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大學校區職工生活小區管理規約
科技大學校區職工生活小區管理規約
為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保障本小區物業安全合理使用,維護小區的公共秩序,建立全體業主必須遵守的共同行為準則,建設整潔美觀、生活有序、和睦相處的小區,制訂本規約。
第一章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的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廣西科技大學東環校區職工生活小區
坐落位置:柳州市東環大道268號
物業類型:
建筑面積:
第二章 業主的權利
一、依法享有對自己所擁有物業的各項權利。
二、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三、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四、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五、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六、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七、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八、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九、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并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全體業主對未按法定程序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以及未取得物價部門批準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可以拒絕交納物業服務費。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章 業主的義務
一、業主必須按規定交納應支付的物業服務費、專項維修資金。
1、業主應當于每月20 日前交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包括建設單位未售出或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服務費。
2、業主應當按規定自行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二、業主在本小區內不得有違*用場所管理的行為:
1、不得擅自占用公共走道、大堂、綠地、屋面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2、不得擅自改變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用途;不得妨礙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3、不得損壞路燈、消防設備、水泵、電房、避雷器、道路、花基(欄)等共用設施設備。
4、不得制造超標準噪聲,破壞公眾安寧;不得聚眾喧鬧。
5、不得亂堆放雜物;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但自用生活性燃料除外。
6、不得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煙塵污染環境。
7、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三、業主在本小區內不得有違反環境衛生管理的行為:
1、不得有影響市容的亂搭、亂貼、亂掛、亂寫亂畫等行為;
2、遵守市容及環境衛生保潔規定,自覺將家居雜物、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場地,不得亂拋垃圾、雜物,嚴禁從門窗、陽臺向外拋擲垃圾和雜物。
3、不得損壞公共綠化及設施,包括公共綠地、花草樹木、建筑小品、體育設施等。不得向綠地、花草樹木潑污水和有害物質。
4、業主未經市容局批準不得擅自飼養家禽家畜;飼養動物,不得擾民,并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5、注意保護樓梯等共用場地的環境衛生,如有物品灑落在共用場地,請自行清除,污染、破壞地面,需恢復原樣。
6、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7、其他 。
四、業主在本小區內必須遵守的治安、消防管理的行為:
1、不得利用房屋窩藏犯罪人員和贓物或其他從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動,對違法犯罪人員和行為及時舉報。
2、業主出租房屋,應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并告知物業管理企業,協助物業管理企業通知承租人履行非業主使用人的義務。
3、愛護各種防火設施設備,遵守防火各項規定,發現火災隱患,應及時通知物業管理企業處理。
4、樓層防火門應保持關閉狀態,不可私自加鎖或長期打開。
5、管理好電爐、燃氣用具,使用電爐、燃氣爐時請勿外出。
6、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7、其他 。
五、業主在本小區內必須遵守的交通管理行為
1、不得隨意停放車輛,車輛應當停放在停車場或物業管理公司指定的停放點保管。
2、嚴禁鳴喇叭,車輛停放時應當及時關閉發動機。
3、嚴禁貨車進入小區內停放(為小區業主運送貨物臨時停放的除外),以免影響小區內的交通安全、防止汽車制造廢氣污染小區環境和損壞小區道路。
4、除救護車、公安消防車、清潔車、工程搶險車等特殊車輛外,其他機動車進入小區,應當嚴格遵守小區的交通管理規則。
5、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5、其他。
六、有關安裝空調、裝飾裝修的約定。
1、應當將空調機外機安裝在建筑設計指定位置,并注意安裝牢固,防止跌落。發現有不牢固的情況,應當及時加固。
2、空調機冷凝水應當接入統一管道,不得隨處滴漏。
3、空調機外機發出超標噪音的,應當停止使用,經排除故障或更換再使用。
4、業主對房屋進行裝修,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不得對房屋內外承重墻、梁、柱、板、陽臺、天臺、屋面及通道進行違章鑿、拆、搭、占。
5、業主如需安裝空調和對房屋等進行裝飾裝修的,應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并與其簽定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告知業主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業主裝飾裝修時違反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的,自行承擔責任。
6、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7、其他。
七、業主承諾在與其他物業使用人建立使用、修繕、改造物業法律關系時,應告知對方本規約的規定。
八、其它。
第四章 違約處理
一、業主未按規定交納物業服務費,處每日3‰的違約金;無正當理由超過 6個月不交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采取批評、規勸、公示等催繳措施;逾期仍未交納的,由物業管理企業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業主違反業主義務中第三、四、五、六、七條的,相關業主、物業管理企業有權制止。拒絕糾正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采取措施督促改正;造成損失的,受損方有權要求賠償,相關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也可依據本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業主違規安裝空調和裝飾裝修房屋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督促業主改正并將情況告知相關主管部門。造成他人房屋被損壞,包括滲、漏、堵等,拒絕維
修和拒絕配合修繕的,業主負責修繕費。
四、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收益的業主(包括建設單位)拒絕主動將凈收益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占為己有的,相關業主、業主委員會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五、建設單位不按規定配置物業管理用房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由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六、物業使用人違反《管理規約》的規定,有關業主承擔連帶責任。
七、其他。
第五章 其他事項
一、本規約由業主大會制定。
二、本規約自業主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本規約規定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抵觸部分自然無效。
三、已生效的管理規約對本小區所有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具有約束力。
四、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內容包括如下:
1、共用部位包括基礎、人防地下室、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戶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垃圾房等。
2、共用設施設備包括物業的上下水管道、落水渠道、水箱、加壓水泵、電梯、供電線路、照明、消防設施、綠地、空地、道路、橋、路燈、溝渠、池、井,以及無上蓋的共用配套設施設備等。
第六章 附 則
本規約從業主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