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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ng充裝安全管理規定(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03 10:56:15 查看人數:96

      cng充裝安全管理規定

      第1篇 cng充裝安全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加氣站的充裝安全,防止發生充裝事故,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要求,結合cng加氣站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

      1、加氣工(充裝人員)應經過公司、地方有關部門的專業培訓,取得上崗合格證后,持證上崗。

      2、加氣工應熟悉加氣站高壓管道流程和控制點,以及控制點的控制方法和發生緊急情況的處置預案。

      3、加氣工應掌握加氣設備的基本構造和技術性能,能夠判斷加氣設備的正常運行和和不正常運行的反映狀態。

      4、做好加氣前的安全檢查及準備工作。

      (1)檢查加氣設備是否正常。

      (2)檢查是否持有公司車用cng裝置登記簿,對無內部登記簿、無定期質檢合格證,氣瓶超過有效期及合格證不全的車輛,一律不得加氣。

      (3)對新到站加氣的車輛,未查明氣瓶原有不同介質已替換干凈之前,一律不得加氣。

      (4)對沒有剩余壓力的氣瓶一律不得加氣。

      (5)對氣瓶、減壓閥、充氣閥、高壓管線等裝置連接有松動、固定不可靠的車輛,未整改的,一律不得加氣。

      (6)對有結露等泄漏現象的車應立即停止加氣。

      (7)檢查待充氣車輛乘客是否已全部下車,發動機是否已經熄火。對乘客未下車,發動機未熄火的車一律不得加氣。

      (8)用未戴手套的手指觸摸一下汽車,放掉身上的靜電,方可開始加氣。

      (9)啟動加氣機,觀察加氣機是否處于正常狀態,顯示屏上本次加氣量已歸零時,旋開加氣機上應急球閥。

      (10)左手虎口抓住充氣槍手柄,協同其余手指扶住加氣車充氣閥。右手拔出充氣閥防塵塞,插入充氣槍嘴。有失重的感覺,確認充氣槍嘴插入到位后,一只手握住加氣槍后軟管,另一只手旋開充氣槍旋扭開關開始加氣。

      (11)當拔出防塵塞,產生較響亮的“砰”響聲時,說明有兩種情況的可能。一是該車的充氣閥沒有關嚴。二是充氣閥已發生故障。判斷是第一種情況時,應告誡駕駛員,注意關嚴充氣閥。判斷是第二種情況時,應建議駕駛員將車送修理廠修理后,再來加氣。

      (12)充氣嘴橡膠密封圈由于反復使用,容易磨損變形,應適時更換。如果將充氣嘴插入充氣閥充氣產生嘯叫聲時,說明充氣嘴橡膠密封圈已經損壞。這時,加氣工切莫慌張,應握緊軟管,立即關閉充氣閥旋扭開關,關閉充氣車充氣閥開關。扒出充氣嘴更換充氣嘴橡膠密封圈后重新加氣。

      (13)充氣時能聽到天然氣流動的聲音,說明充氣正常。

      (14)充氣過程中,應注意觀察加氣機、充氣閥和加氣車充氣閥是否有結露,異常響聲等現象。發生異常現象,應立即中止加氣,待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恢復加班氣。

      (15)充氣過程中,當聽到氣瓶有異常響聲時,應立即停止加氣,發出警報,啟動應急預案,打開加氣車充氣閥放空,關閉充氣閥、關閉加氣機進氣閥,將人員疏散到安全地帶觀察(這種情況一般不會發生)。

      (16)充氣過程中,加氣工一定要堅持手握加氣軟管頭,防止充氣嘴沖出,軟管飛舞發生事故。

      (17)當加氣機工作狀態燈指示加氣完畢時,關閉充氣閥旋扭,關閉加氣車充氣閥,打開排空閥排空后,扒出充氣嘴,插好防塵塞后,方可示意加氣車啟動離開。

      (18)加氣工要隨時注意防止,在未扒出充氣嘴之前,加氣車駕駛員啟動汽車。

      (19)拔出充氣嘴困難時,可用適當用力旋轉向上即可拔出。切忌向水平方向用力。

      (20)違反本規定發生的充裝安全責任事故,現場操作加氣工負直接責任。

      (21)充裝過程中發生緊急情況的處置預案,按cng加氣站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執行。

      第2篇 石油氣充裝站換氣站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液化石油氣(lpg)充裝站及換氣站,應符合gb 50156《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的要求。

      第二條 充裝站經營單位應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要求,申請辦理充裝許可證后,方可經營。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三條 安全組織

      (一)站應成立以站長為負責人、安全員和有關人員參加的安全小組,負責氣站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氣站安全員負責監督檢查安全措施的落實,糾正違章行為。

      (二) 氣站應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要求,制定滅火預案、防火檔案、教育方案,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開展消防演練。

      (三)氣站應與毗鄰單位建立聯防組織,定期開展聯防演習活動。

      第四條 安全教育

      (一)氣站員工應經安全、消防和充裝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所有職工(包括轉崗工、勞務工、代培人員等、上崗前應經三級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

      (二)安全教育的內容和學時安排應按照集團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定期開展安全活動和考評。

      (三)在氣站內進行檢修施工作業前,氣站主管部門應確認施工單位資質,并與其簽訂安全合同(協議),明確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措施,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第五條 安全措施

      (一) 氣站內應設置“安全管理十大禁令”標志牌,禁令內容是:

      (1)嚴禁在站內吸煙,攜帶煙火及酒類;

      (2)嚴禁在站內進行車輛檢修等產生火花的作業;

      (3)嚴禁機動車輛在站內不熄火拉氣;

      (4)嚴禁在站內穿脫、拍打能產生靜電的服裝;

      (5)嚴禁在站內使用手提電話機、尋呼機及非防爆電器;

      (6)嚴禁在站內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學危險品;

      (7)嚴禁在站內用汽油、易揮發溶劑擦洗設備、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8)嚴禁閑人、自行車在站內穿行;

      (9)嚴禁非本崗位操作人員操作充裝設備;

