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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質量管理處罰條例(11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4-01-13 07:05:38 查看人數:12

      質量管理處罰條例

      第1篇 質量管理處罰條例

      “質量是企業的生命”,“企業以質量取勝”。為了搞好工程質量,使工程順利施工,特制定以下管理處罰條例。

      一、 工地技術員,質量員應向各班組進行技術,質量交底。未經交底盲目施工,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按有關條例處理,班組長應及時按交底內容向每位職工進行上崗教育,并做好記錄。

      二、每位職工操作必須嚴格認真,細致負責,嚴格按電力設備質量驗收規范操作,設備由工地質量員進行檢測驗收,發現不符合要求的現象按條例進行罰款。

      三、 質量員要求返工重做的項目,必須返工。造成材料,人工浪費和工期延誤,一切費用由班組個人承擔。

      四、 罰款處理由質量員列出清單(以一個月為單位),項目經理批準后交財力科實施,罰款處理一經作出必須執行,從職工(班組當月工資中扣除。

      第2篇 全面質量管理獎罰條例范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條例采用直接扣分值和加分值制,綜合每月總經理室組織各部門負責人進行定期檢查所扣分及平時由總經辦、值班經理巡視檢查扣分的分值來減發各部門當月績效、考評工資,部門工作特別出色,可酌情加分(質效分值為每分5元)。

      第二條、質檢對象:房務部、餐飲部、康樂部、廚房、工程部、營銷部、財務部、保安部、總經辦。質效分值為每分5元。

      第三條、質檢內容

      1、工作區域的清潔衛生質量;

      2、員工儀容儀表、禮節禮貌、組織紀律;

      3、服務操作規程;

      4、硬件設施設備維護與保養;

      5、客人投訴、表揚及建議等。

      第四條、具體實施評定辦法

      由總值班經理、質檢員定期及不定期檢查,檢查情況匯總到人力資源部。月末統計總分后給予處罰和獎勵。

      第二章 獎勵細則

      第五條、獎勵細則

      1、對酒店管理、服務做出重大貢獻者,特別是在對重要顧客的服務中獲得口頭表揚、書面表揚的,應給予重獎,視成績大、小獎3-20分。

      2、服務質量高,取得明顯經濟效益者,獎勵2-5分。

      3、嚴格控制成本,有明顯經濟效益者,獎勵2-10分。

      4、及時、妥善處理突發事件,使酒店免受損失者,獎勵2-50分。

      5、服務周到、熱情,忠于職守,并經常得到顧客口頭表揚、書面表揚者,獎勵1-5分。

      6、拾金不昧者,獎勵2-10分。

      7、舉報跑單、多收顧客的錢財或其他有損酒店利益的行為并查有實據者,獎勵1-10分。

      8、對賓館經營出謀劃策,提出有價值建議或使酒店取得明顯效益者,獎勵2-150分。

      9、為保護賓客、員工財產安全、見義勇為、有特殊功勞者,獎勵2-10分。

      10、在顧客有誤會或受到賓客無理取鬧、打罵的情況下,仍盡心盡力工作,打不還手、罵不還口者,設忠誠工作獎,獎勵2-10分。

      11、部門工作突出,每月所受質檢扣分最少,被評選為優秀部門,可酌情加部門質效分(3-10分)。

      12、員工舉報違規、違紀行為(除向其保密外),獎2-50分。

      13、注重酒店形象,維護酒店聲譽受到酒店領導表揚者獎2-10分/次。

      14、服務態度好,處處為賓客著想,幫助顧客解決困難,妥善處理顧客病、傷,受到賓客書面表揚者,獎2-10分。

      15、清潔衛生檢查優,能長期保持者,獎2-10分。

      16、見義勇為、維護酒店利益,對發現、排除重大隱患事故者,獎5-20分。

      17、員工當月無不良記錄,被評為先進工作者獎5-20分。

      18、技術革新,為酒店節能降耗作出貢獻者獎10-50分。

      19、代表酒店參加各種比賽獲得獎勵及名次者,獎20-50分。

      20、服務創新、經營創新、管理創新、菜品創新,帶來可觀經濟效益者,獎10-100分。

      第三章 處罰細則

      第六條、工作紀律及行為規范

      1、員工每月遲到、早退累計5分鐘給予警告,累計6-10分鐘扣1分。累計11-30分鐘扣5分,累計30-60分鐘扣10-20分。累計1小時以上扣30-100分。

      2、不修儀容,不著整齊的制服,不戴工號牌或戴禁戴的裝飾物者,(扣1-3分)。

      3、工裝臟、皺褶、不扣襯衣或外套領扣、挽袖、破損、開線掉(扣1-2分)。

      4、女員工宜淡妝,不能濃妝艷抹,避免用氣味濃烈的化妝品。不留長指甲、不涂指甲油、手鐲、(結婚戒指除外)、手鏈、項鏈、胸針等(違反扣1-2分)。

      5、上下班不按指定的員工通道行走或乘坐電梯者(因工作除外),違反扣(1-4分)。

      6、當班時串崗,圍堆聊天,擅自調班者,扣1-3分。

      7、在酒店公共場所大聲說笑,嬉笑打鬧者,扣1-3分。

      8、無禮貌用語,缺乏笑容,缺乏熱情者,扣1-3分,發現三次以上,予以警告或調換工種。

      9、掌握基本常用禮節(問候禮節、稱呼禮節、應答禮節、迎送禮節、操作禮節),違反每項扣2分。

      10、公共場所內做到'三讓、三輕、無惡語',違反每項扣1-2分。

      11、同客人交談,注意傾聽、精神集中、表情自然,不隨意打聽客人的談話或插嘴,違反扣1-2分。

      12、非當班時間,私自在客用場所逗留、閑逛者,扣1-3分。

      13、在服務工作時服務姿態不佳者,扣1-2分。

      14、未經允許使用提供給顧客的設施、設備、用品者,扣1-2分。

      15、禁止大聲呼叫、哼歌,在客人服務中有不良行為(違反扣1分)。

      16、在客人面前禁止打噴嚏、打哈欠、伸懶腰挖耳、鼻子、眼屎、搓泥垢、抓頭捎癢、修指甲、照鏡子,扣1分。

      17、工作中對客服務不使用普通話,扣2分。

      18、見了客人、上司不問候、不微笑,扣2-5分。

      19、見了客人及領導不站立,不迎接,扣2-5分。

      20、上班脫崗,扣2-5分。

      21、員工吵架,扣10-20分,打架者立即開除。

      22、泄露酒店機密,扣5-100分。

      23、管理人員不認真傳達、落實上級指示,不處理部門問題,不檢查清潔衛生,違反扣10-20分。

      24、由于管理人員管理不到位,使工作出現較大失誤,給酒店造成不良影響者,管理人員負連帶責任,扣5-20分。

      25、不準帶非酒店員工到工作崗位及員工宿舍,違反扣10-20分。

      26、浪費酒店物資、物品能源(水、電、氣等)的行為,違反扣5-20分。

      27、不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紙屑、亂扔煙頭雜物,做到制止別人亂扔,隨手拾起地面的垃圾,違反扣1-3分。

