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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設施管理章程規范(15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10-03 11:20:09 查看人數:56

      安全設施管理章程規范

      第1篇 安全設施管理章程規范

      安全設施的管理問題是企業都關心的問題,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安全設施的管理章程”,歡迎大家閱讀。

      安全設施是確保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運行的必要設施,必須保證各項安全設施的完好、可靠、靈敏,特制訂本章程:

      1. 建立安全設施檔案,正確記載安全設施原始記錄、運轉、檢測、檢驗、維修等情況。

      2. 重要安全設施要有專管人員,并加強日常監護,保證安全設施完好。

      3. 按國家規定,每年安全設施投入按固定資產更新和技術改造資金中提取的20%,用于安全設施資金的投入。

      4. 對設備的安全設施要依據“四有四必”的原則,達到有軸必有套、有輪必有罩、有臺必有欄、有坑必有蓋的要求。

      5. 安全閥應靈敏、可靠,且每年應校驗一次。

      6. 防爆片應有資質單位制造,并有產品合格證。

      7. 壓力表應符合安裝使用要求,確保正確性,每半年校驗一次。

      8. 液位計應保持清晰、易見,有防止破損的保護罩。

      9. 安全設施發現有不完好或失效時應及時更換。

      10. 溫度、警示、警報、聯鎖各類電器、儀表等,要處于可靠運行狀態。

      第2篇 某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管理規定

      為了規范集團公司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工作,根據《安

      全生產法》、《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監督核查暫行辦法》(安監總煤監【2022】34 號) 及 《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煤礦建設項目

      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有關事項的通知》(晉煤監安【2022】222 號)要求,特制定如下規定。

      一、 一般規定

      (一)集團公司成立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領導組,領導

      組下設辦公室在集團公司安監局,領導組辦公室負責組織指導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工作。二級公司相應成立預驗收領導組,負責組

      織協調相關工作。

      (二)二級公司組織預驗收和集團公司組織專家組驗收實行專業人員和組長簽字負責制。

      (三)煤礦建設項目符合以下條件后,方可組織安全設施竣工驗收:1、按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建設完成;

      2、單項工程經過工程質量機構認證,并取得質量合格認證書;3、經過聯合試運轉運行正常,并提交聯合試運轉報告;

      4、提交進一步查清包含采空區積水、積氣、火區等有關隱敝致災因

      素的建井地質報告;

      5、安全驗收評價合格;

      6、取得采礦許可證,礦長和安全管理人員取得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人員經培訓取得資格證書,從業人員經安全培訓并考試合格;

      7、提交礦井瓦斯等級、各煤層煤塵爆炸性和自燃傾向性鑒定報告,按突出礦井設計的還應提交已揭露煤層的突出危險性鑒定報告;提交礦井主要電器和機械設備檢測檢驗合格報告。

      二、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程序

      (一)煤礦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具備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條件后,向二級公司書面上報申請驗收。

      (二)二級公司要嚴格遵照《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察規定》(國

      家局令第 6 號)的條件和程序,組織相關部門對照“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表”內容進行預驗收。

      (三)二級公司預驗收提出的隱患問題整改合格后,向集團公司提

      出所屬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附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預驗收檢查報告(包括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預驗收表)、申請表、煤礦安全設施及條件竣工驗收所需資料清單表并簽字蓋章。

      (四)煤礦在驗收前負責上報煤礦安全設施匯報材料(包括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及安全評價機構五部分匯報材料)。

      (五)集團公司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辦公室收到二級公

      司上報的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材料后,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審核,確認合格后,及時組織開展驗收工作。

      (六)集團公司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辦公室要協調二級

      公司及煤礦,按照規定選聘專家,通過同專家組組長認真溝通編制驗收方案。

      (七)二級公司及煤礦在驗收活動開始之前,按照要求提前將驗收

      方案抄送相關各級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接受監督。

      (八)集團公司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辦公室要按照編制的驗收方案認真組織驗收。

      (九)選聘驗收專家組嚴格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根據《煤礦安

      全規程》 、 《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規范》(aq1055)等相關規章和標準,以及經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進行驗收。驗收專家組驗收結束后應形成驗收意見。

      (十)二級公司對專家組驗收提出的問題負責監督,煤礦負責落實

      整改,經驗收專家組或二級公司進行復驗,出具復驗意見,上報集團公司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辦公室。

      (十一)集團公司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辦公室根據驗收

      專家組或二級公司復驗合格的意見,擬定煤礦安全設施通過驗收的批復,經領導批準后下發二級公司,二級公司及煤礦收到批復后及時報所在市

      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備案。

      三、其他規定

      (一)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預驗收表執行 (煤安監監察[2009]9 號、 [2022]32 號)的要求。

      (二)應從企業外部聘請技術專家組成驗收專家組(與建設、設計、

      施工單位有利害關系的專家應回避),對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專家組應由地質、采礦、 “一通三防” (露天邊坡) 、

      機電運輸、職業病危害防治等專業的技術專家組成,各專業技術專家人數不少于 2 人(大型礦井應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增加) ,其中應有監測監控管理工作經驗的人員。技術專家應滿足以下條件:

      1、在煤礦企業、施工、監理等單位從事煤礦現場管理,或在設計、評價、科研院所等單位從事煤礦設計、評價、教學、研究工作五年以上,或在其他單位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滿三年以上;

      2、原則上具有副高級及以上職稱,特殊情況下可以聘請部分中級職

      稱人員,但其人數不得超出專家總人數的 30%;

      3、與被驗收單位及承擔驗收項目的設計、評價、施工、監理等單位不存在隸屬或利益關系。

      (三)集團公司煤礦安全設施竣工驗收領導組辦公室負責煤礦竣工驗收的資料收集整理和歸檔保存工作,做到“一礦一檔” 。

      (四)集團公司煤礦安全設施竣工驗收領導組辦公室:

      電話:0351-4074359(4073982)

      郵箱:

      第3篇 生產場所設備設施安全管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生產作業場所安全管理和生產設備設施運行的安全性、可靠性,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確保公司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有關要求,結合公司生產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中所稱的生產作業場所是指公司的復合車間、工務維修車間、鍋爐房以及各工程施工現場等生產作業場所的總稱。所指的生產設備、設施指公司各生產場所,除特種設備(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桁吊、叉車等)以外的用于生產、施工及有關保障的各種設備、設施等。

      第三條? 生產作業場所及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實行“誰主管,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各部門對其管轄范圍內的生產作業場所和設備、設施的安全負責。

      第二章? 生產作業場所安全管理

      第一條? 生產作業場所的新、改、擴建工程項目建設,其安全設施的建設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二條? 生產作業場所應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標志應符合國家標準及有關要求。

      第三條? 生產作業場所消防器材應按《消防法》和其他有關規定配備,放置的地點應取用方便,且不影響正常作業。不準配置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器材。崗位員工能正確使用和保養,并建立消防器材管理臺賬。

      第四條? 生產作業場所應按有關規定配備相應的防護、檢測器具。防護、檢測器具部件應齊全、完整、安全有效,放置地點不影響正常施工作業且取用方便。

      第五條? 生產裝置區的安全通道要時刻保持暢通,生產區與生活區應有明顯的標志或隔離措施,未經允許嚴禁任何車輛駛入生產區。

      第六條? 安全管理部門應定期組織崗位員工對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生產作業場所開展識別和評價工作,做好危險源的風險評價和監控,并制定削減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七條? 安全生產部門定期組織開展生產作業場所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及時發現存在的安全隱患,確定整改方案和相關責任人,并督促落實整改。

      第八條? 生產作業場所實行準入制度,進入生產場所的一切人員應出示相關證件或批準手續,將手機和隨身攜帶的火種等交由門衛保管,經門衛進行安全提示和登記后,方可進入。非本崗位操作人員未經允許不得亂動和擅自操作設備。

      第九條? 凡在生產作業場所進行帶氣作業、動火作業、密閉空間作業、高空作業、破土作業、臨時用電作業等危險作業時,由施工單位編寫作業方案,經安全生產部門審核,報主管領導審批通過后,方可進行施工作業。

      第十條? 生產作業場所的技術改造、重大隱患整改等重點施工作業項目應編制施工作業計劃書,報相關主管領導審批后方可實施。施工前公司要對施工人員進行相關安全管理規定、應急預案的培訓和教育,并派出安全監督人員對施工作業過程進行現場安全監督。施工作業區域設置明顯警示標志,嚴禁與施工作業無關人員或設備等進入施工區域。

      公司在與工程施工承包商簽訂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時,必須與承包商簽訂工程施工安全協議,明確雙方在施工作業中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安全監督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和協調。

      第十一條? 責任部門定期組織生產作業場所的崗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豐富員工所必需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清楚生產作業場所及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熟練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及事故應急預案等。

      第十二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具有有效資質的機構進行特種培訓、考核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章? 生產設備設施安全管理

      第一條? 生產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工作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并與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堅持不斷更新改造,積極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提高安全技術水平的原則。及時有效地消除生產設備設施運行過程中的不安全因素,確保公司財產和人身安全。

      第二條? 生產設備設施選購必須把“安全可靠”放在首位。沒有相關國家機構安全認證的設備、設施原則上不得選購。

      第三條? 生產設備設施的安裝、調試必須要制訂專門計劃或方案,要指定專業人員或設備生產廠家技術人員進行,且必須具有相應的安全防護手段和措施。

      第四條? 設備安裝好后,應由公司技術部門逐項檢查設備的安全狀態及性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檢查分靜態和動態兩方面,靜態檢查項目在設備不運行的條件下進行,如設備表面安全性、安全防護距離等;動態檢查包括控制系統安全性能、可動部件安全防護性能、安全防護裝置的工作性能與可靠性等。合格后填寫《設備設施安裝調試驗收單》,并注明有關注意事項后交使用部門使用。

      第五條? 設備設施投入使用前,要由公司技術部門協同生產部門制定安全操作規程,安裝配套的安全防護裝置。使用部門要建立設備檔案,明確設備維護保養責任和有關記錄,并對使用人(員工)進行相關培訓。培訓內容包括:設備原理、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項、維護保養知識等,經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

      第六條? 崗位操作員工應在每班使用前對設備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如無法解決的應立即如實向班組長和上級領導報告。在隱患未整改前要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劃定安全警戒區,設置明顯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并重點進行監控。