      (10)嚴禁駕駛員遠離拉氣車輛。

      (二)氣站內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語、警示。

      (三)充裝換氣合建站應在站內以明顯的顏色劃出引導拉氣車輛進出站和停靠臺的標志線。

      (四)遇有高強閃電、雷雨天氣及其他意外情況時,應停止卸氣、充氣作業。

      第六條 氣站用火應按集團公司《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電氣管理

      (一)用電管理

      1.在爆炸危險區內使用的電氣設備防爆等級應符合現行gb 50058《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的要求;

      2.電氣設備、線路應完好無損,電氣連接應緊密牢固,無腐蝕,符合防爆要求;

      3.對氣泵內部的電氣密封應每月檢查一次,如發現密封不良應立即修復或更換;

      4.氣站的安全用電應符合有關規定,氣站防爆區域內不應隨意裝接臨時電氣線路,臨時用電按《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5.氣站營業室、休息間等場所禁止使用電爐、電暖氣等易引起火災的電器。

      (二)防雷、防靜電規定。

      1.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的連接線、跨接線、接地裝置電阻每年至少在雷雨季節前檢測一次并做好記錄;

      2.定期檢查氣泵、高壓膠管及卸氣場地的靜電連接線,保持完好有效;

      3.氣站的防靜電工作應符合本制度易燃、可燃液體防靜電安全規定的要求。

      第八條 安全檢查

      (一)氣站的安全檢查應堅持自查和上級監督檢查相結合的原則,分級落實。

      1.安全員應進行日常安全監督檢查;

      2.氣站每周組織一次安全檢查;

      3.氣站主管部門每月和遇重大節日應對氣站進行安全檢查。

      (二)檢查主要內容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作業現場安全制度及操作規程執行情況、設備安全狀況、消防器材的完好情況和基礎資料管理以及事故隱患整改情況等;

      (三)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氣站能解決的應立即組織整改;氣站無力解決的應書面向上級報告,在整改未完成前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第九條 消防管理

      (一)站長是防火第一責任人,每個員工都是義務消防隊員,應做到“四懂四會”,即:懂火災危險性,懂預防措施,懂撲救方法,懂疏散方法;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撲救初期火災,會組織人員逃生。每半年組織一次演練;

      (二)氣站應制定應急預案,其主要內容:

      1.應急組織和指揮系統;

      2.地理位置,氣罐數量、容積,機泵數量;

      3.建筑物的結構形式、耐火等級、面積、高度、內部設施及相互間的距離;

      4.人員的配備、分工,警衛力量的布置,物資搶救、人員疏散措施及相應的操作程序;

      5.各種消防器材的數量、擺放位置、應急補充措施;

      6.對外聯絡及外援力量的部署、指揮等。

      (三)氣站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管理。

      1.氣站應按gb 50156《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的要求,設置滅火器材;

      2.消防器材應由專人管理,定期檢查、養護,定期換藥,并有檢查、保養和更換記錄。

      第十條 事故管理按照股份公司《事故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章 設備管理

      第十一條 液化石油氣儲罐的管理

      (一)儲罐的設計、制造、選用、驗收和使用均應符合gb 50156《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的要求;

      (二)儲罐的使用和檢驗應嚴格執行國家《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首次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查,檢查符合一、二級壓力容器等級的,以后每6年檢查1次;檢查符合三級壓力容器的,以后每3年檢查1次。

      第十二條 液化石油氣氣瓶的管理

      (一)氣站氣瓶宜采用同一種規格的氣瓶;

      (二)液化石油氣氣瓶應選用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的產品;

      (三)氣瓶應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質技監局鍋發〔1999〕154號)要求定期送檢,以保證鋼瓶安全,嚴禁使用過期未檢鋼瓶;

      (四) 所有在充裝站充裝的氣瓶必須注冊登記,并且簽訂產權轉移合同。

      第十三條 壓縮機、泵的管理

      (一)壓縮機的固定應牢固可靠,避免其振動影響其他設備。

      (二)定時巡檢時應檢查機泵的聲音、振動、壓力、溫升有無異常。

      (三)經常檢查機泵潤滑系統,定期加注潤滑油。電機、泵每2個月加注1次潤滑脂,每半年化驗1次壓縮機油,不符合要求立即更換。特殊情況下應隨時安排化驗檢查,及時依據檢查情況決定是否更換.

      (四) 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壓縮機的氣門組件檢查。

      第十四條 管線

      (一)管道的使用和檢驗應符合《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

      (二) 敷設管道的管溝應用砂子填實;管溝進入建筑物、構筑物、防火堤或機泵底部,應密封;

      (三) 定期檢查管線各部件的連接部位,應保持密封良好,無滲漏。

      第十五條 液化氣泵

      (一)應定期檢查密封面,確保無滲漏。

      (二)氣泵須具有緊急切斷、安全回流等安全裝置并保持完好有效。充裝槍的氣嘴應具有自封功能。

      (三)氣泵的安全裝置應定期進行檢測,保證氣泵安全運行。

      第十六條 閥門及安全附件

      (一)閥門應定期進行養護,保持啟閉靈活,無滲漏現象。

      (二)緊急切斷閥應每月進行一次校驗,卸壓后應在3s內關閉閥門,保證在緊急狀態時發揮作用。

      (三)儲氣罐、管道、壓縮機和氣泵上的安全附件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校驗;壓力表、溫度計每半年1次;流量計每半年1次;液位計應在每次開罐檢查時進行1次校驗;安全閥每年至少應校驗1次。

      第十七條 設備檢修維護

      (一)氣站應配備設備管理人員,認真執行設備維修管理制度。

      (二)氣站應編制設備檢修計劃,做好運行和檢修記錄,建立完整的設備、管道技術檔案。

      第四章 作業管理

      第十八條 接卸氣作業

      (一)認真查驗送貨單據,核對品名、數量、質量化驗和進氣儲罐位號,嚴禁腐蝕介質超標的氣體卸入儲罐。

      (二)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卸氣作業。

      (三) 送氣車應按指定位置停車、熄火,用木塞固定車輪,并將車鑰匙交操作員暫時保管。

      (四)接卸氣時,須先接臨時接地線,確認氣、液相軟管上截止閥(球閥)處于關閉狀態,再連接卸氣管。槽車卸液設備應由送氣方操作;

