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動土作業安全管理細則
1目的
規范公司所屬各單位動土作業,保證人員安全,避免事故發生。
2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公司所轄區域內所有動土作業,新建項目參照執行。
3編制依據
aq 3023-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動土作業安全規范》
gb 7059 《便攜式木梯安全要求》
gb 12142 《便攜式金屬梯安全要求》
4釋義
4.1動土作業:凡在公司所轄區域內進行的挖土、打樁、鉆探、坑探、地錨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等可能對地下隱蔽設施產生影響的作業。
4.2 重大動土作業:
4.2.1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4.2.2開挖深度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或影響毗鄰建筑(構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4.3《動土安全作業票》以下簡稱“作業票”。
5 職責
5.1公司工程部負責審核重大動土作業方案,對動土作業進行專業監督管理。
5.2 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負責制定本細則,監督檢查所屬各單位執行該細則的情況。
5.3 所屬各單位按照本細則的要求嚴格執行。
5.4作業相關人員職責
5.4.1 作業人員職責
a) 在作業前應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
b) 作業票所列的安全防護措施經確認無誤,獲監護人同意后方可進行動土作業;
c)對違反本細則的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等情況有權拒絕作業;
d) 動土作業結束后應清理現場,不得遺留安全隱患。
5.4.2 監護人員職責
a) 對作業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認真檢查,發現制定的措施不當或落實不到位等情況時,應當立即制止作業;
b) 對動土作業現場負責監護,作業期間不得擅離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當發現違章行為或意外情況時,應及時制止作業,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報警;
c) 作業完成后,檢查作業現場,確認無安全隱患。
動土作業監護人由施工單位指派,申請單位可根據作業需要增派監護人。
5.4.3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職責
負責動土作業方案、安全措施審查,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并確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行為;作業完成后,負責完工驗收。
5.4.4 施工單位作業負責人或領導職責
負責施工作業風險削減措施的制定、審查和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并監督執行;負責在作業票上簽署意見(重大動土安全作業票必須由施工單位領導簽署)。
5.4.5 申請單位部門負責人或領導職責
必須到現場了解動土作業部位及周圍環境,核對圖紙,查驗標志,審查作業票上的措施是否全面并得到落實后,方可簽字批準動土作業。(重大動土安全作業票必須由申請單位領導審批)
6要求
6.1管理原則
6.1.1動土作業必須辦理《動土安全作業票》,作業涉及動火、臨時用電、占道等其他危險作業時,還需辦理相關作業許可證,動土作業涉及到其他單位時,應及時辦理會簽手續。
6.1.2作業票有效期不超過3天,超過規定時間需要繼續作業的,應重新辦理作業票。
6.1.3 重大動土作業應編制作業方案,作業方案應經過施工單位和申請單位領導簽字批準后報公司工程部審核備案。
6.2 管理內容
6.2.1 作業前要求
a) 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和施工單位作業負責人在辦票前,應會同區域地下隱蔽設施主管部門對地下隱蔽設施和動土作業周圍環境進行確認,制定并落實可靠的安全措施。
b) 在開挖之前,要先確定本區域地下設施的大致位置,當作業地點接近所估測的地下設施位置時,要用安全、可靠的手段確定其精確位置和打上標記。必要時,可使用地下設施探測器進行檢查,并且告訴作業人員有關地下設施的詳細信息和作業的方法。
c) 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作業人員應按規定著裝并佩戴合適的個體防護用品。施工單位應進行施工現場危害辨識,并逐條落實安全措施。d) 作業前,應檢查工具、現場支撐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6.2.2 作業安全措施
a) 挖掘土方應該自上而下垂直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嚴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b) 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當使用便攜式木梯或便攜式金屬梯時,應符合gb 7059和 gb 12142要求。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c) 要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和材料堆放至少要距離坑、槽、井、溝的邊沿0.8米,高度不得超過1.5米,并且不得占用消防通道,遇大雨或暴雨時嚴禁挖掘深度超過1.5米的坑、槽、井、溝。
d) 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e) 在坑、槽、井、溝的邊緣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時,應保持適當距離,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確保安全。
f) 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g) 施工單位在靠近地下管線、電纜、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基礎等處施工時,不能采用機械挖掘,尤其對于下方輔設電纜的部位,應使用適當工具挖掘,防止造成生產或人身事故。
h) 動土施工過程中如果暴露出不能辨認或者在作業票中沒有注明的設施或物體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報告申請單位處理,經確認準許施工后,在落實防范措施的情況下方可繼續作業。
i) 對于積滿水且深度超過1米的坑、槽、井、溝,其周邊應采取有效防護隔離措施,并設警示標志,防止人員不慎落入。
j) 在動土作業附近存在設備和框架基礎的情況下,若動土作業的深度可能達到或者超過設備和框架的基礎深度時,由作業主管部門確定安全間距,若不能保證安全間距,必須在開挖時對基礎采取可靠的加固保護措施。
k) 作業現場應保持通風良好,并對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區域進行監測。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業。
l) 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m) 作業人員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n) 在危險場所動土時,應有專業人員現場監護,當所在區域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現場監護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o) 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后要及時回填、夯實,并恢復地面設施。
7工作程序
《危險作業許可管理細則》
8附則
本細則由公司生產管理部負責解釋。
9 附件
《動土安全作業票》 (保存期為1年)
第2篇 油氣田公司動土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西南油氣田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生產作業場所內動土作業安全管理,消除或削減動土作業本身的風險以及動土作業對地下隱蔽工程造成的危害,防止動土作業本身或者導致隱蔽工程發生事故,依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挖掘作業安全管理規范》(q/sy1247-2009),結合公司的生產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中動土作業是指在生產作業場所、生活基地及在役油氣管道區域使用人工或推土機、挖掘機等施工機械,通過移除泥土形成溝、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樁、地錨入土的作業;或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可能存在隱蔽工程的墻壁開槽打眼的作業。
第三條公司生產作業場所動土作業應按《西南油氣田公司作業許可管理規定》實行作業許可管理。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和承包商,公司各控股公司參照執行。
第二章職責
第五條動土作業申請人、作業許可簽發人、作業批準人、專業人員、作業項目負責人、屬地監督、安全監護、隔離執行人、氣體檢測員、作業許可獨立審核員等人員職責按《西南油氣田公司作業許可管理規定》的職責要求執行。
第六條作業人員應接受動土作業培訓,執行動土作業管理程序。
第三章技術安全措施
第七條動土作業工作前安全分析或制定作業方案時應考慮以下內容:
(一)交通狀況;
(二)附近的振動源;
(三)隱蔽電氣、管網等設施的分布情況;
(四)鄰近的建筑結構及其狀況;
(五)土質類型;
(六)地表水和地下水;
(七)對土壤和水的污染;
(八)架空的公用設施;
(九)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十)有害氣體易燃氣體、液體排放(泄漏);
(十一)使用的工器具;
(十二)氣候;
(十三)其他。
第八條動土工作開始前,應保證現場相關人員擁有最新的地下設施布置圖,明確標注地下設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時可采用探測設備進行探測。動土范圍涉及鐵道等第三方設施的,須經其管理部門審核同意。
第九條對地下情況復雜、危險性較大的動土項目,施工區域主管部門根據情況,組織技術、設備、運行、安全等部門聯合進行現場地下設施交底,根據施工區域地質、水文、地下管道、埋地電力電纜、永久性標樁、地質和地震部門設置的長期觀測孔等情況,向作業單位提出具體要求。
第十條作業人員安全要求
(一)在坑、井、溝槽內作業應正確穿戴安全帽、防護鞋、手套等個人防護裝備;
(二)熟知作業區域已存在的地下設施(電纜、光纜及油、氣水管線等)情況;
(三)不應在坑、溝槽內休息,不得在動土設備下或坑、溝槽上端邊沿站立、走動;
(四)人工開挖基坑時,操作人員之間要保持安全距離,一般大于2.5米;
