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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電網公司基建管理通則

      發布時間:2023-09-23 12:50:06 查看人數:61

      國家電網公司基建管理通則

      國家電網公司基建管理通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國家電網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兩個轉變”,加快建設“一強三優”現代公司,規范基建管理工作,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國家電網公司章程》,結合公司基建管理實際,制定本通則。

      第二條 本通則所稱“基建管理”指公司系統相關部門和單位,依據職責劃分,在基建工程建設全過程所開展的各項管理工作。

      第三條 基建管理遵循“三化”(集約化、扁平化、專業化)、“三統一”(統一管理制度、統一技術標準、統一業務流程)原則。

      (一)集約化。推進建設管理職能向公司總部、省公司集中,強化工程建設關鍵環節集中管控,優化配置電網建設資源;推進建設外部環境協調屬地化,積極爭取政府支持;分層級建立電網建設協調與對外服務協同機制,發揮整體優勢,形成對外協調合力,提升建設集約化管理效益;

      (二)扁平化。構建扁平化組織架構,科學劃分管理界面,分層級承擔電網建設任務,提高建設管理效率;

      (三)專業化。深化基建標準化建設,全面推廣應用“三通一標”,夯實基建管理基礎,打造專業化管理團隊,提升電網建設專業化水平;

      (四)統一管理制度。公司統籌研究制定基建管理通用制度,各級單位統一執行,確需制定差異性條款的,按照相關審批流程,報公司總部批復后實施;

      (五)統一技術標準。公司統籌電網建設技術標準建設規劃,建立健全覆蓋各電壓等級電網項目的技術標準,各級單位統一執行;

      (六)統一業務流程。公司研究制定公司電網建設業務流程,各級單位在電網項目建設過程中統一執行。

      第四條 本通則適用于公司總部(分部)及所屬各級單位的基建管理工作。

      公司各級控股、參股單位及有關集體企業基建管理工作參照執行。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一節 機構設置

      第五條 公司總部設立國網基建部、國網交流部、國網直流部等基建部門。國網直流公司、國網交流公司、國網經研院、國網能源院、國網智能院、中國電科院等公司直屬單位作為總部層面的電網建設支撐保障機構。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公司(以下簡稱“省公司”)設立建設部;在省公司層面設省經研院(省監理公司、中心設計院)、省送變電工程公司(省應急搶修中心)等電網建設支撐保障機構。省經研院內設建設管理中心、設計中心、規劃評審中心、技經中心,省監理公司、中心設計院保留獨立法人地位,納入省經研院管理。

      第七條 地市(區、州)供電公司(以下簡稱“地市供電企業”)設立建設部(項目管理中心)。在地市供電企業層面設地市經研所等電網建設支撐保障機構。

      第八條 縣(市、區)供電公司(以下簡稱“縣供電企業”)層面設立發展建設部和檢修(建設)工區。

      第九條 省公司、地市供電企業、縣供電企業層面的設計、施工、監理類集體企業,根據公司規范集體企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和電網建設實際需要,進行機構設置。

      第二節 職 責

      第十條 遵循縱向貫通、橫向協同的原則,規范各級基建管理機構職責劃分,明晰基建與相關專業的職責界面。

      第十一條 公司總部層面主要職責:

      (一)國網基建部職責

      1. 負責公司電網建設職能歸口管理,制定公司工程建設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技術標準;

      2.負責工程建設的進度、安全、質量、技經、技術管理;

      3.負責220千伏規模及以上電網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批、工程結算監督和500千伏及以上電網項目的參建隊伍招標專業管理;

      4.負責公司所屬設計、施工、監理隊伍的專業管理;

      5.負責制定工程建設進度計劃并對計劃的執行情況開展監督考核;

      6.負責公司工程建設重大問題的協調和處理;

      7.負責跨區、跨省常規電網項目建設總體協調,負責與運檢部共同組織項目啟動驗收;

      8.負責公司大建設體系建設及運轉的常態化管理;

