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家具城業主管理規約
某家具城業主管理規約(草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和《吉林省物業管理辦法》的規定,為維護**家具城全體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以及公共環境秩序,保障物業安全與合理使用,制定本管理規約,對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本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
第一章物業基本情況
業主委員會名稱:**家具城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管理區域內物業的基本情況:
座落位置: 明仁南街42號 ;
建筑面積: 13800平方米 ;
物業管理區域: 一樓至四樓:
第二章業主的權利
第一條 依法享有對自己所擁有物業的各項權利;
第二條 依法享有合理使用商場公用部位、公用設備設施的權利。
第三條 有權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對商場的物業管理提出建議、意見或批評。
第四條 業主有權依法組織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有權提議召開和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享有表決權、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未履行職責時,有權罷免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
第五條 有權提出制度和修改業主委員會章程、業主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第六條 業主有權通過業主大會選聘、解聘物業服務公司。有權監督物業服務公司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第七條有權對商場物業管理的公共事項向物業服務企業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有權要求物業服務企業對商場內各種違反物業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制止、糾正。
第九條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章 業主的義務
第十條業主按照物業合同的約定按時繳納物業服務費和在經營中產生的其它各項費用及其相關的管理費;
第十一條 業主出租轉讓商鋪時,告知承租人買受人遵守本約定。
第十二條業主應遵守法律、法規相關的其他義務的規定
第十三條業主需要裝飾裝修商鋪,應事先告知業委會,并與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業主應按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從事裝飾裝修行為,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
第十四條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
第十五條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業主應按有關規定合理使用共用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七條業主及物業使用人使用電梯、貨梯,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和停放車輛,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車輛行駛和停車規則。
第十九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1、禁止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破壞房屋外貌,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
2、禁止占用或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擅自移動物業共用設施設備;
3、禁止拉拽顧客,罵人、打架、斗毆、詆毀、傳播、誹謗他人等不文明行為。
第四章業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條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授予業主委員會以下權利:
1、根據本管理規約,制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2、以批評、規勸、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管理規約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本業委會管理區域內,業主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
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是物業服務活動正常開展的基礎,涉及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業主委員會應勸導欠費業主履行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義務。
第五章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業主違反本管理規約關于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約定,妨礙物業正常使用或造成物業損害及其他損失的,其他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據本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業主違反本管理規約關于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導致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受損的,其他業主可依據本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其他事項
本公約自首次業主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本公約應當報物業所在地區行政主管機關備案。
本公約由業主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