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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處罰條例(15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4-01-13 17:30:06 查看人數:64

      安全管理處罰條例

      第1篇 安全管理處罰條例

      為了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以安全生產為宗旨,實施施工現場標準化管理,做到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特制定本條例。

      1、 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并扣好帽帶,如發現不戴安全帽上班者罰款20元/人次,不扣帽帶10元/人次,班組長管理人員加倍罰款。

      2、 施工中上下亂拋擲材料或工具者,罰違章人10元/次。

      3、 不懂電器設備而玩弄者,使用電爐,亂接亂掛電線出現事故,責任自負,并罰款50-200元。

      4、 酒后作業罰款按有關條款處理。

      5、 穿拖鞋,高跟鞋,赤腳赤膊操作者罰款10元/次。

      6、 未經施工負責人同意而擅自拆除腳手架、防護設施、安全標志、警告牌、腳手架連接鉛絲或連接? 者,處以每處100元罰款。

      7、 一旦發現對坐在腳手架護欄上休息和腳手架上睡覺者罰款30元/次。

      8、 未經項目負責人的同意,施工現場禁止使用明火,違者罰款20元/次。

      9、 施工工作區域等禁煙場所內吸煙處以罰款20元/人次。

      10、 在宿舍區,施工現場設置的滅火器等消防器材及安全設施禁 止亂動和拆除,違者處以50-300元罰款,并賠償所有損失。

      11、 為保證安全用電,本工地每個職工一律不得使用電炒鍋及以其它用電器,嚴禁電爐進工地,一經發現,沒收電爐并罰款50-500元,宿舍內除隊部拉接的電線外,一律不得私自接電線,違者罰5-100元。

      12、 罰款處理由安全員列出清單,批準后交財務科實施,罰款處理一經作出必須執行,在當月職工工資中扣除。

      13、 班組長每天上班前要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并做好記錄,每月發放工資要對班前記錄檢查后簽發。班組長必須配合安全員做好各式各簽訂交底工作。

      14、 抓獲破壞工程水電成品設施者(如已穿好的各種電線、各種管子和和種接線盒及其它)發給獎金30-100元或視情獎勵。

      15、 抓獲破壞已做好的油漆成品者,發給20-50元的獎金或視情獎勵。

      16、 抓獲破壞機械設備者,發給獎金30-100元,或酌情獎勵。

      17、 發生火災時能積極投入滅火,成績顯著者,發給獎金50-200元,或酌情重賞。

      18、 在外來擾亂人員或工地內職工爭吵及打架時能積極勸阻,效果步著,發給獎金30-200元,或酌情重賞罰分明。

      19、 抓獲在樓內大小便者,發給獎金20-50元。

      20、 抓獲偷飯盒者,發給獎金20-50元或酌情獎勵。

      21、 拾金不昧者酌情獎勵。

      22、對其它違紀行為或案件,能及時制止或及時舉報者,經調合核實,若確有其事,能按本細則對? 即對口獎勵,不能對口的,則按其案件大小或對工程及損失程度酌情獎勵。

      23、 所有罰款及獎勵金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報經理簽字,由財會室從每月工資款中扣加。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執行。

      第2篇 露天煤礦安全管理處罰條例規范

      辦公場所

      1、辦公室、宿舍、食堂、澡堂、廁所衛生條件差,私拉亂接線路、有明接頭,開關插座損壞、漏電、使用電褥子、熱得快等有安全隱患的劣質電器等。發現一處處罰款100-200元,扣0.2---0.3分。

      2、火爐取暖、使用電爐等存在安全隱患。發現一處罰款100---200元,扣0.2-0.3分。

      3、食堂儲存或出售過期食品。發現一次罰款1000-2000元,扣1-2分。

      4食堂炊事員個人衛生差,工作中佩戴首飾、蓄長發、指甲長(染)、穿拖鞋,發現一項罰款100元,扣0.2分。

      5、夏季食堂無防蠅設施,食堂內蒼蠅密度大。發現一次罰款100-200元。扣0.2---0.3分。

      6、生活區院及食堂內垃圾處理不及時,亂堆亂放。發現一處罰款100-200元,扣0.2---0.3分。

      7澡堂管路破損(缺淋浴頭)無法正常使用或排水管道不暢等。發現一處罰款100元。扣0.2分。

      8、白天辦公室或職工宿舍在不需要照明的情況下開燈照明,夜間門鎖后室內燈亮。發現一處罰款100元,扣0.2分。

      二、加油站

      1、在加油區域吸煙、堆放易燃物、動火施工,未按規定辦理動火手續,未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施工方案,報主管部門批準,未安排可靠的現場監護人。發現一次罰款500---1000元。

      2、加油站工作人員穿戴釘子鞋和易產生靜電的服裝上崗。發現一次罰款200元,扣0.3分。

      3、安全標識設置不醒目,未安排專人負責安全巡回檢查。發現一次罰款100---300元,扣0.2---0.5分。

      4、未按規定設置消防器材或隨意挪動,未定期檢查、更換滅火藥劑。發現一次罰款100---200元,扣0.2---0.3分。

      5、各種機動車輛未按先后次序加油,搶道加油。發現一次罰款200元,扣0.3分。

      6、加油車輛未做到先熄火后加油。發現一次罰款200元,扣0.3分。

      7、加油員先在加油現場使用手機等通訊設備。發現一次罰款200,扣0.3分。

      三、軟件管理

      1、建設工程開工前未制定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施工安全措施,未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施工組織設計和各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或安全技術措施方案)未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批。發現一處不符合要求罰款200---500元,扣0.3---0.5分。

      2、為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生產責任者、職能結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安全隱患排查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辦公會議制度等。每缺一項或不完善罰款100---200元,扣0.2---0.3分。

      3、未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無制度執行記錄,視情節嚴重給予200---1000元,扣0.2---0.3分。

      4、各種會議、安全檢查記錄不全、不真實、假記錄、錯記、代做記錄、代簽名字。發現一處罰款100---300元,扣0.2---0.3分。

      5、各種操作規程未向個人貫徹學習,災害預防處理計劃、事故應急救援案未貫徹落實,無實際演練情況記錄。發現一次罰款200---500元,扣0.2---0.3分。

      6、無操作證、駕駛證等而上崗作業。發現一人罰款500元,扣0.5分。未持證上崗,發現一人罰款50元,扣0.2分。

      7、無職工安全技術教育培訓計劃(培訓計劃、內部培訓教材、培訓考核檔案)新從業人員(或新入廠人員)未按規定接受規定接受三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考試合格上崗等。發現一項不符合要求罰款200---500元,扣0.2---0.5分。

      8、不及時上報安全事故,或隱瞞遲報的。發現一次罰款500---1000元,扣0.5---1分。

      三、采剝工程管理

      1、采場工作平盤的臺階高度、平盤寬度、臺階坡面角應符合設計要求,平盤應平整,按規定標高采掘,每30米范圍內高低差不得超過0.5米;臺階坡面應平齊,采完不得出現1.5米的傘巖。發現一處不符合規定罰款200---500元。扣0.3---0.5分。

      2、最小工作平盤寬度必須符合設計要求,保證采裝、運輸、穿孔設備的安全作業。發現一處不符合規定罰款200---300元,扣0.2---0.3分。采區安全作業應符合下列要求:

      【1】、同一平盤同時作業的兩相鄰挖掘機中心線之間的最小距離為30米。

      【2】、相鄰上下平盤同時作業的兩挖掘機之間的最小距離為40米。

      發現一項不符合要求罰款300---1000元,扣0.3-1分。

      8、采場、排土場、運輸主干道未定期灑水降塵。發現一次罰款200元,扣0.2分。

      9、冬季未及時清除路面上的積雪或結冰,未采取防滑措施行車;雨雪天氣危機行車安全時,未停止作業。發現一次罰款200---500元,扣0.2---0.5分。

      10、正在裝載的汽車未采取制動措施,司機將身體伸出駕駛室外,裝車過程中司機及其他人員上下車檢修車輛。在挖掘機回轉半徑內停留。發現一次罰款200---500元,扣0.2---0.5分。

      11、排土平盤應平整、無積水、無明火,排土場工作面參數應符合設計要求。發現一處不符合規定罰款100---300元,扣0.2---0.5分。

      12、沿排土工作臺階坡頂線應有連續的安全擋墻,其高度不得小于汽車輪胎外徑的2/5;排土工作面向坡頂線方向應有3%---5%的反坡。發現一處不符合規定罰款200---500元,扣0.2---0.5分。

      13、在排土平盤的運輸道路上不得有危及行車安全的積水、積冰或散落的大塊巖石。發現一處不符合規定罰款100---200,扣0.2---0.3分。

      14、卸車時,汽車應垂直排土線,嚴禁高速倒車,沖撞安全擋土墻;推土時,嚴禁推土機、裝載機沿平行坡頂線方向推土。發現一項不符合規定罰款200---500元,扣0.2---0.5分。

      15、排土場卸載區未設專人指揮,指揮人員閑聊或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發現一次罰款200元,扣0.2分。

      16、每年雨季前,未對防排水設施做全面檢查,未制定當年的放排水計劃和措施。發現一處不符合要求罰款200---500元,扣0.2---0.5分。

      17、地表及邊坡上的防排水設施應該避開有滑坡危險的地段;當采場內有滑坡區時,應在滑坡區周圍設截水溝,防止水進入滑體。發現一處不符合要求罰款200---500元,扣0.2---0.5分。

