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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校園秩序管理補充規定(六篇)

      發布時間:2023-12-29 10:56:10 查看人數:67

      z校園秩序管理補充規定

      第1篇 z校園秩序管理補充規定

      學院校園秩序管理補充規定

      一、校園安全管理

      (一)禁止在校園內玩火、燒荒、焚燒垃圾,確需燒荒須到保衛處登記備案,做好防護措施方可進行。

      (二)禁止在學生公寓、教工宿舍區樓道燃放煙花爆竹;校園內燃放煙花必須到保衛處備案,并在指定地點做好防護措施方可進行。

      (三)禁止在校園內練習駕駛機動車輛和在校道、圖書館廣場、教學區域溜冰、開展輪滑活動等影響交通安全的行為。

      (四)營運車輛原則上禁止進出校園。特殊車輛如:搭乘老、弱、病、殘、孕的出租車須在門衛值班室登記、檢查,獲得值班人員同意后方可進出;開展教育教學實習和社會實踐活動需進出校園接送學生的營運車輛,必須由主管部門、系(部)提供證明,獲得保衛處治安科批準備案后方可出入。

      (五)非學院組織的活動未經批準禁止在教學區、圖書館廣場等學習場所開展。

      (六)外單位原則上不得在校園內開展各類活動(含培訓班),因特殊情況必須進入校園的,只能安排在周末,不得影響和干擾學院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學院負責引進的部門、系(部)必須嚴格把關,歸口管理部門審批后,將活動方案以及安全管理方案等送學院綜治辦(保衛處),獲批準后方可進行。

      (七)安裝有門禁系統的場所,一律憑校園一卡通刷卡進出。

      (八)校園內禁止開荒種植莊稼、蔬菜,因教學、科研需要的必須經相關部門審批后方可進行。

      二、飼養家禽家畜及寵物的管理

      (一)禁止在院內飼養家禽家畜。家禽主要指:雞、鴨、鴿子、鵝等。家畜主要指:豬、牛、羊、馬、驢、騾、兔、犬等。因教學、科研需要飼養的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在院內圈養。

      (二)教職工個人及其家屬養的寵物(本規定所指寵物為體態較小的動物品種),須經賀州市防疫站辦理注冊免疫手續,持《防疫證》在我院綜合治理辦公室登記注冊后,在本人住宅范圍內拴養或圈養;不得帶寵物進入學院公共場所。

      (三)院內禁養狼犬、家犬。因教學、科研等工作需要養犬,須經飼養部門或單位寫出申請報學校分管領導批準,并報賀州市相關機關審查,經畜牧部門免疫,持畜牧管理部門頒發的《防疫證》和公安機關頒發的《犬類準養證》,在指定區域內飼養,并定期免疫。

      (四)校園辦公、教學區(含辦公樓、教學樓、實驗室、圖書館、運動場所和周邊)及學生生活區(含學生公寓、學生食堂、體育場館和周邊)等公共場所禁止養犬、貓、兔子等動物。禁止將動物帶入學生宿舍區域內,或在學生宿舍區域內暫存、寄養。

      (五)禁止校外養犬戶入校遛犬。

      (六) 各部門、各系(部)要教育教職工及其家屬自覺遵守本規定。凡違反本規定,經教育勸阻不改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罰款、沒收等處罰。所養寵物傷人的,主人應立即將傷者送往醫療機構診治,負擔傷者全部醫療費用并依法賠償傷者的其他損失。凡有違規養犬、貓等寵物或遛犬行為的,保衛處將會同公安機關依法處罰;對于進入校園無主流浪動物和違規飼養的動物和在教學區、學生宿舍區無人看管的動物,學院相關職能部門將會同賀州市相關管理部門給予處置或捕殺。

