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業公司租賃管理規范
置業公司租賃管理規范
1、本規范所指'租賃'是指公司為滿足必要的辦公條件而對外進行財產、物資、物品的行政性租賃。
2、本規范所指的行政性租賃主要包括:辦公用房、居住用房、商品庫房、臨時用房、花卉植物、辦公設備、車輛等。
3、凡重要的對外租賃,須由總經辦進行先期聯系、考察、比較和協商,必要時應請公司主管領導及使用部門、人員一同參與。待確定后再簽定合同。
4、簽定合同的規范要求和審批簽署權限,按'合同管理規范'執行。
5、對租賃物資物品的使用,應明確使用責任人和使用責任;必要時公司應與使用人簽定內部轉租或使用責任書。
6、合同履行完畢后,應主動與租賃方結算退租或續租。
7、上述范圍行政性租賃的管理由行政人事部統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