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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會計制度范文(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2-02 09:04:01 查看人數:85

      企業會計制度范文

      第1篇 企業會計制度范文

      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要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勞動者的勞動權利,督促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企業會計制度,歡迎閱讀!

      企業會計制度

      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除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以及金融保險企業以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含公司,下同),執行本制度。

      第三條 企業應當根據有關會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在不違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合于本企業的會計核算辦法。

      第四條 企業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會計核算應以企業發生的各項交易或事項為對象,記錄和反映企業本身的各項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條 會計核算應當以企業持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為前提。

      第七條 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歷起訖日期確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稱為會計中期。

      本制度所稱的期末和定期,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八條 企業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企業、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在境外設立的中國企業向國內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第九條 企業的會計記賬采用借貸記賬法。

      第十條 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組織的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第十一條 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為依據,如實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二)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

      (三)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能夠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以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企業的會計核算方法前后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有必要變更,應當將變更的內容和理由、變更的累積影響數,以及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五)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指標應當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六)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企業的會計核算和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八)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凡是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都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凡是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當期收付,也不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九)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收入與其成本、費用應當相互配比,同一會計期間內的各項收入和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在該會計期間內確認。

      (十)企業的各項財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計量。其后,各項財產如果發生減值,應當按照本制度規定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另有規定者外,企業一律不得自行調整其賬面價值。

      (十一)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合理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僅及于本年度(或一個營業周期)的,應當作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幾個會計年度(或幾個營業周期)的,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

      (十二)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的要求,不得多計資產或收益、少計負債或費用,但不得計提秘密準備。

      (十三)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的要求,在會計核算過程中對交易或事項應當區別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對資產、負債、損益等有較大影響,并進而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據以作出合理判斷的重要會計事項,必須按照規定的會計方法和程序進行處理,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充分、準確地披露;對于次要的會計事項,在不影響會計信息真實性和不至于誤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作出正確判斷的前提下,可適當簡化處理。

      第2篇 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工作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提高企業年度會計報表質量,加強和改進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工作,根據《關于整頓會計工作秩序進一步提高會計工作質量的通知》關于依法實行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制度的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除第三條規定的特殊行業企業以外的各類國有及國有控股的非金融企業。

      外商投資企業和上市公司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企業在境外投資設立的企業,其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按照所在地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三條 以下特殊行業的國有企業暫不實行年度會計報表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

      (一)繼續保留或者封存軍工科研生產能力的軍工企業(不包括其投資興辦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民品企業);

      (二)監獄勞教企業、邊境農場、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黑龍江墾區所屬農業企業。

      第四條 企業承擔國家物資、糧食、棉花及副食品等儲備業務的,其特準儲備物資和特準儲備資金以及享有特殊政策的相關業務執行情況,以主管財政機關審批結果為準。

      第五條 企業應當主動配合注冊會計師實施的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按業務約定書的要求提供審計相關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作出承諾,承擔相應的會計責任。

      第六條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根據《獨立審計準則》和其他執業規范的規定,按照“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執行審計業務,按業務約定書的要求出具審計報告,并對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章 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管理的一般要求

      第七條 企業委托審計,應當根據董事會或者經理(廠長)辦公會的決定進行委托。

      企業集團所屬全資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業務,由集團公司統一委托。

      尚未實行與政府主管部門脫鉤的企業,以直接向政府主管部門報送年度會計報表的企業為單位,統一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所屬企業年度會計報表進行審計。

      第八條 企業應當在9月底之前委托或者變更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并與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簽定業務約定書,明確委托審計的范圍、內容、雙方的權利與責任、收費金額與付款方式、違約責任,并為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審計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九條 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和境內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

      企業必須根據擁有的資產規模、子公司數量及其地區分布和業務特點,選擇具有相應的注冊會計師人數、執業經驗、審計能力的會計師事務所。

      任何單位不得排擠、限制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執業。除企業集團公司外,不直接支付審計費用的任何部門、機構,不得要求或者授意企業委托指定的會計師事務所,也不得給企業委托審計設置障礙。

      第十條 接受企業委托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承接的審計業務必須由本所的注冊會計師完成,不得分拆后轉給其他會計師事務所承擔。

      第十一條 企業集團公司統一委托審計,按照“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和操作程序,采取招標等透明、合理的方式選擇一家或者多家會計師事務所,并事先以一定方式發布選擇會計師事務所的信息。

      第十二條 企業集團公司選擇多家會計師事務所實行聯合審計的,應當確定牽頭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并協助牽頭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制定集團審計方案,組織子公司或者所屬企業配合實施。

      第十三條 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按照“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支付審計費用。

      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費用標準,按照被審計企業當地政府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企業對于上年委托審計的、符合本規定第九條規定且沒有出現違紀違規問題的會計師事務所,一般不應隨意變更;需要變更的,須說明理由,并予披露。

      為同一企業連續執業5年的簽字注冊會計師,企業應當要求會計師事務所予以更換。

      第十五條 企業在審計年度內實施企業改革,需要進行整體資產評估或者財務咨詢等,不得將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業務委托給執行資產評估或者財務咨詢業務的同一家會計師事務所或者相同出資人的會計師事務所。

      第十六條 審計業務約定書簽定后,企業應當在每年*月*日以前向主管財政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其中:中央管理企業由集團公司向財政部企業管理機構備案;地方管理企業向地方同級財政部門企業管理機構備案;尚未與政府主管部門脫鉤的企業,由政府主管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備案。企業向主管財政機關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說明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選擇與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的理由、約定的審計范圍、審計委托方式、審計付費標準等情況,并填報《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備案表》(詳見附件)。

      第三章 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的重點

      第十七條 企業集團在委托審計時,對納入年度會計報表合并(或匯總)范圍的子公司必須全部委托審計。

      對子公司所屬企業,或者個別行業性企業集團所屬五級及其以下分支機構,由注冊會計師根據《獨立審計準則》有關重要性的規定進行審計。

      第十八條 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包括個別會計報表審計和合并會計報表審計。

      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個別會計報表為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相關附表以及會計報表附注;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合并會計報表,包括合并資產負債表、合并利潤及利潤分配表、合并現金流量表以及會計報表附注。

      對于尚未與政府主管部門脫鉤的企業,政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過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企業年度會計報表進行審核匯總,其審核后匯總的年度會計報表可以不再委托審計。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按照《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編寫會計報表附注。對注冊會計師為審計會計報表所需的年度內全部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政策及會計核算方法、重大購銷合同、重大投資及融資合同、資產重組與企業改制等重大經濟事項的決策或者審批文件以及其他相關資料,應當及時提供,不得隱瞞或者隨意編造。

      第二十條 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依據《獨立審計準則》和其他執業規范對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實施審計,并應當重點關注以下事項:

      (一)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的賬齡情況及其主要債務人,壞賬處理及壞賬準備提取辦法;

      (二)存貨計價方法和存貨跌價準備提取辦法,存放時間超過3年的存貨;

      (三)長期待攤費用(遞延資產)及無形資產的主要內容、攤銷辦法及無形資產減值準備提取辦法;

      (四)長期股權投資的項目、持股比例、核算方法和減值準備提取方法以及投資損益的確認;

      (五)固定資產主要類型、折舊年限、折舊方法及減值準備提取辦法;

      (六)在建工程主要項目及其投資情況,在建工程減值準備提取辦法;

      (七)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其他應付款主要內容、賬齡3年以上數額及主要債權人;

      (八)應交稅金的稅種、稅率及其本年發生額、年末余額,所得稅納稅調整事項;

      (九)出口退稅申報及其結果,享有稅收返還、減免政策以及財政資金撥付和使用情況;

      (十)從事證券、期貨、外匯交易業務占用資金、當年損益的確認和浮動盈虧情況;

      (十一)年初未分配利潤調整事由、金額以及本年利潤分配政策及其執行情況;

      (十二)提供擔保、未決訴訟或仲裁等或有事項;

      (十三)企業資產或者債務重組、企業改制、產權轉讓等事項的決策、實施情況,及其對企業年度會計報表的影響;

      (十四)企業工資分配制度以及住房、醫療、養老制度建立、實施情況和職工內部退養狀況,及其對企業年度會計報表的影響;

      (十五)主管財政機關或者委托人要求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四章 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的實施管理

      第二十一條 企業前一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應當向審計本年度會計報表的注冊會計師闡述年初數的調整事項,或者本年度采納審計意見情況,并提供相關資料。

      注冊會計師對企業前期審計差異的調整情況,應當予以關注,并在審計報告中予以恰當反映。

      第二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在審計中發現企業存在的財務、稅務、會計等處理失當或者差錯,應當及時提請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調整。

      注冊會計帥在審計中,對企業會計報表附注中的披露,特別是本規定第十九條列明的審計重點關注事項存在異議,或者企業已編制的會計報表未按審計意見調整,或者注冊會計師在審計中認為的其他重要事項,需要在審計報告中恰當反映。

      第二十三條 企業不提供所需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或者不予配合,導致年度會計報表不能如期正常審計的,注冊會計師應當依據《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進行處理,并在審計報告中作出必要的說明。

      第二十四條 企業在審計年度內實施合并、分立、改組、改制、高層管理人員收購及其報酬分配制度、職工住房、醫療、養老等制度改革,應當提供企業改革批準文件和經批準的具體實施方案。

      注冊會計師應當充分關注企業改革措施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資產與財務、稅務、會計處理等規定及其對年度會計報表的影響,對企業披露企業改革事項不充分或者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在審計報告中恰當反映。

      第二十五條 企業在配合注冊會計師實施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時,應當提供與經營決策、業務流程、資金收付、成本控制、損失核銷等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

      注冊會計師對于注意到的影響企業資產安全或者會計信息真實性的內部控制重大缺陷,應當與委托人進行有效溝通,并按照有關要求出具管理建議書。

      第二十六條 企業集團公司在配合注冊會計師實施年度合并會計報表審計時,應當提供與編制合并會計報表有關的詳細資料,包括合并工作底稿、關聯交易核對資料、集團內部統一會計政策調整資料、合并抵銷事項以及前一年度合并抵銷資料。

      注冊會計師應當充分關注企業集團的合并范圍、合并抵銷事項及其抵銷方法,審驗企業集團合并會計報表編制的合規性。

      第二十七條 現場審計工作結束后,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按照《獨立審計準則》和其他執業規范出具審計報告。企業不得授意、強制要求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或者不當的審計意見以及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

      第二十八條 接受集團公司委托牽頭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協調參與審計的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共同實施總體審計方案,負責全部審計工作的質量控制,同時出具總的審計報告,并承擔審計責任。

      接受集團公司委托參與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密切配合牽頭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制定并實施總體審計方案,就承擔的審計業務出具審計報告,并承擔相應的審計責任。

      第五章 審計報告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 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應當提供審計情況說明。審計情況說明包括以下內容:(一)接受委托審計的企業范圍;(二)前期審計差異調整情況;(三)本年度審計未調整事項;(四)本年度審計不確認事項;(五)注冊會計師認為需要說明或者恰當反映的其他事項。

      牽頭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情況說明中,還應當列明參與企業集團聯合審計的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出具的審計報告類型。

      第三十條 牽頭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總的審計報告,應當匯總反映各參與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有關審計情況。

      子公司會計報表被出具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牽頭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在出具總的審計報告時,應當考慮對集團公司合并會計報表構成的影響程度,并決定總的審計報告應當采取的類型。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將審計報告連同經審計的年度會計報表按規定報送主管財政機關、企業投資者以及其他有關部門。

      企業集團公司年度合并會計報表及其審計報告報送時間為次年4月20日之前。納入企業集團合并會計報表合并范圍的子公司或者所屬企業,其年度會計報表及其審計報告報送時間,由集團公司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自行決定。

      第三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主管財政機關經過審核,應當責成企業根據國家有關企業財務管理、會計制度的規定,改進財務管理或者調整賬務。

      第三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審計報告的,企業應當陳述有關年度會計報表編制的有關情況和意見。

      主管財政機關可視企業的不同情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會計信息質量檢查,或者對企業進行會計整頓,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章 財政監督

      第三十四條 主管財政機關對企業備案的資料和報送的年度會計報表及其審計報告,應當進行認真審核,加強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工作的監管。

      第三十五條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業必須更改委托審計:

      (一)委托審計的主體不符合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

      (二)委托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不符合本規定第九條規定,導致審計計劃不能完全實施的;

      (三)委托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將承攬的審計業務分拆轉給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沒有充分理由,隨意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

      (五)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將審計業務委托給執行資產評估、財務咨詢業務的同一家會計師事務所或者相同出資人的會計師事務所的;

      (六)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內容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

      (七)會計師事務所不能履行業務約定書,導致企業年度會計報表披露事項嚴重缺失,或者存在重大信息偏差的。

      第三十六條 經審計的年度會計報表,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事項披露不全的,或者審計報告組成內容不符合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主管財政機關應當退回企業,同時通知會計師事務所,要求補充審計。

      第三十七條 企業不委托審計,或者在審計過程中不提供有關財務會計資料及其相關資料,或者不給予有效配合,導致注冊會計師不能有效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從而影響審計報告的出具及其使用的,主管財政機關應當責令企業重新實施審計,并可予以通報批評。

      第三十八條 主管財政機關按照本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處理的,企業應當自主管財政機關處理決定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執行完畢。

      企業執行主管財政機關的處理決定,需要增加審計費用的,由企業承擔。

      第三十九條 企業發生以下行為之一的,主管財政機關可以按照《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追究企業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一)不委托或者拒絕接受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二)提供虛假的年度會計報表及相關會計資料和文件;

      (三)在審計中不提供有關財務會計資料和文件、不配合注冊會計師審計,妨礙注冊會計師執業;

      (四)授意、強制要求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內容不實或者虛假的審計報告。

      第四十條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規定,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財政機關一經查實,可予以通報譴責:

      (一)低價承攬業務導致不能完全實施審計程序的;

      (二)將審計業務分拆轉給其他會計師事務所的;

      (三)超出審計能力承攬業務導致不能按期完成審計計劃的;

      (四)提供的審計報告不符合本規定規定的。

      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執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各級財政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組織開展對企業的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并按規定向全社會發布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公告。

      第四十二條 各級財政機關的有關工作人員在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監管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以權謀私,或者泄露商業秘密給企業造成損失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3篇 小企業會計制度范文

      為了規范公司的會計核算,企業都會建立自己公司的會計制度,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于小企業的會計制度,僅供大家參考。

      (一) 為了規范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制度。

      (二) 本制度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本制度中所稱“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是指不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符合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 [2003]143號)中界定的小企業,不包括以個人獨資及合伙形式設立的小企業。

      (三) 符合本制度規定的小企業可以按照本制度進行核算,也可以選擇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1.按照本制度進行核算的小企業,不能在執行本制度的同時,選擇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選擇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小企業,不能在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同時,選擇執行本制度的有關規定。

      2.集團公司內部母子公司分屬不同規模的情況下,為統一會計政策及合并報表等目的,集團內小企業應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3.按照本制度進行核算的小企業,如果需要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等,應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如果因經營規模的變化導致連續三年不符合小企業標準的,應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四) 小企業可以根據有關會計法律、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在不違反本制度規定的前提下,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適合于本企業的具體會計核算辦法。

      (五) 小企業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六) 小企業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應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七) 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持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為前提。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會計期末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本制度所稱的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和月度,年度和月度均按公歷起訖日期確定。會計期末,是指月末和年末。

      (八) 小企業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小企業,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小企業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合為記賬本位幣金額記賬。除另有規定外,所有與外幣業務有關的賬戶,應當采用業務發生時的匯率或業務發生當期期初的匯率折合。期末,小企業的各種外幣賬戶的外幣余額應當按照期末匯率折合為記賬本位幣。

      (九) 小企業的會計記賬采用借貸記賬法。

      (十) 小企業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

      (十一) 小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為依據,如實反映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2.小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僅以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

      3.小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能夠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4.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方法前后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有必要變更,應將變更的內容和理由、變更的累積影響數,或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5.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指標應當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6.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7.小企業的會計核算和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運用。

      8.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凡在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都應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凡是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當期收付,也不應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9.小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收入與其成本、費用應當相互配比,同一會計期間內的各項收入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在該會計期間內確認。期末,小企業的各種外幣賬戶的外幣余額應當按照期末匯率折合為記賬本位幣。

      (九) 小企業的會計記賬采用借貸記賬法。

      (十) 小企業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

      (十一) 小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為依據,如實反映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2.小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僅以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

      3.小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能夠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4.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方法前后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有必要變更,應將變更的內容和理由、變更的累積影響數,或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5.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指標應當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6.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7.小企業的會計核算和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運用。

      8.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凡在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都應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凡是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當期收付,也不應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9.小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收入與其成本、費用應當相互配比,同一會計期間內的各項收入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在該會計期間內確認。

      10.小企業的各項資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計量。其后,各項資產賬面價值的調整,應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執行。除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另有規定外,企業不得自行調整其賬面價值。

      11.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合理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僅及于本年度(或一個營業周期)的,應當作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幾個會計年度(或幾個營業周期)的,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

      12.小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

      13.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在會計核算過程中對交易或事項應當區別其重要性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

      (十二) 小企業如發生非貨幣性交易,應按以下原則處理:

      1.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2.非貨幣性交易中如果發生補價,應區別不同情況處理:

      (1) 支付補價的小企業,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2) 收到補價的小企業,應按以下公式確定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和應確認的損益: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應交的稅金及教育費附加+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應確認的損益=補價×[1-(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應交的稅金及教育費附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

      3.在非貨幣性交易中,如果同時換入多項資產,應按換入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總額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等進行分配,以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十三) 小企業如發生債務重組事項,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某項債務的,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失。

      2. 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之和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或當期損失;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作為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入賬價值。如果債務人以多項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按取得的各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占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重組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之和進行分配,按分配后的價值作為各項非現金資產的入賬價值。

      3.以債務轉為資本的,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事有的股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職;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作為受讓的股權的入賬價值。

      4.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應分別情況處理:

      (1) 作為債務人,如果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大于將來應付金額,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將來應付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本公積;如果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等于或小于將來應付金額,則不作賬務處理。

      (2) 作為債權人,如果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大于將來應收金額,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將來應收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當期損失;如果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等于或小于將來應收金額,則不作賬務處理。

      (十四) 本制度中所稱的賬面余額,是指某科目的賬面實際余額,不扣除作為該科目的備抵項目(如壞賬準備等);賬面價值, 是指某科目的賬面余額減去相關的備抵項目后的金額。

      (十五) 小企業應按本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

      1.在不影響對外提供統一財務會計報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設或減少某些會計科目。

      2.明細科目的設置,除本制度已有規定外,在不違反本制度統一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據需要自行確定。

      3.本制度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于編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實行會計電算化。企業不應隨意打亂重編。某些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空號,供增設會計科目之用。

      (十六) 小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除應當包括本制度規定的基本會計報表外,還應提供會計報表附注的內容。本制度中規定的基本會計報表是指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企業也可以根據需要編制現金流量表。小企業應按照本制度規定,對外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報告。企業不得違反規定,隨意改變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不得隨意改變本制度規定的財務會計報告有關數據的會計口徑。

      (十七) 執行本制度的小企業,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時,應按會計政策及其變更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4篇 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范本