      18、排水溝應當經常檢查、清淤,不應滲漏、倒灌和漫流。發現一處不符合要求罰款200---300元,扣0.2---0.3分。

      19、內、外排土場必須采取有效的防排水措施,防止或減少水流入排土場。發現一處不符合要求罰款200---300元,扣0.2---0.3分。

      20、非工作幫形成一定范圍的到界臺階后,應設置邊坡監測網并定期進行邊坡穩定分析,對影響生產的不穩定邊坡必須采取安全措施。發現一處不符合要求罰款300---500元,扣0.3---0.5分。

      21、內排土場最下臺階的坡底線與采剝工作面采煤臺階坡底線之間必須留有足夠的安全距離(應不小于50米)。發現一處不符合要求罰款300元,扣0.3分。

      22、采煤場內有危險的火區、老空等地點未填充,處理前未在其周圍設置柵欄及警示標志。發現一次罰款500---1000元,扣0.5---1分。

      23、在未經處理的采空區上設置設施及停放設備。發現一次罰款500元,扣0.5分。

      24、設備在采空區相鄰區域作業時,不聽從采空區管理人員指揮。發現一次罰款300元,扣0.3分。

      25、設備進入采空區作業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該采空區經過處理并確認已經冒落;

      【2】、經過采空區管理人員允許;

      【3】、有作業措施,并認真貫徹執行。

      未嚴格執行上述規定發現一次罰款300---500元,扣0.3---0.5分。

      25、在有塌落危險的坡頂、坡底行走或逗留,未經煤礦企業許可,閑雜人員和車輛進入作業區的。發現一次罰款500元,扣0.5分。

      26、對作業現場安全情況不進行檢查、未采取安全措施而作業的。發現一次罰款200---1000元,扣0.2---0.5分。

      27、違反勞動紀律(班中睡覺、干私活、玩耍等)。發現一次罰款300元,扣0.3分。

      28、在爆破區域和禁止吸煙區域內吸煙或使用明火的。發現一次罰款500---1000元,扣0.5---1分。

      不聽從管理人員指揮的。發現一次罰款200---500元,扣0.2---0.5分。

      29、設備、車輛上消防器材(滅火器)、安全設施不全的。發現一處罰款200元,扣0.3分。

      30、酒后駕駛設備、車輛;采坑內作業不戴安全帽,高空作業不系安全帶的。發現一次罰款200---500元,扣0.2---0.5分。

      31、在運輸道路上隨意停車或上下人的。發現一次罰款200元,扣0.2分。

      32、車輛溜車發動及下坡空擋滑行的。發現一次罰款500元,扣0.5分。

      33、車輛、工程設備轉彎不打轉向燈的。發現一次罰款200元。扣0.2分。

      34、不按指定位置停放設備、車輛的。發現一次(輛)罰款200---500元,扣0.2---0.5分。

      35、自卸車舉斗運行的。發現一次罰款300元,扣0.3分。

      36、不按秩序排隊、搶先裝車的。發現一次罰款300元,扣0.3分。

      37、等候裝車時隨意停車或車距小于10米的。發現一次罰款200元,扣0.2分。

      38、空車未讓重車、下坡車未讓上坡車、轉彎車未讓直行車、支線車未讓干線車、有讓路條件車未讓無讓路條件車的。發現一次罰款300元,扣0.3分。

      39、自卸車、指揮車在運輸道路上行駛時未避讓正在作業的工程機械設備或正在灑水的車輛的。發現一次罰款200元,扣0.3分。

      40、汽車倒車或裝車時,司機將身體任何部位伸出駕駛室的。發現一次罰款200元,扣0.2分。

      41、自卸車為按指定地點卸載、亂排亂棄的。發現一次罰款200元,扣0.2分。

      42、冬季在坡道、彎道灑水過多導致車輛打滑的。發現一處罰款300元,扣0.3分。

      43、無礦內通行證駕駛機動車輛的。發現一次罰款200元,扣0.2分。

      44、交非操作人員駕駛設備、機動車輛的。發現一次罰款300元,扣0.3分。

      45、駕駛車輛、拉運設備不按規定行駛,超車超速的。發現一次罰款200---500元,扣0.2---0.5分。

      46、自卸車舉斗檢修時,沒有采取防護措施的。發現一次罰款500元,扣0.5分。

      47、普遍規定:

      【1】、對整改不力,重復發生的處以加倍罰款,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或造成重大事故的,責令現場立即整改或停產整頓,直至排除隱患。

      【2】、所有罰款必須落實到具體責任人或連帶責任人。

      第3篇 江九中學安全管理條例

      九江中學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校學校安全工作,維護正常教育教學秩序,保護學校、學生、教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教育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校安全工作應堅持教育先行、預防為主、統一領導、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多方配合、責任到人的原則。實行安全責任由學校和相關處室負全責的管理機制。

      第三條學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實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范能力,構建學校安全工作保障體系,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保障學校安全工作規范、有序進行,健全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完善事故預防措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防止事故發生,對已發生的安全事故進行及時有效的處理,確保學校師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財產不受損失。,

      第二章 組織領導和職責

      第四條 學校成立以校長為組長、分管副校長為副組長、相關處室負責人為成員的學校安全領導小組。學校安全工作實行校長領導下的按“分片、分類”雙線負責制:實行“誰分管、誰負責”,“誰主辦、誰負責”,“誰包干、誰負責”責任制;實行校領導、處室包片,干部包校負責制。

      第五條各校要成立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校長對學校安全工作負總責,并確定一名教師具體負責。學校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網絡,確定一位安全工作聯絡員,并報中心小學備案。安全工作聯絡員要相對穩定,確須變動的要及時補報。安全工作聯絡員要及時了解轄區內安全情況,要迅速準確地傳達上級和單位領導有關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和要求,要定期向主管領導和上級匯報安全工作情況。

      第三章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六條學校安全教育以學生為主,同時對教職員工開展教育。學校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內容:

      (一)交通安全教育;

      (二)消防安全教育;

      (三)食品衛生安全教育;

      (四)用電安全教育;

      (五)實驗、實習及社會實踐安全教育;

      (六)體育運動安全教育;

      (七)網絡安全教育;

      (八)勞動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

      (九)其他方面的安全教育。

      學校應有針對性地進行安全防范意識培養、安全知識教育和安全技能訓練,重視加強緊急情況下撤離、疏散、逃生等安全防護教育,增強師生自救、自護和互救的能力。

      第七條學校應根據學生年齡特點、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確定各學段安全教育目標,形成教育遞進層次。

      第八條學校應根據地域、環境、季節特點,利用活動類課程時間,每月定期對學生進行安全集中教育,并將安全教育滲透到教學、社會實踐、日常生活及各類大型活動中。

      學校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在公安、消防機構的指導下,組織消防逃生演習。

      學校應將放假前、開學初作為安全教育的重要時段,重點向學生介紹水陸交通安全、飲食飲水衛生、校內外活動安全及其他意外事故的自救、自護知識等。

      學校應利用每年的全國中小學生“安全教育日”(每年3月最后一周周一)、全國食品衛生宣傳周和市“安全教育周”(每學期開學第一周)活動等,針對安全教育的薄弱環節,確定活動主題 ,開展宣傳教育活動。每月至少開展一次有主題安全教育活動。

      第九條學校應與家庭密切配合,注重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障礙疏導工作,幫助學生克服心理壓力,防止和減少學生因心理疾病而發生的他傷、自傷、自殘事故。學校應把安全工作作為家長會、家長學校的重要內容,增強安全教育效果。

      第十條學校應加強教師職業道德建設,開展師德師風教育活動,嚴禁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第十一條學校應加強校園安全文化建設,充分利用學校各種宣傳教育陣地和設施,通過興辦知識競賽、征文、文藝匯演、手抄報比賽等形式,開展宣傳教育活動。

      第四章安全制度和督查

      第十二條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度。學校應層層建立安全責任制度,層層簽定安全責任狀,切實做到層層有目標、人人有責任、事事有人管。

      第十三條建立完善學校安全工作安全常規管理制度。學校應對教育教學工作的各個環節提出安全要求,并對校內安全防范重點環節和重點區域加強管理,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

      第十四條建立學校安全工作檢查制度。學校應在每月第一個星期對校舍(含食堂)、圍墻、體育設施、消防設施、各種儀器設備安全狀況及學校衛生保健品、化學藥品、食品衛生、安全警示語、周邊環境等進行全面檢查,特別在開學前、雨(雪)季前學校應加強重點防范,杜絕事故發生。

      第十五條建立學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將學校安全工作列入對學校綜合評估的重要內容。學校應根據規定,建立健全有關安全工作制度,定期進行查驗并完善。建好安全工作臺帳,作出工作記錄或檢查記錄。

      第十六條學校每學年的工作總結應有安全工作的內容。重點安全專項檢查的學校應形成書面總結報告,上報中心小學安全辦公室。

      第十七條實行安全工作“一票否決制”,凡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學校,一律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第五章校內設施安全

      第十八條學校應加強校舍管理和監控,為師生創造良好的學習、生活環境。學校校舍的設計、建設、使用及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的配備應嚴格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進行。