      三、亂搭亂建等違章行為的管理

      (一)凡未經學校統一規劃、批準的建筑均為亂搭亂建。凡未經學校批準、長期(七天以上)在非指定地點占用公用場地(含樓道)存放物品的行為均為亂堆亂放。

      (二)對亂搭亂建、亂堆亂放的,學校職能部門向本人下達書面通知,同時通知行為人所在部門、系(部),限期拆除(清理)。未在規定期限內拆除(清理)的,由職能部門予以拆除清理并視情況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理。

      四、責任分工

      為了將校園秩序管理規定落到實處,按照有關部門的職能,分工負責,具體落實:

      (一)校園安全管理:1-4條由保衛處負責;5-6條由保衛處牽頭,學生工作處、教務處、繼續教育中心協助管理;7條由已按裝門禁系統的部門負責(學生宿舍區由學生工作處負責,圖書館區由圖書館負責)。

      (二)飼養家禽家畜及寵物的管理:由保衛處牽頭,國有資產管理與后勤服務處、工會協助管理。

      (三)亂搭亂建等違章行為的管理和校園安全管理中的第8條由國有資產管理與后勤服務處負責。

      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能,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和落實學校安全目標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工作不得力的要批評教育,限期整改;對因失職、瀆職造成事故的,要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2篇 四中校園秩序管理規定

      波寧四中校園秩序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校園秩序,治安管理,綜治力度,維護學校教學、科研、生活正常秩序,營造良好的育人環境,根據《浙江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治安保衛工作條例》、《治安管理條例》,學校安全保衛制度的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校內的一切部門和個人。全校師生員工、家屬和外來人員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進入學校人員,一律佩戴學校標志或主動出示學校頒發的學生證、工作證、聽課證、參觀證等證件。未帶證件者,必須接受門衛和有關人員查詢(具體手續見門衛制度),同意后方可進入校門。不準爬墻、鉆洞、翻門出入校門(教工、學生宿舍)和使假混入學校。

      第四條 學生、教工(含外教)、臨時工在集體宿舍內不準留宿,如遇特殊情況,確系需要借宿,經有關職能處室負責人同意,并報保衛部門備案。辦理臨時住宿手續。對違反者,責令被留宿人離開學校,并追究留宿人責任。

      第五條 校內組織講座、報告或舉行*、演講、教研等公共活動,組織者應在兩天前向校有關部門提出申請批準,并告知門衛。申請中應說明活動的內容、報告人和負責人的姓名及時間、地點,未經許可不得舉行。

      第六條 未經同意不得在校內設攤營業、經商,禁止推銷商入教學和生活區域直銷商品,如有違者,門衛和保衛部門有權責令其停止經商活動或沒收商品。

      第七條 在校內辦班的單位(部門),須在一周內到保衛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其班級師生,應佩帶可識別的標志物。

      第八條 告示、通知、啟示、廣告等有關招貼信息,應貼在學校指定或許可的地點。雜志、小報、印刷品、宣傳品必須經學校有關部門審批,方可散發、傳播。

      第九條 愛護消防設施,嚴禁擅自動用、損壞消防器材設備及禁令標志。未經同意不得使用電爐、電茶壺、電熱杯等電熱器,不得亂拉電線。一切改裝強電線路,安裝用電器必須經總務處同意,由電工安裝。違者罰沒物品,追究當事人責任。校園內不得燃放煙花爆竹和有其它不安全行為。

      第十條 嚴禁酗酒、吸毒,嚴禁賭博、打架斗毆,嚴禁偷盜,挪用公物,嚴禁出售、推銷、傳播淫穢物品及違禁書刊。

      第十一條 違反上述規定,視其情節予以批評教育,行政或紀律處分,屬于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查獲和扭獲違章者,給予表揚或獎勵,對違反本規定,經勸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員送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3篇 閩侯縣實驗中學校園秩序管理規定

      1、在上學、放學路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學生過路口時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注意交通安全。上學時,從流洋、洽浦、壇石等村沿福古路上來和從實驗小學方向出來的同學,一定要靠右邊行車(或步行),到達學校對面后,過天橋到達校園,不得提前在半路中橫穿公路。放學時,往世紀芳洲、青岐方向和實驗小學方向的同學,一定要過天橋后,靠右邊行車(或步行)。

