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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區車輛管理規定-6(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5-02-10 07:00:03 查看人數:17

      小區車輛管理規定-6

      第1篇 小區車輛管理規定-6

      物業小區車輛管理規定6

      1.進入小區的車輛,應自覺服從管理人員的指揮和管理,減速慢行(時速不得超15公里),禁止鳴號,謹慎駕駛。

      2.外來機動車輛(執行任務的公安、消防、救護車除外)未經許可,不得進入本小區,進入小區的車輛,須按照規定交納有關費用。

      3.禁止裝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或有污染性物品的車輛和2、5噸以上貨車進入小區。

      4.進出小區的車輛應遵守本規定,若損壞公共設施設備、道路或他人財物,須照價賠償,否則,管理處有權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

      第2篇 小區車輛管理規定19

      小區車輛管理規定(十九)

      車輛停放是社區文明的重要體現,小區管理處應向業主(住戶)做好宣傳工作,共同勸阻、制止亂停放現象的發生。自覺到指定停車泊位停車。

      一、機動車管理

      1.對居住小區的業主(住戶)和單位的車輛進行詳細的登記,并建立車輛檔案(車輛型號、車牌號碼、顏色),對已登記備案的車輛發給小區出入通行證。

      2.為業主臨時停車提供方便,小區設地面停車場,并采取按月收費辦法。

      3.長期使用停車泊位的業主(住戶)和單位,可到管理處辦理停車泊位租賃手續。

      4.對業主(住戶)所有的或已租賃的泊位,小區負責做出相應標志,阻止其它車輛占用此車位,確保車主停車方便。

      5.各種車輛不得在小區道路上隨意停放,臨時進入小區的機動車應在指定地點停放,嚴禁車輛在道路交叉口停放。

      6.停放在停車場的所有車輛,車主必須關好車門、車窗,治安巡邏員如發現車輛門窗未關好應及時通知車主,防止車內物品丟失。

      7.停車場只提供場地(車位有償使用),不負責車輛的保管,如車輛丟失或損壞,停車場不負責賠償。

      8.車輛進入小區應減速慢行,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小區限速標志的規定,出入大門時遇對面行來車輛,應做到先出后進。

      9.小區內道路及停車場不準學習駕駛機動車,嚴禁試車和隨意鳴喇叭。

      10.小區駛出的非業主車輛,攜較貴重或大量物品時,小區大門崗有權檢查車輛并要求其做出說明。

      11.外來車輛進入小區,應做好詢問、登記工作,在必要時,應和業主(住戶)取得聯系,獲得業主(住戶)同意后,方可放行,并引導停放在臨時泊位。

      12.對進入小區的出租車同樣實行計時卡出入,夜間22:00以后,謝絕出租車進入小區。

      13.對外來人員乘坐的出租車應謝絕入內。

      14.對進入小區的車輛應維持一定的清潔度,保證不污染道路,5噸以上大型機動車未經小區管理處許可,不得進入小區。車輛停放必須服從保安員指揮,注意前后、左右車輛的安全,不得停放在綠化帶上。

      15.對在地下車庫的私家車入庫時必須停在私家泊位或庫房內,不得占用他人泊位,不得停在車庫門口或通道上。裝載裝修材料的車輛進入小區,應停在規定場地裝卸材料,不得影響小區交通,裝載裝修材料的車輛駛離小區還需出示業主的書面證明,方可駛離,保安員應記錄該車的駛離時間。

      16.對所有進出小區的車輛都應實行憑車輛出入卡進出,門崗需在卡上寫清車輛進出的時間、車牌號碼及門崗保安的姓名或工號,并在值班記錄上做好外來車輛的登記工作。

      17.各小區應妥善保管好在使用中的車輛出入卡,必須保證有量可查,不能有流失現象發生。

      二、摩托車、自行車管理

      1.小區如設有停車棚,應作好明顯標記。存放車輛的業主(住戶)必須按規定有序地停放車輛。

      2.自行車出入小區大門時須下車推行。

      3.外來人員的摩托車和自行車原則上不得進入小區,一律停放在小區外規定的位置。

      4.小區治安巡邏員要認真履行職責,發現車輛停放不整齊要及時整理。

      5.業主自行車不得停放在單元樓道內,或非機動車庫的過道上。

      第3篇 物業小區車輛管理規定辦法

      物業小區車輛管理制度【1】

      管理處負責業主(住房)的車輛管理,小區車輛行駛停放,管理處經理負責協調指導停車場(庫)的管理工作,車管安防員負責車輛的存放、保管、放行等具體管理。

      1.對進入停車場車輛的管理規定

      ①進入停車場的車輛須具備一切有效證件,包括行駛證或待辦理證明、保險單等,車輛號牌應與行駛證相符,待辦車輛應與待辦證明相符。

      ②進入停車場的司機,須按進出場各種程序辦理停車手續,并按指定的車位停放。

      ③車輛停放后,司機須配合安防員做好車輛的檢查記錄,并鎖好車門窗,帶走貴重物品,安防員沒有幫司機保管物品的義務。

      ④進場車輛嚴禁在場內加油、修車、試剎車,禁止任何人在場內學習駕駛車輛。

      ⑤進場車輛和司機要保持場內清潔,禁止在場內亂丟垃圾與棄置廢雜物,禁止在場內吸煙。⑥進場司機必須遵守安全防火規定,嚴禁載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的車輛進入停車場。

      ⑦禁止超過停車場限高規定的車輛、集裝箱車以及漏油、漏水車輛進入停車場。

      ⑧進場車輛如不服從安防員指揮,造成本身車輛受損時,后果自負。

      2.小區(大廈)交通車輛行駛停放管理規定

      ①遵守交通管理規定,愛護小區的道路,公用設施,不亂停放車輛。

      ②車輛不準在小區內長期停放,臨時停放按《車輛保管統一收費標準》繳費。

      ③小區內車輛行駛停放服從管理人員指揮,注意前后左右車輛安全,在指定位置停放。

      ④停放好車輛后,必須鎖好車門,調好防盜系統至警備狀態,車內貴重物品隨身帶走。

      ⑤機動車輛在本區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5km/h,嚴禁超車。

      ⑥機動車輛在小區內禁止鳴號。

      ⑦不準在小區任何場所試車、修車、練車。

      ⑧不準輾壓綠化草地,損壞路牌和各類標識,不準損壞路面及公用設施。

      ⑨不準在人行道、車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車輛,機動車輛只能在停車場、庫或道路上劃線停車位內停放,非機動車必須停放在自行車棚或保管站。

