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交通安全車輛管理規定
年,本系統將以預防特重大交通事故為重點,強化各項制度的落實,提高廣大干部職工的交通安全意識,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為全面完成 年本系統全面工作創造良好的交通環境,為我區的科技、經濟進一步發展做出貢獻。
一、__ 組織機構與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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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組織機構及分工
年的交通安全將提到一個新的高度,為確保我系統不發生交通違章及事故,加強領導,提高對交通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做到層層有人抓,事事有人管,項項工作制度有落實、有檢查、有評比、有總結,并把交通管理工作列入黨組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加大宣傳、檢查、管理、監督力度,促進系統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根據我區 年交通安全工作意見和要求,成立 委副主任 為安委會主任、辦公室主任 、促進中心主任 、 基地主任 、車管干部 及各科室部門負責人等組成本系統安委會,具體負責本系統的交通安全工作。具體分工如下:
1、 副主任 負責安委會全面工作,同時對本系統的交通安全的宣傳、安排、檢查、落實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向黨組匯報區安委會會議精神和本系統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況,組織好本系統安委會的例會和日常工作。
2、 辦公室主任 負責系統全體干部職工安全法規的宣傳和教育工作,定期開展教育研討活動,每月組織制作交通宣傳板報。
3、 車管干部 協助安委會主任開展工作。負責交通安全工作計劃、總結的起草,責任制的簽定,交通安全的日常管理,負責向機關干部職工傳達區安委會交通會議精神和有關文件精神,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和指示精神,結合本系統的具體情況認真貫徹執行。組織司機例會和機動車、非機動車的安全檢查工作,協助組織好安委會例會及車輛的調度工作。負責本系統司機班的日常管理、車輛調度及維護保養等工作。
4、 各科室部門負責人負責本科室和部門的交通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和日常宣傳教育工作。按時參加本系統的安全會議和例會,督促科室司機和私車人員參加例會和機動車月檢,做好非機動車的檢驗工作。
(期間,所有車輛未經領導批準不得擅自出車。各科室在節、假日因公用車時,原則上使用值班車輛,由帶班領導批準。由管理部門開具“派車單”,安排用車。
4、 單位實行派車[單]登記制度,司機應按指定時間、路線、地點行駛,收車后及時匯報。因私使用車輛的及時說明原因,經請示批準后,方可使用。
5、 班車司機嚴格遵守定點上下車的原則,在指定地點存放,不得在非指定地點存放或動用班車辦私事,否則,后果自負。
6、 單位及駕駛員按時對本單位的車輛進行檢測,應報廢的車輛及時辦理注銷手續,售出的車輛必須辦理過戶手續,并及時注消。
7、 本單位所屬車輛實行定點維修和保養。需要時,先由駕駛員提出申請,經車管員審核同意,并開具“維修保養申請單”后,再到指定維修點進行維修或保養。如遇突發故障,經請示車管員同意后,可先維修后補辦手續。
四、 私有機動車駕駛員教育管理規定
1、 單位領導必須重視私有機動車輛的管理,并將此項工作納入本單位管理的議事日程,做到嚴格管理、落實到位。
2、 所屬干部、職工的機動車輛,必須如實向單位申報、進行登記備案。
3、 個人擁有機動車的干部、職工必須遵守單位的安全管理規定,按時參加安全日的學習,定期保養車輛,保證車況良好,車容整潔衛生,安全行車。
4、 私有機動車必須手續齊全,未辦理車輛有關手續的,一律不準使用,嚴禁駕駛報廢和未經檢驗機動車輛。私有機動車輛必須辦理第三者車輛保險。
5、 個人擁有機動車的干部、職工必須嚴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規和單位的內部交通安全管理規定,服從管理,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良好的職業道德。杜絕開違章車、帶病車、非司機開車,嚴禁酒后開車。對于酒后開車,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糾正處理的,單位應對司機進行嚴肅處理。
6、 個人擁有機動車的干部、職工因違反法律、法規,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自負,如發生重大事故或造成影響的,經單位研究后將對其嚴肅處理。
7、 各單位領導要加大對私有機動車輛的教育管理力度,加強對干部、職工的法律法規的教育,督促維修保養車輛,確保安全,因單位領導忽視教育、管理,發生問題時,將按內部規定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五、 行人非機動車管理規定
1、 單位根據自身情況,利用不同形式每月對廣大職工進行一次安全教育,并做好詳細記錄。
2、 單位要管理好所屬自行車,做到登記造冊,按期檢驗,停放有序。
3、 單位干部、職工按時參加單位組織的各項交通安全活動,無特殊情況不得缺席。
4、 騎車人應遵守路口信號,不穿插、不搶行、不逆行、不猛拐、需拐彎伸手示意,不違章載物,醉酒后不得騎自行車上路。
5、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行人橫穿公路要走人行橫道或過街天橋、地下通道,不翻越交通隔離設施,不能進入高速公路。
6、 行人要按交通信號靠右行走,橫穿路口,不得在車行道內坐臥、停留、嬉鬧。
7、 發生交通事故時及時報警。
六、 獎勵、懲罰措施
為把 年度本系統交通安全工作做好,本系統繼續實行下列獎懲措施:
1、 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規和本系統各項制度的司機,做到無違章無事故當月效益獎金全額發放。
2、 如因交通違章及事故扣分的司機,適當扣除部分當月效益獎。
3、 本系統年終被評為區級交通安全優秀系統、優秀駕駛員者在本委全體會上給與通報表彰。
5、 非機動車和行人發生違章,按罰款扣發當事人和所在部門的負責人的適當扣除部分當月效益獎。
6、 非機動車發生一般性事故或嚴重違章,視情節扣發當事人部分或全部效益獎。
7、 發生交通違章
(1) 、發生交通違章的,其違章罰款由違章駕駛員自行承擔。一個月內違章二次以上(含二次)的,責任司機應向本單位交通安全委員會提交書面檢查,并罰款100元。
(2) 、嚴禁酒后駕駛,凡發現酒后開車一次,屬臨時工的,應予以辭退;屬正式工的,給予停職檢查,停職檢查期間停發績效獎金。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責任人自負,并按單位酒后駕車處罰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理。
⑶ 、司機凡行車闖紅燈一次,罰款100元,并寫出書面檢查。
8、 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的,被區交通安全管理部門罰款后,將按罰款比例對當事人進行處罰。罰款金額在1000元以下的,對當事人處以100元的罰款。罰款金額在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對當事人處以500元的罰款;罰款金額在6000元以上的,對當事人處以1000元的罰款。如未被交通管理部門列入嚴重交通事故而又未達到罰款責任單位規定并負有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的一般性交通事故,按該次交通事故總支出費用的5%對當事人進行罰款。
9、 不準時參加司機例會和車輛月、季檢的司機,在全體大會上進行通報批評。
10、 發生違章和事故后,對主管交通安全工作的領導和車管干部追究責任。
11、 違反交通法規、酒后開車、闖紅燈,非司機開車造成交通事故,一切責任自負。
七、 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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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通安全工作按季度進行考核,每年四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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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考核內容主要是:組織機構、宣傳教育、基礎工作、單位管理規定、上級精神傳達落實和違規違章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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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考核細則每季終了下發到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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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考核成績分四個等級即:95-100分為優秀、90-95分為良好、85-90分為達標、84分以下為不達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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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每季度考核成績評定后,及時以簡報形式通報單位。以便各單位記入工作效率。
第2篇 施工現場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為提高現場施工人員的交通安全意識,強化交通安全管理,杜絕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的發生,減少一般交通事故,提高各類機動車輛的完好率、使用率,更好的保障施工生產,結合我單位及現場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 項目工程施工現場、交通道路、廠門、彎道以及單行道交叉等禁止各種車輛停放,并結合現場的具體情況設置禁止車輛停放標記。
2. 對破路施工和跨越道路拉設繩、電纜,應報公司和監理、總包單位批準,并設有明顯的標記,夜間還應設紅燈。對施工場地狹小、車輛和行人來往頻繁的道路應設置臨時交通指揮。
3. 嚴禁在道路上堆放材料、設備,禁止在路面上進行阻礙交通的作業,如確應施工需要臨時占用路面或破土施工時,必須報公司和監理、總包單位批準后方可占用。
4. 道路兩旁堆放的設備材料要距離道路2m 以上,跨越道路拉設鋼絲繩或架設電纜時高度不得低于7m。
5. 施工用的機動車輛和特種車輛(吊車、叉車、翻斗車等)的車況必須良好。進廠應嚴格檢查,并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規定定期年審,除發給的年審證外,還應持有經公司安全部門考核的司機上崗證,司機必須持“三證”上崗。
6. 運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氧氣、乙炔氣)的機動車輛,還需持省市安全部門簽發的危險物品專用運輸證。
7. 項目工地內各種機動車輛限速行駛
1) 機動車輛進出裝置大門及轉彎處為5km/h,直線行10-15km/h。
2) 運輸危險物品的機動車和進出裝置的機動車,其排氣管應裝阻火器,裝危險物品的車輛還必須掛“危險品”標志牌。行車過程中,保持安全車速和保持一定的車距,嚴禁超車、超速、強行會車。
8. 機動車輛載貨規定:
1) 不準超過駕駛證上核定的載貨量。
2) 散裝及粉狀或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蕩、到處飛物、滴漏在車外,必須用帆布等封蓋嚴密。
3) 貨車不準人、貨混裝,除駕駛室內可以按額定人員定座外,其它部位(駕駛室頂部、腳踏板、葉子板等處)不準載人。
9. 施工作業現場及機械設備附近不準停放自行車、三輪車、自行車必須按指定的地點停放。
