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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時管理規約范本-20(15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6-25 19:15:06 查看人數:72

      臨時管理規約范本-20

      第1篇 臨時管理規約范本-20

      臨時管理規約示范文本20

      為了加強 的管理,維護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臨時管理規約。本臨時管理規約對開發建設單位、購房人(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和開發建設單位在使用、經營、出讓其所擁有物業時,應當遵守物業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第二條 購房人在購買新建房屋時,應當對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本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確認。

      第三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和開發建設單位應當遵守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的各項物業管理制度。

      第四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和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支持、配合物業服務企業的各項管理服務活動。

      第二章 業主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和開發建設單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物業管理服務活動中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而不履行義務。

      第六條 業主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

      (二)推選業主代表,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享有被選舉權;

      (三)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四)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就物業管理服務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五)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本臨時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業主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臨時管理規約;

      (二)執行業主大會通過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三)配合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實施物業管理服務活動;

      (四)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

      (五)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

      (六)按照規定交存或者續交專項維修資金;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物業使用和維護

      第八條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使用物業:

      (一)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權益;

      (二)自覺維護物業的整潔、美觀和共用部位、通道的暢通及共用設備、公共設施的完好;

      (三)安裝空調,應當按照房屋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未預留位置的,按照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

      (四)當物業的專有部分出現影響他人正常使用的情況時,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及時維修,消除隱患。

      第九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合法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使用物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拆改住宅樓房或者與其結構垂直連體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礎、墻體、梁、柱、樓板等承重結構,損壞共用的設施、設備,在外墻上拆改、增設門窗,或者擴大原有門窗尺寸,損壞和改變房屋外貌;

      (二)在樓板、陽臺、露臺、屋頂超荷載鋪設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內增設超荷載分隔墻體;在外墻安裝存在安全隱患、有礙觀瞻或者破壞小區整體環境的物品;

      (三)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等;

      (四)占用共用部位和消防通道,損壞共用的設施、設備或者移裝共用設備;

      (五)在庭院、車位、平臺、屋頂、露臺或者其他場地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六)違反有關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和燃放煙花炮竹及排放有毒、有害、危險物質;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設計用途使用房屋,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本臨時管理規約的規定改變房屋使用用途。

      業主確需改變房屋設計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規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書面同意后,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將有關部門審批的資料報送物業服務企業留存。

      第十一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增強安全防范意識,自覺遵守有關安全防范的規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盜工作。

      第十二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使用物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供水、排水、通風、采光、通行、維修、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按照有利于物業安全使用、外觀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處理相鄰關系。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時,相關業主和使用人必須給予配合。

      當物業出現危及安全、影響觀瞻時,業主、物業使用人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維修,所需費用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第十四條 物業維護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二)業主負責專有部分和專有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和養護,不得侵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三)業主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對其專有部分和專有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養護,雙方根據約定承擔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四)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負責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

      第四章裝飾裝修管理

      第十五條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當保證房屋的使用安全,不得影響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維修和養護,遵守國家及本市有關物業裝飾裝修管理規定,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接受物業服務企業對房屋裝飾裝修的監督管理。凡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響公共利益的裝修行為,應當服從管理、及時改正。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違規、違章裝飾裝修房屋或者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物業的,應當恢復原狀,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裝飾裝修房屋前,業主、物業使用人和裝飾裝修企業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和有關規定;

      (二)施工時遵守物業服務企業對施工人員、施工時間和裝修設備使用等方面的要求;

      (三)施工期間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避免施工過程中對相鄰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響,在時間段內,不得從事敲、鑿、鋸、鉆等產生嚴重噪聲的施工;

      (四) 遵守物業服務企業對裝飾裝修材料、裝修垃圾存放的要求,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場地;

      (五)對因裝飾裝修損壞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相關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自行修復,并承擔相關費用。

      第五章遵規守約

      第十七條 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互助友愛,和睦共處,共同創造和維護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

      第十八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自覺做到:

      (一)按照國家、本市的相關規定及本物業管理區域的相關制度,文明飼養寵物、文明祭奠、定點燃放鞭炮、維護環境衛生;

      (二)停放車輛應當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和停車協議的相關規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道路及碾壓綠地;

      (三)與相鄰業主和睦相處,模范履行業主義務,共建共管和諧家園。

      第十九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杜絕下列行為的發生:

      (一)隨意堆放雜物、高空拋物;

      (二)私自侵占、毀壞綠地、改變綠地原有規劃設計;

      (三)隨地吐痰、丟棄煙頭、紙屑和垃圾;

      (四)亂設攤點,亂懸掛、張貼、涂寫、刻畫;

      (五)聚眾喧鬧、噪音擾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不道德行為。

      第六章物業出租和轉讓

      第二十條 業主將房屋出租時,應當告知并要求承租人遵守物業管理制度和本臨時管理規約。業主轉讓物業時,本臨時管理規約對物業繼受人具有同等約束力。

      業主出租或者轉讓物業后,應當將物業出租或者轉讓情況和通訊方式書面告知物業服

      務企業。

      第二十一條 業主轉讓物業時應當結清物業管理服務費等相關費用。

      第七章共同利益

      第二十二條 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服務活動中授予物業服務企業以下權利:

      (一)根據本臨時管理規約由物業服務企業制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維護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二)以批評、規勸、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管理制度的行為;

      (三)。

      第二十三條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是物業服務活動正常開展的基礎,涉及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任何業主不得拖欠、延期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

      第二十四條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侵害全體業主共同利益的,在業主大會成立之前,可授權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本臨時管理規約向相關業主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從事經營活動的,不得影響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并應當征得相關業主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代表業主收取的相關收益,應當單獨列帳,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改善共用設施設備并定期將使用情況向業主公示。

      第二十六條 人為造成物業損壞的,由責任人負責修復,并承擔費用。

      第八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因物業管理相關事宜發生爭議時可以自行協調解決;不能自行協商解決的,可以向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或者有關法律法規造成其他業主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相關業主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的,業主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條 其他增加條款:

      第九章 生效日期

      第三十一條 本臨時管理規約自購房人簽訂物業管理確認書之日起生效。

      購房人(業主)簽字: 開發建設單位蓋章:

      年月日 年 月日

      填 寫 說 明

      1、本臨時管理規約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項目物業管理及相關活動。

      2、本臨時管理規約應當用鋼筆、簽字筆或者打印填寫,空格部分若不填寫內容,應用“/”劃掉。涂改之處,須經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3、本臨時管理規約的確認由購房人(業主)親自填寫確認。

      4、本臨時管理規約發生變更或者遺失的,應及時到備案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確 認 書

      (業主名稱)作為 (物業項目名稱)下列單元的業主,已經對《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的條款內容,予以確認。

      所擁有房屋位置: 區(縣)(物業項目名稱) 號樓門 單元。

      購房人(業主)簽字:

      年 月 日 (此聯由開發建設單位存檔)

      確 認 書

      (業主名稱)作為(物業項目名稱)下列單元的業主,已經全文閱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的條款,并理解、認同條款內容,同意嚴格遵守。

      所擁有房屋位置: 區(縣)(物業項目名稱) 號樓門 單元。

      其他:

      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

      通信地址: 郵政編碼:

      購房人(業主)簽字:

      第2篇 淺議施工現場的臨時用電管理

      通過對項目部的安全檢查,我部室發現,臨時電問題仍是困擾項目部的一個重大安全問題: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與實際情況不符;施工現場的配電箱不符合規范要求;電纜不符合三相五線制;施工現場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電氣元件;未進行重復接地;未測接地電阻;項目部未配置保全電工等等,這些都已成為項目部的重大安全隱患。究其原因,主要是施工現場的臨時用電是一項技術性強,實施難度較大的項目,它存在臨時性強、用電量變化大、設備流動位置不確定、環境差、危險性大等因素,同時項目部電氣工程師和保全電工對國家關于臨時用電的相關規定理解膚淺。為了項目部能按規范安全用電,消除臨時電帶來的安全隱患。根據jgj46-2005《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特編寫《淺議施工現場臨時用電》。

      一、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

      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是施工用電安全技術的核心組成部分,其宗旨是指導項目部建立一個既能夠確保施工用電安全,又能夠兼顧施工用電方便的臨時用電系統。但目前我公司大多數項目部,沒有編制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或者原搬照抄公司的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樣本,不能正確指導施工。現場技術人員只是憑經驗架設線路,配置設備,造成用電不合理,甚至留下安全隱患,危及施工安全。因此,項目部應按規范規定并結合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編制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其內容包括:現場勘測計算、負荷計算、變電所設計、配電線路設計、配電裝置設計、接地設計、防雷設計、外電防護措施、安全用電與電氣防火措施、施工用電工程設計施工圖等,應當做到考慮全面、精心設計、周密布置,使其成為具有真正實際指導意義的設計,并經技術負責人審核,主管部門批準后,督促施工人員嚴格執行、實施。

      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的外電防護

      外電線路主要指不為施工現場專用的原來已經存在的高壓或低壓配電線路,一般的工程不涉及外電防護,但是部分臨路的工程會涉及外電防護。由于外電線路位置已經固定,無法改變,所以施工過程中必須與外電線路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當因受現場作業條件限制達不到安全距離時,必須搭設絕緣防護隔離屏障或遮攔,防止發生因碰觸造成的觸電事故。但是目前部分在建工程與外電線路的距離小于規定的安全距離,沒有采取防護措施,或雖有防護,但不嚴密,防護屏障上沒有懸掛警告標示牌,防護材料不符合要求,不采用絕緣材料,或防護材料強度較低,難以阻止堅硬物品的穿越,防護空隙大或者只防護一部分,給施工過程留下極大的安全隱患。因此,凡是外電線路小于規定的安全操作距離時,一定要認真地采取防護措施,做好方案,采用有可靠機械強度的絕緣材料,保證在施工作業過程中不會被破壞,并能有效地與外電線路實現電氣安全隔離,保證用電安全。

      三、配電線路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工程必須采用tn-s系統,設置專用的保護零線,三級配電、兩級及其以上保護,確保“一機一閘一箱一漏”。現場臨時用電工程的配電線路自配電室或總配電箱開始敷設,依據各級配電裝置的相對位置,一般采用放射——樹干式配線型式為宜,線路敷設方式一般采取架空或埋地。目前大部分項目部的線路敷設較為馬虎,存在以下現象:配電線路架設在外腳手架或井字架上;電纜線路拖地,私拉亂接,沒有一定規律可循;電纜線路埋設深度較淺,上下缺50mm的細砂,埋地電纜引出地面2m至地下0.2m處未加保護套管;電纜接頭防水性能差;架空線路的電桿沒有采用混凝土桿或木桿;電桿桿徑細,埋地深度淺,長度不符合要求,檔距超過規定,致使電線弧垂度大;電桿的終端桿,轉角桿沒有加裝平衡拉線,電桿上缺少絕緣子,橫擔上線路排列混亂等。因此,施工現場的線路敷設應該嚴格按照規范的要求布設,做到電線埋地、引出正確,符合要求,線路架設選用合理的電線桿,配好絕緣子、橫擔,線路排序正確,確保線路的安全。

      施工現場用電的工作零線與保護零線必須嚴格分開。如果發生工作零線與保護零線錯接,將導致設備外殼帶電的危險,危及操作人員的人身安全。我們根據多次對項目部施工現場安全檢查的情況,發現接零保護由于得不到項目部的重視,而導致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存在安全隱患,主要問題是:部分施工現場接零保護不規范,現場人員認識模糊,保護零線沒有自始至終引到開關箱及用電設備不帶電的外露部分;保護零線沒有重復接地或重復接地不符合要求;接地電阻沒有進行接地搖表測試;保護零線選用的材料和截面不符合要求;未采用綠/黃雙色線加以標識區別。因此,現場保護零線必須嚴格按照規范的要求設置,以降低用電的危險性。施工現場的保護零線應當與工作零線真正分離,保護零線絕對不允許中間斷開,嚴禁穿過漏電保護器或通過任何閘刀、熔斷器等開關電器,并且在保護零線的末端及中間應多處做重復接地,保證每處重復接地電阻值<10ω;保護零線的截面應不小于工作零線的截面,并使用綠/黃雙色線;與電器設備連接的保護零線應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絕緣多股銅線。

      四、配電箱、開關箱

      施工現場的配電箱是電源與用電設備之間的中樞環節,而開關箱是配電系統的末端,是用電設備的直接控制裝置。規范要求配電箱應作分級設置,即在總配電箱下設分配電箱,分配電箱以下設開關箱,開關箱以下就是用電設備,形成三級配電,并做到“一機一閘一漏一箱”。配電箱、開關箱的選擇、設置和使用是否符合規范的要求,直接影響著施工現場的用電安全,但是目前很多工地臨時用電沒有采用三級配電,用電系統比較混亂,配電箱、開關箱采用的材料材質差,隱患多;箱體設置位置不當,周圍亂堆建筑材料,操作維修極不方便;箱體尺寸小,箱內電器緊靠;箱內沒有裝設隔離開關;電器裝置安裝在木板上;電器裸露,破損較多,特別是部分閘刀缺少閘蓋,操作極不方便,也不安全;配電箱,開關箱標識不清,易造成誤操作;箱體引出線隨意,有的從側面進入箱體,有的直接從箱門口上進入,箱體無防雨措施,雨水極易進入箱體;箱內雜物多,一閘多機,分配電箱與開關箱,開關箱與用電設備距離較遠,不符合規范的要求。因此,總配電箱、分配電箱、開關箱要使用鐵制,有門,能鎖,防雨,防塵,鐵皮厚度不小于1.5mm的標準鐵殼電箱,要安裝在干燥、通風,并有足夠二人同時工作的空間或通道;電箱前面不得堆放任何妨礙操作、維修的物品,并做好電箱的分路標記;箱內設備能夠緊固地、規范地安裝在金屬或非木質的絕緣板上;箱體金屬安裝板和箱門之間用保護零線作電氣聯接;電箱的進出線應從箱底進出,進出線必須加護套分路成束進出;箱體安裝要端正、牢固,箱底與地面垂直距離為1.5~1.8m;移動配電箱應設在緊固的支座上,箱底距地面的垂直距離應在0.6~1.5m范圍之內,分配電箱與開關箱的距離不得超過30m,開關箱與其控制的固定式用電設備的水平距離不宜超過3m。