      企業會計管理制度范本

      一、 現金管理制度

      1. 現金借款需由經手人填寫“借款申請單”,經總經理審批后到財務支取。

      2. 凡借現金1000元以上的必須提前與出納約定,以便提前準備。

      3. 勞務工資發放時間定為每月二十五日。

      4. 每天所收現金要嚴格執行現金管理制度,于當天下班之前交財務出納統一管理,不準挪用。

      二、 支票管理制度

      1. 支票必須符合以下要求方能收取

      ①不能撕毀,破損或涂改。

      ②簽發的支票是以墨汁或炭素墨水筆填寫;簽發單位印簽完整清楚;支票右上部應有交換行號;加密的支票應提供密碼。

      ③支票有效期為十天,對于已填好的支票,必須檢查大小寫金額是否相符,收款單位、日期、用途填寫是否正確。

      2. 使用支票需由經手人填寫“支票借款申請單”,經項目經理、部門經理、總經理審批后到財務辦理支票領用手續。支票領出后十天內持發票到財務報銷,如不及時報銷,出納有權拒發新的支票。

      3. 100元以上的費用支出,原則上以支票結算為主,領用支票后應妥善保管,不得丟失,如由于責任心不強丟失支票,損失由個人負責。

      三、費用申請及報銷

      1. 凡經銷部開支費用需在總經理審批后送達財務后方可申請項目開支費用。

      2. 購買日用品、辦公費用需的發票經理簽字,報財務審核并由財務負責報總經理審批后予以領取現金或支票。

      3. 項目費用的報銷:必須在原始發票背面注明事由、由經手人簽字后報財務審核并由財務負責報總經理審批后予以報銷。

      4. 差旅費報銷由報銷人按公司差旅費報銷規定填寫“差旅費報銷單”,經出納審核后報項目經理、部門經理簽字, 由財務負責報總經理審批后予以報銷。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報銷的,不預支付下一次差旅借款;如特殊原因導致發生的費用超出差旅費報銷規定的,需寫明原因,由部門經理、總經理審批后予以報銷。

      四、 加班交通費及誤餐費

      如員工加班,員工乘由公共汽車回家,公司可根據有效報銷憑證報銷交通費。

      五、 銷售費用申請及報銷

      1. 銷售費用的報銷,必須在原始發票背面由經手人簽字。報財務審核并由財務負責報總經理審批后予以報銷。

      六、 管理費用申請及報銷

      1. 購置辦公用品及支付辦公費用,需有人員根據購置、審批計劃,由經手人填好現金或支票借款單,經部門經理簽字、報財務審核并由財務負責報總經理審批后領取現金或支票。

      2. 辦公費用的報銷,必須在原始發票背面由經手人簽字,報財務審核并由財務負責報總經理審批后予以報銷。

      七、 發票的開具及納稅申報管理

      1. 銷售負責人應根據業務要求,按時開具正式銷貨清單,經部門經理簽字后,報財務開具正式發票。處罰措施 由于未按照規定送達發票,造成發票遺失,公司將根據造成的損失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

      2.財務負責人要按時向國稅、地稅部門申報報表。

      八、 報銷時間及報銷憑證的規定

      1. 所有當月發生的費用應于當月報銷,最遲不能超過10日,否則需由經手人直接報部門經理、總經理審批后,財務予以報銷。

      2. 所有填制的報銷單據,應字跡清楚、不能涂改,否則財務不予受理。

      3. 所有由外部取得的報銷憑證,必須是稅務部門或財政局統一規定使用的正式單據,(印稅務局章、財政局章并蓋有收款單位財務章)一切非正式單據不能作為報銷憑證;報銷憑證抬頭一定要寫上單位名稱。

      4. 凡購置金額在500元以上的項目費用、銷售費用及辦公費用需在發票背后注明收款方單位名稱、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第5篇 x金融企業會計制度

      為了規范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歡迎閱讀金融企業會計制度!

      金融企業會計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的各類金融企業(簡稱金融企業,下同),包括銀行(含信用社,下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賃公司、財務公司等。

      第三條 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持續、正常的經營活動為前提。

      第四條 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歷起訖日期確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稱為會計中期。

      本制度所稱的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五條 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金融企業,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在境外設立的中國金融企業向國內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第六條 金融企業的會計記賬采用借貸記賬法。

      第七條 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為依據,如實反映其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二)金融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實質和經濟現實進行會計核算,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

      (三)金融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能夠反映其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以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方法前后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有必要變更,應當將變更的內容和理由、變更的累積影響數,以及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五)金融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核算,會計指標應當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六)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八)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凡是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都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凡是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當期收付,也不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九)金融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收入與其成本、費用應當相互配比,同一會計期間內的各項收入和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在該會計期間內確認。

      (十)金融企業的各項財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計量。各項財產如果發生減值,應當按照本制度規定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另有規定者外,金融企業一律不得自行調整其賬面價值。

      (十一)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不得多計資產或收益,也不得少計負債或費用。

      (十二)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合理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僅與本會計年度相關的,應當作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與幾個會計年度相關的,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

      (十三)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對資產、負債、損益等有較大影響,進而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據以做出合理判斷的重要會計事項,必須按照規定的會計方法和程序進行處理,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充分的披露;對于次要的會計事項,在不影響會計信息真實性和不至于誤導會計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確判斷的前提下,可適當簡化處理。

      第八條 金融企業應當根據有關會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在不違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合于本企業的會計核算辦法。

      第二章 資產

      第九條 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并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金融企業的資產應按流動性進行分類,主要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從事存貸款業務的金融企業,還應按發放貸款的期限劃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第一節 流動資產

      第十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內(含1年)變現或耗用的資產。

      第十一條 金融企業的流動資產,主要包括庫存現金、存放款項、拆放同業、貼現、應收利息、應收股利、應收保費、應收分保款、應收信托手續費、存出保證金、自營證券、清算備付金、代發行證券、代兌付債券、買入返售證券、短期投資、短期貸款等。

      (一)存放款項,是指金融企業在中央銀行、其他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存入的用于支付清算、提取及繳存現金的款項,以及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繳存中央銀行的準備金存款等,包括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和存放同業款項。存放款項,應按實際存放的金額入賬。

      (二)拆放同業,是指金融企業因資金周轉需要而在金融機構之間借出的資金頭寸。資金拆放應按實際拆出的金額入賬。

      (三)貼現,是指金融企業向持有未到期商業匯票的客戶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貼現的款項。金融企業辦理貼現,應按票面金額入賬。

      (四)應收利息,是指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及購買債券等,按照適用利率和計息期限計算應收取的利息以及其他應收取的利息。應收利息應按當期發放貸款本金、購買債券面值等和適用利率計算并確認的金融入賬。

      (五)應收股利,是指金融企業因股權投資而應收取的現金股利。應收股利應按當期應收金額入賬。

      (六)應收保費,是指金融企業應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保費。應收保費應按當期應收金額入賬。

      (七)應收分保款,是指金融企業之間開展分保業務發生的各種應收款項。應收分保款應于收到分保業務賬單時,按照分保業務賬單標明的金額入賬。

      (八)應收信托手續費,是指從事信托業務的金融企業應收的各項手續費。應收信托手續費應按當期應收的手續費金額入賬。

      (九)存出保證金,是指金融企業按規定交存的保證金,包括交易保證金、存出分保準備金、存出理賠保證金、存出共同海損保證金、存出其他保證金等。存出保證金應按實際存出的金額入賬。

      (十)自營證券,是指金融企業為了獲取證券買賣差價收入而買入的、能隨時變現的且持有期間不準備超過1年或雖不能隨時變現但其發行期或購入至到期日的剩余期限不滿1年(含1年)的股票、債券、基金和權證等經營性證券。自營證券應當按照清算日買入時的實際成本入賬。實際成本包括買入時成交的價款和交納的相關稅費。

      (十一)清算備付金,是指從事證券業務的金融企業為證券交易的資金清算與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機構的款項。清算備付金應按實際交存的金額入賬。

      (十二)代發行證券,是指金融企業接受委托代理發行的股票、債券等。代發行證券應當按照承銷合同規定的價格入賬。

      (十三)代兌付債券,是指金融企業接受委托代理兌付債券而實際支付或墊付的款項。代兌付債券應按實際兌付的金額入賬。

      (十四)買入返售證券,是指金融企業按規定進行證券回購業務而融出的資金。買入返售證券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款項入賬。

      (十五)短期投資,是指能夠隨時變現并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的債券等。

      1.短期投資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初始投資成本計量。短期投資初始投資成本按以下方法確定:

      (1)以現金購入的短期投資,按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作為短期投資初始投資成本。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等,應當作為應收款項單獨核算,不構成短期投資初始投資成本。

      (2)收到投資者作為投入資金的債券等,如為短期投資,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短期投資初始投資成本。

      2.短期投資的利息,應當于實際收到時,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但已記入“應收利息”的除外。

      3.金融企業應當在期末時對短期投資按成本與市價孰低計量。

      4.處置短期投資時,應當將短期投資的賬面價值與實際取得價款等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損益。

      第二節 貸款

      第十二條 貸款,是指金融企業對借款人提供的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

      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主要包括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一)短期貸款,是指金融企業根據有關規定發放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種貸款,包括質押的貸款、抵押貸款、保證貸款、信用貸款、進出口押匯等。從事信托業務的金融企業用自有資金發放的1年期(含1年)以內的貸款也包括在內。

      短期貸款本金按實際貸出的貸款金額入賬。期末,按照貸款本金和適用的利率計算應收利息。抵押貸款應按實際貸給借款人的金額入賬。

      (二)中期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各種貸款。

      (三)長期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各種貸款。

      第十三條 金融企業發放的中長期貸款的核算,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本息分別核算。金融企業發放的中長期貸款,應當按照實際貸出的貸款金額入賬。期末,應當按照貸款本金和適用的利率計算應收取的利息,并分別貸款本金和利息進行核算。

      (二)商業性貸款與政策性貸款分別核算。

      (三)自營貸款與委托貸款分別核算。自營貸款是指金融企業以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自主發放的貸款,其風險由金融企業承擔,并由金融企業收取本金和利息。委托貸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資金,由金融企業(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而代理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其風險由委托人承擔。金融企業發放委托貸款時,只收取手續費,不得代墊資金。金融企業因發放委托貸款而收取的手續費,按收入確認條件予以確認。

      (四)應計貸款和非應計貸款分別核算。非應計貸款是指貸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沒有收回的貸款。應計貸款是指非應計貸款以外的貸款。當貸款的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時,應單獨核算。

      當應計貸款轉為非應計貸款時,應將已入賬的利息收入和應收利息予以沖銷。

      從應計貸款轉為非應計貸款后,在收到該筆貸款的還款時,首先應沖減本金;本金全部收回后,再收到的還款則確認為當期利息收入。

      第十四條 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應當在期末按本制度規定計提貸款損失準備。

      在資產負債表中,應計貸款與非應計貸款應當分別列示。

      第三節 長期投資

      第十五條 長期投資,是指除短期投資以外的投資,包括持有時間準備超過1年(不含1年)的各種股權性質的投資、不能變現或不準備隨時變現的債券投資、其他債權投資和其他長期投資。

      長期投資應當單獨核算,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項目反映。

      第十六條 金融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核算:

      (一)長期股權投資在取得時按照初始投資成本入賬。

      1.以現金購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按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支付的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按實際支付的價款減去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后的差額,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2.通過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按劃出單位的賬面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3.以非現金資產換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4.以債轉股的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按實際債轉股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二)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采用成本法或權益法。

      金融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無控制、無共同控制且無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成本法核算;金融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通常情況下,金融企業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20%或20%以上,或雖投資不足20%但有重大影響的,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金融企業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20%以下,或對其他單位的投資雖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響的,應當采用成本法核算。

      (三)采用成本法核算時,除追加投資(例如,將應分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轉為投資)或收回投資外,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一般應當保持不變。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作為當期投資收益。

      (四)采用權益法核算時,投資最初以初始投資成本計量,以后根據投資企業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變動,對投資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

      1.采用權益法核算時,初始投資成本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作為股權投資差額處理,按一定期限平均攤銷,計入損益。

      股權投資差額的攤銷期限,合同規定了投資期限的,按投資期限攤銷。合同沒有規定投資期限的,初始投資成本超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按不超過10年的期限攤銷;初始投資成本低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攤銷。

      2.采用權益法核算時,應當在取得股權投資后,按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當年實現的凈利潤或發生的凈虧損的份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不屬于投資企業的凈利潤除外),調整投資的賬面價值,并作為當期投資損益。金融企業按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計算應分得的部分,減少投資的賬面價值。金融企業在確認被投資單位發生的凈虧損時,應以投資賬面價值減記至零為限;如果被投資單位以后各期實現凈利潤,投資的企業應在計算的收益分享額超過未確認的虧損分擔額以后,按超過未確認的虧損分擔額的金額,恢復投資的賬面價值。

      金融企業按被投資單位凈損益計算調整投資的賬面價值和確認投資損益時,應當以取得被投資單位股權后發生的凈損益為基礎。對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以外的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也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調整投資的賬面價值。

      3.因追加投資等原因對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從成本法改為權益法,應當自實際取得對被投資單位控制、共同控制或對被投資單位實施重大影響時,按經追溯調整后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加上追加投資成本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初始投資成本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差額,作為股權投資差額,并按本制度的規定攤銷,計入損益。

      金融企業因減少投資等原因對被投資單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時,應當中止采用權益法核算,改按成本法核算,并按投資的賬面價值作為新的投資成本。其后,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利潤或現金股利時,屬于已記入投資賬面價值的部分,作為新的投資成本的收回,沖減投資成本。

      (五)金融企業改變投資目的,將短期投資(含自營證券)劃轉為長期投資,應按短期投資(含自營證券)的成本與市價孰低結轉,并按此確定的價值作為長期投資新的投資成本。擬處置的長期投資不調整至短期投資(含自營證券),待處置時按處置長期投資進行會計處理。

      (六)處置股權投資時,應將投資的賬面價值與實際取得價款等的差額,作為當期投資損益。

      第十七條 金融企業的長期債權投資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核算:

      (一)長期債權投資在取得時,應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以現金購入的長期債券投資,按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減去已到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如果所支付的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金額較小,可以直接計入當期投資收益,不計入初始投資成本。

      (二)長期債權投資應當按照票面價值與票面利率按期計算確認利息收入。

      長期債券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減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未到期債券利息和計入初始投資成本的相關稅費,與債券面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券溢價或折價;債券的溢價或折價在債券存續期間內于確認相關債券利息收入時攤銷。攤銷方法可以采用直線法,也可以采用實際利率法。

      (三)持有可轉換公司債券的金融企業,可轉換公司債券在購買以及轉換為股份之前,應按一般債券投資進行處理。當金融企業行使轉換權利,將其持有的債券投資轉換為股份時,應按其賬面價值減去收到的現金后的余額,作為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四)處置長期債權投資時,按實際取得的價款與長期債權投資賬面價值等的差額,作為當期投資損益。

      第十八條 金融企業的長期投資應當在期末時按照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

      第四節 固定資產

      第十九條 金融企業的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資產:

      (一)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年限超過1年;

      (三)單位價值較高。

      第二十條 金融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定義,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合于本企業的固定資產目錄、分類方法、每類或每項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折舊方法,作為進行固定資產核算的依據。

      金融企業制定的固定資產目錄、分類方法、每類或每項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預計凈殘值(預計殘值減去預計清理費用,下同)、折舊方法等,應當編制成冊,并按照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行長(經理)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送有關各方備案,同時備置于金融企業所在地,以供投資者等有關各方查閱。金融企業已經確定并對外報送,或備置于金融企業所在地的有關固定資產目錄、分類方法、預計凈殘值、預計使用年限、折舊方法等,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仍然應當按照上述程序,經批準后報送有關各方備案,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未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為低值易耗品核算。

      第二十一條 金融企業取得固定資產時,應按取得時的成本入賬。取得時的成本包括買價、進口關稅、運輸和保險等相關費用,以及為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資產取得時的成本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別確定:

      (一)購置的不需要經過建造過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的買價、包裝費、運輸費、安裝成本、交納的有關稅金等作為入賬價值。

      如果以一筆款項購入多項沒有單獨標價的固定資產,按各項固定資產公允價值的比例對總成本進行分配,分別確定各項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全部支出,作為入賬價值。

      (三)收到投資者作為投入資金投入的固定資產,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入賬價值。

      (四)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原賬面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入賬價值。如果融資租賃資產占企業資產總額比例等于或小于30%的,在租賃開始日,企業也可按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五)在原有固定資產的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包括技術改造、更新改造等,下同),按原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由于改建、擴建而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作為入賬價值。

      (六)接受的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抵債部分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

      (七)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應按以下規定確定其入賬價值:

      1.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

      2.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如下順序確定其入賬價值:

      (1)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

      (2)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入賬價值。

      3.如受贈的系舊的固定資產,按照上述方法確認的價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后的余額,作為入賬價值。

      (八)盤盈的固定資產,按以下規定確定其入賬價值:

      1.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后的余額作為入賬價值。

      2.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項固定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入賬價值。

      (九)經批準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按調出單位的賬面價值加上發生的運輸費、安裝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入賬價值。

      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中,還應當包括金融企業為取得固定資產而交納的契稅、耕地占用稅、車輛購置稅等相關稅費。

      第二十二條 金融企業為在建工程準備的各種物資,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買價、增值稅額、運輸費、保險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實際成本,并按照各種專項物資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資,轉作本企業庫存材料的,按其實際成本或計劃成本,轉作庫存材料。如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應按減去增值稅進項稅額后的實際成本或計劃成本,轉作庫存材料。

      盤盈、盤虧、報廢、毀損的工程物資,減去保險公司、過失人賠償部分后的差額,工程項目尚未完工的,計入或沖減所建工程項目的成本;工程已經完工的,計入當期營業外收支。

      第二十三條 金融企業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準備、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裝工程、技術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工程項目較多且工程支出較大的金融企業,應當按照工程項目的性質分項核算。

      在建工程應當按照實際發生的支出確定其工程成本,并單獨核算。

      第二十四條 金融企業的自營工程,應當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資、直接機械施工費等計量;采用出包工程方式的金融企業,按照應當支付的工程價款等計量。設備安裝工程,按照所安裝設備的價值、工程安裝費用、工程試運轉等所發生的支出確定工程成本。

      第二十五條 金融企業的在建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因進行試運轉所發生的凈支出,計入工程成本。在建工程項目在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取得的試運轉過程中形成的、能夠對外銷售的產品,其發生的成本,計入在建工程成本,銷售或轉為庫存商品時,按實際銷售收入或按預計售價沖減工程成本。

      第二十六條 金融企業的在建工程發生單項或單位工程報廢或毀損,減去殘料價值和過失人或保險公司等賠款后的凈損失,計入繼續施工的工程成本;如為非常原因造成的報廢或毀損,或在建工程項目全部報廢或毀損,應將其凈損失直接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

      第二十七條 金融企業所建造的固定資產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應當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日起,按照工程預算、造價或者工程實際成本等,按估計的價值轉入固定資產,并按本制度關于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規定,計提固定資產的折舊。待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后再作調整。

      第二十八條 金融企業下列固定資產應當計提折舊: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各類設備;

      (三)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資產;

      (四)融資租入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在年度內辦理竣工決算手續的,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并調整已計提的折舊額,作為調整當月的費用處理。如果在年度內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應當按照估計價值暫估入賬,并計提折舊;待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后,再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同時調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項目。

