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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規定(七篇)

      發布時間:2025-02-08 22:00:03 查看人數:28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規定

      第1篇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規定

      為加強施工現場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保證人員生命安全及工程財產設施不受損失,特制訂本規定。化學危險物品分為爆炸物品、自然物品、氧化劑、遇水燃燒物品等類,每類物品各有其不同的化學物理特征,有的會因受熱、磨擦、撞擊引起火災,有的不須接觸明火也會自行燃燒,為了減少事故或不出事故,規定如下。

      一、爆炸物品必須放在專用倉庫中,爆炸物品倉庫禁止設在城鎮和居民聚居的地方,并應當和周圍建筑交通要道輸電線路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二、爆炸物品倉庫必須建立定期檢查制度。倉庫管理員必須由政治可靠,工作認真負責,并熟悉爆炸物品知識的人擔任。

      三、貯存物要符合消防要求,要有專用倉庫或專用儲存設施,進行存儲。

      四、儲存物品要分類貯存,化學性能相互抵觸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品及使用不同滅火劑的物品不準同庫貯存。

      五、爆炸物品倉庫禁止使用油燈、蠟燭及其他明火照明,不準把火種易燃物品和鐵器帶入倉庫,嚴禁在倉庫內住宿開會,玩耍、并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倉庫。

      六、爆炸物品倉庫必須建立嚴格管理制度。收存和發放爆炸物品必須建立嚴格的收發物品登記制度。

      七、進入庫房物品要檢查驗收登記,凡包裝、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或破損、殘缺、滲漏、變形,或物品變質、分解的,嚴禁出入庫。

      八、使用爆炸物品的工地、臨時存放爆炸物品時不得超過規定限量,并要選擇安全可靠的地方單獨存放,指定專人看管嚴禁隨意放置在工棚和施工現場。

      九、要加強貯存過程的管理,保管人員應對所保管物品經常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消除隱患。

      十、各單位使用氧氣瓶、乙炔罐等易燃物品必須單獨存放,使用時兩罐相距不得少于10米。

      十一、氣瓶的安全裝置要齊全有效,并要設置兩道防震膠圈。

      十二、運輸易燃易爆物品時,必須按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辦理;做到輕拿輕放,防止劇烈震動撞擊、傾倒和重壓,以免容器破損泄漏而發生危險;遇熱、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危險物品,在裝運時應采取隔熱、防潮措施。

      十三、倉庫區、貯罐區嚴禁一切煙火并配足滅火器。

      十四、控制領用數量,對領用物品數量、領用人、領用時間進行登記,使用剩余物品要及時收回保管。

      第2篇 物業易燃易爆物品防火管理規定

      物業公司易燃易爆物品防火管理規定

      易燃易爆物品系指以下物品:汽油、煤油、柴油、油漆、稀料、酒精、醇、酸、酮等液體;液化石油氣、烷、炔、烯、氧化劑等氣體;彈藥、雷管、鞭炮、黃磷、成包火柴等固體。上述危險品均應按本規定嚴格控制和管理。

      一.液態物品要使用加蓋密封的金屬容器存放,氣態物品要防止漏氣。

      二.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要嚴禁煙火,注意通風。

      三.[e苑]特許部位存放和使用的易燃易爆物品,要按物品的不同性質和化學反應分別存放使用。對遇水自燃,高溫爆炸的化學物品要采取嚴格的措施,防止發生事故。

      四.二次裝修施工單位帶入園區的危險品,在進入園區之前要出示由物業公司工程部開具的《易燃易爆物品進場申請表》,由保安人員核實登記后方可進入。

      五.二次裝修施工單位攜帶的危險品,如稀料、汽油、酒精等,每日僅限帶入一桶(15公斤以內),供當日施工使用。未用完應帶走,不準過夜存放。施工現場不準作為庫房使用。

      六.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物業公司有權責令其停工,嚴重者按章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3篇 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規定

      1.0 目的

      加強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

      2.0 適用范圍

      適用于施工現場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如氧氣、乙炔、油漆、油庫、液化石油氣、易燃的裝飾材料等。

