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設施管理章程規范
安全設施的管理問題是企業都關心的問題,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安全設施的管理章程”,歡迎大家閱讀。
安全設施是確保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運行的必要設施,必須保證各項安全設施的完好、可靠、靈敏,特制訂本章程:
1. 建立安全設施檔案,正確記載安全設施原始記錄、運轉、檢測、檢驗、維修等情況。
2. 重要安全設施要有專管人員,并加強日常監護,保證安全設施完好。
3. 按國家規定,每年安全設施投入按固定資產更新和技術改造資金中提取的20%,用于安全設施資金的投入。
4. 對設備的安全設施要依據“四有四必”的原則,達到有軸必有套、有輪必有罩、有臺必有欄、有坑必有蓋的要求。
5. 安全閥應靈敏、可靠,且每年應校驗一次。
6. 防爆片應有資質單位制造,并有產品合格證。
7. 壓力表應符合安裝使用要求,確保正確性,每半年校驗一次。
8. 液位計應保持清晰、易見,有防止破損的保護罩。
9. 安全設施發現有不完好或失效時應及時更換。
10. 溫度、警示、警報、聯鎖各類電器、儀表等,要處于可靠運行狀態。
第2篇 供電設施防雷的安全管理
供電設施遭雷擊時,上百萬伏的高壓會沿著導線傳播,擊穿供電線路上的供電和用電設備,還可能造成人身傷亡事故,造成很大的經濟損失。防雷管理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內容,一是根據國家的防雷標準安裝好防雷器具。二是管好防雷器具,保證雷雨季節防雷器具正常工作。
1、變配電所的防雷器具
變配電所屬于一級防雷建筑物,按照規定變配電所應裝避雷針。避雷針由三部分組成:伸向高空的金屬物叫接閃器,埋入大地的金屬物體叫接地體,連接接閃器和接地體的是引下線。遭雷擊時,避雷針可將雷電流迅速引入地下,避免其他設備受損。為防止雷電波沿導線傳入配電所,在高壓進線和低壓出線上安裝閥式避雷器。閥式避雷器在正常電壓時呈現很高的電阻對電路工作無影響,當遇雷電的高壓時呈現低阻,通過引下線和接地體將雷電流引入大地。
2、變配電所防雷器具的管理
避雷器具的管理較簡單。每年雷雨季節前由變配電室的值班電工,進行一次避雷針、避雷器和接地體裝置的試驗、測量和維修,保證避雷器具良好運行。
第3篇 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工業生產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對工業生產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監督管理,其他各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相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全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工作進行綜合監督、指導。
第四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實行分級監督管理:
(一)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及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其安全設施的監督管理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及跨縣(市、區)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其安全設施的監督管理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三)前兩項之外的其他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監督管理,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其負責監督管理的建設項目委托下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投資建設工程項目的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統稱投資建設單位)對其承擔主體責任,其主要負責人負責全面落實。
第二章 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
第六條 建設項目設立應當符合安全生產條件。投資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設立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論證,并形成安全生產條件論證報告。安全生產條件論證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內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對安全生產的影響;
(二)建設項目對周邊設施、單位的生產活動和居民生活安全方面的影響;
(三)建設項目周邊設施、單位生產活動和居民生活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的影響;
(四)當地自然條件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的影響;
(五)其他需要論證的內容。
第七條 設立下列建設項目的,投資建設單位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審查:
(一)礦山建設項目;
(二)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
(三)使用危險物品為生產原料和設施、設備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建設項目;
(四)黑色及有色金屬冶煉建設項目;
(五)化工、建材、輕工、造船等行業的重大建設項目;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以下統稱重點監管建設項目;重點監管建設項目之外的其他建設項目,以下統稱非重點監管建設項目。
設立非重點監管建設項目的,投資建設單位應當將安全生產條件論證報告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設立重點監管建設項目的,投資建設單位在申請安全審查前,應當依法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設立進行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進行評價,并對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投資建設單位申請重點監管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設立安全審查申請書;
(二)規劃選址文件;
(三)安全生產條件論證報告;
(四)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
第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依法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應當進行實地核查。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向投資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意見書。在20日內不能完成審查的,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投資建設單位。
第十一條 重點監管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審查不予通過:
(一)選址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對涉及的危險、有害因素分析、辨識不全面的;
(三)對涉及的危險、有害程度分析、判斷不準確的;
(四)未進行安全生產條件論證或者論證不充分的;
(五)安全設施的配置方案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要求的;
(六)選擇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的;
(七)提供虛假文件的。
第十二條 已經通過安全審查的重點監管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查部門申請變更審查:
(一)外部的安全防護距離發生變化的;
(二)變更建設地址的;
(三)變更主要裝置、設備、設施平面布置的;
(四)變更主要技術、工藝、生產方式以及主要裝置、設備、設施的;
(五)生產的規模、范圍超出已經通過審查的規模、范圍的。
第十三條 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安全設施監督管理規定。重點監管建設項目設立未經安全審查合格的,投資主管部門不予立項,設計單位不得進行設計,投資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三章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應當依法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
