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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動管理人員安全職責(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31 13:52:06 查看人數:72

      機動管理人員安全職責

      第1篇 機動管理人員安全職責

      機動管理人員崗位安全職責

      1、貫徹國家、上級部門關于設備設計制造、檢修、維護保養及施工方面的安全規定和標準,做好主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制定和修訂各類機械設備的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2、負責各種機械設備、電氣儀表、管道及工業建筑物的安全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和制度的要求。禁止防爆等級不夠的家電進入生產裝置。

      3、負責組織工業建筑設備,起重機械、施工機具、鍋爐、壓力容器及安全附件、氣瓶、防塵、毒和防靜電裝置、機械和電氣聯鎖裝置、安技裝備的定期安全檢查、校驗工作。及時整改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有重大隱患要堅決停用。

      4、在制定或審定有關設備設計、制造、改造方案和編制設備檢修計劃時,應有相應的職業安全衛生措施內容,對安全措施完成情況負責檢查監督。

      5、組織設備安全大檢查,對檢查出的有關問題,要有計劃地及時整改,按期實現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事故隱患整改項目。

      6、負責對壓力容器、起重設備及特種設備的登記取證工作。

      7、簽訂施工合同心須有安全責任條款。

      8、負責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及時向公司安全部門報告

      第2篇 公司機動車輛及駕駛員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機動車輛及駕駛員安全管理,杜絕和減少各類車輛設備、交通事故,確保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保證安全生產。根據有關規定結合集團公司實際,特修訂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安全部門、機電物資部門、人力資源部門、財務與產權管理部門要按職能分工抓好分管工作,并相互協作,共同做好集團公司機動車輛及駕駛員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集團各成員企業對其所購置的機動車輛,及其對所屬勞務組織、分包隊伍以及租賃的機動車輛及駕駛員的管理。

      第二章 相關職責 

      第四條 安全部門職責:

      集團公司安全主管部門:

      1、歸口機動車輛及駕駛員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2、組織或參與車輛傷害事故的調查處理;

      3、負責車輛傷害事故的統計報告。

      各單位安全主管部門:

      1、負責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實機動車輛及駕駛員安全管理制度;

      2、負責對駕駛員持證上崗、遵章守紀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3、負責組織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4、負責組織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操作證的取證和復審,以及駕駛員駕駛執照、從業執照的年審工作;

      5、負責機動車輛戶籍管理;

      6、組織或參與車輛傷害類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7、負責車輛傷害類事故的統計報告。

      第五條 機電物資部門職責:

      集團公司機電物資部職責:

      1、歸口集團公司機動車輛的實物管理工作;

      2、負責組織大型施工生產車輛駕駛員“設備操作證”的發放、管理;

      3、組織或參與重大機動車輛設備事故的調查與處理,參與車輛傷害類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4、負責機動車輛設備事故的統計報告。

      各單位機電物資管理部門:

      1、負責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實機動車輛安全操作堆積及安全管理制度;

      2、負責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狀況、設備安全運行及機動車輛設備管理制度落實的監督檢查;

      3、協助組織大型施工生產車輛駕駛員“設備操作證”的發放、管理;

      4、負責機動車輛的技術、安全鑒定及管理;

      5、負責建立機動車輛檔案;

      6、負責組織制定并督促落實機動車輛重大隱患整改方案;

      7、組織或參與機動車輛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8、負責機動車輛設備事故的統計報告。

      第六條 人力資源部門職責: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1、負責指導、協助用人單位招聘機動車輛駕駛員;

      2、協助組織大型施工生產車輛駕駛員“設備操作證”的發放工作;

      3、參與車輛傷害類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各單位人力資源部門:

      1、負責機動車輛駕駛員的試用、錄用、解聘工作;

      2、負責建立機動車輛駕駛員檔案;

      3、協助、配合安全部門做好機動車駕駛員的安全培訓及考核工作;

      4、參與車輛傷害類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第七條 各單位財務與產權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單位機動車輛各類費用的收繳、籌集,并監督落實。

      第八條 機動車輛及駕駛員所屬單位(項目部、廠隊)職責: 1、嚴格執行上級并適時建立本單位機動車輛及駕駛員管理制度;

      2、負責對本單位機動車輛及駕駛員管理的各項制度、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負責機動車輛駕駛員聘用、解聘信息資料的提供;

      4、負責經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訓的組織和落實工作;

      5、負責建立機動車輛及駕駛員檔案;

      6、負責機動車輛的維護保養及安全運行;

      7、參與機動車輛設備事故及車輛傷害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8、負責機動車輛設備事故及車輛傷害類事故的統計報告。

      第3篇 車輛、船舶、機動設備安全管理規定

      一、目的

      為了加強對項目車輛、船舶、機動設備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參與************項目建設的各種作業機動車輛、船舶、機動設備。

      二、定義

      1、項目:***************項目

      2、公司:********************公司

      3、hse: 健康、安全和環境

      4、pmt: **********************公司項目部

      5、車輛:指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可上路行駛的機動車。

      6、船舶:指經海事管理機構審核合格,可運輸、施工的船舶。

      7、機動設備:僅允許在限定范圍內行駛、作業的機動車,如挖掘機、推土機、起重機等。不能自行移動的升降機也作為本規定所述機動設備,按本規定進行管理。

      三、職責

      1、公司各部門對職責范圍內的hse工作負責,hse部對各部門的hse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

      2、監理機構按公司要求對施工現場和承包商的hse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3、承包商對工作范圍內的hse工作負責,應嚴格執行項目hse要求和相關標準規范,并接受公司和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四、對車輛、船舶、機動設備的一般要求

      1、進入項目現場的車輛/機動設備須狀況完好、證照齊全、車容整潔。如:

      (1)制動器、喇叭、刮水器、后視鏡和燈光裝置等必須齊全有效;在行駛途中,如制動器、轉向器、喇叭、燈光或雨雪天雨刮器發生故障,應停車,并在醒目處設置“注意危險”標志后進行修復;

      (2)車輛的座椅須固定結實,應安裝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座椅安全帶和緊固裝置。

      2、進入項目現場的船舶必須經船舶檢驗部門檢驗、海事管理機構審核合格,船況完好、證照齊全、船容整潔。

      3、大型設施和移動式平臺的海上拖帶,須經船舶檢驗部門拖航檢驗,并報主管部門核準。

      4、車輛/機動設備的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應粘貼在駕駛室前窗右上角。

      5、車輛、船舶駕駛室前擋風玻璃范圍內不準擺、掛或張貼影響操作、妨礙視線的物品;車身、船身噴涂、粘貼標識及車身廣告不得影響安全駕駛。

      6、大巴、中巴車駕駛室兩側噴涂核載人數;重型、中型載貨汽車駕駛室兩側噴涂駕駛室核定人數及核定載重量。

      7、危險貨物運輸、停泊、作業必須遵守國家危險貨物管理和運輸的相關規定;車輛、船舶應當按照政府有關規定噴涂相關標識并配備相應的防護、消防器材。

      8、車輛/機動設備號牌應當懸掛在車前、車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的車身或者車廂后部應當噴涂放大的牌號,字樣應當端正并保持清晰。

      9、車輛、船舶載人應符合如下規定:

      (1)嚴禁超載,貨車車箱內不準載人;

      (2)所載的乘客只有在車輛(船舶)停穩后方可上、下車(船);

      (3)所有車輛的乘客應在座位上就座,系掛好安全帶,且不能將頭、肢體伸到車外。

      10、貨運車輛、船舶載貨應符合如下規定:

      (1)嚴禁超載;不應超高和超寬,特殊情況須經相關部門批準,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2)當車輛、船舶在行進時,所載的貨物應加固,不能靠人員扶著;翻斗車應封閉良好,不得漏土。

      11、車輛、船舶、機動設備的噪聲、廢物和廢氣排放,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12、船舶均應配有足夠的通訊設備,與過往船舶及監督站(艇)保持聯系暢通,發現情況及時聯系協調。

      13、船舶須配備足夠的救生圈、救生衣,并置掛在作業現場,做到可以隨時取用。

      14、機動設備必須正確使用,禁止將挖掘機、裝載機做為吊車使用,進行吊裝、吊運作業等。

      15、農用車、摩托車、自行車不準進入施工現場。

      五、車輛、船舶、機動設備現場通行證

      1、凡進入項目現場的機動車輛、船舶、機動設備均須辦理現場通行證,憑證出入。

      2、通行證分為正式通行證和臨時通行證。正式通行證應張貼在駕駛室左后側車窗上;臨時通行證擺放在駕駛室內顯眼處。

      3、正式通行證每季度換證并使用不同的顏色,有效期最長為3個月。

      01月01日--03月31日??????? 紅色

      04月01日--06月30日??????? 藍色

      07月01日--09月30日??????? 黃色

      10月01日--12月31日??????? 綠色

      4、正式通行證的辦理所需相關資料包括:

      (1)車輛

      l?保險證明書

      l?年檢合格證

      l?特種設備檢驗報告和安全合格標識(包括但不限于起重機等)

      l?有效的車輛行駛證復印件

      l?有效的駕駛證/操作證復印件

      l?其他

      (2)船舶

      l?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國籍證書復印件

      l?船舶檢驗證書復印件

      l?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復印件

      l?船員適任證書復印件

      l?船舶適航證書復印件

      l?船舶噸位證書復印件

      l?船舶載重線證書復印件

      l?船舶無線電安全證書復印件

      l?船舶安全證書復印件

      l?防止油污染證書復印件

      l?施工許可證書

      l?船舶保險單

      l?其他

      5、臨時通行證:

      收貨或接待單位應確保送貨或來訪車輛遵守項目現場的各管理規定,并對送貨或來訪車輛及人員違章及安全負責。故收貨或接待單位應在送貨或來訪車輛入場前,對該相關人員進行簡單的入場培訓。

      6、下列任何一項證明資料如有偽造,車輛和駕駛員將永遠不允許進入項目現場:

      l?駕駛證

      l?行駛證

      l?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工程機械)

      l?特種設備檢驗報告和安全合格標識。

      六、車輛/機動設備通行證分類及編號

      1、為便于車輛/機動設備管理,將承包商進場車輛/機動設備分為以下四類:

      l?交通車輛類:(指小車、面包車、中巴車、大巴車等);

      l?運輸車輛類:(指皮卡、輕型貨車、泥頭車、平板車等);

      l?特種車輛類:(指流動式起重機械、履帶式起重機械及工程機械等);

      l?其它機具類:(指蹦蹦車)。

      2、車輛/機動設備現場通行證編號由項目的拼音縮寫、車輛/機動設備類型、順序號構成(如alpk-t(v/c/o)-0001表示在項目工作、編號為0001號的卡車;另外c代表起重車輛或機動設備、v代表一般車輛、o代表其他機動設備)。

      alpk - c -v(t / c / o)-0001

      車輛、機動設備編號? (從0001開始)

      其它機具類(英文“其它”的首字母縮寫)

      起重車輛/機動設備類(英文“吊車”的首字母縮寫)

      卡車類(英文“卡車”的首字母縮寫)

      一般車輛類(英文“車輛”的首字母縮寫)

      承包商標識符(承包商英文或拼音縮寫)

      項目標識符(奧林匹克項目拼音縮寫)

      七、車輛、船舶、機動設備保養

      1、日常車輛檢查

      (1)操作員每日在使用車輛、船舶、機動設備前,應進行檢查。若發現不良狀況, 應在隨車(船)記錄本上記錄,及時將不良狀況報告機動設備管理人員,并及時處理。

      (2)車輛、船舶、機動設備出現故障或不良狀況,應及時排除,否則嚴禁使用。

      2、車輛、船舶、機動設備維護

      (1)車輛、船舶、機動設備維護必須按有關規定或制造廠家提供的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進行。

      (2)只有資質合格人員才能對車輛、船舶、機動設備進行維修并做好記錄。

      八、車輛駕駛員、船舶人員管理

      1、所有車輛或船舶駕駛員,必須經政府相關部門考試合格、獲得駕駛證,且有一年以上駕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有效的操作證。嚴禁無證駕駛或作業。

      2、承包商須定期對其車輛、船舶、機動設備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3、所駕駛的車(船舶)型必須與駕駛證準駕車(船舶)型相符。

      4、駕駛人員患有妨礙安全行車(船舶)的疾病或過度疲勞時,不準駕駛。

      5、不準赤腳、穿拖鞋、戴耳機或酒后駕駛車輛(船舶);嚴禁在駕駛途中接、打電話。

      6、 駕駛員在駕駛過程中應系好安全帶,行駛前應提醒和監督乘坐人員系好安全帶。

      7、嚴禁駕駛裝載違規的車輛、船舶。

      8、嚴禁超速行駛。駕駛員除了應遵守交通法規外,還必須遵守項目現場限速規定。

      9、在現場內,車輛要按規定路線行駛,不準亂停、亂放;占路施工應提前2天填報《公共區域/道路占用申請單》(詳見業主管理規定《現場交通道路管理規定》)并獲批準。駕駛員不在時,車輛應熄火,并將車輛置于停車制動狀態。

      10、在施工現場,如駕駛員或乘坐人員沒有穿戴正確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不得離開駕駛室或車廂。

      11、進入現場的所有人員必須服從公司的管理,接受必要的安全、交通檢查。

      12、船舶應當按照標準配備船員;并指定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為安全與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按國家相關規定,配備掌握避碰、信號、通信、消防、救生及安全與防污染管理等專業技能的人員。