      第十九條學校應定期進行校舍勘驗檢查,發現險情(危房、危樓、危墻、危廁等)學校應立即進行修繕,險情較重,維修資金較大的,及時報告上級教育部門或當地政府。

      凡經縣教育、質檢、建設部門鑒定的危房,學校應立即停止使用,一類危房和沒有修理價值的危房應立即拆除,有維修價值的二、三類危房應及時制定修繕計劃和方案報有關部門,盡快修繕或加固、翻新。因校舍改建、擴建、改變用途等引起荷載變化或超過設計年限的,學校應書面上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城建部門,及時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學校應依據《消防法》等法律法規,加強消防和用水用電安全管理。學校應按規定在教室、實驗室、圖書館、食堂、鍋爐房、學生宿舍等人員密集的防火重點場所配齊配足消防器材,保持安全疏散通道暢通,保證滅火藥品規格正確、藥性有效,有關管理人員能熟悉使用滅

      火器等消防設施。學校應設置人員疏散指示標志,開展夜間活動(包括上晚自習等)應有完好的照明設施和停電應急措施,確保緊急情況下師生的安全撤離和疏散。學校應加強電源、電器、電網及散熱器的檢查,防止因漏電或線路老化等問題引發事故。幼兒園電源插座應距地面1.6米以上,學生宿舍床鋪應避開電源插座,遠離吊燈、吊扇。嚴禁學生在宿舍私自接線安裝各類電器,嚴禁使用電褥子、電爐子等大功率電器,嚴禁將煤油燈、蠟燭、煤氣罐等易爆物品帶入宿舍。

      第二十一條學校不得允許在校內制作、存放、銷售煙花爆竹,嚴禁組織學生參加此類活動。嚴禁在校(園)內焚燒紙張、垃圾。

      第二十二條學校實驗室應遵守《化學危險品管理條例》等法規,按公安、消防、衛生等有關部門規定,加強對易燃、易爆、放射、劇毒等危險品的管理。學校危險化學品使用人員應經過安全培訓,熟知危險化學品的特性和安全防范、救治措施,并嚴格按照要求開展實驗。除教學正常使用的少量化學試劑外,各種危險化學品應存放在危險品庫或專用危險品櫥柜內,實行雙人雙鎖管理。對危險化學品的領用、消耗,學校應隨時登記。

      第二十三條學校應加強對校園計算機網絡的管理,防止*、色情、暴力等不健康的內容影響學生。

      第六章校外活動安全

      第二十四條學校應加強校外大型集體活動的管理。學校組織學生參加的社會實踐活動、公益活動等各種大型活動應以安全、就近為原則,提前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預防措施和逃生應急預案。

      實行學校大型活動批準制度。學校組織學生到外地或較遠地方旅游、參加社會實踐、社會公益勞動等大型校外集體活動,應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學校組織學生參加*、結社活動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報有關部門批準。學校在教育計劃內安排的學生外出活動,應經校長批準。

      學校在外出前應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配備學校領導和足夠的教師帶隊,必要時應辦理相關保險手續。對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實的地方,嚴禁組織學生前往。

      第二十五條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實驗、實習、勤工儉學等活動應堅持無毒、無害和力所能及、確保人身安全的原則,健全安全操作規程,有針對性地進行勞動安全教育、組織紀律教育,加強勞動保護,防止危及學生人身安全事故發生。

      第二十六條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撲救各類火災、防汛、防洪和商業性慶典、演出活動,嚴禁組織學生參加超越其年齡、行為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范圍以外的各類活動(如高層建筑物上擦玻璃、在交通要道上宣傳、值勤、擦洗交通隔物、去醫院等有傳染病源的地方勞動等)。學校校長有義務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要求學生參加的沒有安全保障的社會活動。

      第二十七條學校應重視和加強車輛管理。學校的機動車輛應加強保養和維護,接送學生的校車應符合安全標準。學校集體活動租用的車輛、船只等交通工具,應經交通管理部門檢查、許可,按規定運行。嚴禁學校租用證件不全、車況不良及農用車、拖拉機等不符合規定的交通工具,嚴禁聘用無證和技術不良的司機,嚴禁超載運行。如遇風、雨、雪、霧天等嚴劣天氣,應堅決停運。

      第七章健康與衛生安全

      第二十八條學校體育器械、實驗設備等教育教學設施應嚴禁格按照安全和衛生標準配備,并定期進行檢修。

      第二十九條學校應加強對早操、課間操、體育課教學等校內活動的組織工作以及運動技術要領、準備、整理活動等方面的指導與安全保護,防止發生意外傷害事故。學校體育課教學應遵循學生身心發展規律,教學內容應符合教學大綱要求,符合學生年齡、性別特點和地理、氣候條件。

      建立學生健康檔案,對不適宜參加體育競賽、軍訓以及其他劇烈運動的學生,應予以勸阻。

      第三十條學校應嚴格執行學生集體服用藥品和保健品的有關規定,按衛生部門要求做好疾病防治工作。學校按國家規定對學生常見病、傳染病及某些重點疾病組織學生進行群體性預防的用藥,應依據法律法規,按國家統一規劃方案和指導原則進行。地方自行安排的學生群體性預防用藥,應經縣衛生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團體和個人不得以預防和保健等名義自行組織學生集體服用藥品和保健品。學校有責任抵制向學生推銷藥品或保健品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學校應認真執行《食品衛生法》和《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加強飲食衛生管理,嚴防食物中毒和傳染病的發生。

      學校應為師生提供衛生合格的飲用水。學校食堂必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方可開辦。食堂設施設備及食品采購、運輸、加工、貯存等環節應符合學校食堂衛生管理有關要求,學校采購食品必須索證,嚴把食品質量關。學校不得從無衛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處購進食品,不得允許無營業執照和衛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在校內經營食品,堅決杜絕過期、變質、有害、有毒及污染的食品進入校園。

      學校食堂工作人員和承包人員必須參加衛生、教育部門聯合舉辦食堂管理培訓班,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并進行定期體檢。學校不得聘用傳染性病源攜帶者或患有傳染病的人員從事食堂工作。食堂工作人員在出現咳嗽、腹瀉、發熱、嘔吐等有礙食品衛生的病癥時,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等查明原因、排除有礙食品衛生的病癥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第三十二條學校應保持校園內有一個干凈整潔的生活、學習環境,堅持每天清掃,每周大清掃制度。對因校外原因影響學校的空氣、噪音污染,應立即向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報告,爭取盡快解決。

      第八章校園秩序安全

      第三十三條學校應重視校園治安秩序管理。學校保安人員應堅持晝夜值班,節假日、重大活動時期,學校領導應輪流值班,對重大滋擾校園治安的事件,學校應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積極配合予以制止和處理。

      第三十四條學校應加強門衛管理,建立外來人員進出登記制度。未經允許,外來人員不得進入校園,不得擅自進入餐廳、宿舍、教室、辦公室等場所,防止投毒等各種破壞行為的發生。學校下課或放學時應安排教師在樓梯口、校門口進行安全疏導,避免因過于擁擠引發事故。學校應與公安交通部門協作,在臨近街道的學校門口,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三十五條學校應加強住校學生宿舍特別是女生宿舍的管理。非寄宿制學校,嚴禁招收住校生。嚴禁學校租用或變相租用當地民房作為學生宿舍,對自己在校外聯系住宿的學生,學校要督促、配合有關部門和房主嚴加管理,建立校外住宿生管理檔案。

      第三十六條學校應加強財務管理和固定資產管理。對重點部門和要害部位,學校應落實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有條件的學校應配備技術先進、質量可靠的監控設備,防止因管理不善發生失火、失竊等事故。

      第三十七條學校應

      與公安、工商、交通、城建、衛生、文化、綜合治理等部門密切配合,加強學校周邊環境治理,每學期至少組織一次周邊環境治理,為學生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九章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

      第三十八條學校發生一般安全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后的12小時內,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將事故發生、處理情況報告中心小學,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三十九條學校發生師生傷亡、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群體性傷害事故以及危及社會安定、影響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應在半小時內通過電話或傳真等將簡要情況報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并在12小時內報告事故詳細情況。

      第四十條發生安全事故后,學校應立即聯系公安、急救中心等部門,全力組織搶救,力爭使損失和影響減小到最低程度,并盡快恢復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學校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學校負責人不得在事故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第四十一條事故處理結束后,學校應在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將事故處理情況上報縣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十二條學校應按照上級規定做好對學校安全、學生安全實施相關的保險業務,協助做好有關理賠工作。

      第十章安全事故責任追究

      第四十三條學校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教育行政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的,依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行政處罰。

      第四十四條學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心小學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對學校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本規定要求開展安全教育,因學生缺乏相應安全知識,致使事故發生且情節嚴重的;

      (二)未按有關法規要求實施校內設施建設和管理,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

      (三)未按有關法規要求組織開展校外活動,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

      (四)未按有關法規要求組織體育教學和課外活動、開展學校衛生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

      (五)未按本規定要求加強校園秩序管理,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

      (六)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八條、三十九條、四十一條要求,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報告的;

      (七)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一條要求,對事故未及時組織處理或阻撓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的。

      第四十五條 學校教師體罰、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傷、殘、死亡等嚴重后果的,由所在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附 則

      第4篇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范本

      為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等,國家總理*特制定了詳細的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詳細的內容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17號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已經2023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9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校車,是指依照本條例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學生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及其教學點的設置、調整,應當充分聽取學生家長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城市和農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

      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國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按照規定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支持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支持校車服務的稅收優惠辦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稅收管理權限制定。

      第四條國務院教育、公安、交通運輸以及工業和信息化、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國務院教育、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共同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并實施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以及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第六條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保障安全、經濟適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時修訂校車安全國家標準。

