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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油廠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八篇)

      發布時間:2025-02-04 17:00:02 查看人數:79

      采油廠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第1篇 采油廠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各部門應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思想、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和貫徹“安全第一,環保優先,以人為本”、“管生產的”的指導思想,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基本原則,實施安全生產目標管理。

      第二條 采油廠建立并推行健康安全環境(hse)管理體系。在各部門實施hse“兩書一表一卡”(即作業指導書、作業計劃書、作業操作卡、現場檢查表),規范管理行為和操作動作,創建采油廠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第三條 “三零安全目標”(零事故、零傷害、零污染)為理念的安全文化建設,嚴格執行《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反違章禁令》,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四條 各部門行政正職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采油廠成立安全生產(hse)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各部門需建立hse管理小組,統一協調指導采油廠生產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職業健康等工作。

      第六條 安委會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

      第七條 安委會辦公室設在安全總監辦公室,負責處理日常工作,主要職責:

      一、負責向安委會提出年度安全工作計劃建議;

      二、協調、督促相關部門做好安全工作;

      三、組織實施安全生產綜合檢查工作;

      四、及時掌握安全生產動態,通報安全信息,遇到重大問題隨時向安委會匯報;

      五、負責各類事故報告以及員工傷亡、火災、交通事故報表的匯總上報;

      六、完成安委會交辦的其它任務;

      七、hse體系建立、運行管理。

      第四章 安全監督管理

      第八條 監督的主要方式:采油廠定期組織安全檢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各部門每月不少于一次,各班組每周不少于一次,崗位進行每日巡查。檢查應嚴格按檢查表項目進行,對查出的事故隱患要明確整改責任人,認真整改,并建立隱患檢查、整改記錄。

      第五章 安全教育培訓

      第九條 新入廠、轉崗的員工,必須經過采油廠、部門和班組三級安全教育。

      第十條安全教育的內容有:油田有關綠洲石油有限責任公司相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采油廠各項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危害辨識、應急預案、防護用具使用、勞動紀律等;教育時間不少于24小時;班組進行崗位安全知識、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教育,時間不少于8小時,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

      第十一條對調換工種人員、轉崗、重新上崗和采用新工藝、新設備的員工應進行重新培訓部門、班組安全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第十二條 間斷工作時間達三月以上者,或進廠參觀的人員應做好有關內容的安全知識教育。

      第十三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并按規定進行復審。

      第六章 職業健康和勞動防護

      第十四條 依據國家和股份公司有關職業健康和勞動防護法規政策和規定,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員工健康監護檔案,做好職業健康監護工作。

      第十五條 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和特種作業的員工,按規定的檢查項目和周期,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及離崗時的“三崗”職業健康檢查。對發現有職業禁忌病癥的員工應給予必要的調換。

      第七章 事故管理

      第十六條 根據《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辦法》事故的分類與分級:

      一、事故定義分類:

      1、工業生產安全事故;

      2、道路交通事故;

      3、火災事故,

      二、根據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情況,事故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具體細分為三級:

      1)一般事故a級,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人以上輕傷,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一般事故b級,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傷,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輕傷,或者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一般事故c級,是指造成3人以下輕傷,或者10萬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本條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十七條 艾哈代布采油廠對一般以下事故細分:

      1、小事故:

      1)火災事故:局部火情(2臺設備以上、局部設施)1000至5000元之間直接經濟損失;

      2)交通事故:發生翻車事故;交通事故造成人員輕度(非殘疾)傷害;

      3)人員傷害:2人輕傷、中毒、中暑等;

      4)原油、天然氣泄漏:10平方至50平方之間環境污染,原油泄漏1

      至10噸之間,天然氣泄漏影響單臺設備停運。

      2、輕微事故:

      1)火災事故:局部火情(單臺設備、局部設施)1000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2)交通事故:發生車輛碰掛,1000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3)人員傷害:1人輕傷、輕微中毒、中暑等;

      4)原油、天然氣泄漏:10平方以下環境污染,原油泄漏1噸以下,天然氣泄漏不影響系統正常生產。

      第十八條 事故發生后,現場人員應立即報告。情況緊急時,可向公司越級報告。事發部門負責人和公司應迅速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減少人員傷亡。

      第十九條 各類事故都必須以采油廠應急體系程序及時上報。

      第二十條 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銷毀有關證據。

      第二十一條 事故發生后,采油廠成立調查組,及時認真地調查事故。具體執行綠洲事故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事故調查組及調查人員有權向事故發生部門和人員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索取有關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推諉、拒絕和阻撓。

      第二十三條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遵照“四不放過”原則。明確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意見和防范措施,并依據有關規定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安全總監建立健全事故管理檔案。

      第二十四條 發生生產責任事故要追究直接責任人、相關領導的責任,處罰分經濟、行政兩方面:

      直接責任人視情節輕重處以警告、記過、記大過、留用察看、開除(遣返回國)處分。

      領導責任視情節輕重處以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遣返回國處分。

      第二十五條 構成犯罪的,由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造成經濟損失的,在給予行政處分的同時,可以處予經濟賠款。

      第十四章 考核

      第二十七條 依據采油廠年度安全生產責任書和《艾哈代布采油廠hse管理考核細則》,對各部門進行安全生產考核,評比先進。評選優勝部門或個人時,凡“安全不合格部門”實行一票否決。

      第二十八條 hse管理考核結果分安全先進(90分以上)、安全合格(80以上)、安全不合格(79分以下)三個等級,并經安全生產委員會審定,對安全先進、安全合格部門發給獎牌、證書,優先推薦上一級安全生產先進部門。

      第二十九條 下列情況之一者,由部門給予2000—10000元獎勵。獎勵建議由安全總監提出、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后執行。

      1、遵章守紀,模范遵守安全生產法令,認真貫徹執行本規定,在安全、文明生產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2、發現事故預兆及時采取措施、報告或阻止違章指揮行為,避免較大和較大以上事故發生和重大經濟損失的;

      3、積極組織事故搶險,對減少人員傷亡有突出貢獻的;

      4、在安全科學技術、安全管理及學術研究方面以及標準、規定的制定和修訂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或顯著效果的;

      5、提出合理化建議,進行安全技術革新,取得顯著效果的。

      第三十條 安全生產獎勵的來源及使用:

      1、采油廠設立安全生產專項獎勵基金,用于各類安全生產先進部門、集體和個人的獎勵;

      2、獎勵資金由采油廠和各部門對所屬部門安全生產違章和事故處理等罰金組成,用于安全生產獎勵。

      說明:本規定最終解釋權在采油廠安委會,考核具體依據為《艾哈代布采油廠hse管理考核細則》;其它專項安全管理:交通、消防、設備、有毒有害氣體、安全用電等,建立專項管理規定,其未說明部分遵照本管理規定宗旨和總要求。

      第2篇 采油廠安全生產管理處罰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集團公司、油田公司安全生產相關要求,進一步規范我廠安全生產管理,有效預防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確保我廠生產經營順利有序運行,結合我廠實際,特制定本安全生產管理處罰辦法。

      第二章 管理處罰范圍

      一、鉆井作業安全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二條 各鉆井隊必須制定切實可行的各類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保證預案制度到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各崗位操作規程到位,宣傳標語到位,以上任意一條不到位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項處1000-2000元罰款。

      第三條 各鉆井隊必須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保證完好可用。一般至少配備:消防砂3方,干粉滅火器(8kg)12具,(35kg)8具,且根據不同防患部位分散放置。消防锨、桶、鉤、斧、鎬等消防工具必須配備齊全,并放置于合理位置,如以上消防器材配備不全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項處1000-2000元罰款。

      第四條 凡鉆井區域應有明顯的警戒線和警示標志,泥漿池、巖屑池、蓄水池四周必須有1.5米以上的防護欄,嚴禁非本隊職工出入,如確有檢查任務需進出時,必須征得隊內負責人的同意,安排專人指引方向,著勞保用具進入作業區,以上任意一條不到位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項處500-1000元罰款。

      第五條 作業現場物料必須堆放整齊,確保安全消防通道暢通,以備緊急情況時疏散車輛和人員,凡違反以上條款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項處500-1000元罰款。

      第六條 鉆井井場易燃易爆物如油漆、動力然料等,必須遠離火源至少50m以上并分類儲存,用原油解卡后的返回物應及時協調生產運行部進行回收,禁止井場長期存放,否則,處1000-2000元罰款。

      第七條 鉆井作業現場必須有醒目的安全宣傳標語和安全警示牌,室內外電線必須整齊不交叉、不裸露,室外線路必須高架并有足夠的對地安全距離,各種用電設施必須匹配相容,室內外照明燈具應使用防爆型燈具,以上設備不到位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項處500-1000元罰款。

      第八條 各鉆井隊伍必須配備足夠的專職安全員,負責安全生產制度的落實與檢查,并詳細做好安全生產工作日志,安全環保巡回檢查記錄。同時,要監督召開崗前班后安全會,做到有會議記錄、交接班記錄、職工 “三級”安全教育記錄,以上制度和規定不健全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項處500-1000元罰款。