      28、工作不積極、不負責任,帶情緒上班,態度惡劣,引起賓客不滿者,扣5-20分。

      第七條、工作區域清潔衛生質量

      1、庭院、停車場干凈、無垃圾,違反扣2-5分。

      2、花木、花瓶、盆景、工藝品無灰塵、無異味、無害蟲,違反每項扣1分。

      3、照明燈具無灰塵、玻璃明亮、鏡面無跡印,違反每項扣1分。

      4、地面無污跡、無異味、潔凈、無衛生死角,違反每項扣2分。

      5、門窗和鏡面無灰塵、玻璃明亮、鏡面無跡印,違反每項扣1分。

      6、樓梯、欄桿、地腳線無灰塵、無污跡,違反每項扣1分。

      7、通道、過道、門廳干凈整潔、無雜物、堆積物、無衛生死角,保持暢通,違反每項扣1分。

      8、天花板無灰塵、無跡印、無蛛網,違反每項扣1分。

      9、臺面、家具無灰塵、無指印、水印、無污跡,違反每項扣1分。

      10、指示牌、收款柜、宣傳架、工作臺無灰塵無污跡,能正常使用,違反每項扣1分。

      11、窗簾無污跡、無脫鉤,違反扣1分。

      12、行李車、殘疾車、衣架、垃圾桶干凈,無積塵、明亮,違反每項扣1分。

      13、布草間整潔無污跡、無毛發、無異味,違反每項扣1分。

      14、空調、電視、冰箱、冰柜等電器設備無灰塵、無污跡,能正常使用,違反每項扣1分。

      15、房門內外、頂柜、門把、回門器無塵、無污跡,違反每項扣1分。

      16、電源插座、空調開關無塵,違反每項扣1分。

      17、衛生間潔具潔凈、無異物、無異味,違反每項扣1分。

      18、房間內空氣潔凈、無異味,違反每項扣1分。

      19、浴簾、浴室無水跡、無污跡,違反每項扣1分。

      20、工作車干凈、無污漬,擺放有序,違反扣1分。

      21、金屬器具光亮無積塵、無油污、水跡,違反每項扣1分。

      22、各種外用工具無積塵、無油污,違反每項扣1分。

      23、地毯干凈、無污跡、無異味、無雜物,違反每項扣1分。

      24、瓷器無灰塵、無污跡、無油漬,違反每項扣1分。

      25、玻璃器具無灰塵、無污跡、無指紋印,違反每項扣1分。

      26、食品有合格證、無過期、腐敗變質,違反每項扣1-5分。

      27、消防設備的外部無灰塵、擺放整齊,違反每項扣1分。

      28、廚房用具、工具、設備干凈、分開使用并有明顯標記,違反每項扣1分。

      29、食品'四隔離',違反扣1分。

      30、下水道、過濾網沖洗干凈,違反每項扣1分。

      31、庫房物品擺放有序、分類存放、有標簽、無雜物,違反每項扣1分。

      第八條、操作規程

      (一)、餐飲部

      1、擺臺規范、標準制一,不缺項,違反每項扣1分。

      2、熟悉當日菜品情況,不允許點出已沽清菜品,違反每項扣2分。

      3、掌握當日預定情況,了解預訂單位、經辦人、姓名、時間、標準、聯系電話,違反每項扣2分。

      4、熱情待客,迎送到位,違反每項扣1分。

      5、與賓客、上司對立行走不主動讓道、問好,違反每項扣2分。

      6、客人到達時,按先賓后主的原則,為賓客拉椅讓座,違反每項扣1分。

      7、點菜時,根據客人的多少,提醒客人控制點菜的數量,違反扣1分。

      8、一般情況下10分鐘內上酒水、上涼菜,15分鐘內上熱菜,違反扣3分。

      9、主動為客人點煙,將脫下的衣服掛好等細節服務,違反每項扣1-4分。

      10、嚴格按照服務操作規程進行操作,不得擅自取消服務環節,違反每項扣1-4分。

      11、正常情況下送餐服務應在接單后15分鐘內完成任務,違反扣1分。

      12、嚴禁攜帶私人物品進入營業場所,違反扣1分。

      (二)、房務部

      1、客房房間用品按規定擺放,不缺項,違反每項扣1分。

      2、嚴格按照崗位程序進行操作,不得擅自取消某個環節,違反每項扣1分。

      3、熟悉各樓層房間價格和房態,違反扣1分。

      4、熟悉房間設施設備情況,能正確使用,違反扣1分。

      5、及時、準確地填寫各種報表,違反扣1分。

      6、庫房工作車、物品(工具)分類擺放整齊,違反每項扣1分。

      7、一般情況下整理房間在30分鐘內完成,違反扣1-3分。

      8、不得挪用客用品或將客用品帶出酒店,違反扣20-100分。

      9、嚴格執行鑰匙管理制度,違反扣5分。

      10、客人退房后,查房迅速、準確不遺漏,按程序操作,應在2分鐘內完成,違反扣1-3分。

      11、嚴格遵守《客房管理制度》,違反扣1-3分。

      (三)、前廳部

      1、熟悉酒店各部門營業時間、服務項目及價目,違反扣1分。

      2、準確記錄客人的預定要求,正確填好交班本,違反扣1-3分。

      3、嚴格按照服務操作規程進行接待服務,不得擅自取消某一環節,違反每項扣2-5分。

      4、賓客到達酒店后,禮賓員應主動為其開門、問好、熱情接待,嚴禁冷漠、不理睬,違反扣2-5分。

      5、賓客到達前廳后,接待員應主動問好、熱情接待,根據客人要求做準確而詳細的介紹,嚴禁冷漠、不理睬,違反扣2-5分。

      6、團隊接待,做好前期準備工作及跟蹤服務,起到協調各相關部門的作用,違反扣1-3分。

      7、建立客房檔案及客人投訴書面整理上報情況,違反扣2分。

      8、網絡部負責定期進行計算機儲存、設備清理殺毒,保證計算機無毒運行,違反扣1-2分。

      9、客人到達總臺,應在2分鐘內完成入住登記,違反扣1分。

      10、嚴格遵守《前廳銷售管理制度》,違反扣1分。

      (四)、康樂部

      1、物品按規定擺放,不缺項,違反扣1分。

      2、嚴格按照崗位程序進行接待服務,不得擅自取消某個環節,違反每項扣1分。

      3、熟悉康樂各項服務項目及價目,違反扣1分。

      4、熟悉各種酒水名稱、價目,違反扣1分。

      5、熱情待客、迎送到位,違反扣1分。

      6、嚴格遵守《賓館管理制度》,違反扣1-10分。

      (五)、保安部

      1、忠于職守,警覺性高,違反扣1分。

      2、停車場保證進出車輛的暢通,指揮車輛停放有序,做好車輛登記工作,發放停車證,執行物價部門的車輛收費標準,保護車輛安全,違反扣1-10分。

      3、禁止小商販進入酒店區域,違反扣1分。

      4、搬運物質(物品)出停車場時,必須憑出門條,做好記錄,違反扣2-5分,情節嚴重者另行處理。

      5、自行車、摩托車停放時,按規定區域內停車,不得隨意亂放,違反扣1分。

      6、每周開展安全巡查,及時發現安全隱患,違反扣1-2分。

      7、定期對消防設施、設備進行檢測是否有效,能正常使用,違反扣2-5分。

      8、集中義務消防訓練1次以上,進行業務學習和實地滅火演練,違反扣1分。

      9、緊急事件,需保安部協助應在3分鐘趕到現場,違反扣2分。

      10、嚴格遵守《保安管理制度》,違反按管理制度進行扣罰。

      (六)、工程部

      1、未經工程部經理批準,外來人員嚴禁出入配電房等重地,違反扣1-2分。

      2、每月對客房設施設備進行檢修、保養,違反扣2分。

      3、遵守工程部門的設備操作規程,不得擅自取消操作規程,違反扣1-3分。

      4、一般維修從接到《維修通知單》或電話通知報修修復不超過8個工作小時,不能修復,回復不超過2小時,違反扣1-5分。

      5、加急維修,在10分鐘內趕到現場解決,對不能修復,回復時間必須在1小時內,違反扣1分。

      6、值班人員有高度責任心,及時發現故障,并做好記錄,對不能修復事項,應立即通知上級,違反扣2分。

      7、嚴格遵守《工程管理制度》,違反者,按相關制度執行。

      第九條、硬件設施維護與保養

      1、圖文、信息標志正規、完整、無褪色、無變形,違反扣2分。

      2、花木、盆景無枯枝敗葉、修剪效果好,違反扣1分。

      3、照明燈具完好、有效,違反扣1分。

      4、地面平整、無破損,違反扣1分。

      5、門窗無破損、完好有效,違反扣1分。

      6、天花板無破損、無變形、無脫落,違反扣1分。

      7、墻面、墻紙無破損、無裂痕、無脫落,違反扣1分。

      8、扶梯無脫落、無破損,違反扣1分。

      9、柱子無破損、無脫落、無劃痕,違反扣1分。

      10、回門器無故障、完好使用,違反扣1分。

      11、家具穩固、完好、無變形、無膠漆、無破損,違反扣2分。

      12、電視、電話等電器設備完好、有效無破損,違反扣1分。

      13、窗簾掛整齊、無破損、無脫鉤,違反扣1分。

      14、印刷品完好、正規、字跡圖案清晰、無皺者、無涂抹,違反扣1分。

      15、文件夾平整、無劃痕,違反扣1分。

      16、布草完好、無破損,違反扣1分。

      17、各種單據完整、無缺損,違反扣1分。

      18、面盆、馬桶、浴室等無堵塞,違反扣1分。

      19、不銹鋼制品、器具光亮、不變形定期保養,違反扣1分。

      20、健身設施設備有效、完好、定期保養,違反扣1分。

      21、玻璃器具無裂痕、完好,違反扣1分。

      22、地毯平整、無破損、無卷邊、無變形,違反扣1分。

      23、瓷器無缺口、無裂痕、完好,違反扣1分。

      24、定期對空調、抽油煙機等機械設備進行整形和保養,違反扣1分。

      25、滅火箱等消防設備齊全、定期檢查,違反扣1分。

      第十條、賓客投訴

      1、電話詢問,回頭交換賓客意見或局面反映情況,一般性合理投訴(經調查屬實)扣3-10分。

      2、因員工個人工作原因造成客人投訴、打折、拒付,需員工個人負責賠償,扣5-20分。

      第3篇 l礦采煤安全質量管理處罰條例

      1、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中高不夠(1.8米),罰款100元;上下付巷高度達不到規定每米罰款10元。

      2、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抬棚及大檔梁缺少柱子或柱子落壓,每根罰款100元。

      3、超前支護沒背或沒背緊者,每處罰款5元。

      4、發現歪旋、迎山不照、伸蜷腿每對棚罰款20元。

      5、落壓柱每根10元。

      6、采面棚距350-400mm,違者罰款10元。

      7、采面網不連接一處罰款10元。

      8、回采工作面上寬低于2米少1公分罰款10元。

      9、幫頂少打一根椽子者罰2元。

      10、空頂超過2公寸,每公寸罰款10元。

      11、舍幫每空一處(低于三用閥以下者)罰款50元。

      12、柱子低于60公分高于70公分,每根罰款10元。

      13、防倒鏈發現一根不掛或不起作用一次罰款10元。

      14、各區隊衛生區不衛生,每米罰款5元。

      15、采掘工作面每發現一次不掛瓦斯報警儀者罰款500元。

      16、回采工作面打場厚度超過1米者,每10公分罰款20元。

      17、中排柱子離溜子保持20公分,否則每處罰款10元。

      18、回采工作面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提前放頂一對罰款20元。

      19、回采工作面空頂距超過規定(大勢法),每一處罰款50元。

      20、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必須回收在大檔梁處,回收不及時罰款50元,(包括門簾閉子打嚴閉實)

      21、回采工作面下運輸巷回收不得落后5米,否則每超過1m罰款100元。

      22、回采工作面上下付巷超前支護每落后1米罰款100元。

      23、回采工作面必須有足夠備用材料。(長木不少于50根,短木不少于50根,鐵釬椽不少于40根,荊筢不少于20捆,椽子不少于20捆,否則每少1件罰款5元。)

      24、超前支護不成直線每米罰款20元。

      25、采面冒頂2對以上罰款200元,造成風路不通罰款1000元。

      26、回采工作面采放平行作業,一處罰款50元。

      員工有以下違反安全管理規定情形的,均觸及安全紅線,一律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瓦斯超限采煤工作面仍進行作業。

      2、害怕瓦斯超限影響生產,把瓦斯探頭其它東西包住瓦斯探頭的。

      3、擅自改變縮短放炮距離;未執行“三人聯鎖”和“一炮三檢”的放炮制度。

      4、違反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規定的行為,造成他人重傷的

      5、安檢員不蹲守作業地點和區域、有睡覺行為或工作嚴重失職造成事故的。

      6、無特殊工種操作資格證,擅自進行特殊工作操作。

      第4篇 采煤安全質量管理處罰條例

      1、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中高不夠(1.8米),罰款100元;上下付巷高度達不到規定每米罰款10元。