      九、船舶施工管理

      1、船舶及海上施工單位應制定專人按時收聽氣象預報,發現有惡劣氣候及早做好避風工作,確保船舶安全。禁止在氣候、風浪比較惡劣的條件下航行、作業。

      2、除經主管機關特別許可外,禁止船舶進入或穿越禁航區。

      3、在沿海水域進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劃定相應的安全作業區,必須報經主管機關核準公告。施工單位不得擅自擴大安全作業區的范圍。

      4、船舶按沿海港口信號規定懸掛作業信號。在作業期間應派專人在首、尾部值班,用旗幟指揮,示意過往船通過方向或遠離本船。

      5、船舶每天作業結束后,應選擇安全、無礙他船航行的地點靠泊。

      6、嚴禁破壞助航標志和導航設施。若發現相關助航標志或導航設施損壞,應當立即向主管機關報告。

      7、海上施工作業完成后,都不得遺留有礙航行和作業安全的隱患。在未妥善處理前,承包商必須負責設置規定的標志,并將礙航物的名稱、形狀、尺寸、位置和深度準確地報告主管機關。

      十、事故處理

      1、車輛在現場內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現場目擊人應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上報,該單位負責人應按《hse事故管理程序》及有關規定向監理機構、公司、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報告,講明事故發生的地點、車輛牌號、損失情況,特別要講明有無人員傷亡情況。

      2、事故管理按照公司《hse事故管理規定》及有關規定執行。

      3、船舶、設施遇難時,除發出呼救信號外,還應當以最迅速的方式將出事時間、地點、受損情況、救助要求以及發生事故的原因,向主管機關、本單位、公司pmt及hse部報告。

      第4篇 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1目的

      為了實現對交通安全的有效管理,維護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障員工和公眾的人身、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2依據與要求

      2.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集團公司《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

      2.2機動車輛交通風險大,是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重點。各級領導、安全部門、車管單位、車管干部和駕駛員、修理人員,都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嚴格執行國家頒布的交通法規和本規定,共同搞好機動車輛交通安全工作。

      2.3 局、分公司及各二級單位均應建立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環保部門、勞動人事等部門和車管單位要明確職責,互相配合,加強管理和監督,加強對駕駛人員交通法規、操作技術和職業道德教育,不斷總結經驗教訓,努力提高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2.4 各級領導要高度重視機動車輛交通安全工作,行政正職為交通安全第一責任人,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為機動車輛交通安全主管責任人,業務歸口各級安全環保管理部門。

      3定義

      3.1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系指局、分公司所屬各單位為保障自有機動車輛在完成指派工作任務過程中的安全行駛,對機動車輛、駕駛員和機動車輛行駛在道路及廠區道路、作業現場上的安全管理。

      3.2企內機動車輛

      資產隸屬于局、分公司建檔管理的所有機動車輛。

      3.3長途出車

      到200km及以遠執行任務的機動車輛。

      3.4 大宗任務

      需要多臺車集中拉運或長時間執行同一任務的拉運項目。如大型搬遷、三超拉運、大型吊裝、編組拉運任務、長期拉運(值班)任務等。

      3.5 特殊運輸

      運輸如油品、爆炸物品、放射物品、搶險急救物資等特殊物品的運輸任務。

      3.6 準駕證(含臨時準駕證)

      由局、分公司、二級單位、基層隊逐級考核、審查,為企內駕駛員頒發的駕駛企內機動車輛的安全資格證。

      3.7 駕駛員安全例會

      由二級單位每月組織的、由公安交警部門簽章的駕駛員集中強化學習教育例會。

      3.8 駐外機動車輛

      大牛地氣田以及新疆、東北作業區以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動車輛。

      3.9長期在基層值班的機動車輛

      由上級指派的在一線為生產經營服務的機動車輛。

      4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局、分公司所屬各單位的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機動車輛服務商參照本規定執行。

      5組織機構及職責

      5.1局、分公司應設置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機構(崗);各二級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設置機動車輛交通安全專職崗或兼職人員。

      5.2基層單位設置專職或兼職安全員。

      5.3局、分公司及其二級單位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科(崗)安全職責

      5.3.1貫徹國家有關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標準及集團公司有關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5.3.2.制定、修改、完善本單位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有關規定并貫徹、落實。

      5.3.3參加本單位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狀況檢查,組織或參加單位內機動車輛交通安全檢查,制止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行為;參與廠(礦)區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5.3.4組織或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各項交通安全活動,配合勞資教育培訓主管部門開展對本單位相關管理人員、交通安全管理人員、車管干部和駕駛員的交通安全培訓,負責對駕、乘人員(包括職工私家機動車輛駕駛員)的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5.3.5負責本單位所屬機動車輛、機動車駕駛員牌證和單位內部準駕證管理,組織或參與本單位機動車輛和駕駛員駕駛證、準駕證的定期檢審。

      5.3.6負責制定本單位內部機動車輛保險方案、投保和保險機動車輛事故定損、索賠工作。

      5.3.7參加本單位機動車駕駛員的技能考核工作,對駕駛員的評聘有權提出建議。

      5.3.8建立健全機動車輛交通安全各項檔案資料。

      5.3.9協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本單位所屬機動車輛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分析事故原因,提出事故預防措施和建議,負責事故的統計和上報工作。

      5.3.10建立機動車輛駕駛員交通安全獎懲制度,表彰獎勵機動車輛交通安全先進集體和個人,對違反交通安全法規行為人員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提出處理建議。

      5.3.11及時總結、發現、推廣本單位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先進經驗,提高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5.4專(兼)職安全員交通安全職責

      5.4.1在本單位負責人領導下,負責本單位交通安全工作,貫徹落實國家有關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上級交通安全各項規章制度。

      5.4.2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堅持原則,制止違章行為。

      5.4.3負責或參與制定、修訂本單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機動車輛駕駛安全操作技術規程,并檢查執行情況。

      5.4.4負責安排并檢查指導班組交通安全活動。

      5.4.5做好駕駛員和員工的交通安全宣傳和教育培訓工作。

      5.4.6組織開展本單位機動車輛進出場安全檢查等日常安全檢查工作,發現隱患及時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應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時向領導匯報。

      5.4.7督促、檢查駕駛員對機動車輛進行日常維護維修。

      5.4.8負責本單位機動車輛、駕駛證、準駕證的檢審或換證工作。

      5.4.9參與本單位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負責統計分析,及時上報。

      5.4.10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基礎資料。

      5.5生產、企管、設備、資產、人事、組織和宣傳教育等相關部門,要嚴格遵守國家交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認真履行好本部門以下安全職責:

      5.5.1生產管理部門應制定并組織實施機動車輛調度管理制度;組織機動車輛生產運行時應認真識別控制風險因素,查處“三違”現象,消除不安全因素。

      5.5.2企業管理部門應協助安全部門做好交通安全考核工作和機動車輛服務商、外雇及租賃機動車輛的安全資格審核。

      5.5.3設備管理部門應建立機動車輛維護維修和檢查整改制度,配合安全部門做好機動車輛檔案管理工作。

      5.5.4資產管理部門應協助安全部門做好機動車輛及專職駕駛員的保險工作,負責保險方案審核,并配合安全部門做好機動車輛檔案管理工作。

      5.5.5勞資部門應制定機動車駕駛員的評聘管理和技能考核辦法,負責本單位駕駛員的交通安全培訓教育工作。

      5.5.6組織、教育部門負責本單位相關人員的交通安全培訓教育工作。

      5.5.7宣傳部門和新聞媒體機構應協助安全部門做好交通安全宣傳引導工作。

      5.6車隊長安全職責

      5.6.1 車隊長是車隊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第一責任人和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負責任人,對車隊機動車輛交通安全負第一位領導責任。

      5.6.2 認真貫徹執行交通法規和上級有關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結合實際制定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5.6.2 落實機動車輛交通安全責任制,確保機動車輛交通任務順利完成及本單位安全目標的實現。

      5.6.3 嚴格執行駕駛員內部“準駕證”制度,不準安排無“雙證”人員上崗。

      5.6.4 檢查車隊班、組安全活動,做好駕駛員思想工作和職業道德教育。組織對機動車輛進行安全檢查,定期維修保養,保證機動車輛完好率符合規定要求。

      5.6.5 發生事故及時上報,按照事故處理“四不放過”原則和管理權限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5.7駕駛員安全職責

      5.7.1 嚴格執行和遵守交通法規及上級有關交通安全規定,確保自己所駕駛機動車輛的行車安全,努力爭當安全行車優秀駕駛員。

      5.7.2 積極參加業務技術、安全教育培訓和學習,不斷增強交通安全意識,提高技術水平,練就過硬本領。

      5.7.3 愛護機動車輛,勤檢查,勤保養,使自己所駕駛的機動車輛經常保持完好狀態。

      5.7.4 遵守職業道德,文明駕駛,杜絕違章行為,自覺接受安全部門或車管安全員的監督,團結互助,互相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指出、幫助解決或上報,避免發生交通事故。

      6管理內容

      6.1一般管理

      6.1.1局、分公司每半年組織1次,二級單位每季度組織1次,基層單位每月組織1次。

      6.1.2各單位為應按照國家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建立機動機動車輛gps監控管理系統,加強對機動車輛運行監控管理。

      6.1.3各單位交通安全管理部門應積極協調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經常開展路檢夜查和宣傳教育活動。

      6.2局、分公司及所屬二級單位應建立并實行以下制度:

      6.2.1內部機動車輛準駕證制度,包括準駕證申領范圍、申領種類、審驗或換證辦法、對違反準駕證管理規定的處理辦法等內容。

      6.2.2機動車輛調度管理制度和長途機動車輛審批制度。

      6.2.3日常機動車輛運行“三交一定(駕駛員應將準駕證、機動車輛行車證件和鑰匙上交基層機動車輛單位統一保管,將機動車輛停放在指定車位)制度和法定節假日期間無工作(公務)任務機動車輛的三交一封”(駕駛員將準駕證、機動車輛鑰匙、行車證件上交單位統一封存,將機動車輛固定停放)制度。

      6.2.4機動車輛進出(停車)場、車庫安全管理制度。

      6.2.5惡劣天氣和特殊任務機動車輛安全行駛規定。

      6.2.6長期在外值班機動車輛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6.2.7機動車輛服務商的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制度。

      6.2.8機動機動車輛維修保養和檢查整改制度。

      6.2.9汽車修理安全管理規定。

      6.2.10廠內機動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6.2.11水陸聯運、大型搬遷、吊裝等聯合作業的企業應根據作業特點,制定聯合作業的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6.2.12交通安全培訓教育制度,并將全員交通安全教育和職工私家機動車輛駕駛人的交通安全教育納入制度中,將交通安全相關知識作為各級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的一項重要內容。

      6.2.13機動車輛駕駛員交通安全獎懲制度。

      6.3局、分公司所屬廠區道路應設立禁行、禁停、限速等標志,生活區應采取設立交通安全標志、停車場地等安全措施。

      6.4基層機動車輛單位應建立以下機動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檔案:

      6.4.1機動車輛檔案。

      6.4.2機動車駕駛員檔案。

      6.4.3道路交通事故檔案。

      6.4.4駕駛員安全行駛公里數統計檔案。

      6.4.5安全檢查記錄,隱患整改記錄。

      6.4.6機動車輛保險檔案。

      6.5駕駛員管理

      6.5.1機動車輛駕駛員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身體條件,作風正派,遵紀守法,并取得國家頒發的機動機動車輛駕駛證。

      6.5.2對駕駛員的選用,需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勞動人事部門審核,經縣以上醫院體檢無妨礙駕駛疾病的(由醫務部門監督),安全部門進行駕駛技術實際考核(兩人以上專業人員監考),經主管安全領導批準后方可辦理使用手續。(華北局、華北分公司選用駕駛員審批表見附表1)

      6.5.3對現在用駕駛員因技術素質較差暫時達不到上崗條件的,應停止其駕駛資格,或重新進行技術培訓,待達到要求后方可聘用。

      6.5.4駕駛重型、大型、危險貨物及特種專用工程機動車輛的駕駛員應具備5年或15×104公里以上的安全駕駛經歷,了解所駕機動車輛的基本性能,以及車載特種設備的性能、施工工藝流程;駕駛危險貨物運輸機動車輛的駕駛員應經過相關安全知識培訓,掌握危險貨物性質、一般安全規程和應急處置技能,取得合法有效的資格證后方可上崗。

      6.5.5駕駛員應做到:

      6.5.5.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及局、分公司的相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嚴格自律,駕駛機動車輛做到“四不、四讓(不違反信號,不爭道搶行,不亂停亂放,不隨意變道;機動車輛讓行人,轉彎讓直行,右轉讓左轉,超車讓對行),不違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6.5.5.2加強職業道德修養,培養良好的生活習慣,提高安全自律性,不開英雄車、斗氣車和霸氣車,禮貌行車,文明行車,駕駛機動車輛時應精力充沛和良好的心境。

      6.5.5.3愛護機動車輛,服從調度,自覺接受安全檢查;出車前、行駛途中和收車回場后應按規定檢查機動車輛,及時做好機動車輛日常維護保養,保證機動車輛處于良好狀態,如實匯報出車情況。