      ⑩除執行任務的車輛(消防車、警車、救護車)外,其他車輛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3.停車場(庫)管理規定

      ①停車場24h值班,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和崗位職責。

      ②停車場(庫)內按消防要求設置消防栓,配備滅火器,定期檢查,由車庫崗負責管理使用。

      ③在停車場(庫)和小區車行道路須做好行車線、停車位(分固定和臨時)、禁停、轉彎、減速、消防通道等標識,并在主要車行道轉彎處安裝凸面鏡。

      ④在停車場(庫)出入口處設置垃圾桶(箱),在小區必要位置設路障和防護欄。

      ⑤機動車進場(庫)時應服從安防員指揮,遵守停車場(庫)管理規定,履行機動車進出車場(庫)有關手續,按規定繳納保管費。

      ⑥集裝箱車、2.5t以上的貨車(搬家車除外)、40座位以上的客車、拖拉機、工程車,以及運載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車輛不準進入小區。

      ⑦不損壞停車場(庫)消防、通信、電器、供水等場地設施。

      ⑧保持場(庫)內清潔,不得將車上的雜物和垃圾丟在地上,有漏油、漏水時,車主應立即處理。

      ⑨禁止在停車場(庫)內洗車(固定洗車臺除外)、修車、試車、練車。

      住宅小區車輛管理辦法【2】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小區機動車的停放與行駛,維護小區環境,保障小區內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機動車停放管理暫行規定>和<浦東新區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機動車停放收費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小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由金橋灣清水苑小區(以下簡稱:小區)業主大會討論通過,委托小區物業公司組織實施。

      物業公司對車輛的管理是履行<物業管理合同>,小區內所有車輛使用人應接受物業公司車輛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車管員)的行駛管理與停放引導。

      第三條小區車位實行有償使用,車輛使用人在小區泊車應交納停車費。小區車輛管理制度。停車費收入歸小區全體業主共有。物業公司應有專人進行停車費管理,公開賬目,并定期結算與公示收支情況。根據維修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停車費收入在扣除車輛管理成本和業主大會授權使用的費用后的結余部分納入小區維修基金賬戶,每年一次分攤到業主賬戶。欠繳或侵占停車費是損害全體業主利益的行為。

      第四條將小區業主共有的停車位供車輛使用人停車的行為關系,不含有對車輛保管的義務與責任。提供良好的停車條件,營造有序的活動場所是小區各方共同努力的目標。

      車輛進出管理

      第五條小區安裝停車場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實行車輛智能化管理。小區車輛管理制度。所有車輛進出小區必須持清水苑小區車輛ic卡(以下簡稱:ic卡)刷卡通行。車輛在通過大門道閘時必須一車一桿逐一進出,不得尾隨前車沖卡。

      第六條ic卡分為月卡、充值卡和臨時卡三種。實行一車一卡制。ic卡不得轉讓或一卡多車。車卡不一致的車輛不準進出小區。

      第七條月卡僅限小區居民及小區內單位工作人員持有,申辦車位登記手續時領取,在有效期內使用。

      第八條實行來訪車輛登記制度。來訪車輛應登記后領取臨時卡,刷卡進入。駛離時在小區出口處驗卡后交卡付費。小區居民和單位也可以選擇使用充值卡,以免每次現金繳費驗卡和進入登記的麻煩。固定車位車主不得使用充值卡。來訪車輛當天再次進出小區憑繳費收據免繳費。

      第九條前來小區執行公務的警車等車輛后出入小區可免繳費。

      第十條領取月卡和充值卡需繳押金20元,無卡或ic卡遺失、超期和損壞的車輛無法進出小區,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ic卡遺失、損壞應支付損失費30元。

      第十一條非小區居民接送幼兒園入托幼兒的車輛不能進入小區。各類大中型車輛,裝載有毒、易爆易燃等物品的車輛不經允許禁止進入小區。

      第十二條小區車位滿位,車管員應及時告示并拒絕其他外來車輛進入小區。

      車輛行駛管理

      第十三條小區主干道實行單向行駛。長島路北大門為進口,只進不出;臺兒莊路西大門為出口,只出不進。司機必須依照交通標識的指示路線行駛,不得逆向而行。

      第十四條為了保持小區的安寧,小區內車輛不準鳴喇叭;晚間行車禁止使用遠光燈;小區道路上不得試剎車、練習駕車、修理或清洗車輛等。

      第十五條進出小區內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5公里。

      車輛停放管理

      第十六條車位的設置。停車位分為固定車位與臨時車位二種,統一編號。固定車位標有車牌號,供小區居民和單位工作人員停車。臨時車位無車牌號標志,主要供外來車輛停車。

      第十七條車輛的停放。小區車輛必須停放在指定的固定車位或臨時停車位內。未經車管員同意,來訪車輛不得占用固定車位。車位內不得停放自行車、電動車或堆放其他物品。

      第十八條車位的申請。無欠費記錄的車輛使有人,小區居民可持房產證或房屋租賃合同、車輛行駛證或購車發票等到物業公司辦理固定車位申請登記手續;小區內單位工作人員持工作證或單位證明、車輛行駛證或購車發票辦理固定車位申請登記手續。

      按登記先后順序,先到先得原則安排車位。每套住宅居民只能擁有一個固定車位。對確需第二個固定車位的居民戶,經批準后可以申請登記,按第二個固定車位的停車費標準繳費。但無車位居民應優先考慮。

      第十九條車位的登記。車位申請確認后,車位使用人應及時辦理登記手續:簽訂車輛停放協議,繳費,領取停車證(置于車輛擋風玻璃右側內)與ic卡。手續辦理不完備不能領取停車證與ic卡,也不得使用固定車位。