      2、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抬棚及大檔梁缺少柱子或柱子落壓,每根罰款100元。

      3、超前支護沒背或沒背緊者,每處罰款5元。

      4、發現歪旋、迎山不照、伸蜷腿每對棚罰款20元。

      5、落壓柱每根10元。

      6、采面棚距350-400mm,違者罰款10元。

      7、采面網不連接一處罰款10元。

      8、回采工作面上寬低于2米少1公分罰款10元。

      9、幫頂少打一根椽子者罰2元。

      10、空頂超過2公寸,每公寸罰款10元。

      11、舍幫每空一處(低于三用閥以下者)罰款50元。

      12、柱子低于60公分高于70公分,每根罰款10元。

      13、防倒鏈發現一根不掛或不起作用一次罰款10元。

      14、各區隊衛生區不衛生,每米罰款5元。

      15、采掘工作面每發現一次不掛瓦斯報警儀者罰款500元。

      16、回采工作面打場厚度超過1米者,每10公分罰款20元。

      17、中排柱子離溜子保持20公分,否則每處罰款10元。

      18、回采工作面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提前放頂一對罰款20元。

      19、回采工作面空頂距超過規定(大勢法),每一處罰款50元。

      20、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必須回收在大檔梁處,回收不及時罰款50元,(包括門簾閉子打嚴閉實)

      21、回采工作面下運輸巷回收不得落后5米,否則每超過1m罰款100元。

      22、回采工作面上下付巷超前支護每落后1米罰款100元。

      23、回采工作面必須有足夠備用材料。(長木不少于50根,短木不少于50根,鐵釬椽不少于40根,荊筢不少于20捆,椽子不少于20捆,否則每少1件罰款5元。)

      24、超前支護不成直線每米罰款20元。

      25、采面冒頂2對以上罰款200元,造成風路不通罰款1000元。

      26、回采工作面采放平行作業,一處罰款50元。

      員工有以下違反安全管理規定情形的,均觸及安全紅線,一律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瓦斯超限采煤工作面仍進行作業。

      2、害怕瓦斯超限影響生產,把瓦斯探頭其它東西包住瓦斯探頭的。

      3、擅自改變縮短放炮距離;未執行“三人聯鎖”和“一炮三檢”的放炮制度。

      4、違反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規定的行為,造成他人重傷的

      5、安檢員不蹲守作業地點和區域、有睡覺行為或工作嚴重失職造成事故的。

      6、無特殊工種操作資格證,擅自進行特殊工作操作。

      第5篇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見者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七條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三十一條 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工具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五章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義務。

      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義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三十六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有相應資格的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八條 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2003年11月12日國務院第28次常務會議通過,2003年11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3號發布,自2004年2月1日起實施)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設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定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做它用。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時,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哪個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五條 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布分項工程編至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單位,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房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能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明。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壞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棄、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單位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該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該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隊伍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第三十三條 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檢查。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三十五條 施工單位在使用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器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六條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每年至少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三十七條 作業人員進入新的人員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三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費有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第6篇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保證乳品質量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促進奶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乳品,是指生鮮乳和乳制品。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法律對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奶畜養殖者、生鮮乳收購者、乳制品生產企業和銷售者對其生產、收購、運輸、銷售的乳品質量安全負責,是乳品質量安全的第一責任者。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總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奶畜飼養以及生鮮乳生產環節、收購環節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乳制品生產環節和乳品進出口環節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乳制品銷售環節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部門負責乳制品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照職權負責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 發生乳品質量安全事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時報告、處理;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對有關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有領導責任的負責人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條 生鮮乳和乳制品應當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并根據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的結果及時組織修訂。

      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應當包括乳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乳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通用的乳品檢驗方法與規程,與乳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以及其他需要制定為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內容。

      制定嬰幼兒奶粉的質量安全國家標準應當充分考慮嬰幼兒身體特點和生長發育需要,保證嬰幼兒生長發育所需的營養成分。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疾病信息和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信息等,對發現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乳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立即組織進行風險評估,采取相應的監測、檢測和監督措施。

      第七條 禁止在生鮮乳生產、收購、貯存、運輸、銷售過程中添加任何物質。

      禁止在乳制品生產過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第八條 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商務部門,制定全國奶業發展規劃,加強奶源基地建設,完善服務體系,促進奶業健康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國奶業發展規劃,合理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奶畜養殖規模,科學安排生鮮乳的生產、收購布局。

      第九條 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引導、規范奶畜養殖者、生鮮乳收購者、乳制品生產企業和銷售者依法生產經營。

      第二章 奶畜養殖

      第十條 國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勵、引導、扶持奶畜養殖者提高生鮮乳質量安全水平。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內安排支持奶業發展資金,并鼓勵對奶畜養殖者、奶農專業生產合作社等給予信貸支持。

      國家建立奶畜政策性保險制度,對參保奶畜養殖者給予保費補助。

      第十一條 畜牧獸醫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向奶畜養殖者提供養殖技術培訓、良種推廣、疫病防治等服務。

      國家鼓勵乳制品生產企業和其他相關生產經營者為奶畜養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務。

      第十二條 設立奶畜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所在地人民政府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奶畜養殖規模;

      (二)有與其養殖規模相適應的場所和配套設施;

      (三)有為其服務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

      (四)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防疫條件;

      (五)有對奶畜糞便、廢水和其他固體廢物進行綜合利用的沼氣池等設施或者其他無害化處理設施;

      (六)有生鮮乳生產、銷售、運輸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奶畜養殖場、養殖小區開辦者應當將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名稱、養殖地址、奶畜品種和養殖規模向養殖場、養殖小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奶畜養殖場應當建立養殖檔案,載明以下內容:

      (一)奶畜的品種、數量、繁殖記錄、標識情況、來源和進出場日期;

      (二)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等投入品的來源、名稱、使用對象、時間和用量;

      (三)檢疫、免疫、消毒情況;

      (四)奶畜發病、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

      (五)生鮮乳生產、檢測、銷售情況;

      (六)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奶畜養殖小區開辦者應當逐步建立養殖檔案。

      第十四條 從事奶畜養殖,不得使用國家禁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以及其他對動物和人體具有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物質。

      禁止銷售在規定用藥期和休藥期內的奶畜產的生鮮乳。

      第十五條 奶畜養殖者應當確保奶畜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健康標準,并確保奶畜接受強制免疫。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對奶畜的健康情況進行定期檢測;經檢測不符合健康標準的,應當立即隔離、治療或者做無害化處理。

      第十六條 奶畜養殖者應當做好奶畜和養殖場所的動物防疫工作,發現奶畜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報告,停止生鮮乳生產,并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疫病擴散。

      奶畜養殖者對奶畜養殖過程中的排泄物、廢棄物應當及時清運、處理。

      第十七條 奶畜養殖者應當遵守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制定的生鮮乳生產技術規程。直接從事擠奶工作的人員應當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

      奶畜養殖者對擠奶設施、生鮮乳貯存設施等應當及時清洗、消毒,避免對生鮮乳造成污染。

      第十八條 生鮮乳應當冷藏。超過2小時未冷藏的生鮮乳,不得銷售。

      第三章 生鮮乳收購

      第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奶源分布情況,按照方便奶畜養殖者、促進規模化養殖的原則,對生鮮乳收購站的建設進行科學規劃和合理布局。必要時,可以實行生鮮乳集中定點收購。

      國家鼓勵乳制品生產企業按照規劃布局,自行建設生鮮乳收購站或者收購原有生鮮乳收購站。

      第二十條 生鮮乳收購站應當由取得工商登記的乳制品生產企業、奶畜養殖場、奶農專業生產合作社開辦,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頒發的生鮮乳收購許可證:

      (一)符合生鮮乳收購站建設規劃布局;

      (二)有符合環保和衛生要求的收購場所;

      (三)有與收奶量相適應的冷卻、冷藏、保鮮設施和低溫運輸設備;

      (四)有與檢測項目相適應的化驗、計量、檢測儀器設備;

      (五)有經培訓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證明的從業人員;

      (六)有衛生管理和質量安全保障制度。

      生鮮乳收購許可證有效期2年;生鮮乳收購站不再辦理工商登記。

      禁止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開辦生鮮乳收購站。禁止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收購生鮮乳。

      國家對生鮮乳收購站給予扶持和補貼,提高其機械化擠奶和生鮮乳冷藏運輸能力。

      第二十一條 生鮮乳收購站應當及時對擠奶設施、生鮮乳貯存運輸設施等進行清洗、消毒,避免對生鮮乳造成污染。

      生鮮乳收購站應當按照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對收購的生鮮乳進行常規檢測。檢測費用不得向奶畜養殖者收取。

      生鮮乳收購站應當保持生鮮乳的質量。

      第二十二條 生鮮乳收購站應當建立生鮮乳收購、銷售和檢測記錄。生鮮乳收購、銷售和檢測記錄應當包括畜主姓名、單次收購量、生鮮乳檢測結果、銷售去向等內容,并保存2年。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生鮮乳價格的監控和通報,及時發布市場供求信息和價格信息。必要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由價格、畜牧獸醫等部門以及行業協會、乳制品生產企業、生鮮乳收購者、奶畜養殖者代表組成的生鮮乳價格協調委員會,確定生鮮乳交易參考價格,供購銷雙方簽訂合同時參考。

      生鮮乳購銷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生鮮乳購銷合同示范文本由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條 禁止收購下列生鮮乳:

      (一)經檢測不符合健康標準或者未經檢疫合格的奶畜產的;

      (二)奶畜產犢7日內的初乳,但以初乳為原料從事乳制品生產的除外;

      (三)在規定用藥期和休藥期內的奶畜產的;

      (四)其他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

      對前款規定的生鮮乳,經檢測無誤后,應當予以銷毀或者采取其他無害化處理措施。

      第二十五條 貯存生鮮乳的容器,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在擠奶后2小時內應當降溫至0-4℃。

      生鮮乳運輸車輛應當取得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核發的生鮮乳準運證明,并隨車攜帶生鮮乳交接單。交接單應當載明生鮮乳收購站的名稱、生鮮乳數量、交接時間,并由生鮮乳收購站經手人、押運員、司機、收奶員簽字。

      生鮮乳交接單一式兩份,分別由生鮮乳收購站和乳品生產者保存,保存時間2年。準運證明和交接單式樣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鮮乳質量安全監測體系建設,配備相應的人員和設備,確保監測能力與監測任務相適應。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生鮮乳質量安全監測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生鮮乳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生鮮乳進行監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權限及時公布監督抽查結果。

      監測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任何費用,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列支。

      第四章 乳制品生產

      第二十八條 從事乳制品生產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所在地質量監督部門頒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

