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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種設備監察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

      發布時間:2023-10-09 20:25:03 查看人數:47

      特種設備監察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

      特種設備監察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

      【頒布日期】1999-11-30

      【實施日期】1999-11-30

      【失效日期】2000-12-01

      【法規分類】特種安全設備監察

      【內容分類】

      【頒布單位】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

      【內容】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壓力容光煥發器使用的安全監察工作,提高壓力容光煥發安全管理水平,加強統計工作管理,根據國務院《鍋爐壓力容光煥發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有關規定,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于:

      1.《壓力容光煥發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適用范圍的壓力容光煥發器:

      2.液化氣體汽車缺勤車和液化氣體鐵路罐車(以下簡稱液化氣體罐車):

      3.超高壓容器。

      第三條壓力容器的使用登記,包括登記、注冊和輸使用證。

      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的一般要求:

      1.固定式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必須逐臺向地、市級(或有條件的縣級、下同)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光煥發器安全監察機構申報和輸使用登記手續;超高壓容器和液化氣體罐車的使用單位,必須逐臺向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申報和輸使用登記手續。

      2.經注冊并領取《壓力容器使用證》的壓力容器,應在懸掛的《壓力容器注冊銘牌》(見附件五)上打上注冊編號。

      第二章新壓力容器的使用登記

      第四條新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的申報新壓力容器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填寫《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見附件一)一式二份,并攜帶下述資料向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光煥發器安全監察機構輸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申報手續。

      1.產品合格證;

      2.產品質量證明書;

      3.產品竣工總圖;

      4.勞動部門檢驗單位簽發的產品制造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

      5.進口壓力容器應有省級以上(含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核蓋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督檢驗報告。

      第五條新壓力容光煥發器的安全善定級與注冊

      1.《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中'安全善等級',按《壓力容光煥發器安全善等級的劃分和含義》(見附件二)的規定,由使用單位評定并填寫。

      2.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在核查使用單位填寫的登記表和有關資料,確認該壓力容器的產品質量符合有關法規、標準的要求和《壓力容器注冊編號方法》(見附件三)的要求,填入'注冊編號',對該壓力容器予以注冊。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新壓力容器,不予注冊:

      (1)無設計、制造資格證書的單位所設計、制造的:

      (2)安全狀況等級達不到

      (3)申報資料不齊全,不能有效證明其質量合格或不真實的。

      第六條新壓力容器使用證的發放

      1.已辦理注冊且安全狀況等級核定為1級或2級的:固定式新壓力容器,由地、市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發給《壓力容器使用證》(見附件四[a]);超高壓容器和液化氣體罐車,由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發給《壓力容器使用證》、《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見附件四[b])。

      2.《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分別由壓力容器使用單位和發放使用證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各保存一份。

      3.不具備注冊條件的壓力容器不發給使用證,經妥善處理,安全狀況等級達到2級以后再發放使用證。

      第三章在用壓力容光煥發器的使用登記

      第七條在用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攜帶該設備的有關資料、檢驗報告和填好的《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一式二份,按第四條規定向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申報手續。

      第八條在用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定級與注冊

      1.《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中'安全狀況等級',根據檢驗單位簽發的檢驗報告所予證定的安全狀況等級,由使用單位填寫。

      2.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對申報辦一使用登記手續的在用壓力容器,經核查有關資料和檢驗報告,確認《壓力容器注冊編號方法》的要求,填入'注冊編號',對該壓力容器予以注冊。

      第十條在用壓力容器使用證的發放

      1.安全狀況等級核定為1、2級或3級的在用固定式壓力容器,由地、市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發給《壓力容器使用證》;安全狀況等級核定為1、2級或是級的在用超高壓容器和液化氣體罐車,同省級勞動部六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發給《壓力容器使用證》、《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

      2.安全狀況等級核定為4級的在用固定式壓力容器,辦理注冊手續后,允許在滿足檢驗報告所限定的使用條件和檢驗周期內監控使用;經妥善處理,安全狀況等級達到場級以后再教育使用證。安全狀況等級核定為4級的在用液化掃體罐車,不得使用,經修復,安全狀況等級達到場級以后再發使用證。

      3.安全狀況等級核定為5級的在用固定式壓力容器、在用液化氣體罐車,辦理注銷手續后,予以報廢。

      4.《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分另同壓力容器使用單位和發放使用證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各保存一份。

      第四章變更、判廢與報廢

      第十一條安全狀況等級變更

      在用壓力容器經內外部檢驗或修復后,檢驗單位應在出具的檢驗報告中重新評定安全狀況等級。如安全狀況等級有變更,使用單位應持《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和檢驗報拮,及時到負現使用登記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安全狀況等級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過戶變更

      1、壓力容器過戶前,原使用單位應持擬過戶壓力容器的《壓力容器使用證》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以及《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向原使用登記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確認后,應在《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上蓋過戶和注銷標記,并在《壓力容器使用證》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上蓋過戶標記。

      2、壓力容器過戶時,原使用單位應將壓力容器的《壓力容器使用證》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以及產品合格證、產品質量證明書、檢驗報告、圖樣等有關資料,一并移交給接收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

      3、過戶壓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接收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攜帶本條2款要求的有關資料,按本規則第三章的規定,到當地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重新使用登記手續。

