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目的
1、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職責
是積極貫徹執行《條例》、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安全責任如下:
①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②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③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
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
責任。
2、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性質
是通過監理單位的工作督促施工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并使之有效運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并督促施工
單位消除安全隱患。
3、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目的
①督促施工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并有效運轉,從而避免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②認真落實工程監理單位的安全升產監理責任,確保不因工程監理單位未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而發生安全生產事故。
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監理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不得替代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
第2篇 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措施
監理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建筑施工安全事關生命安全,做好這項工作是'****'落到實處的體現。當前,我國建筑業發展迅猛,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一直以來都是我們的工作重點,但是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仍居高不下,隨著我國建筑業法律、法規的不斷健全,建設各方行為主體安全生產的法律責任更加明確。《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工程監理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一、加強自身建設,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項新興的系統管理科學 <>,要提高安全監督管理的能力,最重要的還是人才。監理單位自身建設尤為重要,需要一批既懂管理又懂技術的復合型管理人才,他們既是管理的行家里手,又必須熟悉土建、電氣、機械、消防等方面的法律 <>、法規、技術標準。監理單位應健全安全管理機構,通過引進人才使隊伍的專業配置合理,建立有效的培訓教育制度,通過不斷地培訓與學習,在工作中不斷探索總結 <>提高監督管理水平,來實現監理隊伍的整體業務素質的提高,為做好施工安全監督工作貢獻自己的聰明才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是一項具有挑戰性的系統工作,系統中要做的工作比較多,系統的問題亦需要逐一來解決,監理單位應與時俱進,不斷完善各項規章制度,以滿足時代發展的要求。
1、健全監理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制
監理單位行政負責人應對本企業監理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全面負責。總監理工程師要對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并根據工程項目特點,確定具體安全工作監理人員,明確其工作職責。安全工作監理人員在總監理工程師的領導下,從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2、完善監理單位安全生產內部管理制度
在健全審查核驗制度、檢查驗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基礎上,完善工地例會制度及資料歸檔制度。在定期召開的工地例會上,評述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現狀以及存在的薄弱環節和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有關責任單位落實;指定專人負責監理內業資料的整理、分類,在監理日記、監理月報中,如實、全面記錄當天、當月發現的安全施工問題和處理措施以及安全監理的其他工作內容。
3、建立監理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監理單位的總監理工程師和安全監理人員需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后方可上崗,其教育培訓情況可記入個人繼續教育檔案。
二、充分發揮與建設單位的組織協調,強化建設單位在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建設單位由于在整個建設過程中的重要地位,對項目施工安全好與壞起著重要的作用。比如建設單位安全費用不到位,導致企業無安全經費;還有的建設單位壓縮合同工期,致使工人長期加班疲勞作業,引發了事故。另外,現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的管理缺乏有效的監督手段.約束力不足,建設單位就利用其買方市場的優勢地位,把其應當履行的責任轉嫁到施工單位頭上,從而規避或減小了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的監督力度。監理單位代表建設單位對工程建設實施監督,認真組織協調建設單位這個責任主體在安全經費、合同工期、提供地下管線資料和產品的選用等方面符合《條例》的要求,讓建設單位真正懂得安全施工是我們必須承擔的社會責任,調動建設單位安全管理的積極性,為施工單位進行安全生產提供有力保證,從而實現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良性循環。
三、嚴格執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理工作程序
1、監理單位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要求,編制含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內容的監理規劃和監理細則。
2、在施工準備階段,監理單位審查核驗施工單位提交的有關技術文件及材料,并由項目總監在技術文件上簽署意見;審查未通過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不得實施。
3、在施工階段,監理單位應派專人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巡視檢查,對發現的各類安全隱患,應書面通知施工單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況嚴重的,監理單位應及時下達工程暫停令,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并同時報告建設單位。隱患消除后,監理單位應檢查整改結果,簽署復查或復工意見。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以電話形式報告的,應當有通話記錄。檢查、整改、復查、報告等情況應當在監理日記、監理月報中記載。 監理單位核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有關施工機械、安全設施等驗收記錄,并由項目總監在驗收記錄上簽署意見。
4、工程竣工后,監理單位應將有關安全生產的技術文件、驗收記錄、監理規劃、監理細則、監理日記、監理月報和監理會議紀要等立卷歸檔。
四、轉變思想,突出重點,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理工作落到實處
依據《條例》要求,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轉變思想,突出重點,根據建設單位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對所監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
(一)抓好施工準備階段安全生產的主要監理工作
1、監理單位應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按照工程建設的強制性標準和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編制包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方案的項目監理規劃,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范圍、目標、內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員配備計劃和職責等。
2、對中型及以上項目或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監理單位應當編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應當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特點、方法和措施、控制要點和目標等,并制定對施工單位安全技術措施的檢查方案。
3、審核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生產強制性標準要求,并簽署意見。審查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1)施工單位編制的地下管線保護措施方案是否符合標準規范要求;
(2)基坑支護與降水、土方開挖、模板、起重吊裝、腳手架、拆除等分部分項工程的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標準規范要求;
(3)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或者安全用電技術措施和電氣防火措施是否符合標準規范要求;
(4)冬季、雨季等季節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實際需要;
(5)施工總平面布置圖是否合理,辦公、宿舍、食堂、道路等臨時設施設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安全技術標準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4、檢查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建立、健全情況,督促施工單位檢查各分包企業的安全生產制度。
5、審查施工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否合法有效。
6、審查項目經理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具備資格,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是否滿足相關要求。
7、審核特種作業人員是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8、審核施工單位應急救援預案和安全防護措施費用使用計劃。
(二)抓好施工階段安全生產的主要監理工作
1、監督施工單位按照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及時制止違規施工作業。
2、每天定期巡視檢查施工過程中的危險性較大工程作業情況。
3、核查施工現場建筑施工機械和安全設施的驗收手續,并簽署意見。
4、檢查施工現場各種安全標志和安全網架設、臨時用電設備等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符合有關工程技術標準規范要求,并簽認所發生費用。
5、督促施工單位進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對施工單位自查情況進行抽查,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安全生產專項檢查。
監理單位通過審、查、停、報等手段來促使施工單位對安全負責,達到實現安全的目的。
第3篇 某區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長效機制
第一章 安全生產基本條件
第一條? 主要行政許可
(一)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二)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或備案證明;
(三)安全設施“三同時”手續;
(四)特種設備及儀器儀表定期檢測合格證;
第二條?從業人員條件
(一)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取得安全資(合)格證書。
(二)特種作業人員應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后上崗作業。其它從業人員按規定須經相關培訓、持證上崗作業的,必須持證上崗。
(三)新職工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車間、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并考核合格。從業人員在本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前,應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教育并考核合格。企業在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教育并考核合格。
第三條 現場設施設備
(一)企業的總平面布局、廠區內設施設備布局等,應符合《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5577-2007)、《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等標準要求(由于標準修訂引起的安全距離不足,能夠整改的,整改到位;不能整改的,應制定防范措施,加強管理)。
(二)電氣設備、照明等均為粉塵防爆型。
(三)關鍵設備安裝防爆泄壓裝置。
第四條 安全生產管理
(一)相關行業安全標準化管理體系達標并運行。
(二)建立并落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責任共擔制度,對直接責任人、監護人、班組長、工段長、車間主任、安全科室負責人、分管負責人、主要負責人實行責任追究。
(三)建立并落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舉報獎勵制度。
(四)建立并落實安全工資制度,粉塵崗位安全生產工資不得低于工資總額的30%。
第二章 安全生產保障措施
第五條 在粉塵爆炸危險場所設置警戒帶、危險信息告知、安全須知、嚴禁煙火標志牌、消除靜電裝置、物品保管柜等。
第六條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安裝紅外高清視頻探頭。
第七條 設粉塵濃度聲光報警儀,并處于視頻監控范圍內。
第八條 設置機械通風和自動消塵系統。
第九條 提高生產裝置自動化水平,盡量減少現場作業人員。
第十條 設置電子巡檢系統,同一時段多組巡檢時應錯時巡檢;巡檢原則1人,配備便攜式粉塵報警儀。
第十一條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檢維修、動火、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等關鍵作業環節應先停產(確因工藝不能停產的,須報鎮安監站批準),并確認粉塵濃度在爆炸極限下限以下后,按照以下辦法進行。
(一)企業自行編制、組織專家論證作業方案,論證合格后,經生產技術負責人、安全生產負責人和主要負責人審核簽字(該項工作在視頻和錄音狀態下完成),并報鎮街道批準。
(二)關鍵環節作業前,鎮街道和企業指派專人對現場作業條件和作業人員的上崗資格進行確認簽字。對不具備技術條件的企業,必須雇傭有資質的單位進行作業。
(三)作業執行人、監護人、作業票簽批人的信息進行視頻或識別系統采集。
(四)動火作業原則在能產生粉塵爆炸危險裝置的車間外進行。確需在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內動火作業的,按照本條第一、二、三項規定進行。
第十二條 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教室安裝高清晰視頻,培訓和考核應在視頻監控下進行。培訓教材、內容、試卷報鎮街道備案。
鎮街道在視頻監控下對企業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情況進行抽查考試。考試70分以下達到10%以上的,重新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區有關部門在視頻監控下對鎮街道抽查情況進行抽查考試。考試70分以下達到10%以上的,企業重新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扣罰鎮辦保證金。
第十三條 視頻監控信息必須傳輸至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鎮街道、區相關部門信息平臺,保存期限不少于3個月。
企業主要負責人每天對監控信息檢查不少于一次,并安排專人進行24小時監控,對發現的違法行為,及時處理并存檔。
鎮街道每天對本轄區內粉塵爆炸危險場所所在企業的監控信息檢查不低于5%,并對發現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區相關部門每周對鎮街道檢查過的監控信息抽查14家。
第三章 事故應急救援
第十四條 企業應編制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后報鎮街道、安監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應急預案的要點和響應程序應當張貼在應急地點和應急指揮場所,并設有明顯的標志。
第十六條 配備消防器材、便攜式粉塵報警儀、急救藥品等應急救援裝備、器材,并定期維護、保養和檢測,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第十七條 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演練情況應通過視頻監控系統上傳至鎮街道、區信息平臺。
第四章 處 理 措 施
第十八條 企業未按規定建立或落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責任共擔制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舉報獎勵制度、安全工資制度等,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責令停產整頓。
第十九條 企業對關鍵作業環節未按規定落實的,發現一起,罰款20000元;發現兩起以上(含兩起),罰款29000元,停產整頓一周。其中,發現一起違反規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違章動火作業的,罰款29000元,停產整頓兩周;發現兩起以上(含兩起),罰款29000元,停產整頓一個月。
第二十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罰款29000元。
(一)未按規定對監控信息進行檢查;
