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廢礦物油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公告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廢礦物油綜合利用行業管理工作,規范行業發展秩序,提高廢礦物油綜合利用技術水平,依據《廢礦物油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以下簡稱《規范條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符合《規范條件》的廢礦物油綜合利用企業實行公告管理。
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開展相關工作。
相關行業協會協助工業和信息化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做好公告管理工作。
第三條申請列入公告的廢礦物油綜合利用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的要求;
(三)符合《規范條件》中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四條符合本辦法第三條所列條件的廢礦物油綜合利用企業,按照自愿原則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公告申請,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廢礦物油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項目建設土地審批文件復印件;
(四)項目建設環境保護審批文件和竣工驗收文件復印件。
第五條廢礦物油綜合利用企業擁有多個位于不同地址的廠區或生產車間的,每個廠區或生產車間需要單獨填寫《廢礦物油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申請書》,并在申請符合行業規范審查時同時提交。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照第三條、第四條有關要求,對申請公告企業的相關情況進行核實并提出具體審查意見,報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后,于每年3月31日和9月30日前將符合《規范條件》要求的企業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七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請材料后,依據第三條、第四條有關要求,組織有關行業協會和相應專家對各地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復核和現場抽查核實,確定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
第八條經復核符合《規范條件》要求的廢礦物油綜合利用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在部門網站上進行公示。
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廢礦物油綜合利用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組織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對公示內容無異議的廢礦物油綜合利用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在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以公告方式予以發布。
第九條列入公告名單的廢礦物油綜合利用企業應嚴格按照《規范條件》的要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及相關行業協會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對公告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結果于每年4月30日前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有關方面對公告企業進行抽查。
第十條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申請公告廢礦物油綜合利用企業企業或已列入公告廢礦物油綜合利用企業企業有不符合《規范條件》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可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投訴或舉報。
第十一條廢礦物油綜合利用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其公告:
(一)不能保持《規范條件》要求的;
(二)報送的相關材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拒不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發生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行為的;
(五)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生產和污染環境事故的。
被撤銷公告的廢礦物油綜合利用企業,經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請。
工業和信息化撤銷公告應提前告知企業,并聽取企業的陳述和申辯。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篇 廢礦物油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廢礦物油綜合利用行業管理工作,規范行業發展秩序,提高廢礦物油綜合利用技術水平,依據《廢礦物油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以下簡稱《規范條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符合《規范條件》的廢礦物油綜合利用企業實行公告管理。
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開展相關工作。
相關行業協會協助工業和信息化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做好公告管理工作。
第三條 申請列入公告的廢礦物油綜合利用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的要求;
(三)符合《規范條件》中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所列條件的廢礦物油綜合利用企業,按照自愿原則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公告申請,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廢礦物油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項目建設土地審批文件復印件;
(四)項目建設環境保護審批文件和竣工驗收文件復印件。
第五條 廢礦物油綜合利用企業擁有多個位于不同地址的廠區或生產車間的,每個廠區或生產車間需要單獨填寫《廢礦物油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申請書》,并在申請符合行業規范審查時同時提交。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照第三條、第四條有關要求,對申請公告企業的相關情況進行核實并提出具體審查意見,報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后,于每年3月31日和9月30日前將符合《規范條件》要求的企業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請材料后,依據第三條、第四條有關要求,組織有關行業協會和相應專家對各地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復核和現場抽查核實,確定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
第八條 經復核符合《規范條件》要求的廢礦物油綜合利用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在部門網站上進行公示。
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廢礦物油綜合利用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組織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對公示內容無異議的廢礦物油綜合利用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在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以公告方式予以發布。
第九條 列入公告名單的廢礦物油綜合利用企業應嚴格按照《規范條件》的要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及相關行業協會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對公告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結果于每年4月30日前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有關方面對公告企業進行抽查。
第十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申請公告廢礦物油綜合利用企業企業或已列入公告廢礦物油綜合利用企業企業有不符合《規范條件》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可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投訴或舉報。
第十一條 廢礦物油綜合利用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其公告:
(一)不能保持《規范條件》要求的;
(二)報送的相關材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拒不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發生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行為的;
(五)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生產和污染環境事故的。
被撤銷公告的廢礦物油綜合利用企業,經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請。
工業和信息化撤銷公告應提前告知企業,并聽取企業的陳述和申辯。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