      9.負責定額站、質監站業務管理。

      (二)國網交流部、國網直流部職責

      負責公司特高壓工程建設管理,組織開展特高壓工程建設,負責建設全過程的統籌協調與科研、設計、設備、驗收、調試等關鍵環節的集約管控。

      (三)有關直屬單位職責

      國網經研院、國網能源院、國網智能院受委托承擔電網項目初步設計評審、依托工程新技術研究等工作;負責定額站、質監站日常工作;承擔特高壓設備研制、監造及系統調試,工程成套及設計組織等專業工作。

      國網能源院承擔工程建設領域管理咨詢課題研究任務。

      國網信通公司承擔信通工程建設專業技術支撐工作。

      國網直流公司、國網交流公司受委托負責特高壓現場建設技術統籌和管理支撐,負責現場建設管理總體策劃、設計與施工技術銜接、施工技術創新與標準化、重大施工技術方案評審、專業技術培訓、轉序驗收、專項驗收、檔案及信息管理等工作;承擔創新引領型特高壓工程(特高壓直流接入750/1000千伏交流、±1100千伏特高壓直流工程等)建設管理任務;承擔部分建設管理任務重、管理力量相對不足省公司的特高壓工程建設管理任務。

      第十二條 省公司層面主要職責:

      (一)建設部職責

      1.負責執行公司建設管理制度和技術標準;

      2.履行建設職能管理,負責所轄工程建設進度、安全、質量、技術、造價管理;

      3.負責35~220千伏(規模以下)電網項目初設審批;負責所轄工程結算管理,負責330千伏及以下電網項目建設隊伍招標專業管理;

      4.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的溝通匯報,爭取電網建設政策支持,建立電網建設協調與對外服務協同機制,協助開展公司總部投資建設項目的屬地協調;

      5.負責對所屬建設隊伍的專業管理;

      6.對省經研院建設管理工作進行評價考核;

      7.負責總部委托的特高壓工程建設管理,負責對所轄±660千伏及以下直流,330~750千伏交流電網項目進行建設過程管理(可根據電網建設規模、管理力量、管理半徑等情況,直接管理到220千伏或更低電壓等級的電網項目),負責與運檢部共同組織項目啟動驗收;

      8.負責定額站、質監中心站業務管理。

      (二)省經研院(省監理公司、中心設計院)職責

      1.協助省公司建設部,加強建設關鍵環節管控,負責工程結算審核和定額站日常工作,負責省公司資本類、成本類項目的技經業務支撐,所轄電網建設項目的質量監督;

      2.根據資質受委托承擔35~220千伏(規模以下)電網項目設計評審;

      3.參與省公司直接管理工程的項目管理工作;

      4.通過市場競爭,承接各電壓等級電網工程監理,落實國家工程建設“監理制”要求,強化監理單位第三方責任,承擔工程現場管理、控制、協調責任。

      (三)省送變電工程公司職責

      1.通過市場競爭,主要承接500(330)千伏及以上和部分220千伏電網施工任務;

      2.受委托承擔電網檢修和應急搶修任務。

      第十三條 地市供電企業層面主要職責:

      (一)建設部(項目管理中心)職責

      1.負責執行公司建設管理制度和技術標準;

      2.執行工程項目建設計劃,負責地市供電企業管理工程項目進度、安全、質量、技術、造價管理;

      3.建立電網建設協調與對外服務協同機制,協助各級工程項目管理機構開展所轄區域電網建設項目的屬地協調工作;

      4.負責所轄110(66)~220千伏(含城郊區35千伏、新建變電站同期配套10千伏送出線路工程)電網項目的建設過程管理,,具備條件的,35千伏電網工程(含新建變電站同期配套10千伏送出工程)可由地市供電企業統籌建設管理,負責與運檢部共同組織項目啟動驗收;

      5.負責對所屬建設隊伍的專業管理。

      (二)地市經研所職責

      協助地市供電企業建設部,承擔設計評審、工程結算審核等工作。

      (三)地市設計、施工、監理集體企業,通過市場競爭,按資質和能力承接相應電壓等級的設計、施工、監理任務;施工企業同時受委托承擔220千伏及以下電網檢修外委任務。

      第十四條 縣供電企業層面主要職責:

      (一)發展建設部職責

      1.負責執行公司建設管理制度和技術標準;

      2.執行工程項目建設計劃,負責所轄35千伏(新建變電站同期配套10千伏送出線路工程)電網項目的建設過程管理,對所屬工程進度、安全、質量、造價、技術等全面負責;

      3.協助各級工程項目管理機構開展所轄區域電網建設項目的屬地協調工作。

      (二)檢修(建設)工區職責

      協助縣供電企業發展建設部開展所轄35千伏(新建變電站同期配套10千伏送出線路工程)電網項目建設過程管理。

      (三)鄉鎮供電所職責

      承擔轄區內建設屬地協調工作。

      (四)縣施工集體企業或供電服務公司,通過市場競爭,按資質和能力承接相應電壓等級的設計、施工、監理任務;受委托承擔35千伏及以下電網檢修外委業務;具備資質和能力的,可承擔部分110千伏電網檢修外委任務。

      第十五條 業主項目部負責具體工程項目建設過程管理和參建隊伍管控,實現工程建設的進度、安全、質量、造價、技術管控目標。

      第十六條 公司各級相關專業管理部門參與基建工程建設管理,落實資產全壽命周期管理要求,實施橫向協同的工程建設全過程管理。

      (一)發展部門負責基建工程項目前期階段的歸口管理和項目后評價管理;負責投資、開工、投產計劃管理等工作;參與初步設計評審;

      (二)物資(招投標管理)部門負責基建工程相關招標采購管理和物資管理;負責組織實施相關招標采購、物資合同簽訂、履約、質量監督、配送和倉儲管理等工作;

      (三)運檢部門負責生產運行準備,指導開展工程建設階段技術監督,參與主要設備驗收、階段性驗收,與基建部門共同組織啟動驗收;

      (四)調控部門參與項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工作,參與工程前期初步設計工作,參與啟動驗收工作,負責新設備啟動調試調度準備工作,負責根據調試方案編制基建工程新設備啟動調度方案,審定停送電計劃,參與投產試運行等工作;

      (五)財務部門負責基建全過程資金管理、預算管理、成本管理、工程竣工決算和轉資管理等工作;

      (六)安全監察質量部門負責基建工程建設安全質量監督歸口管理;

      (七)科技部門負責公司基建技術研究與技術標準的歸口管理,負責基建工程的環保(水保)歸口管理和全過程環保(水保)監督;

      (八)法律部門負責基建法律支持和合同歸口管理;

      (九)審計部門負責基建工程審計監督工作;

      (十)檔案管理部門負責基建工程檔案歸口管理。

      第三章 管理內容與管理流程

      第一節 基建項目管理

      第十七條 基建項目管理主要內容包括項目管理策劃、進度管理、參建隊伍選擇及合同履約管理、建設協調、信息與檔案管理和資信管理等。

      第十八條 基建項目管理貫徹落實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按照項目“五制”要求(項目法人責任制、資本金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制),組織開展項目建設。

      第十九條 項目開工前,要認真開展項目管理策劃,明確項目進度、安全、質量、技術、造價管理的主要目標、工作安排、重點措施。在項目建設過程中,要強化項目管理策劃落實,確保各項工作有序推進,各項措施有效落實,各項管理目標如期實現。

      第二十條 以進度管理為主線,遵循工程項目建設的客觀規律和基本程序,科學制定合理工期,合理安排建設進度計劃,嚴肅合理工期執行,實現依法開工、有序推進、均衡投產。

      第二十一條 建設管理單位應按要求組建業主項目部,落實項目經理責任制,強化對工程建設關鍵環節和參建單位的有效管控。

      第二十二條 加強與各級政府的溝通匯報,建立與政府有關部門的工程項目協調溝通機制,依法推進項目建設外部協調;充分發揮屬地市縣供電企業建設外部協調優勢,落實工程建設屬地協調責任;整合公司基建、運檢、營銷對外服務資源,建立電網建設外部協調與對外服務協同機制,及時有效解決工程建設中的困難與問題,確保工程項目建設任務的全面完成。

