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消防管理獎懲規定
為確保公司的安全和員工的人身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消防法規和公司消防管理制度有關規定,特制訂本規定。
1 適用范圍:在本公司內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的行為,依照本規定處理。
2 獎勵原則
2.1 獎勵應堅持以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2.2 處罰應堅持教育與處理相結合的原則
3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事跡的集體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3.1 及時發現、消除火險隱患、避免火災事故的發生;
3.2 積極參與火災撲救,避免造成重大損失的;
3.3 做好防火工作積極參加消防活動成績顯著的;
3.4 遵守消防管理制度,做好消防器材(設施)的維護工作,制止違章行為,表現突出的;
4 有下列違反消防管理制度行為之一的,應處以300元以下的罰款:
4.1 指使或強令他人冒險作業,尚未造成后果的;
4.2 違反消防管理制度,造成消防通道堵塞或消防器材周圍堆放物品的;
4.3 對行政部提出的火險隱患,未及時整改的;
4.4 擅自動用消防器材或挪作他用的;
4.5 外來人員違反消防管理制度,不聽勸阻的;
4.6 發生火警火苗事故瞞報或謊報的;
4.7 違反重點部位(配電房、油罐等處)防火規定、攜帶明火或危險物品的;
4.8 謊報火警未造成后果的;
4.9 在易燃易爆等重要部位場所違章吸煙或未經審批使用明火的;
4.10 違章操作造成火災事故,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4.11 故意損壞各類消防器材設施,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4.12 違反防火規定使用電熱器,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4.13 有上述違章行為之一且造成嚴重后果的,除按本規定處罰外,還應根據造成的損失情況作經濟培償,并按國家消防法規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2篇 化學化工系實驗室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實驗室的安全工作是教學和科研工作的重要保證,為了保障實驗師生人身安全及實驗室的安全,搞好防火、防爆、防毒、防泄密、防災害等事故的消防安全預防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一、實驗室設立消防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實驗室的安全防火工作,設立安全員負責日常的安全檢查,成立防火組織,落實到人。
二、實驗室內的樓梯、消防通道和緊急出口應保持暢通,不得在通道堆放雜物。
三、電氣線路、導線類型和絕緣強度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并安裝自動保護裝置,不得亂拉亂接臨時線路。
四、有接地要求的儀器必須按規定接地。定期檢查線路,測量接地電阻。
五、各實驗室要定期檢查儀器設備和線路,及時保養,排除儀器故障,消除隱患,嚴禁儀器帶故障工作,嚴防損毀儀器設備,確保儀器處于良好工作狀態。如有不安全因素應及時向領導報告,采取措施及時消除。大型儀器設備應有專人負責。
六、凡使用有劇毒、易燃、易爆、放射性等物品做實驗時,實驗室的廢棄物要在教師的指導下妥善處理,不得亂倒亂丟。
七、嚴格按儀器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加熱、烘干、蒸餾所用儀器的電源、導線要經常檢查。加熱加壓過程需專人看管;禁止使用沒有絕緣隔熱底座的電熱儀器。電爐不能放置在木質工作臺上。以防發生火災或爆炸事故。
八、實驗室內不準抽煙,不準煮食物(實驗除外),不準未經學院領導批準隨便帶人參觀,不準在實驗室通道堆放雜物,保持暢通無阻,便于疏散。
九、每個實驗室由該實驗室的技術安全責任人擔任兼職消防安全員。消防安全員有權對不符合規定操作或不利于消防安全的因素進行監督。實驗室每次實驗完畢或下班前都要進行安全檢查,切斷電源、氣源、水源,鎖好門窗。實驗室工作人員必須做到“三懂三會”:懂所在實驗室的火災危險性,會撥打火警電話“119”;懂預防火災的措施,會使用滅火器材;懂滅火的基本方法,會撲滅初起火災。
十、每個實驗室必須配備適用足量的消防器材,放在合適的位置,指定專人負責,妥善保管。各種安全設施不準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十一、積極配合保衛處定期對本實驗室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各種火險隱患。每學期要定期對實驗室安全情況進行認真檢查,并作好記錄。
十二、下班或節假日要進行安全檢查和斷電源、水源、火源、關窗、鎖門。
第3篇 某貿易大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貿易大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為加強大廈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確保大廈、客戶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有關消防管理工作的規定,結合大廈的特點,特制定本規定。
1.安裝、使用電氣設備必須符合防火要求,保證安全。人員離開電氣設備時須將電源切斷。
2.定期對電器設備、開關、線路和照明燈具等進行檢查,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及時申請維修或更換。
3.遵守電器安全使用規定,不得超負荷用電,嚴禁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絲。除工作需要獲得批準外,不得私自使用各種電加熱器具。
4.禁止在電源插座和配電裝置周圍,堆放易燃物品,嚴禁在防火卷簾門下堆放任何物品。
5.各電氣設備的導線、接頭和開關不得斷線、老化、裸露和破損,嚴禁私拉亂接臨時用電線路。
6.變配電室內,嚴禁存放各種易燃物品,嚴禁明火作業和使用電加熱設備,通風要保持良好。
7.庫房宜采用60w以下的白熾燈,與物品較近燈具應加玻璃罩和金屬網加以保護,照明燈具應布置在主通道或垛距上方。
8.庫房保管員在離開庫房前,應進行認真檢查,確認無任何火險隱患時方可離開。
9.嚴禁在庫房內使用任何明火,庫房內的物品應分類擺放,整齊有序,垛與垛的距離應符合要求,留出適當距離,庫房主通道的寬度應符合消防管理規定。
10.化學物品及壓力容器應單獨設置庫房。
11.樓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要保持暢通,嚴禁堆放物品,疏散標志和指示燈要保證完好有效。
12.物管中心每個員工都有責任維護消防設備設施,不準損壞、阻擋和擅自移動消防設備器材,不準私自動用消防水源,不準占用防火間距和堵塞消防通道。
13.如需占用大廈周圍消防車通道及停電、停水及切斷通訊線路時,必須通知保安部門和工程部。
14.大廈內所有人員,均應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建筑內外的疏散路線(通道)。
15.嚴禁在大廈內各公共區域、電梯轎廂內、施工區域和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
16.大廈內嚴禁動用明火,確需動用明火時,必須事先到保安部辦理審批手續,開具動火證。
17.動火時,現場設專人看管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滅火準備,操作人必須持有專業操作證書。
18.大廈內嚴禁焚燒可燃物品,禁止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如需存放,必須做到專庫、專放、專人管理。
19.發現他人違章用火,用電或損壞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要及時勸阻制止,并向保安部門及時報告。
20.大廈內的自動報警和滅火系統,防排煙設備、防火門和消火栓等要定期進行檢查、測試,發現失靈損壞的,要及時維修或更換。
21.工程人員定期對大廈內燃氣管道、儀表、閥門等進行檢查,發現損壞或泄漏要及時維修更換。
22.遵守燃氣安全使用規定,工程人員要經常檢查灶具,嚴禁擅自拆卸、改裝燃氣設備和用具。
23.工程部對避雷裝置每年至少檢測一次,并于當年六月十五日前完成,以確保避雷裝置的載體在雷雨季節安全無損。
24.消防控制室設專人晝夜值班,值班員要認真觀察記錄儀器設備的工作情況,及時處理火警信號。
25.任何人發現火警都有義務迅速向保安部報警,并迅速采取撲救措施,搶救人員和物資,保護火災現場,協助公安消防機關做好事故調查工作。
26.物管中心保安部門發現火險隱患,有權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立即整改。
27.保安部門有權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制止,并提交中心安全領導小組做出處罰。
第4篇 專業森林消防隊管理規定
為規范隊伍管理,提升戰斗力和凝聚力,結合撲火隊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管理分工
駐縣城專業森林消防大隊由縣防火辦直接負責日常各項管理工作。駐鄉鎮三支消防分隊分別由所在地林業工作站負責日常管理,財務開支隨時向縣森林公安局報賬核銷,防火辦負責隊員的學習培訓和撲火調度指揮。
二、基本準則
(一)服從命令,聽從指揮,遵守專業森林消防隊的各項規章制度。全體隊員要全天候開通手機,保持聯系暢通。
(二)火情就是命令,無論在任何時間,一旦發生火情,接到命令后,確保請假在鄉下人員3.5個小時,請假街內人員20分鐘內歸隊參加撲火戰斗。
(三)在工作訓練和撲火救災戰斗中,不得曠工或臨陣脫逃,做到忠于職守,輕傷不下火線。
