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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爆炸安全技術管理規范(15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5-25 20:00:17 查看人數:42

      爆炸安全技術管理規范

      第1篇 爆炸安全技術管理規范

      第一章緒論

      1、什么叫安全科學:安全科學是研究失誤安全與危險矛盾運動規律的科學;研究事物安全的本質規律,解釋事物安全相對應的客觀因素以及轉化條件;研究預測、消除或控制事物安全與危險影響因素和轉化條件的理論與技術,研究安全的思維方法和知識體系。

      2、安全技術的定義:安全技術是指在生產過程中為防止各種傷害,以及火災、爆炸等事故,并為職工提供安全、良好的勞動條件而采取的各種技術措施。

      3、我國火工品生產行業與國外生產行業在安全生產上的差距有哪些

      ①火工品生產本質安全性差;②工藝生產過程中周轉物量、產品多、自動的程度低;③安全意識差,安全管理體系不健全。

      第二章危險物分類與特性

      1、什么是化學危險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腐蝕性、毒性、放射性等危險的物質,并在一定條件下引起燃燒、爆炸和導致人體中毒、灼傷、死亡的固定化學物品及放射性物品。

      2、化學危險品分為哪幾類: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然物品和遇濕易燃物、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放射性物質。

      3、閃點:是指表面揮發出的蒸汽濃度足以用小火焰點燃的最低溫度或小火焰引起可燃液體蒸發氣瞬時點燃的最低環境溫度。

      燃點:指將物質在空氣中加熱時,開始并繼續燃燒的最低溫度叫做燃點。

      自燃點:是發生自燃的溫度值,即在規定的測試條件下,將試樣加熱到即使不用點火裝置也能自發著火的最低環境溫度。

      4、粉塵燃燒爆炸的特點:a燃燒爆炸性b灼燒性c產生二次爆炸d燃燒不完全性(p53)

      5、簡述判斷可燃性粉塵生產場所是否具有燃爆危險的一般原則:

      ①了解可燃性粉塵與空氣形成爆炸混合物的極限濃度,測定生產場所空氣中可燃物粉塵的濃度;②了解粉塵的粒度、比重和自燃溫度等物理性質;③了解在正常情況下可燃性粉塵的釋放源;④根據生產場所的通風好壞來判斷;⑤根據生產場所的設備、裝置的結構和現場運行情況來判斷;⑥根據經驗和以往事故教訓來判斷。

      6、自然性物質在儲存、運輸和保管中應注意的安全事項:注意庫房通風,避免光照及受熱、受潮、不與酸、堿接觸。

      7、可燃性氣體:與空氣混合后能夠燃燒或爆炸的氣體。

      可燃性液體:多為有機化合物,多指遇火、受熱或與氧化劑接觸能夠著火和爆炸的液體。

      可燃性粉塵:是指懸浮在空氣中的固體可燃微粒。

      8、常見的火源有哪些:①電點火源:電火花、靜電火花、電磁感應、射頻、雷擊、電弧等;②高溫點火源:高溫表面、熱輻射;③沖擊點火源:沖擊、摩擦、絕熱壓縮;④化學點火源:自燃著火;⑤光點火源:激光、凸透鏡聚焦;⑥沖擊波點火源:導爆管點火、雷管、導爆索。

      第三章防止危險品發生燃爆事故的安全技術措施

      1、火災的形成要經過哪些階段:醞釀期、發展期、全盛期、衰滅期。

      2、防止可燃性物質燃燒及蔓延的安全技術措施有哪些:①分類管理;②防止形成燃爆物質;③痛過火災監測儀表以及可燃氣體或蒸汽濃度檢測儀表來防止火災或爆炸事故發生;④消除或控制點火源;⑤阻止火勢蔓延。

      3、防止形成燃爆介質的措施:設備密閉、廠房通風、惰性介質保護、以不燃溶劑代替可燃溶劑、危險物品隔離貯存及妥善處理含有危險成分的物質等。

      4、阻止火勢蔓延的安全裝置有哪些:感溫報警器感煙報警器感光報警器。

      5、阻火設備:安全液封和阻火器。

      6、阻止物質燃燒的安全措施:

      ①冷卻法;②隔離法;③窒息法;④化學抑制法。

      7、防止火炸藥發生意外爆炸應采取的安全技術措施有哪些:

      ①防止沖擊和摩擦;②避免明火和高溫表面;③阻止易燃物或火藥自燃;④阻止電氣設備產生電火花;⑤避免靜電放產生電火花;⑥避雷;⑦預防機械和設備故障;⑧采取隔火、隔爆或泄壓、蟹棒等措施,避免爆炸事故的擴大;⑨有爆炸危險的工房或庫房之間與其他建筑物之間要留有適當安全距離;⑩采取適當的滅火設備。

      8、常用的滅火劑:泡沫滅火劑、干粉滅火劑、二氧化碳滅火劑、四氯化碳滅火劑、機械滅火劑。

      9、哪些物質的火災不能用水撲滅:①遇水燃燒的物質。如鉀、鈉、鎂、鋁粉等,這些物質遇水能迅速發生化學反應生成氫氣,放出大量的熱,易引起爆炸;②高壓電氣裝置的火災,在沒有良好的接地或沒有切斷電源時,一般不能用水撲救;③輕于水且又不溶于水的可燃液體火災,如汽油、煤油著火;④硫酸、鹽酸、硝酸火災,不宜用強大的水流撲救,容易噴濺傷人;⑤熔化的鐵水、鋼水不能用水直接撲救,因水接觸高溫迅速分解成氫、氧,造成燃燒爆炸。

      10、電氣火災和爆炸的原因:①危險溫度引起的火災和爆炸;②電火花和電弧引起的火災和爆炸;③電氣設備本身的原因。

      11、什么叫電擊和電傷電擊:電流通過人體內部,人體吸收局外能量受到的傷害。電傷:電流轉變或其他形式的能量造成人體傷害。

      12、靜電:指絕緣物質上攜帶的、相對靜止的電荷。危害:一是引起爆炸和火災;二是電擊;三是妨礙生產。

      13、消除靜電的措施:工藝控制法、泄露導走法、中和法。

      14、雷電的危害:雷電危害較大,當直接擊中地面建筑物時,會伴隨極大的機械效應和熱效應,發生火災或擊毀建筑物。

      15、防雷設備:避雷針、避雷線、避雷帶、避雷網。

      16、射頻對電火工品的危害因素:①環境電磁場的頻率或頻段;②環境電磁場的輻射形式;③電火工品所處位置和環境電場強度或功率密度。④等效接收無線的狀態及結構;⑤電火工品等效無線與電路的匹配狀態;⑥電火工品發火線路的阻抗大小;⑦電火工品的射頻感度。

      第四章爆炸作用與火攻庫房及銷毀場所的設計安全

      1、爆炸效應:爆炸物在爆炸時形成的高溫、高壓對周圍介質產生強烈的沖擊和壓縮作用,使與其相接觸或接近的物體產生運動變形、破壞等有害效應。

      爆炸震動效應:指炸藥在土巖、建筑物及其基礎介質中爆炸時,其部分能量以彈性波形式在地殼中傳播而引起爆區附近底層震動的現象。

      2、降低爆破震動效應的技術措施主要有哪些:①限制一次爆破時的最大用藥量;②選用低威力、爆速的炸藥;③改變裝藥結構;④采用微差爆破技術減震;⑤應用預裂爆破減震;⑥利用飛散爆破;⑦利用或創造減震條件。

      3、炸藥在空氣中和地面爆炸時的沖擊波超壓計算式:

      炸藥在空氣中爆炸時:

      炸藥在地面爆炸時:- -當量距離

      4、殉爆:一個爆炸點被引爆后,瞬間引發其周圍的爆炸點爆炸,周圍的爆炸就叫做殉爆。

      殉爆距離:引起殉爆時兩裝藥的最大距離。

      5、殉爆設防安全距離:是指防止炸藥互相殉爆的最小距離。

      6、我國工業建筑物的危害等級是如何劃分的請具體說明之

      ①爆炸危險類(a1,a2,a3類):a1是指其中有敏感度和威力干預tnt炸藥的工房或庫房。a2是指制造、加工或儲蓄tnt及相當于tnt的爆炸敏感度和爆炸威力的炸藥工房或庫房。a3是指其中有威力低于tnt炸藥的工房或庫房。②次爆炸危險類(b級):b級建筑物的生產、加工或儲蓄的仍然是有爆炸性的危險品,但是由于某些物性條件而降低了其發生事故的可能性或破壞能力;③火災危險類(c1,c2類):c1是指能發生由燃燒轉爆炸的生產或儲蓄產品的建筑物。c2是指生產或儲蓄產品只能發生燃燒事故的建筑物。④起火危險類(d級):d級比c級輕。

      7、選擇爆炸物品銷毀場地的總體原則:①應選擇地勢平坦而又有天然屏障的地帶作為場地,便于安全搬運和銷毀場地的最后清理;②清除銷毀場地內雜物,不得有樹木、灌木、荒草和碎石,以避免引起燃燒蔓延和飛石。

      8、爆炸物品的銷毀方法:爆炸法、燒毀法、水溶解法、化學法。

      第五章燃燒爆炸安全管理措施

      1、什么叫安全管理它有哪些重要性

      安全管理:指通過計劃、組織、協調、控制等管理手段,實現控制事故、消除隱患、減少損失的目的。重要性:使整個企業達到最佳的安全水平,為勞動者創造一個安全文明的工作環境,保障企業安全生產和職工安全健康,實現可持續發展。

      2、人工搬運爆破器材應注意哪些安全問題:

      ㈠裝卸車時的人工搬運:①起爆器材和炸藥不能同裝;②工人不能穿釘鞋;③不能用太大力,注意不能傾倒或翻車。㈡爆破工程中的人工搬運:起爆器材和炸藥分開存放和搬運。㈢井下爆破時的人工搬運:遵守有關規定外,還應使用安全的照明方法。

      3、民用爆破器材在運輸和裝卸過程中應注意哪些安全問題:

      ①正確選擇運輸工具;②嚴禁民用爆破器材與其他貨物混用;③裝卸過程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

      第六章職業衛生及其防護

      1、職業危害因素:工作場所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等環境因素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叫做職業危害因素。

      職業衛生:職業衛生研究的是人類從事各種職業勞動過程中的衛生問題,它以職工的健康在職業活動過程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為目的,其中包括勞動環境對勞動者健康的影響以及防止職業性危害的對策。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在生產過程中的職業危害因素分為哪幾類:

      (一)生產工藝過程中的有害因素

      1、化學因素:包括生產過程中的許多化學物質和生產性粉塵。

      2、物理因素:包括異常氣象條件、異常氣壓、噪聲、振動、非電離輻射、電離輻射等。

      3、生物因素:如炭疽桿菌、布氏桿菌、森林腦炎病毒等傳染性病源體。

      (二)勞動過程中的有害因素

      主要包括勞動組織和勞動制度不合理、勞動強度過大、過度精神或心理緊張、勞動時個別器官或系統過度緊張、長時間不良體位、勞動工具不合理等。

      (三)生產環境中的有害因素

      主要包括自然環境因素、廠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來自其他生產過程散發的有害因素造成的生產環境污染。

