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公眾商業經營場所臨時管理規約
小區公眾管理規定:商業經營場所臨時管理規約
為了保障各業主(使用人)的整體利益,創造良好的經營環境,特制定營業場所臨時管理規約。
1、單位和個人在小區內進行商業經營須經物業服務公司同意,并到工商、稅務等部門辦理合法手續。
2、住宅小區內不得開辦污染小區環境的生產加工企業。
3、各營業單位店主店員應遵守小區各項管理規定。
4、各營業單位不得占用公共場所、走道、不得將貨物、雜物、垃圾堆放在商鋪門外。
5、各營業單位應按規定設置招牌,不得在公共場所亂貼標語、亂豎指路牌、廣告牌等。
6、各營業單位應保持良好的店容、店貌及環境清潔,按規定要求設置垃圾桶,及時清倒垃圾,做好門前'三包'(包市容衛生、包環境秩序,包綠化美化)。
7、各營業單位應保持小區安靜,不得大聲喧嘩及大音量使用廣播器材。
8、各營業單位裝修應嚴格按《'金華庭'裝修管理手冊》執行,嚴禁更改房屋結構、改動水電設施、消防器具及其他公共設備。
9、所有營業單位均應文明經商,合法經營,不得出售偽劣 、變質有害健康的商品、食物,不得強買、強賣、欺行霸市。
10、任何營業單位、店主應自覺遵守消防規定,配備消防器材。
11、外來經營單位應服從物業服務單位管理,遵守小區有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經營攤點必須在指定地點擺放,并按照規定繳納管理費和衛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