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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處安全作業管理程序規范(15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11-30 09:15:01 查看人數:34

      高處安全作業管理程序規范

      第1篇 高處安全作業管理程序規范

      1辦證

      1.1《高處安全作業證》由項目所在單位項目負責人負責辦理。項目所在單位、作業單位應共同制訂安全措施,并填入《高處安全作業證》內。辦證人須按《高處安全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

      1.2項目負責人持《高處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作業安全措施、物資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作業負責人、作業執行人和監護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相關人員在《高處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1.3根據高處作業級別,按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經當班班長或崗位安全衛士(小組長)、項目負責人確認簽字后,將《高處安全作業證》交給作業負責人、監護人,發布開始作業指令。

      1.4《高處安全作業證》一式叁份,項目負責人、作業負責人或作業執行人、監護人各一份,由項目負責人負責存檔。

      1.5對施工期較長的項目,項目負責人應經常深入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若施工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

      1.6操作工正常操作、換照明燈泡、防腐保溫結束后現場驗收及緊急情況處理人員需高處作業的可以不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但必須系好安全帶及其他安全措施;帶壓堵漏易燃易爆的設備管道時可不系安全帶,但必須采取相關的安全措施。

      1.7高處行走時不能雙手持物。

      2有效期

      《高處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為24小時。4項目負責人和作業負責人

      4.1項目負責人必須是項目所在單位班組長以上人員,特級高處作業項目負責人由技術員以上人員擔任;作業負責人必須是作業單位班組長以上人員;項目負責人可以同時擔任作業負責人 。

      4.2 項目負責人對作業負全面責任。

      4.2.1負責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

      4.2.2必須在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作業部位及周圍情況,制訂、督促落實安全措施。

      4.2.3負責作業交出條件的合格。

      4.2.4負責作業前的安全教育,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

      4.2.5負責作業前安全措施、物資的檢查落實、發布開始作業指令。

      4.2.6負責作業過程的全面協調和監管。

      4.2.7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問題,方可離開現場。

      4.3作業負責人負責作業過程的安全工作,并應堅守作業現場,若因故離開應臨時指定他人代理其職責;發現異常應立即停止作業并與項目負責人聯系。

      5 監護人

      5.1 監護人由項目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消防及氣防急救知識的人員擔任。

      5.2 監護人負責現場的監護與檢查,并隨時與設備內聯系,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

      5.3監護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監護人不能同時擔任作業執行人。

      5.4必要時,也可由作業單位和項目所在單位共同指派。新項目施工,由施工單位和項目所在單位分別指派監護人。在生產區域內進行重大的危險項目施工或作業(如抽堵盲板、帶壓堵漏等),需申請安全中心配合監護的,由各事業部向安全中心提出,安全中心派氣體防護人員進行監護。

      5.5 在作業完成后,要會同有關人員檢查現場, 確認無遺留問題后方可離開現場。

      6 該程序由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考核,從2007年3月1日開始執行。

      第2篇 石化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基本要求

      1.1高處作業是指在距離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墜落可能的位置進行的作業。

      1.2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辦理“中國石化高處作業許可證”(見附件);凡經高處作業特殊培訓的崗位人員(如油田企業井井架工、供電線路外線工等)在進行正常崗位作業時、以及在正式巡檢路線進行正常高處檢查的人員不需要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1.3高處作業涉及用火、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1.4以下兩類人員應取得國家安監總局頒發的相應高空作業操作證,持特種作業證上崗:

      a)登高架設作業

      高處從事腳手架、跨越架架設或拆除的作業。

      b) 高處安裝、維護、拆除作業

      利用專用設備進行建筑物內外裝飾、清潔、裝修,電力、電信等線路架設,高處管道架設,小型空調高處安裝、維修,各種設備設施與戶外廣告設施安裝、檢修、維護以及在高處從事建筑物、設備設施拆除作業。

      1.5根據“誰主管、誰負責”、“誰安排、誰負責”的原則確定開票人員,開票人員需通過考核,取得相應許可證辦理的資質。

      1.6高處作業應設專人監護,監護人員應持證上崗。

      2高處作業分級

      2.1作業高度分為2m至5m;5m以上至15m;15m以上至30m及30m以上四個區段。

      2.2直接引起墜落的11種客觀危害因素

      a)陣風風力五級(風速8.0m/s)以上;

      b)gb/t 4200-2008規定的ⅱ級(含ⅱ級)高溫作業;

      c)平均氣溫等于或低于5℃的作業環境;

      d)接觸等于或低于12℃冷水的作業;

      e) 作業場所有水、冰、雪、霜、油等易滑物;

      f)作業場所光線不足,能見度差;

      g)作業活動范圍與危險電壓帶電體距離小于表1規定的距離;

      表1作業活動范圍與危險電壓帶電體的距離

      危險電壓帶電體的電壓等級/kv

      ≤10

      35

      63~110

      220

      330

      500

      距離/m

      1.7

      2.0

      2.5

      4.0

      5.0

      6.0

      h)作業基準面擺動,立足處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邊小于500mm的矩形平面、直徑小于500mm的圓形平面或具有類似尺寸的其他形狀的平面,致使作業者無法維持正常姿勢;

      i) gb3869規定的ⅲ級或ⅲ級以上的體力勞動強度;

      j)存在有毒氣體或空氣中含氧量低于19.5%(v%)的作業環境;

      k) 可能會引起各種災害事故的作業環境和搶救突然發生的各類災害事故。

      2.3高處作業分級標準

      不存在2.2所列任何一種客觀危險因素的高處作業按表2規定的a類法分級,存在所2.2列的一種或一種以上客觀因素的高處作業按表2規定的b類法分級。

      表2高處作業分級

      分類法

      高處作業高度/m

      2≤hw≤5

      5w≤15

      15w≤30

      hw>30

      a

      b

      3管理內容及要求

      3.1危害分析和辯識

      進行高處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jsa風險分析,根據識別與評價結果,確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并將安全措施填入高處作業許可證內。

      3.2許可證辦理程序:

      3.2.1 施工單位負責人持施工任務單,到各企事業單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統稱各單位)基層單位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3.2.2 各單位基層單位車間領導根據基本要求1.4條款確定開票人員,開票人員組織相關人員對安全措施進行確認,并在許可證的相應欄目簽字。

      3.2.3 各單位二級單位設備管理部門對i級高處作業作業程序進行確認,并簽發許可證;開票人員所在車間的領導對ⅱ、ⅲ級高處作業許可證進行審核,各單位二級單位設備管理部門簽發許可證;各單位二級單位安全管理部門對ⅳ級高處作業許可證進行審核,設備主管廠長簽發。

      3.2.4 開票人員應向施工單位負責人進行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交底,施工單位負責人向施工作業人員進行交底,各單位基層單位與施工單位現場安全負責人對高處作業的全過程實施現場監督。

      3.2.5 高處作業完工后,各單位基層單位與施工單位現場安全負責人應在許可證完工驗收欄簽字。

      3.3作業安全措施

      3.3.1 各單位基層單位與施工單位現場安全負責人應對作業人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其內容包括所從事作業的安全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等。

      3.3.2 應制定應急預案,其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下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現場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ⅳ級高處作業(30m以上)宜配備通訊聯絡工具。

      3.3.3 高處作業人員應正確佩戴符合gb6095要求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系掛在施工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系掛點下方應有足夠的凈空,安全帶應高掛低用。在進行高處移動作業時,應設置便于移動作業人員系掛安全帶的安全繩,安全繩應為直徑大于12mm的不銹鋼無油鋼絲索或防爆場所專用塑料長纖維索,鋼絲索回繞的搭接處至少應用3個索夾正確固定,中間錨桿的錨點間距不得超過6m。

      3.3.4 勞動保護服裝應符合高處作業的要求。帶電高處作業應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對于需要戴安全帽進行的高處作業,作業人員應系好安全帽帶。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進行高處作業。

      3.3.5 應根據實際需要配備符合gb26557等標準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擋腳板、跳板等,腳手架的搭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程和標準,并經過驗收掛合格、掛綠牌后方可使用。高處作業平臺四周應設置防護欄、擋腳板;臨邊及洞口四周應設置防護欄桿、設置警示標志或采取覆蓋措施。

      3.3.6 高處作業人員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結構物上進行作業,不得在高處休息。在彩鋼瓦屋頂、石棉板、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上方作業時,必須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3.3.7 高處作業嚴禁上下投擲工具、材料和雜物等,所用材料應堆放平穩,必要時應設安全警戒區,并設專人監護。工具在使用時應系有安全繩,不用時應將工具放入工具套(袋)內,高處作業人員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在同一墜落方向上,一般不得進行上下交叉作業,如需進行交叉作業,應采取“錯時錯位硬隔離”的管理和技術措施,中間應設置安全防護層,墜落高度超過24米的交叉作業,應設雙層安全防護。

      3.3.8 高處鋪設格柵板、花紋板時,要按照安全作業方案和作業程序,必須按組邊鋪設邊固定;鋪設完后,要及時組織檢查和驗收。

      3.3.9 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應經作業審批人員同意,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3.3.10 在鄰近地區設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及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煙囪及設備的場合,嚴禁進行高處作業。如在允許濃度范圍內,也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預先與作業所在地有關人員取得聯系,確定聯絡方式,并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且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防護器具(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3.3.11 遇有不適宜高處作業的惡劣氣象(如五級以上強風、雷電、暴雨、大霧等)條件時,嚴禁露天高處作業;暴風雪、臺風、暴雨后,應對作業安全設施進行檢查,發現問題立即處理。