      第二十條車位的變更。變更固定車位使用人僅限本戶居住人,經物業公司同意后并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車位的退還。車位為全體業主的共有資源,業主產權轉讓、租賃戶更變等,應及時到管理處辦理退還手續,不得擅自轉讓車位。一旦發現,將收回原使用車位并取消雙方車位申請資格。車位退還后如再次申請須另行申請登記。

      第4篇 住宅小區車輛管理規定

      住宅小區車輛管理規定(詳細版)

      **園物業管理處通字(2007)058號

      尊敬的**園業主/住戶:

      1.目的

      為維護小區的交通秩序,保障小區機動車輛安全,規范車庫管理,保障車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便于銷售及租賃工作并維護其正常使用功能。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園小區

      3.職責

      3.1項目經理負責組織車庫的驗收及車位情況的審核,負責車輛管理工作的全面指導、檢查。

      3.2工程部負責對車庫的各項設施維護管理。

      3.3物業部負責對已購車位的手續辦理、租賃管理及臺帳整理的各項工作。

      3.4保安保潔部經理負責車輛管理工作的具體組織、落實、培訓。

      3.5保安員負責車輛安全管理工作的具體實施。

      4.方法和過程控制

      4.1管理內容

      4.1.1對車位使用情況有詳細的記錄。

      4.1.2每周不少于一次對車位進行巡查。

      4.1.3記錄巡查結果

      4.1.4發現問題通過前臺與相關責任部門協調解決。

      4.1.5辦理停車手續。

      4.2已購車位的辦理

      4.2.1客戶持購買車位的車位分配單到物業部辦理車位入住手續。

      4.2.2由車輛管理員與客戶簽訂停車管理協議(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留存一份),對客戶的房號、姓名、聯系電話、車位號、車型、車牌號在《車庫信息資料表》上進行詳細的記錄,要求做到一戶一檔。

      4.2.3車輛管理員在與客戶簽訂完協議后指引客戶到收費處繳納停車管理費用。

      4.2.4入住手續辦完后車輛管理員須為客戶辦理車證發放手續(車證上需證明有效日期、車位號、車牌號),堅持做到一證一車一位。

      4.2.5車證發放手續的辦理:車輛管理員在客戶繳納停車管理費用的時候須在臺帳處領取新車證并在《車證信息記錄表》登記(按車證編號、車位號、房號、姓名、

      使用期限、車型、車牌號、性質、舊證、經辦人、收費金額、收費人、辦理日期的順序添寫),要求發出新證前將舊證收回,因業主丟失的須由業主書面聲明后方可

      發放新證。

      4.2.6車輛管理員在核準客戶的手續辦完并繳清費用后向客戶發放車位鎖鑰匙,要求在領用表上簽字。

      4.2.7車輛管理員須帶客戶到車位現場,明確車位位置及試用車位鎖,如客戶不能到現場的可按照客戶要求,代為打開車位鎖并電話告知。

      4.2.7對于已經辦理車位入住手續的客戶,二次辦理時按4.2.3,4.2.4和4.2.5的辦法操作。

      4.3租賃車位的辦理

      4.3.1客戶根據所需情況選擇欲租車位(客戶到車輛管理員處提出租車位意向后,車輛管理員在核對客戶的身份后通過車位圖及車庫的實際情況讓客戶確定欲租車位)。

      4.3.2車輛管理員須提醒客戶每次至少繳納三月以上的車位租金及停車管理費用。

      4.3.3對客戶的房號、姓名、聯系電話、車位號、車型、車牌號核實后在《車庫信息資料表》上進行詳細的記錄。在登記完成后按4.2.3,4.2.4和4.2.5的辦法操作。

      4.3.5車輛管理員在核準客戶的手續辦完并繳清費用后帶客戶到車位現場,明確位置及開啟車位鎖。如客戶不能到現場的可按照客戶要求,代為打開車位鎖并電話告知。

      4.4園區車輛管理

      4.4.1進出園區的車輛一律憑《車輛出入證》及車輛管理卡通行(摩托車嚴禁進入園區)。

      4.4.2園區地面嚴禁停放機動車輛,如因特殊需要停放,停放時間不得超過15分鐘。

      4.4.3外部車輛原則上不得進入園區,如因特殊需要進入園區須停放在所訪樓宇前,且停放時間不得超過15分鐘及影響其他車輛的通行。外部車輛嚴禁在園區內過夜停放。如有特殊情況需在小區過夜停放的,請將車輛停放到幼兒園臨時停車庫內。(收費價格:每小時兩元)

      4.4.4出租車未經允許不得駛入園區內載客,并且不能停在小區出入口阻礙交通。

      4.4.5車輛進入時,小區出入口崗要詳實填寫《車輛出入登記表》并發放《車輛管理卡》后方可予以放行(有車證車輛在核對并登記后放行,無需發放《車輛管理卡》。門崗須引導訪客去臨時停車庫,有特殊情況時做必要登記后,發放《車輛管理卡》放行)。

      4.4.6小區內行駛要限速5公里/小時,不得大鳴喇叭及亂停亂放。

      4.4.7園區道路兩側均有明顯標識,馳入車輛必須按交通標識行駛,按照保安員要求停放。

      4.4.8小區內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處理可參見《園區交通意外事件處理預案》。

      4.4.9公安,消防,救護,工程搶險等國家機關部門到小區工作的車輛,經認真核實后可直接通行。

      4.4.10小區內不得維修故障車,若因需要就地維修,維修完后應提醒車主清理周圍環境,要求做到場清地清。

      4.4.11停放車輛如出現漏、滴油情況,保安員應立即通知車主清理;若通知不到住戶,應立即與值班室聯系協助通知車主,值班室在聯系中出現麻煩和資料不全時通過客服前臺與車輛管理員取得聯系協調解決此事。事畢后保安員告知客服前臺聯系保潔員進行清理并將處理結果向當值班長匯報。

