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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土作業安全管理規范(2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11-02 15:40:09 查看人數:98

      動土作業安全管理規范

      第1篇 動土作業安全管理規范

      1術語和定義

      ◆動土作業:是指挖土、打樁、鉆探、坑探、地錨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等可能對地下隱蔽設施產生影響的作業。

      2動土作業安全要求

      2.1 動土作業應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沒有《作業證》嚴禁動土作業。

      2.2《作業證》經單位有關水、電、汽、工藝、設備、消防、安全、工程等部門會簽,由生產部審批。

      2.3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作業人員應按規定著裝并佩戴合適的個體防護用品。施工單位應進行施工現場危害辨識,并逐條落實安全措施。

      2.4作業前,應檢查工具、現場支撐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2.5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

      2.6嚴禁涂改、轉借《作業證》,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

      轉移作業地點。

      2.7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使用適當工具挖掘,避免損壞地下隱蔽設施。

      2.8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2.9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2.9.1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嚴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2.9.2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當使用便攜式木梯或便攜式金屬梯時,應符合gb 7059和 gb 12142要求。作業時應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 2811的要求。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2.9.3要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撐。挖出的泥土堆放處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應距坑、槽、井、溝邊沿0.8 m,高度不得超過1.5 m。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2.9.4在坑、槽、井、溝的邊緣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時,應保持適當距離,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確保安全。

      2.9.5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2.9.6作業現場應保持通風良好,并對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區域進行監測。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業。

      2.9.7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2.9.8作業人員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2.9.9在危險場所動土時,應有專業人員現場監護,當所在生產區域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現場監護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2.9.10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

      3《動土安全作業證》的的辦理和使用要求

      3.1《作業證》由生產部門負責審批、管理。

      3.2動土申請單位在生產部門領取《作業證》,填寫有關內容后交施工單位。

      3.3施工單位接到《作業證》后,填寫《作業證》中有關內容后將《作業證》交動土申請單位。

      3.4動土申請單位從施工單位得到《作業證》后交單位動土作業主管部門,并由其牽頭組織工程有關部門審核會簽后審批。

      3.5動土作業審批人員應到現場核對圖紙。查驗標志,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簽發《作業證》。

      3.6動土申請單位應將辦理好的《作業證》留存,分別送檔案室、有關部門、施工單位各一份。

      3.7《作業證》 一式三聯,第一聯交審批單位留存,第二聯交申請單位,第三聯由現場作業人員隨身攜帶。

      3.8一個施工點、一個施工周期內辦理一張作業許可證。

      3.9《作業證》保存期為一年。

      第2篇 建筑動土作業安全管理規范

      1目的

      為規范動土作業管理,避免破壞地面及地下設施,保障員工和外來施工人員健康安全,預防事故,特制定本文件。

      2范圍

      本文件規范了動土作業安全管理的內容和要求。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和工程承包方;適用于油(氣)庫、加油(氣)站的動土作業。

      3術語和定義

      3.1動土

      在生產、作業區域使用人工或推土機、挖掘機等施工機械,通過移除泥土形成溝、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樁、地錨入土作業;或建構筑物拆除及在墻壁開槽打眼,并因此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撐的作業。

      溝槽

      長窄形且深度大于寬度的凹地,通常溝槽的寬度不大于5m,一般用來埋設地下管線、導管、電纜或無地下室的建筑物地腳。

      3.3支撐

      防止坑壁塌方的機械、木料或金屬液壓件等結構物。

      3.4斜坡

      使溝、槽側面與垂直面形成一定角度,防止溝槽側壁坍塌的斜面。

      3.5技術負責人

      指施工單位具有地質勘察、建筑工程等專業技術資質的人員;通常是施工單位的技術人員、建筑工程師等。

      4職責

      4.1儲運安全處負責組織制定、管理和維護本文件;負責對公司范圍內動土作業的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咨詢、支持和監督檢查。

      4.2油庫管理、加油站管理、工程建設管理等職能處室,負責所管轄業務范圍內動土作業的管理和監督。

      分公司負責審批本單位動土作業許可,監督檢查動土作業安全管理工作。

      4.4 施工作業單位填寫《動土作業許可證》,落實動土作業方案、防范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按動土作業審批程序上報。

      4.5 監護人負責檢查施工作業及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監督施工人員按《動土作業許可證》規定作業。