      4、沒有領取《壓力容器使用證》的固定式壓力容器或沒有領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的液化氣體罐車,不準過戶。

      第十三條使用變更

      改變壓力容器的使用條件(壓力、溫度、介質、用途等)時,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持改變使用條件的設計資料、批準文件,以及《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檢驗報告,到負責使用登記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判廢

      1、經檢驗證定判廢的壓力容器,由檢驗單位向使用單位出具書面報告,同時報送該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

      2、壓力容順報廢后,使用單位應持該壓力容器的《壓力容順使用證》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以及《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檢驗報告及時向原使用登記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報廢注銷手續。原使用登記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確認后,應在上述文件上加蓋報廢和注銷標記,并收回《壓力容器使用證》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和注冊銘牌。

      第五章管理和監督

      第十五條職責

      1、企業主管部門,應督促本系統所屬單位嚴格招待本規則。

      2、壓力容器使用單位的技術負責人(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應對本單位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負責。壓力容器比較集中的單位的安全管理機構應配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人員,負責按本規則的規定做好使用登記工作;保存好《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壓力容器使用證》、《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檢驗報告及有關資料,建立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檔案,根據在用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周期,編制年度檢驗計劃,并組織實施;有計劃地提高在用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使用登記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報告年度定期檢驗計劃和執情況。

      3、狀廢的壓力容器應由使用單位作出處理,按報廢處理的,不得再作承壓容器使用,并不得轉讓、銷售。

      4、轉讓、涂改《壓力容器使用證》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應予注銷,并責令使用單位停止使用該壓力容器。

      5、在用壓力容器超過檢驗期限不按有關規定檢驗又不申報的,不得繼續使用。該《壓力容器使用證》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即行無效。

      6、危及安全的在用壓力容器,在規定期限內不修復、不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理,應停止使用,并注銷《壓力容器使用》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

      第十七條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按本規則向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輸使用登記手續,應按省級勞動部門、財政部門和物價部門的規定,繳納使用登記證件的工本費。

      第十八條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對不按本規則進行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的單位或個人,有權要求其限期改焉或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對不執行本規則發生壓力容器事故造成重大損失的,有權提請有關部門追究當事單位、當事人的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址到弄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可根據本規則的要求,結合本地區具體情況,制訂實施辦法。

      第二十條《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壓力窮人器使用證》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壓力容器注冊銘牌》由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按本規則附件的格式統一印制。新壓力容器的《壓力容器注冊銘牌》由壓力容器制造廠裝訂在產品銘牌的支架上。

      第二十一條本規則于一九*年三月制訂,一九九三年十二月第一次修訂,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規則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起施行。

      附件二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的劃分和含義

      根據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劃分為五個等級,每個等級的代號和含義如下:

      1--表示1級

      2--表示2級

      3--表示3級

      4--表示4級

      5--表示5級

      1級:壓力容器出廠資料齊全;設計、制造質量符合有關法規和標準要求的;在設計條件下能安全使用。

      2級:

      (1)新壓力容器:出廠資料齊全;設計、制造質量基本符合有頭法規和標準的要求,但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且難以糾正的缺陷,出廠時已取得設計單位、用戶和用戶所在地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同意;在設計條件下能安全使用。

      (2)在用壓力容器:出廠資料基本齊全;設計、制造質量基本符合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根據檢驗報告,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可不修復的一般性缺陷;在法規規定的定期檢驗周期內,在規定的操作條件下能安全使用。

      3級:出廠資料不夠齊全;主體材質、強度、結構基本符合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存在某些不符合有頭法規或標準的問題或缺陷,根據檢驗報告,確認為在法規規定的定期檢驗周期內,在規定的操作條件下,能安全使用。

      4級:出廠資料不齊全;主體材質不明或不符合有關規定;結構和強度不符合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存在嚴重缺陷;根據檢驗報告,確認在法規規定的檢驗周期內,需要在規定操作條件不監控使用。

      5級:缺陷嚴重,難于或無法修復,無修復價值或修復后仍難于保證安全使用;檢驗報告結論為判廢。

      注:

      1.安全狀況等級中所述缺陷,是指該壓力容器最終存在的狀態,如缺陷已消除,則以消除后的狀態,確定該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等級。

      2.技術資料不全,按有關規定補充后,并能在檢驗報告中作出結論的,則按技術資料基本齊全對待。

      3.安全狀況等級中所述問題與缺陷,只要具備其中之一的,即可確定該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等級。

      一、壓力容器類別代號

      固定式壓力容器的類別,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規定分類。

      1.類別代號

      ⅰ--表示第一類壓力容器;

      ⅱ--表示第二類壓力容器;

      ⅲ--表示第三類壓力容器;

      2.壓力等級代號

      l--表示低壓;

      m--表示中壓;

      h--表示高壓;

      u--表示超高壓。

      三、用途代號

      r--表示反應容器;

      e--表示換熱容器;

      s--表示分離容器;

      c--表示儲存容器;

      b--表示球形儲罐;

      la--表示液化氣體汽車罐車;

      lt--表示液化氣體鐵路罐車

      特種設備監察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

      【頒布日期】1999-11-30【實施日期】1999-11-30【失效日期】2000-12-01【法規分類】特種安全設備監察【內容分類】【頒布單位】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內容】壓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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