      第七條? 生產操作人員應自覺愛護生產設備設施,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不得違章操作。要按設備設施規定要求做好日常維護保養工作。做到管線、閥門不滲不漏,潤滑、緊固點狀態良好。可由生產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共同確定生產設備設施“點檢”位置和技術要求,由部門經理和生產設施管理人員負責檢查實施。同時建立《生產設備設施日常檢查維護保養記錄表》進行記錄備案。生產設備設施維修人員,按要求定期對設備進行全面檢查,并將檢查結果記錄備案。

      第八條? 生產設備設施維修要根據其技術規范要求及現有技術狀況確定,由使用部門和技術部門共同制定生產設施維修計劃,合理確定維修內容、時限及所需材料。完工后,必須進行質量檢查的驗收,并在《生產設備設施維修檢修記錄單》上作好記錄

      第九條? 若設備出現事故根據損壞程度,分為下列三種類別

      1、一般設備安全事故:零部件損壞,經濟損失在5000以下。

      2、重大設備安全事故:設備受損嚴重,直接經濟損失在5001元至50000元。

      3、特大設備安全事故:導致設備報廢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0元以上。

      第十條? 一般設備安全事故發生后,操作使用人員應立即向所在單位負責人報告,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責任;重大、特大設備事故發生后,操作人員應立即采取保護現場并報告公司負責人及有關職能部門,公司立即組織有關人員對事故進行檢查,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責任;對各類設備安全事故,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調查及時報告,嚴肅處理;對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反設備安全管理規定造成設備安全事故的領導、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者,根據情節輕重,責任大小,分別給予處分、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交由執法機關處理,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為安全期間下列情況的生產設備設施必須申請報廢:

      1、國家或行業規定需要淘汰的生產設施。

      2、生產設施己過正常使用年限,繼續使用達不到正常安全生產要求的。

      3、生產設施發生操作意外事故,造成無法修復或修復后達不到正常安全生產要求的。

      第十二條? 由技術部門建立和保存生產設備設施技術管理檔案,記載生產設備設施全過程的狀態。按照選購、維護保養、檢修、報廢處理等程序進行存盤保存。

      第4篇 淺談電力建設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

      1 概 述

      隨著電力工程建設施工的進行,對電力施工安全的要求在不斷加強,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不僅是保護勞動者安全與健康的需要,是企業增強市場競爭力的需要;也是國家法制的需要,是為經濟發展創造和諧的社會環境的需要。因此,客觀上都要求我們必須對電力建設安全管理工作進行認真的思考和研究。通過對一些安全事故的深入了解和認識,就以最基本的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為著眼點,來探討電建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

      2 電建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的要點及措施

      2.1 加強制度建設和安全保證體系

      (1)在安全組織機構方面,項目施工班子要建立以項目經理為安全第一責任人,以現場安全員、項目技術負責人及施工班組長為成員的項目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從開工到竣工全過程的安全生產工作。

      (2)在制度方面,要根據項目管理人員的崗位職責制訂安全崗位責任制,從管理層到工作層,層層簽定安全責任狀。項目經理要定期組織項目成員對崗位責任制進行學習、落實。同時形成安全值班、檢查、例會等制度,檢查、記錄現場隱患,研究安全生產對策。

      (3)項目部要根據工程的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生產目標,確定現場管理要達到的標準,主要內容包括安全傷亡目標、安全經費投入目標、文明施工目標、創建國家及省市安全文明工地目標等,使現場安全管理有一個明確的工作方向,同時對目標進行分解,落實到人。

      (4)安全保證體系十分重要的一環是生產決策指揮系統。各級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在組織安排各項工作時,要堅持誰主管、誰主辦,誰對這項工作安全負責的原則。也就是說在組織進行某項工作時,不僅提出任務和工作質量要求,且必須有保證工作安全的各項安全措施,并對工作的安全負責,不要形成生產決策指揮系統只管布置工作任務,工作安全靠監督體系去監督檢查的局面。

      2.2 制定有效的安全技術措施

      (1)具有針對性。施工安全技術措施針對單位工程在施工生產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不安全因素,根據施工安全技術管理規范和標準,在管理和技術方面制定具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確保施工生產過程中不發生人身傷亡或機械事故,從而為企業風險經營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 每個工程項目無論是構筑物設計,還是施工組織設計采用的施工方法、機械設備以及建設場地的自然條件和場界條件,均具有其自身特點。 因此編寫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必須針對電建項目的自身特點和條件,從安全管理、施工方法與作業環境、勞動組織、臨邊防護、“三寶”和“四口”防護,大型設備的安裝使用及拆除、臨時用電、架設工具等方面,制定具體的有針對性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一般化和口號化,從而達到預防為主,消除施工安全隱患,保障施工安全的目的。

      (2)體現全面性。在編寫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時,首先要明確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安全管理程序、安全檢查制度、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內容和形式、安全考核獎懲制度及安全技術資料管理制度等,其次要針對電力建設工程項目的自身特點和條件,規劃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制定特殊工程安全技術措施,如根據基坑深度和地質資料等,制定保證土石方邊坡穩定的技術措施;“三寶”、“四口”防護,高空作業安全要求,臨邊防護措施;編制大型機械設備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裝、使用、拆除方案;制定中小型機械設備及手持電動工具使用防護措施;制定防火、防毒、防爆、防雷及職業衛生安全方案和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方案,以及季節性施工作業安全措施; 現場周圍通行道路及居民防護隔離等措施;只有從安全組織管理和安全技術管理兩個方面,全面具體地分析其不安全因素,制定全面安全防范措施,才能真正預防事故的發生。

      (3)符合規范性。國家規范、各省市規范、行業規范等陸續頒布實施,同時對“三寶”、“四口”防護、臨邊防護、職業衛生等方面也提出了安全技術標準,規范了安全技術管理,為此,編制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嚴格遵循這些法規和標準、技術規范等要求,制定規范化的安全技術措施,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報主管部門審查,安監、監理等部門監督落實。

      2.3 強化班組安全管理制度

      班組是企業的細胞,是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基本單位,企業的安全目標和其它各項經濟技術指標都要通過班組來落實,因此搞好班組的安全管理對企業安全生產和經濟效益、社會信譽都有極其重要的作用。班組負責人要模范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指導安全作業,班前對所使用機具設備、防護用品及作業環境等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立即整改。施工工地及班組應建立班前安全活動制度,并做好記錄。 班組負責人安排施工生產任務時要進行安全措施交底與遵章守紀教育,檢查進行安全自查與工序交接互檢,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第5篇 斜巷安全設施安裝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礦斜巷運輸管理,消除斜巷運輸不安全隱患,提高斜巷安全設施的管理水平,杜絕斜巷運輸事故,根據集團公司的相關要求,結合鑫銅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職責劃分

      第一條 機電運輸部對斜巷運輸安全設施負業務管理責任,負責制定斜巷安全設施的設計、安裝、使用及維護標準,負責組織對斜巷安全設施的檢查工作,對斜巷安全設施的完好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第二條 安全監察部對斜巷安全設施的各項標準及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負監督管理責任,對斜巷安全設施的使用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第三條 機電運輸部、安全監察部要明確專人負責安全設施的日常管理及檢查組織工作。

      第四條 各單位機電隊長(機電負責人)是本單位斜巷安全設施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斜巷安全設施的完好狀況及日常使用情況負現場管理責任。

      第五條 機電運輸部要建立“斜巷安全設施”管理檔案,檔案內容包括:安全設施的規格型號、安設地點、安設時間、巷道坡度、提升設備型號、提升車數、距斜巷上變坡點的距離、設備包機人、單位負責人等。

      第六條 斜巷安全設施的管理原則是:誰使用、誰維護、誰負責。

      第七條 各管理單位機電隊長負責斜巷安全設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裝設置

      第一條 斜巷擋車裝置阻車器、擋罐梯、自動防跑車裝置,應嚴格按礦要求制作和安裝,強度和可靠性必須滿足相關規定,各單位嚴禁私自安裝改變設計及安裝結構的安全設施,否則每處罰款1000-2000元。

      第二條 主要斜巷為巖巷的擋車扛必須采用工字鋼梁、鉸接形式固定。嚴禁采用其他固定連接方式。

      第三條 主要斜巷為煤巷工字鋼梁支護的,要將承重梁及承重梁后兩架梁固定在一起,主要斜巷為u型鋼梁支護的,要在u型鋼中串工字鋼梁固定。

      第四條 采掘工作面軌道順槽安全設施安裝標準參照,本規定第九、第十條執行。

      第五條 鉸接固定銷軸及固定螺栓強度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必須具有防松、防脫性能。

      第六條 用錨索或錨桿固定的,固定梁兩端嚴禁松動,中間拱形空隙必須采取相應措施背實。

      第七條 嚴禁在頂板破碎嚴重、空頂高度大的地點安設擋罐梯。

      第八條 操作擋車梯的鋼絲繩應采用φ8mm以上的鋼絲繩,用滑輪進行導向,開動機構應采用氣缸或電動推桿開動,并按標準安裝。

      第九條 上、下山掘進時,除車場按規定設置擋車裝置外,在耙矸機后必須設置堅固可靠的常閉擋車裝置,并隨耙矸機前進而移動。擋車裝置的強度和距離工作面的距離在作業規程中必須明確規定。

      第十條 在各車場必須安設能夠防止帶繩車輛誤入非運行車場或區段的能夠自動復位的阻車器或擋罐梯。

      第十一條 在上部平車場入口,必須安設能夠控制進入摘掛鉤地點的阻車器。

      第十二條 在上部平車場距變坡點2m左右位置,必須安設能夠阻止未連接車輛滑入斜巷的能夠自動復位的阻車器。

      第十三條 在變坡點處及下方略大于一列車長度的地點,必須安設能夠阻止未連接車輛下跑的聯動擋罐梯。

      第十四條 在各車場必須安設甩車時能夠發出警號的信號裝置。

      第十五條 長度在30m以內的斜巷,可將下聯動擋罐梯安裝在距下變坡點以上5-10m位置安裝,并與上部擋罐梯連鎖。

      第十六條 斜長大于200m的斜巷必須安裝跑車防護裝置,較長的斜巷應每隔200m安裝一套跑車防護裝置,跑車防護裝置的開動機構與擋罐梯之間距離不小于50m。

      第十七條 斜巷安全設施必須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設施未設置或設置不符合要求以及未經驗收的斜巷嚴禁運行,私自運行的,按無措施施工處罰。