      4.4.12保安員要制止在小區道路內進行試剎車或練習駕駛的行為。

      4.4.13因車主原因造成小區內公共設施、設備損壞時保護好現場并立即上報當值班長,并經維修專業人員確定損失金額后,根據損壞情況與車主明確責任,賠償損失。

      4.4.14當車輛行近出入口崗時,出入口保安員應示意車輛減速慢行,手續完善后,示意車輛駛離,并及時在《車輛出入登記表》中登記。

      4.4.15載物車輛外出應辦理《物資放行登記》,經完善全部手續合格后方可離開,拒不辦理的嚴禁放行。

      4.4.16進出車輛必須檢查一輛放行一輛,嚴禁車輛尾隨進出小區和在未辦理手續前將道閘打開,以免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或導致沖崗事故發生。

      4.4.17車流量高峰期應增加崗位人員,加快車輛流通速度,防止大量車輛滯留,并做好標識。

      4.4.18無《車輛管理卡》的車輛駛出園區時,應在詢問后與相關的崗位取得聯系。情況核準后要求車主出示行駛證、身份證、駕駛證等有效證件,并進行人、車、證的核實,在《車輛出入登記表》上登記、車主簽名后方可放行。異常情況應立即報告保安保潔部或上級主管處理。

      5.質量記錄和表格

      crlm-hq-fw-04-f1 《車證信息記錄表》

      crlm-hq-fw-04-f2 《車位檔案表》

      crlm-hq-fw-04-f3 《車庫信息資料表》

      **園物業管理處

      第5篇 嘉豪小區車輛管理規定

      嘉園小區車輛管理規定

      尊敬的z嘉園業主/住戶:

      1.目的

      為維護小區的交通秩序,保障小區機動車輛安全,規范車庫管理,保障車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便于銷售及租賃工作并維護其正常使用功能。

      2.適用范圍

      適用于z嘉園小區

      3.職責

      3.1 項目經理負責組織車庫的驗收及車位情況的審核,負責車輛管理工作的全面指導、檢查。

      3.2工程部負責對車庫的各項設施維護管理。

      3.3物業部負責對已購車位的手續辦理、租賃管理及臺帳整理的各項工作。

      3.4保安保潔部經理負責車輛管理工作的具體組織、落實、培訓。

      3.5保安員負責車輛安全管理工作的具體實施。

      4.方法和過程控制

      4.1管理內容

      4.1.1對車位使用情況有詳細的記錄。

      4.1.2每周不少于一次對車位進行巡查。

      4.1.3記錄巡查結果

      4.1.4發現問題通過前臺與相關責任部門協調解決。

      4.1.5辦理停車手續。

      4.2已購車位的辦理

      4.2.1客戶持購買車位的車位分配單到物業部辦理車位入住手續。

      4.2.2由車輛管理員與客戶簽訂停車管理協議(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留存一份),對客戶的房號、姓名、聯系電話、車位號、車型、車牌號在《車庫信息資料表》上進行詳細的記錄,要求做到一戶一檔。

      4.2.3車輛管理員在與客戶簽訂完協議后指引客戶到收費處繳納停車管理費用。

      4.2.4 入住手續辦完后車輛管理員須為客戶辦理車證發放手續(車證上需證明有效日期、車位號、車牌號),堅持做到一證一車一位。

      4.2.5車證發放手續的辦理:車輛管理員在客戶繳納停車管理費用的時候須在臺帳處領取新車證并在《車證信息記錄表》登記(按車證編號、車位號、房號、姓名、

      使用期限、車型、車牌號、性質、舊證、經辦人、收費金額、收費人、辦理日期的順序添寫),要求發出新證前將舊證收回,因業主丟失的須由業主書面聲明后方可發放新證。

      4.2.6車輛管理員在核準客戶的手續辦完并繳清費用后向客戶發放車位鎖鑰匙,要求在領用表上簽字。

      4.2.7車輛管理員須帶客戶到車位現場,明確車位位置及試用車位鎖,如客戶不能到現場的可按照客戶要求,代為打開車位鎖并電話告知。

      4.2.7對于已經辦理車位入住手續的客戶,二次辦理時按4.2.3,4.2.4和4.2.5的辦法操作。

      4.3租賃車位的辦理

      4.3.1客戶根據所需情況選擇欲租車位(客戶到車輛管理員處提出租車位意向后,車輛管理員在核對客戶的身份后通過車位圖及車庫的實際情況讓客戶確定欲租車位)。

      4.3.2車輛管理員須提醒客戶每次至少繳納三月以上的車位租金及停車管理費用。

      4.3.3對客戶的房號、姓名、聯系電話、車位號、車型、車牌號核實后在《車庫信息資料表》上進行詳細的記錄。在登記完成后按4.2.3,4.2.4和4.2.5的辦法操作。

      4.3.5車輛管理員在核準客戶的手續辦完并繳清費用后帶客戶到車位現場,明確位置及開啟車位鎖。如客戶不能到現場的可按照客戶要求,代為打開車位鎖并電話告知。

      4.4園區車輛管理

      4.4.1進出園區的車輛一律憑《車輛出入證》及車輛管理卡通行(摩托車嚴禁進入園區)。

      4.4.2園區地面嚴禁停放機動車輛,如因特殊需要停放,停放時間不得超過15分鐘。

      4.4.3外部車輛原則上不得進入園區,如因特殊需要進入園區須停放在所訪樓宇前,且停放時間不得超過15分鐘及影響其他車輛的通行。外部車輛嚴禁在園區內過夜停放。如有特殊情況需在小區過夜停放的,請將車輛停放到幼兒園臨時停車庫內。(收費價格:每小時兩元)

      4.4.4出租車未經允許不得駛入園區內載客,并且不能停在小區出入口阻礙交通。

      4.4.5車輛進入時,小區出入口崗要詳實填寫《車輛出入登記表》并發放《車輛管理卡》后方可予以放行(有車證車輛在核對并登記后放行,無需發放《車輛管理卡》。門崗須引導訪客去臨時停車庫,有特殊情況時做必要登記后,發放《車輛管理卡》放行)。