      3.0 職責

      3.1 公司武保部負責本規定的修訂、完善。材料、安全部門協助本規定修訂、完善。

      3.2各級行政、材料、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項目部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進行監督。

      3.3項目部負責確保本規定得到具體落實和各項防護用品到位。

      4.0 內容

      4.1采購、運輸

      4.1.1材料員負責易燃、易爆物品的采購。所采購的物品必須是經認證的指定廠家。購買時必須驗證產品合格證、產品質量證明書,以及勞動部門檢驗單位簽發的產品制造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和安全性能監督檢驗報告。

      4.1.2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一般由廠家送貨,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自行運輸時,必須遵守有關運輸危險物品的規定,運輸車輛必須限速行駛,行駛過程中應避免劇烈的碰撞。

      4.1.3氧氣、乙炔瓶的運輸應符合如下要求:

      a)氧氣、乙炔瓶運輸必須戴好瓶帽、套上防震圈。

      b)裝卸氣瓶時必須輕裝輕卸,避免氣瓶相互碰撞及與其他堅硬物體碰撞,嚴禁拋、滑和撞擊。氣瓶的連接管道和壓力表若有損傷應及時修理或更換。

      c)氣瓶運輸工具應能保證氣瓶在運輸過程中不竄動和不致從運輸工具上落下,氣瓶裝在車上后應妥善加以固定。

      d)汽車裝運氣瓶一般應橫向放置,頭部朝向與汽車油箱相反的方向。

      e)近距離搬運氣瓶時,允許采用傾斜滾動的方法運輸,但距離較遠或路面不好,應使用特制小車或工具搬運,并用鐵鏈等妥善加以固定。(如圖1所示)f)嚴禁肩扛、拖拉和手腳并用同時直立滾運兩只氣瓶,以及其他易造成氣瓶跌到、碰撞的辦法搬運氣瓶。

      g)氣瓶運輸時不能長時間在烈日下曝曬,夏季白天運輸的氣瓶要有遮陽設施。

      h)氧氣瓶、乙炔瓶不能同車運輸。

      圖1

      4.2 儲存、保管

      4.2.1易燃、易爆物品的儲存、保管,必須遠離人員居住密集區,并且遠離明火及熱源,防止陽光直射。儲存處應通風、陰涼、干燥。夏季,要經常檢查庫房內溫度,溫度過高,要采取降溫措施。(如圖2所示)

      圖2

      4.2.2倉庫必須掛有明顯的規章制度及警示、標語,庫房結構應該合理、符合防爆的要求。消防通道必須暢通。

      4.2.3易燃、易爆物品的儲存、保管場所內嚴禁明火,并且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保管倉庫內顯著位置應懸掛“嚴禁煙火”等安全警示牌。

      4.2.4受陽光照射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爆品,不得堆放在露天或高溫地點。

      4.2.5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爆炸、燃燒的物品及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應隔離儲存。

      4.2.6性質不穩定、容易分解、揮發的物品應定期檢查,防止燃燒、爆炸。

      4.2.7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如不在避雷裝置保護區域內,則必須裝設避雷裝置。其所有電源電器裝置、照明開關等都要符合防爆要求,電氣開關和熔斷器都應裝在庫房外。

      4.2.8倉庫內的易燃易爆物品應分類存放,并應有明顯的貨物標志。堆垛之間以及堆垛與墻壁之間留有通道及通風口,不得與其它物品混合儲存。

      4.2.9易燃易爆物品倉庫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工作結束后,進行防火檢查,切斷電源。

      4.2.10氣瓶的儲存、保管應按氣瓶顏色分類存放,并有防火墻隔開。氣瓶不得曝曬在陽光下。

      4.2.11氣瓶儲存,必須用欄桿和支架加以固定,防止氣瓶突然傾倒。(如圖3所示)

      圖3

      4.2.12氣瓶嚴禁放置在不良及有放射性射線的場所,且不得放在橡膠等絕緣體上。

      4.3 易燃、易爆物品使用過程中的安全管理規定

      4.3.1使用部門必須嚴格責任制和操作規程,使用過程中必須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杜絕治安災害事故和人身傷亡事故的發生。

