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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業安全管理崗hse職責(15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11-17 19:50:07 查看人數:72

      工業安全管理崗hse職責

      第1篇 工業安全管理崗hse職責

      1、在科長領導下,負責本單位的工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上級部門關于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3、參與制定、修訂本單位安全環保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規程,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4、負責各類工業動火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查及現場監護工作。

      5、負責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做好在用特種設備安全性能的檢測工作。

      6、負責組織特殊工種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取證和復審考核工作。

      7、負責和參加各類工業安全生產檢查工作和隱患項目治理、整改的監督工作。

      8、負責建立健全各種臺帳、資料、檔案等工作。

      9、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

      第2篇 特大型工業企業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探索

      國家關于《特大型工業企業劃分標準》規定,特大型工業企業一般應符合以下一個或兩個條件:一是年產能達到規定指標,如鋼鐵聯合企業年產鋼150萬t及以上;二是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達到規定指標,如鋼鐵聯合企業在10億及以上。根據這樣的規定,我國投資在100億元、200億元的工業企業比比皆是,投資在300億元、600億元甚至更高的企業也不斷出現。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新建工業企業的重大投資已出現加速發展的勢頭,我國特大型工業企業的發展已成破竹之勢。在工業企業,尤其是特大型工業企業的建設發展中,舊的安全管理模式面臨挑戰,特大型工業企業建設工程呈現出諸多新的特點。

      特大型工業企業建設工程特點

      特大型工業企業具有投資和建設規模宏大的特點。如曹妃甸鋼鐵基地一期投資在600億元以上,鋼鐵廠集中采用了目前我國最大、世界上為數不多的大型焦爐、燒結機、球團焙燒機、高爐、轉爐、板坯連鑄機、熱連軋機和冷連軋機,構成了高效率、低成本的生產運行系統,具有現代化鋼鐵廠的標志。

      特大型工業企業還是一個多工藝的大型聯合體。如曹妃甸鋼鐵基地建設包括了原料場及料場運輸,焦化、燒結、球團、煉鐵、煉鋼及連鑄、軋鋼、熱軋、冷軋,公輔設施如發電系統、供電系統、給排水設施、 燃氣設施、熱力設施、集中采暖制冷設施、制氧、白灰窯、自動化信息中心、理化檢驗分析中心、消防系統、總圖運輸、港口碼頭等。建設工程的內容極其復雜,承建單位的范圍廣泛。

      設計完善、招投標、工程建設和生產準備交錯開展,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與設計完善。特大型工業企業的建設工程一旦展開,大量的工作將鋪天蓋地而來,給管理者帶來前所未有的挑戰。其中,最為關鍵的是初步設計及其完善過程。按國家規定,在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之后,初步設計之前,應開展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工作。這項決定未來企業安全本質化的重要工作,往往被一些單位忽視,因此,建設單位的領導和安全專業人員應盡早謀劃。隨后,要依據安全預評價報告,對初步設計進行全面的修改完善。其次,在施工開始后的施工設計中,經常會有設計補充和設計變更的問題,這一點在以往建設工程的安全管理中也是被忽略的部分,應引起建設單位的足夠重視,否則會使建設工程產生一些致命的硬傷,給今后的安全生產工作帶來難以想象的問題。

      此外,建設工程一旦開始,工程招投標和設備儀器招投標將是最為緊張和復雜的工作,其中涉及的安全問題,在舊有的管理模式中往往是被安全管理部門忽視的部分。實際上,絕大部分的安全設施和安全設備儀器是通過工程招投標和設備儀器招投標才確定下來的。如果安全管理部門游離在此之外,最終將不得不接受既成的事實,變成給人“擦屁股”的部門,專業管理將處于十分被動的地步。為此,在開展工程招投標和設備儀器招投標活動中,安全管理的統一性問題必須提到議事日程,并進行開創性的工作。

      思路和對策

      鑒于安全管理是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安全文化是企業文化的重要成分,因此,必須把科學地開展特大型工業企業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提高到建設企業安全文化的高度,融入到建設企業整體文化的活動中來。

      一、建設先進的企業安全文化

      特大型工業企業的安全文化建設是一個日積月累的過程,企業和社會的不斷發展和進步必將賦予安全文化以新的、科學的內容,如曹妃甸鋼鐵基地的安全文化基本內容包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安全健康發展、清潔發展、綠色環保發展、和諧穩定發展”“科學的安全管理機制、完善的安全管理體制”“嚴格的規章制度、有效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工作系統化、科學化”“用安全系統的思想、方法解決系統安全的問題”“安全管理工作貫穿計劃、布置、實施、總結、評比各個環節”“安全工作覆蓋到人人、事事、時時、處處,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等等。

      二、建立特大型工業企業建設工程的安全管理系統

      特大型工業企業建設工程安全管理系統應包括安全組織保障子系統、制度保障子系統、安全宣教子系統、安全監理子系統、安全督查子系統、安全協調子系統、安全誠信子系統、事故應急救援子系統、風險控制子系統、安全獎罰子系統等。

      安全組織保障子系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工程安全工作的統一協調管理,保證安全管理體系的有效運行。同時,參與特大型工業企業建設工程的施工、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需依法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管理體系,形成聯動機制,加強綜合治理。

      制度保障子系統。各單位根據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適合工程建設的安全管理制度體系,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宣教制度、安全獎罰制度等。

      安全宣教子系統。開展豐富多彩的安全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全員的安全意識,使“安全發展”的理念深入人心。

      安全督查協調子系統。建立安全督查機制,包括組織專項檢查、聯合檢查、日常檢查以及各單位內部組織的各項安全檢查等。建立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各單位分別召開各層次的安全專業會,及時發現和解決工程建設中出現的安全問題;安委會定期召開安全工作例會,對安全工作進行總結分析,研究和協調解決事故隱患和各項管理問題,對各單位安全工作的開展情況進行檢查評比。

      第3篇 工業園區安全防范管理規定-3

      工業園區安全防范管理規定(三)

      為提供優質保安服務、保障工業園區的公共設施及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一、工業園區安全治安保衛工作由工業園區物業管理處協助轄區派出所完成。管理處工作人員有權對違反工業園區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檢查、糾正。

      二、物業管理處的職責和權利

      1、嚴格執行國家治安條例,密切配合公安機關維護工業園區公共設施及人員生命、財產安全。

      2、實行封閉式的安全管理辦法,保安人員24小時值班巡邏,處理所有緊急事項。

      3、負責本區域的機動車輛、摩托車、自行車的管理,車內所載物品如有可疑須檢查明后方可放行。

      4、夜間門崗負責出入登記等工作。貴重、大件物品離開本區域,須查驗委托單位出具的《物品搬出放行條》方予放行。

      5、對不遵守制度的人員,應進行勸阻、制止,情節嚴重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三、工業園區嚴禁下列行為:

      1、嚴禁非法攜帶、存放槍支彈藥,非法儲存、使用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品。

      2、嚴禁非法制造、販賣和攜帶匕首彈簧刀等管制刀具。

      3、嚴禁非法吸毒、販毒、嫖娼賣淫,制造、銷售各類毒具或聚毒。

      4、禁止窩藏各類犯罪分子。

      5、不得利用房間為盜竊活動提供方便。

      6、禁止制造、復制、出售、出租或傳播淫穢書畫及淫穢錄像物品。

      7、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裝、破壞正常供電線路。

      8、不得損壞、移動消防器材、標志,挪用消防水泵。

      9不得故意損壞區域內各種公共設施、設備。

      有上述行為,物業管理處有權按《治安管理條例》予以糾正,情節嚴重交公安機關處理。

      四、工業園區經營人員職責和義務: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工業園區的各項規章制度。

      2、具備足夠的安全意識,積極配合物業管理處保安人員,搞好工業園區的安全保衛工作。

      3、勇于制止、舉報破壞本區域治安隱患的人和事,并協助物業管理處處理。

      4、正確作用電子智能化系統,保證有關治安報警設施的完好及有效使用,并勇于承擔自己造成的相應事故責任。

      第4篇 安全環保消防工業衛生三同時管理辦法

      1目的

      為進一步將公司安全、環保、消防、工業衛生的“三同時”工作落到實處,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集團公司各分(子)公司。

      3職責:

      3.1集團各子公司自己負責的改、擴建項目,由各單位負責按規定要求進行安全預評價、環境影響評價、消防建審、衛生預評價,辦理新、改、擴建項目安全、環保、消防、衛生審批手續,并進行驗收。

      3.2技術中心負責的新、改、擴建項目,由技術中心負責按規定要求進行安全預評價、環境影響評價、消防建審、衛生預評價,辦理新、改、擴建項目安全、環保、消防、衛生審批手續,并進行驗收。

      3.3集團公司安全保衛部(以下簡稱安保部)負責對各單位及技術中心的安全、環保、消防、工業衛生的“三同時”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4術語

      4.1“三同時”是指在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中,安全、環保、消防、工業衛生的技術措施,設施和裝置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4.2新、改、擴建項目包括:集團公司經理部委托設計的由技術中心負責完成的新、改、擴建項目;各單位自行設計的改建、擴建項目;各單位(包含車間)的技術改造項目涉及的工藝流程改造或新工藝應用等。

      4.3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可行性分析)中必須包括安全、環保、消防、工業衛生論述專篇或對安全、環保、消防、工業衛生的情況或影響給予說明,主要內容為危險及塵毒危害預先分析、環境影響分析,并作出防治的措施、計劃等。

      5管理規定

      5.1需要向上級主管部門報批的項目,各單位必須按要求辦理安全預評價、環境影響評價、衛生預評價和消防建審等手續;項目完成后,按要求進行安全驗收評價,辦理安全驗收、環保驗收、消防驗收、工業衛生驗收等手續。

      5.2不需要向主管行政部門報批的集團各單位內部(以下簡稱集團內部)立項的改造項目,不含對安全、環保造成不利的影響或有相應的安全環保措施可以消除這種影響,該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圖紙或方案,必須經過集團技術中心組織有關專家和安保部專業人員的論證和審核,通過主管領導簽字后方準實施。

      5.3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負責單位應確保安全設施、環保設施消防、工業衛生的各類設施與裝置的質量及安裝質量,并接受安保部的監督。

      5.4項目中的安全、環保、消防、工業衛生設施與裝置應在項目投運前或同時試運合格并投運,有試運行合格記錄。需要經過上級主管部門驗收的項目,按要求進行驗收。

      集團內部立項的改造項目應經過安保部組織論證專家及本單位安全環保部門及有關專業人員和使用車間安全員聯合驗收合格后方準投運。

      5.5項目在試運行期間,各單位負責職業安全健康危險因素、環境因素的識別,并按要求落實控制措施。

      5.6項目完工投運后1-2月內,使用單位應出具安全、環保影響的報告,主要內容為安全、環保、消防、工業衛生裝置、設施的使用情況,能否滿足安全、環保需要,是否有危險、隱患需要解決,是否有污染物待回收治理等。

      5.7項目投運后,項目使用單位應將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設計方案、各種評價報告至項目驗收及“三同時”驗收報告等整理歸檔,妥善保管。

      第5篇 勝利油田工業用火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全面落實中石化集團公司《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加強油田工業用火作業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各類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油田所屬單位及承攬油田油氣工程的施工單位。

      第三條油田煉化、銷售企業及其他企業用火作業執行中國石化集團公司《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海(水)上用火作業執行sy6303-1998《淺海石油設施用火安全規定》。

