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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se工業安全管理崗職責(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2-04 20:40:12 查看人數:13

      hse工業安全管理崗職責

      第1篇 hse工業安全管理崗職責

      1、在科長領導下,負責本單位的工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上級部門關于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3、參與制定、修訂本單位安全環保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規程,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4、負責各類工業動火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查及現場監護工作。

      5、負責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做好在用特種設備安全性能的檢測工作。

      6、負責組織特殊工種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取證和復審考核工作。

      7、負責和參加各類工業安全生產檢查工作和隱患項目治理、整改的監督工作。

      8、負責建立健全各種臺帳、資料、檔案等工作。

      9、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

      第2篇 熱電廠工業用火安全管理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用火管理的范圍及用火作業的審批程序、職責。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各直屬單位和公司范圍內的相關方。

      2 用火分類及定義: 本標準將用火分為三類:生產用火、固定用火和臨時用火。

      2.1 生產用火:指鍋爐、加熱爐、焚燒爐等生產性設備用火,此類用火安全管理執行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

      2.2 固定用火:指在生產廠區內的安全地帶經常有明火作業的固定隔離區域和需長期(半年以上)在生產區內的化驗室用火,操作室、辦公室、會議室等固定地點使用非防爆的家用電器。

      2.3 臨時用火:一是指在生產區域內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明火作業。主要包括:

      2.3.1 電焊、氣焊、釬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作業;

      2.3.2 電熱處理、電鉆、砂輪、熱煨管、風鎬、接用非防爆電氣設備等及臨時用電作業;

      2.3.3 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噴砂、熬瀝青、炒砂子、打磨、黑色金屬撞擊等明火作業;

      2.3.4 在生產區域內設置自帶動力源的發電機和自帶動力源的空氣壓縮機。

      3 臨時用火分級

      3.1 在熱電廠以下地點(區域、設備)的臨時用火為一級用火:

      3.1.1 全廠所有變壓器,油開關,蓄電池室;

      3.1.2 全廠所有油系統,油罐區,機組油箱,冷油器,濾油機,稀油站;

      3.1.3 瓦斯系統及其管線,分液罐周圍10米以內;

      3.1.4 鍋爐制粉系統磨煤機筒體、粗細粉分離器及連接管、粉倉動火;

      3.1.5 酸堿儲槽內、酸堿計量箱內;

      3.2 在生產廠區內,不屬于一級用火和特殊用火的其它臨時用火為二級用火。

      3.3 特殊用火:

      3.3.1在帶有可燃、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和管線上不允許用火。確屬生產需要必須用火時,按特殊用火處理。特殊用火必須經廠級主管領導和有關部門及用火單位對所從事的作業共同進行風險評價,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應急計劃后方可用火。

      3.3.2 其它特殊情況下的用火。

      3.4 節假日期間一般情況下不允許從事用火作業,如生產需要必須用火時,須將用火作業等級相應提高一級(僅適用于一級用火,二級用火和固定用火等級不變)。

      3.5 安全用火作業票辦理規定:

      3.5.1凡在熱電廠一級用火區域內進行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明火作業,均必須辦理一級用火作業票。

      3.5.2在二級動火區域內使用電焊、氣焊、釬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作業、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噴砂、熬瀝青、打磨、熱煨管等明火作業。必須辦理二級用火作業票。

      3.5.3在熱電廠區內的安全地帶經常有明火作業的固定隔離區域和需長期(半年以上),在生產區內的化驗室用火,操作室、辦公室、會議室等固定地點使用非防爆的家用電器。必須辦理固定用火作業票。

      4用火審批程序

      4.1 臨時用火必須辦理“臨時用火作業票”。申請臨時用火時由用火單位負責人向用火所在車間提出申請,由用火所在車間項目負責人填寫“臨時用火作業票”的申請欄,并對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進行審查。用火所在裝置項目負責人會同車間有關人員和用火人員對從事的作業分別進行生產工藝和用火作業的風險識別并制定安全措施,填寫“風險識別及安全措施”欄,如需采取欄內所列措施劃√,不需采取的措施劃×,如欄內所列措施不能滿足時,可在補充安全措施欄填寫其它安全措施。4.2需要用火的罐、容器等裝有易燃易爆、有毒氣體和腐蝕性物料的設備和管線及有限空間用火必須進行化驗分析,要有分析數據,將分析數據填入用火作業票中,分析單附在用火作業票的存根上,以備存查和落實防火措施。

      4.3 一級臨時用火作業票,由車間安全監督檢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實情況,由熱電廠安環科批準;二級臨時用火作業票,由車間安全監督(員)檢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實情況,由車間負責人(主任、副主任)批準;特殊臨時用火作業票,由車間、廠安全監督共同檢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實情況,會同機動、車間、施工單位等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hse作業指導書和應急預案,經熱電廠安環科批準,報請廠安全總監和領導同意后實施。若上述用火作業涉及其他單位,還需相關單位確認和簽字。臨時用火必須經當班班長簽字確認(大檢修除外)。

      4.4 固定用火由固定用火單位向熱電廠安環科提出申請,對設置的固定用火地點進行風險評價并提出落實相應安全措施,畫出固定用火區域平面示意圖,指定防火負責人、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設有明顯的“固定用火區”標志,并建立應急聯絡方式和應急措施,經熱電廠安環科審核劃定用火區域、確定用火時間,落實安全措施,辦理“固定用火作業票”,由消防大隊會簽、案后方可用火。固定用火審批有效期不超過一年;對建設項目固定用火區, 熱電廠安全環保科、設備技術科、生產運行科、基建科及其他有關部門人員必須參與固定用火地點風險評價,提出相應安全措施,并建立應急聯絡方式和應急措施。其安全措施和火票經廠主管領導審批后生效。審批后的固定用火區域主管部門應定期(不超過2周)對其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并留下檢查記錄,將檢查結果和要求通報施工單位落實。

      4.5 臨時用火作業票一式三聯,第一聯存根、第二聯車間監護人持有、第三聯用火作業人持有。臨時用火作業票起止時間原則上不允許跨輪班,確屬工作需要,臨時用火作業涉及到兩個(含)以上輪班時,交班車間監護人必須給接班崗位人員交待清楚,接班班長重新指定車間監護人,新指定的車間監護人和當班班長在認真檢查確認后在“臨時用火作業票”第一、二、三聯上簽字。

      5 現場用火人員權限、職責

      5.1 現場用火人員應嚴格執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做到“四不用火”,即用火作業票未經簽發不用火;用火作業票提出的安全措施沒有落實不用火;用火部位、時間與用火作業票不符不用;監護人不在場不用火。

      5.2 出現異常或監護人提出停止用火時應立即停止用火。

      5.3 對于強行違章用火的指令有權拒絕。

      5.4 用火作業結束應清理現場,不得遺留火種。

      6 用火監督管理人員的職責、權限

      6.1 用火作業的監護,由車間和作業單位各派一人。車間應指派熟悉用火現場情況人員做用火監護人。用火監護人的職責:時刻掌握用火現場的情況,隨時檢查用火安全措施,如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采取措施或停止用火,在用火期間不得離開現場,如發生火災要立即撲救并報警。車間監護人(由當班班長或車間項目負責人指定)必須是車間崗位操作人員,有崗位操作合格證,具體負責工藝安全措施及環境變化的監護;作業單位監護人具體負責用火作業工器具、作業過程各項安全措施的監護。

      6.2 裝置項目負責人職責:是指車間負責該項目的技術人員。根據用火作業需要提出安全措施,并根據實際情況填寫補充安全措施,對安全措施和補充安全措施的可靠、完善負責。作業項目完工后,負責進行驗收。

      6.3 裝置安全監督(員)職責:負責監督、檢查用火作業各項安全措施的具體落實情況。

      6.4 相關單位簽字人職責:當其他單位用火點距本單位在15米以內,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有威脅時,技術人員要確認安全措施和補充安全措施,負責落實相關措施,必要時加派現場監護人,達到安全用火條件后,在“臨時用火作業票”上簽字。

      6.5 用火主管部門職責:負責審查用火作業票是否按標準辦理。監督、檢查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負責簽發一級用火作業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特殊用火的安全措施并會簽意見,報廠領導審批。

      6.6 以上人員有權監督現場用火人員執行“四不用火”原則情況,并有權對用火過程中出現違章情況時采取停止用火和制止、糾正違章行為等措施,對不聽勸阻的,有權收回用火作業票,并對當事人行為予以記錄,報有關部門予以嚴厲處罰。

      7 安全環保科及各級領導職責、權限

      有權隨時檢查用火作業,如發現違反用火管理標準或用火有危險時,有權停止用火作業,收回用火作業票,并根據違反用火管理制度的情節對當事人進行嚴肅處理。

      8 用火管理界限的劃分

      8.1 原則上,負責辦理用火作業票的單位負責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和指派現場監護人;誰的設備、管線用火,誰負責辦理用火作業票;在誰的區域內用火,誰負責辦理用火作業票。

      8.2 對于新增加無產權歸屬的管線、設備用火,在誰的裝置區域內,誰負責辦理用火作業票。廠區各條公路及兩側、無人管理區域新增管線設備、熱電廠庫房、食堂、浴室、環衛隊或其它需要用火時,由施工作業單位提出申請,并指派現場監護人,由安環科負責辦理用火作業票,會同周圍20米內相鄰單位共同落實防火措施并會簽有效。相鄰單位要加強巡檢,遇危及安全生產或安全用火作業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用火作業,用火人接通知后必須立即停止用火作業。

      8.3 各生產裝置區域內鉗工房、變配電室、電工值班室、儀表工值班室、化驗分析室內等需要用火時,由上述單位提出申請,指派現場監護人,并落實用火綜合安全措施,用火作業票由生產車間會簽有效。

      8.4 廠區內非本廠庫房、食堂、浴室、環衛隊等需要用火時,由上述單位提出申請,指派現場監護人,并落實用火綜合安全措施,由用火點所在廠用火管理部門負責辦理用火作業票。

      8.5 任何單位要在油品罐區、瓦斯罐區等要害生產部位用火時,用火作業票由上述要害生產部位管理單位負責辦理,并組織落實用火安全措施。其它任何單位簽出的用火作業票均無效。

      8.6 用火點在距其它裝置15米以內,對該裝置安全生產可能有威脅時,該裝置所在單位技術人員要確認用火綜合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業票上簽字,必要時加派監護人。

      8.7 設備所屬單位到另一單位所轄區域施工用火時,由產權單位提出申請,填寫用火作業票,經所轄區域單位負責人審查會簽,雙方共同落實防火措施,各派一名監護人,按用火級別審批后,方可用火。

      8.8熱工車間在工藝車間管轄區域內動火作業由工藝車間簽發用火作業票(熱工車間所屬的電源箱、控制柜內等動火除外)。

      8.9 廠內檢維修的臨時用電,電管部門必須根據批準合格的臨時用火作業票,給予辦理用電手續。

      9 用火分析及合格的標準

      9.1 用火分析應由有資格的分析人員進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容器、管道、儲罐、閥室、管溝等部位及其它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用火,用火作業前必須進行用火分析;

      9.2用火分析的取樣點應由用火所在單位安全人員負責提出;取樣點要有代表性,特殊用火的分析樣品(采樣分析)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9.3如果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必須經有檢測資質單位標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內;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濃度應小于其與空氣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9.4 使用色譜分析等分析手段時,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0.5%;當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0.2(v/v)%;

      10 用火的基本原則和綜合安全措施

      10.1在存有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上用火,須首先進行退料及切斷各種可燃物料的來源,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并將與之相連的各部位加好盲板(無法加盲板的部位應采取其它可靠隔斷措施),防止可燃物料的竄入或火源竄到其它部位,并應采樣分析;分析合格后超過一小時后用火,需重新采樣分析。盲板要符合壓力等級要求,嚴禁用鐵皮或石棉板代替。

      10.2在油罐、油箱、瓦斯分液罐或其它存有可燃介質的有限空間內用火,在將其內部物料退凈后,應進行蒸汽吹掃(或蒸煮)、氮氣置換或用水沖洗干凈,然后打開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氣對流,或采用機械強制通風換氣,嚴防出現死角。