      4.3.2氧氣、乙炔的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a)氣瓶上必須套有防震圈,氧氣瓶要有瓶蓋和安全閥,并且不能和可燃氣瓶放在同一處。

      b)乙炔氣瓶要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并應該距離明火10m以上,乙炔瓶禁止敲擊、碰撞,放置時要立放不得臥放,使用時要注意固定防止傾斜、傾倒,局部溫度不要超過40度。(如圖4所示)

      c)氧氣瓶、乙炔氣瓶的間距應在5m以上,氣瓶開啟時用手或專用工具緩慢地操作,絕對不允許用錘子、鑿子、管鉗等工具開啟瓶閥,使用氧氣瓶的操作人員,其手、手套和工具,不得沾有油脂,凡沾染油脂的,必須脫脂后方能操作。(如圖4所示)

      圖4

      d)使用氧氣、乙炔進行作業時應開具動火證,并有監火人和配套的消防器材。

      e)使用氧氣、乙炔進行作業時選擇安全地點,清除周圍易燃物,以防止引起火災,工作完畢后,要檢查周圍是否有余火,要立即清除。

      f)在危險場所(油庫、易燃易爆液體或氣體管道上等)進行作業時,應有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并做好相應的預防措施。

      g)在高空作業時,應遵守高處作業防護的有關規定,并在下方設擋火板。

      h)點火時,焊槍口不準對人,正在燃燒的焊槍不得放在工件或地面上。帶有氧氣和乙炔時,不準放在金屬容器內,以防氣體逸出,發生燃燒事故。

      j)作業人員工作時不得吸煙、嬉鬧。

      k)瓶內氣體不能全部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

      m)各種氣瓶,不應隨意自行改作其他氣瓶,也不得自行隨意漆色。漆色脫落或模糊不清時,應按規定重新漆色。

      4.3.3油漆及易燃的裝飾材料安全管理:

      a)油漆罐及稀釋油罐打開后,應及時倒出需用量,并及時封閉,以防止其揮發。

      b)使用油漆及易燃的裝飾材料時作業人員嚴禁吸煙。

      c)油漆及易燃的裝飾材料的儲存倉庫內嚴禁煙火,并懸掛安全警示牌,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

      d)廢棄的油漆及易燃的裝飾材料,必須運到指定地點集中銷毀,嚴禁直接燃燒銷毀。

      4.4 油庫及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規定

      由于施工現場用油及液化石油氣僅供食堂使用,故有針對性的作出以下管理規定。

      4.4.1儲存油料及液化石油氣的場所,使用的電機、照明、開關線路等電氣設備必須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

      4.4.2儲存油料及液化石油氣的場所嚴禁使用明火,且應防止高溫曝曬,并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4.4.3開啟油桶、液化石油氣瓶時應用手或專用工具,嚴禁使用鐵錘等工具。

      4.4.4液化石油氣瓶不能一次性全部用光。

      4.4.5液化石油氣瓶和油桶必須-裝有防止回火裝置。

      第4篇 易燃易爆物品使用管理規定

      1目的

      為了保證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使用及儲存,防止因管理不嚴、使用不當,發生危險,造成事故,確保公司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制定本規定。

      2范圍

      本規定明確了大唐樺南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儲存、運輸管理規則。

      本規定適用于大唐樺南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

      3 引用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8號

      4儲存使用要求

      4.1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系指國家標準gbi2268-90《危險貨物品名表》中以燃燒爆炸為主要特性的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

      4.2各級人員必須高度重視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管理,加強日常的使用、儲存和運輸管理,確保易燃易爆物品安全可靠。

      4.3風場應設置專門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根據gb12268-90《危險貨物品名表》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不得在同一庫房內儲存。

      4.4風場允許存放少量的汽油、柴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每種最多不能超過1桶以上),以備日常應急所用,嚴禁超量儲存。檢修用氧氣、乙炔氣瓶每種最多允許存放2瓶,并且應分開單獨放置。