      規范要求“三級配電兩級保護”中的“兩級保護”主要是指采用漏電保護措施,除在末級開關箱內加裝漏電保護器外,還要在上一級分配電箱或總配電箱中再加裝一級漏電保護器,總體形成兩級及其以上的保護。漏電保護器是安全用電的主要防護措施之一。但是目前工地上部分管理人員由于認識上的模糊,錯誤地認為用電設備已經做了保護接零或保護接地,再裝設了漏電保護器就能保證安全生產,不會發生觸電事故,并沒有認識到裝設的漏電保護器參數是否匹配,接法是否符合要求的重要性。有的工地在末級開關箱裝的漏電保護器與上一級分配電箱或總配電箱裝的漏電保護器,在額定漏電動作電流和動作時間都是一樣大,沒有認清誰是主保護,誰是后備保護,使其不具有分級分段保護的功能。所以一旦出現事故,漏電保護器要么不跳閘,要么一跳閘就是停電一大片,影響其他設備的正常運轉;或者漏電保護器頻繁動作,導致損壞或影響靈敏度,失去保護功能,留下了安全隱患。因此,正確的選用漏電保護器及其安裝的正確性是安全用電的一個重要環節。通常我們應該選用由漏電保護器與空氣開關組裝在一起的具有過載保護功能、短路保護功能、漏電保護功能的漏電保護器。一般來說,額定漏電動作時間越短越好,宜采用高靈敏度,快速型裝置。規范規定開關箱內的漏電保護器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應超過30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不超過0.1s。對于多級保護,額定漏電動作電流和動作時間應按先后順序合理選配,即從電源至末級負荷的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和動作時間應逐級減少減短,但額定漏電動作電流和漏電動作時間的乘積不應超過30ma.s;使用于潮濕和有腐蝕介質的場所的漏電保護器應采用防濺型產品,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應不大于15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應小于0.1s;漏電保護器一般要求安裝在熔斷器(閘刀開關)的負荷側,這樣才能保護漏電保護器自身短路引起的故障;漏電保護器不得作為頻繁起動的電源開關使用;在使用過程中應經常注意檢查漏電保護器是否失靈,即在合閘通電的情況下按動試驗按鈕,如不動作,應更換新的漏電保護器。

      五、現場照明

      現場照明裝置在一般情況下應與動力線路分開,自設獨立的線路系統,其電源電壓為220v。這樣,一旦動力電源出現故障或有人觸電而造成停電時,不會影響照明回路。在有照明的情況下,有利于排除故障,避免或減少觸電事故的發生。規范還規定在特殊情況下應使用安全電壓。照明燈具的金屬外殼必須做保護接零,單相回路的照明開關箱內必須裝設漏電保護器。但是目前很多工地現場照明系統設置隨意,工地工棚大多低矮,線路高度小于2.4m的沒有采用36v以下的安全電壓;照明線路及燈具隨意搭設;照明線路未采用專用回路,電線私拉亂接等現象較多。因此,應該重視現場照明系統的管理,使用安全電壓,裝設漏電保護器,照明線路和動力線路嚴格分設,做好保護接零,降低觸電的可能性,加強用電安全管理,確保生活用電的安全。

      六、用電管理

      施工用電維護管理不善是電氣安全隱患的另一重要因素。現場電工屬特種作業人員,需要經過嚴格培訓,持證上崗;施工現場所有用電設備的設置、安裝、使用、維修、檢查和拆除都必須由持證電工進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設施投入使用前應進行驗收,使用中應進行定期檢查、維護。但是大部分施工現場沒有配備專職的合格的電氣操作人員,工人憑經驗辦事,對施工用電檢查維修不到位,導致設備帶病運行;管理人員對用電技術交底不詳細,無針對性;對安全檢測記錄、電工維修工作記錄不重視;有關用電檔案資料僅僅是為了應付檢查,存在后補資料、做假資料的情況。因此,應該加強現場的用電管理,加強檢查維修,配備合格的專職電氣作業人員,嚴格實行持證上崗;健全相應的技術檔案,制定有關施工用電的安全技術交底、安全檢測、定期檢修、檢查等安全用電制度,并認真做好記錄,防范于未然,從而促進施工現場的用電管理。

      在施工過程中,為了減少觸電事故的發生,部分項目部采取了有針對性的技術和管理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施工現場存在的用電安全隱患還未徹底消除。因此,加強用電管理已經成為保證施工安全的重要環節,應當引起項目部的高度重視,使施工現場真正做到“安全生產,預防為主”。

      第3篇 臨時用電管理

      1、臨時用電設備在5臺及5臺以上或者設備總容量在50kw以上的,應編制用電組織設計。以下的,應制定安全用電和電氣防火措施。

      2、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的內容和步驟包括:現場勘探;確定電源進線,變電所、配電室、總配電箱、分配電箱等的位置及線路走向;進行負荷計算;選擇變壓器;設計配電系統;設計防雷裝置;確定防護措施;制定安全用電技術措施和電氣防火措施。

      3、臨時用電工程圖紙應單獨繪制,臨時用電工程應按圖施工。設計變更時,必須履行“編制、審核、批準”程序,由電氣工程技術人員組織編制,經相關部門審核及具有法人資格企業的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實施。變更用電組織設計時應補充有關圖紙資料。

      4、臨時用電工程必須經編制、審核、批準部門和使用單位共同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電工必須經過按國家現行標準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工作;其他用電人員必須經過相關安全教育培訓和技術交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6、安裝、巡檢、維修或拆除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必須由電工完成,并應有人監護。電工等級應同工程的難易程度和技術復雜性相適應。

      7、各類用電人員應掌握安全用電基本知識和所用設備的性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使用電氣設備前必須按規定穿戴和配備好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應檢查電氣裝置和保護設施,嚴禁設備帶“缺陷”運轉。

      ②保管和維護所用設備,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解決。

      ③暫時停用設備的開關箱必須分斷電源隔離開關,并應關門上鎖。移動電氣設備時,必須經電工切斷電源并做妥善處理后進行。

      ④移動電氣設備時,必須經電工切斷電源并做妥善處理后進行。

      8、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必須建立安全技術檔案,并應包括下列內容:

      ①用電組織設計的全部資料;

      ②修改用電組織設計的資料;

      ③用電技術交底資料;

      ④用電工程檢查驗收表;

      ⑤電氣設備的試、檢驗憑單和調試記錄;

      ⑥接地電阻、絕緣電阻和漏電保護器漏電動作參數測定記錄表;

      ⑦定期檢(復)查表;

      ⑧電工安裝、巡檢、維修、拆除工作記錄。

      9、安全技術檔案應由主管該現場的電氣技術人員負責建立與管理。其中“電工安裝、巡檢、維修、拆除工作記錄”可指定電工代管,每周由項目經理審核認可,并應在臨時用電工程拆除后統一歸檔。

      10、臨時用電工程應定期檢查。定期檢查時,應復查接地電阻值和絕緣電阻值。

      11、臨時用電工程定期檢查應按分部、分項工程進行,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處理,并應履行復查驗收手續。