      3、工業毒物:指在工業生產中所使用或產生的有毒化學物。

      種類:刺激性毒物麻痹性毒物窒息性毒物無機化合物及金屬有機化合物

      4、工業粉塵對人體的危害:長期吸入游離的粉塵就會得塵肺病,影響肺部的活動能力,是肺活量減少,抵抗力減弱,勞動能力下降。

      5、工業粉塵的預防措施:①以無毒、低毒物質代替有毒物質②采用機械化、自動化、管道化、遙控和隔離操作③采取通風和除塵措施④有毒氣體的凈化回收⑤對新化學物質進行毒性鑒定

      6、三級預防的具體內容:①第一級預防是工程控制,主要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及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職業病危害的控制,還包括對現有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和三廢治理、控制各種有害因素,減少危害和污染,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工作環境,使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②第二級預防是對生產過程中的職業病危害的預防與控制,對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進行職業健康監護,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早期發現職業性疾病損害,早期鑒別和診斷,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合體檢資料,評價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程度,控制職業病危害,加強防毒防塵、防止物理性因素等有害因素的危害,使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③第三級預防是對職業病病人的保障,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保障職業病病人享受職業病待遇,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爆炸極限計算:

      定義:爆炸極限是指可燃物質與空氣或氧氣在一定濃度范圍內均勻混合而形成預混氣時,遇火源發生爆炸的濃度范圍或極限。

      計算方法:(爆炸上下限計算p31例題)

      a.根據1mol物質完全燃燒所需氧原子數計算:

      b.根據可燃氣體完全燃燒時的摩爾分數*(物質的量濃度或體積分數)計算(適合用于石蠟烴類的有機可燃氣體)。

      第2篇 炸藥庫爆炸材料的安全管理

      1、民爆物品材料倉庫應設專職人員保管。專管人員必須經過公安機關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庫房貯存量不得超過設計容量。

      2、庫房內嚴禁明火和吸煙。庫內必須保持清潔,不得堆放易燃易爆雜物。庫房內必須保持干燥、通風良好。室內溫度不得超過35℃,整修庫房時,必須將庫內所有爆炸材料移出庫房區域至安全地點。

      3、炸藥箱、雷管箱堆高不得超過1.8米,寬度以四箱為限。

      4、雷管箱放在木架時,木架每格只堆放一層,最上層片距離地面高度不超過1.5米,若放在地面時,高度不超過1米。

      5、,箱堆與墻壁保持不少于0.5米間距,人行通路的寬度不超過1.3米。

      6、為了通風,箱堆下面應墊方木或木板,箱上標記應露在外面,便于查看。

      7、庫房里貯存爆破器材總量不得超過設計的總容量。超過設計容量,這樣一旦發生事故,加大了危險范圍,造成更大損失,這在管理中應該注意重要問題,是安全的重要保證。

      8、爆破器材的保管要做到“心中有數”,以免遺漏和失盜,必須要嚴格驗收、發放、領用和退回手續,帳目要清楚。

      9、庫管員在對新進庫的和過期的爆破器材應及時作質量檢查,對已變質的爆破材料應及時進行登記,嚴禁發放使用,以免發生拒爆、早爆或遲爆事故。

      第3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辦法

      各項目部:

      為了加強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的發生,確保人身安全、社會安定和施工生產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小型民用爆破器材倉庫安全標準》和鐵道部《鐵路施工單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辦法》,結合指揮部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各項目部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從嚴管理,全程監督,方便生產,保障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實行嚴格的全過程安全管理,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防止民爆物品的丟失、被盜和其它意外情況的發生。

      第二條 項目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目標是:杜絕責任爆炸事故,杜絕爆炸物品丟失,確保爆炸物品管理、使用絕對安全。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三條 指揮部及所屬項目部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納入安全委員會管理。

      第四條 指揮部安委會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職責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鐵道部《鐵路施工單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辦法》,將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納入到安全生產工作之中,做到與施工生產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2、全面督促檢查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情況及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

      3、指導項目部編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及安全措施。

      4、召開安全委員會會議,研究部署防爆工作,總結先進經驗,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表彰防爆安全先進單位和個人。

      5、對管理工作不到位的項目領導人及相關責任人員作出處理決定。

      第五條 項目部第一管理者管理職責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鐵道部《鐵路施工單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辦法》,保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體系完善,全面掌握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狀況。

      2、將民爆物品管理工作與本項目的施工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

      3、為民爆物品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4、確定逐級負責制,組織開展安全大檢查,查處違章違紀,監督整改存在的隱患。

      5、組織制定應急預案,做好應急準備。

      第六條 項目部安全管理人員管理職責

      1、開展相關法律法規、規范的宣傳和教育,組織員工學習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2、參與倉庫選址、建設及采購、運輸、儲存、使用等許可證的申請工作,并按規范要求做好配套的安全管理工作。

      3、定期或不定期檢查采購、運輸、庫管、領料、現場管理、使用、退料等全過程的規章制度、安全措施執行情況,發現問題要采取有力措施進行整改,重大問題要向上一級安質部門及公安部門報告。

      4、組織對相關安全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確保其完好有效。

      5、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措施和管理檔案。

      第七條 相關部門職責

      1、技術部門:負責安全生產、技術指導、業務培訓,制定施爆方案,預算當天(當班)使用民爆物品的數量。

      2、物設部門:負責民爆物品的購買、運輸、供應和帳物管理工作。

      第三章 建庫

      第八條 項目部根據施工生產需要使用的民爆物品種類、單位時間可能使用的最大數量、施爆方案等因素確定庫容量,報請當地公安部門,并與公安部門共同確定倉庫地點、建庫方案。倉庫選址和建設、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小型民用爆破器材倉庫安全標準》(gb15745-95)的要求。

      第九條 民爆物品倉庫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驗收合格,發給《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后,方準使用。

      第四章 購買、運輸

      第十條 項目部必須在取得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核發的《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和《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后,方準購買和運輸。

      第十一條 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時嚴禁炸藥、雷管同車運輸,并做到“三固定”、“六不準”、“一齊全”。

      三固定:固定車輛、固定駕駛員(有經驗的駕駛員)、固定押運員。

      六不準:不準飲酒,不準超載超高,途中不準超車,不準高速行駛,不準隨意停車,不準捎、買、帶其它物品。

      一齊全:車輛標志、滅火器材、遮蓋、防火罩等器具齊全。

      第十二條 出車前駕駛員和押運員都要仔細檢查車輛,確認良好后方可出車。

      第十三條 在中途食宿,須與所在地公安部門取得聯系,派人看守,停車后、開車前都要進行認真檢查。

      第十四條 民爆物品運行至目的地后,要實行卸車交接,仔細清點,嚴禁信任交接,入庫后要堆碼核對。在交接清單上押運員、材料員、庫管員要簽字。如有差錯立即追查清楚,重大問題要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五章 儲存

      第十五條 民爆物品倉庫的庫房、圍墻、大門、排水設施要完整良好,庫區圍墻內不得種植超過一米高度的植物,庫房四周2米范圍內不得有小樹、雜草和種植任何植物。

      第十六條 庫區內安裝的安全設施(避雷針、通迅器材、消防器材)要經常檢查,保持狀態良好,并做好檢查記錄。

      第十七條 庫房內要保持整潔,嚴禁存放雜物(包括空藥箱、紙盒等其它物品)。

      第十八條 民爆物品倉庫必須嚴格執行“五雙”制度(雙人保管、雙把鎖(匙)、雙本帳、雙人發貨、雙人領用),庫房門鑰匙嚴禁帶出庫區,嚴禁一人掌管兩把鑰匙。

      第十九條 庫房內炸藥、雷管堆放必須平穩牢固,地面鋪墊高20厘米左右的方木或墊板,箱裝爆炸物品標志向外,并留出適當的通道和墻距、垛距。便于查看核對、通風、防潮、降溫,炸藥高度不得超過5箱,雷管高度不得超過4箱。

      第二十條 變質和過期失效的爆破器材,應及時清理出庫,予以銷毀。在銷毀前要登記造冊,提出實施方案,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在公安機關指定的適當地點和方式妥善銷毀。

      第二十一條 民用爆炸物品倉庫必須做到:

      1、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庫區、房。

      2、禁止在庫區、房內會客留宿。

      3、禁止在庫區、房內吸煙和使用明火照明、取暖、燒水、燒飯。

      4、禁止不同性質的爆炸物品混存一庫。

      5、禁止超過公安部門規定的儲存數量。

      6、禁止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和穿鐵釘鞋入庫。

      7、禁止在庫內加工炮頭。

      8、禁止擅自給其它單位和個人保管、存放爆炸物品。

      9、禁止在庫區內搞副業或飼養家禽。

      10、禁止倉庫管理人員擅離職守。

      11、禁止單位和個人私拿、私用、私藏、贈送、轉讓、轉賣、轉借和非法購買爆炸物品。

      12、禁止使用爆炸物品從事非生產活動。

      13、禁止在庫區附近放牧、燒荒、打獵。

      14、禁止帶火種進入庫房。

      第六章 領、用、退

      第二十二條 民用爆炸物品的領發和使用,必須按照“認真計劃,定人審核,雙人領取,專人驗收,分用記帳,剩余退庫,加強監督,有事匯報”的原則進行。

      1、根據當天需用爆炸物品的數量,填寫一式二份《領料單》,由爆破負責人審核,經項目部負責人批準后,由指定爆破人員憑單向庫房領料。

      2、領取(退庫)爆炸品時,必須由兩人以上進行,必須使用專用工具,炸藥、雷管、導火索分開,途中謹防丟失,前后兩人要保持10米以上距離。

      3、庫房發現審批手續不符,領取數字涂改,非指定的職工領料,單人領取,沒有安全領取工具等情況時,不準發料。

      4、民用爆炸物品領到施工現場后,應有爆破負責人與領料人、監炮員當面對照領料單,核實數量。

      5、加工藥包、測試雷管、雷管與導火索連接時,必須在安全的地方使用專用安全工具進行。

      第二十三條 加工好的起爆藥包必須當日用完,禁止存放在庫房內;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不論多少,必須在當天最后一批炮放完后退回藥庫,不得以任何借口把民用爆炸物品存放現場過夜,更不得拿回家中或宿舍。在退料時,應填寫一式二份《退料單》,由爆破負責人核準,監炮員在場,交指定人員憑單向藥庫退料,退料人應將收料人簽收后的《退料單》帶回交給爆破負責人保存備查。進入庫房的剩余料,應及時納入庫房總帳,禁止寄存在庫房內。