      (五) 卸氣期間,操作員應現場監護,隨時檢查壓力、溫度和液位,液化石油氣儲氣罐液量不應超過儲氣罐容積的85%。

      (六)送氣司機不應離開作業現場,裝卸氣時不得清掃、維修車輛。

      (七)卸氣結束后,由操作員拆卸輸氣管、臨時接地線,檢查無誤后,送氣車輛方可離開現場。

      第十九條 充裝作業

      (一) 嚴禁為無技術監督部門檢驗合格證的氣瓶充氣。嚴禁為非液化石油氣氣瓶充氣。

      (二)作業時每臺氣泵至少應有一名操作人員,操作人員不能同時操作兩把充裝槍作業。

      (三)操作人員應站側面引導車輛進站,車輛應停在標有明顯標識的指定位置。

      (四)車輛停穩后,操作員應監督司機拉緊手剎,引擎熄火,取下車鑰匙,離開駕駛室。

      (五)充裝前,操作員應對氣瓶進行安全檢查,查看其是否在使用期內,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六)在出液管路和回流管路上的閥門全部打開后,氣泵方可啟動。氣泵旁通管路上的調節閥(或安全回流閥)不應關閉。

      (七)作業時充氣膠(軟)管不應交叉或繞過其他設備;

      (八) 液化石油氣氣瓶內部壓力過高無法加氣時,應連接氣相回流管泄壓,不應現場放空排氣。

      (九)充氣過程中,應注意監視計量儀表。液化石油氣液量不應超重,不足則應補氣。

      (十)充氣期間,操作人中不應離開現場,嚴禁非操作人員自己主動充裝。

      (十一)充氣過程中如遇緊急情況(如車輛或設備泄漏)應立即停止作業;

      (十二)充氣結束,關閉充裝氣槍、儲氣瓶閥、卸下充裝氣槍,核準充氣數量,并確認無漏氣現象封口后,裝車。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規范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中原石油勘探局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3篇 氣瓶充裝安全管理措施

      1 工業氣體氣瓶充裝單位的安全管理

      工業氣體氣瓶充裝企業作為工業氣體生產和氣瓶充裝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應依法對氣瓶安全質量全面負責,不僅要對工業氣體生產、儲存安全負責,還要對氣瓶充裝的工業氣體安全質量、數量負責和對氣瓶用戶使用安全負責。工業氣體氣瓶充裝單位應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氣瓶充裝安全管理,必須依法申請得到相關政府部門的許可,并且辦理相關的合法的手續, 之后才能夠進行氣體充裝等工作。

      工業氣體氣瓶充裝單位要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參加政府相關部門的考核,取得安全管理資格證書,使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具備工業氣體氣瓶安全知識和安全管理能力,能切實履行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職責和義務。工業氣體氣瓶充裝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落實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對工業氣體從業人員和氣瓶檢查、充裝人員等重要崗位人員,必須明確規定其崗位安全職責和義務。同時,要根據工業氣體生產和充裝工藝特點,強化生產班組安全管理責任,從生產現場抓好安全管理。班組安全管理作為工業氣體氣瓶充裝單位安全管理的重要內容,必須認真執行相關規定。

      工業氣體氣瓶充裝單位必須具備保障工業氣體生產和氣瓶充裝的各項技術條件,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要加大安全投入,對作業場所和工業氣體生產充裝設施、設備、器材及從業人員的勞動防護用品,都必須滿足生產安全條件。特別要強化安全設施裝置的日常管理,做好對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安全附件(如安全閥門、壓力表等)和防雷、防靜電裝置的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檢驗、檢測等。要加強對作業場所(尤其是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工業氣體安全監測,對工業氣體安全檢測及報警裝置應與氣體置換裝置、強制通風設施、氣體切斷裝置或緊急停車裝置等聯鎖控制,并確保處于同步使用完好狀況。

      工業氣體氣瓶充裝單位應根據企業生產實際情況,參照國家有關專業技術規范、標準,制訂適用于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各種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付諸實施執行。各地規定充裝單位必須擁有一定數量的自有產權氣瓶,但有的充裝單位為應付取證需要采取出具虛假購瓶發票或偽造電子注冊登記記錄資料,交給評審機構和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像這種上下串通的違規充裝現象必須嚴厲制止,因為這對做好氣瓶安全管理工作根本無濟于事,也與實行氣瓶產權轉移集中的初衷相悖;二要加強充裝前檢查,對存在各種原因不能充裝的氣瓶,應作分門別類妥善處理。特別對超過使用年限的氣瓶應立即予以報廢(到目前為止,溶解乙炔氣瓶尚未有明確規定使用年限,建議其使用年限參照焊接鋼瓶,以20年為宜,期待國家標準盡快予以明確規定),對超過定期檢驗年限和有各種明顯缺陷(包括對瓶內介質或填料有懷疑)的氣瓶應及時送檢;三要加強氣瓶安全技術措施研究,完善氣瓶充裝安全設施和氣瓶殘余物回收處理裝置。如溶解乙炔氣瓶充裝單位,應按規定配備抽真空裝置、氣體匯流排回收乙炔余氣裝置和丙酮回收處理裝置等。對工業氣體氣瓶,特別是具有氧化特性的氣瓶(如氧氣瓶、氯氣瓶等),充裝單位除要加強瓶內殘余介質安全檢測分析外,更要對所有氣瓶直接用戶(非指氣瓶經銷單位)作認真調查研究,建立固定充裝用戶使用臺帳檔案,從源頭控制易燃物或還原物進入氣瓶內。要幫助指導氣瓶用戶,對用于同一裝置內存在易燃物或還原物(包括潤滑油脂類在內的易燃液體或易燃氣體)的氣瓶或可能造成回流的氣瓶使用場合,必須做好回流防止裝置(如止回閥、單向閥、緩沖罐等)的配置投用工作,避免化學性質相抵觸的物質侵入氧化性氣瓶。對零星的或臨時使用的工業氣體氣瓶用戶,在購買工業氣體時應了解其用處,并須向其發送工業氣體安全技術說明書,指導其正確使用工業氣體氣瓶,共同做好工業氣體氣瓶的安全管理。