      第十八條 擋罐梯落下時距軌面高度應為100-200mm,抬高時距軌道高度原則上不得小于1.6m,不符合要求的,罰款50元/處。

      第四章日常使用及管理

      第一條 阻車器、擋罐梯必須經常處于關閉狀態,只有放車時方準打開,未按要求使用的,對責任人及跟班隊長分別處于200元、100元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另行處理。

      第二條 必須嚴格按照斜巷安全設施的操作要求使用擋罐梯,應按照以下步驟操作:

      (一)準備工作:

      1、檢查擋罐梯的安裝固定應平穩牢固,各部位緊固件齊全完整。

      2、檢查擋罐梯的開動裝置應完好可靠,擋罐梯應開動靈活,無卡阻現象。

      3、檢查連鎖鋼絲繩和導向滑輪:要求鋼絲繩無彎折、無打結、無嚴重銹蝕,斷絲不超限,擋罐梯繩端固定牢固,各固定點緊固可靠,導向滑輪轉動靈活。

      (二)操作步驟:

      1、下放車輛前,信號把鉤工檢查確認提升車輛連掛正常后,向絞車司機發出開車信號,絞車司機聽到信號并確認后送紅燈示警,起動絞車。

      2、信號把鉤工將連掛好的車輛推至斜巷上平臺阻車器前,檢查車輛的裝載及連掛情況,打開上聯動擋罐梯關閉下聯動擋罐梯,確認下部擋罐梯可靠關閉后,將車輛放入斜巷聯動擋罐梯之間,向絞車司機發停車信號,停車檢查車輛的裝載及連掛情況,確認無誤后打開下擋罐梯關閉上擋罐梯,向絞車司機發出信號下放車輛。

      3、上提車輛時,車輛提至上平臺變坡點前兩擋罐梯之間,開動聯動擋罐梯此時上擋罐梯打開下擋罐梯關閉,打開阻車器提升車輛通過,待車輛提至上平臺變坡點3m后,恢復阻車器和聯動擋罐梯完成提升。

      4、未按要求操作和檢查的,罰責任人100元。

      第三條 斜巷安全設施在使用時,對各個部位要仔細檢查,發現問題和異常現象必須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及時匯報進行檢修,確保安全設施的完好可靠。

      第四條 必須嚴格按斜巷安全設施使用操作規定的程序,進行檢查和維修,每個安全設施必須掛有完好牌和責任牌,未按要求懸掛的,罰責任人50元/處。

      第五條 每班使用前,必須對斜巷安全設施進行一次檢查試驗,并記錄在案,未按要求檢查和試驗的,罰責任人100元/次。

      第六條 斜巷跑車防護裝置每班使用前必須檢查一次,每月進行一次手動落閘試驗,以確保其動作靈敏可靠,未按要求試驗的,對責任單位及機電負責人各處以200元/次、100元/次的罰款,并補作試驗。

      第七條 機電運輸部、安全監察部每周安全檢查日對斜巷安全設施的完好狀況和使用情況進行一次檢查。

      第八條 各斜巷管理單位每班對斜巷安全設施進行一次檢查試驗,每月對斜巷防跑車裝置進行一次試驗,并將檢查記錄、試驗記錄、隱患整改記錄整理存檔,并上報機電部備案,未按要求上報的,對責任單位及機電負責人各處以200元/次和100元/次的罰款。

      第五章附則

      第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鑫銅煤業有限責任公司。

      第6篇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規定

      一、為強化對我單位安全疏散設施的管理,確保應急情況下的人員疏散,根據有關消防法規,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中的安全疏散設施包括疏散樓梯、安全出口、防火門、防火卷簾、應急照明燈和疏散指示標志等。

      三、單位必須購置符合國家規定的防火門、應急照明燈和疏散指示標志燈等合格的疏散設施。

      四、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對安全疏散設施的管理;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管理、維護安全疏散設施。確保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符合下列要求:

      1、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樓梯間;

      2、在使用期間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門不應鎖閉;

      3、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的門應完好,門上應有正確啟閉狀態的標識,保證其正常使用;

      4、常閉式防火門應經常保持關閉;需要經常保持開啟狀態的防火門,應保證其火災時能自動關閉;自動和手動關閉的裝置應完好有效;

      5、平時需要控制人員出入或設有門禁系統的疏散門,應有保證火災時人員疏散暢通的可靠措施;

      6、安全出口、疏散門不得設置門檻和其他影響疏散的障礙物,且在其1.4m范圍內不應設置臺階;

      7、消防應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完好、

      8、消防安全標志應完好、清晰,不應遮擋;

      9、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應安裝柵欄、卷簾門;發生損壞時應及時維修、更換;

      10、窗口、陽臺等部位不應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柵欄;

      11、在單位各樓層的明顯位置應設置安全疏散指示圖,指示圖上應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人員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說明。

      五、安全疏散設施應作為防火檢(巡)查的重要內容。

      六、工程電機部門應每月對安全疏散設施進行檢查(抽查),對應急燈、疏散指示標志燈、防火卷簾的功能進行試驗,發現問題按程序督促整改,保證疏散設施完整好用。

      第7篇 焊接設施安全管理規范

      1.氣瓶庫

      (1)壓縮與液化氣瓶庫

      氣瓶庫應為一層建筑,其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一般是指承重,墻、柱、尾面均為非燃燒物質的建筑物)。

      貯存氣體的爆炸下限<10%時,氣瓶庫房應設置泄壓裝置(易掀開的輕質屋頂蓋、易于泄壓的門,窗和墻等),其泄壓面積與庫房容積之比一般應達到0.14m2/m3,如配制有困難時可適當縮小,但不應小于0.1m2/m3。泄壓裝置應靠近爆炸部位,不得面對人員集中的地方和主要交通道路。作為泄壓用的窗不應采用雙層玻璃。

      氣瓶的門窗均應向外開啟。庫房應有直通室外,或通過帶防火門的走道通向室外的出入口。出入口應位于事故發生時能迅速疏散的地方。

      氣瓶庫和相鄰的生產廠房、公用和居住建筑以及鐵路、公路之間的距離應符合表17.9的規定。

      表17.9 裝有壓縮或液化氣體的氣瓶倉庫與建筑物等的間距表

      倉庫容量

      (換算為40l的氣瓶數)

      距離對象

      間距(m)

      不少于

      ≤500瓶

      裝有其它氣體的氣瓶倉庫及生產廠房

      20

      >500至≤1500瓶

      同上

      25

      >1500瓶

      同上

      30

      無論倉庫容量多大

      住宅

      50

      無論倉庫容量多大

      公共建筑物

      100

      無論倉庫容量多大

      鐵路干線

      50

      無論倉庫容量多大

      場內鐵路

      10

      無論倉庫容量多大

      公用公路

      15

      無論倉庫容量多大

      場內公路

      5

      庫內溫度不得超過35℃,可燃易燃氣瓶庫嚴禁明火采暖。地板應采用不產生火花的材料(如瀝青混凝土),庫房高度自地板至垛口不得少于7.5m。

      氣瓶倉庫的最大容量不應超過3000瓶,并正并用耐火墻分隔成若干小間,每間限貯存可燃氣體500瓶,氧氣及不燃氣體1000瓶。兩個小間的中間可開門洞,每間應有單獨的出口。

      互相接觸后有可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氣瓶(如氫氣,液化石油氣)及油質一類物品,不得與氧氣瓶一起存放。如需在同一建筑物內存放時,應以無門、窗、洞的防火墻隔開。

      存放可燃和易燃氣體氣瓶的庫房,按照電力裝置的火災和爆炸危險場所劃分,屬0-2級(即在正常情況下不能形成而在不正常情況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場所)。因此,安裝于庫內的照明燈具、開關等電器裝置,應采用防爆安全型。

      (2)乙炔瓶庫

      乙炔瓶庫與建筑物和屋外變電站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17.10的規定。

      表17.10乙炔氣瓶與其它建筑物的防火措施

      乙炔實瓶貯量

      (個)

      其它建筑

      民用建筑,屋外變、

      配電站

      耐火等級

      一、二級

      三級

      四級

      ≤1500

      12

      15

      20

      25

      >1500

      15

      20

      25

      30

      乙炔瓶庫的氣瓶總貯量(實瓶或實瓶,空瓶貯量)不應超過3000個,并且應以防火墻分隔,每個隔間的氣瓶貯量不應超過1000個。 乙炔瓶庫嚴禁明火采暖。集中采暖時其熱管道和散熱器表面溫度不得超過130℃,庫房的采暖溫度應≤10℃。

      當氣瓶與散熱器之間的距離小于1m時,應采取隔熱措施,設置遮熱板以防止氣瓶局不受熱。遮熱板與氣瓶之間,和遮熱板與散熱器之間的距離均不得小于100mm。

      乙炔瓶庫可與氧氣瓶庫布置在同一座建筑物內,但應以無門、窗、洞的防火墻隔開。

      (3)電石庫

      根據貯存物品的火災危險和爆炸性分類,電石庫屬甲類物品庫房(指存放受到水氣中冰蒸氣的作用,能產生爆炸下限<10%的可燃氣體的固定物質),它在廠區的布設應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a.電石庫房的地勢要高且干燥,不得布置在易被水淹的低洼地方,

      b.嚴禁以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作為電石庫房,

      c.電石庫不應布置在人員密集區域和主要交通要道處,

      d.企業設有乙炔站時,電石庫宜布置在乙炔站的區域內。

      e.電石庫的總面積不應超過750m2,并應以防火墻隔成數間,每間的面積不應超過250m2。

      f.電石庫應是單層不帶悶頂的一、二級耐火建筑。庫房泄壓裝置及泄壓面積的要求與氣瓶庫相同。

      g.電石庫可與氧氣瓶庫、可燃和易燃物品倉庫布置在同一座建筑物內,但應以無門、窗、洞的防火墻隔開。

      電石庫與其它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17.11的規定。

      表17.11電石庫的防火間距表

      名稱

      防火間距(m)

      ≤1.0t貯量

      >1.0t貯量

      明火、散發火花的地點

      30

      30

      居住、公共建筑

      25

      30

      其它建筑物

      耐火等級

      一、二級

      三級

      四級

      12

      15

      15

      20

      20

      25

      室外變電站、配電站

      30

      30

      其它甲類物品庫房

      20

      20

      注:①距人員密集的居住區和正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m;

