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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園交通安全管理規定(五篇)

      發布時間:2025-02-12 12:00:03 查看人數:32

      校園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第1篇 校園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校園交通安全管理,維護正常的教學、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創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園生活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長春中醫藥大學校園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出入管理

      第 一 條 所有出入校區的機動車輛一律憑“長春中醫藥大學機動車輛通行證”出入校門。

      第 二 條 外單位機動車輛未經允許一律禁止駛入校區。對確需進入的車輛,必須按長春中醫藥大學門衛管理相關規定,經門衛執勤人員登記后方可進入。

      第 三 條 機動車輛進入校區,應嚴格遵守校園交通安全管理規定,按指定的路線行駛,禁止鳴笛,限速10公里/小時。

      第 四 條 機動車輛出校門,應接受門衛檢查,凡攜帶物品出校門,必須持有由部門、院(系)開出的有效攜物證明,經門衛檢查后方可放行。

      第 五 條 禁止出租車進入校園,特殊原因(接送病人、搬運重物等)需向門衛說明情況,經門衛執勤人員同意后,方可進入校區。

      第 六 條 生活保障用車(送食品、煤、清運垃圾等)在上課時間一般不得出入校園。建筑工程用車進出學校,使用單位須事先與保衛部門聯系,按規定時間、路線行駛,在人流高峰時段,無特殊情況不得進入校園。

      第 七 條 禁止在校區內學習駕駛機動車輛和試車。

      第 八 條 嚴禁無牌照的機動車輛進入校區,嚴禁無駕駛證的人員駕車進入校區或在校區行駛。

      第 九 條 來校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搶險車,不受上述規定限制,門衛應及時將情況報告上級值班人員。

      第二章 停放管理

      第 十 條 校內停車位由保衛處會同后勤管理部門負責在校園內適當區域劃定,并負責檢查。進入校區的機動車輛嚴禁在校園交通主干道、教學、辦公區域停放,車輛必須停放在指定車位。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部門和個人不得隨意占用、挪動交通設施和進行其它妨礙交通的活動,不得破壞交通標志。如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開挖道路時,必須報經學校批準,并報保衛處備案,做到施工時安全措施完善,竣工后及時清除堆積物,以防發生事故。

      第十二條 進入校區的機動車輛,車內物品與車輛安全由車主負責。

      第十三條 駕駛員應嚴格遵守本規定,對不遵守學校規定、無理取鬧、打罵管理人員者,學校將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學校保衛處根據實際需要,可臨時決定校園某區域、路段的交通通行、禁行和其它交通管理措施。

      第三章 事故處理

      第十五條 校園內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相關條款規定,視情況選擇協商解決或報警處理。

      第十六條 保衛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案后,應立即趕赴現場,了解掌握現場基本情況,同時做好現場保護、維護秩序、信息報告等工作,防止出現破壞及現場混亂情況。當事人對保衛部門的工作應予積極配合。

      第十七條 校園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不得逃逸,或者故意偽造、破壞現場、毀滅證據,違者將由有關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章 辦證管理

      第十八條 長春中醫藥大學機動車輛通行證是機動車輛出入校園唯一許可的有效憑證。其類型分為:機動車輛通行證(a證、b證),通行證由保衛處負責辦理,同時對車輛進行督促檢查。

      第十九條 辦證對象包括校內公車、本校職工私車、外部送貨車輛等。學校公車憑車輛所在單位出具的有關證明辦理a證;校內職工私人車輛須憑職工本人工作證和駕駛證、行駛證辦理a證;外來送貨車輛憑購貨方開具的證明辦理b證。

      第二十條 外來務工單位和在校園進行承包經營活動的單位,須持駕駛證、行駛證,經保衛部門按有關規定審查同意后,辦理“長春中醫藥大學機動車輛通行證( b證)”,憑此證出入校區。

      第二十一條 無牌照的機動車輛一律不予辦理校內通行證。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輛通行證只限本車使用,不得轉借他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印制校內通行證。

      第二十三條 長春中醫藥大學機動車輛通行證a證有效期為長期;b證有效期為一年。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學校保衛處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2篇 中學校園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一、教職工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1、學校教職員工應自覺維護校園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道路暢通;