10. 吊車在吊裝作業時,360 度旋轉區域和吊車扒桿底下禁止站人。
11. 吊裝作業時應有專人統一指揮。
12. 機動車進出本市,必須辦理長途車會簽制度,由項目經理簽發。
13、為提高機動車輛安全生產管理,確保現場交通安全,對施工項目部及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實行獎懲制度。對全年安全無事故的項目部及駕駛人員給予獎勵;對發生事故的項目部及駕駛人員除承擔事故賠嘗責任外還要給予經濟上的處罰,造成重大、特大人員傷亡的依法移交安全機關處理并強制解聘駕駛人員等。
第3篇 淺談交通工程建設施工隊伍的安全管理
一、現狀與問題 1、交通建設戰線長,作業面廣點多,隊伍龐大卻又很分散,有些工程項目點與點之間甚至相距甚遠。再者,工種多樣復雜,有金工、電工、木工、泥水工等等。工作地點不同,工作內容不同,尤其是文化素質參差不齊,要組織他們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學習,開展崗位安全培訓指導等,難度自然很大。 2、這支隊伍的員工大多是來自較為偏遠貧困的山區和農村的農民,雖然青壯年居多,但大部份的文化素質不是很高,學歷偏低。據了解,其中絕大部份都是初中文化程度,少數是小學或高中文化程度。由于他們原所在地生活環境的影響和學歷水平的限制,使得這些員工的知識面、信息量不廣,接受和領會新生事物的能力不強,故而進行安全教育,安全技能操作培訓時,往往思想、業務方面的能力提升不快,效果不顯著。就此而言,要培養、打造一支高素質、高技術、安全信賴的一流的交通建設隊伍,并非易事,困難重重。 3、工作條件艱苦,生活環境惡劣。無論是劈山鉆洞,或是架橋鋪路、打樁砌樑,他們不是施工在懸崖深壑,就是奮戰在江海急流、甚至荒漠野谷。一年四季,基本上是野外作業,頭頂三伏驕陽,腳踩三九寒冰,餐風宿露,披風櫛雨,其艱辛可想而知。有不少員工往往怕苦怕累,不甘寂寞,或借口家中有急事,或謊話農忙回家等,當了逃兵,或離開隊伍到環境好些的城鎮謀生尋工。組織的不穩定,必然導致思想不穩定,業務技術不穩定,安全工作無保障。 4、用工管理不規范,制度執行不到位。由于隊伍不穩定,經常人員不足就臨時招收入伍補員。進來以后時間緊、任務緊,往往草率頂崗上陣,沒有統一規范的勞動合同簽訂備案,明確約定雙方工作時限、任務要求、權益職責等。也有些本身就是某些項目部負責人或包工頭,怕自己要承擔法律責任,或減少工資福利支出,而故意敷衍、拖延,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這樣的結果,必然導致部份員工脫離勞動合同約束和制度監管,進出隨便,流動自由、頻繁。而對這些臨時替補上崗人員,忽略了嚴格的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直接進入施工現場,而他們對工作現場環境不熟悉,剛接手的相應操作技能又不熟練,工作起來自然適應能力較差,安全防范能力很弱,就很容易產生質量紕漏和安全隱患。 5、安全投入不足,勞動保護設施不全。交通工程建設的施工場地,大部份在野外,環境險惡,條件很差,稍有疏忽,即釀大禍,或付出生命代價。所以在強化安全教育培訓的前提下,必須不惜資金投入,確保安全防護措施到位。然而,由于有些工程經過或明或暗的違規轉包、分包以后,往往造成單價過低、資金不足或資金不到位;還有一些項目部負責人或包工頭且存僥幸心理,憐惜錢財,偷工減料,避重就輕,表面應付,減少安全投入,施工防護設施不齊全。這樣一旦出現意外情況,就措手不及,緊急避險無路,造成了人為的不應該的事故與損失。 二、措施與對策 針對交通建設隊伍的工作特點和當前存在的問題,加強安全管理事關重大,時不我待。它不僅關系到一個工程或企業的質量、信譽、素質等社會問題,也涉及到勞動合同、權益保障等政策、法規問題,要解決、處理好這些問題,需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本人就參加工程建設的經歷體會,想從項目組織者、施工領導者的角度,談幾點對策與建議: 1、必須強化工前安全教育和崗位培訓。凡交通工程開工前或新招收的員工上崗前,必須組織他們認真學習有關安全常識,了解安全施工規程和安全操作規范,充分提高他們的高度安全意識和安全自我防范能力。不管你所承建的工程作業面有多大,隊伍有多分散,時間有多緊迫,必須制定培訓措施,安排學習時間,指定專任培訓人員,進行強制性安全教育和培訓。其學習和培訓的方式可靈活多樣: (1)、可進行大課集中教育和分點小課輔導相結合,有利解決作業點分散,距離遠、員工往來不便等問題。 (2)、可結合部份員工學歷偏低、文化素質不高的情況,組織他們一邊學習文化知識,一邊穿插學習安全知識與相關勞動技能。這樣兩者相結合,既有利于增加員工們的學習興趣和學習效果,也有利于提高整支建設隊伍的總體素質。 (3)、針對員工的文化現狀,可采用豐富多樣、通俗易懂的學習方法。例如編寫安全常識快板或順口溜,或繪制安全事項的圖片、字畫等等,便于自學,也易認易懂。除了有關安全制度、條例的學習外,更要結合交通建設過程中的安全典型案例,進行剖析、講解,由于這些案例現實、具體、生動,教育警示的效果會更佳。例如······ (4)、安全教育不能搞形
伴隨我們路橋公司管理改革的不斷深化,各施工項目對外來勞動力(包括短期外聘工)使用不斷增加,與此同時分包隊伍的管理不到位,也成了我們不同施工階段安全文明施工最頭痛的問題。
外協隊伍的使用,彌補了我們各項目施工高峰期勞動力的不足,為我們順利完工作出相當大的貢獻,但是,由于外包隊伍自身一部分原因以及我們管理上的一部分原因,使得外包隊伍成為我們管理上的一個瓶頸.很長時間,我們已經意識到這個問題,可是如何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呢可能解決不是一朝一夕的,需要我們從全面,全方位去考慮。
分包隊伍施工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流動性比較大,大多數外包單位為了節約成本,所聘用員工大多是農民工,很多施工人員都是沒有經過任何培訓的新手,技術不熟練,安全意識淡薄,加上外包隊伍安全投入較少,很多措施不到位.這樣一來,給我們的監督帶來很大困難.我們監督不可能面面俱到。這就要求我們必須調動起分包單位負責人/安全員的積極性,以次協助我們的監督,當然在這方面我們項目部制定了火電鯉安[2006]5號文件(關于加強分承包單位管理、對相關主要負責人實施統一考核的規定),從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從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情況來看,我們的工作還存在很多不足。
外包隊伍施工人員違章違紀現象比較突出的原因是:外包隊伍很多施工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安全意識淡薄。外包隊伍自己安全員對于安全相關規定掌握不夠,造成了監督不到位.在日常的監督檢查中,我們發現很多外包隊伍施工人員連最基本的安全知識都不了解,加上外包隊伍自己的安全員安全意識不足,監督不到位,也就給我們的監督帶來的更多的難題。
外包隊伍施工現場文明施工方面較差的原因是:外包隊伍施工人員流動性較大,外包單位為了節約成本,所聘用員工大多是農民工,很多新手未經任何培訓,技術不熟練.這種現象架子項目計較明顯,很多架子搭設不規范都是由于施工人員技術素質不高,責任心不強,存在投機心理,所以在日常檢查中,架子整改項目最多.也是文明施工上不去的主要原因之一。
要解決我們面對的這種難題應該從兩方面去著手,首先做好分包隊伍資質審查,完善對分包隊伍的考核制度,調動分包單位管理人員積極性,從自身原因著手,培養一部分安全素質過硬/責任心較強的安全員,和一批技術熟練的骨干人員.其次,加強對分包隊伍全過程的安全監督,精心管理,幫助,培植一批能適應公司安全管理要求的合格的分包隊伍。
摘 要:本文通過對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中國橋梁垮塌事件選列和中國公路橋梁發展史的縱覽,從三個方面分析了公路橋梁安全與施工單位之間的利害關系,提出了橋事成敗的關鍵是施工隊伍選擇和管理的觀點,并從不同角度闡述了理由。
關鍵詞:公路橋梁;安全;施工隊伍;選擇
在人類文明發展史中,橋梁占有重要的一頁。中國古代木橋、石橋和鐵索橋都長時間保持世界領先水平,在橋梁發展史上曾占據重要地位,為世界橋梁建設的發展起到了先行者的歷史作用,據文獻記載,我國已有二千多年的建橋歷史。上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公路橋梁以驚人的規模和建設速度迅猛發展,取得了令人矚目的巨大成就。在中國960萬km2的江河湖海上,各種不同類型和跨徑的橋,千姿萬態、異彩紛呈。至90年代中期,我國已經跨入世界橋梁強國之列,伴隨著一大批深水大跨徑橋梁的成功建設,我國已具備了自行設計、施工及使用國產材料、設備完成深水大跨徑橋梁建設的能力,對各種復雜地質水文條件的深水基礎、錯碇等工程的大型鋼圍堰,高樁鉆孔施工平臺、深井、地連墻等設計和施工也取得了成功的經驗。其中,世界上最長的跨海大橋--杭州灣大橋以同樣領先世界的先進設計和施工水平即將向世人展示它的雄姿。據統計,截至2003年底,全國公路橋梁數量已達31.08萬座。由于公路橋梁建設和交通產業的加速發展,一方面,一批具有世界先進水平的大橋拔地而起;另一方面,大批建于上世紀60、70年代初至80年代未的橋梁,在日趨增大的車輛荷載和超設計車流作用及其他復雜因素影響下,技術狀況快速下降,開始淪成為危橋。翻開近幾年的橋梁垮塌案卷,讓人觸目驚心[1]:
1999年1月4日 重慶市綦江縣虹橋垮塌
2000年5月27日 浙江寧波新虹橋倒塌
2001年11月6日 湖北宜賓南門大橋突然斷裂
2002年7月19日 湖北仙桃西統河大橋垮塌
深圳鹽壩高架橋坍塌
2004年6月 遼寧省盤綿市遼河大橋掛孔塌落
10天后深圳龍崗矮江橋塌陷……
近五年,全國共計垮塌公路橋梁上百座,因災死亡人數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億元。一時間,橋梁的設計標準、施工質量、建筑材料、檢測評估,轟然引起了各級政府和交通部門領導及橋梁專家的高度重視,全國上下對橋梁質量的關注也進入了空前的狀態,同時,橋梁安全健康監測、橋梁美學等研究方向和課題應運而生。橋梁的安全和健康使用已成為全體路橋建設和管理者共同追求和為之奮斗的目標,這一目標的實現過程中,存在著諸多影響因素。在此,我們根據自己的工作體會就與橋梁安全緊密相關的施工隊伍問題談談個人的觀點,以資同行們參考。
1、施工隊伍的重要性
在專門的設計單位產生以前,象許多產品一樣,橋梁的設計施工都是由同一個單位承擔完成的,即施工過程包含設計過程。如中國古代的工匠,就兼具設計員和施工員的雙重身份和作用,即使到了近代中國也是如此[2].新中國成立前,當時最高水平的中國橋梁工程隊當推由趙祖康先生領導的上海市工務局,他們在解放前自行設計建造了幾座跨蘇州河的鋼筋混凝土懸臂梁橋,這支隊伍也是我國解放初期橋梁建設的重要技術力量,后來組建成上海市政設計院。隨著社會分工的日益明細,設計等工作逐漸從施工中脫胎出來,形成專門的部門,分別負責同一項目的兩個階段的工作。設計單位負責項目施工前的規劃設計工作,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的具體施工。由于設計在前,施工在后,設計工作又直接表現為看似復雜的理論計算,施工行為似乎僅僅是實現設計的意圖,只要按照建設單位或業主提供的設計文件按圖施工就可以了。長期的實踐活動逐漸使人們產生一種錯覺:設計比施工重要。其實不然,從理論上分析,設計過程是一個從實踐到理論的過程,施工過程是一個從理論到實踐的過程,這兩個過程同屬于認識的范疇,是一個大過程中的兩個小過程,無謂孰輕孰重。作為設計人員,必須依據規范、理論公式及設計慣例、實地情況做好結構物的設計和設計文件的編制,而作為生產一線的施工人員,既要準確領會設計意圖組織項目的實施,又要結合實地情況為就優化設計提出建設性的建議,使設計產品盡量完美,在項目施工中,業主要求設計單位設計代表也就是基于這一原因。這對減少投資、提高質量、增加效益均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所以,作為施工單位的現場人員只有既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才能準確地、建設性實現設計意圖,表達設計效果。從這個角度看,施工技術人員既要有豐富的施工經驗,又要具備與設計人員同等甚至更優的個體素質。設計過程中會有一些使用設計手段難以確定的因素,必須要等到項目施工到一定階段才能得出結論,有些設計內容還有待在施工過程得到完善和延續,這些問題的發現和提出只有施工單位才能完成,設計單位只是派遣設計代表據實修改設計文件。因此,施工過程既是一個對設計成果檢驗和再評審的過程,又是設計文件的延續完善的過程,施工單位不可分割地要承擔部分設計工作的內容。現在歐美一些國家對建筑項目的管理理念比我們前衛,例如美國,業主一般只組織完成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設計,做出控制概算就實施招標;施工中標單位也只要根據招標文件提供的資料繼續完成施工圖設計,自己編制和控制設計預算和施工預算,按業主給定的各項技術和經濟指標完成的建筑產品就能被業主所接受。這種模式一方面給予了施工單位足夠的空間和自由,另一方面也把設計的責任和工作量轉嫁給了施工單位,進一步體現了施工單位在項目建設工的重要性。一幅好的建筑作品,經常靠設計者和施工者共同來完成。在這個創作過程中,實際操作者的作用尤為重要。一個高水平的施工隊可以和設計單位形成良好的互動,為整個行業的發展形成共同推進的合力。所以,我們認為從一定意義上講,施工隊伍的選擇是橋事成敗的關鍵。