      第二十九條 金融企業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一)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二)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三)按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第三十條 金融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并根據科技發展、環境及其他因素,選擇合理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雙倍余額遞減法等。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金融企業因改建、擴建等原因而調整固定資產價值的,應當根據調整后價值,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和凈殘值,按選定的折舊方法計提折舊。

      對于接受捐贈舊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規定的固定資產入賬價值、預計尚可使用年限、預計凈殘值,以及所選用的折舊方法,計提折舊。

      第三十一條 金融企業一般應按月提取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照提折舊,從下月起不提折舊。

      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后,不論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提取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所謂提足折舊,是指已經提足該項固定資產應提的折舊總額。應提的折舊總額為固定資產原價減去預計凈殘值;如果已對固定資產計提減值準備的,還應當扣除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第三十二條 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后續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業的經濟利益超過了原先的估計,如延長了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或者使產品質量實質性提高,或者使產品成本實質性降低,則應當計入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其增計金額不應超過該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

      除上述以外的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后續支出,應當作為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三條 金融企業由于出售、報廢或者毀損等原因而發生的固定資產清理凈損益,計入當期營業外收支。

      第三十四條 金融企業對固定資產應當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實地盤點一次。對盤盈、盤虧、毀損的固定資產,應當查明原因,寫出書面報告,并根據金融企業的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行長(經理)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后,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盤盈的固定資產,計入當期營業外收入;盤虧或毀損的固定資產,在減去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等賠款和殘料價值之后,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

      如盤盈、盤虧或毀損的固定資產,在期末結賬前尚未經批準的,在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時應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理,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做出說明;如果其后批準處理的金額與已處理的金額不一致,應按其差額調整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年初數。

      第三十五條 金融企業對固定資產的購建、出售、清理、報廢和內部轉移等,都應當辦理會計手續,并應當設置固定資產明細賬(或者固定資產卡片)進行明細核算。

      第三十六條 金融企業的固定資產應當在期末時按照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在資產負債表上,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應當作為固定資產凈值的減項反映。

      第五節 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三十七條 金融企業的無形資產,是指為提供勞務、出租給他人、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無形資產分為可辨認無形資產和不可辨認無形資產。可辨認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等;不可辨認無形資產是指商譽。

      金融企業自創的商譽,以及未滿足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其他項目,不能作為無形資產。

      第三十八條 金融企業的無形資產在取得時,應按實際成本入賬。取得時的實際成本應按以下方法確定:

      (一)購入的無形資產,按實際支付的價款作為實際成本。

      (二)收到投資者作為投入資金投入的無形資產,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實際成本。首次發行股票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按該項無形資產在投資方的賬面價值作為實際成本。

      (三)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應按以下規定確定其實際成本:

      1.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

      2.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如下順序確定其實際成本:

      (1)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

      (2)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實際成本。

      第三十九條 金融企業自行開發并按法律程序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按依法取得時發生的注冊費、聘請律師費等費用,作為無形資產的實際成本。在研究與開發過程中發生的材料費用、直接參與開發人員的工資及福利費、開發過程中發生的租金、借款費用等,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已經計入各期費用的研究與開發費用,在該項無形資產獲得成功并依法申請取得權利時,不得再將原已計入費用的研究與開發費用資本化。

      第四十條 金融企業的無形資產應當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損益。如預計使用年限超過了相關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該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按如下原則確定:

      (一)合同規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沒有規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規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規定了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兩者之中較短者。

      如果合同沒有規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10年。

      第四十一條 金融企業購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尚未開發或建造自用項目前,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并按本制度規定的期限分期攤銷。金融企業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項目時,將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該在建工程。

      第四十二條 金融企業出售無形資產,應將所得價款與該項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金融企業出租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本制度有關收入確認原則確認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時,確認出租無形資產的相關費用。

      第四十三條 金融企業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第四十四條 金融企業的其他資產,是指除上述資產以外的其他資產,如長期待攤費用、存出資本保證金、抵債資產、應收席位費等。

      (一)長期待攤費用,是指金融企業已經支出,但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項費用,包括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等。應當由本期負擔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為長期待攤費用處理。

      長期待攤費用應當單獨核算,在費用項目的受益期限內分期平均攤銷。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應當在租賃期限與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孰短的期限內平均攤銷;其他長期待攤費用應當在受益期內平均攤銷。

      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單位發行股票支付的手續費或傭金等相關費用,減去股票發行凍結期間的利息收入后的余額,從發行股票的溢價中不夠抵銷的,或者無溢價的,若金額較小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若金額較大的,可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在不超過2年的期限內平均攤銷,計入損益。

      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金融企業開始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經營當月的損益。

      如果長期待攤的費用項目不能使以后會計期間受益的,應當將尚未攤銷的該項目的攤余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

      (二)存出資本保證金,是指金融企業從事保險業務按規定比例繳存的、用于清算時清償債務的保證金。存出資本保證金應于金融企業成立后按注冊資本的20%提取,在實際發生時,按實際發生額入賬。

      (三)金融企業取得抵債資產時,按實際抵債部分的貸款本金和已確認的利息作為抵債資產的入賬價值。待處理抵債資產應單獨核算。

      抵債資產處置時,如果取得的處置收入大于抵債資產賬面價值,其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如果取得的處置收入小于抵債資產賬面價值,其差額計入營業外支出;保管過程中發生的費用直接計入營業外支出。處置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從處置收入中抵減。

      抵債資產在期末應當按照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

      (四)應收席位費,是指金融企業向法定交易場所支付的交易席位費用。交易席位費用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入賬,并按10年的期限平均攤銷。

      第六節 資產減值

      第四十五條 金融企業應當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終了時對各項資產進行檢查,根據謹慎性原則,合理地預計各項資產可能發生的損失,對可能發生的各項資產損失計提資產減值準備。

      各項資產減值準備應當合理計提,但不得設置秘密準備。如有確鑿證據表明金融企業不恰當地運用了謹慎性原則設置秘密準備的,應當作為重大會計差錯予以更正,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說明事項的性質、調整金額,以及對金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的影響。

      第四十六條 金融企業的短期投資應按成本與市價孰低計量,市價低于成本的部分,應當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

      金融企業在采用短期投資成本與市價孰低計價時,可以根據其具體情況,分別采用按投資總體、投資類別或單項投資計提跌價準備,如果某項短期投資比較重大(如占整個短期投資10%及以上),應以單項投資為基礎計算并確定計提的跌價準備。

      從事證券業務的金融企業,其自營證券也按上述原則計提跌價準備。

      第四十七條 金融企業應當在期末分析各項應收款項(含拆出資金、應收保費等,但不包括貸款的應收利息)的可收回性,并預計可能產生的壞賬損失。對預計可能發生的壞賬損失,計提壞賬準備。計提壞賬準備的方法由金融企業自行確定。金融企業應當制定計提壞賬準備的政策,明確計提壞賬準備的范圍、提取方法、賬齡的劃分和提取比例,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有關各方備案,并備置于金融企業所在地。壞賬準備提取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在確定壞賬準備的計提比例時,應當根據以往的經驗、債務單位的實際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等相關信息予以合理估計。除有確鑿證據表明該項應收款項不能夠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債務單位已撤銷、破產、資不抵債、現金流量嚴重不足、發生嚴重的自然災害等導致停產而在短時間內無法償付債務等,以及3年以上的應收款項),下列各種情況不能全額提取壞賬準備:

      (一)當年發生的應收款項;

      (二)計劃對應收款項進行重組;

      (三)與關聯方發生的應收款項;

      (四)其他已逾期,但無確鑿證據表明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

      第四十八條 金融企業應當在期末分析各項貸款(不包括保戶質押的貸款和委托貸款,下同)的可收回性,并預計可能產生的貸款損失。對預計可能產生的貸款損失,計提貸款損失準備。貸款損失準備應根據借款人的還款能力、貸款本息的償還情況、抵押品的市價、擔保人的支持力度和金融企業內部信貸管理等因素,分析其風險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計提。

      貸款損失準備包括專項準備和特種準備兩種。專項準備按照貸款五級分類結果及時、足額計提;具體比例由金融企業根據貸款資產的風險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確定。特種準備是指金融企業對特定國家發放貸款計提的準備,具體比例由金融企業根據貸款資產的風險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確定。

      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計入當期損益,發生貸款損失沖減已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已沖銷的貸款損失,以后又收回的,其核銷的貸款損失準備予以轉回。

      計提貸款損失準備的資產,是指金融企業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貸款(含抵押、質押、保證、無擔保貸款)、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如銀行承兌匯票墊款、擔保墊款、信用證墊款等)、進出口押匯等。

      對由金融企業轉貸并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也應當計提貸款損失準備。

      金融企業對不承擔風險的委托貸款等,不計提貸款損失準備。

      第四十九條 金融企業應當在期末對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逐項進行檢查。

      如果由于市價持續下跌、被投資單位經營狀況惡化,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應當計提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如果由于技術陳舊、損壞、長期閑置等原因,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應當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如果由于新技術的產生等原因,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應當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本制度所稱的可收回金額,是指資產的銷售凈價與預期從該資產的持續使用和使用壽命結束時的處置中形成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中的較高者。其中,銷售凈價是指資產的銷售價格減去所發生的資產處置費用后的余額。

      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減值準備,應按單項項目計提。

      第五十條 對有市價的長期投資可以根據下列跡象判斷是否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一)市價持續2年低于賬面價值;

      (二)該項投資暫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

      (三)被投資單位當年發生嚴重虧損;

      (四)被投資單位持續2年發生虧損;

      (五)被投資單位進行清理整頓、清算或出現其他不能持續經營的跡象。

      第五十一條 對無市價的長期投資可以根據下列跡象判斷是否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一)影響被投資單位經營的政治或法律環境的變化,如稅收、貿易等法規的頒布或修訂,可能導致被投資單位出現巨額虧損;

      (二)被投資單位所供應的商品或提供的勞務因產品過時或消費者偏好改變而使市場的需求發生變化,從而導致被投資單位財務狀況發生嚴重惡化;

      (三)被投資單位所在行業的生產技術等發生重大變化,被投資單位已失去競爭能力,從而導致財務狀況發生嚴重惡化,如進行清理整頓、清算等;

      (四)有證據表明該項投資實質上已經不能再給金融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條 如果金融企業的固定資產實質上已經發生了減值,應當計提減值準備。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固定資產,應當全額計提減值準備:

      (一)長期閑置不用,在可預見的未來不會再使用,且已無轉讓價值的固定資產;

      (二)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資產;

      (三)其他實質上已經不能再給金融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固定資產。

      已全額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不再計提折舊。

      第五十三條 金融企業在建工程預計發生減值時,如長期停建并且預計在3年內不會重新開工的在建工程,也應當根據上述原則計提資產減值準備。

      第五十四條 當存在下列一項或若干項情況時,應當將該項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

      (一)該無形資產已被其他新技術等所替代,且已不能為金融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二)該無形資產不再受法律的保護,且不能為金融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第五十五條 當存在下列一項或若干項情況時,應當計提無形資產的減值準備:

      (一)該無形資產已被其他新技術等所替代,使其為金融企業創造經濟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響;

      (二)該無形資產的市價在當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攤銷年限內預期不會恢復;

      (三)其他足以表明該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已超過可收回金額的情形。

      第五十六條 金融企業應當在期末對抵債資產逐項進行檢查,如果抵債資產實質上已經發生了減值,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第五十七條 金融企業計算的當期應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如果高于已提資產減值準備的賬面余額,應按其差額補提減值準備;如果低于已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賬面余額,應按其差額沖回多提的資產減值準備,但沖減的資產減值準備,僅限于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的賬面余額。

      已確認并轉銷的資產損失,如果以后又收回,應當相應調整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

      第五十八條 如果金融企業濫用會計估計,應當作為重大會計差錯,按照重大會計差錯更正的方法進行會計處理,即金融企業因濫用會計估計而多提或少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在轉回的當期,應當遵循原渠道沖回或補計的原則(如原追溯調整的,當期轉回時仍然追溯調整至以前各期;原從上期利潤中計提的,當期轉回時仍然調整上期利潤),不得作為增加當期的利潤處理。

      第五十九條 處置已經計提減值準備的各項資產,應當同時結轉已計提的減值準備。

      金融企業對于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貸款、長期投資等應當查明原因,追究責任。對有確鑿證據表明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貸款、長期投資等,如債務單位或被投資單位已撤銷、破產、資不抵債、現金流量嚴重不足等,根據金融企業的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行長(經理)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作為資產損失,沖銷已提取的相關資產減值準備。

      第三章 負債

      第六十條 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

      第六十一條 金融企業的負債按其流動性,可分為流動負債、應付債券、長期準備金和其他長期負債等。

      第一節 流動負債

      第六十二條 流動負債,是指將在1年(含1年)內償還的債務。

      第六十三條 金融企業的流動負債,主要包括活期存款、1年(含1年)以下的定期存款、向中央銀行借款、票據融資、同業存款、同業拆入、應付利息、應付傭金、應付手續費、預收保費、應付分保款、預收分保賠款、應付保戶紅利、存入保證金、未決賠款準備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存入分保準備金、質押借款、代買賣證券款、代發行證券款、代兌付債券款、賣出回購證券款、應付款項、應付工資、應交稅金、其他暫收應付款項和預提費用等。

      (一)活期存款,是指金融企業吸收存款單位和居民個人存入的可隨時取用的存款。單位和居民個人活期存款應按實際存入的款項入賬。

      (二)向中央銀行借款,是指金融企業向中央銀行借入的臨時周轉借款、季節性借款、年度性借款以及因特殊需要經批準向中央銀行借入的特種借款等。向中央銀行借款應按實際借入款項入賬。

      (三)票據融資,是指金融企業以客戶貼現的未到期商業匯票向中央銀行辦理再貼現和向其他商業銀行辦理轉貼現而獲得的資金。票據融資應按票面金額入賬。

      (四)同業存款,是指金融企業之間因發生日常結算往來而存入本企業的清算款項。同業存款應按實際存入本企業的款項入賬。

      (五)同業拆入,是指金融企業從金融機構拆入的款項。同業拆入應按實際拆入的款項入賬。

      (六)應付利息,是指金融企業根據存款或債券金額及其存續期限和規定的利率,按期計提應支付給單位和個人的利息。應付利息應按已計但尚未支付的金額入賬。

      (七)應付傭金,是指金融企業應向個人代理人和保險經紀公司支付的報酬。應付傭金應按實際發生額入賬。

      (八)應付手續費,是指金融企業應向受其委托并在其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人支付的報酬。應付手續費應按實際發生額入賬。

      (九)預收保費,是指金融企業在保險責任生效前向投保人預收的保險費。預收保費應按實際發生額入賬。

      (十)應付分保款,是指金融企業之間開展分保業務發生的各種應付款項。應付分保款應于收到分保業務賬單時,按照分保業務賬單標明的金額入賬。

      (十一)預收分保賠款,是指金融企業分出分保業務按保險合同約定預收的分保賠款。預收分保賠款應于收到分保賬單時,按照分保業務賬單標明的金額入賬。

      (十二)應付保戶紅利,是指金融企業按保險合同約定發生的應付給保戶的紅利。應付保戶紅利應按實際發生額入賬。

      (十三)存入保證金,是指金融企業按保險合同約定接受存入的保證金,包括存入理賠保證金、存入信用險保證金。存入保證金應按實際存入的金額入賬。

      (十四)未決賠款準備金,是指金融企業對保險事故已發生已報案或已發生未報案而按規定對未決賠款提存的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應于期末按估計保險賠款額入賬。

      (十五)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是指金融企業對1年期以內(含1年)的保險業務,為承擔未來保險責任而按規定提取的準備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應于期末按保險精算結果入賬。

      (十六)存入分保準備金,是指金融企業的再保險業務按合同約定,由分保分出人扣存分保接受人部分分保費以應付未了責任的準備金。存入分保準備金應于收到分保業務賬單時,按照分保業務賬單標明的金額入賬。

      (十七)質押借款,是指金融企業用自營證券向其他金融機構質押而借入的各種短期借款本金。質押借款應按實際借入的款項入賬。

      (十八)代買賣證券款,是指金融企業接受客戶委托,代客戶買賣有價證券而由客戶交存的款項。代買賣證券款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入賬。

      (十九)代發行證券款,是指金融企業接受委托,采用余額承購包銷方式或代銷方式代發行證券所形成的應付證券發行人的承銷資金。代發行證券款應按實際發生額入賬。

      (二十)代兌付債券款,是指金融企業接受委托,代理兌付債券業務而收到委托單位預付的兌付資金。代兌付債券款應按實際收到的款項入賬。

      (二十一)賣出回購證券款,是指金融企業按規定進行證券回購業務所融入的資金。賣出回購證券款應當按照賣出證券實際收到的金額入賬。

      第六十四條 各種短期存款、借款、短期應付債券等,應當按照本金或債券面值以及確定的利率按期計提利息,計入損益。

      第二節 應付債券

      第六十五條 金融企業發行債券,應當按照實際的發行價格總額,作負債處理;債券發行價格總額與債券面值總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券溢價或折價,在債券的存續期間內按實際利率法或直線法于計提利息時攤銷,并按借款費用的處理原則處理。

      第六十六條 金融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轉換債券在發行以及轉換為股份之前,應按一般應付債券進行處理。當可轉換債券持有人行使轉換權利,將其持有的債券轉換為股份或資本時,應按其賬面價值結轉;可轉換債券賬面價值與可轉換股份面值之間的差額,減去支付的現金后的余額,作為資本公積處理。

      第六十七條 金融企業發行附有贖回選擇權的可轉換債券,其在贖回日可能支付的利息補償金,即債券約定贖回期屆滿日應當支付的利息減去應付債券票面利息的差額,應當在債券發行日至債券約定贖回屆滿日期間計提應付利息,計提的應付利息,按借款費用的處理原則處理。

      第六十八條 金融企業發行債券,如果發行費用小于發行期間凍結資金所產生的利息收入,按發行期間凍結資金所產生的利息收入減去發行費用后的差額,視同發行債券的溢價收入,在債券存續期間于計提利息時攤銷。

      第六十九條 金融企業所發生的借款費用,是指因借款而發生的利息、借款折價或溢價的攤銷和輔助費用,以及因外幣借款而發生的匯兌差額。因借款而發生的輔助費用包括手續費等。

      除為購建固定資產而借入的專門借款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外,其他借款費用均應于發生當期確認為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本制度所稱的專門借款,是指為購建固定資產而專門借入的款項。

      為購建固定資產而借入的專門借款所發生的借款費用,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因借款而發生的輔助費用的處理

      1.金融企業發行債券籌集資金專項用于購建固定資產時,在所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發行費用,將發生金額較大的(減去發行期間凍結資金產生的利息),直接計入所購建固定資產的成本;將發生金額較小的(減去發行期間凍結資金產生的利息),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向銀行借款而發生的手續費,按上述同一原則處理。

      2.因安排專門借款而發生的除發行費用和銀行借款手續費以外的輔助費用,如果金額較大的,屬于在所購建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前發生的,應當在發生時計入所購建固定資產的成本;在所購建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后發生的輔助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對于金額較小的輔助費用,也可以于發生當期直接計入損益。

      (二)借款利息、折價或溢價的攤銷、匯兌差額的處理

      1.當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時,金融企業為購建某項固定資產而借入的專門借款所發生的利息、折價或溢價的攤銷、匯兌差額應當開始資本化,計入所購建固定資產的成本:

      (1)資產支出已經發生(只包括為購建固定資產而以支付現金、轉移非現金資產或者承擔帶息債務形式發生的支出);

      (2)借款費用已經發生;

      (3)為使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所必要的購建活動已經開始。

      2.金融企業為購建固定資產而借入的專門借款所發生的借款利息、折價或溢價的攤銷,滿足上述資本化條件的,在所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所購建固定資產的成本;在所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后所發生的,應于發生當期直接計入當期利息支出。每一會計期間利息資本化金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每一會計期間利 至當期末止購建固定資 資本

      =

      ×

      息的資本化金額 產累計支出加權平均數 化率

      每筆資產支出實

      累計支出加

      每筆資產 際占用的天數

      =∑〔

      ×──────〕

      權平均數

      支出金額 會計期間涵

      蓋的天數

      為簡化計算,也可以月數作為計算累計支出加權平均數的權數。

      資本化率的確定原則為:金融企業為購建固定資產只借入一筆專門借款時,資本化率為該項借款的利率;金融企業為購建固定資產借入一筆以上的專門借款時,資本化率為這些借款的加權平均利率。加權平均利率的計算公式如下:

      專門借款當期實際

      加權平 發生的利息之和

      =───────────×100%

      均利率 專門借款本金加權平均數

      每筆專門借款

      專門借款本金

      每筆專門 實際占用的天數

      =∑〔

      ×───────〕

      加權平均數

      借款本金

      會計期間

      涵蓋的天數

      為簡化計算,也可以月數作為計算專門借款本金加權平均數的權數。

      在計算加權平均利率時,如果金融企業發行債券發生債券折價或溢價的,應當將每期應攤銷的折價或溢價金額,作為利息的調整額,對資本化率作相應調整,其加權平均利率的計算公式如下:

      專門借款當

      折價

      期實際發生+(或-)(或溢價)

      加權平 的利息之和

      攤銷額

      =───────────────×100%

      均利率

      專門借款本金加權平均數

      3.金融企業為購建固定資產而借入的外幣專門借款,其每一會計期間所產生的匯兌差額,滿足上述資本化條件的,在所購建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予以資本化,計入所購建固定資產的成本;在該項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后,計入當期利息支出。

      4.金融企業每期利息和折價或溢價攤銷的資本化金額,不得超過當期為購建固定資產的專門借款實際發生的利息和折價或溢價的攤銷金額。

      在確定借款費用資本化金額時,與專門借款有關的利息收入不得沖減所購建的固定資產成本,所發生的利息收入直接沖減當期利息支出。

      5.金融企業以非借款方式募集的資金專項用于購建某項固定資產的,如專用撥款、發行股票募集的資金等,在募集資金尚未到達前借入的專門用于購建該項固定資產的資金,其發生的借款費用,在募集資金到達前,按借款費用的處理原則處理;募集資金到達后,在購建該項資產的實際支出未超過以非借款方式募集的資金時,所發生的借款費用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實際支出超過以非借款方式募集的資金時,專門借款所發生的借款費用,按借款費用的處理原則處理,但在計算該項資產的累計加權平均數時,應將以非借款方式募集的資金扣除。

      6.如果某項建造的固定資產的各部分分別完工(指每一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下同),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繼續建造過程中可供使用,并且為使該部分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所必需的活動實質上已經完成,則這部分資產所發生的借款費用不再計入所建造的固定資產成本,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如果某項建造的固定資產的各部分分別完工,但必須等到整體完工后才可使用,則應當在該資產整體完工時,其所發生的借款費用不再計入所建造的固定資產成本,而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7.如果某項固定資產的購建發生非正常中斷,并且中斷時間超過3個月(含3個月),應當暫停借款費用的資本化,其中斷期間所發生的借款費用,不計入所購建的固定資產成本,將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直至購建重新開始,再將其后至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借款費用,計入所購建固定資產的成本。

      如果中斷是使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所必要的程序,則中斷期間所發生的借款費用仍應計入該項固定資產的成本。

      當所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應當停止借款費用的資本化;以后發生的借款費用應于發生當期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第七十條 本制度所稱的“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是指固定資產已達到購買方或建造方預定的可使用狀態。當存在下列情況之一時,可認為所購建的固定資產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

      (一)資產的實體建造(包括安裝)工作已經全部完成或者實質上已經全部完成;

      (二)已經過試生產或試運行,并且其結果表明資產能夠正常運行或者能夠穩定地生產出合格產品時,或者試運行結果表明能夠正常運轉或營業時;

      (三)該項建造的固定資產上的支出金額很少或者幾乎不再發生;

      (四)所購建的固定資產已經達到設計或合同要求,或與設計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極個別地方與設計或合同要求不相符,也不足以影響其正常使用。

      第三節 長期準備金

      第七十一條 從事保險業務的金融企業,其長期準備金主要包括長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和保險保障基金等。

      第七十二條 長期責任準備金,是指金融企業對1年(不含1年)以上的長期財產險業務和再保險業務,為承擔未來保險責任而按規定提取的準備金。長期責任準備金,應于期末按系統合理的方法計算的結果入賬。

      第七十三條 壽險責任準備金,是指金融企業對人壽保險業務為承擔未來保險責任而按規定提存的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應于期末按保險精算結果入賬。

      第七十四條 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是指金融企業對長期性健康保險業務為承擔未來保險責任而按規定提存的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應于期末按保險精算結果入賬。

      第七十五條 保險保障基金,是指金融企業按規定提取的保險保障基金。保險保障基金,應于年末按當年自留保費收入的規定比例提取。

      第四節 其他長期負債

      第七十六條 其他長期負債,主要包括長期存款、保戶儲金、長期借款和長期應付款等。

      (一)長期存款,是指金融企業吸收存款單位和居民個人存入的1年(不含1年)以上的定期存款。

      (二)保戶儲金,是指保險公司以儲金利息作為保費的保險業務,收到保戶繳存的儲金。

      (三)長期借款,是指金融企業向中央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項借款。

      (四)長期應付款,是指金融企業除長期借款和應付債券以外的其他各種長期應付款項。

      第七十七條 其他長期負債應當以實際發生額入賬。

      其他長期負債應當按照負債本金以及確定的利率按期計提利息,分別計入工程成本或當期利息支出。

      第四章 所有者權益

      第七十八條 所有者權益,是指所有者在企業資產中享有的經濟利益,其金額為資產減去負債后的余額。

      金融企業的所有者權益,主要包括實收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等。

      從事存貸款業務的金融企業計提的一般準備、從事保險業務的金融企業計提的總準備金、從事證券業務的金融企業計提的一般風險準備,以及從事信托業務的金融企業計提的信托賠償準備也是所有者權益的組成部分。

      一般準備,是指從事存貸款業務的金融企業按一定比例從凈利潤中提取的一般風險準備。

      總準備金,是指從事保險業務的金融企業按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的風險準備金。

      一般風險準備,是指從事證券業務的金融企業按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用于彌補虧損的風險準備。

      信托賠償準備,是指從事信托業務的金融企業按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用于賠償信托業務損失的風險準備。

      第七十九條 金融企業的實收資本是指投資者按照企業章程,或合同、協議的約定,實際投入金融企業的資本。

      (一)股份制金融企業的股本,應按以下規定核算:

      1.股份制金融企業的股本應當在核定的股本總額及核定的股份總額的范圍內發行股票或股東出資取得。公司發行的股票,應按其面值作為股本,超過面值發行取得的收入,其超過面值的部分,作為股本溢價,計入資本公積。

      2.境外上市公司以及在境內發行外資股的上市公司,按確定的人民幣股票面值和核定的股份總額的乘積計算的金額,作為股本入賬,按收到股款當日的匯率折合的人民幣金額與按人民幣計算的股票面值總額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處理。

      (二)非股份制金融企業的實收資本應按以下規定核算:

      1.投資者以現金投入的資本,應當以實際收到或者存入企業開戶銀行的金額作為實收資本入賬。實際收到或者存入企業開戶銀行的金額超過其在該金融企業注冊資本中所占份額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

      2.投資者以非現金資產投入的資本,應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實收資本入賬。首次發行股票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按該項無形資產在投資方的賬面價值入賬。

      3.投資者投入的外幣,合同沒有約定匯率的,按收到出資額當日的匯率折合;合同約定匯率的,按合同約定的匯率折合,因匯率不同產生的折合差額,作為資本公積處理。

      第八十條 金融企業資本(或股本)除下列情況外,不得隨意變動:

      (一)符合增資條件,并經有關部門批準增資的,在實際取得股東的出資時,登記入賬。

      (二)金融企業按法定程序報經批準減少注冊資本的,在實際發還投資時登記入賬;采用收購本企業股票方式減資的,在實際購入本企業股票時,登記入賬。

      金融企業應當將因減資而注銷股份、發還股款,以及因減資需更新股票的變動情況,在股本賬戶的明細賬及有關備查簿中詳細記錄。

      股東按規定轉讓其出資的,金融企業應當于有關的轉讓手續辦理完畢時,將出讓方所轉讓的出資額,在資本(或股本)賬戶的有關明細賬戶及各備查登記簿中轉為受讓方。

      第八十一條 資本公積主要包括:

      (一)資本(或股本)溢價,是指金融企業投資者投入的資金超過其在注冊資本中所占份額的部分。

      (二)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準備,是指金融企業因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而增加的資本公積。

      (三)接受現金捐贈,是指金融企業因接受現金資產捐贈而增加的資本公積。

      (四)股權投資準備,是指金融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的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時,因被投資單位接受捐贈等原因增加的資本公積,金融企業按其持股比例計算而增加的資本公積。

      (五)外幣資本折算差額,是指金融企業接受外幣投資因所采用的匯率不同而產生的資本折算差額。

      (六)關聯交易差價,是指上市的金融企業與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對顯失公允的交易價格部分而形成的資本公積。這部分資本公積不得用于轉增資本或彌補虧損。

      (七)其他資本公積,是指除上述各項資本公積以外所形成的資本公積,以及從資本公積各準備項目轉入的金額。債權人豁免的債務,也在本項目核算。

      資本公積各準備項目不能轉增資本(或股本)。

      第八十二條 盈余公積分別包括以下內容:

      (一)法定盈余公積,是指金融企業按照規定的比例從凈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

      (二)任意盈余公積,是指金融企業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批準按照規定的比例從凈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

      (三)法定公益金,是指金融企業按照規定的比例從凈利潤中提取的用于職工集體福利設施的公益金。法定公益金用于職工集體福利時,應當將其轉入任意盈余公積。

      金融企業的盈余公積可以用于彌補虧損、轉增資本(或股本)。符合規定條件的金融企業,也可以用盈余公積分派現金股利。

      第五章 收入

      第八十三條 收入,是指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金融企業提供金融商品服務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金融企業往來收入、手續費收入、貼現利息收入、保費收入、證券發行差價收入、證券自營差價收入、買入返售證券收入、匯兌收益和其他業務收入。收入不包括為第三方或者客戶代收的款項,如企業代墊的工本費、代郵電部門收取的郵電費。

      金融企業應當根據收入的性質,按照收入確認的條件,合理地確認和計量各項收入。

      第八十四條 金融企業提供金融產品服務取得的收入,應當在以下條件均能滿足時予以確認:

      (一)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二)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八十五條 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應按期計提利息并確認收入。發放貸款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尚未收回的,其應計利息停止計入當期利息收入,納入表外核算;已計提的貸款應收利息,在貸款到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在應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沖減原已計入損益的利息收入,轉作表外核算。非銀行金融企業除貸款以外的融出資金,其計提的利息按上述原則處理。

      第八十六條 手續費收入,應當在向客戶提供相關服務時確認。

      第八十七條 證券發行差價收入,應于發行期結束后,與發行人結算發行價款時確認。

      第八十八條 證券自營差價收入,應在與證券交易所清算時按成交價扣除買入成本、相關稅費后的凈額確認。

      第八十九條 利息收入、金融企業往來收入等,應按讓渡資金使用權的時間和適用利率計算確定。

      第九十條 保費、分保費收入應在下列條件均能滿足時予以確認:

      (一)保險合同成立并承擔相應保險責任;

      (二)與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

      (三)與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六章 成本和費用

      第九十一條 費用是指企業為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日常活動所發生的經濟利益的流出;成本是指企業為提供勞務和產品而發生的各種耗費。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墊付的款項。

      第九十二條 金融企業的營業成本,是指在業務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與業務經營有關的支出,包括利息支出、金融企業往來支出、手續費支出、賣出回購證券支出、匯兌損失、賠款支出、死傷醫療給付、滿期給付、年金給付、分保賠款支出、分保費用支出、未決賠款準備金提轉差、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提轉差、長期責任準備金提轉差等。

      第九十三條 營業費用,是指金融企業在業務經營及管理工作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固定資產折舊、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電子設備運轉費、安全防衛費、企業財產保險費、郵電費、勞動保護費、外事費、印刷費、公雜費、低值易耗品攤銷、理賠勘查費、職工工資、差旅費、水電費、租賃費(不包括融資租賃費)、修理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會議費、訴訟費、公證費、咨詢費、無形資產攤銷、長期待攤費用攤銷、待業保險費、勞動保險費、取暖費、審計費、技術轉讓費、研究開發費、綠化費、董事會費、上交管理費、廣告費、銀行結算費等。

      第九十四條 金融企業應支付職工的工資,應當根據規定的工資標準等資料,計算職工工資,計入成本費用。企業按規定給予職工的各種工資性質的補貼,也應計入各工資項目。

      第九十五條 金融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其他各項費用,應當以實際發生數計入成本費用。凡應當由本期負擔而尚未支出的費用,作為預提費用計入本期成本費用;凡已支出,應當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負擔的費用,應當作為待攤費用,分期攤入成本費用。

      第九十六條 金融企業必須分清本期營業成本、營業費用和下期營業成本、營業費用的界限,不得任意預提和攤銷費用。

      第七章 利潤及利潤分配

      第九十七條 利潤是指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包括營業利潤、利潤總額和凈利潤。

      (一)營業利潤,是指營業收入減去營業成本和營業費用加上投資凈收益后的凈額。

      (二)利潤總額,是指營業利潤減去營業稅金及附加,加上營業外收入,減去營業外支出后的金額。

      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是指金融企業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收入和各項支出。營業外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處置固定資產凈收益、處置無形資產凈收益、處置抵債資產凈收益、罰款收入等。營業外支出包括固定資產盤虧、處置固定資產凈損失、處置無形資產凈損失、抵債資產保管費用、處置抵債資產凈損失、債務重組損失、罰款支出、捐贈支出、非常損失等。

      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應當分別核算,并在利潤表中分別反映。

      (三)資產損失,是指金融企業按規定提取(或轉回)的貸款損失和其他各項資產損失。

      (四)扣除資產損失后利潤總額,是指利潤總額減去(或加上)提取(或轉回)的資產損失后的金額。

      (五)所得稅,是指金融企業應計入當期損益的所得稅費用。

      (六)凈利潤,是指扣除資產損失后利潤總額減去所得稅后的金額。

      第九十八條 金融企業的所得稅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核算:

      (一)金融企業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采用應付稅款法或者納稅影響會計法進行所得稅的核算:

      1.應付稅款法,是指企業不確認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按照當期計算的應交所得稅確認為當期所得稅費用的方法。在這種方法下,當期所得稅費用等于當期應交的所得稅。

      2.納稅影響會計法,是指企業確認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按照當期應交所得稅和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影響金額的合計,確認為當期所得稅費用的方法。在這種方法下,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遞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的企業,可以選擇采用遞延法或者債務法進行核算。在采用遞延法核算時,在稅率變動或開征新稅時,不需要對原已確認的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進行調整,但是,在轉回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時,應當按照原所得稅率計算轉回;在采用債務法核算時,在稅率變動或開征新稅時,應當對原已確認的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進行調整,在轉回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時,應當按照現行所得稅率計算轉回。

      (二)在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下,企業應當合理劃分時間性差異和永久性差異的界限:

      1.時間性差異,是指稅法與會計制度在確認收益、費用或損失時的時間不同而產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的差異。時間性差異發生于某一會計期間,但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內能夠轉回。時間性差異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金融企業獲得的某項收益,按照會計制度規定應當確認為當期收益,但按照稅法規定需待以后期間確認為應納稅所得額,從而形成應納稅時間性差異。這里的應納稅時間性差異是指未來應增加應納稅所得額的時間性差異。

      (2)金融企業發生的某項費用或損失,按照會計制度規定應當確認為當期費用或損失,但按照稅法規定待以后期間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減,從而形成可抵減時間性差異。這里的可抵減時間性差異是指未來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時間性差異。

      (3)金融企業獲得的某項收益,按照會計制度規定應當于以后期間確認收益,但按照稅法規定需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從而形成可抵減時間性差異。

      (4)金融企業發生的某項費用或損失,按照會計制度規定應當于以后期間確認為費用或損失,但按照稅法規定可以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扣減,從而形成應納稅時間性差異。

      2.永久性差異,是指某一會計期間,由于會計制度和稅法在計算收益、費用或損失時的口徑不同,所產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這種差異在本期發生,不會在以后各期轉回。永久性差異有以下幾種類型:

      (1)按會計制度規定核算時作為收益計入會計報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確認為收益。

      (2)按會計制度規定核算時不作為收益計入會計報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作為收益,需要交納所得稅。

      (3)按會計制度規定核算時確認為費用或損失計入會計報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則不允許扣減。

      (4)按會計制度規定核算時不確認為費用或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則允許扣減。

      (三)采用遞延法時,一定時期的所得稅費用包括:

      1.本期應交所得稅;

      2.本期發生或轉回的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稅款貸項或借項。

      上述本期應交所得稅,是指按照應納稅所得額和現行所得稅率計算的本期應交所得稅;本期發生或轉回的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稅款貸項或借項,是指本期發生的時間性差異用現行所得稅率計算的未來應交的所得稅和未來可抵減的所得稅金額,以及本期轉回原確認的遞延稅款借項或貸項。按照上述本期所得稅費用的構成內容,可列示公式如下:

      本期所得稅費用=本期應交所得稅+本期發生的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稅款貸項金額-本期發生的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稅款借項金額+本期轉回的前期確認的遞延稅款借項金額-本期轉回的前期確認的遞延稅款貸項金額

      本期發生的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稅款貸項金額=本期發生的應納稅時間性差異×現行所得稅率

      本期發生的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稅款借項金額=本期發生的可抵減時間性差異×現行所得稅率

      本期轉回的前期確認的遞延稅款借項金額=本期轉回的可抵減本期應納稅所得額的時間性差異(即前期確認本期轉回的可抵減時間性差異)×前期確認遞延稅款時的所得稅率

      本期轉回的前期確認的遞延稅款貸項金額=本期轉回的增加本期應納稅所得額的時間性差異(即前期確認本期轉回的應納稅時間性差異)×前期確認遞延稅款時的所得稅率

      (四)采用債務法時,一定時期的所得稅費用包括:

      1.本期應交所得稅;

      2.本期發生或轉回的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

      3.由于稅率變更或開征新稅,對以前各期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賬面余額的調整數。

      按照上述本期所得稅費用的構成內容,可列示公式如下:

      本期所得稅費用=本期應交所得稅+本期發生的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本期發生的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本期轉回的前期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本期轉回的前期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本期由于稅率變動或開征新稅調減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調增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本期由于稅率變動或開征新稅調增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調減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本期由于稅率變動或開征新稅調增或調減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累計應納稅時間性差異或累計可抵減時間性差異×(現行所得稅率-前期確認應納稅時間性差異或可抵減時間性差異時適用的所得稅率)