(五)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第十一條動土安全要求
(一)動土作業前對周圍環境要認真檢查,不能在危險巖石或建筑物下面進行作業。
(二)監督人員對動土區域、鄰近區域和保護系統進行監督,發現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作業。
(三)挖土要自上而下,逐層進行,不應進行先挖坡腳的危險作業。
(四)對于作業過程中暴露出的線纜、管線或其它不能確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并報告施工區域所在單位,待現場確認,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后,方可繼續作業。
(五)施工結束后,應根據要求及時回填,并恢復地面設施。若地下隱蔽設施有變化,作業單位應將變化情況向作業區域所在單位通報,以完善地下設施布置圖。
第十二條動土方式安全要求
(一)當地下情況不明時,嚴禁使用施工機械進行動土作業。
(二)應用手工工具(例如鏟子、鍬、尖鏟,鎬只能用來開挖表面)來確認1.2米以內的任何地下設施的正確位置和深度。
(三)開挖作業臨近地下隱蔽工程時,應采用人工方式,禁止使用鐵釬、鐵鎬等工具和施工機械進行作業。
(四)采用機械設備開挖時,應確認活動范圍內沒有障礙物(如架空線路、管架等)。機械動土,多臺階同時開挖土方時,應驗算邊坡的穩定,確定挖土機離邊坡的安全距離;多臺機械開挖,挖土機間距離應大于10米。
第十三條保護系統安全要求
(一)對于動土深度6米以內的作業,為防止作業面發生坍塌,應根據土質的類別設置斜坡和臺階、支撐和擋板等保護系統。對于動土深度超過6米所采取的保護系統,應由有資質的人員設計。
(二)在穩固巖層中動土或動土深度小于1.5米,且已經過具有地質勘察、建筑工程等專業技術資質的人員檢查,認定沒有坍塌可能性時,不需要設置保護系統。作業項目負責人應在作業許可證上說明理由。
(三)應根據現場土質的類型,確定斜坡或臺階的坡度允許值(高寬比)。土質分類及坡度允許值見表1。土質類型及密實度的確定參照《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 50007-2022)執行。具有地質勘探、建筑工程等專業技術資質的人員設計斜坡或臺階,制定施工方案,并以書面形式保存在作業現場。
表1 土質分類及坡度允許值
土質類型
密實度
或狀態
坡度允許值(高寬比)
坡高在5米以內
坡高在5~10米
碎石土
密實
1:0.35~1:0.50
1:0.50~1:0.75
中密
1:0.50~1:0.75
1:0.75~1:1.00
稍密
1:0.75~1:1.00
1:1.00~1:1.25
粘性土
堅硬
1:0.75~1:1.00
1:1.00~1:1.25
硬塑
1:1.00~1:1.25
1:1.25~1:1.50
(四) 在動土開始之前,應根據土質類型確定是否需要支撐和擋板。在選擇液壓支撐、溝槽千斤頂和擋板等保護措施時,應遵循制造商的技術要求和建議。
(五)保護性支撐系統的安裝應自上而下進行,支撐系統的所有部件應穩固相連。嚴禁用膠合板制作構件。
(六)如果需要臨時拆除個別構件,應先安裝新的替代構件,以承擔加載在支撐系統上的負荷,再拆除舊的替代構件。工程完成后,應自下而上拆除保護性支撐系統,回填和支撐系統的拆除應同步進行。
(七)挖出物應及時運出,如需要臨時堆土,或留作回填土,挖出物或其他物料至少應距坑、井、溝槽邊沿1米,堆積高度不得超過1.5米,坡度不大于45°,不得堵塞下水道、窨井以及作業現場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八)在坑、井、溝槽的上方、附近放置物料和其他重物或操作挖掘機械、起重機、卡車時,應在邊沿安裝板樁并加以支撐和固定,設置警示標志或障礙物。
第十四條鄰近結構物安全要求
(一)動土前應確定附近結構物是否需要臨時支撐。必要時由有資質的專業人員對鄰近結構物基礎進行評價并提出保護措施建議。
(二)如果動土作業危及鄰近的房屋、墻壁、道路或其他結構物,應當使用支撐系統或其他保護措施,如支撐、加固或托換基礎來確保這些結構物的穩固性,并保護員工免受傷害。
(三)不得在鄰近建筑物基礎的水平面下或擋土墻的底腳下進行動土,除非在穩固的巖層上動土或已經采取了下列預防措施:
1. 提供諸如托換基礎的支撐系統;
2. 建筑物距動土處有足夠的距離;
3. 動土工作不會對員工造成傷害
第十五條進出口安全要求
(一)挖掘深度超過1.2米時,應在合適的距離內提供梯子、臺階或坡道等,用于安全進出。
(二)作業場所不具備設置進出口條件,應設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機械升降裝置等,并安排專人監護作業,始終保持有效的溝通。
(三)當允許員工、設備在挖掘處上方通過時,應提供帶有標準欄桿的通道或橋梁,并明確通行限制條件。
第十六條排水安全要求
(一)雷雨天氣應停止挖掘作業,雨后復工時,應檢查受雨水影響的挖掘現場,監督排水設備的正確使用,檢查土壁穩定和支撐牢固情況。發現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防止驟然崩坍。
(二)如果有積水或正在積水,應采用導流渠,構筑堤防或其他適當的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進入挖掘處,并采取適當的措施排水,方可進行挖掘作業。
第十七條危險性氣體環境安全要求
(一)對深度超過1.2米,可能存在危險性氣體的動土現場,應按《西南油氣田公司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要求進行氣體檢測。
(二)在填埋區域、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區域等可能產生危險性氣體的施工區域動土時,應對作業環境進行氣體檢測,并采取相關措施,如使用呼吸器、通風設備和防爆工具等。
(三)在可能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危險場所動土時,要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系,當生產裝置放有毒有害物質時,生產裝置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第十八條標志與警示要求
(一)采用機械設備動土時,應確認活動范圍內沒有障礙物(如架空線路、管架等)。
(二)動土作業現場應設置護欄、蓋板和明顯的警示標志。在人員密集場所或區域施工時,夜間應懸掛紅燈警示。
(三)動土作業如果阻斷道路,應設置明顯的警示和禁行標志,對于確需通行車輛的道路,應鋪設臨時通行設施,限制通行車輛噸位,并安排專人指揮車輛通行。
(四)采用警示路障時,應將其安置在距開挖邊緣至少1.5米之外。如果采用廢石堆作為路障,其高度不得低于1米。在道路附近作業時應穿戴警示背心。
第四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西南油氣田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執行。《西南油氣田分公司生產作業場所動土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西南司質[2009]92號)同時廢止。
第3篇 動土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1目的:為了加強動土作業的安全管理,保護作業人員的生命安全,保障動土作業施工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2名詞解釋
2.1作業方:指實施具體作業操作的公司基層班組或施工承包商。
2.2高處作業:指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在0.5米以上;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
3動土作業危害識別
3.1進行動土作業前,針對作業內容,制定動土作業方案,方案中應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3.2 將安全措施填入《動土作業許可證》內。
3.3 動土作業方案和《動土作業許可證》應一起上報。
4 動土作業許可制
動土作業實行許可辦法,必須辦理動土作業許可證后方可作業。動土作業涉及用火、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5動土作業辦理程序
5.1動土作業由作業方提前一天制定出詳細動土作業方案并填寫《動土作業許可證》經作業部門安全員審核合格后,部門負責人審批。
5.2負責審批人員,應對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進行確認后,簽發《動土作業許可證》。
6動土作業方案
6.1動土作業由作業方提出申請,并編制《動土作業方案》按程序報送;
6.2《動土作業方案》應進行作業前的危害因素識別、風險評價,制定風險控制措施和應急預案;
6.3《動土作業方案》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6.3.1作業內容(包括動土原因、動土部位及其地下管網、設施分布情況);
6.3.2技術措施;
6.3.3風險識別和應急措施;
6.3.4現場安全環保措施。
7動土作業安全措施和要求
7.1在動土作業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動土作業,應報作業部門備案,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進行:
7.1.1需要占用規劃批準以外范圍的場地;
7.1.2有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7.2動土作業時,作業方必須指派了解施工區域現場地下設施的人員進行監護,嚴防作業過程中對電力、通訊、地下管線、設施等造成損壞,監護人員在施工前對安全措施逐條落實,確認無誤后,方可通知作業人員進行作業。
7.3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后要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
7.4動土作業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作業部門處理,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7.5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輕輕挖掘,禁止使用鐵棒、鐵鎬或抓斗等機械工具。
7.6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7.6.1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準堵塞下水道和陰井。
7.6.2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7.6.3要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處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坑、槽、井、溝邊沿0.8米,高度不得超過1.5米。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查。