      2、學生在過天橋時只能推著自行車行進,進入校門口前應推車進入校園,并把車停放在車棚里,同學不得在車棚內逗留,若發現有偷或破壞自行車者,給予處分。

      3、不準在校內追逐打鬧,上下樓梯靠右行走,見老師和客人要主動問好、讓路。

      4、不準拉幫結派,搞小團伙活動,不準帶外人進入校園。不準攜帶、使用管制刀具和其他用于打架的兇器。學生不準打架,否則給予相應處分。

      5、學生不準在校內賭錢、打撲克、吸煙,違者將受到嚴肅處理。

      6、愛護校園內的花草樹木和一切設施,損壞公物要照價賠償。

      7、嚴禁移動和破壞校園設施。如消防器材、消防疏散標志。保障消防器材、消防疏散標志的完整,嚴禁擅自開啟或關閉大樓的供水、供電開關,違者應賠償損失

      8、嚴禁學生到江河湖泊游玩、或游泳。

      9、學生必須按時到校,不遲到、不早退,放學后按時回家。

      10、沒有特殊需要,所有學生在放學十五分鐘內必須離開校園。

      第4篇 某職業學院校園秩序管理規定格式怎樣的

      職業學院校園秩序管理規定為加強學院精神文明建設,管理和維護好校園秩序,為師生員工創造良好的教學、科研、學習、生活環境,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禁止商販進入學校內設攤、叫賣、收購。特殊情況根據師生員工需要,經總務處和保衛處審批同意后方可進行經營。但攤點的設置要本著方便師生員工生活的原則,在指定地點按指定的項目進行。

      第二條 在校內進行經商活動的,應“四證”(工商、稅務、衛生、校園經營許可證)齊全,并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第三條 嚴禁在校園內出售酒類及麻醉物品,嚴禁學生飲酒,劃拳喧鬧。如學生在店內飲酒,一經發現要按《學生守則》有關規定嚴肅處理,還要追究店主的責任。

      第四條 學生宿舍各商業鋪位,營業時間至夜間10:30分必須關門,若經檢查不按時間關店者,處以教育或罰款。多次教育不改者,建議總務部門取消校區區域經營資格。

      第五條 對校屬各單位在校園內出租的門面,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加強嚴格管理。

      第六條 告示、通知、啟示、廣告等,應張貼在學校指定或許可的地點。散發宣傳品、印刷品,應報請學校有關部門同意。對于張貼、散發反對我國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損害國家利益或者侮辱誹謗他人的公開張貼物、宣傳品和印刷品的當事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條 未經批準,任何個人或單位不得在校園內設置臨時或永久建筑物。個人或群眾組織安裝音響、廣播、電視設施,須經校宣傳部門同意,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擅自使用學校的廣播、電視設施。師生員工在校園內舉行文化娛樂活動,不得干擾學校的教學、科研生活秩序。對違反以上規定的,已經設置、安裝的,保衛處有權令其拆除;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自行拆除的,可強行拆除,費用由設置、安裝者負擔。

      第八條 師生員工和群眾團體在校內舉行集會、演講等公眾活動(不包括學校決定舉行的慶祝、紀念、集會以及學術報告等活動),事先須報請學院有關部門批準。集會、演講等活動不得反對我國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不得違反我國的教育方針,不得干擾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損害國家財產和其他公民的權利。

      第九條 師生員工組建社會團體,應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 例》規定辦理,須報請有關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成立和開展活動。校內非社會團體組織和校內報刊,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接受學校的管理,不得進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動。違反以上規定的,學院職能部門有權令其組織者以及其它當事人立即停止活動。