(二)安全標準化未達標或未運行;
(三)未按規定巡檢;
(四)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作業;
(五)未按規定編制應急預案并備案;
(六)未按規定配備應急救援裝備、器材,并處于良好狀態。
第二十一條 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責令停產整頓:
(一)相關安全手續不全;
(二)企業的總平面布局、廠區內設施設備布局不符合標準;
(三)從業人員不具備上崗條件;
(四)未按規定配備有關設施設備或未處于適用狀態。
第二十二條 對企業已處理的違法行為,首次發現的,給予警告;對違法行為未處理或已處理的違法行為發現2次及以上,給予警告,并處罰款29000元。
第二十三條 鎮街道未按規定對監控信息進行檢查的,每漏查1家(次),扣罰鎮街道安全生產保證金1萬元;漏查3家(次)以上,責令鎮街道向區政府寫出書面檢查。
第二十四條 區相關部門抽查發現鎮街道漏查事故隱患或未按規定抽查企業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的,每發現一起,扣罰鎮街道安全生產保證金4000元;發現五起及以上,區委、區政府給予書面告誡,責令寫出書面檢查。
第二十五條 對鎮街道的其他處理,參照《**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強化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補充意見》(臨政辦發〔2010〕130號)文件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 比較容易發生爆炸事故的粉塵主要有鋁粉、鋅粉、硅鐵粉、鎂粉、鐵粉、鋁材加工研磨粉、各種塑料粉末、有機合成藥品的中間體、小麥粉、糖、木屑、染料、膠木灰、奶粉、茶葉粉末、煙草粉末、煤塵、植物纖維塵等。
粉塵爆炸事故多發生在破碎機、粉磨機、篩分機、干燥機、加料機和貯料倉等部位
第二十七條 本長效機制由**區工業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長效機制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4篇 工程施工項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程序9
工程施工項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程序(九)
一、安全報監
施工項目中標后,施工單位必須到所屬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安全報監手續,明確有關監督程序,領取和填寫有關資料、表格。
(一)填寫《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報監書》一式兩份。
(二)安全報監時提供如下資料:
1、施工單位安全信譽等級證書(復印件);
2、施工單位為從事危險作業職 工辦理的意外傷害保險憑證(復印件);
3、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組織設計方案和措施(含施工揚塵控制專項措施);
4、安全文明施工專項措施費用支付計劃及開工前已支付50%的支付證明原件(施工方向建設方開具的收款發票或銀行收款通知單),收復印件。
(三)選購相關工程項目安全管理資料。
(四)領取《建設工程施工項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程序》通知書。
二、施工項目安全監督管理第一次聯席會議
(一)會議主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二)參加單位:業主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勘察設計單位等單位、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三)會議明確各方主要職責:
1、業主單位職責
(1)業主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通信等地下管線資料,地下工程資料,氣象、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構筑物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2)業主單位應當為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提供作業環境,并按文件規定支付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用。
(3)業主單位不得購買或者強行指令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健康衛生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具和機械設備,不得為施工單位指定施工所需各種產品的生產廠、供應商。
(4)督促施工單位按標準、規范要求,做好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工作。
(5)參加施工項目各階段及單位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檢查評定、驗收。
2、監理單位職責
(1)監理單位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和相關行業監理規范要求,編制含有安全監理內容的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
(2)監理單位要嚴格審查核驗施工單位提交的有關技術文件及資料,并由項目總監在有關技術文件報審表上簽署意見;審查未通過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不得實施。
(3)監理單位應核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和安全設施等驗收記錄,并由安全監理人員簽收備案。
(4)監理單位應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巡視檢查,對發現的各類安全事故隱患,應書面通知施工單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況嚴重的,監理單位應及時下達工程暫停令,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并同時報告建設單位。安全事故隱患消除后,監理單位應檢查整改結果,簽署復查或復工意見。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或工程項目的行業主管部門報告。檢查、整改、復查、報告等情況應記載在監理日志、監理月報中。
(5)工程竣工后,監理單位應將有關安全生產的技術文件、驗收記錄、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監理月報、監理會議紀要及相關書面通知等按規定立卷歸檔。
3、施工單位職責
(1)施工單位應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范,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障體系,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安全生產投入,并對其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項目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
(2)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負責,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具有相關專業技術職稱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3)施工單位應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對本單位有關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培訓,并將培訓結果記入個人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準上崗作業。
(4)施工單位必須采購、租賃具有生產許可證、產品質量合格證并在安全監督部門已備案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施工機械設備、機具等。
4、施工項目部經理職責
(1)項目部經理對本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項目部經理應根據工程項目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防護措施,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貫徹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2)項目部經理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組織有關人員編制施工安全生產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或方案,并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后實施。
(3)項目部經理應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施工機械設備、機具,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不合格的產品,嚴禁使用到施工現場上。
(4)項目部經理按強制性標準、規范要求,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象條件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5)項目部經理應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在施工現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材料渣土運輸及噪聲、振動,對人和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6)項目部經理應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及時向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各施工階段檢查核定和單位工程竣工檢查、驗收評定。
5、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
(1)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定期和不定期,對建設工程項目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范,進行監督檢查。
(2)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嚴格施工安全前提條件審查、施工各階段檢查核定、單位工程竣工驗收評定工作。
(3)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定期的對施工項目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進行檢查,對違章作業或有重大安全隱患的施工現場,責令其停止作業并限期整改,整改完畢后必須進行復查,合格后才能恢復施工作業。
(4)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以“熱情服務、嚴格執法”為宗旨,幫助企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5)監督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是否合格、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要求。凡不合格、不符合規定的產品,堅決不準使用,并清理出施工現場。
(6)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按規定,按時對施工各階段的檢查核定和單位工程竣工驗收評定,并認真填寫監督檔案。
(四)參加會議各方按強制性標準和規范要求,共同對工程項目開工前提條件進行審查。審查內容:
1、施工項目安全生產保證體系的建立和落實情況。
2、施工項目安全生產責任制貫徹落實情況。
3、施工圍墻、進出口大門、道路硬化和沖洗設施,是否
按規定進行設置。
4、“五牌兩圖”(其中效果圖由施工單位按照尺寸自行制作)和安全警示標志,是否按規定執行。
5、施工用電是否按規范要求進行安裝。
6、辦公區和職工生活區是否按標準、規定要求進行實施。
7、起重機械設備的備案登記手續是否齊全。
(五)凡未進行開工前提條件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工程項目,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若強行施工的責任單位將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三、施工項目安全監督檢查及階段核驗評定
(一)定期檢查階段及重點要求。
1、基礎階段:安全管理檔案資料、施工機械狀況、施工用電、基礎支護、邊坡處理。
2、主體結構階段:“三寶”、“四口”及臨邊防護、腳手架的搭設、塔吊、物料提升機、外用施工電梯的情況、安全管理檔案資料。
3、裝飾裝修階段:施工用電、腳手架、消防、文明施工、安全管理檔案資料。
4、市政工程項目按工程量分三個階段進行定期檢查和核驗。
5、各階段重點要求的項目,在核驗中必須達到合格。
(二)不定期檢查:各種專項整治活動和上級部門對安全生產的檢查。
(三)核評方法:核驗等級采取各階段定期和不定期檢查相結合的評定方式。施工項目部施工到相應階段時,報企業有關管理部門檢查驗收,合格后按jgj59-99標準自評打分評定等級,企業蓋章后與《重慶市建設工程施工項目安全生產階段核驗申請表》一同報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約定時間對施工項目進行等級核驗。
(四)核驗結果及處理辦法:
1、階段核驗為合格和優良時,該項目可繼續進行施工。
2、階段核驗為不合格時,必須停止作業并限期整改,整改完畢后由施工企業申請第二次核驗,核驗合格后,恢復施工。
3、對拒不申請階段核驗的項目,視該階段等級核驗為不合格,并按有關規定,對責任單位進行相應處罰。
四、單位工程竣工驗收評定
(一)評定條件
1、單位工程項目已按合同內容施工完畢,施工機械、防護設施等,已按規定撤離。
2、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已處理完畢。
(二)評定等級
1、單位工程竣工驗收評定等級為:優良、合格、不合格。
2、單位工程竣工驗收評定等級結果,將作為施工企業向業主單位收取安全文明措施費用和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業績考核及單位工程竣工備案的依據。
(三)評定方式
1、施工企業必須在施工項目竣工驗收前十天,向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單位工程竣工驗收申請。
2、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定出驗收時間后,通知有關單位參加。
3、單位工程竣工驗收,依據各階段檢查核定情況和隨機抽查情況,綜合進行評定。
五、其他
(一)如工程系創“市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市管項目施工單位應直接向安全總站申報,區縣(市)項目施工單位向所屬區縣(市)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并辦理申報手續。
(二)因故終止施工的項目(停止施工30天以上的),施工單位應及時將終止施工報告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終止施工報告內容包括:停工原因、停工日期、停工期間的工地管理和安全防護措施、留守人員數量、留守負責人姓名及聯系電話等。終止施工報告還必須明確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責任以及雙方權利和義務。
(三)若工地發生傷亡事故,施工單位應在事故發生后:一級或二級事故2小時內、三級事故4小時內、四級事故8小時內將事故快報表上報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四)施工單位應認真填寫起重機械設備性能狀況上報表,及時上報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5篇 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檢查要點
一、?安全生產管理
1、?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施工安全技術交底、進場工人安全教育。
2、?現場安全警示標志:現場出入口、起重機械、高處作業、吊裝作業、腳手架出入口、電梯井口、孔洞口、基坑邊、每個臨時用電設施。
3、?持證上崗:塔吊司機、卷揚機操作人員、施工電梯司機、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爆破作業人員、電工、焊工。
4、?現場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的安全距離;工地出入口應符合交通管理要求;施工可能影響毗鄰建筑、構筑物、管道、高壓線路的防范措施。
二、?基坑施工
1、?基坑施工前必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應符合施工組織設計要求。
2、?基坑施工方案須經施工單位總工程師批準,并報項目監理機構審查同意。
3、?深度超過2m的基坑,臨邊應設置防護欄桿,上下基坑應設有專用通道或登高設施。
4、?地下水位較高的基坑應有降水措施。
5、?對地質較差、深度較大的基坑、坑壁支護應有專項方案或措施。
6、?對毗鄰基坑的建筑物、構筑物、管道、高壓線路等應有防范措施。
7、?基坑上下周邊應設置有效的排水系統。
8、?未經驗算或采取保護措施,禁止在坑邊堆土、存放材料或機械設備、通行車輛。
9、?進場施工機械應經查驗,司機須持證上崗,作業區應設警示標志。
三、?腳手架
1、?須有施工方案,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項目監理機構審查同意。搭前進行交底,搭后組織驗收。
2、?鋼管腳手架應統一管徑、扣件連接,嚴禁鋼木混用、鐵絲綁扎。
3、?立桿應有墊木或底座基礎,并有排水系統。
4、?立桿間距不得大于2m,大橫桿間距不大于1.2m,小橫桿間距不大于1.5m,立桿有縱橫掃地桿。
5、?架子高度在7m以上或無法設支桿時,每高4m,水平每隔7m,腳手架必須同建筑物連接牢固。
6、?外腳手架距電力架空線間距:電壓<1kv為4m,1-10kv為6m。
7、?腳手板應滿鋪,板厚在5cm以上,探頭板應捆牢。
8、?工作層外側應有18cm高的擋腳板,要綁1m高的防護欄桿。
9、?腳手架應設置登高斜道,斜道上設有防滑裝置。
10、?架體出入口和緊鄰架體的通道,應在其上設置防護棚。
11、?卸料平臺不準與腳手架連接,并有限定荷載標牌。
12、?鋼管腳手架四角應設置保護接地和防雷接地裝置。
四、?模板及支撐體系
1、?須有施工方案,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項目監理機構審查同意。
2、?對大跨度、大高度、大荷載模板及支撐體系施工方案應附有支撐體系驗算計算書。
3、?支撐材質:鋼管外徑不得小于48×3.5mm;方木宜用100×100mm,不得有腐朽占斷面的1/3以上。
4、?制模施工是在2m以上高處時,作業人員應有穩定可靠的作業環境。
5、?模板及支撐系統施工完畢,應組織分項工程驗收。
五、?施工用電
1、?施工用電現場布置應按施工組織設計中用電平面布置規定執行。
2、?施工用電干、支線架設高度應符合:架空線高度大于4m,電纜高度大于2.5m(或埋地大于0.2m)
3、?施工照明應有專用回路,燈具金屬外殼接零,室內燈高大于2.5m,室外燈高大于3m,行燈使用安全電壓。
4、?三級配電二級漏電保護,tn-s系統;配電室應有示警牌、配備滅火器、絕緣墊、絕緣手套等用品。