      4.5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應有明顯的“禁止煙火”標志牌,庫房門應上鎖,并設專人負責,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倉庫專責人必須了解易燃易爆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按照國家規定的防火防爆要求做好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4.6庫房內嚴禁一切明火,禁止吸煙,控制電源應經常檢查,保證完好,庫房負責人每天應對庫房防火情況進行一次安全檢查。

      4.7庫房內應根據易燃易爆物品數量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并定期維護檢查,保證消防器材足夠好用。

      4.8庫房內應經常通風換氣,防止易燃易爆物質揮發積聚產生危險,室內溫度不宜過高,宜保持在15℃以下,夏季還應做好降溫措施。

      4.9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儲存場所電器設備的安裝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火防爆要求;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電冰箱等設備。

      4.10易燃易爆物品的外包裝要有明顯的標識。使用中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正確使用。

      5運輸要求

      5.1易燃易爆物品運輸前必須嚴格檢查,對包裝不牢、破損、品種標簽、標志不明顯的易燃易爆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體、沒有瓶帽、防震膠圈的氣體鋼瓶不得裝運。

      5.2 化學性質、安全防護、滅火方法互相抵觸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混車裝運。

      5.3遇熱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按夏季限運物品安排,宜在夜間運輸。必要時應采取隔熱降溫措施。

      5.4易燃易爆物品在搬運、裝卸時應輕拿輕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傾倒;無關人員不得搭乘裝有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工具。

      6附則

      6.1本規定由大唐樺南風力發電有限公司安監部負責解釋。

      6.2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5篇 建筑施工現場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規定

      為加強施工現場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保證施工人員生命安全及工程財產設施不受損失,特制訂本規定。

      化學危險物品分為爆炸物品、自然物品、氧化劑、遇水燃燒物品等類,每類物品各有其不同的化學物理特征,有的會因受熱、磨擦、撞擊引起火災,有的不須接觸明火也會自行燃燒,為了減少事故或不出事故,規定如下。

      一、爆炸物品必須放在專用倉庫中,爆炸物品倉庫禁止設在城鎮和居民聚居的地方,并應當和周圍建筑交通要道輸電線路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二、爆炸物品倉庫必須建立定期檢查制度。倉庫管理員必須由政治可靠,工作認真負責,并熟悉爆炸物品知識的人擔任。

      三、貯存物要符合消防要求,要有專用倉庫或專用儲存設施,進行存儲。

      四、儲存物品要分類貯存,化學性能相互抵觸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品及使用不同滅火劑的物品不準同庫貯存。

      五、爆炸物品倉庫禁止使用油燈、蠟燭及其他明火照明,不準把火種易燃物品和鐵器帶入倉庫,嚴禁在倉庫內住宿開會,玩耍、并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倉庫。

      六、爆炸物品倉庫必須建立嚴格管理制度。收存和發放爆炸物品必須建立嚴格的收發物品登記制度。

      七、進入庫房物品要檢查驗收登記,凡包裝、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或破損、殘缺、滲漏、變形,或物品變質、分解的,嚴禁出入庫。

      八、使用爆炸物品的工地、臨時存放爆炸物品時不得超過規定限量,并要選擇安全可靠的地方單獨存放,指定專人看管嚴禁隨意放置在工棚和施工現場。

      九、要加強貯存過程的管理,保管人員應對所保管物品經常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消除隱患。

      十、各單位使用氧氣瓶、乙炔罐等易燃物品必須單獨存放,使用時兩罐相距不得少于10米。

      十一、氣瓶的安全裝置要齊全有效,并要設置兩道防震膠圈。

      十二、運輸易燃易爆物品時,必須按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辦理;做到輕拿輕放,防止劇烈震動撞擊、傾倒和重壓,以免容器破損泄漏而發生危險;遇熱、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危險物品,在裝運時應采取隔熱、防潮措施。