(四)大隊長、教導員和各中隊長是專業森林消防隊的指揮員,在日常工作和撲火救災戰斗中,堅決服從指揮員的調遣和指揮。
(五)遵紀守法,不賭博、不酗酒、不參與犯罪活動、不接觸不健康出版物和網絡。
(六)刻苦訓練,提高身體素質,全面達到考核標準。
(七)認真學習文化和業務知識,爭做業務尖子和文化標兵。
(八)講究個人衛生,維護公共環境,熱愛集體,關心隊友。
(九)衣著整潔,舉止端莊,談吐文明,禮貌待人。
(十)嚴于利己,影響隊伍整體形象的事情不做,影響隊伍形象的話不說。
三、請銷假制度
(一)防火戒嚴期內全體撲火隊員實行24小時備勤制度,隊員因臨時確需到街里辦事,由隊長或指導員批準,但時間不超過3小時,并填寫請假條,歸隊后及時銷假,凡不填寫假條或不及時銷假的,按擅離營區或請假不歸隊處理。
(二)有事請假1天以上由防火辦批準,并嚴格履行逐級請銷假手續,假條存放在大隊長處,以備查用。
(三)正常請假每人每月不超過3天(防火重點時期一律不批假),每超1天扣30元。如隊里漏報、瞞報或私自批假,除按時間扣發隊員工資外,還要扣批假人的工資。
(四)非防火重點時期,街內人員要回家就寢的,必須填寫請假條,交中隊長處。中隊長每月將本隊請假條上交大隊長,保存備用。每天晚九點后方可請假回家就寢,早八點前必須歸隊,歸隊后到中隊長處銷假,中隊長每天向大隊長報告不能按時歸隊人員,大隊長要做好記錄。
(五)正常情況下,嚴格控制請假外出人員比例,備勤人員每日不低于實在位人員的93%。
(六)元旦、春節、五一、十一等重點時段一律停止批假,遇有特殊情況由辦公室報局批準。
四、大隊一日生活制度
(一)起床(冬季6:50? 夏季:6:20)
聽到起床的哨后,全隊人員應立即起床,按照規定著裝,迅速做好出操準備。
(二)早操(冬季:7:00-7:30 夏季:6:20-6:50)
除了節假日、休息日外,大隊每日要出早操,時間為30分鐘,主要進行隊列和體能訓練。擔負公差和經大隊領導批準的病號,可以不出早操。
聽到出早操的哨后,各班、中隊立即到指定地點集合,并向大隊值班員報告,大隊值班員整隊清點人數向大隊長報告,由大隊長或大隊值班員負責帶隊出操。對不按時到操的隊員,遲到1次批評教育,全隊大會做檢查;兩次及以上按違規人員處理辦法處理。
(三)、整理內務、洗漱和衛生(冬季7:30-8:00 夏季6:50-7:30)
1、收操后按分工區域搞衛生,整理內務,值日人員對樓道、衛生間、學習室、浴室、營區環境進行清掃,且全天堅持做到及時清掃,確保室內干凈整潔。大隊每周六上午組織一次大掃除。
2、隊每周對衛生情況進行檢查評比,發內務流動紅旗,班長負責每班日常衛生督導檢查。
(四)開飯(冬季8:00-8:30? 夏季7:30-8:00)
聽到開飯的信號后,以大隊統一帶到食堂前整隊,規定進入食堂的順序。做到堅持飯前一支歌制度。
就餐時保持肅靜,餐畢自行離開。
(五)操課(冬季: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夏季:上午8:00-11:30? 下午14:00-17:00)
一周訓練工作計劃
時間 星期?早?上午?下午?晚
星期一? 體能訓練 隊列?滅火機具啟動與保養、單兵技能培訓演練、軍體拳二套 ?隊列訓練 軍體拳一套、 登山訓練?收看收聞 點名
星期二? 5公里 俯臥撐?隊列訓練、軍體拳、100米往返跑、立定跳遠?隊列訓練 單腿深蹲 登山訓練?收看收聞 自由活動、洗澡 點名
星期三? 體能訓練 隊列?滅火機具啟動與保養、單兵技能培訓演練、軍體拳二套 ?撲火安全知識學習、演練、登山?收看收聞 讀報 點名
星期四?跑步 隊列?隊列訓練、軍體拳、100米往返跑、立定跳遠?車輛工具器材擦拭保養、登山訓練?收看收聞 乒乓球、洗澡 點名
星期五? 5公里 隊列?滅火機具啟動與保養、單兵技能培訓演練、軍體拳二套?政治理論學習 隊列會操?收看收聞 讀報 點名
星期六?跑步 衛生?大掃除?考核比賽 個人衛生?收看收聞 自由活動、洗澡 點名
星期日?跑步 衛生?個人衛生?趣味活動 訂食譜 環境衛生?班務會 收看收聞 講評一周工作
第5篇 棉花加工廠消防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棉花加工廠(以下簡稱棉廠)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產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國務院批準頒發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結合棉廠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棉廠安全消防工作必須依靠群眾,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接受當地消防部門的監督。
第三條 公安消防部門要將棉廠作為消防保衛的重點,督促落實消防措施。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供銷商業系統的棉花加工廠(軋花廠、絮棉廠)、棉花倉庫,棉花露天貨場,棉花轉運站,棉花收購站國營農墾、兵團系統的棉廠;同時適用于鄉鎮、農民個體或聯營的棉廠。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五條 各級供銷合作聯合社、棉麻公司和棉廠領導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堅持生產必須安全,安全為了生產,把消防安全工作擺到重要位置,做到及時研究、布置和檢查,年終進行總結、評比和獎懲。
第六條 各級供銷合作聯合社和棉麻公司必須有一名領導分管棉花的消防安全工作,經常了解情況,及時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七條 棉廠要組成以廠長為首的安全委員會(或安全領導小組)領導安全消防工作,其中有一名分工安全工作的廠長參加專門管理,檢查日常安全工作,消除不安全因素。廠長及消防人員必須熟悉安全業務知識,學會消防指揮技術。
第八條 棉廠要有健全的義務消防組織。凡政治思想好,責任心強,身體健康的職工都要編入義務消防組織,并根據工作需要成立各種專業消防組。義務消防隊的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消防規章制度,經常進行防火宣傳教育和防火安全檢查,維護保養消防器材,撲滅初起火災。由消防技術人員組成的專業小組,專管消防機械車輛的維修保養和使用。并負責義務消防隊的技術訓練。
第九條 棉廠消防安全工作實行廠、班組、崗位三級負責制。
一、棉廠負責人和分管防火安全負責人的職責: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有關消防法規以及上級有關消防安全規定和指示。
2.組織實施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
3.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規程。
4.劃分防火責任區、責任車間、倉庫、堆垛、指定區域、車間、庫、垛防火負責人。
5.及時指導對消防器材設備的配置、維修、保養和管理。
6.部署和組織本單位的防火宣傳教育,并做好對新職工、臨時工和外來人員的防火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識。
7.組織防火安全檢查,消除火險隱患,改善消防安全條件,完善消防設施。
8.領導專職和義務消防組織的工作,加強管理教育,定期組織消防訓練和演習。
9.組織和帶領職工、警衛、消防人員進行護廠值班和夜間巡邏。
10.組織制訂滅火方案,帶領職工撲救火災,保護火災現場,追查火警事故,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11.負責對消防有功和失職人員實施獎懲。
二、班組防火負責人職責
1.負責本班組的防火安全工作,認真執行有關防火安全制度、規定。
2.組織學習防火知識、文件,檢查崗位防火責任制和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
3.及時制止違章行為,落實防范措施,并向領導匯報火險隱患情況。
4.具體安排值班、巡邏工作。
三、崗位防火負責人職責
1.嚴格執行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及時排除不安全因素或向領導提出改進意見。
2.做好交接班過程中的防火安全工作。組織本崗位職工下班時要關好門窗、檢查火源、電源的管理情況,徹底清掃落地棉、飛絨、塵雜、垃圾等易燃物,保持工作場所清潔。
3.認真學習防火、滅火知識,積極參加消防訓練和各項安全活動,定期組織本崗位職工維修保養責任區內的消防器材。
4.發現火情要立即報警,并參加撲救,保護好火災現場,如實地向調查人員反映著火前后的情況。
第三章 宣傳教育
第十條 各級供銷合作聯合社、棉麻公司和棉廠要把對職工、群眾的防火安全教育作為一項經常性的任務,切實抓緊抓好,并主動同當地居民搞好聯防。
第十一條 要充分利用壁報、黑板報、有線廣播、訓練班、大字標語等形式進行宣傳教育。主要內容是:
一、國家和公安消防部門制訂的有關消防法規。
二、上級主管部門和本單位制訂的消防安全條例、規定、制度等。
三、棉花消防業務和養護知識。
四、消防安全和棉花養護的經驗及典型事故案例。
第十二條 對生產旺季招收的季節工,要嚴格按照《棉花加工廠用工辦法暫行規定》的要求,擇優錄用。進廠前必須進行政治審查和體格檢查,挑選責任心強、紀律性強、體力能適應棉廠工作的青壯年入廠。開工前要組織職工特別是季節(臨時)工人進行不少于一周的安全和法制教育,學習安全知識,學習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結合分配的工種邊操作、邊表演、邊講解,并經過考核合格才能上崗位。
第十三條 安全教育要制度化。棉廠每月要確定一至兩天為“安全活動日”,分析安全情況,學習有關規定、文件和消防知識,解決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問題,明確消防工作的重點和安全注意事項。義務消防隊在開工前和加工中期要進行消防演習。每年對全體職工進行一次消防知識考核。
第十四條 要向外來人員宣傳防火安全知識和本單位的防火安全制度。
第十五條 發生火災后,要適時召開現場會,進行現場教育。
第四章 安全檢查
第十六條 各級供銷合作聯合社和棉麻公司要對棉廠定期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省(市、自治區)每年至少檢查一次,地市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縣至少每季檢查一次,要實行棉廠月檢查,班組日檢查,消防安全員隨時檢查的制度。