5、?動力開關箱應做到一機、一閘、一漏、一箱。
6、?用電開關箱應統一編號,安裝位置適當,周圍無雜物,箱體下邊高出地面60cm,箱內閘具齊全,熔斷絲匹配。
7、?用電設備、機械設備應有可靠的接地裝置。
8、?施工用電統一管理,用電必須辦理手續,嚴禁擅自亂接亂拉臨時用電。
9、?施工用電管理人員和接電、送電、架線作業人員必須持證操作。
六、?三寶、四口、五臨邊防護
1、?施工人員進入現場必須正確佩戴安全帽。
2、?2m以上高處作業時,必須系好安全帶。
3、?在建工程外側應采用合格安全網封閉;卸料平臺兩側欄桿自上而下加掛立網;每兩層樓面四周掛平網;操作層下<10m有平網;洞口邊長>;1.5m四周有防護欄桿,洞口下掛平網;電梯井內每隔兩層<10m一道平網。
4、?樓梯口、電梯井口、預留洞口、坑井口應有防護欄桿和踢腳板。
5、?陽臺、洞口、通道、樓梯、樓層、屋面等臨邊有防護(上欄桿1-1.5m,下欄桿0.5-0.6m)
6、?通道及出入口上有防護棚。
七、?龍門架及井架
1、?經有法定檢測資質機構檢驗合格,并辦理準用手續和產品備案。
2、?吊盤有安全門,二側有擋板。
3、?吊盤停靠裝置牢固可靠,并有超高限位裝置。
攬風繩豎向每20m設一組,鋼絲繩>;9.3mm,45°-60°角設地錨。
4、?卷揚機要有地錨,固定可靠,繩筒保險裝置有效,并搭卷揚機操作棚。
5、?架體垂直,連接牢固可靠,外包密目安全網。
6、?架體應有避雷裝置。
八、?塔吊
1、?塔吊安拆必須使用具有資質、安全許可證的單位和專業安裝人員。
2、?塔吊驗收須經有法定檢測資質機構檢驗合格,并在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后方可使用。
3、?塔吊安拆應有方案,并經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
4、?力矩、重量限制器、回轉、變幅、行走、超高限位器以及吊鉤保險、卷筒保險等有效、可靠。
5、?塔吊與塔吊、塔吊與建筑物、塔吊與架空線路之間必須符合安全距離。
6、?塔吊應有接地、接零、漏電保護裝置。
7、?塔吊司機,指揮營持證上崗。
九、?室外施工電梯
1、?施工電梯應有專項方案,應由專業安拆人員安裝。
2、?施工電梯須經市技術監督部門檢測驗收,并頒發準用證后方可使用。
3、?電梯吊箱超高限位器有效、可靠,嚴禁超載。
4、?電梯底層四周設置防護圍網,底層出入口上部應搭設防護棚。
5、?電梯司機必須持證上崗。
6、?電梯操作室與各樓層須設置信號聯系裝置。
十、?各類施工機械
1、?打樁機
打樁機出廠證、準用證有效;設備完好,配置齊全,不準帶病作業;超高限位裝置有效可靠;作業區上空無高壓線;電源線路無破損,有專用電開關箱;機上控制系統有效可靠;鋼絲繩防銹、潤滑良好;操作人員持證作業;機上掛有安全操作規程。
2、?木工機械(平刨機、圓盤鋸)
安裝驗收手續;平刨機護手安全裝置;圓盤鋸防護擋板、鋸盤護罩;傳動防護罩;每臺
機械有專用開關電箱,接地、漏電保護;搭設防護棚;掛有安全操作規程牌。
3、?鋼筋機械(剪切機、成型機、冷拉、調直機、對焊機)
安裝驗收手續;傳動部分有防護罩;搭設防護棚;冷拉、對焊作業區設有防護;設有專用開關電箱及接地、漏電保護;掛有安全操作規程牌。
4、?砼、砂漿攪拌機
安裝驗收手續;操作手柄保險裝置;料斗保險掛鉤;傳動部分防護罩;設有專用開
關電箱及接地,漏電保護;搭設防護棚;掛有安全操作規程牌。
5、?電焊機
一次線長度不得超過5m;焊把線接頭不超過三處;線路絕緣良好,不得有破皮、漏電
現象;焊機配有防雨罩;設有專用開關電箱;外殼有可靠接地、防漏措施。
6、潛水泵及手持電動工具
設備工具檢驗完好,絕緣良好,設有專用開關電箱,有接零裝置,漏電保護器。
第6篇 工程施工項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程序
一、安全報監
施工項目中標后,施工單位必須到所屬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安全報監手續,明確有關監督程序,領取和填寫有關資料、表格。
(一)填寫《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報監書》一式兩份。
(二)安全報監時提供如下資料:
1、施工單位安全信譽等級證書(復印件);
2、施工單位為從事危險作業職 工辦理的意外傷害保險憑證(復印件);
3、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組織設計方案和措施(含施工揚塵控制專項措施);
4、安全文明施工專項措施費用支付計劃及開工前已支付50%的支付證明原件(施工方向建設方開具的收款發票或銀行收款通知單),收復印件。
(三)選購相關工程項目安全管理資料。
(四)領取《建設工程施工項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程序》通知書。
二、施工項目安全監督管理第一次聯席會議
(一)會議主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二)參加單位:業主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勘察設計單位等單位、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三)會議明確各方主要職責:
1、業主單位職責
(1)業主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通信等地下管線資料,地下工程資料,氣象、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構筑物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2)業主單位應當為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提供作業環境,并按文件規定支付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用。
(3)業主單位不得購買或者強行指令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健康衛生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具和機械設備,不得為施工單位指定施工所需各種產品的生產廠、供應商。
(4)督促施工單位按標準、規范要求,做好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工作。
(5)參加施工項目各階段及單位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檢查評定、驗收。
2、監理單位職責
(1)監理單位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和相關行業監理規范要求,編制含有安全監理內容的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
(2)監理單位要嚴格審查核驗施工單位提交的有關技術文件及資料,并由項目總監在有關技術文件報審表上簽署意見;審查未通過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不得實施。
(3)監理單位應核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和安全設施等驗收記錄,并由安全監理人員簽收備案。
(4)監理單位應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巡視檢查,對發現的各類安全事故隱患,應書面通知施工單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況嚴重的,監理單位應及時下達工程暫停令,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并同時報告建設單位。安全事故隱患消除后,監理單位應檢查整改結果,簽署復查或復工意見。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或工程項目的行業主管部門報告。檢查、整改、復查、報告等情況應記載在監理日志、監理月報中。
(5)工程竣工后,監理單位應將有關安全生產的技術文件、驗收記錄、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監理月報、監理會議紀要及相關書面通知等按規定立卷歸檔。
3、施工單位職責
(1)施工單位應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范,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障體系,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安全生產投入,并對其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項目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
(2)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負責,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具有相關專業技術職稱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3)施工單位應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對本單位有關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培訓,并將培訓結果記入個人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準上崗作業。
(4)施工單位必須采購、租賃具有生產許可證、產品質量合格證并在安全監督部門已備案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施工機械設備、機具等。
4、施工項目部經理職責
(1)項目部經理對本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項目部經理應根據工程項目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防護措施,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貫徹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2)項目部經理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組織有關人員編制施工安全生產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或方案,并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后實施。
(3)項目部經理應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施工機械設備、機具,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不合格的產品,嚴禁使用到施工現場上。
(4)項目部經理按強制性標準、規范要求,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象條件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5)項目部經理應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在施工現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材料渣土運輸及噪聲、振動,對人和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6)項目部經理應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及時向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各施工階段檢查核定和單位工程竣工檢查、驗收評定。
5、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
(1)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定期和不定期,對建設工程項目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范,進行監督檢查。
(2)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嚴格施工安全前提條件審查、施工各階段檢查核定、單位工程竣工驗收評定工作。
(3)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定期的對施工項目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進行檢查,對違章作業或有重大安全隱患的施工現場,責令其停止作業并限期整改,整改完畢后必須進行復查,合格后才能恢復施工作業。
(4)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以“熱情服務、嚴格執法”為宗旨,幫助企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5)監督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是否合格、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要求。凡不合格、不符合規定的產品,堅決不準使用,并清理出施工現場。
(6)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按規定,按時對施工各階段的檢查核定和單位工程竣工驗收評定,并認真填寫監督檔案。
(四)參加會議各方按強制性標準和規范要求,共同對工程項目開工前提條件進行審查。審查內容:
1、施工項目安全生產保證體系的建立和落實情況。
2、施工項目安全生產責任制貫徹落實情況。
3、施工圍墻、進出口大門、道路硬化和沖洗設施,是否按規定進行設置。
4、“五牌兩圖”(其中效果圖由施工單位按照尺寸自行制作)和安全警示標志,是否按規定執行。
5、施工用電是否按規范要求進行安裝。
6、辦公區和職工生活區是否按標準、規定要求進行實施。
7、起重機械設備的備案登記手續是否齊全。
(五)凡未進行開工前提條件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工程項目,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若強行施工的責任單位將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三、施工項目安全監督檢查及階段核驗評定
(一)定期檢查階段及重點要求。
1、基礎階段:安全管理檔案資料、施工機械狀況、施工用電、基礎支護、邊坡處理。
2、主體結構階段:“三寶”、“四口”及臨邊防護、腳手架的搭設、塔吊、物料提升機、外用施工電梯的情況、安全管理檔案資料。
3、裝飾裝修階段:施工用電、腳手架、消防、文明施工、安全管理檔案資料。
4、市政工程項目按工程量分三個階段進行定期檢查和核驗。
5、各階段重點要求的項目,在核驗中必須達到合格。
(二)不定期檢查:各種專項整治活動和上級部門對安全生產的檢查。
(三)核評方法:核驗等級采取各階段定期和不定期檢查相結合的評定方式。施工項目部施工到相應階段時,報企業有關管理部門檢查驗收,合格后按jgj59-99標準自評打分評定等級,企業蓋章后與《重慶市建設工程施工項目安全生產階段核驗申請表》一同報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約定時間對施工項目進行等級核驗。
(四)核驗結果及處理辦法:
1、階段核驗為合格和優良時,該項目可繼續進行施工。
2、階段核驗為不合格時,必須停止作業并限期整改,整改完畢后由施工企業申請第二次核驗,核驗合格后,恢復施工。
3、對拒不申請階段核驗的項目,視該階段等級核驗為不合格,并按有關規定,對責任單位進行相應處罰。
四、單位工程竣工驗收評定
(一)評定條件
1、單位工程項目已按合同內容施工完畢,施工機械、防護設施等,已按規定撤離。
2、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已處理完畢。
(二)評定等級
1、單位工程竣工驗收評定等級為:優良、合格、不合格。
2、單位工程竣工驗收評定等級結果,將作為施工企業向業主單位收取安全文明措施費用和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業績考核及單位工程竣工備案的依據。
(三)評定方式
1、施工企業必須在施工項目竣工驗收前十天,向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單位工程竣工驗收申請。
2、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定出驗收時間后,通知有關單位參加。
3、單位工程竣工驗收,依據各階段檢查核定情況和隨機抽查情況,綜合進行評定。
五、其他
(一)如工程系創“市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市管項目施工單位應直接向安全總站申報,區縣(市)項目施工單位向所屬區縣(市)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并辦理申報手續。
(二)因故終止施工的項目(停止施工30天以上的),施工單位應及時將終止施工報告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終止施工報告內容包括:停工原因、停工日期、停工期間的工地管理和安全防護措施、留守人員數量、留守負責人姓名及聯系電話等。終止施工報告還必須明確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責任以及雙方權利和義務。
(三)若工地發生傷亡事故,施工單位應在事故發生后:一級或二級事故2小時內、三級事故4小時內、四級事故8小時內將事故快報表上報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四)施工單位應認真填寫起重機械設備性能狀況上報表,及時上報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五)《建設工程施工項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程序》通知書必須列入項目安全管理資料內,作為核驗評分內容之一。
第7篇 紡織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紡織企業安全生產,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與職業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紡織企業的安全生產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紡織企業是指棉紡織及印染精加工業、毛紡織及染整精加工業、麻紡織及染整精加工業、絲絹紡織及印染精加工業、化纖織造及印染精加工業、針織或鉤針編織物及其制品制造業、家用紡織制成品制造業、非家用紡織制成品制造業、紡織服裝和服飾制造業等企業。
第三條【監管職責】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紡織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職能劃分,按照屬地監管、分級負責原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紡織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紡織企業的消防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和建設安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負責專項監督管理。
第四條【企業責任】紡織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相關負責人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集團公司對其所屬子公司(含全資和控股子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負主管責任。
第二章 安全生產的基本要求