      6.5.5.4自覺參加本單位組織的各項安全活動和公安交通部門和單位車管部門按期組織的駕駛人員“安全學習”活動,提高自身安全意識和技能。

      6.5.5.5拒絕執行違章指揮。

      6.5.5.6嚴禁駕駛員酒后駕駛機動車輛,嚴禁超速行駛,嚴禁違章超車,嚴禁疲勞駕駛。

      6.5.5.7嚴禁駕駛員將機動車輛交給無駕駛證人員駕駛。

      6.5.5.8嚴禁駕駛員在駕駛機動車輛時使用移動通訊工具或車載電話等。

      6.5.5.9嚴禁駕駛員不經領導指派私自開車。

      6.5.5.10駕駛人員發生事故后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員,立即報警和向單位匯報,嚴禁肇事逃跑。

      6.5.5.11吊車駕駛員應經過有關部門培訓,取得起重工操作證,方能進行起重操作。

      6.5.5.12參加氣田(作業區)施工建設的內部駕駛人員(包括試氣隊駕駛自行式作業機人員),應按照要求,實行企業內部“準駕證”制度(含外聘駕駛員),即機動車駕駛員除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駕駛證外,必須同時持有機動車駕駛員內部“準駕證”,方可駕駛本單位機動車輛。貨物運輸機動車輛駕駛員,還應持有機動車輛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從業資格證。

      a) 駕駛人員在氣田(作業區)道路上行車時要做到禮貌行車,應執行大車讓小車,輕車讓重車的行車規則。

      b) 機動車輛駕駛員進入氣田(作業區)應著裝整齊,進入現場必須著工裝。不準有穿拖鞋駕駛機動車輛等違規行為發生。

      c) 駕駛員進入井場、氣站后嚴禁吸煙。

      6.6 內部準駕證管理

      6.6.1 局、分公司對駕駛員(含外聘駕駛員)實行企業內部“準駕證”制度,即機動車駕駛員除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駕駛證外,必須同時持有局、分公司核發的機動車駕駛員內部“準駕證”,方可駕駛本單位機動車輛。

      6.6.2 “準駕證”由局、分公司安全環保處負責統一印制,審核和發放。未經局、分公司審核和發放內部“準駕證”的各類駕駛人員不得駕駛本單位機動車輛。未經局、分公司審核和發放內部準駕證的駕駛人員,各單位不得擅自安排上崗駕車。各單位可根據自身生產特點和工作需要,由單位安全、勞動人事部門負責日常培訓、教育、管理及新增、聘用駕駛員的考核、申報工作。

      6.6.3 “準駕證”分為局、分公司機動車“準駕證”和局、分公司機動車“臨時準駕證”兩種。“準駕證”和“臨時準駕證”制作有正證和副證兩種版本,正證為駕駛員隨車攜帶,副證為駕駛員所在單位保存,備查。副證不能替代正證使用。

      6.6.4“準駕證”的發放范圍為在崗的專職駕駛員、專職車管、安全人員。非專職駕駛人員(不在駕駛崗位的人員)不辦理內部“準駕證”。對具有實際駕駛經歷、技術熟練,又確屬工作需要駕駛機動車輛的非專職駕駛人員,可按照有關審批程序辦理內部“臨時準駕證”。“臨時準駕證”最長時效為一年。過期需重新辦理。

      6.6.5 辦理內部“準駕證”或“臨時準駕證”的程序分別為:

      6.6.5.1 專職駕駛員“準駕證”辦理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填報“準駕證”申報表(見附表2),附上申報辦理“準駕證”人員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由所在單位安全部門進行專業技術考核合格后,經所在單位研究批準,報局、分公司安全環保處辦理“準駕證”手續。

      6.6.5.2 非專職駕駛人員,井、分隊管理人員因工作需要駕駛單位機動車輛的,必須是具有3年以上實際駕駛經歷,駕駛技術較好,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填報“臨時準駕證”申報表(附表3),附上申報辦理“臨時準駕證”人員機動車駕駛證原件,由所在單位安全部門進行專業技術考核,井、分隊及科級以上管理人員需要駕駛單位機動車輛的,還需經所在單位安全部門組織考核小組進行技術考核,填寫考核表(見附表5),經所在單位hse管委會(領導小組)集體研究同意,然后由主管領導簽字批準,報局、分公司安全環保處辦理“臨時準駕證”手續。

      6.6.5.3 隊、處級以上領導人員因工作需要駕駛單位機動車輛的,可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填報“臨時準駕證”申報表(附表4),附上申報辦理“臨時準駕證”人員機動車駕駛證原件,由局、分公司安全部門組織考核小組進行技術考核,填寫考核表(見附表6),經局、分公司hse管委會集體研究同意,主管安全生產的局、分公司領導簽字批準,方可辦理“臨時準駕證”手續。

      6.6.5.4 對外聘駕駛員的駕駛技術、經歷必須調查清楚,嚴格把關。聘用者必須是連續駕駛機動車輛5年以上,未發生過交通事故,安全行駛10萬公里以上的專業駕駛人員。使用外聘駕駛員必須經勞動人事部門批準,安全部門技術考核,經局、分公司辦理內部”臨時準駕證”后方可準許上崗。

      6.6.5.5 氣田、生產作業場所,生活基地區域內部使用的專業機械工具,諸如推土機、裝載機、鏟車等,其操作人員必須要持有公安交通部門、勞動監察部門或農機管理部門核發的駕駛證或特殊工種操作證,經單位安全環保部門審批后方準上崗。

      6.6.5.6 汽車專業修理試車人員可辦理”臨時準駕證”,但只限于在非正規公路上或規定路段試車。部分單位使用的農用三輪車駕駛人員須先取得國家核發的該項紀錄駕駛證資格后,再比照單位機動車駕駛員辦理“臨時準駕證”,而后方可駕車上路。

      6.6.5.7 持有內部“準駕證”駕駛人員必須遵守如下規定:

      a) 證件必須隨身攜帶,不帶“雙證”不準駕駛本單位機動車輛;

      b) 證件不準涂改和轉借他人使用;

      c)證件丟失,要及時向安全部門申請補辦;

      d) 退休、調出、改變工種人員應及時交回“準駕證”;

      e)辦理“臨時準駕證”的須按規定期限收回。

      6.6.5.7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其“準駕證”資格:

      a) 發生表內外重傷、死亡交通事故,負有次要責任以上者;

      b) 發生直接經濟損失3萬元(含3萬元)以上交通事故,負有同等以上責任者;

      c) 發生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交通事故,負有次要責任以上者;

      d) 一年內連續發生兩次以上責任交通事故者;

      e) 經本單位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f)其它不適應駕駛本單位機動車者。

      6.7機動車輛管理

      6.7.1機動車輛應經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路行駛;尚未登記需要臨時上路行駛的機動車輛,應申領臨時通行牌證并按規定行駛。

      6.7.2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狀況、安全裝置和機動車輛標識應符合gb7258規定要求,機動車輛的日常安全檢查和維護維修應重點檢查監控制動、轉向、燈光等關鍵要害部位,嚴禁機動車輛帶病上路行駛。

      6.7.3機動車輛應按規定配備隨車工具、滅火器、警告標志牌、大中型客車逃生安全錘等;在山區、冰雪、泥濘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應配備防滑鏈和防溜掩木。

      6.7.4嚴禁機動車輛客貨混載,機動車輛載人(物)不得超過行駛證核定的載人(重)量,運輸超限物件(超長、超寬、超高、超重)應按規定到當地相關部門辦理超限運輸手續。

      6.7.5汽車吊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牽引機動車輛,嚴禁特種專用工程機動車輛用于運輸車或交通(通勤)車使用。

      6.7.6 三臺車以上共同執行同一任務時,應指定負責人并編隊行駛。車隊行駛時,應保持安全行車距離,中速行駛,并做好途中對機動車輛的“三停四查(通過險路險橋前停車查看路況、通過城市前停車整理車容車貌、遇有行車安全障礙時停車排除事故隱患,途中檢查機動車輛輪胎氣壓是否正常,檢查機動車輛制動、轉向等裝置是否靈敏安全可靠,檢查機動車輛燈光信號是否有效,檢查貨物捆綁是否牢固。

      6.7.7特種專用工程機動車輛在施工作業過程中應嚴格按照保證安全、利于健康、保護環境的原則進行,不應妨礙其他機動車輛通行。需要駕駛人員配合的作業項目,駕駛員應堅守崗位,嚴格遵守相關安全操作規程。

      6.7.8機動車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檢驗,未按規定檢驗、檢驗不合格或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機動車輛,不得繼續行駛。

      6.7.9機動車輛變更、轉移和報廢時,應及時到公安機動車輛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到單位安全部門備案。

      6.7.10機動車輛應投保機動車交通強制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并以規避風險為原則,根據不同機動車輛風險大小確定投保金額。

      6.8機動車輛行駛安全管理

      6.8.1條生產管理部門和基層機動車輛單位安排機動車輛任務時,應對機動車輛、駕駛員、天氣、道路和任務等進行hse風險識別分析,合理調派機動車輛和駕駛員,不得因工作任務造成駕駛員疲勞開車、超速行駛。

      6.8.2對外出機動車輛實行派車單制度,對每輛車應配備隨車登記冊。駕駛員每次出車應將機動車輛行駛里程、路線、機動車輛技術狀況、事故隱患情況以及維修情況記錄在冊。

      6.8.3駕駛員在出車前應全面了解出車任務,選擇最佳行車路線,預測分析途中風險因素,提前做好預防措施,并認真做好安全檢查,確保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狀況良好,行車證件齊全有效。

      6.8.4駕駛員在出車前應對自己的身體狀況和精神狀態進行確認,確保行車過程中精神飽滿、精力充沛,身體和精神狀態不會對安全行車造成影響。

      6.8.5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應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杜絕酒后開車、疲勞開車、超速行駛、強行超車等嚴重交通違規行為,并做到以下要求:

      6.8.5.1起步前,要認真查看機動車輛周圍,大型機動車輛還應注意車底,確認安全后方可發出信號起步行駛。

      6.8.5.2駕駛機動車輛時,應集中精力,認真觀察判斷,發現異常情況時應提前減速,并采取相應措施,切勿疏忽麻痹、心存僥幸。

      6.8.5.3行車過程中,要沉著冷靜,謹慎駕駛,不可急躁僥幸、左右超車、超速行駛。

      6.8.5.4行車途中要保持安全車距,切勿跟車過近、橫距過小,導致突發情況措手不及。

      6.8.5.5超會車時,要正確判斷超會車的距離、速度,切勿盲目僥幸,避免“三點”或“多點”交會,嚴禁強超搶會行為。

      6.8.5.6行經路口時要嚴格遵守燈光信號和通行規則,注意避讓行人,不得強行通過。

      6.8.5.7行經村莊、學校、繁華街道或城鄉結合部時,要減速慢行,注意觀察判斷,并做好預防措施,防止兒童、學生玩耍打鬧或車、馬、行人爭道搶行、截頭猛拐、突然橫穿等意外情況發生。

      6.8.5.8在雨、雪、霧等惡劣天氣或冰雪、泥水道路上行駛時,應嚴格控制車速,掌穩方向,加大安全車距,操作方向、油門、剎車要輕緩,切勿急打方向、猛踩急抬油門或剎車過急過死,禁止超速行駛、左右穿插、緊急制動。

      6.8.5.9長途任務要遵守規定,行車途中應中速行駛,沉著冷靜,不可高速趕路、超速行駛,嚴禁疲勞駕駛。

      6.8.5.10機動車輛轉彎、掉頭、停車或變道行駛時,要注意觀察來往機動車輛和行人,遵守通行規則,給后方來車、行人留有安全距離,不得強行轉彎、掉頭、停車或隨意變道。

      6.8.5.11高速公路行駛應控制車速,保持安全車距,注意調節注意力,按規定行車、超車、變道和應急停車,避免視覺疲勞、注意力分散,嚴禁疲勞開車、強行超車、隨意變道和逆向行駛。

      6.8.5.12午飯后應盡量稍作休息調整再上路行駛,若飯后急需上路,應采取措施振作精神,避免發生飯后困倦、瞌睡、精力不足和注意力分散等現象。

      6.8.5.13夜晚、黃昏行車要減速慢行,注意觀察;超會車時應沉著謹慎,合理使用燈光,切勿觀察不清盲目行駛,要特別注意因光線對射形成的視線盲區。

      6.8.5.14遇有險路、險橋時,駕駛員應下車察看,必要時乘車人應下車步行通過;機動車輛行駛時應低速慢行,乘車人應協助了望,嚴禁冒險強行通過。

      6.8.5.15行經沼澤和泥濘路段時應下車察看路況,不得冒險駛入;機動車輛被陷時,不應猛加油門前行或倒車,要挖開被陷輪胎周圍的泥土,墊好墊物或用其他機動車輛拖出。

      6.8.5.16機動機動車輛需要通過水淹路段時,應下車察看積水深度,不可僥幸冒險通過。如可通行,應選好行車路線,使用低速檔平穩操作、緩慢行進,不宜在水中停車、變速和急劇轉向;若機動車輛在水中因故熄火,不可再發動機動車輛,應設法將車拖出,防止發動機動車輛時水從排氣管進入發動機造成發動機毀壞。