設計單位應當依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以及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設計,并編制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安全設施設計專篇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涉及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危險、有害程度;
(三)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的采納情況說明;
(四)采用的安全設施及數量、分布圖和安全措施;
(五)可能出現事故的預防及應急救援措施;
(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置及人員配備;
(七)安全設施投資概算;
(八)結論和建議。
第十五條 重點監管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審查。審查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
(二)設立安全審查意見書;
(三)立項許可證明文件;
(四)安全設施設計專篇;
(五)設計單位資質證明文件;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非重點監管建設項目需要報經投資主管部門批準的,其安全設施設計由有關部門在審批該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時一并予以審查。
第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法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決定,并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是否批準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生產經營單位。
第十七條 重點監管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查不予通過:
(一)未經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不合格的;
(二)未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的;
(三)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強制性規定的;
(四)未采納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且未作出充分論證和合理說明的。
第十八條 重點監管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報原審查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審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情況。重點監管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合格的,不予施工許可,投資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施工單位不得施工。
第四章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和竣工驗收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準或者備案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施工質量負責。
第二十一條 安全設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施工情況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
(三)安全設施及其原材料的檢驗、檢測情況;
(四)主要裝置、設施的施工質量控制情況。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發現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時,應當停止施工并報告投資建設單位。確需修改設計的,投資建設單位應當通知設計單位進行修改。
安全設施設計修改后,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屬于重點監管建設項目的,應當報原審查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恢復施工。
第二十三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投資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檢驗、檢測,保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滿足安全要求,并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建成后進行試生產(使用)的,投資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編制試生產(使用)方案。試生產(使用)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施工完成情況;
(二)生產類型和設計能力;
(三)試生產(使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及對策;
(四)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試生產(使用)起止日期。
第二十五條 投資建設單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產措施后,方可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試生產(使用)。試生產(使用)不得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期限。
第二十六條 重點監管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前,投資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已進行試生產(使用)的,應當對安全設施試生產(使用)情況一并進行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進行安全評價,并對評價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七條 重點監管建設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前,投資建設單位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
(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
(三)施工單位施工資質證明文件;
(四)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明文件;
(五)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
(六)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自查報告;
(七)安全生產設施資金投入情況報告;
(八)安全評價報告;
(九)安全機構設置或者人員配備情況;
(十)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情況;
(十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十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十三)國家和省規定提交的其他資料。
非重點監管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由投資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實施。驗收情況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依法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并應當到現場進行驗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投入生產(使用)的決定,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
