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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管理規定(四篇)

      發布時間:2024-01-12 13:14:01 查看人數:19

      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管理規定

      第1篇 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管理規定

      1、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確保公司《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檢查標準》順利實施,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和本市的地方性法規,并根據本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2、本規定所稱“安全防護”,包括施工現場的基坑、溝槽防護、施工現場的各類洞口、建筑工程的臨邊防護,各種腳手架、提升機(井字架、龍門架)及“三寶”的使用和高處作業防護。

      3、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必須根據工程的實際情況,編制具有針對性的安全防護措施。

      4、施工現場開挖的基坑,深度在5m以內時,應按安全防護標準的有關規定進行防護,深度超過5m時,必須編制專項支護方案,并經技術部門審批后方可實施。

      5、基坑除應進行可靠支護以外,應指派專人負責對邊坡進行檢查和監測。

      6、施工現場的各種安全防護設施的材質必須符合規定,搭設必須牢固,凡要求設兩道防護欄的防護設施,上一道欄桿必須能夠承受1000n的外力。

      7、施工現場的基坑防護欄、樓層臨邊防護欄、樓層內1.5×1.5m以上的洞口防護欄,樓梯防護欄、電梯井口防護門等專用防護欄和防護門,均應涂紅白相間的安全色。

      8、防護設施任何人不準擅自拆改,因施工需要必須改動時,必須經安全負責人同意,但應采取臨時措施。

      9、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等防護用品,必須采用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的產品,購置新的防護用品時,應對產品和有關的證件及相關的安全技術資料進行檢查驗收,產品的許可證、合格證應存檔備查。

      10、所有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必須戴安全帽,安全帽應佩戴正確。

      11、安全帽應經常檢查,不合格的安全帽不準佩戴且應定期檢測,塑料安全帽自出廠之日起超過二年半、玻璃鋼安全帽超過三年半時,應按購置的批量進行抽樣檢測。

      12、安全網應按安全防護檢查標準的要求進行支設和張掛,在使用前,應認真進行檢查,不合格的安全網不準使用,當無法準確認定安全網是否符合負載要求時,應進行負荷試驗,做負荷試驗的人形砂包的重量不得小于100kg,水平安全網的試驗沖擊高度不應小于10m,立網的試驗沖擊高度應不小于2m。

      13、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時,必須使用安全帶。

      14、安全帶在使用前對各部位的零部件應認真進行檢查,破損、變形、霉變或零部件不全的安全帶不得使用。

      15、在正常情況下,安全帶的使用期為3-5年,當使用滿二年之后,應重新對安全帶進行沖擊試驗,試驗時,使用的模擬人形的重量不應小于100kg,沖擊高度不得小于1m。

      16、腳手架在搭設前應制定搭設方案,高大異形腳手架應進行專項設計和計算,并報技術部門審批后,報安全部門備案。

      17、腳手架在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查驗收,普通腳手架驗收時,應由項目經理部組織驗收組,由項目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主管生產工長、架子搭設負責人等人員參加。

      18、高大異型腳手架在投入使用前,由工程處組織檢查驗收組,驗收組應由工程處的技術、安全等部門或負責人組成,同時會同項目經理部的相關人員進行合驗。

      19、當腳手架隨施工層搭設時,可根據搭設和使用情況以一層或一段為一個驗收單元,隨搭隨驗收。

      20、外掛架、吊籃架等工具式腳手架,在組裝后,必須進行荷載試驗,并將試驗過程和結果詳細記錄。

      21、施工現場的各類腳手架,必須嚴格限制使用荷載,結構使用的承重腳手架不得超過2646n/㎡,裝修架不得超過1960n/㎡,外掛架、懸挑架及吊籃等腳手架的荷載量不得超過1176n/㎡,經專項設計的腳手架不得超過設計荷載,并應按設計的荷載量,懸掛限制荷載量的警示牌。

      22、施工現場內凡采用鋼管扣件搭設的腳手架,鋼管應噴桔紅色油漆防銹。

      23、施工現場的各種腳手架、井字架(龍門架)的搭設、安裝或拆除,必須由專業架子工操作,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24、凡搭設、安裝或拆除各種腳手架、井字架(龍門架)前,必須根據架子的特點,向操作人員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