      或者=遞延稅款賬面余額-已確認遞延稅款金額的累計時間性差異×現行所得稅率

      (五)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時,在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稅款借方金額的情況下,為了慎重起見,如在以后轉回時間性差異的時期內(一般為3年),有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予以轉回的,才能確認時間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并作為遞延稅款的借方反映,否則,應于發生當期視同永久性差異處理。

      第九十九條 金融企業一般應按月計算利潤,按月計算利潤有困難的金融企業,可以按季或者按年計算利潤。

      第一百條 金融企業董事會或類似機構決議提請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批準的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在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召開會議前,應當將其列入報告年度的利潤分配表。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批準的利潤分配方案,與董事會或類似機構提請批準的報告年度利潤分配方案不一致時,其差額應當調整報告年度會計報表有關項目的年初數。

      第一百零一條 金融企業當期實現的凈利潤,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潤(或減去年初未彌補虧損)和其他轉入后的余額,為可供分配的利潤,并作下列分配: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積;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

      從事存貸款業務的金融企業,按規定提取的一般準備也應作為利潤分配處理。

      從事保險業務的金融企業,應按本年實現凈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總準備金,用于巨災風險的補償,不得用于分紅、轉增資本。

      從事證券業務的金融企業,應按本年實現凈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風險準備,用于彌補虧損,不得用于分紅、轉增資本。

      從事信托投資業務的金融企業,應按本年實現凈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信托賠償準備,用于彌補虧損,不得用于分紅、轉增資本。

      外商投資金融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按凈利潤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等。

      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利潤減去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積、法定公益金等后,并作如下分配:

      (一)應付優先股股利,是指金融企業按照利潤分配方案分配給優先股股東的現金股利。

      (二)提取任意盈余公積,是指金融企業按規定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積。

      (三)應付普通股股利,是指金融企業按照利潤分配方案分配給普通股股東的現金股利。金融企業分配給投資者的利潤,也在本項目核算。

      (四)轉作資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是指金融企業按照利潤分配方案以分派股票股利的形式轉作的資本(或股本)。金融企業以利潤轉增的資本,也在本項目核算。

      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利潤經過上述分配后,為未分配利潤(或未彌補虧損)。未分配利潤可留待以后年度進行分配。金融企業如發生虧損,可以按規定由以后年度利潤進行彌補。

      金融企業未分配的利潤(或未彌補的虧損)應當在資產負債表的所有者權益項目中單獨反映。

      第一百零二條 金融企業實現的利潤和利潤分配應當分別核算,利潤構成及利潤分配各項目應當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金融企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積、法定公益金、分配的優先股股利、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積、分配的普通股股利、轉作資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以及年初未分配利潤(或未彌補虧損)、期末未分配利潤(或未彌補虧損)等,均應當在利潤分配表中分別列項予以反映。

      第八章 外幣業務

      第一百零三條 外幣業務,是指以記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進行的款項收付、往來結算等業務。

      第一百零四條 有外幣業務的金融企業,日常核算可以按照本制度采用外幣統賬制或外幣分賬制核算。

      采用外幣分賬制核算的金融企業,應按業務發生時的各種原幣填制憑證、登記賬簿、編制會計報表。

      金融企業發生結售匯、外幣買賣以及各種貨幣之間的兌換及賬務間的聯系均通過“外幣買賣”科目,并按業務發生時的匯率記賬。“外幣買賣”科目應采用多欄式賬簿,同時記錄外幣金額、匯率等。

      期末,金融企業應將以原幣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折算為人民幣。具體折算方法如下:

      資產負債表,除權益類項目外,其他項目按照期末匯率折合為人民幣;權益類項目按照歷史匯率折合為人民幣。不同匯率之間形成的差額,作為外幣折算差額單列項目反映。

      利潤表,按期末匯率折合為人民幣。

      第一百零五條 采用外幣統賬制核算的金融企業,應分別記賬本位幣和各種外幣進行明細核算。金融企業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合為記賬本位幣記賬。除另有規定外,所有與外幣業務有關的賬戶,應當采用業務發生時的匯率,或業務發生當期期初的匯率折合。

      各種外幣賬戶的外幣余額,期末時應當按照期末匯率折合為記賬本位幣。按照期末匯率折合的記賬本位幣金額與賬面記賬本位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損益;屬于籌建期間的,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屬于與購建固定資產有關的借款產生的匯兌損益,按照借款費用資本化的原則進行處理。

      金融企業發生外幣業務時,如無法直接采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對美元、日元、港幣等的基準匯率作為折算匯率時,應當按照下列方法進行折算:

      美元、日元、港幣等以外的其他貨幣對人民幣的匯率,根據美元對人民幣的基準匯率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的紐約外匯市場美元對其他主要外幣的匯率進行套算,按照套算后的匯率作為折算匯率。美元對人民幣以外的其他貨幣的匯率,直接采用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的紐約外匯市場美元對其他主要貨幣的匯率。

      美元、人民幣以外的其他貨幣之間的匯率,按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的紐約外匯市場美元對其他主要外幣的匯率進行套算,按套算后的匯率作為折算匯率。

      第九章 會計調整

      第一百零六條 會計調整,是指金融企業因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會計制度等的要求,或者因特定情況下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對金融企業原采用的會計政策、會計估計,以及發現的會計差錯、發生的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等所作的調整。

      會計政策,是指金融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所遵循的具體原則以及金融企業所采用的具體會計處理方法。具體原則,是指金融企業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核算制度所制定的、適合于本企業的會計制度中所采用的會計原則;具體會計處理方法,是指金融企業在會計核算中對于諸多可選擇的會計處理方法中所選擇的、適合于本企業的會計處理方法。例如,長期投資的具體會計處理方法、壞賬損失的核算方法等。

      會計估計,是指金融企業對其結果不能確定的交易或事項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為基礎所作的判斷。例如,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年限與預計凈殘值、預計無形資產的受益期、精算假設等。

      會計差錯,是指在會計核算時,在計量、確認、記錄等方面出現的錯誤。

      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是指自年度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會計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的需要調整或說明的事項,包括調整事項和非調整事項兩類。

      第一節 會計政策變更

      第一百零七條 會計政策的變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法律或會計制度等行政法規、規章的要求;

      (二)這種變更能夠提供有關金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

      第一百零八條 下列各項不屬于會計政策變更:

      (一)本期發生的交易或事項與以前相比具有本質差別而采用新的會計政策;

      (二)對初次發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事項采用新的會計政策。

      第一百零九條 金融企業按照法律或會計制度等行政法規、規章要求變更會計政策時,應按國家發布的相關會計處理規定執行,如果沒有相關的會計處理規定,應當采用追溯調整法進行處理。金融企業為了能夠提供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而變更會計政策時,應當采用追溯調整法進行處理。

      追溯調整法,是指對某項交易或事項變更會計政策時,如同該交易或事項初次發生就開始采用新的會計政策,并以此對相關項目進行調整的方法。在采用追溯調整法時,應當將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調整期初留存收益,會計報表其他相關項目的期初數也一并調整,但不需要重編以前年度的會計報表。

      第一百一十條 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是指按變更后的會計政策對以前各項追溯計算的變更年度期初各有關留存收益項目應有的金額與現有的金額之間的差額。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是假設與會計政策變更相關的交易或事項在初次發生時即采用新的會計政策,而得出的變更年度期初留存收益應有的金額,與現有的金額之間的差額。本制度所稱的留存收益包括法定盈余公積、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積及未分配利潤(外商投資金融企業包括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不包括分配的利潤或股利。累積影響數通常可以通過以下各步計算獲得:

      第一步,根據新的會計政策重新計算受影響的前期交易或事項;

      第二步,計算兩種會計政策下的差異;

      第三步,計算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如果需要調整所得稅影響金額的);

      第四步,確定前期中的每一期的稅后差異;

      第五步,計算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

      如果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會計政策變更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未來適用法,是指對某項交易或事項變更會計政策時,新的會計政策適用于變更當期及未來期間發生的交易或事項。采用未來適用法時,不需要計算會計政策變更產生的累積影響數,也無須重編以前年度的會計報表。金融企業會計賬簿記錄及會計報表上反映的金額,變更之日仍然保留原有金額,不因會計政策變更而改變以前年度的既定結果,金融企業應當在現有金額的基礎上按新的會計政策進行核算。

      第一百一十一條 在編制比較會計報表時,對于比較會計報表期間的會計政策變更,應當調整各該期間的凈損益和其他相關項目,視同該政策在比較會計報表期間一直采用。對于比較會計報表可比期間以前的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應當調整比較會計報表最早期間的期初留存收益,會計報表其他相關項目的數字也應當一并調整。

      第一百一十二條 金融企業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會計政策變更的內容和理由、會計政策變更的影響數,或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

      第二節 會計估計變更

      第一百一十三條 由于金融企業經營活動中內在不確定因素的影響,某些會計報表項目不能精確地計量,而只能加以估計。如果賴以進行估計的基礎發生了變化,或者由于取得新的信息、積累更多的經驗以及后來的發展變化,可能需要對會計估計進行修訂。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會計估計變更時,不需要計算變更產生的累積影響數,也不需要重編以前年度會計報表,但應當對變更當期和未來期間發生的交易或事項采用新的會計估計進行處理。

      第一百一十五條 會計估計的變更,如果僅影響變更當期,會計估計變更的影響數應計入變更當期與前期相同的相關項目中;如果既影響變更當期又影響未來期間,會計估計變更的影響數應計入變更當期和未來期間與前期相同的相關項目中。

      第一百一十六條 會計政策變更和會計估計變更很難區分時,應當按照會計估計變更的處理方法進行處理。

      第一百一十七條 金融企業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會計估計變更的內容和理由、會計估計變更的影響數,或會計估計變更的影響數不能確定的理由。

      第三節 會計差錯更正

      第一百一十八條 本期發現的會計差錯,應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本期發現的與本期相關的會計差錯,應當調整本期相關項目。

      (二)本期發現的與前期相關的非重大會計差錯,如影響損益,應當直接計入本期凈損益,其他相關項目也應當作為本期數一并調整;如不影響損益,應當調整本期相關項目。

      重大會計差錯,是指金融企業發現的使公布的會計報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會計差錯。

      (三)本期發現的與前期相關的重大會計差錯,如影響損益,應當將其對損益的影響數調整發現當期的期初留存收益,會計報表其他相關項目的期初數也應當一并調整;如不影響損益,應當調整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期初數。

      (四)年度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會計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現的報告年度的會計差錯及以前年度的非重大會計差錯,應當按照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中的調整事項進行處理。

      年度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會計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現的以前年度的重大會計差錯,應當調整以前年度的相關項目。

      第一百一十九條 在編制比較會計報表時,對于比較會計報表期間的重大會計差錯,應當調整各該期間的凈損益和其他相關項目;對于比較會計報表期間以前的重大會計差錯,應當調整比較會計報表最早期間的期初留存收益,會計報表其他相關項目的數字也應當一并調整。

      第一百二十條 金融企業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重大會計差錯的內容和重大會計差錯的更正金額。

      第一百二十一條 金融企業濫用會計政策、會計估計及其變更的,應當作為重大會計差錯予以更正。

      第四節 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

      第一百二十二條 資產負債表日后獲得新的或進一步的證據,有助于對資產負債表日存在狀況的有關金額做出重新估計,應當作為調整事項,據此對資產負債表日所反映的收入、費用、資產、負債以及所有者權益進行調整。以下是調整事項的例子:

      (一)已證實資產發生了減損;

      (二)已確定獲得或支付的賠償。

      資產負債表日后董事會或者行長(經理)會議,或者類似機構制定的利潤分配方案中與財務會計報告所屬期間有關的利潤分配,也應當作為調整事項,但利潤分配方案中的股票股利(或以利潤轉增資本)應當作為非調整事項處理。

      第一百二十三條 資產負債表日后發生的調整事項,應當如同資產負債表所屬期間發生的事項一樣,做出相關賬務處理,并對資產負債表日已編制的會計報表作相應的調整。這里的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其相關附表和現金流量表的補充資料內容,但不包括現金流量表正表。資產負債表日后發生的調整事項,應當分別以下情況進行賬務處理:

      (一)涉及損益的事項,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核算。調整增加以前年度收益或調整減少以前年度虧損的事項,及其調整減少的所得稅,記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的貸方;調整減少以前年度收益或調整增加以前年度虧損的事項,以及調整增加的所得稅,記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的借方。“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的貸方或借方余額,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

      (二)涉及利潤分配調整的事項,直接通過“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核算。

      (三)不涉及損益以及利潤分配的事項,調整相關科目。

      (四)通過上述賬務處理后,還應同時調整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數字,包括:

      1.資產負債表日編制的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數字;

      2.當期編制的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年初數;

      3.提供比較會計報表時,還應調整相關會計報表的上年數;

      4.經過上述調整后,如果涉及會計報表附注內容的,還應當調整會計報表附注相關項目的數字。

      第一百二十四條 資產負債表日以后才發生或存在的事項,不影響資產負債表日存在狀況,但如不加以說明,將會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做出正確估計和決策,這類事項應當作為非調整事項,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披露。以下是非調整事項的例子:

      (一)股票和債券的發行;

      (二)對一個企業的巨額投資;

      (三)自然災害導致的資產損失;

      (四)外匯匯率發生較大變動。

      非調整事項,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說明其內容、估計對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的影響;如無法做出估計,應當說明其原因。

      第十章 或有事項

      第一百二十五條 或有事項,是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一種狀況,其結果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

      或有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潛在義務,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或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金融企業或該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地計量。

      或有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潛在資產,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

      第一百二十六條 如果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同時符合以下條件,金融企業應當將其作為負債:

      (一)該義務是金融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

      (二)該義務的履行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金融企業;

      (三)該義務的金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符合上述確認條件的負債,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單列項目反映。

      第一百二十七條 符合上述確認條件的負債,其金額應當是清償該負債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計數。如果所需支出存在一個金額范圍,則最佳估計數應按該范圍的上、下限金額的平均數確定;如果所需支出不存在一個金額范圍,則最佳估計數應按如下方法確定:

      (一)或有事項涉及單個項目時,最佳估計數按最可能發生的金額確定;

      (二)或有事項涉及多個項目時,最佳估計數按各種可能發生額及其發生概率計算確定。

      第一百二十八條 如果按規定確認的預計負債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預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補償,則補償金額只能在基本確定能收到時,作為資產單獨確認,但確認的補償金額不應當超過所確認負債的賬面價值。

      符合上述確認條件的資產,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單列項目反映。

      第一百二十九條 金融企業不應當確認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

      第一百三十條 金融企業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如下事項形成的原因,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如無法預計,應當說明理由),以及獲得補償的可能性:

      (一)已承兌商業匯票形成的或有負債;

      (二)未決訴訟、仲裁形成的或有負債;

      (三)為其他單位提供債務擔保形成的或有負債;

      (四)其他或有負債(不包括極小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金融企業的或有負債)。

      第一百三十一條 或有資產很可能會給金融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時,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其形成的原因;如果能夠預計其產生的財務影響,還應當作相應披露。

      在涉及未決訴訟、仲裁的情況下,按本制度規定如果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預期會對金融企業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則金融企業無須披露這些信息,但應披露未決訴訟、仲裁的原因。

      第十一章 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

      第一百三十二條 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則他們之間存在關聯方關系;如果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則他們之間也存在關聯方關系。關聯方關系主要存在于:

      (一)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其他企業或受其他企業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業控制的2個或多個企業(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間)。

      母公司是指能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他企業的企業;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業。

      (二)合營企業,是指按合同規定經濟活動由投資雙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業。

      (三)聯營企業,是指投資者對其具有重大影響,但不是投資者的子公司或合營企業的企業。

      (四)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直接或間接地控制一個企業10%或以上表決權資本的個人投資者;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并負責進行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有可能影響某人或受其影響的家庭成員。

      (五)受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直接控制的其他企業。

      國家控制的企業間不應當僅僅因為彼此同受國家控制而成為關聯方,但企業間存有上述(一)至(三)的關系,或根據上述(五)受同一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直接控制時,彼此應當視為關聯方。

      第一百三十三條 在存在控制關系的情況下,關聯方如為企業時,不論他們之間有無交易,都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企業類型、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注冊資本及其變化、企業的主營業務、所持股份或權益及其變化。

      第一百三十四條 在企業與關聯方發生交易的情況下,企業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關聯方關系的性質、交易類型及其交易要素。這些要素一般包括:交易的金額或相應比例、未結算項目的金額或相應比例、定價政策(包括沒有金額或只有象征性金額的交易)。

      關聯方交易應當分別關聯方以及交易類型予以披露,類型相同的關聯方交易,在不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正確理解的情況下可以合并披露。

      第一百三十五條 下列關聯方交易不需要披露:

      (一)在合并會計報表中披露包括在合并會計報表中的企業集團成員之間的交易;

      (二)在與合并會計報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會計報表中披露關聯方交易。

      第十二章 財務會計報告

      第一百三十六條 金融企業應當按照《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的規定,編制和對外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一百三十七條 金融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財務會計報告。月度、季度財務會計報告是指月度和季度終了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是指在每個會計年度的前6個月結束后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是指年度終了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

      本制度將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財務會計報告統稱為中期財務會計報告。

      第一百三十八條 金融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不要求編制和提供財務情況說明書的金融企業除外)。金融企業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會計報表的種類和格式、會計報表附注的主要內容等,由本制度規定;金融企業內部管理需要的會計報表由金融企業自行規定。

      季度、月度中期財務會計報告通常僅指會計報表,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另有規定的除外。

      半年度中期財務會計報告中的會計報表附注至少應當披露所有重大的事項,如轉讓子公司等。半年度中期財務會計報告報出前發生的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或有事項等,除特別重大事項外,可不作調整或披露。

      第一百三十九條 金融企業向外提供的會計報表包括:

      (一)資產負債表;

      (二)利潤表;

      (三)現金流量表;

      (四)利潤分配表;

      (五)所有者權益變動表;

      (六)分部報表;

      (七)信托資產管理會計報表;

      (八)其他有關附表。

      第一百四十條 會計報表附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會計報表編制基準不符合會計核算基本前提的說明:

      1.會計報表不符合會計核算基本前提的事項;

      2.對編制合并會計報表的企業,應說明納入合并范圍的子公司的名稱、業務性質、注冊地、注冊資本、實際投資額、母公司所持有的權益性資本的比例及合并期間。報告期納入合并范圍的子公司有增減變動的,還應說明增減變動的情況以及合并范圍變動的基準日。對納入合并范圍但母公司持股未達到50%以上的子公司,應說明納入合并范圍的原因。

      (二)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說明:

      1.貸款的種類和范圍。

      2.計提貸款損失準備的范圍和方法。根據個別款項的實際情況認定的準備,應說明認定的依據,如根據對借款人還款能力、財務狀況、抵押擔保充分性等的評價。

      3.回售證券的計價方法、收益確認方法。

      4.收入確認原則。

      5.對于外匯交易合約、利率期貨、遠期匯率合約、貨幣和利率套期、貨幣和利率期權等衍生金融工具,應說明其計價方法。

      6.會計年度、記賬本位幣、記賬基礎和計價原則、外幣業務折算方法、外幣報表折算方法、現金等價物的確定標準、合并會計報表的編制方法、短期投資核算方法、壞賬核算方法、存貨核算方法、長期投資核算方法、固定資產計價和折舊方法、在建工程核算方法、委托貸款計價以及委托貸款減值準備的確認標準及計提方法、無形資產計價及攤銷政策、長期待攤費用的攤銷政策、借款費用的會計處理方法、應付債券的核算方法、收入確認的方法、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方法等。