      6.8.5.17在山路及山坡上行駛時,應注意路標指示,掌穩方向盤,中低速行駛,充分利用發動機的牽制力控制車速,不宜頻繁使用剎車;在彎道多、視線不良的情況下,應緩慢行進,提前減速、鳴號;上坡時不得蛇形曲線行駛,下坡時嚴禁熄火或空檔滑行。

      6.8.5.18在沙漠地區行駛,應先進行沙漠駕駛培訓,掌握迷路或拋錨后遇險救生的基本技能,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單獨駕駛。

      6.8.6本規定未列出的特殊道路環境條件,應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通行。

      6.8.7 任何領導干部和個人,不得強令駕駛員違章裝載,違章行車。

      6.8.8 任何乘坐人員不得強迫或慫恿駕駛人員違章行車,在駕駛員違章行車時,乘坐人員有義務提醒駕駛員停止違章行為。

      6.8.9 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輛,應確保機動車輛輪胎氣壓、磨損程度合乎要求,輪轂及底盤各部螺絲無松動。并嚴格按照規定時速行駛,小型車時速不準超過120公里。行駛中與前車必須保持安全距離。

      6.8.10 機動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或長途行車時,凡車上設有安全帶的,駕車人和乘坐人必須系好安全帶。

      6.9 機動車輛出車路單(派車單)和長途機動車輛

      6.9.1 機動車輛調派由機動車輛所屬單位及生產調度部門負責,實行出車路單(派車單)(見附表 7 )和長途機動車輛嚴格審批制度。

      6.9.2 各級用車單位須填寫用車申請并經主管領導簽批,無調度部門的零散機動車輛單位,由車屬單位主管領導或指定派車人負責調派,并建立調派臺帳。

      6.9.3 生產用機動車輛調派由生產調度部門負責。長途用車須由用車單位(部門)向基層機動車輛單位(車隊)或機動車輛調派部門提出用車申請,填寫機動車輛長途用車申請欄,經相關部門嚴格審核并經主管領導簽批,路單必須標明用車時間、工作項目、到達地點。

      6.9.4嚴格機動車輛派車制度,任何駕駛員無權在沒有得到車管人員指派的情況下,將機動車輛駕出指定停放點。非執行特殊任務,任何機動車輛不得“外宿”。

      6.9.5機動車輛出車路單(派車單)由本單位調派機動車輛部門存檔備案。

      6.10 “三交一定、三交一封”

      6.10.1日常機動車輛回場駕駛員應將準駕證、機動車輛行車證件和鑰匙上交基層機動車輛單位統一保管,將機動車輛停放在指定車位。

      6.10.2節假日期間,不值班的機動車輛須由駕駛員向機動車輛所屬單位上交準駕證、機動車輛鑰匙、機動車行駛證,定點停放,單位封存機動車輛。

      6.10.3 各單位在收隊、機動車輛到達基地后3天內必須由駕駛員向機動車輛所屬單位上交準駕證、機動車輛鑰匙、機動車行駛證,按要求把機動車輛停放在指定地點封存。

      6.11 大型搬遷、吊裝和聯合作業

      6.11.1 各單位在進行大型搬遷、吊裝等聯合作業時要制訂詳細的吊運計劃,由所在單位指派專人負責。

      6.11.2 所有大型搬遷、吊裝機動車輛應進行能力性評估,本單位不具備承擔此任務的能力、機動車輛不符合執行此任務的條件、駕駛員沒有執行此類任務的經驗,不得派出。

      6.11.3 大型搬遷要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現場踏勘和相關影響因素調研,進行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由搬遷單位組織制定拉運安全監護措施。

      6.11.4 運輸大件物資、設備,必須捆扎牢固。

      6.11.5 運輸超高、超寬、超長設備應按規定辦理手續,必須設明顯標志,注意觀察、避讓和處理行駛中遇到的電線、樹木、建筑物以及其它物體。

      6.11.6 大型搬遷行駛遇軟基路面、涉水路面或橋梁情況不明時,必須詳細了解路面、路基、邊坡、橋梁情況,選擇安全路面通過,嚴禁冒險穿越。

      6.11.7 大型搬遷機動車輛必須保證機動車輛驅動、制動、轉向、輪胎、喇叭、刮雨器、后視鏡和燈光等部件安全性能良好。

      6.11.8 大型搬遷、吊裝機動車輛行駛在砂礫路、紅泥路、沙柳路等非正規道路時,嚴格按照“禮讓三先”;“一慢、二看、三通過”的原則。

      6.11.9 大型搬遷、吊裝機動車輛必須有公安機關機動車輛管理部門的年審、簽章。

      6.11.10 大型搬遷、吊裝機動車輛嚴格按照jt3130《汽車運輸規則》以及jt3145《汽車運輸裝卸作業規程》規定執行。

      6.12 長期在外值班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

      6.12.1 在外值班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認真遵照集團公司《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機動車輛交通運輸安全管理的規定執行。

      6.12.2 加強在外值班單位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切實有效地控制所在作業區內部道路交通違章現象,避免事故發生,保護國家、集體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交通安全按照全員參與、群防群治的原則進行管理。

      6.12.3在外值班機動車輛應由局、分公司二級單位安全環保部門與在外值班單位簽訂hse承諾書、安全管理委托書,制定管理措施,指定安全負責人和派車人,報局、分公司安全環保處備案。

      6.12.4 各在外值班機動車輛必須按照當地國家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

      6.12.5在外值班單位嚴格對駕駛員管理,禮貌行車;尊重當地國家、地方的風土人情,

      6.12.6在外值班單位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項檔案,開展各項安全活動,開展對駕、乘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

      6.12.7在外值班駕駛員著裝必須符合在外值班單位要求。

      6.12.8各單位應根據作業任務合理安排基層值班機動車輛,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對長期值班機動車輛制定管理措施,劃定值班區域。

      6.12.9長期在基層值班機動車輛必須手續齊全、性能完好;有公安機關車管部門年審簽章。

      6.13惡劣天氣和特殊任務車輛安全行駛

      6.13.1 載重車、油罐車、自卸車、平板拖車、管子拖車、吊車、客車等特種機動車輛在惡劣天氣時原則上避免出車,如有特殊情況必須上報上級主管單位審批后實施。

      6.13.2機動車輛在惡劣天氣出車,必須保證機動車輛性能完好。

      6.13.3 能見度低時要限速行駛:當能見度在100~200米時,機動車輛限最高速:小車60km、大車40km;在氣田作業區內行駛的機動車輛最高限速:小車30km、大車20km;當能見度在50~100米時,機動車輛限最高速:小車40km、大車30km;在氣田作業區內行駛的機動車輛最高限速:小車20km、大車10km;;當能見度低于50米時,各單位控制機動車輛出行,如遇緊急情況,由主管領導簽批。

      6.13.4 在雨天行車時,紅泥路面要嚴格執行晴通雨阻規定。

      6.13.5 雨、雪、冰以及泥濘路面行車,必須謹慎駕駛,控制車速,正確利用制動,嚴防溜滑。必要時,應加裝防滑裝置。

      6.13.6 在泥濘滑路和便道上行駛時,要提前換入低速檔,少加油慢通過,不能加大油猛沖,更不能中途換檔或停車、起步。

      6.13.7 在遇暴風雨視線不清時,一定要立即停車避讓,待雨小后,有安全把握時,在繼續行駛,絕不冒險行駛。

      6.14機動車輛維修保養和檢查整改制度。

      6.14.1 機動車輛年度安全技術檢驗由機動車輛所在單位安全環保部門與所在地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聯系,進行年度檢驗。

      6.14.2 機動車輛年度技術等級評定由機動車輛所在單位物資裝備部門組織進行技術評定并建立檔案。

      6.14.3機動車輛二級維護和修理后,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

      6.14.4機動車輛駕駛員應參與機動機動車輛的維護維修工作。

      6.15機動車輛服務商的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制度。

      6.15.1 各單位在租用外部機動車輛時必須嚴格把關、認真按照《中華人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相關機動車輛租用事宜簽訂機動車輛租用合同,明確責權。

      6.15.2各單位租用外部機動車輛,由機動車輛方提供的駕駛人員必須持有相應有效證件。

      6.15.3租用外部機動車輛時必須詳細了解機動車輛的運行情況,機動車輛必須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年度審驗、檢驗。必須有道路運輸管理機關簽發的有效營運證以及相關的道路運行證簽。運輸危險品(油品、炸藥、雷管、有毒物資、放射性物資等)的機動車輛必須有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

      6.15.4 企內駕駛員、外聘駕駛員在駕駛外租機動車輛時,必須持有華北石油局、華北分公司內部頒發的“準駕證”(臨時準駕證)。

      6.15.5 機動車輛維護管理執行gb 7258《機動機動車輛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6.16乘員安全管理

      6.16.1乘員乘坐機動機動車輛時應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及本單位的相關規定,按規定系好安全帶,不得將身體任何部位伸出車外。

      6.16.2帶車人應為義務安全員,負有監督駕駛員安全駕駛、糾正駕駛員違章行為、協助駕駛員處理行車中緊急事態、約束其他乘員配合駕駛員安全駕駛的責任。

      6.16.3乘員應聽從指揮,先下后上,依次排隊上下車,在機動車道上不得從機動機動車輛左側上下車,下車后不得匆忙橫穿公路;機動車輛未停穩前不得上下車或跳車;中途上車時,不準強行攔車、扒車和搭車。

      6.16.4乘員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上車;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

      6.16.5所有乘員均有協助駕駛員觀察了望的義務,不得妨礙或干預駕駛員正常駕駛,不得強迫或誘導駕駛員違章駕駛。

      6.16.6貨運機動車和吊車、罐車、酸化壓裂車等特種工程專用機動車輛,除駕駛室外,一律不準坐人。

      6.16.7搭乘出租車或長途車外出時,應乘坐具有營運資質正規專業公司的出租車或線路車,不宜搭乘個體營運的線路車或長途夜車,不應搭乘黑出租、貨運車、摩托車。

      6.17交通安全教育

      6.17.1建立、健全交通安全教育培訓制度。交通安全教育的對象包括:本單位相關管理人員、交通安全管理人員、車管干部、駕駛員、職工私家機動車輛駕駛員、員工、家屬等。

      6.17.2開展經常性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并結合重大節日以及季節特點,加大宣傳教育力度,提高員工交通安全意識。

      交通安全教育內容;交通法規、交通規定、交通安全常識、交通事故案例分析以及上級主管部門的通報、指示等。

      6.17.3要組織單位職工(包括職工私家機動車輛駕駛員、員工、家屬等)每年一次,專職駕駛員每季一次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培訓,并記錄存檔。

      6.17.4要利用駕駛員活動室、工會活動室等場所,設置交通安全宣傳標語,宣傳櫥窗,宣傳內容定期更新。

      6.18危險貨物運輸管理

      6.18.1一般規定

      6.18.1.1危險貨物運輸機動車輛應持有國家頒發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證,并按規定要求對罐式機動車輛的罐體進行定期檢驗。

      6.18.1.2危險貨物運輸機動車輛應符合gb21668《危險貨物運輸機動車輛結構要求》的規定。

      6.18.1.3危險貨物運輸機動車輛應按照gb1339《道路運輸機動車輛標志》和有關標準的要求,安裝標志牌、標志燈和粘貼、噴涂反光帶及安全標示牌。

      6.18.1.4危險貨物運輸機動車輛應按照jt617《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和gb2030《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條件》的規定,安裝符合aq3004《危險化學品汽車運輸安全監控車載終端》規定的gps監控車載終端和配置必要的通訊工具。

      6.18.1.5危險貨物運輸機動車輛的電路系統應有切斷總電源和隔離火花裝置,排氣管應裝有隔熱和火星熄滅裝置,機動車輛應安裝符合jt230《汽車導靜電橡膠拖地帶》規定的導靜電拖地帶。

      6.18.1.6危險貨物運輸罐車以及其他容器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

      6.18.1.7裝運危險貨物的車廂應保持清潔干燥,車上殘留物不應隨意排棄;被污染過的機動車輛應洗刷消毒,未經徹底消毒,嚴禁裝運食品、藥品、飼料及動物。

      6.18.1.8移動罐體車、全掛汽車列車、三輪機動車、拖拉機、人力三輪車、自行車、摩托車和報廢、擅自改裝、檢測不合格的機動車輛不準運輸危險貨物,自卸汽車除二級固體外,不準運輸其他危險貨物。

      6.18.1.9除特別規定外,機動車輛應根據運輸貨物的性質每側配備1只2kg以上的干粉滅火器。

      6.18.1.10危險貨物運輸應配備押運員。

      6.18.1.11駕駛員、押運員、裝卸管理人員應進行相關安全知識培訓,取得國家頒發的相應資格證件,了解所運載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車上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6.18.1.12危險貨物運輸機動車輛嚴禁搭乘無關人員,途中應經常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機動車輛中途臨時停靠、過夜,應安排專人看管。

      6.18.1.13裝有危險貨物的機動車輛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機動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域時,應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按照公安部門指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行駛。

      6.18.1.14運輸途中機動車輛發生故障時,應選擇安全地點進行修理。

      6.18.1.15危險貨物運輸機動車輛上嚴禁吸煙,運輸禁火危險貨物機動車輛不得接近明火和高溫場所。

      6.18.1.16裝卸作業應嚴格遵守操作規程,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重壓、倒置,使用工具時不得損傷貨物,不準粘有與所裝貨物性質相抵觸的物品。貨物應堆放整齊、捆扎牢固、防止失落。操作過程中,有關人員不得擅離崗位。