      10.3 正常生產的裝置和罐區內,凡是可用可不用的火一律不準用火;凡能拆下來的一定要拆下來移到安全地點用火;節假日原則上禁止用火,對必須的用火作業,須將用火作業等級相應提高一級(僅適用于一級用火,二級用火和固定用火等級不變)。裝置、單元或設施停工排料吹掃期間禁止各類用火。用火級別按照從高到低依次是特殊、一級、二級,認定有爭議時按照級別高的執行。

      10.4高處用火(含在多層構筑物的二層及其以上用火)必須采取防止火花濺落的措施,并對火花可能發生濺落的措施確認。風力五級(含)以上停止室外的高處用火,六級以上停止室外一切用火。

      10.5 離用火點30米內不準有液態烴泄漏;半徑15米內不準有其它可燃物泄漏和暴露;半徑15米內生產污水系統的漏斗、排水口、各類井、排氣管、管道等必須封嚴蓋實。用火現場5米以內應無無積水、無障礙物,便于在緊急情況下施工人員迅速撤離。在泵房、機房、廠房等場所用火,必須保證2個以上應急通道,并保持暢通。

      10.6 用火前要對用火現場的移動及固定式消防設施全面檢查,確認完備后方可用火。必要時應配消防車保護。

      10.7 用火完工后,由車間監護人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方可離開。

      10.8 一張用火作業票只限一處使用。特殊臨時用火、一級臨時用火作業票有效時間不超過 8 小時;二級臨時用火作業票不超過72小時,二級用火作業超過一天時,每天在開工前,應由用火人、監護人、安全監督共同檢查用火現場,核對安全措施,合格后方可用火。固定用火作業票不超過一年,固定用火票每半年由安全監督部門組織消防大隊等單位審驗一次。在用火作業票有效時間內,如用火作業條件發生變化,需要繼續用火作業應重新辦理“用火作業票”。

      10.9 裝置進行大、中修,因用火工作量大,對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應徹底送至裝置外罐區,并加盲板與裝置隔絕。裝置內各部位均應徹底吹掃、清洗、置換,打開人孔,通風換氣。

      10.10 儲裝氧氣的容器、管道、設備必須與用火部位隔絕(加盲板),用火前必須置換,保證系統氧含量不大于23.5%(體積)。

      10.11 進入有限空間內用火,必須同時遵守“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標準”。

      11 用火作業票

      11.1 用火作業票是用火依據,不得涂改、代簽,要妥善保管。

      11.2 一、二級臨時用火作業票(包括特殊用火)由申請用火單位存檔;固定用火作業票由審批部門存檔。

      11.3 公司實行統一印制的用火作業票。

      11.4 用火作業票存根保存期為一年。

      12 名詞解釋

      用火單位:是指用火點所在單位或用火設備所屬單位;

      用火作業單位:是指施工及檢維修用火單位或具體用火作業實施單位;

      用火地點:是指用火點所在的裝置具體位置或區域名稱,對于環境條件、風險狀態、安全措施、監護條件、作業單位、用火等級、作業條件和內容相同,并在同一平面內劃定并標示明確的半徑不

      大于10米的區域可視為一個用火地點,一張用火作業票僅限一個地點;

      用火目的:是指用火作業的具體設施對象及作業內容、目的;

      用火等級:是指按照標準劃分臨時用火作業票的等級,分為一級、二級和特殊;

      用火時間:指開始用火作業到用火作業結束的連續時間;

      用火種類:是指電焊、氣焊、切割、打磨等用火具體類別;

      裝置項目負責人:是指負責簽發檢維修作業票的車間技術人員;

      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是指檢維修作業單位在用火作業期間工作項目具體組織、安排、負責的人員;

      用火作業人、作業單位監護人:是指用火作業單位在現場的用火人員和監護人,必須具有合格有效特種作業證或安全作業上崗證;

      車間監護人:是指負責用火現場監護的車間人員;

      用火主管部門:熱電廠安環科是一級及特殊用火作業票的審簽部門;

      申請用火單位車間領導:是指用火點所在單位領導(主任、副主任);

      相關單位負責人:是指本裝置用火可能影響到的其他裝置或其它需要給予協助落實安全措施和監護的單位或設施所屬單位的領導或技術人員;

      廠領導:是指熱電廠單位正職、主管生產副職或值班廠領導;

      13 檢查與考核

      熱電廠安環科、安全監督(安全員)負責對所轄范圍的標準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考核。

      14 相關紀錄

      13.1 j 73--015--2005 中國石油烏魯木齊石化公司臨時用火作業票

      13.2 j 73--016--2005 中國石油烏魯木齊石化公司固定用火作業票

      第3篇 工業用火安全管理規定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1 為加強公司工業用火安全管理,保障員工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1.2本規定適用于蘭州石化公司生產區域的各類工業用火管理。

      2 引用標準

      2.1 中油股份公司化工與銷售分公司《工業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3 用火分類及安全管理

      3.1 生產用火:指鍋爐、加熱爐、焚燒爐等生產性設備用火,此類用火安全管理執行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

      3.2 固定用火:指在生產廠區內的安全地帶經常性的明火作業。作業場地稱為固定用火區。固定用火區域的審定由用火申請單位向區域所在單位安全部門提出申請,對設置的固定用火區域進行風險評價并提出相應安全措施,畫出固定用火范圍平面圖,經單位安全部門審查,單位主管領導簽字后,報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和蘭煉、蘭化消防支隊審批。固定用火區域審批有效期為二年。

      3.2.1 固定用火區必須具備:

      3.2.1.1 邊界外五十米范圍內不準有易燃易爆物品;

      3.2.1.2 制定固定用火區域管理制度,指定防火負責人;

      3.2.1.3 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3.2.1.4 設有明顯的“固定用火區”標志,并標明用火區域界限;

      3.2.1.5 建立應急聯絡方式和應急措施;

      3.2.1.6 審批后的固定用火區域主管部門應定期對其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3.3 臨時用火:指在生產區域內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明火作業。主要包括:

      3.3.1 電焊、氣焊、釬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

      3.3.2 電熱處理、電鉆、砂輪、風鎬及破碎混凝土、爆破等產生火花的作業;

      3.3.3 噴燈、火爐、電爐、熬瀝青、炒沙子、黑色金屬撞擊等明火作業;

      3.3.4 臨時性的用電作業。

      3.4 臨時用火根據用火部位危險程度,分為三級:

      3.4.1 一級用火:

      3.4.1.1處于生產狀態的工藝生產裝置區(爆炸危險場所以內區域);

      3.4.1.2 各類油罐區、可燃氣體及助燃氣體罐區防火堤(無防火堤的距罐壁15米)內、有毒介質區、液化石油氣站;

      3.4.1.3可燃液體、可燃氣體、助燃氣體及有毒介質的泵房與機房;

      3.4.1.4 可燃液體和氣體及有毒介質的裝卸區和洗槽站;

      3.4.1.5 工業污水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和工業下水系統的各種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點15米以內的區域);

      3.4.1.6 危險化學品庫、油庫、加油站等;

      3.4.1.7 儲存、輸送易燃易爆液體和氣體的容器、管線。

      3.4.2 二級用火:

      3.4.2.1 裝置停車大檢修,工藝處理合格,經廠組織檢查認定后,可以按二級用火管理;

      3.4.2.2 運到安全地點并經吹掃處理用火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線;

      3.4.2.3 爆炸危險場所區域以外的場所用火;

      3.4.2.4 在生產廠區內,不屬于一級用火和特殊用火的其它臨時用火。

      3.4.3 特殊用火:在帶有可燃、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和管線上不允許用火。確屬生產需要必須用火時,按特殊用火處理。特殊用火必須經廠級主管領導和有關部門及用火單位對所從事的作業共同進行風險評價,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應急計劃后方可用火。

      3.5 臨時用火必須辦理“用火作業票”(式樣附后)后,方可從事用火作業,“用火作業票”一式三聯,一聯用火人持有;二聯監護人持有;三聯車間(安全部門)留存。一張用火作業票只允許一處用火。

      4 用火作業票的申請及審批

      4.1申請“用火作業票”時由用火單位向用火所在車間提出申請,由用火所在車間人員填寫“用火作業票”的申請欄,并對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進行審查。

      4.2 用火所在車間作業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會同有關人員和用火人員對從事的作業分別進行生產工藝和施工作業的風險識別并制定削減風險措施,填寫“風險識別及削減風險措施”欄,如需采取欄中所列措施的劃√,不需采取的措施的劃×,如欄內所列措施不能滿足時,可在空格處填寫其它削減風險措施。

      4.3 在反應器、罐、塔、槽等有限空間內或容器本體內用火作業,必須對有限空間內的氣體進行分析,其分析報告單由作業負責人填寫或粘貼在“用火作業票”上。

      4.4 一級用火作業票,由車間和廠主管部門檢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實情況后,由指定的廠主管部門負責人或車間主任等審批人員審批;二級用火作業票,由車間安全監督檢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實情況后,由車間負責人(主任、副主任)批準生效;特殊用火作業票,由車間、廠安全監督檢查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由車間負責人簽發,經廠領導審查同意后批準生效。

      4.5 以上所有填寫“用火作業票”的有關人員都必須到用火現場查看,并在相應欄內簽字。

      4.6 特殊用火作業票及“一級用火作業票”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用火作業票”有效時間不超過72小時。

      4.7 節假日期間一般情況下不允許從事用火作業,如生產需要必須用火時,須將用火作業等級相應提高一級。

      4.8 在用火作業票有效時間內,如用火作業條件發生變化,需要繼續用火作業應重新辦理“用火作業票”。

      4.9 各單位在行政區域內或在公用管網、公用場所的用火作業,涉及其它單位的安全時,由用火單位與相關單位安全部門聯系,共同采取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業票”相應欄內簽署意見。“用火作業票”仍由該單位按規定程序簽發、審批。

      5 用火監護及安全措施落實

      5.1 用火作業監護一般由二人擔任。車間和施工單位各派一人,以車間人員為主。車間應指派熟悉用火現場情況人員做監護人;

      5.2 用火的安全措施中的退料、吹掃、置換、分析等工藝措施,由生產人員落實。如需加盲板、設防火屏障等措施由車間提出,監督施工單位實施。一般情況,滅火器材的準備、含油污水井的封蓋,裝置界區內的由車間負責,界區外的由用火單位負責。上述作業無論何種情況,雙方必須共同落實好各項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沒有落實不準用火。

      5.3 生產區域內的基建、技措項目等在工程設計的同時必須考慮施工用火的安全及其措施,用火安全措施所需的材料、費用應同時列入工程預算。

      5.4 用火人的職責

      5.4.1 應持“用火作業票”第一聯作業,做到“四不用火”即“用火作業票”未經簽發不用火;“用火作業票”提出的安全措施沒有落實不用火;用火部位、時間與“用火作業票”不符不用火;監護人不在場不用火;

      5.4.2 出現異常或監護人提出停止用火時應立即停止用火;

      5.4.3 對于強行違章用火的指令有權拒絕;

      5.4.4 用火作業結束應清理現場,不得遺留火種。

      5.5 監護人的職責

      5.5.1 應持有“用火作業票”第二聯,對“用火作業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認真檢查,發現制定的措施不當或落實不到位及未按“用火作業票”規定用火等情況,立即制止用火作業;

      5.5.2 對用火現場負責監護,用火作業期間不得擅離現場。如發生著火,要立即撲滅,難以撲滅時應馬上報警。

      6 用火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6.1 用火前要對用火現場的移動及固定式消防設施全面檢查,確認完備后方可用火。

      6.2 在存有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上用火,須首先進行退料及切斷各種可燃物料的來源,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并將與之相連的各部位加好盲板(無法加盲板的部位應采取其它可靠隔斷措施),防止可燃物料的竄入或火源竄到其它部位,并應采樣分析;分析合格超過30分鐘后用火,需重新采樣分析。盲板要符合壓力等級要求,嚴禁用鐵皮或石棉板代替。

      6.3 用火分析及合格的標準

      6.3.1 用火分析應由有資格的分析人員進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容器、管道、儲罐、閥室、管溝等部位及其它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用火,用火作業前必須進行用火分析;