      生產校車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產品質量保證體系,保證所生產(包括改裝,下同)的校車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出廠、銷售。

      第七條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是政府、學校、社會和家庭的共同責任。社會各方面應當為校車通行提供便利,協助保障校車通行安全。

      第八條縣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章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

      第九條學校可以配備校車。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以及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可以提供校車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可以制定管理辦法,組織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的個體經營者提供校車服務。

      第十條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校車駕駛人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安全防范、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保障學生乘坐校車安全。

      第十一條由校車服務提供者提供校車服務的,學校應當與校車服務提供者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校車運行安全管理措施。

      學校應當將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報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學校應當對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學生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并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演練。

      學生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義務,配合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學生的監護人應當拒絕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接送學生上下學。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監督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配合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章校車使用許可

      第十四條使用校車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許可。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并已經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三)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經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第十五條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征求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批準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校車標牌應當載明本車的號牌號碼、車輛的所有人、駕駛人、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以及校車標牌發牌單位、有效期等事項。

      第十七條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應當配備統一的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的,不得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第十八條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

      第十九條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達到報廢標準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將校車標牌交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第二十一條校車應當配備逃生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安全設備應當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

      校車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

      第二十二條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做好校車的安全維護,建立安全維護檔案,保證校車處于良好技術狀態。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校車,應當停運維修,消除安全隱患。

      校車應當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維修企業維修。承接校車維修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維修技術規范維修校車,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所維修的校車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在質量保證期內對校車的維修質量負責。

      第四章校車駕駛人

      第二十三條校車駕駛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

      (二)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四)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五)無犯罪記錄;

      (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不得駕駛校車。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

      第二十六條校車駕駛人應當每年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

      第二十七條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則和駕駛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第五章校車通行安全

      第二十八條校車行駛線路應當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確實無法避開的,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對上述危險路段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限速標志、警告標牌。

      第二十九條校車經過的道路出現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狀況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條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位置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

      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響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行駛線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擁堵的,交通警察應當指揮疏導運載學生的校車優先通行。

      校車運載學生,可以在公共交通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

      第三十二條校車上下學生,應當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未設校車停靠站點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臺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設置校車停靠站點預告標識和校車停靠站點標牌,施劃校車停靠站點標線。

      第三十三條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應當靠道路右側停靠,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打開停車指示標志。校車在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后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不得超越。校車在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校車停靠車道后方和相鄰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停車等待,其他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減速通過。校車后方停車等待的機動車不得鳴喇叭或者使用燈光催促校車。

      第三十四條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車駕駛人超員、超速駕駛校車。

      第三十五條載有學生的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最高時速低于前款規定的,從其規定。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以及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

      第三十六條交通警察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校車,可以在消除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車完成接送學生任務后再對校車駕駛人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定期將校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屬單位和教育行政部門。

      第六章校車乘車安全

      第三十八條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校車服務提供者為學校提供校車服務的,雙方可以約定由學校指派隨車照管人員。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隨車照管人員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

      第三十九條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

      (二)發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飲酒、醉酒后駕駛,或者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

      (三)清點乘車學生人數,幫助、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四)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

      (五)核實學生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

      第四十條校車的副駕駛座位不得安排學生乘坐。

      校車運載學生過程中,禁止除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以外的人員乘坐。

      第四十一條校車駕駛人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校車的制動、轉向、外部照明、輪胎、安全門、座椅、安全帶等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

      校車駕駛人不得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不得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第四十二條校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立即報警,設置警示標志。乘車學生繼續留在校車內有危險的,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將學生撤離到安全區域,并及時與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學生的監護人聯系處理后續事宜。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的校車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產品質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使用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并強制報廢機動車;對駕駛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對車輛所有人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四十五條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或者個體經營者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情節嚴重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件。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扣留該機動車,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四十八條校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00元罰款:

      (一)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或者不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

      (二)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定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

      (三)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四)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

      (五)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從重處罰。

      第四十九條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被依法處罰或者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校車駕駛人條件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取消校車駕駛資格,并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

      第五十條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扣留車輛的,應當通知相關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轉運學生,并在違法狀態消除后立即發還被扣留車輛。

      第五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避讓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

      第五十三條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罰款。

      隨車照管人員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的,由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處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五十四條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的,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銷其校車使用許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

      第五十五條學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除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導致發生學生傷亡事故的,對政府舉辦的學校的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責令暫停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辦學許可證,并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

      第五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致使本行政區域發生校車安全重大事故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七條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發生校車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幼兒園布局,方便幼兒就近入園。

      入園幼兒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對確因特殊情況不能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應當使用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幼兒專用校車,遵守本條例校車安全管理的規定。

      第六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六十二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車駕駛人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90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校車駕駛資格。

      本條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學生、幼兒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過渡期限內可以使用取得校車標牌的其他載客汽車。

      第5篇 某校園網安全管理條例怎么寫

      校園網安全管理條例校園網是學校重要的基礎設施之一,為全體師生員工提供一種先進、可靠、安全的計算機網絡環境,支持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管理工作。

      為充分發揮校園網的作用,特制訂本條例。

      1. 校園網的所有工作人員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對所提供的信息負責。

      2. 任何個人不得利用計算機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的活動;

      不得查閱、復制和傳播有礙社會治安和傷風敗俗的信息。

      3. 校園網的所有工作人員和用戶必須接受和配合學校治安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和采取的必要措施。

      4. 校園網實行統一管理、分層負責制。

      網絡中心對校管資源進行管理,各部門管理人員負責部門級資源的管理,計算機系統管理員對計算機系統進行管理。

      5.嚴禁任何用戶擅自連入校園網,入網單位和個人要辦理入網登記手續,并簽署相應的信息安全協議。

      6. 各部門設專人負責審查上網信息,嚴禁涉及國家機密的信息上網。

      7. 校園網工作人員和用戶在網絡上發現有礙社會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時有義務及時上報網絡管理人員,并自覺立即刪除。

      8. 校園網各 設定網絡安全員,負責相應的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并定期對網絡用戶進行有關信息安全和網絡安全教育。

      9.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校園網絡中心可提出警告或停止其使用網絡;

      情節嚴重者,提交校行政部門或有關司法部門處理。

      查閱、復制或傳播下列信息的;

      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

      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暴力、兇殺、恐怖等;

      破壞、盜用計算機網絡中的信息資源和危害計算機網絡安全活動;

      盜用他人賬號;

      私自轉借、轉讓用戶賬號造成危害;

      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

      不按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擅自接納網絡用戶;

      上網信息審查不嚴,造成嚴重后果。

      第6篇 中學食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中學食品安全管理條例

      1、 各校要建立完善的食品衛生工作領導小組,加強本校食品衛生管理,責任到人,杜絕校內發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

      2、 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場所要依照《食品衛生法》要求到縣衛生防疫站申領《食品衛生許可證》,并每年年審一次。要保持內外環境整潔,有相應的防蠅、防鼠、防塵、清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施。

      3、 食堂、小賣部從業人員應每年一次到當地衛生防疫部門進行健康體檢,領取合格的《健康證》后方可上崗工作,平時應保持個人衛生,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時,必須使用售貨工具。

      4、 所提供食品應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具有相應的色、味、美等感官性狀。嚴禁購入腐敗生蟲、過期變質、假冒偽或其他感官性狀導常、可能對師生健康有害的食品原料。

      5、 用水必須符合國家現定的城鄉生活飲用水的衛生標準。

      6、 學校食品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應當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餐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必須清洗、消毒。

      7、 存放食品的倉庫應當干燥、通風,采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蟲其孳生條件的措施,貯存食品的容器必須安全、無害,防止食品污染。

      第7篇 項目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現場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我司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提高工程管理有效性和規范化,確保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結合現場實際情況,經分公司各部研究決定,制定并嚴格實施下列現場管理條例。

      自公布之日起,本條例由分公司工程管理(質安)部貫徹執行,其他職能部門負責監督。對于出現工班因違反《項目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現場管理條例》規定而對其進行罰款的情況,所開具的處罰單款項可結合成本、財務意見,在施工班組進度款中直接扣除,同時納入對勞務班組考核標準,情節嚴重的,公司可將施工班組列入黑名單。

      第二條? 施工人員在工地現場有下列行為,按照以下相應的處罰條款執行。

      1、各施工班組承包人必須于每月1日、15日在現場對工人開展安全文明教育會議,由項目部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對未按規定工人進行安全文明教育的相關承包人罰款500元。

      2、工人進場前,班組必須為工人辦理工作卡,未辦理工作卡的工人不得進入施工現場,如有特殊情況臨時進入的要提前在項目部安全管理人員處登記簽字后才能進入,并作“若發生安全事故必須自行承擔全部責任的”承諾。嚴禁使用未成年(未滿16周歲)和超齡(男工不得超60周歲,女工人不得超50周歲)的工人。

      3、工人及管理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工作卡,否則按規定罰款。施工班組長及管理人員100元/人次,施工人員50元/人次,安全帽損壞、無帽帶不得使用,帽帶未按要求系好的,每發現一次罰款50元。

      4、進入施工現場穿拖鞋、穿短褲、赤腳赤膊、穿有其他公司標志的服裝等影響公司形象的行為,每發現一次罰款50元。

      5、對現場的電器設備及線路必須嚴格按照《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規范》進行安裝,并按“一機一箱一閘一漏”規定要求配置,任何人不得亂拉亂接電線,凡經檢查發現每處罰款500元/次。