      ②兩座庫房(或電石庫與廠房)相鄰兩面的外墻為非燃燒體且無門、窗、洞口和外露的燃燒體屋檐,其防火間距可拄按本表減少25%;

      ③電石庫與相鄰企業的建筑物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規定適當增加。

      在乙炔站區內的電石庫,當與制氣站房相鄰較高一面的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可適當縮小,但不應小于6m。

      電石庫與鐵路、道路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下列規定:

      廠外鐵路線(中心線)40m;

      廠內鐵路線(中心線)30m;

      廠外道路(路邊)20m;

      廠內主要道路(路邊)10m;

      廠內次要道路(路邊)5m;

      電力牽引機車的廠外鐵路線的防火間距可減為20m。至電石庫的裝卸專用鐵路線和道路的防間距,可不受上列規定的限制。

      庫房地坪須高出潮水淹沒最高水位40cm以上。庫房內電石桶應放置在比地坪高20 cm的墊板上。

      電石庫應設置電石桶的裝卸平臺。平臺的高度應根據電石桶的運輸工具確定,一般應高出室外地坪0.4~1.1m,平臺寬度不宜小于2m。庫房的室內地坪,應比裝卸平臺的臺面高出0.05m。如果不設裝卸平臺時,室內地坪應比室外地坪高出0.25m。

      根據電力裝置的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劃分,電石庫屬q—2級(即在正常情況下不能形成而在不正常情況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場所)。因此,安裝于庫內的照明燈具,開關等電器裝置應采用防爆安全型。

      電石庫房嚴禁敷設給水、排水、蒸汽和凝結水等管道。庫內嚴禁裝設采暖設備。

      電石庫房應備有干黃砂、二氧化碳滅火器或干粉滅火器等滅火器材,禁止使用水,泡沫滅火器及四氯化碳滅火器等消防器材。

      2.乙炔站

      根據乙炔生產和貯存物品的火災危險與爆炸性分類,乙炔站屬甲類(使用或產生爆炸下限<10%的可燃氣體)。它在廠區的布設應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嚴禁布置在易被水淹沒的地方,

      (2)不應布置在人員密集區和主要交通要道處,

      (3)宜靠近主要用戶處,

      (4)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

      (5)乙炔站應布置在工廠區域內有明火地點(指室內外有外露火焰和赤熱表面的固定地點),或散發火花地點(指有飛火的煙囪和室外的砂輪、電焊、氣焊和電氣開關等固定地點)的全年主導風向上風側。

      乙炔站與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17.12的規定。

      表17.12 乙炔站與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表

      防火間距(m)乙炔站

      名稱

      耐火等級

      一、二級

      三級(原有)

      其它建筑物耐火等級

      一、二級

      三級

      四級

      12

      14

      14

      16

      16

      18

      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

      居住、公用建筑

      室外變電站,配電站

      30

      30

      25

      25

      30

      30

      注:①防火間距應按相鄰廠房外墻的最近距離計算,如外墻有凸出的燃燒體,則應從吐出部分外緣算起;

      ② 兩座廠房相鄰較高一面的外墻為防火墻,其防火間距不限;

      ③兩座廠房相鄰兩面的外墻均為非燃燒體且無門窗洞口和外露的燃燒體屋檐,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減少25%;

      ④距人員密集的居住區或重要的公共建筑不一小于50m

      乙炔站與架空電力線的防火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架空電力線的輔線與外墻上無門窗的乙炔站和渣坑的外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電桿高度的1.5倍,

      (2)架空電力線的軸線與外墻上有門窗的乙炔站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電桿高度的1.5倍,并加1m,

      (3)在特殊情況下,對架空電力線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后,可適當減小距離。

      氣態乙炔站的總安裝量不超過10m3/h時,其制氣站房可與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其它生產廠房毗連建造,但應符合下列要求:

      (1)毗連的墻應為無門、窗、洞的防火墻,在靠近制氣站房的生產廠房外墻上的門窗、洞,與制氣站房有門、窗、洞的外墻、渣坑的邊緣和室外乙炔設備的外壁的距離,不應小于4m。

      (2)制氣站房與生產廠房相毗連的防火墻上,嚴禁穿過任何管線。

      同一企業有氧氣站時,乙炔站及電石渣堆與空氣設備吸風口的間距不應小于表17.13的規定。

      表17.13乙炔站及電石渣堆與空分設備吸風口之間的最小水平間距表

      乙炔發生器

      型式

      乙炔站的安裝容量m3/h

      制氧工藝種類

      空分塔具有乙炔凈化措施,且制氧流程內具有硅膠、鋁膠吸附干燥裝置

      制氧流程內具有分子篩吸附凈化裝置

      最小水平間隔(m)

      水入電石式

      ≤10

      100

      50

      >10至<30

      200

      ≥30

      300

      電石入水式

      ≤30

      100

      50

      >30至<90

      200

      300

      乙炔站與道路的間距應不小于下列規定:

      廠外鐵路線 (中心線)30m;

      廠內鐵路線 (中心線)20m;

      廠外道路(路邊)15m;

      廠內主要道路 (路邊)l0m。

      乙炔站在以下部位應禁設回火防止器:

      由數臺乙炔發生器共同供氣時,在匯氣管與每臺發生器之間,必須裝設回火防止器,防止一臺發生器事故影響其它發生器;

      站內乙炔管道在通往廠區管道前應設置回火防止器,防上廠區管道網發生事故影響乙炔站。

      發生器間,應符合下列安全規定:

      (1)發生器間地坪至屋架下弦的高度應根據發生器的高度,發生器維護檢修的方式,發生器加料裝置的結構型式等因素確定,但不應小于4m。

      (2)發生器間嚴禁貯存電石。

      (3)發生器間的每臺發生器及其附屬設備的乙炔放散管,應單獨通至室外,并應高出乙炔站屋脊lm以上。

      乙炔設備的排污管亦應接至室外。

      每臺發生器不同部位的事故排放管(裝在泄壓膜上)應分別通至室外,排放管口距室外地坪高度不應小于3.6m。

      (4)發生器間的給水總管上,應裝設壓力表。在每臺發生器的給水管上,應裝設止回閥。

      (5)發生器的排渣宜采用排渣管或有蓋板的排渣溝。

      (6)發生器間嚴禁明火采暖,集中采暖時,廠房的采暖溫度應≤15℃。

      (7)中間電石庫與發生器間之間可門、洞相通。

      中間電石庫的電石貯存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總生產能力不超過20m3/h的乙炔站,一般不超過三晝夜的電石消耗量。

      總生產能力超過20 m3/h的乙炔站,不應超過一晝夜的電石消耗量。

      電石庫位于乙炔站區域內時,中間電石庫應減少電石貯存量或不設置中間電石庫。

      (8)乙炔匯流排間可與氧氣匯流排間布置在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同一座建筑物剛但應以無門、窗、洞的防火墻隔開。室內應通風良好,挽氣次數不少于3次/時。

      (9)乙炔貯氣缸,應符合下列安全規定。

      乙炔貯氣缸應布置在室外。如總容積不超過5 m3的固定容積式貯氣缸或總容積不超過20 m3的水槽式貯氣缸,可布置在乙炔站房內單獨的房間里,在寒冷地區,貯氣缸的水槽和排水管,應采取防凍措施。

      氣缸間嚴禁明火采暖。集中采暖時的室內溫度應≤5℃。

      露天設置的水槽式貯氣缸必須接地。

      容量小于500 m3的水槽式乙炔貯氣缸與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17.14的規定。

      表17.14水槽式乙炔貯氣罐的防火間距表

      名稱

      防火間距

      明火或散發火花的地點,居住、公共建筑、易燃、可燃液體貯罐,易燃材料堆場,甲類物品庫房

      25

      建筑物

      耐火等級

      一、二級

      三級

      四級

      12

      15

      20

      室外變電站、配電站

      25

      乙炔貯氣缸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水槽式乙炔貯氣缸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貯缸的半徑,干式乙炔貯氣缸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貯缸直徑的2/3水槽式乙炔貯氣缸與干式乙炔貯氣缸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其中較大者確定。

      乙炔貯氣缸間應裝設事故排放管(裝在泄壓膜上),不同設備的排放管應分別通至室外,排放管口距室外地坪的高度不應小于3.6m。

      乙炔站設備布置應緊湊合理,應便于安裝,維修和操作。

      發生器間的主電石渣坑應是敞開的,不用板覆蓋。

      電石渣應綜合利用,嚴禁排入江、河、湖、海、農田、工廠區和城市排水管溝。澄清水應盡量循環使用。澄清水經綜合治理達到現行的《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的要求時,才能排出廠外。

      3.廠區的乙炔管道和氧氣管道

      乙炔和氧氣管道應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

      乙炔和氧氣管道不得通過生活間、辦公室。也不應穿過使用乙炔和氧氣的建筑物和房間。

      乙炔和氧氣管道的連接應采用焊接。但與設備,閥門和附件的連接處,可采用法蘭或螺紋連接。

      廠區及車間架空氧氣管道、乙、炔管道與其他管線之間的凈距應符合表17.15的要求。在分層布置時,乙炔管道應布置在最上層,其固定支架不應固定在其它管道上,氧氣管道應布置在外側。

      表17.15 車間架空氧氣乙炔管道與其它管線之間的凈距表

      序號

      其它管道名稱

      平行敷設(m)

      交叉敷設(m)

      氧氣管

      乙炔管

      氧氣管

      乙炔管

      1

      給排水管

      0.25

      0.25

      0.1

      0.25

      2

      熱力管

      0.25

      0.25

      0.1

      0.25

      3

      煤氣管

      0.25

      0.25

      0.1

      0.25

      4

      非燃燒氣體管

      0.25

      0.25

      0.1

      0.25

      5

      通風管

      0.25

      0.25

      0.1

      0.25

      6

      滑處線

      1.5

      3.0

      1.0

      1.0

      7

      裸母線

      1.0

      2.0

      1.0

      1.0

      8

      絕緣電線及電纜

      0.5

      1.0

      0.3

      0.5

      9

      電線管

      0.5

      1.0

      0.3

      0.5

      10

      插接式母線,懸掛式干線

      1.5

      3.0

      0.5

      1.0

      11

      開關、插座、配電箱等

      1.5

      3.0

      1.5

      3.0

      12

      焊接鋼管配線

      0.1

      0.25

      0.1

      0.25

      廠區架空乙炔、氧氣管道與建、構筑物的水平凈距應符合表17.16的要求。乙炔和氧氣管道不應與導電線路敷設在同一支架上。

      表17.16廠區架空乙炔、氧氣管道與建、構筑物的水平凈距表

      序號

      建、構筑物名稱

      最小水平凈距(m)