      第4篇 臨時用電施工日常維護管理基本要求

      1供用電設施的運行及維護,必須配備足夠的常用電氣絕緣工具,并按有關規定,定期進行電氣性能試驗。電氣絕緣工具嚴禁挪做它用。

      2供用電設施的清掃和檢修,每年不宜少于2次,其時間應安排在雨季和冬季到來之前。

      3 各種電氣設施應定期進行巡視檢查,每次巡視檢查的情況和發現的問題應記入電工安裝、巡檢、維修、拆除工作記錄內。

      1) 低壓配電裝置、低壓電器和變壓器,有人值班時,每班應巡視檢查1次。無人值班時,至少應每周巡視1次。

      2) 配電盤應每班巡視檢查1次。

      3) 架空線路的巡視和檢查,每月不應少于1次。

      4) 設置的1kv以下的配電箱,每季度應進行1次停電檢查和清掃。

      5) 室外施工現場供用電設施除經常維護外,遇大風、暴雨、冰雹、雪、霜、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加強對電氣設備的巡視和檢查;巡視和檢查時,必須穿絕緣靴且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針。

      4現場需要變更供電線路時,必須提前提出申請,經項目電氣責任師和安全總監批準,通知維護班組進行施工。

      5施工用電用畢后,應由項目電氣責任師通知維護班組,進行拆除。

      6 嚴禁非電工拆裝電氣設備,嚴禁亂拉亂接電源。

      7接地裝置應定期檢查。

      8施工現場大型用電設備、大型機具等,應有專人進行維護和管理。

      第5篇 施工臨時用電管理規程

      1、施工及生活臨時用電應由項目電氣工程師設計,后經項目經理審查,并經業主或監理批準方可施工,竣工后經相關人員驗收合格方可使用。

      2、施工及生活臨時用電的設備和線路的安裝、巡檢、維修或拆除,必須由持有上崗證的電工施工,非專業人員嚴禁進行施工。

      3、施工用電必須采用三相五線制,即a、b、c相線、保護接零線、保護接地線。選用五芯電纜,其中淡藍色芯線必須用作n線(即中性線、零線),綠/黃雙色芯線(或黑線)必須用作pe線(即地線),嚴禁兩線合二為一、顛倒混用。

      4、施工及生活臨時用電線路必須架空安裝。電纜必須埋地或架空固定,嚴禁沿地面明設,埋地電纜路徑應有方位標志。

      5、施工用電系統必須做到“三級配電、兩級保護”。三級配電是指總配電箱、分配電箱、開關箱三級標準配電箱;兩級保護是指在總配電箱和開關箱中選取符合容量要求和質量合格的漏電保護器。

      6、開關箱必須符合“一機、一閘、一漏、一箱、”的原則,每臺用電設備必須有各自專用的開關箱,嚴禁用同一個開關箱直接控制2臺及2臺以上用電設備(含插座)。

      7、施工及生活臨時用電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配電箱、開關箱等電氣材料和設備。嚴禁使用木制電源板、箱。臨時用電設備、線路應定期檢查、維修。

      8、在施工現場專用變壓器中性點直接接地的線路中必須采用tn-s接零保護系統。

      9、施工現場電源線路的始端、中間、末端必須重復接地,設備比較集中的地方(如攪拌機棚、鋼筋作業區等)或高大設備處(塔式起重機、外用電梯、物料提升機等)要作重得接地。

      10、在同一供電系統中不允許一部分設備做保護接地,另一部分設備做保護接零。

      11、不得采用鋁導體做接地方體或地下接地線;垂直接地體宜采用角鋼、鋼管或光面圓鋼,不得采用螺紋鋼。

      12、總配電箱應設在靠近電源的區域;分配電箱應設在用電設備或負荷相對集中的區域。分配電箱與開關箱的距離不得超過30米。

      13、開關箱內必須安裝漏電保護器,且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應不大于30毫安,額定漏電動作時間不大于0.1秒。露天、潮濕場所、有腐蝕介質場所或在金屬構架上操作時,應安裝防濺型漏電保護器。

      14、配電箱、開關箱必須配備門鎖,并應裝設在所控制的用電設備周圍且便于操作的地方,與其控制的固定用電設備的水平距離不得超過3米。

      15、配電箱、開關箱周圍應足夠二人同時工作的空間和通道,并有圍欄及防雨措施,電箱周圍不得堆放任何雜物。

      16、固定電箱的中心與地面的垂直距離為1.4-1.6米。移動式電箱的中心點與地面的垂直距離宜為0.8-1.6米。

      17、臨時用電設備、線路禁止帶電作業,需接入、拆除、檢修時,必須將其前一級相應的電源隔離開關分閘斷電,并掛接地線。同時必須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警示牌,停送電必須由專人負責。

      18、施工現場所有電氣設備和線路的絕緣必須良好,接頭不準裸露。禁止亂拉亂接電源線路和隨意拆裝電器(插座)。

      19、閘刀開關嚴禁帶負荷拉閘,嚴禁將電源線直接勾在閘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孔內使用,不得使用花絞線作為臨時電源線。

      20、電氣開關所用保險絲(片)的額定電流應與其負荷容量相適應。禁止用其他金屬線代替保險絲(片)。

      21、室外220v燈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 室內220v燈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m;

      普通燈具與易燃物距離不宜小于300mm;聚光燈、碘鎢燈等高熱燈具與易燃物距離不宜小于500m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達不到規定安全距離時,應采取隔熱措施。

      22、碘鎢燈采用金屬支架時,支架應穩定,并采取接地接零保護;使用螺口燈頭時,零線應接在燈頭螺線口;移動電源盤插座上漏電保護器必須齊全可靠。

      23、碘鎢燈電源線應使用三苡橡套電纜;露天使用必須有防雨措施,移動支架手柄處要有絕緣措施,外殼應作保護零線。

      24、使用的手持照明燈(行燈)的電壓應采用不大于36伏的安全電壓;潮濕和易觸及帶電體的場所照明,應采用小于24伏安全電壓;特別潮濕場所,導電性能良好地面、金屬容器內照明應采用不大于12伏電壓。

      25、嚴禁利用易燃、易爆、有毒氣體或液體管道作為接地體。

      26、有人觸電,應立即切斷電源,進行急救;電氣著火,應立即將有關電源切斷,使用泡沫滅火器或干砂滅火。

      27、電氣著火,應立即將電源切斷,使用干砂、四氯化碳或干粉滅火器滅火,嚴禁用水撲滅電氣火災。

      28、下班后應拉閘切斷電源,鎖好箱門后方可離開。

      第6篇 關于加強項目臨時用電管理

      近期,###中心專家組對我公司一體化體系運行進行了階段性取證,在驗證過程中,發現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管理中存在諸多不符合項。為切實加強我公司工程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管理工作,有效防范觸電事故的發生,保證工程安全生產,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現提出如下要求:

      1、各級安管、電氣操作、維護及其它相關人員必須接受臨時用電專項教育和技術交底。施工現場員工了解觸電危害;熟悉施工現場的電氣作業管理規定;掌握如何防止觸電事故發生、如何對電器具進行一般性檢查、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的注意事項。

      2、施工現場電工必須按國家現行標準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工作;其他用電人員必須通過相關安全教育培訓和技術交底,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現場安裝、巡檢、維修或拆除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必須由電工完成,并應有人監護。

      3、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管理必須遵守《項目臨時用電方案》及公司或項目經理部臨時用電管理規定,按要求規劃設計電力系統。嚴格采用tn-s接零保護系統;采用實行三級配電系統、動照分置;采用兩級漏電保護系統。