第五條【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設】紡織企業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六條【安全管理機構人員配置】紡織企業的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不少于從業人員2‰比例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紡織企業,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紡織企業各車間(部門)或班組應當配備專兼職安全員。
第七條【安全投入】紡織企業應當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安全資金投入應當納入企業年度生產經營的計劃和財務預算,應建立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臺賬,準確記錄提取、使用情況。
第八條【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紡織企業應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強化安全生產基礎,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做到安全管理標準化、設施設備標準化、作業現場標準化和作業行為標準化,不斷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第九條【建設項目“三同時”】紡織企業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必須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建設單位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三同時”負責。
第十條【消防、特種設備等安全管理】紡織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加強工程消防、特種設備和建設的安全管理;對于需要有關部門審批和驗收的事項,應當依法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十一條【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內容要求】紡織企業應當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了解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熟悉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紡織企業應當對新錄用、季節性復工、調整工作崗位、離崗半年以上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紡織企業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投入使用前,應當對有關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二條【隱患排查治理】紡織企業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確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的措施、責任人、資金、時限和預案,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對于構成重大隱患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紡織企業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在案,并及時向從業人員通報。
第十三條【發包、出租項目安全管理】紡織企業涉及發包、出租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設施的,應當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得發包或者出租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設施,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設施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紡織企業應當與承包、承租方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承租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承租單位的,紡織企業應當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承包、承租單位應當服從發包和出租單位統一管理,并對現場安全管理具體負責。
第十四條【日常安全檢查】紡織企業應當定期對作業場所、倉庫、設備設施、從業人員持證、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和整改計劃,限期整改。檢查應當做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第十五條【危險辨識及告知、應急撤離】紡織企業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危險源辨識,并將其工作場所存在和作業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等如實書面告知從業人員,不得隱瞞或欺騙。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紡織企業不得因此降低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應急救援裝備配備】紡織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置并保持消防設施完好有效,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場所應當配備齊全、有效的監控裝置、報警裝置、防毒(防煙)面具、搶險應急工具和專用消防器材設施等。
第三章 生產設備設施及場所安全要求
第十七條【設備設施和作業場所安全要求】紡織企業的生產設備設施或作業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可能發生機械傷害的機械設備危險部位以及所有可能發生燙傷的蒸汽管道、箱體、排氣裝置等設備或裝置均應當裝設齊全、完整、可靠、有效的安全防護裝置和安全標志。
(二)紡織專用設備設施應當具備齊全、完整、可靠、有效的安全防護、聯鎖、信號、報警、保險等裝置,做到有軸必有套、有輪必有罩、有軋點必有擋板、有特危必有聯鎖,有洞必有蓋,有臺必有欄。
(三)各類用電設施、設備或者場所,應當采取保護措施,并在配電設施、設備裝設防水、防潮、防漏電和漏電保護裝置,并有效接地。
(四)凡是能夠產生靜電引起爆炸或火災的工序、設備、容器或場所,必須設置消除靜電的裝置,并對易產生靜電的部位、靜電消除器及靜電接地狀況進行定期檢測,并及時將檢測結果整理歸檔。
(五)紡織企業原料、成品儲存庫房要符合消防管理規定,庫區和庫內應設置足夠的消防設備和器材。麻紡織工廠嚴禁設置地下或半地下麻庫,其他各類倉庫要符合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及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達到防火等要求。
(六)紡織企業的防火、防爆條件或措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和紡織企業有關防火防爆標準的規定。
(七)涉及可燃性粉刺爆炸危險的場所、設施設備采用惰化、抑爆、阻爆、泄爆等措施防止粉塵爆炸,現場管理措施和條件符合《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5577)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要求。
(八)紡織企業的燃氣站、除塵器、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纜隧道(溝)、原料及成品倉庫等重點防火防爆部位,采取有效、可靠的監控、監測、預警、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措施。安全附件和聯鎖裝置不得隨意拆棄和解除,聲、光報警等信號不得隨意切斷。
第十八條【安全設施設備的檢測】紡織企業應當在有危險因素的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張貼安全操作規程。
應當定期對安全設備設施及安全防護裝置進行檢查、維護、校驗,并作好記錄。對超過使用年限或不滿足使用要求的,及時予以報廢或改造。
對于特種設備以及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容器、運輸工具,要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檢測、檢驗和維護。未經檢驗檢測或檢驗檢測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禁止使用。
第十九條【工業及設備淘汰】紡織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產業政策有關要求,及時淘汰危及生產和人身安全的生產工藝和設備,積極推廣使用有利于安全生產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新設備,提高企業安全本質化建設。企業在對現有設備設施進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術性能。
第二十條【紡織企業倉庫安全管理】紡織企業原料及成品倉庫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并應與生產、生活區分開設置。新建、改建、擴建原成庫以及在庫區附近新建的建筑物,必須經公安消防監督機關批準和驗收,否則不得施工和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條【倉庫安全要求】紡織企業倉庫內的電氣裝置和使用的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電氣裝置安全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庫房內禁止設置辦公室、休息室、會議室等場所,嚴禁使用各種電加熱器和各種生活電器。
第二十二條【安全距離、安全出口要求】紡織企業生產、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和倉庫周邊的安全防護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與員工宿舍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紡織企業生產作業場所以及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通道、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安全出口,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封閉生產場所的疏散通道或者堵塞員工宿舍的安全出口。
第二十三條【危險化學品使用與管理】紡織企業涉及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必須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和相關行政規章要求,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特性,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場所采取相應的安全監測監控和防護措施。
第二十四條【從業人員安全操作要求】紡織企業嚴禁從業人員佩戴手套操作紡織專用設備旋轉部位,嚴禁不佩戴專用防護用品接觸腐蝕性、危險性的部位進行操作,嚴禁在設備運轉未停妥時處理機械故障。
第二十五條【危險作業審批】紡織企業應當對高處作業、有限空間作業、大型吊裝作業、帶電作業、禁火區內進行明火作業、具有爆炸危險的作業、中毒或有窒息危險的作業實行作業審批制度,要落實現場安全管理措施,并嚴格進行監控。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安監部門及人員職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加強對紡織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有關安全生產、職業健康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標準和本規定的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執法檢查工作要求】地方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將紡織企業納入年度執法工作計劃,明確檢查的重點企業、關鍵事項、時間和標準,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實施掛牌督辦。
第二十八條【專項執法檢查】紡織企業集中的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每年至少開展一次紡織企業安全專項執法檢查,并結合實際經常開展紡織企業安全生產暗查抽查工作。
第二十九條【安監人員能力培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監督檢查人員加強紡織制造方面的專業知識培訓,提高行政執法能力。
執法人員在現場執法過程中應按規定配戴必需的防護裝備,避免不安全行為,并做好檢查的文字、圖片、音像等資料記錄,進入危險作業地點、環節檢查時,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有關法律、制度和規定要求。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企業違規處罰】紡織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如實記錄在案,并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未有日常安全檢查記錄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作業審批擅自進行作業的,或未按規定采取監護措施的。
第三十一條【執法人員違規處罰】監督檢查人員在對紡織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相關方責任】紡織企業發包、出租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設施,或者承包、承租方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紡織企業與承包承租方對發包、出租導致的后果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三條【關閉取締】紡織企業對有關部門提出的改正要求拒不執行,且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有關部門應當提請當地人民政府對違法企業予以停產整頓,直至依法關閉取締。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實施時間】本規定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第8篇 交通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崗位責任制
第9篇 某高速公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速公路工程建設的安全管理,規范從業單位的安全行為,明確安全生產管理目標、責任,及時消除各種安全隱患,有效預防和杜絕各類施工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把*****高速公路建設成優質工程、平安工程、安全工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交通部《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程》等國家和部門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以及*****省交通廳下發“雙標”管理文件和“平安工地建設”中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規定,結合*****高速公路建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速公路安全生產目標為:杜絕重、特大安全事故,嚴格控制較大事故的發生,盡量減少一般事故,確保施工生產安全,創建平安建設工地。
第三條? *****高速公路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認真執行國家安全政策、法律、法規,增強法律意識和安全意識,牢固樹立安全隱患和安全事故零容忍的理念。在研究部署工作時優先考慮安全,在檢查考核工作時重點突出安全,在“雙標”管理和優質優價活動中同步考評安全。當安全與其他工作發生矛盾時,必須無條件的服從安全,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進行工程建設活動。
第四條? *****高速公路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貫穿“事事講安全、人人抓安全”的理念,堅持“抓工作必須抓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一崗雙責”的原則,通過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等措施,將安全生產的責任落實到每個崗位,層層落實,責任到人。參加*****高速公路公路建設的所有從業單位在完成工程任務時,必須同時做好相對應的安全生產和安全管理工作。參加*****高速公路公路建設的所有從業人員在履行崗位職責時,必須同時做好相對應的安全工作,對所從事工作的安全負全責。
第五條? *****高速公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事前預防”、“過程監管”和“重心下移”的方法,堅持“安全隱患責任追究”與“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同樣重要的安全管理理念,加大安全隱患監管和處罰力度,從源頭上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把安全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同時把安全工作的重點放在施工一線和管理一線,強化各標段駐地業主代表和監理的安全監管職能。業主將通過日常巡查和定期檢查,加強對監理單位的考核管理,通過加強業主標段駐地代表管理工作和加強監理工作強化安全生產各項制度和措施的落實,加強對項目建設安全的監管和全過程控制。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高速公路工程建設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定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 本辦法適用于*****高速公路建設項目。
第二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機構及崗位職責
第八條? *****高速公路各從業單位均應建立相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和安全生產保障體系。東莞市*****高速公路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成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領導小組,負責*****高速公路工程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的安全工作監督管理,統籌解決安全生產工作。