      (一)符合國家奶業產業政策;

      (二)廠房的選址和設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三)有與所生產的乳制品品種和數量相適應的生產、包裝和檢測設備;

      (四)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

      (五)有符合環保要求的廢水、廢氣、垃圾等污染物的處理設施;

      (六)有經培訓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證明的從業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質量監督部門對乳制品生產企業頒發食品生產許可證,應當征求所在地工業行業管理部門的意見。

      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乳制品生產。

      第二十九條 乳制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質量管理制度,采取質量安全管理措施,對乳制品生產實施從原料進廠到成品出廠的全過程質量控制,保證產品質量安全。

      第三十條 乳制品生產企業應當符合良好生產規范要求。國家鼓勵乳制品生產企業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提高乳制品安全管理水平。生產嬰幼兒奶粉的企業應當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

      對通過良好生產規范、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認證的乳制品生產企業,認證機構應當依法實施跟蹤調查;對不再符合認證要求的企業,應當依法撤銷認證,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 乳制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生鮮乳進貨查驗制度,逐批檢測收購的生鮮乳,如實記錄質量檢測情況、供貨者的名稱以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并查驗運輸車輛生鮮乳交接單。查驗記錄和生鮮乳交接單應當保存2年。乳制品生產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生鮮乳收購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購進生鮮乳。

      乳制品生產企業不得購進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超標,或者含有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致病性的寄生蟲和微生物、生物毒素以及其他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生鮮乳。

      第三十二條 生產乳制品使用的生鮮乳、輔料、添加劑等,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

      生產的乳制品應當經過巴氏殺菌、高溫殺菌、超高溫殺菌或者其他有效方式殺菌。

      生產發酵乳制品的菌種應當純良、無害,定期鑒定,防止雜菌污染。

      生產嬰幼兒奶粉應當保證嬰幼兒生長發育所需的營養成分,不得添加任何可能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和生長發育的物質。

      第三十三條 乳制品的包裝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如實標明產品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保質期,產品標準代號,貯存條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的化學通用名稱,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

      使用奶粉、黃油、乳清粉等原料加工的液態奶,應當在包裝上注明;使用復原乳作為原料生產液態奶的,應當標明“復原乳”字樣,并在產品配料中如實標明復原乳所含原料及比例。

      嬰幼兒奶粉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詳細說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第三十四條 出廠的乳制品應當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

      乳制品生產企業應當對出廠的乳制品逐批檢驗,并保存檢驗報告,留取樣品。檢驗內容應當包括乳制品的感官指標、理化指標、衛生指標和乳制品中使用的添加劑、穩定劑以及酸奶中使用的菌種等;嬰幼兒奶粉在出廠前還應當檢測營養成分。對檢驗合格的乳制品應當標識檢驗合格證號;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檢驗報告應當保存2年。

      第三十五條 乳制品生產企業應當如實記錄銷售的乳制品名稱、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檢驗合格證號、購貨者名稱及其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

      第三十六條 乳制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乳制品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險或者可能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或者生長發育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報告有關主管部門,告知銷售者、消費者,召回已經出廠、上市銷售的乳制品,并記錄召回情況。

      乳制品生產企業對召回的乳制品應當采取銷毀、無害化處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

      第五章 乳制品銷售

      第三十七條 從事乳制品銷售應當按照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有關證照。

      第三十八條 乳制品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制度,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乳制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并建立乳制品進貨臺賬,如實記錄乳制品的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從事乳制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應當建立乳制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批發的乳制品的品種、規格、數量、流向等內容。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2年。

      第三十九條 乳制品銷售者應當采取措施,保持所銷售乳制品的質量。

      銷售需要低溫保存的乳制品的,應當配備冷藏設備或者采取冷藏措施。

      第四十條 禁止購進、銷售無質量合格證明、無標簽或者標簽殘缺不清的乳制品。

      禁止購進、銷售過期、變質或者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乳制品。

      第四十一條 乳制品銷售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第四十二條 對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和生長發育的乳制品,銷售者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追回已經售出的乳制品,并記錄追回情況。

      乳制品銷售者自行發現其銷售的乳制品有前款規定情況的,還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通知乳制品生產企業。

      第四十三條 乳制品銷售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購貨憑證,履行不合格乳制品的更換、退貨等義務。

      乳制品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履行更換、退貨等義務后,屬于乳制品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的責任的,銷售者可以向乳制品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追償。

      第四十四條 進口的乳品應當按照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進行檢驗;尚未制定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可以參照國家有關部門指定的國外有關標準進行檢驗。

      第四十五條 出口乳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保證其出口乳品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同時還符合進口國家(地區)的標準或者合同要求。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奶畜飼養以及生鮮乳生產環節、收購環節的監督檢查。縣級以上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加強對乳制品生產環節和乳品進出口環節的監督檢查。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乳制品銷售環節的監督檢查。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乳制品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督管理。監督檢查部門之間,監督檢查部門與其他有關部門之間,應當及時通報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信息。

      畜牧獸醫、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定期開展監督抽查,并記錄監督抽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需要對乳品進行抽樣檢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列支。

      第四十七條 畜牧獸醫、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在依據各自職責進行監督檢查時,行使下列職權:

      (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檢驗報告等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乳品以及違法使用的生鮮乳、輔料、添加劑;

      (五)查封涉嫌違法從事乳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扣押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對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險或者可能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和生長發育的乳制品,責令并監督生產企業召回、銷售者停止銷售。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生鮮乳購銷過程中壓級壓價、價格欺詐、價格串通等不正當價格行為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 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乳品生產經營者違法行為記錄,及時提供給中國人民銀行,由中國人民銀行納入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第五十一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公布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信息。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同級衛生主管部門通報乳品質量安全事故信息;乳品質量安全重大事故信息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公布。

      第五十二條 有關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奶畜養殖者、生鮮乳收購者、乳制品生產企業和銷售者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第五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畜牧獸醫、衛生、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舉報乳品生產經營中的違法行為。畜牧獸醫、衛生、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應當公布本單位的電子郵件地址和舉報電話;對接到的舉報,應當完整地記錄、保存。

      接到舉報的部門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于實名舉報,應當及時答復;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立即處理,不得推諉。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生鮮乳收購者、乳制品生產企業在生鮮乳收購、乳制品生產過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質量監督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的乳品,以及相關的工具、設備等物品,并處違法乳品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

      第五十五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違法乳品和相關的工具、設備等物品,并處違法乳品貨值金額 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

      第五十六條 乳制品生產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對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和生長發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產、不召回的,由質量監督部門責令停止生產、召回;拒不停止生產、拒不召回的,沒收其違法所得、違法乳制品和相關的工具、設備等物品,并處違法乳制品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

      第五十七條 乳制品銷售者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和生長發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銷售、不追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追回;拒不停止銷售、拒不追回的,沒收其違法所得、違法乳制品和相關的工具、設備等物品,并處違法乳制品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嬰幼兒奶粉生產過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或者生產、銷售的嬰幼兒奶粉營養成分不足、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從重處罰。

      第五十九條 奶畜養殖者、生鮮乳收購者、乳制品生產企業和銷售者在發生乳品質量安全事故后未報告、處置的,由畜牧獸醫、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收購的生鮮乳和相關的設備、設施等物品,并處違法乳品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有許可證照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

      (一)未取得生鮮乳收購許可證收購生鮮乳的;

      (二)生鮮乳收購站取得生鮮乳收購許可證后,不再符合許可條件繼續從事生鮮乳收購的;

      (三)生鮮乳收購站收購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禁止收購的生鮮乳的。

      第六十一條 乳制品生產企業和銷售者未取得許可證,或者取得許可證后不按照法定條件、法定要求從事生產銷售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二條 畜牧獸醫、衛生、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不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造成后果的,或者濫用職權、有其他瀆職行為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草原牧區放牧飼養的奶畜所產的生鮮乳收購辦法,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本條例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 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措施和獎罰條例

      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措施和獎罰條例

      一、工程質量管理措施

      (一)管理機構

      1、公司設立質安部,分公司設立質安科,其主要組織開展iso9002質量體系管理工作,組織督促各項目部的工程質量,貫徹落實公司的有關質量管理和各項管理措施,完成公司預定的年度創優目標,并對各項目部工程質量進行檢查和技術指導。

      2、項目部設立專職質安員,其主要組織各施工班組貫徹落實公司的各項質量管理制度和具體措施,組織班組開展自檢、互檢活動,嚴格按施工規范、規定及設計要求施工,把好工程質量驗收關,杜絕不合格產品的產生,確保工程質量。

      (二)管理職責

      質安部職責:

      1、主要負責分部工程、單位工程的質量評定,以及分項工程的質量抽查和單位工程初驗。

      2、主要分部工程質量為:人防、基礎、主體、裝飾屋面驗收,關鍵分項工程為:地基驗槽、樁基,結構吊裝以及專業分項等。

      3、負責檢查各分公司項目部質量保證體系配備、運轉情況、質量管理人員到位情況。

      4、對工程質量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對在檢查中出現的問題要及時開出整改通知單,并做好跟蹤檢查,同時要做好書面檢查。

      5、執行公司制訂的《工程質量檢查處罰實施細則》,對在檢查中違反操作規程和存在質量隱患,要及時作出處罰決定。

      6、組織開展各種質量管理檢查活動,對創優工程要及時做好跟蹤、檢查和管理。

      7、負責本公司(上海)各工程項目的質量巡查和抽檢、檢驗,發現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分項工程應及時開具整改單,指令項目部組織人員整改,并做好跟蹤檢查工作。

      8、負責公司每季度組織的工程質安大檢查,并落實檢查中的不符合情況的驗收。

      分公司、項目部質量職責:

      1、負責分公司工程質量檢驗評定。

      2、按照公司下達的質量標準和目標要求、實施質量管理工作。

      3、項目部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及質量目標要求訂立切實可行的施工組織設計和質量保證措施。