      第十條 校園內一律不準個人經營臺球、錄相、游戲機、舞廳等娛樂場所。

      第十一條 為豐富師生員工文化娛樂生活而經營的娛樂項目,必須定點、定時經營,控制開放時間,制訂切實可行的管理制度,嚴禁各種違法亂紀行為。根據“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主辦單位領導為治安安全負責人,主辦單位要到保衛處登記備案。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經勸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學院將視其情節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5篇 職業技術學院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支持和鼓勵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依據國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結合學校管理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我校接受高等學歷教育的各層次在校學生,應當遵守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管理規定。

      第二章 校園秩序

      第一節 校園秩序維護

      第三條 學校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四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范,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愛護校園公共設施,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

      第五條 學生應當樹立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不得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不得有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學校聲譽、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不得有擾亂校園秩序的行為;不得私自下江、下河、下塘游泳。

      第六條 學生使用計算機網絡,應當遵循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傳播有害信息。

      第七條 學生出入學校校門應自覺遵守門衛制度,支持和配合門衛人員履行職責,主動出示證件和接受門衛檢查。

      第二節 學生宿舍管理

      第八條 學生宿舍是學生學習、生活、休息的重要場所。學生應當遵守學校關于學生住宿管理的規定,服從宿舍管理部門和管理人員的管理,努力創造整潔、優美、安靜、安全的學習生活環境。

      第九條 學生必須按照宿舍管理部門統一安排的房間和指定的床位居住,不得擅自調換房間或搶占床位。違反者,除限期搬出外,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條 學生宿舍的設施、設備由學校按規定統一配置,床上用品和生活用品由學生自主采購。

      第十一條 學生必須遵守學校統一規定的作息時間。晚歸學生進入宿舍,須向宿舍管理人員出示證件,進行登記,如實說明情況,經確認是該宿舍學生時,方可進入。任何學生不得以任何借口無理取鬧,強行出入學生宿舍。對攜帶物品出入宿舍的學生,宿舍管理人員有權詢問。

      第十二條 凡進入異性學生宿舍者,須經宿舍管理人員許可,并由宿舍管理人員陪同。禁止男女生互串寢室。來訪人員,須經宿舍主管部門同意,并在宿舍管理人員處登記,由被訪學生陪同方可進入學生宿舍。學生宿舍一律不準留宿他人,凡擅自留宿他人者,按學院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學生應節約用水、用電,愛護公共財物和公用設施,不得在宿舍內私拉亂接電源,違規使用大功率電器;不得在宿舍內存放易燃易爆和劇毒物品;不得點蠟燭和使用煤油爐、酒精爐等燃器具,以免發生火災;堅持寢室清潔衛生輪流打掃制度,保持室內外整潔;不得開展影響他人休息、學習的娛樂活動;不得在宿舍的家具、各種設施和墻壁上亂刻亂畫;不得用腳登踢門窗、墻壁;不得改變宿舍的各種設施結構;違反者,學校將按規定要求其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第三節 教室管理

      第十四條 教室是教師授課、學生上課和學習的主要場所。學生應自覺遵守教室管理規定,服從管理人員管理。未經主管部門同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占用教室,影響教學工作。

      第十五條 學生應愛惜和保護教室內的一切設備、設施,不得翻越門窗進入教室;不得損壞照明燈具、空調、吊扇、多媒體等電器設施和門窗玻璃及其他用品,不得在桌、椅、墻壁上亂刻亂畫。

      第十六條 學生應自覺愛護教室內外衛生,保持整潔。不得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紙屑;不得在教室內吵鬧喧嘩;不得在教室內就餐。

      第十七條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學生,學校有權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或拒不服從管理、無理取鬧者,視其情節責令賠償損失直至紀律處分。

      第四節 公共場所管理

      第十八條 學生應自覺遵守有關校園內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和公共建筑管理規定,愛護公共設施和公共衛生,服從管理,尊重教職員工的勞動,保護校園環境。