      2 工業氣體氣瓶充裝安全監督管理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作為氣瓶充裝安全的監管主體,應當嚴格按《安全生產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373號)等國家法律、法規,結合當前氣瓶充裝使用實際現狀,對氣瓶依法實施安全監察,履行法定職責,強化質量技術服務意識,確保氣瓶充裝使用安全。一要對氣瓶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宣貫執行情況進行安全監察。要重點監察氣瓶充裝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情況和氣瓶從業人員持證上崗狀況;二要對氣瓶使用登記注冊和氣瓶充裝單位充裝許可進行安全監察。要全面掌握并定期向社會公布氣瓶安全狀況(如氣瓶在用數量、報廢數量、氣瓶事故分析等)。重點掌握轄區內氣瓶充裝單位合法充裝資質取得狀況及依法充裝氣瓶現狀。要大力扶持有資質單位開展正常充裝活動,指導氣瓶充裝單位開展氣瓶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保障氣瓶充裝單位合法權益;要堅決依法取締非法氣瓶充裝窩點,消除違法充裝氣瓶現象,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要對未經電子注冊申報登記的氣瓶(即無產權主體或產權不明的氣瓶),一律給予查扣,并依法作出相應行政處罰,使氣瓶充裝活動真正納入法制化監督管理軌道;三要對氣瓶定期檢驗進行安全監察。首先要通過對有資質的氣瓶定期檢驗單位進行安全監察,基本掌握本轄區內各類氣瓶定期檢驗實際運作狀況。依此為據,再有針對性地對氣瓶充裝單位氣瓶送檢狀況進行重點安全監察,力爭使氣瓶安全質量總體處于較佳狀態,實現氣瓶安全監督管理宏觀控制目標。此外,必須對未按規定期限送檢氣瓶或送檢率較低的氣瓶充裝單位,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四要采取政策導向,鼓勵有關單位設立各類報廢氣瓶集中銷毀處理生產線,有效防范報廢氣瓶改頭換面回流入市。建議各地報廢氣瓶集中銷毀處理生產線應以氣瓶分類設點,并應有氣瓶安全監察人員駐點監察,確保實施強制銷毀制度。目前,國內尚未有統一的氣瓶銷毀規范標準方法,要鼓勵有關單位進行專項研究。另外,對重點區域報廢氣瓶流轉入市現狀,要加大查處力度,一經發現,必須依法予以取締。

      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作為工業氣體生產安全的監管主體,應當嚴格按《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等國家法律、法規,針對工業氣體行業現狀特點和工業氣體危險特性,依法對工業氣體生產及氣瓶充裝單位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確保工業氣體生產安全。工業氣體均屬危險化學品分類中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根據其介質危險特性,又被分為3小類:即易燃氣體、不燃氣體(包括助燃氣體)和有毒氣體等。因此,對工業氣體生產,必須依法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的制度,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工業氣體生產及氣瓶充裝單位定點審批。目前,要重點加強對未經定點審批,擅自生產充裝工業氣體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整治查處。同時,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狀況,嚴格審批新建工業氣體生產及氣瓶充裝單位或增設工業氣體項目。據了解,各地正在擬訂有關工業氣體企業定點審批規劃布局方案和從嚴控制工業氣體企業(項目)審批辦法,期望能對各地工業氣體生產及氣瓶充裝單位安全管理起到有益推動作用。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和國家標準gb18218-2000《重大危險源辨識》,列入重大危險源的工業氣體主要有:乙炔、氫、環氧乙烷、石油氣、天然氣、氯、氨等十余種。根據生產(儲存)場所危險介質的數量大小,通過辨識確認是否構成重大危險源。對于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生產(儲存)場所,安監部門要督促有關企業依法登記建檔,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單位版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告知公眾和報送備案。安監部門應重點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管力度,使重大危險源處于有效安全監管之下;要加大政府安全投入,采用先進科學技術手段,加強社會區域或生產現場安全檢測監管;要建設切實可行的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救援社會響應體系,制訂工業氣體生產區域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協調社會各方力量參與預案培訓和演練活動,提高工業氣體事故應急救援綜合能力和管理水平。要以突出重點、務求實效的監管態勢,保質保量地做好工業氣體氣瓶充裝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頒發工作。對尚未提出申請的工業氣體氣瓶充裝單位,要按規定一律關閉。對已提出申請,但尚處于整改階段的單位,要采取加強監督檢查力度的強硬措施,防止邊整改邊違規而出現惡性事故。對已經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工業氣體氣瓶充裝單位,特別對液氯、液氨等有毒氣體的生產充裝、儲存、運輸等環節,更要加強日常安全監管,要重點監查工業氣體生產儲存條件動態變化狀況,對生產或儲存場所周圍社區或生態環境予以密切關注,確保安全距離。

      第4篇 液氨甲醇充裝安全管理

      1、銷售處首先對外來購買液氨、甲醇的單位和槽車認真檢查和登記其相應資質、證件,經檢查登記各類證件齊全,方可安排辦理充裝手續,否則不得安排充裝。

      2、銷售處檢查是否專車專用,裝車完畢“一書一簽”隨車備查。

      3、液氨充裝由合成車間氨庫操作工持有《壓力容器充裝證》的充裝人員進行;甲醇灌裝憑銷售處《灌裝通知單》由凈化車間指定的充裝人員負責充裝,銷售處銷售員負責做好現場配合和過磅進出過程中的監督和安全監護工作,其它人員無權私自灌裝。

