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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范本(15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11-23 11:20:07 查看人數:39

      招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范本

      第1篇 招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范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1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已經20**年11月30日國務院第18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

      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第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四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標投標工作,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有關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招標投標工作。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財政部門依法對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政府采購政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監察機關依法對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監察。

      第五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統一規范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服務。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不得與行政監督部門存在隸屬關系,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國家鼓勵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招標投標。

      第六條 禁止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批、核準確定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通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第八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屬于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項目,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在審批、核準項目時作出認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申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作出認定。

      第九條 除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二)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三)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標人為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

      第十條 招標投標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是指招標人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員。

      第十一條 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由有關部門認定。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商務、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代理機構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擁有一定數量的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其資格許可和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業務,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關于招標人的規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也不得為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轉讓資格證書。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與被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合同約定的收費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公開招標的項目,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發布招標公告、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人采用資格預審辦法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依法指定的媒介發布。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當一致。指定媒介發布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不得收取費用。

      編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應當使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

      第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發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標人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收取的費用應當限于補償印刷、郵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十八條 資格預審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標準和方法進行。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資格預審申請文件。資格審查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有關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的規定。

      第十九條 資格預審結束后,招標人應當及時向資格預審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具有投標資格。

      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于3個的,應當重新招標。

      第二十條 招標人采用資格后審辦法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在開標后由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第二十二條 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影響資格預審結果或者潛在投標人投標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應當在修改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后重新招標。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對招標項目劃分標段的,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不得利用劃分標段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得利用劃分標段規避招標。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

      招標人不得挪用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編制標底。一個招標項目只能有一個標底。標底必須保密。

      接受委托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不得參加受托編制標底項目的投標,也不得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或者提供咨詢。

      招標人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招標人不得規定最低投標限價。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不得組織單個或者部分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

      第二十九條 招標人可以依法對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全部或者部分實行總承包招標。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前款所稱暫估價,是指總承包招標時不能確定價格而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暫時估定的工程、貨物、服務的金額。

      第三十條 對技術復雜或者無法精確擬定技術規格的項目,招標人可以分兩階段進行招標。

      第一階段,投標人按照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的要求提交不帶報價的技術建議,招標人根據投標人提交的技術建議確定技術標準和要求,編制招標文件。

      第二階段,招標人向在第一階段提交技術建議的投標人提供招標文件,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終技術方案和投標報價的投標文件。

      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在第二階段提出。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布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一)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四)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第三章 投 標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十四條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第三十五條 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

      投標截止后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六條 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以及逾期送達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招標人應當如實記載投標文件的送達時間和密封情況,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招標人接受聯合體投標并進行資格預審的,聯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資格預審后聯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標無效。

      聯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標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第三十八條 投標人發生合并、分立、破產等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招標人。投標人不再具備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或者其投標影響招標公正性的,其投標無效。

      第三十九條 禁止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二)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三)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四)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五)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二)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第四十一條 禁止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二)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三)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四)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五)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六)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第四十二條 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他人名義投標。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行為: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二)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

      (三)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

      (四)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五)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申請人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有關投標人的規定。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四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

      投標人少于3個的,不得開標;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統一的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省級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建綜合評標專家庫。

      第四十六條 除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特殊招標項目外,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評標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方式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參加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非因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事由,不得更換依法確定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更換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

      評標委員會成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方式、評標專家的抽取和評標活動進行監督。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本部門負責監督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成員。

      第四十七條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所稱特殊招標項目,是指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保證勝任評標工作的項目。

      第四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評標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

      招標人應當根據項目規模和技術復雜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評標時間。超過三分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成員認為評標時間不夠的,招標人應當適當延長。

      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回避事由、擅離職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評標的,應當及時更換。被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由更換后的評標委員會成員重新進行評審。

      第四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文件提出評審意見。招標文件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第五十條 招標項目設有標底的,招標人應當在開標時公布。標底只能作為評標的參考,不得以投標報價是否接近標底作為中標條件,也不得以投標報價超過標底上下浮動范圍作為否決投標的條件。

      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二)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四)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五)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六)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七)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貪腐等違法行為。

      第五十二條 投標文件中有含義不明確的內容、明顯文字或者計算錯誤,評標委員會認為需要投標人作出必要澄清、說明的,應當書面通知該投標人。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評標委員會不得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第五十三條 評標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3個,并標明排序。

      評標報告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果有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報告應當注明該不同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

      第五十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五十五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第五十六條 中標候選人的經營、財務狀況發生較大變化或者存在違法行為,招標人認為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的,應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前由原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審查確認。

      第五十七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五十八條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第五十九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投訴與處理

      第六十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條規定事項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異議答復期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六十一條 投訴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的,由最先收到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負責處理。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予以駁回。

      第六十二條 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必要時,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招標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指定媒介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構成規避招標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四條 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采用邀請招標;

      (二)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澄清、修改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

      (三)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投標;

      (四)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

      招標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代理投標或者向該項目投標人提供咨詢的,接受委托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參加受托編制標底項目的投標或者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提供咨詢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招標人超過本條例規定的比例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者不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貪腐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行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1年至2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

      (一)以貪腐謀取中標;

      (二)3年內2次以上串通投標;

      (三)串通投標行為損害招標人、其他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投標人自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處罰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內又有該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標、以貪腐謀取中標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行政法規對串通投標報價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八條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處罰。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行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1年至3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

      (一)偽造、變造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其他許可證件騙取中標;

      (二)3年內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義投標;

      (三)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給招標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

      (四)其他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投標人自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處罰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內又有該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或者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九條 出讓或者出租資格、資質證書供他人投標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法確定或者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依法重新進行評審。

      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選取評標委員會成員的,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一)應當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離職守;

      (三)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

      (四)私下接觸投標人;

      (五)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六)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

      (七)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八)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第七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沒收收受的財物,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發出中標通知書;

      (二)不按照規定確定中標人;

      (三)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

      (四)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訂立合同;

      (五)在訂立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第七十四條 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中標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條款與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不一致,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七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招標人不按照規定對異議作出答復,繼續進行招標投標活動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響中標結果的,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十八條 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招標業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一定期限內從事招標業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招標職業資格。

      第七十九條 國家建立招標投標信用制度。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公告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等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

      第八十條 項目審批、核準部門不依法審批、核準項目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對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不依法查處,或者不按照規定處理投訴、不依法公告對招標投標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貪腐、濫用權利、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以直接或者間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要求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或者要求對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公開招標;

      (二)要求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招標人以其指定的投標人作為中標候選人或者中標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評標活動,影響中標結果;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八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且不能采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招標、投標、中標無效,應當依法重新招標或者評標。

      第七章 附 則

      第八十三條 招標投標協會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開展活動,加強行業自律和服務。

      第八十四條 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對政府采購貨物、服務的招標投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2篇 水運工程機電設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水運工程機電設備招標投標活動,保證水運工程機電設備質量,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水運工程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的機電設備采購。

      水運工程機電設備是指港口工程、航道工程、航運樞紐工程、通航建筑物工程、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工程項目中的機械、電氣、車船等設備。

      第三條 機電設備的采購應當進行招標。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 只能從唯一制造商獲得的;

      (二) 采購活動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

      (三) 單項合同在100萬元以下,且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以下的;

      (四)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四條 水運工程機電設備招標投標活動,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水運工程機電設備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交通部負責全國水運工程機電設備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運工程機電設備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及其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按照項目管理權限,依法查處水運工程機電設備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招標

      第六條 水運工程機電設備的招標人,是依照本辦法規定提出機電設備招標項目、進行機電設備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七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招標人,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一) 具有法人資格;

      (二) 具有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和編制招標文件的能力;

      (三) 有同類項目招標的經驗;

      (四) 擁有相應的招標業務人員,具有組織招標、評標的能力;

      (五) 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招標人不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第八條 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十五日前,按項目管理權限報交通主管部門備案,其中,國家投資的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及限額以上技術改造建設項目報交通部備案,并同時抄送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第九條 水運工程機電設備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招標人通過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它媒介發布招標公告,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的、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它組織投標。

      第十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水運工程項目的機電設備招標,應當公開招標。

      國務院發展和改革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發展和改革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第十一條 水運工程機電設備招標由招標人組織,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 確定招標方式;

      (二) 編制招標文件;

      (三) 招標文件報送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四) 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書;

      (五) 出售或發放招標文件;

      (六) 必要時召開標前會,并進行答疑;

      (七) 接收投標人的投標文件;

      (八) 開標,審查投標文件;

      (九) 組建評標委員會,依據評標辦法評標,提出評標報告,推薦中標候選人;

      (十) 將評標報告、評標結果報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十一)確定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二)與中標人簽訂水運工程機電設備采購合同。

      第十二條 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 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 招標依據;

      (三) 招標項目的概況,包括采購設備的名稱、招標范圍、供貨時間和資金來源等:

      (四) 招標方式、時間、地點、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

      (五) 對投標人的要求;

      (六) 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 投標須知:包括設備名稱、交付地點,遞交投標文件的時間、地點、方式和正、副本的份數,開標的時間、地點,通知評標結果的時間,投標有效期,投標保函或投標保證金額度、提交方式、返還的時間和方式等;

      (二) 合同格式及合同主要條款,包括供貨范圍、價格與支付,交貨期,交貨方式,交貨地點,質量與檢驗,試車和驗收,賠償等;

      (三) 技術規格書:包括招標設備的名稱、數量,所用的標準、規范和技術要求,設備的主要技術性能、參數指標,詳細的設計、制造、安裝、調試、驗收等方面的技術條件和要求,備品備件方面的要求,設計審查、監造、廠驗、培訓、技術圖紙及資料和售后服務等方面的要求。

      重要的技術條款和主要參數及偏差范圍應加注“_”號。

      (四) 評標原則、標準和方法,廢標條件和評估價的計算方法等。

      (五) 要求投標人提供的有關文件:包括投標人及主要制造廠商的營業執照及資信證明文件。

      (六) 附件:包括開標一覽表;投標報價表;貨物說明一覽表;規格偏離表。

      第十四條 招標人對己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補充的,招標人最遲應在投標截止日期前十五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潛在投標人。該澄清或者修改、補充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五條 招標人應在發售招標文件十日前,按規定的管理權限將招標文件報交通主管部門備案,其中,國家投資的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及限額以上技術改造建設項目報交通部備案。

      第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投標文件的編制時間。發布招標公告至招標文件發售截止時間,不得少于十日。自招標文件發售之日起至潛在投標人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一般不得少于二十日,大型成套設備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三章投標

      第十七條 水運工程機電設備的投標人,是具備相應投標資格,響應招標文件要求、參加投標競爭的機電設備的制造商或者制造商授權的銷售商。

      第十八條 投標人可以單獨投標,也可由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中各制造商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聯合體成員間須簽訂協議,明確牽頭人以及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并將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十九條 如果招標文件有要求的,投標人應按要求參加標前會。

      第二十條 投標文件應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內容和要求編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 投標函;

      (二) 總報價和分項報價;

      (三) 設備名稱和數量,設備的主要性能、參數指標;

      (四) 供貨方案:包括進度安排,安全、質量保證措施等內容;

      (五) 貨物說明一覽表,規格偏離表;

      (六) 招標文件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投標文件須經投標人蓋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簽字(或者署印),并按招標文件的規定密封。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指定地點。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遞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應當使用與投標書相同的方式簽署、密封和送達,并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在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在投標截止時間后送達的任何函件,招標人不得接受。

      第二十四條 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函或者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人應在遞交投標文件的同時,按要求提交投標保函或者投標保證金。

      第3篇 某大學采購與招標管理辦法

      大學采購與招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采購與招標工作的管理,建立規范有效的采購與招標工作運行機制,提高采購與招標工作質量和資金使用效益,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z省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和《z省省屬院校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依法組織的各類招標活動,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原則。

      第三條 采購與招標項目應當有明確的經費來源,無經費來源的項目不得進行招標。由學校預算安排的,應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

      第四條 凡屬本辦法規定的招標項目和范圍,各部門、各單位無論預算內、預算外經費還是其他經費,達到招標限額必須按本辦法規定進行招標。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學校成立采購與招標工作領導組(以下簡稱“學校招標工作領導組”),由校長任組長,分管校領導任副組長,成員由校辦、總務處(后勤服務總公司)、財務處、設備處、教務處、監察室、審計處、圖書館、現代教育技術中心、臨床醫學院、附屬口腔醫院、校醫院、工會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學校招標工作領導組會議,將根據招標工作需要和招標項目內容(任務),由有關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與建設單位負責人等人員參加。

      第六條 學校招標工作領導組下設學校采購與招標工作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招標辦公室”)、若干采購與招標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招標工作小組”)和采購與招標監察辦公室(以下簡稱“招標監察辦公室”)。

      第七條 招標辦公室作為學校的常設機構,設在校財務處,由財務處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另設1名專職副主任,配備1-2名專職工作人員。

      第八條 根據業務性質,學校招標工作領導組下設若干招標工作小組:

      1、基本建設和維修工程采購與招標工作小組,總務處為具體承辦業務部門;

      2、后勤物資采購與服務招標工作小組,總務處(后勤服務總公司)為具體承辦業務部門;

      3、物資及儀器設備采購與招標工作小組,設備處為具體承辦業務部門;

      4、教材圖書采購招標工作小組,教務處、圖書館為具體承辦業務部門;

      5、藥品、醫療器械采購與招標工作小組,附屬口腔醫院和校醫院為具體承辦業務部門;

      6、工程竣工審計與委托會計師事務所招標工作小組,審計處為具體承辦業務部門。

      各招標工作小組組長由具體承辦業務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其成員由招標辦公室、招標監察辦公室有關人員及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和有關專家組成。工作小組成員為單數,一般在7-9人左右。工作小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九條 招標監察辦公室,設在校監察室,由監察室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監察室、審計處、工會等有關人員為辦公室成員。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十條 學校招標工作領導組職責