      6、現場電工必須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對無證作業人員每發現一次處1000元罰款,電工要對施工現場用電安全負責,任何人不得亂動電器設備設施,對違章者處以每次200元罰款。

      7、施工現場的臨時用電未按規范架設及使用的(例如:電線拖地、電線搭設混亂、電線脫皮、地拖線沒有插頭),一經發現對工人罰款50元,對相關責任班組罰款500元。

      8、施工中上下亂拋擲材料或工具者,失手造成工傷事故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罰款。

      9、嚴禁高空向下拋投任何物體,每發現一次罰款相關班組負責人500元。

      10、對“四口”和臨邊防護要與施工作業同步,對已防護的設施要人人愛護,未經同意不得任意拆除,否則處罰相關班組負責人500元/次,并對已破壞和損壞的設施要及時重新整修。

      11、在現場施工過程中不得使用明火,確因工程施工需要必須事先提出申請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后,方可動火,并清理施工部位下方可燃物品及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否則每次罰款1000元。

      12、對現場的消防設施及安全防毒面具設備要人人愛護,不得亂搬亂動,違者罰款500元。

      13、對機械操作人員要按規定持有效證件方可上崗作業,非本機械操作人員不得動用機械。吊車吊物要由專人持證上崗指揮,任何人不得亂向吊車司機發放不安全信號,違反者將罰款500元。

      14、各班組責任人及班組管理人員對現場機械、機具加工、切割要進行交底,對每棟使用機械、機具加工、切割施工人員進行書面形式簽名確認并上報項目部留底,對未申報使用機具加工、切割進行罰款,班組管理人員罰款100元,班組責任人罰款500元(采取一警告二罰款三加倍重罰及辭退該施工人員處理)。施工所有切割片、砂輪片、磨光片等耗材和安全帶、防護鏡等勞保用品必須由各班組提前填寫采購申請單,由公司按照國家安全標準統一采購,按照申請單到倉庫統一領取,費用由班組承擔。經常檢查了解機械運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維修。嚴禁機械、機具“帶病”運轉、隨意改動機械安全裝置,造成安全事故的除承擔相應的責任及費用,對影響公司聲譽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罰款。

      15、各施工班組的垃圾必須按照現場規定的地點堆放,絕對禁止往外架上倒垃圾,每發現一次罰款1000元,且責任施工班組負責清理該樓層外架上的所有垃圾;

      16、工地施工現場嚴禁吸煙,違者罰款50元,班組長加罰100元;(現場指定位置設為吸煙區,放置煙頭桶1個,桶內必須盛水)吸煙者必須把煙頭丟入桶內,如發現未丟入桶內或亂丟現象,一經發現罰款50元,并處罰相關班組負責人200元;

      17、現場安全標志警示、提示牌、標語牌和機械操作規程牌,對有意損壞任意拆移的給予200-500元的經濟處罰。

      18、不準酒后進入施工現場從事作業,每發現一次給予500元的罰款,并停止施工作業,給予開除處理。

      19、不準在施工現場嬉笑打鬧、追逐,在施工現場亂涂、亂寫、亂畫,違者罰款200元,并清理好污染處;

      20、嚴禁偷盜公司材料及物品,違者照價賠償公司經濟損失并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相關負責人罰款3000元;

      21、為了維護公司形象,凡施工人員內部或與外部人員發生打架,違者處罰相關班組負責人1000元,打架人員移交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22、班組倉庫入戶門未安裝好之前晚上指定人員看管,并上報姓名、倉庫位置、聯系電話;(晚上睡覺不準使用蚊香,不準用電,可用手電筒)并配備滅火器,如發現未配備滅火器,責任人罰款100元;

      23、臨水臨電必須在一樓設置總開關,晚上下班后由保安關閉水電總開關,次日上班由各班組負責打開;應落實節約用水用電,人走水關,杜絕出現水泡、水流現象,否則罰款500元。

      24、現場總倉及樓層工班倉庫嚴禁吸煙,一經發現吸煙,工人罰款200元,該班組負責人罰款500元。

      25、施工現場和施工班組倉庫內易燃易爆物品由管理人員指定堆放,嚴禁混堆混放,違者罰款5000元。

      26、油漆、天那水等易燃易爆物品必須堆放倉庫,倉庫內必須配備大型滅火器;在現場施工過程中所用剩下油漆完工后及下班必須帶回倉庫,空桶當天晚上清理至樓下安全堆放,一經發現樓面上出現油漆,相關負責人罰款200元。

      27、施工現場嚴禁隨地大小便,發現一次罰款100元,并處罰施工班組負責人500元,并負責室內所有大小便的清理;如場地出現大小便而未發現當事人的,整棟每班組罰款500元;小便桶當天晚上由各施工班組清理下樓,倒入總包臨時衛生間,大便位置在總包臨時衛生間;

      28、各棟負責清運垃圾的班組,每天施工安裝后的包裝紙皮、垃圾、廢料必須當天清理至樓下指定垃圾堆放點,不準堆放在樓層,沒按規定的罰款200元;

      29、所有樓面垃圾及剩余材料必須及時清理或堆放整齊,否則項目部直接派人員清理整頓,所產生費用均在相關班組當月人工費進度款中扣除,按150元/工日計算,并取消小工每月補助費用。

      30、對已成型的工序半成品、成品除進行技術措施、管理措施的管理保護外,每位工人在作業工程、工序銜接中和工具搬運過程中都要時刻加以保護,任何人不得有意損壞,一旦發現,將根據損壞輕重程度處以500-1000元的罰款,并承擔修復、返工及材料的一切經濟損失。

      31、現場班組同班組之間存在所有問題,由班組互相協調,存在問題不協調或協調不到位,各班組罰款1000元,建設單位及其他參建單位存在的問題以書面形式提交施工員協調解決;

      32、各班組需要石材或石膏線廠家等供應廠家配合工作的,由項目部牽頭廠家負責人到場,要求廠家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由相關班組進行全程監督跟蹤。對有問題的廠家,但未及時把問題反映給項目部相關人員,視為沒有問題,所有責任及后果由該班組負責,視情節輕重進行罰款;

      33、針對后期施工,馬桶、燈具、五金配件、木地板、墻紙、開關插座、戶內門鎖、地漏等工序在項目部未下達正式書面或口頭通知之前而進行施工的,相關班組罰款1000元;

      34、針對項目部對班組技術交底問題,施工之前班組必須同工人交底后再施工,如沒有同工人交底施工,造成材料損失由班組賠償,并處罰相關責任班組500元;

      35、各班組必須按項目部下發的節點計劃完成施工,未按節點計劃完成施工的或延誤工期的視情節輕重進行罰款;

      36、施工班組長離開現場須要填寫請假條向現場施工員請假簽字、然后再由上級領導簽字確認后方能離開,發現未辦理請假手續而離開的,每次罰款500元。

      37、各施工班組的管理人員上班時間不能離開現場,如工班沒有指定現場管理人員,班組長上班時間一定要駐守現場,否則每發現一次罰款500元。

      38、項目部召開施工班組工程例會時,施工班組長必須準時參加,無故缺席例會的每次罰款500元,遲到15分鐘者罰款100元;施工班組長已按正常程序請假的,可由現場管理人員代為參加例會。

      39、現場施工班組長及管理人員必須保持對講機通訊暢通,項目部現場管理人員呼叫5次以上而未應答的,每出現一次罰款100元。

      第三條? 如出現施工非法操作,使用不合格機具等安全施工不達標事故,被建設單位或總包單位處罰的,一切產生費用由責任班組承擔。

      第四條? 以上條例若出現班組集體違反行為,按該項規定的個人罰款金額5倍加罰相關班組負責人。

      第五條? 施工人員在施工過程中,需嚴格按圖紙要求進行放線、開料、保證材料損耗致最低,如無正當理由造成工程返工或材料浪費的(按材料損耗的價格)罰款。

      第六條? 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在分公司各項目施工現場管理適用;

      第七條? 本條例解釋權、實施處罰權在分公司工程管理部。

      第八條? 施工人員在工地現場發生的違反國家法規、法制的行為不在本條例管理范圍內,違法者將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處治。

      以上《條例》各班組認真貫徹落實到現場每一位施工人員,并遵守執行。且各施工班組之間相互監督,做好相關工作,由各承包人向現場管理人員及工人進行交底工作。

      第8篇 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處罰條例2

      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處罰條例(二)

      為了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以安全生產為宗旨,實施施工現場標準化管理,做到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特制定本條例。

      1、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并扣好帽帶,如發現不戴安全帽上班者罰款20元/人次,不扣帽帶10元/人次,班組長管理人員加倍罰款。

      2、施工中上下亂拋擲材料或工具者,罰違章人10元/次。

      3、不懂電器設備而玩弄者,使用電爐,亂接亂掛電線出現事故,責任自負,并罰款50-200元。

      4、酒后作業罰款按有關條款處理。

      5、穿拖鞋,高跟鞋,赤腳赤膊操作者罰款10元/次。

      6、未經施工負責人同意而擅自拆除腳手架、防護設施、安全標志、警告牌、腳手架連接鉛絲或連接 者,處以每處100元罰款。

      7、一旦發現對坐在腳手架護欄上休息和腳手架上睡覺者罰款30元/次。

      8、未經項目負責人的同意,施工現場禁止使用明火,違者罰款20元/次。

      9、木工棚,倉庫等禁煙場所內吸煙處以罰款20元/人次。

      10、在宿舍區,施工現場設置的滅火器等消防器材及安全設施禁 止亂動和拆除,違者處以50-300元罰款,作賠償所有損失。

      11、為保證安全用電,本工地每個職工一律不得使用電炒鍋及以其它用電器,嚴禁電爐進工地,一經發現,沒收電爐并罰款50-500元,宿舍內除隊部拉接的電線外,一律不得私自接電線,違者罰5-100元。