      4.6 作業人員負責持《動土作業許可證》作業,按許可證上簽署的任務、地點、時間進行施工。

      4.7 油庫、加油站應對本范圍內的有限空間作業進行監督,有權制止違章行為。

      4.8安全職責

      4.8.1作業申請人

      —— 提出動土作業申請,辦理作業許可證;

      —— 協調落實動土作業安全措施;

      —— 組織實施動土作業;

      —— 對作業人員進行相關技能培訓;

      —— 對相關安全措施的完整性和可靠性負責。

      4.8.2 作業批準人

      —— 向施工單位提供現場相關信息和安全要求;

      —— 核實安全措施,提供動土作業安全的必要條件;

      —— 批準或取消動作業許可證;

      —— 對動土作業現場安全管理負責。

      4.8.3 監護人職責

      —— 全面了解作業區域和部位狀況,特別是隱蔽工程信息;

      —— 熟悉動土施工方案和許可證內容,掌握應急處置辦法;

      —— 施工前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 監督施工過程,對 “三違”行為和突發狀況,有權批評教育、處罰和終止作業。

      4.8.4技術負責人

      —— 了解施工現場的基本狀況,識別可能存在的各種風險;

      —— 制定施工方案,選擇和實施防護措施;

      —— 采取糾正措施,消除隱患及危害;

      —— 對動土作業現場安全技術措施的有效性負責。

      4.8.5作業人

      —— 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因素及控制措施,并按照施工方案和作業許可的相關要求進行作業;

      —— 在安全措施未落實時,有權拒絕作業;

      —— 作業過程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應告知作業負責人,并迅速撤離現場。

      管理要求

      動土作業的范圍

      5.1.1特殊動土作業

      a)在庫、站進行地面動土施工,當動土深度等于或大于50cm時;

      b)在庫、站所屬道路(包括消防通道)上動土施工;

      c)在庫站進行動土施工,當動土區域存在隱蔽電纜、管線時,或對電纜、管線情況不明時;

      d)建筑物拆除及在墻壁開槽打眼,并因此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撐的作業。

      5.1.2一般動土作業

      a)在庫站進行淺層表面動土(包括對道路表面進行修補作業等),在動土深度小于50cm且不對庫容、安全、消防等產生影響時;

      b)打開原有管線溝、電纜溝蓋板或墊層,在電纜溝中施工時(不包括破壞道路、消防通道、建構筑物基礎的情況)。

      5.2動土作業許可申請

      凡特殊動土作業必須辦理《動土作業許可證》,審批后方可作業。一般動土作業可以不辦理《動土作業許可證》,但必須做好防護和應急措施。

      特殊動土作業由作業申請人提出申請,按作業許可要求做好施工前準備工作,確定應采取的相關措施,填寫《動土作業許可證》,必要時制定動土施工方案。制定方案時應考慮以下內容:

      —— 交通狀況;

      —— 隱蔽電纜、管線、管網等設施的分布情況;

      —— 鄰近的建筑結構及其狀況;

      —— 土質類型;

      —— 地表水和地下水;

      —— 對土壤和水的污染;

      —— 架空的公用設施;

      —— 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 有害氣體易燃氣體、液體排放(泄漏);

      —— 使用的工器具;

      —— 氣候;

      —— 其他。

      5.3動土作業許可審批

      5.3.1書面審查

      收到申請人動土作業許可申請后,批準人(分公司業務主管領導或其授權人)應立即組織業務主管部門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及申請人集中進行書面審查。

      5.3.2現場核查

      書面審查通過后,所有參加書面審查的人員應在現場共同核查《動土作業許可證》和安全施工方案中提出的安全要求落實情況,核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 動土作業有關的設備、工具、材料等;

      —— 個人防護裝備的配備情況;

      —— 安全設施的配備、應急措施的落實情況;

      —— 培訓、溝通情況;

      —— 安全施工方案中提出的其它安全要求的落實情況。

      5.3.3動土作業許可批準

      經現場核查確認合格,批準人確認同意后簽字批準生效。批準人應在參與審核人員中指定監護人。以上所有填寫《動土作業許可證》的有關人員都必須到作業現場查看,并在相應欄內簽字。