      學校招標工作領導組是在校長領導下,全面負責學校各類采購與招標工作的領導機構。

      1、對全校各類采購與招標工作實行宏觀管理和指導,根據學校發展規劃、學校財務年度預算批準的立項項目和資金落實情況,負責批準集中采購計劃。

      2、指導并督察學校招標辦公室、各招標工作小組和招標監察辦公室履行工作職責,糾正采購過程中的錯誤行為,審定由招標辦公室、各招標工作小組和招標監察辦公室制定的采購與招標工作管理制度及實施細則。

      3、學校招標工作領導組負責人審定各類招標項目的最終中標人,涉及重大招標項目需報校長辦公會議批準。

      第十一條 招標辦公室職責

      招標辦公室是負責學校招標工作的管理、組織和協調機構。

      1、負責對招標費用進行限額管理,界定學校各類采購與招標項目,匯總編報學校采購與招標的統計信息,向學校招標工作領導組提出采購與招標建議,具體辦理學校招標工作領導組安排的日常事務,負責統一指導和協調各招標工作小組主持的各類采購與招標活動。

      2、負責各類采購與招標信息的發布,對各招標工作小組申報的招標項目內容(含技術和商務標書)、招標方式、評標、定標程序等情況進行審核。需委托中介機構代理招標的大型招標項目,由招標辦公室代表學校對外委托。特殊情況,需報學校招標工作領導組負責人審批。

      3、協同各招標工作小組、招標監察辦公室、建設項目或使用等單位負責人,對擬邀請投標人的資質、業績、質量、信譽等進行審查或實地考察,共同決定符合條件的投標邀請人名單。

      4、發放招標文件,并接受投標人在規定的時間內送達的投標書。

      5、對各招標工作小組主持的招標工作的實施過程、相關人員履行工作職責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及時糾正招標過程中的違規違紀現象。

      6、建立各相關招標項目的評標專家庫,提出推薦成員名單,報學校招標工作領導組審定。負責在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標專家組成員。

      7、參與研究入圍公司或廠家的最終確認工作,參與各類招標項目的技術與商務談判。

      8、負責各類招標項目合同的審核和簽署。建立學校采購招標項目合同數據庫,相關招標項目的評標、定標資料和項目合同或復印件等,應定期歸檔或登記備案。

      9、參與招標項目合同履約后的驗收工作。

      10、定期向學校招標工作領導組提交招標工作計劃,定期匯報招標工作情況。

      第十二條 招標工作小組職責

      各招標工作小組是負責相關采購與招標項目具體工作的實施機構。

      1、負責制定與歸口管理部門有關的采購招標管理制度。

      2、定期向學校招標辦公室提交擬招標項目的工作計劃。

      3、負責做好項目招標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1)組織并協同項目建設單位完成招標項目的立項論證審批、招標項目資金的安排和落實工作,并提出招標方式。

      (2)負責組織和協同項目建設單位,完成招標項目的技術、商務標書和有關招標項目實施方案的起草工作。

      (3)負責組織本工作小組歸口管理范圍內招標項目的考察工作。考察工作結束后,以書面形式及時向招標辦公室反饋考察結果。

      4、負責主持開標工作并依據有關工作程序和評標專家組意見,確認入圍中標人選。

      5、負責與中標入圍廠家或公司進行技術和商務談判,并向學校招標辦公室書面反饋商談結果。

      6、負責督促和協調該招標項目合同的執行,

      以及該項目驗收的組織和協調工作。驗收完畢后,應形成由參與驗收人員簽字認可的書面驗收報告,并報招標辦公室。

      7、負責歸口管理招標項目技術標書和商務標書的解釋工作。

      8、負責采購與招標相關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歸檔。

      第十三條 招標監察辦公室職責

      招標監察辦公室是負責學校采購與招標工作的監督機構。

      1、受學校招標工作領導組委托,督察學校招標辦公室、各招標工作小組及相關部門和工作人員履行工作職責;

      2、對各項采購與招標過程的合法性、規范性進行全程監督;

      3、對申報的采購項目的采購方式進行審核,并監督執行招標活動程序;

      4、對專家抽取過程、投標單位考察、商務談判等進行監督;

      5、參與合同審核及合同項目完成后的驗收和對項目決算的審計監督;

      6、及時制止、糾正采購與招標過程中發生的違規違紀現象,對違法違紀問題移交有關部門查處。

      第四章 招標項目的范圍和限額

      第十四條 學校各單位、各部門(含設立二級財務機構的獨立核算單位)的基本建設和修繕工程;行政和后勤物資;實驗試劑和器材;醫療藥品和醫用器械;圖書資料和教材(含電子類讀物)等。所有通用、專用儀器設備和實驗室成套儀器設備,必須按類別和批量納入學校招標項目范疇。

      第十五條 凡符合國家、z省財政廳和省教育廳有關“政府采購”文件規定,需委托省政府采購中心、省教育廳教育技術裝備中心進行集中采購的項目,一律由歸口管理的各招標工作小組負責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招標工作辦公室給予協助。政府采購的項目,招標完成后,招標工作小組應以書面形式,報招標工作辦公室登記備案。

      第十六條 工程項目的勘探、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的,必須依法委托有招標資質的中介公司進行公開招標。委托工作由招標辦公室負責。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以上的;

      2、重要設備、材料等物資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上的;

      3、勘探、設計、監理等服務采購,費用總額在20萬元以上的;

      4、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1、2款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在500萬元以上的;

      5、工程竣工審計費用超過20萬元以上的。

      6、涉及專業性強,評標難度大的項目,學校認為應當委托招標的項目。

      第十七條 第十六條第1、2、4款規定標準以下的項目按以下規定辦理校內公開招標和議標。實行校內公開招標的項目有:

      1、100萬元以下的基本建設工程,采購預算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房屋修繕及裝飾工程,批量預算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圖書音像資料(含電子圖書)、教材;

      2、批量預算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園林項目等;

      3、勘探、設計、監理等服務采購,費用總額在5萬元以上的;

      4、儀器設備購置單臺件預算金額在10萬元以上;批量購置預算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實驗室成套儀器設備,系統集成、網絡工程,文藝、體育設備和器材,計算機通用、專用軟件購置等。

      5、批量購置預算金額在2萬元以上的家具(含辦公家具、實驗室家具)、行政和后勤物品(物資);

      6、工程竣工審計費用超過5萬元以上的。

      在上述限額以下的,可實行邀請招標及其他采購方式。

      第五章 招標方式

      第十八條 由學校組織的自行招標采購參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文件規定,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學校組織的招標(政府采購項目和日元貸款項目除外),除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外,不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或是其他形式,實際投標的公司或廠家個數不得少于三家。

      (一)工程項目

      1.公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學校(以下統稱“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供應商或施工方投標的招標方式。

      2.邀請招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三個以上特定的供應商或施工方投標的招標方式。

      (二)其它項目

      1、公開招標

      定義同上。

      2、邀請招標

      定義同上。

      3、競爭性談判

      競爭性談判是指招標人直接邀請三家以上的供應商就采購事宜進行談判的采購方式。

      4、單一來源采購

      單一來源采購是指招標人向供應商直接購買的采購方式。采取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的,采購人與供應商應當在遵循有關法律規定的原則、保證采購項目質量和雙方商定合理價格的基礎上進行采購。

      5、詢價采購

      詢價采購是指招標人對三家以上的供應商提供的報價進行比較,以確保價格具有競爭性的采購方式。

      第十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貨物或服務,可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1、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或沒有合格的供應商投標;

      2、技術含量高,對工程施工質量有特殊要求,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的;

      3、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第十九條 供貨商或工程項目施工方擁有專利權、專有權,且無其他合適替代標的,或者原采購項目的后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補充,必須向原供應商采購的,若購置預算金額已達到招標規定的限額,可經有關程序報招標辦公室審批同意后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招標方式。

      達到限額標準以上的單項或批量采購的項目,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經有關程序報招標辦公室審批同意后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

      1、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

      2、出現了不可預見的急需采購,而無法按招標方式得到的;

      3、供應商準備投標文件需要高額費用的;

      4、對高新技術含量有特別要求的,或者達到限額標準以上的單項或批量采購的現貨,屬于標準規格且價格彈性不大的,可經有關程序經招標辦公室審批同意后采用“詢價采購”方式。

      第六章 招標工作程序

      第二十條 學校各類采購與招標項目必須編制采購計劃,各招標工作小組在編制采購計劃時要詳細列出采購貨物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預算金額及實施采購的具體進度。采購計劃原則上每季度編制一次,并在每個執行期間前一個月上報給招標辦公室。

      第二十一條 學校各類招標項目,應按以下

      招標工作程序進行:

      1、項目建設單位或使用單位根據學校財務年度預算批準的立項依據或自有經費預算,向歸口管理的各招標工作小組提出項目招標書面申請報告。報告應附有招標項目名稱、立項論證材料、技術(參數)及商務要求、預算經費來源及落實情況和項目需完成的時間要求等。

      2、招標工作小組對申請報告進行初審,符合要求后列入本招標工作小組招標工作計劃,明確招標項目、招標方式、技術和商務要求等內容,并上報學校招標辦公室。建設工程招標項目需編制工程量清單或標底的,由審計處負責,招標工作小組給予積極配合。

      3、各招標工作小組上報的招標計劃經招標辦公室審核同意后,屬公開招標的,由招標辦公室委托有資質的中介公司代理招標,并按國家規定的招標程序在相關網絡或媒體上公開發布“招標信息”;屬校內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等由學校組織的采購與招標,由招標辦公室通過校園網或其他形式公開發布“招標信息”,進入正式招標程序。

      4、“招標信息”發布后,招標辦公室接受投標人報名,辦理相關手續,匯總報名單位,并轉交相關招標工作小組。

      5、招標工作小組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招標辦公室協助。招標工作小組可根據招標情況,對投標人的資質、業績、質量、信譽等進行審查或現場考察,決定符合條件的投標邀請人名單。并以書面形式將《投標單位資格審查意見書》報招標辦公室。

      6、招標工作小組負責制訂《招標文件》,明確招標項目的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供應商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內容。

      7、招標辦公室對各招標工作小組提交的《招標文件》進行審核,重點審核招標項目內容(含技術和商務標書)、招標方式、評標、定標程序等。

      8、招標辦公室向通過資格審查的投標人發售《招標文件》。

      9、涉及對《招標文件》相關條款的內容進行必要澄清、對投標人提出的問題進行答疑的,由招標工作小組提出書面材料,經招標辦公室審核并發放給各投標人,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10、招標辦公室按《招標文件》要求,接受投標人的投標文件。

      11、在開標前,由招標辦公室和招標監察辦公室共同抽取專家。委托中介機構公開招標時,業主專家代表,由招標辦公室從校內、校外專業對口的評標專家中邀請,報學校招標工作領導組負責人審批。

      12、各招標工作小組負責主持相關項目的開標和評標工作,依據評標專家組的評審意見,編制《招標項目評標報告》,宣布2-3名入圍候選人。招標工作小組認為有必要時,可對入圍公司或廠家進行重點考察。

      13、評標結束后,該項目招標工作小組負責人和項目建設單位負責人,向分管校領導匯報本次招標項目的招、投標和評標情況,研究確定首選和備選中標人后,應以書面形式(附《招標項目評標報告》)上報招標辦公室。

      14、招標辦公室將招標工作組確定的中標候選人,向學校招標工作領導組負責人報告,確定中標人,并按規定程序進行公示。涉及重大招標項目,需報校長辦公會議批準。公示期間,由校審計外對入圍侯選人的投標文件進行復核。

      15、中標人確定后,由相關招標工作小組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報招標辦公室。

      16、招標工作小組、項目建設單位和招標辦公室、招標監察辦公室在5個工作日內,與首選中標人完成合同簽署前的技術和商務談判。若與首選中標人談判失敗,應與備選中標人繼續進行商談。商談時間原則上不超過5個工作日。有關商務談判的內容應以書面形式報招標辦公室。

      17、招標工作小組提交合同(含分立合同和補充協議)草案(注:合同主要條款不得與招標文件相違背),經招標辦公室、審計處審核后,報校長或法定代表人授權人簽署合同。

      18、招標辦公室和招標工作小組對已簽訂的合同(含分立合同和補充協議)進行備案存檔管理。招標辦公室應建立“學校采購招標項目合同數據庫”,相關項目的招標、定標資料和項目合同等,應定期歸檔或登記備案;各招標工作小組負責采購與招標相關信息的統計和檔案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類招標活動必須嚴格按照招標工作程序進行,保證招標工作的質量,講求招標工作的計劃性和招標工作的效率。各招標工作小組應在招標辦公室發布“招標信息”前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招標辦公室提交擬招標項目的具體實施方案(包括:技術、商務標書草案,擬開標時間、地點,招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相關費用預算等)。

      第二十三條 屬于委托中介機構代理公開招標的,按公開招標政策規定的程序開展招投標活動;屬“省政府集中采購”和“日元貸款集中采購”的招標項目,按省教育廳和省財政廳有關文件要求的工作程序和實施步驟執行。

      第二十四條 校內公開招標的項目,自發布“招標信息”到投標人報名截止時間,應不少于5個工作日。招標工作小組制訂《招標文件》的時間原則上自“招標信息”發布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投標人購買標書到送達標書的截止時間,應不少于10個工作日。各招標工作小組主持的各類招標活動,從開標之日起至完成招標項目合同的簽署,若無特殊情況應在10個工作日內全部結束。