      第十九條 學生不得隨意損壞、攀摘花木或在樹上亂刻亂畫;不得隨意搬動公共設施;不得在公共場所吸煙。

      第二十條 學生不得損壞校園內的電力線路、通訊電纜、供水供氣管道、公共衛生設施和消防設施等。

      第二十一條 學生不得損壞校園內的宣傳櫥窗、宣傳欄、板報、報架等宣傳設施,不得在上面亂貼、亂抹、亂畫。

      第二十二條 學生應自覺遵守圖書館、閱覽室、影劇院、會場、食堂、澡堂等公共學習、生活、娛樂場所的有關規定,服從管理。

      第二十三條 違反上述規定的學生,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賠償損失,直至必要的紀律處分。

      第三章 課外活動

      第一節 學生團體

      第二十四條 學生可以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應當提出包括團體宗旨、章程、活動內容、形式和負責人等內容的書面申請,報團委批準備案。

      第二十五條 學校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六條 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范圍內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不得從事與本團體宗旨無關的活動。

      學生團體由學校團委歸口統一管理。各學生團體在開展活動中,既要圍繞本團體的宗旨、章程獨立開展工作,又要配合學校黨委學生工作部、團委、學生會的中心工作進行活動。

      第二十七條 學生團體邀請校外人員到學校開展活動,須經學校團委審核,報黨委學生工作部、黨委辦公室批準。

      第二十八條 學生團體和個人創辦面向校內的刊物,須經黨委學生工作部、團委審核,報黨委辦公室批準,接受黨委學生工作部、團委的監督、管理。

      學生建立跨學校、跨地區的團體和舉辦面向校外的刊物,須經學校審核,報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學校嚴禁出版非法刊物。

      第二節 社會活動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學校定期或不定期地召開學生代表座談會,通過學生群團組織、意見箱、電子信箱等多渠道多形式聽取學生意見,改進學校工作。

      第三十條 學生舉行大型*、***、*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未經申請或經申請未獲許可的*、***、*活動為非法活動,學校應依法勸阻或制止。學生不聽勸阻或在學校不知情的情況下,非法組織*、***、*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接受學校的紀律處分,觸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校園內禁止張貼大、小字報。

      第三十二條 崇尚科學,反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違反者,學校應依法勸阻或制止,造成后果的,應按相關規定處理;觸犯刑律,交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節 勤工助學

      第三十三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開展勤工助學活動,依法保護學生以誠實勞動和服務獲得收入。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須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學生不得從事違法違規商務活動。

      第三十四條 學校按有關規定統一組織和管理學生的勤工助學活動,學生工作部(處)是學生勤工助學的具體主管部門。各有關部門有責任和義務支持、配合和幫助學生開展勤工助學活動。

      第三十五條 學生在勤工助學活動中應樹立勞動觀念,增強學生社會責任感,培養自立自強精神。學校提倡和鼓勵學生積極參加公益勞動、生產勞動和節假日社會實踐活動。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z職業技術學院。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3年9月1日起實施。

      第6篇 z學院校園秩序管理規定

      技術學院校園秩序管理規定

      為加強學院校園管理,維護教學、科研、生活秩序,創造整潔、優美、安靜、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制定本規定。

      一、進入校園者,應當講文明、講禮貌、講道德、講秩序、講衛生,遵守國家法紀和學院的規定,不得危害校園治安。學院師生員工應佩帶“校徽”,外來人員應在門衛登記。

      二、駛入學院的車輛應停放在指定地點。院內行駛的機動車輛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小時,禁止鳴笛。

      三、嚴禁攀折樹木,采摘花卉,禁止在草坪上散步、踢球、玩耍。

      四、告示、通知、啟示、廣告等,應當按規定張貼在指定地點,散發宣傳品、印刷品應當經過學校有關部門同意。

      五、在校內設置、安裝臨時設施,應當報請學校有關部門審批。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擅自使用學校設施。

      六、禁止在學校賭博、酗酒、打架斗毆以及其他干擾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為。

      七、禁止無照人員在校園內經商。設在校園內的商業網點必須在指定地點經營。

      八、禁止閑散人員進入校園。嚴禁外來人員在校內留宿。

      z校園秩序管理補充規定(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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