2、施工隊伍的選擇橋梁作為力學和平衡系統的結合體,集合著理論、結構、材料三大力學的內容,作為這一復雜建筑產品的生產者,不僅需要具有較深的理論知識,而且還要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
所以對橋梁施工隊的選擇,除了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招投標程序外,還要對擬派往現場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專業技術人員進行一些相關理論知識和專業知識的面試,以及類似施工經驗的考核。項目經理必須是在類似項目中擔任過項目經理,或在規模和難度系數大于本項目的項目中擔任過副經理的專業項目管理人員,技術負責人和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對本項目的關鍵工序有過近似的施工經驗的,熟練掌握了流水工序和施工技巧,否則不能上崗。施工中,監理和業主代表要嚴格監督擬派人員到位。有些單位,經營和生產分開管理,在單位分屬兩個不同的經濟指標考評體系,經營追求的是中標率。所以,他們編制標書時,只挑最能吸引評委的目光的人員、機械等資料組織,中標后,怎么組織生產,在施工過程中標書中承諾的人機能否到位,就不是經營部考慮的問題了。工程部追求的是資源配置的最低成本,標書里承諾的內容僅作為參考或壓根就沒把它當作一回事。所以項目部建設的時候,相當多的中標基本上不是以標書的承諾內容作為依據,而是根據本單位生產和勞動的供需緊閑隨意調整,業主監理檢查時往往是蒙混過關。這樣一來,就導致了標書做得好的單位不一定就是施工優秀單位的錯位結果,暴露出了單憑投標文件和報價取舍中標單位的方法的偏向弊端。所以我們認為,選擇施工單位時,必需要把住兩道關,一是標書里人員的整體素質是否滿足要求,二是承諾的人機能否如實到位。業主或招標代理在招標文件的告知條款必須明確規定,招標文件承諾的人機如不能足額到位,無條件廢除中標資格中途責令退場。因此,取舍施工中標單位時,不應以投標價格和綜合排名作為唯一依據,應該以施工隊伍的素質和誠信作為重要的條件,這比直接節約投資、比生硬地維護各個環節的“公評”更重要、更有意義,換一個角度來說,這也是為了更好地體現公平、公正,從根本上節約投資、從本質上實現安全、從理念上體現人本思想。
3、施工隊伍的管理
施工單位在整個施工過程中所處的關鍵地位應是一個不爭的事實,但對施工單位的管理,大家習慣認為是主管單位的事,但是,我們認為,對橋梁施工隊的管理也應該納入項目管理的范疇。施工隊伍作為一種人力資源,它不僅僅是構成一個單位的無形資產和企業資質,更主要是,它是一個社會產品的制作者,他們的行為后果直關社會人類的安危,在這種資源通過一定形式和載體表現為一個特定的實物形態的過程中,對它的管理就不應該僅僅是擁有單位的事,作為這種資源在一定時期內使用的單位也負有不可沒有的責任,這是一種單位的責任,也是一種社會的責任。我們認為,對橋梁施工隊的管理首先應建立資信制度。橋梁施工隊作為技術含量相對較高的施工群體,它的業績和資信是企業賴以生存和發展的重要條件,也應是業主單位挑選施工單位的基礎。業績是一個單位能力和實力的體現,是一個單位或部門作業經歷的記錄,而誠信又是市場經濟的靈魂,業績和誠信指標的形成和項目本身緊緊聯系在一起。所以,在施工過程中,業主和監理單位應以各種形式對施工單位進行定期不定期的業績考評,并以聘請社會督促員等形式對企業實行監督和民主評議,并將考評的結果以媒體等形式予以發布,資質管理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應和業主實行信息對接和管理聯動,對施工單位建立生產現場的形象管理機制,將考評結果逐一記錄,對施工實行過程實錄,并及時通過媒體和專業網站予以公布。公布內容應包括項目經理和總工程師的業務水平和從業道德等基本情況,讓全社會參與評議和監督,媒體公布欄目實行長期對外開放。一個施工單位的業績多少、優劣、真偽,任何一個需要了解情況的單位,隨時都可以點擊了解。有了這種管理模式,項目業主在選擇施工單位時只要通過媒體便一目了然。其次,對施工單位使用民工隊的使用情況也要提出具體的要求并進行監督。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建筑企業作為國營或集體單位,它的所有作業崗位幾乎都是由企業正式職工或合同工從業,沒有“民工”的概念,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和逐步發展,隨著企業科技含量和單位素質的提高,在施工管理中,一些勞動密集型的具體工作漸漸地借助社會力量來完成,于是民工逐漸取代了企業昔日的工人,慢慢地成為了企業人力資源的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以致發展到今天許多企業離開民工就無法生存和發展的狀況。今天的建筑施工企業完全接受并離不開農民工了,從勞動管理的角度看,農民工的成本和服從意識更加符合企業的要求,隨著民工隊伍較快的融入施工企業和在全民普教條件下農民工自身素質的不斷提高,一些具有一定的技術性或技巧性的工作也逐漸地由民工來承擔,這時,農民技術工又產生了。按行業管理部門的要求和具體崗位的特點,企業在使用民工前,對從業人員必須經過一定的崗前培訓或令其經歷一定的熟練過程,以確保勞動過程中達到預期的效果和效率,尤其是鋼筋工、木工、砼工、焊工等比較重要的技能崗位的要求更高。因此,民工隊伍作為企業人力資源的組成部分,企業對他們又花費了一定的管理成本,必須要保持一定相對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但作為松散型的農民工隊伍,它畢竟不是完全意義上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可能用企業正式員工的制度去約束他們。所以,企業人力資源部門必須制訂科學可行的管理機制及民工輪換和再生培訓計劃,確保民工隊伍的整體水平穩定和結構連續。根據實踐經驗,一般熟練工應占民工隊伍的80%以上,民工的年輪換率不能超過20%,施工就不會受影響。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對橋梁施工隊伍中民工隊的管理也是對施工企業監管的必不可少的內容。
4、結語
生產方式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它包括生產力和生產關系兩方面的內容,生產力是人類征服和改變勞動對象的能力。作為與人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基礎產品的公路橋梁,它是人類社會重要的勞動對象,它的安全和健康狀況直接關系到人類社會的生存和發展,因此建設單位在實施建設管理行為的過程中,必須遴選具有較強生產能力的隊伍,來承擔生產勞動,從根本上遏制安全隱患的重生,避免悲劇的惡演。
第4篇 交通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建立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改善施工作業條件,減少施工傷亡事故,切實保障施工人員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交通運輸部《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以及集團相關制度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項目有關工程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使用范圍: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費用是指施工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和施工安全標準,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等所需的費用。
第四條 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堅持“項目計取、確保需要、過程監控、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 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范圍
第五條 安全生產費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以下范圍內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1.“四口”(通道口、預留洞口、電梯井口、樓梯口)、“五臨邊”(未安裝欄桿的平臺臨邊、無外架防護的層面臨邊、升降口臨邊、基坑臨邊、上下斜道臨邊)等硬防護、防滑設施的費用;
2.高處作業、交叉作業防止物體、人員墜落設置的爬梯、安全網、安全棚等相關設施費用;
3.安全警示(生產、交通)、警告標志、標牌及安全宣傳設施等購買、制作、安裝及維護的費用;
4.其他安全防護費用。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費用。
1.各種消防設備及器材,救生衣、圈,急救藥箱及器材費用;
2.安全帽、保險帶、面具、口罩等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費用;
3.其他專門為應急救援所需而準備的物資、專用設備、工具的費用。
(三)安全檢測、探測設備、設施費用
1.特種設備、壓力容器、避雷設施、大型施工機械、支架等檢測檢驗費;
2.其他檢測設施、設備的費用。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費用。
1.對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進行辨識、評估、監控、監管費用;
2.易燃易爆物、爆破物、放射性物品的儲存、使用、防護費用;
3.對有重大危險因素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咨詢的費用。
(五)安全生產檢查與專項評審費用。
1.日常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費用;
2.聘請專家參與安全檢查和評價費用;
(六)安全技能培訓及應急預案支出。
1.新聘作業人員“三級教育”費用;
2.“三類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復訓費用;
3.內部組織的安全技術、知識培訓教育費用;
4.應急預案制定、評審及預案演練費用。
(七)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1.召開安全生產專題會議等相關活動費用;
2.舉辦安全生產為主題的知識競賽、技能比賽活動費用;
3.安全經驗交流、現場觀摩費用;
4.購置、編印安全生產書籍、刊物、影像資料費用;
5.配備給專職安全人員使用的相機、電腦等物品費用;
6.安全生產獎勵費用:發給專職安全員工資總額以外的安全目標考核獎勵,安全生產工作先進個人、集體的獎勵;
7.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共同認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費用;
第六條 施工單位在以下范圍內發生與安全生產相關的費用,均不列入安全生產費用,按正常工程費用渠道列支。
(一)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人員辦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險或個人意外傷害險費用;
(二)施工單位為職工提供的職業病防治、工傷保險、醫療保險費用;
(三)工地臨時辦公、宿舍、食堂等現場辦公生活設施為達到安全要求所需費用;
(四)施工現場與外界的隔離、圍擋設施費用;
(五)為保證施工期間交通安全而設置的臨時安全設施和標志、標牌費用;
(六)爆破作業及穿越村鎮、公路、河流、地線管線的施工現場進行防護、隔離等設施費用;
(七)按正常施工作業所設置的基坑圍護、防失穩支撐、支架、安全用電等設備費用。
(八)其他正常工序施工的輔助措施費用
第七條 安全生產費用實行專款專用。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程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計取和使用制度,明確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計取和使用的程序、職責及權限。施工單位應當在規定范圍安排使用安全生產費用,不得挪用或擠占。如因未按工程需要足額投入安全生產費用,并造成事故的施工單位應按該單位安全生產費用的20%進行處罰,在工程計量款中扣除。