      4、嚴格把好原材料進貨質量驗收關,特別對鋼材、水泥等主要材料,必須做到先復試后使用。

      5、遵守樣板引路制度,督促每個分項作業能制訂樣板,明確施工工藝和驗收要求,經有關部門的驗收認可后,方可大面積施工。

      6、遵守施工掛牌制度,對完成的產品標明管理者,施工日期及檢驗結果。

      7、遵守成品保護制度,對完成的產品采取有效保護,保證產品免受質量損失惡化交付時的完整性。

      8、遵守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制度,如發生工程質量事故,應立即向公司質安部報告事故情況,并做好事故現場的保護工作,協助上級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9、對上級各部門檢查出來的質量問題,要組織人員積極整改,做好'三定'措施,并把整改情況用書面形式報檢查部門。

      10、負責各分項工程施工前的質量交底,過程中的質量控制,施工后的質量驗收。

      (三)檢驗流程

      分項分部工程質量檢驗評定:

      1、分項工程完成后,應在施工班組自檢、互檢的基礎上,由施工員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分項工程質量檢驗評定,填寫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項目專業技術負責人核定等級簽字。

      2、分部工程所含有的分項工程已全部完成后,由項目部施工員根據所含的分項工程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填寫分部(子分部)工程驗收記錄,上報公司質安部。質安部在收到質安科、項目部分部工程質量內部核驗申請表后,會同分公司、項目部有關人員對該分部工程進行質量核查評定,符合要求后,在建設工程質量內部核驗申請表上核定質量等級,并簽字、蓋章。(附樣張)

      3、質安部接到項目部通知后,組織有關人員對地基驗槽、樁基、基礎、中間結構、結構吊裝、專業分項的質量進行質量檢查。符合要求后,即評定等級,并簽字、蓋章。

      4、項目部聯系建設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在分部(子分部)工程驗收記錄表及質量證明單或裝飾工程中間驗收單簽字蓋章,并要求監理單位及時提供書面評估報告。

      5、項目部在建設工程質量內部核驗申請表、及質量驗收證明單,監理評估報告等資料手續辦理齊全后,可向受監質監站報驗。

      單位工程竣工核驗評定

      1、單位工程所含分部分項工程已全部完成,由項目部填寫建設工程質量內部核驗申請表。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表的有關內容,但不評定結論。

      2、質安部在收到以上資料后,即組織有關人員(觀感評定三人以上)到施工現場進行質量檢查、工程資料檢查,符合要求后,填寫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核查記錄、單位(子單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檢驗資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記錄和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核查記錄,核定后由項目經理簽字。

      3、項目部聯系建設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在核驗申請表上簽字蓋章,并要求監理單位提供書面評估報告等所有資料方可向有關單位提出報驗。

      (四)管理要求

      1、根據總公司制訂的質量方針目標,各級質量管理部門要落實各項具體措施,分公司質安科每月組織一次質量檢查,平時實行督促檢查指導。并作出書面報告,但分公司的各級管理機構必須設立齊全有效。

      2、主要分部工程、單位工程竣工驗收,項目部必須提前通知分公司質安科,未經質安科預驗評定,該工程質量評定表上不予蓋章,重新核驗合格后,方可上報。

      3、未經檢查評定分項工程質量等級,未達到合格要求,不準進入下道工程的施工。

      4、基礎未經質量監督站核驗達到合格標準的,不準進行回填土。

      5、基礎未經核驗,需繼續上部結構施工,須取得上級主管部門和質監站的同意。高層建筑有地下室(人防)的上部結構控制在2-3層完成前,基礎核驗必須完成,否則不得繼續結構施工。設計或施工組織設計有特殊要求除外。

      6、主體結構未經質監站核驗或核驗未達到合格標準,不準進行裝飾施工。

      7、未通過質監站進行裝飾工程中間驗收的平頂、隔斷不得封板,未通過質監中間驗收的玻璃幕墻結構,不得安裝框扇或玻璃。

      8、項目部土建工程和安裝工程的隱蔽工程驗收,由項目部質量員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并填寫隱蔽工程驗收單。分公司質安科負責對隱蔽工程的抽查。

      9、單位工程質量核驗必須達到一次合格,凡達不到合格標準,不得向上級報驗。各項目部在施工中發生質量問題,及時上報質安科,及公司質安部和技術部,由質安部會同技術有關部門提出方案進行整改。

      10、由分承包完成的分部,分項工程質量評定、核驗。納入公司正常的質量管理范圍和核驗程序,其技術資料、質量保證資料必須達到有關規定要求。

      11、項目部、質安科質量管理人員必須認真按《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和國家現行施工驗收規范進行工程質量的驗收、核定,認真按質監站頒發的各項'工程質量核驗要求'和'工程質量核驗標準化程序'檢查、驗收,核定工程質量等級,做好質監核驗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五)資料管理

      1、嚴格按照公司的iso9002標準和上級有關部門對施工技術資料的規定、要求,做好工程技術資料。

      2、各類資料必須真實及時反映,工程各階段的質量情況。

      3、各項目部都應落實專人負責工程技術資料的收集、管理。

      4、各類表式應認真填寫,不留空格、無涂改,字跡清楚。

      5、各類資料的收集應與工程進度同步,對各種原材料要及時收集質量保證書、合格證。部分材料還須收集準用證,以及主材如鋼材、水泥等材料的試驗和化驗報告。

      6、各類分項工程質量評定表,班組自檢、互檢記錄,由各級質量員技術員按實測結果,真實記錄填寫。嚴格杜絕后補、偽造的質量記錄。

      7、分部單位工程驗收前,項目部專職資料員按照上級有關部門的要求整理匯總全部工程資料,按標準分類裝訂成冊,以便質監站核查。

      8、竣工圖的編制須嚴格按公司iso9002標準和各地區城市建設檔案館關于竣工圖的編制要求認真如實地編制。

      9、工程竣工驗收后,將裝訂成冊的資料、竣工圖分別移交公司技術科和業主存檔。

      (六)回訪維修

      為貫徹落實各地區建筑業管理辦公室和質量監督部門有關對竣工住宅工程一年一次質量大檢查的要求,結合公司質量手冊程序的標準,特制定以下規定:

      1、項目部負責按保修合同規定進行日常維修工作。

      2、保修期內的日常維修回訪(住宅工程以第一戶居民入住日開始,其他工程以建設單位簽署竣工驗收證明交付鑰匙后開始)。

      3、項目部在工程竣工交付后,即由專人負責對已進戶的用戶進行跟蹤回訪。對用戶提出的質量問題以最短時間內回訪落實,組織專業維修班子以最快速度進行維修,填寫好維修記錄,修理完畢后須由顧客(用戶)簽字驗收。

      4、保修期間對維修、回訪及用戶投訴中反映的質量問題,應作好記錄和分析,為創建'用戶滿意住宅工程'打下基礎。

      5、分公司質安科在年初制訂回訪計劃上,會期項目部開展回訪工作。回訪單送公司質安部保存。

      二、安全生產管理措施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保證體系

      1、公司總經理為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認真貫徹執行'管生產必須先管安全'原則。

      2、公司設置'質安部'在主管副總經理的領導下開展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分公司設置質安科,在分公司主管領導下開展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3、公司所屬各項目部經理為各單位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下設安全組,具體工作受分公司'質安科'督促指導。

      4、各管理部門和各級管理人員必須制定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項目工程責任制要落實到具體管理人員。

      (二)工程開工前的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和文明施工的硬件設施

      1、項目工程開工前必須認真做好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和各專項方案,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制定相

      應的、有針對性和實用性的防范措施。

      2、項目工程開工前必須做到文明施工的硬件設施到位,如食堂、廁所、宿舍、大門、圍墻必須達到公司施工現場標準化管理實施要求。

      3、鉆孔灌注樁基工程必須做到硬地皮施工,沉淀池和泥漿槽必須砌筑規范。

      4、工地必須做到圍檔封閉施工,設置公司統一的七牌二圖和安全警示標志。

      5、各項目工程正式開工前必須將上述內容的實施情況書面報告公司質安科備案,不具備條件的不準開工。

      (三)安全教育及安全技術交底

      1、公司、分公司和所屬項目部的安全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專業知識培訓,取得資格證書和上崗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2、項目部所有施工人員必須做到三級安全教育后,新工人進場教育,方能進入施工現場,并做好安全知識測試記錄備案。

      3、特種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專業知識培訓和考核取得資格證書和上崗證書后方能上崗作業。

      4、項目工程的各班組必須開展安全學習和安全活動,以增強施工人員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5、項目經理和安全員第三年必須進行一次安全生產管理繼續教育,有利于重視安全生產管理。

      6、分公司質安科在工程施工前,向項目部進行安全技術總交底,由項目工程師或項目技術員向班組進行安全交底。

      (四)建立和健全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1、公司質安部對下屬項目部進行日常檢查,發現隱患簽發整改通知單,對存在重大隱患或整改不得力的項目部有權責令停工整改。

      2、公司質安部對下屬項目工程基礎、主體、裝飾階段三次檢查和大型機械設備、特種腳手架驗收必須到位,由項目部預查合格后上報質安部核查評語。

      3、分公司質安科組織各項目部安全負責人對所有項目部每月不少于一次檢查,并作出評價總結。

      4、各項目部必須制訂定期安全檢查制度,每月三次,嚴格落實執行,并有記錄備案。

      (五)安保體系

      項目部必須有項目經理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策劃,落實好職能人員,配備足夠的資源,確保安全保證體系的正常運轉。

      (六)防臺防汛工作

      1、各分公司各項目部在臺風、雨季、汛季期必須把防臺、防汛工作提到重要議事日程,建立防臺防汛領導小組。設立防臺、防汛聯絡電話,安排值班負責人員,組織搶災搶險隊伍,配備搶救災火器材,設置專用工具、倉庫等。

      2、各項目部必須將上述情況書面報告工程所在地政府各有關職能部門備案。

      (七)消防工作

      1、各項目工程部必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工作條例'的規定,制訂'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工作責任制',在施工現場配備滅火器材,并設專管人員,規模較大,工期較長的工地要組織業余消防隊,并開展有計劃的訓練,做到防患于未然。

      2、各項目工程部必須堅持做到三級動火審批制度,明火作業要安排監護人員和滅火措施。

      3、氧氣、乙炔瓶必須嚴格執行使用和儲存的規定。

      4、項目工程施工現場內禁止吸煙,要設立吸煙區域。

      5、油庫、油漆間、木工間和易燃易爆物品儲藏室必須設立專用倉庫,按規定設置和配備滅火器材,設立專人管理,要有醒目標志。

      (八)施工用電

      1、各項目工程必須嚴格執行建設部頒發的《jgj46-88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施工。

