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和定期檢測管理規范
a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依據) 為了加強和規范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和定期檢測工作,預防和控制職業病危害,保障勞動者職業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7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規范適用于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單位對《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中所列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與定期檢測。
煤礦的日常監測與定期檢測依照煤礦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定義) 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其工作場所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通過購買監測技術服務、或配備檢測儀器以及安設實時監測設備等方式組織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的周期性監測。
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是指用人單位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委托具備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其所有工作場所的全部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的檢測、評價。
第四條(方案) 用人單位應將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和定期檢測納入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明確責任部門或責任人、監測周期、監測地點、監測崗位、監測時段以及定期檢測委托單位、檢測時間等內容。
第五條(投入) 用人單位應將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所需設備的購置、使用、維護以及監測人員的培訓費用和定期檢測所需的檢測評價費用納入年度經費預算予以保障。
第六條(檔案) 用人單位應建立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和定期檢測檔案,并納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體系。
第七條(結果公布) 用人單位應將日常監測和定期檢測結果及時在工作場所公告欄中進行公布。
第二章 日常監測
第八條(制度)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制度,指定專門人員負責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工作。
第九條(監測人員)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人員應接受相應的專業技術培訓,確保能夠勝任日常監測工作。
第十條(儀器設備) 用人單位應根據其作業場所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情況,特別是存在高危粉塵、高毒物質的,應通過購買監測技術服務、或配備相應的檢測儀器(含直讀式儀器),或安設實時監測設備等方式,組織開展周期性監測。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儀器、設備應定期進行維護、保養和更新,確保其性能可靠,能夠正常使用。工作場所存在爆炸風險的,用人單位日常監測儀器、設備應滿足防爆要求。
第十一條(有關要求) 用人單位每月至少應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一次監測(實時監測職業病危害因素除外)。工作場所勞動者人數較多、化學有害因素濃度或物理危害因素強度較高的,用人單位應加大監測頻次,確保能夠及時發現并處置工作場所存在的職業病危害。
用人單位應參照《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監測的采樣規范》(gbz159)要求,制定日常監測工作方案,明確監測地點、監測崗位、監測時段等具體內容。
監測結果判定參照《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化學有害因素》(gbz2.1)和《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物理因素》(gbz2.2)。
第十二條(超標處置) 用人單位應將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結果及時報告主要負責人簽字。發現強度或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接觸限值標準的,主要負責人應立即組織采取相應的治理措施,指定相關部門或責任人負責落實(報告處置表示例見附件1)。涉及高毒作業超標場所,應立即停止相關作業,撤離有關人員,經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復作業。
對超標情況的處理,應有明確的處理記錄并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備查。
第三章 定期檢測
第十三條(制度)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要求,建立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制度,每年至少委托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所有作業場所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一次全面檢測。
第十四條(規范) 定期檢測的現場采樣工作應嚴格按照《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監測的采樣規范》(gbz159)、《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gbz189)、《工作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gbz192)及其他相關職業衛生標準的要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