      第七章 管庫人員

      第二十四條 爆炸物品管庫人員應挑選政治可靠、責任心強,身體健壯,有一定文化,并經公安機關培訓,取得合格證的正式職工擔任。

      第二十五條 管庫人員要按規定要求認真做好爆破器材的入庫檢驗、保管、發放和統計工作,并做好下列工作:

      1.必須按照領導審批的品名、數量發放爆炸物品;

      2.建立和填寫收發爆炸物品的工作臺帳,并做到日清月結,帳物相符;

      3.做好庫區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實防盜、防火、防爆等措施,對進入庫區的人員、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防止閑雜人員進入庫區,防止將火具、火種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帶入庫區內;定時對庫房和周邊的防護網、圍墻、報警設備、消防設施、避雷設施等進行巡視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消除隱患;

      4.做好緊急事件的前期處置工作,并及時報告領導;對發生的火災、雷擊、漏雨等災害事故積極搶救,減少損失;對發現的盜竊、破壞案件及時報告并保護好現場。

      5.接受上級領導和公安機關的檢查、指導,整改不安全隱患。

      第八章 監炮員

      第二十六條 各爆破現場應設專職爆破監督員(監炮員),加強爆炸物品在現場保管和使用過程中的管理,監炮員必須選擇政治可靠,責任心強,身體健康,有一定文化,并經公安機關培訓,取得爆破員資格證書的正式職工擔任。

      第二十七條 監炮員職責

      1、根據申請計劃,核實領到現場后的民用爆炸物品品種、數量。

      2、掌握爆破作業點的爆破情況(炮孔個數、用藥量),對裝藥孔數和實際爆破進行核對。

      3、保證現場民用爆炸器材的安全,防止意外爆炸事故的發生,防止器材被盜、搶、丟失;

      4、鉆孔前檢查作業面,發現有危石、有害氣體超標、支護破壞、溫度異常、通道不暢等情況要在處理后方可繼續作業。

      5、負責爆破現場的安全,在未達到規程、技術交底中要求的條件時禁止點炮。

      6、對爆破后的現場進行清理,對瞎炮、未引爆的民爆物品要按程序進行處理。

      7、當班剩余的爆炸物品退庫前,清點數量,確認領、用、退三數絕對相符,填寫《退料單》。

      8、每排炮放完后都要認真填寫監炮日志。

      第九章 爆破員

      第二十八條 爆破作業人員必須選擇政治可靠,責任心強,身體健康,有一定文化,并經公安機關培訓,取得爆破員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

      第二十九條 勞務人員擔任爆破員必須持有效的二證(身份證、爆破員作業證),經登記備案后方可上崗。

      第三十條 勞務人員的爆破員嚴禁在無正式職工在場的情況下單獨領、用、保管爆破器材。

      第三十一條 爆破員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遇下列情況之一的禁止施炮:

      1、沒有監炮員在場不放;

      2、炮眼不合要求不放;

      3、爆炸器材不合格不放;

      4、使用電雷管遇雷雨不放;

      5、人員和設備沒有撤離到安全地點不放;

      6、沒有發出放炮信號不放。

      第三十二條 爆破員必須對爆破后的現場進行認真清理,發現未引爆的民爆爆物品必須妥善處理,嚴禁丟、留在施工現場。

      第十章 其它要求

      第三十三條 項目部將爆破任務交由其它單位時,必須做好以下工作。

      1、查驗其營業執照、資格證書、安全許可證等是否齊全有效,了解其同類施工業務的完成情況;

      2、簽訂施工合同時必須同時簽訂安全協議,規定雙方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3、施工前對提供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人員資質等進行審查;

      4、施工過程中要經常檢查安全制度執行、措施到位情況,對存在的問題要書面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其整改。

      第十章 獎懲

      第三十四條 指揮部將本《辦法》作為對項目部檢查、考核、評比的重要內容,對在民爆物品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對防止爆炸事故發生的行為進行表彰獎勵。對未履行職責,違反規定,情節嚴重的,將給予通報批評、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將給予行政處分,直至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指揮部安全質量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附件《爆炸物品安全檢查記錄表》

      第4篇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長效機制

      第一章 安全生產基本條件

      第一條 主要行政許可

      (一)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二)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或備案證明;

      (三)安全設施“三同時”手續;

      (四)特種設備及儀器儀表定期檢測合格證;

      第二條從業人員條件

      (一)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取得安全資(合)格證書。

      (二)特種作業人員應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后上崗作業。其它從業人員按規定須經相關培訓、持證上崗作業的,必須持證上崗。

      (三)新職工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車間、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并考核合格。從業人員在本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前,應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教育并考核合格。企業在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教育并考核合格。

      第三條 現場設施設備

      (一)企業的總平面布局、廠區內設施設備布局等,應符合《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5577-2007)、《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等標準要求(由于標準修訂引起的安全距離不足,能夠整改的,整改到位;不能整改的,應制定防范措施,加強管理)。

      (二)電氣設備、照明等均為粉塵防爆型。

      (三)關鍵設備安裝防爆泄壓裝置。

      第四條 安全生產管理

      (一)相關行業安全標準化管理體系達標并運行。

      (二)建立并落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責任共擔制度,對直接責任人、監護人、班組長、工段長、車間主任、安全科室負責人、分管負責人、主要負責人實行責任追究。

      (三)建立并落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舉報獎勵制度。

      (四)建立并落實安全工資制度,粉塵崗位安全生產工資不得低于工資總額的30%。

      第二章 安全生產保障措施

      第五條 在粉塵爆炸危險場所設置警戒帶、危險信息告知、安全須知、嚴禁煙火標志牌、消除靜電裝置、物品保管柜等。

      第六條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安裝紅外高清視頻探頭。

      第七條 設粉塵濃度聲光報警儀,并處于視頻監控范圍內。

      第八條 設置機械通風和自動消塵系統。

      第九條 提高生產裝置自動化水平,盡量減少現場作業人員。

      第十條 設置電子巡檢系統,同一時段多組巡檢時應錯時巡檢;巡檢原則1人,配備便攜式粉塵報警儀。

      第十一條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檢維修、動火、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等關鍵作業環節應先停產(確因工藝不能停產的,須報鎮安監站批準),并確認粉塵濃度在爆炸極限下限以下后,按照以下辦法進行。

      (一)企業自行編制、組織專家論證作業方案,論證合格后,經生產技術負責人、安全生產負責人和主要負責人審核簽字(該項工作在視頻和錄音狀態下完成),并報鎮街道批準。

      (二)關鍵環節作業前,鎮街道和企業指派專人對現場作業條件和作業人員的上崗資格進行確認簽字。對不具備技術條件的企業,必須雇傭有資質的單位進行作業。

      (三)作業執行人、監護人、作業票簽批人的信息進行視頻或識別系統采集。

      (四)動火作業原則在能產生粉塵爆炸危險裝置的車間外進行。確需在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內動火作業的,按照本條第一、二、三項規定進行。

      第十二條 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教室安裝高清晰視頻,培訓和考核應在視頻監控下進行。培訓教材、內容、試卷報鎮街道備案。

      鎮街道在視頻監控下對企業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情況進行抽查考試。考試70分以下達到10%以上的,重新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區有關部門在視頻監控下對鎮街道抽查情況進行抽查考試。考試70分以下達到10%以上的,企業重新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扣罰鎮辦保證金。

      第十三條 視頻監控信息必須傳輸至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鎮街道、區相關部門信息平臺,保存期限不少于3個月。

      企業主要負責人每天對監控信息檢查不少于一次,并安排專人進行24小時監控,對發現的違法行為,及時處理并存檔。

      鎮街道每天對本轄區內粉塵爆炸危險場所所在企業的監控信息檢查不低于5%,并對發現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區相關部門每周對鎮街道檢查過的監控信息抽查14家。

      第三章 事故應急救援

      第十四條 企業應編制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后報鎮街道、安監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應急預案的要點和響應程序應當張貼在應急地點和應急指揮場所,并設有明顯的標志。

      第十六條 配備消防器材、便攜式粉塵報警儀、急救藥品等應急救援裝備、器材,并定期維護、保養和檢測,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第十七條 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演練情況應通過視頻監控系統上傳至鎮街道、區信息平臺。

      第四章 處 理 措 施

      第十八條 企業未按規定建立或落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責任共擔制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舉報獎勵制度、安全工資制度等,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責令停產整頓。

      第十九條 企業對關鍵作業環節未按規定落實的,發現一起,罰款20000元;發現兩起以上(含兩起),罰款29000元,停產整頓一周。其中,發現一起違反規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違章動火作業的,罰款29000元,停產整頓兩周;發現兩起以上(含兩起),罰款29000元,停產整頓一個月。

      第二十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罰款29000元。

      (一)未按規定對監控信息進行檢查;

      (二)安全標準化未達標或未運行;

      (三)未按規定巡檢;

      (四)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作業;

      (五)未按規定編制應急預案并備案;

      (六)未按規定配備應急救援裝備、器材,并處于良好狀態。

      第二十一條 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責令停產整頓:

      (一)相關安全手續不全;

      (二)企業的總平面布局、廠區內設施設備布局不符合標準;

      (三)從業人員不具備上崗條件;

      (四)未按規定配備有關設施設備或未處于適用狀態。

      第二十二條 對企業已處理的違法行為,首次發現的,給予警告;對違法行為未處理或已處理的違法行為發現2次及以上,給予警告,并處罰款29000元。

      第二十三條 鎮街道未按規定對監控信息進行檢查的,每漏查1家(次),扣罰鎮街道安全生產保證金1萬元;漏查3家(次)以上,責令鎮街道向區政府寫出書面檢查。

      第二十四條 區相關部門抽查發現鎮街道漏查事故隱患或未按規定抽查企業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的,每發現一起,扣罰鎮街道安全生產保證金4000元;發現五起及以上,區委、區政府給予書面告誡,責令寫出書面檢查。

      第二十五條 對鎮街道的其他處理,參照《**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強化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補充意見》(臨政辦發〔2010〕130號)文件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 比較容易發生爆炸事故的粉塵主要有鋁粉、鋅粉、硅鐵粉、鎂粉、鐵粉、鋁材加工研磨粉、各種塑料粉末、有機合成藥品的中間體、小麥粉、糖、木屑、染料、膠木灰、奶粉、茶葉粉末、煙草粉末、煤塵、植物纖維塵等。

      粉塵爆炸事故多發生在破碎機、粉磨機、篩分機、干燥機、加料機和貯料倉等部位

      第二十七條 本長效機制由**區工業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長效機制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5篇 爆破器材庫及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辦法

      一、總則

      1、為了嚴格管理中鐵六局昆玉鐵路臨時爆破器材庫及爆炸物品,預防被盜、被搶、丟失、濫發、誤發和爆炸事故的發生,防止敵對分子以及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利用進行破壞活動,保障鐵路、施工現場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中鐵工總《施工單位爆炸物品管理辦法》結合我標段火工品管理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2、本辦法所稱爆炸物品是指在工程中使用各類炸藥、雷管、導爆管、非電起爆系統等爆破器材和公安機關認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