      第九條 各鉆井作業隊伍必須有安監部門的《工程技術服務市場準入證》或《安全生產許可證》及縣安監局《安全備檔登記證》、環保部門的《臨時排污許可證》、油田公司的《市場準入證》、石油工程隊伍《資質等級證》、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的《操作證》、安全管理機構及人員配備的各項資料、《安全員資格證》、《工人意外傷害保險單》、《勞保發放登記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安全檢查記錄,各類規章制度等。以上證件及資料不齊全者(檢查鉆井隊部沒有的),每項處1000-2000元罰款,且責令限期補辦證件,逾期不辦理者,報廠安委會予以解除勞務合同。

      第十條 鉆井隊伍不按要求埋地錨、緊繃繩、繃繩不符合安全要求者,處1000-3000元罰款,并停止作業,限時整改。

      第十一條 高空作業不系安全帶、不戴安全帽者或不采取安全預防措施者處1000-2000元罰款。

      第十二條 鉆井區域嚴禁動用明火,發現有煙蒂等可燃物者處200-1000元罰款。

      第十三條 鉆井設施設備陳舊老化,達到報廢期限的,必須按照國家安全技術部門要求予以報廢或修復,否則,處2000-5000元罰款。

      第十四條 鉆井設施設備的安全附件不按要求及時校驗或無校驗標簽者(按照國家安全部門要求,安全閥每一年校驗一次,壓力表每半年校驗一次,且必須有校驗標簽和校驗報告),否則,處1000-2000元罰款。

      第十五條 鉆井設施設備不按要求配置防護設施者(各種旋轉設備不按要求配置防護網),處1000-2000元罰款。

      第十六條 配電室地板不按要求設立防護(絕緣)設施者,處1000-2000元罰款。

      二、抽汲作業安全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十七條 新井投產作業時,應積極協調作業隊伍共同抓好安全防范工作,嚴禁井場動用明火,否則,處2000-3000元罰款。

      第十八條 抽汲車進入作業現場時必須配帶防火罩,如有發現不帶防火罩或防火罩不合格者,處1000-2000元罰款。

      第十九條 抽汲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如有無證操作者處500-1000元罰款,并暫停作業,責令補辦證件。

      第二十條 抽汲作業區要有明顯的警戒線和警示標志,以上標志不明顯者處以500-1000元罰款。

      第二十一條 抽汲作業時發現動用明火、抽煙及使用手機者,除責令整改外,并處1000-2000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 抽汲作業操作人員必須按要求勞保上崗,嚴格遵守有關安全操作規程,在作業過程中必須有專職安全員在現場指揮,以上規定如有違反者,處500-100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處停業整改或取消作業資格。

      第二十三條 抽汲作業隊伍必須配備專職安全員,負責安全生產制度的落實與檢查,詳細做好安全生產工作日志,監督召開崗前班后安全會,并有會議記錄,否則,處200-500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 必須制定切實可行的各類安全應急救援預案,保證預案制度到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到位,如不到位,處500-1000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 抽汲隊不按技術安全操作要求操作,違反操作規程的,視情節嚴重程度,處500-2000元罰款。

      第二十六條 抽汲隊必須配備4具8kg有效滅火器,若配備不全或過期失效,每具處300-500元罰款。

      三、修井作業安全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二十七條 修井過程包括洗井、清蠟、解堵、檢泵等作業,必須嚴格遵守有關修井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在作業過程中,必須有專職安全員現場監督,違反以上規定者,處1000-2000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 修井作業隊伍在作業現場作業時,不準攜帶火種、不準吸煙、不準接打手機,若發現處1000-2000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 修井車輛進入井場作業時必須配帶防火罩,如有發現車輛不配帶防火罩或防火罩不合格者,處1000-2000元罰款。

      第三十條 修井作業人員在修井作業時不按要求勞保上崗者(不穿工作服、不戴安全帽、不穿防砸鞋或佩戴不規范者),每人每項處300-500元罰款,造成安全事故的取消其作業資格,一切后果均由作業隊自負。

      第三十一條 修井隊作業現場必須有明顯的安全標語和警示標志,并要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保證完好可用,一般至少配備多功能(a、b、c型)滅火器6具(8kg),消防器材必須干凈見本色,如有消防器配備不足、過期失效者,每具處300-500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 修井作業現場必須配備專職安全員,負責作業現場安全生產監督及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與檢查,詳細做好安全生產工作日志,監督召開班前崗后班后安全會,并有安全會議記錄,否則,處500-1000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 修井隊不按要求埋地錨,緊繃繩和繃繩不符合要求者,處300-500元罰款,并停止作業,限時整改。

      第三十四條 修井作業隊夜間作業時必須使用防爆型燈具、膠皮絕緣電線,不允許在抽油機配電柜私接、亂拉各類電線,否則,處500-1000元罰款,由此造成的事故損失由作業隊全部承擔。

      第三十五條 修井隊起、下管柱必須使用小滑車,對不按要求使用工具及違反修井操作規程者,根據情節處500-1000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 修井車及后勤服務車按規定搭乘人員,堅決杜絕“三超”現象的發生,嚴禁拉運本廠職工,違者處500-1000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 修井隊伍的各類資質證照必須齊全,隊伍的《安全生產許可證》、《臨時排污許可證》、《安全備檔登記證》以及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各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組織機構、安全防范措施、各類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車輛檢驗報告、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車輛行駛證、車輛保險等;人員的特種行業操作證、法人及安全員管理資格證、消防安全上崗證、駕駛員駕駛證及資格證等相關證件。以上任意一項不到位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項處500-1000元罰款。

      四、其它作業安全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三十八條 測井、錄井、定向、射孔、壓裂在作業過程中,禁止作業隊伍使用不安全工具及材料,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必須進行安全常規檢查,如有違反操作規程及有重大安全隱患的部位,必須停止作業進行現場整改,并處500-1000元罰款。

      第三十九條 測井、錄井、定向、射孔、壓裂作業隊伍,必須有《工程技術服務市場準入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環保部門的《臨時排污許可證》、油田公司的《準入證》、石油工程隊伍《資質等級證》。車輛的相關證照、人員的特種行業操作證、法人及安全員管理資格證、消防安全上崗證、駕駛員駕駛證及資格證等相關證件必須齊全。以上任意一項不到位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項處500-1000元罰款。

      第四十條 測井、錄井、定向、射孔、壓裂車輛進入作業區必須配帶防火罩,如發現車輛不配帶防火罩或防火罩不合格者,處500-1000元罰款。

      第四十一條 測井、錄井、定向、射孔、壓裂作業人員必須持證、勞保上崗,并要有專職安全人員進行現場監督,負責安全生產制度的落實與檢查,詳細做好安全生產工作日志,并監督召開班前崗后安全會,以上規定和要求達不到者,每項處500-1000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 測井、錄井、定向、射孔、壓裂作業要有明顯的警戒線和警示標志,做不到者,處500-1000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 測井、錄井、定向、射孔、壓裂作業,嚴禁井場動用明火、吸煙,必須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每車佩帶2具8kg滅火器,保證完好可用,消防器材必須干凈、清潔見本色,如有消防器材配備不齊全、失效過期者,處500-1000元罰款。

      五、井區安全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當事人200-300元罰款,處班站長150-200元罰款。

      1、生產井場發現抽煙、使用明火,在儲油罐區打手機的;

      2、井區、井場要配備滅火器、防火沙〈土〉、防火氈〈被〉、防火锨等防火工具,消防器材擺放不合理或滅火器失效過期,不申報、不更換的;

      3、生產井區伴生氣不按要求向外引起點燃或間距不夠的及做飯取暖接氣不合理、管道和閥門漏氣的;

      4、采油工不穿工作服、留長發、穿高跟鞋或帶鐵釘鞋上儲油罐、在罐頂使用手機的;

      5、采油工私自安裝電路或斷開接線頭不包扎絕緣、使用不安全設施的;

      6、采油工對安全隱患及事故不及時上報或處理的;

      7、班站長、采油工不重視安全、違章指揮、違章操作、人為引發輕微安全事故的;

      8、生產井區照明不采用防爆型燈具,線路接觸絕緣不良或超負荷過熱而產生火花、機械性撞擊產生火花造成輕微火災事故的;

      9、使用明火對井區大罐加溫或用鐵器敲擊儲油設施的;

      10、拉油車進入生產井區裝油,若發現車輛無接地裝置或接地線不規范,司機或駕乘人員攜帶煙火、手機未關閉及裝油現場無人監護(發油)的。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當事人800-1000元罰款,處班站長500-800元罰款,處區隊隊長300-500元罰款,處大隊長100-200元罰款。

      1、井區置放易燃易爆物品,不按要求及時處理或處理不妥當,造成易燃易爆物品人為、自燃、機械因素等引發輕微事故的;

      2、私自在井場油氣地進行電、氣焊接等有火災危險的工作,無上級部門簽發《動火審批表》的;

      3、各井區、隊站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應急救援預案、安全會議記錄不健全的;

      4、采油工乘坐或駕駛倒油車及外協作業隊伍車輛的;

      5、抽油機在工作情況下,私自攀登、維修的;

      6、由非專業人員操作、維修電器設備和機械設備的;

      7、抽油機及“兩池”無防護欄等安全防護措施和明顯安全警示標志的;

      8、抽油機配電柜有裸漏線頭的,接線不合理、機身及底座內存放工具和助燃物的;

      9、井區取暖做飯未按照《伴生氣鍋爐操作規程》進行鍋爐操作,鍋爐房內未使用防爆型燈具照明,宿舍無通風口的;