      (三)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的說明。

      (四)或有事項和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說明。

      (五)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六)重要資產轉讓及其出售的說明。

      (七)金融企業合并、分立的說明。

      (八)會計報表中重要項目的明細資料:

      1.分類列示存放中央銀行款項,披露計算依據;

      2.按存放境內、境外同業披露存放同業款項;

      3.按拆放境內、境外同業披露拆放同業款項;

      4.按貸款性質(如信用、保證、抵押、質押等)披露短期貸款;

      5.按性質(如國債、金融債券回購)披露回購證券;

      6.按信用貸款、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的貸款分別披露不同期限的中長期貸款;

      7.按信用貸款、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的貸款分別披露貸款的期初數、期末數;

      8.按貸款風險分類的結果披露貸款的期初數、期末數;

      9.披露貸款損失準備的期初、本期計提、本期轉回、本期核銷、期末數;一般準備、專項準備和特種準備應分別披露;

      10.按境內、境外披露同業拆入期初數、期末數;

      11.披露存入承兌匯票保證金、信用證開證保證金、外匯買賣交易保證金等短期保證金期初數、期末數;

      12.披露發行的短期債券名稱、面值、發行日期、到期日、發行金額;

      13.披露銀行承兌匯票、融資保函、非融資保函、貸款承諾、開出即期信用證、開出遠期信用證、金融期貨、金融期權等表外項目,包括它們的年末余額及其他具體情況;

      14.披露委托交易的期初數、期末數;

      15.披露金融工具的風險頭寸,如信貸風險、貨幣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等;

      16.未決賠款準備金估計的基礎、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計提的方法、對采用貼現方法提取準備金的說明(使用的貼現率及確定依據)、長期責任準備金的計提方法、壽險責任準備金和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的精算方法及采用的主要精算假設;

      17.關于投資連結產品,應披露獨立賬戶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凈資產變動情況以及獨立賬戶資產估值方法、單位凈資產、單位賣出價和買入價等情況;

      18.關于萬能壽險產品,應披露保單持有人利益等情況;

      19.分紅保險產品,應披露可供分配的分紅產品收益、公司留存的分紅產品收益、分紅比率等情況;

      20.投資型財產險,應披露保證收益率等情況;

      21.披露自營證券分類、計價依據,以及自營證券成本結轉方法;

      22.分類披露代買賣證券款的期初數、期末數;

      23.按承銷方式披露代發行證券款的期初數、本期承購數、本期支付發行人數和期末數;

      24.按債券種類披露代兌付債券款的期初數、本期收到兌付資金、本期已兌付債券、本期抵扣手續費收入和期末數;

      25.因信托投資公司自身責任而導致的信托資產損失等。

      (九)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會計報表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四十一條 財務情況說明書至少應當對下列情況做出說明:

      (一)金融企業經營的基本情況;

      (二)利潤實現和分配情況;

      (三)資金增減和周轉情況;

      (四)對金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四十二條 月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月度終了后6天內(節假日順延,下同)對外提供;季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季度終了后15天內對外提供;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年度中期結束后60天內(相當于2個連續的月度)對外提供;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對外提供。

      會計報表的填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一百四十三條 金融企業對其他單位投資如占該單位資本總額50%以上(不含50%),或雖然占該單位注冊資本總額不足50%但具有實質控制權的,應當編制合并會計報表。合并會計報表的編制原則和方法,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中有關合并會計報表的規定執行。

      金融企業在編制合并會計報表時,應當將合營金融企業合并在內,并按照比例合并方法對合營金融企業的資產、負債、收入、費用、利潤等予以合并。

      第一百四十四條 金融企業對外提供的會計報表應當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當注明:金融企業名稱、金融企業統一代碼、組織形式、地址、報表所屬年度或者月份、報出日期,并由金融企業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金融企業,還應當由總會計師簽名并蓋章。

      第十三章 證券投資基金

      第一百四十五條 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應當以基金為會計核算主體,獨立建賬、獨立核算,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名冊登記、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簿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保險公司從事投資連結產品業務,應設置獨立賬戶,單獨核算。

      第一百四十六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于估值日計算基金凈值和基金單位凈值,并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告。基金凈值=基金資產-基金負債,基金凈值按基金單位總份額平均分割,得出基金單位凈值。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按下列估值原則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

      (一)任何上市流通的有價證券,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平均價或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估值。

      (二)未上市的股票應區分以下情況處理:

      1.配股和增發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三)配股權證,從配股除權日起到配股確認日止,按市價高于配股價的差額估值;如果市價低于配股價,不估值。

      (四)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基金管理公司應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五)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保險公司從事投資連結產品業務,其獨立賬戶資產應比照上述原則進行估值。

      第一百四十八條 股票投資應按下列規定進行確認和計量:

      (一)買入股票應于成交日確認為股票投資。股票投資按成交日應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成交總額和相關費用)入賬;資金交收日,按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清算。

      (二)賣出股票應于成交日確認股票差價收入。股票差價收入按賣出股票成交總額與其成本和相關費用的差額入賬。賣出股票應逐日結轉成本,結轉的方法采用移動加權平均法。

      (三)股票持有期間分派的股票股利,應于除權日根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按股權登記日持有的股數及送股或轉增比例,計算確定增加的股票數量,在“股票投資”賬戶進行記錄。

      (四)股票投資應分派的現金股利,在除息日確認為股利收入。

      (五)估值日,對股票投資和配股權證進行估值時產生的估值增值或減值,應確認為未實現利得。

      第一百四十九條 債券投資應按下列規定進行確認和計量:

      (一)買入上市債券應于成交日確認債券投資。債券投資按成交日應支付的全部價款入賬,應支付的全部價款中包含債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購買日止的利息,應作為應收利息單獨核算,不構成債券投資成本。資金交收日,按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資金交收。

      (二)買入非上市債券應于實際支付價款時確認債券投資。債券投資按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入賬,如果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債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購買日止的利息,應作為應收利息單獨核算,不構成債券投資成本。

      (三)賣出上市債券應于成交日確認債券差價收入。債券差價收入按賣出債券應收取的全部價款與其成本、應收利息和相關費用的差額入賬。賣出債券的成本應逐日進行結轉,結轉的方法采用移動加權平均法。

      (四)賣出非上市債券應于實際收到全部價款時確認債券差價收入,債券差價收入按實際收到的全部價款與其成本、應收利息的差額入賬。賣出債券的成本應逐日進行結轉,結轉的方法采用移動加權平均法。

      (五)估值日,對債券投資進行估值時產生的估值增值或減值,應確認為未實現利得。

      第一百五十條 實收基金應按下列規定進行確認和計量:

      (一)封閉式基金事先確定發行總額,在封閉期內基金單位總數不變。基金成立時,實收基金按實際收到的基金單位發行總額入賬。基金發行費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后的結余,作為其他收入處理。

      (二)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單位總額不固定,基金單位總數隨時增減。基金成立時,實收基金按實際收到的基金單位發行總額入賬;基金成立后,實收基金應于基金申購、贖回確認日,根據基金契約和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有關事項進行確認和計量。

      第一百五十一條 基金申購、贖回應按下列規定進行確認和計量:

      (一)基金管理公司應于收到基金投資人申購或贖回申請之日起在規定的工作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確認日,按照實收基金、未實現利得、未分配收益和損益平準金的余額占基金凈值的比例,將確認有效的申購款項分割為三部分,分別確認為實收基金、未實現利得、損益平準金的增加或減少。

      (二)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在接受基金投資人有效申請之日起,在規定的工作日內收回申購款項,尚未收回之前作為應收申購款入賬。

      (三)辦理申購業務的機構按規定收取的申購費,如在基金申購時收取的,由辦理申購業務的機構直接向投資人收取,不納入基金會計核算范圍;如在基金贖回時收取的,待基金投資人贖回時從贖回款中抵扣。

      (四)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在接受基金投資人有效申請之日起,在規定的工作日內支付贖回款項,尚未支付之前作為應付贖回款入賬。

      (五)開放式基金按規定收取的贖回費,其中基本手續費部分歸辦理贖回業務的機構所有,尚未支付之前作為應付贖回費入賬;贖回費在扣除基本手續費后的余額歸基金所有,作為其他收入入賬。

      第一百五十二條 基金收入包括股票差價收入、債券差價收入、債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股利收入、賣出回購證券收入和其他收入,應按下列規定進行確認和計量:

      (一)股票差價收入應于賣出股票成交日確認,并按賣出股票成交總額與其成本和相關費用的差額入賬。

      (二)債券差價收入應分別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1.賣出上市債券,應于成交日確認債券差價收入,并按應收取的全部價款與其成本、應收利息和相關費用的差額入賬。

      2.賣出非上市債券,應于實際收到價款時確認債券差價收入,并按應收取的全部價款與其成本、應收利息的差額入賬。

      (三)債券利息收入應在債券實際持有期內逐日計提,并按債券票面價值與票面利率計提的金額入賬。

      (四)存款利息收入應逐日計提,并按本金與適用的利率計提的金額入賬。

      (五)股利收入應于除息日確認,并按上市公司宣告的分紅派息比例計算的金額入賬。

      (六)買入返售證券收入應在證券持有期內采用直線法逐日計提,并按計提的金額入賬。

      第一百五十三條 基金費用應按下列規定進行確認和計量:

      (一)費用包括管理人報酬、基金托管費、賣出回購證券支出、利息支出和其他費用。

      (二)管理人報酬和基金托管費應按照基金契約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方法和標準計提,并按計提的金額入賬。

      (三)賣出回購證券支出應在該證券持有期內采用直線法逐日計提,并按計提的金額入賬。

      (四)利息支出應在借款期內逐日計提,并按借款本金與適用的利率計提的金額入賬。

      (五)其他費用是指除上述費用以外的其他各項費用,包括注冊登記費、上市年費、信息披露費、審計費用、律師費用等。發生的其他費用如果影響基金單位凈值小數點后第5位的,即發生的其他費用大于基金凈值1/100000,應采用待攤或預提的方法,待攤或預提計入基金損益。發生的其他費用如果不影響基金單位凈值小數點后第5位的,即發生的其他費用小于基金凈值1/100000,應于發生時直接計入基金損益。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資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等不得列入費用。

      第一百五十四條 基金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和會計報表附注組成。對外提供的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經營業績表、基金凈值變動表及其附表。會計報表附注至少應披露主要會計政策及其變更的影響數、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和主要報表項目說明等內容。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應披露基金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發起人、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等關聯方在報告期內存在的關系與交易等。

      (一)資產負債表應分別資產、負債、持有人權益披露其年初數和期末數。

      (二)經營業績表應分別收入、費用、基金凈收益、基金經營業績披露其本月數和本年累計數。

      (三)基金凈值變動表應披露下列項目產生的基金凈值變動:

      1.經營活動產生的基金凈值變動;

      2.基金單位交易產生的基金凈值變動;

      3.向基金持有人分配收益產生的基金凈值變動。

      第十四章 信托業務

      第一百五十五條 信托資產不屬于信托投資公司的自有資產,也不屬于信托投資公司對受益人的負債。信托投資公司終止時,信托資產不屬于其清算資產。

      第一百五十六條 信托投資公司的自有資產與信托資產應分開管理,分別核算。信托投資公司管理不同類別的信托業務,應分別按項目設置信托業務明細賬進行核算管理。

      第一百五十七條 信托投資公司對不同信托資產來源和運用,應設置相應會計科目進行核算反映,來源類科目應按其類別、委托人等設置明細賬。運用類科目應按其類別、使用人和委托人等設置明細賬。信托投資公司對信托貨幣資金應設置專用銀行賬戶予以反映。

      第一百五十八條 信托資產來源分為短期信托資產來源、長期信托資產來源。

      短期信托資產來源包括應付信托賬款、代扣代繳稅金、待分配信托收益、應付受托人收益及應付其他受益人款項等。

      長期信托資產來源包括資金信托、財產信托、財產權信托、公益信托、投資基金信托、有價證券信托等。

      第一百五十九條 信托資產運用分為短期信托資產運用、長期信托資產運用。

      短期信托資產運用包括信托貨幣資金、拆出信托資金、短期信托貸款、短期信托投資、信托財產等。

      長期信托資產運用包括長期信托貸款、長期信托投資、信托租賃財產等。

      第一百六十條 因辦理某項信托業務而發生的費用,可直接歸屬于該項信托資產的,由該項信托資產承擔;不能直接歸屬于該項信托資產的,由信托投資公司承擔。

      第一百六十一條 信托業務產生的收益,在未給受益人和受托人分配之前,應在待分配信托收益中核算。

      第一百六十二條 信托資產管理會計報告由信托管理會計報表和會計報表附注組成。對外提供的信托資產管理會計報表包括:信托資產來源、運用表,信托業務利潤表及其附表等。

      信托投資公司應按季或按信托計劃約定,定期向委托人或受益人報送其信托資產運用及收益情況表。

      第一百六十三條 從事信托業務時,有下列情況使受益人或公司受到損失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屬于信托公司違反信托目的、違背管理職責、管理信托事務不當造成信托資產損失的,以信托賠償準備金賠償。

      (二)屬于委托人自身原因導致對其信托資產司法查封、凍結,且須以其信托資產對第三人進行補償的,其補償額僅以其信托資產(扣除原約定費用和對未到期信托資產進行處置的違約金及相關費用后的資產)為限。

      第十五章 附則

      第一百六十四條 本制度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6篇 某農業企業會計制度

      會計制度是每個企業都必備的,下面小編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農業企業會計制度”,歡迎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一、總 說 明

      (一)為了貫徹執行《企業會計準則》,規范農業企業的會計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所有農業企業,包括不同所有制及隸屬于各部門、各單位的農業企業以及農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所屬的單獨核算的工業、商品流通業、運輸業、建筑業、服務業等單位。

      (三)企業應按本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匯總,以及對外提供統一的會計報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設、減少或合并某些會計科目。

      本制度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于編制會計憑證,登記帳簿,查閱帳目,實行會計電算化。各企業不要隨意改變或打亂重編。在某些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空號,供增設會計科目之用。

      企業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帳簿時,應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或者同時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應只填科目編號,不填科目名稱。

      (四)企業向外報送的會計報表的具體格式和編制說明由本制度規定;企業內部管理需要的會計報表,可參照本制度設計的格式由企業自行規定。

      企業向外報送的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利潤分配表和主營業務收支明細表,應按月或按年報送主管財政機關、主管部門和開戶銀行。國有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應同時報送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月份會計報表應于月份終了后6天內報出;年度會計報表應于年度終了后35天內報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會計報表的填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報出的會計報表應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注明:企業名稱、地址、開業年份、報表所屬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業領導、總會計師(或代行總會計師職權的人員)和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蓋章。

      企業對外投資如占被投資企業資本總數半數以上,或者實質上擁有被投資企業控制權的,應當編制合并會計報表。

      (五)本制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需要變更時,由財政部修訂。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執行。

      二、會計科目

      (一)會計科目表

      順序號 編號 名稱

      一、資產類

      1 101 現金

      2 102 銀行存款

      3 109 其他貨幣資金

      4 111 短期投資

      5 112 應收票據

      6 113 應收帳款

      7 114 壞帳準備

      8 116 應收家庭農場款

      9 118 內部往來

      10 119 其他應收款

      11 121 材料采購

      12 123 原材料

      13 128 農用材料

      14 129 低值易耗品

      15 131 材料成本差異

      16 132 在途商品

      17 133 庫存商品

      18 134 商品進銷差價

      19 136 幼畜及育肥畜

      20 137 產成品

      21 139 待攤費用

      22 141 長期投資

      23 151 固定資產

      24 155 累計折舊

      25 156 固定資產清理

      26 159 在建工程

      27 161 無形資產

      28 171 遞延資產

      29 181 待處理財產損溢

      二、負債類

      30 201 短期借款

      31 202 應付票據

      32 203 應付帳款

      33 204 應付家庭農場款

      34 205 待轉家庭農場上交款

      35 206 專項應付款

      36 209 其他應付款

      37 211 應付工資

      38 214 應付福利費

      39 221 應交稅金

      40 222 應交包干利潤

      41 223 應付利潤

      42 229 其他應交款

      43 231 預提費用

      44 241 長期借款

      45 251 應付債券

      46 261 長期應付款

      三、所有者權益類

      47 301 實收資本

      48 311 資本公積

      49 313 盈余公積

      50 321 本年利潤

      51 322 利潤分配

      四、成本類

      52 401 農業生產成本

      53 411 工業生產成本

      54 421 運輸成本

      55 431 施工成本

      56 441 輔助生產成本

      57 450 制造費用

      五、損益類

      58 501 營業收入

      59 502 營業成本

      60 503 營業費用

      61 504 營業稅金及附加

      62 511 其他業務收入

      63 512 其他業務支出

      64 521 管理費用

      65 522 財務費用

      66 531 投資收益

      67 541 營業外收入

      68 542 營業外支出

      附注:

      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上列會計科目作必要增、減或合并:

      1.企業內部所屬單位實行單獨核算的,企業可增設“撥付所屬資金”科目;所屬單獨核算單位可增設“上級撥入資金”科目。

      2.有調劑外匯業務的企業,可增設“外匯價差”科目。

      3.企業內部周轉使用的備用金,可增設“備用金”科目。

      4.預收、預付帳款較多的企業,可增設“預付帳款”科目和“預付帳款”科目。

      5.采用實際成本進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業,可以不設“材料采購”和“材料成本差異”科目,增設“在途材料”科目。

      6.有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銷貨的企業,可增設“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科目。

      7.采用計劃成本進行產成品日常核算的企業,可增設“產品成本差異”科目。

      8.企業如發行一年期以下的短期債券,可增設“應付短期債券”科目。

      9.企業可將“農業生產成本”科目分為“農業生產成本”、“林業生產成本”、“畜牧業生產成本”、“漁業生產成本”、“副業生產成本”、“機械作業成本”等六個科目。

      10.還有未包括在會計科目表范圍內的其他資產、其他負債的企業,可根據具體情況,增設有關會計科目進行核算。

      (二)會計科目使用說明(略)

      (二)會計報表編制說明

      資產負債表(農會01表)

      一、本表反映企業月末、年末的資產、負債和投資人權益的情況。

      二、本表各項目的“年初數”,應根據上年度“資產負債表”中各項目的年末數填列。如果本年度“資產負債表”各個項目的名稱和內容同上年度的不一致,應將上年度“資產負債表”名項目的名稱和期末數按本年度的規定進行調整,填入本表年初數欄,并在年度會計報表說明書中加以說明。

      三、本表各項目的“期末數”,應根據各有關科目及所屬明細科目的期末余額分析填列。

      四、本表各項目的內容及填列方法:

      1.“貨幣資金”項目,反映企業庫存現金、銀行結算戶存款、外埠存款、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資金等貨幣資金的期末余額合計數,應根據“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科目的期末余額合計填列。

      2.“短期投資”項目,反映企業購入的各種能隨時變現,持有時間不超過一年的有價證券以及不超過一年的其他投資,應根據“短期投資”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3.“應收票據”項目,反映企業收到的未到期收款也未向銀行貼現的應收票據,包括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應根據“應收票據”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已向銀行貼現的應收票據不包括在本項目內,其中已貼現的商業承兌匯票應在本表下端補充資料內另行反映。