第十七條 每次消防安全檢查都要有記錄,并明確整改的措施、期限和負責人,整改后要作整改記錄。對暫時無力整改的重大火險隱患,要制訂臨時安全措施,列入整改計劃。公安消防部門對棉廠的檢查情況要記入重點單位的防火檔案。
第八條 公安消防監督機關,要根據實際需要,對重大火險隱患,向棉廠及其上級主管部門發出整改通知書,限期改正。
第五章 建筑管理
第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棉廠廠房、倉庫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鄉村和農民的棉花倉庫(以下簡稱棉庫)必須符合《農村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二十條 棉廠的生活區應與生產區、儲存區分開,各區之間設墻分隔。
第二十一條 棉庫不得作為它用。露天貨場內不得搭建其他房屋。
第二十二條 電瓶車充電室、機動車庫和油庫,必須建在儲存區外的安全地點。
第二十三條 倉庫、貨場的設置。
一、儲存區宜設在廠內加工旺季季風的上風方向,以盡量避免煙囪等火星隨風飄落。
二、倉庫建筑應該采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但屋頂承重構件和外墻均為非燃燒體時,可不受此限。
三、每幢倉庫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單層庫為6,000平方米,每1,500平方米要設防火墻。
四、每露天貨場總貯量,如超過5,000噸宜分設堆場,堆場之間的防火間距為30米。
五、露天貨場每個棉垛的占地面積不應超過150平方米。
六、露天貨場堆垛必須分組。每組不應超過8個棉垛,垛與垛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小于4米。組與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小于10米。
七、露天、半露天堆場的棉垛與其他堆場、建筑、煙囪、明火作業場所、架空電力線的安全距離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八、棉庫區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設置消防車通道。
第二十四條 棉庫、露天貨場周圍要經常清除垃圾、雜草、落葉等物,保持清潔,不得堆放易燃物。儲存區下水道必須保證暢通。
第二十五條 棉廠內必須裝置避雷設備。
第6篇 煙草行業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草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煙草行業消防工作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 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當將煙草生產、倉儲企業作為消防保衛重點,督促其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煙草行業各卷煙(雪茄煙)廠、復烤廠以及各類倉庫。
第二章 組 織 管 理
第五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行業內企業、事業單位,以下同)防火安全工作的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防火管理人員的配備:各卷煙(雪茄煙)廠、復烤廠、煙草分公司應配備專(兼)職二人,縣煙草公司應配備專(兼)職一人,車間、班組、庫房應配備專職或兼職一人。專(兼)職防火管理人員,應協助本單位領導抓好防火安全工作。
第七條 各企業必須建立義務消防隊,義務消防隊員應占職工總數的20%以上,百人以下的企業不少于職工總數的50%;卷煙年生產量在二十萬箱以上,復烤煙葉在二萬噸以上,貯存物資價值在一億元以上的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站)較遠的企業應按照《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組
織條例》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隊員不少于18人。
第八條 各單位應當制定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工作會議制度;
(二)防火宣傳教育制度;
(三)火源管理制度;
(四)電源管理制度;
(五)消防設施、器材裝備維修管理制度;
(六)車間、庫房、班組防火管理制度;
(七)易燃、易爆和化學危險物品管理制度;
(八)重點部位防火管理制度;
(九)火災隱患整改和立、銷案制度;
(十)協助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進行火災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制度;
(十一)檢查評比和獎懲制度;
(十二)外來施工單位防火管理制度。
第九條 各單位應當制定下列人員消防職責:
(一)單位主管領導防火管理職責;
(二)單位分管領導防火管理職責;
(三)保衛處、科、股長管理職責;
(四)專(兼)職防火管理人員職責;
(五)專職消防隊長、指導員職責;
(六)專職消防隊員職責;
(七)義務消防隊員職責;
(八)車間、庫房、科(室)負責人防火管理職責;
(九)班、組長防火安全職責;
(十)特殊崗位工作人員防火安全職責。
第十條 各單位應當把防火安全教育納入到職工教育計劃,做到內容、人員、時間三落實。對新上崗的各類人員,有針對性地進行專項防火教育和崗位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準上崗作業。
第三章 防 火 檢 查
第十一條 各省級公司每年至少對本系統進行一次全面防火安全檢查;各企業每月進行一次全面防火安全檢查;車間、部門、倉庫對防火責任區每周應不少于一次防火安全檢查;班、組每天班前和班后應當對所屬機臺、庫房和防火責任區進行防火安全檢查。
第十二條 各企業應當配備足夠的警衛力量,嚴格值班、檢查、巡邏制度,落實防范措施。
第十三條 檢查發現的火險隱患,應逐條登記存檔,并填寫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被檢單位(集體)應當認真整改。
第十四條 一般火險隱患和重大火險隱患整改率應分別達到90%和100%。火險隱患整改要落實計劃、落實資金、落實負責人,并規定整改時限。
第四章 建 筑 防 火
第十五條 新建、擴建、改建廠房和倉庫等工程時,其防火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等技術法規的規定,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工程竣工后,主管部門應會同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消防工程進行驗收。
第十六條 工廠、倉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筑,如因生產、儲存確需搭建時,應當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批。
第十七條 耐火等級為一、二級的廠房和庫房,內部裝修應采用不燃或阻燃材料,廠房、庫房內的吊頂、隔墻不準采用可燃材料。
第十八條 消防通道、疏散樓梯、電梯間內禁止堆放物品,安全出口必須保持暢通。
第十九條 廠區主要通道寬度不小于8米,一般通道不小于4米,道路上空的架棧橋等障礙物,其凈高不應低于4米,不得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停放車輛、搭建建筑物,必須保證消防通道暢通。
第二十條 庫房內成品、半成品、原輔材料堆放要整齊,并分
2
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100米 ,垛與垛間距不小于
1米,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于0.3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0.5米。垛與用于商品養護的電器設備間距不小于1米,主要通道寬度不小于2米。每個卷煙堆垛垛高不得超過八件,烤煙原煙堆垛不得超過六包,復烤把煙不得超過七包。
第二十一條 露天、半露天煙葉堆場的最大儲量不得超過20000噸,超過的應分場堆放。分場堆物,堆場與堆場之間不應小于
240米,每垛占地面積一般不應超過100米 ,堆高不宜超過5米,堆垛與堆垛之間不應小于1.5米,五垛為一組,組與組之間不應小于15米。半露天庫房支架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第二十二條 廠區、庫房、車間、倉庫的重點防火部位,防火
2 2
標志要醒目。占地面積超過500米 或總建筑面積超過1000米 的
庫房應設火災自動報警裝置。各廠及大型卷煙和煙葉倉庫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應當設置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或其他通訊工具,并保障通訊暢通。
第7篇 電力消防管理規定
各電力單位都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并結合本單位的實際制定出本單位的消防管理辦法。下面以某變電所制定的管理辦法為例,介紹一下電力消防管理辦法的一般規定及措施。
《某變電所電力消防管理辦法》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小火災危害,保護職工人身安全和企業財產安全,保證變電所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電力工業“安全第一”及消防工作“預防為主”的方針,結合我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組織建設