驗收審查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投資建設單位。
第二十九條 重點監管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驗收不予通過:
(一)未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的;
(二)安全設施和安全條件未達到設計要求的;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不符合國家有關施工技術標準的;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未依法進行檢驗、檢測的;
(五)未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的;
(六)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要求的;
(七)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期間存在事故隱患未整改的;
(八)未按規定設立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九)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未經過安全培訓或者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十)提供虛假文件的;
(十一)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第三十條 有關單位在組織對建設項目進行總體竣工驗收前,應當嚴格審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情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驗收合格的,不得組織總體竣工驗收,投資建設單位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重點監管建設項目設立未經安全審查合格或者變更后未經變更審查合格,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投資建設單位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對其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投資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依法審查合格或者變更后未經依法審查合格,擅自開工建設的;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依法驗收合格,擅自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第三十三條 投資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依法進行建設項目設立的安全生產條件論證,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未依法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檢驗、檢測的。
第三十四條 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安全審查而未經安全審查合格,設計單位擅自進行設計,或者未依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以及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進行安全設施設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應當進行審查而未經審查合格,施工單位擅自進行施工,或者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進行施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建設項目未按規定進行安全評價,或者承擔安全評價的中介機構出具虛假報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違反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以及總體竣工驗收,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建設項目,是指工業生產單位用于生產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
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安全設施,是指在工業生產過程中為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安全生產而配備的設備、裝置、安全通道等設施。
第三十九條 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監督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對規模較小、工藝流程簡單和危險程度較低的建設項目,可按照有關規定適當簡化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的程序。
第4篇 步行街消防設施安全標識管理規定
步行街消防設施、安全標識管理規定
1按照消防規范要求,轄區配備各種消防設備、設施,標識安裝在合適、醒目的位置上。
2各種標識不得隨意挪為它用,責任部門應認真落實,保證各種標識的完好性。
3標識名稱及作用:
3.1公共設施的標識
3.1.1樓層燈及樓層號碼的標識,分別安裝在各樓層電梯廳內。
其作用:為人們提示所在樓層。
3.1.2應急指示燈標識,分別安裝在住宅樓各層通道及樓梯內。
其作用:在火災情況下可做應急照明使用,并提示人們所在安全疏散的方向。
3.1.3禁止吸煙標識,在轄區公共場所及各電梯箱內安裝有禁止吸煙標識牌。
其作用:提示人們在公共場所不許吸煙,做到文明辦公防止火災發生。
3.1.4消防器材標識,在各層指向滅火器的方向分別安裝有指示牌。
其作用:提示人們該方向設有滅火器材,一旦發生火災及時使用。
3.1.5火警電話標識,在各層通道內分別安裝有火警電話標牌。
其作用提示人們時刻記住火警電話,火災時及時報警。
3.2消防設備系統的標識
3.2.1消防供水管道的標識,在樓內的消防供水管,按規范要求全為紅色,并在管道上有明確的編號。
說明該管是消防栓系統或花灑系統供水的區域范圍。
3.2.2消防栓的標識,在轄區所有消防栓的門上都印有消防栓字樣。
其作用:提示人們該處設置有消防栓。
3.2.3高層、中高層排煙系統標識,在各層的走廊一方設有一個排煙窗,在相應的位置設有排煙窗控制裝置,上面注有'發生火災時,按下紅按鈕'的字樣標識。
3.2.4加壓送風系統標識,在各層的消防電梯廳內設有加壓送風百葉窗。
其作用:發生火災時可向該區域內送正風,避免煙霧火勢進入,使順利疏散。
3.2.5消防電梯標識,在每層的消防電梯廳內都標有消防電梯字樣。
其作用:表示該梯為消防電梯。
3.3消防機房的標識
3.3.1消防水泵的標識,在各水泵上注有水泵編號、功率等字樣標識。
3.3.2消防水箱的標識,在供水箱上標有消防儲水量限位標識。
3.3.3排送風機的標識,在轄區各消防風機上都標有,風機編號'p'、's',以及功率等字樣標識。
3.3.4監控中心的標識,擺在監控中心的門口,掛有監控中心的標牌,在值班室內的控制臺上,顯示有供電各系統信號指示,控制操作按鈕等具體的字樣標識。
3.4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的標識包括:
3.4.1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的標識;
3.4.2消防設備檢查保養記錄標識;
3.4.3消防設備試運行記錄標識;
3.4.4消防設備故障維修的標識;
3.4.5監控中心有關消防的各種管理制度的標識;
3.4.6滅火方案及滅火指揮系統圖的標識;
3.4.7消防管道及平面圖的標識。
第5篇 重點設施安全管理措施
第一章 一 般 規 定
第一條 生產廠區,都應設置包圍整個區域的圍墻、圍欄,實施封閉化管理。
第二條 主廠房入口、儲油區、制氫站、天然氣站等高危險區入口處應設置明顯的禁火和違禁物 品標志。
第三條 嚴禁在儲油區、氫站、天然氣站等高危險區、重點防火區域使用非防爆的通訊器材和電 子設備。嚴禁將打火機、火柴等火種物品帶入儲油區、制氫站、天然氣站等高危險區、重點防火區域; 嚴禁將含酒精類飲料帶入生產廠區。
第四條 進出生產廠區的車輛通道應設置帶鎖定機構的欄桿,進入生產廠區的人員進出通道應有 專人看守或設置帶電子鎖的門,如電子轉門等,防止車輛、人員隨意進出。
第二章 人員進出管理
第五條 只有經過相應的入廠教育并考核合格的人員(包括生產廠區內的員工、臨時工作人員和 臨時來訪人員)才允許進入生產區域,安全教育的具體內容和要求按“安全教育管理規定”執行。
第六條 進出生產廠區的所有人員應持有效期限的通行卡或電子磁卡等(簡稱門卡),除進出生產 廠區的車輛駕駛員外,所有人員應使用門卡從人員進出通道進出生產廠區。
第七條 門卡應分成 3 類:員工門卡、承包商門卡和臨時訪客門卡,并有明顯的顏色區別。每張 門卡應有類別標志和唯一編號,規定有效期。宜設置計算機門卡管理系統,發放的每張門卡至少應有 以下存檔內容:卡號、持有人姓名、單位和編號、發放日期、失效日期、批準人姓名、單位和聯系電 話。門卡機應記錄持卡人進出生產廠區的時間。