      第七章 特殊項目招標規定

      第二十五條 對采用單一來源采購、競爭性談判和詢價采購方式的項目,由歸口招標工作小組對項目建設單位的書面申請提出初審意見,報經招標辦公室審定后按有關工作程序實施。

      第二十六條 原建設項目經招標后,短期內發生同類新項目招標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在原合同基礎上進行續標。原則上只能續標一次;否則,應再行招標。

      續標的審批程序為:項目建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相關招標工作小組提出初審意見后報學校招標辦公室、招標監察辦公室共同研究批準后實施。續標時,貨物品牌、型號、價位、售后服務和驗收條款等不得變更,并由招標工作小組提交“合同續標備忘錄”,報招標辦公室審核后簽署。

      第二十七條 開標后有效投標人不足三個,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全部投標。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應當依法重新招標。由相關招標工作小組向招標辦公室提交重新招標書面報告,經學校招標辦公室審查并與相關招標工作小組商定后再次進行重新招標。

      第二十八條 對因特殊情況不宜采取公開招標的基建、房屋修繕工程、儀器設備維修、物資設備采購等項目,確需更換招標方式,應由項目建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注明理由。各歸口管理的招標工作小組提出初審意見后經招標辦公室審核,報學校招標工作領導組負責人審批。項目實施完畢后,相關招標工作小組應將實施過程和實施結果,在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材料形式報學校招標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九條 招標過程中,涉及國有資產的報廢處置應按照z省財政廳、教育廳和學校國有資產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和程序執行。拍賣廢舊物資設備原則上應通過

      招標競拍方式處理。

      第八章 招標相關經費的管理

      第三十條 招標辦公室在招標過程中收取的相關經費為:

      1、投標人交納的標書成本費。

      2、投標人交納的履約保證金。

      3、投標人交納的中標服務費或其他優惠金。

      4、代理招標機構對學校招標辦公室委托的招標項目給予的優惠金。

      以上經費,由學校財務處單立賬戶,實行集中管理、專款專用。

      第三十一條 開標前,各招標工作小組應將本次招標實施過程中可能發生的相關費用支出預算,報招標辦公室批準同意后實施。這些費用包括:專家評審費、專家餐飲費、招標會場租借費、工作人員加班勞務費和標書制作成本費等。

      第九章 招標項目合同的執行和驗收

      第三十二條 為保證招標項目資金的投入效益和項目建設的質量,各歸口管理的招標工作小組在招標項目合同簽字生效后,應負責對該項目合同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和監督管理,督促供貨商或施工方履行合同按時交貨或按時完成施工項目,保證供貨質量和施工質量。

      在該招標項目合同諸項條款按時、按質、按量執行完畢后,各招標工作小組應嚴格按照項目合同中規定及時組織驗收。驗收工作原則上由該項目建設單位、職能部門負責人和施工單位或供應商代表等組成。涉及行業主管部門審批的,需邀請行業主管部門參加驗收。驗收完畢后,驗收人員在《招標項目驗收報告》上簽字認可。

      《招標項目驗收報告》的原件,應在項目驗收后5個工作日內報招標辦公室歸檔并登記備案。

      第三十三條 在招標項目合同的執行或驗收過程中,由于中標方未履行合同規定的條款而延誤項目的實施,學校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責成各招標工作小組依法追究中標方違約責任并依法索賠,招標辦公室給予配合。

      第十章 招標工作紀律

      第三十四條 各類招標項目由歸口管理的招標工作小組提出申請,經招標辦公室審核認定后報學校招標工作領導組批準。未經招標辦公室認定和學校招標工作領導組批準,學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從事招標活動。

      第三十五條 學校組織的各類招標活動必須嚴格遵守下述工作紀律:

      1、參與招標的各級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的規章制度,堅持原則,廉潔自律。嚴禁收受投標人的錢、物和有價證券等;嚴禁接受投標人或他人以投標人名義舉辦的宴請或娛樂活動;嚴禁利用工作和職務之便,徇私情、謀私利。

      2、嚴禁把招標項目化整為零或有意拖延招標時間,故意規避招標。

      3、嚴禁未經招標或集體研究,確定供貨廠家或施工單位。嚴禁明招暗定,違規操作。

      4、禁止中標單位將其中標的招標項目轉包給他人,或分解后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他人。對利用不正當手段和競爭方式進行競標的投標人,一經查實,除取消其投標資格或已中標資格外,并取消該投標人今后在我校一切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

      5、與學校招標工作無直接關系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預和影響學校的各類招標活動。

      6、評標專家組成員,應嚴格按照招投標文件和國家、省市有關招標工作的規定和紀律要求,認真進行閱標和評標。

      7、各級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和親屬,應主動回避學校的各類招標活動。

      8、所有參與學校招標活動的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嚴禁以任何方式向投標方或他人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項目內容有關的信息和資料。

      9、對違反上述工作紀律和規定者,學校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的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或政紀處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各招標工作小組依據本暫行辦法,制定相應的招標工作實施細則,經學校招標工作領導組審定后實施。

      第三十七條 招標辦公室和各招標工作小組應加強采購與招標項目的檔案管理,有關招投標文件、合同等應當妥善保存,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銷毀。以上文件的保存期限應不少于10年。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學校招標工作領導組授權招標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4篇 招標采購管理規定辦法

      招標采購管理規定

      一、總則

      1、為了規范公司的招投標行為,加強對公司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增加企業效益,根據《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草案)》等有關法律法規,通過借鑒學習相關單位的經驗,制定本辦法。

      2、本辦法適用于公司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等經濟活動范圍內的招投標行為。

      包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與項目有關的設備和物資采購活動;需要外購的原料、燃料、材料、耐材、設備、備品備件等物資,以及產品和廢舊物資銷售活動;公司自身不能承擔的工程維修、設備維修、設備制造、備品備件加工制作,以及工程勘察、設計、監理和咨詢等服務性工作。

      3、公司招投標應堅持公正、公平、公開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促進競標單位單位通過技術水平、合理報價、管理水平和社會信譽等優勢競爭投標,滿足公司經濟活動優質優價需要。

      4、公司招標投標不受地區或部門的限制,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正常招標投標活動。

      5、招標投標活動及其開標評標人員應當依法接受監事會、紀律檢查等有關職能部門和機構的監督,監督檢查部門應委派工作人員作為監標單位參與招標會議。

      二、管理機構、職責

      6、公司審計處是招投標組織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公司各業務歸口部門招標活動的領導、監督和工作指導,負責擬定和修改招投標管理規章制度、籌建評標小組,主持開標會議,組織評標活動和推薦中標單位,報企業總監決策后確定中標結果。

      7、開標評標小組組成:

      組長:審計處長

      成員單位:審計處、企管處、財務處、技術處、設備處、供應處、工程處、使用單位等部門,以及根據招標需要組建的經濟、技術、法律專家小組。

      8、招投標辦公室設在審計處,辦公室主要職責是:

      8.1制定、修改招投標管理辦法,擬定招投標工作程序和配套細則,報企業總監審定下發執行;

      8.2對各業務口招投標工作行使管理、指導、檢查監督等綜合管理職能;

      8.3對招投標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提出改進管理的措施和辦法;

      8.4負責審批《招標申請表》,結合業務歸口部門確定投標單位資格要求;負責根據招標項目的技術參數和有關要求,結合業務部門編制招標文件、評標標準和方法;需設有標底的項目組織編制標底;

      8.5審查投標單位的投標資質、信譽和投標條件;根據項目需要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和答疑;

      8.6負責開標、評標組織工作,對投標文件或經濟技術方面的問題,向投標單位提出詢問和澄清要求;確認招標結果認定單,發放《中標通知書》和《中標結果通知書》;

      8.7負責招投標項目檔案整理和保存,組織招標總結和經驗交流;

      8.6負責對招標合同審核并監督檢查其執行過程;

      8.7對違反本辦法的責任人或責任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并監督執行;

      三、招投標管理程序

      9、按照事前監督原則,在招標項目準備階段,業務主管部門應提前通知審計處,報送招標項目申請表,提交相關資料并配合編制招標文件。

      以便綜合平衡公司招標安排。

      10、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項目必須招標。

      不滿足招標條件項目由主管部門進行比質比價,編制定價說明,審計處審核。

      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將應當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

      10.1各類物資單項采購合同在3萬元以上的;

      10.2各類建設項目單項合同在3萬元以上的;

      10.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項目單項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

      10.4單位價值不足招標標準,但使用量和使用頻率較大的項目;

      10.5采取渠道采購方式的項目,對采購渠道應進行招標。

      10.6公司確定必須招標的其他項目。

      11、公司組織招標應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展開,一般經過制作招標文件、發布招標公告、投標人資格審查、發標、開標、評標、定標、簽訂合同,監督合同履行等程序。

      12、按照項目規模和性質,經審計處提出后報企業總監批準,可以確定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渠道招標和比價等采購形式。

      由于不符合招標條件需要議標的項目,必須報企業總監批準后方可辦理。

      13、業務歸口部門對從事的業務,根據本辦法需要進行招標的,主管部門要及時填制《招標申請書》。

      經使用部門及業務主管部門負責人簽字后報審計處確認,并根據項目性質和金額不同依次報公司主管副總、企業總監、總經理審核和簽批。

      14、審計處負責編制招標文件,使用部門及業務歸口部門協助編制。

      招標文件編制不得含有傾向性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內容,項目申請單位應當對提供的技術要求的真實性負責。

      14.1招標文件編制的依據:

      14.1.1經批復的《招標申請書》;

      14.1.2相關部門提供的招標項目說明、技術要求、時間要求、質量要求等內容;

      14.1.3招標文件范本和公司其他具體要求。

      15、物資采購招標文件的編制內容

      15.1投標邀請書(招標項目、投標地點、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招標公告;

      15.2投標須知(招標文件的解釋和修改、投標文件的具體條款);

      15.3投標保證金的額度;

      15.4投標文件的遞交;

      15.5開標、評標原則及定標辦法;

      15.6合同樣式及簽訂與履行要求;

      15.7招標產品清單及技術規范;

      15.8合同的主要條款;

      15.9其它應當說明的事項。

      16、工程招標文件的編制內容

      16.1投標邀請書;招標公告;

      16.2工程綜合說明(包括工程名稱、地址、項目、占地面積、建筑面積和技術要求、質量標準及現場條件、招標方式、要求開工和竣工的時間、對投標企業的資質等級要求等);

      16.3工程設計圖紙和技術要求;

      16.4工程總量清單;

      16.5工程款支付方式及預付款百分比;

      16.6材料、設備供應方式及造價調整方式;

      16.7特殊工程施工要求和采用的技術規范;

      16.8投標須知(投標書的遞交要求、投標、開標日程及地點安排等);

      16.9投標書的編制要求及開標、評標的原則及定標的辦法;

      16.10合同樣式及簽訂與履行要求;

      16.11投標保證金的額度;

      16.12其它需要說明的事項。

      17其他招標文件的編制內容由審計處根據項目情況,參考有關招標文件范本制定。

      標底比較簡單的項目,可以適當簡化。

      18、招標文件編制完成經審計處長簽批后,業務歸口部門配合審計處發放標書、辦理保證金等相關手續、組織招標會議等具體工作。

      針對投標者的疑問,由審計處負責解釋招標文件中的疑點,涉及共性的問題要通告每個投標人。

      19、資格審查

      19.1審計處要根據招標組織形式,適時進行招標項目公告,按照項目性質和要求,結合使用單位和業務部門確定投標人資格要求,開展投標人資格預審工作,時間緊迫的可以進行資格后審。

      19.2投標單位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法律法規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單位資格與資質有特殊要求的,投標單位必須具備,實行生產許可制度的投標人必須持有產品生產許可證。

      19.3資格審核時,投標單位應提供下列證件和資料:

      19.3.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相關資質證書,屬特殊行業的項目要有相應的許可證和資格等級證書;

      19.3.2投標人的授權委托書;

      19.3.3最近三年的資信和履約情況;

      19.3.4近兩年的業績材料;

      19.3.5招標文件規定的其它證件和資料;

      19.3.6聯合投標單位在投標前必須向審計處提交聯合投標協議文書正本。

      中標后聯合體各方就整個招標項目對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19.4經審計處預審合格后的潛在投標人,方可正式參加投標。

      參與預審的工作人員不得向他人透露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與招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20、開標。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時間準時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預先確定的地點。

      開標時要按照公司規定接受法律、紀檢等監督部門或監督人員人員的現場監督。

      21、審計處應在開標前24小時內,從公司評標人員數據庫中選取人員組成評標小組。

      評標小組負責對投標人的投標進行評審,編制對每一投標人書面評標結果。

      評標小組為5人以上的單數,且法律、經濟、技術專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22、審計處主持開標會議,在宣布開標前由主持人向投標人及參會人員宣布評標標準及有關事項說明。

      開標時由評標小組、投標人和監標單位共同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經確認無誤后當眾拆封,按照評標辦法現場審核投標人標書,按抽簽順序由投標人唱標。

      在宣標過程中,評標組人員可以要求投標人就相關問題進行答疑。

      23、開標過程應全程記錄,并作為招標總結一部分存檔備案,記錄的主要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23.1招標項目的名稱,開標時間和地點;

      23.2參加開標的單位和人員;

      23.3投標單位名稱及基本情況;

      23.4唱標內容及評議過程;

      23.5應當記錄的其他事項。

      24、有下列情況者之一的,投標書宣布作廢。

      24.1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未按規定格式填寫;

      24.2無單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的印章;

      24.3未對招標文件做出實質性響應的。

      25、開標評標應注意下列事項;