電力企業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各級人員防火責任制。
變電所成立以所長為第一責任人,各站隊負責人和專職安監員、義務消防隊員共同負責的義務消防隊,負責全所的防火安全。
二、工作任務
義務消防隊的任務是在電力公司保衛部門和上級安全部門的領導下,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廣泛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和防火安全檢查,健全消防制度,強化消防監督管理不斷改善防火條件,防止火災的發生,最大限度地減少火災損失,保護企業財產安全和全廠職工的財產及生命安全。
三、防火重點部位
(1)防火重點部位是指火災危險性大、發生火災損失大、傷亡大、影響大(簡稱四大)的部位及場所。對我所而言,一般指倉庫、控制室、檔案室、變壓器、電纜間及隧道、蓄電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地以及單位主管認定的其他部位和場所。
(2)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應建立防火檢查制度和防火崗位責任制,落實消防措施。即該防火重點部位有專人負責,有滅火方案,有計劃、有組織、有記錄地進行防火檢查,發現火險隱患,應立案限期整改。
(3)防火重點部位應有明顯標志,并在指定地點懸掛特定的標志牌,內容包括:防火重點部位名稱、場所負責人及防火責任人。
(4)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如需動火工作時,必須執行動火
工作票制度。
四、消防器材的配備及管理。
根據消防重點部位有可能產生燃燒介質的不同和火災撲救保護物的特性,變電所應配備有以下幾種滅火器和滅火設施:
(1)用于撲滅有機溶劑等易燃液體、可燃氣體和電氣設備初起火災的干粉滅火器。
(2)用于撲救貴重設備、檔案資料、儀器表、600v以下電氣設備及油類等初起火災的二氧化碳滅火器。
(3)用于撲救貴重物資倉庫、配電室、檔案室和車、船及油類、電氣、儀表等初起火災的1211滅火器。
(4)消防員使用的個人裝備(專用服裝、安全帶、安全鉤、安全繩、破拆工具)。
(5)主控室、庫房應按國家《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及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配備消防器材,保證消防供水。
(6)各種消防器材分布合理,擺放在便于取用、通風良好的地方。室外消防器材應擺放在防雨的箱、架、柜內,嚴禁與油類及酸、堿等有腐蝕性的化學物品接觸。
(7)消防設備、器材應指定專人管理、維護、保養和更換并掛牌管理,任何人不準挪作他用,確保完好能用。
五、獎罰
對認真履行義務消防員職責,模范貫徹執行消防制度,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撲救火災,避免了重大損失的和熱愛消防工作,積極參加防火、滅火訓練,成績突出,工作表現突出的班組、個人,將給予表彰、獎勵。對違反消防制度,玩忽職守,造成失火事故,引發火災的班組及個人,視情節輕重由本所和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構成嚴重后果的,由司法部門予以追究刑事責任。
第8篇 倉庫消防管理規定辦法
倉庫消防管理規定【1】
第一條 為加強我局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免受火災危害,確保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山東省消防條例》、《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消防安全應指定專人負責。
第三條 各類倉庫的建筑耐火等級、防火間距、電氣裝置、線路敷設等必須符合國家規范要求。
第四條 物品入庫前應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隱患后方準入庫。
第五條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面積不得大于100m2,垛與垛間距不小于1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0.5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于0.3米,主要通道寬度不小于2米。
第六條 庫內采暖應采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間距不得小于0.3米。
第七條 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入庫人員不得攜帶火種,非本庫管理人員未經許可嚴禁入內。
第八條 庫房附近不得長期堆放木材、紙包裝箱等可燃物品。
第九條 易燃易爆物品實行專柜限量存儲,其包裝容器應牢固密封。發現破損、變形等情況,應及時進行處理。
第十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碘鎢燈和60w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如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對鎮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護措施,以確保安全。
第十一條 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不得小于0.5米。
第十二條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絕燃硬塑料管保護。
第十三條 庫房電氣開關應單獨設置在庫外,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開關保險裝置。
第十四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熱器具和電腦、電視機、電冰箱等電器。
第十五條 倉庫電氣設備必須由持有效證件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嚴禁亂拉電線。電工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用電操作規程。
第十六條 倉庫應有明顯的“嚴禁煙火”標志,庫內禁止一切明火,如因工作需要確需動用明火作業時,須按臺消防安全有關明火作業規定,辦理動火證后方可進行作業。
第十七條 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由專人妥善管理,確保其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消防設施器材。
第十八條 倉庫及周圍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車道,不得堆放物品,嚴禁堵塞。
倉庫消防管理規定【2】
倉庫消防管理規定是超市消防安全管理的一部分,超市制定倉庫消防管理規定當然是為了確保超市倉庫的安全及超市工作人員的安全。因此超市員工要遵照超市倉庫消防管理規定的規定執行。
1、倉庫的主通道寬度不少于2m,通道保持暢通。
2、庫房中不能安裝電器設備,所有線路和燈頭都應安裝在庫房通道的上方,與商品保持一定距離
3、消防噴淋頭距離商品必須大于50cm。
4、倉庫中不能使用碘鎢燈、日光燈、電熨斗、電爐子、電烙鐵等,使用的電燈泡不能超過60w。
5、庫房中所設置臨時電線的存在時間不能超過2星期。
6、庫房中嚴禁使用明火,嚴禁吸煙。
7、易燃易爆商品必須嚴格按規定存放,不能與其他商品混放。
8、倉庫必須配備消防器材,消防器材的位置附近不能存放商品與雜物。
倉庫消防管理規定【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 本規定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國家、集體和個體經營的儲存物品的各類倉庫、堆棧、貨場。
儲存火藥、炸藥、火工品和軍工物資的倉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筑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并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倉庫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 倉庫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規定,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五、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六、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八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干部;其他倉庫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第九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十條 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干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征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 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規定,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條 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 倉庫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規定,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第三章 儲存管理