第八條 承包商門卡發放:根據承包商管理部門負責人申請,在承包商完成入廠三級安全教育, 并考試合格后發放。承包商門卡應按工程時限設定有效期,但最長不超過半年。門卡申請人應確保持 卡人在工作完成后或在門卡到期時及時將門卡交還發卡部門。
第九條 臨時訪客卡發放:根據來訪接待部門責任人的申請,在訪客完成入廠風險告知手續、確 認遵守安全規定并簽名后發放,有效期最長為一天。來訪接待部門和責任人應確保客人離開時將門卡 交還發卡部門。
第十條 保衛主管部門依據人事部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確認通知單,負責門卡的統一登記、發 放、收繳和日常管理。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后,人事部門應及時通知保衛主管部門吊銷該門卡并收回。
第十一條 門卡僅供持卡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如有轉借,一經發現,立即吊銷該門卡,并對轉借人、借用人進行嚴肅處理。
第三章 車輛進出管理
第十二條 對進出生產廠區的所有車輛,門衛應進行登記、檢查,確認有正當理由和持有效的入 廠通行證明、證件,采取了規定的安全保衛措施后方可通行。
第十三條 車輛運進、運出的物質,應持有規定的出廠證明和手續方可放行。
第十四條 生產廠區內的道路應設置規范的車輛交通管理標示牌,禁止停車的區域應設置明顯標 志。
第十五條 在生產廠區行駛的車輛,應遵守廠區內行車的相關安全管理規定,按指定路線行駛和 停車。
第十六條 消防車、救護車等在執行應急任務時,應鳴笛行車。
第四章 作業安全管理
第十七條 除正常生產操作外,凡在生產區域作業都應嚴格執行作業許可制度。
第十八條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工程、保衛、安全、車管、調度、車間等部門和單 位應對生產廠區內作業人員、車輛及相關作業狀況實行有效監督,對其人員的行為和設備安全負責, 確保各項工作符合安全要求。作業區域如與生產裝置區域交叉時,作業區域應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 第十九條 生產廠區的作業人員應按規定配備、穿戴好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并在指定的區域內
工作。
第二十條 進入生產廠區人員作業前應清楚各種標示牌所表示的含義,作業完成后,作業負責人 應確認作業現場處于安全狀態。
第二十一條 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對進入生產區域的人員進行不定期抽查,不符合要求者不得作 業,抽查情況應有檔案記錄。
第五章 應 急 管 理
第二十二條 生產區域的所有危險有害崗位、報警器點、安全噴淋、應急電話點等均應設醒目標 示牌,使用天然氣的企業應在廠區內易于觀測的地點設置風向標。進入生產廠區作業人員應熟悉其作 業區內報警器、急救電話等所在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二十三條 生產廠區宜設置危險情況聲光報警系統,以便在發生大量的有害物質泄漏、火災等 危急情況時,向所有人員發出警告。
第二十四條 發現火情、危險化學品泄漏、人員受傷等突發事故,發現者應按規定程序立即報警, 說明事故性質、報警者姓名及事故的確切地點。若發現火情,在保證自身安全的情況下,立即采取撲 救行動。
第二十五條 當警報器響后,現場施工、用火、設備內作業等應立即停止,迅速妥善處理正在作 業的設施、設備后,立即撤離危險區,并按照事故應急預案規定程序履行各自職責。
第6篇 生產設施安全拆除報廢管理標準
1目的
為杜絕生產設施拆除和報廢管理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規范安全生產設施拆除和報廢安全管理,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標準。
2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應于pvc項目所有生產設施的拆除和報廢安全管理。
3管理職責
3.1總經理負責生產設施拆除和報廢審核。
3.2安全環保部負責拆除和報廢過程的安全監督、作業證審批。
3.3設備部負責生產設施拆除和報廢的具體實施。負責進行風險分析,制定拆除計劃,落實風險控制措施,落實現場管理工作。
3.4拆除工作人員進行具體拆除工作,對本職工作負責。
4設備、設施報廢條件
4.1已達到使用壽命,不能滿足工藝要求,無修復價值的設施。
4.2設備損耗在允許范圍內,但技術陳舊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經濟效益差的設備、設施。
4.3設備損耗嚴重,大修后技術性能仍不能滿足工藝要求和保證產品質量的設備。
4.4時間太久,大修后雖能恢復精度,但不如更新更經濟的設備。
4.5設備更新換代后,原長期庫存閑置的設備。
4.6嚴重污染環境,危害人身安全與健康,改造后不經濟的設備設施。
5拆除作業前的準備工作
5.1生產設施拆除要嚴格執行本標準,實行統一管理,明確職責,強化監督檢查工作,確保拆除安全。
5.2拆除作業前,拆除作業負責人應與生產技術部和裝置長共同到現場進行對接。
5.3在拆除生產設施前,作業人員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識別,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風險評價,評價要認真、仔細、到位。
5.4拆除作業負責人根據風險評價結果制定詳細的拆除計劃或方案,安全環保部審核,總經理批準后執行。并辦理拆除設施交接手續。
5.5拆除單位要認真落實安全措施,按計劃或方案進行。
5.6生產設施拆除施工前,施工人員必須經專業安全培訓,考試合格,才允許上崗作業。同時應對施工人員做好安全教育,組織工作人員學習安全操作規程,熟悉被拆除生產設施的竣工圖紙,弄清生產設施結構情況、建筑情況、水電情況。負責人要根據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規程向參加拆除的工作人員進行詳細的交底。
5.7生產設施拆除施工前,將電力、水力、通信、供熱、排污、燃氣等管線與該生產設施切斷或遷移,做到絕對安全隔斷;檢查周圍生產框架等建、構設施,必要時進行臨時加固;在拆除危險區周圍應設禁區圍欄、警戒標志,派專人監護,禁止非拆除人員進入拆除現場。
5.8對于生產、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設施的拆除,要經過生產技術部、安全環保部、設備部門參與審核,制定安全應急預案。
6拆除過程安全管理
6.1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須在拆除作業負責人的統一領導下和監督下進行。
6.2進入現場施工作業的人員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嚴格執行pvc項目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嚴禁在禁火區域及現場吸煙。
6.3施工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帶、帶防毒面具等安全防護工作必須做好。
6.4管道與其它系統相連接的地方必須加盲板隔離。
6.5拆除工程在施工前,設備的安全隔斷設施必須由電氣、儀表等各專業人員確認可行時,方可施工。
6.6整個報廢設施必須用蒸汽置換吹掃一定時間,達到動火要求后方可動火。
6.7凡需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應先清洗干凈,分析、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拆除作業。
6.8拆除時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內的順序進行,禁止數層同時拆除,不準用挖、掏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應保持穩固。拆除的物件不準由上部向下拋擲,要求用吊運等方法,并及時清理運出。
6.9當用機械拆除生產設施時,根據被拆除高度選擇拆除機械,不可超高作業。機械拆除在分段切割時,必須確保未拆除部分結構的整體完整和穩定。
6.10施工人員進行拆除工作時,應該站在專門搭設的腳手架或者其他穩固的結構部分上進行操作。操作人員要戴安全帽和其他防護用品。
6.11拆除、報廢現場按規定設置一定數量消防、緊急醫療救護等緊急救援工具、設施。
6.12在拆除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各安全作業票證管理制度要求進行作業。
6.13拆除作業應嚴格按拆除方案進行。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規和標準進行作業,嚴禁違章作業。
6.14作業現場必須有拆除單位安全監護人員。
7生產設施的報廢
7.1確定報廢的設備,由使用部門填寫《固定資產報廢申請表》。
7.2申請單按程序經使用部門領導、設備部、財務部、總經理審批同意后,方可辦理報廢。
7.3設備拆除完畢,報批后由財務部統一進行帳務處理。
7.4設施報廢后,設備部及生產技術部應在設備臺帳、檔案中予以注明。
7.5做好報廢生產設施安全工作。
7.5.1拆卸報廢生產設施的各種材料應及時清理,按品種、類別堆放在規定地點,高度應符合安全規定,并留有一定的間距,防止倒塌傷人。