      4.4.6小區內行駛要限速5公里/小時,不得大鳴喇叭及亂停亂放。

      4.4.7園區道路兩側均有明顯標識,馳入車輛必須按交通標識行駛,按照保安員要求停放。

      4.4.8小區內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處理可參見《園區交通意外事件處理預案》。

      4.4.9公安,消防,救護,工程搶險等國家機關部門到小區工作的車輛,經認真核實后可直接通行。

      4.4.10小區內不得維修故障車,若因需要就地維修,維修完后應提醒車主清理周圍環境,要求做到場清地清。

      4.4.11停放車輛如出現漏、滴油情況,保安員應立即通知車主清理;若通知不到住戶,應立即與值班室聯系協助通知車主,值班室在聯系中出現麻煩和資料不全時通過客服前臺與車輛管理員取得聯系協調解決此事。事畢后保安員告知客服前臺聯系保潔員進行清理并將處理結果向當值班長匯報。

      4.4.12保安員要制止在小區道路內進行試剎車或練習駕駛的行為。

      4.4.13因車主原因造成小區內公共設施、設備損壞時保護好現場并立即上報當值班長,并經維修專業人員確定損失金額后,根據損壞情況與車主明確責任,賠償損失。

      4.4.14當車輛行近出入口崗時,出入口保安員應示意車輛減速慢行,手續完善后,示意車輛駛離,并及時在《車輛出入登記表》中登記。

      4.4.15載物車輛外出應辦理《物資放行登記》,經完善全部手續合格后方可離開,拒不辦理的嚴禁放行。

      4.4.16進出車輛必須檢查一輛放行一輛,嚴禁車輛尾隨進出小區和在未辦理手續前將道閘打開,以免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或導致沖崗事故發生。

      4.4.17車流量高峰期應增加崗位人員,加快車輛流通速度,防止大量車輛滯留,并做好標識。

      4.4.18無《車輛管理卡》的車輛駛出園區時,應在詢問后與相關的崗位取得聯系。情況核準后要求車主出示行駛證、身份證、駕駛證等有效證件,并進行人、車、證的核實,在《車輛出入登記表》上登記、車主簽名后方可放行。異常情況應立即報告保安保潔部或上級主管處理。

      5.質量記錄和表格

      《車證信息記錄表》

      《車位檔案表》

      《車庫信息

      資料表》

      此通知長期有效

      z嘉園物業管理處

      第6篇 住宅小區車輛停放管理規定

      為了物業管理區的寧靜與安全,規范轄區內的車輛停放,為業主提供高效而且安全的服務,保障車輛停放有序,交通順暢,避免車輛丟失事故的發生,根據轄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1 本中心負責轄區內交通管制和機動車輛及單車的停放管理工作。所有車主在物業管理區內均要按照中心規定的有關場地、路線和時間行駛以及停放,并繳納相應的停放費用。車場管理員要具備敬業精神和高度的責任心、紀律觀念,盡職盡責,做好巡視記錄和交接班記錄,嚴禁擅自離崗;文明執勤,認真檢查,熱情服務,及時指揮車輛停放,維持場內秩序。

      2 機動車輛停放場地將采用24小時值班并做好記錄,嚴格按消防規定配備消防設備和器材。

      3 停放場內保持清潔衛生,無關人員不準隨意進入。不得在場內擺買、會客、喝酒、睡覺或喧嘩、吵鬧和長時間聊天等。禁止裝截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險品的車輛停放。

      4 車輛進入停放場,必須服從管理員的指揮和安排,征得管理員同意后方可進入;車輛進出要注意前后左右車輛的距離,不得對其他車輛的進出和其他車位的使用造成阻礙;車場管理員應認真核查車型、車牌號和車輛有無上鎖或外部破損等異常情況,發現問題應及時通知車主并作好登記。

      5 所有在停放場固定車位存放的機動車輛都必須向中心提供保險公司保險證明(如全車盜搶險、無過失責任險等)和行駛證等有關證件(交復印件),填寫《車位租用登記表》,否則一切責任有車主承擔。

      6 固定車位的機動車輛必須在指定的專用車位停放,臨時車輛按管理員指定位置停放。車主要帶走車上所放置的物品,并鎖好車鎖、車門和車窗,否則責任自負。

      7 進入車場時嚴禁攜帶或裝載易燃物品和危險品(如煙花、爆竹、汽油、酒精、香蕉水、炸藥、雷管等),禁止在車場內吸煙,以確保車場安全。

      8 車主要愛護停放場內的消防、供水、供電、通訊等一切專用設備和公用設施。不慎損壞時需按價賠償,若造成嚴重事故者,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9 車主要嚴格按照中心規定的停放費標準,按時繳交。憑統一規定的收費票據發放出b入卡,憑卡進出,否則車輛不予進入停放場,超過 月欠繳停放費者將取消原固定車位,臨時停車者由車場管理員指引停放位置,發放臨時出入卡,并根據停車時間按規定繳交停放費。

      10 若車主不慎丟失出入卡,應立即通知停放場管理員,車主應提供有關資料經核實后繳交成本費由中心補發出入卡。

      11 若機車車輛在停放場內停放后被損壞者,原則上由損壞雙方協商解決,嚴重者可向保險公司索賠,當班管理員與物業管理中心共同協助調查處理。

      12 所有停放車輛必須在當日23時30分之前進入停車場。停放在大門之外產生的一切后果有車主承擔。

      第7篇 小區車輛管理規定

      小區公共管理制度:車輛管理規定

      ●為維護園區的交通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據交通法規和結合本園區情況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合各類車輛。

      ●所有外來車輛,未經許可不得進入園區,車輛不整潔和畜力車不準進入園區。

      ●進入園區車輛需遵守交通標志低速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以上。

      ●嚴禁在人行道上行駛和停放車輛。

      ●進入園區的車輛必須按物業公司指定的車位停放,停車計費標準按政府指導價執行。

      ●凡業主要求長期停放車輛,可向本公司申辦月卡或年度卡,申辦月卡的業主必須于指定時間內親臨管理處辦理下月月卡。

      ●本公司提供停放場地,收取車輛停車費,并對車輛停放秩序進行管理。因小區存在的特殊性,故車輛出入小區,本公司采取認卡放行制度,凡一切由于車主車卡遺失或因自己的過失造成車輛丟失、損壞或在車內存放的物品丟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車輛不準在園區內鳴喇叭。