      10、井區“八防一禁止”(即:防火、防爆、防觸電、防中毒、防坍塌、防凍傷、防人身傷亡事故、防洪,禁止一切違章作業)規定落實不到位的。

      六、集油站、選油站、聯合站、加油站安全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四十六條 各站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各崗位操作規程、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重大安全隱患建檔及治理檔案、職業病預防檢測管理制度、各類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以上任意一項不健全者,處主管安全副站長300-500元罰款,處站長200-300元罰款。

      第四十七條 各崗位巡查安全隱患,必須要有安全巡回檢查記錄,有值班安排表,把安全責任分解到人,達不到要求者,處值班人員200-500元罰款,處站長100-200元罰款。

      第四十八條 站內安全警示標志必須齊全醒目,否則,處站長200-400元罰款。

      第四十九條 員工進站上崗,必須按安全要求統一佩戴著裝,且證件齊全,嚴禁攜帶火種,女職工不得披發、穿高跟鞋、帶針子鞋,堅決禁止將各類通信工具帶進站內工作區,違者處200-1500元罰款。

      第五十條 站內消防器材必須按要求配置,按時檢查保養,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有過期失效滅火器,否則,處消防崗值班人員500-1000元罰款,處主管安全副站長300-500元罰款,處站長100-300元罰款。

      第五十一條 站內壓力表、安全閥必須定期校驗,且校驗標牌必須齊全,標示鮮明,否則,處主管安全副站長300-500元罰款,處站長100-300元罰款。

      第五十二條 各崗位職工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嚴禁“三違”現象發生。對于造成輕微事故者,處罰當事人200-500元罰款,造成一般以上安全事故者,按照事故管理處罰辦法執行。

      第五十三條 站內工作人員如有竄崗、脫崗、睡崗等現象,一經發現,處當事人200-500元罰款,并記違紀一次,后果嚴重者停薪、停崗或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四條 巡查人員對站內設施設備、消防設施進行仔細檢查,發現問題,應向主管領導匯報及時解決,若發現站內設施設備破損、異常,消防設施不靈敏可靠的,處值班人300-500元罰款,處主管安全副站長200-300元罰款,處站長100-200元罰款。

      第五十五條 夜間巡查小組人員超過規定檢查時間,且無巡查記錄,時間不明確者,處巡查小組人員200-500元罰款。

      第五十六條 巡查時若發現隱患不及時處理或不及時上報、瞞報、漏報者,處巡查人、值班人300-500元罰款,后果嚴重者停薪、停崗或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七條 壓力容器必須有運行保養記錄,交接班記錄,安全檢驗合格證,建檔有專人負責,達不到要求的,處值班人100-300元罰款,處帶班人50-200元罰款。

      第五十八條 門崗值班人員對進站人員、車輛檢查不到位,致使帶病車輛進入站內者,處值班人300-500元,處值班負責人200-300元罰款。

      七、油建安裝大隊安全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五十九條 油建安裝大隊作業人員必須持證、勞保上崗,并要有專職安全人員進行現場監督,負責安全生產制度的落實與檢查,詳細做好安全生產工作日志,并監督召開班前崗后安全會,以上制度、規定落實不到位者,處隊長100-300元罰款。

      第六十條 油建安裝大隊作業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操作,不得違章操作,若發現違章操作者,處負責人100-200元罰款,處當事人200-500元罰款。

      第六十一條 安裝人員作業時必須按要求勞保上崗,否則,處當事人200-500元罰款,處隊長100-200元罰款。

      第六十二條 高空作業必須戴安全帽、系安全帶,采取一定的安全防范措施,否則,處當事人200-500元罰款,處隊長100-200元罰款。

      第六十三條 電器設備嚴禁非專業人員操作或檢修,若發現處當事人200-500元罰款,處隊長100-200元罰款。

      第六十四條 電力設備必須安全運行,嚴禁缺部件或帶病運行,及時拆除老化、裸露電線,若發現安全隱患除責令整改外,處值班人200-500元罰款,處負責人100-300元罰款。

      第六十五條 井場內動力線路連接,必須采用凱裝電纜,嚴禁使用明線或老化線,且線路必須整齊合理,否則,處當事人100-300元罰款。

      第六十六條 發現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不及時上報或隱瞞不報者,處當事人300-500元罰款,由此而引發安全事故者,按照安全事故處罰辦法執行。

      第六十七條 油建工在生產井區作業必須遵守井區安全管理制度及管理辦法,違者處200-500元罰款。

      八、特種車輛安全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六十八條 嚴禁駕駛員違章操作,如下坡熄火、空檔滑行、酒后駕車、超員、超速、超載等違規行駛,一經發現,處駕駛員200-500元罰款。

      第六十九條 鍋爐車、熔蠟車作業時,操作工不堅守崗位處100-500元罰款,造成安全事故者,按照安全事故處罰辦法執行。

      第七十條 鍋爐車、熔臘車嚴禁缺水、儀表壞死,操作工必須持證上崗,嚴禁超負荷、超壓運行,壓力儀器、儀表必須定時校驗,并有校驗記錄,若違反以上規定者,處當事人300-800元罰款。

      第七十一條 吊車作業時,無專人指揮、無明顯的安全標志且違反《吊車操作規程》者,處當事人500--1000元罰款。

      第七十二條 吊車吊物時不按規定系繩,超負荷吊運,處操作工300-500元罰款,造成事故者,一切損失均由當事人承擔。

      第七十三條 吊車作業之前,發現機械故障或不安全因素,不及時處理、匯報,隱瞞事實強行作業者,處操作人員500-2000元罰款,造成事故者,一切損失均由當事人承擔。

      第七十四條 特種車輛因駕駛員、操作工操作不當、違反操作規程,造成輕微安全事故者,一切損失均由當事人承擔,并處責任人500-3000元罰款。

      第七十五條 特種車輛駕駛員、操作工在油氣區作業時,不注意安全,抽煙、使用明火,違反操作規程者,處當事人500-1000元罰款。

      第七十六條 特種車輛駕駛員、操作工作業時不按要求勞保上崗,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者,處當事人300-500元罰款。

      第七十七條 駕駛員駕齡與準駕車型不相符(駕齡不夠)或者無從業資格證者,處駕駛員200-500元罰款。

      第七十八條 嚴禁拉運本廠職工,若有違反者,處駕駛員300-500元罰款,處相關隊伍1000-3000元罰款。

      九、車隊車輛安全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七十九條 危運、貨運車隊車輛安全管理及處罰辦法。

      1、證件不全的、駕齡不夠的,一經發現除停運外,每項處該車駕駛員200-500罰款,并處車隊1-2萬元。凡例檢、例保走形式、走過場的,一經發現,該車停運3天,并處相關車隊2000-5000元罰款。

      2、發現超速(縣、鄉道路60km/小時,彎道30km/小時)、超員、超載,處駕駛員200-400元罰款,該車停運3-10日。

      3、消防器材(滅火器、防火罩、接地線、安全呼吸閥)不合格、不齊全的,每項處200-500元罰款。

      4、車輛在行駛過程中不系安全帶的,一經發現,處駕駛員200--500元罰款。

      5、車輛不按要求停放(居民區嚴禁停放),亂停亂放的,一經發現,處200-500元罰款。

      6、發現跑、冒、滴、漏及偷賣原油的,按原油銷售(貨運)管理制度嚴肅處理或者停運。

      7、車隊安全制度、車輛及駕駛員檔案、應急預案不建全、應急物資儲備不到位的,處1000-2000元罰款。

      8、所有車輛每次進站前,必須對自己車輛線路、電瓶、罐體及罐體呼吸閥認真進行一次檢查,確認完好無損方可進站。如在站內發現線路老化、斷路、搭鐵及呼吸閥堵死或不靈敏等現象,處500-1000元罰款或停運,由此引發事故的,按照安全事故處理辦法執行。

      9、凡進入站內裝卸油車輛,嚴禁攜帶煙品、火種、手機,車輛必須按要求熄火,否則,處200-500元罰款。

      10、所有進站卸油車輛的駕駛人員,必須穿防靜電工作服,夜間照明時必須使用防爆照明燈具,嚴禁私自改裝車輛尾燈,如有違反者,處100-300元罰款。

      11、所有進站車輛,必須謹慎駕駛,不得損壞站內任何設施、設備,如有損壞者照價賠償,并根據情況處 500-2000元罰款。

      12、所有進站車輛必須服從工作人員安排,對于不服從管理、無理取鬧、辱罵工作人員者,根據情節責令其停運、更換司機,并處200-2000元罰款。

      13、嚴禁拉運本廠職工,若有違反者,處駕駛員300-500元罰款,處相關車隊1000-3000元罰款。

      第八十條 本廠駕駛員安全管理及處罰辦法。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0-2000元的罰款。

      駕駛車輛與證照不符的;

      駕駛無牌、無證或帶病車上路行駛的;

      大客車超速超員的;

      貨車超速、超載或駕駛室超員的;

      遮擋車輛牌照的;

      將牌照、行駛證轉借他人使用的;

      車輛在行駛中接打手機的;

      行車不系安全帶的;

      下坡熄火滑行的;

      車輛行駛不帶滅火器及防滑鏈的;

      生產車輛未經批準超出生產區域行駛的;

      車輛在廠區、家屬區亂停亂放的;

      進入廠區的機動車輛不按規定行駛,亂鳴喇叭的;