7.5.2報廢生產設施的材料場地,要專人看管,加強治安保衛。禁止外來人員特別是小孩入內玩耍。嚴禁煙火,配備消防器材。
8本標準由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考核,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第7篇 工廠消防設施安全管理規定范文
工廠消防設施安全管理規定
1.各種消防設施、應由技術部人員和消防員定期檢查,發現故障及時維修,隨時保證其性能良好。
2.各種消防設施,在非火警情況下,非消防人員和設備維修人員不得移動或挪作他用,更不得損壞。
3.按規定配置消防器材,由安全保衛部門統一管理,并指定專人負責。
4.消防設施周圍不得堆放物品,各走道應保持暢通。
5.各部門要對所轄區域的滅火器和消防設備加強清擦,防止污垢堵塞滅火器噴口。
6.安全保衛部派專人經常檢查,發現違反上述規定的及時教育,對不聽制止或造成設備損壞,查明情況,嚴肅處理。
第8篇 存在危險因素作業場所設備設施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管理規定
為了確保作業場所安全設施和安全防護能夠發揮積極作用,根據人機工程學的原理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393號令)的要求,作業場所的各種安全設施、安全防護及危險部位和危險場所必需懸掛安全警示牌,為了確保安全警示牌設置的準確與合理,根據旅客運輸行業的特點,特制定本規定:
一、安全標志牌的管理
1、作業場所應根據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配備相應數量和種類的安全警示標志牌。
2、安全警示標志應設置在明顯的地點,以便與工作人員和其他進入作業場所的人員易于看到。
3、各種安全警市標志設置后,未經相關負責人批準,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拆除。
4、作業場所應設置專人負責作業場所的安全警示標志,并定期對標牌、警示燈的完好情況進行檢查,發現殘缺或者毀壞的標志牌等要及時更新、更換。
5、要經常教育工作人員遵守安全警示標志的要求,要愛護安全警示標志,對破壞安全警示標志的行為要堅決制止,并按照相關獎懲規定進行處罰。
二、安全警示標志
1、安全警示標志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標志。
2、安全色是指傳遞安全信息含義的顏色,包括紅色、藍色、黃色和綠色。
(1)紅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險等意思;
(2)藍色:表示指令,要求人們必須遵守的規定;
(3)黃色:表示提醒人們的主意,凡是警告人們注意的器件、設備及環境應以黃色表示;
(4)綠色:表示給人們提供允許、安全的信息。
3、對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襯色,包括黑、白兩種顏色。
4、安全標志的分類:禁止標志、警告標志、指令標志和提示標志四類。
(1)禁止標志的基本型式是帶斜杠的圓邊框;
(2)警告標志的基本型式是正三角形邊框;
(3)指令標志的基本型式是圓形邊框;
(4)提示標志的基本型式是正方形邊框。
三、安全標志的使用
1、在進入作業場所的入口,必須懸掛“非工作人員不得入內”、“外來車輛禁止入內”等標志牌。
2、具有火災危險物質的場所,如:維修車間、倉庫等場地,應懸掛“禁止吸煙”、“禁止煙火”、“當心火災”、“禁止明火作業”等標志牌。
3、消防通道上,應設置“消防通道禁止停車”等標志牌。
4、設備、線路檢修、零部件更換,應在相應設施、設備、開關箱等附近懸掛“禁止合閘”、“禁止啟動”等標志牌。
5、有危險的作業區如:配電間、機房、輸變電設備的附近,應懸掛“禁止靠近”、“禁止入內”等標志牌。
6、上、下客區,應懸掛“禁止逗留”、“當心危險”等標志牌。
7、在總配電間、總配電箱、各級開關箱等處應懸掛“當心觸電”、“有電危險”等安標志牌。
8、在通向緊急出口的通道、樓梯口、消防通道口等地應懸掛“緊急出口”、“安全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標志牌。
9、在出入通口、下客區等處處設置對應的標志牌外,夜間還應設紅燈警示,保證由充足的照明。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月三十一日
第9篇 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規范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有效保障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等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非煤礦山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建設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是指非煤礦山企業在生產建設中用于預防生產安全事故而設置的設備、設施、裝置、構(建)筑物和其他技術措施的總稱,其中金屬非金屬礦山和尾礦庫按照《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目錄(試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5號)執行。
第四條 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的責任主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 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五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實行“分級審查,誰審查、誰負責”的原則。除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督核查的建設項目外,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自治區安全監管局)承擔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督核查工作;盟市、旗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督核查工作,由盟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盟市安全監管局)結合本地區實際作出規定,并報自治區安監局備案。
跨行政區域的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和竣工驗收監督核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安全監管部門負責。
上一級安全監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其負責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督核查工作委托下一級安全監管部門辦理,接受委托的安全監管部門不得再行委托。
第六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按照屬地監管的原則,各旗縣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的日常監管。
第二章 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第七條 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安全預評價,并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
第八條 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等規定,評價結論應對建設項目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可能導致的后果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向社會公開出具的安全預評價報告,對安全預評價報告及評價結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第九條 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同時進行設計,編制安全設施設計。初步設計與安全設施設計應由同一單位編制。尾礦庫建設項目勘察單位應具有相應資質。
第十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有關規定,應當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提出的安全對策措施,優先選用先進適用技術、工藝和設備、設施,注重規范化、標準化、機械化、信息化、科學化等科技創新成果和行業新技術的運用。
不具備開展初步設計條件的建設項目,設計單位不得承擔其安全設施設計任務。