      ●不準擅自在園區內洗車、修車和清掃車上的雜物于地面。

      ●嚴禁在園區內任何場所試車、練車。

      ●凡進入園區的車輛要自覺維護園區的道路、綠化草坪、花樹及公共配套設施,如有損壞,需照價賠償。

      ●禁止運載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車輛進入本園區,有特殊原因需征得公司允許方可進入。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交通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8篇 小區車輛交通管理規定-5

      小區車輛交通管理規定(五)

      為了維護小區的居住環境,保障車輛安全通行、有序停放,特做出如下規定:

      一、凡進入本小區內的一切車輛,必須服從管理人員的統一指揮和管理。

      二、車輛出入實行憑卡通行制:

      1、凡經管理處認可在本小區出入的機動車輛,一律由保安部門衛發放“通行出入卡”。

      2、門衛保安人員對車輛管理認卡不認人,無卡不放行。車輛進入時發卡,駛出時收卡。

      3、若車主丟失“車輛出入卡”,應及時到保安部、門衛報告備案,否則,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車主自行負責。

      4、禁止的士、摩的、貨車或裝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污染的車輛進入小區。

      三、凡進入小區的車輛,必須遵守交通規則,按交通標志行駛、停放。并應嚴格遵守:一看,二慢,三通過,速度不得超過15公里/小時,嚴禁在小區鳴喇叭。

      四、凡進入小區的車輛應愛護道路、公用設施設備和綠化,如有損壞,照價賠償。

      五、小區按小車、摩托車、自行車分類設有車庫、停車位、停車棚,小區車輛必須按分類車位整齊停放。對隨意亂停亂放車輛將作無主車輛處理。

      六、小區車輛停放,應按規定到管理處辦理相關手續,繳納車位費、車輛停放服務費等費用,臨時停車直接在門衛處辦理收費,請索取票據。其收費標準按物價局批復為準。

      七、所有車輛由車主投保,物管企業收取的停車費僅屬場地占用費。收費車輛如發生丟失,車主應及時向公安部門和保險公司報案。

      八、嚴禁管理人員亂收費,收費必須開具管理處的統一票據,違者一經查實,從重處罰。

      九、小區內不得洗車、學車、修車、試車;漏油、漏水車輛不得停放在小區內。

      十、愛護交通設施、交通標志、車輛出入門禁系統等設施設備。

      十一、不服從管理或嚴重違規的行為,管理人員將對其進行規勸、扣證、罰款、拆牌、不予放行等辦法進行處罰。

      第9篇 小區車輛管理規定辦法

      小區車輛管理規定

      為加強小區道路管理和交通秩序,對小區業主車輛有固定車庫(車位)、使用小區內停車位車輛和來訪車輛停放管理。

      根據國家相關交通管理辦法和本小區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小區內禁止5噸以上的貨車、大型客車以及裝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的車輛入內(搬家車、消防車、工程車等特殊情況除外)。

      二、禁止出租車入內,遇有乘載老、弱、病、殘以及攜帶過重物品的,視情況可以放行,但10分鐘內必須離開。

      三、進入小區內的車輛不得鳴喇叭,要接受秩序維護員指揮,按規定車位和地點停放。

      四、進出小區時應保持謹慎,避免碰撞其他車輛,否則除負責賠償外,還將視情節做出禁止進入本小區的處理。

      五、停放小區的車輛內不要遺留貴重物品、重要文件等,離車時車主(司機)要鎖好門窗,否則后果自負。

      六、車位使用者應保持車位清潔,無油漬。

      七、 根據物業管理有關法規規定,秩序維護人員通過值班和巡邏,避免停放在小區內的車輛受損壞,但不承擔保管和保險責任。

      八、有固定車庫/車位的車輛停放管理

      1、由物業服務中心統一發放紅色通行證標識,并黏貼于檔風玻璃內側醒目位置;

      2、進入小區時必須把車輛停放其車庫內或其車位上;

      3、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4、進入小區時必須把車輛停放其車庫(車位)上;如有發現未能停放在其車庫(車位)上,第一、二次時給予口頭提示,第三次時將對其違規行為進行拍照并將其在小區宣傳欄內進行公示,對于多次違規的車輛物業公司將對其采取一定的強制措施,所造成的后果將由車輛擁有人自行負責。

      九、租用停車位車輛的停放管理

      1、空置車位只對本小區業主或使用人出租,每個車位月租費為80元;

      2、需要辦理租用車位的車主到物業服務中心辦理車位租用手續;

      3、進入小區時必須把車輛停放其租用的車位上;如有發現未能停放在其租用的車位上,第一、二次時給予口頭提示,第三次時將取消其租用車位資格,同時對已繳納租用車位的租金不給予退還;

      4、按時交納車位租用費。

      十、外來車輛的停放管理

      1、本小區業主或使用人的車輛,如沒有自己的車位(車庫)或辦理租用手續的,一律視為外來車輛;

      2、外來車輛進入小區前要進行登記,并同時發放《臨時停車卡》,方可進入;

      3、對已發放《臨時停車卡》的車輛,必須把《臨時停車卡》放在車內明顯處便于秩序維護人員的檢查;

      4、外來車輛停放時,必須按規定停放,如沒有按規定停放時,所造成的后果由其本人負責;

      5、對于外來車輛收取一定的場地占用費,收費標準按《景洪市住宅小區停車收費標準》執行。 十一、非機動車輛的管理

      1、摩托車、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一律從非機動車出入口出入小區。

      2、摩托車、自行車等非機動車輛必須停入車棚內,不得在小區地面道路、安全通道及單元樓道等公共場所停放,若違章停放物業服務中心可以視情節輕重予以必要處理。

      第10篇 小區車輛進出停放管理規定

      小區車輛進出及停放管理規定

      為了使進出****小區的車輛安全、有序,特制定車輛停放管理規定,請自覺遵守。

      一、小區交通車輛行駛停放管理規定:

      1、小區內停車場采取購買或租用車位的方式,對進入小區內的各種車輛(包括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實行全封閉式統一管理(禮賓24小時值班),請各業主(住戶)先在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引導下辦理好車位租用手續,領取“ic卡”后,方可使用停車場。

      2、車輛進出停車場時,禮賓人員認“卡”對車,“車位卡”與車輛牌號不符合者,禁止車輛出入,所以請車主(司機)認真保管好“車位卡”并隨身攜帶,如“卡”一旦丟失或損壞,車主應在第一時間書面報請服務中心進行處理,否則由此而產生的任何后果將由車主負責。

      3、小區內車輛行駛停放服從管理人員指揮,注意前后左右車輛安全,在規定位置停放。

      4、停入小區的車內不要遺留貴重物品、重要文件等,調好防盜系統至警備狀態,離車時要鎖好門窗,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5、機動車輛在本區行駛,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嚴禁超車。

      6、機動車輛在小區內禁止鳴喇叭。

      7、不準在小區任何場所試車、修車、練習。

      8、不準碾壓綠化草地,損壞路牌和各類標識,不準損壞路面及公用設施。

      9、不準在人行道、車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車輛(機動車輛只能在停車場(庫)或道路上劃線停車位內停放,非機動車必須停放在服務中心指定位置),對不按規定停放車輛、經勸阻不聽者,將按市“交管部門拖車處罰管理辦法”處理。

      10、除執行公務的車輛(消防車、警車、救護車等)外,其他車輛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二、停車場(庫)管理規定:

      1、停車場停放車輛為高度不超過1.8m的小汽車和小型貨車。

      2、停車場的停車位只供機動車輛停車用,禁止擅自改變車位使用功能或從事除停車以外的其

      他行為。

      3、嚴禁小孩及無關人員進入車庫車道及場內玩耍。

      4、車輛進出車庫停車場憑車輛入場證,按規定所提示方向減速慢行,有秩序地進出,車輛在停放、行駛中應注意安全。

      5、車輛必須按指定的泊位有序地停放,嚴禁跨越車位或在車道上停放。

      6、車輛進入地下停車場必須服從場內管理人員的指揮調度,嚴禁車輛在出、入口處逆向行駛。

      7、嚴禁在地下停車場內加油,維修保養車輛。如有特殊情況需經場內管理人員同意。

      8、嚴禁裝載有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及裝有貨物的貨車進入停放。

      9、車輛停放后,貴重物品不能留滯在車內,人員離開時應該關好門窗、車門,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一切由車主自負。

      10、禁止在地下停車場內吸煙。

      11、禁止在地下停車場內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到服務中心審批,并做好有效防范措施,方可動工。

      12、嚴禁在停車場內存放汽油、機油等易燃、易爆物品;嚴禁在停車場內加油,修車及焚燒廢棄物;不準在車庫私拉電線。

      13、不得損壞或擅自挪用、拆除停車場內消防設施和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

      14、禁止一切車輛在停車場內練習、修理車輛及車輛加油、過油、洗車等。

      15、所有車主應自覺保持車場內清潔衛生。

      16、車輛進場、離場時,車場管理人員有權對車況進行管理,檢查。車主須配合履行相應的驗車手續后方可離開,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16、任何人發現火警時,都應當立即報管理人員,必要時可利用地下停車場內現有的消防設施滅火。

      廣州華利酒店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服務中心

      ; ****年**月**日

      第11篇 小區車輛管理規定范本-11

      小區車輛管理規定范本11

      1.目的

      為維護小區的交通秩序,保障小區機動車輛安全,規范車庫管理,保障車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便于銷售及租賃工作并維護其正常使用功能。

      2.適用范圍

      適用于ee小區

      3.職責

      3.1項目經理負責組織車庫的驗收及車位情況的審核,負責車輛管理工作的全面指導、檢查。

      3.2工程部負責對車庫的各項設施維護管理。

      3.3物業部負責對已購車位的手續辦理、租賃管理及臺帳整理的各項工作。

      3.4保安保潔部經理負責車輛管理工作的具體組織、落實、培訓。

      3.5保安員負責車輛安全管理工作的具體實施。

      4.方法和過程控制

      4.1管理內容

      4.1.1對車位使用情況有詳細的記錄。

      4.1.2每周不少于一次對車位進行巡查。

      4.1.3記錄巡查結果

      4.1.4發現問題通過前臺與相關責任部門協調解決。

      4.1.5辦理停車手續。

      4.2已購車位的辦理

      4.2.1客戶持購買車位的車位分配單到物業部辦理車位入住手續。

      4.2.2由車輛管理員與客戶簽訂停車管理協議(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留存一份),對客戶的房號、姓名、聯系電話、車位號、車型、車牌號在《車庫信息資料表》上進行詳細的記錄,要求做到一戶一檔。

      4.2.3車輛管理員在與客戶簽訂完協議后指引客戶到收費處繳納停車管理費用。

      4.2.4 入住手續辦完后車輛管理員須為客戶辦理車證發放手續(車證上需證明有效日期、車位號、車牌號),堅持做到一證一車一位。

      4.2.5車證發放手續的辦理:車輛管理員在客戶繳納停車管理費用的時候須在臺帳處領取新車證并在《車證信息記錄表》登記(按車證編號、車位號、房號、姓名、

      使用期限、車型、車牌號、性質、舊證、經辦人、收費金額、收費人、辦理日期的順序添寫),要求發出新證前將舊證收回,因業主丟失的須由業主書面聲明后方可

      發放新證。

      4.2.6車輛管理員在核準客戶的手續辦完并繳清費用后向客戶發放車位鎖鑰匙,要求在領用表上簽字。

      4.2.7車輛管理員須帶客戶到車位現場,明確車位位置及試用車位鎖,如客戶不能到現場的可按照客戶要求,代為打開車位鎖并電話告知。

      4.2.7對于已經辦理車位入住手續的客戶,二次辦理時按4.2.3,4.2.4和4.2.5的辦法操作。

      4.3租賃車位的辦理

      4.3.1客戶根據所需情況選擇欲租車位(客戶到車輛管理員處提出租車位意向后,車輛管理員在核對客戶的身份后通過車位圖及車庫的實際情況讓客戶確定欲租車位)。

      4.3.2車輛管理員須提醒客戶每次至少繳納三月以上的車位租金及停車管理費用。

      4.3.3對客戶的房號、姓名、聯系電話、車位號、車型、車牌號核實后在《車庫信息資料表》上進行詳細的記錄。在登記完成后按4.2.3,4.2.4和4.2.5的辦法操作。