      25、施工現場的各種安全防護設施,各種腳手架及井字架(龍門架),應經常進行檢查,檢查應分為定期,不定期及特殊情況檢查等三種形式。

      26、工程處應至少每月對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做一次定期檢查,檢查情況應填入“北京市施工現場檢查評分記錄表(安全防護)”部分中。

      27、項目經理部每半月應對施工現場的各類安全防護設施進行一次定期檢查,檢查結果應填寫自檢記錄。

      28、工地安全員應每天對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設施和各種腳手架進行全方位檢查,檢查情況應填寫“北京市施工安全日檢表”。

      29、大風、大雨、雪等惡習劣天氣過后,必須對施工現場的各種安全防護設施和各種腳手架進行認真檢查。

      30、對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設施和腳手架檢查,無論采取何種檢查形式,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都必須及時組織整改,并應制定整改的期限,責任人及整改措施。

      第2篇 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使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施工現場上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監督管理,防止因不合格產品流入施工現場而造成傷亡事故,確保施工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從事建筑施工(包括土木建筑、線路管道設備安裝、裝飾裝修)的企業和個人以及為其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是指在施工現場上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安全防護設施、電氣產品、架設機具和施工機械設備:

      (一)安全防護用具

      1、安全防護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安全繩及其他個人防護用品等;

      2、安全防護設施,包括各種“臨邊、洞口”的防護用具等;

      3、電氣產品,包括手持電動工具、木工機具、鋼筋機械、振動機具、漏電保護器、電閘箱、電纜、電器開關、插座及電工元器件等;

      4、架設機具,包括用竹、木、鋼等材料組成的各類腳手架及其零部件、登高設施、簡易起重吊裝機具等。

      (二)施工機械設備

      包括大中型起重機械、施工電梯、挖掘機、打樁機、混凝土攪拌機等施工機械設備。

      第四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施工機械設備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使用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屬的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實施。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查處市場管理和商標管理中發現的經銷摻假或假冒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質量技術監督機關負責查處生產和流通領域中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質量違法行為。

      第五條 為施工現場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生產、銷售單位,必須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設計、生產、銷售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產品。

      第六條 向建筑施工企業或者施工現場銷售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單位,應當提供檢測合格證明及下列資料:

      (一)產品的生產許可證(指實行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和出廠產品合格證;

      (二)產品的有關技術標準、規范;

      (三)產品的有關圖紙及技術資料;

      (四)產品的技術性能、安全防護裝置的說明。

      第七條 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要對建筑施工企業或者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檢,發現不合格產品或者技術指標和安全性能不能滿足施工安全需要的產品,必須立即停止使用,并清除出施工現場。

      第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和施工現場必須采購、使用具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的產品,并建立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采購、使用、檢查、維修、保養的責任制。

      第九條 施工現場新安裝或者停工6個月以上又重新使用的塔式起重機、龍門架(井字架)、整體提升腳手架等,在使用前必須組織由本企業的安全、施工等技術管理人員參加的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不能自行檢驗的,可以委托當地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進行檢驗。

      第十條 建筑施工企業及其項目經理部必須對施工中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隱患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解決。

      第十一條 建設、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可以對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組織聯合檢查,并公布合格或者不合格產品名錄。

      有條件的城市可以建立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交易市場,為生產、銷售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提供服務,并加強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對于違反本規定的生產、銷售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由建設、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依法作出處罰。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使用監督管理規定

      建建(1998)164號

      【頒布單位】 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頒布日期】

      【實施日期】

      第一條 為加強對施工現場上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監督管理,防止

      因不合格產品流入施工現場而造成傷亡事故,確保施工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從事建筑施工(包括土木建筑、線路管道設備安裝、裝飾裝修)的企業和個人以及為其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是指在施工現場上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安全防護設施、電氣產品、架設機具和施工機械設備:

      (一)安全防護用具

      1、安全防護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安全繩及其他個人防護用品等;