第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情況進行監理。
監理單位應嚴格安全生產費用審核程序,據實計量;發現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或未落實安全生產費用的,應當提出要求其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監理單位可暫時停止工程款的計量支付,并及時向項目辦報告。
第九條 項目辦應每季度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考評與獎懲
(一)、項目辦應根據項目實際制定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量考評與獎懲制度,確保安全投入落到實處。
(二)、施工單位可從安全生產費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獎勵基金,作為對安全先進施工班組、個人的獎勵資金。
第三章 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與計量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的使用
(一)、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施工組織設計的進度計劃和安全保障措施,制定全年使用計劃(按項目清單);根據月度工程計劃編制月度使用計劃并報監理審核簽批;
(二)、施工單位應建立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臺賬,要求附有采購清單、購置發票、發放記錄、監理查驗簽認記錄等;
(三)、施工單位每月編制安全生產費用計量報表,同時附采購清單、購置發票、監理查驗簽認記錄作為附件,經項目負責人簽字蓋章后報安全監理工程師審核。
第十二條 計量審核與支付
(一)、安全監理工程師收到安全生產費用計量報表后,應當在7日內進行審核,核實無誤后予以簽字確認送總監審核。
(二)、項目辦對經監理單位審核的安全生產費用計量報表進行審查后,應按月及時予以支付。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費用實際投入使用超出合同規定的安全生產費用總額的,經監理工程師審核簽字確認后,報送建設單位進行審查,超出部分的安全生產費用在施工合同暫定金額中按50%給予計量支付;安全生產費用實際投入使用少于合同中規定的安全生產費用總額的,項目辦不得支付其余額部分。
第十四條 承包單位依法將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承包單位應當與分包單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確由分包單位實施的安全措施、分包工程安全生產費用及支付等條款,并監督實施。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安徽省裕溪船閘擴建工程項目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第5篇 治安消防交通安全工作管理辦法
一、為維護企業內部穩定和治安秩序,保障企業深化改革和施工生產、
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北京市企業治安保衛責任制規定》、《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84號令)、《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64號令)、《北京市交通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有限公司內部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二、凡有限公司所轄各單位均執行本管理辦法(包括原一建公司所屬單位)。
三、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級黨政正職領導干部為本單
位保衛工作第一責任人,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領導為第二責任人,負直接領導責任,負責保衛工作的組織實施。
四、有限公司對各單位治安、消防、交通工作(以下簡稱保衛工作),采取“分級管理,責任分明,逐級落實,責任到人”的管理模式。公司保衛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指導各單位保衛工作。
五、各單位在改革、調整過程中,不得削弱保衛工作,要按照下列要
求設置保衛組織、保衛干部和消防警衛人員。
1、各專業分公司要根據職工人數多少、工作量大小成立保衛組,或設置專職保工干部。
2、國家、市確定的重點工程和建筑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含5萬平方米),成立現場保衛組,成員不得少于3人;
3.建筑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含1萬平方米),不足5萬平方米工程,設立專職保衛干部;
4.建筑面積不足1萬平方米的工程,可以設立以保衛工作為主,同時兼管其它工作的保衛干部;
5.保衛干部必須持有上崗證,經綜合管理部保衛部門審核認可后,方可上崗;
6.施工現場護場警衛人員的配備按照有限公司《關于使用護廠警衛、防火工作人員和成品保護人員管理辦法》執行。
六、專業分公司保衛工作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北京市企業保衛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有限公司保衛工作的有關規定,研究制定本單位保衛工作的各項制度。逐級簽訂《治安、消防、交通安全責任狀》,落實責任制;
2.組織制定本單位年度保衛工作計劃,建立健全治安、消防、交通安全領導組織,結合有限公司下達的治安綜合治理的各項指標,確定本單位保衛工作管理目標,并定期對下屬單位、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指導、考核;
3.加強對職工的法制宣傳、“四防”(防火、防盜、防破壞、防治安災害事故)教育,不斷提高廣大職工的法制觀念、安全防范意識和同違法犯罪作斗爭的自覺性;
4.認真開展調查摸底工作,加強秘密力量建設。幫助、教育本單位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的人員,依法協助公安機關對犯罪分子、勞教所外執行人員進行監督、考察和教育。每年3月底前,將確定的重點人口、幫教對象、治安耳目審批表報綜合管理部保衛部門審批備案;
5.調解、疏導單位內部糾紛,消除化解不安定因素,把問題解決在基層。
6.加強重點防范部位、貴重物品、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
7.加強對精神病人的登記、管理,特別是對“武瘋子”要落實看管措施。
8.加強信息工作,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交通部門報告發生在本單位內部的治安、刑事案件,消防、交通事故以及各類不安定事端,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9.組織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防治安、消防、交通安全隱患,對有限公司下發的隱患通知書,要在規定的期限內解決;
10.加強對內部員工、特別是駕駛員交通法規的宣傳教育,加強機動車輛管理,對發生交通事故、交通違章的單位、個人,要堅持“三不放過”的原則,經常監督檢查交通管理目標的落實情況;
11.負責組建、培訓義務消防組織;
12.按有限公司要求建立治安、消防、交通工作內業資料,達到規范化、標準化。
七、項目經理部保衛工作職責
1.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全面負責本單位的保衛工作,并在全面負責的原則下,授權一名副職領導分管本單位的保衛工作;
2.貫徹落實上級有關保衛工作部署,建立健全綜治委、治保會、防火委員會、交通安全領導小組,與分包協作單位簽訂責任狀,落實本單位保衛責任制,完成保衛工作的各項控制指標;
3.研究制定本單位保衛工作的各項制度,定期與不定期針對單位內部治安、消防、交通工作狀況,召開治安綜合治理會議,研究工作,解決問題,做出決策;
4.經常組織治安、消防、交通安全檢查,糾正違章行為。研究消除各類隱患的措施,監督檢查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
5.研究分析治安形勢,掌握治安動態,及時發現不安定因素,把鬧事苗頭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預防各種突發事件的發生;
6.對外施隊保衛工作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教育培訓;
7.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處罰;
8.加強對保衛組織、保衛干部的領導、關心、支持他們的工作,提高保衛隊伍的政治、業務素質。對在保衛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保衛干部要給予獎勵;
9.加強對護廠警衛、成品保護消防工作的領導,制定有效措施,確保一方平安;
10.在施工程實行總包負責制,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保衛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對各分包單位、外施隊依照治安、消防、交通有關規定,進行宣傳、檢查、監督。在各分包單位、外施人員進場前簽訂《治安、消防、交通安全責任書》。各分包單位、外施隊要指定專人負責分包范圍內施工現場消防。保衛工作,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監督管理;
11.做好消防器材的配置、維修和管理;組織義務消防隊的業務學習和訓練;組織撲救火災,保護火災現場;
12.按有限公司要求規范、完善治安、消防、交通內業資料。
八、外施隊保衛工作職責
1.外施隊的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本著“誰的人誰來管,誰的事誰負責”的原則,由外施隊伍自管、自治,工作上接受項目經理部及上級職能部門檢查、監督、指導;
2.成立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劃分責任區,并確定每個責任區的治安。防火、交通安全專職負責人;
3.外施隊要嚴格執行項目經理部及上級有關治安、消防、交通工作各項管理規定和要求,服從項目經理部的管理,并經常對本隊的人員進行宣傳教育,對責任區進行檢查,提高自防、自治、自救的能力;
4.嚴格執行“三證一冊’及宿舍區、施工現場的各項管理制度;
5.外施隊因教育不嚴、管理不善,發生違章作業、違紀行為的,項目經理部或上級有關部門有權責令其改正或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從工程款中直接扣除)。造成事故或后果嚴重的,其責任和損失一律由外施隊自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保衛干部職責
在本單位領導下,認真完成有限公司、專業分公司、項目經理部保衛工作職責,完成領導交辦的任務。
十、專業分公司、項目經理部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治安方面
(1)施工現場應當按規定采取圍擋等安全防護措施,建立門衛制度,施工人員憑出人證進出施工現場;
(2)施工現場。料場、庫房應當加強巡邏守護,重要材料、設備要專庫專管;
(3)施工現場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必須專庫限量儲存,設置明顯標志,指定專人保管,制定嚴格的限量領用登記制度和余料回收制度;
(4)施工現場的要害部位(包括鍋爐房、變電室、泵房、大中型機械設備等)和重點防范部位(包括財務室、計算機房、倉庫、料場等),應當制定并認真執行安全保衛措施,安裝防護設施或報警裝置;
(5)建設工程成品以及安裝就位的重要設施、設備,必須制定專門保衛措施,組織專門力量,加強巡邏看護,嚴防盜竊、破壞和治安災害事故的發生。
2.消防安全方面
(1)施工現場消防系統的泵房、消火栓、滅火器等,要按照有限公司制定的標準及有關要求進行安排配置;