      6.3.2 用火分析的取樣點應由用火所在單位安全人員負責提出;取樣點要有代表性,特殊用火的分析樣品(采樣分析)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6.3.3 如果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必須經有檢測資質單位標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內;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濃度應小于其與空氣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6.3.4 使用色譜分析等分析手段時,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0.5%;當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0.2(v/v)%;

      6.3.5 在油罐、塔、釜或其它存有可燃介質的有限空間內用火,在將其內部物料退凈后,應進行蒸汽吹掃(或蒸煮)、氮氣置換或用水沖洗干凈,然后打開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氣對流,或采用機械強制通風換氣,嚴防出現死角;

      6.3.6 進入塔、罐、釜、槽等有限空間內用火應同時執行《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6.3.7 處于運行狀態的裝置內,凡能拆移的用火部件,應拆移到安全地點用火;

      6.3.8 高處用火(含在多層構筑物的二層及其以上用火)必須采取防止火花濺落的措施,并對火花可能濺落的區域安排監護人;

      6.3.9 風力五級以上應停止室外的高處用火,六級以上停止室外一切用火;

      6.3.10 離用火點30米內不準有液態烴泄漏;半徑15米內不準有其它可燃物泄漏和暴露;半徑15米內生產污水系統的漏斗、排水口、各類井、排氣管、管道等必須封嚴蓋實;

      6.3.11 特殊用火每2小時分析1次;一級和二級用火每4小時分析1次。特殊用火和一級用火在執行中用火人、監護人或審批人等認為有必要隨時分析時,應隨時進行分析。二級用火作業超過一天時,每天在開工前,應由用火人、監護人、安全監督共同檢查用火現場,核對安全措施,合格后方可用火;

      6.3.11 用火作業結束后或下班前,施工人員要進行詳細檢查,不得留有火種;

      6.3.12 儲裝氧氣的容器、管道、設備必須與用火部位隔絕(加盲板),用火前必須置換,保證系統氧含量不大于23.5%(體積);

      6.3.13 一級、特殊“用火作業票”存根由廠主管部門保存,二級“用火作業票”由車間保存。

      7 附則

      7.1 本規定由蘭州石化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

      7.2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原“蘭州石化公司工業用火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8 附件

      工業用火作業票

      第4篇 工業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規定

      工業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體系規定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概念、內容和組織。

      本制度適用于指導本公司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網絡的建立。

      2、術語

      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以保證安全生產為目標,運用安全系統的概念和方法,通過設置管理機構,制定安全規章制度,建立靈敏的安全信息反饋系統,推行安全目標管理,開展群眾性的安全活動,把各個方面、各個環節的安全管理活動組織起來,形成一個有明確的任務、職責和權限,又能互相協調,促進和制約的安全管理的有機整體。

      3.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內容

      3.1確定明確的安全生產目標的措施。

      3.2建立以行政一把手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組織保證體系。

      3.3建立健全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安全規章制度。

      3.4制定安全生產管理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貫徹落實。

      3.5推廣應用現代管理方法,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科學管理。

      3.6建立高效靈敏的安全信息反饋系統。

      3.7開展群眾性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以及班組安全管理活動。

      3.8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檔案,加強安全管理基礎工作。

      4、安全管理組織

      4.1總經理是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負責人,對全公司安全工作全面負責,主管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

      4.2建立技安組織網絡(見附錄),在總經理領導下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由總經理任主任,主管副總經理任副主任,綜合部、經營部、市場部、財務部、特材公司、建筑公司等有關職能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和部分基層單位主管安全領導任委員,協助總經理領導全公司安全工作。

      4.3按規定配備兼職技安干部,負責全公司安全生產的正常業務、技術工作。

      4.4基層生產單位設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設立兼職安全員,協助管理基層單位的安全工作。

      4.5安全生產委員會每季度召開一次安全生產會議,基層生產單位每月召開一次安全生產會議。

      附錄:**總公司安全保證組織網絡

      第5篇 工業氣瓶安全使用與管理措施

      1.適用范圍

      企業常用的氧氣瓶、氫氣瓶、二氧化碳氣瓶、氨氣瓶、氬氣瓶、溶解乙炔氣

      瓶,液化石油氣瓶等工業氣瓶。

      2.氣瓶狀況

      2.1在檢驗周期內使用,各類氣瓶的檢驗周期:

      2.1.1鋼制無縫氣瓶: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潛水氣瓶以及常與海水接觸的氣瓶每2年檢驗一次;盛裝一般性氣體的氣瓶,每3年檢驗一次;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5年檢驗一次。

      對使用年限超過30年的氣瓶,登記后不予檢驗,按報廢處理。

      2.1.2鋼制焊接氣瓶: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每2年檢驗一次;盛裝一般性氣體的氣瓶,每3年檢驗一次。對使用年限超過12年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以及對使用年限超過20年盛裝其他氣體的氣瓶,登記后不予檢驗,按報廢處理。

      2.1.3液化石油氣瓶:自制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檢驗周期均為4年,每四次檢驗周期為 3年;對 ysp-50型鋼瓶,每 3年檢驗一次;對使用年限超過 15年任何類型的氣瓶,登記后不予檢驗,按報廢處理。

      2.1.4 溶解乙炔氣瓶:每3年檢驗一次。

      2.1.5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行檢驗。

      2.1.6庫存和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啟用前應進行檢驗。

      2.2外觀無缺陷及腐蝕

      氣瓶外觀無缺陷、凹陷,無機械性損傷和嚴重腐蝕。

      2.3漆色及標志正確、明顯

      氣瓶表面漆色、字樣和色環標記應符合規定,且有氣瓶警示標簽。

      常用氣瓶的顏色標志

      序號

      充裝氣體名稱

      化學式

      瓶色

      字樣

      字色

      色環

      1

      乙炔

      乙炔不可近火

      大紅

      2

      h2

      淡綠

      大紅

      p=20,淡黃色單環

      p=30,淡黃色雙環

      3

      o2

      淡(酞)蘭

      p=20,白色單環

      p=30,白色雙環

      4

      n2

      淡黃

      5

      空氣

      空氣

      6

      二氧化碳

      co2

      鋁白

      液化二氧化碳

      p=20,黑色單環

      7

      nh3

      淡黃

      液化氨

      8

      cl2

      深綠

      液化氯

      9

      甲烷

      ch4

      甲烷

      p=20,淡黃色單環

      p=30,淡黃色雙環

      10

      天然氣

      天然氣

      11

      乙烷

      ch3ch3

      液化乙烷

      p=15,淡黃色單環

      p=20,淡黃色雙環

      12

      丙烷

      ch3ch2ch3

      液化丙烷

      13

      丁烷

      ch3ch2ch2ch3

      液化丁烷

      14

      異丁烷

      (ch3)3ch

      液化異丁烷

      15

      液化石油氣

      工業用

      液化石油氣

      民用

      銀灰

      液化石油氣

      大紅

      16

      乙烯

      ch2=ch2

      液化乙烯

      淡黃

      p=15,白色單環

      p=20,白色雙環

      17

      ar

      銀灰

      深綠

      p=20,白色單環

      p=30,白色雙環

      18

      he

      銀灰

      深綠

      19

      ne

      銀灰

      深綠

      20

      kr

      銀灰

      深綠

      21

      *e

      銀灰

      液氙

      深綠

      22

      一氧化二氮

      n2o

      銀灰

      液化笑氣

      p=15,深綠色單環

      23

      硫化氫

      h2s

      銀灰

      液化硫化氫

      大紅

      1 色環欄內的p是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mpa。

      2 序號39,民用液化石油氣瓶上的字樣應排成二行,“家用燃料”居中的下方為“(lpg)”。

      2.4 安全附件齊全、完好

      2.4.1 氣瓶附件包括氣瓶專用爆破片、安全閥、易熔合金塞、瓶閥、瓶帽、防震圈等。

      2.4.2 瓶閥應滿足下列要求:

      2.4.2.1瓶閥材料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規定,所用材料既不與瓶內盛裝氣體發生化學反應,也不影響氣體的質量。

      2.4.2.2瓶閥上與氣瓶連接的螺紋,必須與瓶口內螺紋匹配,并符合相應標準的規定。瓶閥出氣口的結構,應有效地防止氣體錯裝、錯用。

      2.4.2.3氧氣和強氧化性氣體氣瓶的瓶閥密封材料,必須采用無油的阻燃材料。

      2.4.2.4液化石油氣瓶閥的手輪材料,應具有阻燃性能。

      2.4.2.5瓶閥閥體上如裝有爆破片,其公稱爆破壓力應為氣瓶的水壓試驗壓力。

      2.4.2.6同一規格、型號的瓶閥,重量允差不超過5%。

      2.4.3 易熔合金塞應滿足下列要求:

      2.4.3.1易熔合金不與瓶內氣體發生化學反應,也不影響氣體的質量。

      2.4.3.2易熔合金的流動溫度準確。

      2.4.3.3易熔合金塞座與瓶體連接的螺紋應保證密封性。

      2.4.4 瓶帽應滿足下列要求:

      2.4.4.1有良好的抗撞擊性。

      2.4.4.2無特殊要求的,應配帶固定式瓶帽,同一工廠制造的同一規格的固定式瓶帽,重量允差不超過5%。

      2.4.5 防震圈的重量允差應不超過5%。

      2.4.6 氣瓶的管理

      2.4.6.1氣瓶的產權單位應建立氣瓶管理檔案(檔案資料應包括:制造單位、氣瓶編號、合格證、產品質量證明書、氣瓶改裝記錄、充裝使用記錄、定期檢驗證與記錄、氣瓶判廢通知書及管理責任人等)。

      2.4.6.2氣瓶使用單位必須對氣瓶的入庫與發放實行登記制度(登記內容應包括:氣瓶類別、編號、定檢周期、外觀檢查、入或出庫時間和領用單位、管理責任人等)。

      3.儲存要求

      3.1倉庫狀況良好,安全標志完善

      3.1.1 氣瓶應儲存于氣瓶專用庫內,庫房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倉庫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他熱源,庫房門口應有醒目的安全標志。

      3.1.2 庫房應遠離熱源,嚴禁明火,有防止日光直射庫內的措施,庫內應通風良好,保持干燥等。

      3.2 各種瓶及空、實瓶應分開存放,存放量符合規定

      3.2.1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的氣瓶,必須規定儲存期限,并應避開放射性射線源。

      3.2.2 空、實瓶應分開放置,有明顯的標記。

      3.2.3 盛裝毒性氣體或相互接觸后能引起燃燒、爆炸以及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庫存放。

      3.2.4 氣瓶放置應整齊,戴好瓶帽。立放時,要妥善固定,有可靠的防傾倒措施;橫放時,頭部朝同一方向。

      3.3 標記明顯,間距合理

      空、實瓶的存放處應有明顯標識,并保持間距1.5m以上。

      3.4 各種護具及消防器材齊全、可靠庫內及附近應設置防毒護具或消防器材。

      4.安全使用

      4.1 防傾倒措施可靠

      4.1.1 氣瓶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對盛裝氣體進行確認,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氣

      瓶嚴禁入庫和使用;使用時必須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氣瓶。

      4.1.2氣瓶立放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止傾倒措施。

      4.1.3 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或重量,永久氣體氣瓶的剩余壓力應不小于0.05mpa;液化氣體氣瓶應留有不少于0.5%-1.0%規定充裝量的剩余氣體。

      4.2 工作場地存放量符合規定

      作業現場的氣瓶,同一地點放置數量不應超過5瓶;若超過5瓶,但不超過20瓶時,應有防火防爆措施;超過20瓶以上時,必須設置二級瓶庫。

      4.3 與明火間距符合規定

      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可燃、助燃氣體氣瓶與明火間距應大于10米,氣瓶壁溫應小于60℃。嚴禁用溫度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

      附件1:

      歐琳集團常用氣瓶檢驗周期

      序號

      氣瓶名稱

      檢驗周期

      使用年限

      1

      乙炔氣瓶

      2年

      鋼制無縫氣瓶30年,超過30年報廢;

      鋼制焊接氣瓶20年,超過20年報廢;

