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衛生職業病防治管理程序
1 目的
為規范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員工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企業經濟發展,特制定本程序。
2 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職業衛生的綜合管理,是公司各部門和每位職工在職業病管理上共同遵守的準則。在公司內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部門(以下簡稱有害作業部門)、個人,必須遵守本程序。
3 術語和定義
3.1職業有害因素:是指在生產勞動或者其他職業活動中產生的對職工健康和勞動能力有害的各種因素(包括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等因素)的總稱。
3.2 職業病:是指本部門員工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名單的疾病(包括矽肺、塵肺、水泥塵肺、錳中毒、鉛中毒等)。
3.3職業禁忌:是指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4 職責
4.1安全管理部職責
4.1.1 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各級政府部門有關職業衛生的法規、標準,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
4.1.2 負責公司范圍內的職業衛生業務管理與指導工作和職業病人醫療工作及職業病患者的病史管理;
4.1.3 負責各部門的職業衛生工作領導、考核、監督。
4.2行政衛生部負責組織職業健康體檢。
4.3人力資源部依據職業衛生監測數據和體檢結果,做好公司職業衛生崗位管理工作。
4.4設備部組織生產廠對塵毒治理設備的完好率進行管理。
4.5有害作業部門對本部門職業衛生防治管理工作負責,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部門的職業衛生防治工作。
4.6材料部、原料部負責采購符合國家有關職業健康規定標準的材料、原料及個人防護用品,對所購進防護用品的質量負責。
4.7財務部根據有關部門提出的職業病防治、職業健康監護等工作費用計劃,編入年度財務預算。
5 管理內容和要求
5.1 職業病防治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治并舉的方針。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類型有:粉塵、高溫、噪音、毒物、電離輻射等及職業禁忌癥。
5.2 公司工會組織員工代表對職業衛生防治工作實行監督。
5.3 職業衛生預防工作
5.3.1 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所需費用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符合國家職業衛生預評價要求的建設項目,公司應在初步設計前,完成預評價工作,其費用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安全管理部負責預評價具體實施工作。
5.3.2在進行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審查時,規劃建設部應當會同安全管理部等有關部門向天津市衛生局職業衛生防治院申請職業衛生審查,并提交出衛生專業機構出具的《職業危害預評估報告書》,經審查批準后,方可辦理其他有關手續。
5.3.3 建設項目的選址、設計必須符合國家和本市的衛生標準和有關規定。
5.3.4 購置、引進或者通過其他方式使用在生產過程中會產生有害因素的生產技術、設備時,必須配備符合職業衛生要求的防護設施,并同時安裝使用。
5.3.5 有害作業部門應當采取綜合治理措施,降低作業場所有害因素的濃度或者強度,使之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有關規定。
5.3.6 有害作業部門應當定期維修職業衛生防護設施,確保正常運轉,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對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
5.3.7 有害作業部門應當在容易發生急性職業中毒和其他嚴重急性職業病的作業場所配備應急防范設備和救護用品,并有具體救援措施。
5.3.8 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將在生產過程中會產生職業有害因素的產品轉移給不具備有效職業衛生防護設施的部門和個人生產或者加工。
5.3.9 生產或者引進新化學產品的,須向區衛生局申報毒性登記,同時提交由市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機構出具的新化學品毒性鑒定書和中毒救治資料,經核準登記后,方可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其他手續。
5.4 有害作業檢測
5.4.1安全管理部應配備專業人員負責此項工作。根據衛生局的規定,聘請有資質的部門對公司的有害因素定期進行檢測,監測結果納入職業衛生檔案,向職工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5.4.2 對作業場所有害因素進行檢測,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有關技術規范。對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場所,必須采取相應的治理措施。
5.5 職業性健康監護
5.5.1行政衛生部應當依照本辦法對職工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并及時向安全管理部、能源環保部、人力資源部、工會和上一級職業衛生防治所報告檢查結果。
5.5.2 職業健康檢查包括上崗前、在崗間、離崗時和應急健康檢查以及已確診的職業病患者和疑似人員健康檢查。
5.5.3 有害作業部門聘用新上崗職工時,必須進行上崗前的職業性健康檢查。
5.5.4 從事有害作業的職工在調離時,有害作業部門必須對其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
5.5.5 經職業性健康檢查發現有職業禁忌癥的職工,有害作業部門不得安排其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5.6 診斷、鑒定與處理
5.6.1 職業病診斷實行集體診斷原則。日常診斷由行政衛生部或委托由衛生局批準的職業病診斷組織負責。
5.6.2有害作業部門對患有職業病的職工,由安全管理部按照《員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程序》規定的職責對職業病進行調查、處理。
5.7 職業病防治管理
5.7.1 有害作業部門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的職責
5.7.1.1 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點;
5.7.1.2 建立健全本部門的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職業衛生檔案;
5.7.1.3 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按照監督意見改進工作;
5.7.1.4 定期向職工報告職業病防治工作情況;
5.7.1.5 對職工進行職業病防治培訓后,方可上崗作業;
5.7.1.6 向職工提供合格的職業衛生防護用品和職業衛生設施,并指導正確使用;
5.7.1.7 依法為女職工、殘疾職工等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提供特殊健康保護。
5.7.2 職工在職業病防治中應履行下列義務。
5.7.2.1 遵守本辦法和有關職業病防治的其他規定;
5.7.2.2 正確使用和維護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用品;
5.7.2.3 接受職業病防治知識的培訓和職業性健康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