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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業管理員工手冊勞動條例(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06 07:05:49 查看人數:56

      物業管理員工手冊勞動條例

      第1篇 物業管理員工手冊勞動條例

      物業管理員工手冊:勞動條例

      一、受聘手續

      1.所有員工都必須認真填寫申請表及附免冠近照,同時按綜合管理部要求提供個人身份證件。

      2. 員工在申請職位時所提供的資料必須詳實正確,如有隱瞞、虛報,將被隨時做解雇處理,且不給任何補償。

      3. 員工若有個人資料發生變動,須于變更后一個星期內通知綜合管理部,并提供有關證明。

      二、員工類別

      1.試用期員工

      員工的試用期為1~3個月。

      部門主管或綜合管理部認為有必要時,可延長試用期。

      試用期滿后,根據員工工作情況與公司簽訂工作合同或勞動協議并享受物業公司提供的勞動待遇。

      試用期內若違反本手冊規則或不稱職者,將被隨時辭退,公司不給任何補償。

      2. 合同制員工

      合同制員工即物業管理主管以上人員、工程技術人員、文檔財務管理員。

      合同制員工的合同期一般為一年、三年或五年,每月按崗位發給工資并享受公司的相應勞保福利。

      3. 勞動協議制員工

      勞動協議制員工即臨時工,指安全管理員、保潔員。

      簽訂勞動協議,期限一般為一年,每月享受物業公司的工資待遇。

      三、體格檢查

      員工入職前必須到公司指定的市衛生防疫站進行體檢,身體檢查合格,拿到健康證后方能錄用,員工體檢將會每年進行一次。

      四、工作時間

      物業公司員工實行每周5個工作日,每日8小時工作制度(不包括用餐時間)。

      因工作性質決定必須實行輪班制的工種的工作時間,將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物業公司規定相應作出安排。

      具體工作時間由部門經理安排。

      五、超時工作

      如有需要,物業公司可要求員工超時工作,超時工作按物業公司規定給予補假或發放加班工資。

      六、工作考評

      物業公司綜合管理部每年將根據各部門對員工工作情況的評價作出總評,配合各部門負責人對員工作出全年工作鑒定,切實掌握員工實際工作情況。

      七、升職與降職

      物業公司綜合管理部將根據各部門經理提出的建議,對員工進行升職、降職的考評,并結合全年工作鑒定,提出意見報總經理審批。

      八、工資分類

      工資分類表

      崗位名稱

      基本工資

      崗位工資

      職務津貼

      全勤獎

      合計

      物業經理:暫定7個級別,根據工作能力及表現進行定級、晉級、降級。

      經理

      ①級

      經理②級

      經理③級

      經理④級

      經理⑤級

      經理⑥級

      經理⑦級

      部門經理:暫定7個級別,分別為工程、安全、物業、財務、綜合管理部。

      部門

      ①級

      部門②級

      部門③級

      部門④級

      部門⑤級

      部門⑥級

      部門⑦級

      業務級:暫定6個級別,分別為物業文員、文秘、司機、檔案管理員、打字員、辦事員、出納員、收費員、接待員、庫管員、采購員及各部門班組主管領班等。

      業務

      ①級

      業務②級

      業務③級

      業務④級

      業務⑤級

      業務⑥級

      技術級:暫定5個級別,分別包括強電、弱電、暖通工,根據工作能力及表現進行定級、晉級、降級。

      技術

      ①級

      技術②級

      技術③級

      技術④級

      技術⑤級

      安全、消防員:暫定6個級別,根據工作表現及年限進行定級、晉級、降級。

      警員

      ①級

      警員②級

      警員③級

      警員④級

      警員⑤級

      警員⑥級

      物業管理部:暫定6個級別,根據工作表現及年限進行定級、晉級、降級。

      服務

      ①級

      服務②級

      服務③級

      服務④級

      服務⑤級

      服務⑥級

      九、工資調整

      物業公司綜合管理部將根據員工每年的工作表現及業績情況對員工進行年度工資調整,并報總經理審批。

      十、調職

      根據員工實際工作情況,物業公司保留調整員工工作崗位的權利。

      十一、辭職

      員工在合同期內,因有特殊情況需要辭職時,須提前一個月遞交申請書,經總經理批準后,方能辦理辭職手續,但不發補償金。

      若員工未按上述規定而擅自離職,物業公司不出具解除合同證明書,不辦理任何有關手續,并以曠工論處。

      員工因擅自離職給物業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物業公司將依法追究其賠償與違約責任。

      試用期內的員工須提前七天遞交辭職申請書。

      十二、解聘

      1.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業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合同,而不給任何補償。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物業公司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物業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業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須提前七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2)員工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3)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因物業公司業務調整或管理方針有變化而產生裁員,物業公司有權裁減人員,并呈報勞動主管部門備案。

      第2篇 x物業管理公司勞動條例

      1.入職

      1.1所有應聘人員必須向辦公室索取《招工表》,如實填寫完整,方可進入應聘程序。

      1.2管理人員和中級以上職稱工作人員,須由總經理面試,合格并簽字同意方可錄用。

      1.3非管理人員和中級以下職稱普通員工,須由用人部門負責人向辦公室提出用人申請,并填寫《申請臨時工審批表》,報主管經理批準。由辦公室主任和部門負責人面試合格簽字同意方可錄用。

      2.健康檢查

      2.1員工受雇前必須到公司醫務室作身體檢查,檢查結果合格,方可錄用。

      2.2公司每年給員工進行一次例行檢查,對患有傳染性等疾病者,公司有權按有關規定調離工作崗位,調換工種,直至辦理病退離職。

      3.試用期

      凡經體檢合格被錄用的員工,均須經過為期3--6個月的試用期工作。公司將根據該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可延長或縮短試用期。試用期滿,對符合錄用條件者,可接納為勞動合同制員工。

      4.工作時間

      員工的工作時間由各部門按實際需要合理安排,因特殊情況,公司可根據需要調整上班時間(含法定節假日)。

      5.調職與晉升

      3.5.1員工在受雇期內,公司有權將其調動職位或崗位。

      3.5.2所有員工均有被提升的機會。升職主要根據該員工的工作表現,業務掌握程度,品德及職位空缺情況。

      3.5.3員工被提升后,若因工作不勝任該職位或犯有過失,公司可視情況作出降職或免職決定。

      3.6發薪及調整

      3.6.1員工薪金每月發放一次,定于每月最后一天,遇法定節假日則相應提前一天。

      3.6.2公司將視經營業績狀況來考慮年終獎金和年度調薪情況。

      第3篇 某物業公司人事管理條例

      物業公司人事管理條例

      一、用工原則:

      1、本公司招聘員工的主要原則是視其是否符合某一工作標準而定。凡具有一定專業知識、身體健康、政歷清楚的報考人員,經全面考核符合錄用條件者,均有被錄用之可能。

      2、用工形式:合同制、勞務制、非正規就業、公益性組織。

      二、新進員工錄用手續:

      1、每位新進合同制員工須于報到之日起向公司辦公室人事部提交原單位退工單及勞動手冊,未遞交或不愿遞交者,視為不符合錄用條件,將不予以錄用。

      2、其它用工形式的員工報到之日遞交相應有關證明文件,未遞交者或不愿遞交者,視為不符合錄用條件,將不予錄用。

      3、在報到之日,須同時遞交一寸免冠紅底彩照、身份證復印件及公司指定醫院體檢報告、并交驗身份證原件、學歷證明正本、專業技術證正本。

      4、員工錄用日期以收到員工勞動手冊或有關證明文件為準。

      三、試用期:

      1、凡被錄用的員工,均須經過為期三至六個月的試用期(視合同期而定)。

      2、試用期內,若員工因犯有較嚴重過失或不符合錄用條件,公司有權隨時解除聘用。

      3、試用期限屆滿,經綜合考評合格者予以結束試用期;對于不合格者,公司將不予錄用。

      4、試用期內員工工資為協定工資的80%。

      四、員工培訓:

      1、所有員工均需接受公司安排之職前及在職培訓、并通過應知應為的考核,培訓考核結果將作為員工轉正及綜合考評依據之一。如有考核成績二次不合格者,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2、各類上崗證及培訓費用自理。

      3、保安人員經區、市公安局培訓合格,在本單位服務滿三年者,可以報銷上崗培訓費用。

      五、個人資料:

      1、員工所填寫的各類有關表格,應將正確資料如實填上,做到忠誠老實、不隱瞞、不假造。

      2、為避免有關資料不確實而導致日后員工正當權益受到損害,員工本人及家庭成員的有關記錄若發生變化,例如:遷移地址、婚姻狀況、學歷、分配調動、晉升出國、生育及涉及刑事、行政判決處理等,均應及時通報公司。

      3、如有隱瞞,虛報造假,一經發現,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及保留追究相關責任的權力。

      六、員工晉升:

      所有員工均有被提職之機會,升職主要根據該員工之工作表現、業務能力、品德、職位是否空缺來決定。升職后前三個月屬崗位試用期,試用期滿后,工作表現符合職位要求,則公司將正式委任該職。

      七、員工調職:

      1、公司可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員工至其他部門或其他崗位(工種)工作。

      2、員工被調職后工資及各種津貼均按新崗位標準發放。

      八、終止合同:

      勞動合同期滿或勞資雙方在勞動中約定的合同終止的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將終止,不再繼簽《勞動合同》的員工,須辦理離職手續后方可離職。

      九、解除合同:

      1、裁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管理的有關規定,若公司因業務變更或其他原因冗員時,公司有權裁減員工人數,與被裁減人員解除合同,被裁減人員應服從公司安排,不得提出無理要求,并辦理離職手續。

      2、員工提出辭職,公司同意解除合同。

      正式員工提出辭職,必須提前30天(或支付相當天數的工資)向公司提交書面申請,經公司同意后方可解除合同并辦理離職手續。未經公司同意擅自離職者做除名處理,并追其相應經濟責任。

      3、公司辭退員工必須提前30天向員工發出書面通知(或支付相當天數的工資)。

      4、新進員工在試用期一個星期內提出辭職或辭聘,勞資雙方不發生工資,公司向員工支付相應天數的津貼和飯貼。

      5、在試用期內公司和員工不需任何理由,可隨時中止勞資關系,雙方不需支付任何賠償。

      十、工作移交手續:

      1、員工因調職、終止合同、解除合同等原因離職,均需辦理工作移交手續,將原職位所擔任的工作內容及有關資料交待清楚,并以書面形式呈上級主管審核批準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2、移交手續一般在離職前3天起開始辦理,3日內結束,特殊情況可視情況相對延長或縮短移交期限。

      3、離職員工不得以任何假期沖抵離職時的移交期,特殊情況須經總經理批準。

      十一、離職手續:

      1、凡離職員工須到辦公室辦理手續,交還公司財物,包括工作證、名牌、制服、員工手冊、衣柜鑰匙、工具、書本等,未能全部交還以上物品者,須按公司規定賠償,否則公司有權拒發薪金和離職證明。

      2、辭職員工離職時,為其所定制的制服按一年半為折舊使用期,襯衣為六個月折舊使用,根據員工就業日期計算支付折舊費,服裝歸個人所有。

      3、辭退員工離職時,如本人不原支付服裝折舊費,則服裝應交還公司。襯衣必須按半年折舊費計算,歸其個人所有。

      第4篇 x物業管理獎罰條例

      1、公司設立獎罰條例之目的是鼓勵員工努力工作,奮發上進,取得更大成績。同時也為了防止員工違紀、失職、確保公司各項工作順利完成。

      2、員工獎勵條件: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由所屬部門經理或行政部酌情簽報,經總經理批準,給予獎勵:

      ①對公司業務技術上有特殊貢獻、經實施獲得重大改進,成績顯著者;

      ②對公司的業務發展有改進、或有創見,對節省經費、提高效率或經營合理化方面作出貢獻者;

      ③能事先發現或防止,避免或減少公司損失作出貢獻者;

      ④遇突發事件、隨機應對措施得當或奮勇救護,維護了公共利益者;

      ⑤領導有方,使業務發展有相當成就者;

      ⑥才能卓著、成績優異、而且能夠勝任現職以上職務者;

      ⑦品德兼優、業務水平高超、工作勤奮者;

      ⑧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并實施有效者。

      3、獎勵的種類:員工具備前述各項事跡之一者,酌情給予以下獎勵

      ①通報表揚;

      ②授予獎金;

      ③加薪;

      ④升職。

      4、員工的懲處: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所屬部門經理或行政部酌情簽報,經總經理批準,給予以下相應懲處:

      ①瀆職、失職或對重大問題失察者;

      ②遇特殊危急事件,畏難逃避或救護不及時令公司或公眾蒙受重大損害(失)者;

      ③泄露公司機密或謊報事實的;

      ④工作時間內偷閑怠工、睡覺或擅離職守、干私活的;

      ⑤干出有傷風化行為者;

      ⑥有打架、賭博、吸毒、嫖娼、參與黑社會等嚴重損害集體形象行為者;

      ⑦有礙同事之間的團結者;

      ⑧有貪污、受賄、營私舞弊者;

      ⑨違反各項規章制度或不服從上級安排命令;

      ⑩嚴重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者;

      5、懲處的種類:員工有上述各項之一者,視其動機原因及影響程度按下列規定予以懲處:

      ①警告;

      ②書面警告(書面警告三次,作解雇處理);

      ③減薪;

      ④降職;

      ⑤除名;

      ⑥開除。

      6、功過互抵規定:同年度功過可抵消。

      7、申訴程序:員工對獎罰不滿,可向部門(區域)經理申訴。如仍未滿意的,可向資源部或越級向正、副總經理提出書面申訴。

      第5篇 物業管理公司獎懲條例-8

      物業管理公司獎懲條例(八)

      第一條總則

      為增強公司員工的主人翁責任感,鼓勵其積極性、創造性,認真貫徹'嚴格、系統、人性、協調','有功必獎、有過必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方針。

      第二條獎勵條件

      員工表現有下列條件之一者,給予酌情獎勵:

      1、改進經營管理,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有重大貢獻。

      2、完成工作任務,提高服務質量方面有顯著成績。

      3、抵制歪風邪氣,檢舉、揭發損害企業利益的違規行為,事跡突出。

      4、發現事故隱患、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或搶救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及企業利益免受重大損失。

      5、見義勇為、舍己救人或做好人好事成績突出。

      6、年終評為優秀員工。

      7、其他應當給予獎勵。

      第三條獎勵方式

      1、表揚:給予口頭表揚或通報表揚。

      2、獎勵:事跡突出當月給予現金或物質獎勵。

      3、晉薪:根據表現結合整體工作,酌情給予晉升工資。

      4、升任:根據工作表現、管理能力、組織能力和綜合素質考察,給予升任職務。

      第四條獎勵程序

      符合獎勵條件,由所在部門將事跡書面報告和《獎勵建議書》呈報項目區域常務經理審核,

      經公司經理簽署后執行。

      第五條處罰種類

      對違章違紀行為的處罰分為口頭警告、書面警告、記過、撤職和降級、辭退和除名。

      第六條口頭警告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口頭警告一次。

      1、未按部門規定的時間上班,出現遲到早退。

      2、上班時間吃零食、隨地吐痰、疊崗、吸游煙、亂丟雜物等。

      3、上班時間長時間占用電話、會親友、閑談、聊天。

      4、下班后無故在轄區內逗留。

      5、服務欠周到、用語不規范。

      6、對完成所分派的工作任務遲緩、拖延。

      7、同事之間不交流、不溝通、散布不利團結的言語。

      8、在工作場所衣冠不整,出現各類有失職業風度的不雅舉動及形象。

      9、上班時間不按規定要求著裝,不戴工作牌、上崗證。

      10、發現違章違規行為不糾正、不制止,但尚未造成影響。

      11、在轄區內大聲喧嘩、戲耍。

      12、其他違反有關規章制度和公司規定,類似上述性質行為,情節輕微。

      第七條書面警告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扣除10-50%的當月考核浮動工資。

      1、1個月內有2次類似性質的口頭警告。

      2、在規定的辦公(工作)時間內,出現無故遲到早退。

      3、無故拖延工作任務,責任性不強造成差錯。

      4、在接待客戶來訪時不熱情、不耐心、并與客戶爭吵,在職責范圍內受到客戶合理投訴。

      5、工作時間串崗、離崗。

      6、使用粗言穢語、侮辱、唾罵同事和客戶。

      7、對打架事件不勸阻、不制止。

      8、無故不參加班組部門例會及組織活動。

      9、在轄區禁煙場所吸煙,酗酒后上班。

      10、搬弄是非,誹謗他人,報告不屬實。

      11、未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和執行規章制度,發現問題未及時制止、批評、匯報、不按規章辦理并造成影響。