      液化石油氣瓶15年,超過15年報廢。

      2

      氨氣瓶

      2年

      3

      氫氣瓶

      3年

      4

      氧氣瓶

      3年

      5

      氮氣瓶

      3年

      6

      空氣氣瓶

      3年

      7

      二氧化碳氣瓶

      3年

      8

      甲烷氣瓶

      3年

      9

      天然氣氣瓶

      3年

      10

      乙烷氣瓶

      3年

      11

      丙烷氣瓶

      3年

      12

      丁烷氣瓶

      3年

      13

      氬氣氣瓶

      5年

      附件2:

      歐琳倉庫管理員接收氣瓶須確認事項

      序號

      確認項目

      檢查基準

      確認

      備注

      1

      檢驗周期

      1.1在檢驗周期內使用

      1.2氣瓶沒有超過報廢期限

      2

      氣瓶外觀

      2.1氣瓶無缺陷、凹陷等機械損傷

      2.2氣瓶無嚴重腐蝕(銹斑最大直徑<1.5cm;銹斑深度<1.5mm)

      3

      漆色及標志

      3.1氣瓶表面漆色、字樣清晰

      3.2瓶體上貼有警示標簽

      4

      附件齊全

      完好

      4.1瓶閥完好,無變形、缺損等

      4.2 安全閥完好,無變形、缺損

      4.3易熔合金賽完好

      4.4瓶帽匹配,擰結牢固

      4.5防震圈佩戴牢固、無缺損

      4.6瓶口其他附件外觀無損傷

      附件3:

      其他氣瓶小知識

      溶解乙炔氣瓶 為什么不能臥放:

      溶解乙炔氣瓶儲存氣體的方式是:在氣瓶中整體填料(多孔物質),丙酮作為溶液被填料吸收,當乙炔被壓縮進氣瓶時,乙炔作為溶劑被丙酮吸收,當瓶閥打開時,由于壓力下降,被丙酮溶解的乙炔從丙酮中逸出,作為可燃氣體使用,因此要求乙炔氣瓶站立使用,防止丙酮被乙炔氣大量帶出,這也是乙炔氣瓶被稱為溶解乙炔氣瓶的原因。

      第6篇 鄉鎮企業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鄉鎮企業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管理,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身體健康、人身安全和企業的財產安全,促進鄉鎮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鄉鎮企業及其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的管理。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鄉鎮企業的安全生產、工業衛生工作進行指導、管理、監督、協調、服務。

      第四條 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各級政府的領導下,開展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實行“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領導負責”的制度,主要負責人負領導責任,還應有一名領導分管。

      第五條 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工業衛生管理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堅持“誰管生產,誰管安全和衛生”的原則,實現安全生產、文明生產。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指定部門和人員負責本區域內企業的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技術標準;

      (二)制定企業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的規劃計劃、規章制度;參與制定國家和行業的有關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的法規、規章、標準;

      (三)指導企業實施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的目標管理、責任制、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四)負責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的管理、監督、檢測、救護服務體系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五)組織審核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安全、工業衛生條件;

      (六)制定有毒、有害、高溫作業的防護措施和辦法;

      (七)組織各類人員的安全生產、工業衛生技術培訓;

      (八)組織安全生產、工業衛生檢查,建立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九)推廣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的典型經驗,表彰先進集體和個人;

      (十)負責班組安全建設和審核先進企業評選中的安全、工業衛生指標。

      第七條 企業的法定代表是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的第一責任者,應全面負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管理;還應有一名領導分管安全生產、工業衛生工作。

      第八條 企業應確定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管理部門,配備專(兼)職安全員和工業衛生監督員。企業的安全員、工業衛生監督員在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和企業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企業對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的管理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標準;

      (二)實施企業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的目標管理、責任制、承包指標;

      (三)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工作;

      (四)制定并實施企業的安全和衛生防護的技術改造計劃;做好勞動場所和生產設備的防護管理;易燃、易爆企業應普遍使用防爆器材;

      (五)建立企業的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檢查、事故報告、教育、獎懲等規章制度;

      (六)負責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技術改造經費的計劃、使用及管理;

      (七)組織開展“班組安全建設”的競賽活動;

      (八)建立安全檔案和健康檔案。

      第九條 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企業和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管理干部及技術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并參照行業部門和國營企業有關規定解決好福利待遇。

      第三章 管理網絡

      第十條 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管理網絡,實行分級管理,責任到縣,管理到鄉,工作到廠(礦)。

      第十一條 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有計劃地建立健全鄉鎮企業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的管理、監督、檢測、救護服務體系,加強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的服務工作。

      第十二條 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工業(企業)辦應根據有關規定與企業簽訂安全生產、工業衛生責任書,做到安全、工業衛生與生產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和評比。

      第十三條 企業應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廠部、車間、班組三級安全管理網絡,實行安全與經濟利益掛鉤的制度,做到安全生產,人人負責。

      第四章 消防管理

      第十四條 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引導企業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合理布局廠房,做好要害部位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骨干企業和重點防火單位應按規定建立健全專職或義務消防組織,配備消防設施,制定防火措施和救護方案,建立防火責任制,消除火災隱患,組織群眾性的防火工作。

      第十六條 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商公安部門,參照《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伍組織條例》的規定,裝備消防隊伍。

      第五章 技術進步

      第十七條 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引導企業搞好安全生產、工業衛生技術改造,增加投入,確保安全、文明生產。

      第十八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的項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認真負責安全、工業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產的組織審查工作。

      第十九條 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有計劃地建立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示范性工程。

      第二十條 企業的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的技改資金,應按有關規定,在企業發展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條 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重點防護的企業,應逐步建立、健全安全和工業衛生的控制與監測設施,提高科學管理水平。

      第六章 培訓教育

      第二十二條 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大力宣傳國家的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搞好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的法制教育。

      第二十三條 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的崗位培訓和專業技術培訓制度,有計劃地開展培訓工作。

      第二十四條 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特殊行業的企業領導和特殊工種人員,應進行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的資格培訓,經考試合格,頒發合格證,做到持證上崗。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對職工進行全員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基本知識的教育、事故案例教育;對新職工進行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應知應會培訓;企業應有計劃地選派骨干到大專院校代培學習,逐步建立一支既懂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管理又懂技術的管理隊伍。

      第七章 監督職責

      第二十六條 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建立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的監督制度,設安全監督員、工業衛生監督員。其職責是:

      (一)監督企業對安全生產、工業衛生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

      (二)監督企業對目標管理、責任制和規章制度的落實;

      (三)監督企業對安全隱患的整改、技改計劃的實施、技措費用的使用;

      (四)監督企業對塵毒作業危害的防護;

      (五)督促企業查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犯勞動紀律的行為;

      (六)檢查企業消防設施的配備、維護及消防管理制度的落實;

      (七)檢查企業對培訓教育計劃的落實;

      (八)發現險情時,作出相應的防護處理;遇有重大隱患,責令企業停產整頓;查處傷亡事故,做到查明原因、受到教育、加強防范等;

      (九)監督企業有計劃地開展班組安全建設活動;

      (十)依法制止或支持企業拒絕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在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工作中的攤派、非法收費和罰款及其它假公濟私、侵犯企業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督員、工業衛生監督員,須經部、省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專門培訓、考核合格,發給“安全監督員證”、“工業衛生監督員證”。

      第八章 事故查處

      第二十八條 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國務院《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和處理規定》和農業部《鄉鎮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登記、統計、報告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建立事故查處報告制度。

      第二十九條 查處各類事故,應堅持找不到事故原因和責任不放過、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的原則。

      第三十條 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企業均要建立健全傷亡事故紀錄、查處事故報告檔案、職工傷亡月報制度。

      第九章 獎懲

      第三十一條 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組織開展評選、表彰安全生產、工業衛生先進集體、個人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 縣以上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于安全生產、工業衛生工作取得下列顯著成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報請同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對有特殊貢獻的給予晉級。

      (一)預防、制止特大惡性事故的發生;

      (二)多年未發生死亡事故、火災事故;

      (三)年度安全控制指標下降幅度較大;

      (四)改善勞動條件,控制職業危害成績顯著;

      (五)開展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的管理、監督、教育成績突出。

      (六)關心、支持、幫助鄉鎮企業安全生產、工業衛生有突出貢獻的部門、單位、個人。

      第三十三條 縣以上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于違反國家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的法律、法規,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可視情節給予批評、警告、罰款、責令停產整頓;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特大死亡事故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在生產過程中,明知有事故隱患而未及時防范造成特大事故的;

      (三)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犯勞動紀律,造成特大事故的;

      (四)有隱瞞特大事故不報的;

      (五)攤派、非法收費和罰款及假公濟私、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部門、單位、個人。

      第三十四條 凡發生重大工傷事故、火災事故或塵毒危害嚴重的企業,不得參加當年先進評比;造成上述事故的主要責任人員,不得參加個人表彰、獎勵和晉升。

      第三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 工業動火安全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工業動火安全管理,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根據《中國石油長慶油田分公司工業動火安全管理辦法暫行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天然氣生產、處理、及集輸氣、甲醇等易燃易爆物質的裝置區域、生產場所、容器、管線、設備和盛裝過易燃易爆物品的設備、場所內,使用各種直接(或間接)明火以及加熱溫度在介質燃點以上的施工作業統稱工業動火,均應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廠屬各單位及在生產區域施工的各施工單位。

      第二章 工業動火等級劃分

      第四條 工業動火分三級

      (一)一級動火

      一級動火分a、b兩類,其中一級a類動火包括:

      1.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污油罐、含油醇污水罐、含天然氣水罐等)的容器本體及附件動火;

      2.天然氣氣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氣儲罐動火;

      3.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的成品油罐和輕烴儲罐動火;

      4.直徑大于426mm(含426mm)的集輸氣管線、干線上動火;

      5.天然氣井井口無控制部分動火。

      一級b類動火包括:

      1.天然氣凈化裝置、集輸站及場內的加熱爐、溶劑塔、分離器罐、換熱設備動火;

      2.天然氣壓縮機廠房、流量計間、閥組間、儀表間的管件和儀表處動火。

      (二)二級動火

      ⒈天然氣脫油、脫水裝置、甲醇回收裝置、凝析油裝置的動火;

      ⒉天然氣處理廠內和集輸(配)氣站內的天然氣管線、甲醇管線、含醇污水管線、含油污水管線、含凝析油管線的動火;

      ⒊直徑小于426mm的集輸氣管線、干線上動火;

      ⒋天然氣處理廠和集(配)氣站(場)內的分離器、換熱器、壓縮機等盛裝和使用易燃易爆介質的容器和設備的動火;

      ⒌凡天然氣處理廠和集輸(配)氣站內的排放易燃(可燃)氣(液)體的排污管線、天然氣管道管件、放空管線上的動火;

      ⒍天然氣計量間、閥組間(閥室)、儀表間、污油污水泵房、注醇泵房的動火;

      ⒎各種油罐、污油罐、甲醇儲罐、含油污水罐、含醇污水罐及其附件上的動火;

      ⒏甲醇罐區、含醇污水罐區、含油污水罐區等輸送易燃(可燃)氣(液)體管線上的動火;

      ⒐易燃、可燃液體氣體(包括含易燃可燃液體氣體)裝卸區及內外設備、管線的動火;

      ⒑井口加熱爐及其附件的現場動火。

      (三)三級動火

      ⒈除一、二級動火之外其他油氣區生產和嚴禁煙火區域的工業動火均為三級動火;

      ⒉生產區域內需設置固定動火區域的,應在滿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劃出固定動火區,并辦理手續,嚴格管理;

      (四)如裝置、管道內有凝析油,動火等級上調一級。

      第三章 工業動火審批程序與權限

      第五條 動火作業前,由施工單位申請動火,并負責辦理《動火作業計劃書》。生產單位上傳《動火作

      業計劃書》至長慶油田公司危險作業審批系統,相關部門按照審批程序和權限,分級負責,逐級審批(施工單位相關部門以書面方式進行審核),批準后方可動火。審批后的《動火作業計劃書》網上自動轉入安全環保監督部及所屬安全環保監督站備案。各級安全部門對審核過的《動火作業計劃書》,以檔案形式保存一年。