      3.4作業人員的基本要求及職責

      3.4.1 凡患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以及其它不適于高處作業疾患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在進行ⅲ級高處作業前,應提供的作業人員半年內體檢合格報告;在進行ⅳ高處作業前或風險較大的高處作業,基層單位應要求施工單位組織登高作業人員進行作業前專項體檢,作業人員必須體檢合格,體檢表附在高處作業許可證后面。

      3.4.2 持有經審批同意、有效的高處作業許可證方可進行高處作業。

      3.4.3 在作業前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位號)、時間和作業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許可證中的安全措施。

      3.4.4 對許可證上的安全防護措施確認后,方可進行高處作業。

      3.4.5 對違反本規定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并向上級報告。

      3.4.6 在作業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不適等情況時,應及時發出信號,并迅速撤離現場。

      3.5許可證的管理

      3.5.1 許可證是進行高處作業的依據,不得涂改;如確需修改時,應經簽發人在修改內容處簽字確認。許可證應妥善保管,保存期為一年。

      3.5.2 許可證一式三聯,施工單位作業人員持有第一聯,施工單位負責人持有第二聯,各單位基層單位設備管理部門留存第三聯。

      3.5.3 許可證中各欄目,應由相應責任人填寫,其他人不得代簽。

      3.5.4 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作業項目一個周期,最長有效期不得超過3天。當作業中斷,再次作業前,應重新對環境條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確認;當作業內容和環境條件變更時,需要重新辦理許可證。

      附件

      中國石化高處作業許可證

      所屬單位

      開票人及證號

      施工單位

      施工單位負責人

      作業內容

      施工地點

      作業人

      監護人及證號

      危害識別

      許可證有效期

      年月日時分至20年月日時分

      序號

      主要安全措施

      確認人簽名

      1

      作業人員身體條件符合要求、著裝符合工作要求

      2

      作業人員佩戴符合要求的安全帶

      3

      作業人員攜帶有工具袋,所用工具系有安全繩

      4

      工具不用時應放在工具袋內,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

      5

      使用的腳手架、吊籠、防護欄、梯子等符合安全要求

      6

      臨邊及洞口四周設置防護欄、警示標志或覆蓋,垂直分層作業中間有隔離設施

      7

      在石棉瓦等輕型材料上方作業時需鋪設牢固的腳手板

      8

      高處作業有充足照明

      9

      30米以上進行高處作業配備通訊、聯絡工具

      10

      作業人員佩戴:a.空氣式呼吸器b.過濾式呼吸器

      11

      補充

      措施

      施工單位負責人簽字及意見

      開票人簽字

      及意見

      審核部門簽字

      及意見

      審批部門簽字

      及意見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完工驗收

      年 月日時分

      施工單位簽名:

      基層單位簽名:

      第3篇 高處作業安全防護管理:技術交底

      1、進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帶,并正確使用個人勞動防護用具。

      2、懸空作業處應有牢靠的立足處,并必須視具體情況,配置防護網、欄桿或其他安全設施。

      3、懸空作業所用的索具、腳手板、吊籃、吊籠、平臺等設備,均需經過技術鑒定或檢證方可使用。

      4、建筑施工進行高處作業之前,應進行安全防護設施的逐項檢查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高處作業。驗收也可分層,或分階段進行。

      5、安全防護設施,應由單位工程負責人驗收,并組織有關人員參加。

      6、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具備下列資料:

      ⑴施工組織設計及有關驗算數據;

      ⑵安全防護設施驗收記錄;

      ⑶安全防護設施變更記錄及簽證。

      7、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⑴所有臨邊、洞口等各類技術措施的設置狀況;

      ⑵技術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規格和材質;

      ⑶技術措施的節點構造及其與建筑物的固定情況;

      ⑷扣件和連接件的緊固程序;

      ⑸安全防護設施的用品及設備的性能與質量是否合格的驗證。

      8、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按類別逐項查驗,并作出驗收記錄。凡不符合規定者,必須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驗。施工工期內還應定期進行抽查。

      第4篇 高處施工安全環保管理標準

      一、范圍

      標準規定了高處作業的安全管理要求和《高處作業許可證》的管理,同時明確了參與作業人員的安全職責。

      本標準適用于股份公司所屬企業的高處作業活動。

      各二級單位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本標準,制定符合自身工作實際的標準。

      二、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2811 安全帽

      gb/t 3608 高處作業分級

      gb 6095 安全帶

      gb/t 13869 用電安全導則

      jcj 46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

      三、定義和術語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一)高處作業

      凡作業高度距墜落基準面2米以上,或在有可能引起墜落傷害的位置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二)墜落基準面

      作業位置最低墜落點的水平面,稱為墜落基準面。

      (三)墜落高度(作業高度)

      從作業位置到墜落基準面的垂直距離,稱為墜落高度(也稱作業高度)。

      四、高處作業的分級

      根據gb/t 3608 的規定,高處作業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特級高處作業。

      (一)作業高度在2 米≤h<5 米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二)作業高度在5 米≤h<15 米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三)作業高度在l5 米≤h<30 米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四)作業高度在h≥30 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五、高處作業的安全管理要求

      (一)基本要求

      1.高處作業實行作業許可制度,高處作業應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以下簡稱《作業證》,沒有《作業證》嚴禁高處作業。

      2.當同時涉及其它危險作業時,需辦理其它相關作業票證,并按相關危險作業標準規定嚴格進行。

      3.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如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精神疾病等)、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其他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進行高處作業。

      4. 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安全帶符合gb 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 2811 的要求等。

      5.高處作業使用的材料、器具、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

      6.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高處作業應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應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捆綁牢固。作業前,應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二)高處作業前的安全要求與防護

      1.進行高處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辨識危害因素,進行作業安全分析,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將辨識出的危害因素寫入《作業證》,并制定出對應的安全措施。

      2.《作業證》審批人員應赴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

      3.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4.高處作業前要制定高處作業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有關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

      5.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以及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

      6.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作業證》,檢查驗收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作業。

      7.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檔。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應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三)高處作業中安全要求與防護

      1.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高處作業人員應系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系掛在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架或鋼絲繩上。不得系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掛

      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不得低掛高用。系安全帶后應檢查扣環是否扣牢。

      2.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時應系安全繩,不用時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防止墜落措施。

      3.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凈;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放或向下丟棄。

      4.惡劣天氣條件下,如雨天、雪天、雷暴、6 級以上強風等,不得進行高處作業。暴風雪、臺風及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

      5.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應在允許濃度范圍內,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在應急狀態下,按應急預案執行。

      6.帶電高處作業應符合gb/t 13869的有關要求。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jcj 46的有關要求。

      7.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尤其是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進行高處作業時,應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應事先與工作區域負責人或值班人員取得聯系,確定聯絡方式,并將聯絡方式填入《作業證》內。

      8.不得在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等)上作業。

      9.作業人員不得在高處作業處休息。

      10.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業,如果需要垂直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保護措施。

      11.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應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

      12.發現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

      13.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應經作業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14.防護棚搭設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

      15.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情況異常,應發出信號,并迅速撤離現場。

      (四)高處作業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1.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現場清掃干凈,作業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應清理運走。

      2.腳手架、防護棚拆除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拆除腳手架、防護棚時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時施工。

      3.高處作業完工后,涉及的其它相關工作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人員進行拆除恢復。

      4.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人員要安全撤離現場,作業負責人在《作業證》上簽字。

      六、《高處作業許可證》的管理

      (一)一級高處作業和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的高處作業,由工作區域主要負

      責人審批。

      (二)二級、三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工作區域主要負責人審核后,報主管安全部門審批。

      1.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3.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高處作業;

      4.在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

      5.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及設備高處作業。

      (三)特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單位主管安全部門審核后,報企業主管領導審批。

      1.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高處作業;

      2.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3.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四)作業負責人應認真填寫各項內容提出高處作業申請,辦理《作業證》。

      (五)《作業證》有效期7 天,若作業時間超過7 天,應重新審批。對于作業期較長的項目,在作業期內,作業單位負責人應經常深人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若作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六)《作業證》 一式三聯,審批后第一聯交作業負責人,第二聯交工作區域負責部門留存,第三聯交安全管理部門備案,保存一年。

      七、安全職責

      (一)作業負責人

      --提出高處作業申請,辦理《作業證》;

      --組織開展作業安全分析;

      --協調落實高處作業安全措施;

      --組織現場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訓;

      --組織實施高處作業;

      --對作業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負責;

      --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隱患后方可離開現場;

      --確保現場狀態恢復正常,并關閉《作業證》。

      (二)作業人員

      --持有經審批有效的高處作業許可證進行高處作業;

      --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及要求,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嚴格按照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進行作業;

      --在安全措施未落實時,有權拒絕作業;

      --作業過程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身體不適,應告知作業負責人,并迅速撤離現場。

      (三)審批人員

      --向施工單位提供現場相關信息和特殊要求;

      --核實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批準或取消高處作業許可證;

      --對高處作業現場安全管理負責。

      八、工作流程

      第5篇 某項目高處作業的安全管理措施

      根據本工程工程量大,施工作業面廣,立體交叉作業面多,從事高空作業的人員,工種復雜等施工特點,對嚴格執行高處作業的安全管理尤為重要。為了確保高處作業人員的生命安全。做到防護要求明確,技術合理和經濟適用,防止高處墜落和物體打擊的事故發生,特制定本措施。

      一、基本規定:

      1、技術員及各區域的施工員應對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并落實其在責任目標分解中所應盡的職責。