      12、上級知曉下屬違規違紀而未開具《員工違規違紀通知單》。

      13、違反規定造成浪費、損壞、丟失財物(除按價賠償外)。

      14、違反工作程序、操作規范和有關規章制度,無故涂改各類工作記錄、表格、數據及檔案資料等,造成影響或后果。

      15、其他違反規章制度不足記過。

      第八條記過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取消當月全額考核浮動工資。

      1、1個月內受到2次類似性質的書面警告處分。

      2、當班時間脫崗、睡崗。

      3、知曉財物損壞或丟失,不管不問不匯報。

      4、私藏、私拿公司和他人財物,并占為己有。

      5、知曉員工違規違紀不及時處理,造成影響。

      6、偽造各類工作記錄、表格、數據及檔案資料等。

      7、玩忽職守、違反工作程序、操作規范和規章制度造成事故、經濟損失。

      8、曠工半天以上。

      9、其他違反規章制度,類似上述性質行為。

      第九條降級或撤職

      有下列行為者,給予撤職或降級處分:

      1、所轄部門工作長期無起色。

      2、有嚴重瀆職行為。

      3、所犯錯誤喪失領導資格。

      4、未盡職出現管理工作上失誤,給企業、社會造成較大影響和經濟損失。

      第十條辭退、開除或除名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辭退、開除及除名處理。

      1、不能勝任所擔負工作任務或經調整崗位后仍不能勝任。

      2、留用期間再次受書面警告以上處分。

      3、留用期間工作平常,缺乏主動性、積極性。

      4、患病或非因工受傷,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

      5、累計曠工2天。

      6、拒簽或撕毀開具的《員工違規違紀通知單》及對情況屬實而不接受處理。

      7、在職責范圍內連續受到客戶合理投訴。

      8、盜竊財物,參與打架斗毆、賭博、聚眾鬧事、起哄、威脅危害他人。

      9、不服從正常工作調動,無故拒絕接受工作任務,公開頂撞上級。

      10、故意損壞公物、嚴重違反財務制度或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企業造成嚴重后果和影響。

      11、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2、其他嚴重違紀違章行為。

      第十一條處理程序與處罰

      1、受書面警告處分,由直接上級開具《員工違規違紀通知單》,經部門主管核實,填寫《員工違規處罰單》,報項目區域常務經理審批執行。

      2、受記過以上處分,由部門填寫《員工違規處罰單》,經項目區域常務經理審核,報經理審批執行。

      3、凡受處分

      的員工,將《員工違規處罰單》裝入其本人檔案。

      4、撤銷處分,對受處分后其本人認真吸取教訓,積極努力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符合獎勵條件可以撤銷處分(撤銷處分按處分權限執行)。

      5、凡受書面警告的員工,當年獎金不能全額享受。

      6、凡受記過處分的員工,一律作留用處理(留用期為1個月),當年獎金只能享受50%以內。

      第十二條申訴

      第6篇 物業住宅小區裝修人員管理條例

      住宅小區裝修人員管理條例

      為保障各用戶裝修工程的正常進行及維護小區裝修期間的正常秩序,現將施工人員事項告之閣下:

      1、進入小區裝修的工人須將裝修出入證佩戴于左胸前,一人一證,不得轉借、涂改,違者須支付違約金50元;

      2、若遺失出入證或管理處開除的押金收據,出入證押金不予退還;

      3、臨時施工須到寶安辦公室辦理臨時出入證,有效期為一天,連續兩天以上要求辦理此證的,保安部將拒絕辦證,每證須提供工人身份證復印件一張,按金50元,退證時此按金一并退還,遺失此證,按金不予退還;

      4、進入小區的裝修工人不得損壞小區公共設施設備,不得踩草皮,違者支付違約金50-200元,并賠償相應設施的修復費用;

      5、不得在未管理處同意的情況下進入首層、二層客用公共大堂及非工作場所之外的其他任何樓層、單元;違者須支付違約金50-200元;

      6、施工人員之可使用施工電梯,在運送貨料時不得超載,不得使用人為阻力(用貨物擋在電梯門)控制電梯的正常運行,并保持電梯內清潔的衛生,不得損壞電梯及其包裝,違者須支付違約金100-300元,如造成設施損壞須賠償修復費用;

      7、任何施工單位及施工個人不得從小區正門(即車輛出入的門崗)步行出入,嚴格按施工通道進出,施工通道有明顯的標示,如不清楚可向保安員咨詢,切勿亂走;

      8、施工人員不得在小區內抽煙、隨地吐痰,不得在小區內騎單車,違者須支付違約金50-100元;

      9、施工人員必須穿戴整齊,不得穿拖鞋、赤背,如發現第一次,保安員將予以警告,若有再次違反者須支付違約金50元;

      10、為維持好小區的秩序,對裝修施工時間進行定制:

      周一~周五施工時間為:8:30-12:00,14:00-18:00;

      違者,首次須支付違約金100元,再犯者將作清場處理;

      11、施工人員私自施工或不服從管理,管理處及保安部有權進行干預或強制管理;

      12、裝修單位在單元內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不許吸煙,需搞好文明施工,管理處將定期進行檢查,違者須支付違約金50-200元;

      13、施工過程中不準高空擲物,違者須繳納違約金100-500元;

      14、未經許可,私自動用消防水者須繳納違約金500元-1000元,對嚴重損害消防設施者除按原價賠償外,須繳納違約金500-1000元。

      敬請閣下負責監管下屬的施工人員,我處對不服從管理者將取消在本小區的施工權限。

      裝修單位:

      裝修負責人:

      簽收日期:

      z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z管理處

      第7篇 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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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最新版)最新版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基本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物業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環境,促進和諧社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物業的使用、維護、服務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自行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服務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社區建設和社區管理體系,制定、落實扶持政策,減輕物業服務企業負擔;

      建立和完善專業化、社會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機制,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工作的指導、協助和監督,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的關系,協調建設單位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的關系。

      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物業管理活動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物業管理工作人員和業主委員會成員的培訓,提高物業管理水平,所需經費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對在物業服務中取得顯著成績或者獲得省級以上物業管理榮譽稱號的物業服務企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條

      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范從業行為,促進誠信經營,加強物業服務企業從業人員培訓,提高物業服務水平,維護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物業管理區域

      第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以有利于實施物業管理為原則,綜合考慮規劃條件、建筑物規模、共用設施設備、業主人數、自然界限、社區布局、社區建設等因素確定。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住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聽取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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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物業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范圍,結合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社區建設等因素劃定物業管理區域。

      物業的配套設施設備共用的,應當劃定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配套設施設備能夠分割、獨立使用的,可以劃定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

      第八條

      新建物業出售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劃定的物業管理區域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將經備案的物業管理區域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示。

      已劃定物業管理區域并實施物業管理但尚未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由物業服務企業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由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征求相關業主意見后確定物業管理區域。

      第九條

      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管理區域檔案。

      物業管理區域檔案應當載明物業管理區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總面積、專有部分數量、業主共有部分主要情況、建設單位以及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三章

      業主、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

      第十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行使權利,自覺履行法定和約定的義務。

      第十一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第十二條

      業主戶數超過三百戶的,可以成立業主代表大會,履行業主大會的職責。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以下統稱業主大會)會議:

      (一) 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已入住戶數的比例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的專有部分面積超過建筑物總面積百分之五十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要求,報送下列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的文件資料:

      (一)物業管理區域證明;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積清冊;

      (三)業主名冊;

      (四)建筑規劃總平面圖;

      (五)交付使用共用設施設備的證明;

      (六)物業服務用房配置證明;

      (七)其他有關的文件資料。

      第十五條

      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建設單位或者十人以上的業主公開聯名提出籌備業主大會書面申請后六十日內,組織成立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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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籌備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

      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由業主、建設單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等派員組成。

      籌備組中的業主成員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業主推薦產生。

      籌備組人數應當為五至十一人的單數,其中業主成員應當不少于籌備組人數的百分之六十。

      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定人員擔任。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將成員名單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業主對籌備組成員有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十七條

      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內容;

      (二)擬訂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草案;

      (三)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四)提出首屆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條件、名單和選舉辦法;

      (五)依法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規則;

      (六)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對前款規定的內容,籌備組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并書面通知全體業主。

      業主對業主身份和投票權數等提出異議的,籌備組應當予以復核并告知異議人復核結果。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

      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九條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業主。

      召開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社區居(村)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記錄,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條

      業主可以委托他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委托家庭成員以外的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應當出具書面委托書,載明委托事項、委托權限及期限。

      第二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業主有損壞房屋承重結構、違法搭建、破壞房屋外貌、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無故欠交物業服務費或者專項維修資金、違法出租房屋等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

      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后出現上述情形的,應當按照業主大會確定的規則予以罷免。

      業主委員會由五至十一人的單數委員組成,每屆任期三至五年,委員可以連選連任,具體人數、任期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確定。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產生。

      業主委員會是否實行差額選舉以及實行差額選舉的差額比例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確定。

      業主委員會實行差額選舉的,未當選業主委員會委員且得票數達到法定票數的候選人,可以按照得票順序當選業主委員會候補委員,并在業主委員會委員出缺時依次遞補。

      候補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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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人數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確定,但最多不得超過業主委員會委員總數的百分之五十。

      候補委員可以列席業主委員會會議,不具有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材料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一)業主委員會備案申請書;

      (二)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

      (四)業主大會會議記錄;

      (五)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三條

      依法成立的業主委員會,以其選舉產生之日為成立日期。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自業主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業主委員會不能正常開展工作的,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對業主委員會進行調整。

      第二十五條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日常工作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可以從物業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收益中列支,也可以由全體業主分攤。

      經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以及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工作補貼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具體規定。

      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半年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經費收支情況,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有關主管部門,與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與物業管理有關的社會管理工作。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社區居(村)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社區居(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書面告知社區居(村)民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

      不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或者具備成立條件但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經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社區服務機構、建設單位、業主代表等組成所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委員會,代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職責。

      物業管理委員會的人員組成,應當在所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第二十八條

      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有兩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單元為單位成立業主小組。

      業主小組由該幢、單元的全體業主組成。

      業主小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推選業主代表出席業主大會會議;

      (二)決定本幢、單元范圍內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更新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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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決定本小組范圍內的其他事項。

      業主小組議事由該業主小組產生的業主代表主持。

      業主小組履行職責時不得違反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業主小組履行職責的程序,參照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執行。

      第二十九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物業管理矛盾投訴調解、協調物業應急維修服務等社區服務機構,完善社區公共服務體系,為業主提供基本服務。

      第三十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處理物業管理重大事宜。

      第四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三十一條

      新建住宅物業實行前期物業管理。

      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前期物業管理由建設單位負責。

      建設單位應當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

      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三十二條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住宅規模建筑面積小于三萬平方米的,經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建設單位應當提供前期物業管理開辦費,用于購買物業辦公設備等固定資產。

      所購資產歸全體業主所有,由物業服務企業使用。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或者同時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委托協議,對前期物業服務的內容予以約定。

      第三十四條

      前期物業服務費用由物業買受人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標準承擔,房屋買賣合同未約定的,由建設單位承擔。

      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全額承擔。

      第三十五條

      新建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地上地下總建筑面積千分之四的比例配置物業服務用房,低于一百平方米的按照一百平方米配置,并無償移交。

      其中,用于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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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的,應當按照配置物業服務用房的比例合理確定,一般按照建筑面積二十至四十平方米配置。

      集中建設的保障性住房還應當按照不低于總建筑面積千分之三增加配置物業服務經營性用房,收益用于彌補物業服務費不足。

      配置物業服務用房、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物業服務經營性用房的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條

      物業服務用房應當是地面以上的房屋,由建設單位裝修,具備獨立、正常使用功能,相對集中安排在住宅小區中心區域或者住宅小區出入口附近。

      物業服務用房設置在住宅樓內的,應當具有獨立的通道。

      物業服務用房不計入分攤公用建筑面積,其所有權屬于全體業主。

      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注明物業服務用房并申請登記。

      物業服務用房不得買賣和抵押。

      第三十七條

      新建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終端用戶的分戶計量表或者終端用戶入戶端口以外的專業經營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技術標準和專業技術規范。

      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經營單位參加;

      在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將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移交給專業經營單位負責管理。

      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接收并承擔維修、養護和更新的責任,有關費用由專業經營單位承擔,但二次供水設施的費用承擔,按照《江蘇省城鄉供水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本條例實施前建設的住宅小區內的專業經營設施設備,業主大會決定移交給專業經營單位管理的,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接收。

      具體實施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專業經營設施設備包括變(配)電、二次供水、燃氣調壓、供熱等設施設備及相關管線。

      第三十八條

      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業主提供物業服務手冊,并可以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協助建設單位辦理住宅物業交付的有關具體事宜。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交付權屬明確、資料完整、質量合格、功能完備、配套齊全的物業。

      新建住宅小區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取得規劃、公安、消防、環境保護、民防等主管部門出具的認可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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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公共照明、有線電視等市政公用設施設備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建成,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已安裝獨立的經檢定合格的計量表具;

      (三)教育、郵政、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環境衛生、社區服務以及人民防空等公共服務設施已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建成;

      (四)道路、綠地和物業服務用房等公共配套設施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建成,并滿足使用功能要求;

      (五)電梯、二次供水、高壓供電、消防設施、壓力容器、監控安防等共用設施設備依法取得使用合格證書;

      (六)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相關資料完整齊全;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

      物業承接查驗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客觀公正、權責分明以及保護業主共同財產的原則。

      現場查驗物業二十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資料的,建設單位應當列出未移交資料的詳細清單并書面承諾補交的具體時限。

      第四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交接后三十日內,持下列文件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二)臨時管理規約;

      (三)物業承接查驗協議;

      (四)建設單位移交資料清單;

      (五)查驗記錄;

      (六)交接記錄;

      (七)其他與承接查驗有關的文件。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備案后將物業承接查驗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

      第四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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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承接查驗有關的文件、資料和記錄建立檔案,并妥善保管。

      物業承接查驗檔案屬于全體業主所有。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起十日內,在業主委員會的監督確認下,向被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移交物業承接查驗檔案,或者向業主委員會移交。

      第五章

      物業服務

      第四十三條

      從事物業服務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依法取得物業服務企業資質。

      從事物業服務的專業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物業服務合同報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服務委托給他人。

      電梯、消防、監控安防等涉及人身、財產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設施設備,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委托專業機構進行維修和養護。

      第四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指派項目負責人。

      更換項目負責人的,應當及時告知業主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業主委員會經征求業主意見,可以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更換項目負責人;

      要求更換項目負責人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更換,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第四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中關于安全防范的約定,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安全事故等突發事件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采取應急措施,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業主、物業使用人對人身、財產安全有特殊保護要求的,由業主、物業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約定。

      第四十八條

      江蘇省最新的物業管理條例,有助于大家學習。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物業所有權發生轉移時,業主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結清物業服務費用。

      第四十九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遵循合理、公開、服務質量和價格相符的原則確定,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普通住宅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業主大會成立后,物業服務收費是否實行政府指導價由業主大會決定;