      第六條? 新建工程項目的動火作業,由施工單位自行審批、監護;改、擴建項目,由施工單位到甲方建設單位相關部門審批。

      第七條 動火審批程序與權限

      (一)一級動火。

      1.一級a類動火:由生產單位主管生產的領導組織生產、施工單位有關生產、技術、工程、消防、安全人員深入現場調查,制定動火措施。由施工單位編寫、審查《動火作業計劃書》,送生產單位生產、技術、工程、消防、安全部門及主管生產領導審核后,報油田公司生產、技術、工程、消防、安全部門審查,由油田公司專業主管領導簽發《動火作業計劃書》。油田公司安全環保監督部及所屬監督站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2.一級b類動火:由生產單位主管生產的領導組織生產、施工單位有關生產、技術、工程、消防、安全人員深入現場調查,制定動火措施。由施工單位編寫、審查《動火作業計劃書》,送生產單位生產、技術、工程、消防、安全部門及主管生產領導審查,由油田公司專業主管領導的書面授權人簽發《動火作業計劃書》(《授權委托書》見附件3)。油田公司安全環保監督部及所屬監督站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二)二級動火。由生產單位基層單位主管生產領導,組織生產和施工單位有關人員到現場調查,制定動火措施。由施工單位編寫《動火作業計劃書》,施工單位審查后,送生產單位生產、技術、工程、消防、安全部門審查,由二級單位的主管生產領導或授權人批準。生產單位所屬安全環保監督站指派現場安全監督。二級《動火作業安全計劃書》報油田公司安全環保監督部第六監督站備案。

      (三)三級動火。由生產單位基層單位負責人組織生產及施工單位有關人員進行現場調查,制定動火措施。由施工單位編寫《動火作業計劃書》,施工單位審查后,由生產單位基層單位負責人批準。生產單位所屬安全環保監督站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四)各單位可根據動火地點距離遠近、風險等級和頻繁程度等實行授權委托制度。一級b類工業動火,經油田公司專業主管領導授權認可后,可按一級動火的要求制定作業計劃書進行審查,由主管生產領導簽發《動火作業計劃書》。動火結束后,由生產單位將《動火作業安全計劃書》報廠質量安全環保科備案。

      第四章 安全職責

      第八條 相關部門動火措施審查職責

      (一)生產運行部門

      1.負責審查施工內容中各生產單位的協調、組織與安排;

      2.負責審查動火設施(裝置)停運后的產量調配;

      3.負責審查動火作業時間與時限;

      4.負責審查除火災事故以外的其它事故應急預案。

      (二)技術部門

      1.負責審查工程概況、作業工藝流程和動火技術要求;

      2.負責審查動火部位示意圖,屬于流程改造動火作業,應對改造流程進行技術可行性確認;

      3.負責審查工藝改造內容的符合性;

      4.從工藝技術上審查動火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三)工程基建部門

      1.負責審查工程概況、施工內容;

      2.負責審查施工單位及人員資質;

      3.負責審查施工步驟的安全可靠性。

      (四)消防部門

      1.負責審查防火器材配備數量,消防戒備;

      2.負責審查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及逃生路線圖;

      3.從防火技術上審查動火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五)安全部門

      1.審查動火部位、級別、動火原因、用火種類、用火時間;

      2.審查現場負責人、監護人的資格;

      3.從動火步驟、動火規程上審查動火安全措施的可靠性,并提出補充要求。

      第九條? 生產單位安全責任:

      (一)負責向施工單位提供安全作業的現場條件;

      (二)負責向施工單位明確動火施工現場的危險源點和危險狀況;

      (三)配合施工單位制定動火作業計劃書,并負責審查和批準;

      (四)負責監督施工單位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規、標準,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五)負責監督施工單位維護好各種安全消防設施和工藝設備。

      (六)負責指派生產單位動火監護人。

      第十條? 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一)負責制定出切實可靠的動火作業計劃書,并按照批準的作業計劃書嚴格組織施工;

      (二)負責施工作業前組織安全教育,使施工作業人員熟悉掌握和執行生產單位施工作業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規定,預防事故發生;

      (三)自覺維護生產單位的安全、消防、防護設施設備和器材;

      (四)嚴格執行安全法規以及國家、行業和企業的標準、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履行法律、法規和企業規定的安全職責;

      第8篇 煉化專業工業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為加強工業用火安全管理,保障員工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化工與銷售分公司所屬企業的工業用火管理。

      第二章 用火分類及安全管理

      生產用火:指鍋爐、加熱爐、焚燒爐等生產性設備用火,此類用火安全管理執行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

      第四條 固定用火:指在生產廠區內的安全地帶經常有明火作業。此類作業場地稱為固定用火區。固定用火區域的審定由固定用火申請單位向區域所在單位安全部門提出申請,對設置的固定用火區域進行風險評價并提出相應安全措施,畫出固定用火范圍平面圖,經單位安全部門審查,單位(廠、處級)主管領導簽字后,報公司安全、消防部門審批。固定用火區域審批有效期不超過一年。

      固定用火區必須具備:

      (一)邊界外五十米范圍內不準有易燃易爆物品;

      (二)制定固定用火區域管理制度,指定防火負責人。

      (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四)設有明顯的“固定用火區”標志,并標明用火區域界限。

      (五)建立應急聯絡方式和應急措施。

      審批后的固定用火區域主管部門應定期對其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第五條 臨時用火是指在生產區域內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明火作業。主要包括:

      (一)電焊、氣焊、釬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

      (二)電熱處理、電鉆、砂輪、熱煨管、風鎬等及臨時用電作業;

      (三)噴燈、火爐、電爐、噴砂、熬瀝青、炒沙子、黑色金屬撞擊等明火作業。

      (四)機動進入正在生產的煉化裝置、在生產區域內設置自帶動力源的發電機和自帶動力源的空氣壓縮機。

      第六條 根據用火部位危險程度,臨時用火分為三級。

      (一)在以下地點用火為一級用火

      1、處于生產狀態的工藝生產裝置區(爆炸危險場所以內區域);

      2、各類油罐區、可燃氣體及助燃氣體罐區、有毒介質區、液化石油氣站;

      3、可燃液體、可燃氣體、助燃氣體及有毒介質的泵房與機房;

      4、可燃液體和氣體及有毒介質的裝卸區和洗槽站;

      5、工業污水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和工業下水系統的各種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點15米以內的區域);

      6、危險化學品庫、油庫、加油站等;

      7、儲存、輸送易燃易爆液體和氣體的容器、管線。

      (二)在下列地點用火為二級用火:

      1、裝置停車大檢修,工藝處理合格,經廠組織檢查認定后,可以按二級用火管理;

      2、運到安全地點并經吹掃處理用火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線;

      3、爆炸危險場所區域以外的場所用火;

      4、在生產廠區內,不屬于一級用火和特殊用火的其它臨時用火。

      (三)特殊用火

      在帶有可燃、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和管線上不允許用火。確屬生產需要必須用火時,按特殊用火處理。特殊用火必須經廠級主管領導和有關部門及用火單位對所從事的作業共同進行風險評價,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應急計劃后方可用火。

      對非可燃有毒帶壓介質設備管線和可燃帶壓介質設備管線不置換施焊用火,由各地區分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非可燃有毒帶壓介質設備管線搶修用火安全管理規定》和《可燃帶壓介質設備管線不置換搶修用火安全管理規定》。

      第七條 臨時用火必須辦理“用火作業票”(式樣附后)后方可從事用火作業,“用火作業票”一式三聯,一聯安全部門或安全員留存;二聯用火人持有;三聯監護人持有。“用火作業票”存根(即一聯)由地方分公司明確的主管部門保存。

      第三章 用火作業票的申請及審批

      第八條 申請“用火作業票”時由用火單位向用火所在車間提出申請,由用火所在車間人員填寫“用火作業票”的申請欄,并對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進行審查。

      第九條用火所在車間作業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會同有關人員和用火人員對從事的作業分別進行生產工藝和施工作業的風險識別并制定削減風險措施,填寫“風險識別及削減風險措施”欄,如需采取欄中所列措施劃√,不需采取的措施劃×,如欄內所列措施不能滿足時,可在空格處填寫其它削減風險措施。

      第十條在反應器、罐、塔、槽等有限空間內或容器本體用火作業,必須對有限空間內的氣體進行分析,其分析報告單由作業負責人填寫或粘貼在“用火作業票”上。

      第十一條一級用火作業票,由車間和廠主管部門檢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實情況后,由地區公司明確的主管部門或負責單位負責人審批;二級用火作業票,由車間安全監督檢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實情況后,由車間負責人(主任、副主任)批準生效;特殊用火作業票,由車間、廠安全監督檢查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由車間負責人簽發,經廠領導審查同意后批準生效。

      第十二條以上所有填寫“用火作業票”的有關人員都必須到用火現場查看,并在相應欄內簽字。

      第十三條 特殊用火作業票及“一級用火作業票”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用火作業票”有效時間不超過72小時。

      第十四條 節假日期間一般情況下不允許從事用火作業,如生產需要必須用火時,須將用火作業等級相應提高一級。

      第十五條 在用火作業票有效時間內,如用火作業條件發生變化,需要繼續用火作業應重新辦理“用火作業票”。

      第十六條 各單位在行政區域內或在公用管網、公用場所的用火作業,涉及其它單位的安全時,由用火單位與相關單位安全部門聯系,共同采取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業票”相應欄內簽署意見。“用火作業票”仍由該單位按規定程序簽發、審批。

      第四章 用火的監護及安全措施落實

      第十七條 用火作業監護一般由二人擔任。車間和施工單位各派一人,以車間人員為主。車間應指派熟悉用火現場情況人員做監護人;

      第十八條 用火的安全措施中的退料、吹掃、置換、分析等工藝措施,由生產人員落實。如需加盲板、設防火屏障等措施由車間提出,監督施工單位實施。一般情況,滅火器材的準備、含油污水井的封蓋,裝置界區內的由車間負責,界區外的由用火單位負責。上述作業無論何種情況,雙方必須共同落實好各項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沒有落實不準用火。

      第十九條 生產區域內的基建、技措項目等在工程設計的同時必須考慮施工用火的安全及其措施,用火安全措施所需的材料、費用應同時列入工程預算。

      第二十條 監護人的職責:

      (一)應持有“用火作業票”第三聯,對“用火作業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認真檢查,發現制定的措施不當或落實不到位及未按“用火作業票”規定用火等情況,立即制止用火作業;

      (二)對用火現場負責監護,用火作業期間不得擅離現場。如發生火災要立即撲救并報警。

      第二十一條 用火人的職責

      (一)應持“用火作業票”第二聯作業,做到“四不用火”即“用火作業票”未經簽發不用火;“用火作業票”提出的安全措施沒有落實不用火;用火部位、時間與“用火作業票”不符不用火;監護人不在場不用火;

      (二)出現異常或監護人提出停止用火時應立即停止用火。

      (三)對于強行違章用火的指令有權拒絕。

      (四)用火作業結束應清理現場,不得遺留火種。

      第五章 用火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第二十二條 用火前要對用火現場的移動及固定式消防設施全面檢查,確認完備后方可用火。

      第二十三條 在存有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上用火,須首先進行退料及切斷各種可燃物料的來源,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并將與之相連的各部位加好盲板(無法加盲板的部位應采取其它可靠隔斷措施),防止可燃物料的竄入或火源竄到其它部位,并應采樣分析;分析合格后超過30分鐘后用火,需重新采樣分析。盲板要符合壓力等級要求,嚴禁用鐵皮或石棉板代替。

      第二十四條 用火分析及合格的標準

      (一)用火分析應由有資格的分析人員進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容器、管道、儲罐、閥室、管溝等部位及其它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用火,用火作業前必須進行用火分析;

      (二)用火分析的取樣點應由用火所在單位當班生產負責人負責提出,并帶領分析人員到現場進行取樣;取樣點要有代表性,特殊用火的分析樣品(采樣分析)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三)如果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必須經有檢測資質單位標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內;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濃度應小于其與空氣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四)使用色譜分析等分析手段時,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0.5%;當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0.2(v/v)%;

      第二十五條 在油罐、塔、釜或其它存有可燃介質的有限空間內用火,在將其內部物料退凈后,應進行蒸汽吹掃(或蒸煮)、氮氣置換或用水沖洗干凈,然后打開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氣對流,或采用機械強制通風換氣,嚴防出現死角。