      12、罰款處理由安全員列出清單,批準后交財務科實施,罰款處理一經作出必須執行,在當月職工工資中扣除。

      13、班組長每天上班前要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并做好記錄,每月發放工資要對班前記錄檢查后簽發。班組長必須配合安全員做好各式各簽訂交底工作。

      14、 抓獲破壞工程水電成品設施者(如已穿好的各種電線、各種管子和和種接線盒及其它)發給獎金30-100元或視情獎勵。

      15、抓獲破壞已做好的油漆成品者,發給20-50元的獎金或視情獎勵。

      16、抓獲破壞機械設備者,發給獎金30-100元,或酌情獎勵。

      17、發生火災時能積極投入滅火,成績顯著者,發給獎金50-200元,或酌情重賞。

      18、在外來擾亂人員或工地內職工爭吵及打架時能積極勸阻,效果步著,發給獎金30-200元,或酌情重賞罰分明。

      19、抓獲在樓內大小便者,發給獎金20-50元。

      20、抓獲偷飯盒者,發給獎金20-50元或酌情獎勵。

      21、拾金不昧者酌情獎勵。

      22、對其它違紀行為或案件,能及時制止或及時舉報者,經調合核實,若確有其事,能按本細則對 即對口獎勵,不能對口的,則按其案件大小或對工程及損失程度酌情獎勵。

      23、 所有罰款及獎勵金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報經理簽字,由財會室從每月工資款中扣加。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執行。

      ****項目部

      第9篇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學校行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2、 建立校警隨車制度。

      學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校警隨車,負責學生上下車、過馬路和行車過程中學生的秩序與安全。隨車校警必須認真填寫隨車記錄。

      3、 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駕駛員在校內行駛車速不能超于每小時5公里。

      (8)載送教職工和學生的車輛,行駛車速不準超過每小時50公里。

      4、違規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并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①無照駕駛。

      ②未經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使用。

      (2)違反交通規則,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即與管理部門及隊長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后向管理部門報告。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后再視實際情況由駕駛員與學校共同負擔。

      (5)發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后,其差額由駕駛人與學校各負擔一半。

      5、汽車例行保養修理規定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必須保證在不延誤解送學生的情況下,進廠修理(特殊情況例外)。

      (3)車輛需維修或保養時,應提前報告隊長人,由隊長報告后勤主任,經主任同意并簽名即可。由隊長記錄公里數,并會同司機一起進廠,否則校方將不承認此款項。

      (4)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隊長、另安排檢修。

      6、司機接送學生規定

      (1)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接回學生,可在附近打電話通知家長,或者將學生送回學校。絕不可以讓學生獨自回家。

      (2)若有家長要求司機在沿途增添停車點或更改線路。司機可示意家長寫申請信,經學校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學生,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7、司機日常工作規定

      (1)除經常洗車輛,保持車廂內外清潔整齊外,也不準將車廂內的垃圾拋棄在停車場上。

      (2)除早、晚接送學生外,司機必須持有隊長簽署的《派車單》方可將校車駛出學校。否則后果自負。

      (3)除學生或隊長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機不得私下允許其他人(包括教職員工)搭乘校車,否則將按學校有關規定懲處。

      (4)若司機于工作期間違反交通規則而遭交警處理,司機必須即時呈交案發報告,由后勤處按情況評估相關費用并由個人分擔相應部分。

      8、司機的職責

      (1)學校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司機應愛惜學校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司機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查。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不得將學生載入加油站加油。加油單據先由隊長簽名,然后由后勤處簽名,方有效。

      (5)司機發現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隊長,隊長報后勤處,并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未經批準不允許私自將車輛送修理廠維修。

      (6)當車回來,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鎖好保險鎖。

      (7)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經常檢查,整齊證件才出車。

      (8)晚間司機要注意休息,逢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23點前必須睡覺(特殊情況例外),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后駕車。

      (9)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10)司機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以報銷。違章造成后果由當事人負責。

      (11)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

      (12)司機對師生應熱情、禮貌,說話文明。

      (13)司機接送學生,要準時出車,不要誤點。

      (14)未出車時,司機應在辦公室,隨時等候出車。

      (15)司機要服從隊長的安排,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

      (16)司機出車執行任務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應立即通知隊長,并說明原因。

      (17)下班后,應將車輛停放地點保管,不準私自用車。

      (18)司機未經領導批準,不得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19)司機未經領導批準,非專職駕駛員不得駕駛學校任何車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21)后勤處每學期負責對司機期考核、評級獎勵。

      9、駕駛員守則

      (1)努力學習專業技術,熟悉掌握車輛的技術性能,精通本職業務,遵守交通法規。

      (2)具備崇高的職業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質,高度的事業心、責任心,敬崗愛業

      第10篇 裝飾工程安全施工管理條例

      裝飾工程安全施工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安全管理,必須使每個工作人員都認識安全的重要性及做好安全準備工作。與安裝工作有關的一切人員均須將安全生產放在第一位,以防產生任何意外事故,因此要共同做好安全工作,來完成施工任務,必須嚴格遵守現場安全施工條例。

      1、管理條例

      1)全體安裝施工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政府規定的勞動安全法規,樹立“安全第一”觀念,安全檢查人員必須進行現場監督和巡視檢查;

      2)全體安裝施工人員必須配戴安全帽、高空作業必須佩帶安全帶,在沿樓層監邊施工時,兩柱之間須設有10mm以上多股繩索,作為供安全帶系綁之用;

      3)現場焊接時,操作人員必須有上崗證,必須開具動火證,配有監護人員,配備滅火器材,必要時應在焊接件下方設置防火措施;

      4)使用的施工機具,在使用前必須進行嚴格檢驗,不合格的決不勉強使用;

      5)密封材料使用前,所使用的溶劑要有安全包裝,使用溶劑人員在施工中嚴格遵守防火規定,嚴禁動用其他火種;

      6)交叉安裝施工時,上、下方須設防護裝置,保證安全施工;

      7)非持證人員不得進行電器維修、接電作業。

      2、注意事項

      1)專職安全員必須組織施工人員接受安全訓練、進行安全教育;

      2)每天早上必須召開安全例會,進行檢查、分析、講評、處理;

      3)施工場所必須保持整齊清潔,材料碼放整齊;

      4)專職安全員應參加定期會議,以便安排作業及討論安全工作;

      5)未經許可不得將安全扶手、圍欄搬走,如妨礙作業,則經負責人同意后可暫搬走,但在作業完成后,必須放回或裝回原處;

      6)吊運貨物應委派牽引掛接裝置牌照持有人,提升重量不得超過吊升機械或腳手架的額定負荷;

      7)電動工具均須配備三相四線(其中一條接地并在每天開工前進行檢查);

      8)每天作業結束下班以前,施工監管員或其代表須向甲方項目經理匯報當天作業情況;

      9)必須認真檢查各作業點,防止發生任何意外火警或盜竊;

      10)作業過程中,必須小心操作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具或材料從高處墜落;

      11)必須經常檢查和維修各種機械和工具,尤其電焊機及電動移動工具。例如:電焊機、移動電具的絕緣橡皮電纜和接地的損壞情況;

      12)使用火源時,必須事先申請辦理動火證,配備監護人員及消防器具;

      13)必須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條例及有關條例規定的各項職責及工地安全守則,同時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發生災難性意外事故。

      第11篇 校舍校產安全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對學校校舍校產的安全及管理,保證教學科研及各項工作的正常進行,防止校舍的損壞及校產流失,特制定銅堡初中校舍、校產管理制度。

      第一條、學校辦公室是校產的管理部門。在校領導的統一領導監督下。學校校產的購置,管理,調配,檢查、報廢,一律由辦公室辦理。

      第二條、所有校產必須辦理固定資產入帳手續。固定資產帳定期和各小組保管帳及實物對照,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固定資產帳定期向學校上報。

      第三條、全校各部門要在校產的保管,使用,維護,報廢的全過程中,堅持勤儉辦學的原則,加強計劃,技術和經濟管理,充分發揮校產的效益。

      第四條、圍墻、大門、樓房內墻、外墻、教室門窗、屋頂等為校舍安全管理范圍。檢查時間為每周一次。要有詳細的記錄(時間、檢查內容、發現的問題,解決的方法)。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及時向校領導和有關部門匯報。

      第五條、各部門不得將固定資產隨意轉移,不得擅自將固定資產轉借外單位使用,確需轉借或租借的,經校長審批。

      第六條、在用固定資產有下列情況的可由使用部門向學校提出申請報廢,并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1、使用期滿,且已喪失使用效能。