      6.18.1.17易燃易爆危險貨物裝卸作業時,應連接好導靜電接地線,雷雨天氣無避雷措施時禁止裝卸作業。

      6.18.1.18根據運輸貨物的性質,采取相應的遮陽、控溫、防爆、防火、防震、防水、防凍、防粉塵飛揚、防泄漏等措施。

      6.18.2石油測井專用放射源的運輸應遵守gb1180《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規程》和sy5131《石油放射性測井輻射防護安全規程》的規定。

      6.18.3石油工業專用爆破器材的運輸應遵守gb20300《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條件》和sy543《石油射孔和井壁取芯用爆炸物品的儲存、運輸和使用的安全規定》、sy5857《地震勘探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規定》的規定。

      6.18.4條液化石油氣的公路運輸應遵守sy/t6356《液化石油氣儲運》的規定。

      6.18.5條運輸散裝危險貨物(如液化石油氣瓶等)和其他危險貨物(如油泥砂、醫療廢物等)的機動車輛,應根據危險物品的性質和jt617《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8《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的規范要求,對機動車輛進行必要的改裝或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保證運輸安全。

      6.19特種專用工程機動車輛管理

      6.19.1特種專用工程機動車輛是指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機動車輛設備,或者安裝固定有特種施工作業設備、儀器,且設備、儀器運行使用具有一定的危險性、涉及人身安全的專用工程機動車輛。具體包括汽車起重機、修井作業車、酸化車、壓裂車、鍋爐車、管匯車、鉆機車、絞車、發電車、壓風機車、測井儀器車、現場照明車、震源車等。

      6.19.2應根據不同特種機動車輛的安全運行技術要求,制定完善安全操作規程,建立健全機動車輛和車載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

      6.19.3組織機動車輛安全檢查時,應對車載設備的安全附件、儀表、承壓和受力部件以及各種控制閥門、安全裝置等進行檢查,及時排查和消除安全隱患,嚴禁機動車輛、設備帶病施工作業。

      6.19.4法律法規和標準對設備、裝置、附件等有檢驗要求的,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檢驗。

      6.19.5特種機動車輛的設備操作人員應熟知設備的性能、安全技術要求和施工作業工藝流程。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對操作人員有培訓取證要求的,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培訓取證,持證上崗。

      6.19.6施工作業前,設備操作人員應對設備的關鍵安全部位進行檢查,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施工作業,嚴禁違章操作。

      6.19.47施工作業過程中若發現設備出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通知相關人員,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

      6.19.4物探隊鉆機車必須安裝防護欄桿,配備有效的防觸電高壓報警器,并采取人工監護制度。防止高壓觸電。

      6.21氣田道路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

      6.21.1分公司成立氣田交通安全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或授權單位負責氣田交通運輸安全管理規定的制定和監督檢查。

      6.21.2各承包商單位指揮部(所、項目部)應成立道路交通安全領導小組,明確責任人。

      各工程技術服務隊伍,應成立相應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組織,并明確責任人。

      6.21.3專業搬遷運輸車隊、鉆前隊、固井隊、壓裂隊、物探隊、測井隊等大型貨運車輛和特種作業車輛較集中的施工單位,除應成立相應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組織外,應指定專人負責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6.21.4各承包商及工程技術服務隊伍道路交通安全領導組織,按照本規定,加強對本單位車輛和駕駛員的管理,維護氣田道路交通秩序,保證道路暢通和交通運輸安全。

      6.21.4氣田道路建設、維護和管理遵從以下要求:

      6.21.4.1 氣田道路按照等級分為瀝青路、砂礫路、紅泥路、沙柳路和沙土路等。所有施工單位和工作人員均有愛護和管理道路的責任和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不得有破壞道路的行為。

      6.21.4.2氣田道路建設應根據井位分布和周邊實際情況,合理確定道路走向、道路等級和轉彎半徑,充分考慮周圍農田灌溉等對道路的影響。道路建設單位應按照建設道路的指令,確保道路建設任務按時完成。通車前,由分公司組織對道路進行檢查驗收。

      6.21.4.3道路建成后應盡快做到設施配套。合理設置路標、路牌,主要分叉路口應在路牌上繪制明顯的導向圖或文字指向。

      6.21.4.4砂礫路、紅泥路、沙柳路段應根據路況設立車輛會車點;會車點寬度和長度應能保證車輛停、站的需要;路面轉彎處應加設會車區或會車點。

      6.21.4.5遇有放射源庫、火工品庫、集氣站、加油站等區域應設有危險標志和相應的警示標志。

      6.21.4.6道路建設單位應根據不同路面和路段狀況,協商地方道路交通管理,設立限速標志。

      6.21.4.7分公司應根據氣田發展狀況,及時變更、繪制、印發氣田井位道路交通線路圖。

      6.21.4.8道路建設單位以及分公司安排的道路維護人員應做好氣田道路的維護保養工作。砂礫路、紅泥路、沙柳路等非正規道路按照“誰修路誰維護”的原則,負責道路管理和維護。

      6.21.4.9因生產需要確需開挖道路的,應先修便道,確保道路暢通,施工后,及時由開挖道路單位恢復道路原貌。

      6.21.4.10生產過程中出現阻礙交通的情況時,應及時向調度處和協調處匯報。

      6.21.5在氣田道路上行駛車輛的車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6.21.5.1特種車輛車速:≤40公里/小時;

      6.21.5.2其它大型車輛車速:≤50公里/小時;

      6.21.5.3小轎車、越野車及各類小型車輛車速:≤80公里/小時;

      6.21.5.4農用車車速:≤30公里/小時;

      6.21.5.5車輛行經村莊、路口等路段或遇陰雨、霧天、冰雪路面,車速不超過30公里/小時,必要時需減速慢行或停車瞭望,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6.21.6路卡工作安全

      6.21.6.1路卡工作人員在公路上攔截及檢查超載車輛時,必須穿戴分公司統一發放的工作服。

      6.21.6.2路卡夜間執勤的人員必須穿戴有反光標志的專業衣服或背帶及頭盔。

      6.21.6.3路卡人員在橫穿公路攔截車輛時一定要注意公路雙向的車輛,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才能通過。

      6.21.6.4當司乘人員與人員發生爭執時,需交由當地路政部門解決并上報部門領導,堅決避免打架及傷人事件,當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需馬上上報部門領導及治安隊。

      6.21.6 氣田交通安全領導小組根據各單位交通安全表現,不定期對交通安全優秀單位、優秀駕駛員以及不重視交通安全的行為進行表彰獎勵和處罰。

      6.21.7駕駛機動車輛在道路上行駛或停放過程中發生違反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和技術操作規程的行為或對不重視交通安全,造成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執行《機動車輛駕駛員交通安全獎懲制度》。

      6.22路檢路查管理

      6.22.1 安全環保處負責工區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監督、檢查,負責工區道路交通秩序管理。

      6.22.2 調度處負責工區內交通線路設置和運行管理。

      6.22.3 對外協調處負責工區路政管理和安全設施的設置、維護和監督;考核各施工單位在工區交通職責落實情況。

      6.22.4 二級單位安全環保部門協助當地公安部門勘察處理工區交通事故,并及時上報局分公司安全環保處。

      6.22.5 黨委工作部、辦公室負責交通安全的宣傳、報道工作。

      6.22.6 車輛所屬單位負責本單位車輛和駕駛員管理。

      6.22.7開展定期檢查和“不通知、不定點、不定時”的“三不”抽查等形式相結合的交通安全檢查活動。

      6.22.8路檢路查的內容

      6.22.8.1查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實;

      6.22.8.2 日常管理是否到位;

      6.22.8.3查車輛是否帶病運行;

      6.22.8.4 駕駛員的安全意識是否提高;

      6.22.8.5 車場及維修工房的管理是否達到安全標準。

      6.22.8.6 查處無證駕駛(駕駛證、上崗證)和酒后開車;

      6.22.8.7 查處無路單行車、跑私車、疲勞駕駛;

      6.22.8.8 查處超員、超載、車輛帶病運行、不按時歸場;

      6.22.8.9 查超速行駛:

      6.22.9 路檢路查責任區

      6.22.9.1分公司氣田交通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日常辦事機構負責對行駛在氣田道路上的各類車輛和司乘人員進行監督檢查。

      6.22.9.2 安全環保處、工程處、調度處、外協處、監督中心、辦公室等其他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行使監督與檢查的權利。

      6.22.9.3 各承包商單位指揮部(所、項目部)應成立道路路檢路查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單位所在生產區內作業車輛的檢查。

      6.23汽車修理安全管理

      6.23.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及國家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定適合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種、各機電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并定期檢查制度的落實情況。

      6.23.2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領導機構,生產部門和班組應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督促、教育和檢查職工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6.23.3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安全知識培訓,教育職工嚴格執行各工種工藝流程,工藝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

      6.23.4維修車輛前,應將車輛停、架牢固后方可作業。舉升設備應由專人操作,非工作人員不準進入車下,舉車時不準檢修舉升設備。

      6.23.5路試車輛必須由具有駕駛證及技術熟練的試車員進行,并在規定的路段上進行。

      6.23.6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學物品,粉塵、腐蝕劑、污染物、壓力容器等應有安全防護措施和設施,壓力容器及儀表等應嚴格按有關部門要求定期校驗。

      6.23.7根據季節變換切實做好防火、防澇、防凍、防腐及防盜工作,并制定相關措施,配備消防器材。配電設施線路確保完好,性能可靠,使用移動電具應有安全防護措施。

      6.23.8發生事故要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保護好現場,查明原因妥善處理。

      6.24車輛進出(停車)場、車庫安全管理

      6.24.1停車場必須有專職保管人員24h值班,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和崗位職責,管理制度、崗位責任人姓名和照片等懸掛在停車場(庫)的出入口 明顯位置。

      6.24.2停車場(庫)內按消防要求設置消防栓,配備滅火器,由管理處消防負責人定期檢查,由車管員負責管理使用。

      6.24.3在停車場(庫)車行道路須做好行車線、停車位(分固定和臨時)、禁停、轉彎、減速、消防通道等標識,并在主要車行道轉彎處安裝凸面鏡。

      6.24.4在停車場(庫)出入口處設置垃圾桶(箱),在必要位置設路障和防護欄。

      6.24.5機動車進場(庫)時應服從車管員指揮,遵守停車場(庫)管理規定,履行機動車進出車場(庫)有關手續。

      6.24.6及運載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車輛應進入指定位置。

      6.24.7不損壞停車場(庫)消防、通信、電器、供水等場地設施。

      6.24.8保持場(庫)內清潔,不得將車上的雜物和垃圾丟在地上,有漏油、漏水時,駕駛員應立即處理。

      6.24.9禁止在停車場(庫)內洗車(固定洗車臺除外)、修車、試車、練車。

      6.25機動車輛駕駛員交通安全獎懲制度。

      6.25.1 對于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道路交通法規和上級部門交通運輸安全規定,在交通運輸安全管理和安全行車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該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國家道路交通法規和交通運輸安全規定造成事故的責任者,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6.25.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道路交通法規,遵章守紀,對安全行車30萬、50萬、80萬公里以上,成績顯著優秀駕駛員的表彰活動(每三年進行一次),分別由各主管單位和局(分公司)分級給予表彰和獎勵。受獎人員須經所在單位提出推薦材料,安全部門進行審核,單位hse 委員會或hse領導小組審查,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6.25.3 在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貢獻單位的表彰和獎勵,與表彰安全行車優秀駕駛員活動同期進行。

      6.25.4 在年度駕駛工作中未發生任何交通事故,未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且遵守職業道德,服務質量好的駕駛人員,在年終考核后,所在單位應根據單位實際,據情給予獎勵,以資鼓勵。

      6.25.5 對駕駛人員安全行駛公里折算方法可按照以下方式計算:

      6.25.5.1 駕駛員有實際行車紀錄資料的,以實際考核公里計算。

      6.25.5.2 駕駛員沒有實際行車紀錄資料的,按每年安全行車3萬公里計算。

      6.25.5.3 對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以上,造成人員傷亡或車輛嚴重損失,負同等責任以上的,扣除事故前累計安全行駛公里數;負次要責任的。扣除事故前累計安全行駛公里數的一半。

      6.25.5.4 對發生一般交通事故,造成人員重傷或車輛嚴重損失,負同等責任以上的,扣除事故前所有安全行駛公里數的一半。

      6.25.5.5 發生輕微事故,造成人員輕傷或車輛部分損失,負同等責任以上的,扣除當年安全行駛公里數。

      6.25.6 領導違章指派,駕駛員未予拒絕而造成事故的,領導和駕駛員負事故同等責任。對領導強令駕駛員違章開車而造成事故的,領導要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對事故負有責任的領導應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追究及經濟處罰。

      6.25.7 一般人員無內部“準駕證”或“臨時準駕證”駕駛本單位車輛,一經發現,責令其向單位寫出檢查,并處罰款500-1000元。隊(處)級領導以上人員無“準駕證”或“臨時準駕證”駕駛本單位車輛的,一經發現,必須向局、分公司領導作出檢查,并處罰款1000-2000元。造成事故的,在年度安全考核時,否決其單位的“優秀”“良好”資格。對于無“雙證”駕駛車輛發生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肇事者本人承擔。