      3、 本辦法適用于中鐵六局昆玉鐵路項目部工程的爆炸物品和臨時爆破器材庫的安全管理工作。

      4、 臨時爆破器材庫及施工現場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應貫徹“從嚴管理、依法監督,方便生產,保障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主管領導負責制。逐級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主要領導擔任小組組長,分管領導擔任副組長,成員由中鐵六局昆玉項目部安檢、保衛、物資、技術等部門參加。

      5、工程部必須依照本辦法及有關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制定各崗位的安全責任制,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執行,并應接受工程施工所在地的地方公安部門、鐵路公安機關和中鐵六局安檢部門派專人進行監督檢查。

      二、? 爆破器材的購買

      1、 爆破施工前,必須填寫《大型爆破、控制爆破審批表》,提供與工程有關的資料和該工程《爆破方案設計說明書》到玉溪市紅塔區公安機關進行審批。審批同意后,方可填寫《爆炸物品購買申請表》,寫明爆破器材的名稱和數量到當地派出所和公安分局審批。獲得批準后到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隊一大隊開爆破器材電子兩證,然后到倉儲有限公司辦理購買爆破器材使用手續。

      2、 爆破器材的購買由我項目經公安機關培訓有經驗的安全員負責。

      三、? 倉庫的建立和爆破器材的儲存

      1、 爆破器材臨時倉庫選址和驗收由玉溪市紅塔區公安機關會同爆破專家組負責確認;臨時倉庫的地皮使用由隧道工程部提出,當地政府部門負責解決;臨時倉庫的建設由隧道工程部負責。本工地臨時爆破器材庫的儲存量擬定為:炸藥5000kg;雷管20000發。

      2、爆破器材庫應符合有關建筑規范要求,具備較好的防盜、防火、防雷電、防潮、防小動物進入和防止陽光直射措施,嚴禁散放雷管、炸藥。

      3、 爆破器材必須儲存在經有當地公安機關批準并驗收合格的臨時存放庫。

      4、 嚴禁隨意存放爆破器材;嚴禁非法設立爆破器材臨時存放點。嚴禁將爆破器材分發給個人保存。

      5、 必須建立嚴格的出入庫審批、檢查、登記等工作制度。收存、發放應按制度進行登記、簽字、庫房管理要做到賬目清楚,帳物相符,手續齊全。

      6、 爆破器材要按其性質分類專庫存放,嚴禁混存和超量儲存。

      7、 儲存爆破器材的庫房要保持通風良好,相對濕度應控制在45%--70%范圍內,溫度控制在攝氏15--30℃范圍內。庫內禁止存放其他物品。

      8、 庫房內儲存的爆破器材應當設置明顯的標牌。堆放時,堆垛高度要防止倒塌;硝銨類炸藥垛高不超過1.6米;膠質類炸藥不超過1.5米;堆垛之間留有通道;堆垛距庫墻不小于0.2米;底部應墊高0.2--0.3米。置放雷管時必須鋪膠質皮墊,碼放整齊,不準超量。

      四、 爆破器材的運輸

      1、 購買到的爆破器材,應存儲在我項目長嶺崗1號斜井附近炸藥庫內,根據工程需要量(一次不得超過當班用量),由協作隊安全員去炸藥庫領取。

      2、 隧道物資部將購買或聘請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爆破器材運輸車輛。聘請具有符合公安部門要求的駕駛員和押運員。

      3、 運輸爆炸物品時,應持有爆炸物品運輸證。

      4、 運輸爆炸物品的車輛應保持車況良好,符合安全規定。裝運的車輛必須使用高幫汽車;加蓋篷布;采取捆綁加固措施;懸持醒目的危險品警標;車廂底部及車幫內側應墊木板或橡膠軟皮。

      5、 運輸車輛的駕駛員必須選派責任心強、技術熟練、有經驗的人擔任。

      6、 運輸車輛應白天在指定線路限速行駛,沿途不準裝卸,途中停歇時要遠離建筑設施和人員稠密區,并有專人看管,禁止無關人員接近。

      7、 裝卸爆破器材應在白天進行。裝卸人員應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和安全常識;裝卸時應輕拿輕放,嚴禁拋、扔、摔、砸、搶、拉、倒放。

      8、 爆破器材應按照車輛荷載裝運,高度不得超過車幫;裝載有雷管不得超過兩層箱;性能相抵的不得同車裝運;嚴禁與其他貨物混裝。

      五、 爆破器材的管理

      1、 隧道物資部必須建立驗收、領發、檢查、看守等各項安全管理制度。保證爆炸物品不發生被盜、被搶、丟失、失火、濫發、誤發等問題。

      2、爆破器材庫的保管員和看守員,應挑選政治可靠、責任心強,必須有公安機關核發的爆破器材倉庫保管員證件的人員擔任。

      (一)爆破器材庫保管員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爆破器材的入庫檢驗、保管、發放和統計工作;

      (2)、負責按照實際使用的品名、數量發放爆破器材;

      (3)、負責建立和填寫收發爆破器材的工作臺帳,并作好日清月結,帳物相符;

      (4)、負責庫區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實防盜、防爆、防火;

      (5)、負責庫房內發生的緊急事件的前期處置工作,并及時報告領導;

      (6)、接受公安部門和上級領導的檢查、監督,整改不安全隱患。

      (二)爆破器材庫看守員的主要職責是:

      (1)、對進入庫區的人員、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防止閑雜人員進入庫區,防止將火具、火種等易燃、易爆、危險品帶入庫區;

      (2)、定時對庫房和周圍的防護網、圍墻、報警設備進行巡視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消除隱患;

      (3)、對發生的火災、雷擊、漏雨等災害事故積極搶救,減少損失;

      (4)、對發現的盜竊、破壞案件及時報告并保護好現場;

      (5)、接受公安部門和上級領導的檢查、監督,改進工作。

      3、 爆破器材庫應選派2名以上的看守員擔任守庫任務,保證24小時有人在崗值班、巡守。看守員應配備必要的自衛防護器械。

      4、 爆破器材庫應當安裝報警器或采取養犬等技防、物防措施,并配備通訊工具。

      5、 施工現場每天作業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須于當日清點登記,退回炸藥庫。嚴禁隨意存放,嚴禁私藏、私用、贈送他人。

      6、 嚴禁單位或個人擅自轉讓、倒賣、私存、交換爆破器材。

      7、 嚴禁將爆炸物品承包給施工單位雇用的勞務民工隊保管、使用。

      8、 工程項目爆破作業結束后,應及時清庫和撤庫并做好原始臺帳資料存檔。

      六、? 爆破器材的使用

      1、 隧道爆破施工必須在爆破員、安全員和工程技術人員到位的情況下進行施工,爆破器材必須由持有有效爆破員作業證的有經驗的爆破員使用。

      2、爆破器材倉庫建立后,必須配備倉管員、押運員、倉庫看守員與保安公司派出的民爆協管員。所有爆破作業人員都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后取得“爆破作業人員證”后持證上崗,無證人員不得從事爆破作業。

      3、 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項目部安檢部門都可以對爆破作業人員做定期進行檢查。發現不合格人員,應立即停止其作業,收回爆破作業證。當爆破作業人員工作變動和工程竣工后,應及時將“爆破員作業證”收回。

      4、 使用爆炸物品時,應由施工作業班組提出當日使用的申請計劃,經爆破主管審核后,開發料單,經現場負責人簽字后由指定的爆破員到臨時爆破器材庫運送車領取。爆破器材領取后,應填寫“爆炸物品每日消耗登記表”并有領取人員簽字。

      5、 爆破員領取爆破器材,應根據當班作業量提出申請,經批準后由2人以上共同領取。性能相抵觸的爆炸品不得一人同時領取。

      6、 爆破作業必須有專人統一指揮,劃定安全區,布設警戒崗哨、設置警標。爆破前應發預警信號,待危險區內的人員撤離后再發起爆信號。作業中出現盲炮時,應按照《爆破安全規程》進行處置,不準擅自草率處理。爆破作業結束,經檢查確認后,方可解除警戒。爆破施工開始前和結束后,要認真填寫《爆破施工日志》,載明時間、地點、用量、爆破效果、安全措施等以備查驗。

      七、 爆破器材的檢查監督

      1、 當地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項目部安檢部門都可以依法對工程部現場使用的爆炸物品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工程部辦理證件情況,購買、儲存、運輸、使用、管理爆破器材情況和爆破器材的登記、看管情況等;

      (二)檢查、指導施工單位建立、建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和防范制度;

      (三)監督、檢查、協助工程部對各類涉爆人員進行法制、安全教育;

      (四)對爆破器材臨時庫進行安全檢查,督促整改隱患;對重大隱患簽發“治安隱患整改通知書”,跟蹤整改并做好各項安全檢查記錄;

      (五)依法對管理混亂、隱患突出,經公安機關多次指出仍不整改的,采取封庫整頓、治安處罰等措施并將情況向領導匯報,并予以處罰;

      (六)依法清查、收繳非法存放、攜帶和使用的爆炸物品;

      (七)對發生的涉瀑案件開展偵破和查處工作;

      (八)總結、推廣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做法、經驗;

      (九)表彰、獎勵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先進單位和個人。

      八、 獎勵與處罰

      1、 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認真執行國家有關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法規和本辦法,主動加強人防、技防、物防措施,沒有發生爆炸品爆炸、丟失、錯領、錯發等事故和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取得顯著成績的。

      (二)勇于同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有效的防止了爆炸物品被盜、被搶、爆炸等人為破壞的;

      (三)檢舉、揭發重大違反爆炸物品管理行為,避免、防止重大爆炸事故發生的;

      (四)積極同火災、水災等自然災害作斗爭,為保護爆炸物品和國家財產安全做出突出貢獻的;

      (五)抓獲危害爆炸物品安全的犯罪分子或協助公安機關偵破爆炸物品案件事跡突出的。

      2、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法,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處罰;對不夠追究刑事責任和治安處罰的,上報主管部門將給予經濟處罰或黨紀、政紀等處分。

      第6篇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措施

      一、把好購買關。使用爆炸物品,必須經主管部門批準后,向施工所在地、縣公安機關申請,領取《 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 、《 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 ,然后持證購買。不得自制或通過不正當關系和非法渠道私下買賣交易。

      二、把好運輸關。保證運輸安全是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重要環節。必須指定專人、專車運輸,并有專人監督,不能將性能相抵的爆炸物品放在一起運輸,途中不得隨便拐道,隨便停留。車上不得搭乘無關人員。

      三 、把好儲存關。庫房必須實行封閉式管理。必須配置人防、犬防、技防等防盜、防火、防爆設施。不準無關人員進入,不準堆放其它易燃物和其它雜物。保證庫存物資帳目清楚、帳物相符。