      2、各項目部施工現場用電設備和手持移動工具必須做到三級配電二級保護。

      3、各項目工程必須做到用電三相五線制和接地保護系統,電纜架空和電線架空敷設必須有絕緣綁扎,埋地電纜線必須設保護管。

      4、各項目部使用的電箱必須符合標準,移動拖箱做到一機、一閘、一箱。

      5、大型機械、塔吊、升降機、高層鋼管腳手架、井架必須要有可靠有效的避雷接地措施。

      6、各項目工程施工用電必須建立檔案(用電組織設計、計算書、用電分布圖、檢查)。

      (九)大型施工機械

      1、各項目工程部必須抓好大型施工機械的安全管理工作,凡是租賃的大型機械設備必須簽訂安全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2、塔式起重機和施工升降機必須經過勞動局和建筑業測試部門的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

      3、大型施工機械必須定崗定員持證操作,同時做好例保檢修工作,不得帶病運轉,不得違章作業,設立資料管理。

      4、大型施工機械拆裝前,各項目工程部必須按有關規定辦理好手續,同時必須有專項方案上報分公司質安科。

      (十)文明工作

      1、各項目部工程材料堆放必須歸檔堆放整齊,道路暢通,排水系統良好。

      2、工地食堂必須清潔,設置消毒、滅蠅、防塵措施,做到二級沉淀方能排放污水,炊事員必須經過當地防疫部門體檢合格方能上崗。食堂必須配備冰箱,做到生熟分開,生熟容器不混用,做好留樣登記,嚴禁向無證攤販購買飯菜。

      3、工地廁所必須隔距食堂30公尺,食堂必須辦理衛生許可證,廁所保持水源沖洗,制定管理制度,設專人負責,高層建筑每隔二層設臨時便桶。

      4、茶水桶應上鎖,設立消毒盒,嚴禁飲用生水。

      5、有條件的工地應設醫務室,無條件的應配備急救醫藥箱,配備各類應急藥品。

      6、生活處應設立垃圾桶,垃圾桶要加蓋,生活垃圾要及時清運,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不得混堆。

      7、臨時宿舍必須做到通風明亮,衣物用品要堆放整齊,制定宿舍管理制度和保潔制度。

      (十一)工傷事故處理

      1、項目工程部一旦發生事故,所屬單位必須在4小時內報告公司質安科,同時保護好事故現場,重大傷亡事故必須在24小時內書面上報,并同時上報工程所在地區的勞動局、公安和安監站等政府有關職能部門。

      2、重大傷亡事故由公司質安科赴現場進行調查,協同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組織事故調查小組進行調查處理。

      3、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項目工程部必須配合公司質安科,做好事故的調查取證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方便,同時要妥善處理好傷亡者家屬的安撫和善后工作。

      4、未盡事宜由公司質安部門負責處理,并上報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備案。

      三、獎罰條例

      (一)經營管理獎罰辦法

      1、經營行為大檢查受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表揚獎8000元,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評罰8000元。

      2、建設工程項目若先開工施工,后辦理合同簽訂和項目施工登記卡的,處以3000元罰款。

      3、開工前未辦理質監、安監、勞動局開工報告和建管所登記手續,每項處以500元罰款,并責令限期補辦。

      4、未經批準,擅自分包部分分部工程和分項工程,處以1000-5000元罰款。

      5、將分包工程發包給不符合工程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的,處以5000-20000元罰款。

      6、未經許可,擅自與他人簽訂工程合同、分包合同處以5000元罰款。

      7、招用和聘用勞動力,沒有辦理《用工合同或協議》,責令其改正,并處以一個勞動力500元的罰款。

      8、無上崗證的施工人員,每人處以200元的罰款,并責令其培訓上崗。

      9、工地進場施工,未將詳細地址、郵編、項目經理姓名、聯系電話報公司辦公室、財務科的處以500元罰款。

      10、工程竣工驗收結束后,未將工程交付單交公司經營科存檔的,處以項目部1000元的經濟處罰,并責令其限時上交。

      11、材料合同未通過經營部、科認可及蓋章的,處以合同價10%的罰款,并責令其限期補辦手續。

      (二)創優工程獎罰辦法

      1、上海市'白玉蘭'優質工程獎按10元/

      第8篇 公司質量管理獎懲條例

      某公司質量管理獎懲條例

      1.目的

      為促進各項質量管理制度的執行,提高全體員工的質量意識,保證質量體系的有效運行。公司將圍繞質量目標及其分解指標,對給公司產品質量提高有突出貢獻的人員、圓滿完成質量目標的人員給予獎勵;對達不到質量目標的、違反質量體系相關規定及質量事故的相關責任人員給予必要的處罰。

      2.適用范圍

      公司所有對產品或服務質量有直接影響的活動與人員。

      3.職責

      3.1對生產員工的質量獎懲,由品管部或生產部提出,經行政部簽核,品質主管批準后實施;

      3.2對車間主任級員工的獎懲,由部門經理提出經行政部經理簽核,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3.3對部門經理的獎懲由總經理提出并批準。

      3.4品管部經理負責監督本辦法的執行。

      4.主要內容

      4.1 質量獎懲

      4.1.1公司設立年度質量獎和月度質量獎用于獎勵生產一線的員工。月度獎為50元/人,年度獎為200元/人,納入車間員工等級工資。

      4.1.2及時發現質量事故的隱患,并向有關部門匯報或采取措施避免重大質量事故發生的人員,綜合考慮避免損失的大小、是否屬職責范圍等因素給予50-1000元的獎勵。

      4.1.3對于年度內質量水平三次獲得公司前三名、且每月均達到規定質量目標、考核年度內在公司工作滿6個月以上的員工,及為公司質量水平的提高或為避免重大質量事故有突出貢獻的人員,可評為公司的質量先進個人,予以表彰,并給予特別獎勵。

      4.1.4各級管理人員應嚴格按照《質量手冊》和《程序文件》的規定,行使相應的質量職責。因工作失職造成質量事故及公司財產損失的,對直接、主要責任人員按照《過失管理》相關條款處理。

      4.1.5對造成嚴重損失或累次出現質量事故的有關責任者根據損失大小、主觀和客觀的原因,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罰與罰款可同時進行)。

      4.2 車間質量獎考核方法

      4.2.1員工的考核

      4.2.1.1各車間生產工人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操作,確保生產過程的質量。對違規操作的人員給予10~100元的處罰,如因此造成產品不合格,追加不合格品處罰,并視情節可以給予行政處罰。

      4.2.1.2同一工序多人或小組操作,獎懲責任不能區分到個人時,由成員平均分攤或根據實際情況協調分攤。

      4.2.1.3對生產過程中故意以次充好,弄虛做假者,不按權限規定私下處理,或故意隱瞞質量問題等情況,第一次給予最后警告;第二次開除。

      4.2.1.4試模過程不列入考核范圍,但操作人員有責任及時將發現的質量問題向上級反映,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4.2.1.5自檢互檢,操作工按照操作規程作業,操作前檢查物料、操作完檢查產品是否合格。不合格品自檢發現并即刻自行糾正,扣罰按照質量獎系數1/2計算;未發現,流到下一道工序,互檢時發現,則按照質量獎系數全額處罰。每一位操作工有責任檢驗前面工序的產品質量,根據操作規程,互檢未能及時發現上一工序的質量問題,繼續加工,則同樣按照不合格品處罰。

      4.2.1.6因模具、設備、工裝非計劃性故障造成產品不合格,在自檢時發現,不記入對應操作工的不合格數;但是操作工必須停機,通知人員進行調試、維修,以免繼續生產不合格產品。調試、維修完成并確認后方可投入生產,否則繼續生產造成的不合格,記操作人員的不合格數。

      4.2.2.7顧客處發現的不合格品,上述條款同樣適用,處罰不底于質量獎系數的2倍。

      4.2.2.8批量生產時,對來料批次不合格,獎勵首先發現人10~30元,如果已經明確檢驗方法和標準,由操作工協助在線挑檢,質量獎參照過去或臨時調整質量獎系數計算。

      4.2.2.10操作工必須保護好產品標識的完整性和追溯性,如丟失標識,造成不合格產品不能追溯到責任人時,扣罰按照2元/個。

      4.2.2.11批次不合格超過30個為批次不合格,直接責任人處罰50~200。

      批量處罰分級參考:

      產品處置 報廢 可返工(不包括后加工遺漏) 無需返工

      處罰金額 200~ 150 150 ~ 100 100 ~ 50

      不合格率% 0 ~10 ~30 ~50 ~70~90 ~ 100

      基數+ 0 10 20 30 40 50

      4.2.2.12員工質量意識淡薄,要求整改糾正時質量態度惡劣,視情節嚴重,扣除10~200元,并視情節可以給予行政處罰。如造成了產品的不合格,則追加不合格品處罰。

      4.3車間主任考核

      4.3.1各車間主任對本車間的質量情況負全責,如出現批量事故和員工質量意識產生的處罰,該車間直接領導(主任)或間接領導承擔監督管理失職責任,處罰按照直接責任人處罰數額的 1/3~1倍。

      4.3.1車間主任質量考核納入月度績效考核,具體參加車間主任績效考核表;

      4.3.2當出現以下任一項時,扣除該車間主任當月全部批量事故分數。

      a. 損失2000元以上的質量事故;

      b. 因加工問題造成的整批顧客退貨或索賠或產品推遲出貨。

      4.4違反以上各項規定的責任人扣款最高限額為:車間主任500元,普通員工200元;如造成損失嚴重、或在操作中態度惡劣的將按照相關的行政處分及過失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4.5及時發現質量事故的隱患,向有關部門匯報或采取措施避免重大質量事故發生的人員,給予一次性獎勵。一次性獎勵的計算方法是:發現總數×獎勵基數=獎金。

      獎勵基數按不合格發現的難易、不合格對產品質量的影響程度定為0.1,0.3,0.5三檔。每發現一批批量不合格,獎金下限為10元、上限為1000元,如按上述公式計算出的獎金低于或高于規定的獎金上下限額,則要按上下限額處理。如果批量不合格由多人發現,則均分或根據實際協調分享獎金。