      第四條用火作業中涉及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破土作業等直接作業環節時,各單位應按集團公司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第五條勝利油田工業用火級別的劃分遵照中石化集團公司《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第六條?用火審批權限及授權原則

      (一)各級單位應明確用火審批人。如審批人外出,審批人可委托一名授權人代理審批,授權委托必須有書面材料。

      (二)審批權限:用火審批人應嚴格按照工業用火分級標準,審批相應等級的用火報告,不得越級、降級審批。

      (三)授權原則:

      1、一、二級用火報告審批人為二級單位主管生產安全的領導,授權人為同級代管領導。

      2、三級用火報告審批人為三級主管生產安全的領導,授權人為同級代管領導。

      3、四級用火報告審批人為三級單位業務技術及安全部門。

      4、用火報告中其他欄審批人為相應部門的領導或負責人。

      第七條用火作業許可證的制定

      (一)一、二級用火,應由生產單位項目負責部門牽頭組織雙方二級(即施工方、生產單位,下同)生產、技術、工程、安全等部門領導或負責人共同勘察落實用火現場,確定施工方案及用火安全措施。

      (二)三級用火,應由生產單位項目負責部門牽頭,組織雙方三級生產、技術、工程、安全等部門人員及基層單位主要領導共同勘察落實用火現場,確定施工方案及用火安全措施。

      (四)四級用火,由四級單位行政正職負責,會同用火施工操作人員、三級安全、技術人員共同落實用火方案,確定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

      (五)用火作業許可證由施工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執筆,經參與制定的各部門審核后形成書面材料。一、二級工業用火應同時制定用火作業指導書,與用火報告同時上報審批。

      (六)用火作業指導書是對用火安全防護措施的細化和完善,重點包括七個方面的內容:

      1、施工項目介紹;

      2、用火領導小組;

      3、用火部位及用火方案(附現場平面圖);

      4、危害識別與風險評估(附工作危害分析表jha);

      5、具體安全防護措施(詳細到每個步驟);

      6、應急處理;

      7、施工機具及消防設施設備清單。

      第八條用火作業許可證應在用火施工前辦理,報告審批后應盡快實施,且各項安全準備防護措施均嚴格按照報告書內容落實,不得隨意改動。

      第九條? 用火作業許可證的審批

      (一)一、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由雙方二級單位的項目負責部門、生產、技術、工程、安全等部門共同審核,雙方二級單位業務技術部門、安全部門負責人審查簽字,經主管生產安全的領導審核簽發。

      (二)三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由雙方三級生產、技術、工程、安全等部門人員及基層單位主要領導共同審核,經雙方三級單位業務技術、安全部門負責人審查簽字后,報三級單位主管生產安全領導審核簽發。

      (四)四級用火,由施工方或四級單位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并經施工單位負責人審查簽字后,生產單位三級技術部門及安全部門審批簽發。

      第十條《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為一個作業周期,但最多不超過5天。

      第十一條 工業用火安全措施確認書

      (一)用火前,應由生產單位的項目負責部門組織雙方生產、技術、工程、安全等部門以及雙方安全監督(護)人、用火操作人員,對用火措施進行逐條落實,確認無誤并簽字后,方可下達用火令。

      (二)《工業用火安全措施確認書》(見附件1)應在每日用火前后填寫,用火主要安全措施應由直接用火操作人員、施工單位、生產單位監護(督)人逐項檢查確認簽字后方可實施用火。

      (三)工業用火現場條件發生變化或中途停工一小時及以上,應再次對現場安全措施進行逐項確認,并填寫《勝利油田工業用火安全措施確認書》,依次延續。

      (四)每日用火結束后,應由生產單位、施工單位用火監督(護)人、用火操作人員共同對現場進行完工驗收并簽字后方可離開。

      第6篇 煉化專業工業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為加強工業用火安全管理,保障員工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化工與銷售分公司所屬企業的工業用火管理。

      第二章 用火分類及安全管理

      生產用火:指鍋爐、加熱爐、焚燒爐等生產性設備用火,此類用火安全管理執行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

      第四條 固定用火:指在生產廠區內的安全地帶經常有明火作業。此類作業場地稱為固定用火區。固定用火區域的審定由固定用火申請單位向區域所在單位安全部門提出申請,對設置的固定用火區域進行風險評價并提出相應安全措施,畫出固定用火范圍平面圖,經單位安全部門審查,單位(廠、處級)主管領導簽字后,報公司安全、消防部門審批。固定用火區域審批有效期不超過一年。

      固定用火區必須具備:

      (一)邊界外五十米范圍內不準有易燃易爆物品;

      (二)制定固定用火區域管理制度,指定防火負責人。

      (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四)設有明顯的“固定用火區”標志,并標明用火區域界限。

      (五)建立應急聯絡方式和應急措施。

      審批后的固定用火區域主管部門應定期對其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第五條 臨時用火是指在生產區域內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明火作業。主要包括:

      (一)電焊、氣焊、釬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

      (二)電熱處理、電鉆、砂輪、熱煨管、風鎬等及臨時用電作業;

      (三)噴燈、火爐、電爐、噴砂、熬瀝青、炒沙子、黑色金屬撞擊等明火作業。

      (四)機動進入正在生產的煉化裝置、在生產區域內設置自帶動力源的發電機和自帶動力源的空氣壓縮機。

      第六條 根據用火部位危險程度,臨時用火分為三級。

      (一)在以下地點用火為一級用火

      1、處于生產狀態的工藝生產裝置區(爆炸危險場所以內區域);

      2、各類油罐區、可燃氣體及助燃氣體罐區、有毒介質區、液化石油氣站;

      3、可燃液體、可燃氣體、助燃氣體及有毒介質的泵房與機房;

      4、可燃液體和氣體及有毒介質的裝卸區和洗槽站;

      5、工業污水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和工業下水系統的各種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點15米以內的區域);

      6、危險化學品庫、油庫、加油站等;

      7、儲存、輸送易燃易爆液體和氣體的容器、管線。

      (二)在下列地點用火為二級用火:

      1、裝置停車大檢修,工藝處理合格,經廠組織檢查認定后,可以按二級用火管理;

      2、運到安全地點并經吹掃處理用火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線;

      3、爆炸危險場所區域以外的場所用火;

      4、在生產廠區內,不屬于一級用火和特殊用火的其它臨時用火。

      (三)特殊用火

      在帶有可燃、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和管線上不允許用火。確屬生產需要必須用火時,按特殊用火處理。特殊用火必須經廠級主管領導和有關部門及用火單位對所從事的作業共同進行風險評價,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應急計劃后方可用火。

      對非可燃有毒帶壓介質設備管線和可燃帶壓介質設備管線不置換施焊用火,由各地區分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非可燃有毒帶壓介質設備管線搶修用火安全管理規定》和《可燃帶壓介質設備管線不置換搶修用火安全管理規定》。

      第七條 臨時用火必須辦理“用火作業票”(式樣附后)后方可從事用火作業,“用火作業票”一式三聯,一聯安全部門或安全員留存;二聯用火人持有;三聯監護人持有。“用火作業票”存根(即一聯)由地方分公司明確的主管部門保存。

      第三章 用火作業票的申請及審批

      第八條 申請“用火作業票”時由用火單位向用火所在車間提出申請,由用火所在車間人員填寫“用火作業票”的申請欄,并對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進行審查。

      第九條用火所在車間作業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會同有關人員和用火人員對從事的作業分別進行生產工藝和施工作業的風險識別并制定削減風險措施,填寫“風險識別及削減風險措施”欄,如需采取欄中所列措施劃√,不需采取的措施劃×,如欄內所列措施不能滿足時,可在空格處填寫其它削減風險措施。

      第十條在反應器、罐、塔、槽等有限空間內或容器本體用火作業,必須對有限空間內的氣體進行分析,其分析報告單由作業負責人填寫或粘貼在“用火作業票”上。

      第十一條一級用火作業票,由車間和廠主管部門檢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實情況后,由地區公司明確的主管部門或負責單位負責人審批;二級用火作業票,由車間安全監督檢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實情況后,由車間負責人(主任、副主任)批準生效;特殊用火作業票,由車間、廠安全監督檢查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由車間負責人簽發,經廠領導審查同意后批準生效。

      第十二條以上所有填寫“用火作業票”的有關人員都必須到用火現場查看,并在相應欄內簽字。

      第十三條 特殊用火作業票及“一級用火作業票”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用火作業票”有效時間不超過72小時。

      第十四條 節假日期間一般情況下不允許從事用火作業,如生產需要必須用火時,須將用火作業等級相應提高一級。

      第十五條 在用火作業票有效時間內,如用火作業條件發生變化,需要繼續用火作業應重新辦理“用火作業票”。

      第十六條 各單位在行政區域內或在公用管網、公用場所的用火作業,涉及其它單位的安全時,由用火單位與相關單位安全部門聯系,共同采取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業票”相應欄內簽署意見。“用火作業票”仍由該單位按規定程序簽發、審批。

      第四章 用火的監護及安全措施落實

      第十七條 用火作業監護一般由二人擔任。車間和施工單位各派一人,以車間人員為主。車間應指派熟悉用火現場情況人員做監護人;

      第十八條 用火的安全措施中的退料、吹掃、置換、分析等工藝措施,由生產人員落實。如需加盲板、設防火屏障等措施由車間提出,監督施工單位實施。一般情況,滅火器材的準備、含油污水井的封蓋,裝置界區內的由車間負責,界區外的由用火單位負責。上述作業無論何種情況,雙方必須共同落實好各項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沒有落實不準用火。

      第十九條 生產區域內的基建、技措項目等在工程設計的同時必須考慮施工用火的安全及其措施,用火安全措施所需的材料、費用應同時列入工程預算。

      第二十條 監護人的職責:

      (一)應持有“用火作業票”第三聯,對“用火作業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認真檢查,發現制定的措施不當或落實不到位及未按“用火作業票”規定用火等情況,立即制止用火作業;

      (二)對用火現場負責監護,用火作業期間不得擅離現場。如發生火災要立即撲救并報警。

      第二十一條 用火人的職責

      (一)應持“用火作業票”第二聯作業,做到“四不用火”即“用火作業票”未經簽發不用火;“用火作業票”提出的安全措施沒有落實不用火;用火部位、時間與“用火作業票”不符不用火;監護人不在場不用火;

      (二)出現異常或監護人提出停止用火時應立即停止用火。

      (三)對于強行違章用火的指令有權拒絕。

      (四)用火作業結束應清理現場,不得遺留火種。

      第五章 用火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第二十二條 用火前要對用火現場的移動及固定式消防設施全面檢查,確認完備后方可用火。

      第二十三條 在存有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上用火,須首先進行退料及切斷各種可燃物料的來源,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并將與之相連的各部位加好盲板(無法加盲板的部位應采取其它可靠隔斷措施),防止可燃物料的竄入或火源竄到其它部位,并應采樣分析;分析合格后超過30分鐘后用火,需重新采樣分析。盲板要符合壓力等級要求,嚴禁用鐵皮或石棉板代替。

      第二十四條 用火分析及合格的標準

      (一)用火分析應由有資格的分析人員進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容器、管道、儲罐、閥室、管溝等部位及其它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用火,用火作業前必須進行用火分析;

      (二)用火分析的取樣點應由用火所在單位當班生產負責人負責提出,并帶領分析人員到現場進行取樣;取樣點要有代表性,特殊用火的分析樣品(采樣分析)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三)如果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必須經有檢測資質單位標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內;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濃度應小于其與空氣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四)使用色譜分析等分析手段時,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0.5%;當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0.2(v/v)%;