      25.1招、投標人員要嚴格遵守會議時間,按開標會議日程參加開標活動,保證招標工作順利進行。

      25.2開標會議開始后,參加評標的人員不得缺席離開,如有急事,必須向有關領導說明。

      25.3唱標時,評標小組將首先審定每份投標文件是否在實質上響應了招標文件的要求。

      如果投標文件實質上未響應招標文件的要求,招標單位投標將被拒絕,并且不允許通過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異,使之變成具有響應性的投標。

      25.4評標小組就投標文件較含糊的地方有權向投標單位提出詢問或澄清要求,投標單位必須按要求派技術和商務人員進行答疑和澄清。

      25.5為了有助于投標文件的審查、評價和比較,評標小組可要求投標單位澄清其投標文件,有關澄清的要求和答復應以書面形式確認。

      26、評標應堅持以下原則和要求:

      26.1綜合評價原則。

      根據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辦法,按照招標項目要求的條件,對投標報價、工期、方案、質量保證、業績、項目承擔能力、社會信譽、優惠條件等對投標單位進行綜合評定和評價,確定中標單位。

      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

      26.2公正保密原則。

      評標人員在評標、定標時必須堅持不循私情、實事求是、合理公正,不得對外泄露評標情況。

      26.3獨立性原則。

      評標人員要獨立評定,不得發生有組織的傾向性意見,以免影響評標公正合理性。

      26.4所有參加評標的人員在未宣布中標單位之前,凡屬于審查、澄清、評價和比較投標的所有資料及相關信息,都不得向投標單位和評標無關人員透漏。

      26.5在投標文件的審查、澄清、評價和比較及評標過程中,投標單位對招標人、評標小組施加壓力的任何言辭行為都屬違紀。

      有此行為者,審計處將取消該投標單位的投標資格,并取消其以后投標資格。

      27、評標中,對價格的計算錯誤按下述原則修正:

      27.1如果單價與數量相乘不等于總價,則以單價為準修正總價。

      27.2如果數據的文字表示與數字有差別,以文字為準修正數字。

      27.3投標方不同意以上修正,則投標視為無效。

      2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標小組認定為廢標:

      28.1投標單位沒有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所報品種不全并且提前未反饋給招標部門,使招標不能順利進行的;

      28.2投標單位以他人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以行*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弄虛作假等方式投標的;

      28.3投標單位以明顯低于成本價競標的;

      28.4沒有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供投標保證金的;

      28.5投標文件載明的招標項目完成期限超過招標文件規定的;

      28.6明顯不符合技術規格、技術標準要求的;

      28.7投標文件載明的貨物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

      28.8投標文件附有公司不能接受條件的;

      29、定標。

      應當在開標后7日內完成,規模較大項目的評標、定標工作可適當延長。

      原則上綜合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30、中標人確定,按照項目規模由審計處和企業總監按照公司授權辦理。

      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31.1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31.2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明顯低于成本的除外。

      31、評標小組在評標結束后,應編制書面評標報告,向企業總監客觀匯報招標情況。

      評標小組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由審計處重新組織招標。

      32、中標人確定后,審計處要在24小時內發出中標通知書,為提高效率,可電話、傳真通知,但合同簽訂前中標人要持中標通知書簽訂合同。

      33、中標單位應在接到通知的5日內,根據中標通知書內容與業務部門簽訂書面合同。

      審計處要在合同簽訂7日內將整個招投標過程形成的有關文件資料整理、存檔。

      33.1中標通知書發出后,合同簽訂雙方都不得改變中標結果和招標文件要求,否則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簽訂合同后中標單位的投標保證金轉為履約保證金,雙方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33.2合同簽訂后,審計處向其他未中標的投標單位發出未中標通知,并退還保證金。

      34、經招標的合同,合同簽訂應按招標確認的結算、付款方式和時間等主要要求簽訂合同,一經簽訂各部門嚴格按照合同規定執行,違反規定的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責任。

      35、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四、監督檢查

      36、審計處應當加強招投標事前、事中、事后監督檢查,強化公司制度執行力。

      監督檢查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36.1有關采購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

      36.2有關采購標準、采購方式、采購程序和合同條款執行情況;

      36.3合同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改進方法。

      37、審計處發現項目在實施過程有違反規定或可能給國家、企業和股東利益造成損害的,應責令中止實施損害行為,并及時上報企業總監作出處理,處理結果要公開通報。

      處理方式包括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級、降職、留廠察看和開除;經濟處罰包括罰款、扣發獎金和降薪,直接罰款額度為100元至一萬元;造成損失的,按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38、相關業務部門及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計處責令其改正,并對部門負責人和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8.1應當采用招標方式而未采用的;

      38.2與社會中介機構或供應商串通違規的;

      38.3開標后與投標人進行附加條件協商談判的;

      38.4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采購合同的;

      38.5拒絕審計處的檢查或者不如實提供資料的;

      38.6工作人員有徇*舞弊、玩忽職守的;

      39、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無效,由審計處責令其改正,根據情況給予警告、信譽降級和取消投標資格等處理,并按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承擔賠償責任。

      39.1提供虛假材料,騙取采購供應商資格的;

      39.2提供虛假投標材料的;

      39.3采用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39.4與采購部門或者社會中介機構違規串通的;

      39.5中標后,無正當理由不與采購部門簽訂采購合同的;

      39.6向各有關部門行*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39.7拒絕審計處檢查或者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材料的;

      39.8其他違反招標采購規定的情形。

      40、對審計處作出的處理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請企業總監仲裁或公司復議,但仲裁復議期間不停止原處理執行。

      五、附則

      41、對無法精確擬定招標貨物的技術規格或招標項目技術方案的項目,審計處可以采用兩階段招標程序。

      第一階段,首先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交技術建議,詳細闡明貨物的技術規格、質量和其它特性。

      招標人可以與投標人就其建議的內容進行協商和討論,達成一個統一的技術規格后編制招標文件。

      第二階段,招標小組應當向第一階段提交了技術建議的投標人提供包含統一技術規格的正式招標文件,投標人根據正式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價格在內的最后投標文件。

      42、公司范圍內的設備維修、檢修外委,咨詢、服務、技術等其它項目招標活動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原則執行。

      43、下列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經企業總監同意后采取議標、比價等方式組織采購。

      43.1招標項目涉及國家機密和安全的;

      43.2招標項目為國外技術、國內獨創技術,投標人不足三家。

      43.3渠道采購、同類采購,公司對渠道和供貨商經過招標并簽有合同。

      半年內從原渠道、原供應商的補充采購。

      43.4總額3萬元以下的采購項目。

      43.5其他特別許可的緊急類項目。

      44、審計處在監督本辦法執行中應注意收集各部門和客戶單位反饋信息,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便于修改完善。

      45、本辦法由審計處負責解釋。

      46、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試行。

      第5篇 店招標牌設置管理辦法-南京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店招標牌設置行為,美化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條例》等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店招標牌的設置、維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店招標牌設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稱設置人),在其辦公地或者經營地設置表明其名稱、字號、標志的室外標牌、燈箱、led燈、文字符號的行為。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店招標牌設置的主管部門,負責店招標牌設置的指導、協調和監督考核。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店招標牌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公安消防、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店招標牌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城市容貌標準等技術標準,制定店招標牌設置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店招標牌設置標準是店招標牌設置、監管的依據。

      制定店招標牌設置標準,應當采取聽證或者論證等形式征求專家、行政相對人和公眾的意見。

      第二章 設置規范

      第六條 設置店招標牌的位置、形式、尺寸、色彩、圖案等應當與所依附的載體以及周邊環境相協調,不得影響、破壞依附載體的整體效果和街景特征。

      不得利用建筑物屋頂、消防登高面、住宅建筑(含商住混合類建筑的住宅部分)、寫字樓外立面設置店招標牌。

      第七條 店招標牌內容僅限于設置人工商注冊登記的名稱、字號和標識,不得含有推介產品或者服務的內容,以及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內容。

      第八條 建筑物一層采取外框支架方式設置店招標牌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重疊設置;

      (二)在一層門檐以上、二層窗檐以下設置;

      (三)厚度一般不得超過六十厘米,長度不得超過房屋權屬登記證列明的長度。

      第九條 建筑物二層及以上不得采取外框支架方式設置店招標牌。

      第十條 店招標牌版面和造型應當與建(構)筑物風格、自身店(門)面裝修和設計相協調,色彩搭配合理,字體規范完整。

      歷史風貌區、特色街區的店招標牌設置應當與歷史風貌、街區特色、傳統格局相協調。

      鼓勵采取掛設牌匾方式設置店招標牌。

      第十一條 店招標牌應當按照一店一招的原則設置。大型商場可以在不同沿街外立面設置;位于沿街轉角處、兩側均開設店(門)面且屬于同一設置人的,可以在兩側店(門)面分別設置。

      第十二條 店招標牌按照規定配置夜間光源的,應當采用內置燈、背景燈、led燈等燈飾控制亮度,避免對周邊環境造成光污染。

      第十三條 店招標牌應當采用堅固耐用、不易褪色的材料,設計和安裝應當符合國家建(構)筑物結構荷載、防風、抗震、防火、電氣安全要求。

      第十四條 設置人是店招標牌維護、管理的責任人,應當加強日常檢查、維護,保持其整潔、完好、安全、美觀。發現畫面污損、嚴重褪色、字體殘缺、斷亮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新;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店招標牌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設置人應當予以更新。建設、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間,應當采取安全措施并在現場明顯位置設置警示標識。

      店招標牌因設置或者維護不當,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設置人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示店招標牌設置標準,建立電子信息檢索系統,方便設置人、利害關系人、公眾查詢和監督。

      設置人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查詢設置要求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供免費查詢服務。

      第十六條 設置或者更新店招標牌的,應當在設置后三個工作日內,持下列材料向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

      (一)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二)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三)店招標牌效果圖或者現場照片、說明;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禁止利用店招標牌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廣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戶外廣告設置相關規定管理:

      (一)店招標牌設置地點不在設置人辦公地、經營地的;

      (二)店招標牌內容超出工商注冊登記的名稱、字號、標識,附帶商業內容的。

      第十八條 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店招標牌的巡查,發現畫面污損、顯示不全、嚴重褪色、字體殘缺等影響城市容貌的,應當責令設置人及時維修、更新;發現燈箱、led燈等出現斷亮、殘損的,應當責令設置人在修復前停止使用。

      第十九條 店招標牌設置人搬遷、變更、歇業、解散或者被注銷的,應當自行拆除原設置的店招標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十六條規定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七條規定的,按照戶外廣告設置管理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三)其他未按照設置標準設置店招標牌的,每項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五千元。

      第二十三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執法部門工作人員在店招標牌設置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店招標牌設置未經登記的,設置人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在登記前自行整改。已經登記但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由原登記部門函告設置人限期整改、出新。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年5月12日起施行。

      第6篇 洛陽市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評標管理辦法

      洛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關于印發《洛陽市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評標管理辦法》的通知

      洛建〔2012〕117號

      各縣(市)、吉利區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規范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評標活動,使我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的評標工作更加公平、公正和科學,促使施工企業多創優質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和整體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800)和《河南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2008)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了《洛陽市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評標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將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反饋到市招標辦。

      附件:洛陽市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評標管理辦法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洛陽市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評標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和《河南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2008)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房屋建筑、安裝、裝飾裝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招標評標活動。

      第三條建設工程施工招標評標工作,在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檢察院、紀檢監察及相關部門監督下,由該工程評標委員會具體負責進行,其它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干涉評標工作。

      建設工程的招標評標活動在當地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

      第四條評標委員會

      (一)評標委員會的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招標控制價在三千萬元以下(含三千萬元)的工程項目不少于5人、三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含一億元)的工程項目不少于7人、一億元以上的工程項目不少于9人。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招標評標專家庫中的經濟和技術評標專家組成。其中評標專家不得少于評標委員會總數的三分之二。

      評標專家由招標人在監督人員的監督下于評標當天隨機抽取,在中標結果確定前予以保密。

      (二)評標委員會中招標人的代表應當為本單位熟悉相關業務的在職人員。

      (三)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必須有一名以上具有注冊造價師資格的評委。

      第五條工程量清單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提供符合《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和《河南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2008)規定的工程量清單,并同時提供與工程量清單相符的電子數據文件,招標人對其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投標人依據工程量清單進行投標報價,對工程量清單不負有核實的義務,更不具有修改和調整的權力。

      第六條招標控制價

      (一)招標人應設招標控制價,招標控制價是招標人控制招標工程造價的最高限價。投標人的投標報價高于招標控制價或低于成本價的為無效投標,按廢標處理。

      (二)招標控制價應由具有編制能力的招標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編制。

      (三)招標控制價應依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河南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2008)和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

      (四)招標控制價應在開標之日7天前公布。

      政府投資工程的招標控制價,需由政府財政或審計部門審核的,在審核中發現招標控制價未執行本條第(二)、(三)款規定,應書面通知原編制單位糾正后公布。

      招標人在公布招標控制價時,應將招標控制價及有關資料報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查。

      (五)投標人經復核認為招標人公布的招標控制價未執行本條第(二)、(三)款規定的,應在開標前5天向招投標監督機構或(和)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投訴。

      招標投標監督機構會同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對投訴進行處理,發現確有錯誤的,責成招標人修改,并按規定延長投標截止時間。

      第七條投標報價

      投標人應按招標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填報價格,填寫的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工程量必須與招標人提供的一致,并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河南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2008)和招標文件的要求在規定處加蓋印章和簽字,否則,按廢標處理。

      分部分項工程費應按招標文件中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特征描述確定綜合單價。綜合單價中應考慮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承擔的風險費用。招標文件中提供了暫估單價的材料,按暫估的單價計入綜合單價。