      4.“應收帳款”項目,反映企業因銷售產品、商品、材料和提供勞務、服務以及辦理工程結算等業務,應向購買單位或應向接受勞務、服務單位收取的帳款,應根據“應收帳款”科目所屬各明細科目的借方期末余額合計填列。如為借方余額,以“-”號表示。

      5.“壞帳準備”項目,反映企業按規定提取的尚未轉銷的壞帳準備,根據“壞帳準備”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6.“預付帳款”項目,反映企業預付給供應單位的貨款,應根據“應付帳款”科目中所屬有關明細科目的借方余額合計填列。

      7.“應收家庭農場款”項目,反映企業應向家庭農場收取的各種款項及暫付款項,應根據“應收家庭農場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8.“其它應收款”項目,反映企業除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及應收家庭農場款以外的其他應收及暫付款項,應根據“其他應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編制匯總會計報表時,“內部往來”項目相抵后的借方差額,在本項目內填列。

      9.“存貨”項目,反映期末結存在途的、在庫的和正在生產過程中的各項存貨的實際成本,應根據“材料采購”、“原材料”、“農用材料”、“庫存商品”、“在途商品”、“商品進銷差價”、“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異”、“產成品”、“幼畜及育肥畜”和生產成本類科目的期末余額計算填列。

      10.“待攤費用”項目,反映企業已經支出但應由以后各期分期攤銷的各項費用,應根據“待攤費用”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填列。“預提費用”科目期末如有借方余額在本項目內反映;增設“外匯價差”科目的企業,該項目如有借方余額,也在本項目內反映。

      11.“待處理流動資產凈損失”項目,反映企業在清查財產中發現的尚待批準轉銷或作其他處理的流動資產盈虧、毀損扣除盤盈后的凈損失,應根據“待處理財產損益”科目所屬“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明細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12.“其他流動資產”項目,反映企業除以上流動資產項目以外的其他流動資產的實際成本,應根據有關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13.“長期投資”項目,反映企業不準備在一年內變現的投資。長期投資中,將于一年內到期的債券在流動資產類下“一年內到期的長期債券投資”項目單獨反映。本項目應根據“長期投資”科目的期末余額扣除一年內到期的長期債券投資后的數額填列。

      14.“固定資產原價”項目和“累計折舊”項目,反映企業的各種固定資產原價和累計折舊。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在產權尚未確定之前,其原價及已提折舊也包括在內,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原價并應在本表下端另行反映。這兩個項目應根據“固定資產”科目和“累計折舊”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同時,應計算出固定資產凈值,在“固定資產凈值”項目內填列。

      15.“固定資產清理”項目,反映企業因出售、報廢、毀損等原因轉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畢的固定資產的凈值,以及固定資產清理過程中所發生的清理費用和變價收入等各項金額的差額,應根據“固定資產清理”科目的期末金額填列。如為貸方余額,本項目數字應以“-”號表示。

      16.“在建工程”項目,反映企業期末各項未完工程的實際支出和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資的實際成本。包括交付安裝的設備價值,未完建筑安裝工程已經耗用的材料、工資和費用支出,預付出包工程的價款,已經建筑安裝完畢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安裝工程的成本,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資的實際成本,經濟林木投產前累計發生的費用,小型農田水利建設支出和以工代賑工程建成前所發生的費用等。本項目應根據“在建工程”科目所屬各有關明細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17.“待處理固定資產凈損失”項目,反映企業在財產清查中發現的尚待批準核銷或作其他處理的固定資產的盤虧和毀損扣除盤盈后的凈損失。本項目應根據“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所屬“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明細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18.“無形資產”項目,反映企業期末各項無形資產的原價扣除攤銷后的凈額,應根據“無形資產”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19.“遞延資產”項目,反映企業尚未攤銷的開辦費、租入固定資產改良及大修理支出、土地開發費以及攤銷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長期待攤費用,應根據“遞延資產”科目期末余額填列。

      20.“其他長期資產”項目,反映除以上資產以外的其他長期資產,應根據有關科目期末余額填列。

      21.“短期借款”項目,反映企業借入尚未歸還的一年期以下的各種借款,應根據“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22.“應付票據”項目,反映企業為了抵付貨款等開出的、承兌的尚未到期付款的應付票據,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應根據“應付票據”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23.“應付帳款”項目,反映企業因購買材料、商品和接受勞務供應等而應付給供應單位的款項,應根據“應付帳款”科目的所屬各有關明細科目的期末貸方余額合計填列。

      24.“預收帳款”項目,反映企業向購貨單位預收的貨款,應根據“應收帳款”科目所屬明細科目貸方余額合計填列。

      25.“應付家庭農場款”項目,反映企業期末應付、暫收家庭農場的各種款項,應根據“應付家庭農場款”科目期末余額分析填列。

      26.“待轉家庭農場上交款”項目,反映家庭農場按合同規定,應向企業上交利潤和各項費用等款項,應根據“待轉家庭農場上交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27.“專項應付款”項目,反映企業由國家撥入的具有專項用途的各項撥款,包括政策性社會性支出撥款、小型農田水利支出撥款和以工代賑購貨券等,應根據“專項應付款”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填列。如為借方余額本項目數字應以“-”號填列。

      28.“其他應付款”項目,反映企業所有應付和暫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款項,應根據“其他應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在編制匯總會計報表時,“內部往來”項目相抵后的貸方差額,在本項目內填列。

      29.“應付工資”項目,反映企業期末應付未付的職工工資,應根據“應付工資”科目的期末貸方余額填列。

      30.“應付福利費”項目,反映企業按照規定提取的職工福利費及家庭農場上交的福利費的期末余額,應根據“應付福利費”科目的期末貸方余額填列;如為借方余額,應以“-”號填列。

      31.“未交稅金”項目,反映企業期末應交未交的各種稅金,應根據“應交稅金”科目余額填列(多交數以“-”號表示)。

      32.“未交包干利潤”項目,反映實行財務包干辦法的企業,期末應交未交包干利潤,應根據“應交包干利潤”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33.“未付利潤”項目,反映企業應支付給投資者及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利潤,應根據“應付利潤”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34.“其他未交款”項目,反映企業應交未交的除稅金、包干利潤、應付未付利潤以外的各種款項,應根據“其他應交款”科目期末余額填列(多交數以“-”號填列)。

      35.“預提費用”項目,反映企業所有已經預提而尚未支付的各項費用,應根據“預提費用”科目的期末貸方余額填列。

      36.“其他流動負債”項目,反映除以上流動負債以外的其他流動負債,應根據有關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37.“長期借款”項目,反映企業借入的尚未歸還的一年期以上的借款本息,應根據“長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38.“應付債券”項目,反映企業發行的尚未償還的各種債券的本息,應根據“應付債券”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39.“長期應付款”項目,反映企業期末除長期借款和應付債券以外的其他各種長期應付款項。如在采用補償貿易方式下引進國外設備,尚未歸還外商的設備價款;在融資租賃方式下,企業應付未付的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租賃費等。本項目應根據“長期應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40.“其他長期負債”項目,反映除以上長期負債項目以外的長期負債,應根據有關科目期末余額填列。

      上述長期負債各項目中將于一年內到期的長期負債,在本表流動負債類下的“一年內到期的長期負債”項目內另行反映。上述長期負債各項目均應根據有關科目期末余額扣除一年內到期的長期負債的余額填列。

      41.“實收資本”項目,反映企業實際收到的資本總額,應根據“實收資本”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42.“資本公積”項目,反映企業“資本公積”期末的余額,應根據“資本公積”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43.“盈余公積”項目,反映企業“盈余公積”期末的余額,應根據“盈余公積”科目期末余額填列。

      44.“未分配利潤”項目,反映企業尚未分配利潤,應根據“本年利潤”科目和“利潤分配”科目的余額計算填列。未彌補的虧損,在本項目內以“-”號反映。

      第7篇 房地產開發企業會計制度

      房地產開發企業會計制度

      1993年1月7日財政部(93)財會字第02號文件發布*

      **此文如下: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規范和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會計核算工作,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我們制定了《房地產開發企業會計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轉發所屬企業,自1993年7月1日起執行。我部1988年10月20日印發的,《國營城市建設綜合開發企業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同時廢止。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隨時函告我部。

      目錄

      一、總說明

      二、會計科目

      (一)會計科目表

      (二)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三、會計報表

      (一)會計報表種類和格式

      (二)會計報表編制說明

      附錄:主要會計事項分錄舉例

      一、 總 說 明

      (一)為了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會計核算,便于貫徹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應于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所有房地產開發企業。

      (三)企業應按本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匯總,以及對外提供統一的會計報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設、減少或合并某些會計科目。

      本制度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于編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實行會計電算化。各企業不得隨意打亂重編。在某些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空號,供增設會計科目之用。

      企業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帳簿時,應填制會計科目的名稱,或同時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應只填列會計科目編號,不填列會計科目名稱。

      (四)企業對外報送的會計報表的具體格式和編制說明,由本制度規定;企業內部管理需要的會計報表,由企業自行規定。

      企業會計報表應按月或按年報送當地財稅機關、開戶銀行、主管部門。國有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應同時報送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月份會計報表應于月份終了后10天內報出;年度會計報表應于年度終了后35天內報出。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會計報表的填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企業向外報出的會計報表應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應注明:企業名稱、地址、開業年份、報表所屬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業領導、總會計師(或代行總會計師職權的人員)和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蓋章

      企業對外投資如占被投資企業資本總額半數以上,或者實質上擁有被投資企業控制權的,應當編制合并會計報表。特殊行業的企業不宜合并的,可不予合并,但應將其會計報表一并報送。

      (五)本制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需要變更時,由財政部修訂。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執行。

      二、會計科目

      (一)會計科目表

      順序號編號科目名稱頁數順序號編號科目名稱頁數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101

      102

      109

      111

      112

      113

      114

      115

      119

      121

      123

      124

      125

      129

      131

      133

      135

      136

      137

      138

      139

      141

      151

      155

      156

      159

      161

      171

      181

      201

      202一、資產類`

      現金

      銀行存款

      其他貨幣資金

      短期投資

      應收票據

      應收帳款

      壞帳準務

      預付帳款

      其他應付

      物資采購

      采購保管費

      庫存材料

      庫存設備

      低值易耗品

      材料成本差異

      委托加工材料

      開發產品

      分期收款開發產品

      出租開發產品

      周轉房

      待攤費用

      長期投資

      固定資產

      累計折舊

      固定資產清理

      固定資產購建支出

      無形資產

      遞延資產

      待處理財產損溢

      二、負債類

      短期借款

      應付票據

      7

      7

      10

      11

      12

      13

      14

      15

      16

      16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2

      35

      36

      37

      38

      39

      40

      41

      41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203

      204

      209

      211

      214

      221

      223

      229

      231

      241

      251

      261

      301

      311

      313

      321

      322

      401

      407

      510

      502

      503

      504

      511

      512

      521

      522

      531

      541

      542應付帳款

      預收帳款

      其他應付款

      應付工資

      應付福利費

      應交稅金

      應付利潤

      其他應交款

      預提費用

      長期借款

      應付債券

      長期應付款

      三、所有者權益類

      實收資本

      資本公積

      盈余公積

      本年利潤

      利潤分配

      四、成本類

      開發成本

      開發間接費用

      五、損益類

      經營收入

      經營成本

      銷售費用

      經營稅金及附加

      其他業務收入

      其他業務支出

      管理費用

      財務費用

      投資收益

      營業外收入

      營業外支出42

      43

      44

      44

      45

      45

      47

      47

      47

      48

      49

      50

      51

      52

      53

      53

      54

      55

      57

      58

      59

      59

      60

      60

      61

      61

      62

      62

      63

      63

      附注:

      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增減或合并下列會計科目:

      1.有所屬內部獨立核算單位的企業,可以增設“302撥付所屬資金”科目;附屬單位可以相應增設“142上級撥入資金”科目;

      2.企業發生調進外匯業務的,可以增設“118外匯價差”科目;

      3.企業內部各部門、各單位周轉使用的備用金,可單獨設置“120備用金”科目核算;

      4.采用實際成本進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業,可以不設“物資采購”和“材料成本差異”科目,增設“122在途物資”科目;

      5.根據需要,企業可以不設置“材料成本差異”科目,而在“庫存材料”、“低值易耗品”科目內分別設置“成本差異”明細科目核算;

      6.低值易耗品較少的企業,可將其并入“庫存材料”科目核算;

      7.預收、預付賬款不多的企業,可以不設置“預收賬款”、 “預付賬款”科目,將預收、預付賬款業務在“應收賬款”、“應付賬款”科目核算;

      7.企業發行不超過一年期的短期債券,可以增設“205應付短期債券”科目;

      9.企業根據管理要求,可以將“開發成本”、“開發問接費用”科目合并為“402開發費用”科目;或將“開發成本”科目分為“403土地開發”、“404房屋開發”、“405配套設施開發”、“406代建工程開發”四個科目;

      10.有施工隊伍的企業,對開發項目采取自營施工建設的,可以增設“408工程施工”、 “409施工間接費用”科目;

      11.房地產經營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中,經營規模較大、收入較多的經常性業務,企業可以參照財政部印發的相應行業會計制度,增設有關資產、收人、成本、費用、我金等科目,單獨核算;

      12.還有其他未包括在會計科目表范圍內的其他資產、其他負債,企業可根據具體情況,增設有關會計科目進行核算。

      (二)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第101號科目 現 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的庫存現金。

      企業內部各部門、各單位周轉使用的備用金,在“其他應收款”科目核算,或單獨設置“備用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業收到現金,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支出現金,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企業應設置“現金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

      第8篇 公司企業會計電算化管理制度

      企業(公司)會計電算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指導和規范公司會計電算化工作,保證會計電算化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財政部《會計電算化管理辦法》和《會計電算化工作規范》,結合公司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注釋:制訂該制度的目的、意義和法令依據]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財務核算單位。 [注釋:適用范圍]

      第三條 本制度包括會計電算化崗位責任制度、會計電算化操作管理制度、計算機硬軟件和會計數據管理制度、電算化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注釋:制度的內容]

      第四條 本制度所指的計算機硬件是指支撐財務軟件正常運行的計算機及其相關設備,計算機軟件是指用友財務軟件及其他相關軟件。

      第五條 公司應指定專人對財務軟件系統進行日常維護及對數據庫的管理。各分支機構財務系統技術服務由本單位系統管理員負責。

      [注釋:以上是總則部分;接下來是分則部分。]

      第二章 會計電算化崗位責任制

      第六條 公司各財務核算單位必須使用公司指定的財務軟件進行本單位的財務核算,并建立本單位的會計電算化崗位責任制,明確各電算化崗位的職責范圍。

      第七條 電算化會計崗位和工作職責劃分如下:

      (一)電算主管崗

      由財務管理總部設立,負責公司會計電算化的規劃和管理,協調公司財務用計算機的使用及財務軟件的運行;對電算化操作人員的權限進行分配及管理;負責開、關服務器,管理服務器數據庫及數據備份工作;協調、督促財會人員的電算化工作,完善公司的電算化制度。

      (二)電算維護崗

      由信息技術中心指派專人兼任,負責計算機硬件、軟件系統管理及維護;維護財務網絡的安全、正常運行;協助電算主管規劃和推進公司會計電算化工作;會同電算主管負責電算化系統的升級工作等。

      (三)軟件操作崗

      由各財務核算單位設立,負責對本單位的會計事項進行會計處理并及時輸入記賬憑證等會計數據,輸出記賬憑證、會計賬簿、報表,進行部分會計數據處理工作;負責會計資料的整理、登記、保管、保密工作。

      (四)審核記賬崗

      負責對輸入計算機的會計數據(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進行審核;操作會計軟件登記機內賬簿,沒有審核的憑證不能記賬;對打印輸出的賬簿、報表進行確認審核。

      此崗位人員應具備會計和計算機知識。各財務核算單位均應設立專職或兼職崗。

      第三章 會計電算化操作管理制度

      第八條 本章所稱會計電算化操作人員,是指按照會計電算化崗位設置,行使崗位職責的會計電算化人員或經財務負責人(總部為財務管理總部負責人,分支機構為財務負責人)批準賦予臨時操作、查詢權的其他人員。

      [注釋:會計電算化人員是依照會計電算化崗位進行設置的。]

      第九條 操作人員必須以“命名用戶方式”登錄財務軟件系統,操作人員的密碼由操作人員自己擬定。操作人員對自己的密碼必須嚴格保密,泄漏密碼產生嚴重后果的應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財務軟件系統登錄密碼先由電算主管在賬套管理中統一設定初始密碼,并通知會計電算化操作人員,再由會計電算化操作人員在客戶端自行更改。

      第十條 會計電算化人員在財務軟件系統中均應以實名進行用戶登記,并由電算主管根據內部控制制度規定的原則賦予相應操作權限。

      財務軟件系統的集團用戶由電算主管及財務管理總部指定人員管理與使用,其他人員未經授權不得擅自使用。

      [注釋:第八條至第十條是針對電算主管崗、電算維護崗、軟件操作崗、審核記賬崗。]

      第十一條 日常操作程序

      (一)電算維護員每天到崗后,首先檢查服務器是否正常開啟,檢查計算機硬件、軟件、網絡是否正常運行,為其他工作做好準備;[電算維護崗]

      (二)會計人員根據原始憑證運用正確的會計科目填制記賬憑證,并打印機制記賬憑證,同時簽名或蓋章確認;[軟件操作人員]

      (三)審核人員審核記賬憑證及所附原始憑證,審核無誤后在打印出的記賬憑證上簽名或蓋章確認,并立即對機內對應記賬憑證執行“審核”操作。如未即時核對機內記賬憑證,應將原打印出的記賬憑證與機內憑證核對無誤后,才能對機內記賬憑證執行“審核”操作。 [審核記賬崗]

      (四)每天工作結束后,電算維護員可依據工作情況選擇是否關閉服務器,如要關機應提前通知電算主管,由電算主管通知各在線操作人員,各在線操作人員退出后方能關閉服務器。[電算維護崗]

      (五)操作人員離開操作使用計算機的工作現場,應立即退出財務軟件系統,否則應承擔被人利用本人登錄名進行操作的全部責任。[電算維護崗]

      第四章 計算機硬件、軟件和會計數據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各核算單位應為開展會計電算化配備必要的計算機,硬件設備和軟件。

      第十三條 計算機硬件設備的維護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電算維護員應經常對有關設備進行保養,保持機房和設備的整潔,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

      (二)電算維護員應定期對計算機存放場所的安全措施進行檢查,包括對消防和報警設備、地線和接地、防靜電、防雷擊、防鼠害、防電磁波等設備和措施進行檢查,保證這些措施的有效性;

      (三)電算維護員應對硬件運行過程中出現的故障及時排除,由于本身條件沒有能力解決的或不能解決的應及時與硬件生產或銷售商聯系解決,并對故障情況和處理措施及結果等予以記錄;

      第十四條 計算機軟件的維護分為系統軟件維護和財務軟件維護,包括以下內容:

      (一)系統軟件維護包括檢查系統文件的完整性,系統文件是否被非法刪除和修改,以保證系統軟件的正常運行。

      (二)財務軟件維護包括操作維護與程序維護:

      對財務軟件日常操作維護工作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電算維護員應及時解決。如不能排除,應立即報告電算主管并聯系財務軟件供應商予以指導或現場處理。

      對財務軟件的修改、版本升級等程序維護由財務軟件供應商負責,電算主管及電算維護員應與軟件供應商進行聯系,及時得到新版財務軟件。

      對正在使用的財務軟件進行升級,應報經財務管理總部和信息技術中心負責人審批后進行,并記錄升級時間及模塊。[電算維護崗和電算主管崗]

      第十五條 會計數據的備份

      會計數據的備份由電算維護員負責,包括至少每天進行一次硬盤備份或啟用自動備份系統,對重要會計數據更新或修改后應及時進行備份,會計年度結束后及時進行刻錄備份。

      第十六條

      各核算單位應健全必要的防治計算機病毒的措施,確保財務系統的正常運行。

      各單位財務用計算機應配備優良的正版殺毒軟件,以預防、檢測、清除計算機病毒,并定期進行病毒庫的升級及版本的更新。

      第五章 電算化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電算化會計檔案管理是公司重要的會計基礎工作,要嚴格按照財政部《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及相關要求,對電算化會計檔案進行管理。

      第十八條 電算化會計檔案管理的內容和范圍:

      電算化會計檔案包括存儲在磁盤、光盤等介質上的會計數據和計算機打印的書面等形式的會計數據。

      會計數據是指記賬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包括報表格式和計算公式)等數據,以及財務軟件系統開發運行中編制的各種文檔以及其他會計資料。

      第十九條 電算化會計檔案的日常管理

      (一)各核算單位使用計算機打印的書面形式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由本單位財務負責人或會計主管負責保管。

      (二)會計電算化記賬憑證制單完成后應立即打印輸出,打印的記賬憑證上應有制單人員的簽名或蓋章、審核人員簽名或蓋章、財務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收付款記賬憑證還應有出納人員簽名或蓋章。

      (三)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可采用計算機打印的活頁賬頁裝訂成冊,應每天登記并打印,做到日清月結。對每天業務較少、不能滿頁打印的,也可按旬打印。一般賬簿按年打印,遇稅務、審計等管理部門檢查時,應按其要求,及時打印有關賬簿、報表等。

      (四)各類賬簿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一個月內必須完整打印,裝訂成冊存檔。發現已打印的紙質會計檔案有缺損時,必須補充打印。

      (五)每月結束后10日內、年度結束后30日內,財務人員應將打印的記賬憑證分月、按憑證序號整齊裝訂成冊,由財務負責人或財務主管、審核人員和裝訂人員簽名或蓋章,存檔妥善保管。

      (六)每月結束后15日內、年度結束后45日內,財務人員應將打印的會計報表和有關會計資料整齊裝訂成冊,并加蓋單位公章由單位負責人、財務負責人或財務主管簽名或蓋章并加蓋單位公章,存檔妥善保管。

      (七)存儲在磁盤、光盤等存儲介質上的會計電子文檔由電算維護員保管。

      第二十條 電算化會計檔案必須嚴格執行安全和保密制度,會計檔案不得隨意堆放,嚴防毀損、散失和泄密。

      各種會計資料(包括紙質和用存貯介質保存的會計數據),未經單位領導同意,不得外借和帶出單位。經單位領導同意借閱會計資料,應該履行相應的借閱手續。存放在存貯介質上的會計資料借閱歸還時,還應該認真檢查其安全性和完整性,防止感染病毒和數據丟失。

      第二十一條 電算化會計檔案保管期滿后,按財政部《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要求進行銷毀。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由財務管理總部會同信息技術中心負責解釋。[解釋權限]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生效日期]

      第9篇 商業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范本

      企業會計工作一定要符合有關的標準規范和法規條例,從加強和整頓會計基礎工作的要求出發,正確使用會計科目、憑證和賬簿,實行科目、憑證、賬簿和報表的規范化;嚴格進行憑證的審核,事先監督和檢查原始憑證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并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證;嚴格記賬、對賬、結賬手續,會計賬簿應有規定的格式和內容,按規定記賬、對賬和結賬,并建立健全的會計檔案。

      為了規范企業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會計核算應以企業發生的各項交易或事項為對象,記錄和反映企業本身的各項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條

      會計核算應當以企業持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為前提。

      第三條

      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歷起訖日期確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稱為會計中期。

      第四條

      企業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第五條

      企業的會計記賬采用借貸記賬法。

      第二章 資產

      第六條

      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并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第七條

      企業的資產應按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八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過1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產,主要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待攤費用等。

      第九條

      企業應當設置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日逐筆登記。銀行存款應按銀行和存款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第十條

      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債權,包括:應收款項(包括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和預付賬款等。

      第十一條

      待攤費用,是指企業已經支出,但應當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別負擔的、分攤期在1年以內(含1年)的各項費用,如低值易耗品攤銷等。

      待攤費用應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成本、費用。如果某項待攤費用已經不能使企業受益,應當將其攤余價值一次全部轉入當期成本、費用,不得再留待以后期間攤銷。

      第三章 負債

      第十二條

      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

      第十三條

      企業的負債應按其流動性,分為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

      第十四條

      流動負債,是指將在1年(含1年)或者超過1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償還的債務,包括短期借款、應付賬款、預收賬款、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應交稅金、預提費用等。

      第十五條

      各項流動負債,應按實際發生額入賬。短期借款應當按照借款本金,按照確定的利率按期計提利息,計入損益。

      第四章 所有者權益

      第十六條

      所有者權益,是指所有者在企業資產中享有的經濟利益,其金額為資產減去負債后的余額。所有者權益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等。

      第十七條

      企業的實收資本是指投資者按照企業章程,或合同、協議的約定,實際投入企業的資本。

      第五章 收入

      第十八條

      收入,是指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

      第六章 成本和費用

      第十九條

      費用,是指企業為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日常活動所發生的經濟利益的流出;成本,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而發生的各種耗費。

      企業應當合理劃分期間費用和成本的界限。期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成本應當計入所生產的產品、提供勞務的成本。

      企業應將當期已銷產品或已提供勞務的成本轉入當期的費用;商品流通企業應將當期已銷商品的進價轉入當期的費用。

      第二十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耗用的各項材料,應按實際耗用數量和賬面單價計算,計入成本、費用。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支付職工的工資,應當根據規定的工資標準,計算職工工資,計入成本、費用。企業應當根據國家規定,計算提取應付福利費,計入成本、費用。

      第二十二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其他各項費用,應當以實際發生數計入成本、費用。凡應當由本期負擔而尚未支出的費用,作為預提費用計入本期成本、費用;凡已支出,應當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負擔的費用,應當作為待攤費用,分期攤入成本、費用。

      第七章 利潤

      第二十三條

      利潤,是指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包括營業利潤、利潤總額和凈利潤。

      (一)營業利潤,是指主營業務收入減去主營業務成本和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加上其他業務利潤,減去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后的金額。

      (二)利潤總額,是指營業利潤加上投資收益、補貼收入、營業外收入,減去營業外支出后的金額。

      第二十四條

      企業對外提供的會計報表應當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當注明:企業名稱、報表所屬年度或者月份、報出日期,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

      (三)建立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和稽核審計制度

      為了維護財經紀律,保護財產安全和保證賬目和會計報表的可靠性,企業應建立內部會計監督制度,重點是明確各部門的責任和權利,規定相互之間的聯系和制約關系;對貨幣收支,進、銷貨業務等重大項目建立控制監督辦法,在會計部門以外,建立內部審計部門或者配備審計人員,對企業的會計記錄、會計報表和會計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內部檢查和監督,并對企業經濟效益進行審查。

      會計稽核是會計機構內部進行的會計檢查和審核;內部審計是獨立于會計機構以外的專門機構或人員對企業進行財務審計和管理審計,兩者都是為了維護國家、企業和投資人的利益,防弊改錯,促進企業經營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的。

      (四)建立和健全會計電算化

      計算機技術是一項高新技術,它的發展對于提高會計工作效率起著巨大作用。目前我國雖有不少企業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數據處理,實現了會計電算化,在會計數據處理、分析和管理方面顯示出強大的功能,但還不夠普遍,有的還處于試用階段。隨著經濟的發展,商業會計工作電算化必將進一步發展。因此,大中型商業企業要在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基礎上進一步健全計算機的維修保養制度,改進程序設計和加強文件管理,并積極培養專職人員,不斷提高計算機技術,努力實行系統化和網絡化。

      第10篇 金融企業會計制度

      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一)

      1、負責辦理銀行匯票、支票、電匯及承兌匯票的收款及付款工作;

      2、負責到銀行辦理銀行承兌匯票的貼現,妥善保管銀行承兌匯票及空白單證;

      3、負責保管支票、有價證券及法人印章,對承兌匯票等票據要登記備查帳。每日將報銷單據與銀行存款核對無誤后,及時將單據交給復核人員;

      4、根據制單人員編制的記帳憑證,認真核對并做好支票簽發工作,同時在原始憑證上加蓋銀行收、付訖戳記。及時掌握銀行存款余額,不得簽發空頭支票,加強防范意識,保證資金安全;

      5、按月與銀行核對各帳戶存款余額,月末編制“銀行存款調節表”,對未達帳項及時查明原因;

      6、編制銀行資金日報表、周資金使用情況、以及下周資金計劃;報表及時整理歸檔;

      7、完成領導交辦的臨時工作。

      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二)

      1、審批財務收支,審閱財務專題報告和會計報表,對重大的財務收支計劃、經濟合同進行會簽;

      2、編制預算和執行預算,參與擬訂資金籌措和使用方案,確保資金的有效使用;

      3、審查公司對外提供的會計資料;

      4、負責審核公司本部和各下屬單位上報的會計報表和集團公司會計報表,編制財務綜合分析報告和專題分析報告,為公司領導決策提供可靠的依據;

      5、制訂公司內部財務、會計制度和工作程序,經批準后組織實施并監督執行;

      6、組織編制與實現公司的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與成本費用計劃任職資格。

      第11篇 企業會計制度最新

      最新企業會計制度是怎么樣的,大家知道怎么樣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關于最新企業會計制度,歡迎大家閱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財務管理,規范財務工作,促進公司經營業務的發展,提高公司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財務管理法規制度和公司章程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會計核算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

      第三條 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和方法: (一)籌集資金和有效使用資金,監督資金正常運行,維護資金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經濟效益。 (二)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認真做好財務收支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三)加強財務核算的管理,以提高會計資訊的及時性和準確性。 (四)監督公司財產的購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綜合管理部定期進行財產清查。 (五)按期編制各類會計報表和財務說明書,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四條 財務管理是公司經營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公司財務管理中心對財務管理工作負有組織、實施、檢查的責任,財會人員要認真執行《會計法》,堅決按財務制度辦事,并嚴守公司秘密。

      第二章 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

      第五條 加強原始憑證管理,做到制度化、規范化。原始憑證是公司發生的每項經營活動不可缺少的書面證明,是會計記錄的主要依據。

      第六條 公司應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編制記帳憑證。記帳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填制憑證的日期、憑證編號、經濟業務摘要、會計科目、金額、所附原始憑證張數、填制憑證人員,復核人員、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蓋章。收款和付款記帳憑證還應當由出納人員簽名或蓋章。

      第七條 健全會計核算,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和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帳簿。會計核算應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保證會計指標的口徑一致,相互可比和會計處理方法前後相一致。

      第八條 做好會計審核工作,經辦財會人員應認真審核每項業務的合法性、真實性、手續完整性和資料的準確性。編制會計憑證、報表時應經專人復核,重大事項應由財務負責人復核。 初級經濟師考試:工商管理專業知識與實務工商企業的概念...工商企業制度的...

      第九條 會計人員根據不同的帳務內容采用定期對會計帳簿記錄的有關數位與庫存實物、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往來單位或個人等進行相互核對,保證帳證相符、帳實相符、帳表相符。

      第十條 建立會計檔案,包括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都應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保管和銷毀。

      第十一條 會計人員因工作變動或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交接人員及監交人員應分別在交接清單上簽字後,移交人員方可調離或離職。

      第三章 資本金和負債管理

      第十二條 資本金是公司經營的核心資本,必須加強資本金管理。公司籌集的資本金必須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資,根據驗資報告向投資者開具出資證明,并據此入帳。 第十三條 經公司董事會提議,股東會批準,可以按章程規定增加資本。財務部門應及時調整實收資本。

      第十四條 公司股東之間可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股東應按公司章程規定,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和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財務部門應據實調整。

      第十五條 公司以負債形式籌集資金,須努力降低籌資成本,同時應按月計提利息支出,并計入成本。

      第十六條 加強應付帳款和其他應付款的管理,及時核對馀額,保證負債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凡一年以上應付而未付的款項應查找原因,對確實無法付出的應付款項報公司總經理批準後處理。

      第十七條 公司對外擔保業務,按公司規定的審批程式報批後,由財務管理中心登記後才能正式對外簽發,財務管理中心據此納入公司或有負債管理,在擔保期滿後及時督促有關業務部門撤銷擔保。

      第四章 流動資產管理

      第十八條 現金的管理:嚴格執行人民銀行頒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根據本公司實際需要,合理核實現金的庫存限額,超出限額部分要及時送存銀行。

      第十九條 嚴禁白條抵庫和任意挪用現金,出納人員必須每日結出現金日記帳的帳面馀額,并與庫存現金相核對,發現不符要及時查明原因。財務管理中心經理對庫存現金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以保證現金的安全和完整。公司的一切現金收付都必須有合法的原始憑證。

      第二十條 銀行存款的管理:加強對銀行帳戶及其他帳戶的保密工作,非因業務需要不準外泄,銀行帳戶印簽實行分管、并用制,不得一人統一保管使用。嚴禁在任何空白合同上加蓋銀行帳戶印簽。

      第二十一條 出納人員要隨時掌握銀行存款馀額,不準簽發空頭支票,不準將銀行帳戶出借給任何單位和個人辦理結算或套取現金。在每月末要做好與銀行的對帳工作,并編制銀行存款馀額調節表,對未達帳項進行分析,查找原因,并報財務部門負責人。

      第二十二條 應收帳款的管理:對應收帳款,每季末做一次帳齡和清收情況的分析,并報有關領導和分管業務部門,督促業務部門積極催收,避免形成壞帳。

      第二十三條 其他應收款的管理:應按戶分頁記帳,要嚴格個人借款審批程式,借款的審批程式是:借款人→部門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總經理。借用現金,必須用於現金結算范圍內的各種費用專案的支付。

      第二十四條 短期投資的管理:短期投資是指一年內能夠并準備變現的投資,短期投資必須在公司授權范圍內進行,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記帳、核算收入成本和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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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篇 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企業會計工作一定要符合有關的標準規范和法規條例,從加強和整頓會計基礎工作的要求出發,正確使用會計科目、憑證和賬簿,實行科目、憑證、賬簿和報表的規范化;嚴格進行憑證的審核,事先監督和檢查原始憑證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并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證;嚴格記賬、對賬、結賬手續,會計賬簿應有規定的格式和內容,按規定記賬、對賬和結賬,并建立健全的會計檔案。

      為了規范企業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會計核算應以企業發生的各項交易或事項為對象,記錄和反映企業本身的各項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條

      會計核算應當以企業持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為前提。

      第三條

      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歷起訖日期確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稱為會計中期。

      第四條

      企業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第五條

      企業的會計記賬采用借貸記賬法。

      第二章 資產

      第六條

      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并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第七條

      企業的資產應按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八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過1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產,主要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待攤費用等。

      第九條

      企業應當設置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日逐筆登記。銀行存款應按銀行和存款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第十條

      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債權,包括:應收款項(包括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和預付賬款等。

      第十一條

      待攤費用,是指企業已經支出,但應當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別負擔的、分攤期在1年以內(含1年)的各項費用,如低值易耗品攤銷等。

      待攤費用應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成本、費用。如果某項待攤費用已經不能使企業受益,應當將其攤余價值一次全部轉入當期成本、費用,不得再留待以后期間攤銷。

      第三章 負債

      第十二條

      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

      第十三條

      企業的負債應按其流動性,分為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

      第十四條

      流動負債,是指將在1年(含1年)或者超過1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償還的債務,包括短期借款、應付賬款、預收賬款、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應交稅金、預提費用等。

      第十五條

      各項流動負債,應按實際發生額入賬。短期借款應當按照借款本金,按照確定的利率按期計提利息,計入損益。

      第四章 所有者權益

      第十六條

      所有者權益,是指所有者在企業資產中享有的經濟利益,其金額為資產減去負債后的余額。所有者權益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等。

      第十七條

      企業的實收資本是指投資者按照企業章程,或合同、協議的約定,實際投入企業的資本。

      第五章 收入

      第十八條

      收入,是指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

      第六章 成本和費用

      第十九條

      費用,是指企業為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日常活動所發生的經濟利益的流出;成本,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而發生的各種耗費。

      企業應當合理劃分期間費用和成本的界限。期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成本應當計入所生產的產品、提供勞務的成本。

      企業應將當期已銷產品或已提供勞務的成本轉入當期的費用;商品流通企業應將當期已銷商品的進價轉入當期的費用。

      第二十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耗用的各項材料,應按實際耗用數量和賬面單價計算,計入成本、費用。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支付職工的工資,應當根據規定的工資標準,計算職工工資,計入成本、費用。企業應當根據國家規定,計算提取應付福利費,計入成本、費用。

      第二十二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其他各項費用,應當以實際發生數計入成本、費用。凡應當由本期負擔而尚未支出的費用,作為預提費用計入本期成本、費用;凡已支出,應當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負擔的費用,應當作為待攤費用,分期攤入成本、費用。

      第七章 利潤

      第二十三條

      利潤,是指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包括營業利潤、利潤總額和凈利潤。

      (一)營業利潤,是指主營業務收入減去主營業務成本和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加上其他業務利潤,減去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后的金額。

      (二)利潤總額,是指營業利潤加上投資收益、補貼收入、營業外收入,減去營業外支出后的金額。

      第二十四條

      企業對外提供的會計報表應當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當注明:企業名稱、報表所屬年度或者月份、報出日期,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

      (三)建立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和稽核審計制度

      為了維護財經紀律,保護財產安全和保證賬目和會計報表的可靠性,企業應建立內部會計監督制度,重點是明確各部門的責任和權利,規定相互之間的聯系和制約關系;對貨幣收支,進、銷貨業務等重大項目建立控制監督辦法,在會計部門以外,建立內部審計部門或者配備審計人員,對企業的會計記錄、會計報表和會計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內部檢查和監督,并對企業經濟效益進行審查。

      會計稽核是會計機構內部進行的會計檢查和審核;內部審計是獨立于會計機構以外的專門機構或人員對企業進行財務審計和管理審計,兩者都是為了維護國家、企業和投資人的利益,防弊改錯,促進企業經營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的。

      (四)建立和健全會計電算化

      計算機技術是一項高新技術,它的發展對于提高會計工作效率起著巨大作用。目前我國雖有不少企業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數據處理,實現了會計電算化,在會計數據處理、分析和管理方面顯示出強大的功能,但還不夠普遍,有的還處于試用階段。隨著經濟的發展,商業會計工作電算化必將進一步發展。因此,大中型商業企業要在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基礎上進一步健全計算機的維修保養制度,改進程序設計和加強文件管理,并積極培養專職人員,不斷提高計算機技術,努力實行系統化和網絡化。

      企業會計制度范文(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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