第十五條 依據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按照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第十六條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筑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十七條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第十八條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于一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于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條 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二十條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干燥的場所儲存,并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溫度。
第二十一條 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第二十二條 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條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第二十四條 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采暖時,應當采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于零點三米。
第二十五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 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布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
第四章 裝卸管理
第二十七條 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第二十八條 蒸汽機車駛入庫區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并不得在庫區清爐。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護。
第二十九條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條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第三十一條 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條 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筑和構筑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裝卸作業結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條 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采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 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 裝卸作業結束后,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人。
第五章 電器管理
第三十六條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第三十八條 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九條 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于零點五米。
第四十條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第四十一條 庫區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
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第四十二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四十三條 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 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范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四十五條 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條 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并交出攜帶的火種。
第四十七條 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注明動
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準。
第四十九條 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
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審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規定,落實到人。
第五十條 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條 倉庫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條 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五十三條 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 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第五十五條 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采取防凍措施。
第五十六條 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獎懲
第五十七條 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人員,國家法現有規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法視予以處罰;國家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關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儲存丁、戊類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棧、貨場,執行本規定時,在確保安全并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十條 鐵路車站、交通港口碼頭等晝夜作業的中轉性倉庫,可以按照本規定的原則要求,由鐵路、交通等部門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根據本規定制訂的具體管理辦法,應當送公安部備案。
第六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八月一日經國務院批準、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定》即行廢止。
第9篇 大唐南京發電廠基建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一、總則
1、為了加強消防管理,杜絕火災事故發生,確保我廠負責的各項基建工程施工現場財產和職工生命安全,保障工程順利進行,依據《消防法》、公安部“61號”令和《典型電力消防規程》特制定本規定。
2、我廠所有基建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安監部負責。
二、消防組織
1、基建現場應設消防管理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廠領導擔任,小組成員由廠辦、安監部、設備部以及各施工單位的領導組成。
2、消防領導小組的常務辦公室設在安監部,由專職消防人員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3、基建工程現場須成立義務消防隊,成員由各施工單位職工組成,人數必須占施工現場人員總數的百分之十以上,安監部專職消防管理人員負責消防教育和訓練工作。
三、職責
1、基建現場消防管理領導小組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公安部“61號”令和《典型電力消防規程》的消防管理規定,將施工現場防火工作納入生產、行政工作議程,做到“六同”:同計劃、同部署、同落實、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2)根據“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工作方針,動員和依靠全體職工,落實消防管理工作的各項行政措施、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