      投標報價不得低于成本。

      在提交投標文件時,應同時提交與投標報價內容相符的工程量清單電子數據文件,密封后與標書一起遞交。

      第八條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把經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備案的招標文件,包括經備案的招標文件補充文件、答疑文件、評標辦法等資料全部提供給評標委員會。

      第九條投標文件的評審分初步評審和詳細評審兩個階段。初步評審是指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進行清標,即對基礎性數據進行分析和整理,對所有投標文件的符合性、響應性、重大偏差及不可競爭性費用,按招標文件的要求逐一審查的評審,經評審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不得進入詳細評審階段。

      詳細評審是對初步評審合格的投標文件的商務標、技術標等內容按照招標文件中明確的評標辦法以列表、抽量的方式進行分析、比較和評審。

      初步評審和詳細評審經審查后應寫出評審意見。

      第十條規費、稅金、安全文明施工費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應按照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計價或計算。

      在工程招標投標及價款結算中任何一方主體不得隨意調整。

      第十一條投標人的投標報價必須建立在依靠科技進步和加強經營管理的基礎上,且必須符合國家關于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有關規定。出現下列降價理由的投標報價按零分處理:

      (一)固定資產不折舊(或已提夠折舊);

      (二)某種材料尚有剩余不計材料費;

      (三)周轉材料不攤銷(或已經攤銷完畢)。

      第十二條初步評審時,應當按照下列規則對投標報價進行算術修正:

      (一)用數字表示的數額與用文字表示的數額不一致時,以文字數額為準;

      (二)單價與工程量的乘積與合價之間不一致時,以單價為準。若單價有明顯小數點錯位,應以合價為準,并修改單價。

      按前款規定調整后的報價,經投標人確定后產生約束力。

      第十三條投標人未響應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按廢標處理:

      (一)未按招標文件規定進行投標報價、報價內容不全的;

      (二)投標總報價與其組成部分、工程量清單項目合價與綜合單價、綜合單價與人材機用量相互矛盾,致使評標委員會無法正常評審判定的;

      (三)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對工程質量、安全(文明工地)做出承諾或承諾達不到招標文件要求的;

      (四)規費和稅金、安全文明施工費不按規定計價或計算的;

      (五)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四條對被界定為廢標、無效投標的投標文件,不再進入詳細評審。

      第十五條詳細評審采用綜合評估計分法,對投標人的工程量清單總報價、工程量清單分部分項綜合單價、材料單價、措施費、工期、質量、施工組織設計、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技術進步、項目經理、不良行為記錄等內容進行綜合評定。計分標準如下:

      (一)工程量清單總報價35分

      1.評標基準價=(A+B)÷2其中:

      A=招標控制價×(1-*),*值為招標控制價下浮比例,為1%、2%、3%、4%四個數,該值在開標現場隨機抽取。

      B為有效投標人的總報價去掉一個最高報價和一個最低報價的算術平均值,當有效投標少于五家時(不含五家),則為所有有效投標人總報價的算術平均值。

      2.房建工程工程量清單總報價等于評標基準價的94%〔裝飾裝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工程量清單總報價等于評標基準價的92%〕得35分,評標基準值的94%〔裝飾裝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為92%〕以上范圍內其它報價得分按以下公式計算:

      總報價得分=35-[(投標人總報價-評標基準價的94%)÷評標基準價的94%]×100×1裝飾裝修、市政工程總報價得分=35-[(投標人總報價-評標基準值的92%)÷評標基準價的92%]×100×13.房建工程總報價低于評標基準價的94%并高于評標基準價的90%(含90%)〔裝飾裝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報價低于評標基準價的92%并高于評標基準價的88%(含88%)〕時得20分;

      4.房建工程總報價低于評標基準價的90%〔裝飾裝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報價低于評標基準價的88%〕時得0分;

      5.規費、稅金、安全文明施工費不作為競爭性的費用,評標時從招標控制價和投標人總報價中扣除,不參與評分。

      (二)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綜合單價21分

      1.按招標文件規定的辦法抽取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抽取的數量按總清單項目數的30%比例抽取。

      ⑴按30%抽取的項目數大于或等于21項時,按30%抽取項目數,但最多不超過50項;

      ⑵按30%抽取的項目數少于21項時,按21項抽取;

      ⑶工程量清單項目總數少于21項時,全部抽取;

      ⑷招標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工程量清單項目綜合單價的分值(Fi)為:Fi=21∕m(其中:i:工程量編號m:清單抽取數量)3.抽取綜合單價后,將有效投標同一編號的報價去掉一個最高報價和一個最低報價的算術平均值作為評標基準價。當有效投標少于五家時(不含五家),則將所有有效投標同一編號的報價的算術平均值作為評標基準價。

      4.每項綜合單價控制范圍為評標基準價的105%(含105%)~90%以內,在控制范圍內的,按以下公式計算:

      該項綜合單價得分=Fi-(︱投標價-評標基準價︱÷評標基準價)×100×0.1×Fi。

      5.超出控制范圍的,該項不得分。

      (三)主要材料單價:5分

      1.按招標文件規定的辦法抽取5項材料。

      2.各有效投標材料單價去掉一個最高報價和一個最低報價的算術平均值作為評標基準價,當有效投標少于五家時(不含五家),則以所有有效投標人的投標材料單價的算術平均值作為評標基準價。在評標基準價的105%(含105%)~95%(含95%)范圍內的單價,每項材料得1分,超出該范圍的不得分。

      (四)措施費報價5分

      1.評標基準價為有效投標人的措施費報價去掉一個最高報價和一個最低報價的算術平均值,當有效投標少于五家時(不含五家),則為所有有效投標人措施費報價的算術平均值。

      2.措施費報價的控制范圍為評標基準價的120%(含120%)~80%。

      3.與基準價相等得5分。

      4.范圍內的其它報價得分按以下公式計算:

      其他投標人措施費報價得分=5-[︱其他投標人措施費報價-基準價︱÷基準價]×100×0.255.措施費報價超出范圍的得0分;

      6.安全文明施工費不作為競爭性的費用,評標時從投標人措施項目費報價中扣除,不參與評分。

      (五)工期:1分

      工期為明工期,投標人所報工期等于招標文件規定工期的得1分,低于招標文件規定工期的不得分,高于招標文件規定工期的按廢標。

      (六)質量業績:3分

      投標人獲國家級質量獎得3分,獲省級質量獎得2分,獲市級質量獎得1分。

      (七)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業績:3分

      投標人獲國家級安全獎(含安全文明工地)得3分,獲省級安全獎(含安全文明工地)得2分,獲市級安全獎(含安全文明工地)得1分。

      (八)項目經理業績:3分

      投標項目經理獲國家級優秀項目經理者得3分,省級優秀項目經理者得2分,市級優秀項目經理者得1分。

      (九)技術進步、優秀QC小組、科技進步:3分

      1.投標人獲市級以上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的得1分。

      2.投標人獲市級以上優秀QC小組成果獎的得1分。

      3.投標人獲省級以上建設科技示范工程或建設科技進步獎的得1分

      (十)施工組織設計:21分

      投標文件施工組織設計的評分標準如下,招標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主要施工方法:2分

      (1)施工準備0.2分;

      (2)確定各施工過程的施工順序0.3分;

      (3)分部、分項尤其是主要施工過程的施工方法1分;

      (4)冬、雨季施工措施0.5分。

      2.項目經理部及勞動力配置計劃:1.5分

      (1)項目經理部組成情況0.5分;

      (2)分部、分項工程所需工種類別和級別0.5分;

      (3)分階段施工計劃投入勞動力人數0.5分。

      3.主要施工機械、設備供應計劃:1分

      (1)滿足工程施工所需的機械數量及供應計劃(其中市政道路工程:自有(石)灰土拌合及配套施工機械設備、水泥穩定碎石基層材料拌合攤鋪及配套機械設備)0.5分;

      (2)測量、實驗、檢測儀器設備數量及供應計劃0.5分。

      4.確保工程質量的技術組織措施:4.5分

      (1)質量管理體系、制度及質量保證體系0.5分;

      (2)關鍵部位質量控制1分;

      (3)工種崗位技術培訓0.5分;

      (4)先進施工工藝0.2分;

      (5)送樣檢測,見證取樣保證措施1分;

      (6)分部分項分階段驗收步驟及辦法1分;

      (7)完成質量目標獎懲辦法0.3分。

      5.確保安全文明施工的技術組織措施:5分

      (1)安全管理組織0.5分;

      (2)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0.5分;

      (3)特種作業人員(電工、電焊工、架子工、機械操作工等)1分;

      (4)已具備的安全設施或準備配置的安全設施0.5分;

      (5)安全施工專項方案(基坑支護方案、高支模施工方案、臨時用電方案、外架外網施工方案等)1分;

      (6)大、中型施工機械管理0.5分;

      (7)文明施工組織措施(圍墻圍擋設置方案、土方防揚塵措施、施工區域硬化措施、防車輛進出污染道路措施等)0.5分;

      (8)安全生產工作制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產例會制度、重大危險源辨識及監控制度、重大安全隱患掛牌整改制度、安全生產目標獎懲制度等)0.5分。

      6.確保工期的技術組織措施:2分

      (1)編制各施工節點,月、旬作業計劃,定期落實計劃實施1分;

      (2)交叉、流水施工作業0.5分;

      (3)合理調配機械、材料、勞動力0.3分;

      (4)設計、建設、施工、監理緊密配合,及時解決有關問題,工期目標及獎懲辦法0.2分。

      7.工期網絡圖:1分

      (1)施工過程項目劃分0.4分;

      (2)編排合理的施工順序0.4分;

      (3)工序合理搭接0.2分。

      8.施工總平面布置圖:1分

      (1)主要施工機械位置0.2分;

      (2)建筑材料、半成品的堆放0.2分;

      (3)臨時供電、供水網的布置0.2分;

      (4)臨時道路、排水的位置0.2分;

      (5)各種臨時設施的位置與尺寸0.2分。

      9.施工組織設計計分規則:

      (1)以上八項內容(包括子項),每缺一項(子項)或不符合實際,該項(子項)的分值全部扣完;

      (2)評標委員會根據投標人施工組織設計重點是否突出、是否切實可行等因素可酌情在總得分加1-3分;

      (3)施工組織設計得分低于12.6分的,其技術標為不合格,按廢標處理;

      (4)施工組織設計評分,所有評標委員會成員根據本辦法獨立打分,并將計分結果填入《投標單位施工組織設計得分表》內,算術平均后為投標人最終施工組織設計得分。

      (十一)不良行為記錄:-3分

      投標人在6個月內(以不良行為記錄公布日期至開標日期為準)有不良行為記錄的扣3分,對投標人不良行為記錄的認定,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洛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網站公布的為準。

      (十二)行賄犯罪記錄:-5分

      公開招標工程,投標人應提交《查詢行賄犯罪檔案結果告知函》,有行賄犯罪記錄半年內按廢標處理;半年至1年內的扣5分;1年至2年內的扣3分;2年至3年內的扣1分。(以法院生效有罪判決之日至開標日期為準)第十六條評標計分匯總工作由評委會指定不少于2名評委,在評標委員會監督下進行,各投標人每項得分(包括施工組織設計各項得分)之和為總計得分,分數計算按單項精確到小數點后一位,第二位四舍五入。將校驗準確的計分結果填入《評標計分匯總表》內,排出得分名次,得分最高者為中標人(或設1-3名中標候選人),當合計得分最高的出現相等時,將得分相等的投標人的總報價得分精確到小數點后二位,得分仍相等的,以此類推。評標委員會成員應在《評標計分匯總表》上簽署意見,經監督員審核無誤后,向所有投標人公開評標結果,并由評標委員會主任宣布中標人(或中標候選人)。

      第十七條各種證書加分規定

      (一)業績證書使用年限(以證書蓋章日期和開標日期為準):國家級三年內使用有效,省級二年內使用有效,市級一年內使用有效。

      (二)各相同單項證書不累計,不重復計分,單項證書相同以最高證書加分為準。

      (三)所有證書必須是同類工程(房建、市政、裝飾裝修、機電等)的,且必須提供證書原件和發證機關下發的文件原件,否則無效。

      (四)按招標文件要求的時間和地點,投標人交驗證書,每個單項只交一本證書,由投標人自行決定。并各自填寫《投標單位遞交獎勵證書登記表》。

      (五)所有證書均指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省級人民政府、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洛陽市人民政府、洛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或以上部門委托的各級建筑業、市政、裝飾協會所頒證書可加分,其它一律不加分。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洛陽市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評標管理辦法(試行)》(洛建〔2009〕11號)同時廢止。

      第7篇 學院采購及招標投標工作管理辦法

      學院采購及招標投標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學校改革和發展的需要,進一步規范我校采購及招標投標工作,提高學校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學校利益,促進廉政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采購,是指使用學校財政性預算資金或部門自籌資金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

      本辦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

      本辦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購對象,如保險、租賃等。

      第三條 學校的采購及招標投標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原則,與采購及招標投標工作無直接關系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干擾學校的采購及招標投標工作。

      第四條 按相關規定應當納入政府和行業采購范圍的采購項目,由學校招投標管理辦公室按有關規定組織實施;沒有納入政府和行業采購范圍的采購項目,由招投標管理辦公室按本辦法組織實施。

      第五條 學校采購分為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兩種形式。凡達到集中采購限額的采購項目,由招投標管理辦公室組織實施;未達到集中采購限額的采購項目,由項目承辦單位參照本辦法組織實施。

      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遵循保證質量,注重效益,滿足需要,提高效率的精神組織實施。

      本辦法所稱項目承辦單位是指項目隸屬管理的職能部門。

      第六條 學校各部門、各單位的采購項目,必須通過項目承辦單位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規定進行科學論證,并經財務處核實經費來源后方可實施。