7.6.4在解凍期和雨季進行動土施工作業時,應做好地面、地下排水,嚴防發生滲水,造成塌方。同時防止鄰近建筑物、設備、管道等下沉和變形,必要時采取防護措施,加強觀察,防止位移和沉降。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7.6.5作業時應注意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7.6.6在坑、槽、井、溝的邊緣,不能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如必須時,要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7.6.7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7.6.8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7.6.9在裝置區等危險場所動土時,應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系,當裝置區等危險場所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并迅速撤離現場。
7.6.10遇管線、電力、通訊等重要設施時,在2米范圍之內嚴禁用機械挖掘。
7.7上下交叉作業應戴安全帽,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7.8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要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系,當化工生產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化工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7.9動土作業涉及斷路時,必須按規定辦理斷路作業審批。
8 動土作業人員的安全責任
8.1持有經審批同意、有效的《動土作業許可證》方可進行動土作業。
8.2在作業前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動土作業許可證》中的安全措施。
8.3對《動土作業許可證》上的安全防護措施確認后,方可進行動土作業。
8.4對違反本辦法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并向上級報告。
8.5在作業中如發現情況異常等情況時,應發出信號,并迅速撤離現場。
9動土作業負責人的安全責任
動土作業負責人由作業方現場作業指揮人擔任,其安全責任如下:
9.1動土負責人是動土作業的直接組織者,對安全作業負直接領導責任;
9.2認真督促監護人和作業人員等履行安全責任,檢查作業前各部位安全措施,確認落實后在《動土作業許可證》上簽字;
9.3動土作業前,作業負責人必須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并督促落實。
9.4作業過程中,對現場作業人員的“三違”行為,有批評、制止或處罰權,發現不能保證施工安全或接到作業監護人異常報告時,有權停止作業。
9.5作業結束后,作業負責人應負責動土作業的恢復。
10動土作業監護人的安全責任
由作業方派出作業現場監護人。作業監護人的安全責任如下:
10.1服從作業負責人的領導,有責任守護作業人員安全;
10.2必須全面了解動土作業流程和周邊環境;
10.3作業監護人應熟悉應急預案,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能熟練使用救護器具,并能及時發現和處理異常情況;
10.4動土作業前,必須對照《動土作業方案》逐項檢查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確認落實后在《動土作業許可證》上簽字;
10.5堅守崗位,發現不能保證作業安全時,有權提出暫不作業;
10.6作業結束后,作業監護人要確認恢復情況。
11動土作業監督的安全責任
由作業部門派出作業監督人,作業監督的安全責任如下:
11.1必須全面了解動土作業過程,對作業安全負直接監督責任;
11.2熟悉作業方案和應急預案,能夠及時發現突發風險,具有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11.3動土作業前,必須對照《動土作業方案》逐項檢查安全保證措施和應急預案的落實情況,檢查工具、現場支護是否牢固、完好,確認符合后在《動土作業許可證》上簽字并在作業過程中保管《動土作業許可證》;
11.4堅守崗位,監督作業負責人、作業監護人、作業人的作業,發現有違反《動土作業方案》既定程序的行為,有權暫停作業;
11.5遇作業負責人、作業監護人、作業人嚴重違章,作業管理無法保證安全等情況,作業監督人有權停止作業、收回《動土作業許可證》,并向公司安全部門報告;
11.6作業完工后,作業監督人對現場進行復查。
12動土作業的其他要求
12.1作業部門副職以上干部應不定時到場監督。
12.2發生緊急情況,由到場的負責生產的最高領導監督指揮。
13附則
13.1 《動土作業許可證》是進行動土作業的依據,不得涂改、轉借;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如確需修改時,應經簽發人在修改內容處簽字確認。《動土作業許可證》應妥善保管,保存期為一年。
13.2 《動土作業許可證》一式三份,安全保衛部、作業部門和作業方各一份。
風險分析及安全措施
序號
風險分析
安全措施
1
管線電纜破壞,造成事故
① 地下供排水管線、工藝管線已確認,保護措施已落實。
② 動土作業地下隱蔽設施時,應輕輕挖掘,禁止使用抓斗機等機械工具。
③ 已按施工方案圖劃線施工。
④ 道路施工作業已報交通、消防、調度、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2
發生坍塌
① 多人同時挖土,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② 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地腳的辦法,挖出的土方不準堵塞下水道和窖井。
③ 開挖沒有邊坡的溝、坑必須設支撐,開挖前,設法排除地表水,當挖到地下水位以下時,要采取排水措施。
④ 已進行放坡處理和固壁支撐。
⑤ 作業人員必須戴安全帽,坑、槽、井、溝邊緣不準有人員站立行走。
3
出現中毒
① 備有可燃氣體檢測儀,有毒介質檢測儀。
② 作業人員必須佩戴防護器具.
③ 人員進出口和撤離保護措施已落實。a、梯子 b、修邊坡
4
造成墜落
① 作業現場圍欄、警戒線、警告牌、夜間警示燈已按要求設置。
② 作業現場夜間有充足照明。a、普通燈
b、防爆燈
③作業人員上下時要鋪設跳板。
5
涉及危險作業組合,未落實相應安全措施
若涉及高處、斷路等危險作業時,應同時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6
施工條件發生重大變化
若施工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動土作業許可證》。
動土作業許可證
作業方:
作業地點:
作業內容:
開工時間:
完工時間:
作業人員
資質證編號
監護人:
1.
現場負責人:
2.
聯絡電話:
3.
作業監督人:
動土作業風險識別:
已執行以下適用的安全措施:
緊急程序已解釋給予所有參與此工作的人士
是□否□不適用□
地下管線、供電線路、工藝管線是否已確認
是□否□不適用□
作業人員是否戴安全帽
是□否□不適用□
安全設施是否經檢查及狀態良好
是□否□不適用□
坑、槽、井、溝邊緣是否無人員站立行走
是□否□不適用□
作業現場圍欄、警戒線、警告牌、夜間警示燈是否已按要求設置
是□否□不適用□
施工結束后是否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
是□否□不適用□
其他安全預防措施:
動土作業情況屬□安全□不安全。
我已經完全明白動土作業許可證的要求,并確保所有適用的安全措施都已100%符合。
作業人/日期
現場負責人/日期
在動土作業時所須注意的其它安全措施及特殊情況:
審核
部門安全員:
我已收到及核實作業方案,并已確認采取了相關的安全措施以預防報告內所識別的危險。
簽發(部門負責人)
我已收到及核實動土作業方案,并已采取了相關的安全措施以預防報告內所識別的危險。
簽名:
日期∕時間:
簽收(現場負責人)
我和∕或我的屬下同事在申請地點開展上述動土作業時,必定會遵守并落實這許可證內所述的安全措施及規定。
簽名:
日期∕時間:
撤離(現場負責人)
□由于出現異常情況,我屬下所有同事已撤離上述之作業地點。
□我屬下所有同事已撤離上述之作業地點,工作地點及附近范圍已經檢查和清理。
簽名:
日期∕時間:
注銷∕更新(現場負責人)
□這許可證已被取消,以上提及的作業地點已不再安全。
□此工序在指定時間內未能完成,會安排發出新的工作許可證。
簽名:
日期∕時間:
注:1、本表一式三份,安全保衛部、作業部門、作業方各一份。
2、本表中作業人、監護人、現場負責人均為作業方相關人員,作業監督人為作業部門相關人員。
第4篇 動土作業的安全管理
1術語和定義
◆動土作業:是指挖土、打樁、鉆探、坑探、地錨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等可能對地下隱蔽設施產生影響的作業。
2動土作業安全要求
2.1 動土作業應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沒有《作業證》嚴禁動土作業。
2.2《作業證》經單位有關水、電、汽、工藝、設備、消防、安全、工程等部門會簽,由生產部審批。
2.3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作業人員應按規定著裝并佩戴合適的個體防護用品。施工單位應進行施工現場危害辨識,并逐條落實安全措施。
2.4作業前,應檢查工具、現場支撐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2.5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
2.6嚴禁涂改、轉借《作業證》,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
轉移作業地點。
2.7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使用適當工具挖掘,避免損壞地下隱蔽設施。
2.8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2.9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2.9.1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嚴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2.9.2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當使用便攜式木梯或便攜式金屬梯時,應符合gb 7059和 gb 12142要求。作業時應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 2811的要求。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2.9.3要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撐。挖出的泥土堆放處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應距坑、槽、井、溝邊沿0.8 m,高度不得超過1.5 m。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2.9.4在坑、槽、井、溝的邊緣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時,應保持適當距離,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確保安全。