      5.4動土作業許可證的期限、延期、結束、取消

      5.4.1動土作業許可證期限

      動土作業許可證的期限由作業許可批準人根據實際情況予以明確,最長不得超過30天。

      5.4.2動土作業許可證延期

      批準人在簽發動土作業許可證時,明確是否可以延期。具體延期申請和延期時間由現場監護人根據實際情況處理,在動土作業許可證(第一聯)上注明。當作業環境發生變化時,不能進行延期申請,須重新辦理作業許可。

      5.4.3動土作業結束

      動土作業結束后,由施工方清理現場,拆除作業設備設施;現場確認無任何隱患后,申請人與監護人在動土作業許可證(第一聯)上簽字。

      5.4.4動土作業許可取消

      當作業環境發生變化、出現違章、安全措施未落實、發生事故等,監護人和申請人有責任隨時停止作業、取消作業許可,并通知相關方。動土作業許可證一旦被取消即作廢,如再開始作業,需要重新申請動土作業。取消作業應有提出人或監護人在許可證(第一聯)上簽字。

      5.5動土作業許可證的管理

      5.5.1動土作業許可證一式兩份,并應編號,編號由許可證批準人填寫。動土作業許可證式樣見附錄a。

      —— 第一聯:放置在作業現場,讓現場所有有關人員了解現場動土作業內容;

      —— 第二聯:批準人留存。

      5.5.2動土作業結束后,作業許可證(第一聯)由作業所在單位留存,分公司工程、安全部門備份存檔,應保存一年。對于涉及電纜、管線變更的動土作業票應作為一般的技術資料長期保存。

      5.6基本要求

      5.6.1 作業前應根據《動土作業許可證》的內容在現場劃出明顯的動土標識,確保油罐、管線、電纜等隱蔽設施設備不受作業影響。

      5.6.2 動土施工開始前,應先對現場施工人員進行安全交底,明確標注地下設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時可采用探測設備進行探測。

      5.6.3 對地下情況復雜、危險性較大的動土項目,主管部門應與電力、通訊、公用管網等隱蔽設施的主管單位聯合進行現場地下設施交底,根據施工區域地質、水文、地下管道、埋地電力電纜、(軍用)通訊電纜、永久性標樁、地質和地震部門設置的長期觀測孔等情況,向施工單位提出具體要求。

      5.6.4 監護人員對開挖處、鄰近區域和保護系統進行檢查,發現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作業。連續動土超過一個班次的動土作業,每日作業前應進行安全檢查。

      5.6.5 當對地下隱蔽設施不明時,應用手工工具(例如鏟子、鍬、尖鏟)來確認1.2m以內的任何地下設施的正確位置和深度。在靠近地下管線、電纜、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基礎等處施工時,不能采用機械挖掘,應采用人工作業。對于下方輔設電纜的部位,禁止直接使用鎬頭和鐵棒施工,防止觸電。

      5.6.6 所有暴露后的地下設施都應及時予以確認,不能辨識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并報告施工區域所在單位,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后,方可重新作業。

      5.6.7 在坑、溝槽內作業應正確穿戴安全帽、防護鞋、手套等個人防護裝備。不應在坑、溝槽內休息,不得在升降設備、動土設備下或坑、溝槽上端邊沿站立、走動。

      5.6.8 當作業環境發生變化、安全措施未落實或發生事故,應及時取消作業許可,停止作業,并應通知相關方。在動土開挖過程中,出現滑坡、塌方或其它險情時,應做到:

      a)立即停止作業;

      b)撤出作業人員,掛出明顯的警示牌,夜間設警示燈;

      c)劃出警戒區,設置警戒人員,迅速通知有關部門,共同對險情進行調查處理。

      5.6.9 施工結束后,應根據要求及時回填,并恢復地面設施。若地下隱蔽設施有變化,施工單位應將變化情況向作業區域所在單位通報,以完善地下設施布置圖。

      保護系統

      5.7.1 對于動土深度在6m以內的作業,為防止動土作業面發生坍塌,應根據土質的類別設置斜坡和臺階、支撐和擋板等保護系統。對于動土深度超過6m所采取的保護系統,應由有資質的專業人員設計。

      5.7.2 在穩固巖層中動土或動土深度小于1.5m,且已經過技術負責人員檢查,認定沒有坍塌可能性時,不需要設置保護系統。作業負責人應在動土作業許可證上說明理由。

      5.7.3 應根據現場土質的類型,確定斜坡或臺階的坡度允許值(高寬比)。土質分類及坡度允許值見表1。土質類型及密實度的確定參照gb 50007-2002執行。技術負責人設計斜坡或臺階,制定施工方案,并以書面形式保存在作業現場。

