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所發包方項目管理規范
小區會所發包方項目管理規范
一、會所發包項目系指由他人在會所內租用場地開展有償服務項目,如:發廊、商務中心、超市、鋼琴練習室等。
二、承包商必須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和行為權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三、客戶服務中心經理負責發包項目的洽談,初步審定后,上報公司經營發展部,由經營發展部審核后報公司總經理批準,簽定正式承包合同。
四、客戶服務中心經理負責對承包商所提供的服務進行日常監督。每季度將監督情況總結上報公司經營發展部。
五、承包方在經營過程中,出現沒有按合同規定提供服務產品的,客戶服務中心經理應發出糾正整改通知。如屢次不改,或造成重大投訴,或違法者,客戶服務中心提出終止合同申請,交經營發展部審批,客戶服務中心負責合同解除后的交接工作。
六、按合同規定,客戶服務中心應提供良好的經營環境,以保障承包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