      駕駛人無故不參加安全培訓學習的。

      2、嚴禁酒后駕駛機動車輛,發現一次待崗3個月,待崗期間只發生活費,并處500元罰款;對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或發生交通事故的,除追究法律責任外,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駕駛員自負;正式職工除取消駕駛本單位車輛資格外,并處2000元罰款;聘(雇)用駕駛人員,一律解除聘(雇)用合同。

      3、將車輛交給無證人或單位未確認的駕駛人,處200元、2000元以下罰款或移交司法部門行政拘留。如發生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本車駕駛人自負,正式職工取消駕駛本單位車輛資格,聘(雇)用駕駛人員,一律解除聘(雇)用合同。

      4、在本廠從事駕駛工作的駕駛員,如發現有吸毒等違法行為的,調離駕駛崗位,交有關部門處理。

      5、對未按規定停放車輛,發生車輛被盜、火災、爆炸等意外事故的,除直接責任人賠償全部經濟損失外,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6、發生輕微交通事故的處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不能核減各種賠償)不足1000元、輕傷1-2人,駕駛人負全部責任的,按直接經濟損失的30%處罰;駕駛人負主要責任的,按直接經濟損失的25%處罰;駕駛人負同等責任的,按直接經濟損失的20%處罰;駕駛人負次要責任的,按直接經濟損失的15%處罰。

      7、發生一般交通事故的處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上、3000元(含3000元)以內,駕駛人負全部責任的,賠償經濟損失350-2400元;駕駛人負主要責任的,賠償經濟損失300-2100元;駕駛人負同等責任的,賠償經濟損失250-1800元;駕駛人負次要責任的,賠償經濟損失200-900元。

      8、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處罰,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內、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的交通事故,除追究駕駛人法律責任外,駕駛人負全部責任的,處2700-4200元罰款;駕駛人負主要責任的,處2400-3600元罰款;駕駛人負同等責任的,處2100-3000元罰款;駕駛人負次要責任的,處1800-2400元罰款,正式職工取消駕駛本單位車輛資格,聘(雇)用駕駛人的,一律解除聘(雇)用合同;單位主管領導要在油田公司作書面檢查,相關部門責任人扣除當月獎金。

      9、發生特大交通事故的處罰,造成死亡3人以上、重傷11人以上、死亡1人、重傷8人以上,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在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內的交通事故,除追究駕駛人的法律責任外,并處4500-6000元以內罰款,正式職工取消駕駛本單位車輛資格,聘(雇)用駕駛人員,一律解除聘(雇)用合同;單位掛黃牌警告;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相關領導按責任給予行政處分或免職。

      10、發生事故造成一次性死亡5人以上的,除追究駕駛員的法律責任外,并處6000元以上的罰款;正式職工取消駕駛本單位車輛資格,聘(雇)用駕駛人員,一律解除聘(雇)用合同;單位掛黃牌警告;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相關領導按責任給予記過、記大過、降職、免職直至撤職處分。

      11、對所發生重大以上的交通事故,除按以上條款嚴肅處理外,還要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12、對失職、瀆職、違章指揮發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有關責任人,要嚴肅進行責任追究。

      13、廠內依據本辦法實行嚴格考核,對能夠高度重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恪盡職守、嚴格管理,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及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十、機關及石油大廈安全應急預案實施及安全管理規定

      第八十一條 預案規定。石油大廈必須制定安全、消防、食品、防毒、特種設備等有關應急救援預案。

      第八十二條 消防培訓演練。

      ⒈應用各種手段,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宣傳教育,提高消防意識,明確防火的重要性,結合相關應急預案,進行演練,演練必須有演練記錄。

      2、積極采取內培辦法,加強專兼職消防人員的培訓教育,不斷提高業務技術水平,熟練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3、除每夜巡查外,每周組織一次安全消防檢查和法定假日前的安全檢查,檢查必須要有記錄;

      4、每年組織一到兩次消防演練,提高實戰水平,以上管理辦法不施行者,嚴肅處理,造成嚴重后果者,交司法部門處理。

      5、大廈內的特種設備必須定期檢驗,且有檢驗報告,并將檢驗報告復印件送安全環保質監部備檔。

      第八十三條 嚴格門衛檢查制度。

      1、嚴格落實外來人員及車輛出入登記制度。

      2、加強dcs監控系統管理,并做好巡回檢查記錄,防止失火、失盜事故的發生。

      3、門衛人員要重點做好群體性*人員的接待工作,決不允許大量人員進入辦公樓聚眾鬧事,要采取切實可行措施,從中選出代表,到相關部室反映情況,辦理事情。

      第三章 附 則

      第八十四條 本辦法由安全環保質監部、石油交警中隊負責解釋。

      第八十五條 本辦法從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3篇 采油廠井站用火、用氣、用電和住人井組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住井點、站庫崗位操作人員,必須要有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識,樹立“安全第一、環保優先、以人為本”的思想。嚴禁在井場、站庫內吸煙或生活區域內亂丟煙頭、垃圾等。

      第二條 住井點、站庫的生活用火,用火點必須選擇在上風口且遠離生產區域20m以外(sy5225-1994-4.2.1標準)。

      第三條 天然氣用火必須執行三先三后原則:先通風、后點火;先點火、后開氣;先滅火、后離去。

      第四條 燒天然氣(煤)的住人井站(點),必須保證有一定的通風措施,爐具密封,煙筒完好,防止發生煤氣、天然氣中毒事故。

      第五條 員工做飯完畢必須將爐子熄滅,保持室內通風良好。嚴禁用做飯爐子采暖。

      第六條 加強對燃氣爐具的檢查,保證氣源管線、爐體(密閉土暖爐)及各道閘閥密閉性完好;井站若使用液化石油氣做飯,燃氣爐具與氣瓶距離不得小于1.5米,液化氣膠管一年更換一次,液化石油氣瓶必須4年監測一次。

      第七條 住人井站采暖爐發生熄火時,必須關閉氣源截止閥,保證通風15分鐘以上,方可二次點火。

      第八條 冬季分液包凝析油排放最少2小時一次,排放時先關閉區域內一切明火,人站在上風處進行排放,排放的凝析油要倒入污油池。嚴禁存放凝析油或用凝析油擦洗衣服、設備、設施。

      第九條 嚴禁使用明火烘烤油罐、油氣管線、分液包。

      第十條 凡現場使用的油品、乙炔氣、氧氣、清蠟劑等易燃易爆品必須和住人點隔離存放,防止爆炸、中毒等事故發生。乙炔氣瓶、氧氣瓶必須定期經過專業機構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條 住人井(點)接電必須由作業區專業電工按用電規則正規接線,嚴禁亂拉、亂接或使用電爐子。

      第十二條 凡在油水井站修井、維修等作業的照明用電,必須由施工隊報作業區,由作業區指派專業電工接電;所使用的閘刀、插頭和電源線必須符合安全要求;井場作業用探照燈,必須距井口20m以外(sy5225-1994-4.2.2標準)。

      第十三條 修井作業時,距井口100m米內不得有明火,井口套氣不準在井口排放,作業單位不得在井場隨意使用明火。

      第十四條 井場外套管氣火炬必須安裝阻火器,火炬與井口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20米以外),凡在井口進行修井等其他維修作業時,必須熄滅火炬,嚴禁井口放空。

      第十五條 住人井(點)必須配備足夠、完好的消防設施,并要定期檢查,妥善保管。

      第十六條 住人井點嚴禁在井口排放套管氣,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發生。

      第十七條 住人井站員工應認真執行2小時巡回檢查制度,發現隱患、問題及時處理或上報。

      第十八條 罐車進入(站)井場內裝卸油之前必須在距(站)井場20米外戴好防火罩,放下罐車本體接地線。在裝油之前必須給罐車搭好靜電接地線,并將消防器材放于儲油罐(卸油罐)旁上風處。熄滅(站)井場內一切火源,有動火或其它作業的必須停止作業。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4篇 某采油廠生產安全事故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編制目的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全面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追究制,有效預防和減少各類安全生產事故,嚴格追究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保障我廠財產安全和職工身體健康,有效促進我廠經濟快速發展,特制定延長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吳起采油廠生產安全事故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編制依據

      本辦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陜西省安全生產條例》以及國務院新頒布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為依據,以我廠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為重點進行編制。

      第三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廠各生產領域發生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責任人包括廠內各級領導、廣大干部職工以及為本廠服務的所有外協作業隊伍。

      第四條 事故分類

      (一)一般可以把安全生產事故分為生產安全事故和非生產安全事故。

      1、生產安全事故分為:交通事故、傷亡事故、火災事故、爆炸事故、中毒事故、油氣泄漏事故、設備安全事故、質量安全事故、環境污染事故、職業危害事故以及其它安全事故等。

      2、非生產安全事故分為:盜竊事故、人為破壞事故以及其它事故等。

      第五條 事故分級

      按事故嚴重程度可分為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2人受傷,導致失去勞動能力在105天之內,經濟損失在2000-10000元之內的直接經濟損失事故。

      2、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5人受傷,導致失去勞動能力在105天以上,經濟損失在1-5萬元之內的直接經濟損失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2人死亡或重傷2-5人(包括5人),經濟損失在5-20萬元之內的直接經濟損失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包括3人)死亡,重傷5人以上(不包括5人),經濟損失在20萬以上的直接經濟損失事故。