      第七條 學校采購及招標投標工作實行回避制度。在采購及招標投標活動中,參與采購及招標投標工作的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為參與采購及招標投標工作的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其回避。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本辦法中應當實行集中采購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集中采購。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九條 學校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是學校采購及招標投標工作的領導和決策機構。領導小組成員由校領導和監察審計室、財務處、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及相關職能部門的負責人組成。主要職責如下:

      (一)領導學校的采購及招標投標工作;

      (二)審查批準學校采購及招標投標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

      (三)研究決定采購及招標投標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四)對招投標管理辦公室、項目承辦單位的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五)定期向校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匯報采購及招標投標工作。

      第十條 招投標管理辦公室

      (以下簡稱招投標辦)是負責采購及招標投標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管理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一)貫徹政府采購與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學校有關采購及招標投標工作的規章制度;

      (二)接受項目承辦單位的采購申請,審核項目承辦單位起草的供應商資格條件,招標及競爭性談判等文件,確定采購方式;

      (三)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有關項目的招標;

      (四)組織學校的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和單一來源的采購活動;

      (五)負責組織對中標、成交候選人的考察;

      (六)對采購及招標投標相關文件材料進行整理歸檔;

      (七)接受項目承辦單位對成交供應商履約表現的反饋意見;

      (八)建立供應商和評標專家等數據庫;

      (九)完成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項目承辦單位負責采購及招標工作的技術性等事項。主要職責如下:

      (一)按照采購及招標投標有關規定和本辦法,做好采購及招標前期的項目立項、方案設計等準備工作;

      (二)起草參加學校所組織的采購活動的供應商資格條件、招標及競爭性談判等文件和合同文本;

      (三)負責審核委托招標代理機構所編制的招標文件中的技術性事項;

      (三)組織供應商現場考察;

      (四)負責對招標及競爭性談判等文件中技術方面的問題進行答疑和釋義;

      (五)參與評標;

      (六)需要進行考察的采購項目,參與考察;

      (七)負責與供應商洽談、簽訂合同,并報招投標辦備案;

      (八)負責合同的履行及項目完成后的驗收、售后服務等事項;

      (九)項目完成后有關資料的整理歸檔。

      第三章 集中采購的范圍及限額標準

      第十二條 采購限額達到以下標準的項目, 必須實行集中采購:

      (一)學校基本建設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以及與工程建設相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萬元以上

      (含10萬元,下同)的項目;

      (二)后勤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萬元以上的項目。

      本辦法所稱后勤工程主要包括學校水、電、暖管線的擴建和改造工程,校園道路的改造和新建工程,校園環境的綠化和改造工程,()公用房屋的維修、改造和裝飾工程,基建工程配套的室外水、電、暖、路和綠化工程等;

      (三)教學、科研、行政辦公、生產和后勤等設備設施的采購,單臺

      (套)合同估算價在5萬元以上,批量在10萬元以上的采購項目;

      (四)教材、圖書、大宗物資等批量采購合同估算價在5萬元以上的項目;

      (五)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萬元以上的服務項目;

      (六)依照有關規定,必須實行集中采購的其他項目。

      第四章 采購方式

      第十三條 學校集中采購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和詢價等采購方式:

      (一)公開招標是指以招標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的供應商投標的采購方式;

      (二)邀請招標是指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一般不少于5家的特定的供應商投標的采購方式;

      (三)競爭性談判是指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一般不少于5家的供應商就采購事宜進行談判的采購方式;

      (四)單一來源采購是指向某一特定的供應商直接購買的采購方式;

      (五)詢價是指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一般不少于5家的供應商,并對其提供的報價、質量、服務等進行比較,確定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第十四條 凡符合本辦法

      第十二條 規定的采購項目,其采購方式分別由學校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或招投標辦確定:

      (一)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采購方式的,由學校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確定;

      (二)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的,由招投標辦確定;

      (三)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由招投標辦按以下原則確定:

      1.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2.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3.為保證原有采購項目的一致性或者滿足服務配套的要求,必須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4.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的其他情形。

      (四)采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

      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采購項目,由招投標辦確定按詢價的方式采購。

      第十五條 凡屬于本辦法

      第十二條 規定限額以下的采購項目,由項目承辦單位參照本辦法確定采購方式,自行組織采購,并報招投標辦備案。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條 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工作程序:

      (一)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的工作程序

      1.項目承辦單位填寫招標申請書,做好招標前期的準備工作;

      2.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直接指定或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確定招標代理機構;

      3.招投標辦會同項目承辦單位按招標代理機構的要求提供項目材料,并約定招標活動的時間安排;

      4.招投標辦會同項目承辦單位審核招標代理機構所編制的招標文件;

      5.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確定校內評委人選,并授權其參加招標代理機構組織的開標評標活動確定中標人;

      6.項目承辦單位與中標人洽談合同,按學校有關規定簽訂合同;

      7.項目承辦單位負責合同的履行。

      (二)學校所組織的招標工作程序

      1.項目承辦單位填寫招標申請書,擬定投標人資格條件及招標文件;

      2.招投標辦審核招標申請書、投標人資格條件及招標文件;

      3.招投標辦發布招標信息;

      4.招投標辦接受投標人的報名,審查投標人資格,發售標書;

      5.項目承辦單位對招標文件進行答疑和釋

      第8篇 園區物業管理招標評標決標辦法

      園區物業管理招標評標、決標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推薦備選中標人和選擇中標人。

      一、評標、決標組織

      評標、決標工作由招標人按有關規定組建的評標專家組(評標委員會)負責,其成員不少于五人。

      二、評標方法和內容

      評標采用綜合評標法。

      開標后,評標專家組首先對投標書進行符合性審查。凡投標書中的實質性內容不響應招標文件的要求或格式嚴重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經評標專家認定,作為無效投標,予以廢除。

      三、推薦中標人

      對通過符合性審查的投標單位的投標文件進行評比,綜合得分最高的兩單位分別為第一、第二預中標單位。如得分一致,以報價低者為中標。

      四、決標

      招標人應將決標結果報招投標管理機構。經批準后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其余向各投標人發出決標通知書。

      五、評標細則

      1、企業資質(2分)

      企業資質等級及年檢情況:一級2分、二級1.5分、三級1分

      2、物業管理項目負責人(5分)

      ⑴項目負責人學歷高中及以下得1分,大專得1.5分,本科及以上得2分;

      ⑵職稱:初級得1分,中級及以上得2分;

      ⑶上崗證明:有物業上崗證1分。

      3、前期物業管理技術方案:(18分)

      ⑴本項目物業管理人員組成(3分):好得3分;欠好得2分,一般得1分,缺項為0分

      ⑵工器具配備計劃(3分)好得3分;欠好得2分,一般得1分,缺項為0分

      ⑶物業管理單位近期主要業績(3分):好得3分;欠好得2分,一般得1分,缺項為0分

      ⑷物業管理方案(3分):好得3分;欠好得2分,一般得1分,缺項為0分

      ⑸物業管理服務承諾(3分):好得3分;欠好得2分,一般得1分,缺項為0分

      ⑹物業管理服務費測算(3分):好得3分;欠好得2分,一般得1分,缺項為0分

      3、評標報價:75分

      最佳投標報價值為各有效報價平均值取50%+有效報價次低值50%。根據投標人投標報價與最佳報價的比值,計算報價的評分值,等于最佳報價得滿分,每低于最佳報價1個百分點扣2分,每高于最佳報價1個百分點扣4分。

      以上內容評分時保留一位小數,計算評分值時保留二位小數。

      根據上述綜合分析評定,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推薦前兩名最高分者為第一、第二預中標單位。招標人根據評標報告和推薦意見確定得分最高者為中標單位。

      第9篇 附屬醫院招標采購評審專家和專家庫管理辦法

      大學附屬醫院招標采購評審專家和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醫院藥品、設備、物資、基建、修繕和服務等項目招標、采購評審工作的管理,保證招標、采購評審活動的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醫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招標、采購評審專家的資格認定和入庫;專家庫的建立、使用和管理;醫院組織的各項招標、采購評審專家的抽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 件和要求,以獨立身份參加醫院組織的各項招標、采購評審的人員。

      第四條 全院(含黃埔院區、東山院區及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符合以下條 件人員,均自動入選為專家庫專家:

      ㈠在職職工;

      ㈡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含副高);行政、后勤科室管理崗位八級以上職員(含八級);熟悉相關業務的部分院本部中級職稱人員(指超聲、核醫學、檢驗、麻醉、基建和設備等科室人員);

      ㈢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標、評審工作。

      第五條 專家因退休、身體狀況等原因不能勝任招標、采購評審活動的,退出專家庫;無正當理由,三次以上拒絕參加招標、采購評審活動的,在院例會上進行通報。

      第六條 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㈠接受醫院聘請;

      ㈡依法獨立參加醫院組織的招標、采購評審活動,不受任何部門或者個人的干預;

      ㈢獲得參加活動的勞務報酬(醫院年終亦對積極參加招標、采購評審活動人員給予表彰);

      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專家負有下列義務:

      ㈠學習了解有關招標、采購的法律法規;

      ㈡積極參加招標、采購評審活動;

      ㈢遵守各項招標、采購評審活動紀律,不私下接觸供應商、投標人,不收受供應商、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向他人透露招標、采購評審活動情況;

      ㈣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1、與供應商、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2、招標、采購評審活動申請科室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3、招標、采購評審活動申請科室的人員;

      4、主管當次招標、采購評審活動科室的人員。

      ㈤客觀公正、誠信廉潔地進行招標、采購評審活動;

      ㈥協助、配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 參加各項招標、采購評審活動的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院停止其專家資格并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㈠違反招標、采購評審活動紀律的;

      ㈡與供應商、投標人有利害關系,應當回避而不回避的;

      ㈢私下接觸供應商、投標人的;

      ㈣收受供應商、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㈤向他人泄露招標、采購評審活動情況的;

      第九條 專家庫實行“統一設庫,分類管理,資源共享,隨機抽取,管用分離”的管理辦法。

      ㈠專家庫按專科、大科、全院分級分類建庫,其中護理系列獨立建庫;

      ㈡為滿足特殊項目(如腹腔鏡等設備)的招標、采購評審的需要,專家庫建立相應子庫,子庫的使用和管理按本辦法執行。

      ㈢根據《廣東省醫療機構藥品網上限價競價陽光采購實施方案(試行)》(粵衛〔2006〕227號文)的要求,醫院建立藥品遴選專家庫,用于藥品遴選專家的抽取。藥品遴選專家庫使用和管理按《關于建立藥品遴選專家庫和成立藥品采購監督委員會的通知》(附一辦〔2007〕10號)及按本辦法第十條 的規定執行。

      ㈣院區(含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物資、基建、修繕和服務等項目招標、采購評審專家的抽取,由院區自行建立專家庫并參照本辦法第十條 相關規定負責專家的抽取,特殊情況除外。院區設備招標、采購項目單項或批量在1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按本辦法第十條 相關規定報院本部執行;10萬元以下的,由院區自行使用院區專家庫抽取專家評審。

      ㈤凡符合省、市規定的招標項目,按照省、市規定進行招標。如需我院選派專家,按本辦法第十條 規定執行;個別特殊情況,可由招標項目小組提出建議名單報主管院領導核準,必要時報院長書記辦公會審批。

      ㈥對技術復雜或專業性強而醫院專家庫中相關類別專家數量不能滿足需要的招標項目,申請科室可按本《辦法》第十條 規定申請使用學校的評標專家庫抽取專家,或由申請科室按不超過評標小組成員總數的1/3比例提出擬指定人選報主管院領導核準,必要時報院長書記辦公會審批。

      ㈦專家庫設在院長辦公室綜合檔案科,由專人負責管理。

      第十條 專家抽取程序:

      ㈠需要抽取專家的科室在醫院網頁下載填寫《專家抽取條 件表》,列明專家抽取條 件和后備抽取條 件,由科室負責人簽名,報主管院領導審批后,活動前兩個工作日送院長辦公室文秘科。

      申請科室未按規定時間申報的,院長辦公室不予受理;所造成工作貽誤的后果,由申請科室承擔。

      ㈡院長辦公室綜合檔案科于招標、采購評審活動前一個工作日,在監察室的監督下,按下列順序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

      1、首先按專家抽取條 件要求隨機抽取專家;

      2、按專家抽取條 件要求抽取的結果如未能滿足所需專家數時,再按專家后備抽取條 件要求隨機抽取;

      3、按專家后備抽取條 件抽取如仍未能滿足要求時,立即反饋申請科室負責人,由其補充或修改抽取條 件,報主管院領導審批后再繼續抽取。

      ㈢抽取人按名單順序現場電話通知被抽取人,被抽取人應當立即答復能否參加活動。

      ㈣抽取人按名單順序通知完畢,專家人數仍未滿足要求,抽取人應再次按抽取條 件隨機抽取差額人數,直至滿足要求。

      ㈤專家名單確定后,原則上不得更改。如確有特殊原因,專家不能如期參加活動,應及時報告院長辦公室文秘科安排另行抽取。

      第十一條 專家抽取完畢,抽取人應詳細填寫《專家抽取情況報告書》和《專家簽到表》,由抽取人和監督人簽名確認后,《專家抽取情況報告書》由院長辦公室文秘科存檔備查,《專家簽到表》于評審活動當天密封交申請科室。

      第十二條 專家庫抽取人、監督人、抽取資料歸檔人等相關人員必須遵守保密原則,不得向他人泄露被抽取的專家名單及相關信息;否則,視情節按醫院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十三條 專家庫由院長辦公室、人事處共同管理和維護,各自職

      責是:

      ㈠人事處負責于每年6月份定期提供專家更新資料(含符合條 件的新增專家名單、副高職稱以上的退休人員名單);

      ㈡院長辦公室負責:

      1、綜合檔案科負責專家庫的日常管理;

      2、信息網絡科負責專家庫管理軟件的維護及資料更新;

      3、文秘科負責專家抽取活動的安排及抽取資料的歸檔。

      第十四條 后勤處、監察室負責組織對專家進行培訓,院長辦公室文秘科協助落實相關會務工作。

      第十五條 監察室負責對專家的抽取過程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院長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10篇 小區某某苑物業管理招標辦法

      某小區某苑物業管理招標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市zz小區**苑物業管理招標活動,維護業主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物業管理招標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

      第三條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進行招標活動:

      (一)業主大會認為有必要時;

      (二)現有物業管理企業服務期限將滿,且業主大會沒有作出續聘決定的。

      第四條 業主大會是物業管理招標活動的招標人。

      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決定招標方式、編制招標文件、按本辦法組建評標委員會、記錄招標評標過程、主持招標活動的其他日常工作。

      業主大會負責根據評標委員會的推薦意見,決定中標人。

      第五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由以下兩種方式產生:

      (一)業主委員會直接指派;

      (二)在業主自愿報名的基礎上,由業主委員會隨機抽取。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依法保密。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務,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六條 評標委員會通過投票確定推薦的中標人選。

      每個評標委員會委員只能投一票,每票只能投一名投標人,多選為廢票。得票最多的投標人,為評標委員會向業主大會推薦的中標人選。

      第七條 評標委員會推薦中標人選后,應盡快召開業主大會,由業主大會對是否同意中標人選為小區將來的物業管理企業進行表決。如果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同意,中標人選正式中標。

      第八條 中標人確定后,業主委員會應當在3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通知未中標人。

      第九條 業主大會確定中標人后,經廣泛征求業主意見,由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按照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與中標人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第十條 在招標活動中業主委員會可以向投標人收取適當的費用,用于支付招標活動的開支。若有結余,可用于補充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辦公經費。

      第十一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于業主委員會。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20**年6月**日業主大會通過,自通過之日起實施。

      第11篇 s公司招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招標工作,促進公平競爭,維護公司利益及投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招標組織單位在公司合同授權范圍內開展工作。

      第三條招標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公司謀求效益最大化擇優定標。

      第四條本辦法適合公司本部。核心子公司參照執行。

      第二章 管理內容

      第五條涉及公司物資采購、工裝制作及購置、設備購置、固定資產大修、基建工程、物業管理、廢舊及積壓物資處置、外委勞務等項目納入招標范圍。

      第六條 如有特殊情況不能進行招標的,須經公司相關高管批準后履行相應報批手續。

      第七條 根據公司實際情況,招標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議標三種方式。

      公開招標:是指由公司或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發布招標公告,眾多投標方參加競標,公司從中選定中標方的招標方式。

      邀請招標:是指公司向有資格的三家及三家以上的意向單位發出招標邀請,意向單位參加競標,公司從中選定中標方的招標方式。

      議標:是指公司對有資格的意向單位,通過一對一協商談判確立中標方的招標方式。根據市場和供應商的情況,議標分為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三種方式。

      以上三種招標方式的額度標準和操作方法由招標組織單位制定相應管理細則,作出明確規定。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12篇 住宅類物業管理招標評分辦法定標原則

      住宅類物業管理招標評分辦法及定標原則

      一、評標委員構成

      根據物業管理相關規定, **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招標項目

      評標委員構成如下:評標委員共5名,其中招標方代表2名,另3名從

      市物業管理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選產生。

      二、評標辦法

      **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招標評標項目分為:投標文件、投標報價兩大項,分別按百分制計分,各項目占投標總分權重依次為80:20。

      1、投標文件(滿分100分,占投標總分的80%):

      評委根據投標人投標文件評分標準評出評分等級,依此統計匯總作為投標人投標文件得分。

      投標文件評分標準為::

      (1)、對項目的認識、管理服務定位、管理服務目標及整體設想(12分)。

      (2)、組織架構、人員配備、培訓及管理(10分)。

      (3)、擬采取的管理方式、工作計劃及物資配備計劃(4分)。

      (4)、管理服務體系(6分)。

      (5)、企業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公眾制度(3分)。

      (6)、前期管理服務,接管驗收管理。(14分)。

      (7)、日常管理服務方案、服務質量標準及其措施(20分)。

      (8)、管理服務重點、難點及其措施。(8分)

      (9)、物業檔案資料管理(3分)。

      (10)、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測算合理性(20分)。

      2、投標報價(滿分100分,占投標總分的20%):

      投標報價評分標準(百分制)

      1、投標報價以物業管理公共服務收費標準報價為評價指標。

      2、投標報價評分以中準價作為評分標準,其扣分原則為:按百分制計,'偏離中準收費水平百分率'每偏'中準收費水平'0.5%扣1分;'偏離中準收費水平百分率'的百分位四舍五入后,十分位數字≥5且≤9的,十分位上的賦分均按0.5%標準扣分。

      3.'中準收費水平'由所有投標人的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綜合收費水平報價'算術平均得出;'綜合收費水平報價'=(小高層投標報價×小高層建筑面積+商業投標報價×商業建筑面積)÷各類物業服務費收費總面積。

      4、'偏離中準收費水平百分率'=('綜合收費水平報價'-'中準收費水平')÷'中準收費水平'×100%(計算結果保留到十分位,百分位四舍五入)。

      三、定標原則及物業管理服務費標準核定原則

      1、評標委員會根據投標文件、投標報價分兩項加權總分之和,從高到低排序,依次推薦不超過三名中標候選人。

      2、若出現加權總分相同不能順序確定中標人時,則以投標企業投標文件評分高者為先。

      3、招標人按照中標候選人綜合得分的排序確定第一中標侯選人為中標人,若確定中標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標人可以依序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4、在投標過程中有違反招標文件規定,或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的,一經查實,取消投標資格。

      第13篇 工程招標管理辦法

      第一篇工程招標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工程施工招標工作,維護工程參與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工程招標遵循公平、公正、科學、誠實信用和擇優的原則。工程招標要嚴格按照國家或港航局相關管理規定進行。

      第三條按照政府或港航局相關管理規定須招標的工程必須進行招標;按照規定不必進行招標的工程,要履行審批手續,經審批后方可議標或直接進行發包。

      第四條工程管理部門,可直接編制招標文件進行招標;工程管理部門不具備編制分別標文件或組織招標能力時,可委托具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

      第五條工程招標應選擇資質等級高、信譽好、制度健全和管理完善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概算總額大于5000萬的工程應通過招標或議標的方式選擇招標代理機構;概算總額小于5000萬的工程可直接進行委托招標代理結構。

      第六條工程相關經辦人在發布招標文件前應對招標文件進行認真審查。填寫招標文件審查表,嚴格履行招標文件審查程序,經過經辦人、項目主管、部門負責人和單位領導審批后方可授權招標代理機構發布招標文件。

      第七條中標單位確定后,主管部門應及時與中標單位簽訂施工合同,合同價應與中標價相一致,合同的主要條款應與招標文件相一致。

      第二篇工程質量管理制度

      為確保工程的建設質量,根據合同的有關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1、基建工程管理人員要熟悉和審查施工圖和設計文件,協助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和承包單位進行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通過設計交底,使承包單位了解設計意圖、質量標準和設計人員對施工的要求,通過圖紙會審,消除圖紙中存在的錯誤和遺漏。

      2、材料設備的選擇,要集體研究,集體決定。堅持原則,不以權謀私,做到貨比三家,增加透明度,為工程提供質優價廉的材料,確保每項工程質量。

      3、會同監理工程師對進入施工現場的材料、構配件、設備等,按相關標準規定要求進行檢驗,對產品達到合格與否做出確認。需要進行復試的材料,監理工程師與施工單位人員一起進行現場抽樣,共同送以檢測部門進行復試,復試報告檢測后方可使用。未經檢驗、無出廠證明或材質證明的原材料及構配件,不準進入施工現場。

      4、加強工程質量檢查,建設單位要求現場監理工程師對隱蔽工程、基礎工程、主體工程等項工程進行旁站監理,履行監理合同規定的職責,幫助業主把好質量關,確保工程質量。承包單位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設計圖紙和合同要求進行施工。根據工程項目情況,加強工程質量管理,主要項目如土建工程(基礎工程、主體工程、地面工程、門窗工程、屋面工程、防水等項工程)、給排水暖通工程、通風與空調工程、電氣工程、智能工程、電梯工程、消防工程、裝飾工程、外部環境工程等。基建人員會同監理工程師、施工單位及時檢查隱蔽工程,做好施工紀錄,合格后辦理隱蔽工程簽證事宜。及時檢查分項分部工程,工序檢查是監理工程師控制施工質量的重要手段,應把重點放在工序過程中的檢查和驗收上。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應要求施工單位拆除和重新施工,確保工程質量,進到符合約定標準。

      5、嚴格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要認真審核施工企業是否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要求施工單位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保證工程項目順利進行。

      6、施工中要嚴格按照國家的相關管理規定進行工程質量管理,施工單位須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和組織機構,完善質量責任制。

      第三篇工程進度管理辦法

      為保證工程項目建設的投資效益,控制項目施工進度,根據合同的有關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施工進度計劃的提交、審批和修訂

      (一)、工程施工進度計劃

      施工單位應在簽訂合同協議書的28天內,向監理單位提交2份其格式和內容符合監理單位規定的工程總體進度計劃,以及為完成該計劃而擬采用的實施性的施工方案的說明。工程進度計劃應按照時標網絡和主要工作橫圖兩種形式分別編繪,并應包括每月預計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進度。

      (二)、年度進度計劃

      施工單位應每年11月底前,根據經審批的工程總體進度計劃或其修計的計劃,向監理單位提交下一年度的施工進度計劃,以供審查。該計劃應包括本年度估計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預計完成的分項工程數量和工作量,以及為實施此計劃將采取的措施。

      (三)、工程進度計劃的修訂

      1、施工單位根據實際進度的滯后和超前情況,在確保合同工期的前提下,每三個月對進度計劃進行一次修訂,并應在前一個進度計劃的最后一個月的20日前提交給監理單位。

      2、施工進程中,如果監理單位認為有必要或者工程的實際進度不符合已經審批的進度計劃,監理單位可要求項目部每1個月提交1次工程進度修訂計劃,以確保工程在預定工期內竣工。施工單位應在接到監理工程師指令后的14天內將修訂后的進度計劃提交給監理單位。

      3、修改后的工程進度計劃,仍應保證本工程在合同規定的工期內完成。

      4、修改后的工程進度計劃,應包括:

      施工中可能遇到的影響進度的問題、趕工措施、糾偏措施。

      (四)、進度計劃的審批

      監理單位應在收到以上進度計劃(或修訂后的進度計劃)后的14天內審查完畢并提出修改意見。監理工程師應主要審核以下幾方面:

      1、總進度計劃是否符合合同工期的要求:

      2、施工順序、平行搭接、技術間歇是否合理,邏輯關系是否正確;

      3、項目是否有遺漏;

      4、資源供應計劃是否滿足、勻衡;

      5、施工單位的工期保證措施是否切實可行;

      6、監理工程師應進行進度計劃本身的風險分析,揭示目標實現和計劃執行的各種有利和不利因素,并制定防范措施。

      第二條工程的開工

      (一)、項目開工:施工單位應在簽訂合同協議書后28天內向監理單位提交開工報告,監理工程師將在投標書附錄規定的期限內發布開工令,施工單位收到監理單位開工令之后,應在投標書附錄中規定的開工期內開工,然后連續均?地施工。

      (二)、分項工程開工:施工單位應在分項工程開工前14天向監理單位提交分項工程開工報告,施工單位的開工準備、工作計劃和質量控制方法經監理工程師批準后,分項工程才能開工。

      第三條工程實施過程中的進度管理

      (一)、月進度報告制度施工單位應在每月的25日前向業主提交進度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

      1、上月計劃進度;

      2、實際完成進度情況;

      3、對比計劃與實際進度,分析超前還是滯后;

      4、如滯后,分析滯后原因;

      5、意見和建議。

      (二)監理單位應根據進度報告,重點分析可能影響下階段施工進度的因素,審核施工進度的因素,審核施工單位提出的措施,并提出預控方案,報業主備案。

      (三)、各項目部對批準的月進度控制計劃應積極落實,監理應組織經常性的檢查,業主對各駐地辦的進度控制工作和項目部的工作進行抽查。落實 措施的檢查包括預控方案和落實、趕工措施的落實、各有關單位責任事項的落實等。

      第四條進度協調會

      業主應視情況組織工程進度協調會,主要協調內容如下:

      (一)、施工單位施工組織存在較大偏差的有關事項:

      (二)、客觀因素嚴重制約工程進展的有關事項。協調會應在會后印發會議紀要,并應由參加協調各方簽認。

      第五條業主可隨時約見施工單位法人代表來現場商談解決有關問題。

      第四篇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為切實搞好工程建設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保證工程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工程建設特點,特制定本辦法。

      一、凡在本項目簽訂工程施工、監理、勘察設計、科研合同的單位,必須與業主簽訂安全生產合同,以明確雙方的職責,確保各項工程建設任務的圓滿完成 。

      二、各單位必須建立嚴密的安全管理體系,明確安全管理目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組織網絡,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管理職責、措施。

      三、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各項目部要確定合理、符合要求的安全指標,并制定目標管理的計劃和辦法,以便于實施和考核。要做到全員、全方位、全過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層層分解,分級負責,規定基本考核和獎懲方法,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

