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通風瓦斯管理十條禁令
1.啟封密閉,必須編制安全措施,并經總工程師審批,必須在通風部門、通風助理的監督指導下進行。高瓦斯礦井啟封密閉安全措施,要上報長治公司進行把關,報請礦山救護隊參與。嚴禁無措施和違反規程,違章作業。
2.通風系統必須合理。采掘工作面、主要硐室等必須為獨立通風。低瓦斯礦井如特殊情況需串聯通風,必須制定嚴密的安全技術措施,且最多只準串聯一次。嚴禁采用不符合《安全規程》規定的不合理的擴散、串聯、角聯等通風。
3.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超限(≥1%)必須停止作業,采取有效降瓦斯措施,掘進工作面風筒口距迎頭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并保證生產過程中按規定續接該段風筒進行調整。嚴禁瓦斯超限作業,嚴禁風筒口距掘進面迎頭超規定距離或故意破壞風筒,造成工作面風量不足等現象發生。
4.所有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同等能力的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裝置供風。高瓦斯礦井局部通風必須采用壓入式通風,必須真正保證專用雙電源。備用風機必須正常供電,定期(原則為一月)進行切換運行,要有專人管理和維護。嚴禁高瓦斯礦井局部通風采用抽出式、混合式通風方式,嚴禁局部通風機供電線路分接其他負荷,嚴禁局部通風機吃循環風。
5.瓦斯抽放工作必須執行抽采安全規程,建立健全監測監控系統 。掌握抽放規律,建立專門隊伍或專門專職人員進行管理。嚴禁無監測報警裝置和記錄,嚴禁無專門人員管理,嚴禁一般人員隨意替代抽采人員或專門管理人員。
6.井下所有用風作業地點,風量必須滿足要求。嚴禁無風和微風作業。
7.通風設施的設置和管理必須符合安全規程要求,做到定期維護,保證正常使用。在通風設施上或附近有專門工程時必須報請通風部門執行審批程序。嚴禁任何人員破壞或未經審批在通風設施上及其周圍進行其它工程,造成系統紊亂,產生安全隱患。
8.瓦斯檢查員必須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制度,進行三對照,并做好記錄。要根據實際情況對特殊時段、特殊地點、瓦斯相對不穩定的區域,加大檢測的頻次,杜絕盲時、盲區的發生。嚴禁空班漏檢。
9.停電作業影響礦井或井下局部通風時,必須提前由責任單位提出停電申請,制定安全措施,經通風部門、機電部門同意,相關領導簽字批準后,方可按停電停風措施,依計劃停電停風。嚴禁因停送電造成無計劃停風。
10.緊急避險系統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按要求建立完善ch4、co、co2等監測監控報警系統,保證系統正常運行,并列入礦井正常的動態瓦斯檢查范圍進行管理。嚴禁破壞或放置不用,確保隨時符合相關規定或要求。
第2篇 尾巷的通風瓦斯管理
1、進入尾巷的鋼管、軌道、金屬網等導電物體,必須有防止產生靜電、磨擦火花的安全措施。在進入尾巷前設置絕緣隔離段,嚴防雜散電流導入,并在尾巷以內設置可靠的接地保護,以防靜電積聚。
2、瓦斯尾巷不進行瓦斯抽放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2℅,進行瓦斯抽放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2.5%。采空區的排放瓦斯橫貫及其下風側30m范圍內不受此限,但必須對此區域明確,并設置花閉和警標,禁止任何人員進入。
3、瓦斯尾巷必須按有關規定設置瓦斯探頭,瓦斯濃度達到2℅時(進行抽放時為2.5℅),能夠報警和切斷工作面及其回風巷所有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
4、風流進入尾巷必須進行有效凈化除塵。尾巷沖洗周期為五天一次,保持巷道無粉塵堆積和巷道濕潤;在回風橫貫距開口2米處,在排瓦斯橫貫距尾巷側2米各設置一道凈化水幕,并在采煤時保持常開不閉;隔爆水袋距排瓦斯橫貫距離不得大于200米,數量符合規定。
5、尾巷要及時維修,并保證有效的通風斷面和行人安全暢通。維修后的巷道斷面不得小于原設計的五分之四。
6、在尾巷內進行巷道維修、抽放管路鋪設、密閉施工、風泵排水、風筒吊掛、防塵等工作時,必須制定詳細的安全技術措施,經總工程師批準后,由通風科干部跟班現場指揮,并在瓦斯濃度低于1.5%,且有瓦檢員全過程監控的情況下進行。
7、瓦斯尾巷同時使用的橫貫數不得超過二個(工作面前方的通風橫貫和工作面后方的排瓦斯橫貫),通往順槽的橫貫至少在兩端分別板閉,掛牌和定期檢查。通往采空區的橫貫必須及時有效永久封閉,永久閉前要打好花閉,禁止任何人員進入,且只允許通風專業人員用光瓦和加長皮管進行檢查。
8、尾巷內不能引入全風壓風流摻新的區段,必須接入風筒供風。尾巷全長必須保證0.5m/s-4.0m/s的風速,不得留有任何形式的盲巷。給尾巷供風的風機必須保證連續可靠運行,實現“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一旦造成停風,必須嚴格按照有關程序限量排放積存的瓦斯。
9、獨頭尾巷后部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實行封閉管理。復用時重新排放瓦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