      2、安全防護設施,包括各種“臨邊、洞口”的防護用具等;

      3、電氣產品,包括手持電動工具、木工機具、鋼筋機械、振動機具、漏電保護器、電閘箱、電纜、電器開關、插座及電工元器件等;

      4、架設機具,包括用竹、木、鋼等材料組成的各類腳手架及其零部件、登高設施、簡易起重吊裝機具等。

      (二)施工機械設備

      包括大中型起重機械、施工電梯、挖掘機、打樁機、混凝土攪拌機等施工機械設備。

      第四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施工機械設備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使用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屬的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實施。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查處市場管理和商標管理中發現的經銷摻假或假冒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質量技術監督機關負責查處生產和流通領域中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質量違法行為。

      第五條 為施工現場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生產、銷售單位,必須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設計、生產、銷售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產品。

      第六條 向建筑施工企業或者施工現場銷售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單位,應當提供檢測合格證明及下列資料:

      (一)產品的生產許可證(指實行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和出廠產品合格證;

      (二)產品的有關技術標準、規范;

      (三)產品的有關圖紙及技術資料;

      (四)產品的技術性能、安全防護裝置的說明。

      第七條 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要對建筑施工企業或者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檢,發現不合格產品或者技術指標和安全性能不能滿足施工安全需要的產品,必須立即停止使用,并清除出施工現場。

      第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和施工現場必須采購、使用具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的產品,并建立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采購、使用、檢查、維修、保養的責任制。

      第九條 施工現場新安裝或者停工6個月以上又重新使用的塔式起重機、龍門架(井字架)、整體提升腳手架等,在使用前必須組織由本企業的安全、施工等技術管理人員參加的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不能自行檢驗的,可以委托當地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進行檢驗。

      第十條 建筑施工企業及其項目經理部必須對施工中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隱患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解決。

      第十一條 建設、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可以對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組織聯合檢查,并公布合格或者不合格產品名錄。

      有條件的城市可以建立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交易市場,為生產、銷售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提供服務,并加強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對于違反本規定的生產、銷售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由建設、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依法作出處罰。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二年十二月二日

      第4篇 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管理規定

      為加強對施工現場上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的監督管理,防止因不合格產品流入施工現場而造成傷亡事故,確保施工安全,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所指的安全防護用具,是指在施工現場上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安全防護設施、電氣設施。

      1、安全防護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安全繩、絕緣鞋、絕緣手套、電工工具、防護鏡等個人防護用品;

      2、安全防護設施,包括各種“臨邊、洞口”的防護用具等;

      3、電氣設施,包括各級電控箱、漏電保護器、電纜、電器開關、插座及電工元器件等;

      二、施工現場應采購、使用具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的產品,必須建立安全防護用具臺帳,完善采購、使用、檢查、維修、保養的責任制。

      三、在采購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時,應當驗證銷售單位的經營資質并提供下列資料(復印件)備案留存:

      1、銷售單位的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

      2、產品的生產許可證(指實行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和出廠產品合格證;

      3、產品的有關檢驗標準或檢驗報告;

      4、產品的有關圖紙及技術資料;

      5、產品的技術性能、安全防護裝置的說明。

      四、采購回的安全防護用品須按規定試驗、鑒定且合格后方可發放;進場的舊安全防護用品必須提供采購日期、保存和使用情況的相關材料并經項目部檢查、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項目部、分包單位必須為施工作業人員配備相應的安全防護用品,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一律佩戴安全帽,系好帽帶

      六、項目部必須按規定對所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定期進行檢查、試驗并記錄,及時報廢不合格的安全防護用品。

      七、施工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品。

      八、安全工程師必須對使用中的安全防護用品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隱患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解決。

      九、公司安全主管部門、基層公司專職安全工程師負責對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檢,不能自行檢驗的,可以委托當地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進行檢驗,對不合格產品或者技術指標和安全性能不能滿足施工安全需要的產品,責令其停止使用,清理出施工現場。

      十、違反該規定的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管理規定(四篇)

      1、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確保公司《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檢查標準》順利實施,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和本市的地方性法規,并根據本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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