      四、全體參建人員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要依靠科學進步,加強安全和生產科學管理,搞好科學預測與分析工作,把事故消滅在萌牙狀態。

      五、嚴格執行“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勞動者遵章守紀”的安全生產管理體制,全體參建人員必須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

      六、各項目部必須建立和健全安全生產管理的五項基本制度,要用切實可行的制度來保障安全生產工作的落實。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同時應明確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專職安全員、工長(施工員)、班組長、職能部門、分包單位負責人和總監工程師、安全監理工程師在安全生產管理和監理中的職責,分別逐級簽訂責任明確的安全責任書。

      (二)、安全技術保障措施。

      在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必須針對工程特點、施工現場環境、施工工藝、勞動組織、作業方法使用的機械、動力設備、交配電設施、架設工具以及各項安全防護設施等情況,制定安全施工的預防措施。并且,其措施的制定要有超前性、針對性、可靠性和可操作性。項目部在上報各項開工報告的同時,應上報安全技術保障措施,監理駐地辦要對措施進行認真審查,進到認為符合規定和要求后才能予以批準開工。項目部應對工地負責人、班組長進行安全技術措施交底,安全交底應有書面資料,經雙方簽字并有紀錄。

      (三)、安全生產教育制度。

      為提高全員安全意識、安全管理水平和有效預防事故,各單位要完善三級安全教育制度。要從安全生產意識、勞動紀律、安全知識、安全技能入手,進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遵章守紀教育;要從對各班組、工程崗位入手,進行安全操作規程、安全制度、安全紀律教育。實施全面、系統的安全教育,各層次的安全教育應有登記和本人簽名。

      (四)、安全檢查制度

      項目部、監理應按規定安排經常性檢查、定期檢查、專業檢查和群眾檢查;業主根據具體情況組織不定期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應包括:查意識、進制度、查機械設備、查安全設施、查安全教育培訓情況、查作業行為、查勞動保護措施落實情況、查傷亡事故處理情況等。

      如在檢查 中發現事故隱患,檢查單位應以工作聯系單方式下發整改通知,責令停工整改。施工單位在接到整改通知后應立即停工,并組織整改。整改完成后,應書面報告監理,由監理檢查,是否整改完成。如事故隱患已消除,則批準復工,并上報業主備案。

      (五)、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各單位在發生各類事故特別是等級事故后,應立即按規定處理程序上報上級有關部門和業主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同時,必須堅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人及其他職工不受到教育不放過”的“三不放過”原則。通過事故的處理,查清原因,共同吸取教訓,并舉一反三,防止類似和其他事故的發生。

      七、嚴格持證上網制度。

      項目經理、專職安全員、安全監理工程師、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相應的安全資格上崗證書、特殊工種作業上崗證等,否則,應更換相應人員,以保證施工生產的安全。

      八、切實做好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

      為保證施工正常有序進行,施工現場應著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嚴格執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和使用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二)、各種施工機械必須完好無損,各種施工機械必須標有安全操作規程;

      (三)、各種安全設施、交通指示標識、告示必須完備;

      (四)、各種臨時用電設施必須符合規范;

      (五)、各種支架、腳手架搭設必須牢固;

      (六)、施工現場應進行標準化管理,文明施工;

      (七)、施工人員按規定持證上崗,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八)、危險施工作業工序,安全人員必須在場監管;

      九、必須建立完整的安全生產工作臺帳制度,臺帳至少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機構網絡;

      (二)、安全生產工作措施、制度;

      (三)、安全生產責任書;

      (四)、安全教育、宣傳、培訓情況記錄;

      (五)、安全會議情況記錄;

      (六)、安全生產技術保障措施、規章、規程;

      (七)、安全技術交底情況記錄;

      (八)、安全檢查情況記錄;

      (九)、安全整改通知書及反饋情況記錄;

      (十)、專職安全員日志;

      (十一)、安全工作應急救援預案;

      (十二)、其他記錄,如消防器材檢查記錄、爆炸物品使用記錄、特種作業人中登記記錄等;

      (十三)、其他有關安全工作文件、資料等。

      第五篇工程監理管理辦法

      工程監理作為建設工程組織體系中一個獨立的行為主體,受業主委托,對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進度、投資進行全面管理和控制。為加強對監理工作的管理,進一步規范監理行為,依據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監理委托合同和監理招標文件,特制訂本辦法。

      第一章監理企業和人員

      一、監理合同

      監理單位接到中標通知書后,必須在國家規定時間內與業主簽訂委托監理合同,監理合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監理合同示范文本簽訂。

      監理合同的主要條款與招標文件一致。

      二、監理工作程序:

      (1)編制建設工程監理規劃;

      (2)按工程建設進度,分專業編制建設工程監理細則;

      (3)按照建設工程監理細則實施監理;

      (4)按照規定的作業程序和形式進行監理;

      (5)出具書面建設工程監理評估報告;

      (6)監理任務完成后,向建設單位提交建設工程監理檔案材料。

      三、監理企業應當按照監理合同的約定,根據工程規模和復雜程度,在施工現場配備相應的監理人員且應專業對口,工種齊全。監理人員變更應經過業主的批準,變更后的人員資質、業績和能力不能低投標文件。

      四、建設單位應當在實施建設工程監理前,將監理企業、監理內容、監理權限、監理人員情況表,書面通知承接建設工程項目的單位。

      五、在監理合同范圍內,建設單位對承接建設工程項目單位有關工程方面的指令,應當通過總監理工程師或者其指定的現場代表書面發布。承接建設工程項目的單位,對總監理工程師或其指定的現場代表提出的有關工程問題,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給予答復。

      第14篇 房地產公司招標管理作業指引辦法

      地產公司招標管理作業指引(辦法)

      第一條 為擇優選擇合作單位,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維護公司合法權益,避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建設資金不合理地流失,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公司授權表及公司工程建設的實踐經驗,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據公司授權及議事管理辦法,招投標以估算金額劃分決策模式,具體約定如下:

      金額

      200萬以上

      50~200萬

      10~50萬

      10萬以內

      決策模式

      民主議事后,報領導審批;

      民主議事決定,總經理認可;

      造價部主辦,工程部會簽后,報分管副總經理審批;

      造價主管工程師主辦,部門經理審批,報分管副總經理批準;

      投標單位選擇方式

      造價部推薦3~5家,工程部及其他部門推家3~5家,由造價部及工程部主管工程師、部門經理組成考察小組,進行考察評定后,選定5家入圍單位,參與正式投標

      造價部推薦3~5家,工程部及其他部門推家3~5家,由造價部及工程部主管工程師、部門經理組成考察小組,進行考察評定后,選定3~4家入圍單位參與正式投標

      由造價主管工程師及其他人員推薦3家以上,經報價比較確定。

      參與部門及人員

      分管副總經理、常務管副總經理、各部門經理、經辦人員

      分管副總經理、造價、工程部

      造價經理、專業工程師

      最終審批

      總經理

      分公司總經理有否決權,一旦否決,再通過民主議事決定

      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第三條 招投標工作參與部門及工作職責劃分:

      ◆造價部具體工作包括:

      1、供應商信息的收集、組織,并參與資格預審;

      2、招標文件的起草、傳閱、報批;

      3、確定投標入圍單位并報批;

      4、組織召開發標會議,發放標書;

      5、依據招標文件約定時間,收回投標文件;

      6、組織開標會議,宣布開標結果;

      7、組織評標,負責商務標評定;

      8、評標結果報批;

      9、合同起草、報批、洽談、簽訂;

      ◆工程開發部具體工作包括:

      1、參與工程施工單位考察,提出考察意見;

      2、對投標單位資格報批件進行會簽,明確其是否具備投標資格;

      3、對招標文件、合同提出修改意見;

      4、負責技術標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5、對評標結果報批件進行會簽;

      6、參與合同洽談;

      ◆民主議事小組具體工作:

      1、對招投標過程中相關文件進行傳閱、提出修訂意見。包括:招標文件、中標通知、合同。

      2、對估算造價50萬元以上的招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任何成員均有權了解下列事項:

      a、投標單位資格預審情況;

      b、開標后的投標文件內容;

      c、評標過程及結果;

      d、合同主要條款;

      ◆分管副總經理具體工作包括:

      1、對各報批文件進行批示,

      2、對招標文件、合同等審閱,修訂;

      3、批準招標文件發放;

      4、簽訂合同。

      第四條 工程發包有四種模式,依據有利于工程造價管理原則,優先順序分別為:

      a、工程量清單招標;

      b、綜合單價招標;

      c、計價規則招標(費率招標);

      d、直接發包。原則上一般有條件選用前三種招標方式的,不得選擇直接發包方式,以保證最大可能由市場形成價格。發包方式一般依據以下原則確定:

      1、擬招標項目同時符合下列條件,須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

      a、估算造價在20萬元以上;

      b、有完整的施工圖;

      c、有充足的招標文件起草及工程量計算時間;

      2、擬招標項目同時符合下列條件,采用'綜合單價招標':

      a、估算造價在20萬元以上;

      b、有施工圖,施工內容清楚,但工程量難以準確計算或不確定因素較多,可能造成結算差異較大;如:土方工程、基礎工程、室內裝修工程、室外硬景、園林綠化工程等;

      3、擬招標項目同時符合下列條件,采用'工程計價規則招標';

      a、估算造價20萬元以上;

      b、定額及其子目較為完善,計價程式、工程量計算規則清楚;

      c、有方案圖但無施工圖;

      d、招標時間不能滿足計算工程量時間需要。

      其中c和d只需滿足其中任何一個條件即可。

      4、屬壟斷性行業,行業內具備相應資格的單位少于2家,或者估算造價低于20萬元的項目,可以采用'直接發包'方式。如:供配電工程、市政自來水碰口、燃氣工程、通信工程、有線電視、人防工程、消防工程等;

      但如果行業具備資格的單位超過3家(含3家),且不存在從屬或聯合經營關系,能夠形成有效競爭的,參照本條1、2、3約定執行。

      第五條 招標文件、合同草稿等文件報批流程。

      1、估算造價在200萬元以上的項目,按下列流程報批:

      公司提供文件模板→造價部依據項目具體情況修改,形成'征詢意見稿'→工程開發部修訂→議事小組成員傳閱修訂→造價部依據修訂意見修改,形成'匯報稿'→分管副總經理會簽、修訂→造價部依據分管副總經理意見修訂,形成正式稿→報公司造價部修訂、備案(執行稿)→發給相關單位;

      對合同而言,發給相關單位后還須增加:與合約單位洽談→合約單位意見報分管副總經理批準→定稿→對方簽字蓋章→返造價報分管副總經理簽字→財務部蓋章;

      2、估算造價在50~200萬元的項目,按下列流程報批:

      造價部起草招標文件或合同→工程開發部提出修改意見→造價部依據工程開發部意見修訂→議事小組成員傳閱→分管副總經理會簽、修訂→造價部依據分管副總經理意見修訂→發給投標單位或中標單位→依據中標單位意見修訂合同→合同雙方簽字蓋章;

      3、估算造價在50萬元以下的項目,按下列流程報批:

      造價部起草招標文件或合同→工程開發部提出修改意見→造價部依據工程開發部意見修訂→分管副總經理會簽、修訂→造價部依據分管副總經理意見修訂→發給投標單位或中標單位→依據中標單位意見修訂合同→合同雙方簽字蓋章;

      4、估算造價在10萬元以內,由造價部主辦,報分管副總經理批準即可。低于3萬元的,由造價專業工程師主辦,造價經理審批,并知會分管副總經理。

      第六條 大宗材料設備采購參照以上約定執行。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15篇 工程項目招標管理辦法

      工程項目招標管理辦法

      1.目的:

      為加強對項目部的招標及合同管理,規范工程建設秩序和項目交易行為,保證公平競爭,維護招投標及合同當事各方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2.規定

      2.1在項目開工前,項目總工按公司有關文件或經營開發部授權編制工程項目標段劃分計劃書,報項目經理批準。

      2.2根據公司有關文件,計劃部長根據工程項目范圍、標段劃分計劃書編制工程項目招標計劃書,經項目經理審批后報公司經營開發部批準。招標計劃書中應說明計劃招標的工程項目名稱、招標組織單位、招標方式、分包方式、內部單位、外部單位、招標時間等。

      2.3計劃部長根據工程進度計劃及招標計劃組織招標工作。按公司經營開發部的規定編制標底、招標文件,計劃部長組織招標文件評審,由綜合管理部通知通過資格預審的投標單位按規定時間參加投標。

      2.4計劃部長按約定的時間發放招標文件并登記,需要勘察現場的,由計劃部長組織進行現場勘察。

      2.5計劃部長在標書規定的時間收取招標文件并登記,商務經理按招標文件的規定組織評標會議,并按招標文件規定進行評標。

      2.6商務經理將評標結果報項目經理批準,確認預中標單位。計劃部長負責起草分包合同,組織合同評審。計劃部長負責整理投標及評標資料。

      2.7商務經理組織合同談判,簽訂工程分包合同。

      2.8計劃部長負責將合同向工程部、質量部、安監部、財務辦交底。

      2.9合同管理人員負責辦理合同貼花、整理歸檔工作。

      2.10對不宜采取招標的工程項目,由專業工程師選擇2-3家施工隊伍(施工隊伍已在現場施工),報生產經理審核后,由計劃部長組織與分包隊進行價格談判,并將結果報商務經理批準確認施工單位。由計劃部長負責簽訂增項工程補充合同。

      2.11由于各種原因造成的原承包單位不能完成的項目,由生產經理負責調整工程項目范圍,計劃部長按調整后的范圍核定原合同價款,并將調整結果報商務經理批準后通知專業工程師及相關部門

      招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范本(1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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