2.9.5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2.9.6作業現場應保持通風良好,并對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區域進行監測。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業。
2.9.7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2.9.8作業人員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2.9.9在危險場所動土時,應有專業人員現場監護,當所在生產區域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現場監護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2.9.10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
3《動土安全作業證》的的辦理和使用要求
3.1《作業證》由生產部門負責審批、管理。
3.2動土申請單位在生產部門領取《作業證》,填寫有關內容后交施工單位。
3.3施工單位接到《作業證》后,填寫《作業證》中有關內容后將《作業證》交動土申請單位。
3.4動土申請單位從施工單位得到《作業證》后交單位動土作業主管部門,并由其牽頭組織工程有關部門審核會簽后審批。
3.5動土作業審批人員應到現場核對圖紙。查驗標志,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簽發《作業證》。
3.6動土申請單位應將辦理好的《作業證》留存,分別送檔案室、有關部門、施工單位各一份。
3.7《作業證》 一式三聯,第一聯交審批單位留存,第二聯交申請單位,第三聯由現場作業人員隨身攜帶。
3.8一個施工點、一個施工周期內辦理一張作業許可證。
3.9《作業證》保存期為一年。
第5篇 動土作業安全管理規范
1術語和定義
◆動土作業:是指挖土、打樁、鉆探、坑探、地錨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等可能對地下隱蔽設施產生影響的作業。
2動土作業安全要求
2.1 動土作業應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沒有《作業證》嚴禁動土作業。
2.2《作業證》經單位有關水、電、汽、工藝、設備、消防、安全、工程等部門會簽,由生產部審批。
2.3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作業人員應按規定著裝并佩戴合適的個體防護用品。施工單位應進行施工現場危害辨識,并逐條落實安全措施。
2.4作業前,應檢查工具、現場支撐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2.5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
2.6嚴禁涂改、轉借《作業證》,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
轉移作業地點。
2.7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使用適當工具挖掘,避免損壞地下隱蔽設施。
2.8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2.9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2.9.1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嚴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2.9.2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當使用便攜式木梯或便攜式金屬梯時,應符合gb 7059和 gb 12142要求。作業時應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 2811的要求。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2.9.3要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撐。挖出的泥土堆放處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應距坑、槽、井、溝邊沿0.8 m,高度不得超過1.5 m。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2.9.4在坑、槽、井、溝的邊緣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時,應保持適當距離,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確保安全。
2.9.5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2.9.6作業現場應保持通風良好,并對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區域進行監測。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業。
2.9.7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2.9.8作業人員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2.9.9在危險場所動土時,應有專業人員現場監護,當所在生產區域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現場監護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2.9.10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
3《動土安全作業證》的的辦理和使用要求
3.1《作業證》由生產部門負責審批、管理。
3.2動土申請單位在生產部門領取《作業證》,填寫有關內容后交施工單位。
3.3施工單位接到《作業證》后,填寫《作業證》中有關內容后將《作業證》交動土申請單位。
3.4動土申請單位從施工單位得到《作業證》后交單位動土作業主管部門,并由其牽頭組織工程有關部門審核會簽后審批。
3.5動土作業審批人員應到現場核對圖紙。查驗標志,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簽發《作業證》。
3.6動土申請單位應將辦理好的《作業證》留存,分別送檔案室、有關部門、施工單位各一份。
3.7《作業證》 一式三聯,第一聯交審批單位留存,第二聯交申請單位,第三聯由現場作業人員隨身攜帶。
3.8一個施工點、一個施工周期內辦理一張作業許可證。
3.9《作業證》保存期為一年。
第6篇 石化公司動土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動土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目的
為確保動土作業施工人員及他人的人身安全和各種設施不受破壞,避免事故發生,制定本規定。為加強施工動土作業安全管理,保證人員安全,避免地下隱蔽設施受破壞,制定本規定。
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大慶石化公司。在企業內進行地面挖掘、鉆孔、打樁、爆破、建構筑物拆除等各項動土作業必須遵守本規定。
職責
3.1機動部門(或地下隱蔽設施的主管單位)是動土作業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動土作業票》的審批、存檔和管理。
3.2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動土作業的監督檢查。
4.內容與要求
4.1動土作業實行工作票管理制度,動土前應辦理動土作業票(見附件)。
4.1.1動土作業票一式兩聯,第一聯由動土管理部門存留,第二聯交動土作業施工單位執行。動土作業要由施工單位填寫,送動土管理部門審批。
4.1.2在裝置界區內的動土作業,作業周圍環境由裝置負責人確認,并提出安全措施,報廠主管部門審批;廠區內公用區域內動土作業由廠主管部門對地下隱蔽設施和動土作業周圍環境進行確認并審批;廠際間公用區域或廠區外有本公司地下隱蔽設施的區域內動土作業,由公司主管部門進行確認并審批。
4.1.3動土作業票的有效期。在運行的生產裝置、系統界區內最長不超過3天,界區外不超過15天。不能在限期內完成動土作業要重新辦理“動土作業票”(續批)。
4.2對地下情況復雜、危險性較大的動土項目,施工主管部門根據情況,組織電力、電信、機動設備、調度(負責廠界地下互供管網)、消防、安全、社區(地下煤氣管網)等部門,以及動土施工區域所在單位和地下隱蔽設施的主管單位聯合進行現場地下設施交底,根據施工區域地質、水文、地下管道、埋地電力電信電纜、測永久性標樁、地質和地震部門設置的長期觀測孔、不明物、砂巷等情況向施工單位提出具體要求。
4.3各單位的正常維護、檢維修動土作業,新、改、擴建工程項目等界區內動土作業,承擔作業項目的單位必須持施工方案到相應管理部門審核并辦理動土作業票后方可進行施工作業。
4.4動土施工單位應明確作業現場安全負責人,由其對施工動土過程中的作業安全全面負責;在開車生產裝置、各類罐區內動土施工,動土施工區域所在單位應設專人負責現場安全監督檢查。
4.5在鐵路路基2米內的動土施工,施工單位須經鐵路部門審核同意后,再到動土管理部門辦理施工動土手續。
4.6特殊情況下的動土施工,如須進行爆破等危及人身安全和生產設施安全的作業,承擔動土施工作業的單位必須制定并落實必要的安全措施,報動土施工作業所在單位和公司安全部門審核,到當地公安機關辦理爆破動土申請手續后,并向相應部門通報,再到動土主管部門辦理施工動土手續,經審核批準后方可實施。
4.7各審核部門接到動土施工申請后,審核人必須查看施工現場,對照有關圖紙,確認無損地下隱蔽設施,不妨礙建筑物基礎的安全時,方可確認審批。
4.8當動土施工過程中如果暴露出不能辨認或者在動土作業票中沒有注明的設施或物體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經確認準許可以施工后,在落實防范措施情況下方可繼續作業。
4.9動土施工單位在作業中要注意施工安全,特別是在靠近地下管線、電纜、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基礎等處施工時,不能采用機械挖掘,尤其對于下方輔設電纜的部位,禁止使用鎬頭和鐵棒施工,還須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造成生產或人身事故。
4.10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后要及時回填、夯實,并恢復地面設施。
4.11挖掘土方應該自上而下垂直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
4.12在挖掘深度超過1.5米的坑、槽、井、溝時,要視土壤性質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和材料堆放至少要距離坑、槽、井、溝的邊沿0.8米,高度不得超過1.5米,占用消防通道應辦理審批手續。遇大雨或暴雨時嚴禁挖掘深度超過1.5米的坑、槽、井、溝。
4.13動土施工作業中,挖出的土石方等要堆放在指定地點,嚴禁影響正常生產操作及安全通行或阻礙交通。竣工后要及時平整,清理施工現場,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
4.14當動土作業涉及到占用或挖斷消防通道時,必須獲得廠區交通管理部門和消防部門的確認簽字后方可實施,施工單位負責在路口設置交通擋桿和斷路標識。