      4.3.5車輛管理員在核準客戶的手續辦完并繳清費用后帶客戶到車位現場,明確位置及開啟車位鎖。如客戶不能到現場的可按照客戶要求,代為打開車位鎖并電話告知。

      4.4園區車輛管理

      4.4.1進出園區的車輛一律憑《車輛出入證》及車輛管理卡通行(摩托車嚴禁進入園區)。

      4.4.2園區地面嚴禁停放機動車輛,如因特殊需要停放,停放時間不得超過15分鐘。

      4.4.3外部車輛原則上不得進入園區,如因特殊需要進入園區須停放在所訪樓宇前,且停放時間不得超過15分鐘及影響其他車輛的通行。外部車輛嚴禁在園區內過夜停放。如有特殊情況需在小區過夜停放的,請將車輛停放到幼兒園臨時停車庫內。(收費價格:每小時兩元)

      4.4.4出租車未經允許不得駛入園區內載客,并且不能停在小區出入口阻礙交通。

      4.4.5車輛進入時,小區出入口崗要詳實填寫《車輛出入登記表》并發放《車輛管理卡》后方可予以放行(有車證車輛在核對并登記后放行,無需發放《車輛管理卡》。門崗須引導訪客去臨時停車庫,有特殊情況時做必要登記后,發放《車輛管理卡》放行)。

      4.4.6小區內行駛要限速5公里/小時,不得大鳴喇叭及亂停亂放。

      4.4.7園區道路兩側均有明顯標識,馳入車輛必須按交通標識行駛,按照保安員要求停放。

      4.4.8小區內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處理可參見《園區交通意外事件處理預案》。

      4.4.9公安,消防,救護,工程搶險等國家機關部門到小區工作的車輛,經認真核實后可直接通行。

      4.4.10小區內不得維修故障車,若因需要就地維修,維修完后應提醒車主清理周圍環境,要求做到場清地清。

      4.4.11停放車輛如出現漏、滴油情況,保安員應立即通知車主清理;若通知不到住戶,應立即與值班室聯系協助通知車主,值班室在聯系中出現麻煩和資料不全時通過客服前臺與車輛管理員取得聯系協調解決此事。事畢后保安員告知客服前臺聯系保潔員進行清理并將處理結果向當值班長匯報。

      4.4.12保安員要制止在小區道路內進行試剎車或練習駕駛的行為。

      4.4.13因車主原因造成小區內公共設施、設備損壞時保護好現場并立即上報當值班長,并經維修專業人員確定損失金額后,根據損壞情況與車主明確責任,賠償損失。

      4.4.14當車輛行近出入口崗時,出入口保安員應示意車輛減速慢行,手續完善后,示意車輛駛離,并及時在《車輛出入登記表》中登記。

      4.4.15載物車輛外出應辦理《物資放行登記》,經完善全部手續合格后方可離開,拒不辦理的嚴禁放行。

      4.4.16進出車輛必須檢查一輛放行一輛,嚴禁車輛尾隨進出小區和在未辦理手續前將道閘打開,以免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或導致沖崗事故發生。

      4.4.17車流量高峰期應增加崗位人員,加快車輛流通速度,防止大量車輛滯留,并做好標識。

      4.4.18無《車輛管理卡》的車輛駛出園區時,應在詢問后與相關的崗位取得聯系。情況核準后要求車主出示行駛證、身份證、駕駛證等有效證件,并進行人、車、證的核實,在《車輛出入登記表》上登記、車主簽名后方可放行。異常情況應立即報告保安保潔部或上級主管處理。

      5.質量記錄和表格

      crlm-hq-fw-04-f1 《車證信息記錄表》

      crlm-hq-fw-04-f2 《

      車位檔案表》

      crlm-hq-fw-04-f3 《車庫信息資料表》

      ee物業管理處

      2023年6月7日

      第12篇 小區車輛管理規定怎么寫

      小區公共管理制度:車輛管理規定為維護園區的交通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據交通法規和結合本園區情況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合各類車輛。所有外來車輛,未經許可不得進入園區,車輛不整潔和畜力車不準進入園區。進入園區車輛需遵守交通標志低速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以上。嚴禁在人行道上行駛和停放車輛。進入園區的車輛必須按物業公司指定的車位停放,停車計費標準按政府指導價執行。凡業主要求長期停放車輛,可向本公司申辦月卡或年度卡,申辦月卡的業主必須于指定時間內親臨管理處辦理下月月卡。本公司提供停放場地,收取車輛停車費,并對車輛停放秩序進行管理。因小區存在的特殊性,故車輛出入小區,本公司采取認卡放行制度,凡一切由于車主車卡遺失或因自己的過失造成車輛丟失、損壞或在車內存放的物品丟失,本公司概不負責。車輛不準在園區內鳴喇叭。不準擅自在園區內洗車、修車和清掃車上的雜物于地面。嚴禁在園區內任何場所試車、練車。凡進入園區的車輛要自覺維護園區的道路、綠化草坪、花樹及公共配套設施,如有損壞,需照價賠償。禁止運載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車輛進入本園區,有特殊原因需征得公司允許方可進入。本規定未盡事宜按交通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小區車輛管理規定-6(十二篇)

      物業小區車輛管理規定61.進入小區的車輛,應自覺服從管理人員的指揮和管理,減速慢行(時速不得超15公里),禁止鳴號,謹慎駕駛。2.外來機動車輛(執行任務的公安、消防、救護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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