第九條? *****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領導小組
1、*****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主要任務是在上級單位統一領導、安排、部署下開展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擬定本項目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解決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2、組長由*****公司經理擔任,副組長由*****公司總工程師擔任,成員按照“一崗雙責”的原則,由*****公司其他高管、安全監查部、工程部、技術部、辦公室、合約部、財務部、協調部等成員組成。
3、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公司安全監查部,安全監查部負責本項目安全生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安全監查部和工程部負責人對安全生產管理監督工作的落實承擔相應責任。
4、本項目日常安全工作由安全監查部和工程部負責人組織協調和規劃,由安全監查部專職安全工程師和工程部駐地業主代表具體實施。
5、領導小組成員因工作需要變更時,經領導小組組長同意后,由*****公司行文確認。
第十條? 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
1、宣傳、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定,決定本項目安全生產管理目標和標準。
2、擬定*****公司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研究解決本項目安全生產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3、對本項目從業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符合性審查,依法對本項目從業單位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和年度安全生產的考核與信譽評價。
4、受理本項目安全生產方面的舉報和投訴,依據法律、法規和合同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行為實施處罰。
5、組織事故救援,制定本項目綜合應急預案和規范本項目應急預案體系。
6、按事故發生報告程序及時上報相關信息,協助上級安全生產監督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安全監查部主要安全職責
1、對上級機關下達的安全生產考核指標進行具體分解、細化,擬定從業單位年度控制考核目標。對上級下達的安全生產管理文件和要求及時傳達,并監督檢查落實情況。
2、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建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制和體系。
3、具體組織對本項目從業單位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完成情況進行考核,組織和參加各種安全生產檢查和安全專項督查。
4、監督監理單位對安全生產的檢查情況及施工單位的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責成監理單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單位進行整改并檢查整改落實情況。
5、組織召開安全例會,開展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下達安全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書,督促落實整改并做好復查驗收工作。
6、監督檢查各單位制定的重大危險源的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高危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的執行情況。
7、督查各單位的應急預案的演練,加強信息溝通,組織或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事故現場保護和調查處理工作。
8、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專項費用臺賬的建立、安全費用的計量支付、規范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9、加強與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聯系和溝通,具體負責協調較大和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10、承辦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工程部主要安全職責
1、參與對本項目從業單位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完成情況的考核,參與定期安全生產檢查和安全專項督查,落實安全隱患整改復查和驗收。
2、按照《*****省公路工程項目開展“平安工地”建設實施方案及標準》和《安全管理行為量化考核辦法》、《施工現場量化考核辦法》的要求,對各監理和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和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及時下發《安全違約違規處罰通知書》。
3、進行日常安全巡查,發現問題及時下達《安全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書》,督促落實整改并做好復查工作。
4、監督監理單位對安全生產的檢查情況及施工單位的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責成監理單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單位進行整改并檢查驗收整改落實情況。
5、督促各施工單位對危險源進行辨識和管理,對重大危險源實行嚴格的管控措施,并在現場醒目位置進行公示。
6、督促各施工單位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監督監理單位對專項安全技術方案進行審核和驗算,必要時要求施工單位組織專家評審。
7、督促各施工單位制定和完善各種生產安全事故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并督促及時進行應急預案演練。
8、負責施工單位安全生產專項費用計量支付情況的審核、現場驗收確認和規范使用的監督管理。
9、監督檢查各單位對作業人員進行的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10、督促各施工單位對勞務分包隊伍和作業人員的規范化管理,尤其是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
11、監督監理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開展情況,及時糾正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的不規范及不作為管理行為,督促發揮其安全監理作用。
12、承辦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公司其他部門安全職責
1、辦公室主要負責本項目各類安全生產培訓、會議的會務組織,負責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通訊聯絡、信息發布、組織協調交通工具調配等后勤保障工作,并負責在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中做好群眾組織、安撫和善后處理等工作。同時承擔*****公司內部安全責任,對食堂、宿舍、辦公場所、車輛及消防、用電、防風、防汛、防疫、安全保衛負責。
2、技術部負責本項目安全生產的安全技術保障工作和安全技術措施的監管工作,對重點、難點項目安全生產方案的制定和實施進行監督檢查,協調有關部門落實安全責任,組織設計單位安全技術交底和配合工程部和安全監查部督查施工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3、協調部負責地方聯絡工作,協調處理與當地各有關單位、部門以及沿線村民的關系,及時發現和解決地方問題,防止各施工單位和地方群眾發生群體性事件。
4、合約部配合工程部、安全監查部對各施工單位安全生產專項費用的計劃、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從業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組織機構及專職人員進行符合性審查。
5、財務部配合辦公室做好公司內部安全工作,配合工程部、安全監查部對各施工單位安全生產專項費用的計劃、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安全監查部和工程部負責人安全職責
1、主辦對各參建單位安全管理機構的建立和維護、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危險源的識別、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預防方案的審查;
2、具體承辦本項目安全管理規劃,代表公司對各參建單位的安全管理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和日常巡查;
3、具體負責對施工難度較大、施工工藝和施工安全技術要求較高的特殊作業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安全審查,有需要時督促施工單位報請有關部門實施專項審批或組織專家論證;
4、負責本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情況和安全生產月報的總結、匯總和上報工作。
5、具體負責工程實施過程中發生的一般以下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6、負責對上級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和要求及時進行傳達,并督促駐地業主代表和監理單位監督施工單位的落實和執行情況。
第十五條? 工程部駐地業主代表安全職責
1、負責按照公司制定的各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及專職安全工程師審定的安全方案,督促各施工單位落實。
2、負責督促本項目各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制定各項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
3、負責督促施工單位落實經審查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技術方案的具體貫徹和執行。
4、負責對所管理的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情況進行日常巡視檢查,包括施工現場安全措施的落實和各類安全內業臺帳的建立與維護。
5、負責督促各施工單位安全管理應急預案的制定、公告,并定期督促指導各施工單位進行應急預演。
6、負責督促各施工單位在施工前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技術培訓和安全生產技術交底。
7、負責督促各施工單位加強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和機械設備使用的管理工作。
8、負責督促各施工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專項費用使用臺賬,監督安全生產專項費用的使用情況,并進行安全費用計量和支付的審核確認工作。
第十六條? 參加本項目的監理和施工單位必須成立安全生產管理領導機構,建立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種安全預案,制定并落實各項安全措施,保證安全生產。
第三章? 安全生產條件和安全責任
第十七條? 各從業單位參加本項目建設活動,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取得交通主管部門頒發的考核合格證書。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的垂直運輸機械人員、爆破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電工、焊工等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允許上崗作業。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式腳手架、滑模、爬模、掛籃、架橋機等自行式架設設施前,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單位進行驗收,業主和監理單位參加驗收,驗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條? 從業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費用必須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安全教育培訓支出、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支出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 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重視地質環境對安全的影響,提交的勘查文件應當真實、準確、詳細,滿足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勘察單位應當對有可能引發工程安全隱患的地質災害提出防治意見。
第二十四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安全生產隱患或者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議。
設計單位應當做好設計技術交底工作,在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選派熟悉業務的技術人員擔任設計代表。設計代表應當與業主、監理單位、施工單位配合協作,幫助其他單位準確、完整地理解設計意圖,保證設計意圖的正確實現。設計代表對施工中出現的地質、地形條件與原設計不符的情況,應當根據工程項目建設實際和安全生產需要,及時完善設計方案,保證工程結構安全和現場施工安全。
第二十五條? 為公路水運工程提供施工機械設備、設施和產品的單位,應確保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裝置,提供有關安全操作的說明,保證其提供的機械設備和設施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能達到國家有關標準。所提供的機械設備、設施和產品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或者法定檢驗檢測合格證明。對于尚無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備和設施,應當保障其質量和安全性能。
第二十六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監理,對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1、編制安全生產監理計劃,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范圍、目標、內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員組織和職責。
2、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安全監理實施細則,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的特點、方法和措施、控制要點和目標,并制定對施工單位安全技術、措施的檢查方案。
3、審核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生產強制性標準要求并簽署意見。
4、檢查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建立、健全情況。
5、審核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以及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考核合格證書。
6、審核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7、審核施工單位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劃。
8、監督施工單位按照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及時制止違規施工作業。
9、對施工過程中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施工進行旁站監理和定期巡視檢查。
10、參與或主持施工機械和安全設施的驗收工作,并簽署意見。
11、檢查施工現場各種安全標志和安全網架設、臨時用電等安全防護措施是否符合有關工程技術安全保障規范要求。
12、督促施工單位進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對施工單位自查情況進行抽查,獨立組織和參加業主組織的安全生產檢查。
13、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書面通知施工單位,并督促其立刻整改,必要時,可下達施工暫停指令,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并同時報告業主駐地業主代表。安全事故隱患消除后,應檢查整改結果,提出復查或復工意見。
14、填報安全監理日志和監理月報。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對施工安全生產承擔主體責任。
1、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依法對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各項制度,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特點、難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2、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及安全生產技術交底制度,制訂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3、施工單位應當設立獨立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合同要求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單位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應及時制止。
4、施工單位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應詳細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以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監理工程師審查同意,并簽字蓋章同意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監理工程師進行現場監督:
⑴不良地質條件下有潛在危險性的土方、石方開挖;
⑵滑坡和高邊坡工程處置;
⑶灌注樁基礎、深擋墻基礎(超過2m)、深水基礎及圍堰工程;