      表1 土質分類及坡度允許值

      土質類型

      密實度或狀態

      坡度允許值(高寬比)

      坡高在5m以內

      坡高在5~10m

      碎石土

      密實

      1:0.35~1:0.50

      1:0.50~1:0.75

      中密

      1:0.50~1:0.75

      1:0.75~1:1.00

      稍密

      1:0.75~1:1.00

      1:1.00~1:1.25

      粘性土

      堅硬

      1:0.75~1:1.00

      1:1.00~1:1.25

      硬塑

      1:1.00~1:1.25

      1:1.25~1:1.50

      5.7.4 在動土開始之前,技術負責人應根據土質類型確定是否需要支撐和擋板。在選擇液壓支撐、溝槽千斤頂和擋板等保護措施時,應遵循制造商的技術要求和建議。

      5.7.5 保護性支撐系統的安裝應自上而下進行,支撐系統的所有部件應穩固相連。嚴禁用膠合板制作構件。

      5.7.6 如果需要臨時拆除個別構件,應先安裝替代構件,以承擔加載在支撐系統上的負荷。工程完成后,應自下而上拆除保護性支撐系統,回填和支撐系統的拆除應同步進行。

      5.7.7 挖出物或其他物料至少應距坑、溝槽邊沿1m,堆積高度不得超過1.5m,坡度不大于45°,不得堵塞下水道、窖井以及作業現場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5.7.8 在坑、溝槽的上方、附近放置物料和其他重物或操作動土機械、起重機、卡車時,應在邊沿安裝板樁并加以支撐和固定,設置警示標志或障礙物。

      鄰近結構物

      5.8.1 動土前應確定附近結構物是否需要臨時支撐。必要時由有資質的專業人員對鄰近結構物基礎進行評價并提出保護措施建議。

      5.8.2 如果動土作業危及鄰近的房屋、墻壁、道路或其他結構物,應當使用支撐系統或其他保護措施,如使用支撐、加固或托換基礎來確保這些結構物的穩固性,并保護員工免受傷害。

      5.8.3 不得在鄰近建筑物基礎的水平面下或擋土墻的底腳下進行動土,除非在穩固的巖層上動土或已經采取了下列預防措施:

      —— 提供諸如托換基礎的支撐系統;

      —— 建筑物距動土處有足夠的距離;

      —— 動土工作不會對員工造成傷害。

      進、出口

      5.9.1 動土深度超過1.2m時,應在合適的距離內提供梯子、臺階或坡道等,用于安全進出。

      5.9.2 作業場所不具備設置進出口條件,應設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機械升降裝置等,并安排專人監護作業,始終保持有效的溝通。

      5.9.3 當允許員工、設備在動土處上方通過時,應提供帶有標準欄桿的通道或橋梁,并明確通行限制條件。

      排水

      5.10.1 雷雨天氣應停止動土作業,雨后復工時,應檢查受雨水影響的挖掘現場,監督排水設備的正確使用,檢查土壁穩定和支撐牢固情況。發現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防止驟然崩坍。

      5.10.2 如果有積水或正在積水,應采用導流渠,構筑堤防或其他適當的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進入挖掘處,并采取適當的措施排水,方可進行挖掘作業。

      標識與警示

      5.11.1 采用機械設備挖掘時,應確認活動范圍內沒有障礙物(如架空線路、管架等)。

      5.11.2 挖掘作業現場應設置護欄、蓋板和明顯的警示標志。在人員密集場所或區域施工時,夜間應懸掛紅燈警示。

      5.11.3 挖掘作業如果阻斷道路,應設置明顯的警示和禁行標志,對于確需通行車輛的道路,應鋪設臨時通行設施,限制通行車輛噸位,并安排專人指揮車輛通行。

      5.11.4 采用警示路障時,應將其安置在距開挖邊緣至少1.5m之外。如果采用廢石堆作為路障,其高度不得低于1m。在道路附近作業時應穿戴警示背心。

      6相關文件和記錄

      6.1《作業許可管理程序》。

      6.5《動土作業許可證》

      動土作業安全管理規范(2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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