設計人員、設計單位對其編制的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后,建設單位應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向相應安全監管部門提出審查申請,提交以下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建設單位關于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
(二)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表(見附件1);
(三)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文件復印件;
(四)采礦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五)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六)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書影印件;
(七)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及相關文件資料;
(八)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安全設施設計文本及相應圖紙;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尾礦庫建設項目不需要提交第(四)項規定的材料;尾礦庫回采、閉庫不需要提交第(三)、(四)項材料;第(三)、(四)、(五)、(六)、(七)項材料由建設單位具體承辦人員簽字確認并加蓋公章。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由下一級安全監管部門對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文件資料合規性、完整性初審合格后,報負責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進行審查。安全監管部門收到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后,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書面或口頭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負責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對建設單位提交的文件資料合規性、完整性進行審查審核。審查人、審核人對審查審核結果負責。對建設單位提交的文件資料審查審核合格后,根據建設項目的生產規模、開采方式和生產工藝等情況,從本級專家庫中抽取3-7名具有相關專業技術資格能力的人員組成專家組,主要采取會審、必要時輔以現場核查的方式,對其安全設施設計進行審查。負責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應指定審查人或審核人擔任組織審查負責人。建設單位主要(或分管)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設計單位有關負責人及主要設計人員、下級安全監管部門有關人員應參加審查會。專家組應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計進行技術審查,形成《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專家組意見》(見附件2);需要設計單位補充修改完善的,設計單位按要求補充修改完善后交專家組組長復審,形成《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專家組組長復審意見》(見附件3)。專家組對技術審查結果負責,專家組組長負主要審查責任,專家組成員按專業和工作分工負相應審查責任。
第十四條 經審查合格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家組長應在設計文本封面及圖紙標題欄予以簽字確認;根據專家組意見需補充修改完善的,經設計單位補充修改完善后交專家組組長復審,合格的專家組長應在設計文本封面及圖紙標題欄予以簽字確認。審查不合格的,經設計單位重新設計后,可重新提出審查申請。
經審查合格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在正式批復前應由負責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在相關網站信息平臺上向社會公布。
安全監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不含設計單位補充修改完善時間)以書面形式批復申請人。20個工作日內不能批復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將延長期限的理由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告知申請人。
經專家組長簽字確認并經安全監管部門審查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文本應分別交審查部門、負責日常監管的安全監管部門、設計單位各1份存檔備查,2份交建設單位指導建設生產。
第十五條 安全設施設計批復的建設期與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文本確定的建設期一致,因資金、市場等原因導致建設項目停建的,建設單位要及時向負責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和負責日常監管的安全監管部門書面告知,停建時間不計入項目建設期。
第十六條 已批準的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報原批準部門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開工建設:
(一)建設項目的規模、生產工藝、設備等發生重大變更的;
(二)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間重新設計的。
第(一)、(二)項由原設計單位編制安全設施設計變更文本,第(三)項由設計單位重新編制安全設施設計,由建設單位向原批準部門提出審查申請,原批準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十三條、十四條規定程序進行審查。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提出安全設施設計變更審查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建設單位關于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變更申請;
(二)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變更審查申請表(見附件4):
(三)采礦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四)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五)原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書影印件;
(六)原初步設計、安全設施設計文本及相應圖紙;
(七)原安全設施設計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八)建設項目初步設計變更及安全設施設計變更文本及相應圖紙;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尾礦庫建設、回采、閉庫項目不需要提交第(三)項材料;第(三)、(四)、(五)項由建設單位具體承辦人員簽字確認并加蓋公章。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施工期間,已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發生本辦法第十六條以外變化的,由原設計單位出具安全設施設計變更單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 安全設施施工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單位應當具有礦山工程施工相應資質并取得非煤礦山采掘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有礦山工程監理相應資質。
第二十條 建設、勘察、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依法承擔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 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確定的建設期組織施工,在建設期內不能完成建設的,建設單位應在建設期滿30日前向負責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批準的安全監管部門書面延期申請。申請主要包括未按期完成工程建設的原因、已完成設計建設工程量、未完成的建設工程量、需要延長施工的工期和完成建設工程的保障措施等內容。建設項目建設期經批準延期后,方可繼續施工。