      四、把好使用關。使用過程中的管理非常重要和細致。主要有:審批、領料、裝填、爆破、檢查等環節。必須加強管理,防止失控。確保安全。

      四、把好清退關。清退是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中容易被忽略的程序,是防止爆炸物品流失、消除隱患的重要關口,所以當天剩余的少量爆炸物品必須退回庫房保管。剩余的爆炸物品嚴禁帶回宿舍、工棚,也不準放置材料庫內,更不準亂丟亂放。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存,私拿、私藏和轉讓、轉賣或贈送他人。避免后患。

      五、建立崗位責任制。構筑管理防線。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和各級崗位責任制,是嚴格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建立嚴格的各級領導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形成一級抓一級,環環有人抓,層層抓落實的管理體系。

      六、搞好宣傳教育,提高認識。開展爆炸物品的安全防范教育,是搞好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對涉爆人員應堅持經常性地安全教育,提高大家的法制意識和安全意識,作到自覺遵守《 民爆管理條理》 和其它法律、法規。積極同一切違法、違紀、違章行為做斗爭,保證爆炸物品使用管理的安全。

      七 、搞好監督檢查。依法管理,安全管理,發現問題和漏洞及時糾正,不留隱患。

      中鐵二十局集團有限公司

      滬昆客專貴州段工程指揮部

      第7篇 某區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長效機制

      第一章 安全生產基本條件

      第一條? 主要行政許可

      (一)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二)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或備案證明;

      (三)安全設施“三同時”手續;

      (四)特種設備及儀器儀表定期檢測合格證;

      第二條?從業人員條件

      (一)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取得安全資(合)格證書。

      (二)特種作業人員應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后上崗作業。其它從業人員按規定須經相關培訓、持證上崗作業的,必須持證上崗。

      (三)新職工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車間、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并考核合格。從業人員在本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前,應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教育并考核合格。企業在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教育并考核合格。

      第三條 現場設施設備

      (一)企業的總平面布局、廠區內設施設備布局等,應符合《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5577-2007)、《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等標準要求(由于標準修訂引起的安全距離不足,能夠整改的,整改到位;不能整改的,應制定防范措施,加強管理)。

      (二)電氣設備、照明等均為粉塵防爆型。

      (三)關鍵設備安裝防爆泄壓裝置。

      第四條 安全生產管理

      (一)相關行業安全標準化管理體系達標并運行。

      (二)建立并落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責任共擔制度,對直接責任人、監護人、班組長、工段長、車間主任、安全科室負責人、分管負責人、主要負責人實行責任追究。

      (三)建立并落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舉報獎勵制度。

      (四)建立并落實安全工資制度,粉塵崗位安全生產工資不得低于工資總額的30%。

      第二章 安全生產保障措施

      第五條 在粉塵爆炸危險場所設置警戒帶、危險信息告知、安全須知、嚴禁煙火標志牌、消除靜電裝置、物品保管柜等。

      第六條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安裝紅外高清視頻探頭。

      第七條 設粉塵濃度聲光報警儀,并處于視頻監控范圍內。

      第八條 設置機械通風和自動消塵系統。

      第九條 提高生產裝置自動化水平,盡量減少現場作業人員。

      第十條 設置電子巡檢系統,同一時段多組巡檢時應錯時巡檢;巡檢原則1人,配備便攜式粉塵報警儀。

      第十一條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檢維修、動火、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等關鍵作業環節應先停產(確因工藝不能停產的,須報鎮安監站批準),并確認粉塵濃度在爆炸極限下限以下后,按照以下辦法進行。

      (一)企業自行編制、組織專家論證作業方案,論證合格后,經生產技術負責人、安全生產負責人和主要負責人審核簽字(該項工作在視頻和錄音狀態下完成),并報鎮街道批準。

      (二)關鍵環節作業前,鎮街道和企業指派專人對現場作業條件和作業人員的上崗資格進行確認簽字。對不具備技術條件的企業,必須雇傭有資質的單位進行作業。

      (三)作業執行人、監護人、作業票簽批人的信息進行視頻或識別系統采集。

      (四)動火作業原則在能產生粉塵爆炸危險裝置的車間外進行。確需在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內動火作業的,按照本條第一、二、三項規定進行。

      第十二條 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教室安裝高清晰視頻,培訓和考核應在視頻監控下進行。培訓教材、內容、試卷報鎮街道備案。

      鎮街道在視頻監控下對企業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情況進行抽查考試。考試70分以下達到10%以上的,重新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區有關部門在視頻監控下對鎮街道抽查情況進行抽查考試。考試70分以下達到10%以上的,企業重新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扣罰鎮辦保證金。

      第十三條 視頻監控信息必須傳輸至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鎮街道、區相關部門信息平臺,保存期限不少于3個月。

      企業主要負責人每天對監控信息檢查不少于一次,并安排專人進行24小時監控,對發現的違法行為,及時處理并存檔。

      鎮街道每天對本轄區內粉塵爆炸危險場所所在企業的監控信息檢查不低于5%,并對發現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區相關部門每周對鎮街道檢查過的監控信息抽查14家。

      第三章 事故應急救援

      第十四條 企業應編制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后報鎮街道、安監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應急預案的要點和響應程序應當張貼在應急地點和應急指揮場所,并設有明顯的標志。

      第十六條 配備消防器材、便攜式粉塵報警儀、急救藥品等應急救援裝備、器材,并定期維護、保養和檢測,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第十七條 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演練情況應通過視頻監控系統上傳至鎮街道、區信息平臺。

      第四章 處 理 措 施

      第十八條 企業未按規定建立或落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責任共擔制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舉報獎勵制度、安全工資制度等,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責令停產整頓。

      第十九條 企業對關鍵作業環節未按規定落實的,發現一起,罰款20000元;發現兩起以上(含兩起),罰款29000元,停產整頓一周。其中,發現一起違反規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違章動火作業的,罰款29000元,停產整頓兩周;發現兩起以上(含兩起),罰款29000元,停產整頓一個月。

      第二十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罰款29000元。

      (一)未按規定對監控信息進行檢查;

      (二)安全標準化未達標或未運行;

      (三)未按規定巡檢;

      (四)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作業;

      (五)未按規定編制應急預案并備案;

      (六)未按規定配備應急救援裝備、器材,并處于良好狀態。

      第二十一條 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責令停產整頓:

      (一)相關安全手續不全;

      (二)企業的總平面布局、廠區內設施設備布局不符合標準;

      (三)從業人員不具備上崗條件;

      (四)未按規定配備有關設施設備或未處于適用狀態。

      第二十二條 對企業已處理的違法行為,首次發現的,給予警告;對違法行為未處理或已處理的違法行為發現2次及以上,給予警告,并處罰款29000元。

      第二十三條 鎮街道未按規定對監控信息進行檢查的,每漏查1家(次),扣罰鎮街道安全生產保證金1萬元;漏查3家(次)以上,責令鎮街道向區政府寫出書面檢查。

      第二十四條 區相關部門抽查發現鎮街道漏查事故隱患或未按規定抽查企業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的,每發現一起,扣罰鎮街道安全生產保證金4000元;發現五起及以上,區委、區政府給予書面告誡,責令寫出書面檢查。

      第二十五條 對鎮街道的其他處理,參照《**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強化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補充意見》(臨政辦發〔2010〕130號)文件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 比較容易發生爆炸事故的粉塵主要有鋁粉、鋅粉、硅鐵粉、鎂粉、鐵粉、鋁材加工研磨粉、各種塑料粉末、有機合成藥品的中間體、小麥粉、糖、木屑、染料、膠木灰、奶粉、茶葉粉末、煙草粉末、煤塵、植物纖維塵等。

      粉塵爆炸事故多發生在破碎機、粉磨機、篩分機、干燥機、加料機和貯料倉等部位

      第二十七條 本長效機制由**區工業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長效機制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8篇 爆炸物品安全使用管理規定

      為加強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杜絕和預防各類事件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中國中鐵總公司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以“安全第一、管理從嚴”的指導思想,確保爆炸物品在使用過程中萬無一失,特制定本規定。

      1)、管理

      1、各工區(工區經理)負責人對本工區爆炸物品的安全使用負總責,建立以主管領導為組長的爆炸物品管理領導小組。

      2、逐級逐人簽訂爆炸物品安全使用責任書,把責任落實到人。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做到安全有保障,措施要具體。

      3、建立爆炸物品管理和涉爆人員檔案,實行檢查追究制。

      4、庫房看守、保管員要選擇政治覺悟高、責任心強、無煙灑嗜好的人員擔任看守、保管員;禁止使用年齡偏大的人員擔任看守、保管員。

      5、爆破員、安全員、看守員、保管員要持證上崗,無證人員禁止從事爆破作業工作。

      6、各工區要將涉爆人員名單上報審查審批后方可上崗操作。

      7、嚴格清退制度,禁止將使用每炮剩余的爆炸物品藏匿生活區宿舍或藏匿、買賣、饋贈他人,換取他物,一旦發現按照法律規定處理。

      8、對當日當炮使用剩余的爆炸物品要及時送回庫房存儲。嚴禁未經批準,將本工區的爆炸物品挪用他區使用。確需要調配的經公安分處同意,物資部門開據內部調配單,方可辦理。

      9、未經公安部門同意,不得擅自銷毀爆炸物品。

      10、庫房要按照規定建設,配備滅火、防盜報警器材,安裝防雷避雷設施;經檢查合格后方可儲存爆炸物品。嚴禁庫房超標準存放。

      11、庫房看守、保管員不得少于三人;配備防護器材。

      12、庫區嚴禁閑雜人員逗留、玩耍。

      2)、使用

      1、嚴禁將爆炸物品用于非本工程外。

      2、爆破作業時,放炮要有作業記錄;每炮完畢,爆破作業人員將爆破作業現場記錄交安全、值班人員簽字后備查;記錄數字要大寫。

      3、安全人員要核查領取到現場的爆炸物品是否與申請數量相符。

      4、裝炮過程中,嚴禁煙火、嚴禁撞擊、嚴禁使用鐵器搗炮眼;嚴禁一邊鉆空一邊裝藥。

      5、每排炮作業完畢及時將剩余爆炸物品清退入庫。

      3)、申請領取

      1、由工區按照每周使用計劃量,填寫申請審批表,經工區長(工區經理)簽字后到局指公安部門簽字備案后到物資部門開據出庫通知單,保管員憑物資部門開據的出庫通知單,辦理出庫登記手續后方可發放物品。未經批準不準發放。