(2)因施工需要搭設的臨時建筑及安全網、圍網,應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3)施工作業用火必須經綜合管理部保衛部門審查批準,領取用火證,方可作業。用火證只在指定地點和限定的時間內有效;
(4)安裝電器設備、進行電氣切割作業等,必須由合格的焊工、電工等專業技術人員操作。現場要符合動火要求。外施隊的電氣焊工需持省、市級勞動技術部門核發的證件,通過單位的技安部門換取北京市的有效證件后,方可進行操作;
(5)施工材料的存放、保安,應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工程內不準作為倉庫使用,不準積存易燃、可燃材料和危險物品;
(6)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時,應當制定防火安全措施;不得在作業場所分裝、調料;不得在工程內使用液化石油氣;使用后的廢棄物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應當及時清除;
(7)施工現場必須設置消防車道,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安排足夠的消防水源。施工現場的消防器材和設施不得埋壓、圈占或挪作它用。冬季施工須對消防設施采取防凍保溫措施。雨季施工要防曬、防雨淋;
(8)冬季施工用的保溫材料,必須購置符合防火要求,有合格證明的阻燃材料;
(9)施工單位不得在工程內住人。在工程外設宿舍的,禁止使用可燃材料做分隔支搭床鋪和使用電熱器具。設置的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應當符合有關消防安全的要求;
(10)防水施工、使用燃氣液化氣、電熱器具,要報綜合管理部保衛部門審批。
(11)新開工程要在開工前15日將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現場防火安全措施和消防保衛方案,報消防監督機械審批備案。申報程序按照市政府84號令規定執行。
3.交通安全方面
(1)對專職駕駛員、兼職駕駛員及員工進行交通法規宣傳、教育、管理,逐級簽訂責任狀;
(2)嚴格執行車輛“三檢”(出車前、行車途中、收車后),“四勤”(勤緊固、勤保養、勤潤滑、勤清潔)制度,保持車輛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嚴禁帶“病”行駛;
(3)各種機動車輛嚴禁在家中及指定停車場以外的地點停放過夜,防止被盜、破壞等各種事故的發生;
(4)各單位對所使用的班車,要指定駕駛作風正派、技術熟練、駕齡在五年以上,講究職業道德的專職駕駛員駕駛,每輛班車要明確一名車長負責交通安全;
(5)嚴禁使用單位的各種車輛進行旅游活動和結婚用車,任何人員未經主管領導批準不得用公司車輛辦私事;
(6)凡新購、停駛、報廢、轉賣或丟失及單位名稱變更的機動車輛,需及時辦理各種車務手續,并報有限公司綜合管理部交通管理部門、行政部門、工程管理部機械部門備案;
(7)機動車輛去外埠(北京市以外地區)執行任務須持填寫清楚的路單,向主管領導,交通管理部門申報,經審核批準,并由綜合管理部交通安全管理部門進行交通安全交底;
(8)私本機動車駕駛員、私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或交通違章,造成的責任和經濟損失,由私本駕駛員、私車車主和使用者負責,單位不承擔任何責任和經濟損失。
十一、獎罰執行辦法
1.對單位的獎勵,以各單位與有限公司簽訂的《經濟責任承包責任狀》
為依據,由有限公司領導或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考核結果決定;
2.綜合管理部保衛部門(或專職保衛干部)有權依據此規定及有限公司《治安、消防、交通管理處罰標準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對責任制不落實,發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火災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及存在重大隱患的單位和責任人進行經濟處罰;
3.罰款一律通過綜合管理部保衛部門上交財務金融部,單獨立戶。款項用于治安綜合治理,加強治安防范、消防、交通基礎建設及在治安、消防、交通安全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基金;
4.罰款執行使用有限公司統一印制的《治安、消防、交通事故、隱患違章罰沒通知單》,執行罰沒時填寫一式三份通知單,綜合管理部保衛部門留存一份,隨罰款交財務金融部一份,給被罰款單位或個人一份。有限公司所屬單位、外施隊、個人接受罰沒不能以現金支付的,財務金融部依據罰沒通知單辦理扣款手續;
5.外協、分包工程的單位,接受罰沒不能交納現金,專業分公司及有關單位財務部門依據罰沒通知單辦理扣款手續;
6.專業分公司、項目經理部專職保衛于部可依據第三條規定,對所轄責任區內的治安、消防、交通的違章行為進行罰沒,執行罰沒金額在200元(含200元)以上時,報綜合管理部保衛部門負責人審批。治安、消防、交通罰沒每月川日前統一上交綜合管理部保衛部門,由綜合管理部保衛部門交財務金融部;
7.對個人罰款不準由單位支付,對單位罰沒不準記人成本,由單位含量中支出;
8.違反治安、消防、交通獎懲處罰條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主動接受處罰;
9.綜合管理部保衛部門(或專職保衛干部)行使罰沒權要堅持原則,照章辦事,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所使用的《治安、消防、交通事故、隱患違章罰沒通知單》應蓋有綜合管理部保衛部門的印章;
10.綜合管理部保衛部門(或專職保衛干部)、財務金融部。人力資源部要認真配合,積極協作。
第6篇 供電所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
為了加強車輛和駕駛員的安全管理,爭創一流的交通安全管理水平,確保交通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規定了全所車輛管理的職能,管理內容及要求。適用于全所各部門局屬產權的車輛及駕駛員管理。
二、車輛管理:
1、車輛所在部門負責人應對本部門車輛管理工作負總責,應結合實際制定出本部門的車輛管理制度,將車輛的安全行駛里程、油耗、檢修保養費用等指標詳細記錄,綜合考核。
2、車輛必須做到定車、定人、定責。嚴禁公車私用,非專人駕駛,私自出車,因此而造成的交通事故,除按局交通考核規定執行外,其造成的損失由駕駛員自行負責,并處以下崗處理。
3、車輛的使用應嚴格執行派車單制度,派車單應由車管人員簽發,申請用車人員簽名,并應登記派車牌號、駕駛員姓名、用車人、隨行人員、出車時限、行駛里程,駕駛員和車管人員要憑派車單核對行駛里程、油耗等。
4、車輛的停放保管。車輛回單位后必須按所規定地點停放,供電所車輛停放在所院內,回所機關后應停在機關院內且將車輛停放整齊,節假日、雙休日,車輛一律停放在指定位置,嚴禁駕駛員私自停放在外過夜。
5供電所車輛,因工作需要超出常德市行政范圍以外的用車,必須經所長審批,縣局局長批準,辦公室備案后方可出車,否則,誰出車誰負責。
6、供電所的車輛行車范圍僅限于在本所管轄供電范圍內和往返縣城途中行車,如因特殊情況,需向局辦公室報告,批準后方可外出,超出常德市范圍內用車,按上條程序辦理。
7、認真搞好車輛的日常保養與檢修工作,確保車輛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況。駕駛員必須做好每次出車前,行車中,出車后的自檢工作,內容如下:
a、檢查燃油、機油、冷卻液、液壓油是否充足;
b、檢查各部管道接頭有無滲漏;
c、檢查發動機是否有異響,各儀表工作是否正常;
d、檢查燈光裝置、信號裝置、雨刮器的工作情況;
e、檢查制動器、離合器工作情況;
f、檢查轉向裝置各連接部位是否牢固可靠;
g、檢查輪胎氣壓是否符合規定;
h、檢查車用滅火器是否在位,有效。車用警示牌是否配備。
8、車輛的維修大修管理。
a、對車輛的維修應堅持“應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則,且統一歸口送到指定修理廠修理,由部門負責人、車隊隊長在駕駛員自檢的基礎上決定車輛的修理項目,其小修費用由各車管部門自行負責。
b、對車輛的大修,根據車況和年限,駕駛員向分管所長申請,由供員所向縣局報計劃,批準后方可在指定廠家大修。
9、機動車輛的年檢工作,應由駕駛員負責申請,各部門車管負責人應根據各自車輛的牌號尾數安排時間,按照要求把應檢車輛維修好,按時參檢。
10、為加強車輛的成本費用管理車輛一律實行“定點修理,統一審核”的辦法,由分管所長負責審核,所長審批,對車輛修理費及燃油進行嚴格考核,有效地按制成本費用。
三、駕駛員安全行車規定:
1、機動車駕駛員除必須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外,還要遵守市局和本辦法對駕駛員的工作要求。
a、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
b、不準轉借、涂改、偽造駕駛證。
c、不準將車輛交非指定人駕駛。
d、未戴頭盔不準駕駛或乘坐二輪摩托車。
e、不準在駕駛車輛時吸煙、閑談、打手機、查看傳呼機信息或有礙安全行車的其他行為。
f、嚴禁酒后開車。
2、機動車駕駛員應熟悉國家頒布的各項交通法律,法令和法規,按規定堅持參加安全行車和年審考核。并參加局交通安全聯組組織的每季度對全局駕駛員組織一次安全法規學習,對車輛管理制度的落實和車況進行2次檢查。
3、出車駕駛員應服從指揮、說話和氣、待人熱情、熱心為安全生產和電力營銷服務,并要求保持車輛的整潔衛生,做到文明行車。
4、車輛進入變電站等帶電設備區,特別是進行吊裝作業時,應注意保持安全距離,并聽從施工人員的指揮。
5、供電所車輛除本單位考核的兩類駕駛員外,其他人員一律不準駕駛本局車輛、摩托車。有本局準駕證但無有效駕駛證不準駕駛單位車輛。
6、嚴禁超速超載行駛。乘車人員不得慫恿駕駛員開“英雄車”,同時也有權責令駕駛員安全行駛。駕駛員有權拒絕乘車人開快車、無公事出車、人員駕駛等違章違紀行為,一經查實,均對責任人按違章予以下崗2個月處罰,若因違章造成事故,責任人應自行承擔一切損失及其它相關責任。
第7篇 電力企業交通安全管理現狀及對策
交通安全風險和危害巨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占全國各類生產事故死亡人數的80%以上。隨著社會的發展,電力企業配備的汽車數量不斷增加,少則十余輛,多則幾十輛,甚至上百輛,不亞于一個專業的運輸車隊。車型有普通小車、運送員工上下班的客車、工具車、貨車及特種車輛。交通安全是電力企業安全管理的邊緣專業,經常被忽視,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最容易發生群死群傷,危及企業安全生產。影響交通安全的因素很多,本文通過對某電廠內部交通安全管理現狀進行分析,僅從企業內部的管理、駕駛員、車輛三方面提出防止交通事故發生的措施。
一、電力企業交通安全現狀
1、制度不健全
電力企業主營業務是電力生產,在電力生產各環節中,規章制度、技術標準等都比較齊全。而在交通安全管理方面,主要依賴于地方的交通安全管理部門,企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對駕駛員、車輛行駛的安全、技術規章制度較少。這實際上是一種誤區,交通安全的責任主體是企業,地方交通安全管理部門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
2、駕駛技術培訓缺乏
新駕駛員在駕校一般經過一至三個月培訓練習,即可參加考核,在道路上的練習較少,不夠熟練,特別是兼職駕駛員,駕駛技術比較欠缺。在電力企業內部,駕駛技術方面的培訓、考試相對比較少,缺少專業的培訓師資和場所,有的甚至從來沒有組織過。駕駛技術水平的提高主要靠駕駛員自身經驗的積累,這是遠遠不夠的。
3、過程監督難度大
駕駛員“單兵”作戰,難以監督,行車過程處于“不可控”狀態。行駛過程中的安全,與駕駛員個人的性格、習慣、當天的精神狀態、駕駛技術、路況分析判斷和應急處理能力、車況等有很大關系,任何環節有問題,都是一個重大的安全隱患。當前,公路上車輛多,司機新手多,車速快,行駛過程都在動態,不定的危險因素多,稍不留神或預見不足,瞬間即可發生事故。
4、保障措施單一
電力企業交通安全管理職能部門一般都放在總經理工作部或運輸公司,沒有像重視電力生產安全那樣重視交通安全,專業管理力量和工作力度也不夠,管理邊緣化,沒有更多措施來加強和監督交通安全管理。
5、安全意識不高
個別單位交通安全氛圍不佳,以開快車、逃違章為榮,駕駛人員未認識交通事故的危害性,自以為駕駛技術好、反應快,不會出事,疲勞駕車,超速行駛,行車過程注意力不集中,隨時可能發生交通事故。
6、制度執行不力
部分電力企業雖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但未嚴格執行,對交通違章行為不追究、不考核,導致小違章不斷,最終導致重大交通事故發生。
二、電力企業防止發生交通事故對策
(一)加強企業內部交通安全管理
1、明確責任