      4、施工現場配電線路架(鋪)設應符合規范要求。架空線路必須采用絕緣導線,必須架設在專用電桿上,嚴禁架設在樹木、腳手架及其他設施上。電纜線路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設,嚴禁沿地面明設,埋地電纜的接頭應設在地面上的接線盒內,架空電纜應沿電桿、支架或墻壁敷設,并采用絕緣子固定,綁扎線必須采用絕緣線,架空電纜嚴禁沿腳手架、樹木或其他設施敷設。

      5、臨時用電工程應定期檢查。定期檢查時,應復查接地電阻值和絕緣電阻值。對配電箱、開關箱進行定期維修、檢查時,必須將其前一級相應的電源隔離開關分閘斷電,并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停電標志牌,嚴禁帶電作業。暫時停用設備的開關箱必須分斷電源隔離開關,并應關門上鎖。

      6、施工現場要重視外電防護,高壓線下方不得施工,不得建造臨時建筑設施,不得堆放構件、材料等。當在高壓線路一側作業時,必須保持安全操作距離,當由于條件所限時,不能滿足最小安全操作距離時,施工現場必須采取保護措施,可以增設屏障、遮欄、圍欄或保護網,并要懸掛醒目的警告標志牌。對于既不能達到最小安全距離、又無法搭設防護措施的施工現場,應與有關部門協商,采取停電、遷移外電線或改變工程位置等措施,否則不得施工。

      7、項目臨時用電原則上禁止拉接到施工項目以外的區域。如確需拉接的,應在項目總工對其下線設備設施進行安全性驗證合格的情況下,由項目經理書面同意,簽訂安全用電協議后方可使用。

      8、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必須建立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由現場的電氣技術人員負責建立與管理。檔案中的各類使用臺帳應統一印刷,并包括下列內容:用電組織設計或方案資料,用電技術交底資料,用電工程檢查驗收表,電氣設備的試、檢驗憑單和調試記錄,接地電阻、絕緣電阻和漏電保護器漏電動作參數測定記錄表,定期檢(復)查表等工作記錄。

      9、施工現場應加強臨時用電標識管理,各電箱設備應懸掛標牌,明確責任人、使用情況說明和安裝驗收情況等。

      第7篇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管理崗位責任制

      (一) 臨時用電負責人: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建筑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相關標準、規范。對電工及用電人員的操作行為負直接管理責任。

      2、協助項目經理落實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及有關用電管理制度。

      3、參與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并按審批后的方案組織實施。

      4、負責做好現場施工工作人員的安全用電知識培訓和安全教育、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5、自覺做好班前安全活動,及時消除隱患,制止違章、冒險作業。督促職工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6、協助項目安全員做好對臨時用電工程的檢查和驗收工作。

      7、負責組織電工對電器設備進行試驗、檢測和調試。定期對現場用電情況進行檢查評估,提出整改意見并按時進行復查。

      8、負責建立現場臨時用電管理臺帳等有關安全用電技術檔案。

      (二) 電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1、對所管項目的臨時用電的有效使用負主要責任。

      2、努力學習國家安全用電方面的規范、標準、操作規程,熟練掌握安全用電的操作技能。積極參加專業技術培訓考核,做到持證上崗。

      3、了解和掌握本工程的作業環境、平面布置、設備數量、型號和性能,嚴格按臨時施工用電組織設計(專項方案)施工。

      4、臨時用電電線、電氣元件要有合格證,不合格材料嚴禁使用。

      5、負責施工現場用電的日常管理、安全檢查巡視和檢測,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臨時用電處于良好狀態。

      6、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7、檢修電氣設備必須切斷電源,派專人監護,電箱上鎖并掛“有人操作,嚴禁合閘”等警示牌。

      8、嚴格遵守電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三) 用電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1、努力學習安全用電規范、標準、專業知識,掌握安全操作技能,自覺遵守用電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在施工用電中負直接安全操作責任。

      2、對電器用電設備經常進行定期、不定期的檢查,并做好巡查檢查記錄,發現不安全隱患應及時處理,重大或特發用電事件,迅速應急處理,及時報告主管技術負責人及項目部相關人員進行組織力量,緊急處理。

      3、做好所用電器設備的檢查、維護、保養工作,保證電器設備正常運轉,處于良好狀態。

      4、停止工作或離開作業場所,應切斷電源,鎖好電箱。

      5、在檢修時,必須按用電技術操作規程執行。

      6、正確使用個人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8篇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臨時用水施工動火作業管理規程

      施工現場的臨時用電、臨時用水及施工動火作業管理

      1、施工單位必須聘用合格的持證電工上崗,臨時用電須辦理臨時用電申請,遵守臨時用電的操作規程,漏電開關,導線等應按申報負荷選用,嚴禁亂拉、亂接及超負荷使用。

      2、施工用水須辦理臨時用水申請,供水點處須做好防漏處理,施工中應注意現場地面不能有積水。

      3、施工現場動火作業。動火作業人員須持合格焊工證并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嚴格遵守有關的操作規程和安全規定,做到動火前'八不',動火中'四要',動火后'一清',以及在動火部位配備足夠滅火器材,設專人監護,做好周圍設施的圍蔽保護工作。

      4、'八不':防火、滅火設施不落實不動火; 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動火;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經洗刷干凈,排除殘存的油質不動火;凡盛裝過氣體受熱膨脹有爆炸危險的容器和管道不動火;凡儲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車內,倉庫和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物品的不動火;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不動火;未配備有相應的滅火器材不動火。

      5、'四要':動火前要指定現場安全負責人;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作業員必須經常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時,要及時撲救;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6、'一清':動火人員和現場負責人在動火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才能離開現場。

      第9篇 公路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與文明施工——場地、臨時設施的管理

      一、場地

      施工現場場地布置是工程施工過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對施工安全、質量、進度的影響相當大。因此,我們必須通過施工現場平面圖設計來實現施工現場的合理、優化布置。

      二、場地、臨時設施管理的要求

      1、施工現場道路應按照施工組織設計的施工平面布置圖修筑。

      2、施工現場內的道路、臨時設施、生產生活房屋、易燃易爆倉庫、料場、停車場以及動力通訊線路的位置均要符合防火、防洪、防風、防暴的要求。

      3、易燃易爆品倉庫、發電機房、變電所,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嚴禁用易燃材料修建。

      4、施工現場必須建立現場安全用火和消防制度。

      5、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線路按照臨時用電的施工組織設計布設,并符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6、公路工程施工現場臨時供排水應進行設計。

      7、對環境有污染的設施和材料應設置在遠離人員居住的較為空曠的地點。

      8、施工現場應按照規定設置防護設施、安全標志、警告標志,并不得擅自拆動。

      9、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在沒有防護設施的高處、懸崖、陡坡作業,必須系安全帶。

      10、水上作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通航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部令1999年第4號)到當地有關主管部門辦理水上施工許可證,并按照施工方案和水上作業的有關規定進行施工。