      6.25.8駕駛機動車輛在道路上行駛或停放過程中發生違反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和技術操作規程的行為,分別給予駕駛員及所在單位下列處罰:

      6.25.8.1酒后駕駛機動車輛,對駕駛員罰款500-2000元,并限期離開氣田,或取消雇用資格。對駕駛員所在單位進行氣田內通報批評。

      6.25.8.2私自駕駛機動車輛,或私自將機動車交他人駕駛,對駕駛員罰款100-300元,對當事人罰款1000元。

      6.25.8.3明知車輛的制動、轉向、燈光等機械安全系統存有不安全因素而繼續使用的,視情節對駕駛員罰款100-300元,對車輛單位罰款500-1000元,責令強制維修。

      6.25.8.4對毀壞道路的行為,以及不按規定路線行駛,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和車輛所屬單位承擔,并處以1000-5000元罰款。

      6.25.8.5對于其他違章行為,根據性質和情節,對駕駛員處以200-1000元的罰款。

      6.25.8.6指使駕駛員發生上述行為的責任人,按上述處罰標準處以三倍罰款。

      6.25.9對事故責任者的行政處罰按照《華北石油局、華北分公司安全生產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制度》有關規定執行。經濟處罰按以下標準執行:

      6.25.9.1 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8%,但處罰金額最高不超過職工本人4個月的工資收入。

      6.25.9.2 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6%,但處罰金額最高不超過職工本人3個月的工資收入。

      6.25.9.3 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4%,但處罰金額最高不超過職工本人2個月的工資收入。

      6.25.9.4 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2%,但處罰金額最高不超過職工本人1個月的工資收入。

      6.26事故管理

      6.26.1道路交通事故分為以下四類:

      6.26.1.1 輕微事故: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不足一千元的事故。

      6.26.1.2 一般事故: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6.26.1.3 重大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至10人,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6.26.1.4 特大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6.26.2 凡發生交通事故,應按規定及時上報,并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處理。對責任人根據事故情節、人員傷亡、經濟損失、責任大小按照規定權限嚴肅處理。

      6.26.2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統計、上報等按照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及股份公司事故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7. 附則

      7.1本規定未列入條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集團公司《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機動車輛交通運輸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7.2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 機動翻斗車安全管理規定

      (1)起步時,應平穩,不得突然加大油門,不得用二、三檔起步。

      (2)如遇雨后泥濘,溶軟的瀝青路面,或灰砂地帶等條件差的道路,應低速行駛,不得急劇加速猛沖。

      (3)上坡時,如遇路面不平或坡度較大,應提前換檔,低速行駛。下坡及轉彎時,嚴禁脫檔滑行。

      (4)往基礎坑里卸料時,接近坑邊應減速行駛,并須和坑邊保持安全距離。

      (5)行駛前,檢查鎖緊裝置必須將料斗鎖牢,以防行駛時掉斗,損壞機件。

      (6)嚴禁翻斗內載人。翻斗在卸料狀態下不得行駛或作平土作業。

      (7)內燃機運轉中或翻斗內載荷時,嚴禁在車底下進行任何作業。

      (8)操作人員離機時,必須將內燃機熄火,并掛擋拉緊手制動器。

      第6篇 大學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大學)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1、中心車輛由中心辦公室統一管理,做好機動車輛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2、建立機動車輛及駕駛員安全技術檔案,嚴格執行持證上崗的制度,定人定車;

      3、機動車輛在校內應限速行駛,特別是冬季路滑車速要慢;

      4、車上各種備件、工具、滅火器等物品,應配備齊全。車輛鑰匙要妥善保管,如有丟失或需要復制車輛鑰匙,必須向辦公室報告;

      5、中心機動車輛只能用于垃圾清運和裝運貨物,不得作為載人交通工具;

      6、駕駛員要認真學習和遵守交通規則和操作規程,交通違章罰款由當事人自行負責;務必做到安全駕駛、文明行車,出車時證件齊全有效;

      7、駕駛員不得將車輛私自交于他人駕駛,嚴禁酒后駕車,超速行駛,疲勞駕駛和私自出車等違章行為。否則,后果由責任人承擔,同時駕駛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

      8、車輛一律停放在指定的固定場所,任何人不得私自將車輛開回家或隨意停放在其它地方;

      9、要定期對車輛進行的安全檢查、保養。嚴格執行車輛維修制度,對有制動器、轉向器、燈光等故障的機動車輛未經修復嚴禁投入運行。對長期停用的車輛要搞好封存保養工作,已報經上級部門批準報廢的車輛,不得再行使用;

      10、發生事故,應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報警,同時向單位報告、嚴禁逃逸;

      11、加強對機動車輛的車籍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私車掛靠或以單位名義為辦理各種車籍證明、證件。

      第7篇 機動車輛安全管理細則

      1. 目的

      為加強滄州南大港管理區中科索能光伏發電有限公司40mw生態農業光伏發電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保障員工身體健康和安全,避免和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2.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及相關單位(含監理公司、各施工承包方,包括各直接或間接分包單位、合作單位等)車輛和租用車輛以及車輛運行中人員的安全管理。

      3. 職責分工

      3.1 運營管理部(安全質量部)負責對公司及所屬單位機動車輛的安全使用進行監督監控。

      3.2 綜合管理部

      3.2.1 負責建立并完善公司機動車輛的管理制度。

      3.2.2 負責對公司內部機動車輛的使用進行日常管理。

      3.3 相關方

      各相關單位負責建立并完善本單位機動車輛安全管理制度,對本單位陸上交通安全承擔管理責任。

      4. 管理要求

      4.1 車輛基本要求

      公司機關及相關方機動車輛必須符合如下要求方可上路行駛:

      a) 車輛必須經過地方主管部門檢驗合格,并領取牌照、行駛證后方可行駛。

      b) 車輛落戶后,相關單位應建立車輛檔案。

      c) 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制動器、轉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視鏡和燈光裝置齊全、有效。

      d) 行駛證必須隨車攜帶牌照、行駛證,不準轉借、涂改和偽造。

      4.2 公司機動車輛管理

      公司機動車輛的使用和駕駛人員的管理應符合公司車輛使用及司機管理辦法的相應要求。

      4.3 機動車輛管理安全

      4.3.1 定期檢查車輛的技術及安全狀況,根據本地氣候條件,交通環境等制定安全行車注意事項和行車檢查制度。各種檢查都應認真填寫安全檢查表,對查出的隱患要及時整改,堅持月檢、年檢、重大節日或重大活動的車檢制度。

      4.3.2 各相關單位應結合實際將交通安全納入公司qhse績效考核范圍。

      4.3.3 各相關單位應建立對應的陸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交通事故應急程序。

      4.3.4 車輛所屬單位應對在用車輛建立完整的技術維修檔案,在用車輛必須經年審合格,嚴禁使用報廢的超齡車,未經檢驗合格的車輛不準出廠上路行駛。

      4.3.5 機動車輛的維護保養和修理應做到制度化、標準化和規范化,做好三級保養制,實行強制保養、定期檢修制度。

      4.3.6 須確保載人機動車輛每一個駕、乘座位配備有效的安全帶。

      4.3.7 加強車輛的日常管理,載人機動車輛須由指定的專職司機駕駛,嚴禁非專職駕駛員駕駛公車,駕駛員不得私自將駕駛的公車交與他人使用。

      4.3.8 租用總公司系統外的車輛,應租賃具備國家工商管理部門、公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的合法經營證照的運輸單位的車輛,不允許與私人簽訂任何形式的機動車輛租用合同。

      4.3.9 在租用外部機動車輛和駕駛員的合同條款中,應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維修責任、保險責任、非工作時間車輛管理和使用的責任及其他義務和權利,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4.3.10 租用外部車輛和駕駛員應列入用車單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所發生的交通事故,須按時上報公司運營管理部(安全質量部)。

      4.3.11 裝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化學危險品或爆破器材時,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公安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車輛應有必要的安全防護設備。嚴禁特種作業車輛(包括工程車、儀器車、吊車等)當作運輸車和交通車使用。

      4.3.12 嚴禁客貨混裝,不能超載、超裝、超速行駛。

      4.3.13 各相關單位應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國家交通法律法規,制定明確的獎罰制度。

      4.4 駕駛人員的安全要求

      4.4.1 各相關方應加強對駕駛員法制觀念、職業道德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強化駕駛員的遵章守紀和安全第一的意識,不斷提高駕駛技能和業務素質。

      4.4.2 應選擇職業態度好、遵章守紀、身體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駕駛證照齊全有效、具有三年連續在職駕駛經驗、駕駛技術熟練的駕駛員。

      4.4.3 駕駛員出車前須帶齊有關證件,嚴禁無證駕車,嚴禁酒后駕車、超速行車和疲勞駕駛;在駕駛車輛時嚴禁使用移動電話和對講機。

      4.4.4 駕駛員應愛護車輛,保證車輛經常處于良好狀態,須服從調度,接受安全檢查。依照派車單出發,并做好出車前后及途中的車輛檢查工作。完成任務后應將車停放在規定地點,做好例行保養,及時將執行任務情況和車輛技術狀況向主管人員如實匯報,并認真填寫出車前檢查表及行車記錄。

      4.4.5 駕駛員駕車時須正確系好安全帶,督促車上乘客按規定使用安全帶。

      4.4.6 駕駛員執行任務中,因事臨時離開崗位要鎖好車門、拉上手動制動裝置,采取防滑措施。

      4.4.7 各相關單位應制定交通安全的長期培訓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有計劃、有重點的對駕駛員安全法規、駕駛技術和維修保養等內容的培訓。

      4.4.8 對新招聘的駕駛員,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包括安全行車的基本要求和必備知識、應急程序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對已在崗位的駕駛員,應進行新崗、原崗、復崗等的教育和培訓。

      4.4.9 對駕駛員各種交通安全教育、培訓須建立三級安全教育卡、駕駛員培訓記錄卡、發放相關培訓證書。

      4.5 日常使用安全要求

      4.5.1 駕駛員車輛駕駛安全要求:

      a) 不駕駛并有權拒絕駕駛無證或帶病車輛;

      b) 不開超載車,按車輛規定的載客數量開車;進入鬧市區或當地公安交通部門規定禁止鳴笛的路段時應避免鳴笛,以減輕噪聲污染。

      c) 開車前司機要監督乘車人員系好安全帶,人員未系好安全帶之前開車,為違章開車。應協助乘車人員按公司相關管理制度做好車內廢棄物的處置工作;

      d) 不準酒后駕車,不超速行車并有權拒開超速車。在高速公路或國道按規定的行車標志和速度開車,并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

      e) 未經批準不得私自開車辦事或脫離運行路線辦私事,不得將車輛交與他人駕駛;

      f) 行車途中不要打手機,禁止在加油站打手機;

      g) 行車途中不要與乘車人聊天,保持注意力集中;

      h) 進入危險路段前,先要下車檢查車輛剎車系統和控制剎車系統的油路管線、駕駛系統、燈光顯示系統、輪胎固定是否完好;

      i) 進入危險路段要減速行車,要按照路邊行車指示標志開車。急轉彎或視線不好路段行車時,要隨時鳴笛提醒,或隨時避讓對面來車;

      j) 路基不好的危險路段,乘車人員必須先下車后,在有專人指揮通過后再上車乘坐。

      4.5.2 乘車人員安全要求:

      a) 乘車人員在開車前系好安全帶,在行車過程中不得隨意打開;在車內產生的廢棄物不能隨意丟棄;

      b) 乘車途中要遵守交通法規,不得暗示、或明示、或強迫駕駛人員違章,或強行超車;

      c) 帶車出門辦事,要合理安排留有一定的富裕時間,不得為了趕時間,或堵車后而強迫駕駛人員超速行車;

      d) 行車途中不要與駕駛人員聊天,分散駕駛人員的注意力;

      e) 行車途中監督駕駛人員不要打手機,或在加油站打手機;

      f) 出門遠行超過400公里,要合理安排好駕駛人員休息,不得以工作借口要求駕駛人員疲勞駕車。若有緊急情況需要趕時間,可要求車輛服務單位提供兩名駕駛人員;

      g) 出門在外不得要求駕駛人員飲用帶酒精的飲料,并應拒絕乘坐私自飲酒的司機駕駛的車輛;

      h) 惡劣天氣(如下雨、起霧和下雪)行車要監督駕駛人員不要高速行車,與前車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并打開安全指示燈,也不能緊急剎車。

      4.6 安全檢查與跟蹤管理

      4.6.1 綜合管理部應定期組織對陸上機動車輛安全進行安全管理和教育。

      4.6.2 運營管理部(安全質量部)每年對公司承租車輛的車主單位組織一次由各部門相關人員參加的檢查,對車主提供車輛服務的資格評價。

      4.6.3 各相關單位每年對本單位承租車輛的車主單位組織一次由各部門相關人員參加的檢查,對車主提供車輛服務的資格評價。

      4.7 私家車管理

      4.7.1 駕駛和乘坐私家車的要求參照3.6和3.7的規定執行。

      4.7.2 公司和各相關單位可以單獨成立或區域聯合成立私家車俱樂部。

      4.7.3 私家車俱樂部應制定俱樂部章程,章程中應明確各相關單位的法律責任,體現以人為本、關愛員工的理念,倡導珍惜生命、嚴守規章、安全穩健的駕駛風格。

      4.7.4 私家車俱樂部通過宣傳教育、組織培訓、安全咨詢、表彰先進、建立交流平臺、定期會議等活動,提高會員的安全駕駛意識和駕駛技能;也可以通過提供應急救援、代辦相關業務、協助處理交通事故、證件換證提醒等方式,為會員提供服務。