      第六條 事故原因

      事故原因是指由于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即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環境)的不安全狀態因素作用下,而造成的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原因有以下11種:

      1、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

      2、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安全設施缺少或有缺陷。

      4、生產場地環境不良。

      5、個人防護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6、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

      7、違反操作規程或勞動紀律。

      8、勞動組織不合理。

      9、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

      10、教育培訓不夠、缺乏安全操作知識。

      11、其他。

      第七條 生產中職工受傷害方式

      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年)報表》(勞字1-2表),職工受傷害方式分為以下13種:

      1、物體打擊:指由失控物體的慣性力造成的人身傷害事故。如落物、滾石、錘擊、碎裂、崩倒、砸傷等傷害,但不包括因爆炸引起的物體打擊。

      2、提升和車輛傷害:指本企業內機動車輛和提升運輸設備引起的人身傷害事故。如機動車輛在行駛中發生的擠、壓、撞以及傾覆事故和車輛行駛中上、下車及提升運輸中的傷害等。

      3、機械傷害:指機械設備與機械工具引起的絞、輾、碰、割、戳等人身傷害事故。如機械零部件、工件飛出傷人,切屑傷人,人的肌體或身體被旋轉機械卷入,臉、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傷等。

      4、起重傷害:指從事起重作業時引起的傷害事故。如在起重作業中,脫鉤砸人,移動吊物撞人,鋼絲繩繼裂抽入,安裝或使用過程中傾覆事故以及起重設備本身有缺陷等。

      5、觸電(包括雷擊)傷害:指電流流經人體造成的人身傷害事故。如人體接觸裸露的臨時線或接觸帶電設備的金屬外殼,觸摸漏電的手持電動工具,以及觸電后墜落和雷擊等事故。

      6、灼燙傷害:指生產過程中因火焰引起的燒傷,高溫物體引起的燙傷,放射線引起的皮膚損傷,或強酸、強堿引起人體的燙傷,化學灼傷等傷害事故。但不包括電燒傷以及火災事故引起的燒傷。

      7、火災傷害:指企業發生火災事故及在撲救火災過程中造成本企業職工或非本企業的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事故。

      8、高處墜落傷害:指由于重力勢能差引起的傷害事故。如從各種架子、平臺、陡壁、梯子等高于地面位置的墜落或由地面踏空墜入坑洞、溝以及漏斗內的傷害事故。但由于其他事故類別為誘發條件而發生的高處墜落,如高處作業時由于人體觸電墜落,不屬于高處墜落事故。

      9、坍塌傷害:指建筑物、堆置物等倒塌和土石塌方引起的傷害事故。如因設計、施工不合理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巖石發生的塌陷事故。

      10、瓦斯爆炸傷害:指可燃性氣體瓦斯與空氣混合形成的濃度達到爆炸極限,混合物接觸火源時引起的化學性爆炸事故。

      11、其它爆炸傷害:凡不屬上述爆炸事故均列為其它爆炸事故。

      (1)鍋爐爆炸:指固定或承壓鍋爐發生物理性爆炸事故。

      (2)壓力容器爆炸:指承壓容器在一定的壓力載荷下引起的爆炸事故。如容器內盛裝的蒸汽、液化氣以及其他化學成份物質在一定條件下反應后導致的容器爆炸。

      (3)可燃性氣體與空氣混合形成的爆炸,如煤氣、天然氣、乙炔、氫氣、液化石油氣體等。

      (4)可燃性蒸汽與空氣混合形成的爆炸,如酒精、汽油揮發氣等。

      (5)可燃性粉塵與空氣混合形成的爆炸,如鋁粉、鎂粉、有機玻璃粉、聚乙烯塑料粉,面粉、谷物粉、糖粉、煤粉、木粉、煤塵以及可燃性纖維,麻纖維(亞麻)、棉纖維、晴綸纖維、滌綸纖維、維綸纖維、煙草粉塵等爆炸事故。

      (6)間接形成的可燃性氣體與空氣相混合,或者可燃蒸汽與空氣混合,如可燃固體、易自燃物、水氧化劑的作用迅速反應,分解出可燃氣體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遇明火爆炸的事故。如鍋爐在點火過程中發生的爐膛爆炸,以及鋼水包爆炸事故等。

      12、中毒和窒息:中毒指人接觸有毒物質,吃有毒食物、呼吸有毒氣體引起的人體急性中毒事故。如煤氣、油氣、瀝青、化學、一氧化碳中毒等;窒息指在坑道、深井、涵洞、管道、發酵池等通風不良處作業,由于缺氧造成的窒息事故。

      13、其它傷害:凡不屬上述傷害的事故均稱為其它傷害。如扭傷、跌傷、凍傷、釘子扎傷、野獸咬傷等。

      第八條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部室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十條 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廠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舉報(舉報電話0911-7886807),廠安委會應及時派遣調查小組予以核實。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十一條 事故報告程序:若發生事故,現場負責人應積極組織人員進行現場救援(救援方案按照廠《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執行)。同時,必須在第一時間內根據事故性質報警(火警119、匪警110、急救120、交通事故122),在報警的同時,向安全環保質監部報告事故現場情況,安全環保質監部根據事故情況,及時向安委會副主任或主任報告,同時,根據事故性質,立即啟動相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在第一時間到達事發現場,立即組織搶險救援,并做好事故現場的維護工作和事故勘察工作。

      第十二條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己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 事故發生地就近所有職工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 事故發生后,廠安全環保質監部、石油保衛大隊、交警中隊、保衛部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或者現場錄像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 采油廠安全環保質監部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0911-7886807),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 事故調查

      第十八條 事故鑒定:由廠安委會組織廠內相關部室人員組成調查組,對事故進行初步認定后報廠安委會副主任或主任,具體鑒定界限以物價部門、消防部門和醫療部門出具的鑒定報告為準。

      第十九條 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第5篇 采油廠井站用火用氣用電住人井組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住井點、站庫崗位操作人員,必須要有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識,樹立“安全第一、環保優先、以人為本”的思想。嚴禁在井場、站庫內吸煙或生活區域內亂丟煙頭、垃圾等。

      第二條 住井點、站庫的生活用火,用火點必須選擇在上風口且遠離生產區域20m以外(sy5225-1994-4.2.1標準)。

      第三條 天然氣用火必須執行三先三后原則:先通風、后點火;先點火、后開氣;先滅火、后離去。

      第四條 燒天然氣(煤)的住人井站(點),必須保證有一定的通風措施,爐具密封,煙筒完好,防止發生煤氣、天然氣中毒事故。

      第五條 員工做飯完畢必須將爐子熄滅,保持室內通風良好。嚴禁用做飯爐子采暖。

      第六條 加強對燃氣爐具的檢查,保證氣源管線、爐體(密閉土暖爐)及各道閘閥密閉性完好;井站若使用液化石油氣做飯,燃氣爐具與氣瓶距離不得小于1.5米,液化氣膠管一年更換一次,液化石油氣瓶必須4年監測一次。

      第七條 住人井站采暖爐發生熄火時,必須關閉氣源截止閥,保證通風15分鐘以上,方可二次點火。

      第八條 冬季分液包凝析油排放最少2小時一次,排放時先關閉區域內一切明火,人站在上風處進行排放,排放的凝析油要倒入污油池。嚴禁存放凝析油或用凝析油擦洗衣服、設備、設施。

      第九條 嚴禁使用明火烘烤油罐、油氣管線、分液包。

      第十條 凡現場使用的油品、乙炔氣、氧氣、清蠟劑等易燃易爆品必須和住人點隔離存放,防止爆炸、中毒等事故發生。乙炔氣瓶、氧氣瓶必須定期經過專業機構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條 住人井(點)接電必須由作業區專業電工按用電規則正規接線,嚴禁亂拉、亂接或使用電爐子。

      第十二條 凡在油水井站修井、維修等作業的照明用電,必須由施工隊報作業區,由作業區指派專業電工接電;所使用的閘刀、插頭和電源線必須符合安全要求;井場作業用探照燈,必須距井口20m以外(sy5225-1994-4.2.2標準)。

      第十三條 修井作業時,距井口100m米內不得有明火,井口套氣不準在井口排放,作業單位不得在井場隨意使用明火。

      第十四條 井場外套管氣火炬必須安裝阻火器,火炬與井口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20米以外),凡在井口進行修井等其他維修作業時,必須熄滅火炬,嚴禁井口放空。

      第十五條 住人井(點)必須配備足夠、完好的消防設施,并要定期檢查,妥善保管。

      第十六條 住人井點嚴禁在井口排放套管氣,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發生。

      第十七條 住人井站員工應認真執行2小時巡回檢查制度,發現隱患、問題及時處理或上報。

      第十八條 罐車進入(站)井場內裝卸油之前必須在距(站)井場20米外戴好防火罩,放下罐車本體接地線。在裝油之前必須給罐車搭好靜電接地線,并將消防器材放于儲油罐(卸油罐)旁上風處。熄滅(站)井場內一切火源,有動火或其它作業的必須停止作業。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6篇 采油廠作業隊班組安全管理探討

      作為企業現場施工的基礎單位,所有已經制定完成的各項安全指標與管理方針都需要通過班組來進行落實與普及,也只有這樣整個企業才會有所進步與發展,所以合理的班組管理對于施工企業而言大有裨益