      5.獎懲程序

      5.1生產線發現的不合格獎懲,車間檢驗員負責每日統計各工序的不合格品數量并確定責任人(同時讓本人或車間主任及以上所屬領導)。每月5日前將上月的不合格數據匯總報品管部門,由品管部有關人員負責統計,并將結果交生產部/車間,納入當月工資計算,現場公布,報備行政部。

      5.2批量事故或其他原因的質量獎懲及非生產員工的質量獎懲,按照

      職責權限,由提出部門根據相關的檢驗結果、質量記錄、統計報告或質量問題處理報告等依據,填寫事件報告,報有關部門批準,并通告。每月4日前交本人、本部門、行政及留底各一份。行政部根據獎懲單在被獎懲人的當月工資發放時兌現。

      5.3對于批量事故或顧客反饋,由品管部組織編制質量問題的分析處理報告,并跟蹤落實情況。

      第9篇 酒店全面質量管理獎罰條例

      酒店全面質量管理獎罰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條例采用直接扣分值和加分值制,綜合每月總經理室組織各部門負責人進行定期檢查所扣分及平時由總經辦、值班經理巡視檢查扣分的分值來減發各部門當月績效、考評工資,部門工作特別出色,可酌情加分(質效分值為每分5元)。

      第二條、質檢對象:房務部、餐飲部、康樂部、廚房、工程部、營銷部、財務部、保安部、總經辦。質效分值為每分5元。

      第三條、質檢內容

      1、工作區域的清潔衛生質量;

      2、員工儀容儀表、禮節禮貌、組織紀律;

      3、服務操作規程;

      4、硬件設施設備維護與保養;

      5、客人投訴、表揚及建議等。

      第四條、具體實施評定辦法

      由總值班經理、質檢員定期及不定期檢查,檢查情況匯總到人力資源部。月末統計總分后給予處罰和獎勵。

      第二章 獎勵細則

      第五條、獎勵細則

      1、對酒店管理、服務做出重大貢獻者,特別是在對重要顧客的服務中獲得口頭表揚、書面表揚的,應給予重獎,視成績大、小獎3-20分。

      2、服務質量高,取得明顯經濟效益者,獎勵2-5分。

      3、嚴格控制成本,有明顯經濟效益者,獎勵2-10分。

      4、及時、妥善處理突發事件,使酒店免受損失者,獎勵2-50分。

      5、服務周到、熱情,忠于職守,并經常得到顧客口頭表揚、書面表揚者,獎勵1-5分。

      6、拾金不昧者,獎勵2-10分。

      7、舉報跑單、多收顧客的錢財或其他有損酒店利益的行為并查有實據者,獎勵1-10分。

      8、對賓館經營出謀劃策,提出有價值建議或使酒店取得明顯效益者,獎勵2-150分。

      9、為保護賓客、員工財產安全、見義勇為、有特殊功勞者,獎勵2-10分。

      10、在顧客有誤會或受到賓客無理取鬧、打罵的情況下,仍盡心盡力工作,打不還手、罵不還口者,設忠誠工作獎,獎勵2-10分。

      11、部門工作突出,每月所受質檢扣分最少,被評選為優秀部門,可酌情加部門質效分(3-10分)。

      12、員工舉報違規、違紀行為(除向其保密外),獎2-50分。

      13、注重酒店形象,維護酒店聲譽受到酒店領導表揚者獎2-10分/次。

      14、服務態度好,處處為賓客著想,幫助顧客解決困難,妥善處理顧客病、傷,受到賓客書面表揚者,獎2-10分。

      15、清潔衛生檢查優,能長期保持者,獎2-10分。

      16、見義勇為、維護酒店利益,對發現、排除重大隱患事故者,獎5-20分。

      17、員工當月無不良記錄,被評為先進工作者獎5-20分。

      18、技術革新,為酒店節能降耗作出貢獻者獎10-50分。

      19、代表酒店參加各種比賽獲得獎勵及名次者,獎20-50分。

      20、服務創新、經營創新、管理創新、菜品創新,帶來可觀經濟效益者,獎10-100分。

      第三章 處罰細則

      第六條、工作紀律及行為規范

      1、員工每月遲到、早退累計5分鐘給予警告,累計6-10分鐘扣1分。累計11-30分鐘扣5分,累計30-60分鐘扣10-20分。累計1小時以上扣30-100分。

      2、不修儀容,不著整齊的制服,不戴工號牌或戴禁戴的裝飾物者,(扣1-3分)。

      3、工裝臟、皺褶、不扣襯衣或外套領扣、挽袖、破損、開線掉(扣1-2分)。

      4、女員工宜淡妝,不能濃妝艷抹,避免用氣味濃烈的化妝品。不留長指甲、不涂指甲油、手鐲、(結婚戒指除外)、手鏈、項鏈、胸針等(違反扣1-2分)。

      5、上下班不按指定的員工通道行走或乘坐電梯者(因工作除外),違反扣(1-4分)。

      6、當班時串崗,圍堆聊天,擅自調班者,扣1-3分。

      7、在酒店公共場所大聲說笑,嬉笑打鬧者,扣1-3分。

      8、無禮貌用語,缺乏笑容,缺乏熱情者,扣1-3分,發現三次以上,予以警告或調換工種。

      9、掌握基本常用禮節(問候禮節、稱呼禮節、應答禮節、迎送禮節、操作禮節),違反每項扣2分。

      10、公共場所內做到'三讓、三輕、無惡語',違反每項扣1-2分。

      11、同客人交談,注意傾聽、精神集中、表情自然,不隨意打聽客人的談話或插嘴,違反扣1-2分。

      12、非當班時間,私自在客用場所逗留、閑逛者,扣1-3分。

      13、在服務工作時服務姿態不佳者,扣1-2分。

      14、未經允許使用提供給顧客的設施、設備、用品者,扣1-2分。

      15、禁止大聲呼叫、哼歌,在客人服務中有不良行為(違反扣1分)。

      16、在客人面前禁止打噴嚏、打哈欠、伸懶腰挖耳、鼻子、眼屎、搓泥垢、抓頭捎癢、修指甲、照鏡子,扣1分。

      17、工作中對客服務不使用普通話,扣2分。

      18、見了客人、上司不問候、不微笑,扣2-5分。

      19、見了客人及領導不站立,不迎接,扣2-5分。

      20、上班脫崗,扣2-5分。

      21、員工吵架,扣10-20分,打架者立即開除。

      22、泄露酒店機密,扣5-100分。

      23、管理人員不認真傳達、落實上級指示,不處理部門問題,不檢查清潔衛生,違反扣10-20分。

      24、由于管理人員管理不到位,使工作出現較大失誤,給酒店造成不良影響者,管理人員負連帶責任,扣5-20分。

      25、不準帶非酒店員工到工作崗位及員工宿舍,違反扣10-20分。

      26、浪費酒店物資、物品能源(水、電、氣等)的行為,違反扣5-20分。

      27、不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紙屑、亂扔煙頭雜物,做到制止別人亂扔,隨手拾起地面的垃圾,違反扣1-3分。