⑷橋梁工程中的梁、拱、高墩(超過25m)等構件施工;
⑸隧道工程中的淺埋、不良地質、高瓦斯、富水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⑹水上工程中的打樁船作業、施工船作業、外海孤島作業、邊通航邊施工作業等;
⑺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澆注、爆破工程等;
⑻爆破工程;
⑼大型臨時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橋的架設和拆除;橋梁、碼頭的加固與拆除;
⑽跨越國、省道、高速公路、鐵路等道路施工交通安全疏導;
⑾橋梁掛籃施工;
⑿施工現場臨時用電;
⒀橋梁架橋機架設施工;
⒁其他業主和監理認為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必要時,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5、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每年不少于兩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安全工作檔案。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時,必須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新進場和新從業人員在上崗前,施工單位必須對其進行三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或者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6、施工單位必須在施工現場出入口或者路線交叉口、施工起重機械、拌合場出入口、臨時用電設施、爆破物、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以及隧道口、孔洞口、基坑邊緣、腳手架或其他支架、橋面邊沿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7、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施工安全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時,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
8、施工單位應當按照“雙標”管理規定的要求設置施工駐地,將辦公區、生活區、作業區分開布置,并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辦公區、生活區、作業區的設置必須滿足安全和消防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醫療救助等應當符合安全衛生標準。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所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自購原材料、半成品進行加工組裝的臨時房屋和加工棚、架,必須經駐地業主代表和監理工程師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使用。
9、施工現場的基礎工程、模板工程、腳手架工程施工和起重吊裝作業、垂直運輸作業、高空作業和臨時用電等,必須符合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
10、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由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檔案臺賬,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11、施工單位應當在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
12、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必需的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并確保其熟悉和掌握有關內容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13、施工單位應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及時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發現事故隱患及時組織整改。同時接受業主的監督管理,對國家和地方政府安全監管部門、業主、監理工程師提出的事故隱患和問題要按照定人員、定時間、定內容、定措施、定驗收的原則認真組織整改,并跟蹤檢查,狠抓落實。
14、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
15、施工現場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16、施工單位應針對本工程項目特點制定安全生產事故處理應急預案,落實組織、人員、救援隊伍和必要的設備、器材和急救用品,并組織演練。
17、發生安全事故,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力量搶救,保護好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或二次傷害,并立即向業主單位、監理單位和公路工程安全生產監督部門以及安全監督部門報告。
18、制定和落實安全生產內業資料管理制度,搞好現場各項安全技術資料的記錄、歸檔,按照規定建立和保管安全技術資料檔案。
第四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高速公路工程項目各從業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本章所規定的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嚴格實施。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制定一系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為本項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綱要,同時制定下列各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實施細則作為補充和完善,具體包括:
1、《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
2、《安全管理行為量化考核辦法》;
3、《施工現場量化考核制度》;
4、《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
5、《危險源辨識和管理制度》;
6、《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7、《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8、《教育培訓制度》;
9、《施工單位安全月報制度》;
10、《消防管理制度》;
11、《易燃易爆品管理辦法》等。
第三十條? 監理單位應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業主安全監管工作的要求,除了編制《安全生產監理大綱和監理計劃》、《安全生產監理實施辦法》、《安全監理實施細則》等外,還必須制定各項安全監理管理制度,具體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監理責任制》;
2、《安全生產監理會議制度》;
3、《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措施審查制度》;
4、《危險性較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監理審查制度》;
5、《安全監理巡視和檢查制度》;
6、《施工現場安全設施和機械驗收核查制度》;
7、《監理安全技術交底制度》;
8、《安全事故隱患監理檢查、復查驗收制度》;
9、《監理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0、《危險源、安全隱患登記跟蹤制度》;
11、《特種設備、特種作業人員監理定期核查制度》等。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作為施工安全生產最重要的直接和主體責任單位,應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業主、監理安全監管工作的要求,制定完善詳細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具體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生產責任制》;
2、《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3、《安全技術交底制度》;
4、《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5、《專項施工方案審查制度》;
6、《施工現場危險告知制度》;
7、《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獎罰管理制度》;
8、《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9、《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巡查制度》;
10、《危險性較大工程施工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跟班檢查制度》;
11、《安全設施和施工設備進場驗收制度》;
12、《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13、《危險源、安全隱患排查處理制度》;
14、《安全生產費用保障制度》;
15、《消防用品、危險品定期檢查維修保養制度》;
16、《施工現場防火及消防制度》;
17、《施工臨時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8、《施工用電定期檢查、維修、保養制度》;
19、《施工設備定期檢查、維修、保養制度》;
20、《安全防護用品采購、驗收及使用管理制度》;
21、《安全生產事故及三防應急救援預案》;
22、《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23、《工傷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制度》;
24、《衛生及防疫管理制度》;
25、《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等。
第三十二條? 從業單位應根據安全生產管理的不同職責要求建立各自的安全責任制制度,將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和措施落實到崗位,責任到人。*****公司要建立安全監管責任制,監理單位要建立安全監理責任制,施工單位要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按照“一崗雙責”的原則,應逐級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共同承擔本項目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三十三條? *****高速公路工程建設安全責任考核以安全隱患責任考核為主,通過安全管理行為和施工現場的量化考核的方式,對施工、監理單位及有關人員進行考核。根據量化考核的結果,對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進行獎罰。
第三十四條? 監理和施工單位應貫徹落實*****公司《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把消除生產事故隱患放在安全工作的首要位置,落實各項監控和治理措施。*****公司將定期組織事故隱患排查,對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隱患下發《整改通知書》,按照定人員、定時間、定內容、定措施、定驗收的“五定”原則,督促完成整改,對排查出的重、特大事故隱患,要實行公告公示、掛牌銷號,采取有效手段,迅速消除事故隱患,確保安全生產。
第三十五條? 各從業單位均應建立安全生產危險有害因素(即危險源)數據庫,區分危險有害性質和程度,分類整理,動態監控。施工單位應在開工初期結合設計圖紙、地勘資料、施工組織設計、現場情況調查、本單位人員、技術、設備資源情況等,對本項目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即危險源)進行辨識和風險評估,經監理單位審核簽認后,報*****公司安全監查部備案。對重大危險源要實行有效監控。
第三十六條? *****公司對監理、施工單位安全檢查日常安全巡查、定期安全生產專項檢查、不定期專門專項安全檢查、定期安全檢查評比相結合的辦法。
第三十七條? *****公司安全會議主要有兩種:
1、安全生產現場會。隨時召開,重點解決安全生產管理過程中突發事件和根據安全形勢需要即時或盡快解決的安全問題。
2、安全生產工作例會。一般每季度召開兩次,也可根據安全形勢和工程總體進展安排進行調整,重點是學習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和上級的文件批示精神,總結經驗,實施獎罰,全面部署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費用管理,保障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生命財產安全,保證安全生產費用落實到位和專款專用,各從業單位應制定安全生產費用的管理和使用制度,確定使用范圍,明確使用和審批程序。
在規定的適用范圍內,施工單位應當將安全生產費用,優先用于滿足業主、監理單位和上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的安全生產隱患消除、整改或達到安全生產標準的支出。
第三十九條?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處理,要按照國務院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執行。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安全生產事故處理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沒落實防范措施不放過,責任人員沒有受到處罰不放過,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
第四十條? 各從業單位應根據工程項目可能發生的緊急情況和安全生產重大事故,制定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并按照規定定期進行演練,同時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
第四十一條? 各從業單位要按照*****公司制訂的《安全生產檔案管理制度》執行,必須指定專人對安全生產管理檔案材料進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臺賬。
第五章?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公司在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2、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3、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依法實施處罰。
第四十三條? *****公司和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有:
1、施工單位安全生產條件的符合情況;
2、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三類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具備上崗資格情況;
3、施工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4、施工單位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度和各項應急預案的建立和落實情況;
5、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設置和履行職責情況;
6、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情況;
第四十四條? *****公司和監理單位對公路工程下列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現場駐地;
2、施工作業點(面);
3、危險品存放地;
4、預制廠、半成品加工廠;
5、非標施工設備組裝廠。
對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危險工程及施工作業環節應當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做出如下處理:
1、施工單位存在安全管理問題需要整改的,以書面方式通知存在問題單位限期整改;
2、施工單位存在嚴重安全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排除;
3、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4、被檢查單位應當立即落實處理決定,并將整改結果書面報檢查單位。責令停工的,應當經復查驗收合格后,方可復工。
第六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考核和獎罰
第四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考核以安全隱患責任考核為主,采用量化扣分的形式,對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管理情況以及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狀況進行考評。并根據各階段量化考核結果,對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獎罰。
第四十七條? 對整改不力,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問題的從業單位,*****公司將把其列入安全監督管理重點單位,加大安全檢查和安全管理力度,同時采取約見單位法人代表和向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等手段。
第四十八條? 安全考評將作為創優活動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安全工作不合格或不得力,不得評優,實行“安全一票否決制”。同時各從業單位安全考評結果將納入*****省交通廳信用評價管理范疇,作為省廳和總公司信用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九條? 從業單位各級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責,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法律、法規給予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相應的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條? 對不按規定使用或擠占、挪用安全生產專項費用兩次以上的單位,*****公司保留暫停支付、代管安全生產專項費用和采取強制措施保證安全生產專項費用有效使用的權利。
第五十一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能立即改正的,責令其立即改正;無法立即改正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其暫時停工;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違約罰金:
1、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2、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未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作業人員未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卻從事相關工作的;
3、未按規定制定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4、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符合規范要求的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或專項施工方案未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或未按方案組織實施的;
5、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6、爆破器材無專人保管,炸藥雷管庫房未按有關規定和要求設置,未制定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或者易燃易爆材料出入庫和運輸、使用管理未按照制度執行的;
7、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設施或提供不合格的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設施,不按規定辦理工程保險和工傷保險的;
8、未按照規定對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并登記的;
9、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明令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10、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做詳細說明和交底的;
11、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安全措施的;
12、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13、未對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地上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保護措施的。施工單位有上述行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4、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15、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16、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17、未組織安全檢查的;
18、其他違反安全監督管理和安全生產的行為。
第五十二條? 發生安全事故,且施工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以下規定,對施工單位處以違約罰金。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發生一般安全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違約罰金;
2、發生較大安全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違約罰金;
3、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違約罰金;
4、發生特別重大安全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違約罰金。
第五十三條? 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司將對其處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違約罰金:
1、未完善安全生產監理制度的;
2、未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3、未設立安全監理工程師崗位的;
4、未按規定進行巡視旁站,或未做好巡視旁站記錄致使安全監理作用缺失的;
5、對巡視旁站中發現存在的安全隱患沒有及時發出整改通知,或對其發出的整改通知內容未進行跟蹤檢查落實情況,或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未及時向*****公司報告的;
6、施工單位因安全原因被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質監站、*****公司責令整改后,未督促其落實整改并反饋整改情況的;
7、所監理的施工單位被處以安全違約罰金,或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的;
8、與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的;
9、其他違反安全監督管理制度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如與現行法律、法規范有異議時,以后者規定為準。本辦法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將以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或辦法的形式不斷完善,有關細則由*****公司以正式文件形式下發。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由*****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安全監查部負責解釋,從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10篇 機械制造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機械制造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危害,保障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與健康,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機械設備和機械零部件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機械制造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監管、分級負責的原則,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機械制造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機械制造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相關負責人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集團公司對其所屬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管理責任。
第二章 安全保障
第五條 機械制造企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六條 機械制造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完善各工種、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
第七條 機械制造企業的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不少于從業人員2‰且不少于3人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備1名注冊安全工程師;超過7人的,應當有不少于15%比例的注冊安全工程師。
第八條 機械制造企業應當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并用于下列范圍: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
(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三)安全評價、危險源監控、事故隱患評估和整改;
(四)職業危害防治、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監測和職業健康體檢;
(五)設備設施安全性能檢測檢驗;
(六)應急救援器材、裝備的配備及應急救援演練;
(七)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物品或者活動。
第九條 機械制造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條 機械制造企業應當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了解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熟悉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機械制造企業應當對新從業人員進行公司(廠)、車間(職能部門)、班組三級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對調整工作崗位、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工傷痊愈復工的從業人員進行轉崗和復工培訓;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時,應當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機械制造企業應當將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納入本單位年度計劃,保證所需資金,并建立檔案,記錄培訓考核情況。
第十一條 機械制造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關于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衛生“三同時”的有關規定,保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和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十二條 機械制造企業應當對本單位存在的各類危險源進行辨識,實行分級管理。對于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和監控,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機械制造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職業危害的防治與職業健康監護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職業危害,保證作業場所的職業衛生條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機械制造企業應定期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進行識別,為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從業人員需要時,企業應當如實、無償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機械制造企業與從業人員簽訂(或變更)勞動合同時,應將其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從業人員,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欺騙。
機械制造企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職業病人(含疑似職業病人)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第十四條 機械制造企業應當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對排查出的隱患應當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對重大隱患整改效果要進行安全評價。
第十五條 機械制造企業應當加強對施工、檢修等工程項目和生產經營項目、場所(以下簡稱工程項目)承包單位的安全管理,不得將工程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工程項目承包協議應當明確規定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安全措施費用應當納入工程項目承包費用。
機械制造企業應當全面負責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承包單位應當服從統一管理,并對工程項目的現場安全管理具體負責。
工程項目不得違法轉包、分包。
第十六條 機械制造企業應當從合法的勞務公司錄用勞務人員,與勞務公司簽訂合同,并按本規定第十條要求,對勞務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十七條 機械制造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制定相應的事故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與器材,定期開展應急宣傳、教育、培訓、演練,并按照規定對事故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和備案。
第十八條 機械制造企業應當建立安全檢查與隱患整改記錄、安全培訓記錄、事故記錄、從業人員健康監護記錄、危險源管理記錄、安全資金投入和使用記錄、安全管理臺賬、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臺賬、“三同時”審查和驗收資料、有關設計資料及圖紙、安全預評價報告、安全專篇、安全驗收評價報告等檔案管理制度,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報告、記錄等及時歸檔。
第十九條 機械制造企業鑄造、焊接、熱處理、電鍍、涂裝、木工等作業,磨料磨具、電碳、電瓷、鉛蓄電池、含汞儀表、電磁線、絕緣材料、塑料品、電焊條的生產,電火花加工以及發動機試車等存在塵、毒危害的作業場所應有防塵防毒綜合措施。
第二十條 機械制造企業各種機械傳動裝置,如傳動帶、明齒輪、聯軸器、皮帶輪、飛輪和轉軸的突出部分等,應安裝安全防護裝置。
第二十一條 機械制造企業存在高壓、高溫、高速、高電壓與深冷等的各類試驗臺站,必須配備信號、報警和安全防護裝置。
第二十二條 機械制造企業使用液體或氣體燃料的爐窯或場所及其氧、乙炔、煤氣、燃油等管路,根據不同情況應設有減壓閥、安全閥、吹掃口、取樣口、報警顯示和自動切斷裝置,及防火、防爆、防毒設施。
第二十三條 機械制造企業應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四條 機械制造企業應當定期對安全設備設施和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校驗。對超過使用年限或不滿足使用要求的,及時予以報廢。
第二十五條 機械制造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產業政策有關要求,及時淘汰危及生產和人身安全的生產工藝和設備。對現有設備設施進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術性能。
第二十六條 機械制造企業在實施檢維修作業前,應當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防范和應急措施,并組織落實。對危險性較大的檢維修作業,其安全技術和應急措施應當經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審查同意。
第二十七條 機械制造企業應當建立危險作業審批制度,對在可能發生火災、爆炸、中毒、窒息等區域進行動火、檢維修、清污等作業以及其他危險性較大作業實行審批,并為作業現場和作業人員配備通風、除塵、照明、檢測檢驗、防火防爆、聲光報警等安全設備設施和自救器、防毒面具等個人防護裝備,并落實專人監護。
第二十八條 機械制造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危險源狀況、危險性分析情況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并按照規定申請備案。
第二十九條 機械制造企業應當按照《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和機械制造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的有關規定,積極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并在規定的時限內實現達標。
第三十條 機械制造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并組織事故應急救援。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加強對機械制造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和本規定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安全專篇、安全驗收評價的備案管理制度,加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監督檢查人員的專業知識培訓,提高行政執法能力。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為進入機械制造企業進行監督檢查的人員,配備必需的個體防護用品和監測檢查儀器。
第三十四條 監督檢查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必須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并由2人以上共同進行;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依法記錄在案。對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應當為其保密。
第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機械制造企業應急預案的備案管理,并將重大事故應急救援納入地方人民政府整體應急救援體系。
第四章 罰則
第三十六條 監督檢查人員在對機械制造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機械制造企業違反本規定,有關規定對其處罰有明確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11篇 地質勘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地質勘探作業安全的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地質勘探作業,是指在依法批準的礦區范圍內從事礦產資源勘探的活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金屬、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作業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石油、天然氣、煤炭地質勘探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地質勘探單位是本單位地質勘探作業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