電力企業應根據企業實際情況,明確交通安全主管領導和管理職能部門,制定交通安全目標,將交通安全目標細化并納入各級人員月度、年度安全業績考核,與駕駛員簽訂安全駕駛目標責任狀,完成情況與當月獎金和年度績效掛鉤。通過明確責任,提高各級人員對交通安全的重視程度,交通安全管理組織、制度等方面才有可能像電力安全管理那樣全面、到位。
2、完善制度
規章制度是規范車輛管理人員和駕駛員的行為,保障交通安全的有效手段。電力企業應建立以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駕駛員安全管理和技術培訓制度、交通安全獎懲制度、車輛臺賬和安全檢查制度、車輛調度管理制度、交通安全定期分析制度等。
3、加強監督
“十次車禍九次快”,各單位應對車輛行駛限速、限時。在車上配置gps安全行車記錄儀、安裝電子眼等設備實時監控車輛的行駛狀況,最大限度減少車輛運行的安全風險性;車上設安全監督員、管理人員途中抽查、每月應登陸交警違章查詢系統核實本單位車輛是否違章等,都是監督行車過程安全的有效手段。
4、有效獎懲
為鼓勵駕駛員安全行車,對全年安全行車無事故的駕駛員,年終給予安全行車無事故獎。對駕駛員在車輛管理或行車中發生的違章行為,違章記分管理規定進行相應的違章記分和經濟考核。被交警違章處罰,除自行承擔交警違章處罰處,仍應按員工個人違章進行考核并積分;違章積分累計超過規定值時取消準駕證;發生交通事故,根據交警認定的責任大小給予相應的處罰、處分或辭退。
5、重點提醒
根據不同季節、不同路段、不同時期,出車前對駕駛員進行針對性的安全交待和提醒。如遇有大霧、雨雪天氣,出車前管理人員應向駕駛員發出的重點提示,提醒駕駛員減速慢行。
(二)提高駕駛人員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
駕駛員是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的源頭,是第一道防線。提高駕駛員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駕駛技能,對保障交通安全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1、嚴把駕駛員入門關
駕駛員應選擇持有有效駕照、具有一定駕齡和行駛里程、無酗酒和熬夜等不良嗜好、性情不易急躁、身體狀況較好的人員,凡新增的專兼職駕駛人員都必須經過申請、崗前培訓,經考核小組理論和技能考核合格后,交通安全委員會批準,方可領取準駕證。所有駕駛人員必須持企業發放的準駕證,方可駕駛與準駕車型相符的企業車輛。
2、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組組織觀看交通事故錄像、典型事故案例分析、聘請交警授課,以及駕駛員個人談行車安全體會、攜家屬集體座談等形式,營造安全駕駛氛圍,讓駕駛員深刻認識到交通安全風險和事故危害巨大,使企業安全駕駛的要求變為駕駛員個人的自覺行動。
3、加強駕駛員技能培訓
請資深的老師現身說法,介紹每個季節和特定氣候條件下車輛行駛的注意事項和防范措施,對行車易發生問題的地方講清,不易發生的問題講到。組織專兼職駕駛員進行駕駛技術和車輛保養知識的交流,以老帶新,以強攜弱,并定期進行駕駛員技能考核。通過安全技術培訓,提高駕駛員綜合素質和在復雜情況下防范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
4、重視駕駛員出車前精神狀態
首先是駕駛員應自律,出車前應保證休息良好,身體狀況正常。出車前,車輛管理人員或乘車人員應觀察駕駛員的精神狀態,如有不適應及時提出、更換駕駛員。行駛過程發現駕駛員疲勞,應提醒駕駛員中途休息,避免疲勞駕駛。
(三)保證車輛運行狀況良好
良好的車況是確保行車安全的重要基礎,加強車輛安全管理,必須把車輛視同生產設備,做到了“管理有規范,維護有周期,檢查有標準”,從根本上杜絕車輛帶“病”上路運行,把不安全苗頭消滅在萌芽中。
1、實施車輛管理責任制
設立車輛管理部門、車輛管理責任人,明確管理職責,做到凡車有人負責。
2、建立車輛設備臺帳
建立一車一臺帳,內容包括車輛基本資料、修理費統計、油耗統計、行駛公里數統計、車輛交接、年檢記錄、車輛調度、安全檢查、行車日志、維修保養日志、違章記錄、缺陷管理等。
3、嚴格執行定期檢查制度
嚴格執行 “三勤”、“三檢”等定期檢查制度。“三勤”即要求駕駛員勤檢查,做好車輛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的安全檢查;勤緊固,做好輪胎、傳動軸、車輛部件的螺絲緊固;勤擦拭,保持車輛內外部的衛生清潔。“三檢”即是加強車輛的日檢、半月檢和抽檢。車輛管理部門每月應對車輛制動、轉向、燈光、輪胎、傳動等項目進行技術抽檢,嚴格把關,發現問題立即處理,確保運行車輛完好。
4、加強車輛維護保養
嚴格按照規定的公里數及時保養,對存在缺陷的車輛,堅持應修必修。車輛維修過程中,駕駛員必須現場監督車輛修理全過程,以確保維修質量;超年限或帶病車輛禁止使用;特檢車輛應履行審批手續,按規定定期檢驗,并禁止作為長途車運送職工外出。
[結束語]
交通安全是電力企業安全管理重要組成部分,只有通過事前預防,過程控制,加強管理,才能有效控制交通安全風險,避免交通事故發生。
第8篇 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1總則
1.1目的:為加強交通安全管理,做好車輛交通安全有效控制,根據項目部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1.2范圍:本規定規定了本工程監理項目部交通安全管理內容和要求。
適用于本工程監理項目部的交通安全管理。
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7號 《道路交通安全法》
3職責
3.1、負責工程項目部所屬車輛的管理。
3.2、負責對辦公用車及駕駛員管理等辦法實施過程的監督檢查。
3.3、負責對工程項目部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
3.4、負責對工程項目部發生交通事故的處理和交通事故的上報工作。
3.5、負責工程項目部招聘駕駛員的審查、錄用考試和日常的考核工作。
4交通安全管理
4.1、車輛管理:
4.1.1、項目部車輛:
(1)車輛必須經項目部所在地車輛管理部門檢查審驗合格,并按時參加項目部所在地車輛管理部門的年檢。車輛各部件合格、有效、完好,隨車證件齊全。
(2)車輛隨車工具、備件社齊全,車輛應整潔、車貌應良好。
(3)車輛發生故障應及時到生產廠家指定的修理廠修理,排除故障,經檢試合格后方可行駛,確保車輛狀態符合安全要求,不得帶病行駛。
(4)車輛在日常使用中,應按車輛使用說明書定期進行保養。
(5)如需大修或更換部件,必須報項目部綜合部同意后方可處理。
4.1.2、租用車輛
(1)租用車輛系監理項目部根據工程監理需要,就近租用小型汽車。
(2)租用車輛的證件必須由當地車管部門檢查審驗合格并有效,隨車證件齊全,車輛隨車工具備件齊全,車輛整潔、車貌良好。租用前經監理項目部駕駛員試車,檢查車輛各部件合格、有效、完好,雙方簽訂租車安全協議。
(3)租用車輛應按時參加當地車輛管理部門的年檢。車輛發生故障應及時修理,排除故障,經檢試合格后方可行駛,不得帶病行駛。
4.2、駕駛員管理
4.2.1、項目部派駐監理項目部的駕駛員在工地期間接受項目總監(副總監)領導,正常完成工程監理用車任務。
4.2.2、監理項目部聘用駕駛員應服從監理項目部的安排,正常完成日常工地監理用車任務。
4.2.3、聘用的駕駛員必須持有車管部門頒發的駕駛證和其他有效證件,駕齡三年以上。駕駛員自聘用之日起30日為試用期。由項目總監與駕駛員簽訂用車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4.2.4、駕駛員必須參加由監理項目部組織的有關交通法規學習、考試。
4.2.5、駕駛員每天做好車輛的“一日三檢”工作,并向總監匯報車輛安全狀況。
4.2.6、駕駛車輛時必須精力集中,不得酒后駕駛車輛、疲勞駕駛、超速駕駛和有其他違章駕駛行為。
4.2.7、遵守勞動紀律,除正常出車外不得隨意動用監理項目部車輛,班后行車需向總監請示,經同意后方可外出。
4.2.8、項目部派駐工地的駕駛員及聘用駕駛員參加監理項目部的安全活動。
4.2.9、每月進行車輛車況檢查,并填寫監理項目部車輛月檢表。
第9篇 化工裝置廠內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1. 目的
為規范公司內交通安全管理,有效控制交通事故發生,保障員工安全和財產免受損害,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機動車及駕駛員、廠區道路的管理。
3. 引用法規標準
3.1. 《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
3.2. 勞動部發1995〈161〉號《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3.3. 《中化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4. 術語和定義
4.1. 機動車:指由公安車輛部門辦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牌的機動車。
4.2. 廠內機動車:是指懸掛廠內牌照,只限在廠區內行駛的汽車、鏟車、吊車、叉車、電瓶車、工程裝卸車等。
5. 職責
5.1. 安保科負責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對廠內機動車的交通事故處理工作,并提出對駕駛員的處理意見。
5.2. 各部門的設備管理部門負責廠內機動車取證、年檢工作并建立好臺帳。
5.3. 人力資源部建立廠內機動車駕駛人員的臺帳。
5.4. 安全環保部負責聯系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外部培訓工作。
5.5. 機動車使用部門負責機動車駕駛員日常教育及管理,負責維護、保養和日常管理。
5.6. 駕駛員認真遵守交通規則和操作規程,對所駕機車、車輛進行日常檢查,維護保養。
6. 控制制度
6.1. 機動車管理
6.1.1. 機動車必須由取得相應資質駕駛證(作業證)的駕駛員駕駛。
6.1.2. 機動車安全性能要求
6.1.2.1. 無牌照的車輛和帶病車一律禁止行駛。
6.1.2.2. 機動車輛制動器、轉向器、喇叭、照明信號裝置應保持齊全、靈敏、可靠。
6.1.2.3. 車輛各部位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6.1.2.4. 電瓶車的電器線路、設備絕緣良好,開關必須完備,安全可靠。
6.1.3. 各部門的設備管理部門每年組織廠內機動車年度檢查,保存有關記錄,檢驗不合格的車輛,整改復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6.1.4. 車輛大修按《設備管理規定》執行。
6.1.5. 外單位機動車入廠,必須接受公司門衛檢查登記,在廠區道路行駛必須按限速標志規定嚴格控制車速,不得隨意停放,保障公司員工正常作業安全。
6.1.6. 機動車駕駛員上路行駛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在廠區內行駛,必須按照本規定。
6.1.7. 機動車駕駛員工作時,必須隨身挾帶有效的駕駛證或復印件。所駕車輛要與準駕車類型相符;不準酒后駕車。
6.1.8. 駕駛員不準駕駛安全裝置不全或部件失靈的車輛;不準將車輛交給非駕駛員駕駛;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
6.1.9. 工作前應認真檢查車輛,堅持做好“三檢'。機動車在廠內行車速度不超過15公里/小時,通過路口、進入車間、庫房時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
6.1.10. 駕駛車輛時不得進行吸煙、飲食等妨礙安全行車的活動,駕駛室不準超額坐人;不準隨意停車。
6.2. 廠區道路管理。
6.2.1. 任何單位在廠區道路施工,施工現場必須設置明顯警告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
6.2.2. 在廠區道路兩旁植樹,設置宣傳牌和橫跨道路管線等,不準遮擋路燈、交通標志,不準防礙安全視距和車輛、行人通行。
6.3. 交通事故預防和處理
6.3.1. 公司機動車在廠區外發生交通事故,由安保科代表公司協助地方公安交警部門處理。
6.3.2. 廠內機動車在廠區道路發生交通事故,由安保科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理。
第10篇 水利水電建設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股份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預防交通事故,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股份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原則是:安全第一、依法管理、服務生產。