4.15當動土作業挖掘過程中遇到和地漏、下水井、閥門井相連時,相關安全措施要增加。遇可燃、有毒物質相通的上述設施時,按照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動土作業需要用火時,按照用火作業管理。
4.16在動土作業附近存在設備和框架基礎的情況下,若動土作業的深度可能達到或者超過設備和框架的基礎深度時,由基建部門確定和基礎保持足夠的安全間距,若不能保證安全間距,必須在開挖時對基礎采取可靠的加固保護措施。
4.17動土施工區域所在廠及有關單位,應對所屬的設施、設備負責;必要時,應會同施工單位制定必要的安全措施,由施工單位組織實施。
4.18凡是在動力設施安全距離內,如架空線路、管廊、地下電纜、管網等附近進行綠化時,必須經地下隱蔽設施的主管部門同意方可進行,否則危及動力設施安全,將予以處罰。
5本規定由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
6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相關制度同時作廢。
7記錄
大慶石化公司《動土作業票》,保存期一年。
附件:施工動土作業票
編號:
申請單位
負責人
施工單位
施工方法
人工
工程名稱
機械
地點
范圍
深度
附簡圖:
安全措施
甲方安全要求:
負責人簽字:*年*月*日
乙方安全要求:
負責人簽字:*年*月*日
審核單位
裝置負責人:
簽字:*年*月*日
隱蔽設施主管部門:
電氣
工藝
消防
通訊
其他部門*年*月*日
廠主管部門:
簽字:*年*月*日
審批單位
施工管理部門:*年*月*日
動土作業管理部門:*年*月*日
安全管理部門:*年*月*日
施工動土作業票填寫說明
1、動土作業實行工作票管理制度,動土前應辦理“動土作業票”;
2、動土作業要由施工單位填寫,送有關單位(部門)審批。在裝置界區內的動土作業,動土作業的周圍作業環境由裝置負責人確認,并提出安全措施,報廠主管部門審批;
3、動土作業票一式兩聯,第一聯由企業隱蔽設施的主管部門存留,第二聯交動土作業施工單位執行;
4、填寫說明:
(1)申請單位:需要動土作業的單位;
(2)施工單位:承擔動土作業的單位;
(3)施工方法:在“人工”、“機械”兩項中進行選擇,確定的劃“√”;
(4)施工地點深度范圍:明確動土作業地點的坐標、長度、寬度、深度并附簡圖;
(5)安全措施:甲方安全要求:生產廠方的安全要求;乙方安全要求:動土作業施工方的安全要求;
(6)審核意見:
①裝置負責人:動土作業所在車間的負責人;
②隱蔽設施主管部門:電氣、工藝、消防、通訊等部門分別對所管的隱蔽設施簽署意見;
③廠主管部門:指動土作業的管理部門,如機動部門或基建部門;
(7)審批意見:
①施工管理部門:需要動土作業的工程管理部門;
②動土作業管理部門:機動部門或基建部門;
③安全管理部門:動土作業所在生產廠的安全管理部門。
第7篇 中國石化動土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 總則
1.1? 動土作業是指在中國石化生產運行區域(含生產生活基地)的地下管道、電纜、電信、隱蔽設施等影響范圍內,以及在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進行的挖土、打樁、鉆探、坑探地錨入土深度在0.5米以上的作業;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等可能對地下隱蔽設施產生影響的作業。
1.2? 動土作業必須辦理許可證。
1.3? 動土作業涉及到用火、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1.4? 許可證審批人和監護人應持證上崗,安全監督部門負責組織業務培訓,頒發資格證書。
1.5? 作業期間應全程視頻監控。
2? 管理職責
2.1? 許可證由動土作業所屬基層單位提出申請。
2.2? 項目負責部門組織地下設施主管單位聯合進行現場交底,根據施工區域地質、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線、埋地油氣及燃氣管道、埋地電纜、埋地電信、測量用的永久性標樁、地質和地震部門設置的長期觀測孔、不明物、沙巷等情況向施工單位提出具體要求,經水、電、氣(汽)、通信、工藝、設備、消防與動土區域所屬基層單位等部門會簽后,由項目負責部門簽發。
2.3? 施工單位根據工作任務、交底情況及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落實安全作業措施。
2.4? 施工方案經施工現場負責人、建設基層單位現場負責人簽署意見及工程總圖管理等有關部門確認簽字后,由施工區域所屬單位的工程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
3? 管理內容及要求
3.1? 作業危害識別(jsa)
3.1.1? 作業前,項目負責部門要組織施工單位,針對作業內容,進行jsa分析,制定相應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3.1.2? 安全措施要填入動土許可證,并附動土作業點示意圖。
3.2? 作業安全措施
3.2.1? 作業前,施工單位要對作業現場及作業涉及的設備(設施)、現場支撐等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3.2.2? 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3.2.2.1? 不應在土壁上挖洞攀登。
3.2.2.2? 不應在坑、槽、井、溝上端邊沿站立、行走。
3.2.2.3? 在坑、槽、井、溝的邊緣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時,應保持適當距離,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確保安全。
3.2.2.4? 拆除固壁支撐應從下而上,更換支撐應先裝新的,再拆舊的。
3.2.2.5? 不應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3.2.3? 在溝(槽、坑)下作業應按規定坡度順序進行,使用機械挖掘時,作業人員不應進入機械旋轉半徑內;嚴禁在離電纜1米距離以內作業;深度大于2米時,應設置應急逃生通道;兩人以上同時挖土時應相距2米以上,防止工具傷人。
3.2.4? 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3.2.5? 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應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系。當生產裝置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3.2.6? 施工結束時應及時回填土石,恢復地面設施。
3.3? 作業過程管理
3.3.1? 動土前,施工單位應按照施工方案,逐條落實安全措施,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工作,嚴防地面水滲入作業層面造成塌方,對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按規定著裝和佩戴勞動保護用品。動土作業過程中施工單位應設專人監護。
3.3.2? 動土開挖時,應防止鄰近建(構)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變形,必要時采取防護措施,加強觀測,防止位移和沉降;要由上至下逐層挖掘,嚴禁采用挖空底腳和挖洞的方法進行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應堆放在距坑、槽、井、溝邊沿至少0.8米處,堆土高度不得大于1.5米。挖出的泥土不應堵塞下水道和窨井;在動土開挖過程中應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措施。
3.3.3? 作業前應了解地下隱蔽設施的分布情況,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使用適當工具挖掘,避免損壞地下隱蔽設施,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不得敲擊、移動,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按要求采取措施、重新審批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3.3.4? 在道路上(含居民區)及危險區域內施工,施工現場應設圍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設警示燈。在地下通道施工或進行頂管作業影響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動影響地下施工安全時,應設圍欄、警示牌、警示燈。
3.3.5? 根據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定支撐。作業過程中應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定支撐架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工作,采取可靠措施并檢查無問題后方可繼續施工。
3.3.6? 在施工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應及時報告建設單位,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繼續進行作業:
3.3.6.1? 需要占用規劃批準范圍以外場地。
3.3.6.2? 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信等公共設施。
3.3.6.3? 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
3.3.6.4? 需要進行爆破的。
3.3.7? 在動土開挖過程中,出現滑坡、塌方或其他險情時,要做到:
3.3.7.1? 立即停止作業。
3.3.7.2? 先撤出作業人員及設備。
3.3.7.3? 掛出明顯標志的警告牌,夜間設警示燈。
3.3.7.4? 劃出警戒區,設置警戒人員,日夜值勤。
3.3.7.5? 通知設計、工程建設和安全等有關部門,共同對險情進行調查處理。
3.3.8? 使用電動工具應安裝漏電保護器。
3.3.9? 在消防主干道上的動土作業,必須分步施工,確保消防車順利通行。如影響消防通道,必須向上級主管部門與消防主管部門報告。
3.4? 許可證管理
3.4.1? 許可證一式三聯,第一聯交簽發單位留存,第二聯交施工單位,第三聯交現場施工管理人員隨身攜帶。
3.4.2? 一個施工點、一個施工周期應辦理一張作業許可證。
3.4.3? 嚴禁涂改、轉借動土作業許可證,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3.4.4? 許可證保存期為1年。
3.5? 其它區域的動土作業參照執行。
3.6? 中國石化隊伍在系統外區域進行動土作業時,參照此規定執行。
第8篇 建筑動土作業安全管理規范
1目的
為規范動土作業管理,避免破壞地面及地下設施,保障員工和外來施工人員健康安全,預防事故,特制定本文件。
2范圍
本文件規范了動土作業安全管理的內容和要求。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和工程承包方;適用于油(氣)庫、加油(氣)站的動土作業。
3術語和定義
3.1動土
在生產、作業區域使用人工或推土機、挖掘機等施工機械,通過移除泥土形成溝、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樁、地錨入土作業;或建構筑物拆除及在墻壁開槽打眼,并因此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撐的作業。
溝槽