      第二節 基建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基建安全管理主要內容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施工安全風險管理、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基建安全應急管理等。

      第二十四條 公司各級單位實行以各級行政正職為第一責任人的各級基建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基建安全保證體系和監督體系。實行基建安全目標管理,在基建工作計劃、檢查、考核、總結中,突出強調對安全管理的計劃、檢查、考核、總結。

      公司各級項目法人單位,依法履行項目法人對建設項目的安全管理職責,組織工程施工、監理、設計等參建單位落實各自的安全責任。公司所屬施工、監理、設計企業,依法依規落實本企業的工程建設安全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各級基建管理部門開展年度基建安全管理策劃,各工程建設項目建設管理單位、參建單位及其項目部開展項目安全管理策劃,編制施工安全方案及作業指導文件,并強化策劃方案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的貫徹落實。

      第二十六條 公司建設項目依法落實安全生產費用,執行統一的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實現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設施標準化、現場布置條理化、機料擺放定置化、作業行為規范化、環境影響最小化。

      第二十七條 各級基建部門要強化基建項目施工安全風險管控意識,對施工安全風險進行全面識別、量化評估,制定落實風險管控措施,根據風險等級進行分級管控。

      第二十八條 基建工程施工禁止轉包或違規分包,主體工程不得專業分包,嚴格按照政府及監管部門對分包隊伍資質資格的要求選擇分包隊伍,開展合格分包商審核工作,履行分包審批手續,對現場分包隊伍和人員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級基建管理部門通過專項檢查、隨機檢查、安全巡查等方式對基建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建設項目業主、施工、監理單位依據規定定期開展例行安全檢查,工程建設施工高峰階段開展施工安全管理評價。

      第三十條 基建應急管理工作納入各級單位應急管理體系,項目現場建立應急工作組,制定并定期演練專項應急處置方案,規范開展應急處置和信息報送工作,配合開展基建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第三節 基建質量管理

      第三十一條 基建質量管理主要內容包括標準化工藝研究及應用、質量檢查與驗收、質量評價考核、質量事件處理等。

      第三十二條 公司工程建設貫徹“百年大計,質量第一”方針,堅持“電網建設、質量為本”,嚴格遵守國家工程質量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基建質量管理體系,實施基建質量目標管理,實行工程質量責任終身制。

      公司工程建設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全過程質量管理,各級發展、安監、運檢、基建、物資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落實工程建設質量管理責任。參與公司工程建設的可研、勘察、設計、施工、調試、監理、制造等工作的各單位,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公司相關規章制度及工程合同的要求,在工程設計壽命周期內承擔相應的工程質量責任。

      第三十三條 各級基建管理部門、建設管理單位及公司系統施工、監理單位開展年度基建質量管理策劃,工程項目各參建單位結合工程實際開展工程質量管理策劃,并強化策劃方案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的貫徹落實。

      第三十四條 公司通過“標準工藝”的研究制定、推廣應用、持續完善、考核評價等工作,加大成熟施工技術的應用與交流,推動輸變電施工技術進步;各單位要強化“標準工藝”的全面應用,促進工程質量和工藝水平的持續提升。

      第三十五條 公司總部、省公司按管理權限,組織開展工程質量巡查、專項檢查、互查等檢查以及質量管理流動紅旗競賽、達標投產考核、優質工程評選。各參建單位按照職責分工,組織開展施工質量三級自檢、隱蔽工程驗收、監理初檢、中間驗收、竣工預驗收、啟動驗收以及工程移交后的質量管理。

      第三十六條 建立工程質量考核與激勵機制,實行工程質量“一票否決”制,對工程實際質量指標明顯低于控制目標、沒有完成工程質量目標的責任單位和人員進行處罰,對造成質量事件的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追究責任,對工程質量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

      第三十七條 公司工程質量事件實行即時報告制度,按質量事件等級組織質量事件調查,認定質量事件性質和責任,提出對責任單位及有關人員的處理建議,總結質量事件教訓,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