      乙炔管

      氧氣管

      1

      一、二級耐火等級

      丁戊類車間

      允許沿外墻

      允許沿外墻

      2

      一、二級耐火等級車間(有爆炸危險的車間除外)

      2

      允許沿外墻

      3

      三、四級耐火等級車間

      3

      3

      4

      有爆炸危險的車間

      4

      4

      5

      鐵路中心線

      3.8

      3.8

      6

      道路路面邊緣、邊溝邊緣或路堤坡腳

      1.0

      1.0

      7

      架空電線外側邊緣

      1kv以下

      1~20kv

      35kv

      1.5

      3

      4

      1.5

      3

      4

      架空氧氣、乙炔管道與鐵路、道路電線之間的支叉垂直凈距應符合表17.17的要求。

      表17.17 架空氧氣、乙炔管道與鐵路、道路電線之間的交叉垂直凈距表

      序號

      鐵路、道路和電線名稱

      最小交叉凈距(m)

      1

      非電氣化鐵路軌頂

      6.0

      2

      電氣化鐵路軌頂

      6.2

      3

      道路路面

      4.5

      4

      人行道路面

      2.2

      5

      架空電線

      1kv一下:電線在上面

      (1) 管道上有人通過

      (2) 管道上無人通過

      1~20kv;電線在上面

      35kv;電線在上面

      2.5

      1.0

      3.0

      4.0

      第8篇 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規定

      1. 目的

      規范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安全設施三同時要求的落實,確保投運的項目安全設施齊全有效。

      2. 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各類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建設中安全設施三同時的控制和管理內容。

      3. 術語和定義

      3.1 安全設施:

      指企業(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將危險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圍內以及預防、減少、消除危害所配備的裝置(設備)和采取的措施。安全設施分為預防事故設施、控制事故設施、減少與消除事故影響設施。

      3.2 “三同時”制度:

      指新建、改建、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工程)、技術改建項目(工程)和引進的建設項目,其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4. 組織機構與職責

      4.1 工程技術部

      是本程序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委托,并對設計文件進行審核;

      負責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工程監理的委托,負責施工質量控制;

      負責建設項目聯合驗收的組織。

      4.2 安全質監部

      負責參與建設項目聯合驗收,對安全設施進行專項驗收。

      4.3 管線所

      負責安全設施的使用、維護、保養及維修。

      5. 工作程序

      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必須進行安全設施的論證,明確項目可能產生職業傷害的種類,對職工造成危害的防范措施,并將論證結果載入可行性論證文件。

      5.1 安全設施設計

      工程技術部委托項目設計時同時委托安全設施的設計。

      工程技術部負責對安全設施的設計進行審核,當設計方案中安全設施不完備時應督促設計單位進行完善補充,保證安全設施的設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重大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方案須邀請安全質監部共同審核。

      5.2 安全設施施工

      安全設施設備的采購遵照物資采購相關制度執行。

      工程技術部組織安全設施的施工,委托監理單位對安全設施的施工進行監理,對施工過程的質量進行控制。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審查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安全設施的設計,并對施工質量負責。

      5.3 安全設施驗收

      建設項目聯合驗收由工程技術部組織,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安全質監部、管線所共同進行。

      安全質監部負責在項目聯合驗收時對安全設施進行專項驗收。對不符合職業安全健康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驗收和投產使用。

      5.4 安全設施投產使用

      項目聯合驗收合格后,管線所負責安全設施與項目同時投產和使用。

      管線所負責安全設施的投產和運行,并對其進行維護、保養和維修。

      5.5 單獨立項的項目需要進行安全預評,并根據相關政府部門辦理”三同時”審批或備案手續。

      6. 相關文件

      6.1《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

      第9篇 安全設施日常維護保養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安全設施管理,明確車間安全設施的管理分工、維護保養、定期檢查等具體工作,保障各類安全設施處于良好使用狀態。

      第二條 安全設施是指為保障安全生產,預防與控制事故,減少與消除事故影響,搶險救災而設置的設備、設施、器材及安全附件等。安全設施分為預防事故設施、控制事故設施、減少與消除事故影響設施3類(具體分類見附件1)。

      第三條 安全設施應按照公司要求的格式建立完善安全設施臺賬,臺賬內容應包括名稱、數量、管理責任人和維護保養記錄。

      第四條 各單位應組織員工進行正確使用安全設施的技術培訓,不斷提高員工使用安全設施的技能,做到會使用、會維護會保養。

      第五條 裝置運行期間嚴禁擅自摘除安全聯鎖系統,確需摘除的,使用單位應制定、落實相應的安全技術保護措施,并經技術部、安全環保部審查,報安全副總經理批準后方可摘除;其他安全設施的報廢、拆除、停用需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六條 安全設施維護保養頻次:

      ⑴檢測、報警設施每季度至少一次。如壓力表、液位計,可燃、有毒有害氣體和氧氣等檢測和報警設施,用于安全數據分析的設備、儀器等。

      ⑵設備安全防護設施每季度至少一次。如機泵防護罩,防雷防靜電接地線,電器過載保護設施,負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動器等。

      ⑶防爆設施每季度至少一次。如各種電氣、儀表的防爆設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等。

      ⑷作業場所防護設施每季度至少一次。如作業場所的防靜電、防噪音、通風(除塵、排毒)、防護欄(網)、防滑、防灼燙等設施。

      ⑸安全警示標志每季度至少一次。如“上風向雙人作業”、“登梯前請釋放靜電”警示牌,包括各種指示、警示作業安全和逃生避難及風向等警示標志。

      ⑹泄壓和止逆設施每季度至少一次。如安全閥、止回閥等,包括用于泄壓的閥門、爆破片、放空管等設施,用于止逆的閥門等設施,真空系統的密封設施。

      ⑺緊急處理設施每月一次。如ups備用電源,esp聯鎖停車系統,包括緊急備用電源,緊急切斷、分流、排放(火炬)、吸收、中和、冷卻等設施,緊急停車、儀表聯鎖等設施。

      ⑻防止火災蔓延設施每季度至少一次。如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火堤,防爆(門)等隔爆設施,蒸汽幕、水幕、防火材料涂層等設施。

      ⑼滅火設施每月一次。如水噴淋、惰性氣體、蒸氣、泡沫釋放等滅火設施,消火栓、高壓水槍(炮)、消防車、消防水管網、消防站等。

      ⑽緊急個體處置設施每月一次。如洗眼器、噴淋器、應急照明等設施。

      ⑾應急救援設施每月一次。包括堵漏、工程搶險裝備和現場受傷人員醫療搶救裝備。

      ⑿逃生避難設施每季度至少一次。如應急直梯等逃生和避難的通道、場所。

      ⒀勞動防護用品和裝備每月一次。如焊工面罩,空氣呼吸器,防化(護)服等,包括頭部,面部,視覺、呼吸、聽覺器官,四肢,軀干防火、防毒、防灼燙、防腐蝕、防噪聲、防高處墜落等免受作業場所物理、化學因素傷害的勞動防護用品和裝備。

      第七條 安全設施的維護保養要求:

      (1)按照規定的頻次和具體要求認真落實。

      (2)維護保養完畢后,責任人應認真、詳實記錄維護保養內容,并簽字。

      (3)維護保養期間發現的具體問題應立即處理或匯報班組長。

      第八條 安全設施定期檢查要求:

      (1)安全設施應按要求定期進行檢查,檢查結果填寫《安全設施檢查表》,存在問題整改按要求填寫隱患整改表。檢查記錄包括檢查內容、檢查標準和發現問題處理情況,檢查人員都應簽字。

      (2)行程限制器、限速器、制動器等使用說明要求作業前進行檢查的,作業人員必須在作業前進行一次檢查,確認無問題的方可開始作業。

      (3)檢查發現故障或問題不能處理的,應做好記錄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預防措施或管理措施,避免引發其他問題。

      第九條 責任追究:

      (1)未按規定建立完善本單位安全設施臺賬的,扣單位安全員1分;發現問題限期內未整改完畢的,扣5分。

      (2)未按規定開展安全設施維護保養和檢查的,扣管理責任人1分。

      (3)安全設施發現問題未處理、處理無效果的,扣管理責任人2分。

      (4)安全設施維護保養、檢查無記錄的,扣責任人2分,維護保養和檢查記錄不全的,扣責任人1分。

      第10篇 安全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不斷完善分公司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有效防止與控制火災事故,降低火災風險,保障分公司各類消防設施正常運行。根據省公司《 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實施細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分公司所有通信生產局房、通信生產綜合樓、通信客服用房、生產管理用房、營銷渠道用房及通信基站等分公司自有及租用的各種房屋建筑物內消防設施的維護與保養。

      第三條 分公司所有消防設施的維護與保養,除應執行集團公司《 通信消防設施維護管理規定》和省公司《 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實施細則》,以及本《實施細則》外,還需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建筑消防設施維護與保養的管理規定。

      第四條凡因不執行本《實施細則》,未按時限要求檢查、維護保養相關消防設施,致使消防設施(系統)失靈、實效,導致發生火災事故、造成分公司財產損失的,分公司將追究相關單位領導和人員的責任。

      第二章消防設施維護保養管理

      第五條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管理職責

      本著“誰使用、誰負責、誰管理”的原則,各單位或部門對其工作場所區域內的消防設施維護保養的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一)單位或部門獨立使用、占用的通信機房(樓)、基站、營業廳(室)、辦公室等生產、工作場所所配備的消防設施(含走廊、疏散通道),由使用單位或部門負責。

      (二)兩個及以上單位或部門共用場所、區域內所配備的消防設施(含疏散通道),由使(占)用面積大的單位或部門負責,如無法判定區分,則按分公司部門排序,由排名在前的單位或部門負責。

      (三)各單位或部門要指定專人,對所轄區域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情況進行跟蹤,對維護保養企業按責履職情況及其結果進行監督、管理與評價確認,并形成書面意見,提交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門。