      2、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料具應妥善保管規范使用。高處作用中的安全防護用品、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必須在施工前由專人檢查確認其完好、安全方能投入使用。

      3、攀登和懸空高處作業人員以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持證上崗,必須定期進行體格檢查,接受安全技術交底。

      4、施工中對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發現有缺陷和隱患時必須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必須停止作業,處理后再行施工。

      5、施工作業所有可能墜落的物件,應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6、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雪等均應及時清除。對于夏季和冬季的施工應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措施嚴格執行。

      7、因作業需要,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必須經施工員或技術員同意,并采取相應的可靠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并請施工員或技術員檢查后方可離開。

      8、規范“三寶、四口五臨邊”的安全防護。正確規范使用安全帽、安全網、安全帶,在樓梯口、予留洞口通道口等搭設防護欄桿,禁止向下拋物。

      9、外腳手架滿掛密目式安全網,進行全封閉施工,確保不留安全隱患,嚴禁坐靠四口、五臨邊的防護,禁止在臨邊危險部位停留和休息。

      10、通道口處搭設雙層防護棚,以確保行人安全。

      11、外腳手架的搭設應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中的規范進行,搭設完畢后,必須經過技術負責人、施工負責人、安全員、架工班長等人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2、高處作業的各工種人員,應嚴格按照其安全技術交底進行操作。

      二、臨邊作業:

      1、基坑周邊,尚未安裝欄桿或欄板的陽臺,料臺與挑平臺周邊,雨蓬與挑檐邊,無外腳手架的屋面與樓層周邊等處,都必須設置防護欄桿。

      2、墻高度超過3.2米,以及無外腳手架的高度超過3.2米的樓層周邊,必須在外圍架設安全平網一道。

      3、分層施工的樓梯口和樓段邊,必須安裝臨時護欄。頂層樓梯口應隨工程結構進度安裝正式防護欄桿。

      4、腳手架與建筑物通道兩側邊,必須設防護欄桿,地面通道上部應裝設雙層安全防護棚。

      5、各種垂直運輸接料平臺,除兩側設防護欄桿外,平臺口還應設置安全門或活動防護欄桿。

      6、防護棚搭設與拆除時,應設警戒區,并應派專人監護。嚴禁上下同時拆除。搭設防護設施的材料必須符合規范,鋼管的橫桿及欄桿均采用¢48管材,以扣件或電焊固定。

      三、洞口作業:

      1、 樓梯口設置防護欄桿:

      ①、地面通道口(安全通道、樓梯口通道)上部設安全防護棚,兩側掛安全網,出入口設安全防護門并設置安全標志。

      ②、臨時樓梯防護采用通長兩立柱桿,底部墊木磚。搭設樓梯防護欄桿,用兩根φ48×3.5鋼管,間距2000,下桿距離地面500mm,距上桿600mm,在臨時扶手中部加一立柱桿。

      ③、按設計編寫裝拆防護設施,搭設完樓梯臨邊防護欄桿后用安全密目網封閉臨邊。

      2、預留洞口、坑、井防護:

      ① 施工現場洞口防護,應針對洞口大小進行防護設計,形成統一的定型化管理。

      ② 較小的洞口,在不影響施工時應予封嚴。

      ③ 較大的洞口,按防護設計和技術交底以及防護詳圖進行搭設。

      ④ 邊長在150cm以上洞口,必須設置以扣件鋼管連成的網格,上面滿鋪腳手板;四周設防護欄桿,洞口下張設安全網。

      ⑤ 坑井除設置防護設施,在坑井臨邊外側,還應設防護欄桿,滿掛安全網進行全封閉并掛安全標志牌,夜間設紅燈警示。

      第6篇 中國石化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版]

      1基本要求

      1.1 高處作業是指在距離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墜落可能的位置進行的作業。

      1.2 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辦理“中國石化高處作業許可證”(見附件);凡經高處作業特殊培訓的崗位人員(如油田企業井井架工、供電線路外線工等)在進行正常崗位作業時、以及在正式巡檢路線進行正常高處檢查的人員不需要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1.3 高處作業涉及用火、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1.4 以下兩類人員應取得國家安監總局頒發的相應高空作業操作證,持特種作業證上崗:

      a) 登高架設作業

      高處從事腳手架、跨越架架設或拆除的作業。

      b) 高處安裝、維護、拆除作業

      利用專用設備進行建筑物內外裝飾、清潔、裝修,電力、電信等線路架設,高處管道架設,小型空調高處安裝、維修,各種設備設施與戶外廣告設施安裝、檢修、維護以及在高處從事建筑物、設備設施拆除作業。

      1.5 根據“誰主管、誰負責”、“誰安排、誰負責”的原則確定開票人員,開票人員需通過考核,取得相應許可證辦理的資質。

      1.6 高處作業應設專人監護,監護人員應持證上崗。

      2高處作業分級

      2.1 作業高度分為2m至5m;5m以上至15m;15m以上至30m及30m以上四個區段。

      2.2 直接引起墜落的11種客觀危害因素

      a) 陣風風力五級(風速8.0m/s)以上;

      b) gb/t 4200-2008規定的ⅱ級(含ⅱ級)高溫作業;

      c) 平均氣溫等于或低于5℃的作業環境;

      d) 接觸等于或低于12℃冷水的作業;

      e) 作業場所有水、冰、雪、霜、油等易滑物;

      f) 作業場所光線不足,能見度差;

      g) 作業活動范圍與危險電壓帶電體距離小于表1規定的距離;

      表1 作業活動范圍與危險電壓帶電體的距離

      危險電壓帶電體的電壓等級/kv

      ≤10

      35

      63~110

      220

      330

      500

      距離/m

      1.7

      2.0

      2.5

      4.0

      5.0

      6.0

      h) 作業基準面擺動,立足處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邊小于500mm的矩形平面、直徑小于500mm的圓形平面或具有類似尺寸的其他形狀的平面,致使作業者無法維持正常姿勢;

      i) gb3869規定的ⅲ級或ⅲ級以上的體力勞動強度;

      j) 存在有毒氣體或空氣中含氧量低于19.5%(v%)的作業環境;

      k) 可能會引起各種災害事故的作業環境和搶救突然發生的各類災害事故。

      2.3 高處作業分級標準

      不存在2.2所列任何一種客觀危險因素的高處作業按表2規定的a類法分級,存在所2.2列的一種或一種以上客觀因素的高處作業按表2規定的b類法分級。

      表2 高處作業分級

      分類法

      高處作業高度/m

      2≤hw≤5

      5

      15

      hw>;30

      a

      b

      3管理內容及要求

      3.1危害分析和辯識

      進行高處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jsa風險分析,根據識別與評價結果,確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并將安全措施填入高處作業許可證內。

      3.2許可證辦理程序:

      3.2.1 施工單位負責人持施工任務單,到各企事業單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統稱各單位)基層單位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3.2.2 各單位基層單位車間領導根據基本要求1.4條款確定開票人員,開票人員組織相關人員對安全措施進行確認,并在許可證的相應欄目簽字。

      3.2.3 各單位二級單位設備管理部門對i級高處作業作業程序進行確認,并簽發許可證;開票人員所在車間的領導對ⅱ、ⅲ級高處作業許可證進行審核,各單位二級單位設備管理部門簽發許可證;各單位二級單位安全管理部門對ⅳ級高處作業許可證進行審核,設備主管廠長簽發。

      3.2.4 開票人員應向施工單位負責人進行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交底,施工單位負責人向施工作業人員進行交底,各單位基層單位與施工單位現場安全負責人對高處作業的全過程實施現場監督。

      3.2.5 高處作業完工后,各單位基層單位與施工單位現場安全負責人應在許可證完工驗收欄簽字。

      3.3作業安全措施

      3.3.1 各單位基層單位與施工單位現場安全負責人應對作業人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其內容包括所從事作業的安全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等。

      3.3.2 應制定應急預案,其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下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現場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ⅳ級高處作業(30m以上)宜配備通訊聯絡工具。

      3.3.3 高處作業人員應正確佩戴符合gb6095要求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系掛在施工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系掛點下方應有足夠的凈空,安全帶應高掛低用。在進行高處移動作業時,應設置便于移動作業人員系掛安全帶的安全繩,安全繩應為直徑大于12mm的不銹鋼無油鋼絲索或防爆場所專用塑料長纖維索,鋼絲索回繞的搭接處至少應用3個索夾正確固定,中間錨桿的錨點間距不得超過6m。

      3.3.4 勞動保護服裝應符合高處作業的要求。帶電高處作業應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對于需要戴安全帽進行的高處作業,作業人員應系好安全帽帶。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進行高處作業。

      3.3.5 應根據實際需要配備符合gb26557等標準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擋腳板、跳板等,腳手架的搭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程和標準,并經過驗收掛合格、掛綠牌后方可使用。高處作業平臺四周應設置防護欄、擋腳板;臨邊及洞口四周應設置防護欄桿、設置警示標志或采取覆蓋措施。

      3.3.6 高處作業人員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結構物上進行作業,不得在高處休息。在彩鋼瓦屋頂、石棉板、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上方作業時,必須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3.3.7 高處作業嚴禁上下投擲工具、材料和雜物等,所用材料應堆放平穩,必要時應設安全警戒區,并設專人監護。工具在使用時應系有安全繩,不用時應將工具放入工具套(袋)內,高處作業人員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在同一墜落方向上,一般不得進行上下交叉作業,如需進行交叉作業,應采取“錯時錯位硬隔離”的管理和技術措施,中間應設置安全防護層,墜落高度超過24米的交叉作業,應設雙層安全防護。

