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施工發電機管理指引
為進一步加強施工現場發電機使用的管理,結合集團公司的實際情況,修定本管理指引,供參照執行。
一、適用范圍
1、適用于主體進場后施工現場未開通臨時用電或電源容量不足供電不穩的情況。
2、適用于開盤、臨電交樓期間電源容量不足的情況。
3、本指引不適用于樁基施工,由樁基單位自發電的情況,應由樁基礎單位報價并納入合同。
二、專人管理
工程部應派專業監理工程師負責發電機的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1、發電機進退場管理臺帳的建立;
2、發電機進場驗收;
3、發電機使用監督和記錄;
4、發電機柴油使用監督及臺帳登入等。
三、發電機使用的申請、批復管理
1、工程部應根據合同及施工方案的要求制定發電機使用方案,報工程技術部審批后執行。方案要點包括:
(1)技術要點:使用發電機的原因、用電設備清單及其負荷的大小、發電機供電的施工部位、發電機位置布置、線路走向布置等;
(2)經濟要點:對發電機的使用成本進行測算,包括租賃成本和油耗成本;
(3)管理措施:結合現場實際情況,制定發電機使用管理要求。
2、發電機使用方案須報集團管理中心審批的情況(審批表格見附件四):
(1)現場周邊無臨電負荷,主體單位需長期使用發電機的(簽發開工令算起2個月以上);
(2)開盤銷售需使用發電機供電的;
(3)交樓臨電負荷容量不足需使用發電機供電的。
3、其它技術要求:
(1)發電機額定功率應與實際負荷相匹配,不得大于實際最大負荷的2倍;
(2)現場發電機的使用需根據施工方案的實際用電負荷分批進場;
(3)需長期使用發電機項目,為滿足夜間施工照明及現場負荷較小的情況,在配備滿足高峰用電發電機的同時要求配備小功率發電機(新增小發電機須進行成本測算)。
四、發電機進出場管理及設備管理
1、進場使用的發電機必須具備合法有效的合格證或檢驗合格報告,并經監理工程師驗收后方可進場。驗收內容應包含發電機合格證或檢驗合格報告、進場發電機與申請書內規格型號是否一致、發電機饋線配電系統的布置等。
第2篇 地產工程建設施工發電機管理指引
某地產工程建設施工發電機管理指引
為了加強施工現場發電機使用的管理,結合集團公司的實際情況,擬定本管理指引,供參照執行。
一、本指引主要適用于施工現場未開通臨時用電或業主提供電源容量不足,需使用發電機供電的。
二、工程部應派專業監理工程師負責發電機的管理:發電機進退場管理臺帳的建立、發電機進場驗收、發電機使用記錄等工作,并在組織架構和崗位職責上予以明確。
三、發電機使用的申請、批復管理
1、工程現場使用發電機前,應由使用單位提出使用申請及用電方案。
2、工程部應根據合同及施工方案的要求進行審查,對發電機用電負荷的大小及性質給予審核,審核要點包括:使用發電機的原因、用電設備清單及其負荷的大小、發電機供電的施工部位、發電機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