      2、技術落后無繼續使用價值。

      3、雖使用期未滿。但維修費用過高,無修復價值的。

      4、自然 災害或人為原因損壞無法修復的。

      5、設備確已丟失。

      經批準報廢的設備,由學校統一處理,收回殘值交財務處。

      第12篇 從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談項目安全管理機構崗位設定

      建筑工程一直以來由于其產品固定和單一,作業條件惡劣、結構龐大,高空作業多,施工隊伍流動性大、參差不齊等特點,導致施工安全管理內容復雜,難度大。建筑工程項目管理作為安全管理的第一線,尤其明顯。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的國家法規,目的是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由國務院于2003年11月24日發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共計8章71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該條例。

      建筑工程屬于勞動密集型的行業,作業人員多且雜。建立科學合理的項目安全管理機構,對做好建筑工程項目安全管理工作,履行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職責尤其重要。怎樣的機構設置才是科學合理的呢?通過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章節內容的分析,我將施工單位在項目上的安全職責分為三個層次:一是統籌,二是履責,三是兼管。項目管理對應實行分級管理,分為項目領導層、職能部門管理層和現場作業層。項目領導層設項目經理、安全總監兩個崗位,職能部門管理層設安全部長、安全工程師、專職安全員三個崗位,現場作業層設群眾安全監督員崗位。

      一、項目經理是安全管理機構的負責人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項目負責人是項目的靈魂人物,是一個項目的“法人代表”。項目負責人在項目的職位一般為項目經理,經理項目質量、安全、環保、進度、成本等與項目管理相關一切內容。項目經理是項目第一責任人,任務多,責任重,安全生產管理是其中眾多工作內容的一部分。

      二、安全總監是安全管理機構的統籌人

      項目經理是項目安全生產責任人,責任在身,必須推進項目安全生產管理。但作為整個項目的掌舵者,精力有限,抓大、抓多,必然無法抓細、抓實,所有事項不可能都能親力親為。因此,需要設置一個職位,作為項目經理安全事務助理,接受項目經理的直接領導,協助項目經理完成項目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這個職位就是安全總監。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用了19條內容對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進行要求,規定了人力、財務、合同、材料設備、技術、安全等專業的安全職責。也就是說,一個項目的各職能部門包括項目主要負責人都有對應的安全職責。有職責就需要履行,也需要有人協調和監督。安全總監屬于項目領導層,有督促項目各級人員的安全履職的職權。

      安全總監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領導項目各職能部門為項目的安全生產保駕護航。為確保安全監督有效、到位,項目安全總監應專職,特別是不能由與安全生產有沖突的崗位人員兼任。安全總監應由安全管理專業人員擔任,具有較高的管理水平和安全技術水平,有能力和權力指揮各職能部門履行項目安全職責。

      三、安全部長是安全管理機構的執行隊長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管理機構在項目上即為安全管理部門,在各個施工單位的名稱不同,有叫安全部、安質部,也有叫安全環保部的。安全部門負責人是這個機構的統籌者,接受項目安全總監的直接領導,在一定程度上與項目安全總監形成ab角關系。

      安全部門負責人一般稱為安全部長,具體負責項目安全事務的落實,主持項目安全部門的具體工作。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施工單位安全責任進行梳理和分解,安排項目管理人員逐項落實。聯系項目各職能部門,維持項目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正常運轉。向安全總監匯報工作,接受其監督。

      四、安全工程師是安全管理機構的技術擔當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要求施工單位履行的安全職責,涉及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危險源管理、環境衛生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安全操作管理、安全防護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訓等方面。內容覆蓋廣、技術性強、專業性高,對安全管理人員的業務能力要求很高,需要有扎實的安全管理技術基礎的人員才能完成。

      但是目前各地區對于安全員報考要求普遍偏低,主要就兩條要求:一是職業道德良好,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60周歲(法定代表人除外);二是應為中專以上學歷,或具有一年以上安全管理工作經歷。

      低門檻導致安全員行業的人員技術高低不平,安全員隊伍整體專業能力偏低。很多項目的安全員技術能力不夠、經驗不足,導致項目安全管理隱患居高不下,甚至出現安全事故。

      設立安全工程師技術崗,專職處理安全技術方面的內容。通過設置崗位要求,將經驗足、技術高的安全員從一般安全員中脫離出來,專職安全技術管理。這樣,既提升了項目安全技術管理能力,又可以培養安全技術人才,構建施工企業安全管理人才梯度。

      五、專職安全員是安全管理機構的基礎力量

      專職安全員也叫專職安全管理員,負責完成責任片區的安全管理任務,主要針對具體的作業人員和施工現場,對現場人員的行為、物的狀態進行安全監督管理。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有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最基本的要求:“專職安全生產人員負責對現場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專職安全員接受安全部長的工作安排,根據責任分工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賦予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是一線具體的執行者。

      六、群眾安全監督員是安全管理機構的延伸

      在現場作業管理層設立群眾監督員,是為了對作業人員的行為進行實時安全管控。群眾安全監督員,來自于項目作業層,使操作人員人員的作業行為一直處于項目安全管理體系的監督下。

      建設工程作業現場,工點多,作業流動性強。一名專職安全員需要監管多個作業面,時間和空間上都不能保證監管工作的連續性。在一線作業人員中間選擇一些安全意識、作業規范的人員,賦予安全監管職責,可以時刻的對作業人員的行為和作業環境進行監管,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專職安全員監管不連續的漏洞。

      第13篇 焦化廠外委施工人員安全管理條例

      一、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在焦化廠區域內施工的所有非焦化廠人員的安全管理。

      二、管理部門職責劃分:

      外委施工人員的安全管理由安全科、機動科、武保科和工程所在車間共同管理,具體分工如下:

      安全科:負責外委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上崗證發放和日常安全管理;

      機動科:負責外委施工人員資質審查;

      武保科:負責外委施工人員的治安管理,禁火區施工管理;

      所在車間:負責外委施工人員的日常安全監督及違反有關管理制度情況的上報工作。

      三、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1、外委施工人員在焦化廠區域內施工時,必須佩戴焦化廠外委人員上崗證,每查出1人次不佩戴者,罰款20元。

      2、所有外委施工人員在進入焦化廠區域施工前都必須接受三級安全教育,不經教育便上崗者,一經查出,每人次罰款100元。

      3、外委施工人員上崗時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穿戴齊全、規范,每查出1人次不齊全、規范者罰款50元。

      4、外委施工人員違章操作參照《臨鋼新臨鋼公司違反安全規章制度100例及處罰標準(試行)》進行處罰。

      5、外委施工人員任意拆除、損壞現場安全設施、安全附件者,除照價賠償、恢復原狀外,不得再在焦化廠承擔任何施工任務。

      6、外委施工人員在施工過程中隨意堆放物品、工具等阻礙安全通道者,每次罰款100元。

      7、外委施工人員在施工過程中留有隱患,每查出1 項罰款50元;造成人員、設備、財產傷害或損壞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賠償一切損失。

      8、外委施工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如違反焦化廠的其它規章制度,視同焦化廠職工處罰。

      第14篇 礦井提升安全注意事項管理條例

      煤礦安全問題經常是人們關注的熱點,對于各個環節的安全制度規定也必須做到位,現就礦井提升運輸安全做出相應規定,來規范日常工作。

      1、提升運轉必須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2、絞車司機必須持證上崗,各崗位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嚴格按各崗位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3、堅持鋼絲繩檢查和更換制度,做好提升運轉機械設備、安全裝置和軌道的日常檢查維護工作。

      4、拉放車時,必須先檢查連接裝置是否完好。

      5、拉放車時,必須堅持“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原則。

      6、人力推車時,推車工必須按照規定距離保持車距,聽看并用,防止推車傷人或被人傷,同向推車時,在軌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時,車距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5‰時,不得小于30米。

      7、車推出石門或交叉口時,推車人必須控制車速并發出警號。

      8、下山掘進作業過程中,拉放車時,下方人員必須全部進入防身峒或上到平臺后,方可拉放車。車斗下放到位后,絞車司機不得離開絞車,下方作業人員還應用可靠的物器將車輛穩住后,方可作業。

      9、拉放車過程中,嚴禁無關人員在上下平臺逗留。

      第15篇 總包對分包單位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條例獎懲措施

      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勞動保護方針,加強安全生產動態管理,減少和杜絕各類安全生產事故,保障廣大職工生命和集體財產免遭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結合本工程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管理條例及獎懲措施。

      一、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條例

      l安全規定:

      1)勞務分包單位(以下簡稱分包單位)必須積極參加總包單位組織的各項安全活動,服從總包管理;

      2)工人進場必須及時組織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方準上崗作業;憑胸卡進入施工現場,無條件接受門衛檢查;

      3)非特種作業人員嚴禁從事特種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合格有效證件上崗;

      4)高處作業必須正確使用安全帶,高處作業嚴禁打架斗毆,嚴禁從高處往下拋擲物料;

      5)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技術交底必須針對性強和可操作手續齊全,并認真做到作業前進行安全交底,作業時執行安全交底,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相關交底應及時報總包安全科備案;

      6)施工人員必須從馬道或安全通道行走,嚴禁翻爬欄桿、圍墻、腳手架等行為;

      7)電焊機必須雙線到位,防護罩齊全,焊把線、電源線無破損,并配備防觸電專用焊機電箱;

      8)現場臨時用電必須符合施工現場用電規范要求;

      9)重大危險源必須在顯著位置設置警示標志牌,作業環境不良,不得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

      10)對作業環境、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未及時消除,或安全措施不到位的禁止施工作業;

      1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證并保證防火措施到位;

      12)腳手架、機具、用電等設備必須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3)安全防護及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北京市有關標準,臨時用電必須采用三相五線制及tn-s供電系統,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l現場、生活區管理規定:

      1)所有進入施工現場的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佩戴和使用合格的各類安全防護用品;

      2)作業人員及管理人員必須著裝整潔,禁止穿拖鞋、高跟鞋、或坦胸露背進入施工現場,嚴禁在施工現場及生活區大喊大叫,急跑打鬧;

      3)施工現場及生活區嚴禁隨地大小便,嚴禁私拉亂接、使用明火及各類電熱器具;

      4)愛護現場內的一切安全、消防、測量、照明、ci標識等設施設備,違者承擔賠償責任及經濟處罰;

      5)施工現場及生活區嚴禁任何人隨地亂扔垃圾、煙頭、雜物等;

      6)進入施工現場的車輛嚴禁亂停亂放,辦公區及生活區嚴禁貨車進入;

      7)嚴禁賭博、酗酒、嫖娼。

      l文明施工規定:

      1)對文明施工存在的問題,經總包單位提出整改要求后必須及時整改,落實到位;

      2)及時做好每天的工完場清工作,施工垃圾清運到指定地點或垃圾站內,并保證施工現場內整潔、道路暢通;

      3)所轄區域內衛生必須專人負責打掃干凈。

      l消防管理規定:

      1)施工現場嚴禁吸煙,不得隨便動用明火,施工用火必須開具動火證并報總包安全科備案;

      2)電氣焊、割作業必須符合北京市防字(81)002公安部《電氣焊、割防火安全要求》并有防火措施;

      3)易燃物品要單獨存放、專人負責,并在庫房門口銘牌標明,下班前應斷電、關窗、鎖門;

      4)分包隊伍及其他班組電氣焊施工作業,應有書面防火安全交底措施到位;

      5)分包隊伍物資倉庫要有專人看管,設有明顯的防火標志和防火責任人;

      6)庫房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嚴禁吸煙、明火作業,易燃庫房不得留宿人員,嚴禁使用功率在60瓦以上的燈具;

      7)易燃、易爆物品進入現場必須到總包安全科備案,自行配備的消防器材,必須設專人看管,嚴格領用手續;

      8)庫房管理人員必須具備滅火常識,會使用滅火器材,下班前應對燈、閘、鎖進行認真檢查;

      9)分包單位所在施工區域內必須自備足夠數量消防設施。

      10)材料碼放整齊后,及時配置消防器材。

      11)嚴禁私自或隨意挪動施工現場布置的消防器材。

      l治安管理規定:

      1)分包單位人員必須遵守國家、北京市有關法律法規及現場各項規章制度;

      2)分包單位攜帶的各類物品必須到總包門衛處辦理登記手續。否則退場時不予辦理放行許可手續;

      3)外來人員參觀、會客、探友必須持有關證件到門衛室辦理來客登記,值班警衛經請示允許后方可進入;

      4)任何人不得翻越圍墻、大門,不得擾亂門衛秩序;

      5)分包隊伍集體宿舍禁止男女混住,攜帶家屬、小孩,禁止臥床吸煙,不準私自留宿外來人員,違者一切后果全部自負;

      6)辦公室、宿舍貴重物品應妥善保管,防止被盜;

      7)遵紀守法,定期對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8)分包隊伍要在承包項目完成一周內組織施工人員退場,退場前將花名冊及出入證交項目辦公室,做到來去有據、管理有序。

      ● 材料管理制度

      1)木工材料堆放規定

      1.1木材堆放要分類按使用部位堆放,碼放時要持外邊檐一面整齊,堆放高度不得超過2米。

      1.2模板:模板制作的成品要嚴格使用部位堆放,并標明產品規格、使用部位、數量。制作過程中,堅決杜絕大料截小,長料截短的做法,要合理計算,定尺下料。

      1.3模板拆除:模板拆除后,要將釘子及時拔掉,按指定地點堆放整齊,鋼管、螺絲、扣件、拉桿要及時收集整理。

      1.4邊角料要及時清理出場,圾圾運到堆放地點。

      2) 鋼材堆放規定

      2.1原材料堆放要嚴格按照種類、規格型號、產地分類堆放,并設置物資標識牌,堆放要制作堆放基架,做好防雨、防水、防潮工作。

      2.2制作半成品、成品的堆放要嚴格按照材料的外觀尺寸、使用部位整齊堆放,并設置產品標識。

      2.3下角料的堆放要選擇合理區域,根據下角料的規格型號整齊有序堆放,廢料要及時清理,按指定地點堆放,移交材料部門處理。

      3)架管、密目網的堆放規定

      3.1外架搭設剩余的鋼管、密目網要及時堆放到材料堆放區,不可現場到處亂扔。

      3.2 鋼管堆放區要按照鋼管的長短、搭設堆放架,整齊堆放。

      3.3 拆除后的鋼管扣件要及時涮漆、檢修,密目網要用水清洗。

      4) 安裝使用的材料要嚴格按照規格型號搭設碼放整齊,現場使用剩余的材料要及時收回整理。

      二、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獎懲措施

      l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罰款措施:

      1)各分包單位、班組負責人必須認真組織進場人員參加安全培訓(總包單位參加)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未經培訓擅自安排工人生產的,每發現一位罰所在單位50元,遇上級部門檢查被處罰的,該罰款全部由所在單位全額承擔;

      2)進入施工現場不戴安全帽的罰款50元/次;未扣帽帶的罰款20元/次;高處作業不正確使用安全帶的罰款50元/次;憑胸卡進入施工現場,違者罰款20元/次;

      3)發現有穿拖鞋、赤背上班的罰款50元/次;

      4)在施工現場吸煙的罰款50元/次;

      5)非機電作業人員私自動用機、電設備,發現擅自使用的每次罰款100元,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6)施工作業前,班組長未進行班前安全技術交底并做好相關記錄的第一次警告,第二次罰款50元;

      7)作業過程中,未按安全交底施工違章作業的,對當事人罰款50元/次,對所在班組罰款100元;

      8)私拉亂接用電器具(含各類電熱具、炊具)一經發現一律沒收,不服從管理視情節輕重罰款100-1000元;

      9)高處作業未按規定要求正確使用安全帶的罰款50元;

      10)嚴禁酒后上班,違者第一次罰款100元,并責令立即停止施工,發現第二次開除出工地;

      11)在檢查中發現電箱內有雜物、漏電保護器失靈、電箱未上鎖等行為的對維修電工罰款50元;

      12)在施工現場隨地大小便的罰款100~500元,情節惡劣的開除出工地;

      13)在施工現場隨意從高空拋擲雜物的,發現一次罰當事人200元,造成后果的由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14)未經安全部門許可擅自拆除安全防護設施的,對當事人罰款200元,經允許同意拆除,但事后未及時恢復原樣的對當事人罰款100元;

      15)臨邊、洞口及交叉作業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違章施工的罰款50-200元;

      16)在施工現場打架鬧事的,對肇事者罰款500元,承擔所有醫藥費及對方經濟損失,情節嚴重的罰款1000-20000元,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17)未向安全部門申請動火手續,私自在施工現場動火或防火措施不到位的,罰款100元/次,造成火災事故的,視情節輕重處以1000-20000元罰款;

      18)在電焊、氣割作業中,發現雙線不到位,對操作人員罰款100元,氧氣、乙炔瓶放置距離及與明火安全距離違反規定的,對操作人員罰款100元;

      19)腳手架搭、拆過程中,施工操作人員未按規定系掛安全帶的罰款50元,搭設不符合規范規定和要求的,對班組長罰款100元;

      20)宿舍內聚眾賭博的,除沒收賭資外,并處罰款200元/人;

      21)違反以上有關管理規定不服從管理,玩忽職守,造成人員傷、亡或其他安全事故的,總包視情節輕重,處以5000~50000元罰款;

      22)構成犯罪的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

      ● 施工現場材料獎罰制度:

      1)材料堆放不整齊罰款200元;

      2)半成品、成品無產品標識罰款100元;

      3)下角料堆放不整齊罰款50元;

      4)廢料垃圾未消除罰款50元。

      5)私自或隨意挪動材料區內消防器材罰款200元:

      ● 消防管理獎罰制度:

      1)未經允許私自挪用施工現場布置的消防器材罰款300元。

      2)破壞施工現場布置的消防器材罰款500元。

      3)如發現有人損壞施工現場布置的消防器材及時向甲方舉報的獎勵200元。

      l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獎勵措施:

      1)對在本年度工作中,無安全違章現象的班組一次性獎勵2000元;

      2)對無安全違章現象的班組長一次性獎勵300元,所屬工種的工長獎勵500元;

      3)對安全生產先進個人給予100-300元獎勵;

      4)對在施工生產過程中,發現重大安全隱患,并提出合理化建議的職工,獎勵200~1000元。

      附: 以上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條例及獎懲措施,分包單位極力配合甲方項目部安全科。分包單位自簽收日生效,并嚴格執行和監督管理。

      注: 1、違反上述各項規定、制度,總包視情節輕重處以200~10000元罰款。

      2、未盡事宜,總包將作隨時修改。

      3、本獎罰措施解釋權歸總包安全科。

      項目部安全科: 勞務負責人:

      中盟建筑集團嘉慧意境二期工程項目部

      2023年3月10日

      安全管理處罰條例(15篇范文)

      為了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以安全生產為宗旨,實施施工現場標準化管理,做到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特制定本條例。1、 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并扣好帽帶,如發現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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