      第四節 基建技經管理

      第三十八條 基建技經管理以提高投資效益為目標,主要內容包括電網工程初步設計審批、工程造價控制、工程造價統計分析、定額管理等。

      第三十九條 規范工程初步設計評審管理,加強技術經濟方案比選,合理確定工程初步設計方案、建設標準和投資概算。

      第四十條 加強建設過程的造價管理,嚴格初設概算、施工圖預算管理,規范設計變更管理,加強工程結算管理和監督,有效控制工程造價。

      第四十一條 實施全方位工程結算集中監督管理。全面加強施工、物資及其它費用結算管理,落實各方面結算管理職責,實現全口徑工程結算。

      第四十二條 規范工程設計變更管理,加強對工程初步設計審查確定后至工程竣工投產期間內,因設計或非設計原因引起的工程建設方案變化的管控,合理控制工程造價。

      第四十三條 推廣應用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統一工程量清單的編制和計價標準,實現工程結算量價分離、風險分擔,進一步規范公司輸變電工程造價計價行為,提高工程造價管理的效果和效率。

      第四十四條 建立工程造價統計分析工作常態機制,定期統計、分析工程造價及趨勢,為公司投資決策提供依據。以定額管理為基礎,加強計價依據研究,促進造價管理高效和水平提升。

      第五節 基建技術管理

      第四十五條 基建技術管理主要內容包括基建技術標準管理、基建標準化建設成果管理、工程設計管理、施工技術及裝備管理、基建新技術研究及應用等。

      第四十六條 加強工程設計質量管理,強化輸變電工程初步設計、設計創新、施工圖設計、現場服務、 設計變更、竣工圖設計等全過程的質量評價,定期發布評價結果,建立工程設計質量考核機制,提高工程設計質量。

      第四十七條 加強輸變電工程通用設計、通用設備應用管理,建立修訂完善機制,滾動發布公司標準化成果應用目錄,在各電壓等級全面推廣輸變電工程通用設計、通用設備,以標準化建設水平提升電網建設質量和技術水平。

      第四十八條 加強基建新技術研究應用管理,搭建平臺、整合資源、完善機制,規范依托工程基建新技術研究,定期發布基建新技術推廣目錄,強化基建新技術應用管理,建立基建新技術研究應用評價考核機制,提升工程建設技術水平。

      第四十九條 按照安全可靠、技術先進、投資合理、運行高效的原則,建立完善基建技術標準體系,組織制定完善基建技術標準并監督執行。

      第五十條 加強工程設計管理,推動理念、方法和技術創新,引領設計進步方向,組織開展輸變電工程優秀設計評選、設計競賽,提升工程設計水平和建設水平。

      第五十一條 統籌推進施工技術裝備創新,加強施工裝備集約化管理,建立施工裝備租賃平臺,實現租賃信息和重大裝備的資源共享和優化配置,全面推進施工裝備租賃市場化,提高施工裝備利用率,提升施工機械化水平,滿足特高壓及各級電網工程建設需要。

      第六節 基建隊伍管理

      第五十二條 基建隊伍管理主要內容包括公司基建管理隊伍建設和參建隊伍管理。其中,參建隊伍管理包括招標專業管理、合同履約管理,以及對公司所屬建設隊伍的專業管理。

      第五十三條 公司所屬各級單位要嚴格落實公司基建專業相關機構人員配置標準,確保基建管理人員配備到位。加強專業管理人員和業主項目經理培養,提高管理能力與水平。強化對技術支撐機構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和考核,推動技術支撐機構不斷提升專業能力與水平。

      第五十四條 公司總部、省公司加強兩級集中招標平臺管理,規范參建隊伍選擇,加強參建隊伍合同履約管理。

      (一)落實基建部門工程項目設計、施工、監理隊伍招標專業管理責任,利用公司兩級集中招標平臺或政府招標平臺,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選擇資質合格、業績優秀、服務優質的工程設計、施工、監理隊伍;

      (二)以合同為依據,加強對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隊伍的管控,建立激勵約束機制,開展資信評價,促進參建隊伍提升建設能力和服務水平。