      第二十五條 在油罐、塔、釜或其它存有可燃介質的有限空間內用火,在將其內部物料退凈后,應進行蒸汽吹掃(或蒸煮)、氮氣置換或用水沖洗干凈,然后打開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氣對流,或采用機械強制通風換氣,嚴防出現死角。

      第二十六條 進入塔、罐、釜、槽等有限空間內用火應同時執行《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二十七條 處于運行狀態的裝置內,凡能拆移的用火部件,應拆移到安全地點用火。

      第二十八條 高處用火(含在多層構筑物的二層及其以上用火)必須采取防止火花濺落的措施,并對火花可能發生濺落的措施確認。

      第二十九條 風力五級以上應停止室外的高處用火,六級以上停止室外一切用火;

      第三十條 離用火點30米內不準有液態烴泄漏;半徑15米內不準有其它可燃物泄漏和暴露;半徑15米內生產污水系統的漏斗、排水口、各類井、排氣管、管道等必須封嚴蓋實。

      第三十一條 二級用火作業超過一天時,每天在開工前,應由用火人、監護人、安全監督共同檢查用火現場,核對安全措施,合格后方可用火。

      第三十二條 用火作業結束后或下班前,施工人員要進行詳細檢查,不得留有火種。監火人應將用火作業票收回,并對用火作業現場進行無火種的確認。

      第三十三條 儲裝氧氣的容器、管道、設備必須與用火部位隔絕(加盲板),用火前必須置換,保證系統氧含量不大于23.5%(體積)。

      第三十四條 是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且乙炔氣瓶嚴禁臥放,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不小于10米,并不準在烈日下暴曬。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 為保證本規定有效實施,各地區分公司參照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由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化工與銷售分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工業用火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第7篇 工業氣瓶安全使用與管理措施

      1.適用范圍

      企業常用的氧氣瓶、氫氣瓶、二氧化碳氣瓶、氨氣瓶、氬氣瓶、溶解乙炔氣

      瓶,液化石油氣瓶等工業氣瓶。

      2.氣瓶狀況

      2.1在檢驗周期內使用,各類氣瓶的檢驗周期:

      2.1.1鋼制無縫氣瓶: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潛水氣瓶以及常與海水接觸的氣瓶每2年檢驗一次;盛裝一般性氣體的氣瓶,每3年檢驗一次;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5年檢驗一次。

      對使用年限超過30年的氣瓶,登記后不予檢驗,按報廢處理。

      2.1.2鋼制焊接氣瓶: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每2年檢驗一次;盛裝一般性氣體的氣瓶,每3年檢驗一次。對使用年限超過12年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以及對使用年限超過20年盛裝其他氣體的氣瓶,登記后不予檢驗,按報廢處理。

      2.1.3液化石油氣瓶:自制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檢驗周期均為4年,每四次檢驗周期為 3年;對 ysp-50型鋼瓶,每 3年檢驗一次;對使用年限超過 15年任何類型的氣瓶,登記后不予檢驗,按報廢處理。

      2.1.4 溶解乙炔氣瓶:每3年檢驗一次。

      2.1.5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行檢驗。

      2.1.6庫存和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啟用前應進行檢驗。

      2.2外觀無缺陷及腐蝕

      氣瓶外觀無缺陷、凹陷,無機械性損傷和嚴重腐蝕。

      2.3漆色及標志正確、明顯

      氣瓶表面漆色、字樣和色環標記應符合規定,且有氣瓶警示標簽。

      常用氣瓶的顏色標志

      序號

      充裝氣體名稱

      化學式

      瓶色

      字樣

      字色

      色環

      1

      乙炔

      乙炔不可近火

      大紅

      2

      h2

      淡綠

      大紅

      p=20,淡黃色單環

      p=30,淡黃色雙環

      3

      o2

      淡(酞)蘭

      p=20,白色單環

      p=30,白色雙環

      4

      n2

      淡黃

      5

      空氣

      空氣

      6

      二氧化碳

      co2

      鋁白

      液化二氧化碳

      p=20,黑色單環

      7

      nh3

      淡黃

      液化氨

      8

      cl2

      深綠

      液化氯

      9

      甲烷

      ch4

      甲烷

      p=20,淡黃色單環

      p=30,淡黃色雙環

      10

      天然氣

      天然氣

      11

      乙烷

      ch3ch3

      液化乙烷

      p=15,淡黃色單環

      p=20,淡黃色雙環

      12

      丙烷

      ch3ch2ch3

      液化丙烷

      13

      丁烷

      ch3ch2ch2ch3

      液化丁烷

      14

      異丁烷

      (ch3)3ch

      液化異丁烷

      15

      液化石油氣

      工業用

      液化石油氣

      民用

      銀灰

      液化石油氣

      大紅

      16

      乙烯

      ch2=ch2

      液化乙烯

      淡黃

      p=15,白色單環

      p=20,白色雙環

      17

      ar

      銀灰

      深綠

      p=20,白色單環

      p=30,白色雙環

      18

      he

      銀灰

      深綠

      19

      ne

      銀灰

      深綠

      20

      kr

      銀灰

      深綠

      21

      *e

      銀灰

      液氙

      深綠

      22

      一氧化二氮

      n2o

      銀灰

      液化笑氣

      p=15,深綠色單環

      23

      硫化氫

      h2s

      銀灰

      液化硫化氫

      大紅

      1 色環欄內的p是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mpa。

      2 序號39,民用液化石油氣瓶上的字樣應排成二行,“家用燃料”居中的下方為“(lpg)”。

      2.4 安全附件齊全、完好

      2.4.1 氣瓶附件包括氣瓶專用爆破片、安全閥、易熔合金塞、瓶閥、瓶帽、防震圈等。

      2.4.2 瓶閥應滿足下列要求:

      2.4.2.1瓶閥材料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規定,所用材料既不與瓶內盛裝氣體發生化學反應,也不影響氣體的質量。

      2.4.2.2瓶閥上與氣瓶連接的螺紋,必須與瓶口內螺紋匹配,并符合相應標準的規定。瓶閥出氣口的結構,應有效地防止氣體錯裝、錯用。

      2.4.2.3氧氣和強氧化性氣體氣瓶的瓶閥密封材料,必須采用無油的阻燃材料。

      2.4.2.4液化石油氣瓶閥的手輪材料,應具有阻燃性能。

      2.4.2.5瓶閥閥體上如裝有爆破片,其公稱爆破壓力應為氣瓶的水壓試驗壓力。

      2.4.2.6同一規格、型號的瓶閥,重量允差不超過5%。

      2.4.3 易熔合金塞應滿足下列要求:

      2.4.3.1易熔合金不與瓶內氣體發生化學反應,也不影響氣體的質量。

      2.4.3.2易熔合金的流動溫度準確。

      2.4.3.3易熔合金塞座與瓶體連接的螺紋應保證密封性。

      2.4.4 瓶帽應滿足下列要求:

      2.4.4.1有良好的抗撞擊性。

      2.4.4.2無特殊要求的,應配帶固定式瓶帽,同一工廠制造的同一規格的固定式瓶帽,重量允差不超過5%。

      2.4.5 防震圈的重量允差應不超過5%。

      2.4.6 氣瓶的管理

      2.4.6.1氣瓶的產權單位應建立氣瓶管理檔案(檔案資料應包括:制造單位、氣瓶編號、合格證、產品質量證明書、氣瓶改裝記錄、充裝使用記錄、定期檢驗證與記錄、氣瓶判廢通知書及管理責任人等)。

      2.4.6.2氣瓶使用單位必須對氣瓶的入庫與發放實行登記制度(登記內容應包括:氣瓶類別、編號、定檢周期、外觀檢查、入或出庫時間和領用單位、管理責任人等)。

      3.儲存要求

      3.1倉庫狀況良好,安全標志完善

      3.1.1 氣瓶應儲存于氣瓶專用庫內,庫房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倉庫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他熱源,庫房門口應有醒目的安全標志。

      3.1.2 庫房應遠離熱源,嚴禁明火,有防止日光直射庫內的措施,庫內應通風良好,保持干燥等。

      3.2 各種瓶及空、實瓶應分開存放,存放量符合規定

      3.2.1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的氣瓶,必須規定儲存期限,并應避開放射性射線源。

      3.2.2 空、實瓶應分開放置,有明顯的標記。

      3.2.3 盛裝毒性氣體或相互接觸后能引起燃燒、爆炸以及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庫存放。

      3.2.4 氣瓶放置應整齊,戴好瓶帽。立放時,要妥善固定,有可靠的防傾倒措施;橫放時,頭部朝同一方向。

      3.3 標記明顯,間距合理

      空、實瓶的存放處應有明顯標識,并保持間距1.5m以上。

      3.4 各種護具及消防器材齊全、可靠庫內及附近應設置防毒護具或消防器材。

      4.安全使用

      4.1 防傾倒措施可靠

      4.1.1 氣瓶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對盛裝氣體進行確認,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氣

      瓶嚴禁入庫和使用;使用時必須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氣瓶。

      4.1.2氣瓶立放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止傾倒措施。

      4.1.3 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或重量,永久氣體氣瓶的剩余壓力應不小于0.05mpa;液化氣體氣瓶應留有不少于0.5%-1.0%規定充裝量的剩余氣體。

      4.2 工作場地存放量符合規定

      作業現場的氣瓶,同一地點放置數量不應超過5瓶;若超過5瓶,但不超過20瓶時,應有防火防爆措施;超過20瓶以上時,必須設置二級瓶庫。

      4.3 與明火間距符合規定

      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可燃、助燃氣體氣瓶與明火間距應大于10米,氣瓶壁溫應小于60℃。嚴禁用溫度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

      附件1:

      歐琳集團常用氣瓶檢驗周期

      序號

      氣瓶名稱

      檢驗周期

      使用年限

      1

      乙炔氣瓶

      2年

      鋼制無縫氣瓶30年,超過30年報廢;

      鋼制焊接氣瓶20年,超過20年報廢;

      液化石油氣瓶15年,超過15年報廢。

      2

      氨氣瓶

      2年

      3

      氫氣瓶

      3年

      4

      氧氣瓶

      3年

      5

      氮氣瓶

      3年

      6

      空氣氣瓶

      3年

      7

      二氧化碳氣瓶

      3年

      8

      甲烷氣瓶

      3年

      9

      天然氣氣瓶

      3年

      10

      乙烷氣瓶

      3年

      11

      丙烷氣瓶

      3年

      12

      丁烷氣瓶

      3年

      13

      氬氣氣瓶

      5年

      附件2:

      歐琳倉庫管理員接收氣瓶須確認事項

      序號

      確認項目

      檢查基準

      確認

      備注

      1

      檢驗周期

      1.1在檢驗周期內使用

      1.2氣瓶沒有超過報廢期限

      2

      氣瓶外觀

      2.1氣瓶無缺陷、凹陷等機械損傷

      2.2氣瓶無嚴重腐蝕(銹斑最大直徑<1.5cm;銹斑深度<1.5mm)

      3

      漆色及標志

      3.1氣瓶表面漆色、字樣清晰

      3.2瓶體上貼有警示標簽

      4

      附件齊全

      完好

      4.1瓶閥完好,無變形、缺損等

      4.2 安全閥完好,無變形、缺損

      4.3易熔合金賽完好

      4.4瓶帽匹配,擰結牢固

      4.5防震圈佩戴牢固、無缺損

      4.6瓶口其他附件外觀無損傷

      附件3:

      其他氣瓶小知識

      溶解乙炔氣瓶 為什么不能臥放:

      溶解乙炔氣瓶儲存氣體的方式是:在氣瓶中整體填料(多孔物質),丙酮作為溶液被填料吸收,當乙炔被壓縮進氣瓶時,乙炔作為溶劑被丙酮吸收,當瓶閥打開時,由于壓力下降,被丙酮溶解的乙炔從丙酮中逸出,作為可燃氣體使用,因此要求乙炔氣瓶站立使用,防止丙酮被乙炔氣大量帶出,這也是乙炔氣瓶被稱為溶解乙炔氣瓶的原因。

      第8篇 工業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規定

      工業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體系規定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概念、內容和組織。

      本制度適用于指導本公司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網絡的建立。

      2、術語

      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以保證安全生產為目標,運用安全系統的概念和方法,通過設置管理機構,制定安全規章制度,建立靈敏的安全信息反饋系統,推行安全目標管理,開展群眾性的安全活動,把各個方面、各個環節的安全管理活動組織起來,形成一個有明確的任務、職責和權限,又能互相協調,促進和制約的安全管理的有機整體。

      3.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內容

      3.1確定明確的安全生產目標的措施。

      3.2建立以行政一把手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組織保證體系。

      3.3建立健全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安全規章制度。

      3.4制定安全生產管理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貫徹落實。

      3.5推廣應用現代管理方法,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科學管理。

      3.6建立高效靈敏的安全信息反饋系統。

      3.7開展群眾性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以及班組安全管理活動。

      3.8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檔案,加強安全管理基礎工作。

      4、安全管理組織

      4.1總經理是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負責人,對全公司安全工作全面負責,主管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

      4.2建立技安組織網絡(見附錄),在總經理領導下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由總經理任主任,主管副總經理任副主任,綜合部、經營部、市場部、財務部、特材公司、建筑公司等有關職能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和部分基層單位主管安全領導任委員,協助總經理領導全公司安全工作。

      4.3按規定配備兼職技安干部,負責全公司安全生產的正常業務、技術工作。

      4.4基層生產單位設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設立兼職安全員,協助管理基層單位的安全工作。

      4.5安全生產委員會每季度召開一次安全生產會議,基層生產單位每月召開一次安全生產會議。

      附錄:**總公司安全保證組織網絡

      第9篇 hse工業安全管理崗職責

      1、在科長領導下,負責本單位的工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上級部門關于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3、參與制定、修訂本單位安全環保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規程,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4、負責各類工業動火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查及現場監護工作。

      5、負責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做好在用特種設備安全性能的檢測工作。

      6、負責組織特殊工種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取證和復審考核工作。

      7、負責和參加各類工業安全生產檢查工作和隱患項目治理、整改的監督工作。

      8、負責建立健全各種臺帳、資料、檔案等工作。

      9、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

      第10篇 工業氣瓶的安全管理規定

      一 目的

      在生產中使用的氣瓶,雖然結構簡單,但是瓶內承受壓力高,應力狀況復雜,瓶內介質種類多且性質各異,氣瓶流動范圍廣,使用條件惡劣等危險因素多,極易發生火災和爆炸事故

      二 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內氧氣瓶、乙炔瓶、氮氣瓶、氬氣瓶、二氧化碳氣瓶等工業氣瓶

      1.要有生產中使用的各類工業氣瓶與供應商的安全租賃協議。

      2.氣瓶的儲存應有專人負責管理,相關人員應了解氣瓶、氣體的安全知識,車間安全管理員要對工業氣瓶管理員進行安全知識的培訓和滅火器的使用方法。培訓方式為:每月一次。

      3.瓶庫要有明顯的“禁止煙火”標識,并配備滅火器。

      4.空瓶、實瓶應分開存放,氧氣瓶與乙炔瓶不得同儲一室。

      5.儲氣的氣瓶應有瓶帽和防震圈,有可靠的防傾倒裝置。

      7.氣瓶嚴禁敲擊、碰撞、滾動,不得用電磁起重機、叉車搬運。

      6.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可燃和助燃氣體氣源,距離明火10米以上。

      8.夏季防止暴曬,嚴禁用超過40°熱源對氣體加熱,瓶閥凍結時,嚴禁用火烘烤。

      9.氣瓶瓶閥及其附件禁止沾有油脂,特別是氧氣瓶。

      10.嚴禁更改氣瓶鋼印和顏色標記。

      第11篇 工業控制系統安全體系架構與管理平臺

      一、工業控制系統安全分析

      工業控制系統(industrialcontrolsystems,ics),是由各種自動化控制組件和實時數據采集、監測的過程控制組件共同構成。其組件包括數據采集與監控系統(scada)、分布式控制系統(dcs)、可編程邏輯控制器(plc)、遠程終端(rtu)、智能電子設備(ied),以及確保各組件通信的接口技術。

      典型的ics控制過程通常由控制回路、hmi、遠程診斷與維護工具三部分組件共同完成,控制回路用以控制邏輯運算,hmi執行信息交互,遠程診斷與維護工具確保ics能夠穩定持續運行。

      1.1工業控制系統潛在的風險

      1.操作系統的安全漏洞問題

      由于考慮到工控軟件與操作系統補丁兼容性的問題,系統開車后一般不會對windows平臺打補丁,導致系統帶著風險運行。

      2.殺毒軟件安裝及升級更新問題

      用于生產控制系統的windows操作系統基于工控軟件與殺毒軟件的兼容性的考慮,通常不安裝殺毒軟件,給病毒與惡意代碼傳染與擴散留下了空間。

      3.使用u盤、光盤導致的病毒傳播問題。

      由于在工控系統中的管理終端一般沒有技術措施對u盤和光盤使用進行有效的管理,導致外設的無序使用而引發的安全事件時有發生。

      4.設備維修時筆記本電腦的隨便接入問題

      工業控制系統的管理維護,沒有到達一定安全基線的筆記本電腦接入工業控制系統,會對工業控制系統的安全造成很大的威脅。

      5.存在工業控制系統被有意或無意控制的風險問題

      如果對工業控制系統的操作行為沒有監控和響應措施,工業控制系統中的異常行為或人為行為會給工業控制系統帶來很大的風險。

      6.工業控制系統控制終端、服務器、網絡設備故障沒有及時發現而響應延遲的問題

      對工業控制系統中it基礎設施的運行狀態進行監控,是工業工控系統穩定運行的基礎。

      1.2“兩化融合”給工控系統帶來的風險

      工業控制系統最早和企業管理系統是隔離的,但近年來為了實現實時的數據采集與生產控制,滿足“兩化融合”的需求和管理的方便,通過邏輯隔離的方式,使工業控制系統和企業管理系統可以直接進行通信,而企業管理系統一般直接連接internet,在這種情況下,工業控制系統接入的范圍不僅擴展到了企業網,而且面臨著來自internet的威脅。

      同時,企業為了實現管理與控制的一體化,提高企業信息化合綜合自動化水平,實現生產和管理的高效率、高效益,引入了生產執行系統mes,對工業控制系統和管理信息系統進行了集成,管理信息網絡與生產控制網絡之間實現了數據交換。導致生產控制系統不再是一個獨立運行的系統,而要與管理系統甚至互聯網進行互通、互聯。

      1.3工控系統采用通用軟硬件帶來的風險

      工業控制系統向工業以太網結構發展,開放性越來越強。基于tcp/ip以太網通訊的opc技術在該領域得到廣泛應用。在工業控制系統中,由于工業系統集成和使用的便利性,大量使用了工業以太環網和opc通信協議進行了工業控制系統的集成;同時,也大量的使用了pc服務器和終端產品,操作系統和數據庫也大量的使用了通用的系統,很容易遭到來自企業管理網或互聯網的病毒、木馬、黑客的攻擊。

      二、工業控制系統安全防護設計

      通過以上對工業控制系統安全狀況分析,我們可以看到,工控系統采用通用平臺,加大了工控系統面臨的安全風險,而“兩化融合”和工控系統自身的缺陷造成的安全風險,主要從兩個方面進行安全防護。

      通過“三層架構,二層防護”的體系架構,對工業企業信息系統進行分層、分域、分等級,從而對工控系統的操作行為進行嚴格的、排他性控制,確保對工控系統操作的唯一性。

      通過工控系統安全管理平臺,確保hmi、管理機、控制服務工控通信設施安全可信。

      2.1構建“三層架構,二層防護”的安全體系

      工業控制系統需要進行橫向分層、縱向分域、區域分等級進行安全防護,否則管理信息系統、生產執行系統、工業控制系統處于同一網絡平面,層次不清,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來自于管理信息系統的入侵或病毒行為很容易對工控系統造成損害,網絡風暴和拒絕式服務攻擊很容易消耗系統的資源,使得正常的服務功能無法進行。

      2.1.1工控系統的三層架構

      一般工業企業的信息系統,可以劃分為管理層、制造執行層、工業控制層。在管理信層與制造執行系統層之間,主要進行身份鑒別、訪問控制、檢測審計、鏈路冗余、內容檢測等安全防護;在制造執行系統層和工業控制系統層之間,主要避免管理層直接對工業控制層的訪問,保證制造執行層對工業控制層的操作唯一性。工控系統三層架構如下圖所示:

      通過上圖可以看到,我們把工業企業信息系統劃分為三個層次,分別是計劃管理層、制造執行層、工業控制層。

      管理系統是指以erp為代表的管理信息系統(mis),其中包含了許多子系統,如:生產管理、物質管理、財務管理、質量管理、車間管理、能源管理、銷售管理、人事管理、設備管理、技術管理、綜合管理等等,管理信息系統融信息服務、決策支持于一體。

      制造執行系統(mes)處于工業控制系統與管理系統之間,主要負責生產管理和調度執行。通過mes,管理者可以及時掌握和了解生產工藝各流程的運行狀況和工藝參數的變化,實現對工藝的過程監視與控制。

      工業控制系統是由各種自動化控制組件和實時數據采集、監測的過程控制組件共同構成。主要完成加工作業、檢測和操控作業、作業管理等功能。

      2.1.2工控系統的二層防護

      1、管理層與mes層之間的安全防護

      管理層與mes層之間的安全防護主要是為了避免管理信息系統域和mes(制造執行)域之間數據交換面臨的各種威脅,具體表現為:避免非授權訪問和濫用(如業務操作人員越權操作其他業務系統);對操作失誤、篡改數據,抵賴行為的可控制、可追溯;避免終端違規操作;及時發現非法入侵行為;過濾惡意代碼(病毒蠕蟲)。

      也就是說,管理層與mes層之間的安全防護,保證只有可信、合規的終端和服務器才可以在兩個區域之間進行安全的數據交換,同時,數據交換整個過程接受監控、審計。管理層與mes層之間的安全防護如下圖所示:

      2、mes層與工業控制層之間的安全防護

      通過在mes層和生產控制層部署工業防火墻,可以阻止來自企業信息層的病毒傳播;阻擋來自企業信息層的非法入侵;管控opc客戶端與服務器的通訊,實現以下目標:

      區域隔離及通信管控:通過工業防火墻過濾mes層與生產控制層兩個區域網絡間的通信,那么網絡故障會被控制在最初發生的區域內,而不會影響到其它部分。

      實時報警:任何非法的訪問,通過管理平臺產生實時報警信息,從而使故障問題會在原始發生區域被迅速的發現和解決。

      mes層與工業控制層之間的安全防護如下圖所示:

      第12篇 熱電廠工業用火安全管理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用火管理的范圍及用火作業的審批程序、職責。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各直屬單位和公司范圍內的相關方。

      2 用火分類及定義: 本標準將用火分為三類:生產用火、固定用火和臨時用火。

      2.1 生產用火:指鍋爐、加熱爐、焚燒爐等生產性設備用火,此類用火安全管理執行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

      2.2 固定用火:指在生產廠區內的安全地帶經常有明火作業的固定隔離區域和需長期(半年以上)在生產區內的化驗室用火,操作室、辦公室、會議室等固定地點使用非防爆的家用電器。

      2.3 臨時用火:一是指在生產區域內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明火作業。主要包括:

      2.3.1 電焊、氣焊、釬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作業;

      2.3.2 電熱處理、電鉆、砂輪、熱煨管、風鎬、接用非防爆電氣設備等及臨時用電作業;

      2.3.3 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噴砂、熬瀝青、炒砂子、打磨、黑色金屬撞擊等明火作業;

      2.3.4 在生產區域內設置自帶動力源的發電機和自帶動力源的空氣壓縮機。

      3 臨時用火分級

      3.1 在熱電廠以下地點(區域、設備)的臨時用火為一級用火:

      3.1.1 全廠所有變壓器,油開關,蓄電池室;

      3.1.2 全廠所有油系統,油罐區,機組油箱,冷油器,濾油機,稀油站;

      3.1.3 瓦斯系統及其管線,分液罐周圍10米以內;

      3.1.4 鍋爐制粉系統磨煤機筒體、粗細粉分離器及連接管、粉倉動火;

      3.1.5 酸堿儲槽內、酸堿計量箱內;

      3.2 在生產廠區內,不屬于一級用火和特殊用火的其它臨時用火為二級用火。

      3.3 特殊用火:

      3.3.1在帶有可燃、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和管線上不允許用火。確屬生產需要必須用火時,按特殊用火處理。特殊用火必須經廠級主管領導和有關部門及用火單位對所從事的作業共同進行風險評價,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應急計劃后方可用火。

      3.3.2 其它特殊情況下的用火。

      3.4 節假日期間一般情況下不允許從事用火作業,如生產需要必須用火時,須將用火作業等級相應提高一級(僅適用于一級用火,二級用火和固定用火等級不變)。

      3.5 安全用火作業票辦理規定:

      3.5.1凡在熱電廠一級用火區域內進行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明火作業,均必須辦理一級用火作業票。

      3.5.2在二級動火區域內使用電焊、氣焊、釬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作業、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噴砂、熬瀝青、打磨、熱煨管等明火作業。必須辦理二級用火作業票。

      3.5.3在熱電廠區內的安全地帶經常有明火作業的固定隔離區域和需長期(半年以上),在生產區內的化驗室用火,操作室、辦公室、會議室等固定地點使用非防爆的家用電器。必須辦理固定用火作業票。

      4用火審批程序

      4.1 臨時用火必須辦理“臨時用火作業票”。申請臨時用火時由用火單位負責人向用火所在車間提出申請,由用火所在車間項目負責人填寫“臨時用火作業票”的申請欄,并對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進行審查。用火所在裝置項目負責人會同車間有關人員和用火人員對從事的作業分別進行生產工藝和用火作業的風險識別并制定安全措施,填寫“風險識別及安全措施”欄,如需采取欄內所列措施劃√,不需采取的措施劃×,如欄內所列措施不能滿足時,可在補充安全措施欄填寫其它安全措施。4.2需要用火的罐、容器等裝有易燃易爆、有毒氣體和腐蝕性物料的設備和管線及有限空間用火必須進行化驗分析,要有分析數據,將分析數據填入用火作業票中,分析單附在用火作業票的存根上,以備存查和落實防火措施。

      4.3 一級臨時用火作業票,由車間安全監督檢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實情況,由熱電廠安環科批準;二級臨時用火作業票,由車間安全監督(員)檢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實情況,由車間負責人(主任、副主任)批準;特殊臨時用火作業票,由車間、廠安全監督共同檢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實情況,會同機動、車間、施工單位等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hse作業指導書和應急預案,經熱電廠安環科批準,報請廠安全總監和領導同意后實施。若上述用火作業涉及其他單位,還需相關單位確認和簽字。臨時用火必須經當班班長簽字確認(大檢修除外)。

      4.4 固定用火由固定用火單位向熱電廠安環科提出申請,對設置的固定用火地點進行風險評價并提出落實相應安全措施,畫出固定用火區域平面示意圖,指定防火負責人、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設有明顯的“固定用火區”標志,并建立應急聯絡方式和應急措施,經熱電廠安環科審核劃定用火區域、確定用火時間,落實安全措施,辦理“固定用火作業票”,由消防大隊會簽、案后方可用火。固定用火審批有效期不超過一年;對建設項目固定用火區, 熱電廠安全環保科、設備技術科、生產運行科、基建科及其他有關部門人員必須參與固定用火地點風險評價,提出相應安全措施,并建立應急聯絡方式和應急措施。其安全措施和火票經廠主管領導審批后生效。審批后的固定用火區域主管部門應定期(不超過2周)對其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并留下檢查記錄,將檢查結果和要求通報施工單位落實。

      4.5 臨時用火作業票一式三聯,第一聯存根、第二聯車間監護人持有、第三聯用火作業人持有。臨時用火作業票起止時間原則上不允許跨輪班,確屬工作需要,臨時用火作業涉及到兩個(含)以上輪班時,交班車間監護人必須給接班崗位人員交待清楚,接班班長重新指定車間監護人,新指定的車間監護人和當班班長在認真檢查確認后在“臨時用火作業票”第一、二、三聯上簽字。

      5 現場用火人員權限、職責

      5.1 現場用火人員應嚴格執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做到“四不用火”,即用火作業票未經簽發不用火;用火作業票提出的安全措施沒有落實不用火;用火部位、時間與用火作業票不符不用;監護人不在場不用火。

      5.2 出現異常或監護人提出停止用火時應立即停止用火。

      5.3 對于強行違章用火的指令有權拒絕。

      5.4 用火作業結束應清理現場,不得遺留火種。

      6 用火監督管理人員的職責、權限

      6.1 用火作業的監護,由車間和作業單位各派一人。車間應指派熟悉用火現場情況人員做用火監護人。用火監護人的職責:時刻掌握用火現場的情況,隨時檢查用火安全措施,如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采取措施或停止用火,在用火期間不得離開現場,如發生火災要立即撲救并報警。車間監護人(由當班班長或車間項目負責人指定)必須是車間崗位操作人員,有崗位操作合格證,具體負責工藝安全措施及環境變化的監護;作業單位監護人具體負責用火作業工器具、作業過程各項安全措施的監護。

      6.2 裝置項目負責人職責:是指車間負責該項目的技術人員。根據用火作業需要提出安全措施,并根據實際情況填寫補充安全措施,對安全措施和補充安全措施的可靠、完善負責。作業項目完工后,負責進行驗收。

      6.3 裝置安全監督(員)職責:負責監督、檢查用火作業各項安全措施的具體落實情況。

      6.4 相關單位簽字人職責:當其他單位用火點距本單位在15米以內,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有威脅時,技術人員要確認安全措施和補充安全措施,負責落實相關措施,必要時加派現場監護人,達到安全用火條件后,在“臨時用火作業票”上簽字。

      6.5 用火主管部門職責:負責審查用火作業票是否按標準辦理。監督、檢查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負責簽發一級用火作業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特殊用火的安全措施并會簽意見,報廠領導審批。

      6.6 以上人員有權監督現場用火人員執行“四不用火”原則情況,并有權對用火過程中出現違章情況時采取停止用火和制止、糾正違章行為等措施,對不聽勸阻的,有權收回用火作業票,并對當事人行為予以記錄,報有關部門予以嚴厲處罰。

      7 安全環保科及各級領導職責、權限

      有權隨時檢查用火作業,如發現違反用火管理標準或用火有危險時,有權停止用火作業,收回用火作業票,并根據違反用火管理制度的情節對當事人進行嚴肅處理。

      8 用火管理界限的劃分

      8.1 原則上,負責辦理用火作業票的單位負責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和指派現場監護人;誰的設備、管線用火,誰負責辦理用火作業票;在誰的區域內用火,誰負責辦理用火作業票。

      8.2 對于新增加無產權歸屬的管線、設備用火,在誰的裝置區域內,誰負責辦理用火作業票。廠區各條公路及兩側、無人管理區域新增管線設備、熱電廠庫房、食堂、浴室、環衛隊或其它需要用火時,由施工作業單位提出申請,并指派現場監護人,由安環科負責辦理用火作業票,會同周圍20米內相鄰單位共同落實防火措施并會簽有效。相鄰單位要加強巡檢,遇危及安全生產或安全用火作業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用火作業,用火人接通知后必須立即停止用火作業。

      8.3 各生產裝置區域內鉗工房、變配電室、電工值班室、儀表工值班室、化驗分析室內等需要用火時,由上述單位提出申請,指派現場監護人,并落實用火綜合安全措施,用火作業票由生產車間會簽有效。

      8.4 廠區內非本廠庫房、食堂、浴室、環衛隊等需要用火時,由上述單位提出申請,指派現場監護人,并落實用火綜合安全措施,由用火點所在廠用火管理部門負責辦理用火作業票。

      8.5 任何單位要在油品罐區、瓦斯罐區等要害生產部位用火時,用火作業票由上述要害生產部位管理單位負責辦理,并組織落實用火安全措施。其它任何單位簽出的用火作業票均無效。

      8.6 用火點在距其它裝置15米以內,對該裝置安全生產可能有威脅時,該裝置所在單位技術人員要確認用火綜合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業票上簽字,必要時加派監護人。

      8.7 設備所屬單位到另一單位所轄區域施工用火時,由產權單位提出申請,填寫用火作業票,經所轄區域單位負責人審查會簽,雙方共同落實防火措施,各派一名監護人,按用火級別審批后,方可用火。

      8.8熱工車間在工藝車間管轄區域內動火作業由工藝車間簽發用火作業票(熱工車間所屬的電源箱、控制柜內等動火除外)。

      8.9 廠內檢維修的臨時用電,電管部門必須根據批準合格的臨時用火作業票,給予辦理用電手續。

      9 用火分析及合格的標準

      9.1 用火分析應由有資格的分析人員進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容器、管道、儲罐、閥室、管溝等部位及其它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用火,用火作業前必須進行用火分析;

      9.2用火分析的取樣點應由用火所在單位安全人員負責提出;取樣點要有代表性,特殊用火的分析樣品(采樣分析)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9.3如果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必須經有檢測資質單位標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內;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濃度應小于其與空氣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9.4 使用色譜分析等分析手段時,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0.5%;當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0.2(v/v)%;

      10 用火的基本原則和綜合安全措施

      10.1在存有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上用火,須首先進行退料及切斷各種可燃物料的來源,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并將與之相連的各部位加好盲板(無法加盲板的部位應采取其它可靠隔斷措施),防止可燃物料的竄入或火源竄到其它部位,并應采樣分析;分析合格后超過一小時后用火,需重新采樣分析。盲板要符合壓力等級要求,嚴禁用鐵皮或石棉板代替。

      10.2在油罐、油箱、瓦斯分液罐或其它存有可燃介質的有限空間內用火,在將其內部物料退凈后,應進行蒸汽吹掃(或蒸煮)、氮氣置換或用水沖洗干凈,然后打開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氣對流,或采用機械強制通風換氣,嚴防出現死角。