(3)負責指定消防工作制度并組織日常監督,檢查各施工單位的消防工作情況。
(4)加強消防宣傳和義務消防隊的教育管理,做好義務消防隊的消防訓練工作。
(5)定期組織防火檢查,負責處理現場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隱患。
(6)組織人員對火災事故進行撲救,避免人員傷亡和減少財產損失,并協助公安消防部門對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2、安監部消防管理職責
(1)了解基建現場的重點防火部位,負責基建現場所有消防器材和設施的檢查、維護。
(2)負責對基建現場的消防安全進行檢查、監督,并督促火災隱患的整改工作。
(3)按照消防管理規定嚴格管理。
(4)負責開展消防教育和義務消防隊的訓練工作,負責重點防火部位人員的上崗教育和考試。
(5)負責檢查各施工單位的消防器材、設施的配備、更換和維修。
(6)負責召開現場消防例會,傳達上級文件指示精神,布置不同時期的消防工作重點。
(7)負責義務消防隊的管理、教育和培訓。
(8)負責對火災事故的原因調查,提出防范改進措施及火災事故的處理意見。
3、義務消防隊員職責
(1)認真學習消防知識,自覺遵守消防法規和防火管理制度。
(2)熟悉各類消防器材的用途,掌握使用方法,發現起火時能迅速撲救,避免火勢擴大。
(3)積極參加消防教育和訓練工作。
(4)發現火災隱患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時上報。
四、火災事故的預防
1、各單位進入施工現場必須制定消防崗位責任制,行政一把手為防火安全第一責任人,組織全體人員做好消防工作。
2、各施工單位三十五歲以下的青年為義務消防員,工地安全員為兼職消防安全員,負責本單位的日常消防檢查工作,管理消防器材設施。
3、各施工單位在安排施工生產的同時,必須考慮到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暢通,消防設施器材不足的單位按要求補充。
4、各施工單位存放油料、氧氣、乙炔氣瓶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必須設置在安全處,遠離人員密集和重要設備存放的地點,并在四周懸掛防火警示標志,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有條件時采取集中存放,統一管理。
5、各施工單位如果需要使用雷管、炸藥、導火索,必須按照公安部門的管理要求進行專人管理,未經公安部門審批、未辦理爆破證的人員不得執行爆破任務。
6、各單位的車輛及大型機械必須配備消防器材。
7、各單位物資供應部門的倉庫必須嚴格執行用電、動火管理制度,并設專人值班。
8、動火作業時不允許與油漆、噴漆、木工同時同步位或上下交叉進行。
9、汽機、電氣、鍋爐在安裝試運行前要嚴格執行《典型電力消防規程》中的消防管理規定,并組織人員清理廠房內的易燃易爆物品,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10、基建管理部門與安監部必須定期組織全面檢查,節假日要結合安全檢查進行防火檢查。
五、火災的撲救
1、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火情,必須及時、準確的報告安監部,并打119報警電話,同時積極組織、參加火災撲救工作。
2、火災的撲救工作由火情單位領導和安監部進行指揮,火場指揮員有權調動人員、車輛以及救火物資。
3、各施工單位配置的消防器材、設備除救災以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動用。
六、消防監督
1、基建管理部門和安監部負責整個施工現場的消防監督管理工作。
2、各施工單位的消防安全員應對自己所管轄區域的消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七、消防設施、器材的管理
1、各施工單位的消防器材和其他消防設施,由各單位負責檢查、保管、使用,并指定專人負責。
2、各施工單位必須配備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材,非火災情況下禁止使用,發生丟失或耗損時及時補充,到期滅火器必須按時換藥。
3、未經基建管理部門和安監部同意,任何單位不準隨意占用消防通道堆放設備、雜物等。
八、獎勵和處罰
1、對在消防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基建管理部門和安監部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2、施工期內未發生火災的單位應給予消防安全獎勵。
3、發現火情、火災隱患并及時報告或積極參加撲救,表現突出的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予以處罰:
(1)消防組織不健全的。
(2)發生火災事故損失萬元以上或因火災造成停工兩日以上的。
(3)有重大火災隱患,接到整改通知書未按期進行整改的。
(4)不按照規定配備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沒有火情損壞、浪費消防器材嚴重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視情節給予處罰:
(1)不執行消防法規,造成一般火災事故的。
(2)慫恿他人違反防火安全規定的。
(3)故意損壞消防器材設施和防火標志的。
(4)未按規定辦理動火工作票而造成火災事故的。
(5)故意引起火災事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6)違反《消防法》及本辦法造成重大火災事故的,應對有關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附則
1、本規定只適用于大唐南京發電廠負責的基建施工現場。
2、本規定自發布之日開始執行。
第10篇 某消防設施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消防設施的管理,維護保養好消防設施,以便在關鍵時刻發揮其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總公司系統各類固定、半固定和移動式消防設施,包括消防水泵房、泡沫泵站、裝置和罐區的各類固定式消防設施和各種小型移動式消防器材等。
消防車輛的管理另行規定。
第三條 各單位要加強對各類消防設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實各級管理責任制和維護保養責任制,確保消防設施完好。
第四條 工藝操作、裝置檢修人員等有關人員對本崗位、本裝置或罐區的消防設施要做到會維護保養、會使用,冬季要作好消防設施的防冬保溫工作。
第五條 消防設施的管理要納入安全管理和設備管理工作中,設專人負責,建立消防設施臺帳,定期對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試驗、稱重、藥劑更換補充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消防水泵房的管理。
1.消防供水泵房是消防水的保證中心,必須加強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嚴禁將泵房改作它用或在泵房內亂放雜物,泵房的管理要納入設備創完好管理活動中。
2.水泵和柴油發電機要保持完好,做到零部件齊全,機泵運行時不振動、不泄漏,出力能滿足設計要求。平時要嚴格按照備用機泵的管理要求,定期進行盤車和機泵潤滑,認真進行維護保養,并且每周試驗1次。
3.建立24小時值班制,做到設專人值班,有專人負責,嚴格交接班制度,以于出現的故障要立即處理不過夜,時刻保持戰備狀態。
第七條 泡沫泵站的管理。
1.泡沫泵站是重要的消防設施之一,必須加強管理,泵房嚴禁改作它用或亂放雜物,保持定整潔,保持周圍道路暢通。
2.泡沫泵要保持完好,做到零部件齊全。每周至少運行一次,機泵運行時不振動、不泄漏,出力能滿足設計要求。平時要嚴格按照備用機泵的管理要求,定期盤車和潤滑,認真進行維護保養。
3.泡沫泵運行后要立即進行水清洗,防止機泵銹蝕。要做好泡沫管線和泡沫貯罐的防腐處理,損壞的閥門和失效的泡沫要及時檢修、更換。
4.滅火系統每年要進行一次消防試驗,確保完好。
第八條 裝置、罐區內固定消防設施的管理。
1.要加強裝置、罐區內固定消防設施的管理,按期進行試驗:消防噴淋系統每半年試驗一次;泡沫產生系統每年試驗一次,做到不堵,不漏,消防水炮、消火栓要經常試驗,使之處于完好狀態。
2.加強裝置內固定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經常檢查,定期做防腐處理。對消防系統上的閥門、噴嘴等要經常檢查、清理,損壞的要及時更換,確保零部件齊全,靈活好用。
第九條 小型移動式消防器材的管理。
1.小型移動式消防器材是撲救初期火災的必備工具,必須加強管理,不得隨便挪用。
2.小型移動式消防器材要按消防設計規范的要求進行配備,要有固定的擺放位置,設立消防器材棚(箱),并設專人維護保養。
3.按照各種移動式消防器材的使用要求,按期更換藥劑,并做好鉛封。在器材上要標明更換日期,以便進行檢查。
第十條 各企業要根據本規定的要求,制定出本單位的實施細則。
第11篇 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節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消防安全管理,落實防火安全責任,防范火災事故的發生,維護企業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障生產經營工作安全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具體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完善防火安全管理網絡,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第三條辦公室為消防工作日常管理部門,各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管轄區域的防火安全工作。