      2、庫房保管員對出庫爆炸物品要嚴格登記,按照要求詳細登記編號和數量,嚴禁漏登或不登。

      3、每個工區(班組)必須指定一名安全人員專人至庫房領取爆炸物品,專人簽字。

      4)、購買辦理使用手續

      1、根據施工需要,定點設庫;統一標準建庫。

      2、爆炸物品由局指統一采購分配。

      3、按照地方公安部門要求,統一辦理使用、儲存、購買和運輸手續。

      第9篇 爆炸物品臨時庫安全管理規定

      1爆炸物品庫要建立嚴格的值班、檢查、登記、驗收制度。

      1.1警衛人員必須持證上崗,配備必要的防身武器,24h值班,嚴禁酒后上崗、亂崗、串崗、睡崗。

      1.2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庫區。

      1.3填寫值班日志。

      1.4警衛人員應進行日常巡回安全檢查:查爆炸物品數量是否與帳相符,查看門窗有無損壞,查庫區周圍有無火源、易燃物品及其他不安全因素。

      2爆炸物品存放應符合以下規定。

      2.1爆炸物品宜單庫存放,起爆點火器材不得與炸藥同一庫房存放,如果兩種以上同品種爆炸物品同庫存放,必須符合表1規定。

      2.2雷管入庫,需存放在雷管庫或專用雷管箱內,并做好滅鼠工作。已拆箱雷管,必須短路存放。

      2.3爆炸物品臨時庫,炸藥每次最大庫存不得超過10t,雷管每次最大庫存不大于5000發。

      2.4炸藥存放,炸藥垛放每垛間距不小于 0.5m,炸藥離庫房墻壁不小于0.2m。

      2.5沙漠地區臨時存放爆炸物品時,必須采取遮蓋隔熱措施,防止日曬、雨淋。

      2.6儲存爆炸物品數量較大時,必須采取分散存放方法,嚴禁超量集中儲存。

      3建立爆炸物品出、入庫檢查驗收登記制度,填寫炸藥、雷管進出庫班報[報表格式見附錄a(補充件)],做到帳目清楚,收支平?、帳物相符。

      4庫房內應使用防爆手電筒照明,嚴禁在庫內安裝電氣設備和電氣照明裝置,禁止吸煙和動用明火。

      5禁止將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庫區。禁止在庫房內住宿和進行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6庫區周圍20m內無雜草,無易燃易爆物品堆放,保持清潔,要設置安全防火標志牌。

      7裝有電臺的車輛及隨身佩帶便攜式無線對講機的人員不得接近炸藥庫,雷管庫。

      8在庫區內拉運爆炸物品的車輛或其他動力設備,應裝防火罩,防止火災的發生。

      9報廢炸藥和完好炸藥要分別存放。

      10發現爆炸物品丟失、被盜,應立即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所在地公安機關。

      第10篇 煤礦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規定

      一、 必須嚴格執行爆炸材料入庫、保管、發放、運輸、清退等安全管理制度,嚴禁違規管理和發放爆炸材料。

      二、 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的炸藥和雷管,嚴禁使用黑火藥、凍結或半凍結的硝化甘油類炸藥、火雷等非煤礦許用爆炸材料。

      三、 爆炸材料庫的2個出口必須分別裝設抗沖擊波活門或抗沖擊波密閉門,嚴禁裝設不符合標準的密閉防爆門。

      四、 爆炸材料庫內的炸藥和雷管必須限量、分開貯存,嚴禁超量貯存、違規堆放。

      五、 爆炸材料必須專人領取、如實編號登記,作業剩余爆炸材料必須當班清退回庫,嚴禁私拿,私藏,嚴防丟失。

      六、 雷管和炸藥必須分開并由專人運送,嚴禁與其他材料混合運輸,嚴禁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時間運輸。

      第11篇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和爆破作業安全事故應急措施

      第一條 爆炸事故發生后。現場管理人員應組織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保護事故現場、維持現場秩序,上報事故情況,啟動應急預案。

      第二條 安全技術股:負責組織事故可能危及區域內的人員疏散撤離,負責核對傷亡人數、傷亡人員身份;參與事故調查處理。負責事故現場傷員的搜救、撲滅火災,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質泄漏,事故得到控制后負責現場清理工作。及時測定事故現場環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對可能存在較長時間環境影響的區域發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進行監測,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導現場遺留危害物質對環境產生污染的消除;負責對事故危害進行預測,為救援的決策提供依據和方案。平時應做好調查與研究,當好領導參謀。

      第三條 車輛運輸股:負責事故現場區域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非救援車輛進入危險區域,保障救援道路的暢通。調配應急所需的車輛及駕駛員,負責組織事故現場搶險物資和搶險人員的的安全運送工作。

      第四條 綜合股:負責聯系醫院,醫護人員,急救車輛,準備急救器材;負責事故現傷員培護,組織現場救護及傷員轉移;負責統計傷亡人員情況。負責組織搶險器材和物資的調配。負責應急救援資金的準備、調度和落實工作。對撤離人員進行安置;配合做好善后處理工作。負責應急救援的宣傳報道工作。組織協調各新聞單位對事故情況進行宣傳報道和對外發布信息;

      第五條 工程機械股:負責組織、參與事故救援工作,調配救援所需的機械設備和操作人員,確定設備的工作方案及安全注意事項,負責電路、通訊等有關設施,確保搶險救援工作順利開展。按規定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12篇 燃燒爆炸危險品庫安全管理規范

      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是危險物品集中的場所,存放品種多,一旦發生火災、爆炸、中毒事故,往往危害大,經濟損失嚴重。因此,必須加強危險品庫的安全管理。根據燃燒、爆炸的形成條件,易燃易爆危險品庫的安全管理核心是對危險物的控制管理和對熱源的控制管理。主要管理內容為:①管理職責的落實;②危險物的管理;③熱源的管理;④消防設施的配置與管理。

      1.管理職責的落實

      企業應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危險品庫的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危險品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危險品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干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征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防火負責人的主要職責為:

      (1)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2)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3)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4)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5)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6)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國家儲備庫、專業危險品庫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干部;其它危險品庫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國家儲備庫、專業危險品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它大型危險品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各類危險品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危險品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危險品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危險品庫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2.危險物的控制管理

      (1)危險物品火災危險程度分類

      根據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按照貯存燃燒爆炸性危險物品可能發生火災的危險程度分為:甲、乙、丙、丁、戊5類。不同類別的危險物,控制管理要求不同,甲類控制要求最高,乙類次之。

      (2)防止共存危險物品

      危險物品貯存管理要注意兩方面的情況,一是要避免不同性質物品因相互接觸、混合而可能引起的燃燒爆炸危險;二是要避免有些物品因存放條件變化 (如氣溫、氣壓等)而引起的燃燒爆炸危險。

      (3)危險物品貯存管理

      1)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筑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2)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于1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0.5米,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于0.3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2米。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諸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3)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干燥的場所儲存,并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溫度。

      4)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5)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細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6)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當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7)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存布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

      3.熱源的控制管理

      (1) 機械熱源的管理

      1)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蒸汽機車駛入庫區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并不得在庫區清爐。危險品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護。

      2)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3)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采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4)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行。

      (2)電氣熱源的管理

      1)危險品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范的規定。

      2)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3)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0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不得小于0.5米。

      4)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庫區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5)危險品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6)危險品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范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7)危險品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必須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3)火源的管理

      1)危險品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并交出攜帶的火種。

      2)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危險品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3)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采暖時,應當采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于0.3米.

      4)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審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5)庫區以及周圍50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4.消防設施的配置與管理

      危險品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的危險品庫,寒冷季節要采取防凍措施。

      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危險品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危險品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第13篇 s煤業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民用爆炸物品是我礦煤炭生產的必需品,同時是一種危險物品,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好壞直接關系到我礦安全生產的一項重要工作,民爆物品一旦發生事故和案件,不僅影響到我礦正常的安全生產和經濟建設而且會影響到廣大職工群眾的生命安全和社會的穩定,民爆物品一旦發生問題和案件不僅僅是一種刑事案件而且會上升至具有重大政治影響的政治事件,波及社會各個角落,影響社會穩定,確保民爆安全不僅是一項管理責任更是政治責任。民爆管理堅持“民爆無小事”,確保民爆安全尤為重要,為了進一步加強我礦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確保我礦安全生產順利進行,保障廣大職工群眾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不讓一枚雷管、一兩炸藥流入社會,不發生涉爆案件和涉爆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規定》、《煤礦安全規程》、《**集團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規定》、《**集團安全一號文件》、《礦安全一號文件》和“1.4.2”安全管理模式內涵要求,特制定如下管理規定和考核細則。

      第二章 管理責任、考核細則

      第二條 本管理考核細則適用于我礦各單位,重點是各涉爆單位、涉爆人員及各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組織機構成員、監督檢查管理人員、主管單位的主管、分管、直管人員。礦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單位類別分為四類,一類單位通風區,二類單位物流中心、三類單位丈八區、西四尺、工程區、運輸工區、回收區,四類單位選煤廠、主提升隊。

      第三條 各涉爆單位的主管領導是本單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涉爆單位必須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煤礦安全規程、省、市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規定、**集團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規定、礦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規定及責任制考核細則和各級公安保衛部門有關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規定。各涉爆單位要建立健全本單位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各級民爆責任制和責任制落實措施,嚴格按照規定進行管理,凡職責不明確、制度不健全、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得力、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各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規定的一經查出嚴肅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同時追究單位主管領導的責任,分管領導、直管人員的責任,并依照《**集團違反內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處罰規定》進行處罰,發生重大事故和重大案件的構成違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門進行處理。

      第四條 每年初礦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領導組與各涉爆單位簽訂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責任書,各涉爆單位要與本單位的涉爆隊組簽訂民爆安全管理責任書,并與每個涉爆人員和參與放炮“三連鎖”、“三簽字”、參與民用爆炸物品使用通知單申報表計劃、審核人員簽訂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責任書,做到責任明確、工作任務明確、工作目標明確、責任到人、責任到單位、責任到隊組、責任到部位、責任到各個環節形成至上而下領導重視、責任明確、工作到位、人人有責、層層把關、獎罰有別、全面管理確保安全的民爆管理體系。

      第五條 各涉爆單位要相應成立本單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常設組織領導機構,明確職責、履行職責,確保本單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序開展,確保民爆管理安全無事故、無案件,不讓一枚雷管、一兩炸藥流入社會。

      第六條 嚴格貫徹執行集團公司安全一號文件和礦安全一號文件精神,加強對“1.4.2”安全管理模式內涵和重要意義的認識。

      第七條 礦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領導組辦公室每年11月至12月期間組織礦民爆領導組成員、辦公室成員及有關部門單位的人員依照礦與各涉爆單位簽訂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責任書規定對各涉爆單位進行年終檢查驗收和評定,責任兌現,達到標準要求給予兌現獎勵,達不到的給予處罰,年底各涉爆單位要做好責任書規定內容的檢查驗收準備工作。全年達到100分的一類單位兌現8000元,二類單位兌現2000元,三類單位兌現1600元,四類單位兌現1000元;95-99分兌現80%,90分-94分兌現60%,85分-89分兌現40%,84分以下不予兌現,60分以下對等處罰,并追究單位主管、分管領導、直管人員的責任,年終檢查驗收情況與日常檢查情況相結合,將每年的民爆年終檢查、驗收情況列入民爆檔案管理,作為單位全年綜合治理考核的一項主要內容,同時對在民爆管理工作做出成績和貢獻的涉爆人員、涉爆單位的主管、分管領導、直管人員,各級民爆管理人員、民爆領導組成員、民爆領導組成員單位、民爆領導組辦公室成員、專職民爆督查檢查人員、民爆巡邏、巡查人員和坑口民爆檢查室人員給予責任兌現獎勵。