      3.3.8 高處鋪設格柵板、花紋板時,要按照安全作業方案和作業程序,必須按組邊鋪設邊固定;鋪設完后,要及時組織檢查和驗收。

      3.3.9 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應經作業審批人員同意,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3.3.10 在鄰近地區設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及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煙囪及設備的場合,嚴禁進行高處作業。如在允許濃度范圍內,也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預先與作業所在地有關人員取得聯系,確定聯絡方式,并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且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防護器具(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3.3.11 遇有不適宜高處作業的惡劣氣象(如五級以上強風、雷電、暴雨、大霧等)條件時,嚴禁露天高處作業;暴風雪、臺風、暴雨后,應對作業安全設施進行檢查,發現問題立即處理。

      3.4作業人員的基本要求及職責

      3.4.1 凡患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以及其它不適于高處作業疾患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在進行ⅲ級高處作業前,應提供的作業人員半年內體檢合格報告;在進行ⅳ高處作業前或風險較大的高處作業,基層單位應要求施工單位組織登高作業人員進行作業前專項體檢,作業人員必須體檢合格,體檢表附在高處作業許可證后面。

      3.4.2 持有經審批同意、有效的高處作業許可證方可進行高處作業。

      3.4.3 在作業前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位號)、時間和作業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許可證中的安全措施。

      3.4.4 對許可證上的安全防護措施確認后,方可進行高處作業。

      3.4.5 對違反本規定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并向上級報告。

      3.4.6 在作業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不適等情況時,應及時發出信號,并迅速撤離現場。

      3.5許可證的管理

      3.5.1 許可證是進行高處作業的依據,不得涂改;如確需修改時,應經簽發人在修改內容處簽字確認。許可證應妥善保管,保存期為一年。

      3.5.2 許可證一式三聯,施工單位作業人員持有第一聯,施工單位負責人持有第二聯,各單位基層單位設備管理部門留存第三聯。

      3.5.3 許可證中各欄目,應由相應責任人填寫,其他人不得代簽。

      3.5.4 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作業項目一個周期,最長有效期不得超過3天。當作業中斷,再次作業前,應重新對環境條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確認;當作業內容和環境條件變更時,需要重新辦理許可證。

      附件

      中國石化高處作業許可證

      所屬單位

      開票人及證號

      施工單位

      施工單位負責人

      作業內容

      施工地點

      作業人

      監護人及證號

      危害識別

      許可證有效期

      年 月 日 時 分至20 年 月 日 時 分

      序號

      主 要 安 全 措 施

      確認人簽名

      1

      作業人員身體條件符合要求、著裝符合工作要求

      2

      作業人員佩戴符合要求的安全帶

      3

      作業人員攜帶有工具袋,所用工具系有安全繩

      4

      工具不用時應放在工具袋內,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

      5

      使用的腳手架、吊籠、防護欄、梯子等符合安全要求

      6

      臨邊及洞口四周設置防護欄、警示標志或覆蓋,垂直分層作業中間有隔離設施

      7

      在石棉瓦等輕型材料上方作業時需鋪設牢固的腳手板

      8

      高處作業有充足照明

      9

      30米以上進行高處作業配備通訊、聯絡工具

      10

      作業人員佩戴:a.空氣式呼吸器b.過濾式呼吸器

      11

      補充

      措施

      施工單位負責人簽字及意見

      開票人簽字

      及意見

      審核部門簽字

      及意見

      審批部門簽字

      及意見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完工驗收

      年 月 日 時 分

      施工單位簽名:

      基層單位簽名:

      第7篇 高處安全作業證管理辦法

      1編制目的

      規范廠區斷路作業,保證作業安全。

      2適用范圍

      本廠區域斷路作業。

      3作業證管理要求

      3.1 一級高處作業及1.5.4.1和1.5.4.2規定的化工工況高處作業由車間負責審批;二級、三級高處作業及1.5.4.3和1.5.4.4規定的化工工況高處作業由車間審核后,報廠安全管理部門審批;特級、特殊高處作業及1.5.4.5規定的化工工況高處作業由廠安全部門審核后,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審批。

      3.2施工負責人必須根據高處作業的分級和類別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高處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交施工負責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門留存。

      3.3對施工期較長的項目,施工負責人應經常深入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若施工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

      附錄(標準附錄)高處安全作業證

      申請單位申請人
      作業地點作業時間
      作業內容作業高度
      作業類別
      安全防護措施施工單位負責人:
      監護人

      職責

      項目負責

      人意見

      審核部門

      意 見

      審批部門

      意 見

      備 注

      第8篇 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要則交底

      工程名稱

      施工單位

      分項工程名??? ? 稱

      施工部位

      交底內容:

      1.進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帶,并正確使用個人勞動保護用品。

      2.懸空作業處應有牢靠的立足處,并必須視其具體情況,配置防護網、欄桿或其他安全設施。

      3.懸空作業所用的索具、腳手板、吊籃、吊籠、平臺等設備,均須經過技術鑒定或檢證方可使用。

      4.建筑施工高處作業之前,應進行安全防護設施的逐項檢查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高處作業。驗收也可分層進行,或分階段進行。

      5.安全防護設施,應由單位工程負責人驗收,并組織有關人員參加。

      6.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具備下列資料:

      1)施工組織設計及有關驗算數據;

      2)安全防護設施驗收記錄;

      3)安全防護設施變更記錄及驗證;

      7.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所有臨邊、洞口等各類技術措施的設置狀況;

      2)技術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規格和材質;

      3)技術措施的節點構造及其與建筑物的固定情況;

      4)扣件與連接件的緊固程序;

      1)安全防護設施的用品及設備的性能與質量是否合格的驗證。

      8.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按類別逐項檢查,并做出驗收記錄。凡不符合規定者,必須修整合格后再行檢查。施工工期內還應進行抽查。

      補充內容:

      交底部門

      交底人

      接受交底人

      交底日期

      作業班組人員簽名

      第9篇 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防護管理交底

      工程名稱:

      施工單位貴州卓越建設(機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分項工程名稱
      交底部門交底人交底日期年?? 月?? 日
      接受交底班組或員工簽名:
      交底內容:

      1.進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帶,并正確使用個人勞動防護用具。

      2.懸空作業處應有牢靠的立足處,并必須視具體情況,配置防護網、欄桿或其他安全設施。

      3.懸空作業所用的索具、腳手板、吊籃、吊籠、平臺等設備,均需經過技術鑒定或檢證方可使用。

      4.建筑施工進行高處作業之前,應進行安全防護設施的逐項檢查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高處作業。驗收也可分層進行,或分階段進行。

      5.安全防護設施,應由單位工程負責人驗收,并組織有關人員參加。

      6.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具備下列資料:

      1)施工組織設計及有關驗算數據;

      2)安全防護設施驗收記錄;

      3)安全防護設施變更記錄及簽證。

      7.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所有臨邊、洞口等各類技術措施的設置狀況;

      2)技術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規格和材質;

      3)技術措施的節點構造及其與建筑物的固定情況:

      4)扣件和連接件的緊固程序;

      5)安全防護設施的用品及設備的性能與質量是否合格的驗證。

      8.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按類別逐項查驗,并作出驗收記錄。凡不符合規定者,必須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驗。施工工期內還應定期進行抽查。

      第10篇 橋梁工程高處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橋梁工程高處作業施工安全,防止高處墜落、物體打擊等生產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安全與健康。

      第二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勞動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制定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橋梁工程高處作業符合國家標準《高處作業分級》(gb3608-83)“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的規定,重點針對作業高度在15m(三級)以上高處作業及特殊高處作業中的懸空高處作業。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集團公司及所屬各單位的在建橋梁工程項目。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五條 目標責任

      (一)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必須結合工程施工特點,制定橋梁工程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方案和發生緊急情況的事故應急處理預案;項目經理部必須采取有效措施貫徹落實;如變更須按變更程序審批,特殊情況下采取緊急措施,遏制事故發生,避免損失。

      (二)項目經理部必須實行高處作業安全目標管理,并建立相應的安全保證體系和管理網絡,機構健全,人員到位,責任到人。

      (三)項目經理部必須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項目經理對橋梁施工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要逐層落實到人。

      (四)高處作業施工中應運用現代管理技術,推行現代先進管理方法,編制科學的安全施工程序,標明安全技術關鍵點,合理組織施工,確保安全生產。

      第六條 人員

      (一)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要求,經專門培訓,持證上崗。

      (二)高處作業人員須經體檢合格后方可上崗,并要定期進行體檢,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精神病、嚴重貧血病、恐高癥、嚴重關節炎等疾病及其他不適合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三)高處作業人員必須進行高處作業安全知識培訓;在高處施工采取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和新設備時,要提前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與交底。

      (四)作業人員從事高處作業必須戴安全帽,系安全帶,穿防滑鞋,不得穿拖鞋、硬底鞋等。

      (五)在高處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配備工具袋,防止各種工具、零件等物料墜落傷人。

      (六)嚴禁酒后、過度疲勞登高作業。

      (七)水上作業必須穿救生衣。

      第七條 施工現場

      (一)施工現場必須有完備可靠的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警示標識牌,注明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設施盡量做到定型化,防護欄桿以黃黑(或紅黑)相間的條紋標示,蓋件等以黃或(紅)色標示。安全設施由項目分管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二)高處作業所用物料,均應合理分散堆放,平穩、牢固,不可放置在臨邊或升降機口附近,也不得妨礙通行和裝卸。拆除下的模板及余料等物件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隨意亂置,嚴禁向下丟棄物料,傳遞物件時,不得拋擲。