      11、施工現場臨時碼頭、棧橋、便橋位置應按照當地有關部門批準的設計選址施工,并應配備相應的安全防護設施。

      第10篇 建筑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管理要求

      1、建筑電工應每月對接地裝置、絕緣電阻進行一次檢測,并做好記錄。公司、上級主管部門的抽測也應做好記錄。檢測達不到要求應整改,直至滿足阻值要求。

      2、建筑電工應每天對每只漏電保護器進行試跳,并記錄,達不到要求應修理或更換。

      3、建筑電工應將每天巡視、維修情況作詳細記錄,巡查內容包括:配電線路、配電設備、用電設備等,并填寫記錄。

      4、項目部安全員與建筑電工應每月對臨時用電工程進行一次定期檢查;公司(分公司)每季對臨時用電工程進行一次檢查,并填寫定期檢(復)查表,定期檢(復)查表依照本資料第六冊“安全檢查記錄”內容填寫。

      第11篇 小區商鋪租賃管理臨時公約

      小區商鋪租賃管理(臨時)公約

      甲方:廣東**投資有限公司

      乙方:

      乙方租用甲方位于市區 路號商鋪,為保證房屋及公用設施的完好,維持小區整潔的環境和良好的秩序,以保障租戶的正常經營活動,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公約,并共同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管理機構及職責

      一、廣東**投資有限公司下設的商鋪管理辦公室負責對商鋪進行日常管理。

      二、**商鋪管理辦公室對授權的商鋪及其商鋪室內裝修、公共設施、公用場地以及支付使用商鋪月租金等有關產生的費用,擁有直接管理權。

      三、甲乙雙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房屋管理規定。

      第二條、甲方權利義務

      一、甲方有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租賃合同規定,制定和修改管理規則,訂立、增加、刪減或更改原商鋪管理規定;自主開展各項管理活動。

      二、甲方依照物業管理法規政策、租賃合同和管理公約規定,對乙方違反租賃合同和管理公約的行為有權進行處理。

      三、統一設計、制作所有商戶的門頭廣告牌。

      四、在商鋪門面外墻、屋面及各公共地方展示、安裝或附加任何招牌及其他廣告或結構,須報商鋪管理辦公室審批后方可實施。

      五、阻止任何人(包括任何租戶)以任何方式違反租賃合同或本公約,占有或未經商鋪管理辦公室書面批準轉租第三人。

      六、甲方有權對租戶任何違法、未經批準或違反本公約規定之設置物、招牌、廣告、裝飾、障礙天線或其他物體,并向擺放或裝置此物體的租戶收取移去或拆除物體以使租賃商鋪恢復原狀的一切有關費用;

      七、有權為商鋪管理需要,制定臨時措施或安排;

      八、對進行裝飾、修理的租戶有權采取相應的如:收取押金、人員備案等管理措施

      九、針對任何非法或違反本公約和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為,甲方有權采取合法行動、針對應承擔責任的有關人員進行訴訟;

      十、由商鋪管理辦公室按《租賃合同》中對營業時間的約定或商鋪的用途約定合理安排營業時間。

      十一、可以在任何與租賃商鋪有關法律事務中作為全體租戶的代表

      十二、甲方責任范圍內的管理服務項目:

      1、商鋪的日常管理;

      2、租賃檔案資料管理;

      3、消防宣傳和管理;

      租戶的權利

      一、租戶對其租用的商鋪享有獨占使用權,并可按照租賃合同的規定享有商鋪管

      理辦公室提供的全部經營管理服務;

      二、按規定和設置目的,使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

      三、租戶、雇員、顧客、訪客及其他往來客戶均可按本公約的規定合理使用及享受商鋪所屬范圍內的公共地方及設施和服務;

      四、按照本公約以及有關的法律、法規,經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的書面同意后自費對其擁有使用權的商鋪進行內部裝飾、裝修;

      五、有權向商鋪管理辦公室就物業管理的有關問題提出合理化建議。

      租戶的義務

      六、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租賃合同和公約訂立的本商鋪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規章制度,接受**商鋪管理辦公室的管理。

      七、租戶應遵守本公約的各項規定,如有違反,致使業主的利益受損時,須賠償因此產生的一切損失。有關租戶在收到**商鋪管理辦公室書面通知后必須按通知要求,履行本公約的義務或停止違反本公約規定的行為;

      八、租戶除本人遵守外,亦有責任促使其雇員、顧客、訪客及客戶遵守租賃合同及本公約的規定。該等人士如違反租賃或本公約的規定,應負法律和經濟責任,有關租戶應負連帶責任。

      九、租戶應準時交付其應繳的一切費用,并負責賠償因遲繳或欠繳而造成的一切損失;

      十、應愛護并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十一、乙方有權自己或聘請他人對物業自用部分的各種管道、電線、水箱以及其他設施進行合法修繕,但法規規定必須由商鋪管理辦公室同意后方可,并由專業部門進行施工。

      十二、

      十三、乙方有權對甲方商鋪物業管理工作提出建議、意見。

      十四、為保持房屋整體外觀,乙方未經批準不得在房屋外墻加設檐篷、煙囪、天線、廣告、招牌等物件。乙方若欲立招牌、廣告等,必須向辦公室申請審批。

      十五、乙方不得在房屋周圍搭建任何建筑物,不得在房屋內外公用部分堆放任何物品。

      十六、乙方應遵守《裝修管理規定》。必須做到不亂堆材料、不亂倒垃圾,不得

      損壞綠化草地(如屬難以避免的,必須在工程完成后恢復原狀),不得損壞房屋共用設施,不得影響其他用戶。

      十七、。。。

      十八、房屋內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每個鋪位必須按每50平方米一個滅火器的標準配置。

      十九、乙方不得有影響或妨礙其他租戶的正常生活及經營行為。

      第四條、法律責任

      一、對于乙方違反本公約的行為,甲方有權責成責任者排除妨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根據有關規定對責任者處以罰款、停水停電等處罰措施。

      二、乙方如違反本公約規定,對房屋設施或對他人造成嚴重損害、以及不服從管理情節嚴重者,甲方除追究其有關責任外,有權取消乙方租賃權。

      三、乙方違章裝修造成損失的要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拒不恢復原狀的,甲方將強行恢復,所發生費用由乙方負責。

      四、乙方不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房屋,或非法用于法律禁止用途,則甲方有權采取停水停電或其它法律手段。

      五、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將商鋪轉租第三人,一經查處,甲方有權取消乙方租賃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附則

      一、本公約解釋權歸廣東**投資有限公司所有。

      二、本公約執行過程中,廣東**投資有限公司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廣州市有關法規,或基于多數租戶意見、建議進行修改,并通知簽約人。

      三、本公約一式兩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公約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廣東**投資有限公司 乙方

      法人:法人:

      注冊地址:注冊地址: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帳 號:帳 號:

      簽字日期: 年 月日 簽字日期:年月日

      第12篇 臨時用電辦理程序及管理

      1臨時用電應執行相關的電器安全管理、設計、安裝、驗收等標準規范,實行作業許可,辦理“臨時用電許可證”。臨時用電許可證的有效期限最長不能超過15天,超過15天應重新辦理臨時用電許可證。臨時用電許可證保存期一年。

      2安裝、維修、拆除臨時用電線路的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有效電工作業證,按規定佩戴個人防護裝備并有人監護。

      3用電程序

      (一)本公司以外的單位需臨時用電辦理程序

      1、外來施工單位臨時用電必須提前1-3天編制施工用電及安全防護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⑴ 用電負荷的大小及性質。

      ⑵ 供電時間、地點。

      ⑶ 保證安全的管理措施。

      ⑷ 電器安全負責人及專職持證電工。

      2、臨時用電設備在5臺及5臺以上或總容量在50kw以上者應編制臨時用電計劃,包括繪制用電設備布置簡圖,臨時用電設備在5臺以下或總容量在50kw以下者應制定安全用電技術措施和電器防火措施。