      第六條 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是分公司消防設施維護與保養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集團和省公司《 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實施細則》有關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標準和規定,建立分公司消防設施維護保養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制定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計劃。

      (二)根據集團公司《 通信消防設施維護管理規定》和省公司的要求,監督、指導分公司采購部門在集團公司指定的消防設施維護保養企業范圍內選擇、招標,并簽訂維護保養合同。

      (三)監督檢查消防設施的運行情況,監督、考核維護保養企業對消防設施的維護與保養。根據各單位或部門提交的對維護保養工作的結果確認與評價,以及日常檢查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工作所掌握的情況,與合同有關約束條款進行核對,形成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企業履行合同責任情況的綜合評定報告,并對支付維護保養費用的比例提出意見。

      (四)依據集團公司《 通信消防設施維護管理規定》和省公司《 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實施細則》,以及分公司《實施細則》提請公司領導、相關部門,對違反《規定》和《實施細則》而釀成火災事故,造成分公司財產損失的部門和個人進行處罰。

      (五)指導各相關部門建立并適時更新消防設施維護保養管理的檔案文件。

      第三章消防設施維護保養項目及一般規定

      第七條 各單位的消防設施投入使用后,必須保證其處于正常監控和運行工作狀態,不得擅自斷電、停運或故障運行,并對下列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

      (一)火災自動報警及消防聯動控制系統;

      (二)吸氣式火災探測報警系統;

      (三)自動滅火系統;

      (四)室內外消火栓系統;

      (五)防煙排煙與通風空調系統;

      (六)防火門及活動式防火分隔設施;

      (七)火災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系統;

      (八)消防電梯、消防通訊設備及火災應急廣播系統;

      (九)消防供電和配電系統;

      (十)消防供水系統;

      (十一)建筑滅火器;

      (十二)疏散樓梯、疏散通道、疏散門。

      第八條 各單位選擇的消防設施維護保養企業,必須是集團公司指定的消防設施維保企業,各單位不得任意選擇,遇集團公司調整入圍企業時,各單位方可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企業相應調整。

      第九條 各單位應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企業安排到本單位從事維護保養人員的資質證明進行檢查驗證。維護保養人員應持經過消防部門專業考試的合格證及本單位所用消防(自動報警、氣體滅火系統)設備供應商發放的培訓合格證書上崗,同時應持有其為消防設施維護保養企業員工的身份證明。

      第十條 消防設施的維護與保養,要按集團公司《 通信消防設施維護管理規定》和本《實施細則》中所規定的維護周期、檢查內容及檢測方法的要求進行維護保養,并填寫相應的檢查記錄表格。

      第十一條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應建立設備故障報告和故障消除登記制度,對檢查發現的設備故障或工作不正常,應及時組織檢測和修復。現場能修復排除的故障,應當立即修復排除;因故障、維修等原因,確需暫停系統的,需經安全管理部門批準,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安全,且爭取在最短時間內排除修復故障,恢復設備正常工作。

      消防設施故障需要由產品供應商修復排除的,不影響系統正常工作情況下,7個工作日內應修復排除故障;如故障嚴重,影響到系統正常工作,則必須在3個工作日內修復排除故障。

      第十二條 合用、租用建筑內(基站)的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應在委托或租賃維護協議中,明確消防設施維護的主管單位及責任,以確保消防設施的正常運行。消防設施維護單位應按時向設施使用單位和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提交消防設施的檢測和運行報告,并承擔由于消防設施不能正常運轉而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消防設施維護要求:

      (一)消防設施的維護包括日常檢查、定期維護和年終檢測,消防設施使用單位要進行日常檢查工作,專業維護保養企業承擔日常檢查、定期維護和年終檢測工作。

      (二) 通信基站內的消防設施每季度至少應進行一次巡檢,由消防設施使用單位負責。

      (三)各單位消防控制室的設備應工作正常,對所有應監控的消防設施實施24小時不間斷監控,確保及時發現并處置各類設備故障和火災報警。消防控制室應配備專職值班人員,每班不少于2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經過消防部門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

      (四)對消防設施出現的問題應及時處理,暫不能處置的應在規定的時間內修復。

      (五)消防設施維護保養企業應提供消防設施的檢測報告(分別以月、季度、半年、年終報告),綜合評價消防系統的性能及改進措施,并報所屬單位和消防設施被維護保養單位的安全主管部門確認、備案和存檔。

      (六)每年由具備消防設施檢測資質的單位,對通信生產局房、通信生產綜合樓、通信客服用房、生產管理用房、營銷渠道用房及通信基站等場所的消防設施,至少進行一次消防設施檢測,對不合格項進行及時整改。

      分公司安全工作主管部門,亦可以邀請第三方檢測方式對維護保養企業的維保工作進行評估。

      (七)消防設施的維護和檢測,應保障通信生產設備的安全,不得損壞和影響通信生產設備的正常運行。

      第十四條 消防設施維護的測試方法和技術要求

      (一)消防設施維護的周期性檢測應依照《建筑消防設施檢測技術規程》(ga503-2004)的相關規定進行。

      (二)消防設施維護的檢測工具和設備,參照《消防監督技術裝備配備》(ga502-2004)有關消防設施檢測裝備的要求配置。

      第十五條 維護保養企業應建立消防設施維護保養管理檔案,同時應報送被維護單位和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各一份備案。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消防設施驗收文件、消防產品及系統使用說明書、系統調試記錄等原始技術資料;

      (二)消防值班室的值班記錄、設備運行記錄;

      (三)消防設施檢查記錄、故障處理登記;

      (四)月、季度、半年及年終檢驗報告。

      第十六條 《消防設施日常檢查表》( 一)的存檔時間不應少于1年,《消防設施定期維護表》( 二)和《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 四)的存檔時間不應少于3年,《消防設施故障處理登記表》(七)和《消防設施年終檢測報告》( 三)的存檔時間不應少于10年。

      第十七條 超過生產企業規定使用年限的消防設施,必須進行更換,嚴禁各類消防設施超期運轉。

      第四章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標準

      第十八條 火災自動報警及消防聯動控制系統

      (一)各安裝使用單位應每周查看火災報警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火災警報裝置的外觀和運行狀態;每周查看火災報警控制器、區域顯示器、crt圖形顯示器的運行狀態,并填寫《消防設施日常檢查表》( 一)記錄查看情況。

      (二)維護保養企業每月對火災報警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做報警功能試驗,檢查火災報警控制器的火災和故障聲光報警功能、火警優先功能、打印機打印功能、火災顯示盤和crt顯示器的信息顯示功能,并填寫《消防設施定期維護表》( 一)記錄檢查情況。

      (三)維護保養企業每季度選擇部分回路進行報警控制系統模擬聯動試驗,檢查探測器、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各項功能以及對聯動設備的控制和顯示功能,試驗探測器數量不應少于總數的25%;每季度要分別采用自動控制和手動控制的方式檢查聯動消防設備的啟、停以及報警控制器上反饋信號的顯示功能;每季度對消防設備電源進行1~3次主、備電源間的自動切換,填寫《消防設施定期維護表》( 二)記錄檢查情況。

      (四)維護保養企業每年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進行一次系統模擬聯動試驗,檢測聯動控制和顯示功能,并填寫《消防設施年終檢測報告》記錄試驗情況。

      (五)維護保養企業火災報警探測器投入使用兩年后應進行清洗,以后每隔三年進行一次清洗并粘貼清洗標識。

      (六)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員應日常查看報警控制器的顯示數據,及時發現并處置故障和火災報警;檢查火災報警控制器火警和故障報警功能及其自檢、消音、復位等功能;每季度應對集中報警控制器和區域報警控制器的電源、消防聯動機柜電源至少進行一次檢驗,查看主備電源自動切換及備用電源自動充電功能;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每天應如實填寫《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 四)。

      第十九條 吸氣式火災探測報警系統

      (一)各安裝使用單位每周查看探測器和顯示器運行狀態,并填寫《吸氣式火災探測報警系統檢查記錄》(五)記錄查看情況;維護保養企業用監控管理軟件檢查遠程聯網各分支系統的運行狀態,每周完成對全部設備的查看,并填寫《吸氣式火災探測報警系統檢查記錄》(五)記錄查看情況。

      (二)維護保養企業每月檢查電源工作狀態,試驗主、備電源自動切換功能;檢查采樣管網是否松動、傾斜、破裂,采樣孔是否有明顯的灰塵積累或堵塞;通過編程器或監控管理軟件查看火災報警和故障報警記錄、原始氣流及各采樣管氣流百分比讀數,以決定是否要對采樣管和采樣孔進行清洗,填寫《吸氣式火災探測報警系統檢查記錄》(五)記錄檢查情況。

      (三)維護保養企業每季度使用加煙器對每條采樣管的任一采樣孔做一次煙霧試驗,檢查探測器的性能以及相關的報警聯動功能,查看顯示器、編程器和監控管理軟件的報警信息顯示,填寫《吸氣式火災探測報警系統測試記錄》(六)記錄檢測情況。

      第11篇 某小區消防設施安全標識管理工作要求

      小區消防設施安全標識管理工作要求

      1.按照消防規范要求,小區配備各種消防設備、設施,標識安裝在合適、醒目的位置上;

      2.各種標識不得隨意挪為他用,責任部門應按照按月進行全面普查的規定認真落實,保證各種標識的完好性;