      4.7.5 私家車俱樂部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并參照總公司交通安全相關規定制定俱樂部章程條款。

      5. 附則

      本細則由公司綜合管理部(黨群監察審計部)負責組織解釋。

      第8篇 革采油廠職工私人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私人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保障職工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職工的利益,樹立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和家庭的思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作業大隊的所有單位。

      第三條 職工購置的私人機動車輛,辦理落戶、買賣、轉籍、保險、養路費、檢審等事宜,應憑個人身份證,以個人名義辦理,不得以單位名義辦理。

      第四條 職工私人機動車輛,應依據法律法規要求進行登記注冊、領取機動車輛號牌、辦理相關行車證件、駕駛證和手續、購買保險后,方可上路行駛。

      第五條 私人機動車輛的車主和駕駛人應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主動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本大隊的交通安全教育,服從監督管理,保證行車證件合法有效和車輛安全技術狀況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 件》的要求。

      第六條 私人機動車輛的車主和駕駛人,應對自己的交通安全行為向大隊做出書面鄭重承諾,保證自己的行為符合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大隊安全管理規定。

      第七條 職工私人機動車輛及駕駛人必須辦理登記手續,建立登記臺帳,私人機動車輛車主和駕駛人履行安全教育義務。

      第八條 做好私人機動車輛管理,監督私人機動車車主和駕駛人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嚴禁酒后、無證駕駛機動車和私人機動車進入易燃、易爆、作業現場等重要工作場所。

      第九條 私人機動車輛不準單位生產和公務活動,(上井和私車公干行為),嚴禁進入生產場所,必須按規定停放。單位通勤車輛的,職工上、下班原則上應坐通勤車輛。

      第十條 駕駛私人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由私人機動車車主及駕駛人承擔,事故自行處理。因事故造成駕駛人和搭乘車輛的職工傷亡的,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鼓勵成立私家車協會,大隊只能對私人機動車輛車主及駕駛人進行教育和管理,提供車管業務、事故處理和保險業務等方面的指導和咨詢服務。

      第十二條 附則

      (一)職工是指油田在崗的正式、集體、內聘、勞動合同、企業員工、非全日制職工、臨時工等。

      (二)私人機動車輛是指職工個人購置使用的各類機動車輛(汽車、摩托車)。

      (三)通勤值班車輛指單位用于接送職工上、下班的車輛。

      (四)在大隊院內不按規定位置亂、停放的,否則罰款300元/次;

      (五)私自駕駛私家車上井的罰款500元/次;

      (六)對私自安排私家車上井或私車公干的按照“誰安排、誰負責”的原則處理。

      第十三條 本規定解釋權在e采油廠安全生產委員會。

      第9篇 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的機動車輛,必須佩戴標準阻火器,辦理“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通行證”(消防車、救護車、氣防車除外)后,方可進入。

      第三條 “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通行證”由所在生產裝置、罐區的車間安全員辦理。

      第四條 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機動車輛通行證,有效時間不超過12小時。

      第五條 門衛值班人員要嚴格履行崗位安全職責,對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的機動車輛進行嚴格檢查,做好登記,對阻火器不符合標準或無“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通行證”的車輛,嚴禁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

      第六條 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后,必須按指定路線行駛,不得隨意改變行駛路線。

      第七條 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后,如果出現火災、爆炸或泄漏等事故,必須立即停車熄火,聽從有關人員的指揮。

      第八條 在生產裝置開停工期間,禁止一切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

      第九條 非防爆電瓶車、機動三輪車、拖拉機、翻斗車等不準進入正在生產的裝置區、罐區。

      第十條 “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通行證”一式兩聯,第一聯由帶車人或駕駛員持有,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時隨身攜帶;第二聯為存根,由所在生產裝置、罐區的車間存檔,保存期限為一年。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安全環保科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通行證。

      第10篇 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體現以人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進一步規范公司車輛管理,使車輛管理達到制度化、標準化和規范化,保證公司車輛和交通安全,防止交通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工傷保險條例》、《交通安全法》和華能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華能平涼發電有限責任公司機動車輛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中機動車輛包括汽車、摩托車、電瓶車等車輛。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四條 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對全公司車輛負全面管理責任。必須強化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職責,落實車輛安全管理責任制,每季度召開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例會,總結交通安全管理情況,提出存在的隱患和問題,制定防范措施,明確下一階段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和要求。

      第五條 全公司車輛必須由車隊集中管理、統一調配,車輛出行必須執行派車單制和出車審批制,嚴禁私自出車。

      第六條 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必須具備相應資質,不具備資質者嚴禁駕駛。

      第七條 所有機動車輛駕駛人員每周一必須按時參加車隊組織的周一班組安全活動。并要通過形式多樣的安全學習、教育和培訓,加強《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學習,加強對駕駛人員的政治思想教育,增強其安全法制意識和技能水平。同時,建立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檔案,完善安全教育臺帳和記錄。

      第八條 嚴格執行上崗制和準駕證制度,嚴禁有病、疲勞、酒后駕車、無證駕駛和超速、超載、搶道駕駛及將車輛交其他人員駕駛等不安全行為。行車中要做到禮讓三先,寧停三分、不搶一秒不開情緒車、英雄車、賭氣車。

      第九條 針對季節特點和特殊性氣象條件,如大風、雷雨、浮冰等,制定切實可行的行車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預案。預案制定要有針對性、操作性、正確性和實效性。要充分考慮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并定期、有針對性地進行演練。

      第十條 長途和特殊情況下出車必須對路況進行詳細的了解,并做好危險點分析,做好安全行車措施和應急準備。

      第十一條 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服務意識,自覺做到勤檢查、勤保養,嚴格執行車輛“三檢制”, 加強機動車輛的維修、保養工作,保持車容整潔,保持車況良好,發現故障要及時匯報和排除,不開帶“病”車。機動車輛內安全設施必須齊全可靠,配置滅火器材。建立健全車輛安全技術檔案,完成公司車輛安全考核指標。

      第十二條 外聘駕駛人員要以簽訂外包項目的方式與有資質的法人單位簽訂合同,不允許簽訂勞務合同,更要嚴禁與個人簽訂用工合同。對其駕駛資質進行嚴格審查,資質不全者,嚴禁使用。同時切實規范對外聘駕駛員的監督和管理,進一步加強監管,要確保其與正式職工一樣參加安全活動和享受勞保待遇,切實做到與正式職工同樣管理、同樣要求、同樣對待。

      第十三條 必須為駕駛員配備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工器具。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工器具必須做到齊全、可靠、符合使用要求,并監督其正確使用和配戴。

      第十四條 乘車人實行最高職務負責制,同車人當中,職務最高者對車輛行駛負有安全監督責任,乘車人不得違章指揮,不得做影響駕駛的事情,同時在途中不得勸駕駛員喝酒,如遇駕駛員渴酒,應當立即勸阻,勸阻無效時,乘車人可拒絕乘車,并向單位報告,否則,要承擔一定責任。

      第三章 廠內及生產車輛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廠區內車輛必須限速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5km,禁止在廠區內搶道、超車,貨車嚴禁人貨混載。機動車輛嚴禁進入廠房內行駛。

      第十六條 廠區道路應設交通指示標志,危險地區應設“危險”、“禁止通行”等警告標志,夜間應設紅燈示警。場地狹小,運輸繁忙的地點應設臨時交通指揮。

      第十七條 運油、酸堿車輛進入廠區后必須由燃運部和運行部派專人跟蹤管理,保證司乘人員遵章守紀、保證其遵守廠內交通規則,確保接卸安全。

      第十八條 燃管部、燃運部、華茂公司加強溝通與協調,共同做好運煤車輛的接卸工作。進入廠區后必須嚴格遵守廠內交通規則,并按規定路線行駛。司機不得在廠區內隨意走動,不得抽煙、不得參與卸煤工作。

      第十九條 運渣、運灰車輛要經過廠區、國道和灰場道路,沿途情況復雜,交叉路口多,道路情況也不盡如人意,所以要特別強化運渣、運灰車輛管理,運渣、運灰車輛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和廠內行車規定,在交叉路口和公路行駛時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要特別謹慎、小心,在廠內行駛時要嚴禁超速行駛。必須確保灰場道路安全暢通。

      第二十條 起重車輛、電瓶車等特種車輛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人員專門管理、使用、維護、保養,如要更換人員必須由相關領導進行審批后,由具備資質人員接手。

      第二十一條 華茂公司車輛也要實行準駕證制度,并做到集中管理、統一調配。加強對運灰車輛和人員管理,灰庫要完善安全帶懸掛設施、安全警示牌等相關的安全設施,并由專人負責監管,嚴格執行操作卡,確保正確使用安全設施和配戴勞動防護用品,確保人身安全。

      第二十二條 保衛部門要對入廠車輛嚴格監控,外來車輛盡量不要進入廠區,如必須進入廠區的也要督促其嚴格遵守廠內交通規則。對外包單位車輛要實行準駕證制度,由車隊對其駕駛人員進行審核后,核發準駕證,嚴格納入公司車輛管理范疇。

      第四章 上下班通勤車輛管理

      第二十三條 職工正常上下班、加班、值班都必須乘坐公司通勤車輛,嚴禁乘坐其他車輛(包括出租車、私家車等)。

      第二十四條 職工乘坐通勤車輛必須遵守乘車管理規定,嚴禁夾帶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上車;嚴禁在車內吸煙、吃零食、追逐、打鬧;嚴禁攜帶寵物上車。

      第二十五條 職工在乘坐通勤車輛中,嚴禁出現干擾司機工作的行為,如與司機聊天、爭執、吵架等。

      第二十六條 車輛啟動后乘車人員嚴禁在車內任意走動、嚴禁將頭手伸入車窗外,嚴禁向車窗外拋擲雜物。

      第二十七條 嚴禁非本廠工作人員隨意乘坐通勤車輛,如有外來工作人員必須乘坐時,須事先向車隊相關管理人員告知,同意后方可乘坐。

      第二十八條 通勤車輛應嚴格按公司規定的發車時間發車,未經行政部同意不得隨意調整班次和發車時間。

      第二十九條 要重點加強對上下班車輛尤其夜間通勤車輛的安全管理和行駛中監護、了望,確保行車安全。

      第三十條 福利區門衛應加強外來車輛的監管,尤其在上下班車輛進入廠區和福利區過程中,加強監護,嚴禁外來車輛阻礙通勤車輛,保證通勤車輛安全。

      第五章 福利區機動車輛管理

      第三十一條 福利區內車輛必須限速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0km,機動車輛嚴禁在福利區內超載、超高、超寬行駛及搶道、超車。

      第三十二條 福利區必須完善各種交通指示和警告標志。

      第三十三條 福利區內車輛應按指定地點集中停放,不得私自亂停。

      第三十四條 進入福利區后車輛不得隨意鳴號。

      第三十五條 福利區內為職工生活場所,進入福利區車輛應切實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嚴格遵守福利區行車規則,尤其在職工上下班高峰期應特別注意。

      第三十六條 隴東明珠賓館門衛應對進入福利區外來車輛嚴格監控和審查,原則不允許進入。如必須進入時,也應詳細告知福利區行車規定。如發現外來車輛違反相關規定,立即予以請出,并對本廠責任人進行處罰。

      第六章 私家車輛管理

      第三十七條 私家機動車輛(汽車、摩托車)嚴禁進入廠區行駛。

      第三十八條 私家車輛嚴禁阻礙和妨礙公司車輛正常行駛。尤其嚴禁與通勤車輛爭道,嚴禁搶占通勤車輛車位。

      第三十九條 職工在駕駛私家車外出時,必須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及交通安全相關的規章制度,對因違法、違規、違章造成交通事故者,視其后果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予以處罰。

      第七章 即時匯報和事故處理

      第四十條 發生交通事故后必須在一小時內向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及安全監察室報告,報告要做到及時、準確、完整,嚴禁拖延、瞞報、謊報,嚴禁委過于人、大事化小。

      第四十一條 發生交通事故后,必要時應及時啟動事故預案。當事人及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必須積極配合交通管理部門做好事故善后處理工作,力爭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

      第四十二條 對事故責任人必須在交通管理部門做出裁定后一星期內做出公司處理決定。

      第四十三條 事故處理必須本著“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尤其應吸取教訓,做好善后及防范措施,堅決杜絕事故重復發生。

      第八章 檢查與考核

      第四十四條 凡違反上述管理規定未造成后果者,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視情節輕重考核500-1000元。

      第四十五條 對于造成相應后果者,根據《交通安全法》、《華能集團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安全生產獎懲辦法》、《機動車輛管理暫行辦法》處罰外,根據本辦法加倍處罰。

      第四十六條 對拖延、隱瞞、謊報事故者,根據《安全生產獎懲辦法》相關條款處罰。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雖未提及,但仍屬違反交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行為,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根據本辦法相關條款比照處罰。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負責檢查落實,并納入月度經濟責任制進行考核。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的文字解答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和安全監察室負責。