負責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接到延期申請后,組織有關專業監管人員或聘請有關專家對施工現場進行核查,也可視情況委托下一級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進行現場核查,形成《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現場核查意見》(見附件5)。按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予以辦理延期手續,延期時間不得超過批準安全設施設計確定的建設期。發現有違法違規建設行為的,經依法處理后再辦理延期手續。
第二十二條 盟市、旗縣安全監管部門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項目逐一建檔,定期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切實落實安全責任,強化現場安全管理,監督企業嚴格在建設期內組織施工。
第四章 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第二十三條 建設項目竣工后,根據規定安全設施需要試運行的,應當在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進行。試運行時間應當不少于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試運行應當向負責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和負責日常監管的安全監管部門書面報告。
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或試運行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評價,編制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建設項目的安全預評價報告和安全驗收評價報告不得由同一評價機構編制。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向社會公開出具的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對評價報告及評價結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本企業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企業實行多級管理的,也可由其上級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或公司總部)負責組織驗收。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前,應編制竣工驗收方案(編寫提綱見附件6),成立竣工驗收組,并聘請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成立專家組,竣工驗收方案在竣工驗收前10日分別向批準安全設施設計的安全監管部門及負責日常監管的安全監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驗收工作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經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逐項檢查驗收。金屬非金屬地下、露天礦山及尾礦庫應如實填寫竣工驗收表(安監總管一〔2016〕14號文件附件)。竣工驗收結束后,應形成專家組書面意見。
第二十八條 專家組驗收意見為“通過驗收”或“整改后通過驗收”的,專家組成員簽字確認。驗收組長綜合專家組及驗收組有關單位代表意見,提出竣工驗收意見(見附件7)。
需要“整改后通過驗收”的,建設單位應當對專家組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應當編寫整改情況說明,由參加驗收的專家組長或委派專家組有關成員現場復驗,整改合格的由專家組長或委派的專家組有關成員和驗收組長簽字確認(見附件8)。
專家組驗收意見為“不通過驗收”的,建設單位應當對專家組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組織驗收。
建設單位、驗收專家組對驗收結果負責。
第二十九條 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不得通過竣工驗收,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違反相關規定的,由安全監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嚴肅處理。
(一)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或安全設施設計變更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質量未達到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或安全設施設計變更文件要求的;
(三)安全設施設計重大變更未報原批準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部門審查同意的;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不符合國家有關施工技術標準的;
(五)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或者安全驗收評價不合格的;
(六)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規定的;
(七)發現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間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未整改的;
(八)未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九)從業人員未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十)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竣工驗收通過后,應形成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編寫提綱見附件9),建設單位對竣工驗收報告的真實性負責。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竣工驗收報告應由建設單位報負責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在相關網站信息平臺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負責審查安全設施設計的安全監管部門責成專人對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進行書面審查,形成竣工驗收報告審查意見(見附件10)。對竣工驗收報告實質內容存在疑問,需要到現場核查的,應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現場核查,并當場提出核查意見,記錄在案;重要項目可以直接或委托下一級安全監管部門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赴竣工驗收現場對建設單位驗收工作進行監督核查,形成現場監督核查意見(見附件11)。
第三十二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通過后,建設單位應及時向相應發證許可機關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正式投入生產。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金屬非金屬礦山選礦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由建設單位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有關規定組織審查,形成書面報告備查。
第三十四條 與煤共(伴)生的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由煤礦設計單位和煤礦安全評價單位按照煤礦開采的相關法規、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和安全評價,按照煤礦建設開采的相關法規、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安全監管。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有關規定有抵觸的,從其規定。自治區、盟市、旗縣安全監管部門有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與本辦法規定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安全監管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10篇 加油站附屬設施可能存在隱患環境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公司“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全員動手、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加強事故隱患治理工作,進一步防范各類人身傷害事故,提高企業安全管理水平,增強加油站抵御因附屬設施或周邊環境不確定因素發生突發意外事故的能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分公司及其縣市分公司所屬加油站閑置、租賃場所、施工作業現場或對其資產所有負有監護權的場所及環境