      3.標識名稱及作用

      (1)公共設施的標識

      a.樓層燈及樓層號碼的標識,分別安裝在各樓層電梯廳內,為上下人員提示其所在的樓層;

      b.應急指示燈標識,分別安裝在住宅樓各層通道及樓梯內,其作用,在火災情況下可做應急照明使用,并提示人們所在區域的安全疏散的方向;

      c.禁止吸煙標識,在小區公共場所及各電梯箱內安裝有禁止吸煙標識牌,其作用是提示人們在公共場所不許吸煙,做到文明辦公防止火災發生;

      d.消防器材標識,在各層指向滅火器的方向分別安裝有指示牌,其作用是,提示人們該方向設有滅火器材,一旦發生火災及時使用;

      e.火警電話標識,在各層通道內公別安裝有火警電話標牌,其作用是提示大家時刻記住火警電話,發生火災時及時報警。

      (2)消防設備系統的標識

      a.消防供水管道的標識,在樓內的消防供水管,按規范要求全為紅色,并在管道上有明確的編號,說明該管是消火栓系統或花灑系統供水的區域范圍;

      b.消火栓的標識,在小區所有消火栓的門上都印有'消火栓'字樣,提示人們該處設有消火栓;

      c.高層、中高層排煙系統標識,在各層的走廊一方設有一個排煙窗,在相應的位置設有排煙窗控制裝置,上面注有'發生火災時,按下紅按鈕'的字樣標識;

      d.加壓送風系統標識,在各層的消防電梯房,防火樓內梯設有加壓送風百葉窗,發生火災時可向該區域內送正風,避免煙霧火勢進入,使人員順利疏散;

      e.消防電梯標識,在每層的消防電梯房內都標有消防電梯字樣,表示該梯為消防電梯。

      (3)消防機房的標識

      a.消防水泵的標識,在各水泵上注有水泵編號、功率等字樣標識;

      b.消防水箱的標識,在供水箱上標有消防儲水量限位標識;

      c.排送風機的標識,在小區各消防風機上都標有,風機編號'p'、's',以及功率等字樣標識;

      d.監控中心的標識,擺在監控中心的門口,掛有監控中心的標牌,在值班室內的控制臺上,顯示有供電各系統信號指示,控制操作按鈕等具體的字樣標識。

      4.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的標識

      (1)消防設備檢查保養記錄標識;

      (2)消防設備試運行記錄標識;

      (3)消防設備故障維修標識;

      (4)監控中心有關消防的各種管理制度的標識;

      (5)滅火作戰方案及滅火指揮系統圖的標識;

      (6)消防管道及平面圖的標識。

      第12篇 電氣安全及動力設施管理程序

      1 目的

      針對事業部的電氣系統,制定操作要求和運行標準,確保其符合職業健康安全目標與指標的要求,以實現安全管理的不斷改進。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與電氣系統相關的活動、產品、服務。

      3 規范性引用文件

      gb/t28001-2007 idt ohsas18001:2007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標準以及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

      4 職責

      4.1各單位領導負責對本單位人員日常用電安全進行檢查、設備維護及運行管理。

      4.2動力事業部負責10kv供電系統的管理、運行、巡視、檢修;

      4.3對于10kv供電系統的外供電線路,動力事業部負責總配輸出開關及其總配內部的二次線路;外供電用戶負責其輸出線路的管理、運行、巡視、預防性試驗、修理(維護、維修)等項工作。

      4.5動力事業部負責380/220v低壓供電系統的管理、運行、巡視、維護保養、檢修等工作。

      4.6動力事業部負責照明設施的維修。

      4.7安全環保部負責組織相關單位進行電氣事故的應急救援與事故處理工作。

      5 管理內容和方法

      5.1 10kv供電系統的停、送電操作

      1) 因工作需要停10kv供電系統時,停電工作負責人填寫停電申請,生產運營部審核簽發,總配值班人員方可進行停電操作;檢修工作完畢,申請停電工作負責人在工作票上簽字后,總配值班人員方可恢復供電。

      2) 在10kv供電系統故障跳閘后,動力事業部負責人應立即組織協助有關人員迅速查明跳閘原因,故障排除后,恢復供電。

      3) 新建10kv供電線路投入運行及原有線路運行方式需發生變更時,項目負責單位、使用單位遵照相關驗收交接規定,經雙方同意后,簽發新增(變更)供電方式通知單,動力事業部總配人員根據通知單進行操作。

      5.1 380/220v低壓供電系統

      1) 低壓配電室、低壓配電間及電纜接頭室等部位,必須加強管理,定期巡視,及時檢修,上述部位不可兼作它用;室內除存放電氣安全操作工具外,其它物品不得存放。

      2) 為確保供電系統圖與實際開關線路相符,不經事業部同意,不得任意改變線路供電方式。線路運行值班人員在停送電時,發現線路名稱及編號與圖紙不符時,應立即向事業部反映,予以更正。

      3) 由于技改、大修等原有線路運行方式需發生變更時,動力事業部首先報請事業部主管副總同意后,再予以實施,完工交驗按照相關驗收程序嚴格執行,實施單位及時向動力事業部提交竣工圖紙。

      4) 為確保人身、設備安全,美化廠容,嚴禁亂架臨時線;如因工作需要,非架不可時,按照有關臨時線管理的規定執行。

      5) 380/220v供電系統的停、送電規定

      a. 因正常計劃檢修需要停、送電或因特定工作需要停電時,申請停電單位負責人必須填寫停電工作票,線路運行值班人員必須認真核對工作票中的工作地點和工作內容,確定停電開關線路名稱,停電后值班人員會同申請停電單位一方共同對現場線路進行驗電,確認無誤后,方可允許申請停電一方在線路上工作。工作完畢后,申請停電工作負責人簽字后,值班人員才可恢復供電。

      b. 供電開關故障跳閘后,涉及到鑄錠爐、工藝機房等重要設備的,動力事業部電工應按照《動力事業部緊急預案》進行操作,其他的應查明跳閘原因,排除線路故障后,方可恢復供電。

      5.2 380/220v低壓配電系統

      1)對配電系統各跨的支干線要由用電單位定期檢修。特別是引至大容量設備的接頭處,避免線路發生過載。

      2)用電單位的配電間要加強管理,定期檢修,室內不可存放除安全操作工具以外的其它物品,特別指可燃、可爆物品。

      3)凡裝有電源開關處,要留有足夠的操作空間,并保證其出入口暢通。

      4)戶內的線路(含照明線路)的架設、安裝,必須滿足線路敷設規范要求。

      5)隨時檢查接地系統狀況,確保其良好接地。

      5.3 380/220v配電系統的停、送電規定

      a. 計劃檢修或配電總開關檢修,需要停低壓配電室的輸出回路開關時,檢修工作負責人必須填寫停電工作票;工作完畢后,工作負責人簽字恢復供電。

      b. 低壓配電室輸出回路開關故障跳閘后,停電區域的電工應主動查找故障點。故障點排除后,方可申請送電。

      c. 配電系統停、送電,由用電單位自行管理,但必須嚴格執行《電工安全操作規程》。

      6 外供電開關線路

      6.1 為確保人身和設備的安全,達到安全、可靠的供電。外供電用戶,不允許向集團事業部以外的單位轉供電。轉供電用戶如確實需要我事業部供電,可向動力事業部申請,經主管副總經理批準,方可辦理轉供電手續。

      6.2 外供電和轉供電用戶必須執行以下規定

      a. 需要本事業部供電或需要轉供電,必須由使用單位書面申請,經源盛事業部審核,主管副總經理批準,簽訂協議書或供電(轉供電)合同,方可供電(轉供電)。

      b. 認真學習并嚴格執行我事業部所執行的《電工安全操作規程》和我事業部所制定的相關用電管理規定。

      c. 不允許使用我事業部以外的第二電源。如確實需要,可在我事業部辦理第二電源使用手續。

      d. 使用自備電源時,必須向我事業部源盛事業部申請并辦理自備電源使用許可證,由我事業部向市供電局備案。

      e. 用電負荷有較大增加時,必須向我事業部源盛事業部辦理增容手續。

      f. 因供電局或我事業部線路設備檢修停電時,停、送時間只在事業部內部進行通知。在其停電時間內隨時有恢復供電的可能,因此,在停電時間內不辦理停電工作票,期間嚴禁在線路上工作。

      g. 為了合理供電,轉供電用戶的轉供電源由我事業部確定。

      h. 凡新增、變更線路竣工驗收后,應按有關規定辦理轉固手續,同時主管技術人員對照全事業部總線路圖和車間線路圖及時做出相應修改,達到圖紙與實際相符,經審核后張貼到相應配電室內。凡經有關部門批準改進或變動的線路,應及時對相應的圖紙作一次統一改版,達到圖紙與實際相符。

      7 防雷接地

      每年雷雨季節前,安全環保部負責聯系防雷中心對全事業部的防雷接地點進行檢查,測試阻值,對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接地點及時通知并督促修造車間進行改造。

      8 臨時用電管理

      8.1 凡事業部生產區域內,因臨時作業需要使用臨時用電線路的都必須到動力事業部辦理臨時用電接線手續由,并嚴格按照《臨時用電管理制度》規定執行。辦理程序如下:

      a. 施工負責人到動力事業部動力運行部辦理臨時用電接線手續。

      b. 由主管主任及以上人員簽字確認。(如主管主任及以上人員因其它原因不能及時簽字,可電話聯系電工負責人先行接電,但臨時用電申請必須及時補辦)

      c. 交由值班電工帶班長調配人員接線。

      l 確認施工負責人在現場。(本事業部工作負責人)

      l 臨時電接線時接線人員確定臨進用電的工作內容,用電功率,電壓,電流,用電時間,如需動火還要確認動火證。

      l 施工方需配備連接導線及臨時用電配電箱并裝設電能表,漏電保護器。

      l 電工接線并送電。

      8.2 臨時用電線路的架設和拆除,必須由持有電工操作證的電工進行。

      9 低壓設備帶電操作

      9.1 低壓設備帶電作業應嚴格執行《帶電作業管理規定》。

      9.2 低壓設備帶電作業嚴禁除動力事業部電工以外的人員進行操作。

      9.3 帶電作業時需到動力事業部運行調度部填寫帶電作業工作票(第二種工作票),工作票一式兩份。嚴禁口頭或電話聯系。

      9.4 低壓設備帶電作業時,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必須始終在工作現場,對工作人員安全認真監護,及時糾正違反安全規程的操作。

      9.5 工作中要戴工作帽,穿長袖衣服,戴絕緣手套,使用有絕緣柄的工具,并站在干燥的絕緣物上工作。

      9.6 操作過程中要嚴格按照《電工作業安全操作規程》執行,監護人要注意力集中,切實履行監護任務。

      10 合約方行為控制

      10.1合約方在本事業部進行技術改造等工程項目用電時,遵守事業部有關安全用電規定。

      10.2不符合糾正與處理

      10.3日常安全檢查發現的違反事業部用電安全的行為,按《不符合、糾正和預防措施管理程序》進行整改。

      10.4 對電氣事故的應急救援與事故處理工作按照《應急準備和響應控制程序》執行。

      10.5 各管理單位對相關用電安全管理記錄進行保存。

      11 相關文件

      《不符合、糾正和預防措施管理程序》

      《應急準備和響應控制程序》

      《電工安全操作規程》

      《帶電作業管理規定》

      《帶電作業工作票》

      《臨時用電管理規定》

      第13篇 環境設施安全小組:職業健康安全環境管理責任制

      1.1.1 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部門有關環境保護工作的法令、政策和標準,制定、修訂并完善本企業各項環境保護制度和措施,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1.1.2 嚴格貫徹執行國家頒發的《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及其他有關安全規程、標準,制定并組織審查建筑安裝施工安全措施,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促;