      1 監督管理工作要點

      由于石油屬于天然的化石燃料,所以它的分布帶有極大的隨機性與不確定性,這就使得對于石油開采的相關施工地點一般都在野外,并且自然條件都相對比較惡略,而對于使用系統的管理也就自然而然的出現了一些諸如施工地點分散、作業面積較廣、開采時間較長等一系列亟待解決的問題,為了保證施工企業能夠及時地完成預定工作計劃,現根據第一油廠的一些實際特點建立提出了一套分級監督管理體系。更為全面的規定了廠級監督人員的聘用制度,落實了各級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與所有權限,頒布了切合實際的現場施工管理制度,確立了各部門的例行考核機制,使現場作業中的井下施工得到更為有效監管與維護。當前現行的三級井下作業監督管理體系主要包括作業監督、作業區級井下作業監督和井區級井下作業監督三點。另外,對于作業監督的一些專業化工作特點,可以有針對性的向外界聘用有一定工作經驗的管理人員來對相關施工項目進行監管與指導;對于廠級監督,因為其監督的主要方向是整個施工區的措施井和大修井,所以對這些區域的量化考核就要進行得更為細致。

      而作業區“兩級”監督的人事管理與勞資關系均歸屬各作業區,所以對于這兩方面的監督考核就要交付作業區進行處理。

      1.1 制定并發布井下作業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為了讓相關的管理監督機制更好的得到落實與實行,保證施工的安全與高效,結合油氣開采的難度與特點,制定出了一系列完善的管理條例,《第一采油廠井下作業監督實施細則》、《第一采油廠井下作業監督管理規定》、《各類油水井井下作業質量處罰細則》和《第一采油廠各類井下作業監督考核辦法》,在此基礎之上還根據現場監督的實際結果,制定了《井下作業現場監督指導意見》,使所有的管理制度的執行更具可行性與操作性。通過對制度體系、施工區域、監管部門、監督考核以及對各個施工班組的職能考核的不斷完善與監管,使得采油區的整體生產能力都得到了一個整體性的提升,而這一系列的監管方法對今后其他采油施工單位在井下作業中遇到的監督運行和實施管理具有很強的借鑒意義。

      1.2 監督資料達到規范化按照油水井井下作業分類。

      過去由于監管的雜亂與無序,就使得很多問題在出現后根本無法在第一時間做到責任到人,這就對整個施工作業帶來了很大的監管隱患,對此就要嘗試性的對過去已有的質量監督卡進行徹底的修改,重新設立針對維護作業施工成員的量化考核季度表,而對措施施工作業隊伍重新設立質量監督卡,并對施工現場的每隊施工班組下發《井下作業監督巡井日志》,對參與監督工作的每位監管人員發放《井下作業監督工作日志》,并對參與井下作業監督,井下作業,井下采油,井下施工的人員都分發《井下作業質量督查單》。將所有的數據都記錄在案,這樣一來即使以后發生突發性事故,也可以在第一時間里找到事故責任人并確定事故緣由,這樣就可以將油區事故的損失降到最低,保障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

      1.3 提高現場監督員的綜合業務素質。

      第一采油廠所擁有的井下作業監督機構早在成立之初,便面向全廠140余名各級各部門的管理人員進行選拔培訓,并同時從社會上聘請一些資歷深厚的專業監管人員對員工進行統一培訓。在注重理論的同時也從實踐出發,從基層中選拔一些實踐經驗豐富的監管人員到培訓機構進行深造學習,并針對一些流動性較強且沒時間接受培訓教育的員工發放《井下作業技術手冊匯編》,方便各類人員進行學習。而在企業的日常監督工作中,等級較高的監督管理人員可以定期對需要培訓的學員進行一對一的培訓指導,通過這種靈活的培訓方式不但可以保證培訓效果還可以降低對于日常工作的干擾。

      1.4 做到監督與服務的和諧統一。

      監督工作說白了就是一項“找茬”的差事,但是這種看似簡單的工作卻有著他十分重要的職責,一個施工現場是否能夠正常、高效、科學的運作,都離不開監督管理人員對每一項工作細致入微的管理與監督,也只有對每一個環節都監管到位,我們的安全生產才能得到保障。在施工現場的監督中,各級的監督人員要嚴于律己,不能疏忽任何一個細小的細節,也絕不能包庇已經發現的問題,對于所有問題都要做到狠抓狠打,嚴格處理。

      1.5 實現監督信息網上公開透明化。

      隨著信息化時代的到來,很多行業為了發展都已將信息化技術融入到了自己的生產作業當中,對于油田生產這種重型機械化產業,同樣也需要技術融入信息化技術的領域才能保證長遠的發展,對于第一采油廠,相關網頁的建立就顯得十分積極,在企業自己的網頁中,不但可以對施工現場每月發現的問題做出及時的通報,還可以使得相關的量化考核體系更為透明與完善,讓所有的工作進程都展現在員工面前,使公開化成為一種習慣并加強員工與企業間的信任,將施工管理的層次提升到一個新的高度。

      2井下作業監督管理實踐體會與思考

      從2010 年至今,第一采油廠所展開的各類井下作業現場專項檢查活動共計11 次,所督查得各類施工作業現場達4026個, 所有的檢查工作所發現的問題共計11541個,其中累計得到及時整改的問題有10640個,對于問題的整改率達到92.2%。 而在施工現場當即發放的問題整改通知共計195份,受到停工整改的相關作業組隊68支,同時對于少數嚴重違反施工管理體系的作業隊進行了200 余次的處罰。

      2.1 隨著全區企業對于生產安全的高度重視與不斷投入,使得廠內對于監督管理體系的確立得到了長足的發展,一系列指導意見的出臺與科學合理的培訓活動,使得整個作業區的生產氛圍進入了一種良性循環的境地,目前從油廠到作業區再到井區的三級監督管理體系已經基本建立完善。而對于井下作業的監督工作也突破性的實現了4 個方向的轉變:

      (1)由粗放型管理轉向精細型管理。

      井下作業監督站對該廠的整體監督管理進行了重新編制,并出臺了4項較為重要的監管條例(《第一采油廠井下作業監督管理制度》、《第一采油廠井下作業監督實施細則》、《第一采油廠井下作業監督管理考核辦法》、《第一采油廠各類井下作業質量處罰細則》),這些監管條例全面的涵蓋了對于施工井下作業監督體系的建設、實時監督運行的相關程序、對于監督職責制度的定義與劃分、監督事故責任的追究與問責、監督考核的管理與規范、施工隊伍的篩選與考核等諸多領域的內容,這種有規可循,有法可依的制度體系,讓生產作業中的每一個環節都受到了嚴格的制度監管與體系保護,不但大大降低了施工企業有可能出現的一系列生產問題,還保證了從企業到員工所有人的利益

      (2)由“室內”監督轉向“室外”監督。

      對于井下作業監督站而言,在充分利用自身優勢做好各級職能部門的監管指導同時,還應該將工作的形式進行適當的轉換,將過去只在辦公室埋頭分析數據的老舊工作模式轉化為“走出去”親身實踐解決問題的全新工作理念,讓監督人員真正做到現場監督。而為了保證這種外出工作的能夠真正體現其實用性,井下監督站各負責成員還要定期召開關于監督工作的實質性進展例會,將監督工作中發現的問題事實進行反饋與商討,保證井下監督工作在集市變換工作模式的前提下也不會影響其工作進度。

      (3)由“個體”監督轉向“立體”監督。

      監督不能只是單純的各司其職,各級監督部門的建立是為了分減龐大的企業監督量,而不是自成一家,所以各級監督部門在認真做好自己分內監管任務的同時還要及時的與其他監管部門進行信息溝通,將所有的監管部門都通過監管數據串聯起來,真正做到對于生產的全方位立體式監督。

      (4)由查找問題轉向整改問題。

      在油廠監督部門人員到達現場進行監督作業時,一旦發現問題就要立即組織上報,并通知專業人員前來處理,而在專業人員未到場之前為了保證生產安全,督查人員也要肩負起安全維護職責,阻止施工人員繼續施工,只有當問題得到妥善處理后才可進行再次施工。

      2.2 監督作業作為一項良心工程,它的透明度與公開度是及其必要的目標,一項工程的實施,只有在對其監督的過程中做到公開透明,才能讓全廠上下所有的工作人員都時刻保持積極的工作態度,通過完善的信息公開體系,可以讓一個企業的施工進度得到大幅提升。

      2.3 更加注重生態平衡,操作技能得到提高。如今,眾多施工企業都已全面進入整改期,對于例如公司的部門機構、制度規定、生產監督、員工指導等方面都或多或少的進行了相應的調整,施工人員在具體進行開工之前都會受到來自企業管理人員的一系列制度教育,并對一些常識性的安全理念做出強調,保證安全上崗,安全生產。而對于施工期間所使用的一些工具也采取了定期檢修的措施,保證作業過程中不會因器材老化而出現生產問題。對于施工人員,也要堅持對他們進行不間斷的技能培訓,保證他們的技術水平永遠處于一個良好的狀態,同時還可以通過一些技能競賽的模式來刺激施工該人員對于技能學習的積極性,讓整個施工進程做到“五個清楚”(清楚施工目的、清楚現場狀況、清楚施工順序、清楚質量要求、清楚注意事項),“四步到位”(施工準備落實到位、重點工序監督到位、質量資料填寫到位、后續工序交接到位)