第三條 各單位應依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建立本單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機構設置與職責
第四條 各單位行政正職是交通安全第一責任人。
第五條 各單位(項目部)應明確交通安全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交管部門),全面負責本單位機動車駕駛人員、機動車(含廠內機動車,以下同)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門、人員和機動車駕駛人員應認真履行安全職責。
第三章 道路交通機動車及駕駛員
第七條 各類機動車駕駛員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駕車時應服從公安交警、運管稽查等部門的管理。
第八條 駕駛員應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駕駛作風,遵章守紀,文明行車,按規定參加安全培訓。
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和操作人員應遵守有關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做好設備日常維護、保養,保持車輛的整潔和完好,保障安全裝置齊全有效。
第十條 嚴禁酒后駕車、疲勞駕駛、將車私自交給他人駕駛,嚴禁交通肇事逃逸。
第十一條 機動車輛使用前,應向公安交管部門申請登記、領取號牌、行駛證,并按規定辦齊隨車必備的證件。
第十二條 車輛安全技術性能應保持完好,并按規定年檢,不得開“病車”上路。
第十三條 裝載貨物的車輛應綁扎牢固;運輸“超長、超高、超寬”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時,應辦理準運證,采取安全措施,懸掛明顯標記,必要時應配有指揮車。
第十四條 任何人不得強行搭車或追扒車輛;無證人員不得駕駛車輛;不得人、貨混裝。
第十五條 車輛在工地內部行駛,應按限速標志和規定路線行駛。
第十六條 車輛倒車作業時,應確認安全后方可倒車,必要時應有人指揮;自卸車應在車廂回復正常位置后行駛。
第十七條 車輛應在指定的停車地點、場所停放。
第十八條 車輛修復后應由持有駕駛證的車輛檢驗員或指定的駕駛員在規定路段試車。
第十九條 機動車輛的牌證辦理、轉籍落戶、車輛年檢和駕駛員的學習培訓、審驗等事項,應由車輛所在單位交管部門統一辦理。
第二十條 各單位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門應定期組織安全檢查。
第四章 場內交通機動車及操作人員
第二十一條 場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應按照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規定,經過專門培訓和考試、考核合格,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或特種作業資格證后方準駕駛或操作。
第二十二條 場內機動車駕駛、操作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作業時應攜帶機動車駕駛證或特種作業資格證。
(二)不準駕駛或操作與證件不相符的車輛;駕駛室內不得超員,車廂(斗)內不得載人。
(三)嚴禁酒后操作;不得在駕駛或操作時進行一切有礙安全的活動。
(四)身體疲勞或患病等有礙安全操作時,不得上崗作業。
(五)場內機動車駕駛、操作人員6-12個月沒有從事本崗位工作的,重新上崗前應按規定參加實際操作技能考核;超過1年的需重新參加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后上崗。
第二十三條 場內機動車應按當地政府有關規定進行申報、掛牌和定期檢驗。
第二十四條 場內運送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應備有消防器材,明確安全措施,車身應有清晰、醒目、準確、完好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五條 進入易燃易爆場所的車輛,應安裝防爆裝置。
第二十六條 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門應定期組織開展機動車駕駛員安全教育。
第二十七條 場內機動車改裝、出售、報廢時,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門應及時向地方有關部門申辦相關手續。
第二十八條 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門應建立場內機動車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包括車輛維修使用及事故記錄。
第五章 場內道路
第二十九條 場內道路應平整、路基堅實、邊坡穩定;應設置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在陡坡、彎道、交叉路口、窄橋、隧道、人行橫道等復雜危險路段應設置減速、危險等警示標志及防護設施。
第三十條 保持道路暢通,不得在行車道上放置設備物料。
第三十一條 場內道路需要占用、挖掘或跨越、穿越道路施工時,應有臨時通行和保護安全措施,并設有醒目的安全標志,夜間應設警示燈。
第六章 交通事故管理
第三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后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
第三十三條 發生交通事故的單位,應及時向當地公安交警部門和所在單位領導報告。重、特大交通事故,應在2小時內報股份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
第三十四條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事故單位應按當地公安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結論為依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鑒定以當地公安交警部門的事故協議書為準。
第三十六條 場內機動車輛在場區內起動、行駛、作業過程中,導致人員傷害或財產損壞事故時,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門應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第三十七條 發生交通事故后,應按“四不放過”原則,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落實事故防范措施。
第三十八條 酒后、無證或私自駕駛操作車輛、設備造成事故的,除按規定賠償損失外,還應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機動車輛”是指各單位自有或租用的、由公安交警部門核準的汽車、拖拉機、摩托車等車輛。
二、“場內機動車輛”是指各單位自有或租用的,并在本單位生產區域內行駛、作業的汽車(公安交警部門核牌的除外)、電瓶車、叉車、翻斗車、自卸車、三輪機動車、拖拉機、汽車起重機、推土機、裝載機、挖掘機、鏟車等車輛。
三、“機動車駕駛員”是指與單位存有勞動合同關系并持有公安交警部門頒發的機動車駕駛證的員工。
四、“場內機動車駕駛員”是指與單位有勞動合同關系并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或特種作業資格證的員工。
第11篇 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維護農村道路交通秩序,及時制止和糾正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
件程序規定》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22〕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依法承擔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負責本行政區內縣級(含)以下道路、場鎮以及上級人民政府指定道路的交
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行政管理和農業部門是農村道路交通管理的監管部門,要加強對鄉鎮、村級農村道路交通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
。
鄉鎮人民政府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交管辦),負責辦理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具體事務。
第三條 本州行政區域內縣級(含)以下道路、場鎮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 安監部門工作職責
由一名局領導負責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體工作職責是:
(一)負責對各相關職能部門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職責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協調組織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大檢查;
(二)督查相關單位對危險點路段的排查、整治;
(三)對鄉鎮政府、相關部門和交通運輸單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督促和考核。
第五條 公安交警部門工作職責
由一名交警支隊(大隊)領導負責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體工作職責是:
(一)負責指導派出所和鄉鎮交管辦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強對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的業務培訓,為鄉鎮交管辦人員辦理工作
證件,及時傳達上級業務部門工作安排和部署;
(二)加強與鄉鎮政府、交通、農業、教育等單位的聯系和溝通,定期通報轄區內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況;
(三)牽頭組織農村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依法查處各類交通違法行為;
(四)深化源頭管理,嚴把車輛牌證、駕駛證的核發及年檢審驗關。
第六條 交通部門工作職責
由一名局領導負責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體工作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農村道路營運發展規劃,合理安排運力,切實解決農民出行難問題;
(二)指導鄉鎮政府做好農村道路及安全設施的設置、養護、管理及農村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治;
(三)會同公安交警部門嚴格落實道路安全設施“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制度;
(四)嚴格農村運輸企業資質審查,指導、督促運輸企業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做好車主、駕駛人員的培訓教育;
(五)指導鄉鎮交管辦開展相關業務工作,配合公安交警部門組織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
第七條 農業部門工作職責
由一名局領導負責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體工作職責是:
(一)負責拖拉機及駕駛人員的安全監管,做好拖拉機的登記和安全技術檢驗,嚴格執行營運拖拉機的報廢、淘汰規定,確保拖拉機的運行安全
;
(二)加大對拖拉機駕駛人員交通法規、安全知識和駕駛技能的培訓,嚴格駕駛人員考試工作;
(三)協助交警部門和交管辦組織開展農村道路交通秩序整治;
(四)建立外籍拖拉機臨時檔案,動態掌握安全技術狀況。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工作職責