      28、工作不積極、不負責任,帶情緒上班,態度惡劣,引起賓客不滿者,扣5-20分。

      第七條、工作區域清潔衛生質量

      1、庭院、停車場干凈、無垃圾,違反扣2-5分。

      2、花木、花瓶、盆景、工藝品無灰塵、無異味、無害蟲,違反每項扣1分。

      3、照明燈具無

      灰塵、玻璃明亮、鏡面無跡印,違反每項扣1分。

      4、地面無污跡、無異味、潔凈、無衛生死角,違反每項扣2分。

      5、門窗和鏡面無灰塵、玻璃明亮、鏡面無跡印,違反每項扣1分。

      6、樓梯、欄桿、地腳線無灰塵、無污跡,違反每項扣1分。

      7、通道、過道、門廳干凈整潔、無雜物、堆積物、無衛生死角,保持暢通,違反每項扣1分。

      8、天花板無灰塵、無跡印、無蛛網,違反每項扣1分。

      9、臺面、家具無灰塵、無指印、水印、無污跡,違反每項扣1分。

      10、指示牌、收款柜、宣傳架、工作臺無灰塵無污跡,能正常使用,違反每項扣1分。

      11、窗簾無污跡、無脫鉤,違反扣1分。

      12、行李車、殘疾車、衣架、垃圾桶干凈,無積塵、明亮,違反每項扣1分。

      13、布草間整潔無污跡、無毛發、無異味,違反每項扣1分。

      14、空調、電視、冰箱、冰柜等電器設備無灰塵、無污跡,能正常使用,違反每項扣1分。

      15、房門內外、頂柜、門把、回門器無塵、無污跡,違反每項扣1分。

      16、電源插座、空調開關無塵,違反每項扣1分。

      17、衛生間潔具潔凈、無異物、無異味,違反每項扣1分。

      18、房間內空氣潔凈、無異味,違反每項扣1分。

      19、浴簾、浴室無水跡、無污跡,違反每項扣1分。

      20、工作車干凈、無污漬,擺放有序,違反扣1分。

      21、金屬器具光亮無積塵、無油污、水跡,違反每項扣1分。

      22、各種外用工具無積塵、無油污,違反每項扣1分。

      23、地毯干凈、無污跡、無異味、無雜物,違反每項扣1分。

      24、瓷器無灰塵、無污跡、無油漬,違反每項扣1分。

      25、玻璃器具無灰塵、無污跡、無指紋印,違反每項扣1分。

      26、食品有合格證、無過期、腐敗變質,違反每項扣1-5分。

      27、消防設備的外部無灰塵、擺放整齊,違反每項扣1分。

      28、廚房用具、工具、設備干凈、分開使用并有明顯標記,違反每項扣1分。

      29、食品'四隔離',違反扣1分。

      30、下水道、過濾網沖洗干凈,違反每項扣1分。

      31、庫房物品擺放有序、分類存放、有標簽、無雜物,違反每項扣1分。

      第八條、操作規程

      (一)、餐飲部

      1、擺臺規范、標準制一,不缺項,違反每項扣1分。

      2、熟悉當日菜品情況,不允許點出已沽清菜品,違反每項扣2分。

      3、掌握當日預定情況,了解預訂單位、經辦人、姓名、時間、標準、聯系電話,違反每項扣2分。

      4、熱情待客,迎送到位,違反每項扣1分。

      5、與賓客、上司對立行走不主動讓道、問好,違反每項扣2分。

      6、客人到達時,按先賓后主的原則,為賓客拉椅讓座,違反每項扣1分。

      7、點菜時,根據客人的多少,提醒客人控制點菜的數量,違反扣1分。

      8、一般情況下10分鐘內上酒水、上涼菜,15分鐘內上熱菜,違反扣3分。

      9、主動為客人點煙,將脫下的衣服掛好等細節服務,違反每項扣1-4分。

      10、嚴格按照服務操作規程進行操作,不得擅自取消服務環節,違反每項扣1-4分。

      11、正常情況下送餐服務應在接單后15分鐘內完成任務,違反扣1分。

      12、嚴禁攜帶私人物品進入營業場所,違反扣1分。

      (二)、房務部

      1、客房房間用品按規定擺放,不缺項,違反每項扣1分。

      2、嚴格按照崗位程序進行操作,不得擅自取消某個環節,違反每項扣1分。

      3、熟悉各樓層房間價格和房態,違反扣1分。

      4、熟悉房間設施設備情況,能正確使用,違反扣1分。

      5、及時、準確地填寫各種報表,違反扣1分。

      6、庫房工作車、物品(工具)分類擺放整齊,違反每項扣1分。

      7、一般情況下整理房間在30分鐘內完成,違反扣1-3分。

      8、不得挪用客用品或將客用品帶出酒店,違反扣20-100分。

      9、嚴格執行鑰匙管理制度,違反扣5分。

      10、客人退房后,查房迅速、準確不遺漏,按程序操作,應在2分鐘內完成,違反扣1-3分。

      11、嚴格遵守《客房管理制度》,違反扣1-3分。

      (三)、前廳部

      1、熟悉酒店各部門營業時間、服務項目及價目,違反扣1分。

      2、準確記錄客人的預定要求,正確填好交班本,違反扣1-3分。

      3、嚴格按照服務操作規程進行接待服務,不得擅自取消某一環節,違反每項扣2-5分。

      4、賓客到達酒店后,禮賓員應主動為其開門、問好、熱情接待,嚴禁冷漠、不理睬,違反扣2-5分。

      5、賓客到達前廳后,接待員應主動問好、熱情接待,根據客人要求做準確而詳細的介紹,嚴禁冷漠、不理睬,違反扣2-5分。

      6、團隊接待,做好前期準備工作及跟蹤服務,起到協調各相關部門的作用,違反扣1-3分。

      7、建立客房檔案及客人投訴書面整理上報情況,違反扣2分。

      8、網絡部負責定期進行計算機儲存、設備清理殺毒,保證計算機無毒運行,違反扣1-2分。

      9、客人到達總臺,應在2分鐘內完成入住登記,違反扣1分。

      10、嚴格遵守《前廳銷售管理制度》,違反扣1分。

      (四)、康樂部

      1、物品按規定擺放,不缺項,違反扣1分。

      2、嚴格按照崗位程序進行接待服務,不得擅自取消某個環節,違反每項扣1分。

      3、熟悉康樂各項服務項目及價目,違反扣1分。

      4、熟悉各種酒水名稱、價目,違反扣1分。

      5、熱情待客、迎送到位,違反扣1分。

      6、嚴格遵守《賓館管理制度》,違反扣1-10分。

      (五)、保安部

      1、忠于職守,警覺性高,違反扣1分。

      2、停車場保證進出車輛的暢通,指揮車輛停放有序,做好車輛登記工作,發放停車證,執行物價部門的車輛收費標準,保護車輛安全,違反扣1-10分。

      3、禁止小商販進入酒店區域,違反扣1分。

      4、搬運物質(物品)出停車場時,必須憑出門條,做好記錄,違反扣2-5分,情節嚴重者另行處理。

      5、自行車、摩托車停放時,按規定區域內停車,不得隨意亂放,違反扣1分。

      6、每周開展安全巡查,及時發現安全隱患,違反扣1-2分。

      7、定期對消防設施、設備進行檢測是否有效,能正常使用,違反扣2-5分。

      8、集中義務消防訓練1次以上,進行業務學習和實地滅火演練,違反扣1分。

      9、緊急事件,需保安部協助應在3分鐘趕到現場,違反扣2分。

      10、嚴格遵守《保安管理制度》,違反按管理制度進行扣罰。

      (六)、工程部

      1、未經工程部經理批準,外來人員嚴禁出入配電房等重地,違反扣1-2分。

      2、每月對客房設施設備進行檢修、保養,違反扣2分。

      3、遵守工程部門的設備操作規程,不得擅自取消操作規程,違反扣1-3分。

      4、一般維修從接到《維修通知單》或電話通知報修修復不超過8個工作小時,不能修復,回復不超過2小時,違反扣1-5分。

      5、加急維修,在10分鐘內趕到現場解決,對不能修復,回復時間必須在1小時內,違反扣1分。

      6、值班人員有高度責任心,及時發現故障,并做好記錄,對不能修復事項,應立即通知上級,違反扣2分。

      7、嚴格遵守《工程管理制度》,違反者,按相關制度執行。

      第九條、硬件設施維護與保養

      1、圖文、信息標志正規、完整、無褪色、無變形,違反扣2分。

      2、花木、盆景無枯枝敗葉、修剪效果好,違反扣1分。

      3、照明燈具完好、有效,違反扣1分。

      4、地面平整、無破損,違反扣1分。

      5、門窗無破損、完好有效,違反扣1分。

      6、天花板無破損、無變形、無脫落,違反扣1分。

      7、墻面、墻紙無破損、無裂痕、無脫落,違反扣1分。

      8、扶梯無脫落、無破損,違反扣1分。

      9、柱子無破損、無脫落、無劃痕,違反扣1分。

      10、回門器無故障、完好使用,違反扣1分。

      11、家具穩固、完好、無變形、無膠漆、無破損,違反扣2分。

      12、電視、電話等電器設備完好、有效無破損,違反扣1分。

      13、窗簾掛整齊、無破損、無脫鉤,違反扣1分。

      14、印刷品完好、正規、字跡圖案清晰、無皺者、無涂抹,違反扣1分。

      15、文件夾平整、無劃痕,違反扣1分。

      16、布草完好、無破損,違反扣1分。

      17、各種單據完整、無缺損,違反扣1分。

      18、面盆、馬桶、浴室等無堵塞,違反扣1分。

      19、不銹鋼制品、器具光亮、不變形定期保養,違反扣1分。

      20、健身設施設備有效、完好、定期保養,違反扣1分。

      21、玻璃器具無裂痕、完好,違反扣1分。

      22、地毯平整、無破損、無卷邊、無變形,違反扣1分。

      23、瓷器無缺口、無裂痕、完好,違反扣1分。

      24、定期對空調、抽油煙機等機械設備進行整形和保養,違反扣1分。

      25、滅火箱等消防設備齊全、定期檢查,違反扣1分。

      第十條、賓客投訴

      1、電話詢問,回頭交換賓客意見或局面反映情況,一般性合理投訴(經調查屬實)扣3-10分。

      第10篇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條例范文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見者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七條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三十一條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工具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五章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義務。

      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義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三十六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有相應資格的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八條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2003年11月12日國務院第28次常務會議通過,2003年11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3號發布,自2004年2月1日起實施)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設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定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做它用。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時,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哪個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五條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布分項工程編至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單位,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房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能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明。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壞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棄、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單位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該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該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隊伍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第三十三條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檢查。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在使用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器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每年至少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三十七條作業人員進入新的人員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費有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第11篇 建筑施工質量管理處罰條例3

      建筑工程施工質量管理處罰條例(三)

      '質量是企業的生命','企業以質量取勝'。為了搞好工程質量,使工程順利施工,特制定以下管理處罰條例。

      一、工地技術員,質量員應向各班組進行技術,質量交底。未經交底盲目施工,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按有關條例處理,班組長應及時按交底內容向每位職工進行上崗教育,并做好記錄。

      二、每位職工操作必須嚴格認真,細致負責,嚴格按西安市質量驗收規范操作,生天由工地質量員進行檢測驗收,發現不符合要求的現象按以下條例進行罰款。

      1、砼澆搗需指定專人澆搗,出現蜂窩麻面和漏震現象,處以210-500元罰款,嚴重造成返工者,浪費材料由班組或個人承擔,每層無出現蜂窩麻面和漏震現象獎勵。

      2、有炸模現象由木工班負責鑿平,每出現一處罰款50-100元,炸模嚴重而造成砼浪費,浪費的材料由班組支持材料費,放樣支模幾何尺寸不符合罰款3元/處。

      3、鋼筋取樣料加工出現尺寸不符合而造成材料浪費罰款20元,鋼筋保護層不符合要求罰款5元,綁扎接頭不符合要求每處5元,綁扎不符合15元,焊接接頭不符合5元/處,彎起點偏移6元,網眼尺寸箍筋大小,間距不合要求罰款6元。

      4、砌磚工程出現 同縫瞎疑現象每處罰款2元,漏放拉結筋罰每處2元,留槎方法及部位不正確罰款5元/處,灰縫隙不飽滿每米0.5元,灰縫厚度不符合要求每米1元,墻面砂灰光潔,落地灰清掃干凈,輔灰不超過50cm,砌磚濕度不低于70%。

      5、抹灰工程垂直度,平整度不符合要求罰款3元/處,樓地面找平層平整不符合要求3元/處,空鼓2元/處,陰陽角要垂直,踢腳線要水平,砂漿當天要用完,返工材費及人工自負。

      6、每天檢查合格率,應達到90%以上,達不到90%者,對班組長進行處罰。

      7、各班組粉刷,砌筑用水泥砂漿,水泥混合砂漿嚴禁隔夜拌和到施工點,如發現一次按每翻斗車罰100元。

      8、其它分部分項工程的處罰條例另行公布。

      三、質量員要求返工重做的項目,必須返工。造成材料,人工浪費和工期延誤,一切費用由班組個人承擔。

      四、罰款處理由質量員列出清單(以一個月為單位),項目經理批準后交財力科實施,罰款處理一經作出必須執行,從職工(班組當月工資中扣除。

      ****項目部

      質量管理處罰條例(11篇范文)

      “質量是企業的生命”,“企業以質量取勝”。為了搞好工程質量,使工程順利施工,特制定以下管理處罰條例。一、 工地技術員,質量員應向各班組進行技術,質量交底。未經交底盲目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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