      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滿足部分業主需要或者接受業主委托開展的特約服務等其他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具體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當事人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綜合考慮物業服務平均成本、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幅度以及消費物價指數變動情況,制定物業服務等級標準以及相應的基準價與浮動幅度,并向社會公布。

      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三年內對物業服務等級標準以及相應的基準價與浮動幅度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適時調整。

      物業服務企業為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專項服務的,其收費標準可以由雙方另行約定。

      第五十條

      物業服務收費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方式,具體收費方式由物業服務合同約定。

      實行酬金制收費方式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對物業服務各項資金的收支建立臺賬,并接受業主委員會的核查。

      第五十一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明碼標價,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將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如實公示。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定期將物業服務費用和經營設施收益收支情況、公共水電費分攤情況如實公示。

      第五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定期公布共用場地、共用設施設備產生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的用量、單價、金額,并按照實際費用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方式由全體業主分攤。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攤。

      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對公布的共用場地、共用設施設備產生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費用的分攤情況提出異議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答復。

      第五十三條

      江蘇省最新的物業管理條例,有助于大家學習。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最終用戶使用的計量器具顯示的量值向最終用戶收取費用,不得轉嫁戶外管線或者其他設施的能源損耗和損失。

      最終用戶是指接受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服務的最終分戶業主或者實際使用人。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專業經營單位委托代收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但可以根據約定向專業經營單位收取報酬。

      第五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享受國家和省有關現代服務業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物業服務企業代收代征的各類費用,不計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住宅小區內共用設施設備維護管理、保潔、綠化等物業服務過程中的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當地居民使用價格的標準執行,但洗車、餐飲等經營性用水、用電、用氣除外。

      第五十五條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三個月前,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決定選聘或者續聘物業服務企業,將決定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并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告。

      物業服務企業決定不再續簽物業服務合同的,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三個月前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

      業主大會決定續聘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一個月前與物業服務企業續簽物業服務合同。

      第五十六條

      業主大會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在辦理交接至撤出物業管理區域前的期間內,應當維持正常的物業管理秩序,但物業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業主大會決定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退出物業管理區域,并向業主委員會或者在業主委員會的監督確認下與被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履行下列交接義務:

      (一)移交占用的物業共用部分、由前期物業管理開辦費購買的物業辦公設備等固定資產;

      (二)移交本條例

      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資料;

      (三)移交物業服務期間形成的物業和設施設備使用、維護、保養、定期檢驗等技術資料,運行、維護、保養記錄;

      (四)結清預收、代收和預付、代付的有關費用;

      (五)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江蘇省最新的物業管理條例,有助于大家學習。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業主大會未作出選聘或者續聘決定,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原合同約定繼續提供服務的,原合同權利義務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在原合同權利義務延續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提出終止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個月書面告知另一方當事人和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

      第五十七條

      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交接工作的監管。

      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拒不撤出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撤出,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第五十八條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物業服務企業基本狀況、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投訴處理和日常檢查等情況,建立物業服務企業及其項目負責人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開。

      第五十九條

      單體物業或者規模較小的物業,經業主或者業主大會決定,在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監督指導下,業主可以對物業實施自行管理。

      業主自行管理的,應當對下列事項作出決定:

      (一)自行管理的執行機構、管理人;

      (二)自行管理的內容、標準、費用和期限;

      (三)聘請專業機構的方案;

      (四)其他有關自行管理的內容。

      第四十五條,應當委托專業機構進行維修和養護。

      第六章

      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第六十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對物業的使用與維護,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管理規約的規定及業主大會的決定,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六十一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平時開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設施,不得影響其戰時防空效能和應急避難功能。

      第六十二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建設單位應當首先滿足本區域內業主的停車需要,其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江蘇省最新的物業管理條例,有助于大家學習。

      建設單位辦理商品房房屋預銷售登記后出售或者附贈的車位、車庫,應當明示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擬出售車位、車庫的產權證明文件和出售價格。

      擬出售車位、車庫數量少于本區域要求購買車位、車庫業主的房屋套數時,應當通過抽簽等公平方式確定,每戶業主只能購買一個車位或者車庫。

      建設單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贈的車位、車庫,應當優先出租給本區域內業主,租金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業主要求承租車位、車庫的,建設單位不得只售不租。

      擬出租車位、車庫數量少于本區域要求承租車位、車庫業主的房屋套數時,應當通過抽簽等公平方式確定給未購買或者未受贈車位、車庫的業主,每戶業主只能承租一個車位或者車庫。

      在首先滿足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的購買和承租需要后還有多余車位、車庫的,可以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外的使用人,但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六十三條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使用。

      物業管理區域內劃定車位、停放車輛,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不得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六十四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共用車庫、道路、場地停放汽車的,應當根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交納汽車停放費。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物業服務合同收取汽車停放費。

      汽車停放費的具體標準,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汽車停放費單獨列賬,獨立核算。

      業主委員會應當對汽車停放費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督,并向業主大會報告。

      業主對汽車停放有保管要求的,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簽訂保管服務合同。

      第六十五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需要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汽車停放費單獨列賬,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補貼物業服務費。

      業主大會成立后,需要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以及利用業主共有部分、共用設施從事廣告等經營性活動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提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后,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并公示。

      利用業主共有部分、共用設施從事廣告等經營性活動的,還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收益按照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使用;

      沒有決定或者約定的,按照前款規定使用。

      第六十六條

      江蘇省最新的物業管理條例,有助于大家學習。

      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應當按照設計文件在實地標注。

      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的,應當向全體業主開放,出租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三年,不得將停車位出售、附贈。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收取的汽車停放費、租金,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用于該人民防空工程設施的維護管理和停車管理的必要支出,有剩余費用的按照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使用。

      管理辦法和具體收費標準由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業管理、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六十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變物業的規劃用途;

      (二)損壞或者擅自變動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

      (三)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四)損壞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業共用部分,損壞或者擅自占用、移裝共用設施設備;

      (五)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質或者超負重等違反安全規定的物品;

      (六)制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振動或者影響鄰居采光、通風;

      (七)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水、拋擲雜物和露天焚燒;

      (八)侵占綠地、毀壞綠化和綠化設施;

      (九)擅自擺攤設點、占道經營,無序停放車輛;

      (十)破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外觀;

      (十一) 擅自在建筑物、構筑物上懸掛、張貼、涂寫、刻畫;

      (十二)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勸阻、制止;

      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業主、物業使用人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業主委員會對侵害業主共同利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八條

      城市管理、公安、工商、環保、衛生、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環境衛生、房屋使用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建立違法行為投訴登記制度,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布聯系人姓名和聯系方式,依法處理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違法行為。

      第六十九條

      江蘇省最新的物業管理條例,有助于大家學習。

      住宅物業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設電梯等進行二次開發、改造的,應當經本幢或本單元房屋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符合規劃、土地、建設、環境保護、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并且依法辦理相關批準手續。

      第七十條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對住宅裝飾裝修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住宅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在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持有關資料向物業服務企業辦理登記手續,簽訂住宅裝飾裝修服務協議。

      變動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需要提交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的設計方案和城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審定意見,并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拒不辦理登記、批準手續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按照臨時管理規約或者管理規約,禁止裝飾裝修施工人員進入物業管理區域。

      物業服務企業對住宅裝飾裝修活動進行巡查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施工人員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七十一條

      在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內,物業由建設單位負責保修。

      保修期屆滿后,物業全體共有部分的維修責任由全體業主承擔,物業部分共有部分的維修責任由部分共有的業主承擔,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責任由該業主承擔。

      第七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保修的,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簽訂委托協議。

      第七十三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嚴重影響市容或者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的,業主、物業使用人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或者采取防范措施。

      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時,相關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

      因相關業主、物業使用人阻撓維修、更新和改造,造成其他業主、物業使用人財產損失的,責任人應當予以賠償。

      第七十四條

      住宅物業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或者房屋所有權登記時,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在國家規定的保修期屆滿后未出售的物業,由建設單位先行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專項用于國家規定的保修期屆滿后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江蘇省最新的物業管理條例,有助于大家學習。