      10.3 正常生產的裝置和罐區內,凡是可用可不用的火一律不準用火;凡能拆下來的一定要拆下來移到安全地點用火;節假日原則上禁止用火,對必須的用火作業,須將用火作業等級相應提高一級(僅適用于一級用火,二級用火和固定用火等級不變)。裝置、單元或設施停工排料吹掃期間禁止各類用火。用火級別按照從高到低依次是特殊、一級、二級,認定有爭議時按照級別高的執行。

      10.4高處用火(含在多層構筑物的二層及其以上用火)必須采取防止火花濺落的措施,并對火花可能發生濺落的措施確認。風力五級(含)以上停止室外的高處用火,六級以上停止室外一切用火。

      10.5 離用火點30米內不準有液態烴泄漏;半徑15米內不準有其它可燃物泄漏和暴露;半徑15米內生產污水系統的漏斗、排水口、各類井、排氣管、管道等必須封嚴蓋實。用火現場5米以內應無無積水、無障礙物,便于在緊急情況下施工人員迅速撤離。在泵房、機房、廠房等場所用火,必須保證2個以上應急通道,并保持暢通。

      10.6 用火前要對用火現場的移動及固定式消防設施全面檢查,確認完備后方可用火。必要時應配消防車保護。

      10.7 用火完工后,由車間監護人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方可離開。

      10.8 一張用火作業票只限一處使用。特殊臨時用火、一級臨時用火作業票有效時間不超過 8 小時;二級臨時用火作業票不超過72小時,二級用火作業超過一天時,每天在開工前,應由用火人、監護人、安全監督共同檢查用火現場,核對安全措施,合格后方可用火。固定用火作業票不超過一年,固定用火票每半年由安全監督部門組織消防大隊等單位審驗一次。在用火作業票有效時間內,如用火作業條件發生變化,需要繼續用火作業應重新辦理“用火作業票”。

      10.9 裝置進行大、中修,因用火工作量大,對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應徹底送至裝置外罐區,并加盲板與裝置隔絕。裝置內各部位均應徹底吹掃、清洗、置換,打開人孔,通風換氣。

      10.10 儲裝氧氣的容器、管道、設備必須與用火部位隔絕(加盲板),用火前必須置換,保證系統氧含量不大于23.5%(體積)。

      10.11 進入有限空間內用火,必須同時遵守“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標準”。

      11 用火作業票

      11.1 用火作業票是用火依據,不得涂改、代簽,要妥善保管。

      11.2 一、二級臨時用火作業票(包括特殊用火)由申請用火單位存檔;固定用火作業票由審批部門存檔。

      11.3 公司實行統一印制的用火作業票。

      11.4 用火作業票存根保存期為一年。

      12 名詞解釋

      用火單位:是指用火點所在單位或用火設備所屬單位;

      用火作業單位:是指施工及檢維修用火單位或具體用火作業實施單位;

      用火地點:是指用火點所在的裝置具體位置或區域名稱,對于環境條件、風險狀態、安全措施、監護條件、作業單位、用火等級、作業條件和內容相同,并在同一平面內劃定并標示明確的半徑不

      大于10米的區域可視為一個用火地點,一張用火作業票僅限一個地點;

      用火目的:是指用火作業的具體設施對象及作業內容、目的;

      用火等級:是指按照標準劃分臨時用火作業票的等級,分為一級、二級和特殊;

      用火時間:指開始用火作業到用火作業結束的連續時間;

      用火種類:是指電焊、氣焊、切割、打磨等用火具體類別;

      裝置項目負責人:是指負責簽發檢維修作業票的車間技術人員;

      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是指檢維修作業單位在用火作業期間工作項目具體組織、安排、負責的人員;

      用火作業人、作業單位監護人:是指用火作業單位在現場的用火人員和監護人,必須具有合格有效特種作業證或安全作業上崗證;

      車間監護人:是指負責用火現場監護的車間人員;

      用火主管部門:熱電廠安環科是一級及特殊用火作業票的審簽部門;

      申請用火單位車間領導:是指用火點所在單位領導(主任、副主任);

      相關單位負責人:是指本裝置用火可能影響到的其他裝置或其它需要給予協助落實安全措施和監護的單位或設施所屬單位的領導或技術人員;

      廠領導:是指熱電廠單位正職、主管生產副職或值班廠領導;

      13 檢查與考核

      熱電廠安環科、安全監督(安全員)負責對所轄范圍的標準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考核。

      14 相關紀錄

      13.1 j 73--015--2005 中國石油烏魯木齊石化公司臨時用火作業票

      13.2 j 73--016--2005 中國石油烏魯木齊石化公司固定用火作業票

      第13篇 工業安全管理準則

      □ 總則

      (一)本公司為維護公共安全及避免人員物品之損害特訂本準則。

      (二)本準則所稱安全管理,包括空襲、火災、竊盜、風災、地震、水災及身體傷害的預防及搶救之一切措施。

      (三)本公司安全管理,除依政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準則辦理。

      (四)安全管理之指揮監督除身體傷害由平時業務上的主管人員指揮監督外,應組織統一安全衛生委員會及消防隊。本公司人員均有防止災變及搶救損害的職責。

      (五)領班以上的干部均應熟悉有關安全管理的準則,并監督訓練屬下人員確實遵守。

      (六)本公司現場工作人員應視其智力體力調配適當的工作,俾危險發生時,能從容應付。

      (七)代理人員必須熟悉被代理人有關安全管理方面的職責。

      (八)危險發生時,除采取必要行動外并應立即向上級人員報告。

      □ 火災防護

      (九)倉庫及工廠內應嚴禁吸煙及攜帶引火物品,但在規定時間及地點吸煙不在此限。

      (十)工場門戶應向外開,工作時間不得下鎖。

      (十一)易燃及爆炸等危險物品應放于安全地點,除必要之數量外,不得攜入工作場所。

      (十二)倉庫應指派專人看守,并標明'嚴禁煙火'字樣,如系儲藏揮發性易燃物,并應注意溫度及通風。 (十三)滅火設備應照規定設置,放在明顯容易取用之地點,并定期檢查,應保持隨時可用之狀態,同時要熟練使用方法。

      (十四)電線不得接用過大保險絲,電力使用后,應確實關閉電源。

      (十五)使用氧氣乙炔焊接時,應注意附近有無易燃物品,使用易燃物品的人員需經嚴格訓練,并應有監工人員在場。

      (十六)電器設備應經常檢查,臺風、地震后更應立刻檢查有無損害。

      (十七)爐灶、煙囪、煤氣等易引起燃燒的設備應經常檢查。下班時并應檢查處理后始得離開工作場所。

      (十八)使用電器設備或易燃物發生故障時,或增接電器設備均應請示上級人員,后通知專門人員辦理。

      (十九)首先發現起火的人,應立即呼救,并停止工作,迅速關閉電源或其他火源。在場員工,均應立刻協同滅火。

      (二十)發現火災應迅速將著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開。

      (二十一)火災時工作單位主管應一面參加搶救,一面沉著指揮救火,并速通知本公司的消防隊,必要時應通知本地消防隊協同搶救,并應通知其他單位戒備,如有大鐘應即敲打。

      (二十二)火警發生時,電話總機應優先接通火警電話。

      (二十三)如火勢一時不能撲滅,主管人員應一面指揮救火,一面指揮搶救人員及物品。

      (二十四)救火時,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油類或電線失火,應用砂或地毯等物撲滅,切勿用水灌救。 2.衣服著火,立即在地上打滾,較易撲滅。 3.先救人,后搶物。搶救物品時,應先搶救帳冊、憑證及重要文件或貴重物品。 4.在火煙中搶救,應用濕手巾掩著口鼻。 5.如火焰封住出路口,應利用繩索或電線等物從窗口逃生。

      □ 竊盜防范

      (二十五)現金、貴重物品及機要文件,下班后應放置于安全之櫥柜中,指定專員負責保管。

      (二十六)守衛人員應隨時注意進出人員。

      (二十七)夜間值勤的守衛人員,應于規定時間在公司內巡邏。

      (二十八)主管對經管財物人員應隨時注意其私生活是否嚴謹,以防監守自盜。

      (二十九)攜出物品時,應先取具公司規定之物品攜出證件,保衛人員憑證查驗放行。

      (三十)辦公室應于夜間加班人員離去后關閉門窗,并確實下鎖。

      (三十一)竊案發生后,應保護現場,報有關單位偵察。

      □ 風災、水災、地震之防護

      (三十二)氣象機關發布臺風警報后,守衛及有關單位應隨時注意收聽報告臺風動向的廣播轉知總經理、經理或廠長。

      (三十三)臺風接近本地區前,采取下列預防措施:

      1.關閉門戶,如有特別防范設備,亦應裝上。 2.熄滅爐火,關閉不必要之電源或煤氣。 3.重要文件及物品放置于安全地點。 4.放在室外不堪雨淋的物品,應搬進室內,或加以適當之遮蓋。 5.準備手電筒、蠟燭、油燈等照明物品及雨衣、雨鞋等雨具。 6.門窗如有損壞,應緊急修繕。 7.指定必要人員,集中待命,準備搶救災害。 8.準備必需藥品及干糧。

      (三十四)強烈臺風襲擊時,應采取下列措施:

      1.關閉電源或煤氣來源。 2.非絕對必要,不可生火,生火時應嚴密戒備。 3.重要文件或物品應有專人看管。 4.門窗破壞時,警戒人員應采取緊急措施。

      (三十五)公司房舍有被洪水沖及之處,應采取緊急預防措施。

      (三十六)為防止震災,易燃物不應放在高處,以免落地造成災害。

      □ 身體傷害的預防

      (三十七)有危險性之工作應由熟練人員擔任,派人在場監督。

      (三十八)發生傷害時,應急將受傷者送勞工保險指定醫院治療。

      (三十九)工作地點的頂上可能落下傷人物體時,工作人員應戴安全盔帽。

      (四十)使用強烈腐蝕性的濃酸時,應使用安全的工具,避免與身體接觸。

      (四十一)在灰塵飛揚中工作者,應帶上口罩及眼鏡。

      (四十二)使用電氣器材時,應注意絕緣是否完全及是否有導電物體接近電源。

      (四十三)操作起重機時,應注意吊起物體底下及附近是否有人。

      (四十四)使用塔架或扶梯,應嚴密檢查是否堅固。

      (四十五)玻璃、洋釘或鐵絲等不得任意拋棄。

      (四十六)不得穿著松弛衣褲操作機器或走近操作中之機器。

      (四十七)工具應放置于工具箱中,工具箱應盡量放在地面。

      (四十八)尖銳工具應有防護圈蓋,且不得放置于衣袋中。

      (四十九)鍛鑄或焊接時應注意遠離他人,并應戴必要的眼罩。

      (五十)汽車機車、堆高機、起重機其駕駛員必須領有駕駛執照或為公司指定人員,無照人員不得駕車,亦不得練習駕車。

      (五十一)駕駛汽車或機車必須嚴格遵守交通規則。

      (五十二)特種作業的監督人員應明了該項作業的特殊危險,隨時告知其屬下工作人員。

      (五十三)遇停電時要立刻關閉總開關,送電時在開各開關之前,要先開總開關。開主開關時須預先與關系者聯絡。

      (五十四)凡電器機器的修理,更換保險絲檢查或其他有觸電之危險時必先關閉開關而后行之。

      (五十五)高壓電線作業未先確認死線前不可進行作業。

      □ 機械工具的處理

      (五十六)使用機械工具前必須先檢點有無異狀,無異狀時始可使用。

      (五十七)初次用的機械或新裝置使用的機械類,必須得所屬主客的準許,并聽取說明后始可操作之。

      (五十八)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開始發動時應先用口號(呼聲)或適當的方法聯絡同事周知,再確認周圍的安全狀態后行之。