第四條積極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全員防火安全意識,加強火災隱患查處與整改,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切實保障安全生產。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和舉報火災隱患的義務。
第六條對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節 適用范圍
第七條本規定適用下列單位和個人:
(一) 公司各單位、駐公司施工、服務單位;
(二) 公司全體員工;
(三) 各類聘用人員、來廠辦理業務、實習、務工、住宿等人員。
第三節 火災預防
第八條各單位應當健全班組、工段和分廠(處室)防火安全檢查制度,將防火工作落實到崗位,責任到個人,發現火險隱患,必須及時采取整改措施。
(一)簽訂消防責任書。
(二)各部門設立義務消防組,義務消防員有以下工作職責。
1、 認真貫徹執行本單位的消防管理安全管理制度。
2、積極參加消防知識學習和滅火技能培訓,做好消防知識普及工作。
3、熟悉本單位的消防設施及各部門所配置的滅火器材數量、品種和用途,并予以維護和保養。
4、檢查和督促本單位的防火工作,及時消除火險隱患。
5、發生火災應迅速組織撲救,同時報警,事后協助辦公室保護好現場,并配合做好調查工作。
第九條辦公室要定期開展防火檢查,查處火災隱患,指導各單位火災防范工作,負責消防器材、設施的配備、維護和保養,組織消防技能知識培訓和宣傳。
第十條對儲存易燃易爆的危險物品倉庫,地面應采取防火花靜電措施、建筑物防雷擊處理;能產生自燃、各類化學危險物品以及性質相抵觸物品必須專人管理、專庫存放、分庫儲存,并標明規范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十一條領發、裝卸、運輸、使用化學危險、易燃易爆物品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作到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重壓、磨擦和倒置,嚴禁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場所,嚴禁操作人員穿戴金屬釘鞋和產生靜電的衣服。
第十二條 易燃易爆的倉儲部位嚴禁攜帶火種、動用明火(如電焊氣割等)作業,特殊情況確需動火時,必須嚴格履行報批程序,按照“單位填寫動火申請單—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公司分管領導批準—消防安全機構實施監督”的程序辦理,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條 重點防火場所必須按規定配齊各類消防設施,落實管理責任人;儲存易燃易爆的物品庫房,必須做到防火間距和物品堆放高度符合要求,照明線路安全規范,照明使用防爆型燈具和裝置;機動車輛及工程機械應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消防設備和器材。
第十四條 新建、改擴建工程,應當執行消防安全技術規范,工程防火設計須按法律法規報消防監督機構審核。
第十五條 新建、改擴建工程的消防設施及消防器材的配備由消防主管部門負責按規定采購配置,經費列入工程預算。
第十六條 工程竣工時,消防部門應當參加竣工驗收,如消防設施器材配備不齊的或配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驗收使用。
第四節 消防設施管理
第十七條 辦公室負責聯系消防設施的安裝、配置、更換管理,并定期組織檢查與維修,對過期的消防設施及時更換,并作好檢查記錄,以確保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
第十八條 治安保衛對各部門區域配置滅火器時(包括手提式及手推式),須就數量、型號等資料交所屬區域部門負責人簽名確認。所屬區域部門須對本區域內之滅火器進行監管,以避免出現遺失等異常情況;
第十九條 各責任部門須保障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以利于火警疏散,防止人流阻塞,并依規定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標識;
第二十條 消防設施僅供消防用途,任何部門、個人不得損壞或擅自挪用(含挪動位置)、拆除消防設施,不得埋壓、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違者一經發現,將嚴格追究責任部門負責人之責任;屬個人所為的,則根據情節予記大過之紀律處分直至解雇處理;
第二十一條 因消防用途而使用消防設施,必須于使用后之24小時內,遞交〈消防設施使用報告〉至辦公室,辦公室在接到〈消防設施使用報告〉后,須及時跟進相關事項及補充/更新消防設施。如報告延遲提交,須由所屬部門提交延遲原因之報告(需由該部門負責人審核及提出預防措施),并追究相關負責人之失職責任。
第二十二條 消防設施的檢查:
1、消防設施包括:滅火器、消防沙池、消防栓(包括水槍、水帶、水閥)、應急燈、消防通道等;
2、檢查的周期:滅火器、消防栓、應急燈每旬檢一次;
3、檢查要求:
(1)滅火器的檢查:表壓低于綠色區域或一經開啟過的滅火器,必須及時沖裝;
(2)應急燈的檢查:打開應急燈,燈亮為正常,不亮則須充電或維修;
(3)消防沙池的檢查:無雜物,堆放配置齊全,無油類污染:
(4)消防栓的檢查:外觀是否有破損,消防箱內是否漏水或潮濕,水帶是否潮濕或腐爛,水槍接口是否完好;打開水閥,看出水是否正常,其供水情況每次抽檢,抽樣時應避免重復抽取鄰近上月己抽過的樣品;
(5)檢查消防通道是否通暢,有無占用等。
第二十三條 檢查記錄:檢查完畢,在消防設施檢查記錄本上,簽上檢查人,檢查日期和檢查狀況。
第二十四條 各部門需保障相關設施的放置符合以下規定:
1、手提式滅火器,放置于規定的紅色滅火器箱中,并保證易于取用;
2、手推式滅火器,安放于特定的紅格內,紅格規格:500mm(長)×700mm(寬),并保證易于取用;
3、配電箱旁之范圍,嚴禁擺放任何物品,并在地面掃上紅色斜線方格,表示禁放區,規格:1200mm(長)×1200mm(寬);
4、因特殊原因而建在花池旁的消防栓,其花草高度不能高于消防水箱最底部,而其它消防栓旁之范圍,嚴禁擺放任何物品,以便于取用。
第二十五條 辦公室在依此制度對消防設施檢查中發現的異常情況或者隱患,必須及時填寫〈消防隱患整改通知單〉,相關責任部門必須在接單后24小時內完成整改工作,填寫《隱患整改回執單》,申請復查,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時限內完成的,必須報辦公室審批。
第五節 火災撲救與應急回應
第二十六條 滅火和應急預案規定:
1、由辦公室制定符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2、辦公室組織全體員工學習和熟悉滅火和應急預案;
3、每次組織預案演練前應開會部署和明確分工,由辦公室統一指揮進行消防演練;
4、應按制定的預案,每季度進行一次演練。
5、演練結束后召開講評會,認真總結預案演練的情況,發現不足之處應及時修改和完善預案。
第二十七條 公司義務消防隊組織結構
1、總指揮—副指揮—值班領導—蔬散組—后勤組—消防組—搶險警戒組
2、職責
(1)總指揮:負責整個事件過程的現場指揮和統籌報告調查,協調配合公安消防隊開展滅火救援行動以及事故后組織保護事故現場、調查事故原因、下達事后恢復生產指示。
(2)副指揮:負責第一時間報案,事故現場人員緊急調配和援助,維持現場秩序,保證人員有組織地進行撲救、疏散,事故后的通報、聯絡以及事后向總指揮提供詳細調查報告并按總指揮批示恢復有秩序的正常生產,如總指揮不在時可代替其行使指揮權力。
(3)值班領導:對各部門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進反饋或處理及有險情時負責聯絡工作。
(4)各小組組長:負責各自管轄區域內的安全檢查和管理。有問題及時上報并整改。
(5)各小組隊員:具備良好的消防知識和技能,有安全隱患及時上報組長。
第二十八條 事故發生時各職能組責任:
1、消防組
定義:參與直接滅火撲救的人員。
職責:緊急進行滅火行動,竭力維護險情控制局面。
2、后勤保障組:
定義:在事故發生過程中,準備好滅火器材及時提供給消防組,以及在事后負責受傷人員的緊急護理。
職責:迅速搬運滅火器材、防護用品等到達事發現場,同時事后負責火災現場受傷人員的護理我作。
3、組織疏散組:
定義:在突發事件時,第一時間向相關領導或消防隊報警,接到疏散指示組織現場人員進行有組織疏散
的指揮人員。
職責:及時報案并組織現場其它人員迅速、有秩序地撤離現場到達安全地帶,清點人數。
4、搶險警戒組:
定義:在突發事件過程中,為減少事故損失進行物資財產轉移及確立事故現場警戒線的人員。
職責:控制事故進一步擴展、蔓延快速進行物資財產轉移,確保將事故損失為最小狀態并組建事故現場警戒線。
第二十九條 事故等級
1、a級:險情在有效時間內無法得到控制,且險情擴展迅速,可直接統計其重大損失影響到人身安全的特大安全事故。
2、b級:險情在短時間內無法得到控制,但可在有效時間內得到有效控制,且險情對財產會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外界力量援助進行撲救的重大事故。
3、c級:險情可通過現場消防人員大力撲救,得到控制的一般性事故。
4、d級:險情只是突發性較高,可在短時間內進行有效控制的較小的事故。
第三十條 公司安全員在日常點檢消防器材及消防設備時發現有破損現象即予修復或補充,發現消防隱患即予采取措施排除。
第三十一條 一旦發生火災,就時工作人員立即通過呼喊、電話進行報警,同時拿取滅火器或者聯接消防栓快速進行自救,發生火災單位必須立即組織人員撲救,任何單位和人個應當給予支援。
第三十二條 聽到報警后,義務消防隊立即各就各位,投入處險運作。在撲救火災過程中,為了制止火災蔓延和減少損失,可以調動一切力量進行撲救,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予以協助。
第三十三條火災撲來后,消防主管單位應當開展火災調查,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實情況。
第六節 處 罰
第三十四條 違反消防管理,有下列行為的,對行為人實行賠償、考核和行政處理:
(一)在易燃易爆物品場所違反禁令攜帶火種、吸煙、未經批準和落實防火措施動用明火的考核-200分。