      (三)運送作業人員和物件的電梯、升降機、塔吊等必須有可靠的安全裝置,調試后報所在地有關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期間應定期檢修。運行時嚴禁人貨混裝。

      (四)高處作業與地面聯系,應有專人負責,并配備通訊工具。施工現場一旦有險情發生,必須立即報告項目負責人。

      (五)高處作業場所的所有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標志等,任何人不得毀損或擅自移位、拆除。確因施工需要須暫時拆除或移位的,要報經負責人審批,批準后才可拆移,工作完畢后要即行復原。發現缺損,及時恢復。

      (六)遇有六級(含六級)以上大風、濃霧、雷雨、冰雪等惡劣天氣,不得進行露天高處作業。雷雨、臺風、大雪過后,應及時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清掃、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脫落和損壞現象時,應立即進行修理加固,隱患消除后方可繼續作業。

      第三章 設施及用電

      第八條 現場施工設施要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高處作業的掛籃、支架、托架以及操作平臺等應由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單項設計,其設計計算書、圖紙、操作規定、技術交底須上報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實施。設施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必要時要進行前期試驗。

      第九條 在高處進行預應力作業前,必須搭置可靠的工作平臺,若在雨天作業,還應架設防雨棚,張拉鋼筋的兩端要設置安全擋板,并在張拉施工平臺上設置明顯的安全標志,禁止非操作人員在張拉時進入施工平臺。

      第十條 操作平臺

      (一)操作平臺要按設計方案架設,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操作平臺四周必須按要求設置防護欄桿,防護欄桿的按相應標準進行設置,強度滿足作業安全要求。

      (三)操作平臺欄桿外必須牢掛安全立網,多張立網連接使用時,相鄰部分應靠緊或重疊,立網底部全部封嚴。平臺底部架設平網,網內不得有落物堆積,保證安全網受力均勻。

      (四)操作平臺必須設置供作業人員上下的安全通道,通道應搭設牢固并符合安全規定。

      (五)操作平臺架體應保持穩固,平臺嚴禁超載或負荷集中。

      第十一條 外用電梯

      (一)電梯架體與建筑物附著要符合規范要求。

      (二)電梯司機須經專門培訓,持證上崗。

      (三)載人電梯轎廂內、外必須安裝緊急停止開關。所經過的操作平臺必須設置有聯鎖裝置的防護門或柵欄。

      (四)人員出入口要有防護棚。

      第十二條 電氣

      (一)臨時配電線路按規范架(敷)設整齊;架空線必須采用絕緣導線,不得采用塑膠軟線,不得成束架空敷設。

      (二)施工作業現場必須按要求使用標準化配電箱,用電設備與移動式配電箱的距離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三條 防雷電、防撞

      (一)橋梁主塔(墩)及施工現場內處于相鄰建筑物防雷裝置保護范圍以外的起重機、井字架、龍門架等機械設備,要采取防雷措施,設置可靠防雷電裝置。遇雷雨時,作業人員應立即撤離危險區域,人體不得接觸防雷裝置。

      (二)構筑物主體或起重機塔身高于30 m時,應在其頂端裝設防撞信號燈。

      第四章 臨邊

      第十四條 高處作業施工現場工作面邊沿沒有圍護設施或雖有圍護設施,但高度低于1.2m,人或物有可能墜落的,均須作臨邊防護。

      第十五條 高處臨邊作業,必須設置上下兩道可靠的防護欄桿,防護欄桿的高度不應低于1.2m,立桿間距不得大于2m。欄桿外掛密目安全網封閉。

      第十六條 臨邊外側下方是交通通道時,敞口立面必須滿掛安全立網作全封閉處理,并設置限寬、限高、限速安全標示和防撞設施,通道上部應架設安全棚。

      第十七條 臨邊施工區域,要懸掛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十八條 夜間施工時,照明、警示燈光必須滿足安全要求。

      第五章 交叉作業

      第十九條 作業現場盡量避免安排交叉作業,確因技術與工藝要求必須進行交叉作業時,必須有專人指揮,現場監督。

      第二十條 作業人員在上下交叉作業時,不得在同一垂直面上。下層作業位置應處于上層作業物體可能墜落的范圍之外。當不能滿足要求時,上下之間應設置隔離防護層。

      第二十一條 在高處進行電焊作業時,作業點下方及周圍火星所及范圍內,必須徹底清除易燃、易爆物品,作業現場要備有消防器材,嚴禁操作人員將焊條頭隨手亂扔。

      第二十二條 進行模板安裝與拆除作業時,要按設計所確定的順序進行,作業面及操作平臺下方不得有人員走動、逗留。

      第二十三條 在通航水道進行作業前,要向當地有關部門報告,按有關規定組織施工,保障船舶通航安全。

      第六章 架設、拆除作業

      第二十四條 架設、拆除作業必須編制施工組織方案,列入作業指導書,方案須經總工審批后執行。

      第二十五條 施工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培訓,作業前必須進行層層安全技術交底,并留有交底簽認記錄。

      第二十六條 架設、拆除作業要充分考慮作業人員的安全,加強個人防護和相互間的保護措施。

      第二十七條 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情況下施工,至少2人以上作業,并有專人負責現場安全和監護,合理安排工作時間,做到勞逸結合,嚴禁疲勞作業。

      第二十八條 施工過程必須遵循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新工藝及特殊架設、拆除要經過科學計算及試驗,可行后方可正式施工。

      第二十九條 拆除前,應先將各類線路、管道等輔助設施拆除或遷移。

      第三十條 拆除工程應自上而下進行,先拆除非承重部分,后拆除承重部分。嚴禁立體交叉或多層上下進行拆除,在拆除時,應確保未拆除部分的穩定。

      第三十一條 在拆除龍門架、托架、鋼支架等重物時,應有吊機配合進行,并有專人指揮,指揮信號明確。拆除時,吊物要穩吊輕放,杜絕斜吊歪拉,不得采用“整體推倒法”。

      第三十二條 為確保未拆除結構的穩定,根據結構的特點,必要部位要采取加固措施后再進行拆除,并且要有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指導。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如有與國家或行業頒布的有關規定不相一致的,以國家或行業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集團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11篇 項目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高空作業安全管理,防止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員工、外來勞務工、承包單位人員及其他人員。

      一、基本要求

      1. 作業人員必須年滿18周歲,經醫療部門體檢符合高處作業健康檢查標準才能登高。外包工、臨時工亦按本規定進行體檢,離退休人員禁止高處作業。

      2. 作業人員必須經過三級安全教育、上崗前的工作交底等工作,掌握登高作業知識和技能。

      二、 高處作業人員的培訓教育

      1. 培訓教育要根據作業的特點和危險性,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高處作業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術教育,并隨著生產技術的發展和作業環境的變化,隨時補充必要的針對性的教育。

      2. 臨時登高作業人員在工作之前,由本車間的主管領導參照本規定結合實際進行具體教育,并做好記錄。

      三、 安全技術措施準備

      1. 為了保證高處作業的安全進行,登高作業中需要的各類安全技術措施,應事先計劃,納入生產準備。

      2. 實施步驟:

      ⑴各項目主管負責安全措施;組織落實;

      ⑵安全組負責督促檢查;

      ⑶高處作業所需搭設的腳手架,必須符合有關腳手架搭設的規定。

      3.車間負責聯系協調工作。

      四、 對作業人員的要求

      1. 作業人員應佩戴安全帽、安全帶等勞防用品,作業時要扣緊帽帶,佩戴好安全帶,安全帶在使用時要高掛低用,并掛在牢固的結構件上,防止位移。

      2. 作業人員在作業時要做到“四個必有”。

      ⑴有洞必有蓋;

      ⑵有邊必有欄(1050mm);

      ⑶洞、邊無欄無蓋必有網;

      ⑷電梯口必有門聯鎖。

      3. 從事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六不準”、“十不登高”的規定。

      ⑴六不準

      ○1不準往下亂拋物件;

      ○2不準背向下扶梯;

      ○3不準穿拖鞋、涼鞋、高跟鞋;

      ○4不準嬉鬧、睡覺;

      ○5不準身體靠在臨時扶手或欄桿上;

      ○6不準在安全帶未掛牢時作業。

      4. 十不登高

      ⑴患有禁忌癥不登高;

      ⑵未經認可或審批的不登高;

      ⑶沒有帶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帶不登高;

      ⑷腳手板、跳板、梯子不符合安全要求不登高;

      ⑸攀爬腳手架或設備不登高;

      ⑹穿易滑鞋、攜帶笨重物件不登高;

      ⑺石棉瓦、玻璃鋼上無墊腳板不登高;

      ⑻高壓線旁無隔離措施不登高;

      ⑼酒后不登高;

      ⑽照明不足不登高。

      5. 如遇身體不適,及時向帶班者提出。

      6. 了解作業內容,掌握正確的操作方法,遵守操作規程。

      7. 高作業時,對物件采取穩固措施,防止松動滑落,禁止高空拋物的情況發生。

      8. 避免一垂線上的立體交叉作業同時進行,特殊情況必須有防范措施。

      9. 當接到管理人員、安全員暫停指令時,服從現場指揮。

      10. 使用登高作業臨時搭設的扶梯時,梯子上端高出600mm以上,并綁扎牢固,梯子與地面的夾角以60-70度為宜,下端采取防滑措施,上端無法固定時必須有人監護。

      11. 上下扶梯時,必須面向梯,雙手扶梯,不準一手拿物,一手扶梯,如帶手套應帶五指手套。

      12. 禁止兩人同時在同一梯子上緊跟上下,或是兩人同時站在同一梯子上作業,梯子有人時不得移位,特殊情況下兩人同時站在同一梯子上要保證梯子有足夠的強度。

      13. 高度2米以上搭設的腳手架,寬度不得小于二塊標準的寬度(特殊情況不得小于450mm),擱置處和板與板之間應用繩索式夾具固定,腳手板與結構件之間的間隙不得大于300mm,如超過,下面必須拉好安全網。

