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龍小區業主管理規約
龍灣小區業主管理規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龍灣小區(以下簡稱“物業”)全體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小區(大廈)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約。
第二條 本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
第三條 凡是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應與本管理規約一致。
第二章 物業基本情況
第四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的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龍灣小區 ;
座落位置 **區**路**號,**號 ;
物業類型商住 ;
建筑面積約583233平方米。
第五條 本物業區域內的物業服務用房位于:___,建筑面積為: 。
第六條 依法取得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或者雖未依法登記取得所有權,但基于買賣、贈與等旨在移轉所有權的民事法律行為已經依法占有使用該專有部分的人為本管理規約所稱業主。
第七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能夠登記成為單個業主所有權標的物的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綠地、樓頂平臺、車庫、車位等房屋或者特定空間為本管理規約所稱專有部分。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物業服務用房、外墻面、大堂、樓梯、過道、道路,未經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未經規劃專屬于單個業主的樓頂平臺、綠地等為本管理規約所稱共有部分。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建筑物以外的已經登記為全體業主共有或者根據其功能應當為業主共同利用的公共健身場所、廣場、園林等其他公共場所為本管理規約所稱共有部分。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已經登記為全體業主共有或者雖未登記但系為保障業主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行使而修建或者埋設的配套設施,包括圍墻、大門、車棚、公共健身設施等,以及電梯、公共照明、安保、供電、供水、供熱、供氣、管道、水箱、消防、郵政信箱、避雷裝置、閉路電視監控系統等公用設施,為本管理規約所稱共有部分。
第三章 物業的使用
第八條 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物業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業主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在用電、用水、用熱、用氣、排水、通行、通風、采光、日照、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的關系。
第十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1、危及建筑物安全,妨害建筑物正常使用,損害建筑物外觀;
2、占用或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擅自移動物業共用設施設備;
3、違章搭建、私設攤點、占用綠地、侵占通道以及建筑物的其他共有部分;
4、踐踏、占用綠地,損毀樹木、園林;
5、在非指定位置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
6、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發出超標噪聲;
7、擅自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懸掛、張貼、涂改、刻畫、設立廣告牌等;
8、拒付物業服務費用;
9、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10、法律、法規和本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 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并與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業主應按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從事裝飾裝修行為,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
第十二條 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
本物業管理區域晚間18時至次日上午8時和節假日,不得從事敲、鑿、鋸、鉆等產生嚴重噪聲的施工。
第十三條 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業主應按有關規定合理使用水、電、氣、暖等共用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條 業主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按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第十六條 業主及物業使用人使用電梯,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和停放車輛,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車輛行駛和停車規則。
第十八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飼養動物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并應遵守以下約定:
1、不得在公共場所大小便,不得飼養家禽,保證動物衛生避免傳染疾病。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