      4、裝人員充裝時必須首先做好個人的安全防護工作,佩戴好必要的防護用品。

      5、充裝前充裝員應認真檢查槽罐車的安全狀況,檢查各安全附件是否齊全、完好,檢查現場消防、防護器材是否完好備用。

      6、充裝人員對罐車加防滑塊,檢查駕駛室不能有人,收駕駛員駕駛室的鑰匙;連接靜電連接裝置。

      6、充裝液氨和甲醇不能超過運輸容器的額定充裝量。液氨槽車充裝量按每立方米容積0.53噸控制,嚴禁超裝;甲醇最大充裝量不準超過其容積的85%(有紅線的以紅線為準)。凡因超裝導致事故的,直接追究充裝人員的責任。、

      7、充裝人員要認真學習有關液氨、甲醇充裝的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規程,并嚴格遵照執行。

      9、充裝人員和銷售人員對外來客戶有現場安全教育和管理的責任,要對其強調充裝現場安全注意事項,并做好現場的安全監護工作。充裝現場嚴禁煙火、禁止敲打、撞擊、充裝時嚴禁攜帶手機、打火機、嚴禁啟動車輛、嚴禁客戶動用操作閥門。

      10、充裝時一旦發現泄漏應立即停止充裝,并及時用消防水沖洗和稀釋泄漏點,并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處理。遇到重大險情時要及時報告。

      11、質檢處嚴格執行罐車過磅程序,防止車輛壓邊、上下人員等弄虛作假行為。

      12、保衛處負責檢查車輛的阻火器是否齊全,是否有卸重物的行為。

      13、充裝結束后,各相關閥門必須關閉到位,檢查無任何泄漏后方可離開。

      以上規定,請相關單位和個人嚴格遵照執行,若有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一經發現,將按違章予以處罰。

      特此規定

      河北金萬泰化肥有限責任公司

      第5篇 氣瓶充裝單位安全技術管理要求

      1)必須按照國務院頒布的《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經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建站;

      2)充裝站應經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在現場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氣體充裝工作;

      3)充裝站的生產裝置、建筑和安全設施必須符合防火、防爆和環境保護的規定;

      4)充裝站必須建立確保充裝質量和安全的管理制度,如安全教育、培訓、防火防爆、貯運及設備檢修等制度,并具有與所充裝氣體、氣瓶相關的標準、規范等技術資料;

      5)充裝站應有符合環保、公安、勞動等部門要求的置換或處理瓶內可燃氣體和有害氣體的設施;

      6)充裝站應具有與所充氣體種類、產量相適應的廠房、場地、充裝設備、安全設施以及化驗、檢測儀器和工具;

      7)根據氣體特性,按照gbl894的具體規定,應在充裝站室內外醒目處設置安全標志;

      8)充裝站應配備工程師技術職稱以上(含工程師)的專職技術負責人;

      9)充裝站應配備有高中以上學歷、經專業技術培訓合格的專職安全員;

      10)充裝站應配備有初中以上學歷、經專業技術培訓合格的氣體充裝檢查員、產品質量化驗員及氣瓶管理員;

      11)充裝站應配備有初中以上學歷、經專業技術培訓和當地勞動部門考核合格的氣體充裝員,且每工作班不得少于兩名;

      12)充裝站的氣瓶裝卸、搬運及收發人員應掌握所充氣體及其氣瓶的有關安全知識、法規和標準。

      第6篇 氣瓶充裝站安全管理規定

      1、氣瓶充裝站應取得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充裝許可證書;

      2、充裝作業人員應經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作業證書方可從事充裝工作;

      3、充裝站應設置站長、技術負責人、安全員、氣瓶收發員、氣瓶檢查員、氣瓶充裝操作員、氣瓶維護、氣瓶裝卸、押運等人員;

      4、主要從事氣瓶充裝、氣瓶收發、氣瓶運輸、氣瓶儲存、氣瓶檔案、氣瓶使用等管理,并對氣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氣瓶進行培訓和指導,提供安全服務;

      5、建立充裝安全管理制度、責任制度、緊急處理措施,不得使用充裝安全技術檔案不在本充裝站的氣瓶;

      6、氣瓶充裝站應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其它人員無權干涉其充裝工作;

      7、人員、氣瓶、車輛進出充裝站,必須履行登記制度,保障人員、車輛不得攜帶火種、易燃物品進站,防止非本站人員、車輛未經許可進度充裝站;

      8、充裝場地、貯槽區域嚴禁煙火、油脂及堆放易燃物品,在設備維修過程中,確需明火作業的,應報消防、安全部門采取監護措施后方可進行;

      9、負責本站范圍內的設備保養、安全設施、充裝場地的管理;

      10、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條例、規定、規程。

      第7篇 空分低溫液體充裝安全管理規定

      一、 對槽車的檢查內容

      1.對用戶汽車槽車隨車必帶的證件和資料進行檢查,檢查項目為

      1.1.汽車槽車使用證。

      1.2.機動車駕駛執照和汽車槽車準駕證。

      1.3.押運員證。

      1.4.汽車槽車定期檢驗報告復印件。

      1.5.液面計指示刻度與容積的對應關系表。

      2.對用戶汽車槽車的安全附件,消防 設施進行檢查。檢查項目為

      2.1.充裝設備、管道、車載防靜電是否接地正常

      2.2.充裝車輛配套安全附件(壓力表、安全閥、爆破片、液位計等)應完好

      2.3.車載滅火器是否齊全,放在規定位置且能完好使用(至少車輛兩側各一具,駕駛室內一具)。

      2.4.易燃液體充裝過程中不得使用黑色金屬工器具,充裝機具應裝有防止產生火花防護裝置(液氧充裝時應使用相應的銅金屬工具)。

      3.對用戶汽車槽車的漆色、字樣、標志進行檢查。檢查項目為

      3.1.罐體顏色

      3.2.字樣、字跡

      3.3.環形色帶

      3.4. 圖形標志

      3.5.危險品標志

      4.嚴格執行“七不充裝”的規定。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充裝單位不得充裝:

      4.1.汽車槽車使用證或準運證已超過有效期的。

      4.2.汽車槽車未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的。

      4.3.汽車槽車漆色或標志不符合規定的。

      4.4.防護用具、服裝、專用檢修工具和備品備件沒有隨車攜帶的

      4.5.首次投入使用或檢修后首次使用的汽車槽車,不能提供置換合格分析報告單或證明文件,已投入使用的不能判明上次充裝介質的

      4.6.余壓不符合規定的。

      4.7.罐體或安全附件,閥門等有異常的。

      二、做好充裝前的各項準備工作,為安全充裝創造良好的環境。

      1.汽車槽車安檢合格后,應按指定路線,低速行駛進入充裝工位

      2.汽車槽車進行工位后,發動機必須熄火,并使用手閘制動,有滑動可能的應加防滑塊。車輛阻火器規范完好,并打到阻火位置

      3.封閉四周道路并掛警示牌,禁止任何機動車輛通行。

      4.掛接專用安全接地線。

      5.充裝現場及槽車操作箱不得有易燃 易爆物品。

      6.連接充裝尾氣排放裝置對罐內余氣進行回收。不能回收的。應采用高空放散,不得對地排放。

      7.用四氯化碳對閥門接頭、軟管進行 清洗脫脂。

      8.連接充裝軟管時,嚴禁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敲擊。

      9.充裝人員必須穿防靜電工作服和防護用品。

      10.遇到下列情況之一的,禁止充裝作業:

      10.1.遇有雷雨天氣時;

      10.2.附近有明火時;

      10.3.附近有檢修作業時;

      10.4.空分排放液氧時;

      10.5.罐內壓力異常時;

      10.6.夜間照明不良時;

      三.實施全過程安全監控,確保充裝作業安全無事故

      1.充裝人員、司運人員必須堅守崗位,不得離開現場。

      2.充裝操作必須緩慢進行,充液管線冷卻要緩慢均勻。

      3.充裝期間,汽車發動機不得起動,不得進行車輛檢修,不得使用對講機、手機等。

      4.充裝人員要經常觀察罐內壓力,檢查各部情況,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5.汽車槽車充裝量不得超過允許的最大充裝量。

      6.充裝結束后要及時關閉充液閥門, 排放管內殘液、余壓,拆除連接軟管。

      7.確認現場空氣中含氧量合格后,方準汽車槽車離開。

      8.認真做好充裝記錄,記錄要真實準確,有追溯性。

      第8篇 充裝甲醇安全管理規定

      1 目的

      甲醇為亦然有毒化工產品,為保證安全充裝,避免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2 適用范圍

      灌區充裝站及甲醇車間、聯醇車間。

      3 職責

      3.1聯醇車間負責充裝站及本車間其它崗位充裝管理。

      3.2甲醇車間對本車間充裝甲醇工作負責。

      3.3環安處負責對聯醇車間、甲醇車間的日常工作監督管理。

      4 甲醇的充裝管理

      4.1灌裝速度應緩慢,放出口流速小于4.5米/秒。

      4.2甲醇灌裝桶或其他容器的灌裝量要留有余地,即留有一定的空間高度,一般灌裝量不得超過容器容積的85%。

      4.3遇有強雷雨天氣時,應暫停收、發、輸轉作業 。

      4.4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作業,作業過程中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嚴守崗位,防止跑醇、溢醇等事故。

      4.5容器內應避免出現細長的導電性突出物和避免物料高速剝離。

      4.6槽車裝卸甲醇應靜置15min以上。

      4.7罐車裝醇作業前后,插入和提起鶴管均應靜置2min以上,鶴管應輕提輕放。

      4.8甲醇罐汽車接地線的連接,應在槽車開蓋接入鶴管以前進行,接地線的拆除應在裝卸完畢,封閉罐蓋以后進行。

      4.9遵循先搭接線后接管,作業后先拆管后拆搭接線的原則;裝車鶴位應插到距罐底部不大于0.2m處。裝車初速度不宜大于1m/s,裝車速度不應大于4.5m/s。

      4.10甲醇車和貯罐等儲存容器,裝卸前和裝卸后均應經過規定的靜置時間,方可進行檢尺、測溫、取樣、拆除接地線等作業。

      4.11靜電接地線應接在罐車的專用接地端子板上,嚴禁接在裝卸口處。

      4.12裝卸作業現場應設置監護人員,加強監督檢查,制止“三違”作業。

      4.13嚴禁穿帶釘子的鞋到槽車上去操作。

      5考核

      5.1罐車接地線不連接或連接不規范罰款10元。

      5.2違反其它安全管理規定罰款5元。

      5.3違反其它管理規定的按相關管理處罰。

      第9篇 低溫液體充裝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2

      第二章 內容 2

      2.1.充裝流程 2

      2.2.規定和要求 2

      2.3.液體質量 7

      2.4. 其它 7

      第一章 總則

      1.1 加強對低溫液體灌裝、司磅過程的規范和安全管理,建立安全、優質服務的液體灌裝和司磅程序,更好的樹立對外窗口的良好形象。

      1.2適用范圍:杭氧氣體中心所轄氣體公司低溫液體灌裝崗位、司磅崗位和充裝區域。

      第二章 內容

      2.1.充裝流程

      液體槽車通過公司門衛準入檢查后自大門進入,并按規定的路線行駛至指定的泄壓區,泄壓后經地中衡過磅,然后再充裝。灌裝結束過磅后從大門離開。

      所有液體槽車在充裝前都必須到指定的停車場進行登記。

      公司門衛負責檢查準運證。

      槽車司乘人員在過磅前接受檢查。

      液體槽車在充裝前接受安全設施檢查。

      在充裝過程中,充裝現場、槽車及司乘人員接受安全監督檢查。

      司磅人員負責與停車場聯系。

      運行班長負責與銷售人員聯系。

      2.2.規定和要求

      公司與客戶必須簽訂“低溫液體安全灌裝承諾書”,承諾遵守公司安全管理規定,方可進入公司充裝低溫液體。

      充裝和司磅崗位人員貫徹執行公司對液體充裝的安全生產指令和要求,全面具體負責裝置界區內所有低溫液體充裝和司磅的操作和安全。

      充裝崗位人員必須通過有關低溫液體特性、充裝規定和充裝操作的安全培訓及考核,在崗期間要隨時接受公司有關安全、技術人員的檢查、考核,并有責任提醒、告知外來人員有關安全事項。

      低溫液體應引到專門設施內排放.如需直排應對地面、設施采取防護措施.