      (五十九)機械的清掃注油時應轉動停止后行之,但得特別許可時不在此限。

      (六十)如無必要避免機械的空運轉。

      (六十一)計器類要經常做正確的保養,尤其是密閉加壓機械更要嚴加留意。

      (六十二)對于壓力計、溫度計及其他計器類要特別小心操作,并在其規定的示度范圍內使用。

      (六十三)玻璃器具材料等的裝卸、切斷或其他使用均需留心,慎防破損,除非經特別允許作業外,一定要戴手套工作。

      □ 空襲的防護

      (六十四)關于空襲的防護,應嚴格遵守政府防空法令規定外,悉依本準則辦理。

      (六十五)本辦法所稱空襲避難,系指發布緊急警報后,或突然遭受空襲時,人員、車輛、重要文件所應采取的避難行動。

      (六十六)實施避離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1.關閉門戶,熄滅爐灶煙火,關閉自來水龍頭。 2.應接受服勤人員的指導,不得在街巷之間、防空壕洞前或戶外徘徊觀望。 3.敵機臨空投彈時,應躺伏地上,緊靠墻基,將頭部及胸部稍微抬起,使腕著力于地,并以棉花掩塞耳孔,口略張開,以防爆炸及震動的傷害。 4.守衛及接線員注意警報音響,或攜帶半導體收音機,收聽廣播消息。 5.凡參加消防隊組織的人員,應依照規定執行勤務。

      (六十七)緊急警報發布后,人員行動準則如下:

      1.公司的人員,應立刻攜帶重要文件、帳冊、財務等進入指定的地下室或堅固建筑物底層,實施避難。 2.工廠人員,攜帶重要文件、帳冊、財務等應就近利用地形地物,實施掩蔽。

      (六十八)緊急警報發布后,車輛(包括甲、乙種車輛)行動準則如下:

      1.在市區內行駛中的車輛,應就近向馬路兩旁疏開停放,但在干道向郊外行駛中的車輛,得繼續駛往郊外疏散。 2.在市區停放的車輛,應一律禁止行駛。 3.在郊區的車輛,不得進入市區,就近疏開掩蔽。

      (六十九)緊急警報發布后,消防人員應立即出動,駛往指定地點,分別執行下列各項任務:

      1.維持秩序。 2.指揮人車避離掩蔽。 3.保護公司安全。

      (七十)夜間聽到警報,守衛人員立即熄滅一切燈火,嚴禁露光。

      (七十一)本準則經呈準后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14篇 工業園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工業園區的消防管理,保障公共設施及人員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消防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由物業管理處和工業園區所有人員共同遵照執行。

      二、工業園區的防火工作,依據“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原則,實行綜合治理,并接受市公安消防局的領導和監督。

      三、工業園區的防火管理實行分工負責制,由產權單位組織管理,物業管理處具體負責,由消防部門監督實施。

      四、物業管理處的防火工作職責:

      1、宣傳消防法律、法規和防火安全知識,對客戶進行經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

      2、制訂防火管理制度,并監督保障實施;

      3、定期組織開展防火自查,及時掌握轄區物業的防火情況,協調有關方面采取相應保障措施;

      4、保證公共區域疏散通道的暢通;

      5、定期對轄區公共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使其處理良好備用狀態;

      6、正常情況下消防設施的停水停電不得過夜,特殊原因需要過夜的,必須經有關人員同意,并及時通知所有人員加強防范;

      7、領導義務消防組織,進行撲救初期火災和安全疏散演練;

      8、嚴禁載有危險品的車輛進入本區域或停放;

      9、組織人員補救初期火災,對情況嚴重難以撲滅的,應及時打“119”電話求救,并協助維持火場秩序,配合事故處理。

      五、工業園區經營人員的消防職責和義務:

      1、遵守電器安全使用規定,嚴禁亂拉臨時電氣線路,嚴禁超負荷使用電器;

      2、不得隨意堆放、晾曬易燃物,嚴禁亂扔煙頭,嚴禁將帶有火種的雜物或其它易燃物倒入垃圾桶,嚴禁在垃圾桶內燒垃圾;

      3、室內不得存放超過0.5公斤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品;

      4、嚴禁占用、堵塞任何消防通道、樓梯走道、天臺出品或其他疏散口,嚴禁在樓道、天臺進行噴油漆的危險作業;

      5、嚴禁損壞、盜用消防設施、器材,挪用消防設施及消防水源;

      6、嚴禁封閉或損壞安全疏散標識、事故照明設施及消防標志;

      7、遇強雷天氣,盡量關閉所有電器,拔掉電源插座,以免燒壞電器或發生火災;

      8、發生火災時,應及時告知物業管理處或撥打119,并關閉電閘,迅速離開現場。使用樓梯走廊逃生遇煙霧濃密時,應盡量貼近地面爬行,并以濕毛巾遮蓋在面部,免受煙霧熏暈;

      9、學習消防常識,掌握簡易的滅火方法,發生火警及時報警,積極撲救;

      10、發現他人違章用火、用電、用電焊、氣焊或有損壞消防設施、器材的行為,應及時勸阻、制止或向物業管理處報告;

      11、所有人員必須服從消防機關和物業管理處有關消防方面的管理、監督,不得刁難、辱罵或以暴力、威脅手段妨礙消防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縱火者,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物業管理處或房屋產權單位需要改變的用途時,其防火安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規要求,并經市消防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方可使用。

      七、在執行滅火救災任務中受傷、致殘或犧牲的人員其醫療、撫恤待遇及其養傷期間的生活費用,由發生火警的肇事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八、公共娛樂場所按《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九、凡違反本規定的,物業管理處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報請消防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第15篇 工業動火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工業動火安全管理,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根據《中國石油長慶油田分公司工業動火安全管理辦法暫行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天然氣生產、處理、及集輸氣、甲醇等易燃易爆物質的裝置區域、生產場所、容器、管線、設備和盛裝過易燃易爆物品的設備、場所內,使用各種直接(或間接)明火以及加熱溫度在介質燃點以上的施工作業統稱工業動火,均應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廠屬各單位及在生產區域施工的各施工單位。

      第二章 工業動火等級劃分

      第四條 工業動火分三級

      (一)一級動火

      一級動火分a、b兩類,其中一級a類動火包括:

      1.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污油罐、含油醇污水罐、含天然氣水罐等)的容器本體及附件動火;

      2.天然氣氣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氣儲罐動火;

      3.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的成品油罐和輕烴儲罐動火;

      4.直徑大于426mm(含426mm)的集輸氣管線、干線上動火;

      5.天然氣井井口無控制部分動火。

      一級b類動火包括:

      1.天然氣凈化裝置、集輸站及場內的加熱爐、溶劑塔、分離器罐、換熱設備動火;

      2.天然氣壓縮機廠房、流量計間、閥組間、儀表間的管件和儀表處動火。

      (二)二級動火

      ⒈天然氣脫油、脫水裝置、甲醇回收裝置、凝析油裝置的動火;

      ⒉天然氣處理廠內和集輸(配)氣站內的天然氣管線、甲醇管線、含醇污水管線、含油污水管線、含凝析油管線的動火;

      ⒊直徑小于426mm的集輸氣管線、干線上動火;

      ⒋天然氣處理廠和集(配)氣站(場)內的分離器、換熱器、壓縮機等盛裝和使用易燃易爆介質的容器和設備的動火;

      ⒌凡天然氣處理廠和集輸(配)氣站內的排放易燃(可燃)氣(液)體的排污管線、天然氣管道管件、放空管線上的動火;

      ⒍天然氣計量間、閥組間(閥室)、儀表間、污油污水泵房、注醇泵房的動火;

      ⒎各種油罐、污油罐、甲醇儲罐、含油污水罐、含醇污水罐及其附件上的動火;

      ⒏甲醇罐區、含醇污水罐區、含油污水罐區等輸送易燃(可燃)氣(液)體管線上的動火;

      ⒐易燃、可燃液體氣體(包括含易燃可燃液體氣體)裝卸區及內外設備、管線的動火;

      ⒑井口加熱爐及其附件的現場動火。

      (三)三級動火

      ⒈除一、二級動火之外其他油氣區生產和嚴禁煙火區域的工業動火均為三級動火;

      ⒉生產區域內需設置固定動火區域的,應在滿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劃出固定動火區,并辦理手續,嚴格管理;

      (四)如裝置、管道內有凝析油,動火等級上調一級。

      第三章 工業動火審批程序與權限

      第五條 動火作業前,由施工單位申請動火,并負責辦理《動火作業計劃書》。生產單位上傳《動火作

      業計劃書》至長慶油田公司危險作業審批系統,相關部門按照審批程序和權限,分級負責,逐級審批(施工單位相關部門以書面方式進行審核),批準后方可動火。審批后的《動火作業計劃書》網上自動轉入安全環保監督部及所屬安全環保監督站備案。各級安全部門對審核過的《動火作業計劃書》,以檔案形式保存一年。

      第六條 新建工程項目的動火作業,由施工單位自行審批、監護;改、擴建項目,由施工單位到甲方建設單位相關部門審批。

      第七條 動火審批程序與權限

      (一)一級動火。

      1.一級a類動火:由生產單位主管生產的領導組織生產、施工單位有關生產、技術、工程、消防、安全人員深入現場調查,制定動火措施。由施工單位編寫、審查《動火作業計劃書》,送生產單位生產、技術、工程、消防、安全部門及主管生產領導審核后,報油田公司生產、技術、工程、消防、安全部門審查,由油田公司專業主管領導簽發《動火作業計劃書》。油田公司安全環保監督部及所屬監督站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2.一級b類動火:由生產單位主管生產的領導組織生產、施工單位有關生產、技術、工程、消防、安全人員深入現場調查,制定動火措施。由施工單位編寫、審查《動火作業計劃書》,送生產單位生產、技術、工程、消防、安全部門及主管生產領導審查,由油田公司專業主管領導的書面授權人簽發《動火作業計劃書》(《授權委托書》見附件3)。油田公司安全環保監督部及所屬監督站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二)二級動火。由生產單位基層單位主管生產領導,組織生產和施工單位有關人員到現場調查,制定動火措施。由施工單位編寫《動火作業計劃書》,施工單位審查后,送生產單位生產、技術、工程、消防、安全部門審查,由二級單位的主管生產領導或授權人批準。生產單位所屬安全環保監督站指派現場安全監督。二級《動火作業安全計劃書》報油田公司安全環保監督部第六監督站備案。

      (三)三級動火。由生產單位基層單位負責人組織生產及施工單位有關人員進行現場調查,制定動火措施。由施工單位編寫《動火作業計劃書》,施工單位審查后,由生產單位基層單位負責人批準。生產單位所屬安全環保監督站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四)各單位可根據動火地點距離遠近、風險等級和頻繁程度等實行授權委托制度。一級b類工業動火,經油田公司專業主管領導授權認可后,可按一級動火的要求制定作業計劃書進行審查,由主管生產領導簽發《動火作業計劃書》。動火結束后,由生產單位將《動火作業安全計劃書》報廠質量安全環保科備案。

      第四章 安全職責

      第八條 相關部門動火措施審查職責

      (一)生產運行部門

      1.負責審查施工內容中各生產單位的協調、組織與安排;