      2.4基層采油企業對井下施工的監督工作進一步增強。

      一、各作業區監督管理考核制度基本已經建立。

      隨著監管力度的不斷加強,各施工作業區的監督管理體系基本都已基本發展到責任到人的制度,即將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狀況與企業相關生產人員的福利等因素掛鉤,對于之后的所有生產作業都進行掛鉤模式的考核,嚴格按照獎罰體系進行監管,時刻保持員工的工作積極性。

      二、作業區與廠井下作業監督站的信息交流進一步完善。

      很多作業區在部門與部門之間都已基本實現了信息共享與技術交流支持,使得施工作業區的整體工程進度得到有效保障。

      三、作業區成員注重井下作業監管工作。

      除了相關監督人員及時的進行信息交流與匯總外,作為管理層的領導人員也要積極地在各部門間進行信息交換,并定期召集與施工作業相關的技術人員進行座談,對已經由監督成員發現的問題共同探討出合理的解決方案,促進井下作業監督管理工作的高效開展。

      2.5 作業區兩級監督的業務水平得到明顯提高。

      作為井下作業監督工作的專業人員,能夠不斷的對其專業知識進行更新學習,及時彌補自己的不足,努力提高自身的專業知識與業務素質。而在施工現場進行監督的人員也能夠按照相關制度掛牌上崗,認真履行監督職能。在實際的監督過程中,作業區的監督人員也要積極地做好配合,協助其他部門的監督愿共同完成工作,保證工程的完整性。進行維護作業的監督人員也能夠在接受到相關反饋信息后及時趕赴問題現場,協助監督人員進行問題排查與解決。如今,采油一廠在井下作業方面的相關監督機制已經初步形成一定的體系并且在實際的應用中也初見成效,但是井下作業的監督工作依舊是一條任重而道遠漸進道路,就目前的發展水平而言仍然存在著一些有待進一步完善的地方,而隨著油田事業的不斷發展,井下作業的監督工作要想適應這種發展就必須更加深入細致的工作。

      第7篇 采油廠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編制目的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全面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追究制,有效預防和減少各類安全生產事故,嚴格追究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保障我廠財產安全和職工身體健康,有效促進我廠經濟快速發展,特制定延長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吳起采油廠生產安全事故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編制依據

      本辦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陜西省安全生產條例》以及國務院新頒布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為依據,以我廠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為重點進行編制。

      第三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廠各生產領域發生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責任人包括廠內各級領導、廣大干部職工以及為本廠服務的所有外協作業隊伍。

      第四條 事故分類

      (一)一般可以把安全生產事故分為生產安全事故和非生產安全事故。

      1、生產安全事故分為:交通事故、傷亡事故、火災事故、爆炸事故、中毒事故、油氣泄漏事故、設備安全事故、質量安全事故、環境污染事故、職業危害事故以及其它安全事故等。

      2、非生產安全事故分為:盜竊事故、人為破壞事故以及其它事故等。

      第五條 事故分級

      按事故嚴重程度可分為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2人受傷,導致失去勞動能力在105天之內,經濟損失在2000-10000元之內的直接經濟損失事故。

      2、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5人受傷,導致失去勞動能力在105天以上,經濟損失在1-5萬元之內的直接經濟損失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2人死亡或重傷2-5人(包括5人),經濟損失在5-20萬元之內的直接經濟損失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包括3人)死亡,重傷5人以上(不包括5人),經濟損失在20萬以上的直接經濟損失事故。

      第六條 事故原因

      事故原因是指由于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即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環境)的不安全狀態因素作用下,而造成的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原因有以下11種:

      1、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

      2、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安全設施缺少或有缺陷。

      4、生產場地環境不良。

      5、個人防護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6、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

      7、違反操作規程或勞動紀律。

      8、勞動組織不合理。

      9、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

      10、教育培訓不夠、缺乏安全操作知識。

      11、其他。

      第七條 生產中職工受傷害方式

      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年)報表》(勞字1-2表),職工受傷害方式分為以下13種:

      1、物體打擊:指由失控物體的慣性力造成的人身傷害事故。如落物、滾石、錘擊、碎裂、崩倒、砸傷等傷害,但不包括因爆炸引起的物體打擊。

      2、提升和車輛傷害:指本企業內機動車輛和提升運輸設備引起的人身傷害事故。如機動車輛在行駛中發生的擠、壓、撞以及傾覆事故和車輛行駛中上、下車及提升運輸中的傷害等。

      3、機械傷害:指機械設備與機械工具引起的絞、輾、碰、割、戳等人身傷害事故。如機械零部件、工件飛出傷人,切屑傷人,人的肌體或身體被旋轉機械卷入,臉、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傷等。

      4、起重傷害:指從事起重作業時引起的傷害事故。如在起重作業中,脫鉤砸人,移動吊物撞人,鋼絲繩繼裂抽入,安裝或使用過程中傾覆事故以及起重設備本身有缺陷等。

      5、觸電(包括雷擊)傷害:指電流流經人體造成的人身傷害事故。如人體接觸裸露的臨時線或接觸帶電設備的金屬外殼,觸摸漏電的手持電動工具,以及觸電后墜落和雷擊等事故。

      6、灼燙傷害:指生產過程中因火焰引起的燒傷,高溫物體引起的燙傷,放射線引起的皮膚損傷,或強酸、強堿引起人體的燙傷,化學灼傷等傷害事故。但不包括電燒傷以及火災事故引起的燒傷。

      7、火災傷害:指企業發生火災事故及在撲救火災過程中造成本企業職工或非本企業的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事故。

      8、高處墜落傷害:指由于重力勢能差引起的傷害事故。如從各種架子、平臺、陡壁、梯子等高于地面位置的墜落或由地面踏空墜入坑洞、溝以及漏斗內的傷害事故。但由于其他事故類別為誘發條件而發生的高處墜落,如高處作業時由于人體觸電墜落,不屬于高處墜落事故。

      9、坍塌傷害:指建筑物、堆置物等倒塌和土石塌方引起的傷害事故。如因設計、施工不合理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巖石發生的塌陷事故。

      10、瓦斯爆炸傷害:指可燃性氣體瓦斯與空氣混合形成的濃度達到爆炸極限,混合物接觸火源時引起的化學性爆炸事故。

      11、其它爆炸傷害:凡不屬上述爆炸事故均列為其它爆炸事故。

      (1)鍋爐爆炸:指固定或承壓鍋爐發生物理性爆炸事故。

      (2)壓力容器爆炸:指承壓容器在一定的壓力載荷下引起的爆炸事故。如容器內盛裝的蒸汽、液化氣以及其他化學成份物質在一定條件下反應后導致的容器爆炸。

      (3)可燃性氣體與空氣混合形成的爆炸,如煤氣、天然氣、乙炔、氫氣、液化石油氣體等。

      (4)可燃性蒸汽與空氣混合形成的爆炸,如酒精、汽油揮發氣等。

      (5)可燃性粉塵與空氣混合形成的爆炸,如鋁粉、鎂粉、有機玻璃粉、聚乙烯塑料粉,面粉、谷物粉、糖粉、煤粉、木粉、煤塵以及可燃性纖維,麻纖維(亞麻)、棉纖維、晴綸纖維、滌綸纖維、維綸纖維、煙草粉塵等爆炸事故。

      (6)間接形成的可燃性氣體與空氣相混合,或者可燃蒸汽與空氣混合,如可燃固體、易自燃物、水氧化劑的作用迅速反應,分解出可燃氣體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遇明火爆炸的事故。如鍋爐在點火過程中發生的爐膛爆炸,以及鋼水包爆炸事故等。

      12、中毒和窒息:中毒指人接觸有毒物質,吃有毒食物、呼吸有毒氣體引起的人體急性中毒事故。如煤氣、油氣、瀝青、化學、一氧化碳中毒等;窒息指在坑道、深井、涵洞、管道、發酵池等通風不良處作業,由于缺氧造成的窒息事故。

      13、其它傷害:凡不屬上述傷害的事故均稱為其它傷害。如扭傷、跌傷、凍傷、釘子扎傷、野獸咬傷等。

      第八條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部室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十條 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廠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舉報(舉報電話0911-7886807),廠安委會應及時派遣調查小組予以核實。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十一條 事故報告程序:若發生事故,現場負責人應積極組織人員進行現場救援(救援方案按照廠《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執行)。同時,必須在第一時間內根據事故性質報警(火警119、匪警110、急救120、交通事故122),在報警的同時,向安全環保質監部報告事故現場情況,安全環保質監部根據事故情況,及時向安委會副主任或主任報告,同時,根據事故性質,立即啟動相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在第一時間到達事發現場,立即組織搶險救援,并做好事故現場的維護工作和事故勘察工作。

      第十二條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己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 事故發生地就近所有職工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 事故發生后,廠安全環保質監部、石油保衛大隊、交警中隊、保衛部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或者現場錄像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 采油廠安全環保質監部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0911-7886807),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 事故調查

      第十八條 事故鑒定:由廠安委會組織廠內相關部室人員組成調查組,對事故進行初步認定后報廠安委會副主任或主任,具體鑒定界限以物價部門、消防部門和醫療部門出具的鑒定報告為準。

      第十九條 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條 (一)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二)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三)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二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有相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四章 事故處理

      第二十三條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同時,廠安全環保質監部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事故處理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人上報廠主管安全副廠長,主管安全副廠長應及時上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經研究后,對相關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處理,若出現較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的,廠安委會應將事故處理意見以書面形式報油田公司安委會,由油田公司安委會做出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決定。