      在充裝或排放低溫液體時,應配戴必要的防護用品、用具,要預防因閥門填料泄漏,軟管連接不嚴等導致液體噴濺。開啟閥門應緩慢。

      在氬、氮排放處要預防因局部空間氧含量減少而引起窒息。

      液氧蒸發成氣氧時能被衣服等織物吸附,應在空氣流通處通風置換。

      嚴禁液氧與可燃物質接觸。

      在充裝液氧和處理接觸液氧的設施時,不得穿戴被油脂沾污的工作服和個人防護裝備。凡被油脂沾污過的衣服和防護用品必須更換;不得穿有靜電效應的化纖服裝;不得穿有釘鞋。

      儲罐和槽車的充滿率不得大于95%,嚴禁過量充裝。

      純度低于產品指標時嚴禁充裝,并查明原因。

      閥門開關不動時應采取措施,嚴禁用力扳動。

      儲罐出現不正常升壓,外部出現冷凝跡象或結霜時,應停止充罐,查明原因。

      低溫液體管道兩端閥門關閉時,應先排盡管內液體。

      懷疑壓力表、液位計指示不準、安全閥整定壓力不符合工藝要求時,應及時檢查、校對。

      在充裝槽車時,應防止氣體或液體倒回儲罐內。

      較長時間儲存液氧時,應按時分析碳氫化合物含量。

      外來液體灌裝設備,必須具備經有關勞動部門檢驗和相關部門審驗的相關證件。液體槽車必須有固定合格的駕駛人員和槽車押運員,并經過低溫液體充裝操作培訓。

      所有槽車應在規定的停車場等候,不得停靠在公司的道路上。

      客戶進入現場必須遵守公司的各項安全規定,進入灌裝現場要服從充裝崗位人員的安全管理,對于違反公司安全規定的行為,公司安全人員和崗位人員將責令其糾正。

      變更充裝介質的槽罐要進行評估,在經過審核后,再做相關的置換和分析工作。變更充裝介質僅局限于液氧、液氮、液氬。

      槽車駛上地?前速度要控制在5 公里/小時以下。

      司磅崗位人員必須對進入現場的槽車按發貨單核對車號、噸位、灌裝介質,填寫確認表。充裝崗位檢查槽車安全設施,填寫確認表。

      公司內所有充裝接口全部為cga 接頭,在沒有車輛充裝時,以加鎖方式防止未經許可的使用,且灌裝現場不放置軟管。

      對于cga 接頭液體槽車,可使用隨車攜帶cga-cgb軟管進行充裝。

      對于非cga 接頭的液體槽車,如果是經登記確認(固定介質)的長期來公司充裝車輛,準予使用隨車cga-cgb 軟管進行灌裝。

      對于臨時用戶槽車,經銷售人員及灌裝管理人員對槽車介質進行確認無誤后,在辦理軟管(或過渡接頭)借用登記手續后,才能進行充裝。

      充裝崗位人員按照運行要求,安排槽車充裝位置,熄火、拉手剎,充裝崗位人員督促駕駛員用滑動塊將槽車固定。停車后駕駛員將車鑰匙交充裝崗位人員保管。

      所有充裝槽車,必須經過以車鑰匙換取接頭開鎖鑰匙的過程才能進行灌裝,灌裝完畢后,以開接頭鎖鑰匙換取車鑰匙方能啟動汽車。

      槽車上的閥門和連接金屬軟管由槽車押運員負責,押運員在槽車泄壓后將軟管連接至充裝閥門接口。槽車溢流閥必須開啟,增壓閥必須關閉。

      充裝閥門由充裝崗位人員負責打開,充裝泵由充裝崗位人員操作。打開閥門前檢查車輛的泄壓情況和金屬軟管的連接狀態,打開閥門后檢查泄漏等情況,觀察液體的充裝過程是否正常,充裝過程中押運員不得離開現場。

      充裝崗位人員在啟動液氧、液氮、液氬裝車泵前應首先確認液氧、液氮、液氬泵是否在線運行,還要確認有否液化氧、液化氮進入大槽。

      在整個充裝過程中,不得用金屬工具敲打閥門、管道,充裝槽車上要自備金屬軟管、脫脂兼容工具及消防器材。必須穿戴合格的ppe。

      充裝量按槽車允許量,不得超載。充裝結束時崗位人員停泵,關閉液體充裝閥。崗位人員在關閉液體充裝閥門、確認無泄漏后,監督客戶單位押運人員卸下充裝軟管,靜置5 分鐘以上,方可拿回汽車鑰匙啟動汽車發動機離開。

      嚴禁灌裝崗位人員及槽車司機、押運員在現場吸煙、喝酒。

      嚴禁現場用水沖洗車輛,現場不得檢修車輛、不得亂倒垃圾和油脂類物品。

      槽車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充裝:

      槽車安全設施不靈,無阻火器,無靜電接地,無消防器材;

      槽車屬首次充裝液氧且無脫脂合格證明;

      壓力容器使用證過期的;

      上次充裝介質不明的;

      變更充裝介質沒有得到銷售、生產主管或相關技術人員批準的;

      司機或押運員有酗酒狀態的;

      槽車上沒有押運員的,或沒有押運證的;

      槽車內壓力過高。

      現場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進行低溫液體充裝:

      現場有檢修、動火項目;

      液氧(氮)儲槽、液氧(氮)泵處于生產緊急情況過程中;

      雷雨等惡劣天氣;

      高溫期間、周邊生產裝置停車排放物料或公司明令禁止灌裝液體期間;

      儲槽液位降至規定最低液位時。

      司磅規定:

      空車過磅前必須在指定區域泄壓,余壓不超過0.15mpa;

      槽車停放位置正確;

      空車過磅駕駛室內不得留人,地磅上不得留有雜物;

      客戶無發貨單、證照不齊、無生產區通行證,或發貨單據的日期、充裝介質、充裝噸位、車牌號等與實際不符;