長窄形且深度大于寬度的凹地,通常溝槽的寬度不大于5m,一般用來埋設地下管線、導管、電纜或無地下室的建筑物地腳。
3.3支撐
防止坑壁塌方的機械、木料或金屬液壓件等結構物。
3.4斜坡
使溝、槽側面與垂直面形成一定角度,防止溝槽側壁坍塌的斜面。
3.5技術負責人
指施工單位具有地質勘察、建筑工程等專業技術資質的人員;通常是施工單位的技術人員、建筑工程師等。
4職責
4.1儲運安全處負責組織制定、管理和維護本文件;負責對公司范圍內動土作業的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咨詢、支持和監督檢查。
4.2油庫管理、加油站管理、工程建設管理等職能處室,負責所管轄業務范圍內動土作業的管理和監督。
分公司負責審批本單位動土作業許可,監督檢查動土作業安全管理工作。
4.4 施工作業單位填寫《動土作業許可證》,落實動土作業方案、防范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按動土作業審批程序上報。
4.5 監護人負責檢查施工作業及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監督施工人員按《動土作業許可證》規定作業。
4.6 作業人員負責持《動土作業許可證》作業,按許可證上簽署的任務、地點、時間進行施工。
4.7 油庫、加油站應對本范圍內的有限空間作業進行監督,有權制止違章行為。
4.8安全職責
4.8.1作業申請人
—— 提出動土作業申請,辦理作業許可證;
—— 協調落實動土作業安全措施;
—— 組織實施動土作業;
—— 對作業人員進行相關技能培訓;
—— 對相關安全措施的完整性和可靠性負責。
4.8.2 作業批準人
—— 向施工單位提供現場相關信息和安全要求;
—— 核實安全措施,提供動土作業安全的必要條件;
—— 批準或取消動作業許可證;
—— 對動土作業現場安全管理負責。
4.8.3 監護人職責
—— 全面了解作業區域和部位狀況,特別是隱蔽工程信息;
—— 熟悉動土施工方案和許可證內容,掌握應急處置辦法;
—— 施工前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 監督施工過程,對 “三違”行為和突發狀況,有權批評教育、處罰和終止作業。
4.8.4技術負責人
—— 了解施工現場的基本狀況,識別可能存在的各種風險;
—— 制定施工方案,選擇和實施防護措施;
—— 采取糾正措施,消除隱患及危害;
—— 對動土作業現場安全技術措施的有效性負責。
4.8.5作業人
—— 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因素及控制措施,并按照施工方案和作業許可的相關要求進行作業;
—— 在安全措施未落實時,有權拒絕作業;
—— 作業過程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應告知作業負責人,并迅速撤離現場。
管理要求
動土作業的范圍
5.1.1特殊動土作業
a)在庫、站進行地面動土施工,當動土深度等于或大于50cm時;
b)在庫、站所屬道路(包括消防通道)上動土施工;
c)在庫站進行動土施工,當動土區域存在隱蔽電纜、管線時,或對電纜、管線情況不明時;
d)建筑物拆除及在墻壁開槽打眼,并因此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撐的作業。
5.1.2一般動土作業
a)在庫站進行淺層表面動土(包括對道路表面進行修補作業等),在動土深度小于50cm且不對庫容、安全、消防等產生影響時;
b)打開原有管線溝、電纜溝蓋板或墊層,在電纜溝中施工時(不包括破壞道路、消防通道、建構筑物基礎的情況)。
5.2動土作業許可申請
凡特殊動土作業必須辦理《動土作業許可證》,審批后方可作業。一般動土作業可以不辦理《動土作業許可證》,但必須做好防護和應急措施。
特殊動土作業由作業申請人提出申請,按作業許可要求做好施工前準備工作,確定應采取的相關措施,填寫《動土作業許可證》,必要時制定動土施工方案。制定方案時應考慮以下內容:
—— 交通狀況;
—— 隱蔽電纜、管線、管網等設施的分布情況;
—— 鄰近的建筑結構及其狀況;
—— 土質類型;
—— 地表水和地下水;
—— 對土壤和水的污染;
—— 架空的公用設施;
—— 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 有害氣體易燃氣體、液體排放(泄漏);
—— 使用的工器具;
—— 氣候;
—— 其他。
5.3動土作業許可審批
5.3.1書面審查
收到申請人動土作業許可申請后,批準人(分公司業務主管領導或其授權人)應立即組織業務主管部門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及申請人集中進行書面審查。
5.3.2現場核查
書面審查通過后,所有參加書面審查的人員應在現場共同核查《動土作業許可證》和安全施工方案中提出的安全要求落實情況,核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 動土作業有關的設備、工具、材料等;
—— 個人防護裝備的配備情況;
—— 安全設施的配備、應急措施的落實情況;
—— 培訓、溝通情況;
—— 安全施工方案中提出的其它安全要求的落實情況。
5.3.3動土作業許可批準
經現場核查確認合格,批準人確認同意后簽字批準生效。批準人應在參與審核人員中指定監護人。以上所有填寫《動土作業許可證》的有關人員都必須到作業現場查看,并在相應欄內簽字。
5.4動土作業許可證的期限、延期、結束、取消
5.4.1動土作業許可證期限
動土作業許可證的期限由作業許可批準人根據實際情況予以明確,最長不得超過30天。
5.4.2動土作業許可證延期
批準人在簽發動土作業許可證時,明確是否可以延期。具體延期申請和延期時間由現場監護人根據實際情況處理,在動土作業許可證(第一聯)上注明。當作業環境發生變化時,不能進行延期申請,須重新辦理作業許可。
5.4.3動土作業結束
動土作業結束后,由施工方清理現場,拆除作業設備設施;現場確認無任何隱患后,申請人與監護人在動土作業許可證(第一聯)上簽字。
5.4.4動土作業許可取消
當作業環境發生變化、出現違章、安全措施未落實、發生事故等,監護人和申請人有責任隨時停止作業、取消作業許可,并通知相關方。動土作業許可證一旦被取消即作廢,如再開始作業,需要重新申請動土作業。取消作業應有提出人或監護人在許可證(第一聯)上簽字。
5.5動土作業許可證的管理
5.5.1動土作業許可證一式兩份,并應編號,編號由許可證批準人填寫。動土作業許可證式樣見附錄a。
—— 第一聯:放置在作業現場,讓現場所有有關人員了解現場動土作業內容;
—— 第二聯:批準人留存。
5.5.2動土作業結束后,作業許可證(第一聯)由作業所在單位留存,分公司工程、安全部門備份存檔,應保存一年。對于涉及電纜、管線變更的動土作業票應作為一般的技術資料長期保存。
5.6基本要求
5.6.1 作業前應根據《動土作業許可證》的內容在現場劃出明顯的動土標識,確保油罐、管線、電纜等隱蔽設施設備不受作業影響。
5.6.2 動土施工開始前,應先對現場施工人員進行安全交底,明確標注地下設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時可采用探測設備進行探測。
5.6.3 對地下情況復雜、危險性較大的動土項目,主管部門應與電力、通訊、公用管網等隱蔽設施的主管單位聯合進行現場地下設施交底,根據施工區域地質、水文、地下管道、埋地電力電纜、(軍用)通訊電纜、永久性標樁、地質和地震部門設置的長期觀測孔等情況,向施工單位提出具體要求。
5.6.4 監護人員對開挖處、鄰近區域和保護系統進行檢查,發現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作業。連續動土超過一個班次的動土作業,每日作業前應進行安全檢查。
5.6.5 當對地下隱蔽設施不明時,應用手工工具(例如鏟子、鍬、尖鏟)來確認1.2m以內的任何地下設施的正確位置和深度。在靠近地下管線、電纜、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基礎等處施工時,不能采用機械挖掘,應采用人工作業。對于下方輔設電纜的部位,禁止直接使用鎬頭和鐵棒施工,防止觸電。
5.6.6 所有暴露后的地下設施都應及時予以確認,不能辨識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并報告施工區域所在單位,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后,方可重新作業。
5.6.7 在坑、溝槽內作業應正確穿戴安全帽、防護鞋、手套等個人防護裝備。不應在坑、溝槽內休息,不得在升降設備、動土設備下或坑、溝槽上端邊沿站立、走動。
5.6.8 當作業環境發生變化、安全措施未落實或發生事故,應及時取消作業許可,停止作業,并應通知相關方。在動土開挖過程中,出現滑坡、塌方或其它險情時,應做到:
a)立即停止作業;
b)撤出作業人員,掛出明顯的警示牌,夜間設警示燈;
c)劃出警戒區,設置警戒人員,迅速通知有關部門,共同對險情進行調查處理。
5.6.9 施工結束后,應根據要求及時回填,并恢復地面設施。若地下隱蔽設施有變化,施工單位應將變化情況向作業區域所在單位通報,以完善地下設施布置圖。
保護系統
5.7.1 對于動土深度在6m以內的作業,為防止動土作業面發生坍塌,應根據土質的類別設置斜坡和臺階、支撐和擋板等保護系統。對于動土深度超過6m所采取的保護系統,應由有資質的專業人員設計。
5.7.2 在穩固巖層中動土或動土深度小于1.5m,且已經過技術負責人員檢查,認定沒有坍塌可能性時,不需要設置保護系統。作業負責人應在動土作業許可證上說明理由。
5.7.3 應根據現場土質的類型,確定斜坡或臺階的坡度允許值(高寬比)。土質分類及坡度允許值見表1。土質類型及密實度的確定參照gb 50007-2002執行。技術負責人設計斜坡或臺階,制定施工方案,并以書面形式保存在作業現場。
表1 土質分類及坡度允許值
土質類型
密實度或狀態
坡度允許值(高寬比)
坡高在5m以內
坡高在5~10m
碎石土
密實
1:0.35~1:0.50
1:0.50~1:0.75
中密
1:0.50~1:0.75
1:0.75~1:1.00
稍密
1:0.75~1:1.00
1:1.00~1:1.25
粘性土
堅硬
1:0.75~1:1.00
1:1.00~1:1.25
硬塑
1:1.00~1:1.25
1:1.25~1:1.50
5.7.4 在動土開始之前,技術負責人應根據土質類型確定是否需要支撐和擋板。在選擇液壓支撐、溝槽千斤頂和擋板等保護措施時,應遵循制造商的技術要求和建議。
5.7.5 保護性支撐系統的安裝應自上而下進行,支撐系統的所有部件應穩固相連。嚴禁用膠合板制作構件。
5.7.6 如果需要臨時拆除個別構件,應先安裝替代構件,以承擔加載在支撐系統上的負荷。工程完成后,應自下而上拆除保護性支撐系統,回填和支撐系統的拆除應同步進行。
5.7.7 挖出物或其他物料至少應距坑、溝槽邊沿1m,堆積高度不得超過1.5m,坡度不大于45°,不得堵塞下水道、窖井以及作業現場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5.7.8 在坑、溝槽的上方、附近放置物料和其他重物或操作動土機械、起重機、卡車時,應在邊沿安裝板樁并加以支撐和固定,設置警示標志或障礙物。
鄰近結構物
5.8.1 動土前應確定附近結構物是否需要臨時支撐。必要時由有資質的專業人員對鄰近結構物基礎進行評價并提出保護措施建議。
5.8.2 如果動土作業危及鄰近的房屋、墻壁、道路或其他結構物,應當使用支撐系統或其他保護措施,如使用支撐、加固或托換基礎來確保這些結構物的穩固性,并保護員工免受傷害。
5.8.3 不得在鄰近建筑物基礎的水平面下或擋土墻的底腳下進行動土,除非在穩固的巖層上動土或已經采取了下列預防措施:
—— 提供諸如托換基礎的支撐系統;
—— 建筑物距動土處有足夠的距離;
—— 動土工作不會對員工造成傷害。
進、出口
5.9.1 動土深度超過1.2m時,應在合適的距離內提供梯子、臺階或坡道等,用于安全進出。
5.9.2 作業場所不具備設置進出口條件,應設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機械升降裝置等,并安排專人監護作業,始終保持有效的溝通。