      第七十五條

      住宅物業交付使用后,電梯、消防等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費用由業主承擔;

      其更新和改造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所需資金由業主承擔,政府可以給予補貼。

      本條例施行后受讓土地的住宅物業配置電梯的,建設單位應當在交付使用前按照建筑安裝總費用百分之一的比例交存資金,專項用于電梯、消防等設施設備的更新和改造。

      該資金歸業主所有,納入物業管理區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

      第七十六條

      發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對住宅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應急維修、更新和改造,相關的業主不能形成法定多數意見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者相關業主可以提出應急處置方案,經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代管部門復核后進行應急處置:

      (一)屋面防水損壞造成滲漏的;

      (二)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公共護(圍)欄破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樓體單側外立面有脫落危險的;

      (五)專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

      (六)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情形。

      應急維修費用應當經過審計并向業主公示后,從相關業主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按照專有面積分攤列支;

      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從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七十七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籌集金額百分之三十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以及業主大會的決定,續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業主申請房地產轉移登記時,應當向房地產登記機構提供已足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相關憑證。

      第七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可以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代管部門提出申請,將不低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百分之八十的款項轉存為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代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

      利息計入相關業主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代管部門應當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保值增值情況向業主公開,業主有權查詢本人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結存情況。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代管部門應當根據維修資金的使用計劃和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履行維修資金保值增值的責任。

      具體辦法由省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省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制定。

      第七十九條

      江蘇省最新的物業管理條例,有助于大家學習。

      對配套設施不齊全、環境較差的舊住宅小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進行改造整治,并將改造整治規劃和年度計劃向社會公布。

      舊住宅小區的范圍,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舊住宅小區內的道路、照明、綠地及文化體育、安全防范、物業服務用房等配套建筑及設施設備的改造建設資金,由政府負責;

      業主專有部分的設施設備改造支出,由業主承擔。

      第八十條

      舊住宅小區改造整治中,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并經法定程序批準可以建設物業服務用房和一定比例的物業服務經營性用房。

      物業服務經營性用房的經營收益作為舊住宅小區維護管理費用的補充資金,由業主大會監督使用。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

      第三十七條規定,專業經營單位拒不承擔維修、養護或者更新責任的,由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業主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

      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未進行查驗的,由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記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

      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將物業承接查驗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的,由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

      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業主、物業使用人未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通過上門催交、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納;

      逾期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

      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物業服務費用和經營設施收益收支情況、公共水電費分攤情況或者公示失實信息的,由縣(市、區)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六條

      江蘇省最新的物業管理條例,有助于大家學習。

      違反本條例

      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在接受委托代收有關費用時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的,由縣(市、區)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退還已收取的費用。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同

      第八十三條,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提請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依法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一)違反本條例

      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規定辦理移交手續,或者除物業服務合同另有約定外,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在辦理交接至撤出物業管理區域前的期間內不維持正常的物業管理秩序的;

      (二)違反本條例

      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拒不撤出物業管理區域的。

      第八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

      第六十二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建設單位將未出售或者未附贈的車位、車庫不優先出租給本區域內業主,或者將多余車位、車庫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外使用人的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由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

      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單位對業主要求承租的車位、車庫只售不租的,同

      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

      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將平時用作停車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向全體業主開放、出租停車位的租賃期限超過三年或者將停車位出售、附贈的,由縣級以上民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條

      違反本條例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劃、建設、房管、城管、公安、環保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

      第九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九十二條

      江蘇省最新的物業管理條例,有助于大家學習。

      本條例所稱住宅共用部分,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分,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條例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和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監控安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本條例規定的面積和人數,按照下列方式計算:

      (一)專有部分面積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

      尚未進行登記的,暫時按照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

      尚未進行實測的,暫時按照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

      建筑物總面積,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二)業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一個專有部分按照一人計算。

      但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計算;

      總人數,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第九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8篇 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問答

      1、為什么要制定《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答: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第一條)。

      2、什么是物業管理

      答:《條例》中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第二條)。

      3、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答:針對實踐中業主權利和義務不明確的問題,《條例》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享有10項權利:

      (1)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2)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3)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4)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5)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6)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7)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8)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9)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同時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必須履行6項義務:

      (1)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

      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3)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4)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5)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六條)。

      4、如何成立業主大會,什么情況下可以不成立業主大會

      答: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

      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

      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業主大會。

      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第十條)。

      5、業主在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如何確定

      答:業主在業主大會會議上投票權的確定,應當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來確定。

      但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時,由于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尚未制定,《條例》規定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根據業主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住宅套數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第十條、第十八條)。

      6、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什么形式召開如何作出決定

      答: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業主

      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但無論采用哪種方式召開會議,都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第十二條)。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

      會議,還應當同時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第十四條)。

      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必須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1/2以上通過。業主大會作出制定和

      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的決定,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第十二條)。

      7、業主委員會是怎樣產生的,它和業主大會間是什么關系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答:業主大會成立時,應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第十六條)。

      8、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之間有何關系

      答: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并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第二十條)。

      9、建設單位在前期物業管理活動中承擔什么責任

      答: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業主臨時公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

      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建設單位制定的業主臨時公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向物業管理企業移交竣工總平面圖等資料(第二十九條);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第三十條);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第三十一條)。

      10、《條例》對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作了哪些要求

      答: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第二十五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附終止條件的合同,約定的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第二十六條)。

      11、怎樣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業主大會作出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決定后,業主委員會應當與物業管理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第三十五條)。

      12、物業管理用房歸誰所有,如何使用

      答: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于業主。物業管理企業使用物業管理用房,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中的約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交還給業主委員會(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

      13、物業管理企業能否把取得的物業管理服務再轉移給其他的物業管理企業

      答:物業管理企業不能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業務一并再委托給其他物業管理企業。但為了有利于物業管理專業化水平的提高,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把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第四十條)。

      14、物業服務費用如何確定物業服務費用由誰交納不交納物業管理費用的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答: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第四十一條)。

      業主應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第四十二條)。

      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六十七條)。

      15、《條例》對水、電、氣、熱等費用的代收作了哪些規定

      答: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有關單位委托代收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第四十五條)。

      16、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安全事故,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承擔什么責任對物業管理企業保安人員有什么要求

      答: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管理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第四十七條)。

      物業管理企業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的安全事故承擔的法律責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來確定,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三十六條)。

      物業管理企業雇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第四十七條)。

      17、《條例》對物業的使用與維護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對物業的使用與維護作了四個方面的規定:

      一是業主、物業管理企業都不得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

      設施的用途。

      二是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第五十二條)。

      三是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第五十三條)。

      四是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第五十五條)。

      18、哪些物業的業主應當交納住房維修資金住房專項維修資金歸誰所有,什么用途

      第9篇 某物業客服部工作管理條例

      為了更好地完成公司賦予的各項工作,更好地履行我部的職責,根據我部現有的條件與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一、服從命令,聽從指揮。

      二、對公司和本部門的指令絕對服從,如有異議,應先服從并執行,后再向上一級領導匯報,不得當面頂撞,背后議論。

      三、尊敬上級,團結同事,不得拉幫結派,不搞小團體、不得吵架、打架斗毆、不得酗酒滋事或無理取鬧。

      四、嚴格遵守考勤制度,不得遲到、早退、曠工,不得擅自離崗、換班。如有特殊情況,可電話向領班匯報。

      五、當班時嚴禁嬉笑打鬧、聊天、吃東西、看報紙、睡崗、竄崗、脫崗、不得玩忽職守或做其它與工作無關的事。非工作需要,上班時間不得會客,閑聊或長時間打電話。

      六、嚴格遵守請假制度。請假填寫請假條,并經批準后方可外出,并按規定的時間歸隊銷假。非休息日請假須提前一天書面申請,經部門主管批準方可,否則按曠工處理。如有特殊情況,可先電話知會部門主管,后補書面申請。