      第三章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規定

      第八條 各涉爆單位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和使用中,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山西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煤礦安全規程》、《**集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規定》、各級公安保衛部門有關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規定、《*礦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規定及責任制考核細則》和礦與各涉爆單位簽訂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責任書規定,嚴禁任何單位、任何人違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規定嚴禁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隨意行事。

      第九條 各涉爆單位要經常不斷的對本單位的涉爆人員、參與放炮“三連鎖、三簽字”的人員、參與民用爆炸物品使用通知單申報表計劃、審核人員、背藥工及全體職工進行自覺遵守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規定的宣傳、培訓和教育,采取多形式、多渠道進行培訓、教育,提高涉爆人員和參與放炮“三聯鎖、三簽字”人員、參與民用爆炸物品使用通知單申報表計劃、審核人員及全體職工的認識和素質。使全體職工人人懂民爆、知民爆,懂管理使用好民爆物品的重要性,知違反民爆物品管理規定的危害性和造成后果的嚴重性。使全體涉爆人員和職工都能夠自覺遵守民爆安全管理制度和規定,按章指揮、按章操作,不發生涉爆案件和涉爆事故,嚴格放炮三連鎖牌、警戒繩、放炮掩體和煤頭放炮排版的正規標準化管理。

      第十條 全礦的放炮員、庫管員、押運員、安全員、背藥工、參與放炮“三連鎖、三簽字”人員、民爆物品申報計劃人員、審核人員都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人員進行以上幾項工作的操作;礦重申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使用中,嚴格執行“一炮三檢”、“放炮三聯鎖、三簽字”、每次放炮都要進行連鎖簽字制度;嚴禁未進行“一炮三檢”“放炮三連鎖、三簽字”隨意放炮、嚴禁放炮不聯鎖、放炮不簽字、亂簽字、代簽字、漏簽字、簽字不規范及未經培訓筆跡備案和未持證人員簽字、連鎖;嚴格執行將剩余雷管、炸藥如數清退、退庫制度;嚴禁將雷管、炸藥亂扔、亂放、私拿、私藏、轉讓、出借、轉借、抵押、贈送、偷竊;嚴禁涉爆人員把爆炸物品裝在身上進行運輸等,嚴禁放炮員和背藥工背上爆炸物品各自行走,放炮員和背藥工必須相跟至工作地點相互監督、相互制約,不得中途停留;嚴格執行民爆物品使用申報表計劃、審核、簽字制度;嚴禁無計劃、超計劃發放和在申報表上亂簽字、代簽字、簽字不規范及未經培訓筆跡備案的人員簽字;嚴格執行持要害檢查證、要害工作證、進入要害介紹信進入火藥庫的制度;嚴禁無證、無介紹信人員進入、嚴格執行裝卸運送火藥輕拿、輕放、人不離車、車不離人、專車運輸制度;嚴禁火藥車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碰撞和在車場停留時間過長及掛帶其它車輛,嚴格按規定間距掛帶因掛車輛;嚴格火藥庫管理,帳物清晰、相符,消防器材用具齊全有效,嚴格按規定進行二次導通,涉爆人員在工作期間不得帶電子手表和穿化纖衣服;管理和使用好各種民爆器材、民爆設施和民爆專用工具,不得丟失和損壞,凡因個人行為造成丟失和損壞的由行為人照價賠償并追究最責任,嚴格坑口火藥裝卸點的監督、檢查,嚴格坑口民爆檢查室的管理,認真進行檢查,發揮其積極應有的作用。

      第十一條 放炮做引藥必須在規定的做藥點進行,嚴禁在其它地方做引藥,做藥點暫放的爆炸物品放炮員到煤頭放炮時由背藥工負責看護,不得脫離崗位、不得讓其他人看護;每個生產隊組都必須按規定做好專門的做藥點,做藥點必須安設專用的移動式做藥房,做引藥時必須在移動房內進行操作。

      第十二條 各涉爆單位的涉爆人員,參與放炮三聯鎖、三簽字人員,民爆物品使用申報計劃人、審核人員,都必須到礦民爆辦進行登記、培訓、筆跡備案、辦理證件,如有變動的人員及時到礦民爆辦進行申報、更正、注銷、登記、備案、培訓、發證;嚴禁未經登記、培訓、筆跡備案、持證的人員參與放炮“三聯鎖、三簽字”和從事民爆物品使用申報計劃審核工作。

      第十三條 各涉爆單位進一步規范和強化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好隱患排查、上報、治理的閉合管理,建立隱患排查、整改長效機制,要經常不斷的對本單位民爆物品管理工作進行安全檢查,管理到位、檢查到位、隱患整改到位、對查出的隱患問題及時進行整改,單位無能力整改的及時向礦和礦民爆辦匯報,聯系整改,特別是對一些重大的隱患問題必須立即整改、立即報告、不得拖延。管理使用好民爆物品管理信息化系統、使用手持機、上報卡、個人卡的單位,要妥善管理好、使用好、運作好民爆信息化系統、手持機、各種上報卡、個人卡,不得發生因個人失誤問題和不負責任的原因造成停機、鎖機等現象。

      第十四條 根據集團公司規定礦民爆辦、保衛部每年不少于兩次(上、下半年)要對全礦涉爆人員、參與放炮“三連鎖、三簽字”人員,民爆物品使用申報計劃人、審核人員、背藥工、參與民爆工作安全員進行民爆業務、民爆知識、安全規章、法律、法規等培訓,年初列出培訓計劃報礦職教辦,職教辦給予配合、協助。

      第十五條 礦安監處、礦民爆辦、礦保衛部、礦民爆管理成員單位要按照各自業務職責要求,嚴格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進行民爆管理工作,各自履行好各自的職責。加強民爆物品各個環節的督查、檢查力度;嚴格貫徹執行上級各業務部門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規定,深入車間、深入基層了解掌握我礦民爆管理工作的狀況,采取強有力的措施,針對性的開展民爆物品管理隱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協調解決各單位在民爆物品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有關事宜,對重大的隱患問題要及時與礦聯系整改。各涉爆單位都要服從接受礦民爆辦對全礦民爆工作的監督檢查、管理指導、統籌安排部署有關民爆安全管理工作。各涉爆單位、民爆成員單位、監督檢查部門要齊心協力、相互配合、相互監督、不得推諉扯皮、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礦的民爆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礦鼓勵全體職工對違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人及行為進行檢舉、舉報,設立違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規定檢舉、舉報電話:7022637、7022212,對檢舉人給予保密、保護,經查屬實的給予獎勵。

      第四章 其 它

      第十七條 此規定如與上級部門的規定相抵觸以上級部門規定為準。

      第十八條 此規定從下發之日起執行,**二【2022】18號文件同時廢止。

      第十九條 本規定的解釋由礦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領導組辦公室解釋。

      第14篇 爆破作業現場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第一條 為加強爆破作業現場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等涉爆案件、事故發生,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爆破安全規程》及公安部規章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浙江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爆破作業單位實施購買、運輸、儲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業等活動,應嚴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爆破安全規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嚴禁轉讓、出借、轉借、抵押、贈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條 爆破作業單位是治安保衛工作的重點單位,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

      爆破作業項目承包給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實施的,項目業主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負有連帶責任,應當與負責施工的爆破作業單位共同落實各項安全管理措施,并在承包合同(協議)書中予以明確。

      第四條 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記、安全檢查等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制訂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預案,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五條 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臨時存放點和爆破作業現場是治安保衛工作重點部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落實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物防、技防設施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并定期進行檢查、維修。

      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必須安裝攝像監控系統及與110聯網的入侵報警系統,并安排掌握相關操作技能的人員管理、維護。

      第六條 爆破作業單位的民用爆炸物品應儲存在專用倉庫或臨時存放點內,專用倉庫和臨時存放點應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爆破安全規程》、《浙江省民爆物品使用單位儲存爆破器材技術規范(試行)》等有關規定建設、管理,并經所在地縣(市、區)公安機關治安部門組織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條 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必須安排專職保管員,人數應與管理任務相適應。專職保管員應當認真履行保管職責,嚴格執行各項登記制度,妥善保存有關臺帳、資料。

      第八條 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專用倉庫,必須實行24小時專人值守、巡查制度,每班守護人員不得少于2人。夜班守護人員必須為男性青壯年,且身體健康,并經培訓、審查合格。

      值班守護人員應當嚴格履行值班、守護、巡查等崗位職責,對進出人員、車輛、物品嚴格進行檢查、登記。值守期間不得從事與值班守護無關的工作,嚴禁值班睡覺或脫崗,嚴格交接班制度。

      建議聘用專職保安隊員擔任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的守護工作。

      第九條 爆破作業單位當天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可以存放在臨時存放點,并安排專人管理、守護。臨時存放點應設置專用的庫(室),專用庫(室)設應建在爆破作業區內,且不易受山洪、滑坡、臺風、潮水及爆破飛石等侵害的地方,并用磚混結構方式建造。

      臨時存放點的專用庫(室)可以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移動庫房代替。

      未經所在地縣(市、區)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批準,臨時存放點在夜間不得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第十條 民爆物品移動庫房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經專業機構檢測合格,具備防爆、防盜、防火、防潮、防靜電等基本功能,并經所在地縣(市、區)公安機關治安部門組織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在特殊情況下,經所在地縣(市、區)公安機關批準,爆破作業單位當天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可以在爆破作業現場露天存放。在爆破作業現場露天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具備各項安全條件,并安排專人管理、守護,不得在不具備安全存放條件的場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對于爆破器材用量較大,當天裝藥難以完成,確需在使用現場露天存放過夜的,必須報經所在地縣(市、區)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批準,并由爆破作業單位安排足夠的人員管理、守護。

      第十二條 爆破作業現場運輸民用爆破物品的車輛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并應配備具有相應資質的駕駛員、押運員。

      存放、攜帶雷管或零散(非整箱)炸藥時,應使用專用保管箱,且炸藥、雷管必須分箱放置,實行雙人雙鎖管理。

      第十三條 凡涉及民用爆炸物品出庫、入庫、裝貨、卸貨、領取、發放、清退、回收等交接環節時,應當認真核對、登記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型號)、數量、編號,交接雙方必須當場簽名確認。相關臺帳及原始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年備查,并按規定將有關信息輸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四條 爆破作業單位和爆破作業人員應當依法分別申領《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和《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按許可的從業范圍、爆破作業類別、資質資格等級、作業項目等級實施爆破作業。