      3、臨時用電單位持施工用電及安全防護方案、動火作業票、電工作業操作證等到公司電儀車間辦理“臨時用電許可證”。電儀車間將根據公司用電計劃,與用電單位一同對現場進行勘測,確定電源進線,變電所或配電室、配電裝置、用電設備位置及線路走向后,由用電單位按規定填寫臨時用電申請表。

      4、臨時用電申請表經相關部門負責人和主管領導審核同意后,由電儀車間發放“臨時用電許可證”,確定臨時用電電源搭接點,搭接臨時用電和取送電工作,所需材料全部由用電單位自行提供。

      5、公司提供的電源搭接點原則上不得超出施工界定區域120米內的范圍。

      6、臨時用電許可證一式三份,一份存電儀車間,一份存用電區域管理單位,一份由施工單位留存。

      7、用電單位在施工過程中需增加負荷,必須重新提出用電申請。

      (二)公司各部門需臨時用電,持相關材料到公司電儀車間辦理“臨時用電許可證”。

      4用電管理

      (一)外來施工單位用電必須制定有關安全用電的管理制度和技術措施并配備有掌握安全用電基本知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門人員,負責用電設施設備使用和管理工作。

      (二)使用設備前,必須按規定穿戴和配備好相應的勞保用品,并檢查電器設備和保護設施是否完好,嚴禁設備帶“病”運轉。

      (三)外來施工單位用電設備停用時必須拉閘斷電,鎖好開關箱,外來施工單位負責保護好所用設備的負荷線,保護零線和開關箱,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解決。

      (四)施工現場搬遷和移動設備必須經專職電工切斷電源并作妥善處理后進行,非公司電儀車間電工作業人員嚴禁在電源搭接點接線和拆線,否則不予供電。

      (五)施工現場的移動電器設備必須裝漏電保護器,否則不準使用。

      (六)外來施工單位應制定詳實的安全用電自查制度,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電儀車間負責日常巡回檢查,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安全用電監督檢查,發現問題以整改單形式限期要求整改。

      (七)外來施工單位要確保用電設備的完好,防火防爆區均應使用防爆型電器設備,操作上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若因設備故障或違章操作造成電器事故,影響公司安全供電,從而影響公司安全生產的,用電單位必須承擔全部責任,向公司繳納安全違約金1000元。外來施工單位作業人員擅自在公司臨時電源搭接點搭接或拆除用電線路的人員,取消在公司的作業資格,施工單位向公司繳納安全違約金5000元,造成事故承擔全部責任。

      (八)工作邊界:公司電儀車間負責臨時用電電源搭接點搭接及計量管理等,用電單位電工負責電源搭接點后線路及施工現場電源、設備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等。

      5在接引、拆除臨時用電線路時,其上級開關應斷電掛牌并做好安全措施。

      6臨時用電設備及臨時建筑內電源插座的電源開關應安裝漏電保護器,在每次使用之前應利用試驗按鈕進行測試。

      7各類移動電源及外部自備電源,不得接入電網。動力和照明線路應分路設置。

      8臨時用電單位不得擅自增加用電負荷,變更用電地點、用途。嚴禁向其他單位轉供電。

      9臨時用電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所用的電器元件應符合國家規范標準要求,臨時用電設施安裝應執行電器施工安裝規范,并接地良好。臨時用電線路和電器設備的設計與選型應滿足所在爆炸危險區域的分類要求。

      10用電單位應經常進行巡回檢查,確保臨時供用電設施完好。公司電儀車間在一個班次內至少派員巡回檢查一次并做好記錄,對存在重大隱患和發生威脅安全的緊急情況,有權緊急停電處理,同時通知相關方。

      第13篇 某河畔小區臨時管理規約

      塞納河畔臨時管理規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本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第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本臨時管理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對本臨時管理規約予以的書面承諾,表示對本臨時管理規約內容的認可。

      第三條本臨時管理規約對建設單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

      第四條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應與本臨時管理規約一致。

      第二章物業基本情況

      第五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的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 :塞納河畔

      座落位置 :東莞市莞城區運河東二路

      物業類型 :住宅(商住混合)

      建筑面積 :147147.7平方米

      物業管理區域四至:項目用地規劃紅線區域內

      第六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買賣合同,業主享有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

      (一)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該幢建筑物的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公共門廳、公共走廊、公共樓梯間、戶外墻面、屋面等;

      (二) 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設施設備,包括該幢建筑物內的給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電梯、冷暖設施、照明設施、消防設施、避雷設施等;

      (三) 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包括圍墻、池井、照明設施、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物業管理用房等。

      以上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如與《商品房銷售合同》有不一致的,以《商品房銷售合同》為準。

      第七條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根據物業買賣合同,以下部位和設施設備為建設單位所有:

      (一)地下室停車場

      (二)會所

      建設單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設施設備的所有權,不得影響物業買受人正常使用物業。

      第三章業主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業主的權利

      (一)享有所擁有物業的各項法定權利。

      (二)通過業主大會對本物業實施管理。

      (三)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四)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五)聯合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六)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七)對本物業區域內物業管理的公共事項向物業管理企業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投訴本物業區域內裝飾裝修等影響和侵害業主共同利益的行為。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業主的義務

      (一)自覺遵守本臨時管理規約,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并積極配合物業管理企業和相關單位做好物業管理方面的工作。

      (二)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時,將本臨時管理規約作為物業轉讓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的附件,并將物業轉讓或者出租情況書面告知物業管理企業。業主轉讓物業,應及時與物業管理企業結清物業服務費用;業主出租物業,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三)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以及物業管理企業代收代交的共用水、電等能耗分攤費。

      (四)按規定繳存、使用、續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在出售、轉讓、抵押或者饋贈其物業時,所交納的專項維修資金繼續用作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的維修、更新。

      (五) 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對自用部位的有關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的,應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相關費用。

      (六) 業主大會的籌備、業主委員會的選舉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相關條款執行;業主應積極參加業主大會的籌備工作,積極參與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七)業主和使用人不得從事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八)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義務

      第十條業管理企物業的權利

      (一)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約定,制定物業管理方案;

      (二 )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法規、規章的行為,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三) 按本合同第十五條的約定,對業主和物主使用人違反業主公約的行為進行處理;

      (四) 選聘專營公司承擔本物業的專項管理業務,但不得將本物業的管理責任轉讓給第三方;

      (五) 負責編制房屋、附屬建筑物、設施、設備、綠化的年度維修養護計劃, 經雙方議定后由乙方組織實施;

      (六) 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書面告知物業的使用的有關規定,當業主和物業使用人裝修物業時,書面告知有關限制條件,并負責監督;

      (七)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和專項維修資金。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企物業的義務

      (一) 每六個月向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公布一次維修養護費用收支使用情況;

      (二)對本物業的公共設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變使用功能,如需擴建或完善配套項目,須協商后報有關部門批準方可實施;

      (三) 本合同終止時,乙方必須向甲方移交全部管理用房及物業管理的全部檔案資料;

      (四)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向業主提供相應的服務。

      第五章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十二條業主大會

      (一)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本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二)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三)物業管理企業協助成立業主大會的相關工件。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 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 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 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四) 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并監督實施;