      14. 同一塊腳手板上不得超過2人站立,在腳手板上走動時,至少應用單手扶著扶手。

      15. 高處作業區不應有砂石、油污、潤滑脂等易滑物品,廢棄物應及時清除。

      16. 冬天有冰、雪、霜時必須在工作前將作業現場清掃干凈并采取防滑措施。

      17. 嚴禁將軟管、電線、氧乙炔皮帶等掛放在護欄、鋼絲繩等設備上。

      18. 高處作業所用的物料、工具應安放穩妥,禁止拋擲。

      19. 傳接物件時,切實做到從手交到手,上下傳遞物件時必須用足夠強度的繩索捆扎好,以免跌落傷人。

      20. 不得擅自拆除扶手、護欄、網、蓋板等安全設施,如需拆除必須做好保護措施,同時掛牌警示。

      21. 在特殊場所需要使用吊籠、吊橋進行高處作業的,應仔細檢查吊籠、吊橋的吊耳、吊索的安全技術狀況,吊籠、吊橋僅供載人使用,嚴禁人、物混裝。

      22. 在高處作業中使用的竹梯、吊籠、腳手架,必須由物資供應部、安保保障部、質量監督部派專業人員定期進行檢查。

      23. 操作人員工作前應對作業現場環境進行安全檢查,如發生不安全因素要及時停止作業,待不安全因素排除后,才能繼續工作。

      五、 對設施的檢查要求

      1. 對高處作業現場進行下列內容檢查

      ⑴欄桿、繩索是否拉緊,高度是否達到要求。

      ⑵腳手板擱架(支架)的焊接是否良好,銷子、卸扣是否插好。

      ⑶腳手板擱放、重疊深度是否足夠,嚴實。

      ⑷搭設腳手架除專業人員檢查外,操作人員還需進行自查。

      ⑸檢查腳手架發現有隱患時,立即向管理人員報告,由腳手架專業人員來整改。

      2. 檢查作業場地周圍的孔、洞、預留口等,是否已鋪設好圍欄,網蓋板,警告牌等防范措施,并注意現場四周變化情況。在敞開處周圍臨時堆放物必須距離敞開口1米外,高度不得超過1米。

      3. 作業前應檢查,熟悉逃生通道。

      4. 敞開處的防護設施嚴禁隨意拆除。

      5. 對防踏空用具、網、蓋板等,使用前應完好,并符合安全要求。

      第12篇 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防護管理

      1.進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帶,并正確使用個人勞動防護用具。

      2.懸空作業處應有牢靠的立足處,并必須視具體情況,配置防護網、欄桿或其他安全設施。

      3.懸空作業所用的索具、腳手板、吊籃、吊籠、平臺等設備,均需經過技術鑒定或檢證方可使用。

      4.建筑施工進行高處作業之前,應進行安全防護設施的逐項檢查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高處作業。驗收也可分層進行,或分階段進行。

      5.安全防護設施,應由單位工程負責人驗收,并組織有關人員參加。

      6.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具備下列資料:

      1)施工組織設計及有關驗算數據;

      2)安全防護設施驗收記錄;

      3)安全防護設施變更記錄及簽證。

      7.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所有臨邊、洞口等各類技術措施的設置狀況;

      2)技術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規格和材質;

      3)技術措施的節點構造及其與建筑物的固定情況;

      4)扣件和連接件的緊固程序;

      5)安全防護設施的用品及設備的性能與質量是否合格的驗證。

      8.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按類別逐項查驗,并作出驗收記錄。凡不符合規定者,必須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驗。施工工期內還應定期進行抽查。

      第13篇 市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吊籃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吊籃(以下簡稱“吊籃”)的安全監督管理,規范吊籃租賃、安裝、拆卸、使用行為,防止和減少吊籃作業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吊籃租賃、安裝、拆卸、使用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負責全市受監工程吊籃的管理工作。各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負責對本轄區內受監工程的吊籃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吊籃租賃單位應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后,方可對外出租。吊籃產權單位在租賃(使用)設備前,必須到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設備產權登記備案手續,方可租賃(使用)。

      出租吊籃時,租賃單位應當與使用單位簽訂租賃合同、安全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租賃合同中應當明確使用單位不得轉租吊籃等內容。

      第五條 租賃單位購置的吊籃必須具有生產資質的廠家生產的產品。出租或使用的吊籃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產品型式檢驗報告和使用說明書,嚴禁使用不合格產品。

      租賃單位應建立健全吊籃的安全技術檔案。

      第六條 租賃單位應派專業人員(也可委托安裝單位派人)負責吊籃設備日常使用的維修保養和檢查工作,確保吊籃的安全技術性能和安全裝置符合規范標準要求。

      第七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吊籃,不得出租、使用:

      (一)屬于國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二)超過安全技術標準、制造廠家及有關要求規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經檢驗達不到國家和行業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四)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

      第八條 吊籃的安裝和拆卸工作應當由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負責裝拆。無安裝資質的租賃單位和使用單位不得安裝、拆卸吊籃。吊籃安裝、拆卸作業人員應持有《登高架設作業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

      第九條 吊籃安裝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一)吊籃安裝、拆卸前,安裝單位應當制定安裝、拆卸專項方案,并報使用單位、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審核,同時應對安裝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二)施工高度50米及以上的建筑幕墻安裝工程采用高處作業吊籃的,應將吊籃安裝、拆卸方案納入建筑幕墻安裝工程方案并經專家論證,方可實施。

      (三)吊籃安裝和拆卸作業,應設置警戒區,安裝單位指派專人負責統一指揮和監督,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第十條 吊籃安裝完畢并自驗合格后,報法定檢驗檢測機構檢測。檢測合格后,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安裝單位、租賃單位、使用單位、監理單位進行驗收,并填寫《高處作業吊籃安裝驗收表》和《杭州市建設工程高處作業吊籃安裝使用登記表》,自檢測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工程受理的監督機構登記備案。

      吊籃在同一施工現場進行二次移位安裝后,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安裝單位、租賃單位、使用單位、監理單位進行驗收,填寫《高處作業吊籃安裝驗收表》,存現場備查。

      第十一條 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一)審查安裝單位的營業執照,吊籃的產品合格證及產品型式檢驗報告,審查安裝、拆卸專項施工方案,審查安裝、拆卸人員的資格證書。

      (二)制定吊籃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吊籃使用的操作規程,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季節、氣候的變化,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三)督促租賃單位(安裝單位)專業人員對吊籃進行日常檢查和維修保養。每班作業前,使用單位人員應對吊籃進行一次檢查,檢查合格后方可進行作業。

      (四)對吊籃作業人員進行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和操作安全技術交底。并配備齊全有效的安全防護用品。

      (五)停用5日以上的吊籃使用前,應對吊籃實行專項檢查并有檢查記錄。

      第十二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一)工程實行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與吊籃使用單位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

      (二)審查租賃單位、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或營業執照,吊籃的產品合格證及產品型式檢驗報告;審查安裝、拆卸專項施工方案,審核吊籃安裝人員和操作人員的資格證。

      (三)提供和保證施工現場達到吊籃安裝、拆卸所需的車輛進出場條件和安裝、拆卸安全條件,并提供臨時用電電源。

      (四)組織安裝單位、租賃單位、使用單位和監理單位對安裝后的吊籃進行驗收。

      (五)監督使用單位對吊籃做好安全防護措施,督促租賃單位(安裝單位)對吊籃進行日常檢查和定期維修保養,派安全管理人員對現場進行巡查,發現問題立即整改或要求相關單位整改。

      第十三條 吊籃操作人員須經專業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證后方可操作。

      第十四條 吊籃作業時,嚴禁超載。吊籃上宜設置超載保護裝置。嚴禁使用與說明書規格不符的超長吊籃。作業時,吊籃下方嚴禁站人,嚴禁交叉作業。

      第十五條 操作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標準規范、操作規程及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嚴禁違章操作。

      操作人員在作業中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第十六條 在每班作業前,操作人員應當對吊籃進行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當告知維修人員立即處理,排除事故隱患或不安全因素后,方可使用吊籃。

      第十七條 吊籃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時,操作人員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 安全鎖必須在有效標定期內使用,有效標定期不大于一年。安全鎖應由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驗標識應粘貼在安全鎖的明顯位置處,同時應在安全管理資料中存檔。

      第十九條 吊籃操作人員應當配備獨立于懸吊平臺的安全繩及安全帶或其它安全裝置。

      安全繩應當固定于有足夠強度的建筑物結構上。嚴禁將安全繩、安全帶直接固定在吊籃結構上。

      第二十條 對作業環境的要求:

      (一)嚴禁在大霧、暴雨、大雪等惡劣氣候條件下進行作業。

      (二)工作處陣風風速大于8.3m/s(相當于5級風力)時,操作人員不準上懸吊平臺。

      (三)有架空輸電線場所,吊籃的任何部位與輸電線的安全距離不應小于10m。如果條件限制,應當與有關部門協商,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使用吊籃。