      第二十六條 進入塔、罐、釜、槽等有限空間內用火應同時執行《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二十七條 處于運行狀態的裝置內,凡能拆移的用火部件,應拆移到安全地點用火。

      第二十八條 高處用火(含在多層構筑物的二層及其以上用火)必須采取防止火花濺落的措施,并對火花可能發生濺落的措施確認。

      第二十九條 風力五級以上應停止室外的高處用火,六級以上停止室外一切用火;

      第三十條 離用火點30米內不準有液態烴泄漏;半徑15米內不準有其它可燃物泄漏和暴露;半徑15米內生產污水系統的漏斗、排水口、各類井、排氣管、管道等必須封嚴蓋實。

      第三十一條 二級用火作業超過一天時,每天在開工前,應由用火人、監護人、安全監督共同檢查用火現場,核對安全措施,合格后方可用火。

      第三十二條 用火作業結束后或下班前,施工人員要進行詳細檢查,不得留有火種。監火人應將用火作業票收回,并對用火作業現場進行無火種的確認。

      第三十三條 儲裝氧氣的容器、管道、設備必須與用火部位隔絕(加盲板),用火前必須置換,保證系統氧含量不大于23.5%(體積)。

      第三十四條 是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且乙炔氣瓶嚴禁臥放,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不小于10米,并不準在烈日下暴曬。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 為保證本規定有效實施,各地區分公司參照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由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化工與銷售分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工業用火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第9篇 工業動火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證事業部所屬公司工業動火施工安全,根據石油石化企業工業動火安全規程,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事業部所屬公司、部門及在公司承包工程的外部施工單位。

      第三條 工業動火和用火管理的范圍

      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進行以下作業或使用其中設施均屬于工業動火管理范圍:

      1、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2、使用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

      3、燒烤煨管、熬瀝青、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和其它產生火花的作業;

      4、生產裝置區臨時用電或使用非防爆電動工具等;

      5、機動車輛及畜力車進入生產裝置區域和罐區;

      6、在生產區域內使用非防爆電器。

      在火災爆炸危險場所以外非生產性區域內的作業屬于工業用火管理范圍。如:在非生產裝置區域預制材料,或在油氣站庫辦公或生活區域內的動火等。

      第四條 工業動火的分級

      根據動火部位危險程度,工業動火分為四級:

      1、一級動火

      (1)原油儲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庫、聯合站,圍墻以內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在用油氣管線及容器帶壓不置換動火;

      (2)在運行的不小于5000m3原油罐的罐體動火;

      (3)天然氣氣柜和不小于400m3的石油液化氣儲罐動火;

      (4)不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輕烴貯罐的動火;

      (5)直徑大于426mm的天然氣輸送管線、污水管線緊急情況下的動火;輸油(氣)長輸管線干線停輸動火;

      (6)天然氣井井口無控部分的動火;

      (7)處理重大井噴事故現場急需的動火。

      2、二級動火

      (1)原油儲量在1000~10000m3的油庫、集輸泵站,圍墻以內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在用油氣管線及容器帶壓不置換動火;

      (2)小于5000m3的油罐(包括原油罐、成品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氣水罐)的動火;

      (3)1000-10000m3原油庫的原油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及原油、污油泵房、含油污水泵房的動火;

      (4)鐵路槽車原油裝卸棧橋、汽車罐車原油罐裝油臺及卸油臺的動火;

      (5)天然氣凈化裝置、集輸站及場內加熱爐、脫水裝置、分離器罐、換熱設備的動火;

      (6)天然氣壓縮機廠房、流量計間、閥組間、儀表間、天然氣管道的管件和儀表處的動火;

      (7)煉化生產裝置區的分離器、容器、塔器、換熱設備及輕油罐、泵房、流量計間、閥組間、儀表間;液化石油氣充裝間、氣瓶庫、殘液回收庫的動火;

      (8)輸油(氣)站、石油液化氣站站內外設備及管線上的動火;

      (9)油罐區防火堤以內的動火;

      (10)直徑小于426mm,大于159mm天然氣輸送管線、輸油管線、污水管線不停輸緊急情況下的動火,輸油(氣)、污水長輸管線干線停輸動火;

      (11)液化石油氣充裝間、氣瓶庫、殘液回收庫用火;

      (12)鉆穿油氣層時沒有發生井涌、氣侵條件下的井口處動火。

      3、三級動火

      (1)原油儲量不大于1000m3的油庫、集輸站,圍墻以內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在用油氣管線及容器帶壓不置換動火;

      (2)不大于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庫的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原油及污水泵房的動火;

      (3)在油氣生產區域內的油氣管線穿孔正壓補漏動火;

      (4)油氣井井口處動火;

      (5)輸油(氣)干線穿微孔正壓補漏,腐蝕穿孔部位補焊加固的動火;

      (6)焊割盛裝過油、氣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質的桶、箱、槽、瓶的動火;

      (7)制作和防腐作業,使用有揮發性易燃介質為稀釋劑的容器、槽、罐等處動火;

      (8)直徑小于159mm輸油(氣)、污水管線不停輸緊急情況下的動火,輸油(氣)、污水長輸管線干線停輸動火。

      4、四級動火

      (1)在天然氣集輸站(場)、集輸泵站、計量站、接轉站等生產區域內非油氣工藝系統的動火;

      (2)除一、二、三級動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氣區和在嚴禁煙火區域的生產動火。

      第五條 工業動火方案的制定

      1、一級動火。由事業部主管生產(安全)的領導負責,施工項目管理部門牽頭,組織工程、安全等管理部門,深入動火現場調查、商討,制定出動火方案及安全措施,最后由施工單位形成工業動火方案書面材料。

      2、二級動火。由施工項目管理部門牽頭,組織工程、安全等管理部門,深入動火現場調查、商討,制定出動火方案及安全措施,最后由施工單位形成工業動火方案書面材料。

      3、三級動火。由項目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工程、安全等管理部門及相關生產人員參加,深入動火現場調查、商討,制定出動火方案及安全措施。

      4、四級動火。由動火施工的部門負責組織,安全員、技術人員參加,深入動火現場調查、協商,制定出動火方案及安全措施。

      第六條 工業動火的審批權限

      1、一級動火。由施工動火單位填寫《工業動火申請報告》(附施工動火方案),所屬公司審查后上報事業部主管安全的領導,經股份公司安全環保部審查,主管技術的總工批準,或由其授權的負責人審批。

      2、二級動火。由施工動火單位填寫《工業動火申請報告》(必要時附施工動火方案),經相關負責部門審核,報事業部主管安全的領導審查,由主管領導批準。

      3、三級動火。由施工動火單位填寫《工業動火申請報告》,經相關負責部門、安全部門審核,報事業部所屬公司安全環保部門批準。

      4、四級動火。由施工動火單位填寫《工業動火申請報告》,經事業部所屬公司相關負責部門審核,報安全部門審查,由負責部門批準。

      第七條 工業動火申請報告的管理

      1、《工業動火申請報告》由各級領導、部門簽字后,必須蓋單位行政公章。

      2、三級以上《工業動火申請報告》由安全環保部、相關生產部門、消防部門、動火施工單位各備案一份;三級動火報告由安全環保部、相關生產部門、動火施工單位各備案一份;四級動火報告由負責部門、動火施工單位各備案一份。

      3、《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是動火施工的依據,必須認真填寫,不得涂改、代簽,并妥善保管。

      4、《工業動火申請報告》保存期限為一年。

      第八條 各級工業動火報告簽發及時間限制

      1、工業動火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檢查,落實動火安全措施后,方可簽發《工業動火申請報告》。

      2、一份《工業動火申請報告》只限一處動火,嚴禁一份報告上出現兩處以上動火點。

      3、一級動火《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有效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二級動火《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有效時間不得超過3天;三、四級動火《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有效時間不得超過5天。固定用火點每半年由安全部門組織有關部門檢查一次。

      第九條 工業動火的基本原則

      1、凡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上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入孔,通風換氣,并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分析合格后,如超過1小時才動火,必須再次進行動火分析。

      2、正常生產的裝置和罐區內,凡是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必須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動火。節假日不影響生產正常進行的動火和用火,一律禁止。對節假日中必須要動的動火,按特殊動火處理,并須由當日值班的公司領導審批。

      3、裝置進行大、中修,因動火工作量大,對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應徹底送至裝置外罐區,并加盲板與裝置隔絕。

      4、進設備內部動火,必須辦理特殊施工作業許可證并遵守有關的規定。

      第十條 工業動火的有關規定

      1、動火作業人員要求

      (1) 參加動火作業的焊工、電工、起重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2) 動火作業人員應遵守生產單位的動火作業安全制度。執行沒有批準的申請報告書不動火、防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的原則。

      (3) 動火作業人員應正確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

      2、動火監護人員要求

      (1)動火監護人員有責任看護動火作業人員的安全。

      (2)動火監護人員應經過嚴格培訓,熟知應急預案,具備消防知識,會熟練使用消防器材,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做到持證上崗。

      (3)動火監護人員在接到動火申請報告書后,應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

      (4)動火過程中動火監護人員發現異常情況要立即通知動火人員停止動火,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5)動火完工后,動火監護人員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方可撤離。

      3、動火監督人員要求

      (1)動火監督人員應經過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2)動火監督人員應熟悉動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工藝流程和設備狀況,具有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3)動火監督人員在接到動火申請報告書后,應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

      (4)當發現動火部位與動火申請報告書不相符合,或者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動火監督人員有權制止動火;當動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動火;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并報告安全管理部門。

      (5)動火監督時要佩戴明顯標志,動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動火完工后,動火監督人員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方可撤離。

      4、安全監督部門、消防部門的各級領導有權隨時檢查動火情況,如發現違*火管理制度或動火可能發生危險時,可收回動火報告并停止動火,根據違章情節對有關單位及人員嚴肅處理。

      5、機具要求

      (1)采用電焊進行動火施工的儲罐、容器及管道等應在焊點附近安裝接地線,其接地電阻應小于10ω。施工現場電氣線路布局與要求應符合gbj50257要求。

      (2) 電焊機等電器設備應有良好的接地裝置,并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3)各種施工機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應擺放在指定安全區域內。

      6、用火界限劃分:

      (1)新建項目需要動火時,由施工單位(外來施工單位參照外部施工單位工業動火及用火管理規定)提出申請,由動火地點所轄區域部門辦理動火手續,并指派監護人。

      (2)動火點在裝置以外15米以內,對該裝置安全生產可能有威脅時,該裝置所在單位要會簽,必要時加派監護人。

      7、需要動火的塔、罐、容器等設備和管線動火要認真進行化驗分析,要有分析數據,將分析數據填人《工業動火申請報告》中,分析單附在《工業動火申請報告》的存根上,以備審查和落實動火措施。

      8、施工臨時用電,電管部門可根據批準合格的《工業動火申請報告》,辦理《臨時用電許可證》,并符合《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

      9、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域及管區規定:

      (1)機動車輛進人生產區域和罐區作業,必須由車輛所在單位提出申請,落實車輛防火措施,由所管轄區域單位指定行車路線,檢查防火措施落實,并進行登記經所管轄區域單位領導批準后,方可進入。

      (2)非防爆電瓶車、機動三輪車、拖拉機、翻斗車等不準進人正在生產的工藝裝置和罐區。

      第十一條 外部施工單位工業動火及用火管理規定

      1、外部施工單位在公司施工動火或用火,必須由工程項目甲方負責部門提出動火或用火申請,由工程項目甲方負責人會同安全等部門及施工單位落實防火措施,填寫《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派出監護人員并按動火等級審批權限報請有關部門批準。

      2、外部施工單位進站施工前,必須由公司主管部門、施工單位對進站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具體內容為:

      (1)生產單位概況介紹;

      (2)工程技術交底;

      (3)與施工相關生產裝置介紹及安全注意事項;

      (4)生產單位安全管理規定;

      (5)施工手續及作業許可證的辦理;

      (6)安全用電及防火防爆知識;

      (7)應急預案與應急處理程序;

      (8)急救常識。

      3、外部施工單位在公司要害生產部位施工時,必須按規定的要求審批后,方可進人生產部位施工。

      4、外部施工單位在公司要害生產部位施工時,必須制定出詳細的安全生產措施,與主管部門簽定安全施工協議,交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并領取《出人證》后,方可進入生產部位施工。