第二章加油站附屬設施及周邊環境的界定和范圍
第三條分公司及其縣市分公司所屬在營加油站、閑置、租賃場所、施工作業現場或對其資產所有負有監護權的場所及環境
第四條本規定所述的附屬設施及周邊環境范圍包括:
1、觀察井及配套設施設備
2、窖井及配套設施設備
3、消防水池及配套設施設備
4、廁所化肥池及配套設施設備
5、擋墻、圍墻、護坡
6、作業施工現場
7、分公司及其縣市石油分公司對其資產所有負有監護權的場所及可能存在隱患環境。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五條 安全組織
(一)縣市石油分公司、加油站應分級成立以明確各級第一責任人、有關人員參加的安全管理組織。
(二)加油站安全員負責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實;
(三)成立加油站應急救援小組,開展應急救援知識的學習與培訓,加強預案演練,做到人人掌握本站救援器材的性能,并會使用。
(四)加油站應與毗鄰單位建立聯防組織,定期開展活動
第六條 安全教育
(一)加油站應每月對職工進行3次安全教育,并做好記錄;
(二)加油站應對新員工進行崗前安全教育、考核;
(三)進站施工隊伍在施工前,加油站經營單位應于施工隊簽訂施工安全合同(協議),明確雙方責任,落實安全措施,隊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四)加油站租賃設施設備,應與承租方簽訂租賃合同(協議),明確雙方責任,落實安全措施。
第七條 安全措施
(一)加油站內應有明顯安全警告示語和警示標牌
(二)加油站所屬的附屬設施及復雜環境應設置安全標志牌,主要內容包括:
1、
2、
3、
4、
5、
6、
7、
8、
(三)加油站附屬設施及周邊復雜環境應設置必要的防進入、防跌落、防通過的攔阻裝備。
第八條 安全檢查
(一)加油站要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自檢自查為主,上級主管監督檢查相結合的原則,分級落實一下安全工作;
1、加油站每周組織一次針對加油站附屬設施及周邊存在隱患環境的安全檢查;
2、當班安全全員每日對作業現場,重點要害部位、重點盯防的輔助設施,周邊可能存在隱患環境進行監督,發現違章行為和不安全因素,有權制止和向上級反映情況;
3、加油站經營單位每月應對加油站附屬設施及周邊可能存在隱患環境進行安全檢查;
4、每季度和重大節日由分公司組織專項安全檢查
5、閑置--縣市分公司經理及安全數質量管理員及閑置場所留守看護人員
6、租賃--分公司資產工作部、縣市分公司經理及安全數質量管理員及承租方。。。。
(二)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作業現場安全管理、設施現狀、防護措施是否可靠、警示標識、預案演練以及周邊可能存在隱患環境的辨識,隱患整改情況等
(三)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加油站能解決的,營限期抓緊整改;加油站物理解決的,應書面向上級報告,同時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九條 應急管理
(一)加油站應制定專項應急預案,其主要內容包括
1、組織機構和指揮系統;
2、地理位置
3、建筑物的機構形式、耐火等級、面積、高度、內部設施和相互間距;
4、危害分析及危害辨識;‘
5、應急救援人員的配備、分工,警衛力量布置,物資搶救、人員救護疏散措施及相應操作程序;
6、各種應急救援器材的數量、擺放位置、應急補充措施
7、對外通信聯絡及外援力量的部署、指揮等。
(二)加油站各種應急器材應按照gb 50156 《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有關規定配置,并排放合理,取用方便。
(三)應急救援器材制定專人管理,定時檢查、養護、定期更換,確保完好有效。
第十條 事故管理
事故的分類、分級,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按照集團公司《事故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一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公司制度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規范執行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分公司安全數質量科負責解釋、修訂和補充
第11篇 環境設施安全小組:職業健康安全環境管理責任制
1.1.1 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部門有關環境保護工作的法令、政策和標準,制定、修訂并完善本企業各項環境保護制度和措施,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1.1.2 嚴格貫徹執行國家頒發的《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及其他有關安全規程、標準,制定并組織審查建筑安裝施工安全措施,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促;
1.1.3 負責對環境保護方針、政策、規定和技術知識進行宣傳教育,檢查監督執行情況,搞好環境保護,實現文明生產;
1.1.4 制定“三廢”治理和噪聲防治等措施規范,并檢查執行情況;
1.1.5 組織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保證工程項目的施工質量,做到新建項目不留隱患。按照“三同時”原則,保證安全、職業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人生產使用;
1.1.6 負責基建與生產的聯系、配合、交接工作;
1.1.7 負責組織外來基建施工隊伍和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能雇用。簽訂施工合同必須有安全責任條款,發生事故按合同處理;
1.1.8 負責施工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統計、上報;
1.1.9 負責對環境污染的監測工作,并督促有關單位使環保各項指標達到國家衛生標準;
1.1.10 編制公司基礎、排污和環保等相關制度和標準文件,并對公司的基礎設施、排污設施和環保設施進行監督、檢查;
1.1.11 設施發生故障時,及時報修,并做好記錄,由專人負責維修;
第12篇 消防設施安全標志管理辦法
1. 目的
為消防設施、安全標志統一、規范,特制定本規定。
2. 適合范圍
管理區域各種消防設施、設備的標志
3. 管理規定
3.1按照消防范圍要求,管理區域內配備的各種消防設備、設施標志安裝在合適、醒目的位置上。
3.2各種標志不得隨意挪作他用,公共秩序部門應按月進行全面普查的規定認真落實,保證各種標志的完好性。
3.3標志名稱及作用
3.3.1公共設施的標志
樓層燈及樓層號碼的標志,分別安裝在各樓層電梯廳內,其他用是為人們提示所在樓層。
應急指示燈標志:分別安裝在住宅樓各層樓通道衣樓梯內,其作用是在火災情況下可作應急照明使用,并提示人們所在安全疏散的方向。
禁止吸煙標志:在管理黃公共場所及各電梯箱內安裝有目標吸煙標志牌,是提示人們在公共場所不許吸煙,做到文明辦公、防止火災發生。
消防器材標志:在各層指向滅火器的方向分別安裝有指示牌,是提示人們該方向有滅火器材,一旦發生火災時使用。
火警電話標志:在各層通道內分 別安裝有火警電話標牌,提示人們時刻記住火警電話,火災時及時報警。
3.3.2消防設備系統的標志
消防供水管道的標志:在樓內的消防供水管道,按規范要求全為紅色,并在管道上有明確的編號,說明該管是消火栓系統或花灑系統供水的區域范圍。
消防栓的標志:在管理區域內所有消防栓的門上都印有消火栓字樣,提示人們該處設有消火栓。
高層、中高層排煙系統標志:在各層的走廊一方設有一個排煙窗,在相應的位置有排煙窗控制裝置,上面注有“發生火災時,按下紅按鈕”的字樣標志。
3.3.3消防機房的標志
消防水泵的標志:在各水泵上注有水泵的編號、功率等字樣標示。
消防水箱的標志:在供水箱上標有消防儲水量限位標示。
排送風機的標志:在管理區域內各消防風機上都標有,風機編號“p”、“s”,及功率等字樣標識。
監控中心標志:監控中心掛有監控中心的標牌,在值班室內的控制臺上,顯示有供電各系統信號指示,控制操作打官司鈕等具體的字樣標示。
3.3.4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的標志
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的標志。
消防設備檢查保養記錄標志。
消防設備試運行記錄標志。
監控中心有關消防的各種管理制度的標志。
滅火作戰方案及滅火系統圖的標志。
消防管道及平面圖的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