      (四)禁止夜間施工。

      (五)施工范圍下方如有道路、通道時,必須設置警示線或安全護欄,并且在周圍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并派專人監護。

      第二十一條 利用吊籃進行電焊作業時,嚴禁用吊籃做電焊接線回路。吊籃內嚴禁放置氧氣瓶、乙炔瓶、電焊機等易燃易爆品。

      在外墻上施焊、打玻璃膠等作業,應對吊籃工作鋼絲繩和安全鋼絲繩實施隔離防護,對使用中粘附到鋼絲繩上的玻璃膠帶紙、涂料、水泥等污物應及時清理干凈。

      第二十二條 嚴禁將吊籃用作垂直運輸設備。作業人員必須在地面進出懸吊平臺,嚴禁作業人員從窗口出入。嚴禁作業人員從一懸吊平臺跨入另一懸吊平臺。

      第二十三條 配重有質量標記,應準確牢固地安裝在懸掛機構的配重穿桿上,并具有防挪移措施。

      第二十四條 工作鋼絲繩和安全鋼絲繩的尾端固定應牢固、可靠。應設置安全環,繩夾數量為4只。間距、固定方式應符合gb5976-86鋼絲繩夾的有關規定。并嚴格執行gb5972鋼絲繩報廢規定。

      第二十五條 吊籃用電應按照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規范jgj46-2005要求,設置開關箱。

      第二十六條 維修和拆卸吊籃時,應先切斷電源,并在顯著位置設置“維修禁用”和“拆除禁用”的警示牌,并指派專人值守。

      第二十七條 監理單位應當監督檢查吊籃的使用情況,發現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相關單位整改。對拒不整改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或有關監督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部門應采取巡查、抽查方式對吊籃的安裝、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時,監督部門應當責令責任單位進行整改;責任單位對安全隱患未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將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并依據市建委關于《***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記錄記分標準》,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信用扣分。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14篇 防止高處墜落安全技術管理方案

      根據建設部建委(2003)82號文件規定,為預防施工現場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特制訂防高處墜落事故的安全技術專項方案如下:

      一、強化落實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專項安全教育、安全技術交底及體檢工作。

      1、對所有高處作業人員在作業前應做好專項高處作業安全知識教育,提高作業人員自我保護意識。

      2、特種高處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3、作業前應進行專門的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交底,并履行簽字手續。

      4、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新設備的應進行相關安全技術薊苠,并履行簽字手續。

      5、高處作業人員應經過體檢,合格后方可上崗。嚴禁患有高血壓、恐高癥的人高空作業,嚴禁酒后上高作業。

      二、提供合格的安全防護用品,規范各類安全警示標志、防護設施。

      1、加強對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的檢查驗收,嚴防假、冒、偽、劣產品進入施工現場,督促作業人員按規定正確佩戴和使用安全防護用品。

      2、有針對性地將各類安全警示標志懸掛于施工現場各相應部位,發揮其警示、警告作用。

      3、施工作業人員不得隨意拆除各類安全警示標志、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防護裝置,對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其責任。

      三、完善洞口、臨邊防護

      1、預留洞口防護

      (1)邊長或直徑在20--50cm的洞口,可利用鋼筋砼板內鋼筋或固定蓋板防護,做到定型化、工具化。

      (2)50--150cm的洞口,可用鋼筋砼板內鋼筋貫穿洞口構成防護網,網格大于20cm的,要另外加密。

      (3)150em以上的洞口,四周應設防護欄桿,洞口下張掛小眼安全網。

      (4)預制構件的洞口(包括缺件臨時形成的洞口)參照上述規定防護或搭設腳手架,滿鋪竹笆,固定防護。

      (5)垃圾井道、煙道、管籠井應隨樓層施工進度及時安裝防護,每隔二層或不大于10米張掛安全網,門口處設防護欄桿,消除洞口隱患。

      2、樓梯口防護

      (1)應隨著施工進度及時做好樓梯口、樓梯邊的臨時護欄。

      (2)頂層樓梯平臺應隨施工進度及時設置臨時護欄或正式欄桿。

      3、臨邊防護

      (1)對樓層臨邊、陽臺臨邊、屋面臨邊應隨施工進度及時安裝臨時防護欄桿,高度不低于1.2米,設二道橫桿,長度大于2米時,應設置立柱,立柱可利用結構物或在板內預埋鐵件焊接。

      (2)張掛好安全網。

      4、電梯井口防護

      (1)電梯井門口用型鋼制作防護門,門高1.8米,寬度根據電梯井門大小而定,門上部左右角用螺栓固定。

      (2)電梯井內每隔二層或不大于10米張設安全平網,生根牢固,在電梯井壁四周打八只巾12膨脹螺栓與5。5.50角鐵連接或用巾48,3.5鋼管扣件連接牢固。

      (3)搭、拆時應有專人負責監控并記錄。

      四、腳手架工程(落地、懸挑、升降)

      1、腳手架搭、拆應有施工方案,并履行交底簽字手續。

      2、搭、拆作業前應進行專項安全教育、安全技術交底簽字手續,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并經過體檢合格。

      3、高處臨邊搭、拆時應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并佩戴正確。

      4、做好施工層及以下四步一隔離,防止人員和物料墜落。

      5、按規范做好拉結(水平不大于3.6米,垂直不大于3.6米,采取梅花形拉結),防止腳手架倒塌。

      6、腳手架應設專用通道,嚴禁作業人員攀爬架體。

      7、升降腳手架應設置安全可靠的防傾覆、防墜落裝置,升降時腳手架上不準有其他施工人員,每升降一次后應進行驗收合格簽字后方可作業。

      8、拆除腳手架前應對腳手架全面檢查,在確定無危險因素的情況下,方可開始拆除作業,如有拉結已被拆除的,應先加固,以確保拆除作業安全順利進行。

      9、拆除應按自上而下順序,一步一清,不得采用踏步式拆除,不得上下同時作業。

      10、在搭、拆腳手架時,如已拆開扣件,均不得中途停止,對留存的腳手架的端面必須做好封頭,防止人員墜落。

      11、遇有惡劣氣候影響施工安全時(如風力大于6級、大雨、雪、霧天氣)不得進行高處腳手架搭、拆作業。

      12、搭、拆時應設置警戒區,有專人負責監控并記錄。

      五、井架搭、拆及使用

      1、井架搭、拆有施工方案,并履行交底簽字手續。

      2、搭、拆前應進行專項安全教育、安全技術交底簽字手續,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并經過體檢合格。

      3、搭、拆時應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并佩戴正確。

      4、井架搭設完畢后,應經過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5、拆卸前必須對井架進行全面檢查,在確定無危險因素的情況下,方可開始拆卸作業。

      6、嚴禁人乘在吊籃里進行拆卸作業,嚴禁吊籃載人,嚴禁超載。

      7、井架卸料平臺應鋪設牢固,二側防護應嚴密。

      8、吊籃層頭未停穩前,層頭門應關閉,不得開啟。施工人員的頭、手不得伸人井架內探頭張望。

      9、操作室應搭設在視線良好位置,通訊裝置應靈敏,操作人員應精力集中,實行定機定人責任。

      10、搭、拆時應設立警戒區,有專人負責監控井記錄。

      六、人貨兩用電梯的安、拆及使用

      1、人貨兩用電梯的安、拆應有施工方案,安、拆單位應符合資質要求,安、拆前履行交底簽字手續。

      2、安、拆前應進行專項安全教育、安全技術交底,并履行簽字手續,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井經過體檢合格。

      3、安、拆作業人員應戴好安全帽,懸空作業時應系好安全帶。

      4、安裝后應由專門檢測單位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

      5、樓層卸料平臺應鋪設牢固,二側防護應嚴密。

      6、樓層層頭門向內開啟,有駕駛員負責關閉,嚴禁樓層作業人員違規開啟層頭門。

      7、防墜裝置靈敏有效,通訊裝置正常。

      8、駕駛員應持證上崗,嚴禁超載,吊籠未停穩不準開啟籠門。

      9、安、拆時應設立警戒區,有專人負責監控并記錄。

      七、塔吊的安、拆及使用

      1、塔吊的安、拆應有施工方案,安、拆單位應符合資質要求,安、拆前履行交底簽字手

      續。

      2、安、拆前應進行專項安全教育、安全技術交底,并履行簽字手續,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并經過體檢合格。

      3、安、拆作業人員應戴好安全帽,懸空作業時應系好安全帶。

      4、安裝后應由專門檢測單位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

      5、內爬扶梯應設安全圈,與樓層連接通道二側防護應牢固嚴密。

      6、三限位、五保險應靈敏有效。

      7、駕駛員掛鉤指揮應持證上崗。

      8、吊裝區域應設警告標志,吊臂半徑范圍內臨設應搭設防墜棚。 、

      9、安、拆時應設立警戒區,有專人負責監控并記錄。

      八、各類固定、移動式操作平臺及卸料平臺

      1、固定式、移動式操作平臺及卸料平臺應由項目工程師按現行的相應規范進行設計、計算及繪制圖紙。

      2、應對制作、搭設人員進行技術交底,并履行簽字手續。

      3、操作平臺可采用4~,4-8.3.5mm鋼管、扣件連接,平臺擱柵間距不應大于40cm,臺面應滿鋪5em厚木板或竹笆。

      4、有登高扶梯。臺面四周有1.2米高圍護,在0.6米、1.2米處設欄桿二道。

      5、固定、移動式操作平臺高度達到2米的,底邊長度不小于1.5米;平臺高度達到3米 的,底邊長度不小于2米;平臺高度達到4米的,底邊長度不小于2.5米;平臺高度達到5米的,底邊長度不小于2.8米。底邊以正方形為宜,平臺高度不宜大于5米,作業臺面不宜 大于10平方米,立柱上部宜向內傾斜15度左右。

