,基層一線操作工人,是否掌握了本崗位的相關規程和現場處置方案,是否熟悉了臨時作業時各項安全措施要求。
.5財務部門收集安全生產投入等相關管理方面的信息。
.6 設備管理部門作為設備的日常維護、檢維修的主管部門,在組織對設備進行檢維修作業時,是否全過程關注了針對性的相應安全管理。從檢維修前各種審批手續的把關、停機環節、檢維修過程的安全措施落實,到維修后設備重新投入使用等的所有環節的危險源及隱患是否進行了嚴格細致的管理。
.7各生產單位:危險源及隱患排查是否充分到位了,控制措施及治理措施是否充分有效,各崗位日常安全檢查是否還停留在“抽查”的方式上,安全檢查的內容是否針對本崗位的具體情況,檢查的方式、頻次是否合理有效,班組建設是否真正考慮到了安全問題,等等,都必須在評定中加以關注和分析。
.8各部門收集相關標準、制度實施、安全生產目標完成情況的信息。
五、績效評定過程
5.1評定計劃。
5.1.1安全管理部門每年年初制定年度評定工作計劃,經批準后以文件形式發布實施。
5.1.2安全管理部門每次評定前依據年度評定工作計劃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
5.1.3評定實施方案包含以下內容:
1)評定目的、范圍、依據、時間和方法;
2)評定的主要項目;
3)評定組構成及分工;
4)特殊情況說明。
5.2 評定方法。
安全生產標準化績效評定通過檢查記錄、檢查現場和面談等方法,通過系統的評估與分析,依據《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進行打分,最后得出可量化的績效指標。
5.3 評定組織及周期。
5.3.1公司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標準化績效評定工作,當發生死亡事故或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進行評定。
5.3.2 安全管理部門根據被評審單位及評審內容,提出評定組的人員構成情況,報安全生產委員會審議通過。
5.3.3評定組根據評定內容準備相關的文件和標準,并根據評分細則進行評定。
5.4 評定過程。
5.4.1首次會議。
每次評定首次會議標志著評定工作的開始,由公司主要領導、評定小組、受評定單位及相關職能部門參加。會議應明確下列問題:
1)介紹評定組與受評定部門的有關情況,并建立相互聯系的方式和溝通渠道;
2)明確評定的目的﹑范圍﹑依據、時間和方式;
3)澄清評定安排計劃中有關的不明確的內容;
4)其它有關的必要事項。
5.現場評定。
5..1評定的實施過程是尋找、記錄符合/不符合《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的客觀證據的過程。
5..2評定的內容根據《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所列的內容進行﹐評定人員應根據具體情形靈活安排評定的順序。
5..3評定人員應通過面談﹑檢查文件/記錄、觀察有關方面的工作及其現狀等多種方式來收集證據。
5..4對于面談獲得的信息,應通過觀察、測量和記錄等其它渠道予以驗證。
5..5評定人員將評定情況如實、完整地填入“評定檢查表”中,當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相關標準的情況時,必須得到受評審單位相關人員的確認,并根據發現問題進行打分。
5.末次會議。
末次會議主要是評定小組向公司領導及受評定的單位報告評定結果,提出不符合項的整改要求和建議、解答不明確事項等。
5.5 整改措施計劃。
5.5.1評定小組在現場評定結束后盡快整理評定中發現的問題,送達至責任單位,責任單位確認、簽收,并立即制定糾正措施計劃。
5.5.2責任單位整改措施計劃的實施要從嚴從快,如遇特殊情況時決定是否進行計劃修訂或重新制定計劃。
5.5.3當措施計劃不能按期完工時,責任單位要書面提交申請,報送公司領導及相關職能部門,尋求解決方法,保證整改進度。
5.6 評定報告。
5.6.1評定小組要在規定時間內依據評定結果編寫《公司年度績效評定報告》,經公司主要領導及安全生產委員會審議批準后以文件形式下發,或者通過企業內部網站、oa系統等進行通報。
5.6.2 評定報告的內容:
1). 評定目的和范圍;
2). 評定所依據的文件;
3). 評定組成員及責任單位相關人員;
4). 評定的日程安排;
5). 評定概述;
6). 不符合項;
7). 整改建議和計劃;
8). 評定結論。
5.7 安全生產標準化的評定結果要明確下列事項:
(一)系統運行效果;
(二)系統運行中出現的問題和缺陷,所采取的改進措施;
(三)統計技術、信息技術等在系統中的使用情況和效果;
(四)系統中各項資源的使用效果;
(五)績效監測系統的適宜性以及結果的準確性;
(六)與相關方的關系。
5.8 糾正措施實施與驗證。
5.1采取糾正措施的單位對不符合項進行原因分析,制定實施方案,明確責任人。
5.2采取糾正措施的單位實施審批后的預防糾正措施。
5.3糾正預防措施涉及文件修改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5.4各專業管理部門和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各單位整改措施的實施進行跟蹤檢查,驗證措施的有效性。
5.5對于糾正效果達不到要求的,要重新制定糾正預防措施,經各專業管理部門評估審批后組織實施。
5.6對于涉及重大安全生產問題的,要規定實施期限,不能按期整改的,給予績效考核。
5.9 管理要求。
覆蓋公司所有單位的內部評定每年一次,如發生下列情況追加評定頻次:
(一)公司發生死亡事故;
(二)發生嚴重問題,相關方有嚴重抱怨;
(三)公司領導、外部隸屬關系、內部機構、方針、目標與指標、發現重大隱患、生產性質發生較大改變;
(四)安全標準化升級。
5.10 評定記錄與歸檔。
公司各單位(部門)要依據有關安全生產文件及檔案管理制度對績效評定記錄進行整理、歸檔、保存,建立臺賬。
記錄包括:
(一)評定實施計劃;
(二)評定檢查表及其記錄內容;
(三)首次、末次會議紀要;
(四)整改措施計劃;
(五)評定報告。
5.11 績效考核。
將安全生產標準化實施情況的評定結果,納入公司年度安全生產績效考評,實行一票否決制。
六、持續改進
6.1 根據安全生產標準化的評定結果,公司及各單位(部門)主要負責人組織對公司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等進行修改完善,納入下一周期的安全工作實施計劃中,并將修改完善的公司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等分發到各單位(部門),組織全體員工進行培訓教育。
6.2 根據安全生產標準化的評定結果,公司及各單位(部門)組織制定完善安全生產標準化的工作計劃和措施,實施計劃、執行、檢查、改進(pdca)循環,不斷提高安全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