      第五章 處罰辦法

      第二十五條 事故處理原則

      對于造成事故的單位,將實行責任倒查制和責任連帶制,層層處罰。嚴格執行“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 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第二十六條 事故責任人處理范圍

      (一)本廠責任人處理范圍

      1、事故直接責任人。

      2、各部室、隊站、班組的安全員。

      3、班組長、站長。

      4、主管副部(隊)長。

      5、主管部(隊)長。

      6、主管副廠長。

      7、安全環保質監部主管副部長。

      8、安全環保質監部部長。

      9、廠包月副廠長。

      10、廠主管安全副廠長。

      11、廠長。

      (二)外協作業(施工)隊伍責任人處理范圍

      1、事故直接責任人。

      2、各外協作業隊伍。

      3、所轄部室現場監督管理人員。

      4、所轄部室主管副部(隊)長。

      5、所轄部室部(隊)長。

      6、所轄部室主管副廠長。

      7、安全環保質監部主管副部長。

      8、安全環保質監部部長。

      9、包月副廠長。

      10、主管安全副廠長。

      11、廠長。

      第二十七條 事故發生單位(包括外協作業隊伍)主要負責人和現場責任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00-2000元的罰款;屬廠內負領導責任的,除罰款外,并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留用查看、停薪停崗、解除勞動合同(協議)、辭退、開除等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二十八條 事故發生單位(包括外協作業隊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處1000 -3000元的罰款;對發生事故的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5000元的罰款;屬廠內負領導責任的,除罰款外,并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留用查看、停薪停崗、解除勞動合同(協議)、辭退、開除等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謊報或者瞞報事故,導致事態擴大,且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嚴重的。

      (三)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四)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五)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六)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二十九條 事故發生單位(包括外協作業隊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相應金額的罰款,屬于廠內員工的,除罰款外,并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留用查看、停薪停崗、解除勞動合同(協議)、辭退、開除等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屬于廠內職工責任的,處直接責任人1000-2000元的罰款,處專職安全員400-600元的罰款,處班組長、站長300-500元的罰款,處主管副部(隊)長200-400元的罰款,處部(隊)長100-200元的罰款。屬外協作業(施工)隊伍責任的,除按成本價如數賠償事故損失費用外,并處該隊伍1000-2000元的罰款,處該隊伍所轄部室現場監督管理人員500-800元的罰款,處主管副部(隊)長200-400元的罰款,處部(隊)長100-200元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 屬于廠內職工,處直接責任人3000-5000元的罰款,處專職安全員1000-1200元的罰款,處班組長、站長800-1000元的罰款,處主管副部(隊)長600-800元的罰款,處部(隊)長400-600元的罰款,處主管副廠長300-400元的罰款。屬外協作業(施工)隊伍的,除按成本價如數賠償事故損失費用外,并處該隊伍3000-5000元的罰款,處該隊伍所轄部室現場監督管理人員1000-1500元的罰款,處主管副部(隊)長800-1000元的罰款,處部(隊)長500-800元的罰款,處主管副廠長300-500元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 屬于廠內職工,處直接責任人10000-15000元的罰款,處專職安全員4000-5000元的罰款,處班組長、站長3000-3500元的罰款,處主管副部(隊)長2000-2400元的罰款,處部(隊)長1800-2000元的罰款,處主管副廠長1600-1800元的罰款,處安全環保質監部主管副部長1400-1600元的罰款,處安全環保質監部部長1200-1400元的罰款,處包月副廠長1000-1200元的罰款,處主管安全副廠長800-1000元的罰款,處廠長600-800元。屬外協作業(施工)隊伍的,除按成本價如數賠償事故損失費用外,并處該隊伍1-2萬元的罰款,處所轄該隊伍部室現場監督管理人員3000-5000元的罰款,處主管副部(隊)長2000-2400元的罰款,處部(隊)長1800-2000元的罰款,處所轄部室主管副廠長1600-1800元的罰款,處安全環保質監部主管副部長1400-1600元的罰款,處安全環保質監部部長1200-1400元的罰款,處包月副廠長1000-1200元的罰款,處主管安全副廠長800-1000元的罰款,處廠長600-800元的罰款。

      (四)發生特大事故的, 屬于廠內職工,負直接責任的,直接解除勞動合同,處專職安全員6000-8000元的罰款,處班組長、站長4000-6000元的罰款,處主管副部(隊)長2200-2400元的罰款,處部(隊)長2000-2200元的罰款,處主管副廠長1800-2000元的罰款,處安全環保質監部主管副部長1600-1800元的罰款,處安全環保質監部部長1400-1600元的罰款,處包月副廠長1200-1400元的罰款,處主管安全副廠長1000-1200元的罰款,處廠長800-1000元的罰款。屬外協作業(施工)隊伍的,除按成本價如數賠償事故損失費用外,并處該隊伍3-5萬元的罰款,處所轄該隊伍部室現場監督管理人員4000-6000元的罰款,處主管副部(隊)長2200-2400元的罰款,處部(隊)長2000-2200元的罰款,處主管副廠長1800-2000元的罰款,處安全環保質監部主管副部長1600-1800元的罰款,處安全環保質監部部長1400-1600元的罰款,處包月副廠長1200-1400元的罰款,處主管安全副廠長1000-1200元的罰款,處廠長800-1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條 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留用查看、停薪停崗、解除勞動合同(協議)、辭退、開除等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規定的罰款由廠安委會以文件形式下發全廠內,事故相應的責任人在接到文件后3日內,到廠財務部辦理罰款手續。

      第六章 獎懲辦法

      第三十二條 年終廠安委會將從安全專項費用中提取適量金額,在年終綜合考評時,對全年安全生產工作成效顯著,未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個人給予適當的獎勵。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1、全廠年內若發生一起重大或特大安全生產事故,取消所有獎勵。

      2、全廠年內未發生一起重大或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給予廠長獎勵5000元,主管安全副廠長獎勵4000元,副廠長獎勵3500元,安全環保質監部部長獎勵3000元,安全環保質監部副部獎勵2800元,專職安全員獎勵2000元。

      3、全廠年內未發生一起較大安全生產事故,給予廠長獎勵10000元,主管安全副廠長獎勵8000元,副廠長獎勵7000元,安全環保質監部部長獎勵5000元,安全環保質監部副部長獎勵4000元,專職安全員獎勵3000元。

      4、責任范圍內全年未發生一起較大安全生產事故以上者(包括較大安全生產事故),給予分管廠長獎勵3000元,部(隊)長獎勵2000元,副部長獎勵1500元,專職安全員獎勵1000元(指生產單位)。

      第三十三條 本廠各級領導、廣大干部職工以及廠內所有參營的外協作業(施工)隊伍,均應該遵守本辦法,凡違反本辦法規定者,廠安委會將對有關責任人員按照廠內規章制度給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廠安全生產委員會。

      第8篇 革采油廠職工私人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私人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保障職工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職工的利益,樹立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和家庭的思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作業大隊的所有單位。

      第三條 職工購置的私人機動車輛,辦理落戶、買賣、轉籍、保險、養路費、檢審等事宜,應憑個人身份證,以個人名義辦理,不得以單位名義辦理。

      第四條 職工私人機動車輛,應依據法律法規要求進行登記注冊、領取機動車輛號牌、辦理相關行車證件、駕駛證和手續、購買保險后,方可上路行駛。

      第五條 私人機動車輛的車主和駕駛人應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主動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本大隊的交通安全教育,服從監督管理,保證行車證件合法有效和車輛安全技術狀況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 件》的要求。

      第六條 私人機動車輛的車主和駕駛人,應對自己的交通安全行為向大隊做出書面鄭重承諾,保證自己的行為符合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大隊安全管理規定。

      第七條 職工私人機動車輛及駕駛人必須辦理登記手續,建立登記臺帳,私人機動車輛車主和駕駛人履行安全教育義務。

      第八條 做好私人機動車輛管理,監督私人機動車車主和駕駛人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嚴禁酒后、無證駕駛機動車和私人機動車進入易燃、易爆、作業現場等重要工作場所。

      第九條 私人機動車輛不準單位生產和公務活動,(上井和私車公干行為),嚴禁進入生產場所,必須按規定停放。單位通勤車輛的,職工上、下班原則上應坐通勤車輛。

      第十條 駕駛私人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由私人機動車車主及駕駛人承擔,事故自行處理。因事故造成駕駛人和搭乘車輛的職工傷亡的,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鼓勵成立私家車協會,大隊只能對私人機動車輛車主及駕駛人進行教育和管理,提供車管業務、事故處理和保險業務等方面的指導和咨詢服務。

      第十二條 附則

      (一)職工是指油田在崗的正式、集體、內聘、勞動合同、企業員工、非全日制職工、臨時工等。

      (二)私人機動車輛是指職工個人購置使用的各類機動車輛(汽車、摩托車)。

      (三)通勤值班車輛指單位用于接送職工上、下班的車輛。

      (四)在大隊院內不按規定位置亂、停放的,否則罰款300元/次;

      (五)私自駕駛私家車上井的罰款500元/次;

      (六)對私自安排私家車上井或私車公干的按照“誰安排、誰負責”的原則處理。

      第十三條 本規定解釋權在e采油廠安全生產委員會。

      采油廠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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