      2、在正常教學時間內,未經學校同意,機動車一律不準進入校園。若因工作需要,也應錯開學生課間時間,在校園內行車時,駕駛員應特別注意安全,慢速行駛,防止撞人、撞物;

      3、非教學時間內,非行使公務的車輛,應事先由有關人員與門衛聯系,做好登記,無特殊情況,未經學校同意,不得進入校園,若確因特殊情況,必須進入,應到門衛處備案并服從校門衛人員的指揮,按指定位置停放,嚴禁亂停亂放。嚴禁在校園內練車、學車。未經允許,出租車和外來摩托車嚴禁進入校園;

      4、騎自行車、電瓶車的教職工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在學生課間活動時間內,應扶車前行;

      (2)不準將車輛停放在樓內或辦公室內。要依次、整齊地擺放在停車場內。不準在車行道、人行道和其它妨礙交通的地點任意停放.

      (二)學生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1、所有中小學學生不得騎摩托車、電瓶車等機動車上下學。未滿十二歲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單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乘坐二輪車和三輪車必須戴安全頭盔。二輪、側三輪車摩托車后座不準附載不滿十二歲的兒童,輕便摩托車不準載人;

      2、學生進入校園內的自行車,必須按學校規定,分別停放到指定的車棚、場地,嚴禁亂停亂放;

      3、車輛進棚必須自行加鎖,整齊停放。車簍內不要存放任何個人用品;

      4、在校園內應推車行走,防止撞人。

      第3篇 校園交通安全管理規定3

      校園交通安全管理規定(三)

      為了進一步加強校園交通安全管理,維護正常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創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園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1、所有出入校園的機動車輛一律憑“邯鄲學院機動車輛通行證”出入校門。

      2、外單位機動車輛未經允許一律禁止入校園,對確需進入的車輛平“校園臨時通行證”方可進入。

      3、禁止出租車進入校園,特殊原因(接送病人、搬運重物等)需向門衛講明情況,經門衛執勤人員同意后,方可進入校園。

      4、嚴禁無牌照的機動車輛進入校園,嚴禁無駕駛執照的人員駕車進入校園。

      5、禁止在校園內學習駕駛機動車輛和試剎車。

      6、生活保障用車(送食品、煤、清運垃圾等),通行時間為7:00以前,晚8:00以后,中午12:00―14:00;建筑工程車進出學校,使用單位事先與保衛部門聯系,按規定時間、路線行駛,在人流高峰時無特殊情況不得進入校園

      7、機動車輛進入校園,應嚴格遵守校園交通安全管理規定,按指定的路線行駛,禁止鳴笛,限速5公里

      第4篇 大學校園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為加強校園交通秩序管理,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保障學校正常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優化育人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sd省高等學校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和《sd大學校園秩序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校門區域交通安全管理

      第一條 進出校園的人員、車輛,必須遵守國家和學校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服從門衛管理,自覺接受查詢。

      第二條 根據學校實際情況,利用校園網平臺,設立機動車門禁及收費管理系統,對機動車進出校園實施驗卡放行制度,依據濟南市關于機動車停車收費的相關規定,對部分進入校園的外來機動車實行收費管理。

      《sd大學校園機動車門禁管理及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 各種車輛進出校門須限速慢行,服從門衛執勤人員指揮和查驗。裝載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車輛,無學校主管部門核發的相關證明、證件,不得進入校園;運送危險物品的車輛經批準進入校園,須按公安處指定的路線行駛。攜帶、運送貴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離開校園的各類車輛,須持有物品所屬單位或物品所有人所在單位開具的有效證明(單位有關人員簽字并加蓋公章),主動接受門衛執勤人員的查驗。

      第四條 校門內、外禁停區域禁止停放任何車輛,禁止任何阻礙校門暢通的行為。

      第二章 校園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條 校園內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各行其道。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本著行人和非機動車優先的原則通行。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將校園內部分道路設為機動車單行道和步行道。

      第六條 校內舉辦大型活動時,學校將根據實際需要,臨時劃定禁行道路和禁止停車區域。全校性大型活動和有重要來賓出席的活動,由學校負責按規定向政府有關部門申報,交通指揮和車輛疏導工作由學校統一組織。各單位、部門舉辦大型活動,應按照規定申報,交通指揮和車輛疏導工作由主辦單位組織。