5.9.3 當允許員工、設備在動土處上方通過時,應提供帶有標準欄桿的通道或橋梁,并明確通行限制條件。
排水
5.10.1 雷雨天氣應停止動土作業,雨后復工時,應檢查受雨水影響的挖掘現場,監督排水設備的正確使用,檢查土壁穩定和支撐牢固情況。發現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防止驟然崩坍。
5.10.2 如果有積水或正在積水,應采用導流渠,構筑堤防或其他適當的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進入挖掘處,并采取適當的措施排水,方可進行挖掘作業。
標識與警示
5.11.1 采用機械設備挖掘時,應確認活動范圍內沒有障礙物(如架空線路、管架等)。
5.11.2 挖掘作業現場應設置護欄、蓋板和明顯的警示標志。在人員密集場所或區域施工時,夜間應懸掛紅燈警示。
5.11.3 挖掘作業如果阻斷道路,應設置明顯的警示和禁行標志,對于確需通行車輛的道路,應鋪設臨時通行設施,限制通行車輛噸位,并安排專人指揮車輛通行。
5.11.4 采用警示路障時,應將其安置在距開挖邊緣至少1.5m之外。如果采用廢石堆作為路障,其高度不得低于1m。在道路附近作業時應穿戴警示背心。
6相關文件和記錄
6.1《作業許可管理程序》。
6.5《動土作業許可證》
第9篇 動土作業安全管理六要點
在我們的日常工作中,特別是在基礎建設、維修服務等活動中,經常需要動土作業。一般來說,地面動土深度超過0.5m的挖掘、鉆孔、打樁、爆破、建筑物拆除等各項動土作業,都應該嚴格管理,實施作業許可制度,確保人員安全,防止地下隱蔽設施受到破壞。筆者就如何做好動土作業安全管理,做如下探討,以供參考。
要點一:要明確組織及責任。
沒有規矩不能成方圓。無論是大企業,還是小單位,做事必須有章程,動土作業管理也不例外。一是要明確歸口管理組織、部門及責任。管理部門要未雨綢繆,做好動土作業許可制度的制定、管理、維護和督導實施工作;監督部門要做好動土作業過程的管理、運行督導、咨詢支持和審核工作;實施單位要做好動土作業管理制度的組織推行、實施,并提供相關資源保障;作業單位要認真執行制度,規范全過程管理,確保安全。二是要明確動作業主要人員的安全職責。動土作業技術負責人要了解施工現場的基本狀況,規范制定施工方案,選擇有效的安全技術措施,消除隱患及危害。動土作業申請人要提出動土作業申請,辦理作業許可證,對作業人員要進行相關技能培訓,組織實施動土作業,落實動土作業安全措施,對相關安全措施的完整性和可靠性負責。動土作業批準人要提供現場相關信息和特殊要求,核實安全措施,提供動土作業安全的必要條件,負責動土作業現場安全管理,按要求批準或取消動土作業許可證。動土作業人員必須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因素及控制措施,并按照施工方案和作業許可的相關要求進行作業;在安全措施未落實時,要拒絕作業;作業過程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應迅速撤離現場并告知作業負責人。
要點二:要嚴格執行作業許可。
動土作業就其存在的危險性,應嚴格實行作業許可。作業開始前要通過工作安全分析,制定風險防范措施,編制動土作業方案,并辦理動土作業許可證。動土作業許可證的審批、分發、延期和取消,各責任主體應嚴格執行相關程序,落實動土作業許可管理制度。動土作業許可證要明確有效期限,一般就風險控制來說,不應超過一個班次;如果在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過程中,經確認需要更多的時間進行作業,應根據作業性質、作業風險、作業時間,經相關各方協商一致確定許可證的有效期限,但不能超過24小時。作業結束后,應及時清理作業現場,各相關方確認無任何隱患后,申請人與批準人簽字關閉作業許可證。
要點三:要嚴格執安全管理要求。
動土作業開始前,要根據作業區域的交通狀況、附近的振動源、隱蔽電氣(燃氣、供暖)管網等設施的分布情況、鄰近的建筑結構及其狀況、土質類型、地表水和地下水、對土壤和水的污染、架空的公用設施、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有害氣體(易燃氣體、液體)排放(泄漏)、使用的工器具、氣候等實際情況,開展工作安全分析,根據分析結果,確定應采取的相關措施,必要時制定動土作業方案。動土作業開始前,應保證現場相關人員擁有最新的地下設施布置圖,明確標注地下設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時可采用探測設備進行探測;在社會公共設施附近進行動土作業,應征得主管部門同意。作業單位應指派一名監督人員,對開挖處、鄰近區域和保護系統進行檢查,發現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作業;連續動土超過一個班次的動土作業,每日作業前應進行安全檢查。作業時,應使用手工工具(例如鏟子、鍬、尖鏟)來確認1.2m以內的任何地下設施的正確位置和深度;所有暴露后的地下設施都應及時予以確認,不能辨識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并報告施工區域所在單位,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后,方可重新作業。在坑、溝槽內作業應正確穿戴安全帽、防護鞋、手套等個人防護裝備。禁止在坑、溝槽內休息,不得在升降設備、挖掘設備下或坑、溝槽上端邊沿站立、走動。施工結束后,應根據要求及時回填,并恢復地面設施;若地下隱蔽設施有變化,施工單位應將變化情況向作業區域所在單位通報,以完善地下設施布置圖。
要點四:要保證保護系統符合安全管理要求。
對于挖掘深度6m以內的動土作業,為防止挖掘作業面發生坍塌,應根據土質的類別設置斜坡和臺階、支撐和擋板等保護系統;對于挖掘深度超過6m的動土作業所采取的保護系統,應由有資質的專業人員設計。在穩固巖層中挖掘或挖掘深度小于1.5m的動土作業,且已經過技術負責人檢查,認定沒有坍塌可能性時,不需要設置保護系統,作業負責人應在動土作業許可證上說明理由。按照gb 50007《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根據現場土質的類型,確定斜坡或臺階的坡度允許值(高寬比),由技術負責人設計斜坡或臺階,制定施工方案,并以書面形式保存在作業現場。在動土作業開始之前,技術負責人應根據土質類型確定是否需要支撐和擋板;保護性支撐系統的安裝應自上而下進行,支撐系統的所有部件應穩固相連,嚴禁用膠合板制作構件;如果需要臨時拆除個別構件,應先安裝替代構件,以承擔加載在支撐系統上的負荷;工程完成后,應自下而上拆除保護性支撐系統,回填和支撐系統的拆除應同步進行。挖出物或其他物料至少應距坑、溝槽邊沿1m,堆積高度不得超過1.5m,坡度不大于45度,不得堵塞下水道、窖井以及作業現場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在坑、溝槽的上方、附近放置物料和其他重物或操作挖掘機械、起重機、卡車時,應在邊沿安裝板樁并加以支撐和固定,設置警示標志或障礙物。
要點五:要保證進、出口防護符合安全管理要求。
動土作業前應確定附近結構物是否需要臨時支撐,必要時由有資質的專業人員對鄰近結構物基礎進行評價并提出保護措施建議;如果動土作業危及鄰近的房屋、墻壁、道路或其他結構物,應當使用支撐系統或其他保護措施,如支撐、加固或托換基礎來確保這些結構物的穩固性,并保護員工免受傷害。動土深度超過1.2m時,應在距作業點橫向距離不大于7m的地方提供梯子、臺階或坡道等,用于安全進出;作業場所不具備設置進、出口條件,應設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機械升降裝置等,并安排專人監護作業,始終保持有效的溝通;當允許員工、設備在挖掘處上方通過時,應提供帶有標準欄桿的通道或橋梁,并明確通行限制條件。
要點六:要保證排水及環境安全。
雷雨天氣應停止動土作業,雨后復工時,應檢查受雨水影響的動土現場,正確使用排水設備,檢查土壁穩定和支撐牢固情況。發現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防止驟然崩坍;如果有積水或正在積水,應采用導流渠,構筑堤防或其他適當的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進入挖掘處,并采取適當的措施排水,方可進行動土作業。對深度超過1.2m,可能存在危險性氣體的動土現場,應進行氣體檢測,必要時執行進入受限空間有關管理規范;在填埋區域、危險化學品生產或儲存區域等可能產生危險性氣體的施工區域動土時,應對作業環境進行氣體檢測,并采取相關措施,如使用呼吸器、通風設備和防爆工具等。
第10篇 施工動土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動土作業的安全管理,保證地下既有各類管線及設施的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外委施工單位在現有生產、辦公、生活區域以及既有鐵路設施附近進行的動土作業。
第三條本規定動土作業是指:挖掘、打樁、地錨、地下設施拆除;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m2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機械進行場地平整及其它挖、填土等施工作業。
第二章動土作業安全要求
第四條動土作業執行“先探后挖”的原則,由中心項目部組織設備維護及監理單位交底,研究制定排查方案,采取必要的“物探”手段,查明地下設施情況,撒白灰標記和采取防護措施后進行作業。
第五條動土作業必須執行《動土安全作業工作票》制度,未辦理《動土安全作業工作票》相關手續的不準動土施工。《動土安全作業工作票》格式見附表。
第六條動土作業前,由施工單位總工或安全負責人對工隊、工隊對作業人員逐級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交底雙方均需在相應《交底記錄》上簽字確認。記錄要詳實,填寫要工整,并及時歸檔保存。
第七條動土作業必須按《動土安全作業工作票》填寫的工作內容進行,對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的,各級監管單位均有權停止其施工。
第八條動土作業中,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和轉移作業地點,如出現類似情況,將按擅自施工予以處理。
第九條動土作業過程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并及時報告基建中心項目部組織相關設備管理單位確認,并由施工單位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第十條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采取人工挖探,用鍬、鏟順管線走向開挖,以防垂直用力損壞埋地設施。
第十一條動土作業現場應按規定設置相應的保護圍欄,坑、洞需設蓋板,夜間要用黃色熒光隔離帶警示。
第十二條進行坑、槽、井、溝等挖掘作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挖掘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方法,挖出的土石應在指定位置堆放,及時清理,不得堵塞排水溝渠和壓覆既有設施。
(二) 挖掘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坑攀登;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坑、槽、井、溝上部邊沿處,嚴禁人員站立、行走。
(三) 要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撐。挖出的土石方整齊堆放,外邊腳至少應距坑、槽、井、溝邊沿1.2m以上,高度不得超過1.5m。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應經常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可靠措施后方準繼續作業。