依法對本轄區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承擔主體責任。在縣人民政府領導下開展工作,接受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工作指導。由一名鄉鎮領導負
責此項工作,具體工作職責是:
(一)制定轄區內農村道路、場鎮和上級人民政府指定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建立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組織召開聯席會議,分析研究轄區內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勢。
(三)組建不少于3人的鄉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四)根據轄區實際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規劃并組織實施。
(五)了解掌握本轄區婚喪嫁娶等民間聚會活動信息,指導各村組交通安全管理員制止和糾正聚會期間容易發生的無證駕駛、酒后駕駛、違章搭
載、超員載客等交通違法行為,必要時派員到場開展糾違工作。
(六)負責協助相關部門處理發生在本轄區內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七)負責指導村組制訂村規民約,規范交通安全行為。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交管辦工作職責
在鄉鎮人民政府領導下,依法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客運源頭管理工作。具體工作職責是:
(一)每年不少于4次組織機動車主、機動車駕駛人和農村客(貨)運經營業主學習道路交通安全及道路運輸管理法律法規,經常性地開展道路交
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二)建立轄區內道路、機動車、駕駛人和車主的基本信息檔案,實行道路、車輛、駕駛人和車主的戶籍化管理,并適時更新信息。
(三)督促轄區內機動車及駕駛人依法辦理相關證照。對車輛年檢、過戶、證照審驗等業務資料進行初審并簽注意見。
(四)負責轄區內道路交通安全的日常管理,加強節假日、逢場日和重大*等重點時段的交通秩序管理,制止和糾正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協助
公安機關和交通運管部門對交通違法行為實施處罰。
(五)開展轄區內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和上報工作,按照相關部門的安排組織對安全隱患的整治。
(六)接受群眾咨詢,提供便民利民服務。
(七)對轄區內輕微交通事故開展損害賠償調解,負責協助公安交警部門對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現場維護、調查取證和善后調解處理工作。
(八)協調、指導機動車及機動車駕駛人協會開展工作。
第十條 鄉鎮公安派出所工作職責
鄉鎮公安派出所在縣級公安局的領導下,負責本轄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業務上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指導。由一名所領導負責此項工作,具體工作職責是:
(一)參與所在鄉鎮道路交通管理規劃,維護轄區內道路交通秩序。
(二)全面掌握轄區機動車、車主、駕駛人基本信息,建立檔案,實行戶籍化管理,并適時更新信息。
(三)負責本轄區客運企業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與車主、駕駛人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
(四)組織民警進村入戶,采取集中或分散的形式,開展交通安全宣傳。
(五)查處轄區內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六)負責處理轄區內一般交通事故。
(七)接受群眾咨詢,提供便民利民服務。
(八)協助交警部門偵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九)對通過轄區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車輛實施路面監管。
第十一條 村組交通安全管理員工作職責
由兩名村委會領導兼任交通安全管理員。具體工作職責是:
(一)及時掌握本村組機動車、車主、駕駛人基本信息及變化情況,建立檔案,實行戶籍化管理。及時上報本村組無牌無證車輛和無證駕駛情況
。
(二)組織車主、駕駛人員和村民學習交通安全、道路運輸法律法規及安全常識,教育村民拒絕搭乘報廢、拼裝、無牌無證和非法客運車輛,提
高村民遵紀守法和自我防護意識。
(三)督促本村車主、駕駛人及時參加年檢年審。
(四)勸阻亂停亂放、在道路上晾曬農作物、堆放建筑材料、損壞道路、占道經營等交通違法行為。
(五)協助機動車及機動車駕駛人協會做好車主和駕駛人服務工作。及時報告轄區內新增危險路段。
(六)了解掌握本轄區婚喪嫁娶等民間聚會活動信息,制止和糾正聚會期間容易發生的無證駕駛、酒后駕駛、違章搭載、超速超員等交通違法行
為,勸阻無效的應及時上報鄉鎮交管辦或轄區派出所進行處置。
(七)參與本村組輕微道路交通事故的調解工作,協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現場維護、調查取證和善后調解工作。
(八)完成鄉鎮和業務主管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規范
第十二條 交管辦及其交通安全管理員查糾交通違法行為,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文明的原則,把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貫穿交通違法行為查
糾的全過程,保障農村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
第十三條 交管辦及其交通安全管理員對發現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和糾正。對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交通違法行為,
指出其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后放行。
第十四條 交管辦及其交通安全管理員對發現的需給予處罰的交通違法行為,應依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對交通違法行為需要按照簡易程序實施處理的,應及時交由交警部門或派出所依法作出處罰。
(二)對交通違法行為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實施處理的,由交管辦收集、固定相關證據,由違法行為人、證人簽字確認(違法行為人拒絕簽字的應
當注明)后在二十四小時內轉遞至公安交警部門(屬于非法客運違法行為的,轉遞給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處理,公安交警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部門應
當及時核查,并依法作出處罰決定。
第十五條 交管辦轉遞交通違法行為的證據資料,應當確實充分,能夠清晰、準確地反映機動車類型、號牌、違法行為人的基本情況,載明違法
時間、地點和違法事實。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警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部門對交管辦轉遞來的交通違法行為證據和相關資料,應當及時進行核查:
(一)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
(二)經查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及時將核查情況書面反饋交管辦。
第四章 監督考核
第十七條 州人民政府將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對各縣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州安全生產委員會每半年對各縣市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
理工作進行一次考評,對履職盡責、成績突出的縣市人民政府予以通報表彰獎勵。
縣市人民政府將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納入鄉鎮安全生產目標考核,每季度對各鄉鎮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進行一次督察并通報督察情
況。
公安交警部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農業部門適時對農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并將情況上報安全生產委員會。
第十八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實際,制定鄉鎮農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考核辦法。考核工作由縣安委會組織縣安監
、公安、交通、農業、監察等部門組成考核小組進行考核。年度考核排名在前10名的鄉鎮,由縣安全生產委員會通報表彰,并予以物質獎勵。年度考
核排名連續2年末位的鄉鎮政府,由縣安委會通報批評。
對鄉鎮交管辦、派出所的考核,由縣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獎懲辦法參照前款執行。
州人民政府根據各縣市、鄉鎮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適時組織安監、公安、交通、農業、監察等部門,采取聽匯報、查資
料檔案、實地檢查等方法進行抽查,并通報抽查情況。
第十九條 因工作不力或管理不到位造成較大以上(含較大)道路安全責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條 安監、公安、農業、交管辦及其工作人員有失職、瀆職行為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
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經費保障
第二十一條 籌建鄉鎮交管辦經費由州人民政府按每個鄉鎮1萬元標準下撥,不足部分由縣市級人民政府保障。州人民政府保障的1萬元籌建經費
,由州級財政統一撥付到州公安局交警支隊,鄉鎮交管辦籌建工作完成并驗收合格后,交警支隊下撥到縣市公安局交警大隊統一支付。
鄉鎮交管辦日常工作經費和村組交通安全管理員補助經費,由各縣市人民政府納入年度預算全額保障。鄉鎮交管辦年辦公經費標準不低于2萬元;
村組交通安全管理員月補助經費標準不低于200元。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涼山州公安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第12篇 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職責
一、制定本行政區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提高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覆蓋面和普及率。
三、與轄區村、企業、學校等單位簽訂交通安全責任書,定期督促檢查工作落實情況。
四、每月召開一次道路交通安全例會,分析本行政區內道路交通安全狀況,安排部署下月工作。
五、指導各村交管室建立本行政區內機動車及駕駛人員信息紙質和電子臺賬,實現對車輛、駕駛人戶籍化管理。
六、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內農村道路安全隱患排查,協調相關部門及時治理。
七、建立交管員網格化管理機制,組織指導交管員、協管員和勸導員開展道路交通違法查糾工作,收集交通違法證據,及時向公安交警部門報告。
八、協助公安交警部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車管業務。
九、協助公安交警部門做好交通事故現場維護、善后調解處理工作。
十、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其他工作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