      2.負責審查動火設施(裝置)停運后的產量調配;

      3.負責審查動火作業時間與時限;

      4.負責審查除火災事故以外的其它事故應急預案。

      (二)技術部門

      1.負責審查工程概況、作業工藝流程和動火技術要求;

      2.負責審查動火部位示意圖,屬于流程改造動火作業,應對改造流程進行技術可行性確認;

      3.負責審查工藝改造內容的符合性;

      4.從工藝技術上審查動火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三)工程基建部門

      1.負責審查工程概況、施工內容;

      2.負責審查施工單位及人員資質;

      3.負責審查施工步驟的安全可靠性。

      (四)消防部門

      1.負責審查防火器材配備數量,消防戒備;

      2.負責審查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及逃生路線圖;

      3.從防火技術上審查動火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五)安全部門

      1.審查動火部位、級別、動火原因、用火種類、用火時間;

      2.審查現場負責人、監護人的資格;

      3.從動火步驟、動火規程上審查動火安全措施的可靠性,并提出補充要求。

      第九條 生產單位安全責任:

      (一)負責向施工單位提供安全作業的現場條件;

      (二)負責向施工單位明確動火施工現場的危險源點和危險狀況;

      (三)配合施工單位制定動火作業計劃書,并負責審查和批準;

      (四)負責監督施工單位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規、標準,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五)負責監督施工單位維護好各種安全消防設施和工藝設備。

      (六)負責指派生產單位動火監護人。

      第十條 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一)負責制定出切實可靠的動火作業計劃書,并按照批準的作業計劃書嚴格組織施工;

      (二)負責施工作業前組織安全教育,使施工作業人員熟悉掌握和執行生產單位施工作業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規定,預防事故發生;

      (三)自覺維護生產單位的安全、消防、防護設施設備和器材;

      (四)嚴格執行安全法規以及國家、行業和企業的標準、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履行法律、法規和企業規定的安全職責;

      (五)負責加強施工作業隊伍安全管理和安全檢查工作。施工作業前、施工中發現危及安全動火施工的隱患、險情及問題,必須采取有效措施積極處理。當發生事故時,必須按照制定的事故應急預案采取必要的措施搶險,并立即報告生產單位。

      第十一條 動火負責人的安全責任

      動火負責人必須由施工單位現場負責人擔任,其安全責任如下:

      (一)動火負責人是動火作業的直接組織者,對安全動火作業負直接領導責任;

      (二)認真督促監護人、動火人等相關人員履行安全職責,落實動火作業計劃書中各自負責的安全措施,并互相檢查,確認落實后方準動火;

      (三)動火作業前,動火負責人必須對所有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進行作業計劃書的技術交底;

      (四)動火過程中,動火負責人對所有現場施工人員的“三違”行為,均有批評教育、制止或處罰權,發現不能保證施工安全時有權停止施工,排險后方可重新動火。

      第十二條 動火監護人的安全職責

      生產單位動火監護人的安全責任如下:

      (一)動火監護人在動火負責人的授權下,對動火安全負直接監護責任;

      (二)動火監護人應具有較強的責任心,有生產實踐經驗,并經過嚴格的培訓;

      (三)動火監護人必須全面了解動火區域和部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備消防知識,能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護器具;

      (四)動火監護人在接到動火作業計劃書后,應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填寫現場記錄(見附件2),確認落實后方準動火,發現不能保證施工安全時有權提出暫不作業;

      (五)動火監護人應熟悉應急預案,并能指揮處理異常情況;

      (六)動火過程中,動火監護人不得離開現場;動火完工后,動火監護人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時方可離開。

      第十三條 動火作業人的安全責任

      (一)參加動火作業的焊工、電工、起重工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具備相應的有效資質等級,持證上崗;

      (二)動火作業人是動火施工具體操作者,對安全動火負直接責任,必須遵守生產單位的動火作業安全制度及其他操作規程,嚴格執行動火措施;

      (三)動火作業人在動火作業前,必須核準動火部位、動火時間,接到動火指令后,認定各項安全措施已落實,在負責人、監護人均在場情況下,方能動火;

      (四)動火作業人在動火過程中,發現不能保證動火安全時有權停止動火,經動火負責人、動火監護人確認隱患整改完畢后方能繼續動火;

      (五)熟悉并掌握應急預案;

      (六)動火作業人應按規定擺放動火設備,正確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器具。

      第五章 工業動火基本安全要求

      第十四條 《動火作業計劃書》基本要求

      (一)進行工業動火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計劃書》,動火作業計劃書應詳細說明動火作業范圍、確定危害和評估風險、制定相應防范措施。

      (二)動火作業計劃書是動火現場操作依據,不得涂改、代簽。動火作業如在限定時間不能完成,一級和二級動火作業計劃書由生產單位主管生產領導簽字同意后方可持續有效,三級動火作業計劃書由生產單位基層單位負責人簽字同意后方可持續有效。動火作業計劃書只限一個場所一次使用。

      (三)一級《動火作業計劃書》有效時間為8小時,如在動火作業本班不能完成,要實行交接確認制度,制定交接班確認表。確認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動火部位、動火范圍、動火負責人、現場監護人、動火作業人、現場安全防護器材、消防器材、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氧氣等濃度檢測器材及檢測數據,封堵與隔離、卡開、盲死部位是否變化,動火作業危害是否增加、風險是否變化、工藝及參數是否變化、安全措施及應急措施是否需要補充等,并由接班相應人員簽字后方可持續有效。二級《動火作業計劃書》的有效時間為3天,三級《動火作業計劃書》有效時間為5天,動火作業如有中斷或超過一天時,再次動火前應由動火人、監護人共同檢查動火現場,核對安全措施,合格后經簽字確認方可動火。

      (四)《動火作業計劃書》一式4份(一級《動火作業計劃書》應增加2份),并加蓋采氣三廠動火審批章。生產單位、施工單位、現場安全監督、廠質量安全環保科各持一份。動火人、動火監護人、現場負責人及有關部門和人員持復印件。《動火作業計劃書》的保存期限為12個月(自動火結束之日起)。

      第十五條 在動火作業準備過程中,施工單位應與生產單位密切配合,進行危害識別、制定動火措施、做好變更管理及應急預案。

      第十六條 動火現場基本要求

      (一)正常生產裝置、罐區動火時,凡是可不動火的一律不動,凡是能拆下來的必須拆下移到安全區域動火。

      (二)節假日及夜間作業,非生產必需,一律禁止動火。若因特殊原因確需進行,要提高一個審批等級。

      (三)緊急情況時,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應口頭向上級主管部門進行匯報,經批準后,可采取緊急措施先動火,但事后必須及時補辦動火作業手續及方案。

      (四)動火現場應按動火安全措施要求,配備足夠的消防車、消防及醫療救護設備和器材。

      (五)動火現場5米以內應做到無易燃物、無積水、無障礙物,便于在緊急情況下施工人員迅速撤離。非動火人員未經準許,不得進入施工現場。

      (六)在整個動火施工過程中,生產和施工單位指定現場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協調和管理,并監督動火措施的實施。

      (七)凡動火作業涉及其他特種作業的,必須辦理相應的作業票,嚴禁以《動火作業計劃書》代替。

      第十七條 機具要求

      (一)采用電焊進行動火施工的儲罐、容器及管道等應在焊點附近安裝接地線,其接地電阻應小于10ω。施工現場電氣線路布局與要求應符合gbj50257《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的要求。

      (二)電焊機等電器設備應有良好的接地裝置,并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三)各種施工機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應擺放在動火安全措施確定的安全區域內。

      第十八條 含硫化氫或其它有毒氣體的場所應做好相應的防中毒措施,其中含硫化氫的場所具體執行《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預防硫化氫中毒事故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

      第十九條 動火作業隔離要求

      (一)工業動火前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經檢測氣體合格后方可動火。如氣體檢測超過1h后動火的,應對氣體進行再次檢測,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二)與動火部位相連的油氣管線必須進行可靠的隔離、封堵或拆除處理。

      (三)與動火直接有關的閥門必須掛牌標明狀態;需動火施工的設備、設施和與動火直接有關閥門的控制由生產單位安排專人操作和監護(可加裝安全鎖具),作業未完工前不得擅離崗位。

      (四)動火施工區域應設置警戒,嚴禁與動火作業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動火區域。

      (五)動火作業人員在動火點的上風作業,應位于避開油氣流可能噴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特殊情況,應采取圍隔作業并控制火花飛濺。

      第二十條 動火作業氣體測試要求

      (一)需要動火的塔、罐、容器、槽車等設備和管線,清洗、置換和通風后,要檢測可燃氣體濃度,達到許可作業濃度才能進行動火作業。

      (二)凡進入罐、塔、釜及其它容器內的有限空間動火,要檢測有限空間內氣體。氣體檢測包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氧氣和氮氣濃度等,其可燃介質(包括爆炸性粉塵)含量必須低于該介質與空氣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的10%(體積),氧含量19.5%~23.5%,有毒有害氣體含量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氣體樣品要有代表性(容積大的應多處采樣,根據介質與空氣相對密度的大小確定采樣重點應在上方還是下方)。出現異常現象,應停止動火,重新檢測。并將分析化驗單附在《動火作業安全計劃書》上備查。

      (三)動火施工作業前,應對動火點及操作區域空氣中可燃氣體濃度進行檢測,動火施工作業中可燃氣體濃度應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若采取強制通風措施,其風向應與自然風向一致。

      (四)在動火施工全過程中,動火監護人應跟蹤檢測可燃氣體濃度。

      第二十一條 進入有限空間動火作業要求

      (一)罐、塔、釜或其它存在可燃介質的有限空間內動火,在將其內部物料除凈后,應進行蒸汽吹掃(或蒸煮)、氮氣置換或用水沖洗干凈,然后打開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氣對流或采用機械強制通風換氣,嚴防出現死角。

      (二)有可能影響該有限空間的物料來源都應被切斷。

      第二十二條 高處動火作業要求

      (一)高處動火作業應具有圍欄和扶手的固定作業平臺,特殊情況下現場條件不具備上述要求應采取適當的防護措施,并經專業人員確認;設立防落物設施;佩戴全身安全帶,使用自動鎖定連接、人造纖維繩索。

      (二)高處動火(含在多層構筑物的二層或二層以上用火)必須采取防止火花濺落措施,并應在火花可能濺落的部位安排監護人。

      (三)在架空管線及腳手架上施工的人員,應系安全帶。

      (四)遇有五級以上(含五級)大風不應進行高處動火作業,遇有六級以上(含六級)大風不應進行地面動火作業。特殊情況下進行圍隔作業并控制火花飛濺。

      第二十三條 動火作業中的動土作業要求

      (一)動土作業應完成以下作業危險分析:所有地下管道、電纜、光纜應確定方位;地面堆土、堆物應加以控制,進行必要的支撐以防滑坡。

      (二)埋地管線動火施工,操作坑大小應根據實際情況(如管徑、埋深等)來確定,操作坑的深度、坡度應方便施工和動火作業人員逃生。

      (三)在埋地管線操作坑內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應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繩。

      第二十四條 禁止以下動火

      (一)禁止無《動火作業安全計劃書》動火。

      (二)禁止無監護人動火。

      (三)禁止安全措施不落實動火。

      (四)禁止與《動火作業安全計劃書》內容不符的動火。

      (五)禁止應急防范措施不落實動火。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詮釋權歸廠hse委員會辦公室。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工業安全管理崗hse職責(1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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