(四) 作業時應注意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
(五) 在坑、槽、井、溝的邊緣,不準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如必須時,在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后方準進行。
(六) 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七)作業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第十三條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存在上下交叉作業的應戴安全帽;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并及時向現場負責人報告。
第十四條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應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系,當化工生產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化工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第十五條作業前必須檢查工具、現場支護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第十六條動土作業涉及拆除既有設施、中斷道路行車以及穿越鐵路隧道時,應按規定經中心項目部聯系,獲得相關部門批準后,方準實施。
第十七條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
第三章 《動土安全作業工作票》的管理
第十八條動土作業前,由工隊提出申請,經專門負責人核準,并填寫《動土安全作業工作票》后,報請施工單位項目部組織監理以及設備有關單位進行既有設備、設施技術交底,共同研究落實方案并簽字批準后,方可動土作業。
第十九條涉及設備、設施防護措施落實和開挖作業,施工單位要派專門人員負責監管,監理單位、設備管理單位要納入旁站業務范圍進行全過程監管。
第二十條《動土安全作業工作票》由施工單位工程部門或安全負責人專門管理,并負責監督執行。
第二十一條《動土安全作業工作票》由各單位按附表樣式制作,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寫并辦理批辦手續后,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備管理單位需各執一份留存備查。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凡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均按照中心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11篇 西南油氣田公司動土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西南油氣田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生產作業場所內動土作業安全管理,消除或削減動土作業本身的風險以及動土作業對地下隱蔽工程造成的危害,防止動土作業本身或者導致隱蔽工程發生事故,依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挖掘作業安全管理規范》(q/sy1247-2009),結合公司的生產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中動土作業是指在生產作業場所、生活基地及在役油氣管道區域使用人工或推土機、挖掘機等施工機械,通過移除泥土形成溝、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樁、地錨入土的作業;或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可能存在隱蔽工程的墻壁開槽打眼的作業。
第三條公司生產作業場所動土作業應按《西南油氣田公司作業許可管理規定》實行作業許可管理。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和承包商,公司各控股公司參照執行。
第二章職責
第五條動土作業申請人、作業許可簽發人、作業批準人、專業人員、作業項目負責人、屬地監督、安全監護、隔離執行人、氣體檢測員、作業許可獨立審核員等人員職責按《西南油氣田公司作業許可管理規定》的職責要求執行。
第六條作業人員應接受動土作業培訓,執行動土作業管理程序。
第三章技術安全措施
第七條動土作業工作前安全分析或制定作業方案時應考慮以下內容:
(一)交通狀況;
(二)附近的振動源;
(三)隱蔽電氣、管網等設施的分布情況;
(四)鄰近的建筑結構及其狀況;
(五)土質類型;
(六)地表水和地下水;
(七)對土壤和水的污染;
(八)架空的公用設施;
(九)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十)有害氣體易燃氣體、液體排放(泄漏);
(十一)使用的工器具;
(十二)氣候;
(十三)其他。
第八條動土工作開始前,應保證現場相關人員擁有最新的地下設施布置圖,明確標注地下設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時可采用探測設備進行探測。動土范圍涉及鐵道等第三方設施的,須經其管理部門審核同意。
第九條對地下情況復雜、危險性較大的動土項目,施工區域主管部門根據情況,組織技術、設備、運行、安全等部門聯合進行現場地下設施交底,根據施工區域地質、水文、地下管道、埋地電力電纜、永久性標樁、地質和地震部門設置的長期觀測孔等情況,向作業單位提出具體要求。
第十條作業人員安全要求
(一)在坑、井、溝槽內作業應正確穿戴安全帽、防護鞋、手套等個人防護裝備;
(二)熟知作業區域已存在的地下設施(電纜、光纜及油、氣水管線等)情況;
(三)不應在坑、溝槽內休息,不得在動土設備下或坑、溝槽上端邊沿站立、走動;
(四)人工開挖基坑時,操作人員之間要保持安全距離,一般大于2.5米;
(五)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第十一條動土安全要求
(一)動土作業前對周圍環境要認真檢查,不能在危險巖石或建筑物下面進行作業。
(二)監督人員對動土區域、鄰近區域和保護系統進行監督,發現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作業。
(三)挖土要自上而下,逐層進行,不應進行先挖坡腳的危險作業。
(四)對于作業過程中暴露出的線纜、管線或其它不能確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并報告施工區域所在單位,待現場確認,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后,方可繼續作業。
(五)施工結束后,應根據要求及時回填,并恢復地面設施。若地下隱蔽設施有變化,作業單位應將變化情況向作業區域所在單位通報,以完善地下設施布置圖。
第十二條動土方式安全要求
(一)當地下情況不明時,嚴禁使用施工機械進行動土作業。
(二)應用手工工具(例如鏟子、鍬、尖鏟,鎬只能用來開挖表面)來確認1.2米以內的任何地下設施的正確位置和深度。
(三)開挖作業臨近地下隱蔽工程時,應采用人工方式,禁止使用鐵釬、鐵鎬等工具和施工機械進行作業。
(四)采用機械設備開挖時,應確認活動范圍內沒有障礙物(如架空線路、管架等)。機械動土,多臺階同時開挖土方時,應驗算邊坡的穩定,確定挖土機離邊坡的安全距離;多臺機械開挖,挖土機間距離應大于10米。
第十三條保護系統安全要求
(一)對于動土深度6米以內的作業,為防止作業面發生坍塌,應根據土質的類別設置斜坡和臺階、支撐和擋板等保護系統。對于動土深度超過6米所采取的保護系統,應由有資質的人員設計。
第12篇 動土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一、 目的:
為了明確動土作業定義、安全要求及《動土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二、、 職責:
1、各部門應對自己所管轄區內的動土作業安全負責。
2 、作業相關人員必須對整個動土作業過程負責。
三、定義
動土作業: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m3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
四、內容:
1、動土作業安全要求
1.1、 動土作業必須進行動土作業風險分析并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沒有《動土安全作業證》不準動土作業。
1.2、動土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施工負責人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并督促落實。
1.3、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后要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
1.4、 嚴禁涂改、轉借《動土安全作業證》,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1.5、動土作業必須按《動土安全作業證》進行,對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1.6、挖掘坑、井、槽、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6.1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準堵塞下水道和陰井。
1.6.2在挖較深的坑、井、槽、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
1.6.3要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處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坑、井、槽、溝邊沿0.8米,高度不得超過1.5米。
1.6.4在坑、井、槽、溝的邊緣,不能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
1.6.5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1.6.7所有人員不準在坑、井、槽、溝內休息。
1.6.8作業前必須檢查工具、現場支護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2、《動土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2.1、《動土安全作業證》由生產安全科負責管理。
2.2 、動土申請單位在生產安全科領取《動土安全作業證》。參與動土作業風險分析并填寫有關內容后交施工單位。
2.3、 施工單位接到《動土安全作業證》后,填寫《動土安全作業證》中有關內容后,將《動土安全作業證》交動土申請單位。
2.4 、動土申請單位從施工單位收到《動土安全作業證》后,交公司生產安全科審核,由生產副總審批。
2.5 、動土申請單位將辦理好的《動土安全作業證》留存后,分別送安全生產科、施工單位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