      嚴禁任何單位、個人涂改、倒賣、冒用、出租、出借或非法轉讓爆破作業許可資質。

      第十五條 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在工作期間應當分別著淺紅色、深蘭色和淺蘭色純棉工作服,工作服的上衣只準留一只口袋,大小不得超13cm×15cm,工作服的褲子不得留口袋。

      第十六條 爆破作業單位應建立爆破員工作日志制度,爆破員必須將當班領取、使用(消耗)、清退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編號,即時登記在工作日志本上,并由安全員、單位負責人當場簽名確認。工作日志本必須妥善保管,至少保存2年備查。

      第十七條 有2名以上爆破員共同實施爆破作業活動的,應當確定1名爆破員擔任班(組、段)長,由班(組、段)長負責登記,詳細登記每個爆破員領取、使用(消耗)、清退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編號,并由爆破員、安全員、單位負責人當場簽名確認。

      第十八條 爆破作業環節領取、運輸(攜帶)、清退民用爆炸物品及組裝起爆藥包、裝藥、起爆(點炮)、處理盲炮等工作,必須由爆破員負責承擔,禁止其它人員參與、圍觀。如爆破作業時炸藥使用量較大,確需其它人員幫助運輸(攜帶)的,應經爆破作業現場負責人批準同意,并嚴格落實監管措施。

      第十九條 爆破員領取、運輸(攜帶)、清退民用爆炸物品及組裝起爆藥包、裝藥、起爆(點炮)、處理盲炮等作業活動,必須由安全員在場負責全程監督,原則上一名爆破員必須配備一名安全員跟班作業。如有多個爆破員在同一個爆破作業面(點)實施爆破作業的,安全員的配備人數可視情減少,但必須確保對爆破員的有效監督。

      第二十條 安全員必須認真履行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監督職責,嚴密防范民用爆炸物品流失、被盜、被搶等涉爆案件、事故的發生。凡發現爆破作業單位、爆破作業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為或安全隱患的,應及時糾正并詳細記錄在案;屬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安全隱患的,應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第二十一條 每次爆破作業后,現場負責人應立即組織爆破員、安全員對爆破現場進行全面清理、檢查,及時發現、回收殘留的民用爆炸物品。發現盲炮時,應按有關規定及時排除。

      第二十二條 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加強對爆破作業現場所有從業人員的宣傳教育,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識和遵紀守法自覺性,鼓勵從業人員主動上交發現、揀拾的各種殘(遺)留民用爆炸物品,對主動上交的,要視情給予獎勵;對拒不上交的,要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第二十三條 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安全評估的爆破工程項目,必須經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單位進行安全評估,未經安全評估的爆破設計,任何單位不準審批或實施。

      安全評估單位應當出具明確的評估意見,對不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爆破工程項目,應出具“不需要進行爆破安全評估”的結論。

      第二十四條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實施安全監理的爆破工程項目,必須落實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監理單位負責安全監理,安全監理單位應當對爆破作業活動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指導。

      第二十五條 爆破作業單位應加強對本單位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和爆破作業現場的安全檢查,及時發現、整改安全隱患,確保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措施落實到位。

      第二十六條 由于爆破作業資質被依法撤銷、取消,或者爆破作業項目已施工完畢,或者爆破作業項目被依法關停等原因,爆破作業單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時,應當將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記造冊,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組織監督銷毀。

      第二十七條 各級公安機關(含派出所)要認真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職能,嚴格落實主要負責人是主要責任人,分管領導、專管民警和責任區民警是直接責任人的安全監管責任制。

      第二十八條 縣(市、區)公安機關、派出所應當對爆破作業單位和作業現場進行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檢查時,必須由單位負責人或有關管理人員陪同;檢查結束后,要填寫檢查記錄,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名確認,并將檢查情況輸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統。

      第二十九條 對檢查中發現的各種安全隱患,要立即責令相關單位、人員予以整改;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及時查處;對重大安全隱患,應落實專人、建立專檔,予以跟蹤整改。

      第三十條 違反本暫行規定,由公安機關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解釋權歸浙江省公安廳。

      第15篇 民用爆炸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通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委會關于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安委[2022]4號),進一步促進民用爆炸物品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安全管理和生產經營活動規范化、標準化,不斷提升企業整體安全生產水平,特制定本通則。

      第二條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應遵循'嚴格準入、強化基礎、規范管理、管控風險'的原則,以規范企業安全生產行為為目標,以嚴格現場安全管理為重點,通過開展崗位達標、班組達標和企業達標,減少和消除事故隱患及不安全因素,增強企業安全風險管控能力。

      第三條 企業應結合安全生產實際,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標準化體系,制定并完善崗位、班組以及企業達標實施細則,采用'策劃、實施、檢查、改進'的動態管理模式,健全安全生產長效機制,改進和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二章 安全管理機構基本要求

      第四條 生產企業(含生產場點)應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生產場點和生產線(或生產車間)應設置專職安全員,生產班組應設置專職或兼職安全員;銷售企業(含銷售網點)應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儲存庫區應設置專職安全員。

      第五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同時負責全面推進和實施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確保企業達標;企業分管安全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抓好安全生產工作,對安全生產工作負主要責任;企業技術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抓好安全生產技術工作,對企業的安全生產技術進步負全面責任。

      第六條 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負責人及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應具有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具有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且從事民爆及相關專業工作五年以上;銷售企業安全生產負責人及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且從事民爆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專職安全員應具有安全工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具有民爆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且從事民爆及相關專業工作五年以上;或具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且從事民爆及相關專業工作三年以上;兼職安全員應從事民爆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第三章 管理制度基本要求

      第七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要求的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并涵蓋生產經營全過程,包括安全生產職責、安全生產投入、隱患排查與治理、危險源管理、安全教育培訓、安全績效考核、危險崗位作業人員管理、設備設施安全管理、環境和職業健康管理、風險管理及操作規程等規章制度。

      第八條 企業安全規程和各工序、各崗位操作規程應貫徹落實國家和行業標準以及行業安全監管規定,適應企業技術進步和管理創新變化。規程編制應符合國家標準化等要求。

      第九條 操作崗位醒目位置處應張貼崗位操作要點,工(庫)房入口區域應張貼與工序相適應的安全管理要點和應急避險路線圖。

      第四章 區域管理基本要求

      第十條 企業應劃分生產、行政、輔助和生活等區域,并有清晰的分區界線和明確的管理制度,鼓勵采用信息化和智能化技術實現區域安全巡查。

      危險品生產區、總倉庫區應保持環境整潔,標識清晰規范,道路平整硬化,安全通道合理暢通。危險品生產區和總倉庫區應設置有效隔離及門衛;起爆器材類生產區與工業炸藥類生產區應設置有效隔離及門衛。

      第十一條 企業應制定并嚴格執行出入登記、檢查制度,設置明確的警示告知標牌,鼓勵應用智能化門禁系統。進入生產區、試驗(銷毀)區和總倉庫區的人員必須穿戴純棉質或防靜電衣、帽、鞋(雷管區域必須穿防靜電鞋),不得攜帶煙火、移動通訊工具。

      企業應對進入危險區域的外來人員進行安全告知,配備專用證牌和衣、帽、鞋,由專人引導和陪同。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生產作業人員的工作服應有明顯的區別標志。同一生產區存在工業炸藥類和起爆器材類生產線時,不同生產區域的工作人員應配發有明顯顏色區別的衣帽。

      第十三條 企業應對承擔施工項目單位的合法性、技術水平和安全條件進行審核確認并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對施工人員進行專題安全培訓。工(庫)房生產作業時,其安全距離范圍內嚴禁施工。

      第五章 作業現場管理基本要求

      第十四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危險源標識管理制度,按照民爆危險源標識標準和企業生產經營實際,在危險源附近設置危險源標識牌。標識內容應包括危險源名稱、危險等級、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等。

      第十五條 企業定員定量定置應嚴格執行行業相關規定,現場管理應按照整理、整頓、清掃、清潔、素養、安全等要求組織實施,生產現場不得存在'跑、冒、滴、漏'現象,并應及時清理浮藥、殘藥。鼓勵創新和采用先進安全管理模式,積極應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企業現場管理水平。

      第十六條 企業應確保生產現場防雷、防爆、防靜電等相關安全防護措施齊全有效,并定期進行檢查檢驗;生產線超溫、超壓、斷流等安全連鎖裝置應每月進行全系統實測和有效性驗證,消防雨淋設施應每半年進行一次有效性驗證。

      第六章 工藝技術及設備管理基本要求

      第十七條 企業應按照行業技術進步和節能減排等相關要求,積極采用先進、適用的工藝技術及設備,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生產工藝技術和裝備。工藝技術及生產設備設施應符合行業技術標準規范及監管要求。

      第十八條 企業應保證生產設備正常運轉,確保檢修周期內無故障運行。要進一步完善設備維修制度,嚴格維修程序和設備維修維護檔案管理,生產設備應每周組織一次檢查維修,生產線每半年組織一次全系統檢查維修。

      第十九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專用生產設備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更改生產線專用生產設備結構、功能及技術參數,不得在生產線上進行設備試驗。

      第七章 風險管控基本要求

      第二十條 企業要定期開展安全生產風險評估工作,對各類潛在危險因素進行辨識和評估,及時提出針對性的對策措施,并建立健全風險評估檔案,包括企業主要風險因素、安全生產事故、員工工作狀態、周邊及社會影響因素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企業要嚴格執行隱患排查與治理相關制度,對安全隱患實施閉環管理,采用'危險點巡視卡'等科學有效的安全管理手段,提升隱患排查治理效果。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加強危險源動態管理,要針對技術進步、工藝調整、設備更新等因素帶來的風險,及時對危險源進行評估判別并相應調整管控措施。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制定并落實符合行業要求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包括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現場處置方案應包括應對設備故障、動力系統異常等突發情況的專項措施。生產區域應按照預案要求,清晰設置疏散路線、避險場所等應急標識。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應急報警、緊急停機的相關制度,根據工藝技術和實際管理水平,在主要工序設置手動應急報警按鈕,在關鍵危險工序設置緊急停機裝置。

      第八章 崗位培訓基本要求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健全和完善與生產工藝相適應的培訓制度,積極改進培訓方式方法,突出崗位技能操作培訓,提高培訓實效;應根據工序安全生產特點、崗位要求及員工素質等,充實相關培訓內容,強化員工的危險源辨識、故障排除、應急處置等技能。

      第二十六條 企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設備、新材料時,應及時開展專項培訓,加強實際操作演練,嚴格現場技能考核。

      第二十七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監控室操作人員、專用設備維修人員等必須經過企業專題培訓,熟練掌握工藝流程、工藝技術特點、自動化控制等相關知識和技能。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按照《民用爆炸物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考評標準》(見附件)進行自查和考評。

      第二十九條 本通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附件:民用爆炸物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考評標準

      爆炸安全技術管理規范(1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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