      電腦不能正常工作時,只有經運行經理同意后,有運行班長和司磅人員一起進行人工計量。

      司磅崗位不得擅自更改車號。充裝崗位不得擅自增加發貨單以上量,不得擅自變更充裝介質。

      2.3.液體質量

      出庫液體質量以液體充裝閥前為界,提供的液體產品質量分析單即為充裝閥前的液體質量。

      2.4. 其它

      灌裝崗位操作人員要自律,樹立良好的公司窗口形象。

      第10篇 氫氣罐車充裝作業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1、罐車按指定位置停車,用手閘制動,車有滑動可能時,車輪應加固定塊,并熄滅引擎。罐車必須加裝“防火帽”。

      2、作業前應接好安全地線,管道和管線接頭連接必須牢固,并應排盡空氣。

      3、罐車裝卸作業時,操作人員和罐車押運員均不得離開現場,在正常裝卸時,不得隨意啟動車輛。

      4、罐車裝卸時,凡出現下列情況嚴禁裝卸作業:

      (1)雷擊、暴風雨天氣;(2)附近發生火災或發現火種;

      (3)周圍有易燃氣體泄漏;(4)罐內壓力異常,超過設計壓力;

      (5)液位計失效,觀察不到液位;(6)部件突然損壞發生泄漏;

      (7)出現其它不安全因素。

      第11篇 液氧、液氮、液氬充裝安全管理規定

      充裝場所應由槽車或消防車出入通道,并有足夠寬度, 便于槽車或消防車通行。

      充裝液氧容器的場所內的隔墻、屋頂建筑,不得低于gbj 16 中的二級防火、耐熱的規定;建筑物的防雷要求,應符合gb50057的規定。

      液氧的貯存、汽化、充裝、使用場所易設圍墻或柵欄; 安全出口必須布置適當,一般需有分別布置在兩側的出入口,一旦發生危險時能使人員迅速撤離;氣化器的場所允許設一個出入口。門窗必須向外開。

      液氧、液氮、液氬的特性及其危險

      液氧、液氮、液氬均為低溫液化氣體,在101.325kpa壓力下,液氧沸點為-182.83℃;液氮沸點為-195.65℃;液氬沸點為-185.71℃。當與人體皮膚、 眼睛接觸會引起凍傷(冷燒灼)。

      低溫液體液體汽化為氣體時,體積會迅速膨脹,在0℃,101.325kpa狀態下。1l液體汽化為氣體:氧為800l;氮為647l;氬為780l。在密閉容器內,因液化汽體使壓力升高,易引起容器超壓危險。

      液氧和氣氧是一種強助燃劑。

      氮氣、氬氣是一種無色、無味、無毒、不可燃的惰性氣體,有很強的窒息性,會引起窒息危險。

      充裝安全管理規定

      安裝場所必須有良好的通鳳條件或設有換氣通風裝置, 并能安全排放液體、氣體。

      充裝場所必須設有安全出口,周圍應設置安全標志, 安全標志的要求應符合gb2894的有關規定。

      充裝容器的基礎必須堅實牢固,并應防火耐熱; 安裝液氧設備的基礎必須無油脂及其它可燃物,嚴禁使用瀝青地面。

      充裝場所附近必須有充足的水源,場所必須有滅火器材,場所周圍5m 內不得有易燃易爆物,保持場地清潔干凈。

      第12篇 氣瓶檢查充裝安全管理規定

      1) 充裝前應對車用氣瓶進行外觀檢查,若有受損不得充裝。

      2) 檢查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和氣瓶檢定合格證,氣瓶與合格證不符不予充裝。

      3) 若充裝部位和氣瓶不在同一位置,則應保持氣瓶安裝所處位置的通風良好性。

      4) 車用氣瓶無剩余壓力不予充裝。

      cng充裝安全管理規定(十二篇)

      為了加強加氣站的充裝安全,防止發生充裝事故,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要求,結合cng加氣站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1、加氣工(充裝人員)應經過公司、地方有關部門的專業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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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ng充裝安全管理規定(十二篇)96人關注

        為了加強加氣站的充裝安全,防止發生充裝事故,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要求,結合cng加氣站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1、加氣工(充裝人員)應經過公司、地方有關部門 ...[更多]

      • 氣瓶充裝檢查管理規定
      • 氣瓶充裝檢查管理規定87人關注

        一、充裝前檢查:(1)氣瓶是否為站內登記過氣瓶。(2)車牌號碼與ic卡是否對應。(3)氣瓶原始標志是否符合標準和規定,鋼印字跡是否清晰可見;(4)氣瓶是否在規定的定期檢驗有效期 ...[更多]

      • 氣瓶充裝站安全管理規定(2篇范文)
      • 氣瓶充裝站安全管理規定(2篇范文)84人關注

        1、氣瓶充裝站應取得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充裝許可證書;2、充裝作業人員應經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作業證書方可從事充裝工作;3、充裝站應設置站長、技術負責人、安全 ...[更多]

      • 甲醇充裝安全管理規定
      • 甲醇充裝安全管理規定83人關注

        一、充裝前對槽車檢查1、在汽車甲醇槽車充裝前,充裝人員應對用戶進行如下檢查:槽車的指示信號、防火裝置(阻火器)、防毒面具及“五證”: 駕駛證、罐體檢驗證(槽 ...[更多]

      • 充裝甲醇安全管理規定
      • 充裝甲醇安全管理規定74人關注

        1 目的甲醇為亦然有毒化工產品,為保證安全充裝,避免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2 適用范圍灌區充裝站及甲醇車間、聯醇車間。3 職責3.1聯醇車間負責充裝站及本車 ...[更多]

      • 氫氣罐車充裝作業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 氫氣罐車充裝作業消防安全管理規定70人關注

        1、罐車按指定位置停車,用手閘制動,車有滑動可能時,車輪應加固定塊,并熄滅引擎。罐車必須加裝“防火帽”。2、作業前應接好安全地線,管道和管線接頭連接必須牢固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