      第十二條 其它要求

      1、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以上規定,嚴格工業動火的審批手續,任何人、任何情況下不得違反規定。

      2、凡未按規定辦理動火手續擅自動火的,一經查出,按事業部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3、凡未按規定辦理動火手續、已辦理手續但動火措施不落實、監護人不到位或不負責任,造成工業動火事故的,按照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4、外部施工單位不服從管理,不嚴格落實動火安全措施的,立即清理出施工區域。

      附:有關說明

      1、《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是工業動火的唯一有效憑證。分為四級,即:一級動火報告、二級動火報告、三級動火報告、四級動火報告。

      2、《工業動火申請報告》一式四份,一級動火報告事業部安全部門、股份公司安全環保部存檔;二級動火報告由事業部安全部門、工程主管部門存檔;三、四級動火報告由事業部所屬公司安全環保部、工程主管部門部門存檔。

      3、動火補充措施是指《工業動火申請報告》中標明的動火安全措施中尚未有的應添加的安全措施。

      4、節假日工業動火按特殊動火處理,仍使用《工業動火申請報告》,但一律按高一等級動火對待。

      第10篇 工業安全管理準則

      □ 總則

      (一)本公司為維護公共安全及避免人員物品之損害特訂本準則。

      (二)本準則所稱安全管理,包括空襲、火災、竊盜、風災、地震、水災及身體傷害的預防及搶救之一切措施。

      (三)本公司安全管理,除依政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準則辦理。

      (四)安全管理之指揮監督除身體傷害由平時業務上的主管人員指揮監督外,應組織統一安全衛生委員會及消防隊。本公司人員均有防止災變及搶救損害的職責。

      (五)領班以上的干部均應熟悉有關安全管理的準則,并監督訓練屬下人員確實遵守。

      (六)本公司現場工作人員應視其智力體力調配適當的工作,俾危險發生時,能從容應付。

      (七)代理人員必須熟悉被代理人有關安全管理方面的職責。

      (八)危險發生時,除采取必要行動外并應立即向上級人員報告。

      □ 火災防護

      (九)倉庫及工廠內應嚴禁吸煙及攜帶引火物品,但在規定時間及地點吸煙不在此限。

      (十)工場門戶應向外開,工作時間不得下鎖。

      (十一)易燃及爆炸等危險物品應放于安全地點,除必要之數量外,不得攜入工作場所。

      (十二)倉庫應指派專人看守,并標明'嚴禁煙火'字樣,如系儲藏揮發性易燃物,并應注意溫度及通風。 (十三)滅火設備應照規定設置,放在明顯容易取用之地點,并定期檢查,應保持隨時可用之狀態,同時要熟練使用方法。

      (十四)電線不得接用過大保險絲,電力使用后,應確實關閉電源。

      (十五)使用氧氣乙炔焊接時,應注意附近有無易燃物品,使用易燃物品的人員需經嚴格訓練,并應有監工人員在場。

      (十六)電器設備應經常檢查,臺風、地震后更應立刻檢查有無損害。

      (十七)爐灶、煙囪、煤氣等易引起燃燒的設備應經常檢查。下班時并應檢查處理后始得離開工作場所。

      (十八)使用電器設備或易燃物發生故障時,或增接電器設備均應請示上級人員,后通知專門人員辦理。

      (十九)首先發現起火的人,應立即呼救,并停止工作,迅速關閉電源或其他火源。在場員工,均應立刻協同滅火。

      (二十)發現火災應迅速將著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開。

      (二十一)火災時工作單位主管應一面參加搶救,一面沉著指揮救火,并速通知本公司的消防隊,必要時應通知本地消防隊協同搶救,并應通知其他單位戒備,如有大鐘應即敲打。

      (二十二)火警發生時,電話總機應優先接通火警電話。

      (二十三)如火勢一時不能撲滅,主管人員應一面指揮救火,一面指揮搶救人員及物品。

      (二十四)救火時,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油類或電線失火,應用砂或地毯等物撲滅,切勿用水灌救。 2.衣服著火,立即在地上打滾,較易撲滅。 3.先救人,后搶物。搶救物品時,應先搶救帳冊、憑證及重要文件或貴重物品。 4.在火煙中搶救,應用濕手巾掩著口鼻。 5.如火焰封住出路口,應利用繩索或電線等物從窗口逃生。

      □ 竊盜防范

      (二十五)現金、貴重物品及機要文件,下班后應放置于安全之櫥柜中,指定專員負責保管。

      (二十六)守衛人員應隨時注意進出人員。

      (二十七)夜間值勤的守衛人員,應于規定時間在公司內巡邏。

      (二十八)主管對經管財物人員應隨時注意其私生活是否嚴謹,以防監守自盜。

      (二十九)攜出物品時,應先取具公司規定之物品攜出證件,保衛人員憑證查驗放行。

      (三十)辦公室應于夜間加班人員離去后關閉門窗,并確實下鎖。

      (三十一)竊案發生后,應保護現場,報有關單位偵察。

      □ 風災、水災、地震之防護

      (三十二)氣象機關發布臺風警報后,守衛及有關單位應隨時注意收聽報告臺風動向的廣播轉知總經理、經理或廠長。

      (三十三)臺風接近本地區前,采取下列預防措施:

      1.關閉門戶,如有特別防范設備,亦應裝上。 2.熄滅爐火,關閉不必要之電源或煤氣。 3.重要文件及物品放置于安全地點。 4.放在室外不堪雨淋的物品,應搬進室內,或加以適當之遮蓋。 5.準備手電筒、蠟燭、油燈等照明物品及雨衣、雨鞋等雨具。 6.門窗如有損壞,應緊急修繕。 7.指定必要人員,集中待命,準備搶救災害。 8.準備必需藥品及干糧。

      (三十四)強烈臺風襲擊時,應采取下列措施:

      1.關閉電源或煤氣來源。 2.非絕對必要,不可生火,生火時應嚴密戒備。 3.重要文件或物品應有專人看管。 4.門窗破壞時,警戒人員應采取緊急措施。

      (三十五)公司房舍有被洪水沖及之處,應采取緊急預防措施。

      (三十六)為防止震災,易燃物不應放在高處,以免落地造成災害。

      □ 身體傷害的預防

      (三十七)有危險性之工作應由熟練人員擔任,派人在場監督。

      (三十八)發生傷害時,應急將受傷者送勞工保險指定醫院治療。

      (三十九)工作地點的頂上可能落下傷人物體時,工作人員應戴安全盔帽。

      (四十)使用強烈腐蝕性的濃酸時,應使用安全的工具,避免與身體接觸。

      (四十一)在灰塵飛揚中工作者,應帶上口罩及眼鏡。

      (四十二)使用電氣器材時,應注意絕緣是否完全及是否有導電物體接近電源。

      (四十三)操作起重機時,應注意吊起物體底下及附近是否有人。

      (四十四)使用塔架或扶梯,應嚴密檢查是否堅固。

      (四十五)玻璃、洋釘或鐵絲等不得任意拋棄。

      (四十六)不得穿著松弛衣褲操作機器或走近操作中之機器。

      (四十七)工具應放置于工具箱中,工具箱應盡量放在地面。

      (四十八)尖銳工具應有防護圈蓋,且不得放置于衣袋中。

      (四十九)鍛鑄或焊接時應注意遠離他人,并應戴必要的眼罩。

      (五十)汽車機車、堆高機、起重機其駕駛員必須領有駕駛執照或為公司指定人員,無照人員不得駕車,亦不得練習駕車。

      (五十一)駕駛汽車或機車必須嚴格遵守交通規則。

      (五十二)特種作業的監督人員應明了該項作業的特殊危險,隨時告知其屬下工作人員。

      (五十三)遇停電時要立刻關閉總開關,送電時在開各開關之前,要先開總開關。開主開關時須預先與關系者聯絡。

      (五十四)凡電器機器的修理,更換保險絲檢查或其他有觸電之危險時必先關閉開關而后行之。

      (五十五)高壓電線作業未先確認死線前不可進行作業。

      □ 機械工具的處理

      (五十六)使用機械工具前必須先檢點有無異狀,無異狀時始可使用。

      (五十七)初次用的機械或新裝置使用的機械類,必須得所屬主客的準許,并聽取說明后始可操作之。

      (五十八)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開始發動時應先用口號(呼聲)或適當的方法聯絡同事周知,再確認周圍的安全狀態后行之。

      (五十九)機械的清掃注油時應轉動停止后行之,但得特別許可時不在此限。

      (六十)如無必要避免機械的空運轉。

      (六十一)計器類要經常做正確的保養,尤其是密閉加壓機械更要嚴加留意。

      (六十二)對于壓力計、溫度計及其他計器類要特別小心操作,并在其規定的示度范圍內使用。

      (六十三)玻璃器具材料等的裝卸、切斷或其他使用均需留心,慎防破損,除非經特別允許作業外,一定要戴手套工作。

      □ 空襲的防護

      (六十四)關于空襲的防護,應嚴格遵守政府防空法令規定外,悉依本準則辦理。

      (六十五)本辦法所稱空襲避難,系指發布緊急警報后,或突然遭受空襲時,人員、車輛、重要文件所應采取的避難行動。

      (六十六)實施避離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1.關閉門戶,熄滅爐灶煙火,關閉自來水龍頭。 2.應接受服勤人員的指導,不得在街巷之間、防空壕洞前或戶外徘徊觀望。 3.敵機臨空投彈時,應躺伏地上,緊靠墻基,將頭部及胸部稍微抬起,使腕著力于地,并以棉花掩塞耳孔,口略張開,以防爆炸及震動的傷害。 4.守衛及接線員注意警報音響,或攜帶半導體收音機,收聽廣播消息。 5.凡參加消防隊組織的人員,應依照規定執行勤務。

      (六十七)緊急警報發布后,人員行動準則如下:

      1.公司的人員,應立刻攜帶重要文件、帳冊、財務等進入指定的地下室或堅固建筑物底層,實施避難。 2.工廠人員,攜帶重要文件、帳冊、財務等應就近利用地形地物,實施掩蔽。

      (六十八)緊急警報發布后,車輛(包括甲、乙種車輛)行動準則如下:

      1.在市區內行駛中的車輛,應就近向馬路兩旁疏開停放,但在干道向郊外行駛中的車輛,得繼續駛往郊外疏散。 2.在市區停放的車輛,應一律禁止行駛。 3.在郊區的車輛,不得進入市區,就近疏開掩蔽。

      (六十九)緊急警報發布后,消防人員應立即出動,駛往指定地點,分別執行下列各項任務:

      1.維持秩序。 2.指揮人車避離掩蔽。 3.保護公司安全。

      (七十)夜間聽到警報,守衛人員立即熄滅一切燈火,嚴禁露光。

      (七十一)本準則經呈準后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11篇 工業鍋爐房安全節能管理措施

      摘要:本人多年從事特種設備的檢驗工作,本文從工業鍋爐房的人員管理、安全管理、經濟運行管理和環保管理等四個方面,論述了如何搞好工業鍋爐房的綜合節能管理工作。為鍋爐房管理人員和鍋爐技術人員提供了參考意見。

      關鍵詞:工業鍋爐房 人員管理 安全管理 經濟運行 環保衛生

      1 背景

      能源,是國家生存和發展的命脈。但由于對不可再生的傳統煤、石油、天然氣等化石能源的過度開采和使用,所造成的環境污染問題越來越突出,全球普遍面臨的能源危機逐步升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確立了節約資源的基本國策,強調“能源開發與節能并舉,把節能放在首位”,號召國民在能源消耗利用上實行節能減排,并制定了節能減排約束性指標,推動能源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要求,到“十一五”末,萬元gdp(按2005年價格計算)能耗下降到0.98噸標準煤,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