      七、崗位上應保持良好的姿態,不得抱臂、交叉腿、攀扶建筑物或倚靠桌椅等,不得有其它影響形象的行為。

      八、接待客戶要熱情主動、面帶微笑,禮節、禮貌要到位,牢記服務第一,業主、客戶至上。

      九、交接班時,物品清點齊全,并做好登記,不得在登記本亂寫亂畫,或惡意撕毀,丟棄。

      十、潔身自愛,遵守公德,未經他人同意,嚴禁動用他人物品,更不得盜竊公私財物。

      十一、嚴格遵守宿舍管理規定,外來人員一律不得擅自進入員工宿舍,更不得在宿舍留宿。員工宿舍應保持干凈整潔,被子折疊整齊,床單平整,床鋪下物品擺放整齊,值班員須認真負責地搞好本宿舍以及所屬公共區域的衛生。

      十二、必須參加各項集體活動,公差勤務,以及業務培訓。

      十三、點名時間,不得遲到、早退、不經部門主管批準、不得缺席。

      十四、上班時間規定著裝整齊,不得擅自添加、或減少衣服,如天氣氣溫造成不便,須上報批準后統一行動。

      十五、不得有其它違反公司規定的行為。

      十六、以上條款必須嚴格遵守,如有違反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辭退等處罰。

      第10篇 物業公司合同管理條例格式怎樣的

      1、經濟 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

      公司的經濟合同是公司業務經營的憑證。

      加強合同的管理,對于維護公司的合同利益,確保公司的經濟效益,具有重大的意義。

      2、綜合管理部負責處理公司的法律事務,以及合同的管理檢查,監督合同的執行。

      擬定合同要嚴格依照國家的法律、法令、法規和政策,認真了解對方的各項基本情況,并且注意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做到文字清楚、定義準確、邏輯嚴謹、敘述規范、結構完整、內容詳盡,權利、義務關系和違約責任明確,日期、期限和數字準確無誤;3、公司對外簽訂經濟合同,應以公司的名義進行,一律使用公司合同專用章。

      合同由業務部門起草,經財務部、審算部核實,由主管副總經理認可,并經法律顧問審查,由總經理或執行總經理簽字(或蓋章),公司其他人代表公司簽訂合同,應有總經理授權才能辦理;

      4、對外簽訂經濟合同程序為:先由經辦部門經理同意,業務部門起草,經財務部、審算部核實,由主管副總經理認可,并經法律顧問審查,報總經理或執行總經理審批后蓋合同章。

      合同原件由綜合管理部存檔備案,經辦部門留存復印件。

      未經上述審批程序的,合同管理人員不予蓋章,財務不予付款;

      5、在合同執和過程中,如需中途變更或解除,由原經辦業務部門提出意見,報總經理或執行總經理決定;

      6、經濟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現隱患或出現糾紛,經辦人或經辦部門應立即向主管領導反映,并及時采取對策,避免或減少公司的經濟損失,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7、凡屬發生法律效力的經濟合同正本,一份應由經辦人及時送交公司綜合管理部分類編號造冊、登記、保管,另一份在綜合管理部編號后交財務保管。

      其他人員,如分管業務、財務的副總經理、經辦部門,則立卷保存復印件。

      綜合管理部立卷保存的經濟合同,應把每個項目或每筆資金的合同和全部 原件裝訂一起存檔長期保存;

      8、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含重要的 )從簽訂之日起至失效之日止。

      失效的合同(含重要的 )從失效之日繼續封存十年;

      9、合同(含重要的 )的復印和散發:公司的經濟合同除原經辦部門業務需要可復印外,其他部門、人員未經執行總經理同意,一律不得復印和散發;

      10、合同的借用:合同正本、副本的原件原則上不準外借。

      如有關人員確實因特殊原因需要借合同文本,須填寫'合同復印人借單',經執行總經理簽字批準,方可復印或定期借用,用后按期交回保管;

      11、合同封存、銷毀:失效的合同由主管財務的副總經理主持封存。

      封存期滿的合同,造冊登記后銷毀;

      12、合同遺失,特別是正本和 原件遺失,遺失人要及時上報,并有責任繼續查找,查明原因和情況后,根據情況及時進行處理;

      13、合同履行期間,如發生糾紛問題,主辦業務部門應依照合同條款和法律的規定與對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需要按拆訟程序或仲裁程序解決的,經總經理或執行總經理批準、授權業務代表公司進行處理。

      第11篇 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員工獎懲條例

      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員工獎懲條例

      1目的

      為維護公司勞動紀律和各項制度的貫徹落實,保障公司工作的正常進行,激勵員工的敬業精神,特制定本條例。

      2公司獎勵類型

      通報表揚、嘉獎、年終先進評選。

      3公司處罰類型

      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開除五種。

      4員工受獎或被處罰時根據實際情況在本辦法中規定相應的物質獎勵和罰款。

      5獎懲權責劃分

      5.1行政部為員工獎懲工作的管理部門,各部門負責具體經辦工作,并協助執行,行政部依據本條例規定和各部門的執行結果對各類違紀行為進行處罰。

      5.2員工受通報表揚、嘉獎或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時,由部門負責人提出并上報材料,行政部考察,物業公司經理審核,長沙公司副總經理審核,長沙公司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5.3員工受嘉獎由物業公司經理提出,行政部上報材料,集團人力資源部復核,集團相關領導審核,報董事長批準后執行。

      5.4對員工進行獎勵,須填報《員工獎勵申請審批表》。

      5.5對員工進行處罰,須填報《員工過失處罰單》。

      5.6對員工處以開除處分時,由用人部門出具書面材料,行政部核實,物業公司經理簽署意見,報長沙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簽署意見,報集團人力資源部會同長沙公司相關領導進行調查并簽署意見,經集團相關領導簽署意見、集團人力資源部領導簽署意見,報董事長批準執行。

      7員工獎勵細則

      7.1獎勵標準

      7.1.1通報表揚:每次獎勵50元-500元;

      7.1.2嘉獎:每次獎勵500元-1000元;

      7.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通報表揚:

      7.2.1 克服困難,工作足為楷模者;

      7.2.2 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及時完成重大任務者;

      7.2.3 開源節流,降低成本,節約費用有顯著成績者;

      7.2.4 對公司業務有特殊功績或貢獻者。

      8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

      8.1能嚴格履行職責,在工作中連續創優異成績者;

      8.2領導有方,業務發展有相當成績者;

      8.3維護公司利益,避免重大損失者;

      8.4對公司的管理和發展提出合理化建議,經采納實行,獲得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者。

      9員工處罰細則

      9.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處分并處罰20元罰款:

      9.1.1上班衣著不得體,儀表不整潔者;

      9.1.2上班與人閑扯或在電話中聊天者;

      9.1.3在公共場所隨地吐痰、吃東西、亂丟煙頭、檳榔、紙屑等雜物者;

      9.1.4不及時關燈、關水、關空調等造成浪費者;

      9.1.5犯有其他類似過錯者。

      9.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嚴重警告處分并處罰50元罰款:

      9.2.1上班時間擅自離崗、串崗、收看電視或觀看與工作無關的碟片、上網等;

      9.2.2當班時間睡覺者;

      9.2.3不服從領導的工作安排,影響工作,情節輕微者;

      9.2.4因個人失誤導致本人及同事工作不能正常進行者;

      9.2.5對上級指示或下達的指令任務,無故未能按時完成者;

      9.2.6惹是生非,挑撥離間,影響部門、員工之間團結造成不良后果者;

      9.2.7未經許可私自配置公司鑰匙;

      9.2.8拾遺不報者;

      9.2.9犯有其他類似過錯者。

      10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處分并處罰100元罰款:

      10.1在工作場所或工作中酗酒,影響正常工作秩序者;

      10.2侮辱、謾罵、打架罵人、襲擊他人者;

      10.3弄虛作假謀取私利,情節輕微者;

      10.4犯有其他類似過錯者。

      1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處分并處罰200元罰款:

      11.1工作出現差錯,情節較嚴重者;

      11.2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害,捏造、制造事端,情節較嚴重者;

      11.3擅自變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11.4不服從主管上司合理指導,屢勸不聽者;