國務院有關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的從事礦產地質勘探及管理的企事業法人組織(以下統稱地質勘探主管單位),負責對其所屬地質勘探單位安全生產進行管理。
第四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地質勘探作業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地質勘探作業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 地質勘探單位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排查治理事故隱患,確保安全生產。
第六條 從事鉆探和坑探工程作業的地質勘探單位應當具備鉆(坑)探地質勘查資質,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七條 地質勘探單位從事地質勘探活動,應當持本單位地質勘查資質證書和地質勘探項目任務批準文件向工作區域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并接受監督檢查。
第八條 地質勘探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產制度和規程:
(一)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和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二)崗位作業安全規程和各工種操作規程;
(三)安全生產現場檢查制度;
(四)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
(五)重大危險源檔案管理和檢測監控制度;
(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制度;
(八)勞動防護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配備使用制度;
(九)安全生產考核和獎懲制度。
第九條地質勘探單位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不低于從業人員1%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地質勘探單位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不低于2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地質勘探主管單位所屬地質勘探單位從業人員總數在30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不低于從業人員總數1‰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總數在3000人以下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不低于1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條 地質勘探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地質勘探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地質勘探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后方可任職。
地質勘探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一條 地質勘探單位從事坑探工程作業的人員,首次上崗作業前應當接受不少于72小時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以后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時的安全生產再培訓。
第十二條 地質勘探單位應當按照地質勘探項目或工程總費用的3%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安全生產費用列入生產成本,專戶存儲,規范使用。
安全生產費用應當使用于下列范圍: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支出;
(二)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的支出;
(三)重大危險源評估、檢測、監控的支出;
(四)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支出;
(五)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及應急救援演練的支出;
(六)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地質勘探單位野外作業人員的工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不在安全生產費用中列支。
第十三條 地質勘探單位應當加強對地質勘探工程項目的安全檢查和管理。地質勘探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和安全管理應當符合《地質勘探安全規程》(aq2004-2005)的有關規定。
地質勘探工程項目中的坑探工程的設計方案應當設有安全專篇。安全專篇應當經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有關單位不得施工。
坑探工程安全專篇的具體審查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探礦權人(含采礦權人,下同)不得將地質勘探工程項目委托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
地質勘探單位不得轉包其承擔的地質勘探工程項目,不得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地質勘探活動。
第十五條 探礦權人委托或者發包給地質勘探單位進行勘探作業的,應當與地質勘查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委托合同、承包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職責。
探礦權人應當對地質勘探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統一協調、管理。
第十六條 探礦權人、地質勘探單位不得以探礦名義從事采礦活動。
第十七條 地質勘探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配備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
第十八條 地質勘探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野外作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健全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或者與鄰近的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救護協議。
第十九條 地質勘探主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檢查所屬地質勘探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資金投入使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情況,建立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績效考核。
第二十條 地質勘探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地質勘探主管單位報告。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本規定的要求,加強對地質勘探單位的安全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地質勘探單位的備案登記制度,及時受理地質勘探單位的備案申請。
第二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坑探工程安全專篇的審查,逐項建立安全專篇審查檔案。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地質勘探單位未按照本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地質勘探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國家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進行備案登記的;
(三)坑探工程安全專篇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第二十六條 探礦權人將地質勘探過程項目委托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上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探礦權人委托或者發包給地質勘探單位進行勘探作業,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委托合同、承包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職責,或者未對地質勘探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第12篇 青年安全生產監督崗管理辦法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貫徹落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和監督工作有關要求,切實發揮“青年安全監督崗”(以下簡稱“青安崗”)在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的積極作用,進一步促進企業安全生產形勢穩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青安崗活動是指以青年員工為主體(包括外協隊伍青年),以安全意識教育、安全技能培訓、群眾性檢查監督為主要內容,以服務企業安全生產穩定為目的的群眾性安全實踐活動。
第二條 青安崗接受共青團組織領導和日常管理,在業務上接受安全質量管理部門指導,依據國家、行業和企業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本辦法相關規定,組織開展自學自查、互助教育與培訓,開展銜接本職崗位上下道工序、崗位的安全監督檢查等活動。
第三條 青安崗的基本工作任務是預防和監督,即以預防為主,在青年中普及安全生產常識,提高青年安全生產技能,監督生產責任制落實、生產作業現場“三違”情況及不文明行為。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公司所屬各生產單位均應設立青安崗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任組長,酌情納入有關業務部門負責人為組員,辦公室設在團委。
第五條 ****公司基層生產一線單位(項目部、車間等)均應設立青安崗。每個基層生產一線單位應至少設立一支青安崗,其崗員分布根據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體系,應分布在各主要業務部門、施工點、生產班組、架子隊、生產工序,形成覆蓋完整、結構合理的青年安全監督工作網絡。生產一線單位團組織成立后15個工作日內,由團組織聯合安質部門在同級黨政組織的指導下,設立本單位青安崗,并報上級團組織備案。基層團委要對所屬生產一線單位青安崗進行登記管理,建立工作臺賬,并按要求做好資料上報。
第六條 青安崗由一名崗長和若干名崗員組成。
35周歲以下青年人數較少的單位,崗員人數原則上不低于青年人數的30%;35周歲以下青年人數較多的單位,崗員人數原則上不低于青年人數的20%。青安崗崗員中,還應包括一定比例的外協隊伍青年,其人數一般應不低于本單位崗員人數的20%。
青安崗崗員應具備的條件:
1.年齡原則上不超過35周歲,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2.具有一定的安全生產知識,志愿在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起示范帶頭作用;
3.嚴格要求自己,認真學習安全生產知識,掌握《中國****青年安全監督崗崗員知識300問》內容,參加青安崗上崗資格考試,成績合格;
4.堅持原則,敢于提出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和生產現場安全隱患的整改建議,敢于糾正生產現場“三違”現象和不文明行為;
5.自覺遵守青安崗工作紀律,服從崗長工作安排。
第七條 青安崗崗員和崗長的產生方式。青安崗崗員原則上經個人自愿報名,由團組織和安質部門協商推薦,報同級黨政組織同意,并參加青安崗資格考試合格后產生。崗長自崗員中產生,可以采取公開競聘的方式,也可由團組織和安質部門協商推薦,并報同級黨政組織同意后產生。崗位原則上應由安質、工程、技術、機電、設備崗位(專業)的優秀青年擔任,生產一線單位可根據單位實際在作業隊、架子隊、施工點、班組等設置分崗長,配合青安崗崗長工作。生產一線單位團組織要在全體崗員以及崗位產生后5個工作日內,指導青安崗崗長填寫“青安崗崗員登記表”(見附件2),并報上級團組織備案。生產一線單位要在青安崗成立后以項目部文件及時下發“青安崗成立通知”。
第八條 青安崗崗長和崗員應根據生產實際和人員變動情況及時進行調整。崗長調離或主動申請辭去崗長職務時應進行崗長調整,超過1/3崗員發生變動時應進行崗員調整。崗員、崗長調整方式參照“第七條”,新上崗崗員、崗長須參加青安崗資格考試并成績合格;安質部門、團組織要對青安崗履職情況進行監督,若出現履職不到位、工作效果不明顯的情況,應及時進行調整。崗長要對本崗崗員履職情況進行監督,并對同級團組織負責。
第三章 基本職責和工作任務
第九條 基本職責。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提出建議;對生產現場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等違規及不文明行為進行群眾性監督檢查;列席本單位與安全生產工作相關的會議,參加本單位組織的安全生產大檢查,排查安全隱患;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因進行正常的安全監督檢查活動受到阻礙時,有權直接向單位主要領導或上級團組織報告。
第十條 簽訂合同。青安崗組建后,應由崗長代表本崗及時與本級行政組織負責人簽訂《青年安全生產包保責任書》(樣本見附件1),明確工作任務、包保指標和獎罰標準。
第十一條 納入體系。青安崗在與行政簽訂的安全生產包保責任書框架下明確安全生產責任。生產一線單位應支持青安崗參加安全技術交底、安全培訓、應急演練等活動,支持青安崗崗長作為代表參加交班會、周例會以及其他與安全生產工作相關的會議和活動。生產一線單位主要領導及上級團組織對青安崗反映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回復解決。
第十二條 教育培訓。青安崗要采取多種形式對崗員進行教育培訓。每月堅持一次集中學習,學習內容應包括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本項目施工組織設計、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應急預案、青安崗讀本和本辦法以及其他安全管理知識。青安崗在堅持本崗學習的同時,須配合團組織開展經常性的青年安全教育和安全文化活動。
第十三條 監督檢查。青安崗采取定期集中監督與不定期分散監督的方式。
定期集中監督。由青安崗崗長召集,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參加崗員人數應不少于本崗崗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其中生產現場較為分散的,由崗長組織分組檢查。重點監督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設施標準化的創建情況以及施工生產現場的安全隱患和“三違”行為。集中監督工作完成后,崗長須認真匯總填寫“青安崗監督工作報告”(見附件3),并及時向安質部門報告。
不定期分散監督。青安崗成立時,由崗長提出建議、崗員參與討論,明確本崗安全監督分工表,分工表應結合崗員崗位職責提出其所負責監督的本部門(工序、工點)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以及現場安全隱患、“三違”行為等內容。崗員要按照分工表履行各自監督職責,根據監督情況每月至少向崗長交付一次“崗員監督工作報告單”(見附件4),由崗長負責匯總報告。
青安崗在定期集中監督和不定期分散監督工作中發現的安全隱患、“三違”行為應留存照片等資料作為依據;發現的重要問題要及時向本單位安質部門或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報告。
第十四條 有形宣傳。青安崗要聯合同級團組織爭取黨政支持,在生產一線單位生產現場醒目位置設立青安崗警示標識(溫馨提示),設置“青安崗公示欄”(樣式見附件5)。“青安崗公示欄”應包括本崗組織機構圖、分工表、每月的“青安崗監督工作報告”、重要的“崗員監督工作報告單”、每月“青安之星” (每月“青安之星”人數不超過崗員總數的20%)、安全生產工作常識等內容。崗員上崗應佩戴“中國****青年安全監督崗”臂章(樣式見附件6),臂章由****公司所屬各單位團委按規定制作發放。每年六月(安全月),青安崗要聯合同級團組織在駐地、施工現場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活動。
第十五條 工作例會。青安崗每月至少要組織一次工作例會,例會可與集中學習、定期集中監督等工作或活動一并組織,內容應包括崗員報告上月監督履職情況、崗長報告“青安崗監督工作報告”、討論推薦由崗長提名的每月“青安之星”、公示欄內容更新等,工作例會需形成會議記錄。
第十六條 安全團課。青安崗要配合團組織定期對本單位青年(含外協隊伍青年)進行專題安全團課教育,應根據施工生產安全控制難點和重點環節,擬定團課主題,有針對性地開展青年安全教育。
第十七條 建立臺賬。青安崗要建立工作臺賬,其內容包括:崗員登記表、活動(會議)記錄表(見附件7)、“青安之星”推薦表(見附件8)、“青安崗監督工作報告”、“崗員監督工作報告單”、年度工作報表(見附件9)等。
第四章 績效考核
第十八條 同級黨政組織負責對青安崗履職情況進行監督考核,考核主要針對第三章規定的各項內容。上級團組織每年對生產一線單位青安崗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和抽查(檢查細則見附件10)。
第十九條 生產一線單位要根據監督考核結果,對考核合格的青安崗崗員按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標準發放青安崗津貼,在此基礎上按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標準增發青安崗崗長及“青安之星”津貼。費用在青年安全包保經費中列支(簽訂包保協議時應充分考慮此項),青安崗未能按協議完成包保任務,自動取消青安崗津貼。
第二十條 各級行政和團組織要把青安崗考評作為年度“優秀青年安全監督崗”、“優秀青年安全監督崗崗員”評選的重要依據,層層組織評選。在分級檢查抽查的基礎上,****公司組織評選年度“中國****優秀青年安全監督崗”、“ 中國****優秀青年安全監督崗崗員”,獲獎集體和個人所在單位要根據相關規定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公司所屬各子、分公司、指揮部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單位的青安崗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解釋權在****公司團委。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