      6、移動平臺主輪宜用手推車車輪,用轉輪的不小于~30cm為宜。

      7、卸料平臺不得與腳手架連結,應獨立與建筑物拉結牢固。

      8、固定、移動卸料平臺制作(搭設)完畢后,必須經過驗收合格掛牌后方可使用。驗收牌上應注明容許荷載值,嚴禁超載。

      9、移動平臺移動時,平臺上面不得乘人,嚴禁人在平臺上攀拉平臺移動,以免造成平臺傾覆。

      10、操作平臺在移動后,作業前應用木楔將輪子固定。

      九、模板工程

      1、模板支拆應有施工方案,并履行交底簽字手續。

      2、支、拆前應進行專項安全教育、安全技術交底,并履行簽字手續。

      3、支、拆人員應正確戴好安全帽。

      4、臨邊無防護設施情況下支、拆模板應系好安全帶。

      5、搭設排架不得與腳手架連接,不得隨意拆除腳手架拉結,梁底橫楞不得伸出腳手架外立桿,以妨礙張掛安全網。

      6、隨著拆模進度及時做好洞口的封蓋工作。封蓋應按照工具化,定性化要求,封蓋牢固。

      7、模板支、拆時應設立警戒區,有專人負責監控并記錄。

      十、鋼筋工程

      1、鋼筋綁扎前應進行專項安全教育、安全技術交底,并履行簽字手續。 ’

      2、作業人員應正確戴好安全帽。

      3、臨邊無防護設施情況下綁扎鋼筋,應系好安全帶。

      4、現場綁扎懸空大梁鋼筋時,必須搭設腳手架,綁扎3米以上柱頭鋼筋時不準站在筋箍上綁扎,必須搭設操作架,綁扎3米以下柱筋可用馬凳。

      十一、砼澆搗工程

      1、砼澆搗前應進行專項安全教育、安全技術交底,并履行簽字手續。

      2、作業人員應正確戴好安全帽。

      3、離地面2米以上澆搗過梁、雨蓬、小平臺等,不準站在搭頭上操作,如無可靠防護設施時,必須系好安全帶。

      4、泵車送料時,平臺上不準過量堆放,嚴防平臺超載而倒塌傷人。

      5、井架吊籃起吊或放下時,必須關好井架層頭安全門,頭、手不準伸人井架內,待吊籃停穩后,方可進入吊籃卸料。

      十二、裝飾工程

      1、裝飾工程作業前應進行專項安全教育、安全技術交底,并履行簽字手續。

      2、外腳手架轉入裝飾階段后應重新進行檢修、驗收。

      3、室內滿堂腳手架應編制搭、拆方案,搭、拆前應進行安全教育、安全技術交底,并履行簽字手續。

      4、作業層應滿鋪竹笆,滿鋪竹笆有困難而使用木跳板的,跳板不得有探頭板,跳板頭與橫鋼管應有鉛絲綁扎,并每軸設一條生命線,作業人員系好安全帶。

      十三、基坑工程

      1、基坑四周應設圍護欄桿,高度1.2米。

      2、基坑上下通道應設專用扶梯,二側設防護欄桿。

      第15篇 某某工程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措施

      (1)洞口、臨邊作業安全防護

      1)臨邊作業安全防護

      ①尚未安裝欄桿結構樓層周邊、斜道兩側邊、卸料平臺外側邊,必須設置1.2m高的兩道護身欄桿并設置定高度不低于18cm的擋腳板或搭設固定的立網防護。

      ②護欄除經設計計算外,橫桿長度大于2m時,必須加設欄桿柱,欄桿柱的固定及其與橫桿連接,其整體構造應在任何一處能經受任何方向的1000n的外力。

      ③分層施工的樓梯口、梯段邊及休息平臺處必須安裝臨時護欄,頂層樓梯口應隨工程結構進度安裝正式防護欄桿。回轉式樓梯間應支設首層水平安全網。

      2)洞口作業安全防護

      ①樓板、平臺等面上短邊尺寸為2.5~25cm以上的洞口,必須設堅實蓋板并能防止動移位。

      ②25cm×25cm~50cm×50cm的洞口,必須設置固定蓋板,保持四周擱置均衡,并有固定其置的措施。

      ③50cm×50cm~150cm×150cm的洞口,必須預埋通長鋼筋網片,縱橫鋼筋間距不得大15cm;或滿鋪腳手板,腳手板應綁扎固定,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隨意移動。

      ④150cm×150cm以上洞口,四周必須搭設圍護架,并設雙道防護欄桿,洞口中間支掛水平全網,網的四周要拴掛牢固、嚴密。

      ⑤位于車輛行駛道路旁的洞口、深溝、管道、坑、槽等,所加蓋板應能承受不小于額定卡車后輪有效承載力2倍的荷載。

      ⑥墻面等處的豎向洞口,凡落地的洞口應設置防護門或綁防護欄桿,下設擋腳板。低于80cm的豎向洞口,應加設1.2m高的臨時護欄。

      ⑦電梯井必須設不低于1.2m的金屬防護門,井內首層設一道水平安全網,安全網應封閉。未經上級主管技術部門批準,電梯井內不得做垂直運輸通道和垃圾通道。

      ⑧洞口必須按規定設置照明裝置和安全標志。

      (2)高險作業的安全防護

      1)攀登作業安全防護

      ①攀登用具,結構構造上必須牢固可靠,移動式梯子,均應按現行的國家標準驗收其質量。

      ②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

      ③立梯工作角度以75o±5o為宜,踏板上下間距以30cm為宜,并不得有缺檔。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o~45 o為宜,鉸鏈必須牢固,并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④使用直爬梯進行攀登作業時,攀登高度以5m為宜,超出2m宜加設護籠,超過8m,必須設置梯間平臺。

      ⑤作業人員應從規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陽臺之間等非規定通道進行攀登,上下梯子時,必須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⑥攀登的用具,結構構造上必須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其使用荷載不應大于1100n/m2。當梯面上有特殊作業,重量超過上述荷載時,應按實際情況加以驗算。

      2)懸空作業安全防護

      ①懸空作業處應有牢靠的立足處,并必須視具體情況,配置防護欄網、欄桿或其他安全設施。

      ②懸空作業所用的索具、腳手板、吊籃、吊籠、平臺等設備。均需經過技術鑒定或驗證后方可使用。

      ③高空吊裝鋼結構、桁架等大型構件前,應搭設懸空作業中所需的安全設施。

      ④吊裝中的模板、預制構件上,嚴禁站人和行走。

      ⑤支模板應按規定的工藝進行,嚴禁在連接件和支撐件上攀登上下,并嚴禁在同一垂直面上裝、拆模板。支設高度在3m以上的柱模板四周應設斜撐,并應設立操作平臺。

      ⑥綁扎鋼筋和安裝鋼筋骨架時,必須搭設腳手架和馬凳。綁扎立柱和墻體鋼筋時,不得站在鋼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綁扎3m以上的柱鋼筋,必須搭設操作平臺。

      ⑦澆注離地2m以上框架、過梁、雨篷和小平臺時,應有操作平臺,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撐件上操作。

      ⑧懸空進行門窗作業時,嚴禁操作人員站在樘子上操作,操作人員的重心應位于室內,不得在窗臺上站立。

      ⑨特殊情況下如無可靠的安全設施,必須系好安全帶并扣好保險鉤。

      ⑩預應力張拉區域應標示明顯的安全標志,禁止非操作人員進入。張拉鋼筋的兩端必須設置擋板。擋板應距所張拉鋼筋的端部1.5~2m,且應高出最上一組張拉鋼筋0.5m,其寬度應距張拉鋼筋兩外側各不小于1m。

      3)高處作業安全防護

      ①無外腳手架或采用單排外腳手架和工具式腳手架時,首層四周必須支搭3m寬的水平安全網,網底距地不小于3m。

      ②建筑物出入口應搭設長3~6m,且寬于出入通道兩側各1m的防護棚,棚頂滿鋪不小于5cm厚的腳手板,,非出入口和通道兩側必須封嚴。

      ③對人或物構成威脅的地方,必須支搭防護棚,保證人、物安全。

      ④高處作業使用的鐵凳、木凳應牢固,不得搖晃,凳間距離不得大于2m,且凳上腳手板至少鋪兩塊以上,凳上只許一人操作。

      ⑤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嚴禁投擲物料。

      4)操作平臺的安全防護

      ①移動式操作平臺的面積不應超過10m2,高度不應超過5m,并采取措施減少立柱的長細比。

      ②操作平臺臺面滿鋪腳手架,四周必須設置防護欄桿,并設置上下扶梯。

      ③操作平臺上應標明容許荷載值,嚴禁超過設計荷載。

      (3)交叉作業的安全防護

      ①支模、粉刷、砌墻等各工種進行上下立體交叉作業時,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層操作必須在上層高度確定的可能墜落半徑范圍內以外,不能滿足時,應設置硬隔離安全防護層。

      ②鋼模板、腳手架等拆除時,下方不得有其他人員操作,并應設專人監護。

      ③鋼模板拆除后其臨時堆放處應離樓層邊沿不應小于1m,且堆放高度不得超過1m。樓層邊口、通道口、腳手架邊緣處,嚴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高處安全作業管理程序規范(1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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