      十三、倉庫區、貯罐區嚴禁一切煙火并配足滅火器。

      十四、控制領用數量,對領用物品數量、領用人、領用時間進行登記,使用剩余物品要及時收回保管。

      第6篇 物業區域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規定

      物業區域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規定

      1.除生活、工作所必需及業主特別要求并獲得許可的情況外,物業區域內禁止存放、使用、經營易燃、易爆物品,禁止攜帶易燃、易爆物品的人或車輛進入物業區域。

      2.物業管理中常見的易燃、易爆物品有建筑裝修材料、油漆、煤氣、天然氣等。

      3.物業區域內存放、使用的一切易燃、易爆物品都必須有完備的合法手續,并進行詳細的出入、保管登記。

      4.易燃、易爆物品須存放于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專用地點,嚴禁混放;庫房須標有明顯的防火標志,配備必要的滅火器材,所在地附近禁止吸煙。

      5.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轄區負責人及所屬保安員、消防員,需進行必要的防火、防爆及應對火災、爆炸的專門培訓,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受保安部監督、檢查、指導。

      6.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單位,必須隨時進行安全檢查,并派專人對其進行妥善保管,如違反管理規定,造成人身安全,財產損失等危害,應依法處理。

      7.嚴禁在防火通道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嚴禁在電梯內攜帶、存放易燃易爆品。

      8.在物業區內專門劃出安全區域,并盡量遠離停車場,讓人們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9.嚴格建立一系列相關制度,劃分職責,保障安全。

      10.定期檢查業主的煤氣管道、閥門等,提醒并協助業主注意防火。

      第7篇 施工現場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規定

      為加強施工現場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保證施工人員生命安全及工程財產設施不受損失,特制訂本規定。

      化學危險物品分為爆炸物品、自然物品、氧化劑、遇水燃燒物品等類,每類物品各有其不同的化學物理特征,有的會因受熱、磨擦、撞擊引起火災,有的不須接觸明火也會自行燃燒,為了減少事故或不出事故,規定如下。

      一、爆炸物品必須放在專用倉庫中,爆炸物品倉庫禁止設在城鎮和居民聚居的地方,并應當和周圍建筑交通要道輸電線路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二、爆炸物品倉庫必須建立定期檢查制度。倉庫管理員必須由政治可靠,工作認真負責,并熟悉爆炸物品知識的人擔任。

      三、貯存物要符合消防要求,要有專用倉庫或專用儲存設施,進行存儲。

      四、儲存物品要分類貯存,化學性能相互抵觸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品及使用不同滅火劑的物品不準同庫貯存。

      五、爆炸物品倉庫禁止使用油燈、蠟燭及其他明火照明,不準把火種易燃物品和鐵器帶入倉庫,嚴禁在倉庫內住宿開會,玩耍、并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倉庫。

      六、爆炸物品倉庫必須建立嚴格管理制度。收存和發放爆炸物品必須建立嚴格的收發物品登記制度。

      七、進入庫房物品要檢查驗收登記,凡包裝、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或破損、殘缺、滲漏、變形,或物品變質、分解的,嚴禁出入庫。

      八、使用爆炸物品的工地、臨時存放爆炸物品時不得超過規定限量,并要選擇安全可靠的地方單獨存放,指定專人看管嚴禁隨意放置在工棚和施工現場。

      九、要加強貯存過程的管理,保管人員應對所保管物品經常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消除隱患。

      十、各單位使用氧氣瓶、乙炔罐等易燃物品必須單獨存放,使用時兩罐相距不得少于10米。

      十一、氣瓶的安全裝置要齊全有效,并要設置兩道防震膠圈。

      十二、運輸易燃易爆物品時,必須按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辦理;做到輕拿輕放,防止劇烈震動撞擊、傾倒和重壓,以免容器破損泄漏而發生危險;遇熱、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危險物品,在裝運時應采取隔熱、防潮措施。

      十三、倉庫區、貯罐區嚴禁一切煙火并配足滅火器。

      十四、控制領用數量,對領用物品數量、領用人、領用時間進行登記,使用剩余物品要及時收回保管。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規定(七篇)

      為加強施工現場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保證人員生命安全及工程財產設施不受損失,特制訂本規定。化學危險物品分為爆炸物品、自然物品、氧化劑、遇水燃燒物品等類,每類物品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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