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土作業安全管理細則
1目的
規范公司所屬各單位動土作業,保證人員安全,避免事故發生。
2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公司所轄區域內所有動土作業,新建項目參照執行。
3編制依據
aq 3023-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動土作業安全規范》
gb 7059 《便攜式木梯安全要求》
gb 12142 《便攜式金屬梯安全要求》
4釋義
4.1動土作業:凡在公司所轄區域內進行的挖土、打樁、鉆探、坑探、地錨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等可能對地下隱蔽設施產生影響的作業。
4.2 重大動土作業:
4.2.1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4.2.2開挖深度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或影響毗鄰建筑(構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4.3《動土安全作業票》以下簡稱“作業票”。
5 職責
5.1公司工程部負責審核重大動土作業方案,對動土作業進行專業監督管理。
5.2 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負責制定本細則,監督檢查所屬各單位執行該細則的情況。
5.3 所屬各單位按照本細則的要求嚴格執行。
5.4作業相關人員職責
5.4.1 作業人員職責
a) 在作業前應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
b) 作業票所列的安全防護措施經確認無誤,獲監護人同意后方可進行動土作業;
c)對違反本細則的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等情況有權拒絕作業;
d) 動土作業結束后應清理現場,不得遺留安全隱患。
5.4.2 監護人員職責
a) 對作業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認真檢查,發現制定的措施不當或落實不到位等情況時,應當立即制止作業;
b) 對動土作業現場負責監護,作業期間不得擅離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當發現違章行為或意外情況時,應及時制止作業,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報警;
c) 作業完成后,檢查作業現場,確認無安全隱患。
動土作業監護人由施工單位指派,申請單位可根據作業需要增派監護人。
5.4.3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職責
負責動土作業方案、安全措施審查,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并確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行為;作業完成后,負責完工驗收。
5.4.4 施工單位作業負責人或領導職責
負責施工作業風險削減措施的制定、審查和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并監督執行;負責在作業票上簽署意見(重大動土安全作業票必須由施工單位領導簽署)。
5.4.5 申請單位部門負責人或領導職責
必須到現場了解動土作業部位及周圍環境,核對圖紙,查驗標志,審查作業票上的措施是否全面并得到落實后,方可簽字批準動土作業。(重大動土安全作業票必須由申請單位領導審批)
6要求
6.1管理原則
6.1.1動土作業必須辦理《動土安全作業票》,作業涉及動火、臨時用電、占道等其他危險作業時,還需辦理相關作業許可證,動土作業涉及到其他單位時,應及時辦理會簽手續。
6.1.2作業票有效期不超過3天,超過規定時間需要繼續作業的,應重新辦理作業票。
6.1.3 重大動土作業應編制作業方案,作業方案應經過施工單位和申請單位領導簽字批準后報公司工程部審核備案。
6.2 管理內容
6.2.1 作業前要求
a) 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和施工單位作業負責人在辦票前,應會同區域地下隱蔽設施主管部門對地下隱蔽設施和動土作業周圍環境進行確認,制定并落實可靠的安全措施。
b) 在開挖之前,要先確定本區域地下設施的大致位置,當作業地點接近所估測的地下設施位置時,要用安全、可靠的手段確定其精確位置和打上標記。必要時,可使用地下設施探測器進行檢查,并且告訴作業人員有關地下設施的詳細信息和作業的方法。
c) 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作業人員應按規定著裝并佩戴合適的個體防護用品。施工單位應進行施工現場危害辨識,并逐條落實安全措施。d) 作業前,應檢查工具、現場支撐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6.2.2 作業安全措施
a) 挖掘土方應該自上而下垂直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嚴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b) 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當使用便攜式木梯或便攜式金屬梯時,應符合gb 7059和 gb 12142要求。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c) 要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和材料堆放至少要距離坑、槽、井、溝的邊沿0.8米,高度不得超過1.5米,并且不得占用消防通道,遇大雨或暴雨時嚴禁挖掘深度超過1.5米的坑、槽、井、溝。
d) 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e) 在坑、槽、井、溝的邊緣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時,應保持適當距離,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確保安全。
f) 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g) 施工單位在靠近地下管線、電纜、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基礎等處施工時,不能采用機械挖掘,尤其對于下方輔設電纜的部位,應使用適當工具挖掘,防止造成生產或人身事故。
h) 動土施工過程中如果暴露出不能辨認或者在作業票中沒有注明的設施或物體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報告申請單位處理,經確認準許施工后,在落實防范措施的情況下方可繼續作業。
i) 對于積滿水且深度超過1米的坑、槽、井、溝,其周邊應采取有效防護隔離措施,并設警示標志,防止人員不慎落入。
j) 在動土作業附近存在設備和框架基礎的情況下,若動土作業的深度可能達到或者超過設備和框架的基礎深度時,由作業主管部門確定安全間距,若不能保證安全間距,必須在開挖時對基礎采取可靠的加固保護措施。
k) 作業現場應保持通風良好,并對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區域進行監測。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業。
l) 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m) 作業人員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n) 在危險場所動土時,應有專業人員現場監護,當所在區域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現場監護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o) 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后要及時回填、夯實,并恢復地面設施。
7工作程序
《危險作業許可管理細則》
8附則
本細則由公司生產管理部負責解釋。
9 附件
《動土安全作業票》 (保存期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