      11.5員工拒不接受值班安排者;

      11.6犯有其他類似過錯者。

      1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開除,并處以200-2000元罰款:

      12.1犯第五條1、2、3、4款過錯,屢教不改者;

      12.2計劃外生育者;

      12.3斗毆、酗酒、聚眾鬧事、參與賭博,情節嚴重者;

      12.4參加非法組織者;

      12.5在公司上班期間在外面兼職者;

      12.6違反國家刑律被依法拘捕或入獄者;

      12.7不服從正常調動,無故拖延、終止或拒絕工作者;

      12.8浪費、損害公司財物,情節嚴重者;

      12.9工作不負責任,擅離職守,情節嚴重者;

      12.10員工不負責任或明顯失誤,使公司形象和利益受到較大損害,或辦事不公,包庇縱容違紀員工造成極壞影響者;

      12.11營私舞弊,涂改或偽造公司有關單據、證明、文件等謀取私利者;

      > 12.12貪污、盜竊公司財物者;

      12.13失職、瀆職,以權(職)謀私、故意泄露公司機密,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12.14犯有其他類似過錯者。

      13 其它規定

      13.1本獎懲條例未作規定的事項依公司其他規章制度處理。

      13.2 本條例自批準之日起執行,由行政部負責解釋。

      14 文件

      14.1支持性文件

      14.1.1員工獎勵、處分審批程序

      14.1.2 開除處分審批程序

      14.2 形成文件

      14.2.1 員工獎勵申請審批表

      15 質量記錄

      第12篇 某物業公司工程管理條例

      (一)工程施工管理

      1、工程項目負責人要協調公司各部門及政府各職能部門,督辦工程開工報建等各種手續;熟悉與項目建設有關的政策法規,爭取在政策許可范圍內減少有關費用開支;

      2、現場施工管理人員必須履行監督、指導、協調、管理的職責,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現場管理,維護公司的利益;

      3、施工管理人員必須熟悉施工現場情況,熟悉施工圖、圖紙會審紀要、施工承包合同及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計劃等。要結合承包合同,編制各工程的控制性網絡進度計劃,提出進度目標,審查施工隊的進度計劃,督促施工隊按合同完成進度。發現影響工程進度因素要及時解決,并向公司領導匯報。要根據施工進度提早督促施工單位增長設備、人力、材料等,盡量避免因一些未預見的因素影響工程進度;

      4、審查承包商的質量控制體系和措施,按承包合同、設計圖紙和設計要求對施工質量進行監督,嚴格把好質量關;

      5、施工管理人員要建立施工日記,保存好有關的圖紙、合同、簽證等資料,待工程竣工后交公司設計部歸檔;

      6、施工管理人員要堅持'安全第一'的思想,不僅要帶好頭做好自身的安全防護,而且要督促施工單位做好安全生產的教育宣傳工作,以及工地的防護工作(即防火、防盜、防破壞和損壞、防危害周圍建筑物和居民的安全),保障施工不幸衛生,做到文明施工;

      7、工程中的重大問題,如修改設計、增加工程費用、順延工期、變更建材等,工程管理人員應首先征得施工管理部領導和公司領導同意后方可處理,::不得自作主張;

      8、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密切配合工程預結算部做好工程結算工作,按預結算程序要求提供有關資料;在工程竣工前一個月給設計部發出通知,協助設計部完成竣工面積計算圖;做好與牧業管理公司的交接工作。

      (二)公司施工材料、設備的管理

      1、購買施工材料、設備,經辦部門或分公司應根據工程承包合同或總經理批示,做出計劃(包括用途、采購上點、生產廠家、品種、數量、單價等),送材料設備部審核、總經理或執行總經理審批后方可購買。大宗材料設備的購買必須公開招標或經公司大宗材料設備采購顧問班子共同議定,訂立購銷合同;

      2、采購部負責施工材料設備選購的審核工作,了解掌握施工材料、機電設備信息,了解生產廠家的質量、價格、供貨期、售后服務等情況,提供給相關部門;

      3、采購人員應本著對公司負責的精神,所購材料要物美價廉、符合公司要求、檢驗手續齊全。采購人員不負責、疏忽大意,造成公司款項被騙或所購材料設備質量差、短少、工期被延誤等問題,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對未認真履行審核職責的部門,也要追究責任。嚴禁采購人員接受和索要回扣、接受供貨方請客送禮。否則一經發現,按違旨、受賄處理,情節嚴重者追究其法律責任;

      4、未履行本規定審批手續的,財務人員有權拒付貨款。財務人員撥款必須根據采購計劃審批單、購銷合同,經審核無誤后方可撥付。撥款時預留5-10%的保證金(或按合同規定預留);對購買設備的驗收合格后,結算時預留1-5%的保修金(或按合同規定預留)。

      (三)工程簽證及工程款撥付管理

      1、公司要求各部門嚴格控制工程預算外簽證,有變更通知的,不允許辦理重復簽證;簽證除人工費外,一般不允許簽單價。人工費單價不允許超過市場價;

      2、工程預結算部要配合施工管理部控制好工程款、設備款的撥付,凡工程進度款、設備款,必須經工程預結算部經理簽字。財務部撥款后必須將付款底單交工程預結算部登記存檔。各分公司的工程款、調整設備款撥付,先報工程預結算部審核,經總經理或執行總經理簽字才能撥付;

      3、工程預結算部的結算工作必須認真細致,財務部門根據甲、乙雙方審定并簽字蓋章后的結算書付款。

      (四)工程結算管理

      1、完善公司工程結算管理,在公正、準確的基礎上,加快竣工項目的結算速度,樹立公司形象;

      2、工程部必須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一個月內,負責督促施工單位整理一套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包括工程竣工圖、設計變更通知、現場簽證、隱蔽工程記錄、施工記錄、甲方供應材料及設備情況資料、施工承包合同等)。施工管理部在十天內將材料整理好,經現場主管工程師及主管經理或業務副總經理逐項審核,并簽字蓋章后,關公司設計部;

      3、設計部設計主管人員及經理或副經理必須于一周內對報送的竣工結算資料中與設計相關部分進行逐項復審,簽署意見并簽字蓋章,送工程預結算部;

      4、工程預結算部必須在工程竣工驗收后一個月內,將我方提供的材料、設備情況資料,由經辦人整理、簽署意見,再經材料設備部經理或副經理復審,簽署意見并簽字蓋章后送工程預結算部;

      5、工程預結算部在收到竣工結算資料后,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部門有關預結算規定,進行認真細致的審核,在審核過程中,不再受理補辦簽證;審核完畢后,必須經甲、乙雙方經辦預結算人員簽字,再經工程預結算部經理或副經理審核簽字。對壹萬元以上的結算報總經理或執行總經理審定簽字,雙方加蓋公章,方為有效。凡竣工結算資料報送不全或手續不完備的,不能辦理手續;

      6、工程預結算部結算后,列出我公司供應材料設備清單及結算總價,送財務部作為撥款、成本核算等的依據;

      7、工程預結算部負責項目的可行性報告及預結算工作。預結算人員要認真對待項目的預結算工作,計算誤差不得超過5%,施工管理部可以對預結算書進行抽查,誤差超過規定范圍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8、嚴禁預結算人員索賄、受賄、接受施工單位宴請、送禮。

      (五)技術資料的管理

      1、開發項目的工程資料,統一由設計部簽發,除向施工單位、現場主管技術人員發放外,設計應保存二份完整資料進行編目保存,其中一份供工程決算使用;

      2、開發項目合同、設備材料、技術資料、考察報告、可行性報告、預決算表、工程撥款單等各種技術資料,必須交回設計部存檔;

      3、各種技術資料應按開發項目或類別進行編目,修改和補充的圖紙必須按系列編入圖號;

      4、設計部要及時補充工程圖紙,滿足開發項目需求;

      5、建立公司技術資料使用登記制度,遺失資料要追究當事人責任;

      6、妥善保存公司的成果資料,對工程圖紙、模型、透視圖、合同等資料要分類歸放、定期檢查、清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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