      工業鍋爐既是高耗能特種設備,又是主要環境污染源之一,是節能減排的重點領域。

      2 現狀

      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工業鍋爐房作為動力源泉之一,已經顯現出越來越重要的地位。但由于我國工業鍋爐燃燒設備、配套輔機的技術性能和質量影響,控制儀表水平低,鍋爐房管理水平和司爐工技術素質偏低以及配套使用的設備、閥門、儀表等質量問題,造成鍋爐平均運行熱效率僅為60%一70%,運行效率與設計鑒定效率相差10%一15%,這就造成白白多燃燒了15%一20%的燃煤。僅此一項,預計每年浪費燃煤為5000—7000萬噸,排放煙塵800~1 000萬噸,不僅嚴重浪費能源,而且造成環境污染嚴重。因此,我們必須更加重視鍋爐房的綜合管理。在工業鍋爐企業的綜合管理方面,普遍存在企業管理人員和鍋爐作業人員不懂節能技術、不相信節能技術、不會管理、不愿意花錢改造的“四不”現象,節能監督和管理缺位嚴重。工業鍋爐房綜合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它綜合了鍋爐人員管理、安全管理、經濟運行管理、環保管理等各項管理內容,從而實現鍋爐綜合的、動態的、全過程的管理。

      3 鍋爐房人員管理

      鍋爐房人員管理主要是指司爐人員的結構配備、考核、培訓等。在人員配備上,應中、青年相結合;技校、中專或高中、大專相結合;工人與技術人員、正式工和臨時工適當調配,沒有司爐證的臨時工僅限于上煤除渣。作業人員缺乏節能意識和相關操作技術,隨意操作,不合理地調節鼓引分機、爐排轉速、風門。從近幾年頻繁出現的鍋爐爆炸事故中可以看出,一般的初中畢業生不再適宜任司爐工。各單位不能只用不管,除應建立必要的崗位責任制外,還應對他們進行定期的考核和考試,定期安排他們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專業培訓,不斷提高他們的工作能力和責任意識。

      4 鍋爐房安全管理

      鍋爐房安全管理主要包括設備安全和人身安全兩方面。設備安全管理主要是確保鍋爐在檢驗有效期內使用和高低水位報警、低水位聯鎖保護裝置、超壓報警和聯鎖保護裝置、超溫報警裝置和熄火保護裝置等靈敏可靠,保證安全閥、壓力表的定期校驗,保證水位顯示裝置的可靠投入。如果這些裝置都能正常投用,那么鍋爐超壓、缺水、爆炸等事故就可避免。另外,人爐煤必須注意清除其中的雷管、易爆物以及鐵件;無論何種鍋爐,運行中一旦確認鍋爐嚴重缺水后,則嚴禁向鍋爐進水,以防鍋爐發生爆炸事故。對于鍋爐輔機主要確保轉機潤滑油油質合格,油位正常并防止冷卻水中斷,做到經常檢查,及時添加潤滑油,確保冷卻水暢通;對于轉機的皮帶傳動部分必須加裝防護罩。為了防止鍋爐房供熱管道系統因水沖擊而爆管,必須注意管道疏水并掌握處理水沖擊的基本方法。設備安全搞好了,人身安全就有了基本保障,但再好設備還必須靠人去操縱、維護,決定安全的主要因素是人而不是設備本身。所以鍋爐人員必須不斷增強安全意識和工作責任心,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5 經濟運行管理

      鍋爐經濟運行管理就是以鍋爐良好的運行狀態和安全可靠性為前提,應用先進的專業技術知識和科學的管理方法,提高鍋爐的技術性能和運行狀態,節約能源、減少浪費,使鍋爐的各項熱損失為最小而熱效率為最高,取得最佳的經濟效益。具體包括燃料管理、燃燒管理和節能管理三個方面。把好購進燃料的質量關,特別是原煤的質量關。在價格一定情況下,第一是發熱量要盡可能高,對原煤其低位發熱量不得少于16747kj/kg;第二是含灰量和含硫量必須滿足:a ≤28%,s≤1%;另外,原煤粒度、水分均應達到一定的要求,以利經濟燃燒并實現環保的要求,因此,鍋爐房應當做好煤質分析或外送檢測工作;另外必須建立專用儲煤場和用煤定額核算管理制度。對燃料管理的幾個環節,計劃、采購、結算、儲存、運行,做到事前燃料技術標準明確,費用有預算,事中風險控制,進程動態監控,事后經濟活動分析。

      燃燒管理就是要通過科學的方法使鍋爐熱效率為最高而各項熱損失σq;為最小。

      鍋爐熱效率公式為:*l=100-q2+q3+q4+q5+q6)%

      式中:q 一為排煙熱損失;q,一氣體不完全燃燒損失;q4一為完全燃燒熱損失;q 一為散熱損失;q一為灰渣物理熱損失。

      從熱效率公式中清楚地表明,提高熱效率的途徑在于減少各項熱損失。節能管理主要是要抓好鍋爐及熱力管道系統汽、水的跑、冒、滴、漏處理和保溫以及清除鍋爐受熱面外部的煙垢和內部的水垢,保持鍋爐受熱面內外清潔,實現鍋爐的高效換熱。

      為鼓勵和調動企業全體員工對節能的積極性,大力開展計劃用能、節約用能,以節能求增產、以節能增效益。為此,企業通過節能激勵機制設立節能獎勵基金,對節能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部門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6 環保管理

      環保管理主要是對鍋爐、除塵器的管理,其次是鍋爐環境衛生工作的管理,其中與煤質、燃燒緊密相關。用戶應購買含揮發份高而灰分、硫分少且黏性較強的煤,這種煤產生的煙塵和so少。如果煤中含灰分多,則煤易細化,細少的碳粒就容易被氣流吹起而形成大量煙塵。司爐人員在鍋爐使用過程中,應在干燥的煤中摻入5%~10% 的水,可以增加煤的粘性,減少爐膛未完全燃燒損失。還應調整好煤層厚度。對于鏈條爐排鍋爐,一般控制煤層厚度為100~150mltl;往復爐排煤層厚度為70~120mm;固定爐排鍋爐煤層厚度為100~200mm。如果煤層厚度過高,會妨礙通風,易造成不完全燃燒損失。另外,司爐人員在觀察火候時,最好是通過觀察孔,盡量減少打開爐門的次數,這樣可避免冷風進入爐膛。因為每打開一次爐門,爐膛內的溫度都會下降,從而加劇了爐膛中的不完全燃燒,使煙氣中出現大量未完全燃燒的煤塵,造成黑煙滾滾。此外還應采取有效方法治理鍋爐漏風、漏灰,提高鍋爐密封性。加強環保管理最重要的是對除塵器的管理。對濕式水膜除塵裝置,主要是經常檢查其簡體內壁,如有缺角、凹陷和噴嘴堵塞等應盡快修復,從而確保運行中簡體壁水膜形成而除塵效率高。對于干式除塵裝置,司爐人員必須堅持做到定期定時清除除塵器內的積灰,這些積灰不及時清除,就會影響除塵器的效率。積灰清除完畢,應將灰閘板插牢,關閉嚴密。若出現除塵器外殼穿孔,應及時通知維修修補,內部裝置損壞,應及時更新,不要帶病運行。實踐表明,除塵器一旦漏風,其除塵效率會由原來的90%下降到50%,如果漏風量達15%時,除塵器效率幾乎為零。此外,鍋爐房環境衛生也必須常抓不懈。一要爐膛不出現正壓;二要及時堵塞、處理漏灰;三要經常打掃、沖洗和抹擦。鍋爐房衛生不好,就會直接損害鍋爐房人員的身心健康,也會影響鍋爐設備的安全運行和維修。

      另外,要做好水處理系統的污水綜合利用。

      7 結束語

      綜上所述,鍋爐房的綜合管理除了人員管理,還有安全管理、燃燒管理和環保管理等。鍋爐房的科學管理,首先必須抓住人的管理,必須強調在保證鍋爐安全運行的前提下,以提高鍋爐熱效率為中心,提高鍋爐經濟運行效率為目的,有效控制和降低運行費用,達到節約能源、環境保護,從而提高經濟效益,只有這樣才能搞好工業鍋爐房的綜合管理。

      參考文獻:

      [1]工業鍋爐節能水處理工藝及其運行模式探討(《清洗世界10/1,24(10)》

      [2]我國工業鍋爐節能潛力分析與建議(《工業鍋爐industrial boiler》2005年第01期,王善武).

      [3]工業鍋爐節能改造《江西能源jiang*i energy》(2005年第03期,趙新強).

      [4]對工業鍋爐節能減排的探索(《中國質量技術監督》2008年第12期,石斌).

      [5]試論工業鍋爐的排污與節能(《資源節約與環保》2007年第02期,王啟恒).

      [6]終端用能產品的節能潛力——以能效標準提高我國終端用能產品的能源利用效率(中國標準化研究院梁秀英,李愛仙).

      [7]18個城市工業鍋爐控制污染措施評價(上)(《節能與環保》(2004(9)俞珠峰,周然,呂欣)).

      [8]工業鍋爐煤潔凈工程(《動力工程》(2004(3)楊澤亮]楊承]陳振林))

      [9]淺談工業鍋爐節能措施(《2006全國能源與熱工學術年會全國能源與熱工學術年會論文集》,商紅彬,吳增福,田祥祥)

      第12篇 工業園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工業園區的消防管理,保障公共設施及人員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消防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由物業管理處和工業園區所有人員共同遵照執行。

      二、工業園區的防火工作,依據“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原則,實行綜合治理,并接受市公安消防局的領導和監督。

      三、工業園區的防火管理實行分工負責制,由產權單位組織管理,物業管理處具體負責,由消防部門監督實施。

      四、物業管理處的防火工作職責:

      1、宣傳消防法律、法規和防火安全知識,對客戶進行經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

      2、制訂防火管理制度,并監督保障實施;

      3、定期組織開展防火自查,及時掌握轄區物業的防火情況,協調有關方面采取相應保障措施;

      4、保證公共區域疏散通道的暢通;

      5、定期對轄區公共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使其處理良好備用狀態;

      6、正常情況下消防設施的停水停電不得過夜,特殊原因需要過夜的,必須經有關人員同意,并及時通知所有人員加強防范;

      7、領導義務消防組織,進行撲救初期火災和安全疏散演練;

      8、嚴禁載有危險品的車輛進入本區域或停放;

      9、組織人員補救初期火災,對情況嚴重難以撲滅的,應及時打“119”電話求救,并協助維持火場秩序,配合事故處理。

      五、工業園區經營人員的消防職責和義務:

      1、遵守電器安全使用規定,嚴禁亂拉臨時電氣線路,嚴禁超負荷使用電器;

      2、不得隨意堆放、晾曬易燃物,嚴禁亂扔煙頭,嚴禁將帶有火種的雜物或其它易燃物倒入垃圾桶,嚴禁在垃圾桶內燒垃圾;

      3、室內不得存放超過0.5公斤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品;

      4、嚴禁占用、堵塞任何消防通道、樓梯走道、天臺出品或其他疏散口,嚴禁在樓道、天臺進行噴油漆的危險作業;

      5、嚴禁損壞、盜用消防設施、器材,挪用消防設施及消防水源;

      6、嚴禁封閉或損壞安全疏散標識、事故照明設施及消防標志;

      7、遇強雷天氣,盡量關閉所有電器,拔掉電源插座,以免燒壞電器或發生火災;

      8、發生火災時,應及時告知物業管理處或撥打119,并關閉電閘,迅速離開現場。使用樓梯走廊逃生遇煙霧濃密時,應盡量貼近地面爬行,并以濕毛巾遮蓋在面部,免受煙霧熏暈;

      9、學習消防常識,掌握簡易的滅火方法,發生火警及時報警,積極撲救;

      10、發現他人違章用火、用電、用電焊、氣焊或有損壞消防設施、器材的行為,應及時勸阻、制止或向物業管理處報告;

      11、所有人員必須服從消防機關和物業管理處有關消防方面的管理、監督,不得刁難、辱罵或以暴力、威脅手段妨礙消防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縱火者,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物業管理處或房屋產權單位需要改變的用途時,其防火安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規要求,并經市消防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方可使用。

      七、在執行滅火救災任務中受傷、致殘或犧牲的人員其醫療、撫恤待遇及其養傷期間的生活費用,由發生火警的肇事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八、公共娛樂場所按《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九、凡違反本規定的,物業管理處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報請消防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hse工業安全管理崗職責(十二篇)

      1、在科長領導下,負責本單位的工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上級部門關于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3、參與制定、修訂本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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