      第五十五條 各級單位相關專業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加強公司所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管理。

      (一)各主管單位要加強對所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管理,在企業發展戰略、人力資源優化、依法經營管理等方面加強指導、支持、監督;

      (二)各級基建部門認真落實公司所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專業管理責任,建立常態管理機制,定期統計分析所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情況,研究制定管理措施,強化專業管理;

      (三)以標準化建設為主線,開展專業培訓交流,加強專業人才培養,提升所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業務能力與水平;

      (四)定期對所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開展分層專業評價,持續提升隊伍整體素質和能力。

      第七節 基建管理總體流程

      第五十六條 基建工程建設全過程管理劃分為項目前期、工程前期、工程建設與總結評價四個階段。

      (一)項目前期階段主要工作內容包括項目決策與立項、可行性研究、項目核準等;

      (二)工程前期階段主要工作內容包括項目管理策劃、設計招標、監理招標、初步設計、物資招標、施工圖設計、施工招標、辦理施工許可相關手續、四通一平等;

      (三)工程建設階段主要工作內容包括工程開工、土建(基礎)、安裝(組塔及架線)、調試及階段性驗收、啟動驗收及投運、工程移交等;

      (四)總結評價階段主要工作內容包括工程結算、竣工決算、達標投產、優質工程評定、項目后評價等。

      第五十七條 基建管理總體流程如下:

      (一)根據發展部門下達的投資項目計劃,基建部門會同招投標管理部門開展設計招標,設計單位開展初步設計,基建部門組織開展初步設計評審并下達批復意見;

      (二)招投標管理部門組織物資招標采購;

      (三)設計單位開展施工圖設計,基建部門會同招投標管理部門開展施工、監理招標;

      (四)基建部門落實標準化開工條件,開展建設過程管理;

      (五)物資部門組織物資供應;

      (六)財務部門撥付資金;

      (七)基建部門會同運檢、調度等部門開展竣工驗收及啟動投運,基建部門開展竣工結算,移交工程檔案;

      (八)財務部門開展財務決算與轉資,審計部門開展工程審計;

      (九)基建部門組織開展達標投產、優質工程評定;

      (十)發展部門開展項目后評價。

      第四章 支撐保障

      第五十八條 公司統一建立基建管理制度體系,強化管理制度執行監督。

      (一)公司總部負責基建管理有關制度的制定、發布、修訂工作,形成完善的基建管理制度體系,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其他各級單位嚴格執行公司統一下發的制度。

      第五十九條 有序推進基建信息化建設,深化基建信息系統應用。

      (一)公司總部按照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組織實施、統一考核標準的原則,推進公司系統基建業務信息化建設,并統計考核各單位實施及應用情況;

      (二)省公司、地市供電企業、縣供電企業及有關直屬單位,組織做好本單位基建信息系統的建設實施及應用,加強相關信息的匯總審核;

      (三)建設管理單位及參建單位,按要求做好信息系統應用,確保信息系統安全高效運轉。

      第六十條 加強建設管理、技術支撐、工程建設隊伍建設,優化人員結構,強化業務培訓,不斷提升電網建設能力與隊伍專業水平。

      第五章 檢查考核

      第六十一條 建立基建管理逐級評價考核常態機制,將基建管理關鍵指標納入公司同業對標和企業負責人年度業績考核,定期進行逐級評價考核。

      第六十二條 建立項目管理流動紅旗競賽、工程設計評優與競賽、專業管理工作交叉互查等常態機制,激勵管理創新,樹立先進典型,以點帶面促進基建管理整體水平的持續提升。

      第六章 管理制度

      第六十三條 公司電網建設管理通用制度由公司總部組織制訂、修訂并發布。

      第六十四條 公司電網建設機構職責圖、業務流程清單、管理制度體系圖由公司總部統一組織制訂、修訂并發布。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通則由國網基建部負責解釋并監督執行。

      第六十四條 本通則自2023年3月1日起生效。

      國家電網公司基建管理通則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國家電網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兩個轉變”,加快建設“一強三優”現代公司,規范基建管理工作,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國家電網公司章程》,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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