      第五十條 本辦法于2006年11月02日發布實施。

      第11篇 廠內機動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機動車輛管理,維護廠內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廠內交通事故和企業財產遭受損失,確保行車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公司各有車單位必須遵照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由公司車管部、安全監察部負責貫徹、實施及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駕駛員安全管理

      第四條 駕駛車輛時,必須持有并隨身攜帶《中華人民共和國頒發的機動車駕駛證》,(所駕車型必須與駕駛證相符),行駛證及相關部門核發的廠內操作證,未經年度審驗或檢驗不合格的駕駛人,一律不準駕駛車輛。

      第五條 駕駛道路營運客貨車、面包車、通勤車的駕駛員,須持有國家頒發的相應的道路運輸客、貨運上崗證。

      第六條 駕駛危險品運輸車輛的駕駛人,須同時具備國家頒發的危險品道路運輸上崗資格證。

      第七條 駕駛人在廠內道路行駛,必須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及有關部門關于車輛限行的規定。

      第八條 駕駛天然氣自卸車的駕駛人,應加強學習氣體機的構造、原理、安全使用等方面的知識及高壓氣瓶管路的檢查、維護、加氣、起動等方面的注意事項,避免因操作不當等原因,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等事故的發生。

      第九條 車輛應配備合格的滅火器。隨時觀察各種電器儀表,及時檢查、巡視車輛各部位,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排除安全隱患,保證安全運行。

      第三章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條 廠內牌照應按要求懸掛在前后正確位置,不得私自串號牌、轉借他人、偽造或丟失,違反規定的,要追究當事人和本單位領導的責任。

      第十一條 各單位廠內機動車,只限在生產作業區域內行駛,不得擅自駛離作業區域或進入鎮區(東側不許跨過三十八家路欄,西側不準過江,南側不準進入方正礦區,北側不許進入松江村或駛離化工運煤公路,燃氣車進入加氣站加氣必須走運煤公路專線,不得進入鎮區行駛),一經發現或造成交通事故的,追究本單位領導及當事人的責任。如須進入鎮區的車輛,必須請示公司調度指揮中心及車管部,同意后方準進入,并按指定路線行駛,嚴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規,遵章駕駛。

      第十二條 進入生產作業區的車輛,必須嚴格執行礦山安全法規的有關規定,必須安裝警示燈具,主動避讓生產作業車,不得爭道搶行、嚴禁超車、騎跨高壓電纜、不得超速行駛、違章停車。執行空車讓重車、所有生產車輛避讓通勤車的規定。故障車輛應及時、正確設置警示標志并組織人員盡快搶修,確保安全。

      第十三條 礦區內限速規定:江山路30公里/小時;運煤公路50公里/小時;通江路40公里/小時;露天采區主干線道路30公里/小時;移動線路、交差路口、輔助道路、陡坡及轉彎處限速15公里/小時;進出庫房、鏟位限速5公里/小時;雨、雪、霧天氣或能見度較低時,限速15公里/小時。

      第十四條 嚴禁客貨混載,嚴禁危險品混載,嚴禁偷拉私運,嚴禁私自變更行駛路線,嚴禁超員行駛和搭載生產無關人員。

      第十五條 各露天采區入口處,嚴禁外來車輛或在職人員私家車進入露天采區作業道路,入坑檢查或其他上級公司的外來車輛需有相關部門引領。進入采區禁行區域的所有車輛應持有公司核發的通行證及工作證,并登記后方可進入,出坑車輛要停車接受檢查。看守單位人員應嚴格把關,如有違犯,一經發現,將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六條 任何車輛不得帶病行駛(制動、轉向、燈光、喇叭等必須齊全有效)危及行車安全,并服從調度指揮,出現事故馬上上報,隱瞞事故不報的加重處罰。

      第十七條 各生產、運輸單位應抓好灑水降塵及道路、排水溝維護工作,確保行車安全。

      第十八條 露天采區所有運輸道路主干線、移動干線,排土場等,必須及時設置標準的安全擋土墻、警示標志牌、指示、指路標志等,確保運輸車輛安全。

      第十九條 公司通江路段設置的限高鋼架、信號燈等交通設施,不得任何超高、超載車輛強行通過,造成損失的,責任人將按價賠償。

      第二十條 對現安裝的車輛gps(卡調)衛星定位系統及車載通訊設施,保證gps系統經常處于開啟受控狀態,(焊修車輛時可臨時關閉以保護電腦、電器系統完好)并加強看管,不得人為故意損壞,一經發現,按原值及維護安裝費用包賠。

      第二十一條 生產作業區內如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應立即上報公司有關部門,并組織搶救傷者,造成財產損失的應通知保險公司等相關部門處理,不得私自解決或處理,并做好事故教訓總結和宣傳教育工作。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機動車駕駛人違章肇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結合我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 廠內機動車號牌不得丟失、轉借、涂改或偽造,一經發現給予本車駕駛人處罰500元,造成后果的追究本單位領導責任。

      第二十四條 廠內機動車不得擅自駛離廠區,變更調度行駛路線,一經發現給予駕駛人調離崗位,并處罰金200元,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當事人及本單位領導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在生產作業區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人必須立即停車,搶救傷者,保護現場并及時報告,由公司安監部、車管部按公司規定協同有關部門處理,隱瞞不報的處罰金500元。

      第二十六條 違反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條之規定的駕駛人,處罰金200元,如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及本單位領導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第四、五條之規定的駕駛人,處罰金200元,如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當事人及本單位領導的責任。

      廠內機動車輛進入礦區必須遵守道路交通標志、標線,違反規定給予駕駛人處罰金200元。

      第二十八條 嚴謹酒后駕車、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無證駕駛等有礙安全行車的行為,一經發現給予駕駛人處罰金200元,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本規定如與上級規定有抵觸時,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中煤龍化礦業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二月二日

      第12篇 機動車維修安全生產管理規范

      (一)服務管理工作規范

      1.具有與維修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維修車輛停車場和生產廣房設備、設施、技術人員及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

      2.廠區應設有用于客戶接待、休息的場所,并應有客戶休息的設施。

      3.公示合法經營的有關證照、服務程序、主要的維修項目及其工時收費標準、服務承諾、維修質量保證期。所承諾的質量保證期不得低于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4.公示投訴電話,要建立客戶投訴的暢通渠道,對客戶的意見、投訴要有答復。

      5.公示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檢驗員、接車員的姓名、崗位及照片。

      6.接車、生產、交車、投訴、索賠、跟蹤服務要做到有章可循、規范化、制度化。

      7.實行定人定崗定責,落實崗位責任制度和崗位責任追究制度。

      8.企業應編制維修工時定額表、工時費用明細表。

      9.維修收費應合法、合理,符合維修行業的整體水平。

      10.保證兌現對客戶的承諾,為客戶排憂解難。

      (二)接車管理工作規范

      1.業務接待室整潔、舒適,業務接待設施齊全。

      2.接待員應身穿企業統一、整潔的工作服,佩戴工作胸牌,用語文明、迎送有禮。

      3.接車員應具備中專以上學歷、有汽車(摩托車)維修兩年以上的從業經驗,能熟練使用檢測設備分析診斷故障,具備維修業務的綜合處理能力和自覺服務意識。

      4.實事求是確定維修項目,耐心與客戶溝通,尊重客戶的意愿和知情權。

      5.為客戶提供優質服務,接待員應主動為客戶解難釋疑,指引客戶辦理業務手續。

      6.接車員要向客戶了解車輛故障情況和以往的維修情況,要與客戶一起在現場核實行駛證、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要對車輛進行技術狀況檢查和故障診斷,并做好記錄。不承修報廢、拼裝及來歷不明的車輛。

      7.確定維修項目時,要以檢測診斷結果為依據。對維修車輛檢測診斷后發現的可能引起行車安全的隱患或其它故障,應書面告知客戶存在的問題,如客戶不愿對告知的項目委托維修企業維修,應做好書面記錄并讓客戶簽字確認。

      8.需會診才能確認故障時,應事先告知客戶企業有關會診的規定,征得客戶同意后,再組織會診。會診后,必須出具故障診斷報告。如出具診斷報告后,客戶不委托修車時,可向客戶收取診斷費用,并將診斷報告交客戶。

      9.接車員應向客戶詳細說明車輛技術狀況、故障診斷意見、建議維修項目、作業內容、配件價格、維修時間和維修費用,并做好接車記錄。

      10.客戶同意委托維修時,雙方必須簽訂維修合同或托修單。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維修項目、維修方式、修理周期、預計維修費用、質量保證期、違約責任以及新增項目的確定方式。

      11.必須填寫交接車清單,記錄車輛裝備情況,對車輛狀態(包括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予以確認。交接車時,客戶在交接車清單上簽名認可。

      12.如客戶自帶配件,要做好登記,雙方對自帶配件的質量責任做出書面約定。

      13.要將接車記錄、維修合同或托修單、交接車清單、故障診斷報告等資料歸檔保存。

      14.若延期交車時,應提前通知客戶并做好解釋。

      (三)質量管理工作規范

      1.不超越核準的經營范圍維修。

      2.按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的維修標準和規范進行維修。尚無標準或規范的,可參照機動車生產企業提供的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維修。

      3.建立采購配件登記制度,做好進出臺帳記錄,記錄購買日期、供應商名稱、地址、產品名稱及規格型號等,查驗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進貨票據要妥善保存。

      4.應當將原廠配件、副廠配件和修復配件分別標識,明碼標價,并在使用時告知用戶。

      5.對維修配件、材料的質量負責,不使用假冒偽劣配件、材料。

      6.維修過程的每道工序都要檢驗,做好過程檢驗記錄。

      7.所有維修工序結束后,必須進行維修質量竣工檢驗,檢驗員檢驗合格、簽名后方可通知客戶接車。

      8.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實行維修前診斷檢驗、維修過程檢驗和竣工質量檢驗制度。

      9.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維修竣工質量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

      10.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機動車維修檔案主要內容包括:維修合同、維修項目、具體維修人員及質量檢驗人員、檢驗單、竣工出廠合格證(副本)及結算清單等。機動車維修檔案保存期為二年。

      11.在質量保證期和承諾的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內不能或者無法提供因非維修原因而造成機動車無法使用的相關證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及時無償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12.在質量保證期內,機動車因同一故障或維修項目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負責聯系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并承擔相應修理費用。

      14.對發生的機動車維修質量投訴,積極按照維修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調解維修質重糾紛。

      15.對維修質量糾紛的車輛,維修經營者應保護當事車輛原始狀態。

      (四)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規范

      1.廠區環境保持清潔,符合安全、防火和環境保護要求,廠房明亮、通風,各區域、崗位有標識。應設有總成修理工位、工具庫房、配件庫房和廢舊件存放庫房等。廠房各工位明顯處張貼該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在重要區域(如發電房、油料房等)和特殊設備要于醒目處張貼禁止事項。

      2.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開展安全生產教育,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定期檢查和日常監督活動確保安全生產。

      3.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4.設備、工具配備合理、齊全,性能良好,實行定置管理。

      5.各類物資定置存放,堆放整齊,廢舊物資及時清理。

      6.維修人員著裝企業統一、保持整潔,持證上崗。

      7.修理過程中實行“三不落地”(工具不落地、配件不落地、廢料油污不落地),保持工作場地的清潔。

      8.如追加維修項目或更換配件,須由技術負責人確認,并征得客戶同意后,方能實施,同時要追加工作單或在原工作單上補項。

      9.嚴格領料制度,換下的舊件、領用待裝的配件及維修過程中拆下待裝的配件要妥善保管。維修工位不得存放在修車輛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

      10.需要用比較法判斷配件性能時,應使用合格的標準配件,不得借用其他車輛的配件用作試驗,用于比較試驗的標準配件要集中保管。

      11.非車間生產人員進入生產現場,須經企業同意、有關人員陪同。

      (五)竣工交車管理工作規范

      1.維修竣工后,應對汽車內外進行清理,并停放到竣工交車位置。

      2.維修竣工及結算出維修費用后,及時通知客戶,商定交車時間。

      3.接待員陪同客戶驗車時,應對汽車的維修質量、技術狀況、外觀、內飾、附件、裝備以及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予以確認。客戶認可后,應在交接車清單上簽收。

      4.應對客戶提出的異議做出解釋,協商解決,并及時向主管領導反映。協商不成時,可向行業主管部門申請調解。

      5.竣工車輛離廠時,應提供維修項目表、工時費用清單、配件材料費用明細表、維修發票給客戶。

      6.維修費用結算后,將工時、材料明細單交客戶,維修收費要使用合法收費憑證。

      7.對于換下的配件、總成,托修方有權查驗或帶走,承修方應無條件滿足托修方的查驗或帶走的要求。

      8.未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機動車,不得交付托修方使用。

      9.建立竣工出廠車輛的維修資料檔案和結算檔案,保存期為兩年。

      10.制定跟蹤服務制度,建立跟蹤服務檔案,認真聽取客戶意見,做好處理記錄。

      機動管理人員安全職責(十二篇)

      機動管理人員崗位安全職責機動管理人員崗位安全職責1、貫徹國家、上級部門關于設備設計制造、檢修、維護保養及施工方面的安全規定和標準,做好主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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