      1.1.3 負責對環境保護方針、政策、規定和技術知識進行宣傳教育,檢查監督執行情況,搞好環境保護,實現文明生產;

      1.1.4 制定“三廢”治理和噪聲防治等措施規范,并檢查執行情況;

      1.1.5 組織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保證工程項目的施工質量,做到新建項目不留隱患。按照“三同時”原則,保證安全、職業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人生產使用;

      1.1.6 負責基建與生產的聯系、配合、交接工作;

      1.1.7 負責組織外來基建施工隊伍和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能雇用。簽訂施工合同必須有安全責任條款,發生事故按合同處理;

      1.1.8 負責施工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統計、上報;

      1.1.9 負責對環境污染的監測工作,并督促有關單位使環保各項指標達到國家衛生標準;

      1.1.10 編制公司基礎、排污和環保等相關制度和標準文件,并對公司的基礎設施、排污設施和環保設施進行監督、檢查;

      1.1.11 設施發生故障時,及時報修,并做好記錄,由專人負責維修;

      第14篇 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用品材料購置管理辦法

      為了防止假冒、偽劣或存在質量缺陷的安全設施和用品材料流入施工現場,規范采購行為,確保使用安全,特制訂本辦法。

      一、選擇合格供應商

      1.基層單位(項目部)應按照當地主管部門的要求,對相關材料的供應單位進行評價,擇優選取,建立合格供應商臺帳。

      2.合格供應商必須具備:生產、經營許可證;技術和生產及質量保證能力;當地主管門頒發的準用證證明材料(法律、法規要求);市場信譽和履約能力;

      二、購置

      1.批量購置:施工項目部編制需求計劃,經分公司主要負責人審批后,由分公司同選定的合格供應商簽訂購貨合同。購貨合同中應約定:材料的品名、規格、型號、質量等級;生產制造規程和標準;驗收準則和方法;供應商應提供購置材料的相關資料。

      2.零星材料購置:由分公司材料員根據審批后的需求計劃,到已選定的合格供應商處購置,索取相關資料(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準用證,批量檢測合格證明等)。

      三、驗收

      1.批量材料進場:由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安全員根據約定的要求進行分批次集中檢測;零星材料進場:由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安全員隨時進行檢查驗收,發現有質量問題的,送有關檢測部門復檢,安全員做好檢查驗收記錄。

      2.安全員負責收取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準用證,批量檢測合格證明等資料,建立登記臺帳。

      3.驗收方式:查質量合格證明材料、質量檢測報告;查外觀尺寸、規格和實物質量;按規定抽樣復試等。

      4.對未檢品、不合格品作好標識,不合格品清退出施工現場。

      四、保管

      1.對通過檢查驗收的材料,進入庫房妥然保管,并進行分類標識,建立登記臺帳。

      2.按實際需要發放,建立發放登記臺帳。

      3.對庫存滿一年的安全防護材料、用品,由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安全員進行復查,凡變質、受損傷的及時清理,不允許發放使用。

      第15篇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規定

      1目的

      為加強公司建設項目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6號)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2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xxx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建設及其監督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解釋

      3.1本規定所稱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是指公司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用于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設備、設施、裝置、構(建)筑物和其他技術措施的總稱。

      3.2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等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4 管理職責

      4.1安全監察部、建設責任部門對公司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并在規定的職責范圍內承擔有關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

      4.2安全監察部應當加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的日常安全監管,落實有關行政許可及其監管責任,督促落實安全設施建設責任。

      5 管理內容

      5.1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與安全預評價

      5.1.1公司重點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安全監察部、建設責任部門應當分別對其安全生產條件進行論證和安全預評價:

      5.1.1.1儲存(包括長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

      5.1.1.2重點建設項目。

      5.1.2安全監察部及建設責任部門對本規定確認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時,應當編制安全條件論證報告。安全條件論證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5.1.2.1建設項目內在的危險和有害因素及對安全生產的影響;

      5.1.2.2建設項目與周邊設施(單位)生產、經營活動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響;

      5.1.2.3當地自然條件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的影響;

      5.1.2.4其他需要論證的內容。

      5.1.3 安全監察部、建設責任部門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其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預評價,并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

      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除符合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有關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規定。

      5.1.4本辦法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安全監察部及建設責任部門應當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進行綜合分析,形成書面報告,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備案。

      5.2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5.2.1 公司安全監察部及建設責任部門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時,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設計,編制安全專篇。

      安全設施設計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技術規范的規定,并盡可能采用先進適用的工藝、技術和可靠的設備、設施。本辦法規定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還應當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提出的安全對策措施。

      安全設施設計單位、設計人應當對其編制的設計文件負責。

      5.2.2 建設項目安全專篇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5.2.2.1設計依據;

      5.2.2.2建設項目概述;

      5.2.2.3建設項目涉及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危險、有害程度及周邊環境安全分析;

      5.2.2.4建筑及場地布置;

      5.2.2.5重大危險源分析及檢測監控;

      5.2.2.6安全設施設計采取的防范措施;

      5.2.2.7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5.2.2.8從業人員教育培訓情況;

      5.2.2.9工藝、技術和設備、設施的先進性和可靠性分析;

      5.2.2.10安全設施專項投資概算;

      5.2.2.11安全預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及建議采納情況;

      5.2.2.12預期效果以及存在的問題與建議;

      5.2.2.13可能出現的事故預防及應急救援措施;

      5.2.2.14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定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5.2.3本規定確定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后,建設責任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安全監察部提出審查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5.2.3.1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文件;

      5.2.3.2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

      5.2.3.3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文件;

      5.2.3.4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報告及安全專篇;

      5.2.3.5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及相關文件資料;

      5.2.3.6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安全監察部收到申請后,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并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文件資料轉送有審查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

      5.2.4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工建設:

      5.2.4.1無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文件的;

      5.2.4.2未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的;

      5.2.4.3安全預評價報告由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編制的;

      5.2.4.4未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設計的;

      5.2.4.5未采納安全預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且未作充分論證說明的;

      5.2.4.6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未予批準的,經整改后可以向原審查部門申請再審。

      5.2.5已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監察部及建設責任部門應當報原批準部門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開工建設:

      5.2.5.1建設項目的規模、生產工藝、原料、設備發生重大變更的;

      5.2.5.2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5.2.5.3在施工期間重新設計的。

      5.2.6本規定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由安全技術監察部及建設責任部門組織審查,形成書面報告,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備案。

      5.3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和竣工驗收

      5.3.1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應當由取得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施工。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同時對危險性較大的部分工程依法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安全設施設計和相關施工技術標準、規范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5.3.2施工單位發現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有錯漏的,應當及時向建設責任單位及設計單位提出。建設責任單位及設計單位應當及時處理。

      施工單位發現安全設施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并報告建設責任單位,安全監察部做好檢查監督工作。及時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復施工。

      5.3.3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責任單位、安全監察部。

      工程監理單位、監理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安全設施工程的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5.3.4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成后,建設責任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安全監察部做好檢查監督工作。

      5.3.5 本規定規定的建設項目竣工后,根據規定建設項目需要試運行(包括生產、使用,下同)的,應當在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進行試運行。

      試運行時間應當不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日,國家有關部門有規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業除外。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建設項目試運行前將試運行方案報安全技術監察部備案。

      5.3.6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或者試運行完成后,安全監察部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評價,并編制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除符合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有關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規定。

      5.3.7 本規定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安全監察部申請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5.3.7.1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

      5.3.7.2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復印件);

      5.3.7.3施工單位的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5.3.7.4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及其存在問題的整改確認材料;

      5.3.7.5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5.3.7.6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及資格情況;

      5.3.7.7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安全設施需要試運行(生產、使用)的,還應當提供自查報告。

      安全監察部收到申請后,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并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文件資料轉送有審查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

      5.3.8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驗收不合格,并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5.3.8.1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的;

      5.3.8.2未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質量未達到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要求的;

      5.3.8.3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不符合國家有關施工技術標準的;

      5.3.8.4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或者安全驗收評價不合格的;

      5.3.8.5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技術規范規定的;

      5.3.8.6發現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間存在事故隱患未整改的;

      5.3.8.7未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5.3.8.8從業人員未經過安全教育培訓或者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5.3.8.9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未通過的,建設責任單位、安全監察部經過整改后可以向原驗收部門再次申請驗收。

      5.3.9本辦法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由安全監察部組織實施,形成書面報告,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備案。

      5.3.10安全監察部及建設責任部門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規定,建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文件資料檔案,并妥善保存。

      5.3.11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或者同時投入使用的,安全監察部對與此有關的行政許可一律不予審批,同時責令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5.4法律責任

      5.4.1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違反本規定的,安全監察部及其工作人員給予審批通過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5.4.2建設責任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對本規定規定的建設項目未進行安全生產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5.4.3本規定規定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停產停業整頓:

      5.4.3.1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安全監察部審查同意,擅自開工的;

      5.4.3.2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5.4.3.2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5.4.4已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發生重大變更,未報原批準部門審查同意擅自開工建設的,責令限期改正。

      5.4.5本辦法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

      5.4.5.1沒有安全設施設計的;

      5.4.5.2安全設施設計未組織審查,形成書面審查報告,并報安全監察部備案的;

      5.4.5.3施工單位未按照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5.4.5.4未組織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形成書面報告,并報安全監察部備案的。

      上述情況視情節嚴重酌情考核。

      6 檢查與考核

      本規定的處罰由安全監察部決定。安全監察部對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三同時”問題,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并形成記錄備查。

      7 附則

      7.1本制度提出部門:安全監察部

      7.2本制度歸口部門:安全監察部

      7.3本制度起草人:xxx

      7.4本制度初審人:xxx

      7.5本制度審核人:xxx

      7.6本制度批準人:xxx

      7.7本制度自2023年2月10日起開始實施

      7.8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監察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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