(二)在易燃易爆、劇毒物品的倉庫、場所動火無安全措施,又不聽勸阻的考核-200分;
(三)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違章作業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考核-100分;
(四)阻礙消防車通行或者干擾火災現場秩序,尚不夠治安處罰的考核-60分;
(五)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考核-100分;
(六)隨意玩火,造成火警的行政處分;
(七)故意挪用、移動消防器材設施的考核-30分;
(八)埋壓或者損毀消防栓、蓄水池等消防設施或者將消防器材設備挪作他用的,經消防管理部門通知不加改正的考核-50分;
(九)存在火災隱患,經消防部門通知不加改正的考核-30分;
(十)裝載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質的車輛,違反規定在居民區、公司停放的考核-100分;
(十一)毀壞移動警示牌及安全裝置的考核-100分;
(十二)亂拔火警電話的考核-50分。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責任單位或行為人予以賠償損失、考核責任人和行政紀律處分: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消防器材丟失的考核-50分;
(二)無火警隨意使用消防器材的考核-30分;
(三)毀損消防器材設施的考核-100分;
(四)滅火器材未保持清潔的考核-10分;
(五)未按規定時間檢查滅火器的考核-20分;
(六)滅火器失效未及時上報更換的的考核-50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依照公司考核制度予以處理。
第三十七條 對所對消防管理行為,構成治安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節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消防器材登記表(一)
隱患整改通知單(二)
隱患整改回執單(三)
滅火器檢查標簽(四)
消防封條(五)
消防安全責任書(六)
第12篇 和園物業消防管理規定
正家物業消防管理規定
1.0目的:為了加強和規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共財產和廣大業主、住戶生命財產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制定消防管理規定。
2.0消防安全責任
2.1消防安全責任人:物業公司總經理為公司本部的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處主任為公司各管理處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其職責如下:
2.1.1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2.1.2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2.1.3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2.1.4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2.1.5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2.1.6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義務消防隊;
2.1.7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2.2物業管理部安全主管為公司本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護衛主管為公司各管理處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2.1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2.2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2.2.3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2.2.4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2.2.5督促相關人員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2.2.6組織管理義務消防隊;
2.2.7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2.2.8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2.3公司全體員工為義務消防員,公司義務消防員組成義務消防隊,義務消防員的職責是:
2.3.1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和上級有關消防工作指示,開展防火宣傳,普及消防知識。
2.3.2經常檢查防火安全工作,發現火災隱患和違章現象及時在《小區工作日志》上登記,并報管理處填寫《整改通知單》糾正消防違章,整改火情隱患。
2.3.3管理處消防器材設備,每兩個月檢查一次,填寫《消防栓檢查表》,填寫滅火器《檢查標簽》,確保各類器材和裝置處于良好狀態,安全防火通道要時刻保持暢通。
2.3.4熟悉各小區的具體情況,消防措施,緊急狀態下的疏散方案。
2.3.5接到火災報警后,到現場確認,自己能處理的及時處理,自己處理不了的按公司有關規定處理。
3.0消防安全管理:
3.1樓梯走道和出口,必須保持暢通無阻,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占用或封堵,嚴禁在設立禁令的通道上停放車輛。
3.2不得損壞消防設備和器材,妥善維護樓梯、走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設施。
3.3本小區內嚴禁經營和貯存煙花炮竹、炸藥、雷管、汽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各類劇毒物品,不得在本小區內燃放煙花、炮竹。
3.4安全使用石油氣,石油氣爐要經常保持清潔,切勿留有油漬,煙頭及火柴余灰要隨時弄熄,教育小孩不要玩火。
3.5嚴禁超負荷使用電器,以免發生事故。
3.6各住戶進行室內裝修,須向管理處提出書面申請,如需進行動火作業,必須填寫《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經批準后方可動工。需要增設電器線路時,必須符合安全規定,嚴禁亂拉、亂接臨時
用電線路。裝修應采用不燃材料,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的,必須經消防機關批準,按規定進行防火處理。
3.7 發生火警,應立即告知管理處并撥火警電話119,并關閉電閘、氣閥,立即撲救。
3.8必須服從消防機關和管理處主管人員有關防火方面的管理。
3.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消防部門處理:
3.9.1占用或封堵樓梯、走道或安全疏散出口的;
3.9.2封閉或損壞安全疏通指示、事故照明設施或消防栓的;
3.9.3不按規定使用液化石油氣的;
3.9.4亂拉、亂接電器線路的;
3.9.5擅自挪用滅火器具、器材或消防備用水源的。
3.9.6刁難辱罵或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妨礙消防監督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責的。
3.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作業。
3.10.1未辦理申請報批手續即進行室內裝修的;
3.10.2室內裝修所用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不進行防火處理;
3.10.3燒焊、用火、用電作業,防火安全保障措施不落實的。
4.0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4.1內容:
4.1.1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4.1.2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4.1.3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1.4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4.2要求:
4.2.1公司各管理處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4.2.2管理處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習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的內容和演習內容還應當包括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4.2.3公司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5.0相關文件與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002aq《巡查記錄表 》
**-007aq《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
**-020aq《消防器材檢查表》
**-021aq《消防栓檢查表》
**-022aq《消防檢查合格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