      (五) 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六) 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

      第十四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必須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1/2以上通過。業主大會作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的決定,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

      業主大會的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記錄。

      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

      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產生。

      第十九條 臨時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業主公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委員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

      第二十一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由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二十二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并認真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

      第六章物業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第二十四條業主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采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的關系。

      第二十五條業主應按設計用途使用物業。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物業設計用途的,業主應在征得相鄰業主書面同意后,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第二十六條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并與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業主應按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從事裝飾裝修行為,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

      第二十七條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

      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裝飾裝修施工行為應遵守物業公司制定的關于裝飾裝修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業主應按有關規定合理使用水、電、氣、暖等共用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拆改。

      第三十條業主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按物業管理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第三十一條業主及物業使用人使用電梯,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第三十二條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和停放車輛,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車輛行駛和停車規則。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與物業公司不存在人身、財產保管或保險關系(另有合同除外)。

      第三十三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破壞房屋外貌,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

      (二)占用或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擅自移動物業共用設施設備;

      (三)違章搭建、私設攤點;

      (四)在非指定位置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

      (五)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發出超標噪聲;

      (六) 擅自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懸掛、張貼、涂改、刻畫;

      (七) 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八) 違反物業公司制定的相關管理制度的行為;

      (九) 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四條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飼養動物不得違反政府有關規定,并應遵守以下約定:

      (一) 辦理合法手續,并到管理處備案;

      (二) 有人監管;

      (三) 按時接種疫苗,保持清潔衛生;

      (四) 不影響他人;

      (五) 不飼養大型寵物。

      第七章物業的維修養護

      第三十五條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或物業管理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的配合。

      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的進行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負責修復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但無法通知相關業主的,物業管理企業可向相鄰業主說明情況,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會或派出所或其它政府部門 )的監督下,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事后應及時通知相關業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八條因維修養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建設單位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并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三十九條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四十條建設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拒絕修復或拖延修復的,業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四十一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按規定繳存、使用和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八章業主的共同利益

      第四十二條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授予物業管理企業以下權利:

      (一)根據本臨時管理規約配合建設單位制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按合同規定對塞納河畔實施物業管理服務;

      (二)以批評、規勸、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和規章制度的行為,造成損害的,有權要求賠償;

      (三) 聘請專營公司從事專項服務;

      (四) 按合約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和其它應收費用并支付費用;

      (五) 實行多種經營,補充物業管理費用。

      第四十三條建設單位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設置公告欄,用于張貼物業管理規章制度,以及應告知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四十四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采取包干制方式。業主應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是物業服務活動正常開展的基礎,涉及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積極倡導欠費業主履行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義務。

      物業管理公司可以對欠費業主采取警告,公布名單,收取滯納金,訴諸法律等進行欠費催繳的工作。

      第四十五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后,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第九章違約責任

      第四十六條業主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關于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約定,妨礙物業正常使用或造成物業損害及其他損失的,其他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可依據本臨時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七條業主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關于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導致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受損的,其他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可依據本臨時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八條建設單位未能履行本臨時管理規約約定義務的,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可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也可根據本臨時管

      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臨時管理規約所稱物業的專有部分,是指由單個業主獨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本臨時管理規約所稱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單個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屬于多個或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第五十條業主轉讓或出租物業時,應提前書面通知物業管理企業,并要求物業繼受人簽署本臨時管理規約承諾書或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承諾遵守本臨時管理規約。

      第五十一條本臨時管理規約由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和每位業主各執一份。

      第五十二條本臨時管理規約自首位物業買受人承諾之日起生效,至業主大會制定的《業主公約》生效之日終止。

      承諾書

      本人為**(物業名稱及具體位置,以下稱該物業)的買受人,為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本人聲明如下:

      一、確認已詳細閱讀東莞市田禾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制定的“塞納河畔臨時管理規約”(以下稱“本臨時管理規約”);

      二、同意遵守并倡導其他業主及物業使用人遵守本臨時管理規約;

      三、本人同意承擔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的相應責任,并同意對該物業的使用人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四、本人同意轉讓該物業時取得物業繼受人簽署的本臨時管理規約承諾書并送交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收到物業繼受人簽署的承諾書前,本承諾繼續有效。

      承諾人(簽章)

      第14篇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管理內容

      1、臨時用電設備在5臺以上,總容量在50kva以上的,應由電氣工程技術人員編制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繪制臨時用電工程概況圖,作為臨時用電的依據,臨時用電組織設計必須經上級技術部門審批后實施。

      2、施工用電安裝維修或拆除用電工程,必須由專職電工完成,專職電工應經專業安技培訓,持徐州市有關部門頒發的“電工上崗證”方能上崗,嚴禁無證人員和持過期證件者上崗違章亂干。

      3、每個棟號必須具備2名專職電工,專職電工應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盡職盡責地干好本職工作,棟號電工在施工期間,不準擅自離崗,必須隨時接受崗位檢查,凡電工無故離崗,無專人管理電氣設備,一經查處,一律停止供電或予以罰款處理。

      4、棟號電工每天按時巡視電器設備運行情況,記好漏電是跳記錄,不違章作業,停用的設備應及時拉閘斷電,電氣設備不帶病運行,各種機械設備作好保護接地接零,接地電阻不大于10。

      第15篇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設備管理

      1.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管理必須執行jgj64-2005《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

      2.配電系統應設置配電柜或總配電箱、分配電箱、開關箱,實行三級配電;

      3.現場一、二級配電箱(柜)等設施都必須上鎖,未經用電管理部門及項目部專業電工同意,任何單位及個人都不得私自開啟已鎖的配電箱;

      4.所有配電箱及開關箱的內部設置必須符合有關規定,箱內電器必須使用合格產品、開關電器應標明用途,各級配電箱門處均應有標識牌(名稱、用途、工作電壓、責任人、聯系電話等);

      5.配電箱、開關箱應采用冷軋鋼板或阻燃絕緣材料制作,鋼板厚度應為1.2-2.0mm,其中開關箱箱體鋼板厚度不得小于1.2mm,配電箱箱體鋼板厚度不得小于1.5mm,箱體表面應做防腐、防靜電處理并設置防雨、防砸棚;

      6.獨立的配電系統必須按照規范采用三相五線制的接零保護系統,各種電氣設備和電力施工機械的金屬外殼、金屬支架和底座必須按規定采取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護,一、二級配電箱外殼必須設重復接地,三級配電箱在比較集中的地方應設重復接地;

      7.手持電動工具的使用應符合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工具的電源線、插頭和插座應完好,電源線不得任意接長和調換,工具的外絕緣應完好無損,維修和保管應由專人負責;

      8.施工現場二級配電箱應加鎖。下班后拉閘斷電,鎖好閘箱,節假日加封條;

      9.現場每臺二級配電箱必須實行“一機、一閘、一漏、一箱、一鎖”制。開關箱內具有3個回路以上的配電箱應設總閘刀及分路閘刀。每一分路閘刀嚴禁接2臺或2臺以上電氣設備,照明、動力合一的配電箱應分別裝設閘刀或開關。開關箱與其所控制的固定式用電設備的水平距離不宜超過3米,漏電保護器應與所控制的設備容量相匹配;

      10.開關箱與二級配電箱的距離不得超過3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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