      第七條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校園道路從事集會、擺攤、打球、做操、跳舞、輪滑等各種影響道路暢通和交通安全的活動。

      第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隨意在校園內道路上方懸掛橫幅。經學校宣傳部批準懸掛的橫幅,橫幅至地面的垂直距離應不低于4米。

      第九條 除主管部門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和隨意增設、拆卸、移動校園內交通標志和交通設施。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礙校園內交通。因校園建設和工作需要,要開挖道路、占用路面,須經學校主管部門(后勤管理處、基建處、公安處等)批準,施工現場須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十一條 校園內各類施工車輛必須按學校有關部門規定的時間和指定的路線出入校園。裝載渣土的車輛必須采取篷蓋措施,以防撒漏、揚塵。

      第三章 校園內車輛和行人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 在校園內駕駛車輛和騎行各種非機動車、電動助力車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規定有關駕(騎)車行駛的各項規定,安全文明駕駛(騎行)車輛。無駕駛證人員不得在校園內駕駛各種機動車輛,不得在校園內學車、練車。國家交通安全法規規定的不允許騎行各種非機動車、電動助力車的人員,不得在校園內騎行各種非機動車、電動助力車。車輛和行人在校園內應按交通標志指示通行,遇有交通管理人員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各類車輛在校園內減速慢行,禁止鳴笛。

      第十三條 駛入校園的各類機動和電動車輛須具有完備的行駛手續,車況正常、車容整潔、安全性能良好。

      第十四條 各類殘疾人乘用車,駕駛、騎行或推行者應注意交通安全,謹慎慢行。學齡前兒童、耳目殘疾、行走障礙和精神病患者,在校園內行走須有監護人或監護人委托的人以及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扶持、帶領。

      第十五條 各類車輛在校園內應按照停車指示標志停放,遇有交通管理人員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管理人員的指揮停放。對在有禁停標志區域停放并影響交通的各類車輛,學校交通管理部門將采取記錄違章、貼條警告、鎖車告誡、清障拖車等教育、管理措施。教育無效者,將由地方公安交警部門采取取證處罰、清障拖車等強制措施,由此發生的費用和造成的損失,由違規駕駛員(騎乘人)本人負責。

      第十六條 車輛駕駛員(騎乘人)應注意車輛安全,為車輛配置防盜鎖具等裝備。車輛停放時應及時落鎖,關閉車門、車窗,勿在車內放置貴重物品。

      第十七條 在校園內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員(騎乘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員(騎乘人)應當立即進行救助,并迅速向交警部門和120急救中心報警,同時向學校公安處報告。因搶救受傷人員而變動現場的,應標明位置。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實清楚,當事人對事故責任無爭議的,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進行協商處理,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規定中的'校園',不含有專設進出通道的教職工宿舍區。

      本規定中的'機動車',專指汽車。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人員和校內單位,學校將按照相關規定作出違章記錄和給予相應處理;對經勸告、制止仍不改正的,由公安、司法機關根據情節依法處理;觸犯法律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二十條 威海分校、各附屬醫院和教職工宿舍區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有關條文由學校公安處負責解釋。2023年9月25日公布實施的《sd大學校園交通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第5篇 s大學校園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為加強校園交通秩序管理,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保障學校正常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優化育人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sd省高等學校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和《sd大學校園秩序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校門區域交通安全管理

      第一條 進出校園的人員、車輛,必須遵守國家和學校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服從門衛管理,自覺接受查詢。

      第二條 根據學校實際情況,利用校園網平臺,設立機動車門禁及收費管理系統,對機動車進出校園實施驗卡放行制度,依據濟南市關于機動車停車收費的相關規定,對部分進入校園的外來機動車實行收費管理。

      《sd大學校園機動車門禁管理及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 各種車輛進出校門須限速慢行,服從門衛執勤人員指揮和查驗。裝載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車輛,無學校主管部門核發的相關證明、證件,不得進入校園;運送危險物品的車輛經批準進入校園,須按公安處指定的路線行駛。攜帶、運送貴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離開校園的各類車輛,須持有物品所屬單位或物品所有人所在單位開具的有效證明(單位有關人員簽字并加蓋公章),主動接受門衛執勤人員的查驗。

