鉑金商鋪經營管理公約
鉑金時代商鋪經營管理公約
為維護【*.鉑金時代】商鋪業主及其他物業使用人員的合法權益,保持業態的協調,創造一個安全、美觀、有序的商業環境, 保證商鋪的保值和升值,特訂立《商鋪經營管理公約》(以下簡稱《商鋪公約》),作為商鋪業主及物業使用人的共同約定,所有業主必須以認可本《商鋪公約》作為簽訂商鋪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前提條件。
第一條 【*.鉑金時代】商鋪各業主及其使用人均同意按照附件一區分地段經營本區域所列商業項目,不得將所購商鋪用于經營除附件一所列該區域項目以外的其他商業項目。
第二條 業主及其使用人在經營期內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合法經營。
第三條 所有經營者的商鋪,其裝飾裝修、店面形象應保持整潔協調。嚴禁店面出現臟、亂、差現象。
第四條 商鋪各業主同意由商業經營管理公司對全部商鋪及商鋪公共區域進行統一的商業經營管理,統一宣傳、策劃和推廣,各業主和使用人不得擅自自行占用公共區域進行宣傳活動。
第五條 商鋪各業主同意自開業之日起按月向商業管理公司支付商業管理服務費,費用標準以與商業管理公司簽定的《商業管理協議》為準。
第六條 商鋪業主有權討論決定與該商鋪經營管理相關的重大事項,維護全體商鋪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合法利益。
第七條 全體商鋪業主均同意委托商業經營管理公司對本公約內容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條 業主轉讓其商鋪所有權的,必須將本公約明示受讓方,在其認可本公約并承諾遵守本公約后,方可進行轉讓。
第九條 業主將商鋪以租賃等方式交由其他使用人經營的,在使用權轉移之前,也必須將本公約明示該其他使用人,在其認可本公約并承諾遵守本公約后,方可進行辦理租賃合同簽訂、房屋移交、物業公司管理備案等使用權轉移手續。
第十條 各業主可就本公約未詳盡規定的事宜簽訂商鋪業主補充公約,該補充公約與本公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本公約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凡因執行本公約所發生的或因本公約有關的一切爭議,由本公約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提請商業經營管理公司調解;協商或調解無效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物業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本公約經商鋪各業主或授權人簽字、蓋章后即生效。本公約的有效期限直至各商鋪的使用年限終止之日止。本公約一經業主簽署,其所列條款即對各業主及使用人具有同等法律約束力。本《公約》由每位業主簽署兩份,業主一份、商業經營管理公司存留一份。
【*.鉑金時代】 層 區 號商鋪
業主簽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