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區衛生管理守則
物業園區衛生管理守則
為保持園區干凈整潔,使業主(住戶)享有一個優美、舒適的居住環境,制定本規定:
1、園區的環境衛生,由管理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廣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及物業管理規定具體實施管理。
2、園區內的所有人員均應自覺維護園區內的公共衛生,樹立人人愛清潔,個個講衛生的良好風氣。
3、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管理處責令其限期糾正,清除或采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者將要求違規者給予賠償。
(1)隨地吐痰、便溺、隨地拋棄瓜果皮核、紙屑、煙頭等雜物的,管理處將責令其限期糾正和及時清除。
(2)在路面、門前、樓梯間、樓道、平臺等公共場所堆放垃圾、雜物的,管理處將責令其限期糾正和及時清除。嚴禁在上述地方摻和水泥、攪拌油漆等,只要造成上述地方有污染的,管理處將要求違規者給予賠償。賠償費用的計算方法為:'維修的材料費'加上'維修的人工費'的兩倍。
(3)嚴禁從樓內或高空向外擲物、潑水,如出現此情況,將賠償清潔費50元以上,200元以下。高空擲物造成人身傷害的,視其情節輕重,將依法追究責任。
(4)園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豬等家禽家畜,違者按廣州市有關管理規定處理。
(5)進入園區車輛污染道路的,賠償清潔費、人工修復費50元以上300元以下。
(6)日常生活垃圾須用袋裝,每天下午18:00至第二天早上8:00按規定時間放置到每層防火門后。
4、損壞、破壞和盜竊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除責令其恢復原狀外,并可按重建(置)價的2倍至10倍價錢進行賠款;違反園區管理規定的,由保安部予以處理;違反治安管理條例及違法構成犯罪的,將送交處法機關依法追究其責任。
5、侮辱、毆打園區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職責的,由園區保安部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將送交處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