      第四條 校門內、外禁停區域禁止停放任何車輛,禁止任何阻礙校門暢通的行為。

      第二章 校園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條 校園內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各行其道。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本著行人和非機動車優先的原則通行。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將校園內部分道路設為機動車單行道和步行道。

      第六條 校內舉辦大型活動時,學校將根據實際需要,臨時劃定禁行道路和禁止停車區域。全校性大型活動和有重要來賓出席的活動,由學校負責按規定向政府有關部門申報,交通指揮和車輛疏導工作由學校統一組織。各單位、部門舉辦大型活動,應按照規定申報,交通指揮和車輛疏導工作由主辦單位組織。

      第七條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校園道路從事*、擺攤、打球、做操、跳舞、輪滑等各種影響道路暢通和交通安全的活動。

      第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隨意在校園內道路上方懸掛橫幅。經學校宣傳部批準懸掛的橫幅,橫幅至地面的垂直距離應不低于4米。

      第九條 除主管部門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和隨意增設、拆卸、移動校園內交通標志和交通設施。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礙校園內交通。因校園建設和工作需要,要開挖道路、占用路面,須經學校主管部門(后勤管理處、基建處、公安處等)批準,施工現場須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十一條 校園內各類施工車輛必須按學校有關部門規定的時間和指定的路線出入校園。裝載渣土的車輛必須采取篷蓋措施,以防撒漏、揚塵。

      第三章 校園內車輛和行人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 在校園內駕駛車輛和騎行各種非機動車、電動助力車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規定有關駕(騎)車行駛的各項規定,安全文明駕駛(騎行)車輛。無駕駛證人員不得在校園內駕駛各種機動車輛,不得在校園內學車、練車。國家交通安全法規規定的不允許騎行各種非機動車、電動助力車的人員,不得在校園內騎行各種非機動車、電動助力車。車輛和行人在校園內應按交通標志指示通行,遇有交通管理人員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各類車輛在校園內減速慢行,禁止鳴笛。

      第十三條 駛入校園的各類機動和電動車輛須具有完備的行駛手續,車況正常、車容整潔、安全性能良好。

      第十四條 各類殘疾人乘用車,駕駛、騎行或推行者應注意交通安全,謹慎慢行。學齡前兒童、耳目殘疾、行走障礙和精神病患者,在校園內行走須有監護人或監護人委托的人以及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扶持、帶領。

      第十五條 各類車輛在校園內應按照停車指示標志停放,遇有交通管理人員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管理人員的指揮停放。對在有禁停標志區域停放并影響交通的各類車輛,學校交通管理部門將采取記錄違章、貼條警告、鎖車告誡、清障拖車等教育、管理措施。教育無效者,將由地方公安交警部門采取取證處罰、清障拖車等強制措施,由此發生的費用和造成的損失,由違規駕駛員(騎乘人)本人負責。

      第十六條 車輛駕駛員(騎乘人)應注意車輛安全,為車輛配置防盜鎖具等裝備。車輛停放時應及時落鎖,關閉車門、車窗,勿在車內放置貴重物品。

      第十七條 在校園內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員(騎乘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員(騎乘人)應當立即進行救助,并迅速向交警部門和120急救中心報警,同時向學校公安處報告。因搶救受傷人員而變動現場的,應標明位置。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實清楚,當事人對事故責任無爭議的,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進行協商處理,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規定中的'校園',不含有專設進出通道的教職工宿舍區。

      本規定中的'機動車',專指汽車。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人員和校內單位,學校將按照相關規定作出違章記錄和給予相應處理;對經勸告、制止仍不改正的,由公安、司法機關根據情節依法處理;觸犯法律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二十條 威海分校、各附屬醫院和教職工宿舍區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有關條文由學校公安處負責解釋。2023年9月25日公布實施的《sd大學校園交通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校園交通安全管理規定(五篇)

      為進一步加強校園交通安全管理,維護正常的教學、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創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園生活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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